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河道(湖泊)岸线利用管理规划”

关于“江西省河道(湖泊)岸线利用管理规划”
关于“江西省河道(湖泊)岸线利用管理规划”

附:资料收集表:

附表1 江西省鄱阳湖区(含五河尾闾)县市社会经济指标表(2005年)

填表说明:各县(市、区)社经资料按2006年江西统计年鉴资料填写,并注明出处。岸线长度由设计院填写。

附表2县鄱阳湖区(含五河尾闾)堤防情况统计表

填表说明:

1.堤防等级按:Ⅰ一期重点圩堤、Ⅱ二期重点圩堤、Ⅲ保护农田万亩以上圩堤、Ⅳ保护农田万亩以下

圩堤四等填写。

2. 起止点先按地名分别填写,最后由设计院填座标。保护范围按保护面积(km2)和保护农田(亩)

分别填写。

3. 堤顶高程应注明高程系统。顶宽(m)与路面(砼、泥结石、土),内外坡比(1:m)分别填写。

4. 护坡形式(砼**m、预制砼**m、砌石**m、草皮、无),现状(良好、一般、损坏)分别填写。

5. 设计水位应注明高程系统。相应湖口22.5m(吴淞)为20年一遇(p=5%),21.7m(吴淞)为10年

一遇(p=10%)。

填表说明:

1.本表配合附表2(堤防)填写。

2.用途按:灌溉、供水、排涝、排污,岸别按左岸、右岸,结构形式按砼、预制砼、砌石分别填写。

3.主要结构尺寸包括长度、宽、高、孔数和底板高程。运行方式分长期连续(30天以上)和短期间断。

填表说明:1.大型港口码头应注明单一码头港口吞吐量、占用岸线长度。

2. 本表要请航运部门填写(或收集航运部门的相关资料)。大中小型码头标准按航运部门的标准。

填表说明:穿、跨鄱阳湖(包括尾闾河道)的建筑物包括桥梁(含浮桥)、管线、电缆光缆。

填表说明:

1.外滩宽度为堤防外坡脚以外至坎边线间的距离,提供崩岸发生地的外滩宽度范围。

2.崩岸长度按一次崩岸所发生的顺水流向的范围计量。

3.崩岸宽度需给出垂直于水流向的岸坡塌失的范围,以最大值表示。

4.发生时间按年、月、日统计,日不详的可省略。

5.包括尾闾河道的崩岸。起止点先按堤防桩号填写,坐标待设计院填写。

填表说明:1.工程型式栏包括各种型式的护岸工程、洲头整治工程、堵汊工程等。

2.现状情况栏提供河道治理工程的现状运行情况,是否破损,损坏程度如何。

3.包括尾闾河道的工程。堵汊是指堵塞分汊河道的一汊,不包括堵支并流。

填表说明:1.守护型式分抛石型式、抛柴枕、沉排、模袋混凝土、丁坝、顺坝等,若非平顺,应特别注明。

2. 工程量栏主要为水下护脚工程量,若为沉排型式,工程量栏中提供沉排面积。

3. 包括尾闾河道的护岸工程。起止点先按堤防桩号填写,坐标待设计院填写。

填表说明:其它涉水工程指除附表2~附表8所列外的防洪、河道治理、航道整治等各类工程和设施。

填表说明:有关内容待设计院填写。

填表说明:1.自然保护区分为三个类别九个类型:自然生态系统类、野生生物类、自然遗迹类。

2.保护级别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4个级别。

附表12 县鄱阳湖区(含五河尾闾)岸线开发利用现状统计表

填表说明:

1.水深条件分深水、中深水及浅水三种,可根据河道的断面形态和航道等级或港口泊位等级进行划分。

2. 架空电缆应注明高度(85基面上),桥梁应注明通航净空高度。

3. 运行状况指正常运行、非正常运行、停用等。

4. 包括尾闾河道的开发利用情况。各县先填写起、止点桩号,坐标由省院统一填写。

填表说明:包括湖内岛屿和尾闾河道的江心洲开发利用情况。

(8)全国河道(湖泊)岸线利用管理系统规划技术研究细则

全国河道(湖泊)岸线利用管理规划技术细则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2008年3月 目录 1、基本规定 1 1.1 目的意义 (1) 1.2规划任务 (2) 1.3规划围与重点 (2) 1.4规划水平年 (4) 1.5指导思想 (4) 1.6规划原则 (4) 1.7规划依据 (6) 2、基本资料收集与整理 1 2.1社会经济 (1) 2.2 水文气象 (1) 2.3 河道地形 (2) 2.4 河道治理 (2) 2.5 航运及码头 (3) 2.6 供水与排水 (3) 2.7 跨河建筑物 (3) 2.8环境与生态 (3) 2.9相关规划资料 (4) 3、河势稳定性分析 6

3.1基本要求 (6) 3.2河势稳定性分析 (6) 3.3河口演变趋势分析 (7) 4、岸线控制线确定 9 4.1岸线控制线定义 (9) 4.2岸线控制线划定的原则 (9) 4.3临水控制线与外缘控制线的确定 (10) 4.4岸线控制线成果 (12) 5、岸线功能区划分 14 5.1岸线功能区的定义 (14) 5.2岸线功能区的划分原则 (15) 5.3岸线功能区划分的基本要求 (15) 5.4岸线功能区划分 (16) 5.5 岸线功能区划分的成果 (17) 6、岸线利用现状分析评价 18 6.1概述 (18) 6.2岸线利用现状分析 (18) 6.3基本要求 (19) 6.4分析评价容 (20) 7、岸线利用管理规划指导意见22 7.1岸线利用与保护需求分析 (22) 7.2岸线管理规划目标确定 (22) 7.3岸线利用与保护调整意见 (23) 8、岸线利用管理的保障措施24 9、岸线规划主要成果24

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3]1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三年二月四日 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通航、生态和江河沿岸基础设施安全以及社会稳定,防止发生国际界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国境河流河道采砂同时应遵守中俄两国签署的有关协议、协定、纪要等。 本办法中所称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蓄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及非金属)等活动。 第三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有效沟通的协调机制,依法处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本级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河流水上运输管理工作;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外事部门负责国际界河生产监督管理和采砂相关信息对外通报等事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边防部队负责向俄罗斯边界代表机关通报相关信息;海事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按河流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黑龙江、松花江、嫩江、乌苏里江等大江大河,松阿察河、白棱河、绥芬河、瑚布图河和兴凯湖等国境河流、湖泊,省、自治区之间的省界河道以及穿越市(地)和穿越县(市、区)、农场的边界河道,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管理。 穿越两个以上县(市、区)并在同一市(地)行政辖区内的河流,由市(地)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在同一县(市、区)行政辖区内的河流,由县(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同在农垦系统内的河流,由省农垦总局按照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根据防洪安全、河势稳定、通航安全和生态环境要求编制,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航运等专业规划。 省管河道的采砂规划,由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审查,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国境河流河道采砂规划由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中省直有关部门编制并审查,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并通报省边防委办公室。 其他河道的采砂规划,由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和审查,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名录见附录)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长江采砂规划是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沿江各省、直辖市编制的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必须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的要求。 长江采砂规划的修改,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长江河势变化、河道变迁、砂石补给、环境保护的情况以及管理的需要进行,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从事以下采砂活动,不受长江采砂规划的限制,但应当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有关法律手续:(一)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 (二)整治长江航道; (三)吹填造地。 第四条长江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

总量不得超过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每一可采区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量不得超过该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 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依据长江采砂规划,综合河势变化、砂石补给和采砂管理需要等情况,对每一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进行调整。 第五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对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内可采区河床变化进行监测。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可采区河床变化进行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对河床变化的监测,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水下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禁采期。 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本办法和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期外延长禁采期限。 沿江各省、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禁采与解禁时,应当提前通报长江水利委员会。 第七条长江采砂实行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度。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按可采区分区进行,由负责管理可采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编制。

河道湖泊岸线管理利用规划

河道湖泊岸线管理利用规划 2008-09-12 03:06:01| 分类:|举报|字号订阅 目录 第一章规划概要‥‥‥‥‥‥‥‥‥‥‥‥‥‥‥1 第一节规划的指导思想‥‥‥‥‥‥‥‥‥‥‥‥1 第二节规划的任务‥‥‥‥‥‥‥‥‥‥‥‥‥‥1 第三节规划的原则‥‥‥‥‥‥‥‥‥‥‥‥‥‥2 第四节规划水平年与范围的确定‥‥‥‥‥‥‥‥3 第五节规划编制的依据‥‥‥‥‥‥‥‥‥‥‥‥4 第二章基本情况‥‥‥‥‥‥‥‥‥‥‥‥‥‥‥6 第一节**河概况‥‥‥‥‥‥‥‥‥‥‥‥‥‥6 第二节地形地貌‥‥‥‥‥‥‥‥‥‥‥‥‥‥‥7 第三节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8 第四节主要支流‥‥‥‥‥‥‥‥‥‥‥‥‥‥‥9 第五节存在的问题‥‥‥‥‥‥‥‥‥‥‥‥‥‥10 第三章基本资料收集与整理‥‥‥‥‥‥‥‥‥‥12 第一节社会经济‥‥‥‥‥‥‥‥‥‥‥‥‥‥‥12

第二节水文气象‥‥‥‥‥‥‥‥‥‥‥‥‥‥‥13 第三节河道地形图‥‥‥‥‥‥‥‥‥‥‥‥‥‥14 第四节河道治理‥‥‥‥‥‥‥‥‥‥‥‥‥‥‥14 第五节跨河建筑物‥‥‥‥‥‥‥‥‥‥‥‥‥‥15 第六节环境与生态‥‥‥‥‥‥‥‥‥‥‥‥‥‥15 第七节河势稳定分析‥‥‥‥‥‥‥‥‥‥‥‥‥18 第四章外缘控制线的划定‥‥‥‥‥‥‥‥‥‥‥21 第一节岸线控制线划定的原则‥‥‥‥‥‥‥‥‥21 第二节岸线控制线的划定‥‥‥‥‥‥‥‥‥‥‥22 第三节岸线控制线划定成果‥‥‥‥‥‥‥‥‥‥22 第五章岸线功能区的划分‥‥‥‥‥‥‥‥‥‥‥23 第一节岸线功能区的分类‥‥‥‥‥‥‥‥‥‥‥23 第二节岸线功能区划分的原则‥‥‥‥‥‥‥‥‥24 第三节岸线功能区划分的基本要求‥‥‥‥‥‥‥25 第四节岸线功能区的划分‥‥‥‥‥‥‥‥‥‥‥26 第六章岸线利用现状分析与评价‥‥‥‥‥‥‥‥28 第一节岸线利用现状分析‥‥‥‥‥‥‥‥‥‥‥28 第二节岸线利用现状评价‥‥‥‥‥‥‥‥‥‥‥29 第七章岸线利用管理规划‥‥‥‥‥‥‥‥‥‥‥31 第一节岸线利用管理的目标‥‥‥‥‥‥‥‥‥‥31 第二节岸线利用管理的保障措施‥‥‥‥‥‥‥‥31 第一章规划概要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意见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连政办发[2012]13号 【发布部门】连云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16 【实施日期】2012.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意见 (连政办发〔2012〕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农村河道疏浚整治成果,充分发挥农村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江苏省农村河道长效管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

〔2011〕1号)等文件精神,以保障粮食安全、支撑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探索和创新农村河道管理新模式,着力构建“政府牵头、部门配合,责任明确、措施到位”的农村河道长效管理新机制,确保农村河道常年保持河面清洁、河岸整洁,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生态水环境。 二、目标任务 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全面建立农村河道长效管理机制。两年内全市县级河道、乡级河道和村庄河塘(以下简称农村河道)全部落实长效管理制度,使每条农村河道基本达到河面清洁,无影响水生态的植物、无漂浮物、无生产生活污水直排,河坡整洁无生产生活垃圾、无乱建乱堆、无乱种乱垦,河道畅通无行洪、排涝、输水障碍物,无阻水高杆作物,无圈圩、筑坝的要求。其中,2012年要有48个乡镇(含街道办事处、场、县区开发区,下同)达到长效管理要求,其余48个乡镇到2013年达到长效管理要求(具体名单见附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管理工作。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理是当前农村水利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巩固农村河道疏浚整治成果的有效措施,也是发挥农村河道综合效益的重要保证。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工作抓上手,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创新机制,确保责任明确,措施落实,人员和经费到位。 (二)明确管理责任。要按照“以块为主、属地负责”的要求,明确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区范围内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重点抓好县级河道长效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范围内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重点抓好乡级河道长效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范围内村庄河塘的日常管理工作。

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关于云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规范采砂(石)行为,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石)管理由县水务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县辖区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统一负责河道采砂(石)许可的核准、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另行单独审批河道采砂(石)。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好采砂(石)场与村组及第三者关系,调处采砂(石)作业引起的矛盾纠纷,协助县水务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好河道采砂(石)管理中的问题。 第四条县水务部门应编制河道采砂(石)规划规划应统 筹考虑河势稳定,服从城镇规划、河道整治及土地利用等规划。水务部门编制所管辖河道采砂(石)规划,应征求沿河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河砂(石)资源,以政府作指导,市场为调节,对具备挂拍有偿出让开采砂(石)条件的河道进行划段,对同一

砂场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采取向社会公开挂拍的形式有偿出让开采权。开采许可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挂拍方式取得。 第六条河道采砂(石)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采砂(石)许可采用批文的方式。采砂(石)申请人(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采砂许可后,获得开采权的,除缴纳有偿出让金外,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税费,并交纳不低于5万元的安全生产保障金,方可从事采砂(石)活动。 许可期限:许可期限严格实行一年一批。 第七条禁采区内不再办理采砂许可,因客观因素造成河道淤积,河床抬高,影响河势,阻碍行洪时,确须清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偿清淤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申请河道采砂(石)行政许可的,应提交的材料。 (一)河道采砂(石)申请; (二)河道采砂(石)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三)河道砂场所在辖区的村(组)及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等材料; (四)河道采砂(石)的性质和种类、开采时间、开采量(日采量和年度总采量)、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设备基本情况、采砂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五)河道采砂(石)地点和范围(附范围图); (六)河道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8.13 【实施日期】2004.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已于2004年8月4日经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梁保华 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长江江苏水域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长江江苏水域包括本省境内长江干流河道、通江河道已建涵闸的闸下港堤之间水域、通江河道未建涵闸的从入长江的河口向上500-2000米的水域。 第三条长江采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划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非法开采江砂。沿江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法采砂活动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长江的防洪和通航安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沿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长江南京航道局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江苏海事局负责长江干流水域环境及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通江河道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第五条长江采砂实行国家统一规划制度。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长江采砂规划和经审定的江砂开采可行性论证报告,拟订本省长江水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沿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

淮安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淮安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淮安市人民政府2004年1月13日淮政发(2004)12号文印发)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美化城市水环境,提高城市人居生态环境质量,发挥城市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淮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河道(包括骨干排涝、排污河道、滞涝水塘)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河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对所辖河道及配套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河道工程安全高效运行。 第六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河道的管理范围,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淮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划定。 (一)大运河管理范围:大运河南岸,背水坡堤脚向外50米;大运河北岸,韩泰轮胎(原橡胶厂)至金凤集团、1605粮库至清安泵站,以清安河为界;其余为背水坡堤脚向外50米。 (二)里运河管理范围:里运河南岸,西安路桥至利民家化厂,河口向外80米,其余为背水坡堤脚向外50米;里运河北岸,西安路桥至老坝口小学,河口向外80米,其余为背水坡堤脚向外50米。 (三)废黄河管理范围:废黄河南岸,活动坝上游,河口向外100米;活动坝至富强大沟,背水坡堤脚向外30米;富强大沟至淮海北路桥,以富强北路为界;淮海北路至沈阳路桥,河口向外100米;沈阳路桥至京沪公路桥,背水坡堤脚向外30米。废黄河北岸,河口向外100米。 (四)盐河管理范围:河口向外50米。 (五)清安河、文渠河、外城河、红旗河、洪福中心沟、团结河、大治河、柴米河、丰收河、跃进河、苏州河、大寨河、小盐河、古盐河、沿总排河、老涧河、老泗河、新泗河、孙大泓等城区骨干排涝河道管理范围,有堤段堤脚向外10米,无堤段河口线向外15米。 (六)大口子、越河大塘、南园水塘、西窑汪水塘、石塔湖水塘、勺湖、肖湖、月湖等滞涝水塘管理范围,塘口线向外5米。 第七条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及设施,各类建筑物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先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涉及航道的还需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占用的水利工程,其土地使用权属不变。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涉及航道的,还应送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河道蓝线

蓝线是指河道工程的保护范围控制线。河道蓝线范围包括河道水域、沙洲、滩地、堤防、岸线等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外侧因河道拓宽、整治、生态景观、绿化等目的而规划预留的河道控制保护范围。[1] 河道蓝线是城市规划的控制要素之一,是水务部门依法行政,指导河道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建设用地定界依据之一。河道蓝线主要作用是控制水面积不被违法填堵,确保防汛安全。 根据市、区水利行政部门批准的水利等河道规划,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河道规划用地范围控制线的绘制。一般有五条线组成,有河口线,河道中心线和陆域控制线。[2]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二、编制河道蓝线的原则 河道蓝线的编制是一项系统性较强的工作,它不仅要考虑河道行洪、排涝、航运等功能,还应考虑到人与水的和谐相处,因此,河道蓝线编制的指导思想应是:以人为本、追求人与水和谐相处,保持上海所具有的江南水乡特色;与上海水务发展总体思路相一致,坚持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相统一,做到水资源“安全、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使河道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达到较好的结合。这样,河道蓝线的编制就不应是任意的、盲目的,而必须遵循如下一些基本原则: 1遵循流域水利规划和区域水利规划的原则。这是河道蓝线编制的依据。流域水利规划是全流域内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符合全流域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是为全流域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而区域水利规划是流域规划在一定区域的具体化,它必须符合流域水利规划,是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对上海而言,上海市河道蓝线的编制既要符合长江流域和太湖流域的水利规划,同时,也必须符合上海市水利分片治理规划,是上海市 水利分片治理规划所确定的河湖水网系统的具体体现。 2遵循与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的原则。这是河道蓝线编制不可缺少的环节。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是上海城市建设发展的方向和依据,河道是上海城市发展的基础设施,河道蓝线的编制应充分体现河道服务社会的基本功能。因此,河道蓝线的规模和走向除应满足流域水利规划要求外,还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中对河道功能的要求,如防洪、排水、航运、引水、城市景观等功能。城市总体规划也应为河道提供必要的空间通道条件,协调河道规模、走向与城市总体规划中道路、铁路(包括地铁、轻轨)、电力、港口、居住、商业等城市功能规划布局的相互关系。也就是,河道蓝线的编制要与城市总体规划中其它基础设施规划相互协调,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3遵循以人为本,坚持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相统一,体现生态型河道的原则。人类依水而生,上海更具江南水乡特色。因此,河道蓝线的编制一方面应尽量考虑到现状的河湖水网生态系统,使之保留传统的江南水乡地方特色,另一方面应更多体现出现代社会人与水的和谐关系,使生态型河道更加符合现代大都市水都特色。是传统和现代化并存的河湖水网格局,更充分地发挥河湖水网系统的综合功能。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 上海段实施方案》禁采区公告 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要求,我局联合交通 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编制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 上海段实施方案》。2007年7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复(沪府[2007]53号文)原则同意了该实施方案。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上海段实施方案》中对 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整治长江 航道以及吹填造地而从事采砂活动的,划定了禁采区。现将 划定的禁采区公告如下: 一、以维护长江口河势稳定、保障航道安全和航运安全 的禁采区域。主要是白茆沙禁采区、扁担沙南侧禁采区、新 浏河沙和瑞丰沙禁采区,具体坐标如下: 1.白茆沙禁采区范围坐标 经纬度坐标北京坐标 坐标点 X坐标Y坐标X坐标Y坐标A121.116o 31.752o 321438.5 3515962.7 B121.128o 31.710o 322563.8 3511290.4 C121.212o 31.668o 330418.0 3506533.1 D121.233o 31.687o 332426.1 3508539.4 E121.195o 31.742o 328936.6 3514767.0

2.扁担沙禁采区范围坐标 经纬度坐标北京坐标 坐标点 X坐标Y坐标X坐标Y坐标 F 121.290o 31.636o 337721.1 3502812.8 G 121.357o 31.560o 343979.0 3494270.5 H 121.396o 31.571o 347711.8 3495463.2 I 121.306o 31.650o 339316.3 3504298.5 3.新浏河沙和瑞丰沙禁采区范围 经纬度坐标北京坐标 坐标点 X坐标Y坐标X坐标Y坐标J 121.409o 31.515o 348894.0 3489241.9 T 121.477o 31.508o 355283.7 3488344.5 S 121.577o 31.438o 364686.0 3480431.7 R 121.736o 31.343o 379705.8 3469719.4 P 121.721o 31.324o 378295.0 3467672.1 O 121.684o 31.344o 374808.0 3469926.1 N 121.689o 31.349o 375212.9 3470519.0 M 121.604o 31.393o 367220.4 3475423.6 L 121.571o 31.405o 364137.5 3476823.6 K 121.435o 31.478o 351318.1 3485110.1 二、涉水工程禁采区 1.无丁坝保护的海塘堤防前沿500m范围内划为禁采区, 有丁坝保护的一线海塘自堤脚至丁坝前沿500m范围内划为 禁采区; 2.陈行水库和拟建青草沙水库外侧堤前沿按上条海塘标 准划定禁采区范围; 3.入江水闸前1000m范围内为禁采区; 4.长江口污水排放口附近1000m范围内为禁采区; 5.港口码头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为禁采区; 6.过江电缆、光缆、燃气管、原水管等市政管线,以及

垫江县卧龙河岸线利用管理规划报告

1 概要 卧龙河发源于桂溪镇十路口村5社铁门坎,流经太平、五洞等镇后,在澄溪镇高兴村3社转河咀处注入龙溪河。全长30.4公里,流域面积114.38平方公里。分水岭海拨高程1134.4米,河口处高程357.6米,总落差776.8米,河流平均坡度4.26‰,多年平均流量1.68立米/秒,年径总流量0.53亿立米。 卧龙河干流河道婉蜒曲折,岸线资源丰富、流域内工业经济发达、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利用这一地区区位优势、加快沿河岸线资源开发利用,把垫江县打造成为渝东北地区经济型高地,达到富民强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基本实现现代化,是卧龙河流域面向新世纪、谋求新发展、增创新优势作出的重大决策。 卧龙河干流岸线总长60.822km,其中,左岸岸线长30.411km,右岸岸线长30.411km。本次卧龙河岸线规划从十路口水库溢洪道末端开始至澄溪镇高兴村3社转河咀(桩号3+768-30+411m)岸线总长53.286km,其中,左岸岸线长26.643km,右岸岸线长26.643km。已开发利用2.29km,占总岸线4.3%。其中:堤防(护岸)工程0.4km,占总岸线0.75%;涵闸(泵站)和取排水口0.05km,占总岸线0.09%;跨(穿)河建筑物1.11km,占总岸线2.08%;其他建筑(场镇房屋)0.73km,占总岸线1.37%。 本规划围绕加快沿河开发战略目标,按照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根据《重庆市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工作大纲》的要求,着眼于岸线的可持续利用,在保障防洪安全和河势稳定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有限的岸线资源和水域资源,保护水环境,提出了卧龙河岸线利用管理规划意见,以推进沿河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规划内容,主要是在总结卧龙河岸线开发利用实践和近年来岸线管理工作基础上评价岸线资源条件,分析岸线开发利用与卧龙河河

乡镇河道管理办法

??镇河道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河道实施办法》,为加强我镇河道依法管理力度,保障河道引排功能,改善河道综合环境,形成广大群众自觉管好自己的河道,改善水环境的良好社会风气,根据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镇河道管理办法。 一、建立管理组织 成立??镇河道管理办公室,由???同志任主任,由??、???同志任副主任,成员由???、???、各村河道管护联络员由各村分管农业生产的副书记兼任。办公室设在镇农水站,由???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二、河道管理内容 河道规划管理,按照河道等级,我镇境内各级河道、水系布局、工程保护、开发利用、防汛责任、水毁修复等均按相关规划控制,特别要重视日常管护。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码头、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建筑设施和有害河道养护的多种经营等。 2、擅自在河道内设置阻水坝埂以及其它阻水设施。 3、擅自在河道河坡上堆放物料、取土和迎水坡上扒翻种植,影响水土保持,造成水土流失。 4、擅自架设或埋设通信、供电、有线电视等杆线。 5、擅自向河内倾倒厂矿弃料、建筑砖渣和生活垃圾。 6、擅自向河内排放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宰杀畜禽、水产品污水、污物。 7、擅自在河道上设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水上餐饮等活动。 8、禁止在主要引、排及行洪河道口设置鱼罾、鱼簖等阻水捕鱼设施,如有违规者,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取缔。 (二)加强河道管理,增强河道的保洁度。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要求,分别落实各级河道。保洁责任:原则上市、镇两级河道由各村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其保洁费待镇政府研究后再作规定。村级河道保洁费用由村自行承担,镇将每季检查一次,半年评比一次,一年一评奖。镇配合做好市管河道的保洁工作,具体保洁要求达到“两清四无”,两清即清除杂草、清除河中障碍物,四无即做到水面无杂草、无漂浮物、岸边无生活垃圾、岸上无杂树杂物。 (三)强化河道巡查。 农水站主要负责市、镇两级河道日常巡查,各村河道管理联络员配合,各村负责村管河道巡查,巡查发现问题首先报至农水站,再由农水站上报,巡查内容对照市河道管理办法中禁止行为加以明确,巡查工作做到制度化、日常化、程序化。 (四)严控河道占用。 为保持河道的运筹功能,确保河道充分发挥引排抗灾功能,一方面配合河道管理单位依法对现有的河道占用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另一方面严格控制河道新的占用行为,确需占用河道进行项目开发的,建设单位必须是法人单位,所建项目须经过镇河道管理办公室同意,符合镇产业政策、区域经济布局、城镇建设规划、土地规划等,在此基础上,按照《??市河道管理办法》和市水利局制定的《??市河道管理实施意见》的规定,严格履行水行政审批程序。此外,严厉打击一切违法占用河道工程、破坏河道工程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五)营造堤林绿化 对镇村河道进行全面规划,按村划段,村、组作为堤林栽植的组织、管理、收益主体,对河道进行逐年绿化植树,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可由村通过公开发包的形式,向社会有偿出让林权或河堤土地绿化使用权。镇每年下达各村的河堤绿化任务,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三、河道管理考核办法 1、建立组织。镇成立领导小组,各村有河道管护联络员,成员

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试行

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11月29日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水政[2013]559号印发)第一条为加强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黄河下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河干流西霞院水库大坝以下至入海口、沁河紫柏滩以下河道、大清河戴村坝以下河道及东平湖滞洪区(以下统称黄河下游河道)采砂活动管理。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黄河下游河道内采挖砂石、取土及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或非金属)。因防汛抢险及省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批准的黄河治理项目需要取土或采砂的,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山东、河南黄河河务局(以下简称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及其所属市、县级黄河河务部门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黄河下游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批准执行前,确需开采砂石的,市级黄河河务部门应根据黄河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及水工程保护等相关要求,编制所辖河道采砂实施方案,报省级黄河河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际交叉河段的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征得对岸黄河河务部门同意。

第五条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河道基本情况; (二)采砂对河势、防洪影响及水环境影响的分析论证; (三)砂石储量、分布、开采总量与补给分析评价; (四)禁采区、禁采期; (五)年度采砂计划,包括开采具体位置、开采长度和宽度、年度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机具及其数量、功率控制; (六)弃料堆放地点、处理方式和现场清理要求; (七)采运砂对水工程设施的影响分析; (八)河道与水工程保护补救措施; (九)采砂方案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十)主要结论与建议。 第六条下列区域划定为禁采区: (一)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大坝、涵闸以及取水、排水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二)桥梁、码头、渡口、过河电缆、管道(线)、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 (四)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下列时段规定为禁采期: (一)黄河汛期内的7月1日至8月31日; (二)调水调沙期及严重凌汛期;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考试知识题库(选择题+答案)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考试知识题库 (选择题+答案) (40题,单选28题,多选12题) 1.长江采砂规划批准实施前,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会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机构确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A.禁采区 B.禁采期 C.采砂数量 D.采砂工具 答案:A.B. 关键词:规划 法律法规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4条 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 A.2001 B.2002 C.2003 D.2004 答案:B.2002 关键词:河道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长江河道()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制定。 A.采石 B.采土 C.采砂 D.采矿 答案:C:采砂 关键词:河道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1条 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制定。 A.维护长江河势稳定 B.障防洪安全 C.保障通航安全 D.增加水利收费 答案:A.B.C. 关键词:河道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1条

5.在长江()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A.扬州 B.江阴 C.常州 D.宜宾 答案:D.宜宾 关键词:河道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2条 6.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A.长江建设委员会 B.长江水利委员会 C.长江工程委员会 D.水利建设单位答案:B.长江水利委员会 关键词: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3条 7.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A.分级管理 B.机制维护 C.统一管理 D.监督检查 答案:C.D. 关键词: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3条 8.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负责制。 A.首长 B.主管 C.领导 D.部门 答案:A.首长 关键词: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3条 9.沿江()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河道湖泊岸线管理利用规划

2008-09-12 03:06:01| 分类:默认分类|举报|字号订阅 【 目录 第一章规划概要‥‥‥‥‥‥‥‥‥‥‥‥‥‥‥1第一节规划的指导思想‥‥‥‥‥‥‥‥‥‥‥‥1第二节规划的任务‥‥‥‥‥‥‥‥‥‥‥‥‥‥1第三节规划的原则‥‥‥‥‥‥‥‥‥‥‥‥‥‥2第四节规划水平年与范围的确定‥‥‥‥‥‥‥‥3第五节规划编制的依据‥‥‥‥‥‥‥‥‥‥‥‥4第二章基本情况‥‥‥‥‥‥‥‥‥‥‥‥‥‥‥6 * 第一节**河概况‥‥‥‥‥‥‥‥‥‥‥‥‥‥6 第二节地形地貌‥‥‥‥‥‥‥‥‥‥‥‥‥‥‥7第三节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8第四节主要支流‥‥‥‥‥‥‥‥‥‥‥‥‥‥‥9第五节存在的问题‥‥‥‥‥‥‥‥‥‥‥‥‥‥10第三章基本资料收集与整理‥‥‥‥‥‥‥‥‥‥12第一节社会经济‥‥‥‥‥‥‥‥‥‥‥‥‥‥‥12

第二节水文气象‥‥‥‥‥‥‥‥‥‥‥‥‥‥‥13 # 第三节河道地形图‥‥‥‥‥‥‥‥‥‥‥‥‥‥14第四节河道治理‥‥‥‥‥‥‥‥‥‥‥‥‥‥‥14第五节跨河建筑物‥‥‥‥‥‥‥‥‥‥‥‥‥‥15第六节环境与生态‥‥‥‥‥‥‥‥‥‥‥‥‥‥15第七节河势稳定分析‥‥‥‥‥‥‥‥‥‥‥‥‥18第四章外缘控制线的划定‥‥‥‥‥‥‥‥‥‥‥21第一节岸线控制线划定的原则‥‥‥‥‥‥‥‥‥21第二节岸线控制线的划定‥‥‥‥‥‥‥‥‥‥‥22 ; 第三节岸线控制线划定成果‥‥‥‥‥‥‥‥‥‥22第五章岸线功能区的划分‥‥‥‥‥‥‥‥‥‥‥23第一节岸线功能区的分类‥‥‥‥‥‥‥‥‥‥‥23第二节岸线功能区划分的原则‥‥‥‥‥‥‥‥‥24第三节岸线功能区划分的基本要求‥‥‥‥‥‥‥25第四节岸线功能区的划分‥‥‥‥‥‥‥‥‥‥‥26第六章岸线利用现状分析与评价‥‥‥‥‥‥‥‥28第一节岸线利用现状分析‥‥‥‥‥‥‥‥‥‥‥28 | 第二节岸线利用现状评价‥‥‥‥‥‥‥‥‥‥‥29第七章岸线利用管理规划‥‥‥‥‥‥‥‥‥‥‥31第一节岸线利用管理的目标‥‥‥‥‥‥‥‥‥‥31第二节岸线利用管理的保障措施‥‥‥‥‥‥‥‥31

扬州市河道管理办法

扬州市河道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1.04 【实施日期】2011.12.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扬州市河道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0月24日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0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扬州市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并保护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湖荡、人工水道、水库、行洪区、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 本办法所称河道及其配套工程(以下简称河道工程),是指河床以及直接依附河道兴建的堤、坝、防护林草、护坡、青坎(平台)、涵、闸、泵站等与河道配套发挥作用的除害兴利水工程。 第三条河道工程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四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防洪安全和水环境质量负责。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河道均应当明确综合治理责任人,对河道水生态、水环境持续改善和断面水质达标负领导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2020年区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制度

X年区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 省河道管理条例》和《X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动。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应当服从防洪总体规划和河道管理要求,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开采、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会同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第五条河道采砂规划内容包括:划定可采区、禁采区、禁采期,可采深度、河段开采总量和采砂场数量及布局、采砂规划平面图等。 第六条根据河床变化情况及河道淤积程度划定可采区。可采区按照用途分为经营性开采区、公益性建设项目或沿河村民自采自用开采区。公益性建设项目或沿河村民自采自用砂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划定。 经营性开采区由采砂许可人按照规定设立采砂标志牌,公益性开采区由沿河各镇人民政府按统一标准设立采砂标

志牌。 河道采砂规划内容涉及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第七条可采区按河段可采长度,实行开采量、深度、宽度控制,开采深度原则上不得超过X米,距堤防迎水面坡脚X不少于X米,其它百平方公里以上河道不少于X米、百平方公里以下能开采的河段不少于X米。 第八条河道采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规划应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X干流河道及流域面积在百平方公里以上河流河道,每年X月X日至X月X日划定为禁采期。确需开采的必须征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河道采砂实行禁采区制度。县境内以下河道及其范围划定为禁采区: (一)中沙河流域所有河段();X河所有河段);X 河流域所有河段();X水文站以下河段;县河流域所有河段();X进水口以上所有河段。 (二)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文观测设施、桥涵及取水、排水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 (三)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护堤地及其保护范围。 (四)公路、桥梁、通信电缆、输水管道、输电线路等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全市主要河流(岸线)规划审核(精)

全市主要河流(岸线)规划审核 法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七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地方性法规】《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闽江、晋江、九龙江、汀江、交溪和其他流域面积在500平方公里以上的以及跨市(地)的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闽江、晋江、九龙江和木兰溪的中下游防洪、治涝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地)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市(地)、县(市、区)境内的其他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分别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防洪、治涝、灌溉、航运、渔业、城市和工业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水质保护、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等专业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3)【地方政府规章】《福建省水利产业政策实施方案》(闽政[1999]文111号)第十条:加强河道岸线规划。依法批准的河道岸线规划,是河道整治和河道管理的依据。列入省级管理的河道岸线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它河道岸线规划由各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河道岸线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予以公布,并树立界桩,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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