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无线电管理办法

业余无线电管理办法
业余无线电管理办法

业余无线电管理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电信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及第五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业余无线电之管理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规定。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交通部;本办法所定事项得委任交通部电信总局 (以下简称电信总局) 办理之。

第 3 条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无线电规章:指交通部参照国际电信联合会之国际无线电规则所订定之各类规则、细则、办法及规范等。

二、业余无线电人员:基于个人兴趣,不以营利为目的,爱好无线电技术,经交通部核准,持有执照以资控制、操作业余电台之人员。

三、业余无线电团体:依人民团体法成立,从事业余无线电活动之团体。

四、辐射:以无线电磁波形式向外流动之能量。

五、发射:由无线电台所产生之辐射或其辐射产物。

六、必需频带宽度:足使资讯传输获得在各类发射所规定条件下之传输品质及所需速率之频带宽度。

七、混附发射:于发射之必需频带宽度外产生之辐射或频率,其位准可再降低而不致影

响所传送之信息,包括谐波发射、寄生发射、相互调变及频率转换所产生者。但频带外之发射不包括在内。

八、不必要发射:包含混附发射及频带外发射。

九、指配频率:由交通部所指配供各级业余电台依规定使用之业余无线电频率。

十、频率容许差度:指配频率与发射频谱中心频率间,或参考频率与发射之特性频率间之最大容许偏差,以百万分之几 (ppm)或赫 (Hz) 表示之。

十一、指配频带宽度:为必需频带宽度加二倍频率容许差度之绝对值。

十二、占用频带宽度:以总发射平均功率为中心衰减至低于总发射平均功率至少二十六分贝处,包括发射机容许频率漂移及杜卜勒频率漂移之频率带域宽度。

十三、单边带发射:仅含单一调幅边带之发射。

十四、减载波单边带发射:载波遏制之程度足以使载波信号回复供解调使用之一种单边带调幅发射。

十五、遏制载波单边带发射:载波被实质遏制,于解调时不予使用之一种调幅单边带发射。

十六、天线结构:无线电波辐射系统及其支撑结构和附属物之总称。

十七、外接射频功率放大器:指可放大射频功率之装置,不属发射机原始设计内之组件,但可与发射机连结使用而加大发射之输出功率。

十八、外接射频功率放大器套件:为一组可由使用者自行依说明书组装成外接射频功率放大器之电子零件;即使须另外加装其他零件者亦属之。

十九、发射机:指任何可能使用之外接射频功率放大器,具有将电能转为电磁辐射能之器具。

二十、峰值波封功率:发射机在正常作业条件下,于其调变波封尖峰上一个射频周期内,

输出至天线传输线上之平均射频功率。

二十一、发射功率:由业余无线电台作业所产生之射频电功率,其单位以瓦表示,本办法采用下列二种计量方法:

(一) 输出功率:由发射机射频输出端测得之峰值波封功率。

(二) 有效辐射功率:由发射机输出传送到天线之功率及其天线与半波偶极天线相对增益之乘积。

二十二、妨害性干扰:无线电通信作业产生之干扰,危及无线电导航或其他无线电安全维护作业,或对合法无线电通信造成明显减损、阻碍、重复中断等现象者。

二十三、业余无线电作业:含业余无线电研究、业余卫星及业余无线电救灾等无线电通信作业。

二十四、业余卫星作业:使用具有业余作业功能之地球卫星电台所建立之无线电通信作业。

二十五、广播:直接或间接中继供公众接收之发射作业。

二十六、紧急通信:处于危急状态下,为保护生命、财产安全而建立之紧急无线电通信作业。

二十七、业余无线电救灾作业:利用业余电台在国内或地方发生灾难时做为紧急救灾通信之业余无线电作业。

二十八、业余无线电台:由建立无线电通信所需设备构成之业余无线电作业电台,简称业余电台。

二十九、临时电台:由交通部核准设置供短期特定目的业余无线电作业用之业余电台。

三十、辅助电台:于业余电台合作系统内传送点对点通信之业余电台。

三十一、示标电台:发射或接收做为观测电波传播及其他相关实验活动信号之业余电台。

三十二、中继电台:自动转发其他电台信号之业余电台。

三十三、太空电台:设置于超过地面五十公里之业余电台。

三十四、地球电台:设置于离地面五十公里以内,拟与太空电台或经由其他一或数具太空上之载具与其他地球电台通信之业余电台。

三十五、遥控电台:经由控制链路间接遥控控制之业余电台。

三十六、遥测电台:利用业余无线电传送远端观测实验信号之业余电台。

三十七、指挥电台:传送无线电信号以资指挥太空电台之起动、修正或停止作业功能之业余电台。

三十八、业余无线电话电台:使用电话发射方式发射功率二十五瓦以下业余无线电机,非固定设置之行动式业余电台。

三十九、控制员: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内指定之业余无线电人员,负责控制电台信息之传送,以确保符合无线电规章之规定。

四十、频率协调员:由当地或当区合法业余电台或中继电台控制员共同认可之人员,担任协调并建议该等电台所适用之发射及接收之频路、相关作业及技术参数之任务,以避免或减少干扰。

四十一、控制点:控制员执行控制作业任务之地点。

四十二、即席控制:控制员在电台内直接调校、控制无线电通信作业,以期符合无线电规章之规定。

四十三、遥控控制:控制员经由控制链路间接调校、控制无线电通信作业,以期符合无线电规章之规定。

四十四、自动控制:在无人操作之控制点上,自动控制该电台完成符合本办法规定之传送所使用之设备及程序。

四十五、第三者通信:业余电台之控制员为他人传送信息予另一控制员之通信。

四十六、国际摩尔斯码:由国际电报电话谘询委员会所定义之电报电码,以下简称摩氏电码。

四十七、发射方式:国际无线电规则规定电台发射之特性须以三至五个英文字母及阿拉伯数字之组合予以标示以资识别,发射标示之前三

个字符代表发射之基本特性,第四及第五字符代表发射之附加特

性,为简化业余无线电之管理,将发射之基本特性分类为以下九

种发射方式。

(一) 电报(CW) :摩氏电码电报之发射。发射标示之第一字符为A、C、H或J,第二字符为1,第三字符为A或B者;及J2

A或J2B类发射。

(二) 数据(Data) :遥测、遥指令及电脑间通信之发射。发射标示之第一字符为A、C、D、F、G、H、J或R,第二字符为

1,第三字符为D者;及J2D类发射。仅能以本办法规定之

数据码发射。

(三) 影像(Image):传真及电视之发射。发射标示之第一字符为A、C、D、F、G、H、J或R,第二字符为1、2或3,

第三字符为C或F者;及第一字符为B,第二字符为7、8或

9,第三字符为W者。

(四) 调变电报(MCW):音频调变摩氏电码电报发射。发射标示之第一字符为A、C、D、F、G、H或R,第二字符为2,第

三字符为A或B者。

(五) 电话(Phone):语音及其他声音之发射。发射标示之第一字符为A、C、D、F、G、H、J或R,第二字符为1、2或

3,第三字符为E者;及第一字符为B,第二字符为7、8或

9,第三字符为E者。具有执行电台标识程序或供收发报练习

而转换为声音之音频调变电报;及用于选择性呼叫而注入之音

频、警报或控制调变信号准位之信号,亦可视之为电话。

(六) 脉冲(Pulse):主载波直接以量化型式编码之信号调变之发射。发射标示之第一字符为K、L、M、P、Q、V或W,第

二字符为0、1、2、3、7、8、9或X,第三字符为A、

B、C、D、E、F、N、W或X者。

(七) 无线打字(RTTY) :窄频直接打字电报之发射。发射标示之第一字符为A、C、D、F、G、H、J或R,第二字符为1,

第三字符为B者;及J2B类发射。仅能以本办法规定之数据

码发射。

(八) 展频(SS) :运用频宽扩展调变技术之发射。发射标示之第一字符为A、C、D、F、G、H、J或R,第二字符为X,第

三字符为X者。仅能以本办法所规定之展频方式发射。

(九) 试验(Test) :不含任何信息之发射。发射标示之第三字符为N者。除本办法许可之脉冲发射外,不含任何信息或调变之脉

冲发射不属试验发射。

四十八、业余无线电电子布告栏:以业余无线电传送仅与业余作业直接相关,专供指导业余无线电人员作业之数据通信资料库。

四十九、及格证明:由交通部授权核发,证明通过某科目业余测试,有效期间一年之证明书。

五十、题库:经交通部公告,至少包含各等级业余无线电人员学科测试所需题组数目十倍以上之考题。

五十一、题组:由题库内选取经适当配比之题目组,各等级业余无线电人员测试时,以随机方式选取,供各等级学科测试之用。

第4 条

业余无线电频率、电功率、发射方式及电台识别呼号等有关电波监理业务,由交通部统筹管理,非经核准,不得使用或变更。

本办法有关人员资格测试、证照核发、换发,电台审验、业余无线电机之型式认证及其他行政执行事项,得由电信总局办理。

交通部得委讬全国性业余无线电团体协助办理业余无线电相关事务。

第5 条

中华民国国民须经交通部测试及格,领有业余无线电人员执照者,始得从事业余无线电作业。

第6 条

业余无线电人员应本互相尊重之精神共同监督业余无线电活动。

第7 条

业余无线电人员之资格分等如下:

一、一等业余无线电人员。

二、二等业余无线电人员。

三、三等业余无线电人员。

四、四等业余无线电人员。

第8 条

业余无线电人员之测试科目与及格标准如下:

一、一等业余无线电人员:

(一) 术科:电码收发应耳听抄收及手发英文摩氏电码各三分钟,至少应正确收发各三十六个字组,每一字组相当于五个字符(字母、符号或数字) 。

(二) 学科:无线电规章有关业余部分十题、国际无线电规则有关业余部分十题、电学十五题、无线电学十五题共计五十题,至少应答对四十题。

二、二等业余无线电人员:

(一) 术科:电码收发应耳听抄收及手发英文摩氏电码各三分钟,至少应正确收发各二十七个字组,每一字组相当于五个字符(字母、符号或数字) 。

(二) 学科:无线电规章有关业余部分五题、国际无线电规则有关业余部分十题、电学五题、无线电学十题共计三十题,至少应答对二十二题。

三、三等业余无线电人员:

(一) 术科:电码收发应耳听抄收及手发英文摩氏电码各三分钟,至少应正确收发各十五个字组,每一字组相当于五个字符(字母、符号或数字) 。

(二) 学科:无线电规章有关业余部分十题、国际无线电规则有关业余部分五题、电学十题、无线电学十题共计三十五题,至少应答对二十五题。

四、四等业余无线电人员仅测试学科:无线电规章有关业余部分十题、国际无线电规则有关业余部分五题、电学十题、无线电学十题,共计三十五题,至少应答对二十五题。

测试及格之科目,由测试机关发给有效期间为一年之相当等级测试科目及格证明。

第9 条

题库由电信总局编订陈报交通部公告,题组由题库内随机抽取组成。

第10 条

二等业余无线电人员设置二等业余无线电台达一年以上者,始具有参加一等业余无线电人员测试之资格。

第11 条

取得某一等级业余无线电人员资格测试所需之全部测试科目及格证明者,应于有效期间内检附及格证明文件向电信总局申请核发或换发该等业余无线电人员执照,逾期不予受理。

前项所称全部测试科目及格证明,包含申请等级之电码收发及格证明及该等以下各等级之全部学科及格证明。

较高等级电码收发及格证明,得视为较低等级电码收发及格证明。

业余无线电人员执照,得视为该等以下各等学科及格证明。

业余无线电人员执照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中、英文姓名、出生日期。

二、执照字号、资格级别。

三、发照日期及有效日期。

第12 条

一人不得同时持有二张以上业余无线电人员执照。

第13 条

业余无线电人员执照有效期间为五年,换发执照时应于期间届满前一个月内向电信总局申请;执照遗失、毁损或其应载明事项变更时,应即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14 条

业余电台依业余无线电技术规范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及四等;业余无线电人员得申请设置与其资格相当等级以下之业余电台。

第15 条

业余电台依下列规定设置:

一、固定设置之业余电台,除第十八条规定外,一人以设置一座电台为原则。

二、输出功率在二十五瓦以上之业余电台应固定设置。

三、业余无线电话电台,按一机一照办理。

四、业余无线电人员得先申请设置业余频段专用收信机之业余电台,于熟悉业余无线电通信实务后,再申请异动增设发信设备。

第16 条

业余无线电人员申请固定设置之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时,应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填具业余无线电台设置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检附业余无线电人员执照影本及业余无线电机型式认证证明或文件影本,向电信总局申请,经审查合格者发给架设许可证。

二、业余电台应于架设许可证有效期间内完成架设,向电信总局申请审验合格后,发给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三、前款电台架设许可证有效期间为六个月,无法于期间内完成架设者,得于期间届满前一个月内叙明理由,向电信总局申请展期,展期期间六个月,并以一次为限。

前项第一款业余无线电台设置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者姓名、住址、联络电话、出生日期、业余无线电人员执照号码、资格级别。

二、设置目的。

三、设置地址。

四、无线电机厂牌型号、发射频率、电功率、申设等级。

第一项第二款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电台名称、呼号、设置地址。

二、所属者名称、所属者负责人姓名。

三、无线电机厂牌型号、序号、发射频率、电功率,发射种类。

四、天线型式。

五、发照日期及有效日期。

第17 条

业余无线电人员申请业余无线电话电台执照时,应填具业余无线电话电台执照申请书一式二份,备妥经型式认证合格之业余无线电话电机,并检附业余无线电人员执照影本,向电信总局申请核发业余无线电话电台执照,经审验合格后,发给执照。

前项业余无线电话电台执照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者姓名、住址、联络电话、业余无线电人员执照号码。

二、设置目的。

三、无线电机厂牌型号、序号、发射频率、电功率、型式认证号码。

第一项业余无线电话电台执照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电台名称、呼号。

二、所属者名称。

三、无线电机厂牌型号、机件号码、发射频率、电功率。

四、发照日期及有效日期。

第18 条

下列特殊业余电台应向交通部申请核准后,检具交通部核准文件,依第十六条规定申请电台执照。但临时电台得不申请电台执照。

一、临时电台。

二、辅助电台。

三、示标电台。

四、中继电台。

五、地球电台。

六、太空电台。

七、遥控电台。

八、遥测电台。

九、指挥电台。

第19 条

业余电台执照有效期间为五年;换发执照时,执照持有人应于期间届满前一个月内,向电信总局申请换照。

前项执照遗失、毁损或其应载明事项变更时,持有人应向电信总局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20 条

业余电台之设置地点、业余无线电机或天线设备变更时,应填具电台异动申请书,向电信总局申请,经审验合格,换发电台执照后,始得使用。

第21 条

业余电台设置天线不得违反内政部、国防部、交通部会衔发布之飞航安全标准及航空站、飞行场、助航设备四周禁止、限制建筑办法之规定。

天线结构应与高压电线保持安全距离,其高度超过地平面六十公尺者,应具有航空色标及标识灯具,避免危及公共安全。

第22 条

业余电台设备之使用频率、发射功率及发射方式,应符合业余无线电技术规范之规定。

第23 条

业余电台之频率应力求稳定,并避免混附发射;其控制载波之参考振荡频率或锁相频率,至少应以水晶振荡晶体稳定产生。

第24 条

调变或键送所产生之边带,均应在交通部分配供业余无线电台使用之频带内。

第25 条

业余电台不必要发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作业频率未达三十兆赫之业余无线电发射机、收发信机或外接射频功率放大器,其不必要发射之平均功率应低于主波功率四十分贝以上,且不超过五十毫瓦。但发射之平均功率低于五瓦者,其不必要发射之平均功率应低于主波功率三十分贝以上。

二、作业频率在三十兆赫以上之业余无线电发射机、收发信机或外接射频功率放大器,其不必要发射之平均功率应低于主波功率六十分贝以上。但发射之平均功率在二十五瓦以下者,其不必要发射之平均功率应低于主波之平均功率四十分贝以上,且不超过二十五微瓦。

三、发射机件或其电源线产生之不必要发射,对其他无线电接收机产生妨害性干扰者,应立即停止发射并予以改善。

第26 条

外接射频功率放大器或套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接射频功率放大器或套件之增益应小于十五分贝,其设计之峰值波封功率(以下简称设计功率) 在一千五百瓦以下者,应相对降低其放大倍率。

二、无论外接射频功率放大器或套件之输入端有无衰减,其输出功率不得在输入功率未超过五十瓦即达到设计功率值。

三、外接射频功率放大器或套件在其设计功率下应能持续工作。

审验外接射频功率放大器时,应以五十瓦以上之平均射频输入功率驱动至其输出功率达到设计之饱和功率。

第27 条

业余电台应经申请取得电台执照后始得使用。

第28 条

业余电台使用外接射频功率放大器,应向电信总局申请,经审验合格始得使用。

第29 条

业余电台之呼号,除临时电台由交通部直接指配外,其他电台之呼号于申设业余电台时,

由电信监理资讯系统自动产生,任何人员皆不得要求指配特定呼号。

业余无线电人员取得较高等级之资格后,原设置之业余电台得申请改配呼号。

前项业余电台呼号一经改配,原电台呼号予以收回,该电台不得再使用原呼号。

第30 条

业余电台之呼号,依下列原则指配:

一、呼号之第一字元使用英文字母B。

二、呼号之第二字元优先由英文字母M、N、O、P、Q、U、V、W及X内选配。

三、呼号之第三字元使用一个阿拉伯数字,数字0代表临时电台,其他数字用以代表业余电台所在之地区(县、市) 。其编配方式如下:

(一) 0:临时电台。

(二) 1:基隆、宜兰。

(三) 2:台北。

(四) 3:桃园、新竹。

(五) 4:苗栗、台中。

(六) 5:彰化、南投、云林。

(七) 6:嘉义、台南。

(八) 7:高雄。

(九) 8:屏东、台东、花莲。

(十) 9:台湾本岛以外之地区。

四、数字以后,续以一组三字元以内之英文字母,依字母个数分成下列三组,每组再依呼号之第二字元是否为英文字母X,予以分类:

(一) 一个字母:呼号之第二字元为字母X者,代表中继电台,其他字母代表特殊业余电台。

(二) 二个字母:呼号之第二字元为字母X者,代表一等业余电台,其他字母代表二等业余电台。

(三) 三个字母:呼号之第二字元为字母X者,代表三等业余电台,其他字母代表四等业余电台。

第31 条

业余电台于初次建立通信或通信完毕时均应报明呼号,通信中每隔十分钟或更短期间应报呼号一次。

第32 条

业余电台之识别及呼号方式规定如下:

一、电报应使用摩氏电码,使用自动发报系统者,其速度每分钟不得超过二十字组。

二、语音通信时,应使用英语或国际无线电规则规定之英语识别代字。

三、数据及展频通信时,应使用业余无线电技术规范所规定之电码。

四、影像传输之图片中应以英文明显标示呼号。

五、业余无线电人员在相当等级以上之业余电台作业时,得以所在电台之呼号作业。若在较低等级之电台作业时,则应于所在电台之呼号后以反斜线字元分隔再加上作业人员本人之电台呼号,予以识别。

第33 条

业余电台之通信对象规定如下:

一、经交通部禁止通信国家以外之其他国家业余电台。

二、经交通部核准设立之业余电台。

三、经交通部核准设立之紧急通信电台,但限于紧急通信及平时试通时使用。

第34 条

业余电台所有人,负责管理载于电台执照之全部收发信设备,并依下列规定作业:

一、业余电台所有人、该电台之控制员及频率协调员应互相协调选用符合作业人员等级之频率及电功率作业,并选择占用频宽最小之调变方式作业以有效使用业余无线电频率资源。

二、除非正在从事业余无线电救灾作业网路之通联测试,否则业余电台之控制员在其他任何时段应优先让紧急通信作业。

三、业余电台不得对无线电通信或信号故意或恶意干扰。

四、业余电台可基于试验之目的,在符合作业人员等级之频率上,发送短暂周期之试验信号。

五、干扰发生时,业余电台执照所有人与在该电台作业之控制员及频率协调员,应与互相干扰电台之作业人员共同负责消除干扰。

第35 条

一等及二等业余无线电人员经向电信总局申请核准,得从事定点间之展频通信实验。实验时,应提供所采用之展频通信编解码器供电信总局监测之用。

前项展频通信之调变方式,应符合业余无线电技术规范之规定。

第36 条

业余电台发射之占用频带宽度,于作业频率未达二十九兆赫时,不得超过十千赫;作业频率在二十九兆赫以上时,除业余无线电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二十千赫。

第37 条

业余电台除紧急通信及业余无线电通信外,不得接收其他种类之通信。但接收到公众通信或与业余无线电作业无关之电文或电信时,不得传述或作其他目的使用。

第38 条

警察、消防或卫生机关,得使用三.五兆赫、七兆赫、十四兆赫、二十一兆赫、一四五兆赫及四三○兆赫频段,设置紧急救难电台与业余电台构成通信网,平时实施试通。于发生重大灾害时,并得协调业余电台配合协助救灾及提供服务。

一四五.○○兆赫及四三一.○○兆赫为呼叫及紧急救难频率,任何电台在呼叫完毕后须改换至其他频率工作,不得停留占用及干扰,平时应经常守听,俾供紧急呼叫及提供救助呼叫使用。

第39 条

交通部、电信总局得随时派员查核业余电台之作业及设备。

第40 条

业余电台至少应有一个控制点,控制员应在其中一个控制点上作业。但自动控制电台之控制员得不在其控制点上作业。

第41 条

业余电台控制作业可为即席控制作业或为遥控作业。

第42 条

自动控制电台仅能传送超过五十兆赫之无线打字或数据通信。于接获电信总局通知其作业违反规定或产生妨害性干扰时,应即停止发射;未经电信总局许可,不得重新发射。

自动控制电台需传送五十兆赫以下无线打字或数据通信者,应先向电信总局申请核准。

第43 条

一等、二等及三等业余无线电人员从事数据、影像及无线打字通信之调变方式,应符合业余无线电技术规范之规定。必要时,应提供所采用之数据通信编解码器供电信总局监测之用。

第44 条

四等业余无线电人员仅能从事电话发射方式作业。但经向电信总局申请核准者,得从事数据、影像及无线打字发射方式作业。

第45 条

业余无线电人员作业时,应将作业之年、月、日、起止时间,双方之信号品质、发射功率、工作方式、对方电台呼号、作业人员姓名及其他之信息予以记录,并签名后,保留备查。

第46 条

外国业余无线电团体或人员于中华民国领域内操作业余电台,除应遵守本办法外,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本国业余电台所有人,于十日前洽经中华民国业余无线电促进会转向交通部申请,核准后始得作业。

二、作业期间最长六个月,本国业余电台所有人应在现场随同作业并记录之。

第47 条

业余无线电人员操作业余电台时,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为:

一、使用未经指配之电台识别呼号。

二、从事违法通信或传送非法信息。

三、涉及公众电信业务或从事具有任何营利性质之通信。

四、传送不实之信号或信息。

五、从事广播或搜集新闻活动。

六、转发非业余电台之信息或作为该等电台之中继站。

七、使用未经交通部核准之密语或密码通信。

八、对其他无线电信号产生干扰。

九、播放音乐、唱歌、吹口哨、使用鄙俚、淫邪之语音、影像信号或争吵之信号。

十、将电台租予他人使用。

十一、从事第三者通信。但与我国订有互惠协定者除外。

十二、在业余无线电电子布告栏内登载非关无线电之讯息。

十三、未经交通部核准,强行占用特定业余无线频率。

十四、其他经交通部禁止之事项。

业余无线电团体不得擅自从事未经交通部核准之通信活动。

第48 条

违反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或第四十七条规定者,依电信法第六十七条之一第三项规定处罚。

违反前项以外有关业余电台之相关规定者,依电信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规定处罚。

第49 条

于本办法修正发布前持有二等业余无线电人员执照者,得于本办法修正发布后一年内,经一等业余无线电人员资格测试学科考试测试及格,申请换发一等业余无线电人员执照。

第50 条

依本法申请审查、认证、审验及核发证照作业,应依交通部所定收费标准缴纳审查费、认证费、审验费及证照费。

第51 条

凡对业余无线电业务有关科学研究、管理工作及服务社会等作出重大贡献之团体或个人,得由交通部给予奖励或商请相关单位奖励之。

第52 条

本办法相关要点及技术规范,由交通部电信总局定之。

第53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 无线电管理是指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台站设备进行科学管理的一项政府职能,国家依靠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技术四种手段进行依法行政。下面是为你整理的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军事系统除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贯彻加强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健康发展的方针。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分级指配、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的管理,并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

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定辖区内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按照审批权限和业务范围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规划和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四)负责辖区内的无线电监测; (五)对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按照无线电管理规定实施监督; (六)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事宜; (七)按规定收缴无线电管理费。 第六条各县(市)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由县(市)政府办公室兼管。其主要职责是协助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搞好对辖区内无线电台(站)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部门(单位),应当明确专(兼)管机构和人员,配合省、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搞好本部门(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三章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第八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 第九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二)无线电台(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业余无线电各波段的传播规律

智慧科技智掌全局https://www.360docs.net/doc/be18229611.html, 业余无线电各波段的传播规律 业余无线电频段从低频到高频被划分成许多不连续的波段,常用的有HF频段、VHF频段和UHF频段,频率再高的微波频段只用于业余卫星通讯和微波通讯实验。今天小编就和你简要的介绍一下常用的业余无线电波段的传播规律。 一、160m频段(1.80~2.00MHz) 这是业余无线电台允许使用的最低频段。这个波段的传播规律跟中波很相似,白天主要是靠地面波进行近距离的通讯,晚上可以通过电离层D层反射进行远距离通讯,最佳的通讯时机是通讯双方都处于日出日落的交界时间。在冬天的傍晚或黎明时分,是用160m频段进行远距离通讯的时候。由于这个频段频率比较低,需要架设庞大的天线,电离层对它的衰减也比较大,需要较大的功率才能达到远距离的通讯,因此,操作的人较少,并且多用CW进行联络。 二、80m频段(3.50~3.90MHz) 这个频段的传播规律与160m频段相似,主要是以F层和E层混合传播为主。夏天和白天由于D层和E层的电子密度高,这个频段以下的电波会被吸收掉而不能经电离层反射,白天只能进行100~200km 距离的通讯。同时,在夏天经常发生雷电,使频段上有很大的噪音,弱小的信号不能被听到。在冬季的傍晚或黎明时分,进行远距离通讯

智慧科技智掌全局https://www.360docs.net/doc/be18229611.html, 的效果比160m频段好,通联到远距离电台的机会也大。这个波段的天线也是比较庞大,但比起160m频段的天线已经缩小了许多,况且现在也有许多缩短型的产品天线,使这个波段架设天线的难度减低。一般简易架设多用水平半波偶极天线,缩短型的产品无线多为垂直接地型的天线,有大的架设场地和充足的资金就可以在几十米的铁塔上架设起庞大的八木定向天线!效果好的天线是既要架得高,又要长度够。 三、40m频段(7.00~7.10MHz) 这是个短波初学者的入门频段之一,也是最拥挤热闹的频段。这个频段操作范围比较窄,但几乎全年全天大多可以进行QSO,白天,可以进行几百公里的通联,在傍晚或黎明时分是开通远距离通讯的好机会,这时各国的许多电台在狭窄的频段内互相拥挤,加上本身频段的严重杂音,汇集成一幅繁华的市井图。在深夜时分,常常是洲际通讯的好时机,因此,常在这个波段狩猎珍稀电台的HAM有个“夜猫子”的美称。国内较多HAM在7.050~7.070MHz之间用L**进行通联,许多省还在某些频点上设立固定的本地网络。这个频率的天线无论是简单的偶极天线、垂直接地天线或者复杂的八木旋转定向天线都能享受其中的乐趣,甚至有人把缩短型鞭状天线夹在汽车上,在上下班途中进行穿洲过省的通联。 四、20m频段(14.00~14.350MHz)

业余无线电四级升三级

业余无线电四级升三级 1、业余电台的用途可以是:(试验收发信设备、进行技术探讨、比赛、自我训练) 。 2、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电台执照由(国家)统一印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 3、操作业余电台必须遵守的规定有:(在电台执照和《操作证书》核准的项目范围内进行操作、不得截听和扩散其他电台的通信内容、每次联络必须如实填写电台日记,并长期保存) 。 4、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应当履行以下程序和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设台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5、我国允许三级业余电台操作的频率包括:(3.570-3.590 MHz、3.700-3.750 MHz、3.840-8.860 MHz、7.050-7.075 MHz、14.250-14.350 MHz、21.100-21.200MHz、28.100-28.500 MHz、29.550-29.700MHz、55-54 MHz、144-145.8 MHz、430.000-440.000MHz、2300.000-2450.000MHz) 。 6、三级个人业余电台操作证书持有者可以在30MHz以下频率使用的最大发射功率为:(25W)。 7、属于数据方式的业余通信方式有:(RTTY、PACKET)。 8、根据法规,个人业余电台收发信设备必须满足的技术指标为:(杂散发射功率电平、发射机频率容限)。 9、呼叫时应该采用以下做法:(呼叫三遍CQ+本台呼号、应先倾听,确认无人占用频率再呼叫)。 10、操作业余电台必须遵守的规定有:(至少每十分钟报出一次呼号、不得截听和扩散其他电台的通信内容、不得在业余电台通信中涉及单位的秘密)。 11、电台设备已经过无线电检gt机构检gt合格井领到执照,但有的居民反映电视机受到该业余电台的干扰,请圈出正确的做法:(暂停发射活动,查出原因,消除干扰后再工作)。 12、我国业余电台分区中:“1”代表(北京);“2”代表(黑龙江、吉林、辽宁);“3”代表(河北、内蒙、山西、天津);“4”代表(山东、江苏、上海);“5”代表(浙江、江西、福建);“6”代表(河南,湖北、安徽);“7”代表(湖南、广东、广西、海南);“8”代表(四川、贵州、云南);“9”代表(陕西、宁夏、甘肃、青海);“0”代表(新疆、西藏);BVO-BV9代表(台湾)。 13、按照(美国CQ杂志)将世界上的业余电台划分为40个分区,中国属于23、24区。

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计划方案

镇宁县白马湖街道办事处民族村高标准基 本农田建设项目 施 工 实 施 方 案 建设单位:白马湖街道办事处 监理单位:贵州富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镇宁荣力土石方工程承建有限公司

目录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实施依据 三、施工进度管理 四、主要施工方法 五、施工质量管理 六、文明施工与安全生产 七、合同管理 八、经验与建议

一、工程概况 1、镇宁县地理位置 我司承建的项目区位于镇宁县,位于贵州省西南部珠江水系与长江水系分水岭,隶属安顺市。地理位置处东经105°35'至106°1',北纬25°25'至26°11'。东与安顺市西秀区、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相邻;南濒北盘江与黔西南自治州望谟、贞丰两县隔江相望,西同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接壤;北与普定县、六枝特区毗邻。 2、项目建设范围 项目区位于镇宁县白马湖街道办事处民族村,距县城10公里,距白马湖街道办事处政府约5km。 3、项目建设规模 为了将项目区耕地建设成为优质农田,在项目区主要建设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和田间道路工程。 3.1、田间道路工程 为保证项目区居民生产和生活的方便,助推项目区“精准扶贫”工作的进展,在项目区内改建田间道,进行路面硬化,田间道路尽量经过项目区村寨,在提高劳动效率。项目区主要田间道路工程如下:改建田间道3条,总长度2117.08m,其中改建田间道-1长403.35m,路面宽3.0m,改建田间道-2长度1189.50m,路面宽度4.0m,改建田间道-3长度374.45m,路面宽度4.5m。新建错车道8座,新

建回车道2座,新建生产路1条,长235.85m,宽1m,在改建田间道-2旁修建路边沟1条,断面0.5*0.3m,长310.28m。 3.2、灌溉与排水工程 为合理利用项目区现有水源,对项目区现有的农渠进行改建维修,共计改建农渠2条,农渠断面采用0.3*0.3m和0.8*0.4m,采用C15混凝土现浇渠道,共计修建农渠长度526.83m。 4、项目区地貌类型 项目区属于山地丘陵地貌。 5、项目区土地权属状况 项目区涉及的镇宁县白马湖街道办事处民族村,属集体土地,土地四至明确,土地权属界线清晰,无权属争议。 6、项目设计目标 1、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设计,项目区建成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的高标准基本农田面积466.86亩。 2、通过田间道路工程建设,新建田间道路工程,提高项目区耕作区域道路覆盖面积,改建原有土质路面田间道路,提高和改善道路运输条件;同时新建和改建生产道路,为当地老百姓生活和生产提供方便,最后,通过田间道路工程的实施,使项目区的道路通达度从项目实施前的70%达到90%以上,项目区土质路面改善为硬化水泥路面,路面情况得到改善,推动项目区机械化劳作的实现,逐助推项目区“精

上海市实施电子政务行动

上海市实施电子政务行动 上海市实施电子政务行动创建面向未来的智慧城市 “十二五”是上海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关键时期,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面临重大机遇和严峻挑战。《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第七章从建设国际水平的信息基础设施、推进城市智能化管理、提升产业信息化水平、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四部分阐述了创建面向未来的智慧城市。《纲要》指出,大力实施信息化领先发展和带动战略,构建实时、便捷的信息感知体系,提升网络宽带化和应用智能化水平,推动信息技术与城市发展全面深入融合,建设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主要特征的智慧城市。 《纲要》强调,实施电子政务行动。加快推进以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应用集成为重点的电子政务建设,让全社会共享电子政务成效。加强重要信息系统建设,推进跨部门协同平台应用集成。建立集中与分布相结合的政务信息资源体系,强化基础信息的资源开发利用,促进政务信息资源的规范管理、快速查询和按需共享,为各类应用服务提供支撑。 此外,《纲要》还指出,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完善全市统一的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和服务平台,推动行政审批事项全部上网、全程上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依托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完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建立政务信息使用标准和交换规则,形成政务信息互换共享、业务协同办理和网上公开服务的工作机制。建立电子监察、网络投诉、网上信访、行风政风测评平台,健全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度。完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和民意测评机制。 《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节选内容如下: 第七章创建面向未来的智慧城市 大力实施信息化领先发展和带动战略,构建实时、便捷的信息感知体系,提升网络宽带化和应用智能化水平,推动信息技术与城市发展全面深入融合,建设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主要特征的智慧城市。 第一节建设国际水平的信息基础设施 构建宽带、泛在、融合、安全的信息基础设施体系,成为国内带宽和服务最具竞争力的地区之一,为技术和应用创新提供基础保障,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便捷和实惠的信息通信服务。 提升改造基础网络。加快建设城市光纤宽带网络,基本实现百兆家庭宽带接入能力全覆盖。构建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基本实现无线移动宽带和主要公共场所无线局域网服务的全覆盖。建设下一代广播电视网,推进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和郊区有线电视网络整合、改造。持续推进亚太通信枢纽建设,提升互联网国际和省际出口能力,积极发展国际转接业务,建设新亚太海底光缆系统等设施,努力满足海量信息快速流动的需要。 有序推进“三网融合”。加快机制创新,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互联互通和业务融合,推动用户驻地网光纤接入综合改造。鼓励广电、电信业务双向进入,支持数字电视、手机电视、网络电视、网络电话等融合型业务发展。 增强功能平台服务能力。提升超级计算中心能级,不断拓宽应用和服务领域。构建适应云计算、物联网发展的基础设施环境,打造新一代互联网数据中心。发展高端网络运营中心、视讯内容制作和交易中心。 第二节推进城市智能化管理 以需求为导向,积极运用先进传感、网络传输和信息处理技术,实施若干项重大信息化行动,推进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化,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和管理服务水平。 实施数字城管行动。加强城市空间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规划土地与房屋管理、环境监测与市容监管、应急联动与处置管理等信息平台,促进城市专业领域管理精细化和服务便

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贵州省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纳入全国铁路、民航、金融工会管理的在黔基层单位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 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

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第二章工会经费收入第四条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 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 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国防工业 【批准部门】中央军委 【批准日期】1994.12.03 【发布部门】b03 【发布日期】1994.12.03 【实施日期】1994.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军事法规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央军委批准1994年12月3日总参谋部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三章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四章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 第五章有害干扰处理 第六章无线电设备的研制、生产、购置、进口和销售

第七章无线电管制 第八章涉外无线电管理 第九章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十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的无线电管理,实现无线电台站的合理设置、使用,科学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队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使用辐射电磁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民兵和军队所属企、事业单位从事上述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军队的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贯彻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平战结合、以保证战时需要为主的方针。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军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拟订军队无线电管理规定,审议军队无线电管理的重大问题; (三)参与国家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分配,负责军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四)审查军队无线电台站布局,审批无线电台址,核发电台执照; (五)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 (六)组织军队无线电管理的科学研究,组织拟制有关无线电管理军用技术标准;(七)组织平时大型军事活动和战时的无线电管制; (八)归口办理军队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工作; (九)组织实施军队无线电管理监督和检查; (十)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队与地方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五条军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区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审议本区无线电管理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本区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审批本区无线电台站的台址,核发电台执照;(三)审核本区购置、进口、销售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 (四)掌握本区范围内各种无线电台站设置和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 (五)组织实施本区大型军事活动和战时的无线电管制; (六)办理与本区有关的涉外无线电管理事宜; (七)实施本区无线电管理监督和检查; (八)负责协调本区范围军队内部的无线电管理事宜;负责与地方协调有关本区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业余无线电通联守则

业余无线电通联守则 一、联络前守听 必须时刻记住,业余频段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共用的资源,决不能因为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别人的正常通信。同时,频率上可能有其他爱好者守听,所用的语言一定要使所有听到的业余电台明了。 按下话筒的发射按钮之前,第一件事是必须确认频率设置正确无误,确实在法规允许操作的范围内。第二件事,必须先守听,确认所选择的频率确实没有其他爱好者(或者共用频段内其他有关业务用户)正在使用,方能按键。 二、呼叫(注:本颜色为字母解释法) 业余电台的联络总是以呼叫开始的。无论你是否有特定的联络对象,第-件事是呼叫。 如果呼叫任何其他业余电台,呼叫的一般格式是: "CQCQCQ,这里是BGlAAA,BRAVO GOLF ONE ALPHA ALPHA ALPHA呼叫,请回答。 如果呼叫特定的业余电台,呼叫的一般格式是: "BGIBBB,BRAVO GOLF ONE BRAVO BRAVO BRAVO,这里是BGlAAA,BRAVO GOLF ONE ALPHA ALPHA ALPHA呼叫,请回答。呼叫的一般规矩是: 1.呼叫应把被叫对象放在前面,自己的呼号放在后面。 2.呼叫时应该使用完整的呼号,一般应使用字母解释法对呼号进行解释,不能因为对方是老朋友而马虎。要照顾到频率上可能有不熟悉的电台或者新手在守听,完整的解释是体谅他人的一种表现,而"体谅" 是被全世界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奉为业余守则中的第一条。 有些爱好者不舍得多报两个字母,呼叫时只报出呼号的一部分,例如"AAA"或"1AAA",这种习惯是不符合规定的。而且,在VHF/UHF段养成了这种坏习惯,将来升级后带到各国爱好者会聚的HF段去,是遭人讨嫌的。 只有救灾应急通信中为了节约时间,以及HF段通信中大量电台在同一频率呼叫同一电 台时、或者竞赛中为了便于被叫台辨别,可以暂时先报自己的部分呼号,对方应答后再补报完整呼号。 3.决不可以用操作者的姓名或者呼号以外的其他代号来代替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呼号,这样做不但违反规定,也是操作者素质低下的标志。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除农村个人建房、市区私房修建和临时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第六条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的规定执行,分区规划未覆盖的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七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无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附表(一)《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八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容积率和密度指标,按有关专业法规、规范执行。 第九条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独立工矿区和建制镇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附表(一)中心环路以外的指标执行。 第十条市中心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

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 (2001年7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的管理,维护移动通信用户、业务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保障公用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 本办法所称的移动通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获准在本市建设移动通信网络,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移动网络电话、数据业务和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设置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本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无线电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基站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通信、规划、环保、物价、房屋、土地、公安、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基站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展规划) 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本市通信行业的发展需要和资源共享、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本市基站的专业发展规划,报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批准后实施。 市无线电管理局组织编制本市基站的专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听取经营者和相关方面的意见,经营者可以向市无线电管理局提出基站建设的需求。 第六条(布局和选址要求)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完整版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 理条例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2009年05月05日 15时44分 49 主题分类: 信息产业 “无线电”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率资源,保障电磁空间安全,维护无线电波秩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特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和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深圳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是无线电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无线电发展规划,贯彻实施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划定电磁空间保护区,维护无线电安全; (三)规划和管理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以及站址资源; (四)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和销售; (五)处理无线电干扰,开展无线电监测; (六)协调、处理涉外无线电管理事宜; (七)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建设、规划、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以及民航、海关、海事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二章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五条无线电频率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开发、有偿使用。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权限,对无线电频率用于非经营性业务的,采用直接指定的方式进行分配、指配;对无线电频率用于经营性业务的,采用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七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规划; (二)具有明确、合理的用途以及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申请跨区使用的,其技术方案应当通过专业评审;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资金;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 本文是关于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治理、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行洪区。 第三条河道的保护、治理和利用,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遵循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保护和治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保护、治理和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和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河道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河道整治、河道采砂、水域岸线保护等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河道,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征求当地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无线电台执照承诺书-上海业余无线电协会

关于合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承诺书 本单位拟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共______处,现向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申请无线电台执照,并承诺以下事项: 1、无线电台(站)的发射频率、发射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其他合法无线电系统造成有害干扰; 2、无线电台(站)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均已获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3、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符合有关城乡规划及区域规划的要求; 4、无线电台(站)的电磁辐射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的要求。 以上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愿,提供的相关要件中各项信息均真实、准确,若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单位(盖章): 日期:

业余无线电台发射设备设置承诺书 本人(本单位)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证书类别____,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依法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电台。 设台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为专用业余无线电台发射设备,型号:___________,型号核准证:___________,设备序列号:_____________,核准频段:_____________, 拟设置使用频段:_______________。 本人(单位)向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承诺在使用过程中,将严格按照《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承诺所使用发射设备的功率、频率容限和发射杂散等指标严格符合《型号核准证》所核定的内容,严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所规定的业余无线电台指标要求,使用频率范围、功率严格符合本人所持有《中国无线电协会业余电台操作证书》权限。 本人(单位)承诺在设台及今后使用过程中如因擅自修改核定内容或超出操作证书权限而引发的无线电干扰纠纷,将严格按照《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的相关处罚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积极消除干扰。 以上承诺为本人/本单位真实意愿,提供的相关要件中各项信息均真实、准确,若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人签字/单位盖章: 日期: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公告牌制作与标识界桩牌及公告牌现场签证单和质量评定表格式

附录D(规范性附录) 公告牌制作与标识 D.1制作 (1)公告牌材质与分类 a)根据公告牌的埋设形式,分为柱式和附着式。 b)公告牌应采用铝合金、不锈钢等坚固、耐久材料制作;采用柱式埋设时,支柱应与公告牌材质相同。 c)金属材质的公告牌制作应采用UV喷绘工艺制作。 (2)公告牌样式。形状采用长方形,规格分为以下三种: 城区公告牌尺寸为2500mm×2000mm(宽×高); 村镇公告牌尺寸为2000mm×1500mm(宽×高); 其他地区公告牌尺寸为1500mm×1000mm(宽×高)。 (3)公告牌分为正面和背面,面向管理范围外立面为正面,面向管理范围内立面为背面。(4)公告牌标注应符合以下规定: a)立面和背面均应标注; b)金属材质时,面板底色为蓝色,标注文字颜色为白色;采用混凝土材质时,面板底色为白色,标注文字颜色为红色。 c)字体均采用宋体,字号大小可根据字数适当缩放,以美观、清晰为宜。 d)公告牌编号标注在背面右下角,编号格式为“管理单位—序号”,序号根据划界河段从上游往下游顺序编号。 标注D.2 )立面标注应包括以下内容:1(. (2)背面标注应包括以下内容:

附录E(资料性附录) 界桩(牌)及公告牌现场签证单和质量评定表(格式)E.1界桩(牌)现场签证单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桩(牌)现场签证单 合同名称:合同编号:

E.2公告牌现场签证单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公告牌现场签证单合同名称:合同编号:

E.3界桩(牌)施工质量评定表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界桩(牌)施工质量评定表

E.4公告牌施工质量评定表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公告牌施工质量评定表

上海市防空警报管理办法

上海市防空警报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维护,规范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和发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上海市民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防空警报设施,是指专门用于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包括警报器及其支架、控制设备、控制线路、电源线路、后备电源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和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是本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和防空警报信号传递、发放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民防办)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和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民防办的指导。 本市规划、财政、电力、公安、通信、文广影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经费) 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和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经费,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建设规划) 市民防办应当根据本市防空袭方案,结合城市建设和防护要求,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 区、县民防办应当根据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会同区、县规划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 第七条(设置点的确定) 区、县民防办应当根据市和区、县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以及国家的有关技术规范,确定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置点。

在主要景观道路两侧或者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防空警报设施的,区、县民防办应当报市民防办,由市民防办征求市规划部门的意见后予以确定。 第八条(安装、保障) 防空警报设施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组织安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为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提供方便,不得阻挠。 安装防空警报设施所需的电力线路、通信信道、无线电频率等,电力、通信以及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优先保障。具体保障方案,由市民防办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验收) 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后,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防空警报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标志) 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应当在防空警报设施上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防空警报设施拆迁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防空警报设施。 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需要拆迁防空警报设施的,拆除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屋拆迁许可证等材料报送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地的区、县民防办。区、县民防办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民防办审批;市民防办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经批准拆除防空警报设施的,拆除单位应当承担防空警报设施的重建费用。 第十二条(维护主体和要求) 市和区、县民防办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并履行以下责任: (一)落实防空警报设施维护人员; (二)巡查防空警报设施维护情况; (三)组织实施防空警报设施的日常保养; (四)更新防空警报设施的零部件。 防空警报设施设置点所在单位应当对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给予协助和配合。 第十三条(检测)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 CCAR-118TM (1990年5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7号公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航空无线电台站的设置 (3) 第三章航空无线电台执照 (4) 第四章航空无线电台站呼号频率的指配 (5) 第五章外国航空公司使用航空无线电台的管理 (7) 第六章航空无线电台站干扰的申诉与处理 (7) 第七章无线电通信纪律和保密 (9) 第八章附则 (9) 附表一民用航空无线电台设置申请表 (11) 附表二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申请表 (12) 附表三民用航空无线电台设备频率呼号变更表 (13) 附表四有害干扰报告表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保障民用航空飞行的安全与正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设置、使用民用航空无线电业务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民用航空无线电业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中国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分别实施。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章及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定。 二、审批民用航空各类航空无线电业务台站的设置,指配工作频率和呼号,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三、检查和监督各类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的业务工作,受理有关无线电干扰的申诉,并负责处理与协调。 四、参与制订有关航空业务无线电管理的国家技术标准。 五、办理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电信联盟的有关航空无线电管理的事宜。 第五条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办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的日常业务。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成立相应的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办公室,承办本地区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工作。

无线电的一些简单用语

自驾游车队行车电台使用规则 本帖最后由留非去否于2012-5-4 22:20 编辑 电台是保障编队行车安全的重要装备,每次出游时,各车均应配备电台(车载或手持电台)。请自驾活动参与者积极配合,按照要求使用电台,行车中安全隐患将大大降低甚至消失,将拥有一个快乐、健康、无忧的旅途。1、参加活动的车辆建议装备电台,保证其在活动期间正常工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2、在车队行驶过程中,非紧急情况不要随意占用频道,以免影响紧急情况时的通讯需要;3、头车和尾车定时联络,通报路况,引导车队行动,其余车辆和人员保持电台正常收听,需要回应头车或者尾车时,应及时回应;4、由于电台频道为公用频道,如有非本车队的人员讲话,不要随意搭话或受其干扰,以免影响驾驶安全;5、在加油站或潜在爆炸的大气环境下,电火花会导致爆炸或火灾,须关闭对电台,加油完毕应及时打开电台;6、在手台使用时,不要用手拿握天线。对讲机发射时天线不能拧下,否则在发射时容易把功率管烧坏,并且如果损坏的天线接触皮肤,可能引起灼伤;7、不要随意拆卸电台电池,也不要用金属导体如珠宝首饰、钥匙或珠链触及电池的裸露电极,否则都可能引起破坏或人身伤害;8、车载电台功率较大,应讲天线置于车外,防止电磁辐射;9、为避免电磁干扰,在贴有"关闭对讲机"标识的场合应关闭对讲机。例如医院、机场等场合;10、持手台发射时,对讲机、天线距离头部或身体至少2.5厘米;11、在带有安全气囊的汽车上,不要将对讲机放在气囊展开时可能涉及的范围内。如果对讲机处于气囊展开时可能涉及的区域范围,一旦气囊迅速展开,对讲机可能会随着极大的冲击力伤及车内的人员; 12、使用电台时需要注意电台规范用语,用简短、清晰的语言进行通联。 无线电通联总则 1.强信号礼让弱信号,互相尊重,互相礼让。 2.双方通联时,一方结束通话时另一方请稍等1-2秒钟,方便插入信号。 3.弱信号呼叫对方无法抄收时,强信号应帮助中转。 4.通联过程中语言简短,明了。 5.当强信号相互通联时,如弱信号插入不成功的情况下,请另外的强信号给与帮助插入。 基本通联术语 1、CQCQCQ (表示你要讲话,广泛的呼叫) 2、插入插入 (也表示你要讲话) 3、请讲(你,或者多方答应话语) 4、59+ (表示信号强) 5、73 (送去美好祝福,常用于再见等) 6、57 (表示信号良好) 7、不起表 (表示抄收有一定难度) 8、满表(信号处于最好状态) 9、覆盖(一般指车台覆盖手台现象较多) 10、眼球(见面的意思) 11、抄收(表示你已经收到对方的信号) 12、背噪(指对方说话不清楚,信号传播不稳定或者是有设备的交流音) 13、守听(表示只听不讲话) 14、设备(指车台,或手台及全套通联设备)

A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试题大纲

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试题大纲 .无线电管理相关法规 A.1.1 业余电台管理体制和政策 A.1.2 业余无线电的相关定义 A.1.3 无线电管制 A.1.4 业余电台的分类管理 A.1.5 设置业余电台应具备的条件 A.1.6 使用业余电台应具备的条件 A.1.7 业余电台操作证书 A.1.8 设置业余电台的申请流程 A.1.9 业余电台执照核定项目的变更、业余电台的注销 A.1.10 关于业余电台发射设备的规定 A.1.11 无线电频率的管理 A.1.12 业余电台呼号的管理 A.1.12.1业余电台呼号的分配和指配 A.1.12.2 业余电台呼号的使用规则 A.1.12.3 业余电台迁移时的管理流程及其呼号指配 A.1.12.4 业余电台操作人员客席操作及其呼号使用 A.1.12.5 业余电台移动和异地操作及其呼号使用 A.1.13 业余电台的使用规定 A.1.13.1 关于业余电台一般通信的规定 A.1.13.2 关于业余无线电应急通信的规定 A.1.13.3 业余无线电中继台管理规定和使用规范 A.1.13.4 业余电台通联卡片及电台日志 A.1.14 业余电台管理执法检查和违法处罚 A.1.14.1 业余电台管理执法检查 A.1.14.2 业余电台的违法处罚 . 无线电通信程序、方法 A.2.1业余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规范 .2 业余电台通信程序 .3 业余电台通信常用的缩语和简语 .4 业余电台通信常用的地理常识 .无线电系统原理 A.3.1 一般常识 A.3.2 直流电路 .3 交流电路 .4 电子元件及单元电路常识 .5 无线电信号的调制、解调和频谱 ..6 数字信号处理基础常识 .7 业余无线电发射和接收设备原理和实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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