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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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并可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及从其他境外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以及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境外资金往来自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不占用企业外债指标,但应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10%的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10%的部分境内运用。

第四条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净融入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外债额度,净融出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对外放款额度。

第五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也可以选择开立其中任何一个账户。

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应经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办理;仅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可在第四条规定额度内由境外直接进出入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仅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对外放款通过该账户办理。

跨国公司、银行应做好额度控制,确保任一时点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不超过规定额度。

第六条开户银行应为近三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 类及以上的银行。主办企业原则上选择不超过3家境内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作为办理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依据本规定对相关账户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

开户银行办理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后考核等次为B(不含)以下的,可以继续办理原有相应业务。

第二章业务备案

第七条满足以下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外汇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四)上年度外汇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参加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境内成员企业合并计算);

(五)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

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六)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第八条主办企业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应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备案,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包括跨国公司基本情况,业务需求;主办企业基本情况,参与企业名单、股权结构;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的授权书等。选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还需列表说明参与的境内外成员企业名单,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等。

(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财务公司需提供);境外成员企业只需提供注册证明。

(三)企业与开户银行联合制定的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控制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经签署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1);选择2家以上(含)开户银行的,应明确外债、对外放款集中额度在各家开户银行的具体分配。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主办企业首次申请集中外债额度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应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成员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每家成员企业可用外债额度、已登

记外债签约额及提款额、集中的外债额度。

(二)参与集中或者部分集中外债额度的成员企业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外债业务查询中的尚可借债额、外债签约登记列表及外债业务条线查询列表信息打印界面。

特殊敏感行业不得参与及共享归集的外债额度。

第十条外汇局应在主办企业提交完整的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备案通知书应包含外债、对外放款资金融出入额度等。

第十一条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当遵守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并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包括自身资产负债业务)分账管理。

第十二条业务办理期间开户银行、主办企业、成员企业等发生变更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分局变更备案。

开户银行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开户银行申请。主要包括:变更开户银行的原因,拟选择的开户银行,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

(二)拟新开户银行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控制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

(三)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

(四)经签署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办理确认书》。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成员企业、主办企业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业务种类变更的,除参照第八、九条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外汇局将通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或取消主办企业业务资格;其他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并向外汇局进行成员企业变更备案。

第十四条主办企业存在外汇违规行为的,自处罚生效之日起,取消主办企业业务资格;成员企业存在外汇违规行为,自处罚生效之日起,取消该成员企业参与业务资格。

第三章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管理第十五条主办企业应持备案通知书到银行开立国内和(或)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国内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收到外汇资金后应优先偿还透支款。根据业务需要,该账户项下可设立分账户。

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开户数量不予

限制,但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第十六条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收支范围。

(一)收入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从境外直接获得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2、境内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再投资专用账户、外债账户划入;

3、规定额度内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入的从境外借入的外债和偿还的对外放款本息;

4、购汇存入(经常项目项下对外支付购汇所得资金、对外放款或购汇偿还外债资金);

5、理财产品的本息;

6、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同一跨国公司未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收入范围还包括规定额度内从境外借入的外债资金或者收回的对外放款本息。

跨国公司向境内存款性金融机构借入的外汇贷款不得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归还外债、对外放款等项下外汇贷款除外)。

(二)支出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向境外的经常项目外汇支出;

2、向境内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再投资专用账户、外债账户划出;

3、规定额度内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出的对外放款和偿还的外债本息;

4、结汇;

5、理财产品本金划出;

6、交纳外币存款准备金;

7、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同一跨国公司未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支出范围还包括规定额度内对外放款和偿还的外债本息。

第十七条跨国公司集中的外债额度=参与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 参与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已登记中长期外债签约额-参与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已登记短期外债未偿余额-参与部分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保留的外债额度。

第十八条主办企业可以集中成员企业全部外债额度,也可以集中部分外债额度。

主办企业集中全部外债额度的,自递交申请之日起,成员企业不得自行举借外债。集中部分外债额度的,所余外债额度仍按照现行外债管理规定办理。具体管理办法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与所涉外汇局核实后商主办企业及其开户银行制定,且所涉外汇局之间应按季度核对外债数据。

第十九条主办企业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从境外融入的外汇资金需办理外债登记。外债登记实行分债权人分币种填报,即企业对每个境外债权人的每个币种的负债视为一笔外债。企业在办理与外债提款、还本付息相关的业务时,应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并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中准确填写相应的业务编号。主办企业应在签订外债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且在首笔外债资金入账前,到外汇局办理签约登记手续,外债变更登记按现行规定办理。

同一跨国公司未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借入外债资金,在规定额度内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跨国公司对外放款,遵循现行外汇管理程序办理。对外放款额度超过境内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50%的,可以向分局申请。分局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境外经常项目收付以及结售汇,包括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等,由经办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银行应当要求主办企业提供相关单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银行、主办企业应当分别留存相关单证5年备查。

第二十二条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可集中办理经常项下、直接投资、外债和对外放款项下结售汇。

企业归集至主办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和境内再投资账户资金)、外债资金在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入主办企业对应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可在各成员企业经营范围内审核真实性后直接支付。银行留存相关单证5年备查。

企业及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地报送结汇和支付数据至外汇局相关业务信息系统。银行应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汇发[2012]60号)

附件4《外汇账户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要求报送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开关户及收支余信息,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账户性质代码为2113,账户性质名称为“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银行应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的要求,通过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与其他境内人民币账户之间的收付款信息。

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和外债资金结汇用途应遵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和外债资金指定用途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和衍生产品投资;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

(四)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成员企业可申请在财务公司办理上述结售汇业务,也可由主办企业以其名义在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财务公司为成员企业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并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数据。

第二十三条开户银行或财务公司应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代码为“3600”)和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代码为“3601”)信息。

第二十四条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跨境资金收付均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中关于跨境资金收付的国际收支申报要求进行申报。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境内非居民间的资金收付,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11]34号)中关于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间交易的要求进行申报。有关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国际收支申报执行本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但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12]4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关于境内居民之间资金划转要求报送有关数据。

第二十六条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申报及升级

报送系统的通知》(汇综发[2012]14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的规定进行申报。其中,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的境外成员企业资金或从境外借入资金均应申报为主办企业的对外负债。

第四章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集中收付汇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

轧差净额结算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核算其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目项下外汇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一定时期内外汇收付交易为单笔外汇交易的操作方式。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第二十八条境内成员企业办理货物贸易集中收付汇或货物贸易轧差净额结算时,应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除外),并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通过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主办企业可以根据境内成员企业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

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办理原路退汇的,主办企业应当到外汇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并提供书面申请、原收入

/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出口合同、退汇合同等。

第三十条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不得参加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款或轧差净额结算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主办企业应对两类数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一类是集中收付款或轧差净额结算时主办企业的实际收付款数据(以下简称实际收付款数据);另一类是逐笔还原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前各成员企业的原始收付款数据(以下简称还原数据)。

实际收付款数据不为零时,主办企业应通过办理实际对外收付款交易的境内银行进行申报,境内银行应将实际收付款信息交易编码标记为“999999”。实际收付款数据为零时(轧差净额结算为零),主办企业应虚拟一笔结算为零的申报数据,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收付款人名称均为主办企业,交易编码标记为“999998”,国别为“中国”,其他必输项可视情况填报或填写“N/A”(大写英文字母)。境内银行应在其实际对外收付款之日(轧差净额结算为零时为轧差结算日或会计结算日)(T)后的第1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完成实际数据的报送工作。

对还原数据的申报,主办企业应按照实际对外收付款的日期(轧差净额结算为零时为轧差结算日或会计结算日)确认还原数

据申报时点(T),并根据全收全支原则,以境内成员企业名义,向实际办理或记账处理对外收付款业务的银行提供还原数据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使其至少包括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所需信息。境内银行应在上述还原数据申报时点(T)后的第1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完成还原数据基础信息的报送工作;第5个工作日(T+5)中午12:00前,完成还原数据申报信息的报送工作。

申报单号码由发生实际收付款的银行编制、交易编码按照实际交易性质填报。境内银行应将还原数据的“银行业务编号”填写为所对应的对外实际收付数据的申报号码,以便建立集中收付数据与还原数据间的对应关系。境内银行应为主办企业提供申报渠道等基础条件,并负责将还原数据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传送到外汇局。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主办企业应认真按照本规定及外汇局备案通知书内容开展业务。业务开展期间,相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及时向外汇局变更备案。

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应严格按规定向银行申报跨境资金收付性质,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三十三条开户银行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及提交的材料,做好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对其相关外汇资金变动,做好相应登记备案;对资金流动,做好监测、审核和额

度管理。

第三十四条开户银行应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等账户信息、国际收支申报、境内资金划转、结售汇等数据,审核企业报送的业务数据,协助外汇局做好非现场监测。

第三十五条分局应采取下列措施确保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政策落到实处:

(一)完善工作机制,责任到人,及时准确报送数据。指定牵头处室并1名工作联系人负责向总局报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每月10日前以局发文形式向总局报告业务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每季度一并报告辖内办理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企业名单等基本情况。一年后,以综合部门名义每月报告统计报表;每季度报告辖内办理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企业名单等基本情况;每半年报告业务情况(有关报表见附2-5)。

(二)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充分利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平台等现有外汇管理系统,建立跨国公司名单功能设置,全面分析国际、国内资金主账户外汇收支、结售汇、资金划转、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等数据信息。

(三)做好银行和企业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满足企业需求,逐步形成合理的跨境资金双向流动格局。督促银行建立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保障。必要时,可要求主办企业对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合规性等

进行审计。

(四)根据本规定及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化准入条件等操作规程,按程序向总局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企业发生异常情况及违规行为,分局应暂停或取消办理本规定范围内的各项业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开户银行发生违反“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真实性审核规定等违规行为,应取消办理本规定范围内各项业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跨国公司是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不含财务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

成员企业,是指跨国公司内部相互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分为境内成员企业和境外成员企业。

主办企业,是指履行主体业务申请、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的跨国公司或取得跨国公司授权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家境内公司。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其从事跨境资金交易应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的NRA账户(Non-resident Account)以及在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离岸银行业务部开立的OSA账户

(Offshore Account)。

第三十八条单一企业集团符合内控制度完善、上年度外汇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最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等条件的,可以根据业务实际,申请单独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办理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业务,以及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简化单证审核、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办理结汇手续等;或者单独开立国际资金主账户,集中管理境外资金。

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框架下委托贷款,应遵守有关境内外汇贷款管理规定,无需开立并通过实体外汇账户办理相关业务;成员企业之间可直接划转资金,无需先上划至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再下划至成员企业。

第三十九条外汇局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外汇收支形势及业务开展情况,逐步完善和改进政策内容。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国公司集中收付业务数据报送相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3]47号)同时废止。经外汇局批准已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跨国公司,可以继续适用原来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框架和政策,也可以提供变更后的业务需求等材料(已经提供的材料无需提供),向分局备案后适用本规定。

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现状和特点

1、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现状和特点 1.1投资努力加强 根据对外经贸合作部的统计数据,从2005年1月到12月,中国外资总额为692亿美元,比同时期增长10.43%;实际利用外国资本469亿美元,比同时期增加14.90%。2002年1月到12月,外资总额为439.9亿美元,比同时期增加31.47%;实际利用外资245.79亿美元,比同时期增长18.69%。到2002年6月末,外资总额为7892.8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4198.02亿美元。 1.2投资项目系统化 跨国公司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潮流,增强自身竞争力,“服务”趋势加强。同时,跨国公司也加强在制造产业链中的营销,物流,研发,售后服务,把一般制造业,制造业装配线转移到发达国家和地区。因此,中国变成了跨国公司制造业发展的首选地。 1.2.1继续投资制造业 在中国加入WTO后,给跨国公司投资中国制造业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跨国公司已经在制造业领域的投资上采取了一系列的新措施。他们已经作出调整,和投资计划一致。大型跨国公司已经在中国投资并建立了几个甚至几十个制造公司。中国制造公司已经在许多消费型生产领域具有相当强的实力,关于这些领域,跨国公司没有再投资和建立新的工厂,而只是向某些制造产业项目进行采购。 1.2.2投资产品服务产业 随着中国加入WTO,跨国公司逐渐进入中国服务业领域。包括银行金融产业,保险业和证券业,包括批发、零售、外贸、分销的物流产业还包括法律咨询产业、会计、管理、公共关系等成为跨国公司投资的热点。跨国公司正在促进它在中国的公司投资到当地的总部。一些公司把中国的总部作为亚太总部。同时,许多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操作中心。在当地总部之下,也经常有采购中心、分销中心、研发中心、培训中心、媒介中心等等。 1.3投资区域集中化 自从2005年,跨国公司已经增加投资到渤海经济圈,把北京和天津作为中心;增加投资到扬子江经济圈,把上海作为中心;增加投资到珠江三角洲地区,把香港作为中心。到2005年,85.96%外资分布在东部地区,8.78%分布在中部地区,5.26%分布在西部地区。以上数据表明:近几年,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并不像人们希望的那样增加中西地区的投资,而是依然把东部地区作为投资的关键地点,并且有扩大在东部投资的趋势。 1.4投资方式多元化 1.4.1根据UNCTAD’S的统计数据,跨国并购在中国可能10亿到20亿美元。中国每年引进外国直接投资大约300到400亿美元,将近5%是跨国并购,其他大部分是新建项目投资。同时,在中国出现一些非典型并购。当建立合资,许多持有现金和技术的外国商人被估计为股本,获得中国企业的已经存在的股本。对于中国方面,这也是合并和收购的一种形式。例如:美国福特电机公司用4千万美元采购中国江陵汽车公司80%B股,因此导致江陵汽车20%的资本股变为江陵汽车重要股份。 1.4.2从合资到独资 独资趋势不是跨国公司最近的新趋势。自从1997年以来,中国的外资企业数多于合资企业数量,从2000年开始,外资企业实际使用外资额超过合资企业。,从发展趋势可见,独资企业越来越超过合资企业。例如,中国外资额为1 5643,合同金额430亿美元;新的外商合资8894,合同外资176亿美元。独资企业项目数是合资企业项目数的2倍。 1.4.3从单个投资单个项目到投资产业链 大型跨国投资不是单独在中国,而是完整的产业链投资。跨国公司能驾驭完整的产业链投资到一起,或者在中国建立必要完整的系统,它能获得在中国竞争的主动权。Nokia是一个在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 (一)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一) 1问:《跨国公司外汇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汇发[2014]23号)发布后,《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文作废吗? 答:汇发[2009]49号继续有效。如果资金池是基于汇发[2009]49号文搭建的,仍按原法规执行。如需调整为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按照23号文备案。 2问:汇发[2014]23号第二条和第三条强调跨国公司应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账户,如何理解所在地? 答:23号文之所以规定国内、国际资金主账户应在主办企业所在地银行开立,主要是考虑所在地外汇局对试点企业的有效监管。所在地可以理解为主办企业注册所在省级区域。 3问:在企业只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情况下,该账户能否对境外成员企业进行集中收付汇及净额轧差?能否与境内、外客户发生经常项目下收付汇? 答:如只开立国际资金主账户,可以做境外成员企业间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在功能及定位上与国内外汇资

金主账户仍存在区别,不能与境内成员企业发生经常项目资金往来。境外成员企业如需与境内成员企业叙作经常项下集中收付汇及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应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 4问:国际、国内资金主账户是否可以在不同银行开立? 答:企业选择双账户结构(国内主、国际主同时开立)时,原则上在同一家银行机构开立国际、国内主账户对应的账户体系,但可以在多家银行(最多3家)开立多套类似账户体系。但如能满足监管要求,也可以开在不同银行。 5问:国际主账户多币种之间是否可以自由进行外汇买卖、进行币种转换? 答:国际资金主账户为多币种账户,不同币种资金均可以纳入。这些不同币种账户间资金可以通过银行进行买卖,也可以在实行外债规模管理的条件下调入国内资金主账户。但外币资金不可办理结汇。 6问:国际资金主账户是否需缴纳存款准备金? 答:根据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办理。

跨国公司对华投资的现状及影响

西安工业大学北信学院 跨国公司对华投资的现状及影响 院系:经管系 专业:国际贸易 班级:1班 学号:B09040124 提交日期:2012 年 5 月23 日 姓名茹雪学年论文成绩

跨国公司对华营销策略分析 1 跨国公司对华投资的现状: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低位日益突出。目前,跨国公司在华分支机构已经占到了我国工业增加值总额的23%,税收的18%和出口额的48%,外资流入存量占GDP的比重也从1995年的19.6%上升至2000年的32.3%。《2002年世界投资报告》指出,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1995年仅为20亿美元,2000年增至410亿美元,同期的我国整体的出口规模也从260亿美元迅速增至2490亿美元;初级产品和资源加工产品的出口比重从1985年的49%降至2000年的12%,二同期高科技产品的出口比重则从3%增至22%。在华设立的跨国公司子公司在出口中所占的比重从1989年的不足9%增值2001年的48%,其在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中的比重增长更为迅速,从1996年的59%增至2000年的81%。时至今日,跨国公司已经成为我国部分高科技行业出口增长的支柱。这些高技术行业包括电子元器件行业、自动化数据处理设备和移动电话等。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资料显示,在2001年中国吸引了470亿美元的对外直接投资(FDI),比起2000年上升了15%。较低的劳动成本,加入WTO以及迅速发展的本地消费者市场是中国成为了亚洲最有吸引力的地方。A.T.Kearney最近的一项研究也表明,中国已经取代美国,成为世界上最能吸引大型跨国公司投资的地方。大型跨国公司的生产网络纷纷登陆中国。世界500强企业中,已有近400家在中国投资了2000多个项目。这些新增加的投资,许多是投向技术密集型产业,目前主要的电脑、电子产品、电信设备、制药、石油化工和发电设备的制造厂商已将它们的生产网络扩大到中国。着眼于在中国市场的整体战略投资,跨国公司对产业链中的上、中、下游的各阶段进行纵向投资并强化了销售、售后服务网络及培训中心的建设。同时把分散在中国的单个投资项目整合为一个统一的系统,从而最大限度地使资金、人员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并优化组合,产生整体效益。 4 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影响

综合题库-外汇部分

外汇综合题库 1、()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交往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进出口货物、输入输出的服务、对外应收及应付的收益,以及在无同等回报的情况下,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发生的提供或接受经济价值的经常转移。 A:国际交易项目 B:资本项目 C:经常项目 D:进出口项目 【本题答案:C】 2、()是指以一定单位的外国货币为基准,将其折合为一定数额的本国货币的 标价方法。日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标价法,如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为6.5,即1美元兑6.5元人民币。 A:直接标价法 B:间接标价法 C:基准标价法 D:标准标价法 【本题答案:A】 3、()是指由货币当局规定汇率,两国货币比价基本固定,汇率只能在一定范 围内波动,所有外汇交易必须按照这一汇率进行,如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A:基本固定汇率 B:固定汇率 C:浮动汇率 D:爬行盯住汇率 【本题答案:B】 4、()是指境内机构(担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物权法》及《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保证、抵押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或以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担保法》第四章或者质押等形式,向境外机构(担保曼益人)承诺,当债务人(境内外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担保人履行义务或者受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务权法》的规定,将抵押物、质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 A:外保内贷 B:内保外贷 C:对外担保 D:资产抵押担保 【本题答案:C】 5、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巾运营管理集巾收付汇是指主办企业通过()集巾代理 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 A:国际资金主账户 B:国内资金主账户 C:资本金账户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二).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二) 1问:国际、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是否可以做账户质押? 答:主办企业向境内机构借用贷款时,不得对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设立质押。鉴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资金已实行意愿结汇,主办企业可对该账户内资金设立质押。 2问: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外债资金是否区分外债额度来源的企业性质而适用不同的外债结汇政策?现有外债账户是否适用意愿结汇政策? 答:集中至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中的外债均可按规定以主办企业名义办理意愿结汇,无须区分外债额度来源的企业性质,即无论是中资还是外资企业的外债均可意愿结汇。现有外债账户执行现行规定,不适用意愿结汇政策。 3问:汇发[2014]23号文第四条规定国内、国际外汇主账户之间净融入额不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外债额度,净融出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对外放款额度。其中的“净”头寸的背景及含义是什么? 答:之所以采取“净头寸”管理,主要是考虑监管的有效性与便利性。流入(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向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 划入与流出(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出之差为正值时,应小于外汇局核定的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外债额度;上述差为负值时,其绝对值应小于外汇局核定的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对外放款额度。 4问:汇发[2014]23号第十五条有关国内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透支问题,是否仅局限于隔夜? 答: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中的账户透支应符合银行经营惯例和国际通行规则,但透支时间应合理,不能无限延长。

5问:汇发[2014]23号文规定,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10%的额度内境内运用。目前合作银行分行的资金每日需上存至总行,由总行统收统支,请问10%额度内资金如何实现境内运用? 答:各银行可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各自经营实际,确定10%资金境内运作的具体模式和具体路径。原则上银行分行吸收的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存款,应当按日全额上收总行,由总行在境外开立专户存储,90%资金调至该专户境外使用,10%资金留存境内使用。 6问:汇发[2014]23号文第二十二条规定,成员企业归集至主办企业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 (包括外汇资本金、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和境内再投资账户资金),以及来源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资金,是否可按照原支付结汇制支付?还是必须意愿结汇后通过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对外支付? 答:企业可自主选择原支付结汇制支付或意愿结汇后通过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对外支付。

(完整版)资金池简介

资金池 一、基本概念 资金池(Cash Pooling),字面上看是把资金汇集到一起形成一个像蓄水池一样的储存资金的空间。资金池最早是由跨国公司的财务公司与国际银行联手开发的资金管理模式,以统一调拨集团的全球资金,最大限度地降低集团持有的净头寸。现金池业务主要包括的事项有成员单位账户余额上划、成员企业日间透支、主动拨付与收款、成员企业之间委托借贷以及成员企业向集团总部的上存、下借分别计息等。 花旗银行对现金池的定义是:资金池结构是用于企业间资金管理的自动调拨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实现资金的集中控制。现金池结构包含一个主账户和一个或几个子账户。现金池资金的自动调拨通常在日终发生,调拨的金额取决于各子账户的日终金额和目标金额,即日终时各子账户余额为所设定的“目标余额”,而所有的剩余资金将全部集中在主账户。 汇丰银行在2006年亚太区现金管理指南中对资金池的定义是:现金池也称利息合计,将多个账户余额进行抵消,并计算净余额的利息。这是将多个账户余额通过转账机制,使资金在账户间进行实质性转移和集中安排。资金集合类别包括零余额账户(ZBA)、目标余额账户(TBA)及自动投资账户。 目前我国不少商业银行如招商银行推出的现金池管理,就是以没有贸易背景资金转移调度、利息需要对冲、账户余额仍然可以分开、账户余额集中的形式来实现资金的集中运作,这是将委托贷款最大限度的灵活应用。在集团与银行双方合作中,银行是放款人,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是委托借款人和借款人,然后通过电子银行来实现一揽子委托贷款协议,使得原来需要逐笔单笔办理的业务,变成集约化的业务和流程,实现了集团资金的统一营运和集中管理。 我国一些大型企业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有收支两条线、内部银行、资金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而且又以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两种方式居多。资金结算中心通常是在企业集团内部设立的、办理集团内部各成员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它通常设立于财务部门内,是一个进行独立资金运作运行的职能部门。财务公司是由人民银行批准,在集团下设立并为本集团成员企业提供发展配套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现状、影响因素及趋势分析

2009年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现状、影响因素及趋势分析 摘要 本文以中国为主要研究对象,构建了一个研究FDI外部性对东道国产业发展影响的理论分析框架。FDI以其强大的资本存在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巨大的外部效应,这种资本存在由于其规模巨大,对东道国的整个宏观经济产生了外在的影响,因此,研究FDI外部性对东道国宏观经济的影响也就有其必要性。 FDI外部性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影响,一方面带来了国民收入的增加,但同时又加剧了国民收入的差距;另一方面,FDI带来了总就业量的增加,但同时也带来的就业的挤出。FDI对其他方面,如环境、对外经济关系的负面影响,更是日益严重。因此,目前我国已为利用FDI付出了较高的代价,并且FDI已对我国产业安全构成了一定的威胁。 考虑到我国目前利用外资所面临的国际和国内新形势,本文认为有必要重新审视跨国公司及其FDI在中国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应当把促进中国本土企业、产业的成长和发展,实现中国的自立发展作为引进外资的战略目标。为此,从对外的引资政策和国内的配套政策做出了相应的分析。 关键词:国外直接投资,产业安全,外部效应,引资政策

The Status Atation, Impact of Factors and Trend Analysis about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in China Abstract:The article mainly explores the impact of FDI-induced externalities on industrial development in the host countries and takes China as a case study. An analytical framework studying the impact of FDI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externalities on a host country’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has been constructed. The mere capital existence of magnitude can also cause immense externalities on a host country’s macro economy, which make it necessary to study the impact of FDI externalities on domestic macro economy. Considering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FDI trends, the article conclude that the role and status of FDI in China’s economy should be reexamined and China should set up new FDI strategy focusing on fostering local enterprises. To achieve the strategic goal, the associated policies have been put forward in the article. Keywords: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 Industry safe, Externalities, FDI strategy

《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2009年10月23日 (总第482期) 一、经贸快讯 1.《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於10月12日发布上述《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是指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境内企业)按规定使用境内自有外汇资金的行爲,包括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实施外币资金池管理、通过内部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第三条);(b) 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或合资格的内部财务公司(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进行。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可在委托贷款的法律框架下通过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进行(第四条);(c) 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应当以其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可自由支配的外汇资金进行;应坚持全收全支原则,不得自行轧差结算,并应参照国际金融市场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水平约定拆放利率(第五条); (d) 境内企业委托贷款资金不得结汇使用,不得用於质押人民币贷款(第六条);以及(e) 由同一境外母公司控股的境内企业内部成员适用此规定(第二十八条)等。此外,《规定》还就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的方式、审核程序及审批权限作出了明确。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於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汇发【2009】4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人就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答记者问 2.《关於推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於10月16日发出上述《意见》,就消费品工业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两化融合”)提出了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提出了轻工、纺织、医药及食品行业的重点任务;以及(b) 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包括制定出台促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综合政策措施及鼓励发展面向行业“两化融合”的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於推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09〕508号) 3.《关於鼓励政府和企业发包促进我国服务外包産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商务部等9个部门於9月23日联合发布上述《意见》,鼓励政府和企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数据处理等不涉及秘密的业务外包给专业公司。主要内容包括: (a) 制定相关的发包规范和服务供应商提供服务的技术标准;(b) 研 究建立服务外包企业服务评价制度机制,选择具有一定承接能力的信息技术服务等服务外包企业,优先承接政府服务外包业务;以及(c) 积极研究将政府或大中型企业现有的IT和相关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剥离,采用多种形式与专业的服务外包供应商整合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关於鼓励政府和企业发包促进我国服务外包産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企〔2009〕200号) 4.《关於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 的通知》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三)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三) 一、国际收支及境内划转等数据报送 (一)试点企业为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在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中进行跨境资金自动扫款(收汇或付汇),如何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答:当试点企业为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在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中进行跨境资金自动收汇扫款时,按现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于T+5期限内完成国际收支申报;当进行跨境资金自动付汇扫款时,试点企业与银行可签订包含所付款项申报信息的一揽子汇款申请协议,境内银行在款项汇出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将申报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二)对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的境内资金划转,如何填报交易编码? 答:根据?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4]23号,以下简称?规定?),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但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

要求的通知?(汇发[2012]4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关于资金划转要求报送有关数据。 具体而言,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的境内资金划转按如下要求填写交易编码:一是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向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款时,应区分资金性质分别申报为:822990(借入外债)、821990(对外放款归还)、322041(利息支付);二是当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款时,应区分资金性质分别申报为:822990(偿还外债)、821990(对外放款)、322041(利息支付)。 (三)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中除通道资金以外所涉外汇账户的境内资金收入,是否需要进行境内收入申报? 答: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除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转外的境内收入管理信息、交易性质等,无需再进行境内收入申报,可通过对应的境内支出申报数据中的收入方账号匹配查询。前提条件是收入方账号一定要填写准确,并及时报送了相关开户信息。 (四)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如何报送结售汇数据? 答:财务公司通过银行办理结售汇的,银行应按现行规定报送结售汇信息;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财务公司账户数据接口规范的通知?(汇发[2012]55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汇发[2012]60号)要求,完善

国外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发展

跨国公司经营与管理论文国外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发展

目录 【摘要】 (3) 一、国外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发展 (4) 二、跨国公司在中国发展的新趋势 (4) 三、跨国公司发展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5) 四、面对国外跨国公司投资发展应采取的对策 (7) 参考文献 (9)

国外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发展 【摘要】跨国公司作为的主要载体,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不断增加有力地带动中国经济融入全球化潮流。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已经进入全方位阶段,投资力度强化,投资项目系统化,投资方式多样化,对中国经济的各个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中国企业如何提高自身素质应对挑战。 【关键词】跨国公司国际投资中国市场

一、国外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跨国公司重点投资的主要是服装、电子元器件、塑料制品、皮革制品等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90年代初期以后,跨国公司多投资于微电子业、汽车制造业、家用电器业、通讯设备业、制药业、化工业等技术、资金密集型行业。进入新世纪以来,高科技产业、金融保险业以及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投资又逐渐成为跨国公司新的投资热点。 改革开放以来,各行业跨国公司都看好中国市场,其投资的产业分布表现为:以第二产业为主,第一、三产业发展迅速。 从统计数据中可以发现,跨国公司对我国的投资大多数集中在那些集中度和规模效应较高的行业里,按照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根据技术水平划分行业的标准,截止2004年底,在统计的1204家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企业中,属于低技术行业的有217家,属于中等技术行业的有684家,高技术行业的有303家。 二、跨国公司在中国发展的新趋势 随着对中国市场环境的逐渐熟悉,以及对中国市场潜力和重要性认识的加深,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呈现出大规模系统化现象。这种大规模系统化,既表现为跨国公司不仅对单个企业进行投资,而且对一个产业的上、中、下游各个阶段的企业进行大规模投资;同时又表现为既投资于生产性项目,又大规模投资于融资、采购、保险、咨询、销售、运输和售后服务等各个运营环节。更加重视其对外投资的全球市场整体性和系统性。 进入21世纪以来,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投资力度加大,研发机构数量增多。包括微软、通用汽车、英特尔、诺基亚、的世界著名跨国巨头在中国都建立有研发机构。在数量增多、额度加大的同时,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投资的形式也出现多样化趋势。目前主要有建立独立的研发机构、与中国高校及科研机构合作或合资进行研发、与中国企业建立技术联盟等形式。

浙江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总则【模板】

附件 浙江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 运营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同时规范辖内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要求,结合辖内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以下简称“浙江省分局”)备案后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跨国公司和开户银行。 第三条浙江省分局负责对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企业进行备案,对相关业务进行统计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所称跨国公司,是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联合体。 第五条本操作规程所称成员企业,是指跨国公司内部相互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分为境内成员企业和境外成员企业。与试点企业无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但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兄弟公司可认定为成员企业。其他关联关系(如协议控制)可由浙江省分局根据具体情况集体审议后确定是否可认定为成员企业。 第六条本操作规程所称主办企业,是指履行主体业务申请、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的跨国公司或取得跨国公司授权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家境内公司。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其

从事跨境资金交易应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七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省级区域,下同)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并可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第八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及从其他境外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以及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境外资金往来自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不占用企业外债指标,但应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50%的部分境内运用。 上述存款可在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10%比例范围内结售汇,相关头寸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第九条跨国公司试行借用外债比例自律管理,可在满足规定条件下,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借用外债(操作规程见附1,预警机制见附2)。 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净融入资金不得超过外债总规模。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净融出资金不得超过对外放款总规模。 第十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也可以选择开立其中任何一个账户。同时开立国内、国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外币资金池业务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外币资金池业务 随着国内外汇政策允许集团公司成员之间以委托贷款方式实现企业外币经常项目账户和资本金账户的资金归集,以及国内商业银行系统网络技术和自身金融产品创新水平的不断提高,外币资金池业务正被越来越多的集团公司所关注。那么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外汇政策发展经历了怎样的过程,商业银行资金池系统到底是怎样的一种新型资金管理形式,能给集团公司资金集权带来何种效益以及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在此项业务的推广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和研究。 标签:商业银行外币资金池业务系统 1 我国外币资金池业务发展的政策背景 “现金为王”的理念在当前企业资金管理中倍受关注。随着企业集团化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对于内部资金的集中化管理和流动性管理的需求变得日益迫切。如何强化企业的现金流管理,提升企业价值成为越来越多资金管理人的工作重点。近年来,随着我国外汇管制不断放松并将最终逐步实现资本项下外汇资金的自由流动的政策背景下,外汇现金集中运作管理在我国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 外币资金池业务作为资金集中管理的一种新方式,在国内已经历了较从时间的政策发展过程。2003年7月根据跨国公司的业务模式和管理特点,对非贸易售付汇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适当放宽,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试点,2004年8月正式在全国范围推广该项政策。2004年10月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获准,允许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之间采取境内委托外汇放款方式,集合境内外汇资金。2005年外汇管理局在浦东新区试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大型企业集团可以借助于委托贷款的方式由商业银行为其实施外币资金池业务管理,当年招商银行为美国通用电器公司(GE)开发国内美元现池业务系统,标志着国内有了正式的为跨国公司提供的外币资金池管理。 2009年10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该文允许境内企业以委托贷款方式,将资本金账户和经常项目账户可自由支配外汇资金拆借给主管公司境内资金池主账户,再由主管公司向境内成员公司归还、拆出委托贷款方式在境内成员公司之间调剂外汇资金余缺。 该文件的发布,对外币资金池业务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消除了政策上的障碍,同时随着国内商业银行系统网络技术和自身金融产品创新水平的不断提高,基于委托贷款模式的创新型资金管理技术——“现金池”正逐渐兴起,成为集团企业实现资产流动性、集中化管理的首选工具。 2 商业银行外币资金池业务简介 商业银行外币资金池业务,即企业委托商业银行以公司总部的名义设立集团现金池账户,通过总部与子公司之间委托贷款的方式,每日定时(或实时)统一上

天津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模板】

天津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便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约化管理,规范辖内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的批复》(汇复〔2014〕5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汇发〔2014〕23号),制定本操作方案。 第二条本操作方案适用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xx市分局(以下简称xx市分局)批准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跨国公司和开户银行。 第三条xx市分局负责对跨国公司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资格进行审批,对相关业务进行统计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操作方案所称跨国公司,是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不含财务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本操作方案所称成员企业,是指跨国公司内部相互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分为境内成员公司和境外成员公司。 第六条本操作方案所称主办企业,是指履行主体业务申请、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的跨国公司或取得跨国公司授权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家境内公司。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其

从事跨境资金交易应遵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 第七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并可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第八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及从其他境外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以及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的NRA账户以及在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离岸银行业务部开立的OSA账户)、境外资金往来自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不占用企业外债指标,但应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10%的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10%的部分境内运用;可境内运用额度=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前6个月日均余额*10%。本操作规程实施前三个月账户资金须全部用于境外。首次运用额度应参照前三个月日均余额计算,此后每半年计算调整一次。本操作规程实施一年内,开户银行每月5日内报告一次国际主账户外汇资金使用情况,之后每半年报告一次。 第九条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净融入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外债额度,净融出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对外放款额度。

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2009年10月23日 (总第482期) 一、经贸快讯 1.《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於10月12日发布上述《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是指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境内企业)按规定使用境内自有外汇资金的行爲,包括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实施外币资金池管理、通过内部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第三条);(b) 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或合资格的内部财务公司(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进行。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可在委托贷款的法律框架下通过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进行(第四条);(c) 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应当以其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可自由支配的外汇资金进行;应坚持全收全支原则,不得自行轧差结算,并应参照国际金融市场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水平约定拆放利率(第五条);(d) 境内企业委托贷款资金不得结汇使用,不得用於质押人民币贷款(第六条);以及(e) 由同一境外母公司控股的境内企业内部成员适用此规定(第二十八条)等。此外,《规定》还就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的方式、审核程序及审批权限作出了明确。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1. &id=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於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汇发【2009】49号) 2. &id=2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人就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答记者问 3. &id=2 2.《关於推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於10月16日发出上述《意见》,就消费品工业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两化融合”)提出了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 提出了轻工、纺织、医药及食品行业的重点任务;以及(b) 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包括制定出台促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综合政策措施及鼓励发展面向行业“两化融合”的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现状

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现状分析 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调查,从2009年至2010年,最受跨国公司青睐的前十大投资国依次是:中国、印度、美国、俄罗斯、巴西、越南、德国、印尼、澳大利亚和加拿大。 长远来看,稳定的经济增长、庞大的国内市场、低成本劳动力以及市场开放等因素,将使中国继续成为最具吸引力的FDI东道国,中国依然位居最具投资吸引力国家榜首。 中国对外开放的时间虽然只有短短20多年,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崛起,中国对世界经济的影响也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开始选择在华投资,投资存量与流量金额越来越多,投资形式越来越丰富,投资区域越来越广泛。国外直接投资(FDI)的这种快速增长与我国有关FDI的政策的制定和调整过程密切相关。我国有关FDI的政策可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79—1982年)为政策探索期;第二阶段(1983—1991年)为政策成型期;实践证明,这些政策的成果是十分显著的:我国近年来连续多年来成为发展中国家中引进外资最多的国家,利用外资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举世瞩目的成就,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一、跨国公司对华投资趋势 (一)跨国公司对华投资保持高速增长 根据图1分析,从1982年到2010年,外商在华投资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2年到1991年,外商开始进入中国。这一时期,由于刚刚开放市场,各项制度尚不完善,著名跨国公司的在华投资并不多。当时,我国大力开展“三来一补”的外贸政策,许多跨国公司的在华投资重在利用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仅仅将我国看作其获取价格竞争优势的重要区位。 第二阶段:从1992年到2001年,外商在华掀起了第一轮投资热。这一时期,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正把我国从加工组装基地向重要的制造基地转变,《财富》500强公司中,已有400家在我国投资了2000多个项目,许多都是投向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同时,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大型跨国公司开始加快在华R&D机构的建立,到2000年8月底,大型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有100家左右,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在跨国公司价值增值链和经营网络中角色和地位的提升。 第三阶段:从2001年到2010年,外商投资明显增加,新一轮投资热正在形成。这一时期以2008年为界,又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01年到2007年,外商投资快速增长,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外汇局发布《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深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 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推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自由化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以下简称《规定》),按照服务实体经济、统筹资金使用、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深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管理,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的外债和境外放款实行“一次性登记”。二是扩充新的政策红利。允许跨国公司备案后直接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在相关资金结汇和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三是调整优化账户功能。跨国公司主办企业以国内资金主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国内资金主账户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账户币种和数量均无限制。四是取消合作银行不超过3家的限制,取消企业在备案前“应明确外债、境外放款集中额度在各家开户银行的具体分配”限制。五是取消手工报表,通过电子化手段及时采集相关数据。六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加强统计监测,通过风险评估、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等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外债和境外放款宏观审慎管理。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并在集中额度的规模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借用外债业务和(或)境外放款业务。 二、大幅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向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根据经备案集中的额度为其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和(或)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无需分币种、分债权人(或债务人)逐笔办理外债(或境外放款)登记;银行和企业无需报送36号文规定的3张手工报表。 三、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向合作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合作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进行真实合规性审核。 四、完善准入退出机制。主办企业应在取得跨国公司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颁发满一年之日起失效。跨国公司可在经外汇局备案后,停止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五、调整优化账户功能。跨国公司以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确有需要的,可以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开立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国内资金主账户币种不设限制,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 本通知下发前开立的代码为“3600”的国际资金主账户内的资金,应于本通知下发后六个月内,按照资金性质将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国内资金主账户或者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的NRA账户,并将划转情况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所在地外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做好银行、企业风险提示和指导工作。 现将修订后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研究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研究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全球各地的联系逐渐密切,世界经济日益成为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在这个趋势中要想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就必须学会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在历史的大潮中接受检验。那么如何使商业投资越发便利,节约资金成本、实现集团效益最大化,成为一个不得不提的话题。外汇资金是跨国公司资本构成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拥有健全的外汇资金管理体系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尤为重要,不仅可以便利贸易投资,还可以节省资金运作成本,因而研究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对跨国公司有着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将国家颁布的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相关政策作为切入点,采取文献分析与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式,依据海内外专家近年来对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研究成果,运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相关理论,结合太钢集团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对跨国公司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模式进行分析。 研究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需要对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政策背景及其国内外研究文献和相关理论进行探讨,进而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即依据所掌握的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政策和理论,对跨国公司以及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进行分析,并得出跨国公司实施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必要性和一般性要求。太钢集团财务公司自2015年成为山西省首批跨国公司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试点企业以来,在外汇资金管理方面取得很好的成效,因而对太钢集团在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可行性、主要模块和关键环节等方面做具体分析,并对太钢集团公司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取得的成效进行总结,据此对钢铁行业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提出实用的推广建议。本研究的完成对推动跨国公司深入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账户体系改革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对跨国公司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后续研究者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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