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汉法律词句翻译

英汉法律词句翻译

英汉法律词句翻译

ACD就是“Adjournment in Contemplation of Dismissal”这句专业法律术语的缩写。这句特定的法律术语在国内英汉法律词典中是没有的。我想,也许是因为这是一句非常专业的刑事法庭用语。

这句话应该翻成“为考虑撤销而押后(审理)”。这样对被告说明,可以立刻避免许多不必要的误解。那么,“为考虑撤销而押后(审理)”或ACD该适用于何种状况? ACD所指就是给予被告一次机会,在判给ACD的当天开始数起一段时间内(通常是六个月到一年),只要被告在该段期间内不再犯规犯法,那案件就会自动撤销,不留下犯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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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英汉法律术语的不完全对等现象与翻译

山东外语教学 Shandong 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Journal 2004年第4期(总第101期)  试论英汉法律术语的不完全对等现象与翻译 陈文玲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商务英语学院,广东广州 510420) 收稿时间:2003212223 作者简介:陈文玲(1976-),女,汉族,广东梅州人,教师,助教,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律语言学、外语教学与研究。 摘要:法律术语的翻译是法律翻译中的难点,因为翻译法律术语时,译者面临这样一个问题:一方面,法律翻译要求 语言功能上的对等和法律功能的对等,另一方面,翻译中又经常没有确切对等词,面对的是接近对等、部分对等和不对等这几种情况。本文探讨了法律术语英译中时这种不完全对等的现象,并提出了翻译法律术语的一些方法:使用功能对等词、扩充词义、释义、使用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译借或创造新词等。关键词:法律翻译;法律术语;不完全对等;确切对等词中图分类号:H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2643(2004)0420098204一 文本(special 2purpose texts )时的种种困难,其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障碍是术语的翻译。法律文本属于特定目的文本,因此,对法律文本的翻译不可避免地要解决术语的翻译问题。 法律术语使人很容易联想到行业语。行业语是供某种行业专门使用的词语。例如,语言学中的“m orpheme (词素)”,“langue (语言)”,“parole (言语)”等;电子计算机行业中的“m ouse (鼠标)”,“bus (总线)”,“mem ory (内存)”等。行业语是各行业为适应本行业的需要而长期使用的特殊词语。法律专业和其它行业一样,也有自己专门使用的行业词语,例如:“specific performance (强制执行)”,“contempt of court (藐视法庭)”,“power of attorney (委托书)”等。我们把这种具有法律专业特色的行业词语称为法律术语,法律术语是法律语言中的重要词汇成员。(孙懿华、周广然,1997:59-60) 在讨论英汉法律术语翻译之前,我们必须对法律翻译进行分类。从法律效应来看,法律翻译可以分成两类:权威性翻译(authoritative translation )和非权威性翻译(non 2authoritative translation )。权威性翻译指的是该翻译由一国的立法机关通过并生效的法律译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条文,其本身就是一部法律。这类译本在国际条约和具有多种官方语言的国家的立法中比较常见,联合国宪章、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加拿大等国家的多语立法等都属于此类。非权威性翻译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是为了交流和对外宣传等所作的翻译。虽然它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也会带来一定的法律效应。比如在涉外案件中,法官和律师除了熟悉本国法律外,也必 须了解外国的有关法律规定,这时,他们就要参考相关的法 律译本。 权威性翻译对术语翻译质量的要求比非权威性翻译要高。因为权威性翻译要求法律翻译者使译文和原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保证它们一致的理解和运用(Sarcevic ,1997)。所以,权威性法律翻译不仅要求语言功能上的对等,还要求法律功能上的对等。法律功能对等就是源语和译入语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效果是相同的。这样,译入语才能准确地表达原语的真正涵义,才能尽可能减少译文意思的丢失。但是,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因为没有人能用另一种语言完完全全地转达一篇文本中的观念思想,因为在几百年以来的法律、政治和文学上的使用中,词和结构总是带着文化的痕迹,而这些痕迹是不可能得到完整的传递的(Joseph ,1995)。译者把源语文化翻译到译入语文化时发现有些领域很好地对应,有些却不对应,这意味着源语文化中有些因素在译入语文化中是不存在的,对这些因素的语言表达在译入语中是‘空缺(gap )’或‘空白(void )’的。(Ivir ,1998)没有确切对等词(exact equivalents )或者说不对等(non 2equivalence )的现象在英汉法律术语的翻译中也是普遍存在的。法律术语通常指某个国家法律制度中特有的事物、关系、行为和程序,每个法律制度是不同习俗、历史、文化和社会经济原则的产物,有它自己的法律事实,因此有自己的概念体系和知识结构。不同法律制度的大部分法律术语在概念上是不一致的。另外,所有法律制度都包含了一些术语,这部分术语在别的法律制度或法系中没有对应词。(Sarcevic ,1997)例如,由于中国和英美国家属于不同法系,在 8 9

几个法律术语的翻译

几个法律术语的翻译 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是英美法上的一个术语,系指利用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积极 冲突,从众多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最能满足自己诉讼请求的法院去起诉的行为。对于“Forum shopping”,我国学者中有“挑选法院”、“选购法院”、“择地行诉”和“竞择法院”等不同译法。对其具体含义,我国学者的普遍理解是“当事人选择于己有利的法院起诉,从而使对方蒙受不利”。当事人在不同国家(法域)提起诉讼,由于各国(法域)政治、文化、经济、法律传统方面的差异,冲突规范存在差别,其指引的实体法会有所不同,各国(法域)法院对于同一涉外民商事案件,就可能会作出不同的判决,因此,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总是希望选择一个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法院进行诉讼,当事人这种选择法院的行为与在集市上进行商品买卖时挑选物品极为相似,故称之为“挑选法院”更为恰当。 1.contract,现在多译为"合同",我以为不分场合、不分情况一律译为"合同"是不妥的。因为我们中国人看见"合同"一词就想到一个书面的、写成一条一条的文件,可是contract一词的含义范围却要广泛得多。contract不限于书面的文件,口头上也可订contract,打电话也可以订contract,甚至于不说话也能订contract,例如在报摊上付钱买份晚报或买票搭乘公共汽车。contract就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只有较重要的contract 才采取书面形式。所以一般的、泛指的contract应当译"契约",例如law of contract应当译"契约法",较重要的、书面的contract才译"合同",例如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可以译"国际售货合同". 2.intellectual property,不知道当初为何译成"知识产权",以后竟然以讹传讹广泛沿用至今,而且订入法律,实在可叹!这个词组不论按字面上译、按含义译都不能译"知识产权".intellectual一词根本没有"知识"的意思,它与"知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作为名词intellectual指"知识分子",但是在intellectual property词组中intellectual显然是形容词而不是名词,何况"知识分子"与"知识"并不能划等号,即使退一万步对号入座地硬译,也只能译"知识分子产权"而不能译"知识产权".当然,译"知识分子产权"也是错的。从含义上看,何谓intellectual property?它是指对于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产品或智力成果的权利,主要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所以应该译为"智力产权".我们的前辈严复曾说,"一名之立,旬月踟蹰",我们今天对待译名何等需要那样的认真精神啊!译名宜慎重,不要随便译,使用现有的译名也该慎重,尤其不要随便跟着别人使用、传播错误的译名,应该抵制错误的译名! 3.joint venture.这个术语译时要当心。因为按其原来的意思,是指短期的临时性的合伙,可是现在又常用来表示"合资企业、合营企业".所以翻译时要依据上下文及其他情况来判定该译"短期合伙"还是译"合营企业". 4.jurisdiction.除了管辖、管辖权、审判权、审判机构等释义外,还有一个释义,即"法域"或"法律管辖区域",意思是自有一套法律制度的区域。一个国家可能是一个法域,如法国,也可能有许多法域,如美国的50个州每个州都是一个法域。"一国两制",可以说是"一个国家、两个法域".

法律英语翻译(2)

法律英语翻译技巧(二)法学语言与法学语言翻译 例1:The law holds that the individual is responsible for his acts. The law also indicates what is good and right, and what may and should be done. It also indicates what is evil and wrong, and should not and may not be done. The law further holds that what is evil and wrong is a crime and may not be done, and if done, renders the doer liable to punishment. The law also recognizes the principle that man has free will and that, with certain exceptions, he exercises free will in commission of any crime that he may commit. 译文1:法律认为公民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法律还规定什么是美好的和正确的,规范了哪些事是允许做或应该做的。同样,法律规范了什么是邪恶的和错误的。法律还进一步明确规定哪些邪恶的错误的事是不能做的犯罪行为看,如果某人做了这样的事,那么该行为就要受到惩罚。同样,法律还承认这样一个原则,每个公民除犯罪自由外都具有自由意志,如果某人在各种违法活动中实施其自由意志,那么他就可能触犯法律。 译文2:法律规定人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分清善良和正义,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准则;法律还认为,作孽枉法即是犯罪,法不可恕,

法律术语的翻译与法律概念的解释

法律术语的翻译与法律概念的解释 以海上货物留置权的翻译和解释为例; ;关于文学作品的翻译,钱钟书先生有过著名的"化"境之说:"既能不因语文习惯的差异而露出生硬牵强的痕迹,又能完全保存原作的风味"[2];。阅读文学作品的时候,本人自然是向往这种"最高境界"的,然而,最近研究《海商法》中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时,发现这一制度在适用中产生的种种分歧都可以归咎于术语翻译。于是彻悟:法律术语的翻译是不能追求"化"境的! 究其原因,盖文学作品表现的是人类的生活和情感,人性的精髓因民族、地域、文化传统所产生的差异也许可以忽略不计,翻译高手能够从语言文字中提炼出人类感觉的共同"精魂","投胎转世"之后,语言习惯的差异便通过翻译家的再创作"化"之而去,出落的是"依然故我"的仙女。然而法律概念是法律制度的载体,翻译往往是从无到有的过程。用目的体系(本土的)法律术语对译出发体系(比如英美的)法律术语,意味着把不完全相同的两种制度牵强地叠合在一起,即使二者所代表的制度内涵有着共同的"精魂",但细微的差别也可能影响移植制度的功能。当然,如果立法者的本意是要用本土的制度"化"掉本源的制度,着意把出发制度的内涵植入目的制度,又另当别论。但许多情况下并非如此,象《海商法》这样一部强调保持渊源制度完整体系的法律,法律术语之间的差异一旦"化"掉,就无法实现法律规范

的功能和法律移植的目的。[3] 我们不妨剖析一个《海商法》制度"海上货物留置权"为例,分析Possessory;Lien,[4]翻译方法如何给法律概念解释造成困惑,由此看出法律术语翻译方法在以法律移植为主要立法渊源的我国具有怎样特别的意义。这一问题至少在具体学科的比较法研究中尚未引起足够重视。 一、海上货物留置权产生背景和由此引出的法律解释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开创了我国将国际公约直接变为国内立法方式上的先例,并且成为我国大陆第一部系统引进英美法制度的立法。这一立法特色对海商法中的概念界定和制度内涵的解释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从法律结构上看,《海商法》几乎全部是对国际公约或构成国际航运惯例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际标准合同形成的。由于公约的逻辑结构十分严密,加之公约渊源于英美法,概念、制度自成体系,与隶属大陆法传统的我国一般民商法体系难以融合,故只能采取整章移植国际公约或国际标准合同的方式,构成我国《海商法》各章的内容。如涉及本文讨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的两章内容,分别为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四章是移植《海牙公约》、

张培基英汉翻译教程框架

英汉翻译教程— 张培基编著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翻译:是运用一种语言把另一种语言所表达的思维内容准确而完整地重新表达出来的语言活动。

第一节翻译的标准忠实:忠于原作内容、保持原作风格 通顺:通顺易懂、符合规范 语言现象(词汇含义、句法结构、惯用法) 理解逻辑关系 原文所涉及的事物 第二节翻译的过程表达直译:保持内容、形式(比喻、形象等) 意译:正确表达原文内容,不拘泥于形式 人名、地名、日期、方位、数字 段、句、重要的词 校核错或不妥的词、句 无生僻字、陈腔滥调、标点符号 校核两遍:内容、润饰蚊子 对照原文通读一遍 第二节对翻译工作者的要求 1.坚定的无产阶级立场和较高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水平 2.努力提高本族语和外语的水平 3.不断吸收和丰富各种基础知识,对有关国家的历史、地理、政治、外交、经 济、文化、科学、风俗习惯等。 完全对应:已有通用译名的专用名词、术语、日常生活事物 词义部分对应:概括的范围有广狭之分 无对应:英中新词、反映英美社会特俗风气及事物的词 多对应 第一节词汇词的搭配能力单词作定:英名前后,汉一般前置 定语的位置短语作定:英名前,汉视习惯 饰形或状英汉均前 词序单词作状饰动英动后汉动前 状语的位置程度状饰状英前后汉视习惯 短语作妆英汉动前后均可 英地点时间(小到大),汉时间地点(大到小) 英简单句→汉复合句 英复合句→汉简单句 句子结构英复合句→汉其他句(英主从→汉其他、英并列→汉偏正) 英倒装句→汉正装句 英主\被→汉被\主 时间英灵活,汉有先后 句序英灵活,汉前因后果 逻辑英灵活,汉前条件假设后果 第二节句法英汉前行后目 英汉前理后果 句子内容的一些其他表达手段:增补、省略、变此类、正反表达

法律词汇的翻译(一)

法律词汇的翻译(一) “Wrong—doer”,“good—doer”“do—gooder”以及“good—looker” 英语中,“做坏事的人”或“犯法的人”有个常用的表达法——“wrong-doer”。这个词能够在英汉词典中找到。但是在同样的英汉 词典中却没有“good-doer”这个表示“做好事的人”的英语词。这不 知是不是“good-doer”不如“wrong-doer”常见的缘故。但英语中 却另有一个词——“do-gooder”。请看: I wondered what these two starry-eyed do-gooders could really accomplish. ——Reader's Digest, May l974, p. 80 值得注意的是,“do-gooder”据WNWD乃是“an earnest usu. impractical and often naive and ineffectual humanitarian or reformer”(空想的社会改良家),而不是我们所说的“好人好事” 的“好人”或“做好事的人”。如果我们望文生义地把汉语“做好事 的人”,译成英语“do-gooder”,那就会引起误解——误解我们对好 人好事所持的肯定态度。 说了“do-gooder”和“good-doer”的区别之后,不免要联系到“good-looker”这个词。此词得从常用的“good-looking”说起“good-looker”该是由“good-looking”逆生而来的吧。从词义来说,前者是“好看的”,后者当然该是“好看的人”了。请看: "I can quite understand that two attractive young ladies like your daughters might find it dull here," said Cleveland. "Good lookers, aren't they?" said Mr. Dinsmead with fatherly pride.

汉英法律翻译实用技巧

汉英法律翻译实用技巧 摘要:由于中英文使用者思维方式的不同,中英文表达习惯的差异,为了实现意义的准确和表达的贴切,在中英文互译时,特别是对语言准确性要求更高而自身又有着特殊行文特点的法律语言中,一些常用的翻译技巧显得十分重要而有效。 关键词:法律翻译;技巧;实用 翻译由于其涉及跨语言、文化交流性质,语言学习中被认为是重要而难以掌握的一项技能。法律翻译中,由于法律文本模糊而又精准、简洁而又繁复的语言特征,以及法律语言本身特有的表达方式和专业术语,加之法律翻译常常具有一定的时效性要求,这使得法律翻译对译文在语言质量要求近乎高,对译者在英语及法律专业知识方面要求也较高。本文拟对法律翻译中实用的一些技巧作一简略介绍,其中有的在一般翻译中也可见到,因其在法律翻译中具有较强的使用价值,也一并列出。 一、增词 由于中国人和西方人的思维方式不同,所以在表达同一事物或概念时,可能会用不同的词或短语。所以在将中文翻译成英文或把英文翻译成中文时,就有可能要增加一些词,以便符合中文的表达习惯。至于到底应该增加哪种词或多少词,这并没有特别的规律,完全由译者按照原文译文的表达及上下文来确定。例:Subject to Article 5.4(c) below, in the event that a Party fails to make its capital contribu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ntract, such Party shall be liable to pay simple interest to the Company at a rate equal to [default interest rate] per annum on the unpaid amount from the time due until the time the full outstanding amount including penalty interest is paid to and received by the Company. 参考译文:在遵循以下第5.4(c)条规定的前提下,如果一方未依照本合同的条款全额或部分出资,则该方应就欠缴的出资额按年利率[ ]的单利向合营公司支付罚息,计息期为该笔出资的应缴日期至该笔出资及罚息全额支付,并由合营公司收到之日。 解释:译文中的“计息期”在原文中并没有对应的英文词,但译者在翻译这个句子时,考虑到加上“计息期”这个词会更加通顺、更加符合中文的表达习惯,所以在译文中就加上了“计息期”这个词。 二、省略

几个法律术语的翻译(一)

1.contract,现在多译为“合同”,我以为不分场合、不分情况一律译为“合同”是不妥的。因为我们中国人看见“合同”一词就想到一个书面的、写成一条一条的文件,可是contract 一词的含义范围却要广泛得多。contract不限于书面的文件,口头上也可订contract,打电话也可以订contract,甚至于不说话也能订contract,例如在报摊上付钱买份晚报或买票搭乘公共汽车。contract就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只有较重要的contract才采取书面形式。所以一般的、泛指的contract应当译“契约”,例如law of contract应当译“契约法”,较重要的、书面的contract才译“合同”,例如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可以译“国际售货合同”。 2.intellectual property,不知道当初为何译成“知识产权”,以后竟然以讹传讹广泛沿用至今,而且订入法律,实在可叹!这个词组不论按字面上译、按含义译都不能译“知识产权”。intellectual一词根本没有“知识”的意思,它与“知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作为名词intellectual指“知识分子”,但是在intellectual property词组中intellectual 显然是形容词而不是名词,何况“知识分子”与“知识”并不能划等号,即使退一万步对号入座地硬译,也只能译“知识分子产权”而不能译“知识产权”。当然,译“知识分子产权”也是错的。从含义上看,何谓intellectual property?它是指对于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产品或智力成果的权利,主要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所以应该译为“智力产权”。我们的前辈严复曾说,“一名之立,旬月踟蹰”,我们今天对待译名何等需要那样的认真精神啊!译名宜慎重,不要随便译,使用现有的译名也该慎重,尤其不要随便跟着别人使用、传播错误的译名,应该抵制错误的译名! 3.joint venture.这个术语译时要当心。因为按其原来的意思,是指短期的临时性的合伙,可是现在又常用来表示“合资企业、合营企业”。所以翻译时要依据上下文及其他情况来判定该译“短期合伙”还是译“合营企业”。 4.jurisdiction.除了管辖、管辖权、审判权、审判机构等释义外,还有一个释义,即“法域”或“法律管辖区域”,意思是自有一套法律制度的区域。一个国家可能是一个法域,如法国,也可能有许多法域,如美国的50个州每个州都是一个法域。“一国两制”,可以说是“一个国家、两个法域”。 6.remedy,该词在法律文件中常用,它并不是“治疗、疗法、医药”的意思。它是指法律规定的,执行、保护、恢复权利的方法,或补救权利所受侵害的方法,应当译“补救方法”或“补救”。具体地说remedy(补救方法)包括什么内容呢?主要有支付损害赔偿金,另外有强制令(injunction)、依约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的裁定、法院宣告(declaration)等。法律文件中的redress、relief与remedy意思相同,也可译为“补救方法”或“补救”。常常有人将remedy译成“救济方法”,这个译法比较旧,而且容易被误解为灾难的救济,所以不合适。还有人译“赔偿”,这也不妥,因为在remedy中,赔偿固然是常见的办法,但却不是唯一的办法。还有一个常见的提法: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这是一条原则,意思是在外国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首先应当寻求所在国法律规定的补救方法,只有在使用过所有的所在国补救方法仍无效果时,才能寻求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索赔的要求。所以译“充分使用当地补救方法”为宜。有人译“耗尽当地补救方法”,这个“耗尽”是什么意思,恐怕不好懂。

法律英语翻译练习与答案-0609

练习1:外国合营者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If the foreign joint venturer causes any losses by deception through the intentional use of backward technology and equipment, it shall pay compensation for the losses. 修改提示:单复数考虑不周;用语不够简洁。 答案(修改要点):causes any losses →causes any loss(es) 造成一项或多项损失时都应当赔偿,不能仅用复数形式。 pay compensation for the losses →pay compensation therefor (therefor=for that/them) 练习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原译文:The people’s courts, people’s procuratorates and public s ecurity organs shall, in handling criminal cases, divide their functions, each taking responsibility for its own work, and they shall co-ordinate their efforts and check each other to ensure correct and effective enforcement of law. 修改提示:“分工负责”,应理解为:侧重点在“负责”,而非“分工”,即分工过程中各负其责;respective 比own 更为妥当、准确;原来的译文中,and they shall …比较啰嗦,更严重的问题是,使to ensure …割断了与divide their functions 的联系。 答案(修改要点):in handling criminal cases, divide their functions, each taking responsibility for its own work, and they shall co-ordinate their efforts and check each other to ensure correct and effective enforcement of law.→… in handling criminal cases, take responsibility for their respective work while dividing functions, co-ordinate, and check each other, to ensure correct and effective enforcement of law. 练习3: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原译文:Trademark registrants shall enjoy the right to exclusive use of their trademarks and shall be protected by law. 修改提示:商标专用权的译文“貌合神离”,立法原意是“商标专有权”;受法律保护的主语有些歧义,可加括号处理;原文shall滥用,因为并未刻意强调“必须,一定要”。 答案(修改为):Trademark registrants have the exclusive trademark right, (and are) protected by law. 练习4: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其严重。 原译文:The extremely serious circumstances of the offense committed by the accused have brought abominable influence and severe hazard to the whole society. 修改提示:bring的用法有些生硬,动宾搭配不太适当。 答案(修改为):have brought abominable influence and severe hazard to the whole society. → have exerted an abominable influence and posed a severe hazard to society. (exert, vt. 施加,产生,如exert pressure on, exert an influence on; abominable, adj. 可恶的,极坏的;pose v. 提出,形成,成为;使摆好姿势pose a problem; pose an obstacle/a threat to …) 练习5:买卖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货号; 品名及规格;数量;单价;总值(数量及总值均有_____%的增减, 由卖方决定);生产国和制造厂家;包装;唛头;装运期限;装运口岸;目的口岸;保险;

英汉翻译教程试题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冲刺模拟试卷一 (英语专业) 英汉翻译教程(三) Part One I.Multiple Choice Questions (30 points, 2 points for each)A. Directions: This part consists of ten sentences, each followed by four different versions marked A, B, C and D. Choose the one that is the closest equivalent to the original in terms of meaning and expressiveness. 1.For Britain our membership of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has brought this home. A.对英国来说,我们的欧盟成员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身份把这带到了家。 B.对英国来说,我们参加欧盟和世界贸易组织把我们送到了家。 C.对我们英国来说,我们参加欧盟和世界贸易组织的经历使我们对这一点深有感触。 D.对我们英国来说,我们的欧盟成员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身份使我们如鱼得水。 2.So now he contrived an eager, ingratiating smile, which he bestowed on Mr. Squires. A.因此他就装出急切的、迷人的笑,并投向史奎尔先生。 B.因此他就装出殷切的、拍马的笑,并把这笑赠予史奎尔先生。 C.因此他就对史奎尔先生装出一副殷勤、讨好的笑脸。 D.因此他就给史奎尔先生设计了一副殷勤、讨好的笑脸。 3. People disappear in that river every year, one of the policemen said to me that afternoon, half in dismay, half in frustration. A. 这条河里年年都有人消失,”当天下午警察中的一个以一种无可奈何的神气沮丧地对我说。 B. 这条河里年年都要死人,”当天下午一个警察半是沮丧,半是失意地对我说。 C. 这条河里年年都要死人,”当天下午一个警察以一种无可奈何的神气沮丧地对我说。 D. 年年都有人消失在这条河里,”当天下午警察中的一个半是沮丧,半是失意地对我说。 4. As recently as the early 1960s, the phrase environmental law ” would probably have produced little more than a puzzled look, even from many lawyers.

中国法律体系用语翻译(汉英对照)

中国法律体系用语翻译(汉英对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the socialist system of law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govern the country by law and build a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刑事诉讼法Criminal Procedure Law 民事诉讼法Civil Procedure Law 行政诉讼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民法通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暂行条例interim Regulations 民族区域自治法Law on Regional Ethnic Autonomy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劳动法Labor Law 专利法Patent Law 商标法Trademark Law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Regulations on the 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 of Copyright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Computer Software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Network Dissemination of Information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Regulations on the Customs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经济合同法Economic Contract Law 环境保护法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水污染防治法Law o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Water Pollution 大气污染防治法Law o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Atmospheric Pollution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Law o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Pollution by Solid Waste 矿产资源法Mineral Resource Law 环境影响评价法Law on Environment Impact Assessment 义务教育法Compulsory Education Law 高等教育法Higher Education Law 职业教育法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文物保护法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Relics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L aw on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继承法Succession Law 产品质量法Product Quality Law 反不正当竞争法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海商法Maritime Code 票据法Negotiable Instruments Law

几个法律术语的翻译(一)

几个法律术语的翻译(一) 1.contract,现在多译为“合同”,我以为不分场合、不分情况一律译为“合同”是不妥的。因为我们中国人看见“合同”一词就想到一个书面的、写成一条一条的文件,可是contract一词的含义范围却要广泛得多。contract不限于书面的文件,口头上也可订contract,打电话也可以订contract,甚至于不说话也能订contract,例如在报摊上付钱买份晚报或买票搭乘公共汽车。contract就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只有较重要的contract才采取书面形式。所以一般的、泛指的contract应当译“契约”,例如law of contract应当译“契约法”,较重要的、书面的contract才译“合同”,例如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可以译“国际售货合同”。 2.intellectual property,不知道当初为何译成“知识产权”,以后竟然以讹传讹广泛沿用至今,而且订入法律,实在可叹!这个词组不论按字面上译、按含义译都不能译“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一词根本没有“知识”的意思,它与“知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作为名词intellectual指“知识分子”,但是在intellectual property 词组中intellectual显然是形容词而不是名词,何况“知识分子”与“知识”并不能划等号,即使退一万步对号入座地硬译,也只能译“知识分子产权”而不能译“知识产权”。当然,译“知识分子产权”也是错的。从含义上看,何谓intellectual property?它是指对于智力劳

法律英语翻译

Legal English (revised version for the students) Ch.1 The Main Features of Legal English 一、法律英语的英译: David Mellinkoff(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教授):《The Language of the Law》1963 1.legal English---Lawful English Legal parlance(说法、用语)/legal lingo(行话、隐语)/legal jargon(行话、黑话)/legalese( 法律八股文)/language of jurisprudence(法理语言) 2. the English Language of the Law or shortened as “the language of the law” 3. 法律英语与法学英语 二、法律英语的范围: 是否凡是涉及法律的英语(词汇、表达方法、句子结构……)都是法律英语? 英美法学界所公认的法律英语主要是指普通法国家(common-law countries)的法律人所用的习惯语言(customary language),包括某些词汇、短语,或具有特色的一些表达方法(mode of expressions)。 三、法律英语的主要特点: I. precise or exact (准确) 正常情况下,起草法律文件时,用词造句务必十分精准(with great exactness),因为一旦笔者的思想、观点、企图落实成文字,即成为法庭判断是非的重要依据,因为按严格解释原则(principle of strict construction)或唯名论原则(principle of nominalism),尽管实践中还存在推测意图原则(principle of presumed intent),但其不占主导地位,书面文字仍然是法官解释法律文件的唯一依据。 实务中鉴于对法律文件中文字的理解不一,也是常有纠纷出现: e.g. The Charter required that directors “shall be elected on a vote of the stockholders representing not less than two-thirds of outstanding capital st ock of the corporation.” 甲方理解成:被选上董事的人需三分之二的股东投票赞成(a candidate to be elected needs the votes of two-thirds of the stockholders ) 乙方则认为:选董事时须有三分之二的股东出席(two-thirds of the stockholders must be present at the meeting at which the election is held) What’s the judge’s opinion? e.g. 一个阿肯色州的美国人临终前写了一个遗嘱,遗嘱写道: The remainder of the testator’s property should be “divided equally between all of our nephews and nieces on my wife’s side and my niece.” 问题出在对“between”一词的理解上。立遗嘱人妻子一边的外甥和外甥女加在一起共有22个。这句话是指立遗嘱人的遗产的一半归其妻子方的22个外甥和外甥女,另一半归其本人一方的外甥女?还是指将遗产在双方的外甥外甥女中平均分配呢? 为达准确之目的,常使用下列招法: 1. 使用专门术语(下文有述) 2. 重复使用具有绝对含义的词汇,如all , none, perpetuity, never, unavoidable; 3. 使用具有绝对限制含义的短语:

法律术语的翻译与法律概念的解释――以海上货物留置权的翻译和解释为例

法律术语的翻译与法律概念的解释――以海上货物留置权的 翻译和解释为例 关于文学作品的翻译,钱钟书先生有过著名的“化”境之说:“既能不因语文习惯的差异而露出生硬牵强的痕迹,又能完全保存原作的风味”[2] .阅读文学作品的时候,本人自然是向往这种“最高境界”的,然而,最近研究《海商法》中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时,发现这一制度在适用中产生的种种分歧都可以归咎于术语翻译。于是彻悟:法律术语的翻译是不能追求“化”境的!究其原因,盖文学作品表现的是人类的生活和情感,人性的精髓因民族、地域、文化传统所产生的差异也许可以忽略不计,翻译高手能够从语言文字中提炼出人类感觉的共同“精魂”,“投胎转世”之后,语言习惯的差异便通过翻译家的再创作“化”之而去,出落的是“依然故我”的仙女。然而法律概念是法律制度的载体,翻译往往是从无到有的过程。用目的体系(本土的)法律术语对译出发体系(比如英美的)法律术语,意味着把不完全相同的两种制度牵强地叠合在一起,即使二者所代表的制度内涵有着共同的“精魂”,但细微的差别也可能影响移植制度的功能。当然,如果立法者的本意是要用本土的制度“化”掉本源的制度,着意把出发制度的内涵植入目的制度,又另当别论。但许多情况下并非如此,象《海商法》这样一部强调保持渊源制度完整体系的法律,法律术语之间的差异一旦“化”掉,就无法实现法律规范的功能和法律移植的目的。[3]我们不妨剖析一个《海商法》制度“海上货物留置权”为例,分析Possessory Lien,[4]翻译方法如何给法律概念解释造成困惑,由此看

出法律术语翻译方法在以法律移植为主要立法渊源的我国具有怎样特别的意义。这一问题至少在具体学科的比较法研究中尚未引起足够重视。 一、海上货物留置权产生背景和由此引出的法律解释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开创了我国将国际公约直接变为国内立法方式上的先例,并且成为我国大陆第一部系统引进英美法制度的立法。这一立法特色对海商法中的概念界定和制度内涵的解释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从法律结构上看,《海商法》几乎全部是对国际公约或构成国际航运惯例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际标准合同形成的。由于公约的逻辑结构十分严密,加之公约渊源于英美法,概念、制度自成体系,与隶属大陆法传统的我国一般民商法体系难以融合,故只能采取整章移植国际公约或国际标准合同的方式,构成我国《海商法》各章的内容。如涉及本文讨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的两章内容,分别为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四章是移植《海牙公约》、《海牙—威斯比公约》及《汉堡规则》的内容,只是根据我国的航运政策进行了取舍,具体规范结构则是翻译原文;第四章中“航次租船合同”一节还参考了国际标准合同如使用率较高的“金康”合同(GENCON);第六章主要是参照几个国际标准合同制定的[5]. 由这种移植方法所形成的我国海商法概念独具特色――公约或标准合同中的概念按照其在本章中的特定含义翻译,《海商法》各章的概念涵义都在本章中加以解释,同一中文法律术语并不要求其涵义在整部法律中是一致的,相应地,同一英文法律术语的多个涵义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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