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以下简称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并发症,是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以下统称施术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实施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而造成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后果。

因施术者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并发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包括: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认定的其他计划生育手术。

第四条根据对受术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程度,并发症分为三级:

一级: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二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基本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

三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六条并发症的鉴定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预防与处置

第七条施术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恪守职业道德和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禁忌证,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保管,手术中要求留取的组织标本应当进行病理学检查。

施术者应当制定并落实并发症的防范和急救预案,术后及时随访,最大限度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第八条施术机构应当对技术服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应当设置技术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监督,受理受术者及其他当事人对计划

生育技术服务的投诉,并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施术者在术前必须如实向受术者告知手术风险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受术者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取得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同意并签字。

第十条在施术过程中,发现可能出现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等人身损害或人身损害已经发生时,施术者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救治,必要时应当及时会诊或转诊,避免或者减轻对受术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对轻微的不良后果,应当免费给予治疗直至痊愈。

相关技术服务人员发现受术者人身损害,应当立即向所在机构质量监控人员报告;质量监控人员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向受术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通报、解释。

第十一条发生受术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并发症的,相关医疗文书应当在施术者与受术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医疗文书可以是复印件,由施术机构保管。

疑似药品、血液制品、器具等引起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等人身损害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由施术机构保管;需要启封时,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在场。

对封存的现场实物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无法共同指定的,由人口计生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施术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达现场。

第十二条施术者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医疗文书资料。

受术者要求查阅、复印、复制前款规定的医疗文书资料的,施术机构应当提供,并在复印或复制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调换医疗文书资料和有关实物。

第十三条发生受术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并发症,施术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内容包括手术及抢救经过、人身损害现状、处理情况等。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接到上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和技术指导,逐级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发生受术者死亡的,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十四条实行并发症定期报告制度。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定期统计汇总并发症发生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级人口计生部门。

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将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本辖区内发生的并发症汇总,于当年11月30日前上报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十五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接到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人身损害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处理,提供免费治疗。经积极治疗痊愈的,不按并发症处理。

第三章受理和鉴定

第十六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受术者接受国家规定免费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手术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因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不良后果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

第十八条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申请并发症鉴定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施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出并发症鉴定书面申请。

受术者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施术机构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施术人员资质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第十九条下述人员可作为并发症鉴定申请人:

(一)受术者本人;

(二)受术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

(三)施术机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

(一)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基本计划生育手术项目的;

(二)未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机构或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

(三)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对鉴定结论不服,在有效时限内未申请上级鉴定的。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同时又提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申请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结束前,暂缓并发症鉴定受理;既提出并发症鉴

定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并发症鉴定受理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程序。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在接到并发症鉴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需要进行并发症鉴定的,签署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成立同级并发症鉴定专家组鉴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应当在收到鉴定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鉴定的当事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资料。当事双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资料。鉴定专家组应当让当事双方对对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认定。

施术机构不提供资料的,由受理并发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督促执行。

第二十四条承担并发症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自收齐鉴定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发症鉴定工作,任何一方不予配合,且影响并发症技术鉴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人口计生部门应当设立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负责、秉公办事;

(二)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

(三)获得高级技术职称3年以上;

(四)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并发症鉴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并发症鉴定申请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鉴定专家组的构成和人员数。

鉴定专家组组成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且为单数。

并发症鉴定涉及多学科的,其中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得少于鉴定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人口计生部门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鉴定专家组成员。

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对专家库成员进行编号,并主持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

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随机各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最后1名专家由人口计生部门抽取。

涉及死因的,应当有法医参加鉴定专家组。

人口计生部门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鉴定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事项书面通知鉴定专家组成员和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鉴定专家组成员和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并发症申请鉴定当事双方或者当事双方的近亲属的;

(二)与并发症申请鉴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并发症申请鉴定当事双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九条鉴定专家推选1名组长主持技术鉴定,鉴定由鉴定专家组组长主持,遵循独立鉴定原则,实行合议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全面查看手术记录及相关资料;

(二)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由申请方开始;

(三)鉴定专家组成员根据鉴定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受术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四)双方当事人退场;

(五)鉴定专家组进行合议;

(六)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鉴定专家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鉴定专家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逐一签名。鉴定专家组对鉴定结论的技术内容负责。鉴定专家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鉴定专家组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意见不作为并发症鉴定依据。

鉴定专家应当严格执行鉴定程序,严守鉴定纪律,不得接受或向当事人索要财物或其它利益,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

交由医学会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可派员旁听鉴定过程。

第三十条鉴定结论由鉴定专家组做出后,鉴定专家组制作《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

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申请鉴定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鉴定专家组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分析说明手术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

(五)并发症等级;

(六)对并发症人员的医学建议。

鉴定书应当对上述第四款内容的认定详细说明理由;经鉴定为并发症的,鉴定书应当包括上述第五、六项内容。

第三十一条承担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应当将并发症技术鉴定结论及有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委托技术鉴定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收到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鉴定程序进行审核。经审核,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再收取鉴定费。

经审核合格的,应当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当事一方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要求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鉴定的书面申请,交受理本次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

设区的市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的程序,参照县级鉴定程序进行。

施术机构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或已鉴定为并发症的受术者,在申请上级部门鉴定期间,不影响并发症当事人的治疗等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在上级鉴定确定为并发症的,申请期间发生的与并发症诊治有关的治疗等费用,按并发症对待。

第三十三条并发症鉴定的收费标准,参照当地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商同级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申请人应当预先缴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并发症的,鉴定费由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列支,申请人已预缴的鉴定费应当予以退还;经鉴定不属于并发症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四章行政处理

第三十四条并发症的行政处理工作统一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

经鉴定不属于并发症的,应当对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十五条经鉴定属于并发症的人员,提供免费治疗和特别扶助。

第三十六条并发症的治疗实行免费定点治疗、定期复查,直到治愈或医疗终结。

并发症治疗定点单位由受理并发症申请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指定,并报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发生并发症的,如需回户籍所在地治疗的,可由施术机构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商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指定并发症定点治疗单位,并由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承担治疗费用。

对于治愈或医疗终结有争议的,按照并发症鉴定程序进行鉴定。

并发症诊治费用按照《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国计生发〔2001〕1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并发症鉴定与处理的有关资料由受理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统一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并发症鉴定的申请、受理、审查、鉴定、处理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一)未及时组织处理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人身损害情况;

(二)应当受理并发症鉴定申请,未受理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出具虚假鉴定文书的;

(四)索要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的。

人口计生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和治疗,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并发症鉴定专家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并发症鉴定过程中收受申请鉴定当事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并发症鉴定专家资格,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施术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未按要求制定并落实并发症的防范和急救预案,术后未及时随访的;

(二)发现受术者人身损害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未积极进行救治的;

(三)术前未尽到告知义务,未取得受术者或者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书写和妥善保管医疗文书资料;拒绝为受术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医疗文书资料服务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医疗文书资料和实物,涂改、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及实物影响鉴定工作的;

(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并发症统计数据,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并发症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见附件。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9月12日发布的《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试用)》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用)》(计生厅字〔1990〕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申请及鉴定表(参考样表)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参考样书)

附件1: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

(试行)

为了科学划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级,根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并非医学意义上的疾病定义或诊断标准,仅限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分级。本标准按人身损害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级。本标准列举的是通常情况下计划生育手术可能导致的人身损害;未列出的,可按照本规定的原则,鉴定处理。计划生育手术导致的人身损害是否属于并发症,须经受术者或施术机构依法申请,根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判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等级。

一、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系指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一)一级甲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死亡,包括手术当时经抢救无效死亡和被鉴定为一级乙等并发症后,治疗无效死亡。

(二)一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并且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2.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二、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系指由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

(一)二级甲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已婚未育妇女因计划生育手术致子宫缺失,双侧卵巢缺失或严重缺损,存在药物依赖;

2.双侧睾丸、附睾严重萎缩并丧失功能,存在药物依赖;

3.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败血症、羊水栓塞、弥漫性血管内凝血、过敏等导致受术者双侧肾功能缺失,必须用透析替代治疗。

(二)二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缺失或严重缺损,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期妊娠引产后重度感染或羊水栓塞、气栓、血栓引起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2.羊水栓塞、中毒性感染引起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或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3.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4.已婚未育妇女因节育手术致双侧输卵管和/或单侧卵巢缺损,影响生育;

5.已婚未育妇女因人工流产手术,致子宫内膜严重损伤伴继发闭经,经治疗不能恢复而影响生育;

6.已婚未育妇女子宫颈裂伤、宫颈阴道段伴后穹隆裂伤、子宫破裂,经修补后宫颈机能不全影响生育。

(三)二级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缺失或严重缺损,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或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2.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

3.永久性输尿管或膀胱造瘘。

(四)二级丁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皮下埋植等手术造成受术者单肢肌力II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

2.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并伴中度功能障碍。

三、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系指由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一)三级甲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期妊娠引产引起脏器损伤导致大、小便障碍;

2.皮下埋植引起单肢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三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大部分缺损,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肾功能轻度减退;

2.一侧睾丸萎缩,伴轻度功能障碍。

(三)三级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部分缺损,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2.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损;

3.已育妇女子宫内膜严重损伤,继发闭经;

4.已育妇女子宫缺失;

5.输精管结扎术后附睾淤积症影响正常生活;

6.输精管结扎术后痛性结节影响正常生活。

(四)三级丁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部分缺损,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侧卵巢和输卵管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2.单侧肌力Ⅳ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五)三级戊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部分缺损,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术后感染,久治未愈;

2.术后肠粘连,久治未愈;

3.术后引起盆腔静脉淤血症、大网膜粘连综合症等。

四、不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处理的情形

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受术者轻微不良后果,经积极治疗痊愈的,不按并发症处理,其治疗费用按照计划生育手术基本项目免费原则解决。例如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计划生育手术引起阴道出血过多、内出血或血肿、脓肿、切口疝等,需附加治疗的;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失败,再次手术;

(三)长效避孕方法失败后的妊娠(包括异位妊娠);

(四)终止妊娠手术失败,再次手术;

(五)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六)宫内节育器异位子宫外或完全嵌顿肌层,经手术取出后,无其他不良后果;

(七)输卵管绝育夹脱落。

附件2: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申请及鉴定表(参考样表)

申请人:

所在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首次鉴定申请表

妇产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处理常规

妇产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处理常规 手术并发症重在预防,一旦发生处理原则如下: 一、放取宫内节育器并发症处理常规 1、子宫穿孔、节育器异位。确诊节育器异位后,应根据其所在部位,经腹或经阴道将节育器取出。必要时留院观察、治疗。 2、感染。一旦发生感染,应取出宫内节育器,并给予抗生素治疗。 3、节育器嵌顿。一经诊断应及时取出,若取出困难,应在B超下或子宫镜直视下取出IUD,可减少子宫穿孔的机会。 二、人工流产并发症处理常规 1、子宫穿孔:一旦诊断,应停止手术,给予缩宫素和抗生素,严密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有无腹痛、阴道流血及腹腔内出血征象。子宫穿孔后,若患者情况稳定,胚胎组织尚未吸净者,可在B型超声或腹腔镜监护下清宫;尚未进行吸宫操作者,则可等待1周后再清除宫腔内容物;发现内出

血增多或疑有脏器损伤者,应立即剖腹探查修补穿孔处。 2、人工流产综合反应:一旦出现心率减慢,静脉注射阿托品0.5mg。 3、吸宫不全:若无明显感染征象,应行刮宫术,刮出物送病理检查,术后用抗生素预防感染。 4、漏吸:再次行负压吸引术。 5、术中出血:在扩张宫颈后,宫颈注射缩宫素促使子宫收缩,同时尽快钳取或吸取胎盘及胎体,吸管过细或胶管过软时应及时更换。 6、术后感染:卧床休息、支持疗法、及时应用抗生素。宫腔内残留妊娠物者按感染性流产处理。 7、栓塞:妊娠早中期羊水栓塞症状及严重性不如晚期妊娠发病凶猛。处理同妊娠晚期栓塞。 三、引产并发症处理常规 1、出血:对症处理。 2、感染:抗感染治疗。 3、软产道损伤:缝合修补,抗感染治疗等。

4、羊水栓塞:处理同妊娠晚期羊水栓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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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相关手术并发症常见症状的鉴别诊断

计划生育相关手术并发症常见症状的鉴别诊断 发表时间:2012-08-09T11:41:33.153Z 来源:《中外健康文摘》2012年第18期供稿作者:院凤云[导读] 对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后出现的常见症状进行鉴别,将有利于手术并发症的早期诊断及处理。 院凤云(河南省睢县计划生育服务站 476900) 【中图分类号】R16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2012)18-0257-02 【摘要】目的讨论计划生育相关手术并发症常见症状的鉴别诊断。方法根据患者临床表现结合检查结果进行诊断并鉴别。结论临床医师应了解腹痛发生时间、持续时间、疼痛部位、疼痛性质、伴随症状、疼痛能否自然缓解等。腹部触诊检查注意疼痛部位压痛、反跳痛及肌紧张,检查腹部叩诊检查注意移动性肠音出现及肝浊音界消失。妇科检查宫颈举痛、子宫压痛,附件包块及压痛。置宫内节育器后出血除应考虑手术并发症引起出血外,还有可能合并妇科疾病。临床医师应注意服务对象的年龄、置宫内节育器年限。出血发生时间、出血天数、出血量。有无停经史、妊娠反应及伴随症状。必要时了解手术情况、既往月经史、出血性疾病史、药物应用史。妇科检查是鉴别诊断的重要手段,为防止感染,可消毒外阴后检查。必要时查血常规、X线检查。【关键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别诊断 对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后出现的常见症状进行鉴别,将有利于手术并发症的早期诊断及处理。现以置宫内节育器后腹痛、出血为例进行鉴别诊断。 一、术中、术后腹痛 置宫内节育器术中、术后腹痛为常见症状之一。临床医师应了解腹痛发生时间、持续时间、疼痛部位、疼痛性质、伴随症状、疼痛能否自然缓解等。腹部触诊检查注意疼痛部位压痛、反跳痛及肌紧张,检查腹部叩诊检查注意移动性肠音出现及肝浊音界消失。妇科检查宫颈举痛、子宫压痛,附件包块及压痛。 1.受术者精神紧张、疼痛耐受性差受术者精神紧张、疼痛耐受性差,可在放、取宫内节育器术中及术后出现腹痛,手术操作停止,疼痛缓解。无其他阳性症状与体征。部分受术者在放置宫内节育器后l0天内下腹痛多为生理性的。 2.节育器与子宫相容性差放置宫内节育器后下腹疼痛持续10天以上,常因节育器与子宫大小、形态不相容,对子宫产生明显的机械性刺激,同时PGs合成释放持续增加所致。取出节育器后症状消失 3.子宫损伤放置宫内节育器时间常在哺乳期、产后、人工流产后、中期妊娠引产后。疼痛发生在术中并持续到术后,疼痛部位在下腹部,疼痛程度依损伤程度及内出血量而异。妇科检查子宫有局限性压痛、附件可及包块。 4.节育器异位放置宫内节育器子宫损伤常合并节育器异位(完全嵌顿或异位子宫外)。常有置器后近期内宫内妊娠史、反复取器失败史。取器术中在官腔内未能探及节育器。B超及X线定位检查可协助诊断。闭合型宫内节育器(主要为圆形)异位腹腔内,可继发引起肠管不全套叠或绞窄性肠梗阻。为持续性阵发性加重腹痛,伴腹胀、恶心、呕吐、排气、排便困难等症。腹部检查有限局性压痛、有时可摸到包块、腹部听诊可闻及肠鸣音亢进及气过水声。X线检查可协助诊断。 5.感染放置宫内节育器后1周内下腹部持续性钝痛伴畏寒、发热。阴道分泌物血性、混浊或呈脓性、有异味。有上述盆腔感染症状与体征。既往常有生殖道感染史及术后性生活史。 感染也可继发于放置官内节育器数月或数年后,常有不规则阴道出血史或不洁性生活史。 6.带器异位妊娠疼痛可发生在置器后任何时间。常有停经、不规则阴道出血史。为反复下腹隐痛后突发一侧下腹撕裂状锐痛、腹部拒按。有上述异位妊娠典型症状及体征。尿妊娠试验呈阳性。B超检查提示宫内无妊娠胎囊而附件包块内有不均质强回声。而节育器在宫腔内。 7.宫内节育器合并子宫内膜异位症为渐进性加重的痛经和持续性下腹隐痛,常有性交痛。妇科检查子宫呈均匀性增大、直肠子宫陷凹、宫骶韧带、子宫后壁下段有触痛性结节。一侧或双侧可扪及与子宫相连的囊性偏实性包块。B超及腹腔镜检查可协助诊断。 8.宫颈、宫腔粘连置宫内节育器可预防宫腔粘连,但临床也可见到长期放置宫内节育器(主要为圆型节育器)后继发宫颈、官腔粘连。其特点为放置宫内节育器后继发渐进性经期缩短、经量减少、痛经增加。严重时继发闭经伴周期性下腹痛。常有取器失败史。B超检查提示宫内节育器位置正常。 9.宫内节育器合并盆腔肿物置宫内节育器后可合并盆腔肿物。如一侧下腹痛持续性阵发性加重、伴恶心、呕吐应考虑卵巢囊肿蒂扭转可能。顽固性难以忍受的下腹痛,应考虑盆腔晚期癌肿可能。一侧下腹突发撕裂性锐痛,应考虑输卵管或卵巢肿瘤破裂可能。妇科检查可扪及盆腔肿物。B超检查可协助诊断。 l0.宫内节育器合并其他内、外科急腹症腹痛可发生在置宫内节育器后任何时间。应注意相关病史、相关临床症状与体征。必要时请内、外科医师会诊。贻误诊治将引起不良后果。 二、术后出血 放置宫内节育器后出血为常见症状之一。置宫内节育器后出血除应考虑手术并发症引起出血外,还有可能合并妇科疾病。临床医师应注意服务对象的年龄、置宫内节育器年限。出血发生时间、出血天数、出血量。有无停经史、妊娠反应及伴随症状。必要时了解手术情况、既往月经史、出血性疾病史、药物应用史。妇科检查是鉴别诊断的重要手段,为防止感染,可消毒外阴后检查。必要时查血常规、X线检查。 1.宫内节育器引起出血常发生在放置宫内节育器半年内或1年内,随放置年限延长,出血症状减轻。其特点为月经周期基本正常、经期延长、经量增多、点滴出血及不规则出血。可继发贫血、血铁蛋白下降。无其他阳性症状与体征。宫内节育器下移常可引起点滴出血、性交出血,常伴有下腹隐痛。 2.子宫损伤、宫颈裂伤常发生在困难放置或困难取器后。为持续性出血、色鲜红、出血量依损伤程度而异。伴持续性下腹痛。损伤重、内出血多,有上节所述子宫损伤典型症状与体征。 3.带器异位妊娠发生在放置宫内节育器后任何时间。常表现为阴道不规则出血、有时可有停经史,B超指示IUD在宫腔内。有上述异位妊娠症状与体征易于诊断。尿妊娠试验阳性,作诊断性刮宫有助于诊断。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诊疗常规和操作常规 宫内节育器放置术 【适应证】 1.育年龄妇女,自愿要求放置而无禁忌证者,均可以放置。 2.禁忌避孕而禁忌证者。 【禁忌证】 1.器官炎症,如急慢性盆腔炎、阴道炎、宫颈急性炎症及性传播疾病。 2.频发、月经过多(左旋炔诺酮-IUD例外)或有阴道出血者。 3.器官畸形,如双子宫、子宫纵隔等。 4.器官肿瘤,如子宫肌瘤、卵巢肿瘤等慎用 5.全身疾病的急性期。 6.深度小于55Cm或大于9Cm者不宜放置(人工流产术同时和有剖宫产史者放置及固定 式IUD者例外)。 7.颈内口过松(固定式IUD除外)或重度狭窄。 8.脱垂Ⅱ度以上者。 9.或可以妊娠者,须等终止妊娠后再放。 10.妊娠或葡萄胎病史者慎用。 11.产术中出血过多,怀疑胎盘组织残留或感染可能者。 12.铜过敏或可疑对铜过敏者不宜放节育器。 13.中度贫血,Hb<90g/L者慎用(左旋炔诺酮-IUD及吲哚美辛IUD 除外)。

14.严重痛经者慎用(左旋炔诺酮-IUD除外)。 15.产后42天,如事恶露未净或会阴伤口未愈者,应暂缓放置。【放置时间】 1.月经千净3~7天之内。 2.哺乳期闭经或可疑妊娠者,应在排除妊娠后放置。 3.正常产后42天,恶露已干净,子宫恢复正常者。 4.早孕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后即刻放置(子宫收缩不良、出血过多、有感染可能或组织残留者暂不放)。 5.药物流产后月经恢复正常后。 6.自然流产或中期妊娠引产转经后子宫已恢复正常者。 7.剖宫产术后6个月根据情况考虑放置。 8.用于紧急避孕,在无保护性交后5天内放置。 【术前检查】 1.详细询问病史及避孕史。 2.检查常规妇科检查及阴道清洁度、滴虫、真菌枪检查。如有炎症,治疗正常后放置。 3.化验血常规、尿常规、乙肝表面抗原。 4.做好术前咨询,受术者知情并签署手术同意书。 5.术前测体温(超过37.5℃,暂时不放置)。 6.术前排空膀胱。 7.宫内节育器的选择,根据宫腔深度。 【手术注意事项】 1.术前必须查清子宫大小,位置和倾屈度,以防子宫穿孔。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申请及鉴定表标准样本电子版

附件: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申请及鉴定表 申请人: 所在行政区:市(州、地)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首次鉴定申请表 受术者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本人1寸照片身份证号邮编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职业 现住址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情况手术名称施术时间年月日施术地点施术单位 申 请 鉴 定 理 由 (描述术后不适发生时间及相应治疗等,并将有关材料附于表后): 申请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提供有关证件(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附在最后页上) 1.受术者 2.施术机构 (1)有效身份证()(1)执业许可证明(2)婚姻证明()(2)施术人员资质证明(3)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3)其他 (4)其他() 施术单位所在地的 县级 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注:县级鉴定前填写)年月日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县级) 县级鉴定记录主诉: 查体: 检查项目及结果(检查报告单附后): 诊断的疾病名称: 是否与手术有关: 鉴定结论:属于、不属于术后并发症并发症等级划分:级等 医疗护理建议: 鉴定组专家签字: 鉴定组组长签字: 鉴定时间:年月日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鉴 定审核意见 承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三、申请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鉴定申请表 受术者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本人1寸照片身份证号邮编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职业 现住址 施行 计划生育手术情况手术名称施术时间年月日施术地点施术单位 县 级 鉴定 结论1.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为级等术后并发症。 2.不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鉴定日期:年月日 申请再次 鉴定理由 申请人(签字/公章):申请日期:年月日 施术单位 所在地的 县级人口 计生行政 部门上报市级鉴定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注:上报市级鉴定前填写)年月日 施术单位所在地的 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注:市级鉴定前填写)年月日

最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资料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以下简称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适用本法。本办法所称并发症,是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以下统称施术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实施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而造成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后果。 因施术者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并发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包括: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认定的其他计划生育手术。 第四条根据对受术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程度,并发症分为三级: 一级: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二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基本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 三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并发症

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六条并发症的鉴定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预防与处置 第七条施术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恪守职业道德和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禁忌证,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保管,手术中要求留取的组织标本应当进行病理学检查。施术者应当制定并落实并发症的防范和急救预案,术后及时随访,最大限度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第八条施术机构应当对技术服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应当设置技术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监督,受理受术者及其他当事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投诉,并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施术者在术前必须如实向受术者告知手术风险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受术者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取得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同意并签字。 第十条在施术过程中,发现可能出现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等人身损害或人身损害已经发生时,施术者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救治,必要时应当及时会诊或转诊,避免或者减轻对受术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对轻微的不良后果,应当免费给予治疗直至痊愈。相关技术服务人员发现受术者人身损害,应当立即向所在机构质量监控人员报告;质量监控人员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向受术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通报、解释。 第十一条发生受术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并发症的,相关医疗文书应当在施术者与受术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医疗文书可以是复印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成都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试行)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准入基本条件。按相应的条件、职责和任务分二级,应用麻醉镇痛技术终止早期妊娠吸宫,因其特殊要求,单独制定基本标准。 一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一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条件》适用于申请开展基本计划生育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一级计划生育技术:终止早期妊娠(负压吸宫),安取宫内节育器。 一、机构条件 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含妇产科或计划生育。 二、人员配备 技术人员配备2—4名。其中至少有一名医师,具备执业医师资格(乡镇卫生院可为执业助理医师),持有执业医师证(妇产科或计划生育),并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合格证》,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具体项目与机构申请许可的项目一致。

护士具备执业护士资格。 三、工作场所和工作用房基本要求 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设有门诊、手术区、术后休息室等。 (一)门诊 独立设置诊断室,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负责计划生育咨询、避孕节育医学检查工作。 (二)门诊手术区 1.三区划分有明确的标志和物理隔断,由外向内依次设: 非限制区:手术病人入室区、工作人员更衣更鞋区、术后休息间、卫生间、污物间(用后物品处理间)等; 半限制区:办公室(区)、清洁库房; 限制区:洗手间(区)、手术室、无菌物品存放间(或无菌物品存放柜)。 手术室,面积16平方米以上,设一张手术床,双通道出入(有条件的设置单独的污物通道);如设置两张手术床,则面积大于20平方米。水磨石或地砖地面,墙面和天花板及边角光滑便于清洁消毒;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活动门。手术区远离茅厕、垃圾堆、畜厩、污水沟等污染源5米以上。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人口科技[2011]6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以下简称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适用本法。本办法所称并发症,是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以下统称施术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实施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而造成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后果。因施术者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并发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包括: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认定的其他计划生育手术。 第四条根据对受术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程度,并发症分为三级: 一级: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二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基本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 三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六条并发症的鉴定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预防与处置 第七条施术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恪守职业道德和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禁忌证,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保管,手术中要求留取的组织标本应当进行病理学检查。施术者应当制定并落实并发症的防范和急救预案,术后及时随访,最大限度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第八条施术机构应当对技术服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应当设置技术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监督,受理受术者及其

计划生育手术操作常规

计划生育手术操作常规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计划生育手术操作常规 一. 放置宫内节育器 [适应症] 凡已婚妇女,自愿放置而无禁忌,均可放置. [禁忌症] 1.严重的全身性疾病,急性阶段. 2.月经周期紊乱或经量过多者. 3.生殖器炎症. 4.产后未满3个流产后月经尚未恢复正常者. 5.子宫颈内,口过松,重度撕裂,重度狭窄及严重子宫脱垂的妇女. 6.宫腔深度小于或大于10cm. 7.子宫畸形或附件有肿瘤者,酌情处理,非绝对禁忌. [术前检查] 1.详细询问病史及避孕史. 2.作妇科检查,阴道清洁度检查. 3.放置时间有四种 (1)月经干净后3―7天:产后满3个月,月经尚未恢复者应排除妊娠后再放置. (2)人流同时可放置(子宫收缩不良.出血过多或有感染者暂不放.(3)自然流产转经后,中期妊娠引产转经后子宫恢复正常者.(4)剖宫产术后半年.

(5)宫内节育器的选择常用的类型有T-cu380A,母体乐,r形环,吉尼环和曼月乐等根据病史和子宫形状等选择., [术中注意] 1.操作中避免节育器与外阴阴道比、壁接触以防感染。 2.节育器一定要放到底。 二.人工流产 [适应症] 1.妊娠10周内,要求终止妊娠而无禁忌症者。 2.因合并某种疾病不宜继续妊娠者 [禁忌症] 1.严重的全身性疾病,急性阶段. 2.月经周期紊乱或月经过多者. 3.生殖器官炎症. 4.全身情况不良不能胜任手术者. 5.术前两次体温在37.5℃以上者. [术前准备] 1.解除思想顾虑,进行避孕宣传. 2.详细询问病史及避孕史,注意既往人工流产.剖宫产史,是否哺乳期,过去健康情况,有无其他系统疾患等,必要时做相关的辅助检查和会诊 3.做妇科检查,明确早孕,做阴道清洁度检查. [术中注意] 1.重复阴道检查,查清子宫位置.大小及软硬度等.

手术并发症管理办法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各地,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以下简称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适用本法。本办法所称并发症,是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以下统称施术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实施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而造成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后果。因施术者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并发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包括: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认定的其他计划生育手术。 第四条根据对受术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程度,并发症分为三级: 一级: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二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基本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 三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六条并发症的鉴定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预防与处置 第七条施术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恪守职业道德和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禁忌证,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保管,手术中要求留取的组织标本应当进行病理学检查。施术者应当制定并落实并发症的防范和急救预案,术后及时随访,最大限度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第八条施术机构应当对技术服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应当设置技术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监督,受理受术者及其他当事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投诉,并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防治措施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防治措施 县计保中心罗勇 计划生育手术: 一、宫内节育器放置 二、宫内节育器取出 三、输精管结扎术 四、输卵管结扎术 五、人流术 六、中期引产术 第一节宫内节育器放置 一、适应症 1、育龄妇女自愿要求放置宫内节育器(IUD)且无禁忌症者。 2、用于紧急避孕,更适于愿继续以宫内节育器作为避孕且无禁忌症者。 二、禁忌症 1、绝对禁忌症 (1)妊娠或妊娠可疑者。 (2)生殖器官炎症,如阴道炎、急性或亚急性宫颈炎、急慢性盆腔炎、性传播性疾病等,未经治疗及未治愈者。

(3)3个月以内有月经频发、月经过多(左炔诺孕酮-IUD 除外)或不规则阴道出血者。 (4)子宫颈内口过松、重度撕裂(铜固定式IUD除外)及重度狭窄者。 (5)子宫脱垂Ⅱ°以上者。 (6)生殖器官畸形,如子宫纵膈、双角子宫、双子宫。 (7)子宫腔深度小于5.5cm或大于9cm者(人工流产时、剖宫产后、正常产后和有剖宫产史者放置及铜固定式IUD例外)。 (8)人工流产后子宫收缩不良、出血多,有妊娠组织物残留或感染可能者。 (9)产时或剖宫产时胎盘娩出后放置,有潜在感染或出血可能者。 (10)有各咱较严重的全身急、慢性疾患。 (11)有铜过敏史者,不能放置含铜宫内节育器。 2、相对禁忌症 (1)产后42天后,如恶露未净或会阴伤口未愈者,应暂缓放置。 (2)葡萄胎史未满2年者慎用。 (3)有严重痛经者慎用(左炔诺孕酮—IUD及含消炎病IUD除外)。 (4)生殖器官肿瘤,如子宫肌瘤、卵巢肿瘤等慎用。 (5)中度贫血,Hb<90g/L者慎用(左炔诺孕酮—IUD及

含消炎痛IUD除外)。 (6)有异位妊娠史者慎用。 三、放置时间 1、月经期第3天起至月经干净后7天内均可放置,以月经干净后3~7天为最佳。 2、月经延期或哺乳期闭经者,应在排除妊娠后放置。 3、人工流产负压吸宫术和钳刮术后、中期妊娠引产流产后24小时内清宫术后可即时放置。 4、自然流产正常转经后、药物流产两次正常月经后放置。 5、产后42天恶露已净,会阴伤口已愈合,子宫恢复正常者。 6、剖宫产6个月后放置。 7、剖宫产或阴道正常分娩胎盘娩出后即时放置。 8、用于紧急避孕,在无保护性房事后5天内放置。 四、放置宫内节育器 1、宫内节育器的副反应 (1)出血支撑力较高或与子宫内膜接触面较广的节育器易致出血。常发生于放置节育器后1年内,尤其是最初3个月内。表现为经量过多、经期延长或周期中点滴出血。节育器的机械性压迫引起子宫内膜和血管内皮细胞损伤,释放大量前列腺素、纤溶酶原激活因子、激肽等物质,使血管渗透性增加、纤溶系统活性增加,从而导致月经过多。

1计划生育手术常规操作

计划生育手术操作常规 一、宫内节育器放置常规 (一)适应症: 凡已婚妇女,自愿放置而无禁忌,均可放置。 (二)禁忌症: 1、严重的全身性疾病,急性阶段。 2、月经周期紊乱或经量过多者。 3、生殖器炎症。 4、产后未满3个流产后月经尚未恢复正常者。 5、子宫颈内,口过松,重度撕裂,重度狭窄及严重子宫脱垂的妇女。 6、宫腔深度小于5.5cm或大于10cm。 6、子宫畸形或附件有肿瘤者,酌情处理,非绝对禁忌。 (三)术前检查: 1、详细询问病史及避孕史。 2、作妇科检查,阴道清洁度检查。 3、放置时间有四种: (1)月经干净后3―7天:产后满3个月,月经尚未恢复者应排除妊娠后再放置。 (2)人流同时可放置(子宫收缩不良.出血过多或有感染者暂不放。 (3)自然流产转经后,中期妊娠引产转经后子宫恢复正常者。 (4)剖宫产术后半年。 (5)宫内节育器的选择常用的类型有T-cu380A、母体乐、r形环、吉尼环和曼月乐等根据病史和子宫形状等选择。 (四)术中注意: 1、操作中避免节育器与外阴、阴道壁接触以防感染。 2、节育器一定要放到底。 3、周内禁止性生活与盆浴; 4、定期复查,术后1个月、3个月、半年各复查1次。

二、宫内节育器取出常规 (一)适应证: 1、因副反应或并发症需取出者。 2、带器妊娠者(包括带器宫内妊娠或异位妊娠)。 3、要求改用其他避孕方法或绝育者。 4、围绝经期月经紊乱、闭经半年以上者。 5、到期根据实情需要更换者。 6、计划妊娠或不需继续避孕者。 (二)禁忌证: 1、全身情况不良或处于疾病急性期者暂不取,待好转后再取。 2、并发生殖道炎症时,需在抗感染治疗后再取节育器、情况严重者可在积极抗感染的同时取出节育器。 (三)取出时间: 1、以月经干净后7天内为宜。(视个人月经来潮时间长短而定) 2、如因子宫出血而需取出者,则随时可取,并酌情同时做诊断性刮宫,刮出物应送病理检查。术后给予抗生素治疗。 3、月经失调者,也可在经前取器,并作诊断性刮宫,同时取内膜送病理检查。 4、带器异位妊娠,应在术后出院前取出节育器。并发内出血、失血性休克者可在下次转经后取出 5、因带器早期妊娠需做人工流产者,应取出节育器,可根据节育器所在部位,先取器后吸宫或先吸宫后取器。带器中、晚期妊娠应在胎儿、胎盘娩也时检查宫内节育器是否随之排出,如未排出者,可在产后3月或转经后再取。。 6、更换宫内节育器者,可在取出宫内节育器后立即另换一个新宫内节育器(因症取出除外),或于取出后待正常转经后再放置。 (四)术前准备: 1、术前咨询,了解取器原因。受术者知情并签署同意书。 2、取器前,应对宫内节育器作定位诊断(如尾丝判断检查、超声检查、X线透视等)。尽可能了解宫内节育器的种类。 3、做妇科检查及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

计划生育手术质量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质量管理制度篇一:8计划生育技术质量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标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列》、《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质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医疗执业。 2、每月组织有关人员对技术生育的特殊病例、抢救病例、并发症病例进行评审、提出改进措施,同时及时上报朝阳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3、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生必须接受上岗前培训、考核。在工作中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取得《母婴技术保健合格证》后方可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 4、做好每一例受术者的术前检查、术后技术、人力、物力的准备、宣教工作。严格掌握各项手术及其他技术服务的适应症、禁忌症。 5、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各项技术操作必须严格遵守无菌技术操作规程,手术操作应稳、准、轻、细。做好术后观察和定期随访,定期对门诊手术质量进行分析、总结。 6、对抢救病例必须做到观察细致、检查全面、处理迅速治疗正确、病情处理情况上报医院领导。

7、高度重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防治,对已发生的并发症病例经调查、分析、核实后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单位,并向 患者通报、解释及妥善处理。 8、发生计划生育手术疑难或重症病人,积极组织抢救的同时,及时转诊,并且由医护人员护送到上级医疗单位(中日友好医院)诊治。 9、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数量和质量的统计报告制度,对计划生育手术质量问题应及时登记,填报“北京市计划生育质量监测登记表”,不得隐瞒,不得涂改记录,对技术情况定期汇总、分析并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后果。 10、重视病例书写质量,书写病例要具有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连贯性、逻辑性,对病历质量进行定期分析总结。 11、各项原始资料如:病历、登记表、登记册、报表等清楚整齐,项目填写齐全、所有数据要有核对制度。 篇二:计划生育手术安全质量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安全质量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加强领导 成立计划生育手术安全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计生局局长任组长,分管科技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其他局党组领导班子人员为组成人员,下设办公室,服务站站长为办公室主

妇科学临床技能操作规程

妇科学临床技能操作项目操作规程 单县中心医院妇科 目录 妇科学 妇科病史采集 (1) 妇科体格检查 (3) 妇科常规手术无菌操作 (6) 妇科常用辅助检查 (7) 计划生育手术 (10)

妇科学 一、妇科病史采集 (一)问诊的技巧 1. 收集资料的技巧:评估询问者向患者收集资料的能力,包括问诊的问题类型、组织安排、资料的引证核实和小结。 (1)问诊的类型 1)为了系统有效地获得准确的资料,询问者应遵循从一般性提问到特殊提问(直接提问)的原则; 2)应避免诱导性提问、诘难性提问及连续性提问。 (2)组织安排:是指整个问诊的结构与组织(包括:引言、问诊主体、结束语等)。 1)按项目的问诊顺序、系统地询问一系列问诊内容。(包括主诉、现病史、既往史、系统回顾、月经史、婚育史和家族史等。) 2)避免遗漏关键性病史内容,提问问题明确,重点突出。 (3)询问者应引证核实患者提供的信息,以便收集到尽可能准确的病史。 1)阳性资料必须引证核实。 2)引证要全面:如诊断医院、治疗经过、用药效果等。 (4)问诊过程中有小结,每一项结束时进行小结。 1)对主诉和现病史做一详细的总结是很重要的。 2)其他方面:阳性发现概况性小结。 2. 交流的技巧包括: (1)询问者应注意聆听,不要轻易打断病人讲话。 (2)有时允许有必要的停顿,不出现难堪的停顿。 (3)不要急促地提出一连串问题。 (4)如果患者不停谈论许多与病史无关问题,则客气地把患者引到病史线索上来。 (5)友善的举止 1)态度和蔼、语言亲切、友好的眼神、大方的体语及鼓励的短语。 2)给予赞扬性肯定和鼓励。 (6)不用医学名词或术语提问,语言简单易懂,如果使用医学术语,必须立即向病人解释。 3. 医生的态度、融洽的医患关系 (1)衣冠整洁、举止端庄、发展与病人的和谐关系。 (2)谦虚礼貌、尊重病人、获得病人的信任。 (3)具有真诚、耐心和同情心,使病人感到温暖。 4. 问诊应有过渡语言 (1)包括两部分 1)下面将问什么问题 2)为什么问这个问题(目的性) (2)要求4次过渡语言 1)现病史~既往史1次 2)过去史~系统回顾1次 3)系统回顾~个人史1次 4)个人史~家族史1次 5. 应有结束语 (1)医生做什么,医学生把收集到的资料向上级医生汇报。 (2)患者做什么,病人需要做何检查。

计划生育并发症及评审报告制度

计划生育并发症及死亡评审报告制度 并发症及死亡报告制度: 一、发生计划生育手术疑难或重症病人应积极抢救,必要时转诊相关医院救治。 二、对计划生育手术质量问题应及时登记,填报“计划生育手术质量监测登记表”和“过录卡”,不得隐瞒或涂改记录,并积极消除不良后果,12小时上报妇幼保健院。 三、死亡病例应立即上报县妇幼保健院,并在48小时内报市妇幼保健机构 四、专人负责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登记,专案管理,及时汇总,上报市计划生育技术研究指导所。 五、严重并发症及死亡病例,在本单位病例讨论的基础上接受区县、市两级评审,在评审前20日将病例资料上报妇幼保健院。 并发症及死亡评审制度: 一、质量证实按照卫生部“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进行。 二、疑难严重的节育并发症鉴定由单位提出,填写申请表,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会诊确定,其它单位及个人出具的诊断证明均无效。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的技术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终结鉴定。 三、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做出“计划生育并发症”诊断后,应由所在区县或市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疗单位,由专人负

责治疗,建立完整病例,制定治疗方案,定期复查。 四、对计划生育并发症病人,应热情服务,认真负责,不滥用药物,不开人情方,不出具没有临床指征的病休、诊断证明。 五、对计划生育死亡病人,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死亡病例,按照计划生育死亡评审制度开展市、区(县)、院三级评审,每季度填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死亡评审记录”,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质量。 质量评审标准: 一、可避免 违反《节育手术常规》,超越手术范围、无证施术或明显诊断处理不当者。 二、创造条件可能避免 限于设备技术及受术者自身条件未能避免,经努力或争取创造条件有可能避免者。 三、根据目前所达到的设备技术水平及术者的自身条件,无法避免者。

妇产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处理常规

精选文档 妇产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处理常规 手术并发症重在预防,一旦发生处理原则如下: 一、放取宫内节育器并发症处理常规 1、子宫穿孔、节育器异位。确诊节育器异位后,应根据其所在部位,经腹或经阴道将节育器取出。必要时留院观察、治疗。 2、感染。一旦发生感染,应取出宫内节育器,并给予抗生素治疗。 3、节育器嵌顿。一经诊断应及时取出,若取出困难, 应在B超下或子宫镜直视下取出IUD,可减少子宫穿孔的机会。 二、人工流产并发症处理常规 1、子宫穿孔:一旦诊断,应停止手术,给予缩宫素和抗生素,严密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有无腹痛、阴道流血及腹腔内出血征象。子宫穿孔后,若患者情况稳定,胚胎组织尚未吸净者,可在B 型超声或腹腔镜监护下清宫;尚未进行吸宫操作 者,则可等待 1 周后再清除宫腔内容物;发现内出 精选文档

血增多或疑有脏器损伤者,应立即剖腹探查修补穿孔处。 2、人工流产综合反应:一旦出现心率减慢,静脉注射阿托品0.5mg。 3、吸宫不全:若无明显感染征象,应行刮宫术,刮出物送病理检查,术后用抗生素预防感染。 4、漏吸:再次行负压吸引术。 5、术中出血:在扩张宫颈后,宫颈注射缩宫素促使子宫收缩,同时尽快钳取或吸取胎盘及胎体,吸管过细或胶管过软时应及时更换。 6、术后感染:卧床休息、支持疗法、及时应用抗生素宫腔内残留妊娠物者按感染性流产处理。 7、栓塞:妊娠早中期羊水栓塞症状及严重性不如晚期妊娠发病凶猛。处理同妊娠晚期栓塞。 三、引产并发症处理常规 1、出血:对症处理。 2、感染:抗感染治疗。 3、软产道损伤:缝合修补,抗感染治疗等。

精选文档 4、羊水栓塞:处理同妊娠晚期羊水栓塞 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专业文档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无法思考和涵盖全 面, 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计划生育手术 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20XX年XX月 峯年的企业咨询咸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藩地执行的卓越萱理方案.值得您下载拥有

计划生育手术且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手术且发症(以下简称且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且发症的鉴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且发症,是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以下统称施术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实施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而造成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关联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后果。 因施术者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且发症,按关联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包括: (壹)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认定的其他计划生育手术。 第四条根据对受术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程度,且发症分为三 级: 壹级: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二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基本生活不

能完全自理的; 三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壹般功能障碍,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第五条县级之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且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六条且发症的鉴定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预防和处置 第七条施术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恪守职业道德和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和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禁忌证,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保管,手术中要求留取的组织标本应当进行病理学检查。 施术者应当制定且落实且发症的防范和急救预案,术后及时随访,最大限度减少且发症的发生。 第八条施术机构应当对技术服务人员进行关联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应当设置技术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监督,受理受术者及其他当事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投诉,且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施术者于术前必须如实向受术者告知手术风险等情况,且取得其书面同意。受术者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取得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同意且签字。 第十条于施术过程中,发现可能出现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等人身损害或人身损害已经发生时,施术者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门诊工作制度 一、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热情接待来站咨询群众和关心体贴就诊者,做到举止庄重,衣帽整齐、态度和蔼,文明礼貌、耐心解答问题,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科学知识。 二、对就诊者要详细询问病情,认真细致检查,诊断处理恰当,用药科学合理。对需住站手术和治疗者,由门诊医生开具住站手续。 三、建立健全门诊登记簿,凡来站就诊者均按门诊登记簿项目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并签全名。 四、对病员要进行认真检查,简明扼要准确地书写病历。 五、对门诊手术者,应观察2小时,交待注意事项,若无异常情况,方可出具证明离站,对重症、急症、体温超过38℃的病人应提前安排就诊。 六、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七、门诊各科室外的环境应坚持每天清扫,定期消毒,保持清洁整齐,不断改善候诊环境,卫生设施齐全。

治疗室工作制度 一、经常保持室清洁,每做完一项处置,要随时清理。每天消毒一次,除工作人员及治疗患者外,不许在室逗留。 二、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 三、毒、限、精神、贵重药品加锁保管,严格交接班。 四、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 五、无菌持物钳浸泡液每二周更换一次(2%戊二醛),头皮针、静脉导管酒精浸泡经常保持75%浓度。 六、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在处理过程中,要严格观察病人反应,发现意外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医生。 七、各种处理必须按处方和医嘱执行。患者自带药品,未经本站医生批准,不予注射或处置。 八、已用过的注射用具要随时清理、清点、每日供应室对换。 九、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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