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法学论文劳动法学

本科法学论文劳动法学

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本科法学论文劳动法学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本科法学论文劳动法学篇1

劳动力产权的法学探析

摘要:劳动力产权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贡献享有收益的权利。劳动力产权应该从自然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而旧有法权体系的局限使得新型法权体系的建立成为必要,使过去法律对人权的关怀仅注重对人的外在物权利的确认与保护,向着对人的内在物权利的确认与保护方面发展。从法学视角研究劳动力产权有利于推进我国分配制度改革的法制化,以及相关法学理论的创新与发展。

关键词:劳动力产权;劳动力权;劳动权;法学

劳动力产权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贡献享有收益的权利。劳动力产权问题绝非是一个经济问题,在研究视角上也不可能仅仅局限在经济学领域内,实际上对此问题的研究能否达到去伪存真的目的,或者能否达到更为全面地把握劳动力产权的相关理论并实现其现实意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包括经济学在内的哲学、政治学、法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交叉与互动的程度。本文试从法学视角对劳动力产权的法权化加以探讨,并借此问题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在劳动异化中透视劳动力法权保护的重构

1.劳动力的概念与劳动异化

“劳动力”这一概念至少在以下几种意义上使用:(1)劳动力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2)劳动力作为一种资源,即人力资源。(3)劳动力是指人的劳动能力,即蕴藏在人体中的脑力和体力的总和。本文所使用的劳动力概念属于第三种,即马克思定义的“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1]190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并通过购买劳动力商品的方式,迫使劳动者进入生

产过程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为他们创造剩余价值,劳动者只得到与其必要劳动相对价的工资,而劳动者剩余劳动创造的利润(即剩余价值的货币表现)则被资本家无偿占有。马克思将资本主义社会这种劳动者所创造的产品或财富的异己化,乃至整个世界都变成了异己的、与人对立的现象称之为劳动异化。

2.劳动力法权保护的重构

人的劳动力(劳动能力)可以成为权利客体,这是因为:

第一,它是客观存在的物,而且是存在人体之内的特殊物。

第二,它是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加以支配的物。

第三,它是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物。劳动力产权的法权化形式可称之为劳动力权。完整的劳动力权应包括:

a.劳动者维护其劳动力再生产的权利,即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货币和实物支付以及享有适度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稳定性。

b.劳动者自主支配劳动力的权利,即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的支配权,有权根据市场劳动力价格信号合理的配置自身的劳动力,以获取较高的劳动力价格。

c.对企业财产的剩余分享权或剩余索取权。

但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赋予劳动者以劳动力权,从历史角度来看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劳动异化现象反映在法律领域,又表现为另一种异化,即法律的异化。如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德、法两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德国采用了罗马法上狭义的物(有体物)的概念,虽然法国采用了罗马法上的广义的物(有体物与无体物)的概念,但其无体物仅指的是“权利”,而非人体内在的劳动力。在民法学上一般亦认为,“所谓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以外、人力所得支配并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和自然力”。[2]既然民法上的物只能存在于人体之外,那么存在于人体之内的劳动力自然被排除在民法上物的范围之外。但是,在劳动力买卖关系中,一个普遍存在的事实是――劳动力已经变成了商品,和其他商品一样,也被当成物。

对此矛盾唯一的解释只有:在劳动力买卖关系中,民法只限于把物权赋予劳动力商品的买者,把劳动力视为存在于买者身体之外的自

然力,即买者享有的物权客体(劳动力)。而对于劳动力商品的卖者,民法是拒绝承认其对内在劳动力之物权的。因此,民法物权实际上只能被理解为是人对其外部物的物权,民法物权应为“外物权”。民法物权的局限性,集中在对待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问题上。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应归属于劳动力所有人,因为出卖劳动力的主体“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1]191,但劳动力买者却仅以支付工资为对价,把劳动力所有权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无偿地占为己有,这显然是违反民法物权原则的,但民法却对此种物权予以确认。这就是民法物权自相矛盾和无法克服的局限性所在。

人是法律的依归。

法律只有为人服务,才能真正体现法的价值,但在实践中法律的发展路径与人们的理想并不一致,法的异化现象非但没有给予人以人文关怀,反而使人成为被奴役的对象。“所有权即是盗窃”[3],虽然听起来过于刺耳,但不能不说这是人类对这种法律异化的反叛,是对普遍存在于生产领域中践踏人权现象的高呼呐喊,是对维护资本家无偿榨取剩余价值的旧法权制度的无情鞭挞。旧有法权体系的缺陷正是建立新型法权体系的理由,使过去法律对人权的关怀仅仅注重对人的外在物权利的确认与保护,向着对人的内在物权利的确认与保护方面发展,从保护个别的发展权向保护共同发展权的方向发展,从而大大深化法律对人权的关怀,起到促进社会化生产的继续发展和保障人们的共同发展的利益得到满足的作用。

二、劳动力产权理论及劳动力产权法权化的新进展

对劳动力产权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西方古典经济学派。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理论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来源,其代表人物对劳动力产权都有过精辟的论述,其论述对近代劳动价值理论具有深远的影响。例如关于劳动的名言“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即来自英国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的创始人威廉•配第,他在近代史上第一次有意识地把商品价值的源泉归于劳动,为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奠定了基础。

古典经济学的杰出代表和理论体系的创立者亚当•斯密则将劳动价

值论体系化,他不仅强调商品中的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而且进一步指出,“只有劳动才是价值的普遍尺度和正确尺度,换言之,只有用劳动作标准,才能在一切时代和一切地方比较各种商品的价值”[4]。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西方古典经济学派的劳动价值理论,尽管马克思没有明确地使用过劳动力产权这一概念,但对与劳动力产权相关的问题有过深刻的分析。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证明了“劳动的二重性”;

(2)在劳动二重性的基础上,创立了剩余价值学说;

(3)在剩余价值学说的基础上,从“劳动是唯一的价值源泉”入手,批判了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的异化和资本家榨取剩余价值的罪恶,从而为劳动者参与分享企业剩余或利润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理论上的日趋成熟使得劳动力产权的法权化进程亦有一定进展。劳动力产权虽然在宪法上还鲜有明确规定,但国际文件或一些国内法规对其内涵已有不同程度的揭示。如19世纪初英国颁布的以《学徒健康与道德法》为代表的一系列资本主义工厂法,尤其是《世界人权宣言》的有关规定;美国20世纪60年代的职工持股计划(ESOP);西班牙的孟德拉(Mondragon)雇员所有权制度、丹麦《公司法》中向雇员分配新股的规定,以及德国等欧洲国家的雇员参与制度都涉及该问题。意大利《民法典》(1942)第2349条还直接规定:“可以设立特别雇员股,社员股从利润中无偿分配给雇员”。

而对劳动力权内涵呈现最为详细的当属罗马尼亚大国民会议1982年11月12日通过的第3号法律《关于国营经济单位劳动人民入股参与筹集经济发展基金的法律》,该法律不仅规定了劳动者,还包括国家机关、政治组织、社会团体和教育与社会文化单位的领导干部,其它工作人员以及军队干部获得所付劳动应给报酬外,还可以拥有劳动力股金并按股金分红的权利。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法国法律规定的雇员分享制。法国劳动法规定,50人以上的企业,不论其经营性质和法律形式如何,都应建立雇员分享企业发展成果的制度。分享的计算和分配方法,由最高行政法院以法令的形式规定。

该制度一经建立,应适用企业的所有的雇员,但也可以确定以工龄6个月为最低条件。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将每年盈利的一部分用于雇员的分享,该项分享在雇员之间的分配可以依据工龄、职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我国虽然还没有包含分享制的法律出台,但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尽管该规定没有明确劳动力权的概念,但已经将劳动者按照劳动贡献享有收益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一项法定分配原则固定下来,这对于我国在劳动法、公司法等领域实现劳动产权的法权化具有重要意义。

三、新经济关系――劳动力产权法权化的动因

从法学角度研究劳动力产权就不能不研究隐藏在劳动力产权背后的社会关系,这是一个基础性问题。也只有揭示劳动力产权产生的社会关系才能从更深层次理解法律赋予劳动者以劳动力权的必要性与正当性。

“如果一种生产方式持续一个时期,那么,它就会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作为文明的法律加以神圣化。”[5]依据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观点,权利作为一种法的现象,其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因而具有深厚的社会经济根源,它随着社会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是一个历史范畴。劳动力权演进的逻辑路径是:生产方式变革→新经济关系生成→法权关系生成。

具体而言:在个体小生产时期,劳动者用自己生产的原料、劳动资料,用自己或家属的手工劳动来制造产品,当劳动者的劳动力物化为产品时,劳动者基于其对劳动力的天然占有,产品自然完全归他所有,而此时法律的使命即在于对其加以确认,使其合法化。民法物权正是对这种人与人之间既有利益(存量利益)的归属、流转、继承的法权化,而那时劳动者身份的一元化决定了无需对劳动者劳动力问题法权化。但进入社会化大生产后,生产方式已不再是简单的、孤立的、分散的传统生产,而是代之以复杂的、协作的、集体的现代生产。

投资者、管理者的出现打破了传统意义上劳动者的一元化结构,

形成了劳动者类型向多元化发展的趋势,而劳动者的多元化使得由各种类型劳动者的劳动力物化的劳动产品,在创造、分享(分配与享用)以及实现等各个环节出现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矛盾,如,如何确定投资者、管理者、投劳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如何共同创造增量(利润)?如何通过市场竞争使它在生产领域创造的增量得到实现?如何将实现的增量价值在投资者、管理者、投劳者之间合理分配?这些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将直接决定社会化大生产是否能正常运行、发展,将直接决定投资者、管理者、投劳者是在相互对抗中“同归于尽”,还是在相互合作中共同发展,然而事实上,人们对此问题并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以至于法律在面对劳动力购买者无偿占有劳动力创造的剩余价值时,依然固守民法物权所有权制度,依然认为只要对物权所有权理论不断修改、完善或现代化,就可以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对此最为明显的表现就是,尽管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早已对此进行了彻底揭露,但时至今日,劳动力的法权化在人类社会的法学领域尚无相应的进展。因此,只有在法律上确认人对其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将劳动力产权法权化,才能使各类劳动者分享增量利益的权利正当化。

四、劳动力权与劳动权的区别

劳动力权与劳动权都属社会性权利,都以社会为本位;劳动力权以劳动权为基础,劳动力权是建立在劳动权基础之上的一种经济发展权。劳动力权与劳动权之区别主要表现为:

1.产生的背景不同。劳动权是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产物,早在19世纪初,法国工人就发出了争取劳动权的号召。1831年里昂工人起义,曾以“生活、工作或死亡”作为口号,到1848年法国临时政府在2月26日发布的法令中才被迫予以承认劳动权。当时工人阶级争取劳动权是为了获取劳动就业的机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提高工资,改善待遇。对劳动权的确认与保护是由工人阶级通过武装斗争而争取来的,国家为了改善劳资矛盾而被迫予以承认的。而劳动力权是在生产方式由个体小生产向社会大生产转变的背景下产生的一项新经济权利,并且历史上对这项权利的确认是由国家与企业为了充

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主动予以确认和保护的。

2.权利性质不同。劳动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是一种生存权。在当时工人阶级开展武装斗争是因为他们的工作条件与工资待遇太差,无法维持其自身的基本生存。确认和保护劳动权就是保障劳动者获得工作机会,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以及工作待遇。而劳动力权是一种发展权,劳动者不仅可以通过他们的劳动获得收入,而且可以凭借其劳动来分享企业利润,使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充分发挥出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所以说劳动力权是一种发展权。

3.权利保护的侧重点不同。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能否获得劳动就业机会并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劳动权强调的是劳动者能够获得就业机会,劳动权也有公平获酬的内涵,但获得报酬仅强调的同工同酬,而此处的报酬指的是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力权是随着市场经济与社会化大生产出现的一种新兴的权利,是劳动者由于使用其拥有的劳动力而引起收益的权利,即劳动力权强调的是对企业利润的分享权。

4.权利内容不同。劳动权一般包括四项内容:(1)就业权。(2)公平获酬权。(3)自由择业权。(4)安全卫生享有权。而劳动力权包括劳动者维持其再生产的权利、劳动力自主支配的权利以及对企业利润的分享权。

5.权利实现的条件不同。劳动者获得的工资与企业是否赢利无关。而劳动力权的实现主要取决于企业赢利与否,如果企业赢利,投劳者将与企业的投资者、管理者一起分享企业利润,如果企业亏损,劳动者对企业利润的分享权则不能实现。

综上所述,劳动力权不同于劳动权,劳动力权是市场经济中发展的一种新生权利。但我国目前没有对这种权利予以明确的确认与保护,存在着法制空白。确认劳动力权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从法学视角研究劳动力产权的意义

1.有利于推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法制化进程

从微观经济领域来看,我们今天的国有企业并没有改变所谓“土地得到地租、资本得到利润、工人得到工资”的传统分配方式,而这

是一种典型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利润分享制在世界上已经存在了100多年,而我们的企业到今天还在全部的剥夺劳动者的剩余劳动。[6]因此,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型分配制度、将有利于解决劳资矛盾,推动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十七大报告在分配公平问题上的创新之处,即在于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与“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意公平”的分配制度相比有了实质性的突破。而从法学视角深入研究劳动力产权理论,对于我国充分落实劳动者权利,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理顺企业内部分配关系都具有重要意义。

2.有利于推进法学理论的创新与发展

劳动力产权理论是从劳动者的立场出发,对劳动者的利益和意识的概括,是劳动者争取自身解放和自由发展的理论基础。自从洛克提出劳动力产权概念以来已经有了300多年的历史,但从马克思批判地继承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并创立剩余价值学说以来,人类社会的法学则尚无相应的进展。这主要表现为在法学上至今对于如下问题仍鲜有回答:什么是劳动力产权?劳动力是否可以成为法学上的物?是否存在与劳动力产权直接联系的社会关系?如果存在的话,它是何时、如何产生的?既有的法律部门能否对其加以调整?如果不能又如何改造现有法律体系等等,可见对劳动力产权的法学分析对现有法学理论的创新与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它将推动诸如法理学对于权利的界定、法律部门的划分;民法学对于物及物权的拓新;劳动法学对劳动权法理基础的再研究以及其它法律部门的相关法理问题的创新与重构。□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梁彗星.中国物权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4.

[3]蒲鲁东.什么是所有权[M].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社,1963:37.

[4][英]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社,1974:32.

[5]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01.

[6]李惠斌.劳动产权概念:历史追溯及其现实意义[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5).

本科法学论文劳动法学篇2

论劳动法中的双重劳动关系

摘要:《劳动合同法》极大地推进了劳动法治建设的进程,同时对于重构我国劳动关系具有重大现实意义[1]。在传统意义上,同一时间内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只形成一个劳动关系。但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和就业形式的多样化,以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为典型的非标准劳动关系大量存在。由于现有法律的规范缺失,使得该类型劳动关系得不到规制,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与我国力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宗旨是相违背的。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双重劳动关系的概况,以论证双重劳动关系的实践意义和制度对策。

关键词:双重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一、双重劳动关系的概况

近年来由于不少劳动者随意“跳槽”违约,又由于部分用人单位乱招乱聘违法,有关职能部门把关不严,出现了双重劳动关系的现象,大部分劳动仲裁机构受理过此类劳动争议案件,这些现象危害越来越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2]。

双重劳动关系主要是指劳动者已按《劳动法》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又与另一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说明,只要劳动者在其他单位的劳动未给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用人单位也未明确要求其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是可以存在的。

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这再次明确了双重劳动关系是可以合法存在的[3]。

双重劳动关系从表现特征来看,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隐性双重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建立了法定的劳动关系,另一个劳动关系处于事实状态或两个都是事实劳动关系,如“停薪留职”等;二是显性双重劳动关系,其源自于隐性双重劳动关系,从中发展而来,但其形式具有明显的规范性,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两种劳动关系都是法定的,并且这种劳动关系主要体现在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就业者身上。

二、确立双重劳动关系法律地位的意义

虽然《劳动合同法》承认了双重关系的客观存在,但对双重劳动关系是一种模糊的态度,对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范,不能保障各方的合法利益及有效调整双重劳动关系。确立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地位具有重要意义[4][5]:

第一,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过去由于在法律上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兼职劳动者与第二个用人单位建立的第二重法律关系不能被视为劳动法律关系,只将其认定为劳务关系,只能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不能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因此也就得不到劳动法律中的劳动安全制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工时标准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保护。比如,可能导致劳动者发生工伤却无保障,也有可能突破劳动法规定的工时时数限制,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更不利于社会劳动力资源的总体质量保证。由此可见,双重劳动关系法律规范的缺失是造成劳动者权益受损害的根本原因,承认双重劳动关系正是为了弥补现有法律规范的不足,进一步保护双重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有利于建立多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

劳动关系的多重化、多样化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用工制度及工

时制度改革的产物。它有利于提高社会劳动效率,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有利于探索更为灵活的就业方式和用工制度。我国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但就业制度、用工方式及相关的法律问题影响着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一个人受雇于多家企业,同时为多个企业服务的现象更为普遍,这不仅是企业对人才追求的必然,也是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途径。这既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又有利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并使我们的用工制度、就业制度表现得更为灵活、方便。

三、仍有待解决的政策问题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和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是书面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在这些法律规定之下,劳动者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应当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保险政策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按照现行有关政策,不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同时为一个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哪一个用人单位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有的意见认为,在一个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前提下,第二用人单位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就可以了。但目前我省多数地方实行五种保险“一票征缴”,用人单位无法只为劳动者缴纳一种社会保险。这些矛盾如何解决,以适应双重劳动关系客观存在的需要,是劳动保障部门需要切实面对的问题[6]。

总之,双重劳动关系是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产物,如今双重劳动关系大量存在。我们应该正视双重劳动关系,在法律中予以承认,通过完善一系列配套措施来切实解决其带来的后续问题。

参考文献:

[1]孙建磊. 浅谈《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派遣业务的影响[J]. 大视野 , 2008,(07)

[2]郑丽娜. 双重劳动关系法律问题研究[D]. 中国政法大学 , 2010

[3]王晓南.我国双重劳动关系之探讨[J].法制与经济,2008,(8).

[4]双重劳动关系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怎样处理[J]. 四川劳动

保障 ,2004,(Z1)

[5]黄昆, 李坤刚, 王建平. 双重劳动关系争议该如何处理[J]. 中国劳动,2009,(05)

[6]杨琴. 浅析《劳动合同法》的不足[J]. 知识经济 , 2008,(04)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劳动合同试用期限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劳动合同试用期限制度 的缺陷及完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论劳动合同试用期限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引言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关系中一种特殊的约定,它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机会来相互了解、适应和调整,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旨在探讨劳动合同试用期的限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法律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办法。 一、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概念和作用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一段特定时间,旨在使双方有机会在雇佣关系开始后的一段时间内进行相互观察和适应。试用期的存在可以帮助用人单位更好地评估劳动者的能力、素质和适应能力,同时也能给劳动者提供一个相对灵活的就业机会。 二、劳动合同试用期限制度的现状 1. 试用期时长缺乏统一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但实际上,不同行业和不同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时长规定存在较大差异,缺乏统一性。

2. 试用期期间权益保护不足。在试用期期间,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相 对较弱,往往没有享受到与正式员工相同的福利待遇,容易受到雇佣 方的任意解雇。 3. 试用期滥用形式多样。一些用人单位存在试用期连续延长、无正 当理由解雇试用期员工等不合理行为,对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 4. 试用期过长影响劳动者就业稳定。积累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需要 一定时间,试用期过长会加大劳动者的不确定性,影响其就业稳定。 三、劳动合同试用期限制度的完善 1. 统一试用期时长限制。应建立相关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试用期 的时长,避免过长或过短的试用期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造成不利影响。 2. 明确试用期期间的权益保护。应加强对试用期员工权益的保护, 明确其享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基本权益,如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 3. 限制试用期滥用行为。需建立监管机制,对试用期连续延长、无 正当理由解雇试用期员工等不合理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保护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 4. 鼓励用人单位提供正式劳动合同。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用 人单位及时将合适的劳动者转正,稳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就业关系,提高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 结论

劳动法论文选题

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论文题目 1、论劳动法的功能 2、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3、论我国劳动法的特点 4、试论劳动法的价值取向 5、论劳动法学与民法学的关系 6、论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7、论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8、我国劳动法适用范围的思考 9、论劳动法律与人力资源管理的相互关系 10、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法律性质探析 11、论劳动规章制度及其效力 12、“三方协商”机制的法律意义 13、试论如何完善我国劳动关系的“三方协商”机制 14、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劳动法中的适用 15、论劳动权的冲突与协调 17、劳动法调整之下的惩戒制度设计 18、论劳动法中的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的适用 19、论劳动法上的权利救济 20、劳动法律援助制度探讨21、社会弱势群体的劳动法律保护 22、论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雇佣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23、劳动权与社会保障权比较 2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 25、论和谐视角下的劳动关系 26、劳动关系稳定的法律调整机制 27、构筑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思考 28、论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特征和方法 29、论劳动关系的社会性特征 30、论劳动法律关系 31、试论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劳动关系问题 32、“用人单位”资格探讨 33、“劳动者”资格探讨 34、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探析 35、劳动纪律合法性标准探讨 36、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立法思考 37、论劳动者权利的法律保障 38、论劳动者权利的侵权救济 39、劳动者权利能力的法理思辩 40、劳动者行为能力的法理思辩 41、论劳动者的权利本位 42、劳动者分层保护机制研究

43、职工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44、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45、职场性骚扰探讨 46、论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 47、论职业安定权 48、完善劳动安全权的若干建议 49、反强迫劳动制度的立法建议 50、“过劳死”现象的劳动法律规制 51、论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52、论工会的集体谈判权 53、关于我国集体谈判权保障的立法思考 54、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的政府作用 55、论非标准劳动关系 56、劳动派遣及其法律规制 57、劳动派遣制度的法律分析 58、劳动派遣中的雇主义务与责任研究 59、劳动派遣中的劳动者权益保护 60、劳动派遣连带责任的法理分析 61、劳动派遣中的解雇保护与退回机制研究 62、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特点 63、论兼职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 64、论我国就业促进机制的构建 65、论公平就业的基本内涵66、论国家在促进就业中的职责 67、论我国促进就业的措施 68、反就业歧视立法若干问题探讨 69、浅析我国的就业歧视及其法律规制 70、就业歧视诉讼救济体系的构建 71、论当前职业介绍中的问题及法律对策 72、劳动力中介机构的法律规制 73、关于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完善建议 74、论我国再就业工作的途径与措施 75、大学生就业中的劳动法律问题分析 76、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77、论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78、劳动合同效力制度研究 79、论无效劳动合同 80、完善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思考 81、浅谈我国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 82、劳动关系建立与劳动合同订立的关系 83、论劳动合同的变更 84、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研究 85、浅议劳动合同中止制度 86、论劳动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87、论我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8、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思考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劳动合同中的违约制度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劳动合同中的违约制度劳动合同是雇佣关系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对于雇主和员工都具有约 束力。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违约行为时有发生。本文旨在就劳动合同中的违约制度展开讨论,探究其中的法律规定和 实践应用,以及对违约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分析。 一、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 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员工双方达成的有关劳动条件的协议,其基本内 容由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要素:双 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 工作条件、劳动保护、违约责任等。 二、劳动合同中的违约制度 为了保障劳动合同的有效执行,法律明确了违约行为的定义和法律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违约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在合同期限内,违反合同的约定;二是在合同期限内,提前解除 合同且未履行合同解除的程序。 1. 违反合同的约定 当一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未按照约定履行,即构成违约 行为。常见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按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出勤、 擅自离职、不按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完成工作任务等。 2. 提前解除合同未履行程序

当一方在合同期限内擅自解除合同,而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解除程序,也构成违约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违约的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 当劳动合同中的一方构成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 终止劳动合同 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严重影响劳动关系的正常维持,另一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否则解除行为可能被认为是违法解雇。 2. 维权诉讼 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受损害方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通过司法程序可以解决双方争议,保护劳动权益。 3. 索赔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法赔偿对方的损失。对于没有约定赔偿金额的,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四、劳动合同违约制度的完善建议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学生: 学号: 专业名称:法学 学习层次:本科 年级: 14 春 指导老师:牛晓鹏 职称:副教授 教学点:修水

九江广播电视大学 开题报告 课题容(包括课题的现实意义、目前该领域国外发展趋势、研究的重点及拟突破的难点等)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是启动诉讼救济的前置程序,“一裁二审”的处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工作压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该制度自身固有的缺陷,尤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刻变革,涉及到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各项容的劳动争议也相应变得越来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总量持续大幅度上升,这种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从现代法治精神考虑,该制度不能实现劳动争议处理的公正、效率、效益的目标,不利于保护劳动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仲裁机构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进行客观、深入的分析思考,努力构建一套适用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审裁协调的裁审模式,建立和谐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奠定法制基础。 二、研究的容及可行性分析: 我国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本文主要研究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从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出发,研究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

裁的关系,探讨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最后提出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的协调对策,以期对完善我国劳动仲裁制度提供相关参考依据。 三、论题的研究方法: 从教材、网络及各项法规中查找我国关于《劳动法》的法律条文及法律依据;部分法学家的认识、观点;通过日常工作中走访调查当事人对《劳动法》一些看法收集和在实践实施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准备好相关资料后,理清自己思路开始进行写作。 四、论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措施和建议: 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是劳动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学者们对此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根据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定义、特征以及它与相关畴的比较,在对我国关于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各种有代表性学说的分析与反思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应当构建多元化的调解模式。 五、论文的进度安排: 2016年3月6日—3月9日确定题目 2016年3月10日—3月15日开题报告 2016年3月16日—3月22日论文提纲 2016年3月23日—3月25日初稿 2016年3月25日—3月28日二稿 2016年4月1日—4月10日定稿 六、论文的写作提纲: 一、引言 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相关概念界定 (一)劳动诉讼的含义与特征 1.劳动诉讼的含义 2.劳动诉讼的特征 (二)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 1.劳动仲裁的含义

劳动法与大学生就业论文

《劳动合同法》与大学生就业 引言: 近年来,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就业难已经成为一个现实的社会问题,就业产生的社会问题也层出不穷。 就大学生就业问题而言,当今大学生面临的就业形势相比以前更加严峻,竞争愈加激烈,关系更加复杂。如何在纷繁错综、竞争挑战合作并存的社会中找到一份自己满意的工作,并且保证不上当受骗,能正确的保护自己,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了摆在即将进入社会的当代大学生们亟待解决的问题。现在的许多企业往往只顾个人利益,而故意忽视其员工的合法权益。以致于在许多情况下,不少劳动者吃了哑巴亏。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学习和研究相关法律,尤其是对于即将走入社会的大学生而言,这更是必备的课程之一。 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当然,这也成了大学生求职与维权的重要依据。 正文: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很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条例。在这里我要着重讲一下有关试用期和签订劳动合同。这些情况都是今后大学生走向社会很有可能会面临的问题。 (一)作为大学生,在毕业实习的时候就应该关注有关试用期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以上信息可见,以往只签订试用期的合同,或试用期限超过合同期限所规定的试用期限的做法,在今后均属违法行为。另外,对于用人单位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新法有了更严格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必须要有明确的符合与否的衡量标准,且负有举证的责任,这对于大学生的就业有了更多的保障。过去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很多,很多企业利用大学生无工作经验,利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开始时许诺干得好就留下,结果干了一段时间之后,一个人都不留,这在今后都是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只要被雇用就要签订劳动合同,这对于大学生初次就业、灵活就业提供了保障。 (二)大学生如何通过劳动合同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

法律论文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

法律论文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法律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从而在劳动者十分关心的问题上,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 一、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后,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鉴于这些新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这意味着,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其他单位的劳动者纳入同一用人制度。《劳动合同法》“附则”又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将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交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来决定,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扩大了调整范围。 二、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须履行告知义务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为了充分保证劳动者知情权,《劳动合同法》规定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 劳动与社会保障体系专业是一个新兴的涉及到管理、经济等多个方面的专业学科。随着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快速的发展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的地位也得到了提升。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范文一: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研 究 【摘要】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是一个跨学科的专业,它涉及到经济、管理、法学和社会学等多个方面。围绕专业人才市场需求、专业特色、课程体系构建等,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进行研究和探索,创新专业培养机制。 【关键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专业特色 一、专业背景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是1998年教育部调整本科专业目录后新设置的一个专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设立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结果。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需要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来促进和维系。在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是党在新时期的重大战略任务。《决定》中强调,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适应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就业方式多样化,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基本建立。 其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呼唤社会保障教育。社会保障教育的发展,将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由此步入一种良性循环。如何建立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以面对未来的挑战,这些都预示着本行业发展道路的崎岖与它所具有的极大的挑战性,但同时也更预示着从事这一行业的人们的光明前景。

劳动法论文劳动者权益保障

劳动法论文劳动者权益保障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所带来的劳动关系的复杂多变以及加入WTO所面临的新的形势,我国劳动立法与现实的矛盾不断凸现,亟需进一步予以完善,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论文劳动者权益保障 谈我国劳动立法与劳动者权益保障 摘要:自1994年以来,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陆续颁布制定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核心的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所带来的劳动关系的复杂多变以及加入WTO所面临的新的形势,我国劳动立法与现实的矛盾不断凸现,亟需进一步予以完善,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劳动立法,劳动者权益,劳动关系,法律保障 一、劳动立法的发展状况 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颁布后,我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形成了以《劳动法》为核心,多层次法律规范并存的劳动立法格局。劳动立法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劳动法律制度基本得以建立。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机会 就业涉及到劳动者最基本的利益。中国就业人口庞大,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劳动立法必须将劳动者的就业作为法律保障的重点和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对劳动者的就业特别是妇女就业做了规定,内容包括:国家保障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机会;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保障妇女在四期内受到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这些规定对于劳动者的平等就业、就业保障,特别是自主择业给予了保障。与此同时,政府采取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各种有效措施大力促进就业。截止2001年底,全国人口总数为127627万人,城镇就业人口占从业人员总数的32.8%,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6%.(注:本文数据来源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状况》白皮书提供的数据,中国劳动保障报,2002年5月9日。)

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 题目: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专业班级:法学 一、前言部分(说明写作目的,介绍有关概念、综述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或争论焦点) (一)写作目的 就业问题一直是我国亟待解决以及及其重视的问题,它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而与就业相关的则必定牵连出劳务关系这一问题,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保护是就业问题的一重大课题。 2008年1月1日开始的实施《劳动合同法》从立法开始就备受争议,在实施过程中更是出现了许多劳务关系的新问题、新争议,从而暴露出《劳动合同法》在立法、实施等多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实施劳动合同法,达成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需要进行研究从而不断认识和发现《劳动合同法》所存在的问题,随后进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达到预期目的,实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义。 (二)相关概念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私人雇主)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对用人单位而言,劳动合同是完成一定的生产劳动过程的必要条件;对劳动者而言,是劳动者参与劳动过程、完成劳动任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等权益的保障。《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定义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务合同。 (三)综述范围 本文参考了2008-2010年间发表于《学习月刊》、《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劳动保障世界》、《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保护的论文

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保护的论文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走进大学校园,走上学习之路。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大学生们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各种兼职、实习机会层出不穷,但是种种劳动问题也随之出现。在这样的背景下,关于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保护的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一、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 作为从事劳动的一方,大学生享有的劳动权益无疑是十分重要的。然而,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首先,大学生在兼职、实习中常常遇到违法违规行为,如“黑心厂家”未经正规程序录用,劳动报酬过低等问题,这些都给大学生带来了经济负担和身心压力;其次,大学生在工作过程中也存在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等方面的危险,如果出现意外事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二、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显然,保护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对于实现社会公正、平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国家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于个人而言,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的保护也对于保护大学生的人身安全、促进个人成长、增强就业竞争力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保护的实现途径

一、制定相关政策: 政府应加大对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通过出台合法法律,制定相关劳动政策来创造一个完善的大学生劳动法保障体系。 二、强化宣传教育: 通过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加深大学生对于自身权益保护的了解。 三、建立劳动法律支持机构: 国家或相关社会团体建立大学生劳动法律支持机构,为遭受不公正待遇的大学生提供辩诉和法律援助,保障大学生劳动权益。 四、完善大学生劳动法律救济机制: 对于大学生工作过程中遭受不合理的待遇和安全隐患的问题,应该建立完善的大学生劳动法律救济机制,及时对于相关纠纷进行处理。 四、结语 大学生是社会的未来,他们的个人生活、学业和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变化都影响着未来社会的各个领域。大学生作为一支重要的创新力量,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大学生的劳动问题,保障其合法权益,为大学生提供更加公平、公正的就业环境。

劳动法优秀论文

劳动法论文 浅谈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劳动合同法律问题

浅谈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劳动合同法律问题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大学生就业的渠道越来越多,社会给大学生提供的就业环境也越来越宽松。但是大学生在就业力市场、劳动关系当中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如何在纷繁错综、竞争挑战合作并存的社会中正确的保护自己,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了摆在即将进入社会的当代大学生们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一定要学会使用劳动合同法来维护我们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的订立时学会维护我们的劳动权益,在劳同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时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时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让违法分子损害我们的正当利益。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劳动法劳动合同权益 引言 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大学生和其他新生长劳动力一样,逐年增加,而经济增长的就业弹性却在持续走低,大学生在就业力市场、劳动关系当中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损害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在纷繁错综、竞争挑战合作并存的社会中正确的保护自己,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了摆在即将进入社会的当代大学生们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毕业后就要踏进社会工作,需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我们该如何使用劳动合同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出现的问题 (一)大学生方面出现的问题 由于大学生普遍存在法律知识的欠缺、就业的压力大、对自己未来目标规划不清,以及学校为了提高就业率对大学生签订就业协议的高要求、对就业指导的不重视等因素的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常出现一些问题:(1)错误地认为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 (2)越过就业协议直接签劳动合同。 (3)对自己在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不了解。 (4)大学生对合同中存在的不合理条款敢怒不敢言。 (5)签订合同时出现的自身诚信问题。

劳动法学论文

劳动法学论文 推荐文章 本科法学论文劳动法学热度:劳动法学毕业论文热度:劳动法学毕业论文热度:劳动法学研究论文热度:劳动法学年论文热度:劳动法学课程是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为目标的本科院校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主要课程之一,也是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必修课程。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劳动法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劳动法学论文范文一:新劳动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影响思考【摘要】人力资源管理作为企业管理工作中重要的环节,受到企业足够的重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也源于人力资管管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实行影响力当前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情况。本文就新劳动法实施后对企业人力资管原理的影响和对策进行深入简出的分析探索,希望能够对企业的发展能够有积极正面的影响。 【关键词】人力资管管理;新劳动法;企业;影响及对策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这也对各个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有着很深的影响,这对于企业是新的挑战,传统人力资源管理必将进行新的变革。 一、新劳动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1.对企业规章制度方面影响。 新劳动法规定,企业单位在进行关乎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如若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或重大事项时,需要在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平等对话并讨论商定,提出的方案和意见需经双方友好协商进行制定。这项规定的实施,无疑将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权利扩大,对劳动者在企业规章制度过程中有了更多的参与权和话语权,这对企业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提出了更高的民主性要求。 2.对企业招聘方面的影响。 新劳动法通过硬性规定强制缔约和加大违法成本的措施,以使企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论文

浅析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及其关系摘要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稳定社会和安邦兴国的根本大计,是一件“关乎国运、惠及子孙”的大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虽然人们都认识到了社会保障在社会层面的重要性,而对其法律层面的认识还不够,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本文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与分析; 关键字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关系思考 前言当前,我国正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时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企业的优胜劣汰和职工的下岗、失业已成为一种经常发生的社会经济现象,妥善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是推进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 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简介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劳动法是调整劳动者与资本所以者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 1.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共性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共通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而且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即便是德国俾斯麦颁布的社会保障法典,也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状况为基本动因的; 2.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 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法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公民劳动者、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因社会保

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发生的关系; 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所涉及的对象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军人等不适用劳动法,而社会保障法的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公民劳动者; 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当是该社会的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那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需要某些特殊帮助的人;同时,社会保障也对社会成员中的特殊对象给予特殊帮助;社会保障的特殊对象主要包括因退休、失业、患病、伤残、生育等造成的失去或中断收入来源而需要社会特殊帮助者;这些成员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与竞争能力,使收入中断、减少或丧失而影响了基本生活,从而得到社会给予的特殊保障; 二、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 以社会保障中与劳动法较为接近的社会保险为例,可以概括出两者的区别:首先,性质不同;劳动关系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社会保险关系与社会保障相联系;其次,主体不同;劳动关系涉及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关系,而社会保险关系涉及的关系则更为复杂;在养老保险中至少涉及国家、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劳动者四方主体;在医疗保险中则更涉及医院、药店等一些主体;再次,内容不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具有多重性,即一个劳动者可以建立多个劳动关系;基本的社会保险关系具有单一性,一个劳动者只能建立一个社会保险关系;最后,后果不同;劳动关系引发的劳动争议,由于具有某些私法关系的特点,主要适用民事程序来解决;社会保险争议引发的争议,由于具有较强的公法性,应主要采用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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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 论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 学院:哲学与法学学院 班级:法学091

姓名:刘硕 学号:2009092024 【摘要】非标准劳动关系包括劳务派遣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双(多)重劳动关系等形式。非标准劳动关系在劳动规则、劳动工时、劳动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等方面都不同于标准劳动关系,并对传统劳动法律提出了挑战。我国应完善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更新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基本理念,并确立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核心劳工标准,保护非标准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关键词】非标准劳动关系;标准劳动关系;劳动法;劳动者 【正文】 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劳动关系亦发生了深刻变化。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的流动逐步增强,就业形式越来

越灵活、弹性,非标准劳动关系得到了迅速发展,并日益冲击着标准劳动关系。然而,对于非标准劳动关系,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非标准劳动关系的保护处于模糊和边缘化的状态,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由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和非标准性而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学界在非标准劳动关系问题上也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大部分研究都是针对某一具体形态的非标准劳动关系,整体性研究较少。这种状况与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发展状况很不相称,阻碍了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并必然影响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如何尽快建立起一种与非标准劳动关系内容和特征相适应的法律调整模式,维护这些处于法律边缘地带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适应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演变和用工形式的多样化,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基于此,本文试图从理论上探讨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以期对我国的相关立法有所裨益。 一、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内涵厘定 非标准劳动关系是相对于标准劳动关系而言的。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标准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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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历的问题和困难,整体沦为城市的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工问题”。 一、农民工对中国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城镇化、工业化步伐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大量农民拥向城市,成为城市建设的新生力量。近年,国家统计局、农业部、计生委、劳动保障部等部门都对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和监测。劳动保障部2012年5月快速调查统计,目前在城镇的农民工总数约为9947万人。从我们过去进行的抽样调查结果看,农民工的实际规模必然大于快速调查统计数据,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中大约有23%进入农村从事非农产业。按照这样一个比例,加上补足5%的漏报比例,可以推算农民工流动就业的数量约为1.4亿【1】。当然,也有专家估计,我国农民工数量在2亿左右【2】。数以亿计的农民离开家乡,流向东南沿海和全国其他地区,成为这些城市的建设者。深圳由一个边陲小镇,仅用十几年的时间就变成一座拥有700万人口的现代化大城市,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人们从实际中逐渐认识到,农民工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不可忽略和替代的重要贡献,他们不仅创造了大量的国民财富,促进了输入地与输出地经济的发展,而且成为先进文化和现代城市文明的传播者,成为维系现阶段我国社会工农联盟最现实的纽带。 从行业特点看,农民工广泛分布在制造业、建筑业、社会服务业、住宿餐饮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已成为产业大军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加工制造业中农民工占68%,在建筑业中接近80%,在第三产业的批发、零售、餐饮业中占52%以上【1】。外出农民已经成为对中国城乡经济发

浅析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劳动法保护的现状及问题-劳动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浅析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劳动法保护的现状及问题-劳动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 摘要:高校毕业生就业是指大学最后一学年的毕业生, 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和工作。高校毕业生劳动就业除了构成传统劳动关系外, 还可以建立非标准劳动关系和非劳动关系。高校毕业生创业涉及劳动法的分类适用, 需从劳动关系的界定标准、多元化的法律关系及其调整模式, 以及社会保险机制和立法体系的健全等方面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劳动法保护机制。 关键词:毕业生; 就业; 劳动法; 在劳动用工领域, 高校毕业生是一个特殊群体, 理论和实务界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能否适用及其如何适用劳动法问题一直存有争议。高校毕业生就业不仅涉及劳动立法、政策背后的公共政策和社会性因素, 也涉及就业、创业、劳动关系及劳动者的界定标准, 还

关涉劳动者的分层保护与劳动法分类适用等问题。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保障体系的构建, 是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化、法制化的基础, 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旨在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劳动法适用相关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研究, 以期有助于劳动立法的完善。 一、相关概念及研究范畴的界定 按我国当前高校教育模式及进程来看, 大学生就业大致可分为如下三类:一是利用学业之余在校内外的兼职, 此种就业以勤工俭学为主要目标;二是各种形式的实践教育和教学实习, 以教育和教学为主要目标, 本质是一种实践教学;三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或毕业实习, 此种用工以就业为主要目的, 本质上是一种岗前培训。根据《普

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 6号) 相关规定(1) , 高校毕业生一般是指应届毕业生, 具体是指进入大学教育的最后一学年起算至正式毕业。探讨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劳动法保护问题, 需厘清相关概念以及本论题所涉范畴。 1. 就业与创业:基于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之实践 就业和创业是一组基于就业立法、政策及社会统计层面上的概念, 本质上是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的实践过程。一般而言, 就业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愿意从事劳动的人, 从事能够获得相应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合法的社会经济活动(杨德敏, 2013) 。就业的概念范畴要大于创业, 即无论是创业还是作为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都属于就业或称广义上的就业, 而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则属于典型意义上的就业, 或称劳动就业, 也可称为狭义上的就业。 2. 实习与见习:劳动政策层面的考察

劳动纠纷论文(推荐论文8篇)-劳动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劳动纠纷论文(推荐论文8篇)-劳动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 近年来,随着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员工与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双方当事人都学会用法律武器来扞卫自身利益,劳动纠纷案件的数量与处理难度只增不减。下面是劳动纠纷论文8篇,供大家借鉴参考。 劳动纠纷论文第一篇:劳动争议纠纷产生原因与化解策略 摘要:随着经济形势逐步向好,我国将进一步深化经济结构的转型和升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劳动争议矛盾纠纷呈现持续时间长、涉及人数多、处理难度大的特点,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基层社会的稳定产生了一定影响,为助力我国十三五时

期经济转型升级目标的顺利实现,劳动争议矛盾纠纷的化解应得到相当的重视。 关键词:劳动争议; 矛盾纠纷; 矛盾化解; 社会不断进步、经济高速发展,劳动者工作状况也不断改变,这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矛盾纠纷层出不穷。新形势下,如何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并在帮助企业正常经营的同时,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确实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1 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形势逐步向好,我国也将进一步深化经济结构的转型和升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在,大多数

用人单位提高了对劳动者知识、技能等各个方面素质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劳动者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增加了他们的就业成本。同时,越来越多新生代农民工就业理念明显转变,对薪资、福利、发展空间等事项的要求今非昔比。故一旦双方产生劳动争议,将呈现持续时间长、涉及人数多、处理难度大的特点。有的矛盾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基层社会的稳定可能产生一定影响,所以处理这类纠纷慎之又慎。 从宏观来说,为我国十三五时期经济转型升级目标的顺利实现,也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矛盾纠纷必须妥善处理、稳妥化解。 从微观角度,每一个企业、每一个劳动者都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推动力,目前我们正处于制造向智造转变的阶段,这需要每个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努力、创造。把劳资这二者的关系协调并融合好,必将以点滴之功助力国富民强。

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国家开放大学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 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姓名: 学校: 学号: 指导教师: 定稿日期:

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摘要】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一裁二审、仲裁前置”,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机构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得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这种“先裁后审”的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确实发挥过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出现了频繁的社会交往,社会关系的复杂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增多,案件性质日趋多样化,“一裁二审”模式的弊端逐渐显现。本文主要研究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从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出发,研究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探讨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最后提出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的协调对策,以期对完善我国劳动仲裁制度提供相关参考依据。 【关键词】劳动诉讼劳动仲裁关系协调

目录 引言 (1) 一、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相关概念界定 (1) (一)劳动诉讼的含义与特征 (1) 1.劳动诉讼的含义 (1) 2.劳动诉讼的特征 (1) (二)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 (2) 1.劳动仲裁的含义 (2) 2.劳动仲裁的特征 (2) 二、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分析 (3) (一)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联系 (3) (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4) 1.仲裁前置损害当事人诉权 (4) 2.“一裁二审”浪费社会资源 (4) 3.程序重叠弱化仲裁职能 (5) 三、我国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的协调 (6) (一)确定裁审关系的基础 (6) (二)构建多元化调解模式 (6) 四、总结 (7) 参考文献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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