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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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规范性文件

的公告

【标 签】

【颁布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12-01-12

【实施时间】2012-01-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1990﹞晋税地字第35号)有效期已满5年,但仍继续适用,现对上述税收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

文件的执行时间仍以原文件执行时间为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

1990年6月8日【1990】晋税地字第35号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

在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来,各地反映了一些具体政策问题,经全省地市税政科长会议研究讨论,明确如下:

一、关于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如何划分问题

按规定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安全区如何划分范围,可根据有关规定执行;但对在安全区范围内搞建筑设施等占用的安全区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煤炭企业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用地免征问题

企业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用地,只限于煤炭企业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厂区不能比照,但考虑到其他矿山企业情况类似,因此可比照煤炭企业执行。

三、建材行业取土用地征免税问题

为了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凡使用耕地取土生产的,应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砖瓦厂利用荒山、废弃土地取土进行生产的,以及取土后的废弃土地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其他建材行业的采石场、采石山用地和陶瓷行业、沙器、瓦器行业的取土场占地,也可比照生产砖瓦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收规范 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件 号】沪国税法[2010]32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时间】2010-08-24 【实施时间】2010-09-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现将《上海市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体现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规范本市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上

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统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原则)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 (二)坚持以人为本,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三)坚持权责统一,促进职能转变。 第五条 (制定主体) 税收规范性文件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制定。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不得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及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山西省政府令第66号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因下列情况造成土地破坏的,都必须依照《土地复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本办法进行复垦: (一)因挖土、控沙、采石、采矿直接破坏的土地; (二)因地下采掘采空引起或可能引起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工矿企业排放废弃物、废弃建筑物和城市垃圾场压占的土地; (四)废弃的水利工程用地、铁路用地、公路用地、宅基地及停办和迁移的企业用地;(五)工业排污造成严重污染不能耕种的土地; (六)因生产建设造成严重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土地; (七)其他生产建设造成破坏的土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其具体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审批建设项目中复垦设计方案和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监督实施;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需复垦的土地进行调查和登记;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破坏的土地进行鉴定;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复垦标准并组织复垦验收; (六)确定复垦后土地的权属; (七)负责土地复垦费用的管理及复垦工程安排。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协调。 第四条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经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自行复垦; (二)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复垦; (三)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复垦费,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复垦。第五条单位或个人自行复垦的,必须申报土地复垦设计方案,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审批权限报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复垦,应在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主持下,签订承包协议。 第六条采矿、发电等企业,不能自行复垦的,根据土地破坏的面积、程度以及复垦的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压占、挖损等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被破坏的土地除按本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外,还须按《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缴纳基本农田建设基金。未划入基本农田的土地,根据破坏的面积每667平方米征收1500元。 大型企业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征收;中型企业由所在的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企业者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征收。 土地复垦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统一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具体筹措、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土地管理局制定。 第七条土地复垦设计方案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报批: (一)大型企业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二)中型企业由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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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 题的通知 【标 签】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 【颁布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晋地税所发﹝1999﹞27号 【发文日期】1999-06-01 【实施时间】1999-04-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考虑到各地公务交通和通讯补贴标准及支出水平有较大差异。因此,对个人取得 的公务用车和通讯补贴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公务费用标准,由各地、 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并报省局,由省局请示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下发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9年4月9日 国税发[1999]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做出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 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 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

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 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 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 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 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 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 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 "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 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土地增值税情况计算方法详细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一、基本计算方法 (一)增值税税额:《条例》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 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增值税税额=增值额×增值税税率―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系数 (二)增值额:《条例》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 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增值额=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三)销售收入:《条例》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 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 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 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 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1、一般销售收入: (1)一般销售收入的概念: 《细则》第五条:条例所称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 济收益。 2、非直接销售收入及自用: 国税发[2006]187号。 (1)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 销售房地产。 按下列方法确认收入:A、按本企业同年在同地区销售同类房屋的平均价计算;B、按当地同年同类房屋平均销售价计算。 (2)将开发产品用于自用或出租:产权未转移,不征土地增值税,相应成 本费用税金不得扣除。 (四)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方法:(《条例》第六条) 扣除项目金额=土地款+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税金+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与计算

一、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题 1、万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某市区一家内资企业,公司于2010年1月-2013年2月开发“万丽家园”住宅项目,发生相关项目如下: (1)2010年1月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记载总价款17000万元,并规定2010年3月1日动工开发。由于公司资金短缺,于2011年5月才开始动工。因超过期限1年未进行开发建设,被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受让总价款10%的土地闲置费。(2)支付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间接开发费用合计2450万元。 (3)2012年3月该项目竣工验收,应支付建筑企业工程总价款315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当期实际支付价款为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存两年,建筑企业按照工程总价款开具了发票。 (4)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1200万元,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600万元,其中含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150万元,已取得相关凭证。 (5)2012年4月开始销售,可售总面积为45000m2,截止2012年8月底,销售面积为40500m 2,取得收入40500万元;尚余4500m2房屋未销售。 (6)2012年9月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就“万丽家园”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公司以该项目尚未销售完毕为由对此提出异议。 (7)2013年2月底,公司将剩余的4500m2房屋打包销售,收取价款432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①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4%;②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简要说明主管税务机关于2012年9月要求万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理由。 (2)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对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是否可以扣除? (3)计算2012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土地成本金额。 (4)计算2012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成本金额。 (5)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对公司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6)计算2012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费用。 (7)计算2012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8)计算2012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增值额。 (9)计算2012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10)计算2013年2月公司打包销售的4500m2房屋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 (11)计算2013年2月公司打包销售的4500m2房屋的土地增值税。 【解析】:(1)万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为:40500÷45000×100%=90%,超过了85%。所以,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由于土地商品的特殊性,土地闲置费是一种费用性质的支出,不能视为罚款性支出,是与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2012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土地成本金额=(17000+17000×4%)×90%=15912(万元)

山西人事考试网 2014年山西省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土地管理制度

2014公务员考试陆续开展,报考不同职位的考生都投入了同样的考试中,近几年来,公务员招录职位向基层倾斜政策明显,中公教育专家为了让报考基层职位的考生一举夺“公”,特别推出面向此类人群的系列主题范文,考生们在考前只看一眼也是极好的。 【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给予农民三个政策红包,也引起了社会对土地制度改革的热议。请根据你在土地问题上的思考,结合实际,自选角度,自拟题目,写一篇议论文。 要求:观点明确,论述深刻,条理清晰,语言流畅,字数1000—1200字。 【参考例文】 以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增发展红利 土地是决定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资源,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土地问题是现代化进程中一个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方向下,通过深化土地改革,管好用好土地,增加发展红利,是妥善解决土地问题的可行路径。 在我国不到世界10%的耕地上,承载着世界22%的人口。人均耕地面积不足1.4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且耕地后备资源也十分有限,60%以上的后备耕地资源分布在水源缺乏或水土流失、沙化、盐碱化严重的地区,挖潜难度巨大。面对人地矛盾愈加突出的现状,

我们既要考虑满足当代人的需要,也要为子孙后代留下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唯有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才能切实保护和利用好每一寸土地。为了保护和利用好稀缺的土地资源,我国已形成一系列的土地管理制度,但是,面对“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加快新农村建设和稳妥推进城镇化的新要求,现有的土地管理制度还存在着一些缺陷,例如农民土地承包权法律依据不足,农民对土地的基本权益缺乏有力保障,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仍不规范等问题。同时,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乱占滥用耕地、严重浪费土地的现象较为频繁。一方面,农民守着地却不能不能致富;另一方面,过度占地不仅危及土地资源安全线,也加剧了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 要真正切实地管好用好土地,最根本的解决措施还是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加快克服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使土地的效用得到最大发挥。具体来看,一是要进一步明晰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允许农民用土地承包权抵押交易,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转化为财产性收入。其中,要特别赋予农民宅基地以充分的排他性产权,允许宅基地的依法买卖和流转,让农民享有和城市居民对住宅处置同等的权利;二是要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建设,从严控制非农建设用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要按照“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的要求,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三是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制度。要认真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对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要坚持集体土地“与国

税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 编辑本段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并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 第六条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县以下税务机关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制定规则

房地产公司的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

房地产公司的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串累进税率,计算起来比较麻烦,特别是房地产企业,计算尤为复杂。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着手,才能更好的把握其计算。 一、把握两个概念(1)增值额,即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 着物取得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之间的差额。(2)扣除项目金额,即税法规定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额中减除项目的金额,它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其他扣除项目等。 二、掌握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5%;(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数为15%;(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数为35%。 三、确定应税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其中货币收入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而收取的价款。实物收入是转让房地产

取得的各种实物形态的估价收入。其他收入是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无形资产或非专利技术等的评估收入。 四、确定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支付地价款和有关登 记、过户手续费;(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3)房地产开发费用,主要包括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其中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能铵转移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按利息加上上述第(1)和(2)项合计的5%以内计算扣除,否则按上述第(1)和(2)项合计的10%以内计算扣除;(4)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支出。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5)其他扣除项目。这条主要是针对房地产企业规定的,对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可以按20%计算扣除。这条规定对于房地产开 发企业特别重要,计算时千万不能遗漏。 五、计算方法 首先确定增值额与扣除项目合计的比例,看其结果介于 税率中哪一个层次,然后运用公式“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 额X税率—扣除项目金额X速算扣除数”进行计算。 举例如下:某房地产公司开发100 栋花园别墅,其中80 栋出售,10 栋出租,10 栋待售。每栋地价14.8 万元,登记、过户手续费0.2 万元,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迂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程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2010年7月27日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程》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分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区县局、分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市局制定。 市、区两级地方税务局的内设机构、稽查局以及税务所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原文转发其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内部工作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和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特定事项作出的批复等文件,按照有关公文处理办法执行,不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五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六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税收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税务行政相对人的义务,不得限制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山西宅基地管理办法

山西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农民盖房子专用的土地,那么大家了解过山西宅基地管理办法吗?以下是分享的山西宅基地管理办法,欢迎大家阅读! 山西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是具有一定的权限的,在我国主要是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享受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它是为了满足农村居民的住房要求,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 通过申请之后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宗旨是正确实施《土地管理法》,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方针,坚决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切实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三条《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第四条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征用、使用、划拔土地的审批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一切土地的管理,包括全民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以外的荒山、荒地、林地、草原、水域、滩涂等; 四、依法征用给机关、部队及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第七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自留地、自留山和村镇内宅基地、空闲地属于集体所有。 乡(镇)、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任何人不得以历史上颁发的房窑土地证及其他契约、

土地增值税计算实例

土地增值税计算实例 土地增值税超率累进税率表 例一: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一幢写字楼,收入总额为10000万元。开发该写字楼有关支出为:支付地价款及各种费用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30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500万元(可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但其中有50万元属加罚的利息;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税费共计为555万元;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5%。试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答:(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及有关费用为10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为30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500-50+(1000+3000)×5%=650(万元) (4)允许扣除的税费为555万元 (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加计扣除20% 允许扣除额=(1000+3000)×20%=800(万元) (6)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1000+3000+650+555+800=6005(万元) (7)增值额=10000-6005=3995(万元) (8)增值率=3995÷6005×100%=66.53% (9)应纳税额=3395×40%-6005×5%=1297.75(万元) 例二:

某房地产公司开发100栋花园别墅,其中80栋出售,10栋出租,10栋待售。每栋地价14.8万元,登记、过户手续费0.2万元,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迂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合计50万元,贷款支付利息0.5万元(能提供银行证明)。 每栋售价180万元,营业税率5%,城建税税率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问该公司应缴纳多少土地增值税? 计算过程如下: 转让收入:180×80=14400(万元)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合计: (14.8+0.2+50)×80=5200(万元) 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 0.5×80+5200×5%=300(万元) 转让税金支出: 14400×5%×(1+5%+3%)=777.6(万元) 加计扣除金额: 5200×20%=1040(万元) 扣除项目合计: 5200+300+777.6+1040=7317.6(万元) 增值额=14400-7317.6=7082.4(万元)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比率=7082.4/7317.6×100%=96.79% 应纳增值税税额=7082.4×40%-7317.6×5%=2467.08(万元) 六、会计处理

山西省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2-04-23 | 来源: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实施的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及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 (二) 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 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大力推进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 (四) 因地制宜、先易后难; (五) 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六) 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七) 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项目应向省内的粮食主产区倾斜,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向重大工程规划区内倾斜; (八) 项目实施后, 项目区内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除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外,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 (九) 项目管理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是全省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定、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对项目管理实施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委托省级土地整理专门机构负责。 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申报、监督管理和项目实施方案的核准等工作;负责投资额度在1500万元以下项目的立项审查、可研论证和竣工验收,并将结果上报省厅核定备案。 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申报和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报告,及项目竣工后的自验和移交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申报,并按本办法要求逐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doc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 知 发文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号:晋地税所发[1998]65号 发布日期:1998-12-3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是纳入我省地方税务机关管理,鉴定为甲类企业或乙类企业的,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条例》、《细则》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在税定的申报期内自行进行税收调整,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主动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也可根据需要自愿委

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三、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遇到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要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四、实行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汇算的,由纳税人与代理机构签定代理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无论纳税人自行申报或委托代理机构申报,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所附送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任。由于代理机构的原因造成申报不实而使纳税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由纳税人依据与代理机构签定的协议或合同内容追究代理人的责任。 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税务机关要做好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年检工作、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审工作。对不据实申报纳税或发现有偷税行为的纳税人,可调整为乙类或丙类;对鉴定为乙类或丙类的纳税人,积极改进财务管理,依法申报纳税,达到甲类标准的,可鉴定为甲类企业。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2016修订版)[1]

附件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

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纳税人,在立项后及每次转让时填报。 2.凡从事新建房及配套设施开发的纳税人,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本表所列内

容。 3.本表栏目的内容如果没有,可以空置不填。 4.纳税人在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时,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等有关资料。 5.本表一式三份,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两份由地方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税款所属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每次转让时填报,也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汇总填报。 2.凡从事新建房及配套设施开发的纳税人,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本表所列内容。 3.本表栏目的内容如果没有,可以空置不填。 4.纳税人在填报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表时,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等有关资料。 5.项目编号是在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赋予的编号,此编号会跟随项目的预征清算全过程。 6.表第1列“房产类型子目”是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预征率类型,每一个子目唯一对应一个房产类型。 7.表第3栏“货币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货币形态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8.表第4栏“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9.表第5栏“视同销售收入”,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不含增值税。 10.本表一式两份,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一份由地方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纳税人。 5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交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和会计处理0001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交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和会 计处理 1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 016年第70号):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 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 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2、预交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根据上述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 1、一般计税方法下: 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 1 + 11% *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2、简易计税方法下: 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5% *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 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女口: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A项目(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2017年7月销 售普通住宅预收房款1110万元,根据当地的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2%则: 1、正常情况下,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不含增值税收入=1110/(1 + 11%)=1000万元 预交土地增值税税款=不含增值税收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1000*2%=20万元。 2、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 应预交的增值税税款=1110/(1 + 11%)*3%==30万元

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55号 成文日期:2010-06-01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格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法》的公 告 现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表格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印章)

年月日 ×××办法 (办法的内容)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0年5月31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现对×××问题公告如下: ××××××××××××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表格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印章) 年月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0年5月31日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为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将贯彻落实《办法》列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要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不断推进依法行政。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各级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手段,是基层税务机关执法的重要依据,在税收执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改进和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机制,有利于减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随意性,实现税收执法依据的规范、统一。为贯彻落实《纲要》,提高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总局于2005年制定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并于2006年3月1日开始施行。在总结国税发[2005]201号文件试行经验的基础上,总局以规章形式制定出台了《办法》。 制定实施《办法》,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纲要》的重要举措,对加强和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改进税收执法,防范执法风险,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税务机关当前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列上议事日程,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全面提升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要深刻认识到,贯彻落实《办法》是一项全局性工作,领导干部以及办公室、政策法规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都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学习,精心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收到实效。要创造条件,支持政策法规部门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和清理等工作,尤其要确保人员配置能够适应相关工作需要。 二、加强培训,全面掌握《办法》的立法意图和主要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培训工作,使广大税务干部能够全面掌握和准确理解《办法》的制定背景、立法意图以及《办法》确立的基本规则、主要程序和技术规范等内容,从源头上提高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审核质量。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开展培训和辅导工作,总局正在组织编写《〈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条文释义》(以下简称《释义》),并将于5月中下旬下发各地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办法》规定,结合《释义》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培训和辅导工作。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发挥表率作用;办公室、政策

税收-土地增值税

第八章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概述 1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与征税对象2土地增值税税额计算3土地增值税税款缴纳 4

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述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u 有利于正确处理政府与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利益 关系,实现地利共享 u 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遏制投机行为u 有利于控制地价,保持经济稳定 概念 作用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一、纳税人认定 u 单位是指企业、 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u 个人是指个体经 营者和其他个人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为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的行为 二、征税对象确定 u 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 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u 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 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标准的行为所得才能征收土地增值税:u 国有标准,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必须为国家所有 u 产权转让标准,指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产权必须发生转让u 取得收入标准,指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行为必须取得转让收入

案例分析8 -1 请分析下列行为是否应征土地增值税:(1)政府出让国 有土地使用权;(2)房地产赠与和继承;(3)房地产 出租;(4)房地产用于抵押;(5)房地产评估增值。(1)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 (2)纳税人将房地产赠与他人和继承,不是一种有偿转让,不征土地增值税 (3)纳税人出租房地产,不征土地增值税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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