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爆炸案件警情的处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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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_考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_题目(共251道) 单选题 1、某流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甲地购买枪支;在乙地入室盗窃三千元人民币;在丙地故意杀人;在丁地抢夺金项链,价值人民币两千元。此案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答案: C 2、某共同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分别住甲地、乙地、丙地、丁地,最先接报案的公安机关是丁地,此案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答案: D 3、犯罪嫌疑人李某于2008年2月1日在甲地盗窃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08年2月14日在乙地盗窃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2月17日在丙地盗窃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3月4日在丁地盗窃二百美元,四地公安机关分别于案发当日接到报案,此案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答案: A 4、某共同犯罪案件,主犯丁某住甲地,实施犯罪行为在乙地,同伙王某和陈某分别住丙地和丁地,此案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答案: B 5、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都必须经侦查机关批准 B、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C、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D、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都应当立即安排会见

答案: B 6、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诉讼权利有()。 A、聘请律师为其辩护 B、聘请律师在场旁听 C、自我辩护 D、不回答任何问题 答案: C 7、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中,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内容包括()。 A、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B、有权聘请律师在侦查阶段为其进行辩护 C、有权与律师通信 D、有权拒绝回答提问 答案: A 8、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被聘请的律师有权为犯罪嫌疑人()。 A、核对讯问笔录 B、进行辩护 C、代理申诉、控告 D、为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 答案: C 9、证人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权利是()。 A、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询问 B、有权要求侦查人员为其提供作证报酬 C、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D、可以拒绝作证 答案: C 10、证人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义务是()。 A、如实提供证据、证言 B、核对询问笔录 C、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D、随传随到 答案: A 11、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证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 B、证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 C、证人必须随传随到 D、证人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 答案: C

例常见警情处置规范民警必备

200例常见警情处置规范,民警必备! 警察特别是一线警察无时无刻都可能成为舆论焦点某地交警“抱摔”抱娃女士遭到网友无情炮轰▼某地民警查身份证时言辞过激被网友口诛笔伐▼为什么这些同行会被汹涌舆论质疑绞杀?原因很简单,三个字——不规范这是很危险的三个字因为它你很可能被停职、紧闭、免职脱掉警服甚至身陷囹圄▼“出完警,为啥我被扔号子里了???”“抱摔”抱娃女士的民警因反应过度,未顾及张某怀中儿童的安全,采用了过激的控制方式,超出了合理限度,造成了不良影响,被单位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查身份证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文明行为,并且态度粗暴,被停止职务,同时马上参加学习班。那么如何才能规范地执法?如何处警才能不被挑刺?如何在艰难的执法环境中生存?向你推荐这本《200例常见警情处置规范》▼又名《基层民警生存指南》或者《一线蜀黍的绝地求生》01 它涵盖面广作者呕心沥血整理了十一类200例警情的处置规范,从群体事件处置、刑事类、治安类警情,到消防类、举报投诉、求助类警情全部囊括,几乎日常你处警中能遇到的“疑难杂症”,在这里都能找到答案。 02 操作步骤十分清晰从接警、指挥调度、响应与报告、现场处置、到警情跟踪与反馈、后期稳控,每个步骤都注解得相当详细。“向谁汇报?跟其他部门同志如何沟通?现场如何处置……”一系列操作规范都写得透彻明晰。03 实战性特别强电信诈骗如何侦

办?网络诈骗该和那些部门协作?这些日新月异的新型犯罪的处置规范都被收录,甚至连“野生动物跑进居民家,该如何处置?能不能捕杀?”这类冷门知识都给予了最符合规定的处警方法。摸石头过河?凭感觉办案?兄弟,不存在的。要知道在这个自媒体的新时代光凭一腔热血和一颗不怕死的心可能抓得到坏人但同时也可能葬送自己因为执法中的一点瑕疵便可能成为媒体眼中的焦点网友们紧抓不放的槽点警界爱莫能助的痛点所以保护好自己才能守护百姓而保护自己的唯一途径就是规范自己

常见警情处置规范

常见警情现场处置的一般规范 1、一般刑事案件现场处置 (1)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制止犯罪行为,收缴作案工具和赃款赃物。(2)维护现场秩序,询问受害人,核实警情,迅速报告上级指挥调度部门。 (3)划定区域,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痕迹物证。 (4)及时教助受伤人员。 (8)走访则场周围群众和目击者,收集案件的相关情况,登记在场证人等。 (6)对于犯罪罐疑人选跑的,迅速上报指挥调度部门,开展围、迫、堵、控等工作。 (7)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2、严重暴力案件现场处置 (1)穿戴个人防护装备(防弹衣,防弹头盔)、准备好处置警情的武器警械。 (2)设置警成线,封锁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3)迅速制服仍在现场的犯罪嫌疑人。 (4)对逃离现场的犯罪嫌疑人,迅速走访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人数、体貌特征、口音、逃跑路线、交通工具及携带凶器等基本情况,并立即向指挥调度部门报告请求增援,迅速组织堵截。 (5)出现对峙情况时,立即控制现场局面,疏散人群,及时报告现

场情况,相机处置,等待增援。 (6)及时救助现场受伤人员,同时保护好现场物证。 (7)按现场指挥部指令开展工作。 3、治安案件现场处置 (l)及时控制有关当事人及违法人员,制止违法人员的伤害行为,收缴作案工具、凶器,查扣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及违禁品。(2)维护现场秩序,疏散围观群众,进行现场调查。 (3)迅速将违法人员带离现场,并及时收集有关证据。 (4)除按法律规定实行当场处罚外,依法将有关人员带回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处理。 4、治安灾害事故现场处置 (1)迅速向指挥部门报告现场情况,请求指令或支援。 (2)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布置现场警戒,维护现场秩序,抢救伤员,疏导围观人员。 (3)参加火灾扑救、人员救助或者排除其它险情的先期工作,但对于爆炸、放射性等专业性较强的排除工作,应当在疏散现场人员的同时,请求并等候专业人员处置。 (4)进行现场调查走访,收集、保全证据。 (5)注意现场动态,收集群众反映。 (6)注意发现和控制事故责任人或者肇事 5、常见群众求助警情处置 (l)对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走失的报警,处警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

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流程大纲纲要大纲图.doc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流程图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流程图 制作《受案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紧急情况制作《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经县级以上登记表》并的,制作《接受证先采取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出具回执。据材料清单》。急措施。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对告诉对被害人有 才处理证据证明的 的案轻微刑事案 件,应件,应当告知 当告知被害人可以 制作《呈请立案 报告书》,经县 级以上公安机关 负责人批准,予 以立案。 讯问犯罪嫌 疑人,询问证 人、被害人, 勘验、检查, 搜查,查封、 拘传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 逮捕 三日内书面随案移送 通知犯罪嫌有关财 疑人家属。物、文件。 有犯罪事实需 要追究刑事责 任,但不是立 案侦查的犯罪 嫌疑 原犯罪嫌疑人 在押的,立即 释放,发给释 放证明。已被 逮捕的,通知 在三日内除按照法 告知原犯律和有关 罪嫌疑人。规定另行 处理的 外,应当 制作笔录,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录音或者录像。有犯罪事实,但不属自己 管辖。 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 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 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 向人民起诉;被害人 法院起要求公安机 诉。关处理的,应 当依法受理。 有犯罪事实需 要追究刑事责 任,属于自己 管辖。 扣押,查询、 冻结,鉴定, 辨认,技术侦 查,通缉。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 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经县级 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 《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 权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 人实施的,或 者部分犯罪 嫌疑人不够 刑事处罚的。 原批准的检察 院,采取其他 强制措施的, 立即解除。 解除查 封、扣押、 冻结。 扭送 报案 接受案件控告 举报 投案移送有关机关 审查 不予立案 初查自诉案件 立案 检察机关 又发现新的事 侦查措施强制措施移送有关机关 实或者证据 侦查收集、完善证据材料 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 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 责任的,重新立案侦查。 制作《呈请终止侦查报告书》,报 终止侦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撤案 其他 理由无控告人有控告人其他行政机关条件 程序 制作《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报县 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没犯罪事具有其制作《呈有实显著他依法请不予犯轻微,不不追究立案报罪需要追刑事责告书》,事究刑事任的情经县级实责任。形。以上公 安机关 负责人 批准。制作《呈请控告人要控告人对不 不予立案报求复议予立案的复 告书》,经县的,七日议决定不服 级以上公安内提出, 的,七日以 内向上一级 机关负责人原决定机 公安机关申 批准,制作关七日内 请复核。上 《不予立案作出决 一级公安机 通知书》,三定,书面 关在七日内 日内送达控通知控告作出决定。 告人。人。 依法不予行政机关对检察院认 立案的,应不予立案决为不应当 当说明理定不服的,立案而立 由,并将可以在三日案,提出 《不予立内申请复纠正意见 案通知书》议;公安机的,应当 送达移送关在三日内进行调查 案件的行作出复议决核实,并 政执法机定,并书面将有关情 关,退回案通知行政机况回复检 件材料。关。察院。 检察院要检察院通没情节犯经犯其他 求说明不知立案的,有显著罪特罪依法 立案理由应当在收犯轻微、已赦嫌不追原犯罪嫌疑人 的,七日内到通知书罪危害过令疑究刑在押的,立即 对不立案后十五日事不大,追免人事责释放,发给释 的情况、依以内立案,实不认诉除死任放证明。已被 据和理由并将立案的为是期刑亡的。逮捕的,通知 作书面说决定书复。犯罪限罚的原批准的检察 明,回复检印件送达的。的的。院,采取其他 察院。人民检察。。强制措施的, 院。立即解除。 在三日内 告知原犯 罪嫌疑人、 被害人或 者其近亲 属、法定代 理人以及 案件移送 机关。 除按照法 律和有关 规定另行 处理的 外,应当 解除查 封、扣押、 冻结。 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常州市公安局家庭暴力警情处置规范

常州市公安局家庭暴力警情处置规范 第一条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全市家庭暴力警情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妇字[2008]28号)、《<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实施细则》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妇女联合会关于依法处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苏高法[2010]280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另一方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受理群众对涉及家庭暴力、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报警求助,严格落实首接责任制,做到快速接警、快速处警,依法取证、依法处置、及时救助。 (一)对接报现时发生的家庭暴力求助警情,应依照接处警工作流程直接下达处警指令,由属地派出所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可调用相关警力进行增援。如果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时,应及时通知“120”救护车到现场进行急救。

(二)对非现时发生的家庭暴力求助警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接报后提供相应帮助,按管辖职权进行分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置。 第四条110报警报务台在受理家庭暴力的报警求助时,应当做到: (一)认真接听,细致询问。当接到有关家庭暴力的报警求助时,应问明并核实警情主要情况、报警人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等,做到语言规范,态度热情。 (二)及时受理,耐心解答。对接报家庭暴力的报警求助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对咨询有关政策、法律、办案程序等方面的求助电话,应视情予以解答、引导。 (三)迅速报告,准确指挥。接报现时发生的家庭暴力警情应视情向领导报告,并按工作规范,科学、灵活地运用指挥调度手段,合理调派警力和装备,实现准确指挥,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 (四)认真记录,注意保密。对接报的家庭暴力警情,都要如实记录,如报警求助的相关内容涉及当事人隐私,不得向无关单位和人员透露。 第五条基层派出所在接到有关家庭暴力的处警指令或报警求助后,必须认真受理、及时处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110接处警运行机制及常见警情处置对策

110接处警运行机制及常见警情处置对策 [摘要]110接处警工作是公安机关重要基础工作之一,同时也是公安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随着公安机关执法正规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对110接处警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文章从110接处警工作运行机制谈起,分析我国目前110接处警工作中常见警情处置程序及存在的问题,探讨常见警情处置对策,从而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推动公安机关执法正规化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110接处警的工作效率。 [关键词]110接处警;运行机制;常见警情;对策 110接处警指挥系统,是公安机关专门设置的“110”报警服务电话,接受公民的报警和服务。据有关部门统计,2011年,全国公安机关通过110接处警工作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22.5万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95.1万余人,受理群众求助1199.3万次,救助群众409万余人。 一、110接处警工作范围 (一)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的范围 1.刑事案件; 2.治安案(事)件; 3.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4.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 5.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二)受理求助的范围 1.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 2.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 3.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 4.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 5.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 (三)受理投诉的范围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正在发生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各项纪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各种行为。 二、110接处警工作流程 110接处警工作主要由接警受理、询问警情、判别性质、审核要素、下达指令、受警处置、信息反馈、登记审核等八个流程要素构成。

公安部法制局孙茂利局长深度解读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法制局孙茂利局长深度解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原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深度解读》) 孙茂利 来源:2013年2月20日《法制日报》第9版 【作者简介】孙茂利,公安部法制局局长、一级警监,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博士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作了大范围的修改、完善,涉及到辩护、证据、侦查、强制措施、刑罚执行等各个环节,对侦查工作影响重大而深远。为保证公安机关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对1998年发布的原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及时发布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 此次修订《程序规定》,突出体现了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公正与效率平衡的理念,一方面,全面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基本原则,在严格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各项规定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另一方面,注重结合公安侦查工作实际对有关完善侦查权的规定作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规范执法活动,提升打击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财产生命安全的能力。 一、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全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最核心的诉讼权利。《程序规定》在严格忠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对于律师辩护权采取切实措施予以保障。修订的主要思路:一是不折不扣地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是进一步细化规定,使有关程序更具可操作性。 1、明确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范围 结合侦查工作需要,《程序规定》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细化为“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并要求,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保证辩护律师更加全面、及时了解涉及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更好地行使辩护权利。 2、取消涉密案件委托律师需要经过批准的规定 根据修订后的《程序规定》,所有案件包括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不经批准直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程序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通过上述规定,保证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知悉,并充分行使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 3、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 一是明确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这里的“会见到”,是修订过程中专门增加的,以保证律师在提出会见要求后,能够在法定时限内会见到犯罪嫌疑人。 二是取消了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并规定律师会见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辩护律师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我们考虑,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是一项基本权利,对这两类案件也要尽可能准予律师会见,因此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4日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 2020年7月20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一节拘传 第二节取保候审 第三节监视居住 第四节拘留 第五节逮捕 第六节羁押 第七节其他规定 第七章立案、撤案

第一节受案 第二节立案 第三节撤案 第八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五节搜查 第六节查封、扣押 第七节查询、冻结 第八节鉴定 第九节辨认 第十节技术侦查 第十一节通缉 第十二节侦查终结 第十三节补充侦查 第九章执行刑罚 第一节罪犯的交付 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十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 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 强制医疗程序 第十一章办案协作 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程序规定之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bb7857258.html,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程序规定之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核心内容:公安部近日公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该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由赢了网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四十五条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并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 第三百四十六条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百四十七条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国籍,以其在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予以查明。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

第三百四十八条确认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身份,可以依照有关国际条约或者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警务合作渠道办理。确实无法查明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三百四十九条犯罪嫌疑人为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应当层报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由公安部商请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第三百五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犯罪嫌疑人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为他翻译。 第三百五十一条外国人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百五十二条外国人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后进入我国领域内的,由该外国人被抓获地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百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或者航空器最初停泊或者降落地、目的地的中国港口的县级以上交通或民航公安机关或者该外

公安机关常见警情处理规范

目录 一、接受报警 (1) (一)操作规程 (1) (二)注意事项 (1) (三)常见警情的询问重点 (1) (四)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3) 二、出警准备 (3) (一)操作规程 (3) (二)注意事项 (4) (三)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4) 三、现场处警 (4) (一)特殊对象的处置 (4) (二)走失及失踪人员的处置 (6) (三)常见意外事故的处置 (9) (四)灾害事故的处置 (13) (五)常见矛盾纠纷的处置 (16) (六)生活噪声扰民的处置 (24) (七)其他警情的处置 (26)

公安机关常见警情处置规范一、接受报警 (一)操作规程 1.向报警人表明接警人的单位和姓名。 2.接听报警电话或询问报警人时,主动引导报警人讲明案(事)件的主要情况(发生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及报警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3.对于有疑问的报警,或者报警人未说清警情具体内容即挂断电话的,报警案(事)发的地址无法明确的,及时回拨报警人电话,进一步了解情况;回拨电话无人接听的,如警情发生地明确,应立即派 人到现场核实情况。 4.接警应当认真询问以下基本内容: (1)警情发生的时间; (2)警情发生的地点; (3)警情的基本情况(包括性质、涉及的人员数量级范围等); (4)当事人的情况; (5)与警情相关的物品情况; (6)警情发生的原因; (7)警情造成的直接后果,包括伤亡人数、造成的财务损失等; (8)报警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联系电话、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当前在何处 报警、与案(事)件的关系等。 5.属于求助报警的,应当问明求助的具体内容,在向公安机关求助前还曾向何部门提出过求助;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一般性报警求助,应根据报警者心情和态度给予恰当的答复和安慰。 6.属于投诉的,问明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及投诉内容。同时,告知投诉人必须对投诉内容负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将告知内容如实记入询问笔录。 7.按规定填写、存储接警记录。 8.立即向领导报告并根据领导意见通知公安民警出警。 (二)注意事项 1.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按时间顺序详细记录接警调度处置过程。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对电话报警录音。 2.报警人到公安机关报警的,应制作《询问笔录》。 3 对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紧急事件或事故报警,应向领导汇报并根据领导指示派公安民警先期处置,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4.属于公安机关应当救助的其他为难情形,主要是指公民因昏迷、受伤、分娩等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以及正在发生的火灾、煤气中毒、食物中毒等危急情形。 5.盗电的案件属于电力部门管辖,构成犯罪的,由电力部门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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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年%月"&日公安部令第’%号发布施 行( 目录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 管辖第三章 回避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 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一节拘传 第二节取保候审 第三节监视居住 第四节拘留 第五节逮捕 第六节羁押期限 第七节 其他规定第七章羁押"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立案!破案!销案 第一节受案 第二节立案 第三节破案!销案 第九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五节搜查 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第八节鉴定 第九节辨认 第十节通缉 第十一节侦查终结 第十二节补充侦查 第十章执行刑罚 第一节罪犯的交付 第二节减刑!假释 第三节对罪犯的监督!考察 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十一章办案协作 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统一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 结应当起诉的案件# 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给予处理&对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代为执行刑罚’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暂予监外执行&对假释和判处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 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修改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修改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5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4日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 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 公安部决定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安部签订的双边、多边合作协议,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公安机关可以和外国警察机关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一)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

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三)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四)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五)监狱管辖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六)海警部门管辖的海(岛屿)岸线以外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对于发生在沿海港岙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区域的,由公安机关管辖; “(七)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三、将第十五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修改为: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2020年常见警情处置规范

作者:非成败 作品编号:92032155GZ5702241547853215475102 时间:2020.12.13 常见警情现场处置的一般规范 1、一般刑事案件现场处置 (1)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制止犯罪行为,收缴作案工具和赃款赃物。(2)维护现场秩序,询问受害人,核实警情,迅速报告上级指挥调度部门。 (3)划定区域,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痕迹物证。 (4)及时教助受伤人员。 (8)走访则场周围群众和目击者,收集案件的相关情况,登记在场证人等。 (6)对于犯罪罐疑人选跑的,迅速上报指挥调度部门,开展围、迫、堵、控等工作。 (7)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2、严重暴力案件现场处置 (1)穿戴个人防护装备(防弹衣,防弹头盔)、准备好处置警情的武器警械。 (2)设置警成线,封锁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3)迅速制服仍在现场的犯罪嫌疑人。 (4)对逃离现场的犯罪嫌疑人,迅速走访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人数、

体貌特征、口音、逃跑路线、交通工具及携带凶器等基本情况,并立即向指挥调度部门报告请求增援,迅速组织堵截。 (5)出现对峙情况时,立即控制现场局面,疏散人群,及时报告现场情况,相机处置,等待增援。 (6)及时救助现场受伤人员,同时保护好现场物证。 (7)按现场指挥部指令开展工作。 3、治安案件现场处置 (l)及时控制有关当事人及违法人员,制止违法人员的伤害行为,收缴作案工具、凶器,查扣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及违禁品。 (2)维护现场秩序,疏散围观群众,进行现场调查。 (3)迅速将违法人员带离现场,并及时收集有关证据。 (4)除按法律规定实行当场处罚外,依法将有关人员带回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处理。 4、治安灾害事故现场处置 (1)迅速向指挥部门报告现场情况,请求指令或支援。 (2)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布置现场警戒,维护现场秩序,抢救伤员,疏导围观人员。 (3)参加火灾扑救、人员救助或者排除其它险情的先期工作,但对于爆炸、放射性等专业性较强的排除工作,应当在疏散现场人员的同时,请求并等候专业人员处置。

民航安检、航班机组报警和公安警情处置规范.

民航安检、航班机组报警和公安警情处置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范目的】为深化民航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民航案(事)件空地一体化联动机制,促进民航安检机构、航班机组与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处置民航案(事)件工作的有效衔接,保障民航安全与有序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民航案(事)件中各航空公司、机场的安检机构或航班机组报警,与民航(机场)公安机关接警、处警、材料移交之间的工作衔接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民航(机场)公安机关职责】各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具体的工作制度,并纳入其民航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机制。各民航(机场)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本单位民航案(事)处置情况的监督与审核,保障执法质量。 第四条【机场职责】机场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具体工作制度,并纳入其航空安保方案。 机场应当为其设立的安检机构配备音视频便携设备,并建立相关使用工作程序。 机场设立的安检机构应当制作本规范要求的安检移交时所需的规范性文书,并将其纳入安检人员岗位手册。 第五条【航空公司职责】航空公司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具体工作制度,并纳入其航空安保方案。 航空公司应当为其设立的安检机构、航班机组配备音视频便携设备,并建立相关使用工作程序。 航空公司设立的安检机构应当制作本规范要求的安检移交时所需的规范性文书,并将其纳入安检人员岗位手册。

航空公司应当制作本规定要求的航班机组移交时所需的规范性文书,并将其纳入空中安全保卫人员工作手册。 第六条【协调原则】民航(机场)公安机关与所辖区域各机场、航空公司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协调工作会议,对近期案(事)件移交情况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双方在案(事)件移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第七条【效率原则】为提高处置效率,机场和航空公司安检机构、机组等相关部门应当提前按照本规定要求作好案(事)件移交前的准备。 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对于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案(事)件应采用简易程序,保障航班的正常运营。 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对于移交的案(事)件的处置结果是当场放行的,应将该结果立即反馈。 第八条【培训要求】机场、航空公司应当加强本规范相关工作的培训,并将其纳入本单位的航空安保培训计划。 第二章安检报警与移交程序 第九条【安检前期工作】安检机构在安检过程中,发现涉嫌违反民航有关规定、危害民航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报案,并作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本单位工作处置预案,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二)及时采集、固定证据,在采集当事人情况及相关证人证言时,应使用音视频设备; (三)规范填写《安全检查报警单(旅检)》或《安全检查报警单(货检)》; (四)妥善保护相关涉案材料及物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七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

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第九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完整版)醉酒滋事警情处置规范(一)

醉酒滋事警情处置规范 近年来,醉酒人寻衅滋事、殴打他人、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案件呈上升态势,醉酒警情的现场处置,既是一线民警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处置难度较大的警情,为了依法妥善处置此类警情,特制定本规范: 一、出警警力及携带装备 在处置时应保证警力优势,出警人数与违法人员数量比例应达到二比一或三比一。如属个体醉酒滋事,出警人员应使用相关的处警装备,依法快速处置,防止可能出现的事态变化;如属群体酒后滋事,出现打、砸、抢等现象,按群体性事件进行处置。出警人员所携带的装备一般包括以下几种:1、通讯工具;2、约束性警械,主要为警绳、约束带等;3、制服性警械,主要包括警用喷剂、警棍;4、必要的取证工具,有条件的可以携带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 二、处置程序 1、区别对待,依法果断处置。对只醉不闹者,需要给予救助,如帮助送医院、送回家或行为过激时实施适当控制;对于酒后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应视情况依法、合理使用警械及强制手段,果断快速处置,防止事态演化升级。一般首选语言控制,如当事人不听指令,需要使用警械时,有条件的情况下先行口头警告,警告无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可以使用喷剂、警棍等警械将其制服,并用警绳或约束带将其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2、了解情况,迅速通知当事人亲友或单位领导到场。

通过对报案人、知情人和周围群众的询问,了解当事人醉酒滋事经过,当事人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并尽快通知其亲友或单位领导到场协助处置。 3、强化证据意识,做好现场取证。对在场人员做好调查笔录,对醉酒人滋事过程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可能做到全程录音录像,保管好录音录像资料,对约束后的醉酒人还可以进行酒精含量测定。 4、及时紧急救助。对于醉酒人要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对醉卧在街头、路旁、交通通道等危险境地的,应立即将其移开,搬运到安全地带;对于无法坐靠的,尽量让其侧躺,严禁仰卧,以防窒息;对于酒精中毒者,要就近送往医院救治,或快速通知120到现场急救。 5、现场见证登记,保管好醉酒者物品。应尽量保管好醉酒者随身钱包、车辆、手机等物品,当场进行登记,并请现场见证人签字。 6、约束醒酒,依法进行处理。对于带到派出所约束的醉酒人应注意做好保护工作,看管场所不要有突出物或锐器,防止醉酒人撞伤碰伤或出现意外。如果醉酒人已经酒醒,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及时了解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附:处置醉酒滋事行为的法律依据 处置醉酒滋事行为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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