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求公告

进境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求公告
进境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求公告

进境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求公告

2005年第32号公告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了2005年第11号公告,要求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现将确认的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求公告如下:

一、检疫除害处理方法

(一)热处理(HT)。

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并持续30分钟以上。

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他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溴甲烷熏蒸处理(MB)。

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

3.来自松材线虫疫区国家或地区的针叶树木质包装暂按照以下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

(四)依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当上述除害处理方法不能有效杀灭我国关注的有害生物时,国家质检总局可要求输出国家或地区采取其他除害处理措施。

二、标识要求

(一)标识式样:

其中: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XX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2个字母国家编号;

000??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木质包装生产

企业编号;

YY??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如溴甲烷熏蒸为MB,热处理为HT。

(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或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信息,如去除树皮以DB表示。

(三)标识必须加施于木质包装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永久且不能移动。

(四)标识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

二O O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 第69号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五年一月十日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

林业植物检疫办事指南

林业植物检疫办事指南 一、办证项目 核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要求书》、《植物检疫证书》(省内、出省)。 二、办证内容 (一)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1、申请条件 生产、经营下列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1)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2)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3)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4)种苗繁育基地、种子园、母树林、贮木场及加工场(点)。 2、申报材料 (1)申请单位或个人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者需提供申请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品种名称、规格、数量、地点以及联系方式,填写、递交《森林植物产地检疫申报表》 (可在网站下载)。 3、办事程序和时限 (1)受理申请的当地森检机构在生产期间或调运之前,派专、兼职森检员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对申报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产地检疫。 (2)经产地检疫合格的,5天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应按规定进行除害处理;复检合格后再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6个月。 (二) 核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出省) 1、申请对象 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2、申报的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 (2)经营者的货物票据(收费发票和订货合同或协议)。 (3)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4)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县级行政区域的,有效期限在一个月以内,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原检疫单证(正本)。 (5)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和松木制品涉及省际间调运的,报检前还需提供由调入地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森检机构开具的《检疫要求书》。 (6)报检货物属二次或多次调运且有效期限内的,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 (7)如森检员要求还应提交施检植物样本。 (8)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可在网站下载)及调运(承办)人的身份证。 3、办事程序和时间 (1)调运单位或个人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对持有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森检机构凭此证直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持有效的原《植物检疫证书》(正本)转运的(存放地疫情严重,有可能污染的除外),凭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3)对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应在调运前15天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报检,森检机构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按规程进行检疫,有特殊情况的,经林业厅批准,可延长15日。经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经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复检合格后,再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带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危险性有害生物,又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三) 签发《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1、申请对象 从外省市调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出境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第69号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

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出口货物及木质包装检疫处理专题

对出口货物及木质包装检疫处理专题汇编的导读 这几年辖区内企业涉及货物和木制包装熏蒸处理的较多,工作中涉及的出口产品更是五花八门,有木门、百叶窗、地板、家具、铅笔、圣诞用品、装饰灯、木衣架等,涉及国家主要有澳大利亚、新西兰,近年来也有不少美国、巴西、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客户提出熏蒸要求。 进口时,因集装箱内检出医学媒介或实施预防性卫生处理等情况,往往也需要实施熏蒸处理。 但一般来说,大家对这块工作相对会比较陌生,下面先谈下我个人工作中的几点体会,不代表官方看法。若有不当之处,还请谅解: 一、熏蒸消毒证书是什么。 熏蒸、消毒都是除害处理方式。熏蒸消毒证书适用于经检疫处理的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装材料、废旧物品、邮寄物、装载容器(包括集装箱)及其他需检疫处理的物品等。 熏蒸是一种化学处理方法,采用熏蒸剂在密闭的场所杀死害虫、病菌或其它有害生物的技术措施。常用熏蒸剂主要是溴甲烷、硫酰氟、环氧乙烷等。 消毒指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熏蒸、消毒应由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处理单位实施。 特别提醒:百度百科对熏蒸消毒证书的解释比较混乱,将货物熏蒸和木质包装熏蒸混一起了,熏蒸和热处理也没说清楚。 二、关于出口货物熏蒸地点 出口货物熏蒸,可以选择在产地或口岸进行,各有利弊。 一般来说,产地熏蒸优缺点为: 1. 对仅需对产品的一部分成分熏蒸,如布艺沙发的扶手、装饰灯用的柳条;或产品包装前熏蒸;或产品含有部分不适宜溴甲烷熏蒸的部件,如沙发的真皮部分等,在产地熏蒸,具有优势。 2. 产地熏蒸出货时间好安排,不容易耽搁船期。 3. 溴甲烷有效熏蒸的最低环境温度为10℃,当环境温度低于10℃时,熏蒸库房容易实施人工增温。 4. 产地熏蒸的缺点为虽然熏蒸费用不高,但由于库房往往离工厂有一定距离,往往产生不少运输、搬卸费用。 对于出口货物熏蒸业务量较大的公司,可以和熏蒸公司联系,在公司内设立熏蒸点,熏蒸点须符合《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SN/T 1143-2002)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设施和仪器设备要求,并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通过。 5. 澳大利亚官方要求货物必须在完成熏蒸处理后21日内出口,对半成品熏蒸后包装、出货的时限要求比较苛刻,工厂应引起足够重视。 口岸熏蒸的优缺点为:

植物检疫执法程序

植物检疫执法程序 一、产地检疫 1、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2、说明来意,宣传检疫法规有关检疫的重要性; 3、根据被检单位“产地检疫申报”确定检疫生育期,时间、次数; 4、按期依据湖北省“产地检疫操作规程”开展检疫; 5、检疫合格发放《产地检疫合格证》,收取产地检疫费; 6、发现检疫对象,指导封锁、控制、消除工作,未经彻底消灭严格除害处理的不准调入无病区。 二、调运检疫 1、有《产地检疫合格证》调出本地区的,凭该证到检疫机关直接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2、无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3、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检疫对象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4、调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或个人要首先征得当地检疫机关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 5、调出地检疫机关凭调入地的《检疫要求书》实施检疫; 6、在上述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要求对象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准放行; 7、要铁路、公路等场所实施检疫的按《湖北省国内农业植物调运检疫操作规程》实施检疫; 8、在检疫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以及《植物检疫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进行立案、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按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市场检疫 1、在市场上销售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机关定期进行抽查与普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在市场检疫过程中,首先应出示执法的证件,表明身份; 3、宣传有关检疫法规; 4、对有证的,核实证书与货物,对从疫区来的应按对象必要时进行抽样、复检; 5、对无证调运的应检对象,按“检疫规程”严格检疫,并制作“询问笔录”、“戡验笔录”、“抽样、取样凭证”等文书; 6、在上述市场检疫过程中,发现检疫对象的,对该应施检疫对象进行登记保存,听候处理; 7、制作“立案审批表”,开展调查取证; 8、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及“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国际上对木包装(托盘)的检疫要求

国际上对木包装(托盘)的检疫要求 相关知识加入时间:2009-6-25 14:14:27admin点击:217 当今世界,各国对从其它国家引进的木制包装检疫规章制度制定得越来越严,甚至可以认为几乎世界上所有国家都会实施某些检疫制度。本文就这一倾向,引用在最近表明还要强化检疫规章制度的EU 规则,就木制包装检疫规章制度的现状及其今后的方向作探索性思考。 2000年7月7日欧委会公布了去除混入针叶树木制包装的松材线虫等害虫的检疫措施方案,该案规定对象为日本、美国、加拿大、中国这四个国家,内容为"自2001年1月1日起的船运货物均适用",因此,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之后,曾有过"推迟半年实施"等的信息,最后,2001年2月2日爱丁堡林委宣布,"自2001年10月1日(或之后)起适用,今后,将通过政府间的交涉来明确适用方法和时期"。 在此,根据该资料,探讨一下规章制度和方向。 (1)被认定的适用国 最初宣布的有关新规则针对的是加拿大、中国、日本、美国的所有"易感木材"。 (2)背景说明

前年,芬兰、瑞典、及法国从加拿大、中国、美国运去的木制包装中发现了松材线虫。在芬兰EC森林卫生局的支持下,以尽可能的权限采取了紧急的措施。有关森林卫生的常任委员会认为用已有的法案预防包装材料的害虫已显然不够,决定通过世界贸易机构(世界健康组织)通知有关国家,对卸货的要求条款予以加强,并作了研讨。作出了于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决定。 (3)什么是新的规章制度? 即关于来自加拿大、日本或美国的易感染木材,必须与下述要求中的一条相对应: ·用56℃以上的高温作至少30分钟的热处理并盖上表示由谁、在何处作了处理的印章。 ·用药剂加压、浸透处理,并盖上表示由谁、在何处作了处理的印章。 ·用熏蒸处理,并盖上表示由谁、在何处作了处理的印章。 上述任何一种处理都必须用公认的措施、以公认的规格实施,并有由被公认的人作的标记。 (4)关于中国的出口货物 关于中国出口的货物,要求必须有证明书附件,证明其送出的货物已作过上述处理方式中的某种处理,或证明用的木材是保证没有松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加施IPPC专用标识等有关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加施IPPC专用标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规范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出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动函〔2008〕805号)的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须按规定进行检疫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规定的检疫处理标识)。 为避免对台州出口贸易造成影响,根据《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69号令)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出境货物包括所有出境货物,不论是否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二、本通知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三、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须经检验检疫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出境货物木质包装使用单位委托标识加施企业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同时要求该企业提供出境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四、根据有关国家按照国际标准制定的进境检疫要求,对于无IPPC标识、未正确加施IPPC标识或检出有害生物的木质包装,将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据了解,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及欧盟国家等对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木质包装,通常会采取连同货物一并退运的严厉措施。 五、IPPC专用标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检疫标识。伪造、变造、盗用、违规使用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取消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加施资格等,情节严重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台州出境木质包装首次使用单位办事程序及台州辖区标识加施企业名单请查询台州检验检疫局外网(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检疫-植物检验检疫-出境木质包装)(https://www.360docs.net/doc/b712764645.html,/dqj/taizhou/Article_Show.asp?A rticleID=1715)。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9号 【修改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5.01.10 【实施日期】2005.03.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69号)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 二00五年一月十日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ISPM15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ISPM15标准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于2002年制定了第15号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目的在于规范国际贸易中货物 木质包装质量,防止农林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和扩散。 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要求 ISPM15标准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必须进行检疫处理,并加贴国际标识。植物 检疫措施国际标准中的处理方法: 1.热处理: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其他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 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新规定的木材中心温度达到56℃,持续240分钟以上, 其中超过71℃,持续60分钟以上。) 2.溴甲烷熏蒸处理: 熏蒸最低温度不低于10℃,时间不少于16小时。(新规定熏蒸 时间不少于24小时。) 3.输入国家或地区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 ISPM15规定的标识图样 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CN—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中国国家编号、 000—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 YY—除害处理方法、 ZZ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4位数代码。 ISPM15标准实施的意义 ISPM15使木质包装检疫在世界范围内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提高了检疫查验的效率。随着该标准的逐步实施,检验检疫部门也应适当改变检疫方式,以适应新的形势。 首先,应尽快收集和掌握各国或地区的木质包装处理标识以及特殊检疫要求,加大 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其次,改变检疫查验方式,重点放在木质包装处理 标记的查验上,对重复使用的木质包装重点检疫,以防二次感染。 世界各国实施ISPM15标准的时间及检疫措施 1、美国 最新通报时间:2003年6月 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9月16日

中国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知识问答

中国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知识问答1 第一部分国际标准 什么是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 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发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15)——《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即为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PPC是WTO/SPS指定的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制定机构。 IPPC为什么要制定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 一是降低国际贸易中林木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全球传播扩散的风险;二是协调WTO成员制定统一的木质包装检疫管理措施,避免不合理的技术措施影响国际贸易。 木质包装检疫国际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木质包装检疫国际标准要求用于国际贸易的木质包装要在出境前实施有效的熏蒸处理或热处理,并在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加施样式统一的IPPC专用标识,不再要求对使用的木质包装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 我国为什么要采用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 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控制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国际间传播的风险,便于现场查验,减少出证工作量。目前,许多国家已采纳这一国际标准。我国是WTO成员国,有义务采纳国际标准。 木质包装检疫国际标准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包括哪些? 目前,国际标准认可的除害处理方法有: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处理。IPPC也可根据国家植保机构(NPPO)提供的信息,审查修订已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或批准其它的除害处理方法。 中国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知识问答2 第二部分进境木质包装检疫 进境木质包装应符合哪些规定? 质检总局2005年第11号公告 质检总局2005年第32号公告 质检总局第84号令 质检总局2006年第2号公告 质检总局2006年第105号公告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办事指南-南宁海关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 考核认定服务指南 一、办理项目名称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9号令) 4.《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 三、受理机构 所在地检验检疫分支机构 四、办理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符合《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五、办理材料 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基本流程图附后) (一)申请单位向辖区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交纸质《出口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二)受理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三)受理申请后,广西检验检疫局组织评审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 第七条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改建、扩建; (二)木质包装成品库改建、扩建;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规定国家局第令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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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 第69号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五年一月十日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 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

动植物检验检疫

1、动植物检验检疫:指借助于立法和法规对来自疫区的可疑动物、动植物产品以及其他应检物品,实行强制性的检查和处理,以防止疫情传播蔓延,从而维护生态平衡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以保证人体健康的活动。 2、缩写SPS:《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OIE: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RA) SPS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CBD《生物多样性公约》 3、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统称为动物疫病。 4、植物: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种子和种质。 5、植物产品:未经加工的植物产品(包括谷物)或它们加工后的产品,产品本身或在加工它们的过程中可能会增加有害生物的传入和扩散的风险。 6、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等。 7、动物产品: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8、检疫物(限定物):指要求进行检疫措施的任何植物、植物产品、包裹、容器、运输工具、土壤、贮藏地和任何能够隐藏和传播有害生物的微生物、物体和材料,特别是那些涉及国际运输的地方。 9、风险分析:指危害因素确定、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的过程。 10、风险评估:指对病原体、有毒有害物质传入、扩散的可能性及其造成危害的评估。 11、危害因素的确定:指确定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饲料、生物制品和动物病理材料可能传入病原体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过程。 12、动物检疫审批: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或其授权的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输入的动物、动物产品或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的禁止进境动物以及过境动物、过境转基因动物产品、微生物等事先进行审核,并最终决定是否允许进境或过境的行政行为。 13、出境动物:指我国向境外国家或地区输出供食用、种用、养殖、观赏、演艺、科学实验等用途的家畜、禽鸟类、伴侣动物、观赏动物、水生动物、两栖动物、爬行动物、野生动物和实验动物等。 14、检疫处理:指检验检疫机构单方面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即对违章出入境或经检疫不合格的进出境动物和其他检疫物采取的除害、扑杀、销毁、退回、截留、封存、不准入境、不准出境、不准过境等措施。 15、国境检疫: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而实施的疫病检查。 16、国内检疫:国内各地区包括各省(区)、地、市、县、乡、镇所实施的疫病检查,动物防疫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 17、肉的保水性:又称系水性或系水力。指肉在压榨、加热、切碎搅拌、冷冻、解冻、腌制等加工或贮藏条件下,保持其原有水分和添加水分的能力。 18、同步检疫:将离体的内脏、头、蹄等吊上挂钩或装入托盘,在转移时与胴体在两条平行轨道上同步运行,始终保持同时对照的集中检验。 19、正常乳:奶牛产犊7天以后至干奶期以前分泌的乳汁。 20、异常乳:指奶牛在泌乳过程中,由于奶牛本身的生理、病理原因及其他各种因素造成成分和性质发生变化的乳。 21、采样:又称取样、抽样,是指从原料或产品的总体(通常是一批乳品)中抽取一部分样品,通过分析一个或数个样品,对整批乳品的质量进行估价。 22、植物检疫:任何为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或)扩散或使他们处于官方控制下的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规定国家局第令精编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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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 第69号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五年一月十日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 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植物检疫复习题

植物检疫复习题 (考试时间:第九周星期天:5月9日) 一、名词解释(30分) 1. 植物检疫:为保护各成员境内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由植物或植物产品携带的有害生物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为阻止或限制因有害生物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其他损害的一切官方活动。或:所有为预防和阻止对植物有重大危害的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所采取的官方行为和程序。 2. 检疫性有害生物:对受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的经济或环境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未广并正在被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 3.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RA):评价生物学、经济学或其他学科的证据,以确定是否应管制某种有害生物以及管制所采取的植物卫生措施的力度。 4.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地区: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有关地区,简称PRA地区。 5. 有害生物风险评估:评估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的可能性以及潜在的后果(包括环境、经济影响)。 6. 有害生物风险管理:评价和选择方案以减少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的风险。 7. 有害生物定殖:有害生物进入一个地区后在可预见的将来能长期生存。 8. 非疫区:科学证据表明,某种有害生物没有发生并且官方能适时保持此状态的地区。 9. 植物检疫程序:是指官方规定的执行植物检疫措施的所有方法,包括与限定的有害生物有关的检验、检测、监管或处理的方法。 10. 检疫许可:是指在输入某些检疫物或引进某些禁止进境物时,输出单位向植物检疫机关事先提出申请,检疫机关经过审查做出是否批准输入或引进的法定程序。 11. 检疫申报:是有关检疫物输入、输出以及过境时由货主或代理人向植物检疫机关及时声明并申请检疫的法律程序。 12. 产地检疫:是在植物或植物产品出境或调运前,输出方的植物检疫人员在其生长期间到原产地进行检验、检测的过程。 13. 隔离检疫:是对进境的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于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场所内,在隔离条件下进行试种。在其生长期间进行检验和处理的检疫过程。 14. 检疫处理:是由官方根据检验结果确认是否需要对限定物实施除害处理、禁止出境、禁止入境、退回或销毁以及出证放行的法定程序。 15. 除害处理:是指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杀灭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中的有害生物的过程。主要包括熏蒸处理、辐照处理、热处理、冷处理及气调处理等。 16. 熏蒸除害:在密闭的场合采用熏蒸剂杀死害虫、病菌或其他有害生物的技术措施。 17. 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2006年农业部提出在全国范围,重点是在沿海和沿边地区建立3000个监测网点,加强疫情监控能力,从而构成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 18. 现场检验:是由官方在现场环境中对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限定的商品进行的直观检查,以确认是否存在有害生物和/或确认是否符合植物检疫法规要求的法定程序。 19. 实验室检测:是由检验人员在实验室中借助一定的仪器设备对样品进行深入检查的植物检疫法定程序,以确认有害生物是否存在或鉴别有害生物的种类。 20. 有害生物归类:确定有害生物是检疫(隔离)性有害生物或管制的非检疫(隔离)性有害生物的过程。 21.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制定。主要任务是加强国际间植物保护合作,更有效地防治有害生物及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播,统一国际植物检疫证书格式,促进国际植物保护信息交流。

进境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求公告

进境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求公告 2005年第32号公告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了2005年第11号公告,要求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现将确认的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求公告如下: 一、检疫除害处理方法 (一)热处理(HT)。 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并持续30分钟以上。 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他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溴甲烷熏蒸处理(MB)。 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 3.来自松材线虫疫区国家或地区的针叶树木质包装暂按照以下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 (四)依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当上述除害处理方法不能有效杀灭我国关注的有害生物时,国家质检总局可要求输出国家或地区采取其他除害处理措施。 二、标识要求 (一)标识式样: 其中: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XX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2个字母国家编号; 000??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木质包装生产 企业编号; YY??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如溴甲烷熏蒸为MB,热处理为HT。 (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或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信息,如去除树皮以DB表示。 (三)标识必须加施于木质包装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永久且不能移动。 (四)标识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 二O O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

附件2: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 一、标识式样: 其中: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 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按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编号; 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 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如江苏局为32)。 二、除上述信息外,标识加施企业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必要的信息。 三、标识颜色应为黑色,采用喷刷或电烙方式加施于每件木质包装两个相对面的显著位置,保证其永久性且清晰易辩。 四、标识为长方形,规格有三种:3×5.5cm、5×9cm及10×20cm,标识加施企业可根据木质包装大小任选一种,特殊木质包装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可参照标记式样比例确定。 —0 —

附件3: 申请编号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 加施资格申请考核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地址: 申请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制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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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 一、热处理设施 1.热处理库应保温、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供热、调湿、强制循环设备,如采用非湿热装置提供热源的,需安装加湿设备。 2.配备木材中心温度检测仪或耐高温的干湿球温度检测仪,且具备自动打印、不可人为修改或数据实时传输功能。 3.供热装置的选址与建造应符合环保、劳动、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要求。 4.热处理库外具备一定面积的水泥地面周转场地。 5.设备运行能达到附件1热处理技术指标要求。 二、熏蒸处理条件及设施 1.具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或签约委托的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 2.熏蒸库应符合《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SN/T1143-2002)的要求,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低温下的加热设施,并配备相关熏蒸气体检测设备。 3.具备相应的水泥硬化地面周转场地。 4.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 三、厂区环境与布局 1.厂区道路及场地应平整、硬化,热处理库、熏蒸库、成品库及周围应为水泥地面。厂区内无杂草、积水,树皮等下脚料集中存放处理。 2.热处理库、熏蒸库和成品库与原料存放场所、加工车间及办公、生活区域有效隔离。成品库应配备必要的防疫设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 3.配备相应的灭虫药械,定期进行灭虫防疫并做好记录。 —5 —

植物检疫法规

植物检疫法规:是指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由国外传入和国内传播蔓延,保护农业和环境,维护对内,对外贸易信誉,履行国际义务,由国家制定的法令对进出口和国家地区间调运的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检验与监督处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植物检疫学:一门为保护植物的健康,阻止植物有严重为害的有害生物随植物或其他应检物调运而传播,对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提出检疫决策,制定与执行检疫法律、法规的科学 植物检疫: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扩散使它在官方控制下的一切活动 有害生物:对植物或产品有害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系、或生物型. 检疫性有害生物: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或环境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且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有害生物:泛指危害或可能危害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任何有生命的有机体危险性有害生物: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尚未发生,或虽发生,但正在进行官方防治的、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 限定有害生物:是指在一个国家和地区未发生,或虽然有发生但分布未广,且官方正在积极控制中的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包括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植物检疫所关注的有害生物. 非限定的有害生物:是已经广泛发生或普遍分布的有害生物,有些是日常生物中常见的,它们在植物检疫中没有特殊的重要性. 危险性有害生物:包括已经被列入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的和可能被列入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的多种有害生物,相当于“限定的有害生物” . 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对于进口国而言,那些存在于种植材料上并将对其造成不可接受的损害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定殖:当一种有害生物进入一个地区后在可预见的将来能长期生存. 铲除:实施植物检疫措施以从一个地区消除某种有害生物. 除害处理:指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杀灭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中的有害生物的过程.主要包括熏蒸处理、辐照处理、热处理、冷处理及气调处理等. 熏蒸除害:密闭场合采用熏蒸剂杀死害虫、病菌或其他有害生物的技术措施. 疫区:存在检疫性有害生物并由官方控制的地区. 非疫区:某种特定的有害生物没有发生并且官方能适时保持此状况的地区. 保护区:国家植物保护组织确定对一个危险地区进行有效保护的最小区域. 检疫区:由官方划定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存在于危害,并由官方防治地区. 缓冲区:特定有害生物未发生或发生率低并防治且已采取检疫措施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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