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宅基地改革现状及问题分析

我国宅基地改革现状及问题分析
我国宅基地改革现状及问题分析

我国宅基地改革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无偿取得、无成本留置造成宅基地资源浪费

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目前农村宅基地实行福利性分配和无偿使用,农民取得宅基地基本没有成本,客观上加深了宅基地私有的传统观念,部分农民存在“农村土地想在哪建就到哪建”、“不占白不占”的心态,导致私自建房、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现象普遍。同时,农村宅基地取得监管不严,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闲置宅基地、监管宅基地使用的能力和动力不足,加之农房继承等事实行为以及祖宅不卖等风俗习惯,农村“一户多宅”和超标占地现象较为普遍。由于宅基地是无偿无限期使用,加之受“以土为本”、“叶落归根”等传统观念束缚,不少农民在新建住房或迁居城镇后,不愿将原有宅基地复垦或交还给集体经济组织,造成“人走房空”、建新不拆旧,不少宅基地处于闲置状态。

(二)有偿退出机制不健全造成宅基地大量空置

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农村宅基地还没有建立有偿退出机制。即使有些地区开展了宅基地有偿退出试点,但由于补偿标准低,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户少。如洛阳市2009年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但至今全市完成办理进程手续的只有99户,收回宅基地仅70处。据洛阳市2010年调查,78%的农民工认为放弃宅基地补贴标准偏低,仅靠每人5000元的补贴(每户补贴约2-3万元)在县城或市区购房的资金压力难以承受。同时,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资金需要县级财政配套,但县级财政大部分是吃饭财政,区县政府推进宅基地有偿退出的积极性也不高。

(三)宅基地禁止流转限制农村房屋财产权功能

目前,我国农民只拥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即“一宅两制”,房屋的财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很好地分开。由于目前实行的是“地随房走”的政策,但按照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而且农民在出卖房屋流转宅基地后,再申请新的宅基地不被批准,这事实上限制了房屋的自由流转,约束了农民对房屋的处分权。房屋财产权功能受限,导致农民房屋收益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四)宅基地隐性流转埋下诸多社会安全隐患

目前,我国有些地区农村宅基地隐性流转和私下交易较为盛行,但同时也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由于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进入市场进行公开交易,农民的宅基地和房屋经常会被随意定价、价值低估,不仅造成集体土地资产收益的流失,也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二是宅基地的私下流转和灰色交易,引发了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和法律纠纷,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一个重要问题。

我国农村宅基地改革目标与三大原则

1 总体目标与具体目标

农村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改革是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故其改革目标应当服从于上一层次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方针。《意见》指出,农村“三块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兼顾效率与公平,围绕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目标”,“发挥法律引领和推动作用,着力政策和制度创新,为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提供实践经验”。这些都为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改革指明了目标和方向。

本文认为,农村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的引领下,从深化农村改革、特别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大局出发,以夯实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和住房财产权为基础,以促进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要素有序流动、平等交换、合理利用的宅基地流转市场为目的,以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目标,以农户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底线,以引领农村闲置浪费宅基地有序退出为愿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农户收益分配比例。

从具体来看,农村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改革不是孤立的,而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行动。其事关农村土地产权关系调整、城乡土地资源配置、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造、农业人口转移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农村基层事务治理机制构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宏大命题,因此,需要从各个层面、各个角度为农村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改革制定更为详细的目标。

第一,从农村土地产权关系调整的角度来看,农村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改革应当首先着力强化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度,从制度上进一步加强农民集体对宅基地的所有者权利,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所有权代表身份成为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的关键主体,使宅基地流转收益成为集体经济收益的重要源泉,从而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此外,还应当切实保障农民对宅基地的用益物权,明确用益物权的收益权内涵,体现出对农民以住房财产权和集体组织成员权为两大基础的宅基地收益权的维护。

第二,从城乡土地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农村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改革应当通过形成合理的宅基地流转价格,以价格机制为手段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动推动、农户积极参与农村宅基地流转,同时吸引农业开发企业到农村开展土地规模经营,建立与城市建设用地市场“同地、同权、同价”的宅基地流转市场,从而根治农村宅基地闲置、浪费、粗放利用等效率问题,提升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改善城乡土地资源配置现状。

第三,从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的角度来看,应当以农村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改革为契机,纠正个别地区出现的“强拆强建”、“强迫农民上楼”等不和谐行为,努力以构建宅基地流转分配新型局面的积极预期来引导农户主动参与宅基地整理、置换、复垦等流转工程,从而形成农村宅基地有序流转和农村新型社区规范建设的和谐局面;同时要以农村宅基地流转收益作为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兼顾个体偏好,通过因地制宜地规划,改造旧农村脏乱差的面貌,改善生活和生产环境。

第四,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造的角度来看,应当以农村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改革为契机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造,打造农民所有、农民控制和农民受益的股份制合作社,塑造能真正代表并行使农民利益的组织集团,从而既能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又能使集体和农民在与其他利益集团的博弈中有效、及时地提出符合公平原则的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主张。与此同时,以股份制改造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主体实施农村宅基地流转,既有助于规模化的农村宅基地流转,也能确保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民之间宅基地财产性收益分配的公平。

第五,从农业人口转移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角度来看,农村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改革应当能够起到有效促进农村闲置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作用,具体而言,就是要使农业转移人口从农村宅基地流转中,以让渡宅基地使用权的形式实现宅基地财产权益的变现,从而获得城市定居的启动资金,以此创造激励农业转移人口主动退出农村宅基地的积极局面。这样也有助于减轻城市地区的财政压力,使城市地区更有动力接纳农业转移人口,形成农业劳动力转移、宅基地退出和城市安居的有效、合理衔接。

第六,从与农村基层事务治理机制构建的角度来看,应当以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改革为契机,构建政府引导、市场配置与农民自治相结合的协同治理机制,并使之成为实现农村宅基地流转收益共享的核心理念。所谓政府引导,是指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制定政策措施,编制实施规划,做好政策宣传、技术指导、项目审核、纠纷调处等服务工作,通过典型示范,引导农村宅基地流转、整理及开发利用。所谓市场配置,是指通过组建集体资产管理公司等方式,培育合法的农村市场主体,探索农村土地生产要素与金融资本、社会资金有效对接的路径和办法,采取市场化方式推进农村宅基地资本化。所谓农民自治,是指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如何筹资、收益分配、权属调整等重大事项,涉及农民集体产权的由农民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农户产权的由农户自主决定。

第七,从改革收入分配格局的角度来看,农村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改革要紧紧依托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理论导向,贯彻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改革宗旨,使农村宅基地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真正参与到收入分配中去,促进农村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和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经济实现,将农村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改革视为重塑城乡收入分配格局的一次良机。

2 农村宅基地改革的三大原则

首先,坚持市场导向原则的内涵之一就是要给予农民及其集体平等的协商谈判地位,本身就涵盖着扭转农民弱势地位的导向。除此之外,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改革中的向农民倾斜的原则应当着重体现在结果和过程两个方面,从结果的角度看,按照中央确定的“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同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的政策精神,应该首先适当以多种形式提高农民在宅基

地流转收益分配中的比例;从过程的角度看,要在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过程中尊重和维护农民的自愿性,明确农民有权选择是否参与宅基地流转,以何种形式、何种规模参与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

(一)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背景下推进农村宅基地流转,其最终目的是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总体框架下形成规范有序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宅基地流转市场。鉴于此,农村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改革也应该首先遵从市场导向原则。市场导向原则下的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就是让市场机制在宅基地流转及其收益分配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各主体承担的角色应当成为其参与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的实际依据,也就是说,应当以各主体发挥的作用确定其参与分配份额,鉴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特别是后者的弱势地位,应当注重适当提高两者在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中的比重。具体地,是要在尊重和保护产权的基础上,逐步破除以往广泛存在的政府主导的宅基地流转模式,推动相关权益人以公开市场交易的形式进行宅基地流转,从而形成和显化由市场决定的宅基地流转收益,进而依据宅基地产权归属完成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当然,强调市场导向原则并不是完全将政府作用排除在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之外,鉴于农村宅基地流转及其收益分配的高度敏感性,要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具体地,就是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规定交易底价、公开市场交易信息等方式对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之间的自主谈判予以规范,但不能直接干预交易价格的定价决策。

(二)善用底线思维是中央在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对改革事业的总体要求,意思就是要在改革摸索的过程中守住底线、防患未然,才能掌握改革实践的主动权。将底线思维贯彻应用于农村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改革,就是要在改革过程中坚持一系列永远不能突破的底线,具体而言,就是既要坚持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制度不能变,又要坚持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同时确保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事实上,这三条底线是密切相关的。因为,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制度灵魂并不在于保持一个名分,而在于要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这就要求农村集体能够从宅基地流转中取得发展壮大的财源,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利益不能在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中受到损害。需要注意的是,农民利益不受损这条底线,尤其需要引起改革参与各方的高度重视,在这条原则性底线之下,应当严防权力对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的过度干涉和僭越,具体而言,一是是政府绝不能依靠政府公权力过度参与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将本该属于农

民集体和个人的收益非法据为己有,二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本应由集体成员共享的收益绝不能由极少数村干部所蚕食。只有这样,农村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改革才能向纵深推进。

(三)所谓因地制宜原则,首先是指农村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过程中,不同地区的情况千差万别,应当首先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农村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指导性建议,在此基础上,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以宅基地流转项目为单位,制定符合项目特定实际情况的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方案。其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本集体经济发展状况、基础设施投资完善状况、公用事业发展状况、成员生活状况而进行合理的、有针对性的分配。实施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推动宅基地流转的重要意义在于激活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促使农民的宅基地和住房资产得到显化,提高农民个人的财产性收入。但是,不管流转后获得的收益数额有多少,都应该坚持以发展集体经济作为基本支撑,只有壮大了集体经济的发展才能保证农民获得持久、长远的收益。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收益分配的比例,既要考虑历史原因以及当前集体经济组织运营与发展的方向,也要考虑各集体成员之间的权、责关系,保障集体内部收益分配的相对公平。因此,农村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应当保证在兼顾集体经济发展、集体成员生活环境改善及集体成员财产收入稳步增长的前提下,适时地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分配方案。

我国农村宅基地改革重点

为了实现农村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改革的总体及具体目标,应当在以上论述的市场导向、坚持底线、因地制宜、向农民倾斜四个原则的统领下,明确农村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改革的重点工作,以点带面,推动农村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改革事业的顺利进行。本文认为,农村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改革的重点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健全与用益物权法理精神相契合的宅基地权利体系,制定与主体角色相适应的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规则,实施对应不同类别农民的宅基地流转收益分享模式,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享宅基地流转收益的流向,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保障机制。以下将详述各重点的内涵和要义。

1 健全与用益物权法理精神相契合的宅基地权利体系

虽然《物权法》明确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但在对于作为用益物权类别之一的宅基地权利规定上,仅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没有明确说明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宅基地收益权,宅基地用益物权似乎还停留在居住权意义上。这种含糊不清的法律解释与现实情况相距甚远,不仅消解了农户对于宅基地流转的积极性,更对农村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构成了障碍。由于农村宅基地流转收益是由产权关系调整带来的,对农村宅基地流转收益的分配与宅基地产权关系在流转前后的变化密切相关,因此,构建合理的农村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势必要首先完善农村宅基地权利体系,特别是应当明确用益物权的内涵,从而使农民真正成为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决策主体和利益分配主体。

明确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就是要赋予并保障农民对宅基地更充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权以及继承权,使其真正成为农民的财产。具体到农村宅基地权利体系的完善,核心是进一步明确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户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内容以及三者之间的权利关系。在宅基地所有权上,在实施农村集体所有权确权后,明确村组边界内的宅基地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为农民集体共有产权。作为农村集体共有土地,其上产生的收益为成员共有。在宅基地使用权上,已经分到各户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利应当被赋予完整法律意义上的用益物权内涵,使农民充分享有宅基地流转的收益权。在房屋所有权上,应当充分认可农户对自己所使用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在房地分离的理念下,赋予宅基地上房屋完整的所有权。

为了进一步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加快实施正在进行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充分调查农村范围内宅基地的权属状况,详细获取每宗宅基地的权属、位置、用途等信息,妥善处理宅基地管理的历史遗留问题,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规范填写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书、妥善保存土地登记档案资料,严格规范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从而

行为完善清楚的宅基地管理数据库。为可能发生的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破除权利不清晰的障碍,使受益人有据可查、有据可依,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甚至冲突。

最后,应当高度重视正在进行的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密切监测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积极总结试点的经验教训、成败得失,为修改、修订《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中的相应条款创造实践依据,为从源头上扫清宅基地流转及其收益分配的法律障碍奠定坚实基础。

2 制定与主体角色相适应的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规则

农村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的核心内容是收益分配规则。根据前文的研究,可以看出,各主体承担的角色应当成为其参与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的实际依据,也就是说,应当以各主体发挥的作用确定其参与分配份额,鉴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特别是后者的弱势地位,应当注重适当提高两者在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中的比重。

对地方政府而言,在农村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其应该积极创立新规则,即赋予农民以完整的宅基地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允许农民自由处分其农村宅基地资产;在此基础上,还应该努力促进建立“同地、同权、同价”的宅基地流转市场;当然,为了国家整体的粮食安全、生态保护等战略,地方政府还需要通过村庄规划、政策手段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政府不应该干预农民等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总之,政府的角色定位于“调控主体”,其应该发挥引导和规制的作用。对投资者而言,他们构成了农村宅基地流转中的市场参与主体,其以平等的市场主体身份共同推动和创新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形式和路径,并以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达成流转收益分配规则。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主体,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它代表农民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管理和监督。农民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主体,宅基地也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之一,宅基地的利用和改革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农民是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最重要主体。

因此,如表6-1所示,在农村宅基地流转收益初次分配中,地方政府作为调控和服务主体,在当前法律层面尚未赋予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合法地位的前提下,

可以继续以征收规费的形式参与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所得收益主要用于支付组织管理、平台运行等工作成本;当然,这仅是权宜之计,随着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深化,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价”是必然趋势,等条件成熟时,地方政府可以就宅基地流转行为课税,以税收的形式参与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并纳入政府预算统一管理,从而对宅基地流转活动进行调节,所得税收专项用于村庄建设和农民长久生计保障基金。投资者作为市场参与者,其投资肯定需要获得相应的回报,建议在农村宅基地流转初期,明确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率(建议略高于市场正常投资回报率),并赋予其同等条件下土地使用权的优先取得;在改革后期,确定投资的回报率与市场正常投资回报率接轨,但赋予其同等条件下土地使用权的优先取得。农民作为宅基地的使用权主体,他们应该获取按照正常市场价值估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宅基地所有权主体,负责管理在上述费用支付后剩下的资金、资产,用于本集体成员的社会福利、公共服务的支出。

农村宅基地流转收益的再分配主要用于农民。市县政府对本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流转行为及价格进行备案登记,以此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进行征税,税收收入用于建立农民长久生计保障基金,按照“公平基础上的区别对待”原则,通过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方式,优先关照本区域内的特困人群,从而保障农民长久生计。农村宅基地流转主体在初次分配中的分配份额如表6-1所示。

表6-1 农村宅基地流转主体在初次分配中的分配份额

3 实施对应不同类别农民的宅基地流转收益分享模式

由于参与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农民具有较强的异质性,因此,对于不同类别的农民(留村农民、离村农民),不宜采用一刀切的形式,在此基础上,应当进一步赋予农民多样化选择的权利。

一方面,需要在保障宅基地流转补偿合理、科学的前提下,探索多种方式促进留村农民分享长期稳定的流转收益。对政府引导的农村宅基地流转模式,首先要保障农民失去宅基地后的居住空间,同时,可以从宅基地复垦后创造的建设用地使用指标中为农民预留一定比例的指标,所获收益归集体和农民所有;对集体推动的农村宅基地流转模式中,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相结合,将农户流转后的宅基地按一定比例复垦为耕地和转化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村集体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股的形式与农业开发企业合作开发经营,从而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

另一方面,对于选择永久性离开农村进入城市就业定居的离村农民,应当根据房地收益分离的原则,将因宅基地流转而产生的收益划分为两部分,即房屋收益和宅基地收益,其中,房屋收益将直接归产权人所有,宅基地收益部分,则须在个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两者以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形式支付给离村农民,以房屋收益和宅基地收益共同作为离村农民进入城市安居乐业的启动资金。

4 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享宅基地流转收益的流向

农村宅基地流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打造了重要财源,有助于壮大集体经济组织实力。与之相伴随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承担更多的职能,也面临更具挑战性的资产管理命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所有权实质上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有的,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宅基地流转中分享的收益也应当本着“取之于户,用之于村,使用得当”的原则,科学统筹,合理使用。

实际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宅基地流转收益使用在一定程度上担负着风险兜底的职能,应当从协调和平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长远生计和近期利益的角度出发,结合本集体发展实际,研究制定农村宅基地流转收益收支管理规

定,将流转收益优先用于发展道路、水、电、通讯、环境绿化等基础设施和集体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集体成员社会保障等。

首先,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保收益中相当的一部分用于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一方面,长期以来,土地在中国农村承载着农业生产与农民生活保障的双重功能,作为不可或缺的一类生产要素,土地既是农业生产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同时,从其社会功能的角度来看,作为稀缺资源的土地又是农村人口的生活保障。具体表现为:第一,从古至今与中国小农经济相适应的土地分配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的替代物,这种制度为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成为维持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第二,土地发挥着就业保障的作用,土地是一种廉价的生产资料,即使与受训练较少的劳动力结合也可以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食物。第三,农村的土地承担着养老保险的作用,尤其是对于老年人而言,一旦其丧失了劳动能力,可以通过将土地承包出去换取收入。总之,土地对广大农民的社会保障作用在养老、失业、生存等方面体现得淋漓尽致。但是,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因此,在现阶段,应当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宅基地流转收益主要用于本集体农民的社会保障。当然,随着国家财力的增强以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健全,可以扩大用于社会保障部分的支付范围,比如支付本集体成员的医疗费、成员子女的教育费等。

其次,着眼于农民的近期利益,集体经济组织应将部分收益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分配。中央农业农村工作的基本思路屡次强调“增收惠民生”,明确要求确保农民收入不陷入徘徊。宅基地作为集体所有的要素资产,由其流转创造的经济价值理应由集体全体成员共享,因此,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拿出一定比例的流转收益用于成员个人分配,促进农户收入的稳步提升。

再次,着眼于农民的长远生计,集体经济组织还应确保将一部分收益投入公益事业的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将流转收益投入公益事业,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流转收益真正为组织成员服务、为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通过把流转收益用于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可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吸引外来投资,从而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谋求源源不断或间接的收益。

此外,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宅基地流转收益的监督管理。推动设立专门的银行账户管理宅基地流转收益,实行村有、乡管,严格按照

收支管理规定的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坚持收支两条线,使用上遵守政府监督、集体决定、财务公开的制度。

5 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保障机制

一是健全利益表达机制。赋予流转宅基地的农民平等的谈判地位和权利,破除地方政府在宅基地流转项目的规划和实施决策、补偿标准制定的主导权,在新型农村事务治理机制建设的总体框架中,建立由地方政府、集体、农户和用地者四方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商平台,

二是引入农村不动产评估,对宅基地流转进行经济补偿,需要对宅基地和其上的住房价值进行评估,但目前宅基地资产评估体系尚未建立,宅基地价值评估标准还是空白,导致宅基地的真正价值难以明确。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学术机构和社会力量,抓紧研究和制定较为合理的农村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价格评估体系,公平、公正、合理地评价每一宗宅基地的合理价值,为宅基地流转及收益分配提供技术支持。

三是加强中介体系建设。在推进集体推动的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大背景下,引导和扶持宅基地流转中介服务公司,从事农村宅基地流转中介服务,建立多层次宅基地流转信息服务体系。

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摘要: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现行立法对此规定得比较零散,而且还存在大量的缺陷,这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还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应通过多种渠道采取措施对该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物权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明确了它是一项重要的用益物权,具有积极的意义。宅基地使用权不仅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事关农村的稳定,影响着国家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但《物权法》对此的规定仅有四个条文(152条-155条)的内容,无法涵盖宅基地使用权的诸多内容。况且,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极其不完善,存在许多漏洞,无法全面地保护农民的利益,甚至会严重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状做一个全面的探讨。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现状 沈宗灵先生说过:“法律概念在法律体系中具有其独特的功能,它对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适用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与权利和义务紧密

关联,要构建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其中最重要的一步就是设定一整套符合逻辑的、和谐而无矛盾的法律概念体系。

”因此必须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明确定义。这一点《物权法》做到了。《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依据法律解释学,从体系上、文义上对这一条文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它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役权处于并列地位。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为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是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而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仅指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虽然在城镇规划过程中,存在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的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转变后的城镇居民仍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因为此时的土地已从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国有土地不设立宅基地使用权。针对这一点笔者认为,由于城镇规划的需要,一些土地由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土地使用权转为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居民虽然从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仍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此时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有土地,而《物权法》却忽略了这一现象的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有:依法取得、占有、使用土地,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妨碍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等。但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还应当包括权利人可以有限制地处分宅基地使用权,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权利人可以对它进行处分,考虑到宅基地使用权特殊性,权利人的处分应当是有限制的,而这一点在《物权法》第152条中却没有涵盖。

2015年宅基地最新政策是什么

2015年宅基地最新政策是什么? 2015-01-1233865人阅读宅基地 宅基地最新政策是广大农民最关心的问题。宅基地的政策的转变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那么,2015年宅基地最新政策是什么?国家对于农村宅基地的政策有哪些改变?2015年宅基地最新政策对于宅基地会有哪些影响? 1、征地要评估社会稳定风险 试点明确4大任务;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表示: 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2、非试点地区不要擅自行动 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确保风险可控 姜大明表示,改革试点的要求,一是坚持小范围试点。统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二是坚持依法改革。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三是坚持封闭运行。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非试点地区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动,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 农村宅基地有偿转让: 近日《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这标志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意见提出将对进城农民宅基地实行试点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1月11日《新京报》) 进城农民宅基地试点有偿转让是“2015年的第一场瑞雪”。据悉,全国农民工总量已逾2.69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6亿人,外出务工农民仍以每年600万左右递增。很多进城农民常年在城市生活甚至定居,而宅基地不能流转造成的困扰,成为许人心中挥之不去的“另类乡愁”。

大丰区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分析

大丰区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分析 国家出台多项政策法规鼓励和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迅速,有效地推动了农业供给侧改革、为乡村振兴打下基础,但在土地流转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和风险。本文调研大丰区土地流转现状,认为土地流转取得了不俗的成果,但也存在发展不平衡等现象,并对如何更好推进土地流转提出了措施建议。 标签:大丰;土地流转;农业供给侧改革;措施 近年来,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加快、趋势向好,土地流转可盘活农村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国家出台多项政策鼓励和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都提出,要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流转,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2014年出台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经营的意见》。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要求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土地承包关系延长三十年保持不变,为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提供坚强的政策保障。大丰区位于江苏沿海中部,是江苏省面积最大的城市区,近年来,大丰坚持将农村土地流转作为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民收入的新抓手,效果显著、成果斐然。所以,调研大丰地区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总结其做法、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探讨推进大丰地区农村土地流转的措施、建议,不仅有助于大丰区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对全省乃至全国具有重要意义。 一、大丰区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 大丰区拥有农用地287.7万亩,其中耕地面积154.33万亩,现有农户20.74万户,农业人口50.29万人,人均耕地面积3亩余,为江苏省之首。迄今,已超50%耕地面积进行了土地流转。 (一)主要做法 1.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保障。扎实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深入推进“三权分置”改革,并专门出台大丰区《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工作的意见》,制定四项措施:严格执行土地流转政策;严禁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严格规范土地流转手续;严明土地流转工作纪律,保障农村土地流转顺利进行。 2.制定农村土地流转资金扶持政策。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安排专项奖补资金,对农村土地流出方、组织者、流入方进行补偿,激励和调动各方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近年来,已兑现土地流转奖补资金1885万元、家庭农场奖补资金349万元,其中区级奖补资金分别达1330万元、27万元。 3.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土地流转。鼓励引导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

中国殡葬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对策的研究

中国殡葬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对策的研究 [摘要]我国殡葬改革中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给人民群众精神和物质上增加了压力,给社会增加了负担,造成了资源浪费,破坏了生态环境,影响了社会风气,腐蚀了人们的灵魂,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文明与进步。针对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积极有效的改革措施,倡导树葬、建立电子坟墓、网上扫墓等现代文明的殡葬礼俗。 殡葬历来是社会的一个窗口、一面镜子。通过它,我们可以感受到一个时代脉搏的跳动、一个社会的文明与进步,窥视到一个国家与民族的兴衰荣辱。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我国的部分地区,旧的习俗,特别是旧的丧葬礼俗大有死灰复燃之势,少数以宣传封建迷信为职业的“阴阳先生”、“巫医”活动十分猖獗。不少人注重抵御外来的“精神污染”,而对于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精神污染却忽视了。我们对此不应采取消极和听之任之态度,而要旗帜鲜明地宣传改革,破除封建旧习,倡导与社会主义时代相适应的悼念方式和寄托哀思的内容。这一改革,在新的历史形势下,既深入人心,又势在必行。而且它的意义将超出民俗范围,成为政治改革的内在应力,促使中华民族更加进步、文明。 一、中国殡葬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条件的日益改善,部分人大搞封建迷信活 —1—

动。且大有蔓延之势,给人民群众精神和物质上增加了压力,给社会增加了负担,造成了资源浪费,影响了社会风气,腐蚀了人们的灵魂,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文明与进步。现将中国殡葬改革中的不良现象归纳总结为以下几种类型: 11愚昧无知 近年来,殡葬领域中出现了所谓的“与时俱进”。我国有些地区在举行丧葬礼仪时,为死者扎洗衣机、彩电、冰箱、轿车、手机、甚至电脑和空调等等,用这些电器代替了以往的纸牛、纸马进行焚烧;“西天冥府银行”的钞票发展到用“美元”、“欧元”等,且面值越印越大。 也有些人,父母亡故已有多年,扎纸编花,敲鼓念经,深挖高筑,为其父母翻修墓冢。他们认为今天要过上好日子,全靠祖宗坟地“风水鉴照”、“祖荫祖德”。 更有甚者,不仅注重死者物质生活,就连精神生活也给予了充分的关心。为死者举办结婚仪式、征婚等等。据载,2001年4月3日上午,江宁上坊乡的陶某和家人在给舅舅上坟,他们准备得极其“隆重”,纸洋房、纸冰箱、纸彩电,把一辆三轮车堆的满满的,最让人吃惊的是他们竟然还准备了一个花枝招展的“纸小姐”。原来陶某的舅舅是个老光棍,生前吃了不少苦,为了舅舅在阴间的生活不“寂寞”,陶某特地定做了这个纸糊的“小姐”,墓前,陶某还特地燃放鞭炮制造气氛,称这是“结婚仪式”。 21铺张浪费 —2—

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一)

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一)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物权 内容提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许多缺陷,亟待完善。Abstract]Therighttousetheruralresidentialbasesisaspecialandindependentusufructinourcountry.Iti sarightthatruralresidentsmakebuildingsandancillaryfacilities,andpossess,useandrestrictedlydispos ethebasesthattheruralresidentslegallygetfromthecollectiveeconomicorganizations.Thecharacterist icsofitarerestrictedofidentitynature,usingforfree,usingforever,dependencyandrangebeingstrict,an dsoon.Thewaystogetitareoriginalformandsuccessiveform;thewaystoabolishitareabsoluteformandrelativeform.Therighterhasrightsandburdenobligations.Th esystemoftherighttousetheruralresidentialbasesinChinahasmanydeficiencies,whichneedsimprove d. Keywords]therighttousetheruralresidentialbases;usufruct;realright2005年6月26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6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的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三审稿”)设专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但由于我国目前在城市还没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国有土地上只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以“三审稿”以及后来的“四审稿”中的“宅基地使用权”实际上就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到目前,众所瞩目的物权法还没有出台,但草案中关于“宅基地使用权”部分的规定应该不会有多大变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所涵盖的内容很多,单靠寥寥无几的几个法条是无法全面概括的。况且,我国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极其不完善,存在许多漏洞,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点(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处于并列地位,它是中国法律特有的内容,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起着重要的作用。沈宗灵先生说过:“法律概念在法律体系中具有其独特的功能,它对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适用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与权利和义务紧密关联,要构建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其中最重要的一步就是设定一整套符合逻辑的、和谐而无矛盾的法律概念体系。”1]因此必须在物权法中明确定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三审稿”在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这一规定并没有直接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下定义,只是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的规定影射出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依据法律解释学,从体系上、文义上对这一条文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为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是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而规定的;(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仅指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虽然在城镇规划过程中,存在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的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转变后的城镇居民仍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因为此时的土地已从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国有土地不设立宅基地使用权;(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有:依法取得、占有、使用土地,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妨碍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等。但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还应当包括权利人可以有限制的处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因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权利人可以对它进行处分,考虑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特殊性,权利人的处分应当是有限制的,而这一点在“三审稿”第一百五十八条中却没有涵盖。综上所述,应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如下定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

农村宅基地调研报告

浅析改进和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必要性 农村宅基地问题,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长期以来一直是农村基层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搞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节约集体用地和保护耕地,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那么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改革和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对部分乡镇、村进行实地调研。 一、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已经确定了宅基地集体所有、村民使用、审批取得、一户一宅、面积法定、权力登记、不得流转等基本制度,为农村宅基地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改善与提高、农村人口大量向城市转移和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现行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主要是表现在: 一是宅基地管理不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只限于土地法律法规的个别条文和相关政策性文件,操作性差,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相互之间还不衔接,国家也没有指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宅基地管理缺少规范。 二是宅基地缺乏规划。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上没有预留新的宅基地规划点,没有为发展预留空间,无法适应新农村建设对宅基地管理的需求,致使新农村建设规划、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很难衔接。 三是农村居民点分布零散,面积大,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现象普遍。我县农村宅基地总体以自然村落为主,布局分散,30户以下的自然村分布普遍,占地面积大。 四是宅基地管理薄弱,有的地方放任不管。由于前几年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变动较大,再加上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改革不到位,我县将工作的重点放在经营城镇国有土地、农村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上,对农村宅基地管理放松,村民任意占地建房,原有的宅基地退不出来,新的宅基地随意扩张,甚至占用农用地而无人问津。 五是管理方式落后。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仍然停留在上个世纪80年代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上,程序繁杂重复,效率低下,管得多服务的

2019年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现状与发展趋势预测-15页文档资料

2015-2022年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现状调研分析及发展趋势报告 报告编号:1577590

行业市场研究属于企业战略研究范畴,作为当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咨询服务,其研究成果以报告形式呈现,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一份专业的行业研究报告,注重指导企业或投资者了解该行业整体发展态势及经济运行状况,旨在为企业或投资者提供方向性的思路和参考。 一份有价值的行业研究报告,可以完成对行业系统、完整的调研分析工作,使决策者在阅读完行业研究报告后,能够清楚地了解该行业市场现状和发展前景趋势,确保了决策方向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中国产业调研网Cir基于多年来对客户需求的深入了解,全面系统地研究了该行业市场现状及发展前景,注重信息的时效性,从而更好地把握市场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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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江县高公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各分场、场直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国土资发〔2015〕35号,以下简称《细则》)、《余江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按照中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贯彻落实《意见》、《细则》、县工作方案确定的总体框架、主要内容和实施要求,以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节约集约利用为导向,以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序退出为突破口,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管理新机制,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全面提升农村土地管理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守底线,保障权益。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始终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宅基地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兼顾各方利益诉求,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土地权益。 2.政府引导,集体主导。坚持政府引导,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和村民事务理事会的民主管理作用,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合理利用,有序推进。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做到节约用地。注重点面结合,总结完善,审慎稳妥挤进,确保社会稳定。 三、工作目标 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健全农民住房保障机制、突出村民自治治理,提升农村宅基地管理水平,实现村民户有所居。建立宅基地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宅基地权益,不断夯实和扩大

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张涛 “农村工作两台戏,计划生育宅基地。”客观的反应出长期以来宅基地问题是我国农村生产生活中最复杂、最棘手的问题。农村宅基地管理是土地管理工作最前沿、最基础性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土地特别是耕地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和农民的生产生活,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问题。目前,我国农村因宅基地而引起的问题表现较为突出,直接影响到农村的社会稳定以及新农村建设的进程。深入研究剖析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现状及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现状及问题 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把土地资源定位为参与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下发后,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文件精神,明确各级政府是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地方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大了对《土地管理法》的宣传和实施力度,执法部门也加大了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对农村土地管理尤其是耕地保护作出了巨大努力。在农村中,违法用地,乱占、滥用耕地建房的现象虽然得到了有效制止,农民建房也正在走上依法管理的道路。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观念的逐渐变化,特别是在中央惠农政策的大环境下,农村农民住宅建设空前活跃,由于各地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不尽相同,导致目前农民建房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破坏、闲置浪费耕地现象随之大量出现,土地尤其是耕地资源被浪费、被占用的违法现象屡禁不止,日益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村庄规划执行困难。近两年,党中央、国务院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也要求各地必须制订村庄发展规划,今后各村庄的发展和建设必须按规划进行。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今后合理利用土地、优化村庄环境,改善村容村貌起了很好的规范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有的规划起点高、标准高,不太符合实际,在实践中无法操作;有的虽然符合实际,但要损害到大多数人的眼前利益,操作起来也困难重重,阻力不小。旧房拆不了,新房又要建,因此就采取见缝插针,因空补缺的形式建房,有的干脆就在村庄四周随意而建,造成新房不成排,巷道不成线,村内交通堵塞,排水不畅,使规划形成一纸空文。 第二、一户多宅普遍存在。目前在农村,大多数农户都有两处或多处以上的宅基地。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因为随着人口的增加,原有的居住面积已经满足不了人们的需求。人口增加了,居住面积也应相应增加,而原有的旧房由于受到前后左右四至限制,要想扩大使用面积很困难,而是只好另辟新居,另外一种原因是经济发展了,农民生活水平提高了,对住房的要求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特别是一些青年农民通过进城务工,赚钱了。回乡之后他们首先想到的是要改善自己的住房条件,于是又弃旧建新。而原来的旧房大多数都闲置或用来堆放一些柴草杂物。这些现象的出现,既造成了农村宅基地浪费,又造成农村宅基地紧张的局面,农村土地得不到合理利用。 第三、蚕食耕地仍有发生。这一现象主要表现在一些人口规模较大的村庄,由于村庄人口基数较大,人口增长较快,村内的宅基地用完之后,只好向耕地进军。目前,由于我国加大了对耕地的保护力度,专门制订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村民再也不能大面积占用耕地建房了,于是便采用了化大为小、化整为零、先荒后建的形式对耕地进行蚕食。其后果是耕地面积逐步萎缩,直接影响到今后的国计民生。 第四、村委会干部存在着短期行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特别是村委主任选举,往往是村中的大户家族在选举中占优势,上任后,首先要为在选举中出过力的人解决宅基地等问题;二是不愿得罪人,为在下一届选举中多拉选票等等。这样势必造成执行规划、旧房拆迁等问题难执行,遇着矛盾绕着走的现象。 第五、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以户为单位限定宅基地,这种规定不仅与“节

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研究

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研究 我国是农业大国,绝大多数人口在农村,农民、农业、农村问题 是否得到解决关系到中国经济的发展。当前在我国农村,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仍然是土地,土地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健康运行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所在,而土地问题中的核心和关键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率、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增长速度呈加快趋势,但总体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效率,进而成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一个瓶颈。是理论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结合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况、存在的问题及成因的研究分析,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探索研究。 (一)、1982 年《宪法》第10 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 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与此同时中央政策也对承包地流转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该阶段为禁止流转阶段 (二)、1984 年中央一号文件《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 __》规定:“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社员在承包期内,因无力耕地或转营他业而要求不包或少包土地的,可以将土地交给集体统一安排,也可以经集体同意,由社员自我找对象协商转包,但不能擅自改变向集体承包合同的内容。”同时也规定了:“自留地、承包地均不准买卖,

不准出租,不准转作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这阶段为逐步承 认流转阶段 (三)、xx年8 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__常委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 __农村土地承包法》,于xx 年3 月1 日起施行,该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正式确立,并对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起到了促进作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 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此原则性的规定保证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作出了规定,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进行出租、转包、转让、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此规定充分的体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法律的保护。此阶段为正式确立流转阶段 (一)、转包。转包是指转包方在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 在的前提条件下,在承包期内以一定期限依法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或其他织从事农业生 产经营的行为。 (二)、出租。此方式是现在最常见的流转方式,因农村劳动力 大量转移到城市,造成农村人口的流逝,很多农户无法耕种自家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他人,此处“其他人”不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

柳州殡葬设施规划初探

柳州殡葬设施规划初探 作者:黄斌杰 一、殡葬设施的概念 殡葬设施是为了进行殡葬改革、殡葬管理、殡葬服务等与殡葬相关的工作,满足人们殡葬活动需要而建立起来的机构、系统、组织、建筑等。狭义的殡葬设施是指为处理遗体或骨灰以及满足人们殡葬活动而建立的建筑或场所。目前我国的殡葬设施大致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一是处理遗体的殡葬设施。包括火化遗体的火葬场,其主要功能是负责遗体接运、遗体冷藏、遗体火化。 二是处理骨灰的殡葬设施。包括安葬遗体、骨灰或者安放骨灰的公墓,其主要功能是安葬(或散撒)骨灰并为人们提供祭奠、悼念的场所。 三是为殡葬活动过程中礼仪的进行而建立的殡葬设施。包括为停灵、吊唁、遗体告别等殡葬礼仪而建立的殡仪馆、殡葬服务中心等;骨灰散撒(如海葬)后,为了方便后人悼念、纪念而建立的纪念或祭奠设施与场所等。 二、我国殡葬设施的发展现状 我国殡葬改革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在实行火葬、改革土葬的基础上,殡葬习俗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殡葬法治稳步推进。在我国殡葬改革的历程中,殡葬设施主要经历了

三个发展阶段: 一是在 20 世纪五六十年代国家经济欠发达的情况下,为了迅速推行火葬而建立的“三五”式火葬场,设施简陋,功能单一。 二是进入 20世纪 80 年代后,随着社会体制改革和殡葬改革的推进,经济的发展,人们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对殡葬消费的需求的提高,对设施简陋的火葬场进行更新改造,原有的接运、冷藏、火化简单功能得到有效地提升,形成了以火化、礼仪、骨灰存放等多功能的综合性殡葬设施即殡仪馆;20 世纪 80 年代后期,随着“骨灰处理多样化”精神的逐步落实,为满足人们传统殡葬文化中“入土为安”的殡葬需求,一些大中城市建立了以安葬骨灰为主要功能的经营性公墓,弥补殡葬事业经费的严重不足。 三是进入 20世纪 90 年代后,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殡葬消费需求,进入“殡仪馆进一步更新改造,争创国家等级殡仪馆,经营性公墓得到长足发展”的阶段。一些大中城市出现了以“一条龙”殡葬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殡葬服务中心,给人们的殡葬活动提供了便利。经营性公墓的迅速发展主要体现在数量的增长上。 我国现有殡仪馆约 1600 个,以安葬城镇居民骨灰(或遗体)为主要功能的经营性公墓约 1800 个,在农村分布着公益性公墓近 20 万个。

最高法公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典型案例| 附裁判规则 2015-12-28 lgzlawyer 文章来源 裁判规则 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 本期导读: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能否将宅基地转让给城镇户口人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国家政策,宅基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带有很强的社会保障功能,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享有和流转,否则,转让合同一律无效。但在实践中,违法流转却大量存在。本文以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合同纠纷典型案例——邹克友诉张守忠合同纠纷案为契机,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的相关观点和案例,供读者参阅。 最高法公布典型案例 1.楼基地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转让协议无效,转让人应向受让人返还购买楼基地款——邹克友诉张守忠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楼基地所占土地性质系集体所有土地,且转让人取得该楼基地系基于原宅基地及房屋重新规划、拆迁后的补偿利益,其性质等同于宅基地。将该楼基地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依法确认该转让协议无效,受让人不能取得涉案楼基地的使用权。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转让人应向受让人返还购买楼基地款。 转让人明知涉案楼基地依法不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仍进行转让;作为日常生活大宗交易,受让人在未确认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即购买涉案楼基地,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发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相关案例.jpg 1.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违反规定将宅基地转让给城镇户口人员的行为无效——吴桂连、杨尚霖诉谢运珍、吴国铭、吴国宁宅基地使用权案 【本案要旨】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有着

国土局张亚春:当前农村宅基地流转现状与管理对策

国土局张亚春:当前农村宅基地流转现状与管理对策 --------------------------------------------------------------------------------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调研报告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专题研究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问题。这次会义,中央第一次把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纳入了重要工作日程。新一轮农村土地改革的重大突破将集中在农村非农建设用地领域。而宅基地作为非农建设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望获得制度性突破。 一.当前农村宅基地流转面临的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是在集体土地所有制基础之上,为农民建造方便而创建的一种用益物权。自建国至今,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一直采取禁止性规定。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城镇化的进程,现实中存在大量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但是,《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是农民的居住财产,无法入市,因此,宅基地租赁和买卖交易只能通过地下交易完成。 1.宅基地单独买卖问题 农村宅基地的性质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农民对自己依法获得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不能进行转让。但是,对农村宅基地上已建成的住宅是否可以转让,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也没有明确允许转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也只是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目前法律实践来看,各地政府对农民住宅的转让是允许的,只是需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随着农村房屋买卖的出现,宅基地转让不可避免,但这些宅基地的转让行为并不受现行法律、法规的保护,属于私下流转。 2.法律滞后,无法可依 农村宅基地流转从流转条件、范围、方式、期限、收益分配及流转后土地产权关系的调整等方面,均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和指导,这一方面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另一方面大量宅基地流转私下进行,扰乱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自发流转行为和结果不受法律保护,无法律的约束和保障,当转让、出租行为发生后,双方一旦发生矛盾和纠纷,各执一词,如果对簿公堂,法院只能依据大法的规定,判处此项交易不成立,从而不分谁对谁错,一味地维护本村居民(即宅基地使用者)的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承租人或者是买方的利益,助长了村民在处理宅基地交易案件上的无理行为。 3.歧视性制度加剧了城乡二元分割。 在法律规定上,向来以倾向国有土地为主,严格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和流转,实质上是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歧视待遇。城镇居民对应的是商品房,而农民对应的是宅基地和农宅,商品房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流通交易,而农宅则无法作为资产进入市场经营,明显体现了城乡差距与分割。按照目前颁布的《物权法》,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村集体内部流转,尚不允许城市居民或村庄以外的其他居民购买村庄的农民住房,也就是说,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还不能转让给城市居民。 事实上,城市居民购买农民住房在很多地方已经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也就是说,现实生活已经在突破既定秩序的限制。隐蔽的农村住房市场是存在的。一方面有供应,另一方面也有需求。 1.农村宅基地流转是现代物权发展的必然体现 所有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归根结底都是以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财富为目的,也就是通过法律手段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现代物权法更强调对物的经济效益的价值追求,由过去单纯的强调归属转向对利用价值的追求。宅基地使用权作为

农村土地流转现状面临的困难及对策建议

农村土地流转现状面临的困难及对策建议近年来,随着我镇外出打工人员的逐年增多和二、三产业的不断发展,一部分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再依赖土地,这就造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象比较普遍。现将我镇土地流转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 自去年,全区土地流转工作会议以后,罗村镇通过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种养大户通过承租、承包、转让、入股等形式进行土地流转,建设现代家庭农场,开展适度规模经营。目前,全镇整建制的对聂村村和罗村村承包耕地进行了土地流转,合计流转的2144.2亩。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需要一定的产业支撑。罗村镇作为传统的工业镇,目前农业比重小,农业产业化水平还不高,农业效益较为低下,农业产业作为农村土地流转的一种内在动力的作用还很弱。 二、土地流转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监督管理,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我县是一个人多地少和农业人口比重大的农业县,农村土地不仅是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政府工作各部门必须对农村土地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要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把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到位,维护好农民的根本利益。加强我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重点要从宣传、规范、完善、解决四个方面来抓。一是要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增强干部群众法

律意识。《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实施以来,我们就把宣传贯彻这部法律作为农村土地工作的一件大事,积极组织编印《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汇编》,免费发放到千家万户;二是要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三是要完善土地承包流转程序,维护农户的利益。在具体工作中,我们要做到充分尊重农户的意愿,规范土地流转手续,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四是要解决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活动。 (二)多种方式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我县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积极引导农户通过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委托流转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有资金、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种养大户,鼓励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科技人员等单位或个人通过接包、租赁、入股、委托经营等形式连片经营农户流转的土地,开展土地规模经营。探索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进行农业合作生产。在土地仍是农民收入主要来源,土地流转基本条件不够具备的地区,要围绕当地主导产

宅基地改革解读

胡存智:宅基地改革方向是扩大权能而非自由买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11日,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胡存智明确表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是进一步扩大权能,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而不是指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 宅基地改革的目标是逐步扩大权能 谈及农地改革的基本逻辑和底线,胡存智表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必须坚持集体所有制、用途管制、城乡统筹、维护农民土地权益4个重要原则。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方向是什么?他介绍说,改革的根本目标是要健全和维护我国基本的土地制度,平等保护两种所有权,建立起适合我国市场经济要求的各种土地要素有序流动、平等交换、合理利用的土地市场。改革的出发点是要维护好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使农民的宅基地权利得到切实保护,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胡存智认为,解决农村宅基地的问题,首要的是切实保障宅基地的用益物权,针对现在农村宅基地在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同时要探索宅基地上农民住房的财产性收益的路子,因此,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地推动农民住房抵押担保转让,我们要根据这个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什么是“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他进一步解释说,用益物权在《物权法》里有特定含义,主要是指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目前在农民宅基地的权利中,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充分体现,但收益权未能充分显现。所以,下一步对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就是要在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权能,使农民能够获得更多财产性收益。 宅基地使用存在的四大问题及解决路径 谈及当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时,胡存智没有回避,指出了四大“病灶”:一是宅基地取得和分配上存在问题,规划和计划落实不够,导致农村宅基地布局散乱,宅基地分配有时得不到保障。二是在宅基地管理上对节约集约用地促进不够,导致粗放利用,存在一户多宅、超标占地的情况。三是在宅基地用益物权上保障不足和权能不足并存。一方面,宅基地被实际赋予的权能还不够,目前只有使用的权利,因此也出现了超越权能的问题,比如乱出租、违章搭盖等。另一方面,在一些征地过程中也存在

当前殡葬改革的问题与思考—以江西省“抢棺”事件为例

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社会科学前沿, 2018, 7(10), 1688-1692 Published Online October 2018 in Hans. https://www.360docs.net/doc/b9380448.html,/journal/ass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b9380448.html,/10.12677/ass.2018.710252 The Problems and Reflections for the Funeral Reform —Taking the Case of “Grabbing the Coffin” in Jiangxi Province as Example Jin Wang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Nanchang Jiangxi Received: Oct. 8th, 2018; accepted: Oct. 22nd, 2018; published: Oct. 29th, 2018 Abstract Birth, aging, illness and death are natural laws. No one can escape, and death is an eternal topic that everyone in society must face. For a long time, China has practiced earth burial for those who have died and paid attention to “burial for safety”. This tradition has lasted for thousands of years and has a strong influenc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ities and the growth of population, especially in the first and second tier cities, there is no enough land to meet the needs of earth burial. In view of this situation, the country has been committed to promoting cremation-oriented funeral reform in recent years, but the reform is full of contradictions and conflicts, and negative news, such as “forced equalization of graves” and “robbing coffins” is constantly heard, which has attracted wide attention from all walks of life. This paper takes the case study of “grabbing the coffin” in the fu-neral reform in Jiangxi province as an analysis case, and thinks that the current funeral reform lacks the governance thinking of the people, and it does not know how to use propriety and cus-tom and reform in the work. Keywords Funeral Reform, Mandatory, Being Common with Courtesy 当前殡葬改革的问题与思考 —以江西省“抢棺”事件为例 王瑾 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南昌 收稿日期:2018年10月8日;录用日期:2018年10月22日;发布日期: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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