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注意事项(doc 44页)

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注意事项(doc 44页)
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注意事项(doc 44页)

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注意事项(doc 44页)

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注意事项

摘要

为适应国家“营改增”政策要求,便于业务人员在进行成本管理时能够准确掌握各项成本费用的抵扣情况以及适用税率,达到降低企业税务风险、实现应抵尽抵的目的,手册以建筑企业常见的成本费用为例,从可抵扣进项额和不可抵扣进项税额两个方面,对施工企业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经济业务进行归纳,针对可取得进项税发票的每一项经济业务,明确应取得的进项税票,提示进项税抵扣时应注意的事项,并指出相关的税收法规依据,以备参考和使用。

一、原材料

原材料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备用件、包装材料、外购半成品等。

材料采购成本一般包含: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杂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其中购买价款以及运杂费均为包含增值税的材料价格和运输价格。

(一)各项材料进项税率(见明细表)

- 1 -

材料类别是

增值税扣

税凭证

备注

1.钢材、水泥、混凝土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3%

商品混凝土

(仅限于以

水泥为原料

生产的水泥

混凝土〕适用

增值税简易

征收办法

2.油品、火工品是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3.桥梁、支座、锚杆、锚具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4.地材(沙、土、石料等〕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3%

以自己采掘

的砂、土、石

- 2 -

材料类别是

增值税扣

税凭证

备注

料或其他矿

物连续生产

的砖、瓦、石

灰(不含粘土

实心砖、瓦)

适用增值税

简易征收办

5.小型机具、电料、五金材料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6.方木、木板、竹胶板、木胶板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7.原木和原竹

(包括农业生产者自产、供应商是

农产品收

购发票或

者销售发

13%

允许抵扣进

项税额=购买

价×13%

- 3 -

材料类别是

增值税扣

税凭证

备注

外购)票8.压浆剂、灌浆

料、粉煤灰、减水剂、速凝剂、石粉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9.机制砖、井盖、污水管、螺旋管、

铸铁管、彩砖、栏杆、洞渣、路缘石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10.伸缩缝、钢

板、钢绞线、波纹管、钢纤维、挤压套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11.电气开关、电是增值税专17%

- 4 -

材料类别是

增值税扣

税凭证

备注

线电缆、照明、

设备

用发票

12.空调、电梯、电气设备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13.管材、塑料管材、塑料板材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14.铸铁管道、钢管、阀门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15.木门、防盗

门、防火门、防盗网、塑钢窗等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16.瓷砖、大理

石、火烧石、水泥预制件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17.玻璃幕墙、铝是增值税专17%

- 5 -

材料类别是

增值税扣

税凭证

备注

塑板、外墙装饰

材料

用发票

18.给排水设备、消防设施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19.材料运费是增值税专

用发票

11%

20.材料加工费是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二)不可抵扣事项

1.当购进材料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当购进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如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材料,

- 6 -

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材料,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材料,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用于以上情形时,随之发生的材料运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进项税转出事项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运费,当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运费的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无法确定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3.当购进的材料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时,材料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当在建的不动产或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耗用的材料及材料运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政策依据

- 7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2008年第538号)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一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5.《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二、周转材料

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可多次利用使用的材料,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周转材料按照取得方式可分为自购周转材料和外租周转材料。

(一)进项抵扣税率:11%、17%

1.自购周转材料:17%;

2.外租周转材料:17%;

3.为取周转材料所发生的运费:11%。

(二)不可抵扣事项

1.当周转材料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

- 8 -

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当周转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如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周转材料,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周转材料,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周转材料,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用于以上情形时,随之发生的周转材料运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进项税转出事项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周转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于以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费,当周转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运费的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

- 9 -

额转出处理,无法确定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

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3.当购进的周转材料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时,应

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购进时作为生产使用,但中途改变用途的周转材

料,若是用于外部的,即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

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若是用于内部的,即用于简易计税

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应作进项税

额转出处理。

5.当在建的不动产或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

耗用的周转材料及运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

转出处理。

(四)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2008年第538号)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三、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按照建筑业营改增之前增值税征税范围,固定资产以是否可以移动并且移动是否会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以分为有形动产与

- 10 -

不动产。

(一)有形动产

有形动产是指可以感觉或触摸的,能够移动的固定资产,如上述固定资产分类中的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生产设备、测量及试验设备、其他固定资产等。

1.进项抵扣税率:17%、全额抵减

(1)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2)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17%征收增值税。

(3)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 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等。

(4)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 11 -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2.不可抵扣事项

(1)下列情况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计算方法:应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2%)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B.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C.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D.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E.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3)当购进固定资产仅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

- 12 -

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当购进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如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用于以上情形时,随之发生的运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进项税转出事项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于以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费,当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运费的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无法确定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3)当购进的固定资产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

- 13 -

第538号)第二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8)《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如上述固定资产分类中的房屋和建筑物等。

1.进项抵扣规定(适用税率:11%)

- 14 -

(1)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两年抵扣的规定。

(2)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2.不可抵扣事项

(1)当购进不动产仅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当购进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如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该不动产及不动产所耗用货物的相关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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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进项税转出事项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于以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该所称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4.政策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四、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保证工程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而建造的各种临时性生产、生活设施。临时设施的种类有:

1.临时建筑物:包括办公室、作业棚、材料库、福利设施(宿舍、食堂、厕所、淋浴室、阅览娱乐室、卫生保健室)、配套建筑设施、其他;

2.临时水管线:包括给排水管线、供电管线、供热管线;

3.临时道路:包括临时铁路专用线、轻便铁路、临时道路;

4.其他临时设施。

(一)进项抵扣税率:11%、17%

1.临建设施购买合同约定按照建筑业劳务统一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取得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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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一次性抵扣。

2.临建设施购买分别签订材料购销合同与劳务分包

合同的,应分别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适用税率(材料17%、分包11%)一次性抵扣。

(二)不可抵扣事项

1.当购进的临时设施用于简易计征项目时,如“营改

增”后,被认定为老项目实行简易征收办法,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2.当购进临时设施用于免税项目时;

3.当购进临时设施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如

用于食堂、职工宿舍等的活动板房。

4.以上购进临时设施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如因管理不

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5.用于以上情形时,随之发生的运费,其进项税额不

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进项税转出事项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临时设施,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于以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费,当临时设施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运费的进项税额也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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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当购进的临时设施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时,应作进

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

五、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一)进项抵扣规定

1.适用税率

(1)土地使用权:11%,从政府部门招拍挂取得的土地价款,房地产企业可以从收取的价款中扣除;

(2)特许经营权:6%;

(3)专利权:6%;

(4)软件研发服务:6%;建筑施工企业日常管理用的财务软件、办公软件等,属于无形资产中的非专利技术。

(5)其他(包括:商标权、著作权、自然资源权等):6%。

2.改变用途后可以抵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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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无形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不可抵扣事项

1.当无形资产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相关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2.当购进无形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进项税转出事项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于以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无法确定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四)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六、人工费

人工费指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直接从事施工人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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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汽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要把握的三个要点

购入汽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要把握的三个要点 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扩抵政策以后,一般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汽车属于固定资产的范围,上述新政出台后,经常有纳税人对购入的汽车能否抵扣进项税金提出疑问。就此,笔者总结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注意事项,以方便纳税人对照自身的情况进行处理。 要取得相应的抵扣凭证 企业在购入汽车时无论用途是哪个方面,都应该取得相应的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五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在购入新汽车时要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也属于扣税凭证。但如果企业购入的是旧汽车,无论是从一般的单位处购买还是从旧机动车经销单位购买,也不管这些单位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规定,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 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认证和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而2010年1月1日以前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的时间为90天。因此,取得发票扣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通过,并于申报期内进行申报,不能提前或滞后,否则将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提示手册(DOCX 44页)

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提示手册(DOCX 44页)

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提示手册(试行) 摘要 为适应国家“营改增”政策要求,便于业务人员在进行成本管理时能够准确掌握各项成本费用的抵扣情况以及适用税率,达到降低企业税务风险、实现应抵尽抵的目的,手册以建筑企业常见的成本费用为例,从可抵扣进项额和不可抵扣进项税额两个方面,对施工企业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经济业务进行归纳,针对可取得进项税发票的每一项经济业务,明确应取得的进项税票,提示进项税抵扣时应注意的事项,并指出相关的税收法规依据,以备参考和使用。 一、原材料 原材料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备用件、包装材料、外购半成品等。 材料采购成本一般包含: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杂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其中购买价款以及运杂费均为包含增值税的材料价格和运输价格。 (一)各项材料进项税率(见明细表) - 1 -

材料类别是 否 可 抵 扣 增值税扣 税凭证 税 率 备注 1.钢材、水泥、混凝土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3% 商品混凝土 (仅限于以 水泥为原料 生产的水泥 混凝土〕适用 增值税简易 征收办法 2.油品、火工品是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3.桥梁、支座、锚杆、锚具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4.地材(沙、土、石料等〕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3% 以自己采掘 的砂、土、石 - 2 -

材料类别是 否 可 抵 扣 增值税扣 税凭证 税 率 备注 料或其他矿 物连续生产 的砖、瓦、石 灰(不含粘土 实心砖、瓦) 适用增值税 简易征收办 法 5.小型机具、电料、五金材料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6.方木、木板、竹胶板、木胶板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7.原木和原竹 (包括农业生产者自产、供应商是 农产品收 购发票或 者销售发 13% 允许抵扣进 项税额=购买 价×13% - 3 -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2017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16年12月3日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

2019年最新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

最新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 一、进项税额抵扣 1分包工程支出 分包工程支出,应按照分包商的纳税人资格和计税方法的选择来区分。 1.1 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抵扣税率为3%。 1.2 分包商为一般纳税人 1.2.1 专业分包,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2.2 劳务分包(清包工除外),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2.3 清包工 (1)清包工(分包方采取简易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3%。 (2)清包工(分包方采取一般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10%。 2工程物资 工程物资,由于工程材料物资种类繁多,所以分供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适用税率也不尽相同。一般的材料物资适用税率是16%,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2.1 木材及竹木制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0%、16%。 属于初次生产农产品的原木和原竹,取得的发票可能会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适用税率为10%;而经过加工的属于半成品或成品的木材及竹木制品,取得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一般是16%。 2.2 水泥及商品混凝土,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购买水泥和一般商品混凝土的税率通常为16%;但以水泥为原料生产水泥混凝土,就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 2.3 砂土石料等地材,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在商贸企业购买的适用税率是16%;但从生产企业购买,生产企业自产的建筑用砂、土、石料以及自产砂、土、石料连续生产砖、瓦、石灰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适用税率为3%。 3机械使用费 3.1 外购机械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6%。 购买机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一次性抵扣,但购买时要注意控制综合成本,选择综合成本较低的供应商。 3.2 租赁机械 3.2.1 租赁机械(只租赁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租赁设备,一般情况下适用税率为16%;但是若出租方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使用征收率为3%。 3.2.2 租赁机械(租赁设备+操作人员),进项抵扣税率为10%。 4临时设施费 临时设施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 工程项目发生的临时设施费用,例如购买的脚手架、活动板房、围墙等,这些费用的支出都是可以一次性抵扣的。 5水费 水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0%、3%。 从自来水公司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从其他水厂购买的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10%的进项税。 6电费 电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

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大全

2018年最新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大全 一、进项税额抵扣 1分包工程支出 分包工程支出,应按照分包商的纳税人资格和计税方法的选择来区分。 1.1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抵扣税率为3% 1.2分包商为一般纳税人 1.2.1专业分包,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2.2劳务分包(清包工除外),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2.3 清包工

(2)清包工(分包方采取一般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10% 2工程物资 工程物资,由于工程材料物资种类繁多,所以分供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适用税率也不尽相同。一般的材料物资适用税率是16%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2.1木材及竹木制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6% 属于初次生产农产品的原木和原竹,取得的发票可能会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 售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适用税率为10%而经过加工的属于半成品或成品的木材及竹木制品,取得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税率一般是16% 2.2水泥及商品混凝土,进项抵扣税率为16% 3% 购买水泥和一般商品混凝土的税率通常为16%但以水泥为原料生产水泥混凝

土,就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

在商贸企业购买的适用税率是16%但从生产企业购买,生产企业自产的建筑用砂、土、石料以及自产砂、土、石料连续生产砖、瓦、石灰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适用税率为3% 3机械使用费 3.1外购机械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6% 购买机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一次性抵扣,但购买时要注意控制 综合成本,选择综合成本较低的供应商。 3.2租赁机械 3.2.1租赁机械(只租赁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6% 3% 租赁设备,一般情况下适用税率为16%但是若出租方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 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使用征收率为3% 3.2.2租赁机械(租赁设备+操作人员),进项抵扣税率为10% 4临时设施费

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

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 (1)一般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企业购进的生活用品为个人消费品。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⑤上述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2)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

一个案例让你学会营改增后地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

提示: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本月通过认证。 A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所有建筑服务业务均由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施工或分包,企业2016年7月份业务如下: 业务1:本地A建筑项目为营改增后的项目,采取一般计税办法,于当月竣工结算。收取含税工程款220万元,另因提前竣工收取奖励款2万元,一并与工程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均已收到。对A建筑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分包给B工程公司,本月对分包工程进行结算,取得B公司开具的分包款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工程款10万,增值税款0.3万元;购买材料物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增值税17万。 解析: 1.结算、收取工程款 销项税额=222/1.11×11%=22(万元) 借:银行存款 2220000 贷:工程结算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0000 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解析: 2.支付分包款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00 贷:银行存款 103000 3.购买材料物资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业务2:外市B市政工程项目为营改增前的项目,采取简易计税办法,当月竣工结算, 收取含税工程款515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款项尚未收到;发生分包支出103万元。已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预缴增值税12万元,取得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 解析: 应纳税额=(515-103)/1.03×3%=12(万元) 预缴税额=(515-103)/1.03×3%=12(万元) 账务处理: 1.月末工程结算 借:应收账款 5150000 贷:工程结算 5000000

2018年最新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

2018年最新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 2018-06-14 17:16 一、进项税额抵扣 1分包工程支出 分包工程支出,应按照分包商的纳税人资格和计税方法的选择来区分。 1.1 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抵扣税率为3%。 1.2 分包商为一般纳税人 1.2.1 专业分包,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2.2 劳务分包(清包工除外),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2.3 清包工 (1)清包工(分包方采取简易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3%。 (2)清包工(分包方采取一般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10%。 2工程物资 工程物资,由于工程材料物资种类繁多,所以分供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适用税率也不尽相同。一般的材料物资适用税率是16%,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2.1 木材及竹木制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0%、16%。 属于初次生产农产品的原木和原竹,取得的发票可能会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适用税率为10%;而经过加工的属于半成品或成品的木材及竹木制品,取得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一般是16%。 2.2 水泥及商品混凝土,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购买水泥和一般商品混凝土的税率通常为16%;但以水泥为原料生产水泥混凝土,就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 2.3 砂土石料等地材,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在商贸企业购买的适用税率是16%;但从生产企业购买,生产企业自产的建筑用砂、土、石料以及自产砂、土、石料连续生产砖、瓦、石灰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适用税率为3%。 3机械使用费 3.1 外购机械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6%。 购买机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一次性抵扣,但购买时要注意控制综合成本,选择综合成本较低的供应商。 3.2 租赁机械 3.2.1 租赁机械(只租赁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租赁设备,一般情况下适用税率为16%;但是若出租方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使用征收率为3%。 3.2.2 租赁机械(租赁设备+操作人员),进项抵扣税率为10%。 4临时设施费 临时设施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 工程项目发生的临时设施费用,例如购买的脚手架、活动板房、围墙等,这些费用的支出都是可以一次性抵扣的。 5水费 水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0%、3%。 从自来水公司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从其他水厂购买的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10%的进项税。 6电费 电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

增值税进项抵扣和会计处理创新

增值税进项抵扣和会计处理创新 一、问题的提出 (一)改革和创新背景当前,全球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将深度变局,世界经济处于深度调整期,我国正值新旧动力转换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从战略高度适时提出了以创新为首的五大发展理念,强调“必须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为我国“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指引。创新是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创新,而科技创新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和外部性,其结果不可预料。为减少科技创新的风险和降低创新的成本,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政府应有所作为。科技创新不是单一和孤立的,需要一定的政策法律环境的支撑。作为制度和政策供给者的政府,应提供科学合理的、有针对性的规则来促进创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①指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功能,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促进结构优化的职能作用。 (二)国内企业税负环境关于中国企业税负过重的抱怨和争论由来已久,如“玻璃大王”曹德旺和娃哈哈集团创始人宗庆后接受采访时有关中国企业税负过重的言论引发了中国企业税负过重的大讨论。2016 年12月21日在北京大学朗润园举行的主题为“中央经济工作 会议精神与2017年经济政策展望”的第78次朗润?格政论坛上,

北京大学发展研究院院长姚洋发表题为《明年经济工作的任务》的演讲,指出:“虽说两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合一,好像给企业节省了5 千亿元,事实上增值税还是偏高,大家还是抱怨成本太高。如果中小企业照章纳税,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都会死掉,都活不下去。国内较高的增值税使国内生产的产品税负高,最终体现在商品价格上,导致消费者不愿意在国内买,而在低税率国家或免税地购买消费品,不利于提振国内消费。”全国政协委员、联想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杨元庆曾两次(2013年和2015年)在全国政协分组讨论会上呼吁:降低增值税税率,建立理想消费环境,避免国内比国外卖得贵,让百姓不用出国抢购。事实上,国内中小微企业偷逃税已成为一种常态。 (三)经济调控方式的合适性选择政府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形式的手段有间接诱导手段、直接干预手段、信息指导手段和法律法规手段可供选择[ 1 ] ,就经济结构调控具体的正向激励政策来说,有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但不同的方式(手段)其效果不同。从作用时效性比较,财政补贴的作用效果更为直接和迅速,但是政策效果可能存在衰减,且会产生效率的扭曲,而税收优惠政策效果的发挥可能需要经历较长时间,并更倾向于通过资源的优化配置取得长效且稳定的效果[ 2 ] 。刘尚希等指出,创新的不可预料结果要求税收制度的激励设计应当从行为主义出发,基于创新行为来进行制度设计,推动形成创新友好型的税收制度[ 3 ] 。

增值税混合抵扣

增值税免税和税额抵扣常见问题及规定 通常情况下,免税政策是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税负、促进企业发展的。比如,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就可以直接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给纳税人带来实在的收益。但是增值税的免税政策,却有可能因为割裂了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而产生重复征税,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加之免税收入部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影响企业产品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对企业经营和产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免税收入,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用不同政策的情况下具体税负的详细测算,以确定利弊,择优选择。 增值税免税的相关规定,增值税免税5大规定如下: 第一、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劳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专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购进时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第三、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外的购进货物或劳务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 第五、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36个月后可以再申请。 以上五项规定都有对应的法律条文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

建筑业营改增抵扣大全

建筑业营改增抵扣大全,值得收藏!!! 2016-06-02 11:10 来源:凯恩斯企业管理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 分享到: 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能否实现税负降低,一是要看总部税务筹划能力,二是项目部是否执行到位,接下来我们看看项目部的增值税抵扣要点。 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项目 发票要求 1.各单位原则上应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签订协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保“货物、劳务及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 2.业务经办人员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票之日起15天内连同其他资料提交给财务部门。 3.收到的发票名称应为营业执照单位全称,内容应完整,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省、县(市)区及***项目,打印要清晰,且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 4.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不可折叠,不能污损,密码区不能出格、压线,盖章不能压住发票金额。 原材料 材料采购成本一般包含: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如下例子。 管理要点: (1)2016年5月1日前,在建项目要根据施工进度安排来采购材料,把材料库存降到最低限度; (2)各项目主要物资及二、三项料等应通过电商平台集中采购;

(3)所谓“一票制”,即供应商就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企业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税率统一为17%;所谓“两票制”,即供应商就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税率分别为货物17%、运费11%。 周转材料 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工程施工中可多次使用的材料、钢模板、木模板、竹胶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 进项抵扣税率: (1)自购周转材料:17%; (2)外租周转材料:17%; (3)为取得周转材料所发生的运费:11%。 管理要点: (1)项目使用的周转材料,由上级法人单位统一购买、统一签订合同、统一付款、统一管理,以经营租赁方式调配给各项目使用。 (2)各项目周转材料应通过电商平台集中采购,充分获取增值税抵扣凭证。 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包括: (1)临时性建筑:包括办公室、作业棚、材料库、配套建筑设施、项目部或工区驻地、混凝土拌合站、制梁场、铺轨基地、钢筋加工厂、模板加工厂等; (2)临时水管线:包括给排水管线、供电管线、供热管线; (3)临时道路:包括临时铁路专用线、轻便铁路、临时道路; (4)其他临时设施(如:临时用地、临时电力设施等)。 进项抵扣税率: (1)按照建筑劳务签订合同:税率为11%; (2)如分别签订材料购销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的:材料17%、分包11%;

增值税的计算及其待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的计算 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计算公式:含税销售额/(1+税率)=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应缴税额 上面说增值税是实行的“价外税”,什么是价外税?也就是价外征税,就是由消费者负担的。比如: 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甲货物100件,金额为10000元,但你公司实际上要付给对方的货款并不是10000元,而是10000+10000*17%(假设增值税率为17%)=11700元。 为什么只购进的货物价值才10000元,另外还要支付个1700元呢?因为这时,你公司作为消费者就要另外负担1700元的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的价外征收。这1700元增值税对你公司来说就是“进项税”。a公司多收了这1700元的增值税款并不归a公司所有,a公司要把1700元增值税上交给国家。所以a公司只是代收代缴而已,并不负担这笔税款。 再比如: 你公司把购进的100件货物加工成乙产品80件,出售给b公司,取得销售额15000元,你公司要向b公司收取的乙产品货款也不只是15000元,而是15000+15000*17%=17550元,因为b公司这时作为消费者也应该向你公司另外支付2550元的增值税款,这就是你公司的“销项税”。你公司收了这2550元增值税额也并不归你公司所有,你公司也要上交给国家的,所以,2550元的增值税款也不是你公司负担的,你公司也只是代收代缴而已。 如果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就可以在销项税中抵扣。 沿用上例,你公司购进货物的支付的进项增值税款是1700元,销售乙产品收取的销项增值税是2550元。由于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增值税可以在销项增值税中抵扣,所以,你公司(在出售了乙产品获得b公司的货款后)上交给国家增值税款就不是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而是:2550-1700=850元(那1700元已在你公司购买甲货物时加入货款中,由a公司代收代缴过了),所以这850元是b公司在向你公司购乙产品时付给你公司的,通过你公司交给国家。b公司买了你公司的乙产品,再卖给c公司,c公司再卖给d公司……,这些过程都是要收取增值税的,直到卖给最终的消费,也就把增值税转嫁到了最终消费者身上了,所以增值税也是流转税。 如果你是一名会计,从会计分录中也看得出来: 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100件货物时,分录: 借:原材料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应付账款——a公司11700 分录中并没有把收取的1700元做为公司的费用,而是做为“应交税金”,因为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你公司向b公司销售80件甲产品时,分录: 借:应收账款——b公司1755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

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注意事项

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注意事项 摘要 为适应国家“营改增”政策要求,便于业务人员在进行成本管理时能够准确掌握各项成本费用的抵扣情况以及适用税率,达到降低企业税务风险、实现应抵尽抵的目的,手册以建筑企业常见的成本费用为例,从可抵扣进项额和不可抵扣进项税额两个方面,对施工企业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经济业务进行归纳,针对可取得进项税发票的每一项经济业务,明确应取得的进项税票,提示进项税抵扣时应注意的事项,并指出相关的税收法规依据,以备参考和使用。 一、原材料 原材料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备用件、包装材料、外购半成品等。 材料采购成本一般包含: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杂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其中购买价款以及运杂费均为包含增值税的材料价格和运输价格。 (一)各项材料进项税率(见明细表)

(二)不可抵扣事项 1.当购进材料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当购进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如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材料,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材料,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材料,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用于以上情形时,随之发生的材料运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进项税转出事项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

最新增值税进项抵扣汇总表

2018年最新增值税进项抵扣 二、分辨进项税抵扣 (一)人: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方法: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或是二者兼而有之。全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只有一般纳税人采取一般计税方法或二者兼而有之的才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抵扣凭证:符合抵扣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只有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目前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征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

(四)票面:检查一下扣税凭证票面是否符合开具要求,例如:无税收分类编码、发票专用章不规范、备注栏不符合规定、纳税人名称、税号等要素填写不规范等等。 (五)用途:如果上面均符合规定,但用途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例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购进贷款服务、餐饮服务等。(六)期限:认证、勾选、稽核比对应在规定时间内操作,一定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勾选。 (七)申报:一般纳税人均按规定操作,最后还要看是否按规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三、不得抵扣情形 (一)业务不该抵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具体包括: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案例讲解建筑业增值税的预缴与申报资料讲解

案例讲解建筑业增值税的预缴与申报 一、增值税预缴业务 1.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的预缴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例1:甲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北京。 2016 年10月承接天津市的一项工程项目,2016年12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555万(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乙公司分包款111万(含税价,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为清包工服务,未选择简易计税)。 甲建筑公司应在天津工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 税 应预缴税款=(555-111)÷(1+11%)×2%=8万 在本案例中,如果乙公司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假如分包款含税价还是111万的话,甲公司依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款。并且,此预缴行为与甲公司、乙公司如何开发票,即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关系。 2.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的预缴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小规模纳税人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例2:甲建筑公司2016年2月承接河北承德的工程项目,2016年12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206万(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丙公司分包款51.5万(含税价,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 甲建筑公司应在河北承德当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206-51.5)÷(1+3%)×3%=4.5万 在本案例中,如果丙公司选择了一般计税方法,假如分包款含税价还是51.5万的话,甲公司依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款。并且,此预缴行为与甲公司、乙公司如何开发票,即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关系。 在预交税金时,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二、增值税的申报缴纳

建筑业企业常见27项进项税额

建筑业企业常见27项进项税额 1.分包工程支出 分包工程支出,应按照分包商的纳税人资格和计税方法的选择来区分。 1.1 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抵扣税率为3%。 1.2 分包商为一般纳税人 1.2.1 专业分包,进项抵扣税率为11%。 1.2.2 劳务分包(清包工除外),进项抵扣税率为11%。 1.2.3 清包工 (1)清包工(分包方采取简易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3%。 (2)清包工(分包方采取一般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11%。 2.工程物资 工程物资,由于工程材料物资种类繁多,所以分供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适用税 率也不尽相同。一般的材料物资适用税率是17%,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2.1 木材及竹木制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3%、17%。 属于初次生产农产品的原木和原竹,取得的发票可能会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适用税率为13%;而经过加工的属于半成 品或成品的木材及竹木制品,取得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一般是17%。 2.2 水泥及商品混凝土,进项抵扣税率为17%、3%。 购买水泥和一般商品混凝土的税率通常为17%;但以水泥为原料生产水泥混凝土,就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 2.3 砂土石料等地材,进项抵扣税率为17%、3% 。 在商贸企业购买的适用税率是17%;但从生产企业购买,生产企业自产的建筑用砂、土、石料以及自产砂、土、石料连续生产砖、瓦、石灰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适用税率为3% 3.机械使用费 3.1 外购机械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7%。 购买机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一次性抵扣,但购买时要注意控制综合成本,选择综合成本较低的供应商。 3.2 租赁机械 3.2.1 租赁机械(只租赁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7%,3%。 租赁设备,一般情况下适用税率为17%;但是若出租方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使用征收率为3%。 3.2.2 租赁机械(租赁设备+操作人员),进项抵扣税率为11%。 4.临时设施费 临时设施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7%。 工程项目发生的临时设施费用,例如购买的脚手架、活动板房、围墙等,这些费用的 支出都是可以一次性抵扣的。

增值税专票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增值税

增值税专票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增值税大多数人认为只要认证相符就一定可以抵扣增值税。其实,这是一个错误的理解。为了减少税务风险,提高大家的防范意识。我们给大家讲解一些有关增值税专票不能抵扣的案例分析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增值税可以抵扣的条件:销售方和购买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及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的信息一定真实相符。否则不能抵扣增值税。 例:A公司从B公司购进一批零件,款项已支付给B公司,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审核发现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此发票就不能抵扣,应将发票第二联、第三联寄给对方并告知B公司当月作废,重新开具。 2、有关集体福利的购货发票 例:一家企业从美的厂家购买两台空调,安装到员工宿舍,这就是员工的一项福利。取得增值税专票只能当做期间费用,不能抵扣增值税。 3、日常外出取得“住宿费”增值税专票 (1)若在外地出差取得以“住宿费”为服务名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增值税的。 (2)若在北京市内,公司员工收到酒店用税控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是住宿费。这种发票是不允许认证抵扣的。若是当期已认证发票,则需申报纳税时做进项税额转出!这是很重要的,大家一定要谨慎。 4、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某企业对一所厂房进行改建,领用本厂生产的原材料5000元,应将原材料不含税金额加上进项税额之和计入在建工程成本。此处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增值税。 5、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例:某企业既生产自行车,又生产供残疾人专用的轮椅。为生产轮椅领用原材料2000元,购进原材料时支付进项税额340元。此发票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不得抵扣增值税。 6、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例:某商店10月份丢失1台笔记本电脑,每台成本3000元,进项税额为510元。该发票已认证,那么,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吗?这是不允许抵扣的,需要在账务处理方面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分录,之后申报纳税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建筑业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分录_会计学堂

会计学堂,是深圳快学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旗下的在线培训平台。致力于为广大会计人员提供高质量的会计实操、税务实操、初级会计、中级会计、注会CPA等各类培训。 成立至今,已拥有超500人优秀师资团队,开发了涵盖60+行业实操、10,000+实操课程,34个省市自治区税务实操。是国内领先的会计实操在线培训机构。 某市区的甲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在项目所在地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甲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翔源公司畅达建筑工程,工程结算价款为111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1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00万元。 (2)以清包工方式承包凯迪公司宾馆室内装修工程,工程结算价款为103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30万元。 (3)承接乙公司亿豪建筑工程项目,工程结算价款为206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60万元,亿豪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 (4)购进工程物资1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17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200万元;甲公司自建职工宿舍领用工程物资100万元(购入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抵扣进项税额)。 (5)甲公司自购的机械设备施工中发生油费等支付58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5万元。 (6)甲公司将畅达建筑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为22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2万元。 (7)甲公司购买一台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 (8)甲公司承包鸿达公司建筑工程项目,全部材料、设备、动力由鸿达公司自行采购。工程结算价款为309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090万元。 (9)甲公司取得华悦公司工程质量优质奖222万元,发生运输费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11万元。 要求: 1、做出业务(1)-业务(8)的会计分录。 2、计算甲公司2016年8月份应纳的增值税。

如何正确理解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三流一致”

如何正确理解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三流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文件对增值税进项税“三流一致”进行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可以这样理解:实际收款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对于进项税抵扣中强调的资金流一致不是指付款方,而是指收款方。下面分不同情形理解增值税进项税“三流一致”。 一、以下业务内容符合进项税“三流一致”规定,可以抵扣。 (一)业务情形: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答:可以抵扣。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二)业务情形:集中资金支付模式(总——分、母——子):M公司实行总、分公司集中支付模式,所有分公司采购货物和劳务,款项集中由总公司M公司支付。此时,A公司货物、劳务

销售给分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分公司。但款项时由其总公司M直接支付给A公司。 答:可以抵扣。因最终取得款项的主体A和销售货物、劳务且开具增值税专票的主体A是完全一致的,这种情况,分公司正常进项税抵扣。 不管你是总——分集中支付、还是母——子资金池的集中支付,你只要保证向销售货物、劳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票的单位支付款项,取得专票的购买方就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 (三)业务情形:委托付款。A公司销售货物、劳务给M公司,专票开给M公司。但由于C公司欠M公司钱,或者M公司暂时没有钱,M公司委托C公司将款项支付给A公司,然后M公司和C公司之间再进行债权、债务关系的抵消。 答:可以抵扣。虽然M公司购货,名义付款主体是C公司,但是,实际取得款项的单位就是销售货物、劳务并开具专票的A 公司,收款方和专票开具发一致,M公司该专票的进项税正常抵扣。 二、以下业务内容严格意义上不符合进项税“三流一致”规定,不可以抵扣。 (一)业务情形:集中收款模式。A1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1公司销售货物、劳务并开具发票给M公司。但M公司根据要求直接把款项支付给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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