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微生物肥料及食用菌菌种

农业部微生物肥料及食用菌菌种
农业部微生物肥料及食用菌菌种

农业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

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微生物肥料术语(NY/T 1113-2006)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微生物肥料产品类型、菌种、培养基、灭菌、生产和质量检验等方面的主要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微生物肥料生产、质检、应用、科研和教学等领域。

2产品类型

2.1

微生物肥料microbial fertilizer; biofertilizer

含有特定微生物活体的制品,应用于农业生产,通过其中所含微生物的生命活动,增加植物养分的供应量或促进植物生长,提高产量,改善农产品品质及农业生态环境。

注:目前,微生物肥料包括微生物接种剂(2.2)、复合微生物肥料(2.3)和生物有机肥(2.4)。

2.2

微生物接种剂 microbial inoculant

[微生物]菌剂

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目的微生物经工业化生产增殖后直接使用,或经浓缩(6.10)或经载体(6.9)吸附(6.11)而制成的活菌制品。

2.2.1

单一菌剂single species inoculant

由一种微生物菌种制成的微生物接种剂(2.2)。

2.2.2

复合菌剂multiple species inoculant

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且互不拮抗的微生物菌种制成的微生物接种剂(2.2)。

2.2.3

细菌菌剂bacterial inoculant

以细菌为生产菌种制成的微生物接种剂(2.2)。

2.2.4

放线菌菌剂actinomycetic inoculant

以放线菌为生产菌种制成的微生物接种剂(2.2)。

2.2.5

真菌菌剂fungal inoculant

以真菌为生产菌种制成的微生物接种剂(2.2)。

2.2.6

固氮菌菌剂azotobacteria inoculant

以自生固氮菌和/或联合固氮菌为生产菌种制成的微生物接种剂(2.2)。

2.2.7

根瘤菌菌剂rhizobia inoculant

以根瘤菌(3.12.2)为生产菌种制成的微生物接种剂(2.2)。

硅酸盐细菌菌剂silicate bacteria inoculant

以硅酸盐细菌(3.12.3)为生产菌种制成的微生物接种剂(2.2)。

2.2.9

溶磷微生物菌剂inoculant of phosphate-solubilizing microorganism

以溶磷微生物(3.12.4)为生产菌种制成的微生物接种剂(2.2)。

2.2.10

光合细菌菌剂inoculant of photosynthetic bacteria

以光合细菌(3.12.5)为生产菌种制成的微生物接种剂(2.2)。

2.2.11

菌根菌剂mycorrhizal fungi inoculant

以菌根真菌(3.12.6)为生产菌种制成的微生物接种剂(2.2)。

2.2.12

促生菌剂inoculant of plant growth-promoting rhizosphere microorganism

以植物促生根圈微生物(3.12.8)为生产菌种制成的微生物接种剂(2.2)。

2.2.13

有机物料腐熟菌剂organic matter-decomposing inoculant

能加速各种有机物料(包括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生活**及城市污泥等)分解、腐熟的微生物接种剂(2.2)。

注:改写NY 609-2002,术语和定义3

生物修复菌剂bioremediating inoculant

能通过微生物的生长代谢活动,使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减少、毒性降低或无害化的微生物接种剂(2.2)。

2.3

复合微生物肥料compound microbial fertilizer

目的微生物经工业化生产增殖后与营养物质复合而成的活菌制品。

注:改写NY/T 798—2004,术语和定义3

2.4

生物有机肥microbial organic fertilizer

目的微生物经工业化生产增殖后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活菌制品。

注:改写NY 884—2004,术语和定义3

3菌种

3.1

种species

在微生物学中,由表型特征极其相似、具有稳定的遗传性状菌株组成,并与其它类群的菌株存在明显差异。

3.2

菌株strain

属于同一个种,但来源不同的单细胞或纯培养的后代。

菌落colony

微生物在固体基质上生长繁殖形成的肉眼可见的、具有一定形态特征的细胞聚集体。

3.4

菌苔 lawn

大量微生物细胞密集地生长在固体培养基表面而形成的相互联接成片的培养物(6.5)。

3.5

分离isolation

将微生物个体从含有微生物的样品中分离出来的技术。

3.6

纯化purification

从混杂的微生物群体中,分离获得同一种微生物个体的技术。

3.7

筛选screening

从微生物的群体中,采取相关的技术,选择出目的菌株的过程。

3.8

鉴定identification

对未知微生物菌株进行性状观察和测定,根据规范的参数或检索系统,用对比分析的方法确定该微生物分类地位的过程。

3.9

退化degeneration

菌株的特定性状逐代减退或消失的现象。

3.10

复壮rejuvenation

针对菌种退化(3.9)而进行的恢复其原性状的过程。

3.11

保藏preservation of microorganism

使菌种保持其活力、固有的遗传和生理生化特性,以及形态特征的微生物学技术。

3.12

生产菌种

3.12.1

固氮菌azotobacteria;nitrogen fixing bacteria

具有生物固氮功能的各种细菌的通称。

3.12.2

根瘤菌rhizobia

能与豆科植物共生,形成根瘤,并进行生物固氮的一类革兰氏阴性杆菌。

3.12.3

硅酸盐细菌silicate bacteria;silicate dissolving bacteria

能分解硅铝酸盐类矿物,释放钾素营养的细菌。

注:目前用于生产菌种的主要是胶质芽孢杆菌(Bacillus mucilaginosus)和土壤芽孢杆菌

(Bacillus edaphicus)。

3.12.4

溶磷微生物phosphate solubilizing microorganism

能分解有机磷化合物或溶解无机磷化合物的微生物总称。

3.12.5

光合细菌photosynthetic bacteria

能利用光能进行细胞代谢活动的细菌。

3.12.6

菌根真菌mycorrhizal fungi

能与植物根系共生形成菌根的真菌。

3.12.7

丛枝菌根真菌arbuscular mycorrhizal fungi

能与植物根系形成丛枝菌根的真菌,简称AM真菌。

3.12.8

植物促生根圈微生物plant growth-promoting rhizosphere microorganism

存在于植物根圈的一类能够产生植物生长物质,或是通过对有害微生物的抑制促进植物生长的微生物的总称。包括植物促生根圈细菌(plant growth-promoting rhizobacterium,PGPR)和植物促生根圈真菌(plant growth-promoting rhizosphere fungus ,PGPF)。

4培养基

4.1

培养基medium;culture medium

由人工配制的适合微生物生长、代谢、繁殖和保存的营养基质。

4.2

种子培养基seed medium

为获得微生物接种物(6.2)而制备的培养基(4.1)。

4.3

发酵培养基fermentation medium

为获得微生物发酵终产物(菌体和代谢产物)而制备的培养基(4.1)。

4.4

天然培养基natural medium

用动植物组织或微生物细胞及其提取物、粗消化产物制成的培养基(4.1),其营养丰富但不知确切成分。

4.5

合成培养基defined medium

由成分和含量都已知的化学试剂配制成的培养基(4.1)。

4.6

半合成培养基semi-defined medium

既含有天然成分又含有化学试剂的培养基(4.1)。

4.7

选择培养基selected medium

根据某种微生物的特殊营养要求或其对某化学、物理因素的特性而设计的培养基(4.1),其功能是使混合菌群中的某一种菌成为优势菌群。

4.8

鉴别培养基differential medium

加有抑制剂或指示剂等用于区分不同微生物种类的培养基(4.1)。5灭菌

5.1

灭菌sterilization

应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杀灭或清除一切微生物的措施。

5.2

高压蒸汽灭菌法high-pressure steam sterilization

利用高压蒸汽进行灭菌的方法。

5.3

间歇灭菌法fractional sterilization

指间歇一定时间,采用常压蒸汽连续多次进行灭菌的方法。

5.4

干热灭菌法dry heat sterilization

利用加热的高温空气进行灭菌的方法。

5.5

火焰灭菌法flame sterilization

通过火焰高温灼烧进行灭菌的方法。

5.6

电离辐射灭菌法ionizing radiation sterilization

利用放射性同位素(如60Co或137CS)产生的γ射线进行灭菌的方法。

5.7

微波灭菌法microwave sterilization

利用电磁波进行灭菌的方法。

5.8

紫外线灭菌法ultraviolet light sterilization

利用紫外线照射进行灭菌的方法。

5.9

过滤除菌法filtration sterilization

用机械阻留技术(如过滤、吸附)除去介质中微生物的方法。

5.10

化学灭菌法chemical sterilization

利用化学药剂进行灭菌的方法。

6生产

6.1

接种inoculation

按无菌操作技术要求将目的微生物移接到培养基质中的过程。

6.2

接种物inoculum

种子

微生物工业化生产中,用于开始一个新培养的微生物培养物(6.5)。

6.3

接种量inoculum dose

接种物(6.2)的量(体积或质量)与发酵物的量(体积或质量)之比。

6.4

培养cultivation

在适宜条件下,使目的微生物生长繁殖和产生代谢产物的方法和技术。

6.5

培养物culture

经接种(6.1)和培养(6.4)之后,在培养基(4.1)中形成的特定类型微生物的生长物。

6.6

纯培养pure culture

只让一种微生物生长繁殖的培养(6.4)过程。

6.7

种子扩大培养inoculum enlargement

将生产菌种经过一系列的步骤逐级扩大培养,获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培养物(6.5)的技术和过程。

6.8

发酵fermentation

采用工业化生产方式培养微生物,获得终产物(菌体和代谢产物)的过程。

6.9

载体carrier

用于吸附目的微生物,并且适宜其存活,对人、动植物和环境安全的固体物料。

6.10

浓缩condensation

采用某种技术或方法减少发酵液水分,提高目的微生物的数量和代谢产物含量的过程。

6.11

吸附adsorption

将发酵液与载体(6.9)混合,使目的微生物附着在载体上的过程。

6.12

造粒granulation

将微生物肥料(2.1)制成颗粒剂型的过程。

7质量检验

7.1

外观appearance

样品的外部形态。

7.2

含水量moisture percentage

样品在105℃烘烤4h-6h所失去的质量,以质量百分数计。

细度particle size

样品通过规定标准试验筛的质量百分数。

7.4

有机质含量content of organic matter

以容量法测定的样品中有机物质的量,以质量百分数计。

注:容量法可参考NY 525-2002《有机肥料》。

7.5

总养分total primary nutrient

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钾含量之和,以质量百分数计。

[GB 15063-2001,定义3.8]

7.6

有效菌functional microorganism;effective microorganism 样品中的目的微生物群体。

7.7

有效[活]菌数number of functional microorganism

每克或每毫升样品中有效菌(7.6)的数量。

7.8

杂菌contaminating microorganism

样品中有效菌(7.6)以外的其它菌。

杂菌数number of contaminating microorganism

每克或每毫升样品中杂菌(7.8)的数量。

7.10

杂菌率percentage of contaminating microorganism

样品中杂菌数(7.9)占有效菌数(7.7)与杂菌数(7.9)之和的百分数。

7.11

粪大肠菌群fecal coliforms

一群在44.5℃±0.5℃条件下,能发酵乳糖、产酸产气、需氧或兼性厌氧的革兰氏阴性无芽孢杆菌的总称。

[GB/T 19524.1—2004,定义2]

7.12

粪大肠菌群数number of fecal coliforms

每克或每毫升样品中粪大肠菌群(7.11)的最大可能数(MPN)。

[GB/T 19524.1—2004,定义2]

7.13

蛔虫卵死亡率mortality of ascarid egg

样品中死亡蛔虫卵数占总蛔虫卵数的百分数。

7.14

重金属含量content of heavy metal

样品中含有的砷(As)、铅(Pb)、镉(Cd)、铬(Cr)、汞(Hg)化合物的总量。

7.15

保质期shelf-life

在标签标识注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微生物肥料质量的期限。

7.16

微生物肥料效应microbial fertilizer effect

微生物肥料对作物产量、品质、抗病(虫)害和抗逆能力,以及对土壤肥力的效果。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等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1、临时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1)登记资料 境内企业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标准、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肥料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件考核表、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具体请参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境外及港、澳、台企业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产品质量保证、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具体请参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外国企业须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港澳台企业须经公证部门公证。 此外,如果属于肥料新产品,还必须提交企业简介、产品特点、产品作用机理的电子版材料。 2)资料要求 ?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应填写主要养分指标的种类(与企业标准一致);固体产品养分含量用%表示,水剂产品用g/L表示。产品通用名称由中心统一命名,可不填;商品名称请符合 登记规范,不能误导、夸张,不能含数字、序列号等。含氮产品须明确是否含硝态氮。 ?营业执照:必须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应当包括肥料或土壤调理剂等生产;应在执照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且申明与原件一致。 ?企业标准:县级以上技术监督局备案,包含主要技术指标(与申请表中一致),有毒有害元素(砷、铅、镉、铬)限量指标,pH,水不溶物(土壤调理剂、有机肥除外),水分含量(仅 限固体产品)等。 ?商标注册证明:商标已注册的须提供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已被受理的产品须提供受理证明。 ?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如实填写。 ?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企业如实填写。 ?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应当包含商品名称、主要技术指标。 ?标签及使用说明:请按GB18382-2001规范。应分别注明主要养分技术指标(含养分种类)、商品名称、通用名称、登记证号(申请临时登记应预留登记证号位置)。 ?毒性报告: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经口急性毒性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 ?肥效小区试验报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近三年内1年2地或2年1地的规范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试验并出具报告。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附件1: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 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 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委、办),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 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 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 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 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 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 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 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各地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与含量指标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及含量 在此列出相关肥料标准,以供参考。 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107-2006) 2、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107-2006) 3、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428-2007) 4、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428-2007) 5、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429-2007) 6、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429-2007) 7、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429-2007) 8、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为(标准号 NY1429-2007) 9、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106-2006 ) 10、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 标准号 NY1106-2006 ) 11、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106-2006 ) 12、生物有机肥技术指标( NY 884-2004) 13、农用微生物菌剂技术指标(GB20287-2006 ) 14、复合微生物肥料技术指标(NY/T798—2004 ) 15、有机肥料技术指标(NY525 —2002 16、氨化硝酸钙技术指标(HG/3733-2004) 17、农林保水剂技术指标(标准号 NY886)

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1107-2006) 项目指标 大量元素含量,%≥50.0 微量元素含量,%≥0.5 水不溶物含量,%≤ 5.0 PH值(1:250 倍稀释) 3.0-7.0 水分 (H2O),%≤ 3.0 注: a大量元素含量指N、P2O5、K2O含量之和。大量元素单一养分含量不低于 6.0%。 b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微量 元素。含量不低于 0.1%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 2、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1107-2006) 项目指标 大量元素含量, g/L≥500 微量元素含量, g/L≥5 水不溶物含量, g/L≤50 PH值(1:250 倍稀释) 3.0-7.0 注: a 大量元素含量指 N、 P2 O5、 K2O 含量之和。大量元素单一养分含量不低于 60g/L 。 b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微量 元素。含量不低于 1g/L 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 3、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428-2007) 项目指标 微量元素含量,%≥10.0 水不溶物含量,%≤ 5.0 PH值(1:250 倍稀释) 3.0-7.0 水分 (H2O),%≤ 6.0 注: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微量元素。含量不低于 0.1%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钼元素含量不高于 1.0%。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2号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6月12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 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

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 第八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第十二条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

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交通路线说明

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交通路线说明 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周边公共交通站点 1.公交371路、462路、478路、607路、681路霍营乡站,在学院东门外。 2.地铁8号线回龙观东大街站,在学院西北方向约400米,可从C口出站,沿回龙观大街向东步行200米,路口向南步行200米到达;也可从D口出站,乘公交462路到达。 3.地铁13号线霍营站,在学院西南方向约1200米,可从A口出站,向东北方向步行100米至黄平路南侧,乘公交371路(或478路、607路、681路)到达。 4.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巴士(上地线)回龙观东大街站,在学院西北方向约1200米,可下车后至马路对面,乘公交462路到达。 从北京市主要交通场站来学院路线 1.北京站:乘地铁2号线,在东直门站换乘13号线(或在鼓楼大街站换乘8号线)到达。 2.北京西站:乘公交车301路(或9路、54路、67路、83路、673路、特2路)到达长椿街路口东站,转乘地铁2号线,到西直门站换乘13号线(或到鼓楼大街站换乘8号线)到达;也可乘地铁9号线,到国家图书馆站换乘4号线,再到西直门站换乘13号线到达。 3.北京南站:乘地铁4号线,到西直门站换乘13号线到达。 4.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乘首都机场巴士(上地线)到回龙观东大街站下车,转乘公交462路到达。 5.北京南苑机场:乘南苑机场巴士(西单线)到西单站下车,转乘地铁4号线,到西直门站换乘13号线到达。 乘出租车或自驾车来院路线 经二环路德胜门桥(或三环路马甸桥、四环路健翔桥、五环路上清桥)驶入G6京藏高速出京方向,12B出口出高速后即行右转,经北郊农场桥向东沿回龙观西大街、回龙观东大街直行4公里左右,路过地铁8号线回龙观东大街站后下一路口,见"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指路牌,右转向南驶入

农业部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 项目申报指南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投资安排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63号)精神,以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稳定发展和确保主要农产品有效供应、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努力加大对良种繁育、优势特色种养示范的投资力度,建设一批区域骨干性、示范指导性项目,改善和提高农业生产条件,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新农村建设。主要安排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原原种扩繁基地、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牧草种子繁育基地、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畜禽良种繁育、水产品苗种繁育及养殖基地、秸秆养畜等8类项目。 一、良种繁育专项 (一)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精神,着力提升农作物种子生产和加工能力,不断提高种子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用种安全,2012年重点加强水稻、玉米、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建设,兼顾棉花、油料等经济作物,根据制种优势区域布局,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全面推进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的种子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重点布局在吉林、黑龙江(含黑龙江农垦总局)、江苏、浙江、安徽、江西、 1 / 26

山东、湖北、湖南、四川、甘肃、新疆(含兵团)等省(区)。 2.申报单位条件 (1)申报单位。为农业部发证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项目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所申报项目的承担单位可不限于本省种子企业。2007-2011年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和农业部种子工程项目且尚未竣工验收的单位不能申报。 (2)品种条件。繁育推广主要农作物的,应有由企业申请的1个以上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品种,或者5个以上且在至少3个省(区、市)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自有品种的经营量占公司经营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人员条件。具有专职从事科研育种的中级以上(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研究人员5名以上,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高级研究人员(或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历)1名以上。具有专业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涵盖扦样、室内检验、田间检验类别)各5名以上。 (4)设施设备条件。 ①检验设施设备。具备固定的检验场所,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检验仪器配套匹配,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检验场所和仪器设备须具备自有产权,不可租赁。 ②加工设备设施。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具有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种子加工厂房和设备设施须具备自有产权。 ③干燥贮藏设施。晒场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库房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相关设施须具备自有产权。 ④育种机构。有专门的育种机构,有固定的育种人员和工作经费,自有科研 2 / 26

《关于_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14〕12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 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 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 展, 2010 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 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0〕155 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但随着现代农业和 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 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 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 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 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 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

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 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 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 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 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 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 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 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 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 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 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 场所等用地。 各地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 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2010-2015年) 农业部 2010年9月

目录 一、规划背景 (4) (一)加强农业领域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重要意义 (4) (二)我国农业领域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取得的成绩 (5)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7)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8) (一)指导思想 (8) (二)建设原则 (8) (三)建设目标 (9) 三、建设布局 (10) (一)综合性重点实验室建设布局 (10) (二)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与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布局 (16) 四、建设进度 (17) (一)综合性重点实验室建设进度 (18) (二)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建设进度 (18) (三)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进度 (18) 五、保障措施 (19)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19) (二)增强投入强度和优化投入结构 (19) (三)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0) (四)建立绩效评价和动态调整机制 (20) (五)加强优秀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 (21)

(六)加强对外交流和合作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表 (22)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聚和培养优秀农业科技人才,组织行业科技创新,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围绕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问题,开展农业应用基础与共性技术研究。为强化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提升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精神,结合农业领域重点实验室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加强农业领域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重要意义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培养农业科技领军人才……加强农业重点实验室建设”。《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也明确提出要强化重点实验室建设,大幅度提升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农垦国有农场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保护好国有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农场土地管理行为,维护国有农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农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国有农场耕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 国有农场土地是确保国家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的基础,必须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农场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或改变其用途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审核。地方各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审核工作。 国有农场应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要求,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做到地块、面积、标志、档案、措施、责任制“六落实”,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国有农场要加强土壤肥力监测和质量动态管理,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监测和评价结果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农场主要领导对农场耕地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应将耕地保护状况作为对国有农场主要领导的考核指标,与绩效挂钩。 二、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 土地登记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依法登记的国有农场土地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及含量指标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及 含量指标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及含量 在此列出相关肥料标准,以供参考。 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7-2006) 2、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7-2006) 3、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8-2007) 4、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8-2007) 5、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9-2007) 6、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9-2007) 7、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9-2007) 8、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为(标准号NY 1429-2007) 9、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6-2006) 10、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 1106-2006) 11、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6-2006) 12、生物有机肥技术指标(NY 884-2004) 13、农用微生物菌剂技术指标(GB 20287-2006)

14、复合微生物肥料技术指标(NY/T 798—2004) 15、有机肥料技术指标(NY 525—2002 16、氨化硝酸钙技术指标(HG/3733-2004) 17、农林保水剂技术指标(标准号NY886) 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7-2006) 2、?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7-2006)

农业部最新肥料登记标准及流程【最新版】

农业部最新肥料登记标准及流程 2015年9月2日,农业部公告第2287号发布了《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等行政审批服务标准,4项《标准》自2015年9月6日起实施。同日,农业部第2291号公告发布了基于上述4项标准有关要求的《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自2015年9月6日起,实施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申请并行。二者都符合要求的,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方予以受理。 现将《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4项标准和《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新用户注册流程说明》等6项新规一并集结于后。希望全行业腐植酸肥料生产企业,依照农业部肥料登记新标准和流程,及时组织腐植酸肥料产品登记,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附件: 1.《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

2.《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 3.《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 4.《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 5.《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 6.《新用户注册流程说明》 附件1: 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 (NY/XZSP TG 302.57-2015) 1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审批内容

2.1 申请人的资质。 2.2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3 产品是否安全、有效。 2.4 质量检验报告是否真实有效。 2.5 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2.6 试验数据与结果和相关证明资料是否真实可信。3审批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3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3.4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4]79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4.06.28 【实施日期】1994.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国办发[1994]79号国务院办公厅1994年6月28日发布)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农业部。农业部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把工作重点转到加强对农村经济的“引导、支持、保护、调控”上来,改革旧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方式,理顺农业系统的内、外部关系,实行政事、政企职责分开,转变职能,精兵简政,提高效率,促进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一、职能转变农业部要从4个方面转变职能:从微观的直接管理,转向宏观的间接管理与调控;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向主要依靠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调控市场指导农村经济发展;从单一的生产管理,转向对农业进行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

的一体化管理与服务;从主要指导农牧渔业,转向对整个农村经济的综合管理。为此,要逐步取消农牧渔业指令性生产计划和企业更新改造、留利分配等微观管理职能;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产品评优、成果评奖、咨询、培训、技术指导、科学普及等工作逐步转移给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逐步弱化对部属院校和事业费、预算外经费管理等工作;创造条件,采取不同形式,把不属于面向全国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下放到地方,并将企业的经营管理职能全部下放给企业。同时,要强化政策法规、监督管理、市场信息、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科教兴农、国际合作以及指导农村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等方面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农业部是国务院主管农村经济和综合管理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及农业机械化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农村经济发展战略、方针,重大的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组织有关农村经济及主管产业的法律、法规起草工作;研究制订农民奔小康的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制订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方案,包括农村的生产、流通、分配体制以及农业投入与劳动管理体制的改革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 (三)编制主管产业的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主管产业的结构布局调整、资源配置、产业间的综合平衡;根据审批权限,负责主管产业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指导、检查、监督农业区域开发工作;参与主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工作。 (四)参与研究制订和调整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政策,农村信贷政策,农村税收与财政补贴政策;参与综合运用经济调节手段调控市场,引导生产。 (五)指导农村经济组织的建设与发展;指导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与完善;宏观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承包合同管理,负责减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 (2001〕8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 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 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日 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国有农场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农副产品和战略性物资,对繁荣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增进民族团结,巩固边防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农场还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农场使用的

国有土地被周边乡村集体、农民个人以及非农垦单位挤占的现象严重,一些国有农场的土地权属争议也非常突出,个别地方甚至引发纠纷或械斗,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的财产损失。为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为指导,从有利于国有农场和农村经济发展出发,本着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国有农场的批文和国有农场与周边农民集体签定的用地协议书,原则上应作为确认国有农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但是,下列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1.1962年实行劳动、土地、耕畜、农具“四固定”时将国有农场规划设计范围内的土地固定给农民集体所有且该农民集体使用至今的,应当确认该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国有农场规划设计范围内的土地划拨给其他单位并使用至今的,按使用现状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 3.国有农场所属单位成建制移交给地方或者从国有农场成建制独立出来的,根据移交或批准文件,确认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4.经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同意,国有农场土地已转由其他单位使用的,除以承包、租赁、借用方式使用的外,按现状确认该使用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1962年“四固定”后至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发布前,对国有农场和周边农民集体相互越界使用至今的土地,由各地按照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相关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三)实行场社(队)合并或以场带社(队),后来场社(队)分开的,原则上按场社(队)分开时双方签

2018农业项目补贴项、

2018年对申报人要求更严格 1.必须要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经营满一年以上; 2.能够具有持续经营管理能力; 3.没有不良的诚信记录。 注意:凡是有不良诚信记录、被列入黑、扶持政策之外的其他农业经营项目都不能够拿到补贴。 2018年农业补贴往方向转变 未来农业补贴的主要改革方向,是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综合农业部、财政部共同制定的惠农强农政策,以及财政部的文件《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来看,2018年我国的农业补贴正在向这3个方向转变: 1.补更环保的产业; 2.补更有生产效率的产业;

3.补有利于加强食品安全的产业。 2018年农业补贴资金与数量的变化 1.农业补贴资金总额上涨幅度不大 根据今年的情况来看,明年农业补贴金额虽呈整体上涨趋势,但上涨幅度不会太大。因为当前国家最重要的是供给侧改革,按当前惠农补贴数额来说,也是结构调整问题,并不是增量问题。 2.农业补贴数量会增多 鼓励产业发展,就会支持更多项目。例如,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对所有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都敞开大门,只要在相关部门登记过,都可以申请项目,并且申报材料更简单。类似这样的项目支持在2018年还会增加,目的就是要把产业扶起来。 2018年31个农业项目申报指南

1.农民合作社示社项目申报 申报时间:1-6月 申报口径: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申报围:省级示社 2.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项目申报 申报时间:3月前 申报口径: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申报围:耕地质量提升综合技术 3.水产品苗种繁育及养殖示场项目申报 申报时间:2-6月 申报口径:农业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报围:水产苗种繁育基地及健康养殖示场4.秸秆养畜项目申报 申报时间:2-6月 申报口径:农业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肥料登记表格

肥料登记申请书 (非微生物肥料产品) 申请单位:(公章)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联系人: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编制

肥料登记资料目录 申请肥料产品登记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境外申请人提交外文资料的,应同时翻译成中文): 1. 非微生物肥料产品登记申请单 2. 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 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表。 4. 生产企业考核表: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肥料登记生产企业考核表,并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 5. 产品安全性资料:产品安全性风险较高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产品对土壤、作物、水体、人体等方面的安全性风险评价资料。 6. 产品田间试验报告:申请人应提交按相关技术要求在中国境内开展规范的田间试验或效果试验,并附由相应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供试样品检测报告。 7. 产品执行标准:针对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 8. 产品标签:应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的规定。 9. 企业及产品基本信息,包括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产品研发报告、生产工艺资料等。 10. 肥料样品:应提交同一批次的肥料样品2份,每份样品不少于600克(毫升),颗粒剂型产品不少于1000克。 11. 若需开展抗爆性试验还应提交1份不少于9000克的样品;或开展包膜降解试验还应提交1份不少于1000克的包膜材料。 12. 国外及港、澳、台生产企业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和肥料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 (2)国外肥料生产企业的注册证书和生产、销售证明还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企业所在国(地区)使馆(或领事馆)确认。 (3)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还需提交委托代理协议。 (4)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

农业部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和《农业部接收上挂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办人[2010]1号) 为加强对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组织管理,进一步发挥挂职锻炼在干部培养中的作用,提高实践锻炼效果,根据中组部有关精神,结合我部实际,制定了《农业部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农业部接收上挂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现将两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农业部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管理,增强挂职锻炼效果,根据中组部有关精神,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挂职锻炼包括援藏、援疆,西部地区及东北老工业基地、国家重点工程挂职,定点扶贫地区、部长联系点、基层挂职以及到部属单位和信访岗位锻炼等。 第三条挂职锻炼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增强宗旨意识,强化责任意识,增进对“三农”工作的了解,提高科学民主决策、组织协调、应对突发事件和处理复杂矛盾的能力;积极宣传贯彻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挂职岗位职责,做好农业农村工作,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协助组织、督促部管项目的实施;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基层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推广好做法。 第四条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在部党组的领导下进行,人事劳动司做好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根据干部培养锻炼要求,结合基层工作需要,重点选派德才素质较好、缺少基层工作经验的中青年干部挂职锻炼。司局级干部一般在50岁以下,处级以下干部一般在45

岁以下。 第六条人事劳动司根据干部选派计划发布通知,经干部自愿报名、单位同意、人事劳动司审核(司局级干部须报部领导同意),确定选派对象。特殊情况也可直接选派。 第七条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2-3年。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挂职锻炼或延期的,由干部本人或派出单位提出,人事劳动司征得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挂职锻炼期间,行政、工资关系不转;是中共党员的,转组织关系。 干部挂职锻炼期间有关待遇按照《关于我部援藏、援疆等挂职锻炼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农人发[2001]12号)执行。 第九条挂职锻炼干部的日常管理,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人事劳动司、派出单位共同负责,以地方管理为主。 第十条人事劳动司商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妥善安排干部的工作岗位和职务;组织行前集中培训,明确挂职锻炼要求;及时了解干部挂职期间的工作、生活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地方组织人事部门拟提拔挂职锻炼干部任职或给予奖励须事前征求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同意。挂职锻炼干部年度考核按照《农业部干部年度考核工作规定》(农党组发[2008]21号)执行。 第十二条派出单位要与挂职锻炼干部保持经常性联系,主动了解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的表现;在职务晋升和待遇方面要一视同仁。挂职锻炼期间,一般不得再向干部分配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挂职锻炼干部要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加强自我管理,严格遵

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 验收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竣工验收管理 作者:农业部颁布日期:2004-7-14实施日期:2004-9-1阅读次数:57 农计发[2004]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 第三条凡农业部审批的部分或全部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须按本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地方及农业部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 (一)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二)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行业司局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三)中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及行业司局。 第五条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 (一)直属单位承担的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等行业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发展计划司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相应行业司局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上一级计划主管部门。 (二)直属单位承担的本单位基础设施项目(不含行业发展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组织竣工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国土资发〔2011〕178号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农业部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2011?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

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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