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精)

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精)
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精)

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校公有住房的管理,规范公有住房的使用,充分发挥现有住房资源的效益,根据湖南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总务处为学校公有住房管理的职能部门,行政科为具体实施部门,统一对学校公有住房进行管理,其管理的基本原则为:(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按照湖南省《省直公有住房管理的办法》和学校相关制度进行管理,做到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不徇私情、热情服务,“公开、公平、公正”。对于房源情况、租金标准、入住情况等信息,每学年向全校教职工公布一次。并随时接受群众举报。

(二)优先租赁的原则

1、优先无房户原则。公有住房优先租赁给教职工中的无房户;在长沙市区内(含星沙)已购成套住房的教职工,不得再在校内分配成套公有住房或单间。

2、优先工作需要的原则。根据学校工作需要,经校政治部核定,必须长期居住在校内的工作人员可优先分配公有住房使用(如:学管干部、值班人员等)。

3、优先在编教职工原则。在学校房源充足情况下,在编教职工可优先聘请教师和其他聘任人员租用公有住房。所有聘用人员不能单独租用成套或单间公有住房。

(三)本人使用原则

在编教职工、聘请教师和其他聘任人员,按规定租用校内公用住房,仅限于供本人居住或本人与家属共同居住使用;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含本人不住,家属使用情况);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二、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主要是由申请人和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别填写《公有住房租用申请表》中的各栏目。具体程序依序为:

(一)本人申请:主要是说明申请租房的理由和个人基本情况。

(二)部门意见:主要是证实申请人填报的各种情况是否属实。

(三)政治部意见:主要是核实申请人身份(如在编与否);当前工作岗位所在的校区,是否属因工作需要而租用等情况。

(四)总务处意见:主要是提出相应的房源安排、并核准租赁房的租赁期限、具体房源位置、租金和保证金标准等意见。

(五)主管校领导审批。

(六)计财处凭审批后的申请表,收取租房保证金并开具收据。

(七)行政科凭“保证金收据”安排申请人入住,签订《租房协议》和办理相关手续。

三、收费标准

(一)保证金

1、休息床位:100元/位;

2、租用成套住房和单间住房,按核准的房租标准三个月的租金额收取保证金。

(二)租金

1、在编教职工中的无房户(指在市区(含星沙)无成套住房的在编教职工住户)按省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2.07元/m2)。

2、在编教职工中的有房户和聘用教师及其他人员租住公有住房按前项标准的三倍收取租金(6.21元/m2)。

3、因工作需要分配给工作人员使用的公有住房和休息床位免交租金。

(三)水电费

按长沙市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收费标准收取。因工作需要分配给工作人员的住房免费用电量为3度/天。

四、使用规定

(一)租住人获得承租权后,应当每月按规定缴纳租金和水电费(每月从工资表中扣除)。

(二)租住人在租赁期间有居住权,应充分发挥租住房的使用效用,并承担相关责任。要爱护房屋及其公有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腐。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由租住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三)租住人调离或租赁到期,应及时到行政科办理续租或退房手续,续租时须签订合同或协议。退租时,需清还公有物品(行政科制定专用表格),交还房间钥匙,如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人为损坏的,

原租住人负责修复或赔偿或扣除保证金。以上退还手续完毕后,凭交讫表到计财处退回保证金。

(四)每一申请租房者,东、西两院只可择一处核准的住房使用。原则上在实际工作的校区租房。如不服从分配,按强占、私占、转租、转借处理。

(五)教职工市内有住房,原则上只在校内安排中午休息的床位。教职工在校内有住房的,不得再租用校内公有住房和休息床位。

(六)租住单间或成套住房的无房户,购房后,应在购新房六个月内搬出、并办理退租手续;否则按强占、私占处理。

(七)租住人在不危及房屋的使用安全前提下,经校住房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可对租住的房屋进行内部装修,但装修增添的各种不能移动的装饰物(如:地板、吊顶、瓷板、涂料油化等),搬迁时不得拆除或破坏。违者视同第3条处理。

五、处罚规定

凡发生下列行为,除对当事人通报批评和勒令退房外,还将取消其租房资格,并按每月租金的2倍处罚(在工资中扣除);如属所在部门违规,无法确定当事人,追究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一)违反本管理规定,未经校住房管理部门同意,强占、私占房间使用者;

(二)未经校住房管理部门同意,承租方私自将房屋、床位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含本人不住,家属使用情况),或改作其他用途者。

(三)无房户购房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搬出者;

(四)因工作岗位调整,不再享受免租金住房,而未及时搬出,未办理退房或租房手续者。

六、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从2007年3月1日起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用房保证金和租金。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相冲突,按上级有关规定实行。

附:《公有住房租用申请表》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 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保[2010]365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9.26 【实施日期】2010.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 (津国土房保〔2010〕365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管好用好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维护售房单位和业主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能,本着“明确政策,统一归集、规范管理,方便使用,规模增值”原则,就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整合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实行基金制 (一)整合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售前售后主体结构维修基金、单位和个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及高层住宅电梯、水泵更新改造资金整合后统称为公房售后维修基金,由市统一在承办银行开立“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专户,下设“维修资金”和

“更新改造资金”明细帐。“维修资金”由原1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转换,由开户银行和售房单位分别按户建立明细台账,主要用于公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资金”由原售前和售后主体结构维修基金(折合为售房款 14.4%)和高层住宅电梯、水泵更新改造资金转换,由售房单位按幢建立明细台账,主要用于公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 (二)建立住房基金。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以外其余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整合为住房基金。由市统一在承办银行开立“住房基金”专户,直管公产住房基金按资金用途下设“房管事业发展”、“转换经营机制”、“收购旧房”、“危房改造”、“区属机关、团体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售房经费”明细帐;单位自管产住房基金按资金用途下设“住房货币分配”、“售房经费”明细帐。 (三)调整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账户设置。全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整合为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和住房基金,由市房委办代表住房业主和售房单位在承办银行开立“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和“住房基金”两个专户,实行统一归集,集中存款,分账核算。

温房字[2009]34号《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9 34 《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鹿城、龙湾分局,鹿城分局各房管所 现将《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 即日起执行。以前我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 定执行。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房产管 理处沟通。 附: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公房管理租赁规定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2009年4月10日印发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如下: 一、加强直管公房产权产业管理工作。龙湾分局和鹿城分局各房管所应根据我局[2004]36号、114号文件规定,受我局委托申请登记辖区直管公房所有权,并做好产业管理工作。鹿城分局负责对各房管所直管公房产权登记和产业管理的督查工作。局房产管理处负责直管公房所有权登记的协调工作。 二、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2009年7月1日起,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均应按照我局统一的《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新文本(文本式样附后)订立租赁合同,并进行登记备案,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证》(文本式样附后)。以前发给承租人的《公有房屋使用证》或《公有房屋租赁证》同时废止,并在订立租赁合同和发给《房屋租赁证》时予以收回。 合同期满或租赁期间合同(内容)变更(包括增减共同居住人)的,均应重新订立租赁合同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1994)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1994)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4.05.18 【实施日期】1994.05.1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 (1994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已、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二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向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每年分配住

房总量的30%。 第三条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根据本市职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分别确定。其中,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第四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投资利息、税金和管理费等各项因素构成。 一九九四年公有住房的出售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2元。出售时再乘以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率。 住房的成新折扣率每年为2%。 第五条对出售的公有住房(含新分配的公有住房、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套配房)的成本价和实际售价,根据物价指数的情况变化,每年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进行调整并确定最低限价。 第六条对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者给予以下优惠: (一)按规定享受工龄等优惠。

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与管理办法

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住房的分配与管理,充分发挥现有住房使用效益,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居住条件,促进学校的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分配与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房改政策的原则;公开、公正、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原则;按规定程序和规章分配与管理的原则;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服务学校工作大局,服务教职工生活的原则。 第三条住房分配和管理实行学校集中统一领导和按校区(南校区、工学院、医学院)分区分配和管理相结合的体制。随着条件的成熟,从目前以校区分配、管理为主,逐步向以学校集中统一分配、管理为主过渡。附属单位(一附院、二附院、三附院、四附院、护理学院、医科所)的住房分配与管理相对独立。 第二章分配办法 第四条住房的分配权在校分房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在校分房委员会成立之前,由三校区分房委员会继续行使分房职权。原三校区分房委员会成员因缺额太多不能行使职能的,暂由校工会、人事处、监察处、离退休工作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在各校区的派出机构的负责人和若干名教职工代表组成住房分配职能机构,代行分房委员会职能。教

职工代表的产生由校工会推荐,报请校长办公会同意。 分房委员会(含代行职能机构),参照原三校区分房办法,采用计分排队的方式,进行住房分配。原三校区分房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引进人才和对学校建设、发展有突出贡献人员的住房分配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附属单位的住房分配与管理办法,应保持与学校相关政策的一致性,同时其单位住房的分配与管理,必须接受学校的监督与指导。 第六条由于工作地点发生变化的教职工,可参加新工作地点所在校区的住房分配。 第七条教职工工作地点与实际住址较远的,学校不安排休息用房(指床位、单间等住房)。 第八条凡夫妇双方为X大学正式教职工(包括附属单位)或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在分房中按双职工对待。 第九条本校教职工调出学校、自费出国,租住公房者应交出原住房后,方可办理调出手续。对确有困难,一时不能交出住房者,须签订借房过渡协议,并由学校正式教职工担保,交押金XXX元,过渡期最长不超过X个月。 第十条为方便教职工的工作、生活,不同校区之间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的,在住房面积相当的情况下,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后,其住房可以互换。

1999年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69号令)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4月19日建设部第十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土资源部会签,建设部部长俞正声1999年第69号令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 (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了处理; (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三)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烟台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烟台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烟政办发[2013]96号 【发布部门】815120134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烟台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烟政办发[2013]9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直管公房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直管公房产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指由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直接管理的通过国家接管、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的公有房屋(保障性住房除外)。 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不清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代管的城市私

有房屋及所有人委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的房屋暂纳入直管公房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直管公房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直管公房、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或 获取非法利益。 第五条直管公房的管理应遵循“尊重历史、立足实际、产权管住、经营搞活、收支分离”原则,逐步实行市场化、专业化,推进直管公房实现良性运营。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的行政管理 工作。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经营与物业服务中心是市属直管公房管理机构,负责市属直管公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其它直管公房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市区直管公房管 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直管公房管理、监 督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产权产籍管理 第七条直管公房实行产权产籍权属登记备案制度。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为直管公房的权利人,直管公房管理机构受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代表直管公房权利人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登记,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直管公房产权的设立、转让、变更、消灭和他项权利的设定等均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直管公房管理机构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并做好相关产权产籍登记备案。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了处理; (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三)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第六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五)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予出售的房屋,由买卖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 成交价格按照政府宏观指导下的市场原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需要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第九条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毕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2000年底以前需要上市出售的,房屋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城镇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

学校公房管理办法

学校公房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公房管理,优化公房资源配置,建立学校与二级单位两级公房管理体制,实行公房“总额控制、分级管理、分类定额、动态调整、有偿使用”的管理运行机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服务,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学校公房总量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本办法所称公房是指权属学校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建筑。 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公房管理办法,审定大规模公房调配方案。 二级单位组建由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的二级单位公房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公房管理的具体方案,决定本单位各类公房的分配、调整和管理事务,配合公房管理部门做好学校公房调配工作。 学校公房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的决议,负责公房管理的日常工作。 享有公房定额分配和使用的单位为学校批准设置的有固定编制并纳入学校行政事业管理的机构。 第二章公房分类及定额管理 党政办公用房是指用于校机关及二级单位党政管理工作的用房,按组织部提供的在岗领导职数和人事处提供的在岗人数进行核定。

教师基本工作用房是指用于教师办公的用房,按人事处提供的院(系)教师实际在岗人数及职称等因素进行核定。 教室是指用于本专科生、研究生课堂教学的用房,包括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计算机教室、专用教室等,由教务处、研究生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在满足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教学需要的基础上,可以安排计划外办班教室,需按其办学性质适当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具体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由教务处另行制定,报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各单位若将定额内用房用于计划外办班教室,学校一律按经营性用房标准加倍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 教学科研实验用房是指用于全校公共基础课教学实验、院(系)基础和专业课教学实验及科研的用房,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核定,报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服务用房是指用于公益服务和生活保障基础设施的各类用房,包括教职工活动室、图书馆、档案馆、体育馆、礼堂、学生活动中心、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附属学校、幼儿园、水电气运行维护用房等,原则上学校不收房产资源使用费。如从事经营活动,需报学校批准,并按有关规定交纳房产资源使用费。 经营性用房是指用于商业及其他营利性活动的用房,包括企业单位用于生产、加工、经营的房屋。学校按经营性用房收费标准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 校内外单位使用学校房屋均需与房屋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并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股份制改造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4]116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8.30 【实施日期】2004.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 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快我市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步伐的要求,结合我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的实际,现提出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市、区公司)改制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04]29号)和《南京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03]73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全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新体制和运行新机制。 二、改革目标 1、区管直管公房及区公司管理的其他财产全部移交区政府管理。 2、建立直管公房管理和维修分开的新体制,并向完全市场化管理逐步过渡。在过渡期内,市、区分别设置相应的公房管理机构,负责直管公房的权属、租赁、维修及委托管理等工作。 3、市、区公司改制转企后,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三、基本原则 1、“五到位”原则。改制工作按市政府改革改制有关文件执行,做到“五到位”,即:企业整体改制到位、国有资本退出到位、职工身份置换到位、社会保险落实到位、债权债务处理到位。 2、规范操作原则。改制工作要公开透明,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3

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定稿版

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细则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房改办公室、廊坊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1]65号)文件精神,现将《(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廊坊市房地产管理局 廊坊市房改办公室 2001年7月30日 《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1]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廊坊市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及中省直驻廊单位职工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的交易管理。安次区、广阳区和部队、铁路、管道局等系统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要把购房人的个人住房档案报送给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审查存档后,方可按照《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入市进行交易。 第三条《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按照廊坊市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以成本价、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按政府规定的价格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为职工建立起规范的个人住房档案,住房档案的内容要包括职工住房情况、房改情况等。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要严格纳入建档的范围。

直管公房管理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直管公房管理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发表时间:2018-08-09T11:28:22.57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19期作者:陈迪权 [导读] 摘要:直管公房属于一种重要的国有资产,为了更好地开展直管公房管理工作就需要充分明确市场变化,深入改革力度,这样能够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烟台市 264001 摘要:直管公房属于一种重要的国有资产,为了更好地开展直管公房管理工作就需要充分明确市场变化,深入改革力度,这样能够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现阶段直管公房管理工作存在较多的不足,这样就需要增强研究力度,提升直管公房管理效率,进而使得社会更加稳定,城市化进程持续增快,社会得到更加和谐的发展。 关键词:直管公房;管理;问题;解决思路 1直管公房管理中的问题 1.1租金比较低,但是收缴比较困难 直管公房承租时,需要把工作时间、工作性质和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联系,不过由于产生了房改房、房改上市、公积金制度以及自由购买商品房这样的经济措施,使得直管公房的主要承租人员变成了经济条件比较差,没有固定住房的人员,大多数都是低收入人群。所以很难及时的上交房租,虽然租金比较低,而且没有严格的收租标准,收租时会遇到较多的问题。并且因为长时间不在这个地区,出现拖欠的情况,由于存在一定的主管因素,故意不缴房租。由于政策没有准确落实,所以会产生拒绝缴租的情况。 1.2房屋结构简易,设施设备老化 直管公房由于建设年代相对较长,存在以下特点:一是房屋结构简易,当时的公房往往采用砖木或砖混结构,构造相对简易,建造标准相对较低;二是房屋配套设施不足,一些房屋的安保和消防设施普遍缺乏,基础设施更是缺乏;三是房屋内设施设备老化,大部分公房的房龄在二三十年以上,屋内设施设备已渐渐老化,存在一定的安全使用隐患;四是一部分毗连危旧公房无法维修或拆除,特别是具有100多年历史的房屋,承重构件风化严重,因与邻居房屋相连,无法实施维修。种种原因进一步增加了直管公房的管理难度。 1.3政策法规不完善,执行力度不够 对于直管公房的政策法规制度较多,但是未形成系统的制度,甚至有的政策法规之间匹配较差,从而造成管理过程混乱,导致一些不良现象:一是公房的经济效益下降,主要由于公房的无偿使用和闲置造成;二是导致直管公房私下转租现象不断发生,使政府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制度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三是由于政策的僵化,公房的收费标准未跟上社会的发展,导致“租不养房”的局面变得严重化;四是部分租户长期欠租,导致收租工作难度极大;五是公房租赁期限较长,导致原承租人死亡后,房屋无法重新安置。 1.4存在违规转租的情况 因为直管公房租金比较少,并且大多数的人员都想租用,所以大多数的公房都会在老城区,还有一部分是学区房,这样就会增加人们的居住热情,产生了比较严重的违规转租情况合同法中,承租人得到出租人同意之后,能够把租赁物转租给其他人。转租时候需要获得承租人的同意,不过大多数的房管部门不知道实际情况,因此直管公房开始被谋取私立,这样也就和建设的初始目的发生冲突。 1.5工作老知青断层 直管公房管理工作时,大多数都是老员工,文化水平比较低,有关的观念和个人能力很难满足现阶段的实际要求。由于这些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比较低,所以很难开展数字化管理。大多数掌握公房实际情况的老员工还没有把经验传授给下一代就选择退休,使得大多数的年轻职工不能充分认识到直管公房的实际情况,并且由于没有足够的热情,在管理直管公房的时候会遇到较多的问题。 2直管公房管理的问题解决思路 2.1建立三维直管公房管理数据库 现阶段计算机技术和三维空间技术得到了持续的发展以及广泛的使用,这样可以给现代管理工作提供一个更加可靠的数据管理方法以及可视化平台,对于地籍的管理会经历从普通平面形式转化成立体化空间形式。在对于直管公房进行调查研究的时候,需要充分明确现阶段住宅以及非住宅直管公房的统计数据,所调查的内容包括直管公房的分布情况、用地的情况、附近产业的发展情况、附近环境以及基础设施、房屋的建筑时间、房屋的高度以及层数;还有就是建筑形式结构、建筑质量以及建筑价值,随后需要对于这些内容开展遥感解释翻译,借助网络软件来分析数据以及解译数据;最后就是把这些数据进行整理记录,成立一个三维的直管公房数据库,这样能够给空间分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 2.2直管公房整治潜力预测以及划分类型 直管公房整治潜力预测评价可以充分明确整理潜力,划定好整治类型区,正确安排直管公房整治工作。接着就是把社区当作参考,仔细研究直管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未来发展的实际需求、生态环境的保护需求。由于存在这些约束因素,所以需要充分掌握直管公房整治和现阶段直管公房使用的潜力,还有就是预测公房的整治规模。直管公房整治潜力和规模潜力、生态潜力以及社会经济潜力存在一定的联系,并且存在两种测算方法:①概略测算。这项测算就是把整治范围中的直管公房整体当作目标,接着就是根据预测指标体系开展潜力测算工作,并且划分好潜力的等级,对于直管公房整治潜力进行总体的判断;②精细测算。这项测算工作就是把整治范围中的有关直管公房单元当作主要目标,使用先进金属开展数据库运算工作,借助情景分析的方式来明确直管公房的整治潜力。这两种测算方法能够进行互补,并且能够联系一起开展。 2.3直管公房整治标准和准则指引 对于现阶段直管公房整治和各种规划协调和衔接不足的情况,首先研究直管公房整治和土地指引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主体功能区的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基础设施规划以及产业规划等各种规划的联系;其次,确定各种规划直接进行联系的直管公房整治技术标准和技术准则。对于区域直管公房需要开展潜力预测、划分好公房类型,联系整治定位的导向作用。按照城市化地区、城乡结合部地区以及农村地区存在发展的差异,研究直管公房整理形式和整治主体合作的形式。由于整治类型区和土地使用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存在一定的联系,所以需要提升整治力度,使得直管公房工作更加合理、更加有效。 2.4成立直管公房整治后效益评估制度以及监督管理制度 在进行直管公房整治工作之后可以得到更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效益。首先,直管公房整治工作可以促使城市完成产业转

铁路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

铁路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铁道部 文号:铁政策[1995]71号 发布日期:1995-5-17 执行日期:1995-5-17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为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步伐,根据《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权明确的铁路住房,除被认为不宜出售的以外,均可向铁路职工出售。 下列房屋不宜向职工出售:影响铁路建设发展规划的住房;列入城市改造规划的住房;危险房屋;违章建筑;临街宜改造为商业用房的住房;具有历史文物保护价值和有纪念意义的住房;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 第三条凡以自住为目的,符合本单位规定的购房条件的铁路职工均可购买铁路公有住房。职工购买铁路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原则。新建的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要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第四条出售铁路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和成本价。目前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可以实行标准价,并逐步向成本价过渡。 第五条成本价的构成,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房小我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7项因素。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计算,最长不超过30年;经过大修和设备更新的旧房,应按规定评估定价。 第六条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新房的负担价,1994年应为所在城市以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本单位或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乘以2计算。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旧房的负担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应按规定评估定价。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

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直管公房管理,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直管公房管理秩序,确保直管公房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的直管公房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的直管公房是指所有权归政府并由房地产 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直管公房)。 本办法所称出租人系指房地产管理部门;承租人系指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合法的租赁协议并在租赁期内享有直管公房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承租直管公房的个人须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第三条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直管 公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直管公房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四条兰州市直管公房实行三级管理制度: 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的产权管理; 兰州市房地产经营公司、七里河区房地产管理局,是直管公房的具体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公房管理单位),受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直管公房具体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负责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工作,确保直管公房的权益不受侵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负责直管公房的维修管理、危房解危和抢修工作,保障直管公房住用安全; (四)负责直管公房的委托管理和租赁管理,签订、变更和终止直管公房租赁协议; (五)负责直管公房被拆除后其产权及货币安置款的回收; (六)负责低保户租金减免的调查、审批; (七)根据房改政策,负责直管公房房改出售的初审; (八)做好与直管公房相关数据的调查、摸底和资料汇总工作; (九)负责直管公房档案管理,及时做好房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 (十)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及直管公房的信访工作。 房管所具体实施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及维修工作。 第五条直管公房系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或牟取非法利益。 第六条除直管公房所有权人以外,任何单位不得无偿划转直管公房。 第七条管理、租用直管公房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八条直管公房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灭失,由房管所现场勘验,公房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直管公房实行产权登记管理制度。直管公房产权的合法凭证是《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资产原始账册。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收益分配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按不低于所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确定。 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三、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的价款,扣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和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以及有关税费后的净收益,按规定缴纳所得收益。其中,住房面积标准内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或一定比例缴纳;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不再缴纳所得收益。 四、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已购公有住房产权属行政机关的,全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交财政,50%返还事业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 五、上交财政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按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专项用于住房补贴;返还给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分别纳入企业和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六、土地出让金、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缴纳和返还的具体办法,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七、本规定由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区、各部门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重庆大学公房管理

重庆大学公房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学校公房管理,优化公房资源配臵,建立学校与二级单位两级公房管理体制,实行公房“总额控制、分级管理、分类定额、动态调整、超额收费”的管理运行机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服务,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学校公房总量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公房是指建在重庆大学土地上的各类房屋(教职工住宅房屋除外)及其附属配套建筑。 第二条学校成立公房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学院负责人代表组成,该组的主要工作是:研究和制订学校公房管理政策、审定大规模公房调配方案。 第三条建立二级单位公房管理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制订本单位公房的使用及管理具体方案,决定本单位各类公房的分配、调整和管理事务。配合、协助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做好学校公房调配工作。 第四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作为代表学校对公房进行宏观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房的具体管理、调配、监督使用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享有公房定额分配和使用的单位为学校批准设臵的有固定编制并纳入学校财政预算的机构。 第二章公房分类及定额管理

第六条党政办公用房是指用于校部机关及二级单位党政管理工作的用房。由组织部提供各二级单位在岗领导干部职数,人事处提供各单位在岗各类人员数和编制数,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其提供的数据核定各单位用房定额面积。 第七条教师基本工作用房是指用于教师办公的用房。根据人事处提供的学院教师实际在岗人数及职称等因素核定用房面积。 第八条教室是指用于本科生、研究生上课及设计的教学用房。包括基础理论课教室、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计算机教室、设计教室等。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共同核定教室用房面积。教室由教务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在满足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教学任务的基础上,负责调度安排各学院计划外办班教室,并根据其办学性质适当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具体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由教务处另行制定,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各单位若将定额内用房改用于计划外办班教室,学校一律按经营性用房标准加倍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并扣减相应定额面积。 第九条教学科研实验用房是指用于全校公共基础课教学实验、学院基础和专业课教学实验及科研的用房。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提供教学科研实验任务、科研业绩点及科研固定编制等数据,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依据上述数据核定教学科研实验用房面积。 第十条服务用房是指用于公益服务和生活保障基础设施的各类用房。包括离退休活动室、图书馆、档案馆、体育馆、礼堂、学生活动中心、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中小学、幼儿园、水电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 来源:作者:时间:2008/10/13 推荐房地产律师: 1.同一承租人租用两套公有住房的,在购买时有否限制? 答:同一承租人租用两套公有住房的,无论由配偶双方分别居住;或一套由配偶一方居住;另一套由配偶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或和40岁以下单身未婚男子或女子居住,均只允许购买一套。如果配偶双方和已婚子女分住一套 1.同一承租人租用两套公有住房的,在购买时有否限制? 答:同一承租人租用两套公有住房的,无论由配偶双方分别居住;或一套由配偶一方居住;另一套由配偶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或和40岁以下单身未婚男子或女子居住,均只允许购买一套。如果配偶双方和已婚子女分住一套;或者配偶双方和40岁以上单身男子或女子分住一套,则可由承租人和已婚子女、或40岁以上单身男子或女子分别购买,但子女购买时,必须事先变更租赁户名。 2.配偶双方各承租一套公有住房,购买前需办哪些手续: 答:配偶双方各承租一套公有住房时,只能购买一套。购买前,配偶双方户口必须迁至同一处;或在另一套继续租赁的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和户口簿上注明该配偶“已购公有住房”。

3.如果发现一个家庭已购买两套住房的,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发现一个家庭已购买两套公有住房时,应按照市纪委和市监委颁发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工作中若干纪律的规定》处理。 4.《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最低限价”,含义如何? 答:“最低限价”是指成本价乘以工龄优惠,成新折扣,鼓励买房优惠,购买已租住房优惠,地段、朝向、层次增减系数后的实际出售价格。不包括一次付款的20%优惠。 5.购房人工龄如何计算? 答:购房时计算工龄的职工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时,其工龄按市人事局工作年限工龄规定计算;计算工龄的职工为企业单位职工时,其工龄按市劳动局有关连续工龄计算。国务院(1978)104号文规定的,从事高温、高空、有毒、有害气体等工种的职工工龄一年折合一年半计算的,只限于养老,购买公有住房时不能套用。, 6.系统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时住房建面积是否需要核定? 答:系统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建面积核定,应委托房屋所在地区产证登记发证机构对其勘丈面积进行认定。

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

附件—: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 第—条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 (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2册第182页,和《关于1995年出 售公有职工住房的方案,〔沪府199522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三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不清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出售公有住房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1995年出售的是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职工租住单俭购买的外销商品房、侨汇商品房、高标准内销商品房仍不列入出售范围。 第四条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职工家庭享受一次,职工家庭是指承租人及其配偶;承租人和同住人在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因离婚、丧偶,配偶支内或支农等离开本市(另一方不再享受购房忧惠而承租户内留有一人的;40岁以上的单身未婚男子或女子。 第五条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职工家庭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协商不成的,不办理购房手续。职工家庭购房时,可申请共有产权。共有人必须是前款规定的购房对象。共有人再购房时应合并计算购房面积。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市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办理购房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购房: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的;擅自改变公有住房结构及有违章搭建或违章建筑的;利用承租房屋改变用途的;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市的;承租人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承租户内留有一人的(承租户内留有二人或二人以上的,须变更租赁户名后按规定购买。 第六条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60元.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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