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物权法 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物权法 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有广狭两义

(一)广义的物权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是指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它不以民法典物权编规范的内容为限,而是包含民法上的其他制度。

(1)如合同法第315条规定的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留置权;

合同法第315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一个关于留置权的特别规定。

(2)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有的规定(婚姻法第17条)夫妻法定财产制中的共有;继承人的共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其他规定,第5条(个人财产的孳息和收益的规定),第7条。

(3)民法之外的法律中也有物权法规范。如《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等单行法中的物权法规范。如《土地管理法》第二章规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狭义的物权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是指民法典体系中有关物权的专门篇章(《物权编》。其内容包括:

物权法总则即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变动、物权保护等一般性规定。

物权法分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

(三)物权法的目的就是把人对物的归属关系确定下来

从静态:确认主体对物的利用为物权,(包括要对物进行界定)。

从动态:确认各种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如何创设物权?

自物权---所有权解决物的归属问题,确认物归主体所有,是主体对物的完全的支配。定纷止争。支配权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

他物权是非所有人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

用益物权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如土地承包经营权

担保物权支配他人之物的交换价值。如抵押权占有,人对物事实上的支配状态

因此,无论是所有权,他物权都体现了对物的支配

支配权--狭义的物权法中所规定的主要是支配权。

请求权--但也有若干以请求权为内容的规范----如物权请求权。

物的归属--狭义的物权法法不仅调整物权的归属,

物权变动-- 同时还调整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动态关系。

二、物权法的性质

(一)强行性

1、这是物权法与债权法的调整对象不同产生的调整原则不同。

物权法调整的对象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

债权法调整财产流转关系,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生产过程中的交换就是流转的具体形式。

支配关系与交换关系分属物权法和债权法调整,但两者又有密切的联系。

支配关系-----流转关系----支配关系

支配关系是流转关系的前提与目的(取得对物的支配);

流转关系是支配关系的体现,也是保护支配权的一种方法、

两者是有密切联系的社会生产的两个方面。

2.物权法与债权法的调整原则不同

物权法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这种对物的支配关系不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特定的主体对物的排他支配会影响到第三人乃至社会的利益。因此,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物权法的规定多具有强行性。如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而债权法调整的是特定当事人间的财产流转关系;因此,这种特定当事人间的财产流转关系一般不会涉及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债权法的规定多具有任意性。

(二)物权法具有固有性

物权法区别于债权法的另一个特征,在于物权的固有性。即各国物权法因国家、民族、历史传统的差异而互不相同。此与各国债权法往往大同小异正好形成鲜明的对比。

(三)物权法具有公共性

物权法区别于债权法的另一个特征,在于物权法的公共性。由于物权法属于财产归属法,注重保护经济生活的静的安全,由于土地为稀缺资源,与国家、民族和社会利益密切相关。因此,自进入20世纪以来所有权的绝对保护原则

受到限制。

公法上的限制:征收;行政管理措施的限制;

私法上民法基本原则的限制。三、《物权法》的制定和结构

我国《物权法》目前是单行法,2007年3月16日发布,2007年10月1日修订。未来民法典中将成为物权编。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1)草案增加了居住权的规定。

(2)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立法技术先抽象后具体

五、不动产与动产的区分

是物权法架构的基础。不动产是物权法主要调整对象。物权种类、物权变动、物权取得、相邻关系都是不动产规范。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针对不动产和动产分别作了规定。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是动产交付。

第二节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

(一)物权概念的来源

“物权”一词由欧洲中世纪注释法学家所创,而其渊源可追溯至罗马法。

罗马法上的诉讼分为对物之诉与对人之诉。

对物之诉是指为维护某项可对抗任何人的绝对权利而提起的诉讼。这类权利的客体,既包括狭义的物(res),

也包括某种身份或资格。“物权”概念由此而来。

(二)物权概念的立法情况

在立法上,物权概念早期曾由18世纪末的《普鲁士普通邦法》以及1811年制定的《奥地利民法典》采用。

1896年德国民法典专设物权编,标志着物权制度的正式确立。

汉语“物权”一词作为法律术语,

始建于《大清民律草案》,确立于《中华民国民法》(物权编)。

我国《物权法》的颁行,标志着这一概念正式成为立法用语。

(三)物权概念的学理阐述

1.西方学者关于物权的定义。西方学者关于物权的定义众说纷纭,见解不一,主要有这样几派意见:

(1)对物关系说。物权为人与物的关系,代表者主要是德国的伯格和耶林

该派学说认为,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至于一般人所负的不为侵犯的义务,是对物的支配权所产生的结果,而不是物权的内容。

采取这种主张给物权下的定义主要有两种:

a.物权是支配物的财产权。

b.物权是权利人直接对物享受一定利益的财产权。

(2)对人关系说。第二派学者认为,物权为人与人的关系,代表者德国的温德夏和萨维尼。该派学者认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都是属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债权只能对抗特定的人,而物权则可对抗一般的人。持此意见的人给物权下的定义也有两种:

a.物权是可以对抗一般人的财产权。

b.物权是以无论任何人不得侵犯的消极作用为本质的财产权。

(3)第三派学者采取折衷说。

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和权利人对抗一般人的权能皆为权利要素,不可偏执其一。支配与占有相对于其他人才有意义。

2.我国台湾学者关于物权的定义(1)我国台湾学者李宜琛的观点。(2)黄茂荣(3)梅仲协(4)史尚宽(5)郑玉波(6)洪逊欣(7)姚瑞元(8)杨玉岭

3.大陆学者对物权概念的表述

(1)王利明:民法新论物权是主体直接对财产享有的支配的权利。

(2)钱明星》物权为权利人直接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3)梁慧星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研究》认为,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这些定义没有多大的创造。共同点都在于讲直接对财产的支配。区别点在于后者。是否强调享受利益和是否具有排他性。就享受利益而言,直接支配就是享受利益,不必明确提出。而排他性则是物权区别于债权的一个特征。

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同一物上可以发生多个债;

侵害债权的都是债务人。只有特定的情况下才发生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

而物权具有排他性,特定人直接支配管理,就意味着排斥他人支配。如甲主张对一幢楼房享有所有权,乙也主张。这两种主张就相互排斥。从这个意义上讲,物权概念应具有排他性。物权以外的其他主体都可以侵犯物权人的物权。

(四)我国《物权法》的物权定义

《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的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一定义包括这样几层意思:

1.物权是对物的权利

(1)物权的客体是物而非一般的财产。

(2)民法意义上的物是指权利主体自身之外具有一定效用并能为人力所能及的物质实体:第一,具有一定的形体;

第二,存在于主体之外;

第三,可为人力所支配;

第四,能够满足人类生活需要。

(3)作为物的客体的物的特征

第一,特定性;特定和种类。特点体现在经济上和社会观念上。

第二,独立性;物之一部或组织成分;

第三,单一性。单一物,集合物。

一物一权,便于物权变动和公示,也反映了物权客体特定性和独立性的要求。

(4)我国物权法界定的物

《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不动产和动产。

第二,某些财产权利,如抵押权,权利质权的客体。

2.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

(1)直接支配的含义

(2)支配的形态:全面与定限;有形与无形;直接实现或以司法程序实现。

3.物权是对物的排他支配权

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决定了物权的排他性。

(1)同一物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内容的物权,尤其是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物权上的一物一权原则)

(2)权利人对物的支配得排除他人的侵害,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侵占、毁损标的物或妨碍权利人对其行使支配权(物权的不可侵性)。

二、物权和其他财产权的关系

(一)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债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的义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1.联系

物权和债权是民法的两类最基本的财产权。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财产关系的结果。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支配关系主要对应物权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对应债权关系。

支配关系流转关系支配关系

物权债权物权

物权与债权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物权往往是债权成立的基础,又是债权运动的结果。但是两者是不同性质的财产权,反映着不同的财产关系,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物权--支配

2.区别(1)权利的内容不同:债权---请求

(2)义务主体不同物权--不特定的任何人

债权---特定人

(3)权利客体不同物权---物

债权---给付

物权--支配力---优先力追及力

(4)权利的效力不同债权---请求力---平等性相对性

(5)权利的设定不同物权--物权法定

债权---任意

(6)权利的移转不同物权---不受限制

债权---受到限制

(7)权利的保护方法不同。

物权的保护方法-----以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力为主要目的。

因此,以物上请求权为主要方法。

返还原物

物上请求权排除妨害

预防危险

债权的保护方法-----以填补权利人的损失为主要目的,因此,以债权的保护方法主要为:

恢复原状

债权保护方法

赔偿损失

3.物权与债权的相互转化

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与革新引发了传统物权和债权理论的新变化,物权与债权逐渐出现了各种形式的转换与融合,显示出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两种趋势:

(1)债权物权化

即基于法律规定使债权具有了对抗一般的性质,某些债权也呈现出绝对性。

第一,租赁权物权化,如买卖不破租赁,物权关系上债权约定的效力。如第三人侵害债权。第二,债权的公示,如在商品房买卖中,预告登记。

第三,债权的优先力,如破产法上,工人工资的优先权;海商法上,船舶优先权,航空法上的航空器优先权。合同法上的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

第四,债权成为物权的客体,如权利人处分债权时,具有类似于所有人的地位。物权关系上债权约定的效力。第三人侵害债权,债权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2)物权的债权化。

物权的债权化,表现在所有权等物权由归属向利用的转变,将物权的权能转让给他人。如利用物的交换价值设定担保,取得债权。

第一,物权的证券化。如把不动产制成证券分成份额出售。抵押权证券化。

第二,所有权期限化。分时所有权。

案例一,张某出卖房屋于刘某,并交付,但因故未及时办理房屋过户。后房价上涨,张某又高价出售与于王某,并办理过户手续。王某能否要求刘某搬出该房?

1.债的相对性与两个合同的效力。

2. 债权和物权的效力。

3. 刘某享有的权利。

案例二,甲单位与乙单位分别取得了A、B两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甲与乙约定乙不得修建二层以上的楼遮挡甲的建筑物的视线。后乙将土地转让给丙。问甲和乙的约定能否对抗丙。

1.甲和乙的约定的性质。是关于设定地役权的约定,地役权从设立合同订立时设立,不登记不等对抗第三人。

2.甲如何使该约定对抗丙。

(二)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特定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1.物权与知识产权的联系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特定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物权与知识产权都属于财产支配

权,两者的义务主体都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的主体,并且都具有排他性。

2.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体现在:

(1)权利客体不同。物权的客体以有体物为原则,如各种动产、不动产,而知识产权的客体为各种无形的财产,包括作品,专利技术,商标等。

(2)权利内容不同。在知识产权领域,除商标权不涉及人身权利外,著作权和专利权都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质。

物权作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其内容为单纯的财产权。

3.权利取得方式不同

物权一般只需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即可设定和取得,而知识产权具有国家授予的特点。如专利权需报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并由国家发给专利证书予以确认,商标权的取得也要求以法定程序注册。

4.时空效力不同

物权(尤其是所有权)原则上无地域和时间限制,所有人

所有人的财产无论处于何时何地,一般都受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而知识产权的效力一般只限于本国境内,没有域外效力,并且知识产权除了其人身性质的权利外,均有一定的存续期间。

(三)物权和继承权的关系

1.物权与继承权的联系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物权与继承权都属于财产权,并且都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2.物权与继承权的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

物权的主体并无特别的限制,理论上一切民事主体均可成为物权人,而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权利客体不同

物权的客体仅限于物,而作为继承权的客体的遗产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一切合法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各种他物权,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财产为履行标的的债权。

3.权利内容不同、权利性质不同

物权是权利人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权,是一种纯粹的财产权;而继承权虽然也属于财产权范畴,但与身份关系联系密切,一般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是身份财产权。

三、物权的分类

(一)立法上对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

2.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

4.占有(事实状态OR权利)

(二)学理上的分类

1.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2.自物权与他物权

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对他物权所做的分类)

4.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区分在我国物权法上有重要的意义。

物权法第二章:第一节;不动产登记。建筑物区分、相邻关系、用益物权

5.主物权与从物权

6.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物权法概论-例题汇总

《物权法概论》例题汇总 1、甲将房屋卖给了乙,乙支付了价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随后甲又将房屋卖给丙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那么房屋所有权归谁? 答:房屋所有权归丙,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 2、村民张某和王某是邻居,房屋屋顶相连,但两家交恶多年。张某翻修自己的房屋,必须要在王某的房屋屋顶上经过,王某提出张某要么不能经过自己的房屋,要么向自己支付500元钱,张某表示绝对不会毁坏王某的屋顶,但是王某坚持张某如要经过自己的房屋,不管是否损坏房屋,都要支付500元钱。王某的主张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属于相邻关系,王某必须提供便利。 4、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办公楼抵押,甲公司是否有权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 答:无权。物权优先效力,物权先于债权。 5、甲将奶牛卖给乙,乙将买金支付给甲,但乙自家的牛栏正在维修。乙就和甲达成约定,在牛栏修好之前,牛还是继续由甲代乙饲养,到牛栏修好后再牵到乙家。可是,就在修牛栏的期间,这头奶牛产下了一头小奶牛,甲和乙为小牛的所有权发生了争执。小牛应当归谁?答:已经完成了交付,牛的所有权属于乙。小牛是天然孳息,归所有权人所有。 ----------------------------------------------------- --------------------------- 1、甲得知乙准备卖房屋,遂与乙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将来乙出卖房屋时,甲在同样的价格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利。协议达成后甲向乙支付了两万元定金并反复叮嘱乙一定要把房子优先卖给自己。后来,甲得知乙已将房屋卖给了丙,并且办完了房屋过户手续。请问,甲能否以优先购买权要求丙退房?答:不能。优先购买权不是物权(因法律没规定),所以优先购买权无法实现(不符合物权法定的内容法定这一条)。 2、甲到某商场购买一部手机,但因甲不能付清所有价款,于是甲与卖家约定,卖家将手机的所有权移转给甲,但处分权仍然由卖家加以保留,以担保余款。 答:不合法。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处分权保留是约定矛盾之处(所有权不可分)。 3、甲先生与乙女士协议离婚,针对双方共同所有的登记在乙女士名下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南侧一间归甲先生所有,北侧一间归乙女士所有。后来,张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可以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定纷止争。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能够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稳定经济秩序。(2)物尽其用。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同时,从基本法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也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 [参见] 《民法通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合同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担保法》 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

排他(对世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但是,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而在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比如汽车、洗衣机等。而精神产品虽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其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来调整,但在有些情况下,物权法也涉及这些精神产品中的财产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如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比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第三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的规定。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这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前提。作为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物权法,物权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物权法调整的平等财产关系存在的前提,这也是物权法乃至民法存在的前提。因此,物权法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作为基本原则。[参见] 《宪法》第6—8、11、15条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物权法讲义(汇总)

仅供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2013年度秋季物权法课程使用 物权法讲义 葛云松 北京大学法学院 目录 第一章物权概论 (2) 第一节导论 (2) 第二节物权的种类 (4)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6) 第二章物权的变动 (9) 第一节导论 (9) 第二节物权行为理论 (11) 第三节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17) 第四节动产物权的变动 (19)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20) 第一节概述 (20) 第二节物上请求权 (24) 第四章所有权 (28)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28) 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 (29) 第三节动产所有权 (31) 第四节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38) 第五节共有 (40) 第五章用益物权 (43)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43)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44) 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5)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46) 第四节地役权 (46) 第六章担保物权以及债的其他担保方式 (48) 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 (48) 第二节保证 (51) 第三节定金 (59) 第四节抵押权 (64) 第五节质权 (73)

第六节留置权 (79) 第七节非典型担保 (82) 第八节担保的并存 (90) 第七章信托概论 (93) 第八章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占有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占有的取得、变更、消灭.......................................................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占有的保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关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准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物权概论 第一节导论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 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 ?形式意义的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9年施行) ?实质意义的物权法:各法律中所包含的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的物权规范。 (二)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是私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但是与许多公法规范有密切联系(应一并学习、了解) (1)物权法规范的是私人之间的关于物权归属、行使上的法律关系 (2)与物权有关的公法规范 ?物权登记:登记机关是行政机关;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与登记机关的争议适用行政法 和行政诉讼法 ?物权的效力:受到公法的广泛限制。例如建筑许可、施工许可,“违章建筑”的管制等 ?征收征用:行政法上的制度 2.物权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 (1)强制性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教案(发)

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概述 【授课题目】物权与物权法概述 【授课类型】理论课 【授课时间】2课时 【教学目标】 1、了解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2、理解物权法的性质 3、掌握物权的概念及物权法律关系 【教学重点及难点】 教学重点:物权的概念 教学难点:物权法律关系 【教学内容】 1、物权概述 2、物权法概述 【教学方法及手段】这次授课的内容主要是介绍性的,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在教学的过程中,主要采取讲述的方式对课本上的基本内容进行全方面的阐述;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的资料,运用相关的案例和法学发展过程中的经典事例对有关问题进行讲述,使学生对物权法的基础理论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教学实施步骤】 第一节物权概述 引例:陆杏菊诉宝鼎公司采光权纠纷案 原告陆杏菊居住在某市海曙区马园新村4号102室。被告在原告住宅前建造了“世纪长春”住宅楼,于1999年12月通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并交付使用,该楼对原告住宅的采光存在影响。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屋前所建的住宅楼影响了原告的采光,特别是每年的11月至次年的2月终日不见阳光,严重侵害了原告家人的生活和身体健康,为此多次向市规划局等有关单位反映及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物权的概念源于有限的物质资料与无限欲望的矛盾,创设物权这一概念的目的就是为了明确物的归属以定纷止争。 物权的本质是一种垄断的支配性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与债权相比较) (一)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 从主体上考察,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一般人。物权人的物权对任何人都有意义。任何人都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的义务。该义务以不作为为内容。 (二)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特定物、独立物

物权法练习题(第一章至第四章)答案

物权法第一次练习题(第一章至第四章)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属于法定动产物权的是(B) A 质权 B 留置权 C 地役权 D 国有土地使用权 2. 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设马在试用期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该归谁所有?(A) A 甲 B 乙 C 甲和乙 D 甲或乙 3. 甲将收藏的一件明代瓷器出售给乙,乙当场付清价金,约定甲10天后交货。丙听说后,表示愿以双倍价格购买。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5天交货,并收取定金若干。乙听说此事,诱甲七岁之子将瓷器从家中取出给她。在瓷器为乙占有期间,该瓷器所有权归谁?(A) A 甲 B 乙 C 丙 D 甲乙共有 4. 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法行使的是(B) A 排除妨碍请求权 B 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C 返还原物请求权 D 消除为限请求权 5. 甲租住乙的房屋,后邻居丙施工时将沙土堆放在甲租住的房屋门前,给甲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甲要求丙挪走沙土,丙以甲并非房屋所有人为由不予理睬。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 A 甲并非该房屋的所有人,应当由房主乙来主张权利 B 甲虽然并非所有人,但是其基于合法占有,可以提起占有之诉 C 甲应当首先要求乙向丙主张权利 D 因为房屋并不在乙的控制之下,所以,乙没有义务向丙主张权利 6. 下列不属于物权客体的有( A ) A 金星B空间C光 D 尸体 7. 甲有一套别墅,甲的下列何种行为不能体现物权的性质(D) A 甲将此房做抵押进行贷款 B 甲制止欲侵占此房的乙 C 甲居住于此房的行为 D 甲出卖此房后要求买主支付房款的行为 8. 1996年12月,村民甲与县肉联厂达成口头协议:自养的黄牛两头送县肉联厂宰杀,牛肉款按净肉每斤3元5角的价格结算,牛皮、牛头和牛下水归肉联厂,甲再付肉联厂宰杀费8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的屠宰工人乙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重100克,卖得价款5000元。甲知道后与乙、县肉联厂为牛黄款归属发生纠纷。现问:本案中该牛黄款应如何处理?(A ) A 归甲所有

物权法复习提纲

物权法复习提纲 第一章《物权法》总论 第一节《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 1、实质意义:从总的方面来看,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2、形式意义:调整物权关系的具体的法规。 二、《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是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既主体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关系; 2、《物权法》是财产法,调整的静态的财产关系; 3、《物权法》是一个强行性的法律,它的性质不允许当事人任意改变。 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体系 一、所有权 我们国家按照不同的所有制,划分为不同的所有权,有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在实际中,这种所有权不同的划分在保护方式上也不一样,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强于集体,对集体的保护强于个人所有权,所以造成了对个人财产的信心不足。 二、担保物权 从我们现在的立法来看包括三种,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新的《物权法》准备把按揭纳入其中。 三、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进行利用、收益的权利; 2、用益物权的种类: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 四、占有 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 2、无权占有,指无本权的占有。 第三节《物权法》的作用和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的作用就是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和承认,它的作用不仅仅是物权层面的,除了法律方面的意义,还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具有绝对性,也就是说具有对世性的特点; 2、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来说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原则; 3、对物权的客体来说,特别是对所有权的客体而言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 4、对物权的效力来说实行优先主义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物权优于债权,第二个方面,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5、对物权的变动来说实行公示公信主义原则 第二章物权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 一、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客体 1、《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 2、关于《民法》上物的特征: (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 (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 (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 (4)独立性。 3、关于物的几点说明: (1)随着科学的发展,物的范围扩大了; (2)人和人体的任何部位都不可作为交易的标的来对待; (3)动物一般不视为物。 4、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2)主物与从物; (3)原物与孳息物。 第二节物权的种类和效力 一、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式由法律规定。 二、物权的种类:

物权法重点知识

物权法重点知识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第一章物 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 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 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其他物结合使用中有主要效用的物。从物是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也叫“附属物”。 分类的意义是: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按照物的性质或者法律地位是否可以分割,有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分物是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如油、米、布等。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 区分的意义主要是:

物权法概述及基本原则

物权法概述及基本原则 一、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 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动产让与不要求书面形式,只要交付即生效;不动产的让与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必须登记才生效。 设定他物权的类型不同:质权、留置权只能设立于动产,用益物权只能设立于不动产。 涉及不动产的诉讼实行地域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 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除其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 3、主物与从物 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认定标准 (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 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则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 房屋与窗户 鞋子与袜子 茶杯和杯盖 4、原物与孳息 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母牛生下的小牛);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储蓄存款的利息)。 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 孳息的归属: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亦称限制物权。它是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由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即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他物权与所有权一样,具有直接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性质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

— 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 授课教师:翟云岭 第一章物权总论 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 一、物权法的制定 二、~ 三、物权法的概念:以物的归属与利用为目的的法律规范。 (一)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广义:同概念。 四、物权: (一)概念——几种不同定义: 1、支配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支配性和利益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3、支配性、利益性和排他性: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享有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 5、支配性和排他性(我国立法观点):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并具有排他的权 利。 (二)特征: 1、主体:绝对权、对世权 2、客体:物——特定的、独立的物。(在观念、法律和事实上能与他物区分) (1)有体物(主要的物):能够被人体感知的,有一定价值的物。 (2)无体物: ①不具有一定物理存在的物 ②知识产权 ③} ④有体物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我国规定) (3)2nd(2):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3、性质:直接支配性——不需要他人的权利与意思作为媒介就可以实现。 注:物权可以直接享有利益,债权只能间接享有。 4、排他性:是支配性的必然结果。支配性是排他性的基础;排他性保障支配性。 5、效力:物权具有优先性和追及性。 6、权利的发生:物权法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类型。 7、存续期: (1): (2)债权:期限未定≠没有期限 (3)物权:有的有期限,有的没有。 8、保护方法多样性:对物权的保护方法不同于债权。 五、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1、法律地位平等 2、适用规则平等:国家、集体、私人实施同一行为,即适用同一规则。 3、保护平等:4th (二)…

物权法总复习题

物权法总复习题 第一章物权法概述 1、物权法的概念应当如何界定? 2、物权法的性质是什么?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3、物权法定的内容是什么? 4、为什么要实行一物一权原则? 5、物权公示方法是什么?什么事物权公示的公信力? 第二章物权概述 1、物权的概念是什么?具有哪些特征? 2、物权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什么?物权客体的范围和特征是什么? 3、物权具有哪些效力?试分析其表现。 4、把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的标准是什么? 5、物权保护中的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的区别和意义是什么? 第三章物权变动 1、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2、物权公示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3、物权登记的基本类型有哪些? 4、更正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概念是什么?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5、试述我国《物权法》对物权变动登记效力的具体规定。 6、登记要件模式和登记对抗模式的区别是什么? 7简述物权登记错误的后果。 8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的区别是什么? 9、动产交付有哪些不同形式?其基本含义是什么? 10、简述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的概念及要件。 11、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有哪些? 12、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和责任是什么? 第四章所有权 1、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是什么? 2、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如何? 3、所有权包括哪些权能?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意义是什么? 4、财产所有权有哪些取得方法? 5、如何确定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所有权的归属? 6、善意取得和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各有哪些? 7、简述国家所有权的的特点。 第五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是什么?有哪些特征?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哪些权利构成? 3、如何确定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确定车位和车库权属的规则是什么?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管理权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物权法笔记整理(一)

第一部分物权法总论 第一讲概论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物权的特征: 1、物权的客体是物,有体物。 从罗马法开始就有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区分,有体物是指有形地存在的物权的客体,例如房屋、土地、衣服等。 把物权的客体限定为有体物,是构建民法科学的概念体系的需要。物权的核心是有体物,这也是区分物权与债权的关键之一。 权利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称为准物权,例如土地使用权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客体。知识产权也是一种支配权,但他也是一种无体财产权,他有不同于物权的概念和体系。 物权的排他性是由物的本身决定的,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排他性是由法律拟制的。 人的尸体是特殊的物,应属于死者的家属,包括利用、埋葬等。 2、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 支配权的含义 物权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物权人对物的支配不需要经过义务人的介入,是一种尽情的支配,租赁是基于债权的使用权 物权是支配权,具有优先性,本质是权利人明确了对物的权利的范围。物权的优先性效力来源于对物的支配。 物权人对物的处分,不需要经过权利设定人的同意,所以物权具有转让性,在物权的基础上转让他的权利,设定他的权利,不需要经过权利人的同意。 物权具有流转性,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债权、处分收益基于债权,集体组织可以解除以及其他因素不能承包,不能随便转让(合同的权利转让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 物权的支配不受权利变动人的影响,使物权具有稳定性 3、物权人直接享有物上的利益。 国有企业只有经营权而没有收益权。 物上的利益有不同类型,有所有的利益、有用益利益、有担保利益等。 当物被全部享有:所有者利益 使用价值被享有:用益物权

第一章 权法概论(答案)

订了用水合同。转眼到了2001年春天,甲来到乙家,商量挖沟 取水事宜。乙同意甲用自己家的水,但坚决不同意挖沟安装取水 装置。因为这样会使乙的一部分土地不能耕种,乙要求甲给自己 相应的一块地,否则不能设置取水装置。甲则认为,自己用水已 经支付了用水费,不能另外提供土地,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问: 甲是否有权挖沟安置取水装置? 第一章物权法概论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物 2、完全物权、定限物权(限制物权、不完全物权) 3、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4、意定物权、法定物权 5、继受取得 6、转移、变更 7、不动产登记簿 8、归属 9、交付 10、善意第三人 11、排除妨害 12、请求返还 二、单选题 BBCDC BCCAC 三、不定项选择题 1、AD 2、ABD 3、 CD 4、 BD 5、 ABCD 6 、ABCD 7、 BCD 8、 ACD 9 、ABD 10、 BC 11 、ABCD 12、 A 四、判断题 1、× 2、√ 3、√ 4、× 5、× 6、√ 7、 × 8、× 9、√ 10、√ 五、简答题 1、物权具有如下特点:(1)物权是以特定的物为客体的权利。物权的客体是物,而不是行为。这里的物是特定的、独立的物,并且限于有体的动产或不动产;(2)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 的物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物权系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 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对标的物为管领处分,实现其利益,无须 他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因此,物权属于支配权、绝对权;(3) 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对外 当然具有排除他人干涉而由权利人独占地享受其利益的性质与 效力,因此,物权为对世权,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物权的义务。 2.一物一权原则包括如下内容:(1)一项物权的客体应为 特定的、独立的一物;(2)尚未与物之整体分离的物之组成部 分之上,不能单独设立物权;(3)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并存两个以上所有权;(4)一物之上不得同时存在两 个以上性质、内容相抵触的物权,但不相抵触的数个物权可以同 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3.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 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 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有以下方面的表现:(1)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所有权,故所有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2)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同一物之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现实占有,故用益物权之间一般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3)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除动产质权及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绝对的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外,其他担保物权及其相互之间,原则上无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仅有实现上的排他效力。(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用益物权与不动产抵押权之间不发生设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仅发生行使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其效力的强弱,原则上以设定的先后而定。(5)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之间,不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 4.关于物权优先效力的内容,有学者认为仅限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有人认为仅指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而多数人则认为,此二者均为物权优先效力的范围。这里仅就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作一说明。即当特定物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中的给付物时,无论物权与债权成立的先后,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主要表现有:(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例如,在“一物二卖”的场合,因交付或登记而先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人,其权利优先于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债权人的权利。(2)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物上如有用益物权存在,无论其成立时间之先后,该物权有优先于以给付该物为内容的债权的效力。(3)附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有担保物权担保之债权,就担保物之变价得优先于一般债权人之债权而受偿。当然,物权优先于债权也存在例外。例如,按照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先设立的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租赁物受让人的所有权;已经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六、论述题 1.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物权法采行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及原因,在于物权乃绝对权,得对抗任何人,具有极强的效力,对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都有直接关系,只有以强行性规范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变动等,才能使物权的存在明朗化、物权的变动公开化,才能既保障物权人的利益,又不至于发生当事人任意创设新的物权种类或滥用权利而损害第三人利益、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现象。物权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物权的种类法定。即物权的种类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方式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二是物权的内容法定。即物权的内容由法律明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 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物权的设立应属无效,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2)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可有效;(3)物权法上无明确规定的事项,应推定为禁止;(4)物权虽然归于无效,但其行为若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时,在当事人之间仍然产生该法律行为的效力。 2.物权公示是指以一定的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物权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必须以法定的公开的方式展现物权变动的事实,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第一章物 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 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

物权法概论-例题汇总

1、甲得知乙准备卖房屋,遂与乙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 1、甲将房屋卖给了乙,乙支付了价款但未办理过户登将来乙出卖房屋时,甲在同样的价格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记手续;随后甲又将房屋卖给丙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那么房屋所有权归谁? 答:房屋所有权归丙,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 2、村民张某和王某是邻居,房屋屋顶相连,但两家交 恶多年。张某翻修自己的房屋,必须要在王某的房屋屋顶上经过,王某提出张某要么不能经过自己的房屋,要 么向自己支付500元钱,张某表示绝对不会毁坏王某的屋顶,但是王某坚持张某如要经过自己的房屋,不管 是否损坏房屋,都要支付500元钱。王某的主张是否合法?答:不合法,属于相邻关系,王某必须提供便利。 4、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办公楼抵押, 甲公司是否有权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 答:无权。物权优先效力,物权先于债权。 5、甲将奶牛卖给乙,乙将买金支付给甲,但乙自家的牛栏正在维修。乙就和甲达成约定,在牛栏修好之前,牛还是继续由甲代乙饲养,到牛栏修好后再牵到乙家。可是,就在修牛栏的期间,这头奶牛产下了一头小奶牛,甲和乙为小牛的所有权发生了争执。小牛应当归谁? 答:已经完成了交付,牛的所有权属于乙。小牛是天然孳息,归所有权人所有。 利。协议达成后甲向乙支付了两万元定金并反复叮嘱乙一定要把房子优先卖给自己。后来,甲得知乙已将房屋卖给了丙,并且办完了房屋过户手续。请问,甲能否以优先购买权要求丙退房? 答:不能。优先购买权不是物权(因法律没规定),所以 优先购买权无法实现(不符合物权法定的内容法定这一 条)。 2、甲到某商场购买一部手机,但因甲不能付清所有价款,于是甲与卖家约定,卖家将手机的所有权移转给甲,但处分权仍然由卖家加以保留,以担保余款。 答:不合法。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处分 权保留是约定矛盾之处(所有权不可分)。 3、甲先生与乙女士协议离婚,针对双方共同所有的登 记在乙女士名下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南侧一间归甲先生所有,北侧一间归乙女士所有。后来,张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离婚夫妻各占一房的约定无效,请求依法分割。请问,“两居室房屋中南侧一间归甲先生所有,北侧一间归乙女士所有”的约定是否有效? 答:约定无效。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 个所有权。该案例是两个人各拥有一个所有权,违反了一 物一权原则。 4、某村民小组将一块耕地同时承包给村民甲和乙,并 《物权法概论》例题汇总导言部分

第一章 民法的概述

第一章:民法的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一词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与“万民法”对应 世界上第一次以民法命名的法典是《法国民法典》 罗马的《民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和《新律》四部分,形成一个高度发达、极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蓝本制定,近代民法代表。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以罗马法中的《学说汇纂》为蓝本制定,现代民法代表。 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民法之分 二、形式意义的民法和实质意义的民法(民法典) (一)形式意义的民法(民法或民法典) 法典化的、冠以“民法典”或“民法”名称的成文民法法律是形式民法,如法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我国的民法通则等 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项法律制度系统编纂在一起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大陆法系中,法典编纂体系主要有罗马式和德国式(潘德克顿式)。 法典编纂模式 (1)法国式,《法学阶梯》,人、财产、财产取得3编 (2)德国式。《学说汇纂》: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共5编。 我国民法典 自1954年——1982年先后制定过四部民法草案,未颁布 1986年《民法通则》 1999年《合同法》 2007年《物权法》 2009年《侵权责任法》 (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民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实质上来说的,凡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都属于民法,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等同于广义的民法,包括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法通则是基本法律,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是民法的基本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与商法(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等都是民事特别法。 由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上来定义民法的,故一般只在大陆法系国家才有,英美法系国家或受英美法系传统影响的国家,多没有形式民法。 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在实行私法一元体制的国家,其民法典内容广泛,调整所有的民事关系。如意大利民法典 狭义民法,仅指私法的一部分,在实行私法多元体制的国家,其民法典除以总则形式对民事关系作出一般规定外,法典的分则部分只规定了对部分民事关系的调整,其他民事关系则另行制定法典或单行法律(如商法、劳动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家庭法等)加以规范和调整。此种民法即为狭义民法。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物权法 英文课名:Property Law 学分:4学分 学期:秋季或春季 适用专业:法学 课程简介: 物权法是民法学的主干课程之一,属专业基础课。本课程包括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各类物权的基本制度和占有制度等内容。本课程分为16讲,共计64学时。物权法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教学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使学生能运用法学思维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课程安排: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 第一讲导论:物权法的立法过程、社会意义 第二讲物权与物权法 第三讲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种类 第四讲一物一权原则与物权的客体 第五讲物权的效力 第六讲物权变动 第二编所有权 第七讲所有权的基本理论 第八讲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九讲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管理 第十讲不动产相邻关系 第三编用益物权 第十一讲用益物权

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十二讲担保物权一般规定 第十三讲抵押权 第十四讲质权 第十五讲留置权 第五编占有 第十六讲占有 教学内容: 第一讲导论:物权法的立法过程、社会意义 一、物权法的立法过程 二、物权法的社会、经济意义 三、物权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第二讲物权与物权法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物权的本质及其特性 三、物权和债权 四、物权和知识产权 五、物权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 六、物权法的历史和发展趋势 第三讲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种类 一、物权法定主义 1、物权法定:定什么? 2、物权法定:依何法而定? 3、物权法定:违反法定会怎样? 4、物权法定:为什么要法定? 5、法定与自由之间:物权法定主义的命运 二、物权法定主义下物权的分类 第四讲一物一权原则与物权的客体 一、物权客体特定主义

《物权法》解读与案例分析

《物权法》解读与案例分析 第一章物权法概述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财产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物权的特征:物权与其他财产权尤其是债权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物权的绝对权 物权的绝对性表现为两个方面: 物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按自己的意志对物进行支配,包括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 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支配标的物状态的干涉和妨碍。 2、物权以物为客体 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不仅应符合民法上物的一般特性,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是特定物。债权的客体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物,否则,权利人就无从支配标的物。 (2)须是独立物。A,所谓独立物,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指在空间上能够个别地,单独地存在的物。如地上的房屋。如果是非独立物,则不能单独作为物权的客体而存在,因为非独立物没有独立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B,无形财产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无形财产权如知识产权也不是物权,因此,民法上的权利体系应该是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共同构成的四元体系。C,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并不仅指在空间上的独立存在之物,在现代社会,应理解为在经济上,法律上具有独立意义的物。如与土地相连的房屋,树林,庄稼等均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3)须原则上为有体物。此为一般原则。但如果无体物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如电,气,热等物,亦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4)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可以是流通物,也可以是限制流通物。 3、物权是通过物的支配而享受物的经济利益的权利 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内容相同的数个物权,已成立的物权可以排斥内容相同的物权,即所谓的"一物一权"原则。对物权的排他性的理解时,应注意两点: (1)物的共有关系,并不是所有权的质的分割,不违背一物一权原则。 (2)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也只是对抵押物交换价值的量的分割,而非质的分割。4、物权的排他性并不排斥在同一标的物上设立数个内容不相同的物权。如在所有权之物上设立抵押权,使用权,经营权等他物权。 物权的意义 物权是其他一切财产权利的基础和前提。物权在整个财产法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是一切财产关系的出发点。而债权,继承权是作为取得物权的手段而存在的。 物权的作用在于发挥物的效用。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本身并不是目的,其根本目的在于发挥物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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