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地质资料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令第5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1月3日实施日期:2003年3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地质矿产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9.06.26

【实施日期】1989.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令第五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简称《汇交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无论其国籍和投资来源如何,都应当按照《汇交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家汇交地质资料。

我国投资在远洋、极地等地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也应按《汇交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家汇交地质资料。

第三条国家投资取得的地质资料,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汇交的地质资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拥有的占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全国地质资料局(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应按照《汇交管理办法》和本细则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保护。

第四条地质矿产部全国地质资料局和各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是地质资料汇交的管理机关,负责《汇交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并对地方和基层单位的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地质矿产部全国地质资料馆和各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负责承办地质资料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具体业务。

能源部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并接受全国地质资料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地质资料汇交范围按《汇交管理办法》附件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汇交地质资料的期限

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区域物探(含航空物探)、区域化探报告、遥感地质报告及大、中型矿区的勘探报告,从审查批准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内汇交。

其它地质资料从审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汇交。

第七条地质资料汇交份数和手续

一、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指地质资料汇交范围第五条一至四项规定以外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由工作单位向地质工作所在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汇交一式二份。

二、远洋地质、极地地质、天体地质的地质资料,由工作单位直接向全国地质资料馆汇交一式二份。

三、以放射性矿产为主的地质资料,由工作单位直接向能源部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管理机构汇交,具体办法由能源部和地矿部共同制定。

四、除本条以上一、二、三项规定外的其它属于汇交范围的地质资料,向工作所在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汇交一式四份,其中二份由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转送全国地质资料馆。如地质工作地区跨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省(区、市)时,除向主要工作地区的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汇交一式四份外,还应向每一有关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汇交一式二份。

五、合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由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负责汇交;合同没有约定的,由从事主要地质工作的一方汇交。

六、中外合作(合资)项目如果形成有不同文本的地质报告,均应按《汇交管理办法》的规定,各汇交一式四份。

七、国务院各部门在京直属单位及与资料管理部门商定的其他单位,不在本单位所在省(区、市)工作的,其地质资料可以分别向全国地质资料馆和工作所在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各汇交一式二份。已向全国地质资料馆汇交的,应在向工作所在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汇交资料的联单上注明。

第八条汇交的地质资料应符合下列规格要求:

一、汇交的地质资料必须附有按审批权限审查批准的正式文件或委托单位对地质资料正式验收的凭据。

二、汇交的地质资料必须完整、齐全。

三、文字报告的封面应反映地质工作项目全称(包括所在省、县、乡或镇、矿区或

地区名称,矿种或类别,工作性质)、工作单位全称,以及报告提交时间等(见附件一式样一)。

四、文字报告的扉页应反映地质工作项目全称、野外工作起止时间、单位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或项目负责人、报告编写人、工作单位、报告提交时间(与封面一致),并盖有汇交单位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地质调查局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地质调查项目管理,确保地质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原则 (一)法人负责制; (二)项目管理与业务推进相结合; (三)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地质调查项目按工作性质划分为调查类、科研类、综合类;调查类项目按地域划分为大区、跨区域、全国性三类。 第五条地质调查项目按计划项目、工作项目设置。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六条地质调查项目实行中国地质调查局本部(以下简称“地调局”)、大区地调中心或中国地质科学院本部(以下简称“地科院”)、承担单位三级管理。 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设立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公室,实施单位、承担单位应有地质调查项目管理机构。 第七条地质调查项目管理过程主要包括:立项论证与计划编制,任务下达,设计编制与审查,项目实施与监督检查,野外验收,成果报告评审与验收,资料和成果管理等。 第二章项目管理与业务推进职责 第八条地调局主要负责地质调查工作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及业务推进。 (一)组织编制地质调查总体实施方案、计划项目设置方案、年度项目计划和预

算建议,明确计划项目实施单位,审定计划项目负责人; (二)组织计划项目立项论证与评估,审批计划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并下达工作项目任务书; (三)督促检查项目施工进度、项目质量及经费使用情况;负责项目任务重大调整的审批与重大质量事故查处; (四)负责项目技术、财务和统计报告的审查、汇总分析; (五)负责组织计划项目成果报告评审和验收,组织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的审查; (六)负责地质调查成果和资料管理,发布地质调查重大进展和成果信息;(七)负责跨区域、全国性及海洋地质调查类和综合类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第九条大区地调中心主要负责本辖区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地科院主要负责所属单位负责的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 (一)组织新开工作项目论证、续作工作项目评估; (二)组织设计审查、野外验收、成果报告评审; (三)组织工作项目验收; (四)督促检查工作项目进度、质量与经费使用情况; (五)汇总编报技术、财务和统计报告; (六)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汇交地质资料; (七)大区地调中心负责本辖区地质调查项目成果地质资料接收、保管与服务工作; (八)承办地调局委托的有关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条实施单位负责计划项目的业务推进。 (一)编制计划项目总体实施方案,提出工作项目设置方案,推荐计划项目负责人和工作项目承担单位; (二)组织编制新开工作项目可行性报告、续作工作项目评估报告; (三)指导工作项目设计与成果报告的编写;

科学数据汇交有关要求和格式

迎下载支持. 科学数据汇交有关要求和格式 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工作,促进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的共享与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学数据是指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开展科学考察与调查产生的数据,整理历史资料形成的数据和科学典籍、志书、图集,编制的科学规范,标本资源和标准物质的基本信息,以及相关的辅助科学数据和工具软件等。 第三条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必须在项目验收前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考核指标和有关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数据汇交。 1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迎下载支持.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指定相关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科学数据汇交、保管、共享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组织管理工作由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会同项目依托部门相关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共同负责。 第六条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负责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整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共享与服务的制度、政策和措施; (二)认定承担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科学数据管理机构; (三)审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方案; (四)监督检查项目科学数据汇交、保管、共享与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依托部门相关单位负责协助管理和监督项目 2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迎下载支持. 科学数据汇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本部门项目的科学数据汇交方案; (二)组织本部门项目的科学数据整理工作,确保数据质量; (三)督促本部门项目科学数据按时完成汇交任务。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科学数据的整理和汇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项目数据汇交方案; (二)按照汇交方案组织整理项目数据,并按时完成汇交; (三)确保项目数据的完整性和质量。 第九条科学数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科学数据的接收、保存、管理、共享与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标准和规范,提供科学数据汇交培训、咨询与技术支持; (二)协助项目组编制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方案,审核后报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批准; 3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地质说明书管理规定

地质说明书管理规定 (暂行) 地质说明书是矿井生产重要的技术基础资料,它直接关系到采掘工程的合理布局,日常生产的合理安排,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和矿井的安全生产。为了使之更好的配合和服务于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一、一般要求: (一)各矿地测部门所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的编制格式要符合集团公司下发的统一标准,正式打印。并依据技术程序,有相关人员签字。说明书打印装订整齐美观,无错漏字,文字通顺,表达准确文图一致,附图内容齐全,平剖面图一致,图纸色泽均匀,注字盖印或微机制图。 (二)技术部门所需的采区地质说明书、工作面回采和掘进地质说明书及各类巷道的掘进地质说明书,应根据矿井生产接续安排,提前下达由总工程师签字的编制委托书,其委托编制时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1、采区设计所需地质说明书至少应在设计前二年通知,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提交。 2、回采工作面所需地质说明书,应在采面掘出后五天内提交。 3、掘进各类巷道所需的地质说明书应提前一上月通知,在设计前十五天交付。 地测科必须按委托书要求的时间及时提供。 (三)地质说明书编写时,除将根据技术部门设计要求所需的巷道、峒室绘制在煤层底板等高线图上外,还应将工作面四邻100m范围内查明的因工作面掘进或回采而影响的地面建筑物、井下巷道、采空区以及各类保护煤柱等绘制在图上,并在说明书文字中予以说明,需采取措施的应叙述清楚。

二、地质说明编制前,地测科应组织地质、水文、测量、通风各专业进行会审,重点查明以下情况: 1、区域内地面建筑物、铁路、公路、河流、水库、大坝及积水坑;对新生产的建筑物和积水塌陷坑应及时测绘,并填到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对需留设的建筑物、巷道和边界保护煤柱进行检查、校核。 2、区域内四周和上覆煤层的采掘状况,揭露的地质构造、煤层及顶底板、陷落柱及岩浆侵入体情况。 3、分析区域内及附近对采、掘有水害威胁的巷道及采空区,重点是掘进工作面上方20m内,回采工作面上方40m内或采掘工作面四周20m以 内有积水(黄泥浆)的巷道和采空区。 4、排查区域内已有的地面钻孔情况,分析对采掘可能造成的影响。 5、区域内岩浆岩侵入、瓦斯、煤尘及自燃发火情况。 三、地质说明书的内容要求 (一)、采区地质说明书 文字部分: 1、简述采区位置、范围、四邻关系,上下限标高及埋深,井上下对照关系、地面高程。 2、简述采区范围内已有的勘探钻孔孔号,见煤及构造情况,水文情况,终孔层位及深度,封孔结论,以及对采掘可能造成的影响。 3、概述相邻采区实见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 4、详细叙述采区内煤岩层产状及变化情况,断层及褶皱的产状,分布范围及控制程度,对开采可能造成的影响。 5、详述区内可采煤层的赋存情况,煤层厚度、结构及变化情况,可采范围和可采性预测,评价煤层的稳定性。煤层物理特征及工业指标情况。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油气等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油气等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资料管理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9]102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9.08.13 【实施日期】2009.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油气等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加强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开展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海洋地质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条件 受委托保管地质资料的单位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具体负责保管地质资料的单位应是子(分)公司(局)的直属单位。 (二)具备集中保管本子(分)公司(局)所形成的所有应向国土资源部汇交的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的库房。 (三)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水、温湿度控制等安全保管条件,库房容积应能满足未来5年以上的地质资料入库余额,同时有能满足接收、存放、扫描、借阅利用地质资料需要的服务办公用房。 (四)具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和提供地质资料社会化网络服务的能力,同时,按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建立了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和地质资料信息网络服务系统。 (五)地质资料保管经费有保障,每年都安排有委托保管的专项经费。 (六)专业人员中,中、高级技术人员应占资料保管单位工作人员的40%以上。 (七)地质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保密和利用等管理制度健全。 二、申请与委托 (一)申请委托保管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1.地质资料委托保管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2.具体保管地质资料单位的隶属关系证明文件。 (二)各集团(总)公司(局)下属的子(分)公司(局)为申请委托保管单位。申请单位向国土资源部提交委托保管申请材料时间为2009年10月底前。申请时,如某一条件还未达到本通知要求的,应在相应栏中注明承诺达到委托保管资质条件要求的时间。(三)各集团(总)公司(局)要对下属各子(分)公司(局)申报委托保管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组织人员到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后,认为已符合本通知规定的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之欧阳光明创编

附件4 欧阳光明(2021.03.07)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 (试行)

目录 1 范围10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01 3 术语和定义101 3.1存量数据101 4 汇交程序102 5 汇交内容及要求102 5.1矢量空间图形成果102 5.2数字正射影像图102 5.3属性数据103 5.4元数据103 5.5其他数据103 6 数据组织103 6.1组织单元103 6.2数据文件组织结构104 7 命名规则104 8 数据质量检查104 8.1地方自检104 8.2国家检查104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105 附录B (规范性目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清单表106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命名规则107 附录D (规范性资料)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108 附录E (规范性资料)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109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的内容、格式、数据组织、命 名规则以及质量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地方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存量数据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是指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形成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其他数据。 全国各县(市)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依据本地数据与审批业务的特点,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本地已有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数据规范梳理、数据整理、房屋(幢)图形的补测、整合落宗、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与数据入库等数据整合操作,建立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业务流程。同时依据国家建库的相关要求,对地方整合成果进一步再加工处理,只保留不动产单元当前状态(现状)的登记信息,得到满足国家建库需求的县(市)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此数据称为县(市)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 地方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后,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在接入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之前形成的登记数据另行单独一次性向国家提交。 4汇交程序 省级不动产登记局,以县或市为单位组织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到部不动产登记局,汇交成果应包括纸质的加盖县级不动产登记局(机构)公章的报送公文1份(公文见附录 A )和汇交资料清单2份(资料清单见附录B)、电子成果数据1份(拷贝介质可用光盘、U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地质资料 管理

1服务化管理期 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人们对地质资料的需求不断加大,地质资料服务工作逐步展开。2002年国务院发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6年要求加强地质工作,推进地质资料开发利用已经成为我国新时期重要工作任务。国土资源部要求建立健全地质资料网络服务体系,明确服务信息维护更新和网络技术支撑工作责任,强化网络服务体系建设的培训与监督检查,这是地质工作适应信息化时代的新特征。该时期成果地质资料服务主要体现在借阅、复制和网络目录查询等项目上,实物地质资料服务侧重于展览、科教,网络服务正在建设中,原始地质资料的汇交与监督已经得到重视,新规定将原始地质资料汇交列为发放“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的必要条件。 2地质资料管理发展趋势 当前地质资料按属性可分为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和成果地质资料三类;按服务部门可以分为地质调查资料管理系统、省级地质资料管理系统、武警黄金部队地质资料管理系统、油气地质资料委托管理系统、核工业地质资料管理系统等五大系统。地质资料管理是一项基础性地质服务工作,管理好地质资料,能为基础地质调查提供基础支撑,能推动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能优化地质科研工作水平和提高国土资源管理质量。经过60年的发展,地质资料工作不断完善管理体制机制,深入推进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着重强化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形成一套地质资料管理体系。全国地质资料馆通过接收、保管和服务利用由中央财政出资的地质调查、矿产勘查、物化遥、水工环等工作中产生的地质资料,向国土资源部汇报并对各省级馆藏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各省(区、市)均建立了独立或合署办公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本行政区的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油气资源、放射性矿产、海洋地质等资料实行了委托保管机制,地质资料的开放使用与服务工作将逐步展开。在新形势、新机制、新政策引导下,地质资料管理迎来了新的变化,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设各地纷起,实物地质资料和原始地质资料得到重视,地质资料监管系统逐渐成熟,信息服务程度开始加大,三大类地质资料间建立有效关联是地质资料的核心发展方向。 2.1馆藏机构建设逐步加强 地质资料馆是专门存放与管理地质资料的机构,其职能就是规范化收集地质资料,对地质资料系统梳理、分类、归档,公开地质资料目录,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除全国地质资料馆和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实施成果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分开管理外,全国31个省(市、区)均建立或正在建立综合型地质资料馆,独立馆的主管单位多为各省(区、市)

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附件1 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一、路线地质填图与调查 实际材料图、路线地质小结、各种调查表、照片和录像。 二、地质剖面测制 实测地质剖面记录表、实测剖面图、综合地质柱状图、剖面地质小结、照片和录像。 三、遥感解译 遥感原始数据、遥感影像图、遥感解译图、遥感异常图、遥感地质解译文字材料、典型影像图册、野外验证材料和相关照片录像资料。 四、测量(地形测绘) 控制网分布图、控制点成果表、地质勘探工程测量成果表、矿区地形图、控制点(网)观测记录、测量观测数据与计算表。 五、钻探工程

钻孔柱状图、孔深及弯曲度测量记录、钻孔地质记录表、钻孔工作小结、岩矿芯音像记录、钻孔封孔设计和封孔记录表。 其中水文地质钻探还应提交:简易水文观测记录、成井记录、抽水试验原始记录、固井与封孔记录。 其中油气地质钻探还应提交:参数井、区域探井、发现井、评价井的录井、测井、分析化验原始数据汇总表。 六、山地工程 槽、井、硐(坑道)探地质编录记录(表、簿)、工程编录中的影像资料、工程素描图、采样平面图。 七、监测 观测点分布图、各类观测点的记录及动态曲线。 八、物探测量 物探测量包含重力、磁法、电法、地震、测井、放射性六种具体工作手段,其汇交细目为总体和每种具体手段的汇交细目之和。

物探手段总体汇交细目:标本采集与测定、统计记录、异常踏勘及异常验证原始记录、各工作的质量检查和精度评价记录、原始资料验收文据、野外工作总结。野外工作总结应包含:所有仪器类型及仪器调节、性能试验结果、数据整理项及所用公式、畸变数据(点)处理情况、数据质量检查方式与统计结果、统计时甩点情况、数据单位、数据改算参数等。 物探具体工作手段汇交细目如下: (一)重力测量。 测量控制网平差报告、重力基点网平差报告、重力基点档案、布格重力异常成果(含测点平面坐标、高程、重力值、近中远区地改值及布格异常值)。 (二)地面磁法测量。 基点选择及基点T0值测定记录、磁异常成果(含测点平面坐标、高程、总场值及磁异常值等)。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

附件4

目录 1 范围 (10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01) 3 术语和定义 (101) 3.1存量数据 (101) 4 汇交程序 (102) 5 汇交内容及要求 (102) 5.1矢量空间图形成果 (102) 5.2数字正射影像图 (102) 5.3属性数据 (103) 5.4元数据 (103) 5.5其他数据 (103) 6 数据组织 (103) 6.1组织单元 (103) 6.2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104) 7 命名规则 (104) 8 数据质量检查 (104) 8.1地方自检 (104) 8.2国家检查 (104)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 (105) 附录B (规范性目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清单表 (106)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命名规则 (107) 附录D (规范性资料)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108) 附录E (规范性资料)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 (109)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的内容、格式、数据组织、命名规则以及质量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地方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存量数据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是指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形成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其他数据。 全国各县(市)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依据本地数据与审批业务的特点,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本地已有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数据规范梳理、数据整理、房屋(幢)图形的补测、整合落宗、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与数据入库等数据整合操作,建立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业务流程。同时依据国家建库的相关要求,对地方整合成果进一步再加工处理,只保留不动产单元当前状态(现状)的登记信息,得到满足国家建库需求的县(市)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此数据称为县(市)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 地方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后,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在接入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之前形成的登记数据另行单独一次性向国家提交。 —101 —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地矿部 【颁布日期】 19950504 【实施日期】 19950504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遗迹的管理,使其得到有效的保护及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各类地质遗迹。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第四条被保护的地质遗迹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五条地质遗迹的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应实行“积极保护、合理开发”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章名】第二章地质遗迹的保护内容 第七条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层型剖面(含副层型剖面)、生物化石组合带地层剖面、岩性岩相建造剖面及典型地质构造剖面和构造形迹。 二、对地球演化和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人类与古脊椎动物、无脊椎动物、微体古生物、古植物等化石与产地以及重要古生物活动遗迹。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溶、丹霞、黄土、雅丹、花岗岩奇峰、石英砂岩峰林、火山、冰山、陨石、鸣沙、海岸等奇特地质景观。 四、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 五、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矿泥、地下水活动痕迹以及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湖泊、奇泉。 六、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震、地裂、塌陷、沉降、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七、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章名】第三章地质遗迹的保护区的建设 第八条对具有国际、国内和区域性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建立国家级、省级、县级地质遗迹保护段、地质遗迹保护点或地质公园,以下统称地质遗迹保护区。 第九条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分级标准: 国家级: 一、能为一个大区域甚至全球演化过程中某一重大地质历史事件或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二、具有国际或国内大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三、具有国际或国内典型地学意义的地质景观或现象。 省级: 一、能为区域地质历史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二、有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三、在地学分区及分类上,具有代表性或较高历史、文化、旅游价值的地质景观。 县级: 一、在本县的范围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剖面、化石产地。

多源数据汇交平台 软件技术要求

多源数据汇交平台软件技术要求 认监委信息中心

2011年4月

目录 1 项目背景及目标 (1) 2 技术要求 (1) 2.1 基本功能需求 (2) 2.1.1上报方案管理 (2) 2.1.2上报业务管理 (3) 2.1.3上报数据管理 (4) 2.1.4文件交互及消息通知 (5) 2.1.5查询与统计 (5) 2.1.6平台管理 (6) 2.1.7系统集成 (7) 2.1.8界面控制 (7) 2.2 性能要求 (7) 2.3 其他要求 (8)

1项目背景及目标 为落实业务统计管理制度要求,切实遵循“统一制度、统一规范、统一管理、统一采集、统一上报、统一数据库、统一信息输出”的工作机制,更好地为委内业务部门、地方两局、认证相关机构、获证企业提供数据统一上报和收集的信息化支持,迫切需要开展多源数据汇交平台建设。多源数据汇交平台建设上线后,将达到以下目标:(1)解决多个业务数据上报系统并存,数据校验不一致,用户多次登录,使用不方便的问题; (2)快速支持新的业务数据上报工作,能够基于平台快速定制上报方案,即时开展实质性数据上报; (3)能够支持专项统计调查或各种问卷调查,快速、便利收集相关数据; (4)实现数据填报说明、数据校验规则及不规范数据反馈管理,固化“上报前规范、上报中校验、上报后反馈”的数据治理闭环机制。2技术要求 多源数据汇交平台将实现对上报方案管理、上报业务管理、数据及导入管理、消息通知、统计分析与查询,满足系统集成要求及用户界面使用习惯及美化要求。基于多源数据汇交平台,快速构建认证培训机构信息上报系统、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上报系统、检测机构属性问卷调查系统,作为业务应用实例,对平台功能及性能进行实际验证。

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

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 为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提高地质资料汇交水平,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部决定在全国建立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为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在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立统一的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对成果、实物、原始地质资料的汇交实行全程监管,实现汇交人依法汇交地质资料。 二、监管围 (一)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地质资料。 (二)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 (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应汇交的其他地质资料。 三、任务分工 (一)部的主要任务。 .负责组织制定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管理制度及相关标准、规。 .负责组织开展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的推广、使用。

.负责在每年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中央财政安排的地质工作项目和部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信息,按统一格式导入监管平台数据库。 .负责组织对向部汇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核发《地质资料汇交凭证》、《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核准由部审批的地质资料保护申请和延期汇交申请,并通过监管平台将有关信息告知有关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 .负责检查、指导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全国地质资料馆、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按部的统一要求建设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 (二)各省(区、市)主要任务。 .负责组织执行部制定的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管理制度及相关标准、规。 .负责统一管理本省(区、市)监管平台的使用和维护等工作。 .负责在每年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省(区、市)及其下辖的市(地)、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信息,以及地方财政安排和其他形式投资的地质工作项目信息按统一格式导入监管平台数据库。 .负责对向本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核发《地质资料汇交凭证》、《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核准由本省(区、市)审批的地质资料保护申请

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精编WORD版

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 办法精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流委【2011】号 中共乡委员会乡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洪灾及地质灾害救灾救济资金物资管理使用 实施办法 各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乡级各单位: 为加强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使用管理,及时将各项救灾救济资金物资安全、及时、准确地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快重建家园、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救灾资金物资使用管理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洪涝及滑坡灾害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实施办法。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充分认识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重要性 做好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直接关系到灾区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的大局。各有关单位要站在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救灾资金物资使用管理的重要性;要把做好救灾资金管理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措施,以求真务实的作风,保障广大受灾群众的基本权益,维护救灾专项资金的安全,确保救灾资金全部用于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给群众交一本公开账、明白账、放心账。 二、严格程序,突出重点,正确把握救灾资金使用原则 救灾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坚持依法办事、公开公平、统一管理、加强监督、注重实效的原则,除必须定向使用的外,要统筹安排,相对集中使用。灾后恢复重建的水电设施、损毁房屋、道路交通、通信设备等专项救灾资金,要按项目规划、建设进度和资金计划,按期足额下达、拨付,严禁擅自调项或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救助灾民生活的救灾款物,要优先安排重灾户、特困户、“三孤”人员、优抚对象。 1、依法办事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县有关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法律、法规、规定领取发放管理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国家公共地理框架数据电子地图数据规范 试行稿 版

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地理框架数据—————————————————————— 电子地图数据规范 (试行稿-20100921版) 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总体技术组

目录 前言 (3) 1.范围 (4) 2.引用标准 (4) 3.电子地图数据的定义 (4) 4.电子地图数据的数学基础 (4) 5.电子地图数据集定义 (4) 5.1.矢量数据集 (5) 5.1.1.基础专业级 (5) 5.1.2.政务应用级 (5) 5.1.3.影像标记级 (5) 5.2.影像数据集 (7) 6.地图瓦片定义 (7) 6.1.瓦片规则 (8) 6.2.瓦片数据格式 (8) 6.3.金字塔规则 (8) 6.4.瓦片文件组织 (9) 7.地图表达定义 (10) 附录A(资料性附录)要素内容选取 (11) 附录B(资料性附录)符号与注记 (16) 参考资料 (68)

前言 为应对国家信息化环境中政府部门和社会大众对地理信息在线服务的迫切需求,国家测绘局做出了建设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的战略性决策。“公共服务平台”由数据层、服务层和运行支持层组成。其中数据层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重点之一,其主体内容是公共地理框架数据,包括地理实体数据、电子地图数据、地名地址数据、影像数据与高程数据。 本规范由国家测绘局地理信息与地图司提出。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地理框架数据中电子地图数据的定义、分级内容组合方案、地图瓦片制作及在线发布显示设定要求、地图表达符号与注记等。 2.引用标准 GB/T 13923-2006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3.电子地图数据的定义 电子地图数据是针对在线浏览和专题标图的需要,对矢量数据、影像数据进行内容选取组合所形成的数据集,经符号化处理、图面整饰、分级缓存后形成重点突出、色彩协调、符号形象、图面美观的视屏显示地图。 电子地图数据类型包括线划地图与影像地图两类。线划地图以矢量基础地形要素数据为主要数据源,经过数据分级与可视化设置而成;影像地图以航空、航天遥感影像为基础,并配以矢量线划和适量注记。 除此之外,数据生产者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与需求制作扩展电子地图,如各类旅游图、人口图、房地产图等。 4.电子地图数据的数学基础 (1)坐标系统: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 (2)坐标单位:度。 5.电子地图数据集定义 构成线划地图与影像地图的矢量及影像数据需要针对在线显示的要求进行

(完整)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数据汇交及质量要求

附件2 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数据汇交及质量要求 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数据要求》(以下简称《数据要求》),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数据汇交及质量提出以下要求: 一、数据内容和数据格式 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数据以项目为单位,每个项目数据包括表格数据和坐标拐点数据。表格数据为Excel 数据格式。坐标拐点数据可以为Shapefile图形格式或TXT 文本格式。 汇交项目成果数据,应同时汇交本批数据的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所在行政区、建设规模、总投资、建成高标准农田面积及入库阶段等。具体格式见表一。 汇交项目清单采用“省级行政区划代码+项目主管部门代码+‘项目清单’+汇交日期.后缀名”方式命名。其中:省级行政区划代码为汇交省份的6位行政区划代码;项目主管部门代码为FG、CZ、GT、SL、NY或QT,分别对应发展改革、财政(农发)、国土、水利、农业及其他部门;汇交日期为数据汇交的日期;后缀名为XLS或XLSX。汇交项目清单要和

汇交项目数据完全对应。 表一 汇交项目清单格式 序号 项目名称 所在行政区 建设规模 (公顷) 总投资 (万元) 建成高标准农田面积(公顷) 入库阶段 备注 二、汇交文件组织 各部门按照《数据要求》制作每个项目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数据,并按照图1规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数据目录结构组织后,汇交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图1 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数据汇交目录结构 每次汇交时,将汇交数据组织到统一的文件目录中,文件目录按照“省级行政区划代码+项目主管部门代码+‘高标准农田建设上图入库数据’+汇交日期”方式命名。文件目录中包括本批数据的项目清单以及每个项目的数据文件目录。每个项目数据文件目录按照“省级行政区划代码+项目主管部门代码+建设任务所属年度+行政区划代码+项目名称+项目阶段”方式命名。其中:省级行政区划代码为汇 省级行政区划代码+项目主管部门代码+“高标准农田建设上图入库数据”+汇交日期 省级行政区划代码+项目主管部门代码+“项目清单”+汇交日期.XLS(或.XLSX) 项目主管部门代码+建设任务所属年度+行政区划代码+项目名称+入库阶段 代码.XLS(或.XLSX) 拐点坐标类型代码+建设任务所属年度+行政区划代码+项目主管部门代码+ 项目名称+入库阶段代码.SHP (或TXT ) 省级行政区划代码+项目主管部门代码+建设任务所属年度+行政区划代码+项目 名称+项目阶段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接收保管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接收保管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地调发[2005]167号 【发布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 【发布日期】2005 【实施日期】20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接收保管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地调发〔2005〕16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地质调查资料的接收和保管工 作,加强地质调查资料的公益性服务工作,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 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以下简称“地质调查项目”)形成的成果地质 调查资料、原始地质调查资料和实物地质调查资料,以及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

(全国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发展中心”)对其它地质资料的接收、保管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形成的地质调查资料归国家所有。 地质调查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供利用或转让地质调查资料。 第四条地质调查项目承担单位为地质调查资料提交单位,负责地质调查资料的提交工作。 第五条地调局地质调查资料的接收、保管和服务工作,接受国土资源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著作权的地质调查资料的管理,按照《国家保守秘密法》或《著作权法》执行。涉及国土、测绘等专业秘密的地质调查资料的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章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单位职责划分 第七条地调局是地质调查资料的主管单位。发展中心和天津、沈阳、南京、宜昌、成都、西安地质调查中心(中国地质调查局 XX 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大区地调中心”)是地调局资料管理单位。 第八条地调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管理地质资料的接收工作。

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库项目地理框架数据标准-国家地理空间

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库 项目标准 XB/T 2008—————————————————————— 信息库地理框架数据库要素实体代码规范 编制说明 ****-**-** 发布 ****-**-** 实施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库项目办公室发布

一、任务来源和意义 整合改造现有的基础地理空间数据是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库建设的核心任务,而相关标准研制是基础地理空间数据整合改造的基础。针对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库建设和应用需求,在信息库地理框架数据整合过程中,需采用面向实体的构模方法,以地理要素为数据的构成单元,反映和描述客观世界中独立存在的“地理实体”,从而实现对象化逻辑表达。 为保证信息库地理框架数据整合过程全面展开,在现有国际、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基础上,面向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库项目实际需求,编制《信息库地理框架数据库要素实体代码规范》,为信息库整合过程提供可操作的地理框架要素实体编码规则,并给出实体代码,对于指导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库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 本标准编制过程既考虑了现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也考虑了未来地理框架要素的应用需求。在现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范,特别是在统一公用的要素实体代码规则的基础上,制定了地理框架要素实体编码的规则,并规定了对要素实体编码进行一致性测试的方法、程序。因此本标准与国际、国内相关标准具有良好的同一性。 引用或参照的相关标准包括: 信息库地理框架数据内容 ISO 19101 地理信息参考模型 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10114-2003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GB/T 7027 -2002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GB 917-2000 公路路线标识规则命名、编号和编码规则 GB/T 917-2009 公路路线标识规则和国道编号 GB/T 2659-2000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JT/T 307.1-1997 公路及主要构筑物、管理养护单位代码省干线公路代码TB1945-1987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线路名称代码

浙江省基准地价成果电子数据汇交规范

浙江省基准地价成果电子数据汇交规范 为了对基准地价成果汇交的电子数据进行整理、加工,建立全省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数据库和信息查询系统需要,制定本规范。 汇交的电子数据应当符合《浙江省基准地价成果数据汇交要求》中的要求,汇交的的内容为《浙江省基准地价成果数据汇交要求》中所要求的,具体的格式要求按照以下几方面执行。 一、光盘目录结构 光盘的目录结构按照如下图示设置: 图1:光盘目录结构 二、各类文档 1、格式要求: 以Microsoft word 文档(*.doc )以及Adobe 便携文档(*.PDF) 两种文件格式提交。 2、提交内容 (1)工作报告 光 盘

(2)技术报告 (3)基准地价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设计说明书 (4)基准地价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5)其他已验收的相关文字资料 三、表格数据 为了便于数据转入,对表格数据填报做如下规定: 1、格式要求 (1)以Microsoft Excel数据表(*.XLS)以及Microsoft Access(*.MDB)数据库格式提交。 (2)电子数据必须符合数据库的标准,相应表格中的序号必须与相应图层的序号属性一致。 (3)序号按照流水号编,每张表中序号唯一。 (4)各类表格表头格式详见附件 2、提交内容 (1)商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2)商业用地路线价表 (3)住宅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4)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5)重点区域分区基准地价表 (6)地价监测点登记表 (7)土地出让样点登记表 (8)房屋出租样点登记表 (9)房屋买卖样点登记表 (10)商品房样点登记表 (11)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因素修正系数表 (12)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因素修正系数表 (13)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因素修正系数表 (14)其他已验收的成果表

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

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 一、定密原则与密级确定 涉密地质资料密级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土资源、测绘、海洋、环境保护、核工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规定》,见附录5)定密,《保密范围规定》未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定密: (一)国土资源类资料定密原则。 下列地质资料定为机密: 1.1: 2.5万、1:5万、1:10万、1:20万、1:25万区域性绝对重力资料以及物探重力Ⅰ级、Ⅱ级基点联测成果资料和小面积大比例尺的重力测量平面图及剖面图。 2.比例尺在1:50万—1:100万之间,精度达到或超过±5毫伽的区域性绝对重力成果图件。 3.比例尺在1:100万—1:400万之间的区域绝对重力成果图件。 4.重力测量图及报告中的联测基点数据重力值、与全国网联测的布格重力异常图(进行了地形改造)、自由空间图、均衡图、点位数据图。 (二)测绘类资料定密原则。 1.同时符合下述三个条件的重力异常成果定为绝密:

(1)点的密度高于5' 5' 或者10千米 10千米。 (2)精度高于±1毫伽。 (3)全国性测点。 2.面积大于、等于或接近一幅相近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面积的非国家基本比例尺图件按以下原则定密:(1)比例尺在1:10万(不含)—1:50万(含)和1:5千(含)—1:2.5万(不含)之间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定为秘密。 (2)比例尺在1: 2.5万(含)—1:10万(含)之间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定为机密。 3.不同年代形成,或用不同语种表示的,比例尺在1:5千(含)—1:50万(含)之间的,面积大于、等于或接近一幅相近(相应)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面积的下列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地质平面图,属于非国家基本比例尺的,按上述非国家基本比例尺图件定密原则定密;属于国家基本比例尺的,根据同比例尺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密级定密:(1)符合上述规定的报告正文、附图册及其他附件中的插图。 (2)采用自定义坐标系或独立坐标系,能转换成国家大地坐标系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 (3)从图和报告上无法判断是否属于独立坐标系或自定义坐标系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