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际比较基础上对我国开征房产税问题初探

最新国际比较基础上对我国开征房产税问题初探
最新国际比较基础上对我国开征房产税问题初探

国际比较基础上对我国开征房产税问题初

国际比较基础上对我国开征房产税问题

初探

(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摘要:随着2011年1月28日《重庆市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相继出台。房产税的试点征收终于浮出水面。本文从国际比较的视角出发,着重讨论将房产税推广全国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房产税;国际比较;评估;第一居所

一、房地产及房地产税制概念的界定

(一)房地产的概念界定

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统称也称不动产房地产包含土地和土地的附着物,是土地和土地永久性建筑物及其衍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总和。也就是说,所谓房产,是指有墙面和立体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活、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贮藏物资的场所(2009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第九章第一节)。它体现了房屋主体的所有权关系和使用权价值。地产指在一定的土地所有制关系下作为财产的土地。简单地说,就是土

地财产,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权属关系。地产包含地面及其上下空间,地产与土地的根本区别也就是有无权属关系。

(二)房地产税制概念界定

房地产税制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即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收都属于房地产税。在我国包括房地产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即房地产类财产税。因此房地产税制,并非严谨的税收经济学概念,它仅是从行业角度出发的税收体系。故而,国家为了针对房地产经济活动而专门制定了房地产税制,即由若干种税种共同构成的经济调节体系。房地产税制作为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规范房地产经济行为的重要的经济杠杆,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房地产税制国际比较

(一)房产税国际征收情况综述

房地产税收在目前来看是世界各国普遍都在征收的一种税。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税收制度中都会涉及到房地产税,甚至在其税收收入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其具体的征税方式归纳出有四种类型:第一,将房地产与其他财产划归在一起,针对纳税人在某一时点的所有财产(即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综合征收,征收此类税的国家有瑞士、美国、瑞典、德国、丹麦、荷兰等;第二:只将土地和房产合并课征房地产税,对于其他的固定资产则不征税,征收此

类税的国家和地区有泰国、波兰、香港、墨西哥等:第三,是将房产与土地分开单项征税,如澳大利亚的地价税、日本的土地保有税等;第四,将房屋、土地和有关建筑物、车船及其他固定资产综合在一起征收不动产税,按此类型征税的国家有印度、新加坡、日本、巴西等。下面分别美国、日本二个国家的房产税情况。

(二)美国:支持社会福利

在美国,对房地产占有、处置、收益等环节征收的各类税项总称为房产税,一般通称的房产税是指对方差本身征收的税收,美国大部分地区都征收房产税,收税主体是县、市政府和学区,州和联邦政府都不征收房产税。一般来说,县税和城市税比较接近,而学区税是前两者的五倍。

目前美国大部分地区的税率水平保持在0.8%至3%之间,并以1.5%左右居多。在美国,征收收房产税的目的主要是维持地方政府的开支,完善公共设施和福利。由于这些活动和民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并且向民众开放监督,因此民众纳税的意愿十分积极。

(三)日本:兼顾社会公平

在日本,房子和土地都是可以出售的。也就是说,房子买了那就不仅意味着拥有房产本身,同时还意味着获得相应的土地所有权。就算买公寓楼,开发商也会依照单户面积占整栋楼房总面积的比例分摊整栋楼占有的土地。由此可见,在日本,房产税不仅涉及房子,而且涉及土地。

(四)国外征收房产税经验归纳

1、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房产税收由于具有税源稳定、容易进行管理的特点,在地方税收体系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2、坚持“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在课税范围方面,按“开源节流”的思想做到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即将非盈利机构的不动产列为免税项目,而其他无论是营业用房还是非营业用房都征收单一房产税。同时将主体税种的税率设置一般比较低,从而使税收总体负担水平也比较低。

3、以房产的评估价值为征税依据。现在大多数国家按照房屋当前评估的实际价值来计税,学者普遍认为这是比较公正客观的。

4、侧重在房产的保有环节征税。国际通行做法是侧重在房产的保有环节征税,避免在房产的流动环节征收过多的税费。

三、房产税推广至全国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完善价格评估制度

目前我国不动产价值评估处于体系未建立、市场不规范、配套不完善阶段,因此在目前情况对于下不动产税德征收没有较好的技术基础。当前最常用的技术思路主要有以下两种:1、将土地基准地价做为基础然后再加地上物的折余价值;2、直接以公开市场上可获取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作为课税价值基础。同时还可以引入加拿大等国家的CAMA(计算机辅助批量评估技术)技术,来降低评估成本,

提高税基的评估效率,同时也增加税基评估的透明度,可以大大减少

人为因素的干扰。

(二)引入“第一居所”概念

第一居所是指纳税人最主要居住、生活的住所,是国外财

产税制和所得税制中经常使用的概念。在我国房地产税制中引入第

一居所概念的目的是,对于第一居所德房产给予低税率,然而其他居

所适用较高税率,从而有利打击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以保证房地产

流通市场的稳健发展。

(三)健全和完善房地产税课税的配套制度与政策

第一,完善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第二,是在税务部门内

部建立评税机构并培训专职评税人员,以加大房地产税收征管和稽查的力度。第三,着手理顺城市土地和房屋管理体制,力求改变目前多头管理的积弊,建立“精简、高效、权威、统一”的房地产管理体制,从而为房地产税收的课征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完善信息共享机制,降低征税成本

由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很广,这必然会给纳税申报、征

收、稽查等工作带来一些的困难。首先在申报环节对于纳税人身份

的鉴定,应税房屋的评估及税收优惠减免情况的认定,需要税务机

关掌握精确地房产资料和户籍信息。因此房地产管理局和地税系统

要实现信息共享。另外鉴于房产税征收工作的重复性和相对稳定

性,在纳税人第一次完成申报以后就可以每年按时在指定的银行完

成房产税的缴纳,或者直接由银行代扣代缴纳税人的应交税费。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地税局的征税成本。

(五)确定适当的免税面积

既然房产税是以家庭为单位来申报,那么就应该考虑到住房的集群效应,即有很多可以共用的空间,例如:厨房、卫生间、客厅等空间,一个和两个人居住所需要的面积并没有太多的变化。

(六)对于特殊住房的处理

这里所指的特殊住房是即可作为商用,又可作为居民住房的房产。对于这类房产应该如何设计征收房产税了?笔者认为对于该类的房产并没有必要特殊设计税收制度。因为一般的写字楼是不适宜正常居住的,所以这类房产本就不在居住免税的优惠之列,本就应该按照税法规定从租或者从价征收房产税。而如果是在家里办公的化,正符合国家所提倡的节能环保,同时和国家鼓励创业及就业政策所相吻合,是值得引导和鼓励的。故没有必要多征税收。

结束语:国家开征房产税的目的本是为了抑制房价的过快增长,为的是打击房地产市场的投机和泡沫。但是依国际经验来看,房地产税的收入作为地方政府主要的收入,其用途也多是用于公立教育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而我国的房产税收入主要是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出。此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平抑房价。重庆、上海试点以后,房产税的全国征收已经指日可待了。

参考文献:

关于我国房地产税收问题的若干思考

一、引言 在完善地方税体系和提高直接税比重的双重背景下,对居民住房开征房地产税的改革提上了日程。从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到2010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再到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的“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兼具地方税和直接税特点的房地产税备受关注。 近年来,我国房价迅速上涨,房地产税改革也被赋予稳定房价的期待。2011年1月,上海、重庆两市试点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2018年房地产税立法已写入五年立法规划。由此可见,决策层对房地产税调控房价仍寄予厚望,而理论界则对房地产税调控房价的效果争议不断。彭加亮等(2015)对上海市房价走势进行分析,认为虽然短期内房地产税对房价的抑制作用较小,但其抑制作用将逐年增强。而王家庭等(2014)认为,房地产市场调控仅依赖房地产税政策将存在较大的局限性,需结合其他手段综合调控。白文周等(2016)则认为房地产税对高价房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作为不动产税,其税收功能是否应该包括控制房价仍需进一步思考。本文聚焦于我国个人住房的房地产税改革(下文提到的房地产税均特指针对城镇个人住房征收的房地产税),从目前尚存争议的话题入手,以房地产税的税收收入归属、房地产相关税收与房价的关系、房地产税的税制设计等问题为导向,尝试为我国的房地产税改革提供一些辩证思考。 二、房地产税收入归属:国际经验与我国的选择 从世界各国房地产税的理论研究与具体实践看,房地产税构成了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如优质的教育、便利的交通)与房产价值有联系,故而许多经济学家认为,房地产税适合作为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例如,Richard Almy(2001)梳理欧洲的房产税体系,发现欧洲国家的房产税大多归于地方政府。Enid Slack et al.(2014)也指出,由于税基的不可转移性,房产税多由地方政府征收,以用于提供教育、交通等公共服务。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种已达成共识,然而我国的地方政府包括省、市、县、乡四个层级,房地产税收入具体应归属于哪一级政府,还需进一步明确。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各国的政府治理体系不尽相同,英文语境下的“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与我国的地方政府差异颇大。以美国为例,分为联邦政府(federal

房地产税开征已具备技术条件【释疑房产税系列评论之七】

房地产税开征已具备技术条件【释疑房产税系列评论之七... 2011-03-16 20:01:39 来自: 北大-林肯中心(北大-林肯城市与土地研究中心) 标题:房地产税开征已具备技术条件【释疑房产税系列评论之七】 【释疑房产税系列评论之七】 作者:满燕云原载《第一财经日报》2011-2-21 关于房地产税何时开征的讨论已经由来已久。与其他税种不同,房地产税在征收管理上需要更多的评估技术、数据等作为基础。那么房地产税开征需要哪些条件呢? 首先,房地产税作为政府的税收,需要有法律作为保证。凡有财产税的国家,都有一系列的法律保证财产税的顺利实施。在香港,差饷的主要法律为《差饷条例》,其中对差饷的缴纳人、征收范围、评估方法、缴纳方法、罚则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差饷豁免条例》则对税收豁免进行了规定。在加拿大BC省,《评估法案》中对财产税的评估对象、评估方法、税收清单、上诉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评估机构法案》则对评估机构的设置、职能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法律为房地产税的设立与评估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保障,而目前中国还没有房地产税相关法律出台,尤其是“房地产税评估法”还没有出台,因此在法律方面,中国还不具备开征条件。 第二,房地产税的评估与征管需要大量数据作为基础。在前面的文章中已经提到,房地产税需要包括税收、土地、房屋等多个政府部门协调配合,实现政府数据的共享。根据北大—林肯研究中心2010年房地产税示范项目研究,中国房地产税相关数据已经基本具备。尤其是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建立了土地数据库、房产数据库等,可以说数据方面已经基本具备了开征房地产税的条件。 第三,房地产税的开征需要批量评估技术和批量评估系统技术的支持。房地产税评估需要在短时间内对大量不动产进行统一、准确的评估,因此需要批量评估技术和系统作为技术支持。这一方面,经过7年房地产税的试点,各省至少一个城市建立了计算机辅助批量评估系统(CAMA系统)。因此,在评估技术和评估系统方面,中国基本具备了开征的条件。 综上所述,中国房地产税在技术层面上已经基本具备了开征条件,尤其是使用收益法对商业房地产进行的评估。目前缺少的是法律和政策层面对房地产税的推动。 深圳、杭州走在前面

试论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

试论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 论文摘要:对房地产的开发、保有、使用和转让等活动课税构成了房地产税制的主要内容。目前,我国房地产税制涉及的相关税种达12个,但一方面显得纷繁复杂,有重复征税之嫌;另一方面又存在与房地产经济发展不协调,与国际惯例不接轨,弱化税收宏观调控功能等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现有房地产税收制度,促进我国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将成为我国下一轮税制改革必须正视的问题。因此本人认为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耍,亟待改革。本文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税制的设想,同时进一步完善有关房地产税收配套制度和政策等主张。 关键词:房地产制度改革完善 一、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的建立及发展 (一)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的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在全国统一的新的税收制度建立以前,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经济稳定,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老解放区的人民政府暂时可以继续按照自己制定的税法征税,来不及制定新税法的新解放区则可经暂时沿用原国民党政府实行过的一些可以利用的税法征税,其中包括不同名目的房产税、土地税和房地产有关的一些税收,如契税、印花税、所得税。在1949年11月底至12月初召开的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确定了统一全国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的大政方针和拟出台的主要税法的基本方案,确定全国范围适用的税收为14种,其中涉及房地产的税种有房产税、地产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和遗产税。上述内容截入了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此外,各地普遍征收契税。遗产税始终没有立法开征。 (二)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的发展 20世纪50年代中期,我国实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绝大部分房地产属丁?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买卖和转让被禁止,房屋产权变动的征税范围也日益缩小,房屋的出租也被严格限制,因而房地产市场和相关的税收制度在以后的近30年时间内几乎名存实亡。党的i■?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房地产税收制度也逐步衽了改革,20世纪80 年代初恢复了征收契税;80年代后期开征了耕地占用税;90年代前期开征了土地增值税,其他相关税种也实行了改革。 (三)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现状 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形成一套专门的房地产税制,现行税制中,涉及到房地产的税收主要有12种,即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有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我们把这些税种单列出来,按照征税环节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四类:即房地产开发环节征收的税收、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税收、房地产转让环节征收的税收、房地产出租环节征收的税收。二、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房地产相税费多,“费挤税”问题较突出。 “费挤税”问题的存在是房地产税收制度安排欠合理和投资环境不稳定的表现。

当今中国应该征收房产税(1)

当今中国应该征收房产税 谢谢主席,谢谢对方辩友。开宗明义,概念先行。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而非土地。判断应该不应该要从一个问题产生的背景而非其后果来看(后果受多种现实性因素影响,有其难预见性)。我方判断是否应该征收房产税的标准是是否有利于我国房产经济的健康发展。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征收房产税,基于以下几点问题的考虑。 第一,中国房地产业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迅速发展,近年来更是出现畸形发展的局面。近几年我国房地产领域出现大量投机投资行为,部分投机者利用转卖房屋的巨额差价谋取暴利,导致房价一高再高,造成房地产泡沫经济严重,并加剧房产经济局势的不稳定。其次,投机投资者一人持有多套房产,导致住房空置增加,这无疑是对我国稀缺土地资源(我国人多地少)的一种浪费。 第二,根据2010年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国家竞争力报告》显示,中国近20年的经济增长并非通过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来获得,而是消耗资源和扩大投资,尤其是房地产业膨胀发展的结果。国际上公认房地产业所占GDP的比重超过8%就会有泡沫经济产生。但以09年为例,我国房地产业所占GDP的比重已经达到18%,这大大超出了警戒线范围,其数值还有逐年上升的趋势。由此可见,我国产业结构病态发展的局势亟待解决。 房产税是当前社会条件下解决此类问题的不二之选。 第一,房产税可挤压房产泡沫,改善房产市场的供求情况。房产作为一种消费品,其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而税收是调节生产与分配的重要经济手段,通过征收房产税使囤积商品房者受到沉重的税收负担,促使投机者将部分房产转让。这就增加了房产市场的供给,缓解了当今中国房地产业供给不足的现状,有利于促进供需平衡,从而抑制房价虚高。由此可见,房产税对抑制房产投机,挤压房产泡沫有着极大的意义。同时,这也更精细更人性的保证了刚需购房人群的利益,提高了房屋的使用效益。 第二,房产税的实行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房产税的征收使投资性住房持有成本上升,投资回收期延长,投资的风险加大。当预期的收益率因房产税的征收逐渐向成本靠近时,大量的投资性企业就会退场房地产市场的角逐,减少投资性需求,从而改变我国经济主要由投资拉动而非消费带动的局面,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 第三,征收房产税可以促进土地财政向税收财政的转换。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热衷于卖地,通过土地财政维持公共服务。但从长远看,随着我国可供开发的房地产的减少,房屋保有量的增多,以房产税替代土地财政是大势所趋。这样看来,房产税的实施不但可以为地方政府提供一项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还可以推进税制改革,优化税收结构。 所以我方坚持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征收房产税。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的分析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的分析 在实际工作中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人员,在判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时,经常有模糊概念,为了便于统一掌握,就相关文件综合分析,谈谈个人观点。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 (一)早在1986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九条: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

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该文件第二条第4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被财税[2006]186号文件废止。)。 (三)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是这样规定的: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综合分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 上述四个文件都是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相关规定,为了方便掌握,现就可能发生的业务列项解析如下: 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2、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自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条例内容 编辑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2]

房产税实施的利弊分析

房产税实施的利弊分析

天津财经大学 房产税实施的利弊分析

内容摘要 近些年以来,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的发展,房屋产权的价格在不断的上涨,关于住房的问题也成为一个人们逐渐开始关注的热点问题。因此,我国政府也在尽其最大努力采取各种措施来调控房地产市场,但是效果都不是太理想。我国是典型的一个地区发展不平衡、整体经济实力还不够强的发展中国家,面对我国国内房地产市场仍然存在的投资规模过大等等各种各样的问题,若要完善房产税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而巨大的工程。本文首先对现在房地产的实施的现状进行研究,进而发现了房地产实施存在的各种问题,如:房产税税制的不完善、征收范围等。为此,本文在深入认识房产税的本质后,概括了房产税实施的利处与弊端。从而,在阅读大量文献以及实地调查研究后,本文在完善我国房产税的建议上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房产税;完善;征收意义;房产税制度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real estate prices constantly rising, the housing problem has become a hot issue of concern. To this end, our government also do its utmost to take various measures to regulate the real estate market right right, but the results are not ideal. Our country is developing a regional development imbalances, overall economic strength is not strong enough in the face of large-scale investment in domestic real estate market and other problems exist, to improve the property tax system is a very important project. Firstly, the status of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al estate research now, and then found a variety of problems exist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al estate, such as: property tax system is imperfect, the collection range. In this paper, an in-depth understanding of the nature of the property tax, summarizes the benefits and drawbacks of the property tax implementation. Thus, in reading a lot of literature and field research, the paper presents some of his views on improving our property tax proposal. Key words: Housing Property Tax; Perfect;the meaning of impose; Property Tax system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国发[1986]90号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注1)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注1: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8年3月3日,财税[2008]24号)

房地产税含义

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 [1]房地产税收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即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收都属于房地产税收,在我国包括房地产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外国一些发达国家的房地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的70%以上,而我国仅在8%左右。 可见,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房地产业税费负担过重,且房地产税制设计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流通环节税费过多,2税种繁杂,重复征税,3征税范围过窄,4计税依据不合理,5内外有别的两套税制,导致房地产市场上的不公平竞争。 中国房地产业税种一览 中国的房地产业直接以房地产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共六种,分别是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屋计税价值或房产的出租收入。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契税:以转移土地、房屋使用权的行为为征税对象。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很多人说征收房产税,就涨房租,我觉得可笑 上海房子多如牛毛,空置率奇高,很多房子连租都租不出去。你就加个1千元钱,一年1 万2,可是你撑得了初一撑不到15,只要房价大跌个百分之50,你一年涨个一万又能怎么样。危害不了社会。我想说的是你那房子大幅贬值,你拿在手上还有意义吗?逼走了租客大量离开上海,你那房子还想租给谁呢。还有很多好人生在福中不知福,憎恨“穷人”来到上海,我想说没有那些勤劳的“穷人”来接你的高房价,你能吃香喝辣的吗?你买房子投资还不就是为了卖给可怜的“穷人”吗?现在的高房价你们自称“有房子的富人”有几个能买得起呢?我只想说,你们只是运气好而已,比哪些“没有房的”早出生几年而已,不要把自己看成是巴非特,中国没有巴非特,只有象寄生虫一样的炒房客 上海将率先出台房产税:起征点人均70平米 2010年06月01日 08:18 经济参考报【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36条起征点人均70平方米税率6‰ 一石激起千层浪。

房地产十二五筹划将加速出台或明确开征房产税.doc

房地产十二五规划将加速出台或明确开 征房产税 房地产十二五规划拟开征房产税支柱地位动摇 《全国房地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编制正在加快推进。 本报记者获悉,就在国务院督查地方楼市调控的同时,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做好十二五住房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紧锣密鼓地推进住房顶层设计。与此同时,有关房产税试点的改革步伐也在加快推进。 记者调查发现,黑龙江省住建厅已于8月14日召开了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工作座谈会,传达了《通知》的精神。《通知》是编制房地产业十二五规划的一个指引。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钟庭军说。 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是否坚持支柱产业的定位、开征持有环节税、稳定政策预期等诸多敏感问题,都会在房地产十二五规划中有所体现。也许正是有这么多敏感的难题,才导致规划至今未果。曾提出二次房改的地产专家李明说,该规划稿在去年就已经成型。 国家已把楼市调控的长效机制提上日程,包括研究探讨房产税开征、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将成为未来楼市调控的长期性政策。钟庭军说,这些都可能成为房地产十二五规划的要义。 明确开征房产税 中房协参与撰写的房地产十二五规划初稿,已上报至机关(住建部)。8月23日,曾参与制订房地产十二五规划初稿的原建设部体改司官员、中房协副会长朱中一告诉本报记者,

该初稿正在等待各方的意见反馈。据悉,该稿已抄送发改委、国土部、财政部等相关部委,这些部门也要参与制定各自相关的部分内容。 朱中一告诉本报记者,对于业界广为关心的房产税问题,房地产十二五规划中明确写道:赞同开征房产持有环节税。这也符合国家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要求,即有必要研究推进房产税改革。他说。 朱中一强调,开征房产税有一个前提,就是不要给大多数老百姓增加压力,此外设定合理的税收范围也很重要。朱中一认为,房产税的开征还鼓励持有多套房产的人, 把多余的房子吐出来,让房地产市场活起来。 在采访中,专家们普遍认为,在房地产业十二五规划中一定会体现出短期看信贷,中期看土地,长期看结构的房地产调控思路。 除金融和土地两大房地产核心环节外,财税政策也非常重要。8月23日,中国房地产经济研究院院长谢逸枫说,投机疯长、炒房猖獗和房价飙升,这都是住房结构不合理的表现,开征房产持有环节的税收可以缓解矛盾。支持开征房产税,规划很明确。 支柱产业被动摇 记者获悉,在整个规划的起草过程中,这份规划中敏感的内容还包括,是否一如既往地沿用房地产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表述。尽管是个名分,但现在却变得异常敏感。中原地产总监张大伟说。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参与房地产业十二五规划制定的专家们倾向于承认房地产拉动国民经济的作用,但提出对支柱重

我国房产税的开征的思考

我国房产税的开征的思考 房产税是许多国家地方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我国自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主体税种一直缺失,使得地方政府依赖土地出让金收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土地财政”。要改变这种不具有可持续的“土地财政”现象,改革房产税是大势所趋。从近几年中央有关房产税的表述以及“十二五”规划可以看出,房产税的试点和开征,其主旨不是为降房价或楼市调控,而是国家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整财政税收结构方面的一项有力的制度措施。 关键词:房产税;改革方向;改进措施

目录 一、引言 (3) 二、房产税开征的理论依据 (4) (一)房产税有助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辅助地方政府完成地方财政转型 (4) (二)房产税是改善民生,缩短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段 (4) (三)房产税是抑制炒作,稳定房地产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调控手段 (5) 三、我国房产税现状及问题 (5) (一)我国房产税的实施现状 (5) (二)当前我国房产税税制存在的问题 (6) 1.征税范围过窄 (6) 2.计税依据不统一 (6) 3.税率不合理 (6) 4.纳税单位(个人)对房产税纳税意识淡薄,偷逃税手段花样多 (7) 四、国外房产税经验借鉴 (7) (一)国外房产税的基本制度和征管手段 (7) 1.美国:支持社会福利 (7) 2.韩国:应对房地产泡沫 (7) 3.日本:兼顾社会公平 (8) (二)我国可吸取的经验 (8) 五、我国房产税的改革和完善 (8) (一)拓宽征税范围 (8) (二)合并计税依据 (8) (三)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9) (四)规范征收管理制度 (9) 1.优化协作管税机制,实现规范化管理 (9) 2.配套改革 (10) 3.合理调整计税依据,确立根据房产评估价值计征的制度框架 (10) 4.规范房产税税收收入用途 (10) 参考文献 (10)

我国房产税的现状及政策

我国房产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房产税是调节房地产各方利益博弈的重要手段,同时也在国民经济和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我国房产税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从机制上探寻我国现行房产税存在的问题,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这对于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扩大内需,积累,建设资金,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房产税对策税收立法行政法规 一、房产税及其实施目的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属财产税,主要对保有的房产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是1986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条例》规定,对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每年征收房产税。对于房产税,美国和西方大多数经济市场成熟的国家都早已征收,在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亚洲的日本、韩国、越南以及中国香港也都已经开征,虽然各个国家对房产税的名称不尽相同,但其性质确是大同小异的。在我国,房产税并非一个新的税种,1950年,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房产税列为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1986年10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房产税只针对经营性用房征税,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目的是要建立公平的社会财富分配机制与有效率的土地资源配置机制。它的意义首先是公平分配,实现“均占地价、地租共享”;二是资源的有效配置,一个人能够住在什么地方,主要取决于他在占有土地之外的财富创造能力。在房产税的作用下,中等收入者自能凭自身收入住上中等房(购买和租住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区别),政府只需救济孤寡废疾和一线城市必须的一部分低收入者,甄别成本低。 二、我国房产税的现状 房产税属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分析,房产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来源中的重要一项,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中占有很大比例。我国情况恰恰与之相反,各地方税种收入占税收收入比重都很低,房产税税收意识都比较薄弱,政策也相对混乱,往往过于注重税收计划,轻视税源管理。目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制度发展和经济提升逐步改变了收益分配方式、资金分配、结构产出结构以及社会财富分配方式。这种巨变实际上向我国的现行税制提出了威胁和挑战。由于现行我国房产税采取“内外有别,两套税制”并存的税制,导致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背景下收费主体与收费行为的非均等化程度较高,特殊利益集团搞出了越来越多的超国民待遇,而另外一些处于明显无地位的状况,受到贬低和歧视。这种不合理的构建原则有

对我国房产税改革的思考与建议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f8968381.html, 对我国房产税改革的思考与建议 作者:何嘉琦 来源:《经济师》2014年第04期 摘要:2011年1月,上海市和重庆市作为试点城市率先开始房产税改革,开始对部分居民征收住房房产税。房产税对于抑制房价、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健全地方税制体系、调节地方政府收入结构均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它目前的改革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从税制角度看,税制难以真实反映收入水平,计税依据也尚欠合理;从操作角度看,征税系统不完善,缺乏相应的房地产估价人才;从目标角度看,难以很快实现降低房价的预期。文章阐述了以上问题,并提出了扩大征税对象、完善征管系统、改良计税依据、培养估价人才、引导资本流向等五方面建议。 关键词:房产税改革房价土地财政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4-121-02 2013年2月20日,温家宝同志研究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会议确定了五项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即“新”国五条。其中第二条“坚决抑制投机性购房”措施中明确了细则:“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经验,加快推进扩大试点工作。”这表明,继上海、重庆之后,房产税改革试点有扩围趋势,房价上涨较快的一线城市和部分热点省会城市极有可能被纳入试点范围,如北京、深圳等。毫无疑问,这一细则又将房产税改革的话题推至风口浪尖,一时众口纷纭,大家争议颇多。房产税到底该不该改革以及在改革过程中又会存在哪些问题等,已成为学术界研究和探讨的重要话题。 一、推进房产税改革的重要意义 房产税,又称房屋税,是指国家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对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是政府稳定收入来源之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传统的房产税制逐渐呈现出一些弊端。2011年1月,上海、重庆两市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对部分个人住房征 收房产税试点暂行办法,率先展开了房产税改革。房产税改革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遏制投资性购房。当前,房价问题依然是社会上热议最多的问题,而房价的居高不下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存在大量投机性购房。过热的房地产投资会使房价不断升高,同时升高了人们对房价的预期,从而又加大投机,如此形成正反馈。这种正反馈会拉大居民贫富差距,持续下去将最终导致房地产泡沫破灭,对经济乃至社会产生巨大影响。房产税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扩大征税范围,提高住房持有成本,从而降低住房作为投资品的价值。在对住房征税的情况

个人房产税如何征收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个人房产税如何征收,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怎么 计算? 导读:想必大家都听说过房产税,但很少有人对房产税有比较清楚的了解。个人房产税如何征收?怎么计算个人房产税?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有多大?由于房产税尚未在全国推广,因此下文以重庆市的规定为例进行介绍。 一、什么是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2010年7月22日,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相关人士表示,房产税试点将于2012年开始推行。但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2011年1月,重庆首笔个人住房房产税在当地申报入库,其税款为6154.83元。2012年8月12日,30余省市地税部门为开征存量房房产税做准备。 二、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以《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为例,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最新 关于我国开征房产税的思考-精品

关于我国开征房产税的思考 一、改革房产税的必要性 1、抑制不断上扬的房价 2013年2月20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了楼市调控“国五条”。这是自2009年12月份楼市调控以来,政策的第五次调控升级。为何国务院自2009年12月至今连续出台楼市调控政策,可事不如人愿,房价不降反升,原因何在?房价过快上涨的根源在于供不应求,供求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矛盾。目前,中国的城市化率还不到50%,城市住房正处于高增长的阶段,住房的水平很低,供求矛盾非常突出。不仅是住房总存量不足,而且新增量住房也不足。在未来十多年中,新增住房的房价仍然会主导市场,需求将无法完全满足与释放。 2、遏制严重的投机性购房 造成我国目前房价居高不下,多次房产调控效果不够理想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投机性购房现象:买房,等待升值,再卖房。而原先的观望者面对不断上涨的房价的诱使疯狂抢购,就像多米诺骨牌一样引起连锁反应。如此恶性循环,更加剧了房地产市场供不应求、楼价居高不下、百姓不能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现状。投机性购房严重威胁着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购房的利润循环吸引了大量资金进入房产投资市场 [1]。 3、缩小目前偏大的贫富差距 据调查,我国的基尼系数从2000年开始就超过了国际上0.4的警戒线,近年来更是居高不下。而由于部分群体隐性福利的存在,中国实际收入的差距还要更高。贫富差距的过大,必然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目前我国80%以上的居民住房已经实现了私有化,住房作为家庭财富存量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衡量贫富的重要指标。 二、试点城市重庆房产税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1、房产税抑制房价效果不明显 作为首批进行房产税试点的城市,可为一石激起千层浪,重庆的运作引起了各方的关注。有人把房产税比喻成高房价一剂“退烧药”,能把居高不下的房价“拉下马”,也有舆论把房产税形容成一把“利剑”,能对房价起到一剑封喉的作用,可实际效果不尽人意。 2、征收方式不利于遏制炒房 在重庆市房产税的《实施细则》第九章第十四条规定“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的次月起。税款按年征收,不足一年的按月

现阶段我国开征房地产税的意义

现阶段我国开征房产税的意义 上周末听了贾康老师关于十八届三中全会财税体制改革的讲座,其中提到了新时期我国对于开征房产税的若干意见。鉴于上海和重庆作为试点地区已经开始征收房产税,其试点总结情况将于年底出炉,具体征收情况还不甚明晰。我作为非专业人士不具备臆测结果的资格,但我期望此次两地的试点是成功的,对当地优化资源配置是有帮助的。在此我想阐述一下我理解中的现阶段我国开征房产税的意义。 其实在早期的采访中,贾康老师就曾表示房地产未来的调控的大方向就是以房产税等经济手段逐步代替“限购令”等行政手段,先在上海以及重庆进行试点,再向全国推广。可以看出,国家之所以如此积极地改革房产税,是因为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些不利于社会公平的现象:房价虚高,刚找到工作的人若非凭借外力难以买下住房,而有些人却占有多套住房进行所谓投资......这些挤占普通购买者住房购买资源的情况,在现有的社会背景下,这样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底层人民的负面心理,如仇富等。 所以从房地产改革的现实作用上讲,把房产税从经营性房屋扩大到所有城乡房地产,就具有了以下两

点意义: 遏制房地产炒房行为,引导消费者理性购买和投资 房产税能怎样发挥调控房价的作用,正如重庆市市长黄奇帆所说:“最大的作用就是体现在遏制炒房方面。”在我看来,房产税虽然不能直接使得高房价下调,但房产税无疑增加了房产持有者的持有成本,无论是自住型还是投资型的购买者都会更加谨慎的选择所购房屋的居住面积,所处地段,投资性购房者也会减少囤房数量,释放出相当可观的房源,这些在一定程度上都会造成房市的降温,并最终将房地产交易引向合理的价格区间。 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调节贫富差距 由于高价值的特点,房产已经成为居民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税制由于缺少财产税体系,难以对构成贫富差距的基础环节----财产存量进行调节,而房产税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房产税的开征意味着政府拥有了对财产进行税收调节的手段。就房产方面而言,住房面积小的居民会享受减免税,而对豪宅等高档住宅征收比率更大的房产税,对拥有房产较多的富裕阶层进行收税,并用这部分税补贴穷

浅谈我国现行房产税的弊端及完善思路

浅谈我国现行房产税的弊端及完善思路学号:20152666 姓名:年庆鹏班级:15金融7班目前,我国房价像一匹脱缰的烈马,一路狂奔。面对日趋飙升的房价,普通人对对房子的刚性需求满足不了,而高收入者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购买房产作为投资,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导致我国房地产市场呈畸形发展。为了规范房产市场,国家出台了多项宏观调控措施,但结果不容乐观。审视现行房产税,弊端重重,已不能适应现行房地产市场现状。由于我国现行房产税对个人非营业用房产免税,对个人房产保有环节征税的欠缺是导致个人房产投机热的一个主要原因,改革现行房产税成为时代需要。 一、房产税概述 (一)房产税概念 1、什么是房产税 房产税,又称房屋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房产征税的目的是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以期积累建设资金,加强房产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率。 2、房产税的职能 房产税具有组织收入、调节经济、反映监督的职能,具体表现为: (1)房产税税源充足,收入稳定,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充足的财政收入有利于国家职权的行使,有利于政府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 (2)杠杆调节,发展经济。对个人自用的非经营性用房免税的规定,反映出了房产税的征税目的是对富者征税,打击投资投机行为①。对投资的房产征税,弥补了市场调节的不足,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体现,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3)房产税还可以起到抑制投机、确保公平的职能。由于房地产的有限性,尤其是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其财产权只能归部分人所有,从而使房地产市场呈现为卖方市场,这就为投机行为创造了契机。对房地产征税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投机行为的积极性,利益的减少使一些人远离房地产市场,给普通消费者节省了房产资源,有利于社会的公平。 (二)我国房地产税及其特点

现行房产税的不足与措施

我国现行房产税的不足与措施 房产税是一个传统税种,它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即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我多现行房产税制是根据198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设立的,已经实行了二十多年,在调节经济发展、均衡社会财富、加强房屋管理及提高使用效率、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是,它毕竟是在中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的初始阶段建立起来的,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因此,近几年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房地产市场的繁荣,现行房产税暴露出越来越多的缺陷。对现行房产税制度进行改革,使其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现行房产税制存在的主要不足 (一)现行房产税课税范围过于狭窄,而免税范围过于宽泛 根据1986年《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房产税制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营业性住房征收,而把广大农村的所有房产都排除在外。该税制设计的初衷是对经济较发达、纳税能力较强的对象征收,考虑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这一规定在当时的背景下无疑是合理的,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的步伐加快,农村城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尤其是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农村与城市的差异已不是很明显。农村的房产规模急剧扩大,大批高级公寓、别墅等经营性住房出现,如果仍然按照现有规定不对这部分房产征税,将是我国房产税收收入的一大损失。 另外,我国房产税把国家机关、军队、政府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宗教寺庙公园、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等用房列为免税的对象,在当前的背景下,范围过于宽泛。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大批企业用房出现,同时在城市,个人购房比重逐年上升,高收入者甚至拥有多套住房。国家对这部分房产放弃征税,不仅有损财政收入,而且使税收的杠杆作用难以发挥,不利于国家对收入进行调节分配。 (二)税收政策内外有别,显失公平 我国现行房产采取“内外有别,两套税制并存”的政策。根据规定,对内资企业和个人按照1986年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税,而对外资企业和涉外人员要按照1951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并且只对房产征税,不对地产征税。即使是同一种税,计税时也有较大的差别,外资企业和涉外人员缴纳的房产税全部按照房产原值扣除80%后按照1.2%的税率征收。而对于内资纳税人在缴纳房产税时要按照区分房产的用途,如果用于出租,则需要区分公房与私房,公房税率高。同时还对外资企业实行了全面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这直接导致了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轻重不同,使内外资企业很难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这不利于对税收进行征收管理,也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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