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凡在本公司从事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3、本制度所指放射性废物包括:

(一)废放射源;

(二)受放射性物质污染或经清洁去污处理后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限值的金属、非金属材料、劳保用品、工具、设备等;

(三)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废液、废气;

(四)其它放射性废物。

4、同位素分装车间对放射性废物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监测工作。

5、将分装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按要求放入指定的放射性废物储存箱内,不得随意丢弃;防止或减少放射性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6、禁止任何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将放射性废物混入非放射性废物、垃圾中,或将废放射源混放在各种材料、物品中;

(二)擅自倾倒、堆放、贮存、焚烧、掩埋放射性废物;

(三)擅自转移或接受放射性废物;

(四)丢失、弃置废放射源;

(五)转让、收购放射性废物;

(六)超标准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

7、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源(含仪器中配备的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等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向环保局如实申报登记。防治放射性污染的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闲置防治放射性污染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省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8、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必须经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监测核准。

9、本制度第三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放射性废物,须送河南省放射性废物库集中贮存、处置,进行长期监测管理。登记手续,并报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备案。设置或改变放射性废物暂存场所,应当符合《辐射防护规定》要求。

11、在暂存场所存放的放射性废物,必须按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加附标记、建立管理档案,明确专人管理,并采取防止放射性废物泄漏污染的安全措施。放射性废物容器及暂存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和标牌。

12、进出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废物,必须报市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3、发生放射性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并向公司相关部门及领导汇报,在12小时以内向当地环保、卫生、公安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任何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文档

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文档Nanjing rail transit regulations

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安 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 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 安全保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 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的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应急 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市人民的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城市管理、价格、卫生、环境保护、园林、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的政府应当设立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违反轨道交通运营规范的行为进行劝阻,维护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九条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公布的《GBZ133-2002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我院影像与核医学科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医用放射性废物: 系指在核医学工作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应根据废物的性状、体积以及所含核素的种类、半衰期、比活度选择相应的处理方法,使之不致在工作场所造成不必要的电离辐射危害,不致造成环境污染。 二、液体废物的管理 1. 放射性废液 方法:核医学单位应具有废水专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放废水。 污水池必须恰当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漏措施。 而无废水池的单位,应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10个半衰期,排入下水道系统。如废液含长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作固体废物处理。 标准:将废液的降至放射性浓度不超过1×104Bq/L的废闪烁液,或仅含有浓度不超过1×105Bq/L的3H或14C的废闪烁液不按放射性废物处理。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的废液作非放射性废液处理,可排入下水道系统。 2. 注射过或服用过放射性药物的病人的排泄物 必须为使用放射性药物病人提供有防护标志的专用厕所,对病人排泄物实施统一收集和管理。将其排泄物贮存10个半衰期后排入下水道系统。池内沉渣如难于排出,可进行酸化,促进排入下水道系统。注射或服用131I病人的排泄物处理,必须同时加入NaOH或10%KI溶液后密闭存放待处理。 三、固体废物的管理 1. 废物收集 (1)按废物的可燃与不可燃、有无病原体毒性分开收集废物。 (2)供收集废物的污物桶应具有外防护层和电离辐射标志。污物桶放置点应避开工作 人员作业和经常走动的地方。 (3)污物桶内应放置专用塑料袋直接收纳废物。装满后的废物袋及时转送贮存室。2. 废物存放 (1)贮存室建造结构应符合放射卫生防护要求,且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或安装通风设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87)环放字第239号 【发布日期】1987-7-16 【生效日期】1987-7-16 【所属类别】部门规章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广泛地应用,加强对由此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产生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工业、农业、医疗、科研、教学及其它应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应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归口城市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 第四条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其所需事业经费批编时应纳入地方财政。废物库的管理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和保健待遇。 第二章放射性废物分类 第五条含人工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于2×14Bq/kg(5×10Ci/kg),或含天然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于7.4×104Bq/kg(2×10-6Ci/kg)的污染物,应作为放射性废物看待。小于此水平的放射性污染物应妥善处置。 第六条表面污染水平超过国家辐射防护规定限值、又不进一步去污利用的污染物,视污染的具体情况,或作放射性废物送贮,或妥善处置。 第七条根据废物中所含核素的半衰期,将城市放射性废物分为三类: 短半衰期废物(T1/2≤60天); 中等半衰期废物(60天<T1/2≤5.3年);

长半衰期废物(T1/2>5.3年)。 第八条城市放射性废物通常可分为下列六种形式: 一、各种污染材料(金属、非金属)和劳保用品; 二、各种污染的工具设备; 三、零星低放废液的固化物; 四、试验的动物尸体或植株; 五、废放射源; 六、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大于37Bq/L,1×10-9Ci/L)。 第九条设有焚烧炉的废物库,根据焚烧炉的具体特点,应要求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将可燃废物和不可燃废物分开收集。 第三章产生放射性废物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或减小体积。 第十一条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在本单位暂存期间,应严格管理,有效控制,保证人员安全和环境不受污染。 第十二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不得自行在环境中处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必须由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单位集中收处。 第十三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登记手续(见附表1),按本办法对本单位的废物进行收集、包装和送贮(处)前的暂存。 第十四条放射性废物的收集 一、放射性废物应按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要求分类收集,并装入带有分类标记的专用口袋内(容器内); 二、严禁将放射性废物混装到一般垃圾中,也不得将一般垃圾混入放射性废物中; 三、废放射源应单独收集存放,不得混在一般放射性废物中; 四、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应用不锈钢或玻璃钢罐贮存;

放射性废物处理方案

放射性废物处理方案 放射废物处理预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学实践中医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包括远距离治疗用量级以上废弃密封放射源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8703 辐射防护规定 9133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用放射性废物 以下简称废物。系指在应用放射性核素的医学实践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 3.2 废物管理 在废物处理或处置中所涉及的技术活动和管理制度。 3.3 贮存室

供放射性废物在处理或处置前临时存放的房间。 4、废物管理一般防护要求 4.1 根据8703废物管理原则和9133,确定各类医用废物的处理或处置方法。废物分类标准参见9133。 4.2 必须区分临床医用放射性废物不医学研究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医学常用的放射性核素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4.3 必须区分放射性废物不非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应力求控制和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量。 5 、液体废物的管理 5.1 放射性废液 5.1.1 使用放射性核素量比较大,产生污水比较多的核医学单位,必须有废水与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 放废水。污水池必须恰当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漏措施。 5.1.2 产生放射性核素废液而无废水池的单位,应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10个半衰期,排入下水道系统。如废液含长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作固体废物处理。 5.1.3 下列低放废液可以直接排 入流量大于10倍排放流量的普通下水道:每月排放总活度不超过10.,每一次排放活度不超过1,丏每次排放后进行冲洗,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45.1.4 放射性浓度不超过1×10的废闪烁液,或仅含有 5浓度不超过1×10的3H或14C的废闪烁液不按放射性废物处理。

33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1987年7月16日,国家环保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广泛地应用,加强对由此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XX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产生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工业、农业、医疗、科研、教学及其它应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应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归口城市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 第四条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其所需事业经费批编时应纳入地方财政。废物库的管理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和保健待遇。 第二章放射性废物分类 第五条 含人工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于2×14Bq/kg(5×10 Ci/kg),或含天然 4 -6 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于7.4×10Bq/kg(2×10 Ci/kg)的污染物,应作为放射性废物 看待。小于此水平的放射性污染物应妥善处置。 第六条表面污染水平超过国家辐射防护规定限值、又不进一步去污利用的污染物,视污染的具体情况,或作放射性废物送贮,或妥善处置。 第七条根据废物中所含核素的半衰期,将城市放射性废物分为三类: 短半衰期废物(T1/2≤60天); 中等半衰期废物(60天<T1/2≤5.3年); 长半衰期废物(T1/2>5.3年)。 第八条城市放射性废物通常可分为下列六种形式: 一、各种污染材料(金属、非金属)和劳保用品; 二、各种污染的工具设备; 三、零星低放废液的固化物; 四、试验的动物尸体或植株; 五、废放射源; -9 六、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大于37Bq/L,1×10 Ci/L)。 第九条设有焚烧炉的废物库,根据焚烧炉的具体特点,应要求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将可燃废物和不可燃废物分开收集。 第三章产生放射性废物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或减小体积。 第十一条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在本单位暂存期间,应严格管理,有效控制,保证人员安全和环境不受污染。 第十二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不得自行在环境中处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必须由城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

题目放射性废物的处理最新进展姓名胡家刚 班级地质0901

摘要: 环境污染是人类面临的一大公害,放射性污染对人类生命安全和地球上生物的生存有严重的威胁,所以特别为人们所关注。和平利用原子能,为人类造福不浅,但是核废物处置不好,又将对人类是一大危害。放射性废物如何处置为好,必须进行科学论证。 所以处理放射性废物的发展特别引起我们的关注,新方法新技术的引入将更好的处理这些废物所带来的问题。 关键词:放射性废物,新方法,处理

1.放射性废物 放射性废物为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活度大于国家审管部门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并且预计不再利用的物质。 1.1放射性废物的来源大致可分为四类: 1.1.1核燃料生产过程:主要包括铀矿开采、冶炼和燃料元件加工等。 1.1.2反应堆运行过程:反应堆中生成的大量裂变产物,一般情况下保留在燃料元件包壳内,当发生元件包壳破损事故时,会有少量裂变产物泄漏到冷却循环水中。 1.1.3核燃料后处理过程:大量裂变产物是核燃料后处理过程的主要废物。 1.1.4 其他来源核工业部门退役的核设施,核武器生产和试验以及其他使用放射性物质的部门如医院、学校、科研单位、工厂等产生的各种废物。 1.2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1.2. 1 放射性废物radioactive waste 为审管的目的,放射性废物为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活度大于国家审管部门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并且预计不再利用的物质 1.2.2 放射性气载废物 radioactive gaseous waste 含有放射性气体和气溶胶,其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审管部门规定的排放限值的气态废弃物。 1.2.3 放射性液体废物 radioactive liquid waste 含有放射性核素,其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审管部门规定的排放限值的液态废弃物。

《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8月30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0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社会参

与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健全责任制度,强化保障措施,完善安全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本单位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监控体系、责任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辖区内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等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专项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交通运输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放射性废物处理方案

放射废物处理预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学实践中医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包括远距离治疗用GBq量级以上废弃密封放射源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9133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用放射性废物

以下简称废物。系指在应用放射性核素的医学实践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 3.2 废物管理 在废物处理或处置中所涉及的技术活动和管理制度。 3.3 贮存室 供放射性废物在处理或处置前临时存放的房间。 4、废物管理一般防护要求 4.1 根据GB8703废物管理原则和GB9133,确定各类医用废物的处理或处置方法。废物分类标准参见GB9133。4.2 必须区分临床医用放射性废物与医学研究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医学常用的放射性核素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4.3 必须区分放射性废物与非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应力求控制和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量。 5 、液体废物的管理 5.1 放射性废液 5.1.1 使用放射性核素量比较大,产生污水比较多的核医学单位,必须有废水专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

放废水。污水池必须恰当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漏措施。 5.1.2 产生放射性核素废液而无废水池的单位,应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10个半衰期,排入下水道系统。如废液含长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作固体废物处理。 5.1.3 下列低放废液可以直接排入流量大于10倍排放流量的普通下水道:每月排放总活度不超过10ALImin.,每一次排放活度不超过1ALImin,且每次排放后进行冲洗,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ALImin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5.1.4 放射性浓度不超过1×104Bq/L的废闪烁液,或仅含有浓度不超过1×105Bq/L的3H或14C的废闪烁液不按放射性废物处理。 5.1.5 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的废液作非放射性废液处理,可排入下水道系统。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DIC(公众)值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5.1.6 放射性废液中含有两种以上放射性核素时,相应的”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min(公众)值的计算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5.2 注射过或服用过放射性药物的病人的排泄物

放射性废物处理方案[1]

放射性废物处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学实践中医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包括远距离治疗用GBq量级以上废弃密封放射源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9133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用放射性废物 以下简称废物。系指在应用放射性核素的医学实践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 3.2 废物管理

在废物处理或处置中所涉及的技术活动和管理制度。 3.3 贮存室 供放射性废物在处理或处置前临时存放的房间。 4、废物管理一般防护要求 4.1 根据GB8703废物管理原则和GB9133,确定各类医用废物的处理或处置方法。废物分类标准参见GB9133。 4.2 必须区分临床医用放射性废物与医学研究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医学常用的放射性核素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4.3 必须区分放射性废物与非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应力求控制和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量。 5 、液体废物的管理 5.1 放射性废气、物 使用放射性核素量,产生废弃物O3和NO X通风排放,排入大气,臭氧50分钟后自动分解为氧气。 6 固体废物的管理 6.1 废物收集 6.1.1剩余粒子源由提供粒子源公司回收处置;其他固废作普通医疗废物处置。

南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南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省安监局《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安监局、各区(县)安监局、各市属开发区以及乡镇(街道)等经委托授权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构或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对列管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申请并取得省安监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第四条安监部门根据企业产品和生产原料的理化特性、安全管理难度、工艺危险性等要素,将列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等级分为红色、橙色、蓝色三个等级: 1、红色等级: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此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危险程度高、安全管理难度大,应作为重点监管目标。对红色等级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其中聘请专家对企业现场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

2、橙色等级:为主要监督检查企业。此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危险程度较高、安全管理难度较大,应作为主要监管目标。对橙色等级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1—2次。 3、蓝色等级:为一般监督检查企业。除红色、橙色等级企业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一般监管目标。对蓝色等级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安监部门可参照《南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风险评定表(试行)》,对列管企业进行打分,根据企业得分情况,进行等级划分。企业等级随其安全生产状况变化每年考评调整一次,并向企业公布。对于列入红色等级监督检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各区(县)安监局不得委托开发区或街道进行安全监管。 第五条市安监局负责对辖区内各安监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并对市局列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通过分类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依市局职责分工,分别由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化学工业园区分局负责。 第六条市安监局列管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各区(县)安监局按企业(生产场所)属地原则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各市属开发区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部门经市安监局委托授权,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区(县)安监局可以委托授权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部门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

放射性物质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质管理办法 (2005年10月修订) 第一条、为了防止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放射性物质开发与合理利用,加强和规范放射性物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与放射性物质相关用语的含义: (一)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二)核设施,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三)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四)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五)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六)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七)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八)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第三条、放射性物质管理贯彻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 第四条、学校实行放射性物质使用审批制度,校属单位在教学、科研、生产中使用放射性物质,必须事先经学校审批,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程序是: 1、使用单位立项、申请,提供立项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 2、学校审批,主管校领导审核,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校长签字批准; 3、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4、政府环保、卫生、公安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学校对涉及放射的工作实行资质许可证制度,放射性实验室设置要取得政府环保、卫生、公安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从业工作人员要经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 第六条、学校组建放射性物质管理组织,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管理放射性物质。教务处为学校放射性物质主管部门,教务处实践教学科为办事机构;公安处为学校放射性物质协同管理、监督、保卫部门;校内各拥有放射性物质的单位为放射性物质直接管理部门。 第七条、学校放射性物质管理实行责任制度 (一)放射性物质管理组织责任

《安全环境-环保技术》之放射性废物的收集与处理

放射性废物的收集与处理 在核医学实践过程中,产生固体、液体、气载三种放射性废物,他们的收集与处理方式各不相同。首先射性废物管理需要注意的三个问题:①注意必须区分临床医用放射性废物与医学研究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②必须区分放射性废物与非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收集和处理;③应力求控制和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量,即废物的最小量化。核医学实践的良好计划,包括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射线的种类、活度等选择,考虑操作的数量和制备的材料、污染的风险性等良好工作程序,都将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体积。在放射性废物产生的地方,应当备有各种收集容器,分别分类存放,容器必须适合目的(体积、屏蔽、防渗漏)要求。并在标明核素名称、物理性状、活度和外照射剂量率。由于核医学实践中的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多数小于一周,因此可以把放射性废物收集起来后放在特定的容器里衰变,直至达到规定的豁免水平。不同性质的放射性废物贮存和处理的方式有所不同。固体放射性废物收集与处理首先应按废物分类标准和废物的可燃与不可燃、有无病原体和毒性分开收集废物于具有外防护层和电离辐射标志的污物桶内,其内应放置专用塑料袋直接收纳废物,放置地点应避开工作人员作业和经常走动的地方。注意装满后的废物袋及时转送特殊贮存室,其建造结构应符合放射卫生防护要求,且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或安装通风设备,出入处设电离辐射标志;废物袋或废物包、废物桶及其他存放废物的容器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有废物类型、核素种类、比活度范围和存放日期的说明;内装注射器及碎破璃等物品的废物袋应附加外套。最后处理废物,一般根据规定,比活度小于或等于7.4×104Bq/kg(2μCi)的医用废物或经过存放衰变,比活度降低到7.4×104Bq/kg以下可作为非放射性废物处理。注意:1、GBq量级以下且失去使用价值的废弃密封放射源必须在具备足够外照射屏蔽能力的设施里存放和待处理。2、可燃固体废物必须在具备焚烧放射性废物条件的焚化炉内进行;同时污染有病原体的固体废物,必须先消毒、灭菌,然后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对于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动物尸体,应防腐、干化、灰化,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2号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第三条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处理,是指为了能够安全和经济地运输、贮存、处置放射性废物,通过净化、浓缩、固化、压缩和包装等手段,改变放射性废物的属性、形态和体积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贮存,是指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临时放置于专门建造的设施内进行保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处置,是指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最终放置于专门建造的设施内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四条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减量化、无害化和妥善处置、永久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放射性废物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性废物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废物分为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和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第七条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全国放射性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国家鼓励、支持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推广先进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贮存 第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将其产生的不能回收利用并不能返回原生产单位或者出口方的废旧放射源(以下简称废旧放射源),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集中贮存,或者直接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除废旧放射源以外的放射性固体废 物和不能经净化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使其转变为稳定的、标准化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问题

§17.2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问题 [学习目标] 1. 能建立放射性废物的处理问题的数学模型; 2. 会求解放射性废物的处理问题的数学模型; 3. 能用放射性废物的处理问题的数学模型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环境污染是人类面临的一大公害,放射性污染对人类生命安全和地球上生物的生存有严重的威胁,所以特别为人们所关注。和平利用原子能,为人类造福不浅,但是核废物处置不好,又将对人类是一大危害。核废物如何处置为好,必须进行科学论证。 曾经有一段时间,美国原子能委员会为了处理浓缩的放射性废物,他们把废物装入密封的圆桶,然后扔到水深为91.5m 的海里。一些生态学家和科学家为此表示示担心,圆桶是否会在运输过程中破裂而造成放射性污染?美国原子能委员会向他们保证::“圆桶绝不会破裂”。并作了许多种试验证明他们的说法是正确的。然而又有几位工程师提出了如下的问题:圆桶扔到海洋中时是否会因与海底碰撞而发生破裂?美国原子委员会仍保证说:“决不会”。这几个工程师进行了大量的实验以后发现:当圆桶的速度超过12.2m/s ,就会因碰撞而破裂。下面我们计算圆桶同海底碰撞时的速度,是否会超过12.2m/s ? 如图17.6选取坐标系,记W 表示圆桶重量,使圆桶向下,W =239.46kg ,W=mg ,m 表示质量,g 表示重力加速度,g=9.8m/s 2。 B 表示水作用在圆桶上的浮力,推园桶向上。原子能委员会使用的是 250.25L 的圆桶,体积为0.208m 3,1m 3海水重量为1026.52kg ,所以B=1026.52×0.208=213.5kg 。 D 表示水作用在圆桶上的阻力,它阻碍圆桶在水中的运动,与物体运动方向相反,通常与速度v 成正比.D = cv ,c>0为常数.通过大量实验得出如下结论:圆桶方位对于阻力影响甚小,可以忽略不计.且 D=0.119kg ·s/m .则作用 在圆桶上的力为 F = W-B-cv 由牛顿第二定律:物体的加速度同作用在它上面的合 力F 成正比,即F = m a .而22dt y d a =。所以得: d y dt m W B cv g W W B cv 221=--=--()() (1) 这是二阶常微分方程,作代换 dt dv dt y d dt dy v ==2 2 图 17.6

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已经2008年6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8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八年七月十日 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 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消防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路外、民用航空、环境污染、核设施以及国防科研生产等方面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为安监部门)为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实施。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报告本单位发生的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 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客观、公正地查明事故经过、原因和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值班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至事故发生地的市、区、县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急性工业中毒事故还应当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时间以值班电话记录为准。 建设工程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负责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人上报。 外市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至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七条区、县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接报事故后2小时内,报至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接报事故后立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八条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公安、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事故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地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九条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昼夜 值班和事故接报记录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及时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保护事故现场,实施救援工作,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 事故现场的拆除,应当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拆除事故现场或者清理、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和相关记录,或者使用拍照、摄像等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事故现场痕迹和物证。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事故发生单位: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员工或者其他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该生产经营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正式版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 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 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根据卫生部公布的《GBZ133-2002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我院影像与核医学科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医用放射性废物:系指在核医学工作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应根据废物的性状、体积以及所含核素的种类、半衰期、比活度选择相应的处理方法,使之不致在工作场所造成不必要的电离辐射危害,不致造成环境污染。 二、液体废物的管理

1. 放射性废液方法:核医学单位应具有废水专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放废水。污水池必须恰当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漏措施。而无废水池的单位,应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10个半衰期,排入下水道系统。如废液含长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作固体废物处理。标准:将废液的降至放射性浓度不超过1×104Bq/L的废闪烁液,或仅含有浓度不超过1×105Bq/L的3H或14 C的废闪烁液不按放射性废物处理。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的废液作非放射性废液处理,可排入下水道系统。

放射性废料的处理问题

放射性废料的处理问题 (一).实验类型:综合型 (二).实验类别:基础实验 (三).每组人数:1 (四).实验要求:选修 (五). 实验学时:3个学时 (三).实验目的:巩固和理解微分方程理论及其应用。 (四).预备知识:常微分方程理论和Mathematica 解方程的命令。 (五).【实验内容与要求】 美国原子能委员会以往处理浓缩放射性废料的方法,一直是把它们装入密封的圆桶里,然后扔到水深90多米的海底。生态学家和科学家们表示担心,怕圆桶下沉到海底时与海底碰撞而发生破裂,从而造成核污染。原子能委员会分辩说这是不可能的。为此工程师们进行了碰撞实验,发现当圆桶下沉到海底时的速度超过12.2 m/s ,圆桶与海底碰撞会发生破裂。为避免圆桶碰裂,需要计算圆桶沉到海底时的速度是多少?这时已 知圆桶重为239.46 kg ,体积为0.2058 m 3,海水密度为1035.71 kg/m 3。如 果圆桶下沉到海底时的速度小于12.2 m/s ,就说明这种方法是可靠的;否则就要禁止用这种方法来处理放射性废料。假设水的阻力与速度大小成正比,其正比例常数为0.6。 (1)根据问题建立数学模型。 (2)根据数学模型求解的结果,判断这种处理废料的方法是否合理? (六).实验解答 一、问题分析及建立模型 圆桶运动规律: f F G F --=合 (1) 22dt s d m dt dv m ma F ===合 (2)

其中mg G =,gV F ρ= dt ds k kv f == 由题设可得圆桶的位移和速度分别满足如下微分方程: ???? ?????===--==0)0(0)0(022s v dt ds dt ds k gV mg dt s d m t ρ (3) kv gV mg dt dv m --=ρ (4) 2、若2 2?? ? ??==dt ds k kv f ,类似上面,可得到这时圆桶的速度分别满足如下微分方程: 2kv gV mg dt dv m --=ρ 二、计算过程 1、由(1)(2)(3)(4)以及题设的初始数据,通过如下Mathematica 程序就可以求出圆筒的位移和速度的方程。

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

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部省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除预拌商品砼专业承包企业和砼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外,都必须依法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建筑工程在招投标时,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参与投标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 第四条对由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单位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外,还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发包。 第六条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理时,应当对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情况和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情况进行审查,凡没有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重新按有关规定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在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巡查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对同一企业三个以上(含三个)项目或同一项目二次以上(含二次)作出限期整改和责令停工处理的,应在作出最后一次处理的次日报告市建工局,市建工局在二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建管局。 第九条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立即向市建工局报告,提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的处理建议,市建工局接报调查确认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建管局。 第十条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的,工程所在地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基本情况、企业违法违规事实(包括询问笔录)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书面报告市建工局,市建工局接报调查确认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建管局。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公布的《GBZ133-2002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我院影像与核医学科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医用放射性废物:系指在核医学工作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应根据废物的性状、体积以及所含核素的种类、半衰期、比活度选择相应的处理方法,使之不致在工作场所造成不必要的电离辐射危害,不致造成环境污染。 二、液体废物的管理 1. 放射性废液方法:核医学单位应具有废水专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放废水。污水池必须恰当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漏措施。而无废水池的单位,应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10个半衰期,排入下水道系统。如废液含长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作固体废物处理。标准:将废液的降至放射性浓度不超过1×104Bq/L的废闪烁液,或仅含有浓度不超过1×105Bq/L的3H或14 C的废闪烁液不按放射性废物处理。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

”DIC(公众)的废液作非放射性废液处理,可排入下水道系统。 2. 注射过或服用过放射性药物的病人的排泄物必须为使用放射性药物病人提供有防护标志的专用厕所,对病人排泄物实施统一收集和管理。将其排泄物贮存10个半衰期后排入下水道系统。池内沉渣如难于排出,可进行酸化,促进排入下水道系统。注射或服用131I病人的排泄物处理,必须同时加入NaOH或10%KI溶液后密闭存放待处理。 三、固体废物的管理 1. 废物收集 (1) 按废物的可燃与不可燃、有无病原体毒性分开收集废物。 (2) 供收集废物的污物桶应具有外防护层和电离辐射标志。污物桶放置点应避开工作人员作业和经常走动的地方。 (3) 污物桶内应放置专用塑料袋直接收纳废物。装满后的废物袋及时转送贮存室。 2. 废物存放 (1) 贮存室建造结构应符合放射卫生防护要求,且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或安装通风设备,出入处设电离辐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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