关于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与林地保护等级差异的说明

关于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与林地保护

等级差异的说明

一、保护等级区划依据

(一)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区划来源于《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009年);

(二)林地保护等级区划来源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LY/T1955-2011)。

二、区划标准

(一)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区划标准

1.属于下列范围的,划为一级。

(1)世界自然遗产地、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江河源头的林地。

(2)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3)在重要水库周边和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标准确定)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4)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山体坡度46度以上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5)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地区的有林地,以及覆盖度60%以上的灌木林地。

(6)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热带雨林。

(7)边境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8)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以及森林与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2.属于下列范围的,划为二级。

(1)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疏林地、未成林地。

(2)在重要水库和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疏林地、未成林地,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3)国家重要湿地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4)台湾海峡西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5)边境地区的疏林地、未成林地。

(6)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山体坡度46度以下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以及山体坡度46度以上地区的疏林地。

(7)除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外,其他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以及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地区的疏林地、覆

盖度60%以下的灌木林地。

(8)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以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树种为优势树种、连片面积30公顷以上的天然林。

3.一级、二级以外的划为三级。

(二)林地保护等级区划

Ⅰ级保护林地:源头汇水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水源涵养地、森林分布上限与高山植被上限之间的林地。

Ⅱ级保护林地:除I级保护林地外的国家级公益林地、军事禁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国家森林公园、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和沿海防护基干林带内的林地。

Ⅲ级保护林地:除Ⅰ、Ⅱ级保护林地以外的地方公益林地,以及速丰林、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基地。

Ⅳ级保护林:除Ⅰ、Ⅱ、Ⅲ级以外的林地。

三、共同点及差异

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的一级,仅有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江河源头的林地,划为林地保护的Ⅰ级,其余的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公益林均划为Ⅱ级保护林地。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使用林地对林地保护等级和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的规定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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