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一、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的规定,办公楼面积标准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的规定执行。

二、机动车配备标准

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省级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办发〔2008〕19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和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陕办字〔2011〕68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2011〕35号)等有关规定按标准和编制配备车辆。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超标准配备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审批。

三、办公用房装修标准

办公用房的装修要遵循经济、俭朴、实用、环保的原则,自有办公用房装修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年,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害确需装修的可以适当提前。对于租赁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整体改造,只能进行满足办公需要的局部改造。租用的办公用房,租赁期超过10年的可按本标准进行装修;租赁期超过5 年

但不到10年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70%以下;租赁期不到5 年的,原则上只能进行简单装修,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50%以下。

(一)公用部分(包括大厅和走廊)。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灯具、水电管道、综合布线等。大厅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元,公共走廊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900元。

(二)办公室。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窗帘、灯具、水电管线、综合布线等。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700元,装修后应达到能够直接使用标准。

(三)会议室。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灯具、水电管线、综合布线等。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900元,装修后应达到直接使用标准。

(四)卫生间(包括茶水间)。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含防水)、墙面、天花板、门窗、窗帘、灯具、卫生洁具、水电管线等。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700元,装修后应达到直接使用标准。

(五)计算机房、档案库、财务室等特殊用房应按用途性质管理要求装修。

四、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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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是指满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包括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

对未列入本通知附件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按照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购置。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三)实物量标准实行双向控制:

1.按工作人员级别和内设机构数设置标准。省级领导按需要配备。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厅级、处级和处级以下三个级别进行划分。

2.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设置标准。单位编制数是指独立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编制数。

(四)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购置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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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数量。

(五)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价格上限,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尽可能购置国产、节能、环保的产品。

(六)使用年限标准是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设备和家具的使用效益。

附: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2.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附1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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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单位实有人数超过单位编制人数的,按编制人数计算。

2.本表中所列通用办公设备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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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表中所列“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应当继续使用。

附2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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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中所列“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办公家具的,应当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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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表格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管理流程,明确在申购、采购、使用、报废等各环节的权、责、利,明确部门与员工的职责,结合公司现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固定资产的标准本公司将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设备、器具、工具,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固定资产的分类 1、电子设备:包括显示器、主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电话,装订机等相关办公设备; 2、办公家具:包括空调、饮水机、文件柜、办公桌椅等; 3、其它:一切与公司经营、办公有关的其它物品。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变更、报废等,都由行政部统一管理。分发到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个人管理和保管。 行政部管理职责: 1、审核部门要求申购的固定资产是否合理; 2、验收采购回来的固定资产是是否合格,合格后入库; 3、将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落实到个人; 4、对固定资产的变更进行记录; 5、审核使用年限过长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报废; 6、对固定资产编号、登记、每年固定盘点固定资产,做到账物相符。 个人管理职责: 1、负责监管、保存好分配到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公司实施“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固定资产 发生遗失,非正常损耗,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非正常损耗,保管人能够指证责任人的,免除赔偿责任; 2、保持固定资产的日常清洁卫生; 3、固定资产损坏以后,及时上报行政部修理或更换。 固定资产核算部门 1、财务部为公司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 2、财务部设置固定资产账目; 3、财务部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进行财务处理; 4、财务部会同行政部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5、根据实际情况协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行政部)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中央预算标 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中央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 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 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 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单 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 中央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 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 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本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

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七条本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 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中央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设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附件 2: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房屋建筑工程部分)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20 年3 月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基本规定 (3) 4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5) 4.1一般规定 (5) 4.2住宅工程 (5) 4.3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 (6) 4.4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 (6) 5工程监理单位技术支持与管理职责 (8) 5.1一般规定 (8) 5.2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8) 5.3其他 (9) 本标准用词说明 (10) 条文说明 (11)

1总则 1.01为规范合理配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维护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公平权益,优化利用工程监理单位人力资源,规范工程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行为,更好落实工程监理单位主体责任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终身责任,提升工程监理服务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有效发挥项目建设投资效益,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依据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及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条例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施工阶段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并可作为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考核评价、市场监督、企业内控等参考标准。对于在功能、用途、技术、管理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可参照本标准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1.03本标准应与“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体系”中监理服务内容、范围、质量、酬金、资源、评价等相关标准配套使用。 1.04本标准已充分考虑了企业信息化、技术管理等方面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支撑作用,为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的基本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监理服务工作特点,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类别、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和监理取费等因素,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本标准。 1.05本标准未包含监理规范规定之外的监理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深度所需的人员数量和岗位。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可就此另行协商。

南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2016年修订版) 为了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构建节约型政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办公用房配置应坚持勤俭节约、朴素实用、统筹兼顾的原则,配置面积严格按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南京市市级机关房产管理办法》(宁委办发〔2016〕7号)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采用新建、改建、扩建和购置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按国家及省市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履行有关手续。 二、办公用房装修标准 办公用房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原则,一般采用普通装修,具体标准如下:

(一)外部装修标准: 外墙装修,不超过160元/平方米(不含墙体保温、墙体节能改造、外立面幕墙维修费用);屋面防水,不超过80元/平方米(含原防水保温层拆除);外窗,应按规定的节能指标要求采用保温、隔热和密封性能好的产品,不超过750元/平方米(含原窗拆除)。 以上标准不含古建筑。 (二)内部装修标准: 1.办公室、楼梯、走廊、茶水间,不超过1200元/平方米;会议室、接待室、公用大厅、弱电机房、卫生间,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面积指建筑面积)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含抗静电地板)、墙面(含装饰墙面)、门、门窗套、窗帘、吊顶、开关插座、水电线路、灯具、卫生洁具、固定家具等。不含按设计强规要求,室内必须设置的防护设施费用以及项目拆除费用。2.会议系统(含布线、会议设备、控制机房)有特殊功能需求的,可根据使用功能另行核定。 3.建筑节能改造费用,可根据使用功能另行核定。4.中央空调系统、电梯设备、消防系统、供配电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安防设备等建筑配套固定设施,可根据使用功能另行核定。 5.本标准不含设计、质监、工程监理、制作项目建议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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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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