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案

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案
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案

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案

在美国建国之初,汉密尔顿出任华盛顿政府的财政部长。上任之后他即着手一项规模庞大的财政计划,他建议国会发行国债、保护关税以巩固联邦之财政基础;奖励工商及资本的发展;设立国家银行,以协助处理有关政府的金融财政问题。汉密尔顿的建议普遍地遭到州权派的批评,其中最引起争论的则是国家银行的设置问题。但是,1791年2月,国会根据宪法第一条第八款中关于国会有权通过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法律的原则通过了建立合众国银行的法案。华盛顿在征询内阁成员的意见之后签署了这一法案。1791年第一国家银行得以成立,期限20年。第一国家银行在存在期间,对于稳定国家的财政以及维护工商业的利益等各方面均有良好的表现,贡献突出。

1811年,第一国家银行的执照的有效期限20年届满,联邦派要求颁发新的执照,但是由州权派控制的国会拒绝了这一要求,于是第一国家银行停业。之后各州纷纷设立银行并大量发行纸币。由于大多数州银行经营不善,且各州发行的纸币之币值参差不齐,导致了工商业的极度混乱和困难。同时由于缺乏一个国家银行的统一协调运作,联邦的财政和金融在1812年——1814年对英国战争期间发生严重的危机,联邦政府资金匮乏,备战不利。尤其重要的是各州银行发行纸币从根本上违反了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十款的规定:禁止各州铸造货币及发行纸币。正是由于上述种种原因,成立国家银行的呼声又起,而且许多州权派议员改变了他们最初的观点。于是1815年1月,国会又通过了一个国家银行法案,但是这一法案却被麦迪逊总统以违宪为由而否决。后来由于国家金融统一问题紧迫以及财政经济吃紧,麦迪逊总统改变了态度,并于1815年年底在给国会的国情咨文中提出,建议国会制定一个国家银行法。于是国家第二银行法于1816年4月得以顺利通过,并得到总统签署。

第二国家银行于1816年夏天依法设立,但是,在南部各州及西部各州却没有受到欢迎,甚至遭到敌视。后来由于该银行管理经营不善,它既未能抑制当时的投机趋势,又未能改善国家的财政金融状况,化解危机,反而使无数银行与企业倒闭,并造成大量的失业。尤其是第二国家银行的一些分行居然公然地从事投机和金融诈骗活动,致使该银行几遭破产,声誉扫地,于是反对该银行的舆论弥漫全国。当时一些州纷纷采取各种措施对第二国家银行予以抵制,它们有的在州

宪法中直接规定禁止在该州境内设立国家银行分行,有的则间接地对其课以重税,以达到禁止其存在的目的。其中,马里兰州的众议院于1818年2月通过了一项立法,对所有在该州营业而未经过该州议会许可的银行所发行的钞票征收印花税,该项立法规定:凡是未经本州权力机关许可而在本州设立的银行,其所发行的每张钞票都必须缴纳印花税,具体纳税额为:5美元券为10美分,10美元券为20美分,20美元券为30美分,50美元券券为50美分,100美元券为1美元,500美元券为10美元,1000美元券为20美元。任何上述机构若事先每年交纳1万5千美元,则可被免除上述之操作。同时,该项立法还规定了处罚措施,即凡是违反上述规定者,则处以500美元的罚金。表面上看,马里兰州的这项立法是针对所有在该州营业的银行,实际上却是直接针对国家第二银行巴尔地摩分行的。该行的出纳员麦卡洛克认为马里兰州根本无权向联邦银行征税,于是对马里兰州的该项立法置之不理,故意将未曾纳税的钞票支付出去以示抵制。对于巴尔地摩分行拒不遵守州法的做法,马里兰州提起了诉讼,州法院依法对其处以罚款,并且这一判决得到了马里兰州最高法院的维持。而联邦政府则完全支持巴尔地摩分行出纳员麦卡洛克的立场,所以,麦卡洛克又以州法违宪为由将案件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这就是“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案。

*主权是否在民

在关于各州是否分别拥有主权,或是国家主权属全美利坚合众国人民共有的问题上,马里兰州律师团提出杰斐逊的论据。杰斐逊称联邦政府的权利来自各州,而后者则是唯一拥有主权的实体,所以联邦政府所行使的权利需尊从拥有主权且唯一的各州。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首先推翻了1798年和1799年肯塔基州和弗吉尼亚州两州关于州权为主的邦权理论的决议。他指出,美国的宪法表面上是各州议会批准的,但实质上是各州人民选举出来能够代表各州人民意愿的议会批准的,也就是美国宪法实际上并非各州赋予,而是全体美国人民所赋予。而联邦政府不论从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是人民决定出来的,权利既为人民所赋,必为人民福祉而服务。各州的确拥有一定的主权,但联邦政府具有最高的地位,当与联邦的主权相冲突时,各州的主权必须服从联邦主权。马歇尔的论述从根本上动摇了“州权至上”的理论。

*联邦银行的合法性

而联邦银行的建立是否合法,马里兰州据整杰斐逊和弗吉尼亚州对成立美国第一银行法案的反对和抗议。根据美国宪法第10条修正案,未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利由各州保留,且各州拥有对其境内商业管辖之权。不仅银行作为一个商业机构理应受到各州的监管,而且美国宪法也未赋予政府组建此类银行的权利。即使含蓄默示权在理,但美国第二银行的组建并非其行政之必要。若联邦需要国家银行保证其行使宪法所赋之权,那就无法解释在1811年至1816年长达四年间国家银行并不存在而联邦政府依然能够运行正常。

对此,马歇尔解释道,尽管联邦政府只是宪法规定的权利部门之一,尽管联邦政府只能行使宪法所赋之权,但美国宪法相比于其前身邦联条例,并没有将排除附带权和含蓄默示权的条款列入,也就间接地支持了含蓄默示权的存在。此外,马歇尔强调宪法仅仅使一部描绘出政府轮廓的大纲性文件,列举出来了也仅仅是极为重要的权利,而其他权利,则可依宪法推出。马歇尔同时指出,宪法赋予了联邦政府征税、发行国债、组建军队和宣战等符合国家基本利益的权利,那么国会就有权执行一切必要且合适的法律手段行使上述涉及的权利,由此可见,美国第二银行的存在合理合法。

而就马里兰州一方对银行存在的质疑,马歇尔依次做出了对必要且合理条款更具体的解释。他说必要并非是物质上绝对的需要,也并非当一件事情对另一件事情必要,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对于必要的理解,应当是当一件事对另一件事有用或方便或是一种基本的形式或部分,那么就可以被称为必要。马歇尔解释道人类语言中,单个词汇在不同语境下表达的含义不会是相同的,那么在定义这些多意词汇的准确含义时,理应缓和其含义,用通常的用法来解释含义。他也提到,在解释法律条款中的词语时,无比需要考虑到相关的主题、语境和使用者的意念。

*州征税权的合法性

马歇尔援引宪法第六条:宪法和联邦法律均为全国最高法律。各州之征税权虽合法且不可侵犯,但当行使该权利与联邦法律相冲突时,因受制于宪法。如果各州均对联邦政府机构-国家银行具有征税权,那么各州也就对联邦政府的其他机构如海关和法院征税,便正如韦伯斯特所说,州所拥有的权利将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并粉碎美国人民赋予政府的一切职能,也就违背了美国人民的意愿,破坏

了宪法的执行。因此,各州无权以任何诸如征税的行使阻止、拖累、妨碍或以任何形式控制或操纵国会为行使已授予联邦政府之权利而制定的合宪法律的实施,因此马歇尔宣布马里兰州的征税行为违宪。

*含蓄默示权

马歇尔在最终判决书中写道,一个联邦政府固然受到宪法的限制,但拥有最高的行动范围。此外,他还写到,政府的权利受到宪法的限制是无可否认没有争议的,这种限制无法逾越。但对于宪法的正确解释,因该基于联邦的立法机构具有一定的、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权利时具有任意性,从而依最利于人民的方式履行其崇高的职责。当目的合法,并于宪法约束之内,那么凡适当且必要的一切行为,若未曾禁止,并于宪法精神一致,便合乎宪法。

在论述过程中,马歇尔从联邦政府运作的各个方面举证,说明含蓄默示权的重要。其中他提出在联邦政府建立邮局和邮路的权利上,必然包括了邮局间的信件来往过程中运输的权利,和惩罚偷盗邮件行为的权利。但是上述提及的权利,对于建立邮局和邮路均非必要,但实际上却是必不可少。那么,含蓄默示权实际上成为了联邦政府行政时必要的条款,来推断出合理的权利。

*长远影响

马歇尔的联邦至上的原则阐述使得国会在立法时几乎没有任何限制,联邦机构的权限也大大增加。但各州尤其是南方各州州权意识强盛,这一复杂的问题引发了美国内战,而战争却也解决了这个困扰政府数十年问题。正是基于必要且适当条款的,1912年美国联邦银行储备系统建立,称为美国永久性的中央银行。而联邦政府对经济的干涉也越来越深,最明显的例子便是罗斯福新政。联邦政府悄无声息地早已触及了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联邦政府及其下属机构也日益庞大,最终行政系统臃肿不堪,由此出现了以“政府不能解决问题,政府就是问题”为核心的里根革命。

第六讲-洛克《政府论》(下)主要内容的讲课提纲

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法学经典著作选读》 第六讲洛克《政府论》(下)主要内容 主讲人: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王立峰 一、洛克的生平与著作 约翰?洛克(John Locke)生于1632年,卒于1704年,是17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也是一位神学家、医生、经济学家,是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 洛克的主要著作是《论宽容书信》、《政府论二篇》和《人类理解论》,对人类贡献最大,也是他最重要的著作是《政府论》。 二、《政府论》(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本章旨在交待问题的由来及其研究意义。 洛克开篇扼要地交待了《政府论》上篇的研究结论,即君权神授理论已经被证明是荒诞的。 洛克在对政治权力与其它诸如父亲对子女、主人对仆人等社会权力进行区别的前提下,对政治权力的含义进行了界定。他说:“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1 第二章论自然状态 本章主要阐述:自然状态是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是有规则可循的状态。但是,自然状态是有缺陷的,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命、自由、健康、财产权利实际上得不到保障。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但是,洛克进一步指出,这种生命、自由、健康和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并不是绝对的。 第三章论战争状态

论述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处分析

论述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处 摘要 社会契约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提出的一套比较系统的关于国家起源及理想政治制度的理沦,经过霍布斯和洛克的奠基,由卢梭发展到极致。他们以社会契约理论为出发点阐述其国家和社会理论,对西方社会的政治生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三位思想家的理论有共通之处,也存在差异。本文简要阐述了社会契约论的特征,并对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行了分析和比较,浅析三位思想家关于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处。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洛克,卢梭,比较

目录 引言 (2) 一、关于“社会契约论”思想 (2) (一)“社会契约论”思想的简述 (2) (二)对“社会契约论”的理解 (2) 二、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相同之处 (3) 三、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不同之处 (3) (一)对于“自然状态”下人性善恶的观点不同 (3) (二)对于国家与政府的构想不同 (4) (三)对于国家权力的来源的不同观点(社会契约订立的方式) . 5 (四)契约缔结目的不同 (5) (五)对人民夺回主权方式的观点不同 (6) 结语 (7) 参考文献 (8)

引言 霍布斯、洛克与卢梭三位思想家,都从社会契约理论上论述了资产阶级专政的必然性,都认为国家是人民订立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但对于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又对自然状态描述、对国家与政府的构想、国家权力的来源、契约缔结目的以及人民的反抗等方面存在分歧。 一、关于“社会契约论”思想 (一)“社会契约论”思想的简述 社会契约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提出的一套比较系统的关于国家起源及理想政治制度的理沦,经过霍布斯和洛克的奠基,由卢梭发展到极致。大体涵义是讲,一方面人们可以经过协议,订立契约,建立公平的社会,也即个人利益要让步于社会公共利益,全体公民自由自觉接受契约,才能达到自由意志与社会约束的统一;另一方面,人生而平等,自由平等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统治阶级不能剥夺人民的自由,人民有权夺回自己的人权。 (二)对“社会契约论”的理解 1.社会契约论将“自然状态”与“自然权利”作为理论前提,为人民主权思想寻找到理论根据,并证明了其自然性与神圣性。 2.社会契约理论包容了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重大理论问题。 3.社会契约理论成为后来各民族国家建构政治法律制度的“蓝本”,社会契约思想不仅极大的影响和鼓舞了资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为推翻封建政权所做的斗争,而且成为西方国家宪政制度设计的重要理论基础,适应了近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历史趋势,也系统的提出并论证了规范和约束公共权力的法治方案,并将其设立与运作纳入人民主权所规制的法治轨道上。 4.社会契约是指上是有关权力分配和控制理论,研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制度化以及法治化。但是其作为自然法思想在近代的理论产物,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与唯心主义的缺陷,如恩格斯所说:“这给理性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

第十章美国法

第十章美国法 近年出题情况 09年1月 16.美国最高法院确认联邦拥有“默示权力”的判例是(D)A.马伯里诉麦迪逊B.斯威福特诉泰森案C.埃里铁路公司诉汤普金斯案D.麦卡洛诉马里兰州案40.论美国法律的基本特点。(论述题) 08年10月 14.美国1789年第一届国会制定的宪法修正案被称为(B)A.《人权法案》B.《权利法案》 C.《人权宣言》D.《权利宣言》 15.1803年《英国法注释》在美国出版,该书的作者为(C)A.边沁B.肯特C.布拉克斯顿D.斯托利 41.论现代美国刑法的基本特点。 08年1月 18.美国保持着大陆法系传统的州是(D) A.马萨诸塞 B.康涅狄格 C.夏威夷 D.路易斯安娜 19.美国联邦宪法正式生效于(C) A.1777年 B.1787年 C.1789年 D.1791年 20.美国宣布废除奴隶制的宪法修正案是(A) A.第13条 B.第14条 C.第15条 D.第l6条

21.美国总统行使的权力中无需得到参议院批准的有(D) A.缔结国际条约 B.任命部长 C.任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 D.发布行政命令 27.美国宪法赋予联邦的权力有(ACD) A.管理州际商业 B.制定婚姻立法 C.管理邮政 D.发行和铸造货币 E.维持地方治安 07年10月 18.美国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关是(C) A.总统 B.国会 C.联邦最高法院 D.独立检察官 19.美国联邦宪法的本文共(A) A.7条 B.10条 C.13条 D.17条 20.世界上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是(B) A.英国 B.美国 C.法国 D.德国 40.论美国违宪审查制的确立及其意义。 07年1月 19.美国宪法渊源中确认被告享有辩护权的是(B) A.本文B.修正案 C.判例D.惯例 29.美国制定1787年宪法的原因有(ABCE) A.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受到州权的阻碍 B.缺乏统一的外贸政策和关税保护措施

读书笔记-洛克政府论有感

课后读书笔记与感想作业题目:从《政府论》看中国——阅读洛克《政府论》的读书笔记与感想作者单位:金融学院保险 1201 班姓 名:郝彬凯学号:1203050120 联系电话: 155270316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Law

目录 一、契约说与人民主权论 (1) (一)自然状态下的政府权力 (1) (二)结合中国政府的分析 (2) 二、有限政府与权力分立 (2) (一)分权理论内涵 (2) (二)依法治国在中国 (3) 三、个人感想 (3) (一)读书体会 (3) (二)宪政民主思想对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启示 (4)

从《政府论》看中国 ——阅读洛克《政府论》的读书笔记与感想摘要:通过阅读《洛克政府论》本人收获良多,对于权力分立、有限政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理论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本文主要对权力分立、有限政府和契约说两个方面展开谈谈我的看法。在理论知识扩展的同时,从十七、十八世纪的《政府论》反思当代中国政府的运行管理模式,也是收获之一。发展中的中国,需要博采众长、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关键词:《政府论》人民主权权力制约 一、契约说与人民主权论 按照洛克的论述,在文明社会里,只有通过建立公民政府,人的基本权利才能得以保障。因为无论是处于无政府主义的自然状态还是权力无限的君主专制的统治状态,都威胁到人基本权利的实现。 (一)自然状态下的政府权力 在自然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他人的权力,人人享有充分而自由地权力”。同时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人享有惩罚犯罪的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力”。不过,既然每个人都享有自然法的执行权,那就意味着每个人都是可以充当判决是否违反自然法的裁判。人人都是裁判,实际上就等于没有权威,公平公正的权力的裁判。其结果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无序。这样的自然状态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处理纠纷的公正裁判者,同时也去缺少一个权威来使人们服从法律的正确判决。 在自然状态中人们还享有保护自己人身、财产和自由地权力,而在君主的专制统治下人们丧失了几乎一切权利,只能任由君主肆意挥霍。因为“人权的丧失给与主人们以第三种权力,即专制权力,来为他们谋利益而御使那些被剥夺一切权力的人”。其次,就起外在形形式来看,君主似乎是调解人们之间纠纷的裁判,实际上象征最高权利的君主仍是维护自己的专制利益。 因此在自然状态下和君主专制统治下,人们无法保障自己最基本的权力、为了保护这些人的基本权的顺利实现,为了社会的繁荣稳定,人们之间相互订立协议,自愿让出一部分权力。而把这些权力交由专门的人,按照社会一致同意或授权代表的同意的规则来执行。这就是洛克的契约说,也是洛克主张的国家权力的来源。那么依照人契约说建立起来的政府,人

论洛克的政府论

论洛克的《政府论》 摘要:《政府论》是英国约翰洛克的政治著作,本书不仅对政治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同时也是法学研究的一本著作。《政府论》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主要针对《政府论》下篇进行阐述 关键词:洛克政府论政治法学古典自由主义 《政府论》的下篇主要阐述了政府、国家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是系统的阐述民主思想的第一个人。洛克认为所有的人生来都是自由和平等的,因此,一切政府就其权利而言都是有限的,而且只有在得到被统治者广泛认同的情况下才享有存在的合法性、社会和法律存在的唯一目的是增进所有人的个人幸福,洛克以无与伦比的清晰性论述了国家权利合法性的基础。 《政府论》下篇中的一个重要的定义是对自然状态的定义,即人类一开始就处在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的,平等的自然状态中。自然状态中人们是完全自由的,完全听从自己的意愿的指导而不屈从于任何其他的意志或权威,除了遵从自然法,同时人们之间也是完全平等的,因为人们毫无差别的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没有一个人有多于别人的权利。根据自然法,人们享有生命、自由。财产以及对任何他认为违反自然法的他人及其行为进行裁判和处罚的权利。根据理性,人们有在自然法的范围内采取任何行动的一切自由,但由于自然法需要研究才能得到较好的领悟,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根据理性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行动的,这就有可能侵犯其他人的自然权利,从而进入一种战争状态。战争状态是一种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因为这将被理解为对那人的生命有所企图,从而使得那人的生命权得不到保障。可见,自然状态虽然是和平的、自由的,但却是不够稳定的,可能比较容易恶化为战争状态,因为自然状态缺乏“一种通过普遍同意而接受和允许的,确定的、可操作的、众所周知的法则,作为评价对错的标准以及判定他们之间所有矛盾的共同准绳。”

高中历史第一框题美国的联邦制

第一框题美国的联邦制 一、【课程标准】: 3.7 了解美国联邦制的特点。 二、【新课教学】: (一)从邦联制到联邦制 1、历史上的邦联制: (1)构成单位及其与邦联的关系 美国是典型的联邦制国家,宪法规定联邦和州分权。但是,美国历史上曾经在一个短暂时期内实行过邦联制。 北美独立战争结束后,依据1781年生效的《邦联条例》,美国实行邦联制。美利坚合众国由13个州组成,各州保持其主权、自由和独立。邦联仅仅是州之间的联合体,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 (2)特点 ①邦联国会的组成及代表性质 ②中央与各州的权力分配 当时,作为邦联政府唯一机构的邦联国会,由各州代表组成。各州代表相当于独立的各州派出的大使。国家真正的权力在各州,中央的权力很软弱,对各州的公民没有直接管辖权,邦 联国会颁发的任何法令须得到州政府同意后,才能对该州人民产生约束力。 (3)弱点: ①政治上——松散的联盟; 最根本的弱点是,邦联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只是各州之间的松散联盟。 ②经济上——税收贸易自由,邦联政府经费摊派权在各州; 在财政和经济方面,邦联政府既无权向国民征税,又无权管制州际贸易和对外贸易。邦联政府所需的经费,根据各州土地的价值,按比例摊派到各州,但是否缴纳则取决于各州。 ③军事上——国防依靠各州民兵的支持。 再次,在国防上,邦联也十分软弱。邦联政府拥有海陆军,但军队规模很小,不得不依靠各州民兵的支持。 2、从邦联制到联邦制转变的原因: (1)应付危机,加强统治

美国在实行邦联制期间,政府难以应付经济衰退、社会动荡和外部军事威胁等问题。特别是1786年美国爆发了反对当局的人民起义,使争权夺利的资产阶级各派有了一种共同的“危 机意识”。因而,资产阶级强烈要求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以保护资产阶级的利益,镇压劳动人民的反抗。 (2)法律保障——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为了用成文宪法巩固美国独立战争的胜利成果,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权,1787年美 国制宪会议制定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依据宪法,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由邦联制转变为联邦制,各州把国家权力的一部分转让给联邦中央政权,使联邦成为一个享有充分主权的国家。 (二)美国联邦制的特点 联邦制下的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关系有三个基本特征。 1、联邦与州分享政治权力。 ①联邦政府行使——宪法明确列举的权力,以及根据最高法院解释可以从“列举的权力”中引申出来的权力。 ②州政府拥有“保留的权力”。 联邦与州分享政治权力。联邦宪法提出了联邦和州两级政府分权的准则,规定“宪法未授予 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保留,或由人民保留”。根据这条规定,联邦政 府享有宪法“列举的权力”,州政府拥有“保留的权力”。联邦政府只能行使宪法明确列举的权 力,以及根据最高法院解释可以从“列举的权力”中引申出来的权力。关于州的权力,宪法没 有具体规定。一般而言,州的权力主要是处理本州范围内的事务。例如,以地方名义征税,管理州内工商业和劳工,组织警卫力量和维持治安等。 材料一: 州 调控州内贸易 制定县或地区的地方性法规 管理结婚和离婚 设立公共教育体制 设立选区 材料二: 美国建国以来,联邦与州之间的权力争夺从未停止过。l816年4月16日,国会通过《国

试评洛克《政府论(下篇)》

试评洛克《政府论(下篇)》 作者:陈丽红, CHEN Li-hong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合肥,230039 刊名: 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EFEI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2005,22(4) 被引用次数:2次 参考文献(2条) 1.洛克政府论 1997 2.刘鸿鹤论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 2002(05) 本文读者也读过(10条) 1.曾华东.程莉娟浅论《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2009(35) 2.王怀强洛克的政府思想探析——对《政府论》下篇的文本解读[期刊论文]-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2009(12) 3.李永杰源于理性的法则——洛克《政府论》下篇中的自然法理论解读[期刊论文]-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8(2) 4.冯浩.FENG Hao自由至上的自然法理论——评洛克《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4(5) 5.吴新星洛克的政府理论解读——基于《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8(3) 6.刘云虹.邵海军.Liu Yuhong.Shao Haijun《政府论》中自由、秩序与权力的张力[期刊论文]-学海2006(3) 7.方茜.陈妍从洛克《政府论下篇》谈政府的权力[期刊论文]-金卡工程2008,12(5) 8.程纪念.程瑞.CHENG Ji-nian.CHENG Rui《政府论》的法治思想[期刊论文]-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7(3) 9.耿剑利由《政府论》谈中国政治体制建设[期刊论文]-大众商务(下半月)2010(6) 10.刘勇华洛克政府理论的两点解读——基于《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2) 引证文献(2条) 1.曾华东.程莉娟浅论《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 2009(35) 2.方茜.陈妍从洛克《政府论下篇》谈政府的权力[期刊论文]-金卡工程 2008(5) 引用本文格式:陈丽红.CHEN Li-hong试评洛克《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论洛克的权利观点

论洛克的权利观点

论洛克《政府论》中有关权力观点的现实意义 摘要:十七世纪的政治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这本书中所提出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是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代表,还对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着重对洛克关于权力的观点进行概括分析,并提出对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以及其政治思想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洛克政府论分权管理体制现实意义 第一章洛克在《政府论》中关于权力的概述 一、政治社会的起源 洛克《政府论》下篇中指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所以当某些人这样地同意建立一个共同体或政府时,他们因此就立刻结合起来并组成一个国家。①

二、关于权力的概述② (一)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由于那些必须经常加以执行和它们的效力总是持续不断的法律,可以在短期间内制定,因此,立法机关既不是经常有工作可做,就没有必要经常存在。因此,在组织完善的国家中,全体的福利受到应得的注意,其立法权属于若干个人,他们定期集会,掌握有由他们或联同其他人制定法律的权力,当法律制定以后,他们重新分散,自己也受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支配;这是对他们的一种新的和切身的约束,使他们于制定法律时注意为公众谋福利。执行权和对外权这两种权力,虽然本身确是有区别的,但是前者包括在社会内部对其一切成员执行社会的国内法,而后者是指对外处理有关公共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其中包括一切可以得到的利益或受到的损害在内,但是这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 这种对外权行使得适当与否,对于国家虽有重大影响,但是比起执行权来,远不能为早先规定的、经常有效的明文法所指导,所以有必要由掌握这种权力的人们凭他们的深谋远虑,为了公共福利来行使这种权力。 (二)立法权的范围 立法权是每一个国家中的最高权力。但是洛克规范了立法权的范围:第一,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的。

吴嘉玲案案例摘要

第七讲作业 “吴嘉玲案”案例摘要 一、争论焦点: 1、特区终审法院是否需要就《基本法》相关条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2、“第3号条例”是否违宪? 3、“第3号条例”是否有追溯力? 4、非婚生子女是否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5、临时立法会是否是一个合法组成的机构? 二、法院判决: 1、特区终审法院有宪法赋予的司法管辖权,无需就《基本法》相关条款提请全 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2、“第3号条例”部分违宪; 3、“第3号条例”没有追溯力; 4、非婚生子女应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5、临时立法会是一个合法组成的机构。 三、判决理由 (一)特区终审法院有宪法赋予的司法管辖权,无需就《基本法》相关条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院对此判决理由如下: 1、《基本法》是根据《中国宪法》第31条制定,它既是全国性法律,也是特区宪法。基于此,任何抵触《基本法》的法律都无效;且《基本法》赋予了特区法院高度自治原则下的独立司法权。因此,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行为是否抵触《基本法》,应由特区法院在《基本法》规定的权限内予以裁定。 2、《基本法》体现的是《联合宣言》所宣示的内容,落实大陆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法院须具有审核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司法管辖权,以确保其行为没有违背既定的方针政策,且符合《基本法》。基于以上两点,法院确认有司法管辖权。 3、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当终审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遇到对有关基本法条款的解释同中央政府管理事务或关系到中央与特区关系的问题有关,终审法院需要解释这一条款,且这一解释将影响案件的判决时,终审法院才

有责任决定是否根据《基本法》第158条将相关条款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此外,决定以上条件是否满足的机构是终审法院,而非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 4、本案中,虽然“第3号条例”因旅行证件的规定而涉及内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工作,从而与《基本法》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下的22(4)条有关,但法院认为,第22(4)条并不是本案的主要问题,也不是法院主要解释的法律条款。法院主要考虑的是《基本法》第24条,基于此,可以认定此案既不涉及中央政府管理事务,也不涉及中央与特区的关系,而是特区内的自治事务,所以法院认为无需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解释。 (二)“第3号条例”部分违宪。法院判决理由如下: 1、居留权是香港居民中最基本的一项权利,但“第3号条例”的规定使得这项权利受到内地机关的控制,而内地相关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受香港权力机关的约束,此种对香港居民权利的限制是法院所不能接受的。 2、《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并无内地公安机关关于出入境的规定,因此后者不属于在香港适用的全国法律,因此不能用来限制香港居民的入境权利。 3、法院认为,《基本法》第22(4)条所规定的“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是指没有香港居留权的内地公民,而不是指有香港居留权的香港居民。 基于以上三点,终审法院认为“第3号条例”中引入单程证计划这部分是违宪的。 (三)“第3号条例”没有追溯力。判决理由如下: 采用“第3号条例”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利的民事后果乃至刑事处罚,而根据《基本法》第39条之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香港继续有效,该公约第15条规定了禁止追溯的要求,所以“第3号条例”的追溯规定是违宪从而无效的。 (四) 非婚生子女应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判决理由如下: 1、如按照“第2号条例”对非婚生子女实行区别,将使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也受到不平等待遇,家庭不能团聚。 2、“第2号条例”区别对待了父亲是香港居民与母亲是香港居民的非婚生子女,但是《基本法》第25条及1997年7月1日后在香港继续有效的《公民权利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读书笔记 第一部分:作者简介及著作背景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著名的哲学家,对哲学和政治学界均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洛克出生于一个商人家庭,从小便收到严格的教育。在英国革命时期,作为清教徒的父亲拥护议会,并参加了克伦威尔的革命军队。1652年洛克进了牛津大学的基督教会学院,该院的院长兼副院长约翰·欧文(John Owen)也是一个清教徒。无疑,洛克接受的家庭熏陶和文化教育,都是当时资产阶级的思想观点,影响着他后期主要思想的形成。 《政府论》这本书是洛克在英国资产阶级和封建专制势力作斗争的过程中写作和出版的。 第二部分:《政府论(下)》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洛克在第一章中主要承袭了上篇的内容,表明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论是毫无依据自相矛盾的观点。同时,洛克提出了他对政治权力的看法,“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一级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为这一期都是为了公众福利。” 第二章:论自然状态。洛克认为认识自然状态对了解政治权利有重要意义,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每个人的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人人平等,不存在绝对的统辖权

和主权。同时,这也是自由却并不意味着放任的状态,因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仍然需要接受自然法,亦即理性的约束。当一个人违反自然法,即罔顾理性而对他人作恶时,受到损害的人可以与别人共同享有处罚权,并享有对侵害他的人提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但是,在自然状态下,“对犯罪人的处罚应该根据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只是,比照他所犯的罪行,对他施以惩处,尽量起到纠正和禁止的作用。”另外,洛克对对他的学说提出反对的人给予了解答。 第三章:论战争状态。而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是和自然状态几乎对立的状态,两者迥然不同。洛克在这论战争状态一章不仅提出了战争状态的成因,即“凡用语言或行动表示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沉着的,确定的企图,而不是出自一时的意气用事,他就使自己与他对其宣告这种意图的人处于战争状态。”区别了战争状态和自然状态,还表明了人类组成社会和脱离自然状态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 为了避免那种只能够诉诸上帝,人们在人世间不能够通过其他的手段对自己所受到的损害进行申诉的战争状态。所以,脱离战争状态的意愿使人类组成了社会、政府。 第四章:论奴役。洛克在论奴役一章中提出了人的自然自由、社会自由、政府自由此三种自由,并提出不受绝对的、任意的权力约束的自由是一个人不能丧失的,除非他的自卫手段和生命都一起丧失了,由此可见自然自由、社会自由、

浅析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

浅析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 【摘要】:如果说霍布斯筑起了西方近代第一个完整的社会契约理论体系,而之后的卢梭又是社会契约理论的集大成者,那么洛克则是充分发挥了承上启下的积极作用,其突出特点是强调个人所具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强调政治社会和政府被建立起来的真正目的,形成了以自然状态为起点,以有限政府为终点的完整逻辑体系,并将该理论与当时的革命实践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作者试图通过对这一逻辑体系的梳理,探析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之全貌。 【关键词】:社会契约理论; 契约; 自然状态; 自然权利; 委托 引言 在整个17世纪,欧洲的和平主要受到两种因素的破坏,一是由宗教改革导致的宗教纷争,二是国王及其对手之间旷日持久的斗争,在由这些动乱所引发的政治论争中,社会契约理论提供了一套广为接受的术语,其接受程度之广恐怕是空前绝后的。社会契约的一般观念已经流行数个世代,早在公元前4世纪的柏拉图时代就已经盛行,作为一种政治理论,它以一种特别的方式属于17、18世纪的政治哲学,如果说霍布斯筑起了西方近代第一个完整的社会契约理论体系,而之后的卢梭又是社会契约理论的集大成者,那么洛克则是充分地发挥了承上启下的积极作用,其突出的特点是强调个人所具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强调政治社会和政府被建立起来的真正目的,形成了以自然状态为起点,以有限政府为终点的完整逻辑体系,并将理论与当时的革命实践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为人民积极抵抗一个不合法的政治权威的合法性进行辩护,这也正是洛克政治思想的伟大之处,他不仅对英国革命产生了最为深远的影响,更是传播到了法兰西,通过卢梭而塑造了法国大革命;传播到了北美殖民地,经由亚当斯和杰斐逊等人而融入美国的《独立宣言》。 在洛克著名的《政府论》(下篇)中,对社会契约理论的阐述是其贯穿于整个思想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线索,首先,为了探讨政治社会和政府是如何形成的,就必须明确在政治社会出现之前的社会形态,洛克阐述了自然状态的理论,将此作为其逻辑起点;其次,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为什么选择进入政治社会、建立政府,动机是什么,与之相对的,社会和政府的责任又是什么,洛克为我们阐述了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其中涉及到了自然权利的概念,尤其强调了对财产权的保护;再次,人民和政府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政治权威一旦建立,并非不可动摇,政府一旦辜负了人民的委托,违背了为公众谋福利和保护财产的目的,人民便可以推翻现有政权、重新选举政府;最后,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自然权利的让渡,人民权利让渡的有限性决定了政府权力的有限性,有限政府的理论由此确立,并成为洛克社会契约理论的逻辑结论和现实归宿。 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

美国南北两种社会经济制度的的矛盾和斗争

简述近代美国南北两种社会经济制度的矛盾与斗争 自殖民地时代开始,美国南北部就开始出现两种不同类型的经济结构发展的雏形,美国独立战争(1775~1783)后,北部资本主义经济和南部种植园奴隶制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南北两种经济形式之间的斗争不可调和。关于美国南部种植园经济以及北部资本主义经济的对立于斗争问题,在学术界是一个让人长期津津乐道的话题,尤其,南北两种经济斗争的矛盾之间发展,构成了美国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历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具体的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美国南北部两种经济制度矛盾的由来 美国独立战争后,废除了一切封建关系,然而,南部的种植园奴隶制原封不动地保留了下来,而且由宪法所确认。结果,北部的资本主义工业和农业发展起来,南部的奴隶制种植园也进一步发展和扩大,在美国形成了南部和北部两种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构,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系列的矛盾和利益冲突。 (1)关税问题的分歧。19世纪上半叶,随着美国的领土从大西洋沿岸扩展到太平洋沿岸,美利坚民族日益壮大。一方面北方资本主义在产业革命的推动下获得高速发展,另一方面南方的种植园奴隶制在美国领土的扩张的进程中也迅速膨胀。北方工业的迅速崛起,使得原料产地和商品倾销市场的问题变得迫切,由于刚刚起步的美国工业缺乏国际竞争力,国内的南部市场则成为其最佳选择。美国民族工业的发展不得不面对英国价廉质优商品的威胁,因此,保护性的关税政策被提上日程。(1791年,汉米尔顿:《关于制造业的报告》)美国是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北部制造业主要求实行保护关税政策,提高关税税率以遏制外国商品的竞争;南部片面发展棉花种植业,要求自由地向英国销售棉花,并购买英国廉价的工业品,因而反对高关税。联邦政府在1824年、1828年和1832年通过的几个保护关税条例,一直受到南部的反对。1833年,南部曾迫使联邦政府陆续降低了进口税率。 (2)关于土地、市场以及劳动力的争夺。北部资本主义要求有自由劳动力和广大的国内市场;而南部奴隶制种植园经济限制了自由劳动力的供给和国内市场的扩大。然而,作为一枝独秀的英国工业无可比拟的优厚条件,尤其是棉纺工业的巨大冲击使得美国南部的棉花种植更加有利可图,进而出现了棉花王国的兴起。南部奴隶制经济是以土地占有和劳动力占有为基础的。大种植园经济的性质决定了它需要轮休制,即获取更多的土地;黑人奴隶作为一种廉价又有利用价值的免费劳动力,再加上英国质优价廉商品的交换(而不愿意买粗劣且价格高昂的北部资本主义工业品),这些使得南部奴隶主带来了大笔的财富。然而,北部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对国内市场,原料产地以及自由劳动力的需求与日俱增。因此,南北部在土地、劳动力以及市场方面存在着日益尖锐的矛盾。 (3)在金融和货币制度方面,南部由于出口贸易不稳定,经常欠债,缺乏流动资金,主张采用放宽的银行法令和扩张性货币政策;北部为了资本主义经济的稳定发展,要求采用严紧的货币银行政策。围绕金融和货币体制问题展开的争论,实际上是争夺对金融和货币的控制,即究竟应当由联邦集中领导,还是应当有地方各州分散经营。另一方面。它也反映了州权与联邦权力的分歧。 (4)在向西部土地扩张方面,南北部的分歧尤为尖锐,这表现在土地政策和在西部建立统治权两个问题上。北部的制造业主和商人希望人口更为集中,反对鼓励人们向西迁移的政策,主张把西部土地按小块有节制地高价出售;在南部,奴隶制下的棉花种植很快就耗竭了地力,而南部的奴隶主则需要不断得到新土地,主张把西部土地大块廉价出售。在西部统治权问题上,南部要扩大奴隶制,北部则要求建立自由移民区。 (5)奴隶制的存废之争。美国南部奴隶制的奴隶制度与北部的资本主义制度在本质上市完全对立的两种社会制度,尽管在殖民地时期奴隶制度曾经服务于资产阶级的利益,但

浅谈洛克《政府论》

浅谈洛克《政府论》 136230003 原豫星 【内容摘要】洛克以自然法的思想谈政府的起源、宗旨与组织形式,提出天赋人权平等自由,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全面的阐述了宪政民主思想,并对政府的权利进行论证,对现代中国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借鉴意义,其分权理论在现代政府的组织形态中仍可找到痕迹。【关键词】自然法思想法律信仰保护私有财产分权理论服务型政府自由裁量作为17世纪英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洛克以自然状态、天赋人权为历史假定,以社会契约、权利让渡为逻辑起点,以分权制衡、法治国家为政府架构,系统而理性对政治权利进行全面的梳理,阐述政府的起源、形式和本质,提供了一种影响深远的理解人民与政府之间关系的视角,也对近现代政府组织产生巨大的影响,而洛克的很多观点在现代政府中仍可以找到痕迹,极具借鉴意义。读书使人明智知理,思考却千差万别,以下仅从几点谈谈个人浅陋的观点。 一、政府与自然法思想 洛克关于政府的理论是基于自然法的基础,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状态,每个人都具有处理自己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而任何人都不得随意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每个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但由于自然状态缺失一个公正的裁判者,因此人们在自然状态下由于人类的自私、感情用事等往往做不到公正,人们所受的损害有时也很难得到申诉,权利的保障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人们为了排除这种自然状态的缺陷便主动放弃部分权利并受制于公民社会,以协议的方式同他人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以便更安稳的保障人们的权利不受侵犯。1以上是洛克关于政府起源问题的观点,尽管洛克关于自然法的观点与霍布斯完全不同,但自然法理论的起源却不尽相同,即上帝创造了自然法,由此发展的法律即为rule of law,实在法的存在便是为了保障人权;对比一下中国封建制社会,王权统治下的社会最早是以道德来规制人民的行为,由此而发展的法律便是rule by law,法律的存在保障人民的权利(福利)。从某种 1(英)约翰·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M].商务出版社,北京,1995 第一章论自然状态

简述美国法对英国法的继承和发展

简述美国法对英国法的继承和发展 美国法与英国法同属于英美法系,即普通法法系。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美国在独立之后,经过一段时间,最终于18世纪中叶确立了普通法的发展道路。但是在十九世纪后期起,就离开英国法律独立发展,因此美国的法律有其自己的特点。本文主要从制度法律文化方面简述美国法对英国法的继承和发展。 一、法律文化的概念 1.国外学者观点 国外学者中对法律文化的界定,以法律文化研究的先驱,弗里德曼(Lawrence M. Friedman)的观点最具有影响力。他认为,“法律文化一词泛指一些有关的现象。首先,它是指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了解、态度和举动模式。这种态度各人不同,但是我们可以谈一个国家或集团法律文化是法律专业人员的法律文化,即律师、法官和其他在法律制度的神奇圈子里的工作者的价值观念、思想意识和原则。”可见弗里德曼把法律文化限定在主观意识范畴。“态度”和“观念”是其法律文化概念的核心。他描述了美国法律文化的两大特点:一是权力的分散,二是美国人有强烈的“要求意识”。 2.国内学者观点 在中国,将法律文化作为一个新的概念和新的研究课题开始于20世

纪80年代中期。但是关于法律文化概念的问题,见解各有不同。 武树臣先生从研究对象和方法两个联合的层面去研究法律文化的概念。“所谓法律文化,简言之,就是指支配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司法和思维活动)的价值基础和这个价值基础社会化的过程或方式。前者即法律实践活动的总体精神,它来源于其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和民族心理,带有极强的民族性和稳定性;后者即法律实践活动的宏观样式,它是国家出于确定或维持某种社会秩序的目的,创制和实现法律规范的工作程序或方法。从某种角度而言,法律文化又是一种研究方法的代名词,它把人类法律实践活动视为统一的整体,着眼于人类法律实践活动表现在地域上和时间上的多样性和统一性及其社会历史原因,从而探索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内在规律,并为实现法律文化建设提供宏观的策略性意见。”根据此观点,法律文化划分为“法统”和“法体”两个方面。然而,倪正茂先生认为法律文化是社会性的与法律直接相关的文化。因此,法律文化逻辑地涵盖了社会性的与法律直接相关的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心态文化、物质文化、主体文化以及政治文化、经济文化,等等。笔者在文章里所依据的制度法律文化就来源倪正茂的法律文化概念。 二、美国法对英国法的继承 美国法在法律概念、术语、制度等方面来说,吸收了英国法的基本内容。他们都没有明确地提出大陆法系中的“民法”这一概念。同时,他们共同拥有许多有特色的概念和原则。本文主要简单地叙述两点:崇尚程序和类推推理原则。 1.崇尚程序

论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的自由与法治思想

论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的自由与法治思想 【摘要】本文首先论述了洛克在《政府论》中的自由思想,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对法治精神的独到见解.最后简要地描述了自由与法治的关系。 【关键词】自由;法治 洛克的一生,见证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全过程,他的思想概括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奠定了资产阶级思想的基础,他的自由主义成为近代西方政治学说的经典。洛克的《政府论》上下篇其基本精神在于对1688年刚刚结束的英国所谓“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上篇着力于驳斥保皇派菲尔麦鼓吹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的反动论点,下篇则正面阐述洛克本人关于议会制度的政治理论。本文着力阐述洛克在《政府论》中的自由与法治思想。 1.自由论 自由思想在洛克的政治法律思想体系中一直处于轴心地位,尽管《政府论》上下两篇都没有单独列到章节讨论自由问题。但是,个人的自由权利始终是洛克下的保护对象和重要内容。同时,洛克关于自由的分类以及自由与法治的关系的讨论,这一切对之后的法国革命和各国独立战争时期的政治斗争,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法国革命时的自由思想,是英国输入法国的,洛克是这种自由思想的始祖。” 就洛克而言,其自由论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他坚持把自由和法律或理性结合起来,自然状态的自由与自然法结合在一起,政治社会中的自由同国家的法律结合在一起。关于自由,洛克强调了3点。 1.1关于自由的含义 关于自由的含义,洛克在下篇第15页第4章“论奴役”开门见山的指出:“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受任何意志统辖和任何法律的约束。”换句话说,“处在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自由,应以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的准绳,这种规则为社会一切成员所共同遵守,并为社会所建立的立法机关所制定。”针对绝对君权主义者,菲尔麦对自由的曲线,洛克在下篇第15页明确指出:“自由并非像罗伯特.菲尔麦爵士所告诉我们的那样,各人乐意怎么做就怎么做,高兴怎么生活就怎么生活,而不受法律束缚的那种自由。” 1.2关于自由和理性 洛克进一步分析,自由与法律的统一是同理性的力量分不开的,他在第39页写道:“人的自由是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教导他了解他用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并使他知道他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反过来说,如果一个人抛去理性而离开法律追求自己无

论洛克《政府论》中的“法治政府”思想

论洛克《政府论》中的“法治政府”思想 【摘要】 本文主要是以洛克的《政府论》中“法治”思想为蓝本,首先从社会契约论引出政府合法存在的基础,进而得到——法治政府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接着详细论述了法治政府所包括个诸多方面的内容,其中立法权是其核心。最后,中国政府机构改革的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建立法治政府,提高政府的法治能力,是我们刻不容缓任务。同时,也想以此能对正在艰辛地建立法治社会的当代中国的现实有所裨益。 【关键词】 法治政府立法权法治能力建设 【引子】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的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但是自由,正如人们告诉我们的,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怎样的那种自由(当其他任何人的一时高兴可以支配一个人的时候,谁能自由呢?),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心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这是20世纪西方自由主义的集大成者哈耶克在其《自由宪章》一书中的“法治的起源”一节中引用了洛克的一段话,并且把这段话作为其法治理论的核心。 【正文】 政府的起源就是契约的结果。没有契约,就没有政府合法存在的基础。正如文中所言,“服从一个国家的法律,在法律下安静地生活和享受权利和保护,并不足以使一个人成为那个社会的成员,这只是对于那些不处在战争状态中的人们,在他们来到属于政府的领土之内,来到其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之内时,所应该给予的地方保护,以及他们对该政府所应尽的尊礼。……除了通过明文的约定以及正式的承诺和契约,确实地加入一个国家之外,没有别的方式可以使任何人成为那个国家的臣民或成员。”[1] 因而,在作者洛克看来,通过契约订立的政

外法史

外国法制史 ·绪论 参考书目 沈宗灵:《比较法研究》 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 梅因:《古代法》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K·茨威格特:《比较法总论》 几个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法律? 二、法律的发展有什么规律? 1,法律产生发展的一般规律 2,法律产生发展的特殊规律 ?古代法概述 东西方法律文化差异 ·两河流域法 概述 历史沿革 《汉谟拉比法典》 《汉姆拉比法典》的基本特征——法典结构体系完整,内容丰富;具有古代东方法的一般特点;具有人类早期法的一般特点;属于世俗法。 两河流域法的历史地位 ·古代印度法 概述 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婆罗门教法、佛教法、印度教法及其他。 《摩奴法典》 种姓制度的基本特征:世袭的职业;严格的内婚制;等级制。 古代印度法的特点 ·古希腊法 一、古希腊法概况 二、古希腊法的特点 三、雅典“宪法” 一些概念:城邦、公民、兵制、官制

德拉古立法 梭伦立法 克里斯提尼立法:贝壳放逐法 伯里克利立法 雅典民主政治评价 苏格拉底之死 ·古罗马法 第一节罗马法概述 一、罗马法的概念 二、罗马法的历史沿革 三、罗马法的渊源 习惯法 民众大会的决议 元老院的决议 裁判官的告示 法学家的解答 皇帝敕令 四、罗马法的体系与分类 第二节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 一、人法——在法律上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规定 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法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婚姻家庭法:父权:家长制的家庭制度 夫权:“有夫权婚姻”与“无夫权婚姻” 二、物法——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和核心 1.物与债 对物之诉;对人之诉 物的概念及分类 所有权:所有权与占有:所有权的概念及其特性。 2.债:查士丁尼《法学阶梯》: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债的发生原因——契约、准契约、私犯、准私犯 三、诉讼法——私诉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 第三节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西欧中世纪法 中世纪早期(5-9世纪):日尔曼法的优势地位 正在生长的教会法 局部适用的罗马法 中世纪中期(10-13世纪):罗马法复兴 地方习惯法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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