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与对策

当前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与对策
当前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与对策

当前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金融职务犯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利用其从事融资活动的便利或滥用职权、不尽职责,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或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众所周知,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巨大,不仅损害金融机构自身的合法利益,更严重地损害广大存款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极易诱发金融风险,危害社会稳定。在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金融安全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本文将在分析现阶段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概括其特点,分析其成因,并为更好地预防金融机构犯罪提出对策性建议。

一、现阶段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复杂性

金融职务犯罪是一种特定身份犯罪,是公共权力异化为私人权力的结果。正是因为这种主体的特定性带来了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功能。犯罪前他们打着“公平”、“合法”执行金融职务的身份进行,理所当然的不易受到阻碍;犯罪过程中他们实施的是以权谋利、将公权暗化为私权,可以骗取领导和同行的支持;犯罪后他们往往利用职权地位所形成的影响,公开或秘密地对抗司法机关的侦破活动,利用盘根错节的关系网开脱罪责,无形中增加了司法机关的追诉难度。

(二)隐蔽性

一般犯罪如杀人、放火、抢劫等,是以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侵害对象的,受害者与犯罪者利益冲突激烈,揭露犯罪的积极性高。而职务犯罪是金融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单位部实施的,其侵犯的对象属于国家或集体的公共财产,一般不是以公民个人利益为直接侵害对象。因此,别人既不容易了解贪污者的职务幕,又不容易与之发生直接的利益冲突,故不易被察觉和揭露。

(三)智能性

犯罪形式多样,手段隐蔽智能化。随着金融系统科技含量不断提高,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多种多样,且不断翻新,向智能化、技术化方向发展。有的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往往将多种犯罪交织在一起,制造“案中案”,作案手段比较高明,反侦察能力增强。据调查,除传统型的伪造、涂改、虚开储蓄凭证,收款不入账、监守自盗、贷款从中受贿、冒名贷款从中挪用等作案手段外,利用存单作案和电脑作案较为突出。犯罪嫌疑人通过伪造、虚开、套打、盗用、骗取银行存单等手法,设帐外帐,作假帐,非法吸收存款和骗取公众存款,非法放贷,或开空头存单给他人融资抵押进行诈骗。

(四)集中性

发案部位相对集中。金融系统发生职务犯罪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挪用资金或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等。2005年以来,县职务犯罪的发案部位相对比较集中,金融系统的会计、出纳、储蓄、信贷岗位成为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重点部位。同时,有的单位还发生群体案件,影响极坏。炒股、赌博、经商等因素诱发的案件突出。2005年以来我县金融系统因炒股、赌博、经商、挥霍等因素诱发的职务犯罪案件占所有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52%。

二、现阶段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

(一)社会层面的原因

1.金融体制改革不彻底是产生犯罪的大环境。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银行不再是国家计划的执行部门和财政的出纳部门,有了一定的市场资源选择权和被选择权,但与此同时,金融法规健全程度、金融监管到位程度与金融体制改革发展不够协调,使有寻租条件和寻租机会的人蠢蠢欲动,为一己私利钻空子、找路子,最终导致犯罪的产生。

2.贪欲膨胀是导致犯罪的推进器。由于社会分配体系不健全,使贫富差距拉大,而商品经济中“经济人”的逐利性又使人们的价值观念、消费观念发生巨大变化。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改革导致基层银行人员精简、业务量成倍增加的同时,收入和福利减少,工作压力和金钱诱惑成倍增长,于是一些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取向产生偏离。他们不惜利用职务和职权之便以身试法,妄图以一时之风险换取一世之享受,最终跌入犯罪的深渊。

3.

金融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导致犯罪有机可乘。少数精通业务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业务优势钻法律空子,成为金融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就目前来讲,虽然金融法律制度建设的步伐加快了,但依然没有跟上金融体制改革的速度,难以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实行有效的法律约束。具体体现为:一是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应规章的法律层次低,法律效力弱,助长了不规的经营行为并导致其向犯罪行为演变。二是刑法在调整金融经营管理方面存在漏洞,使一些金融犯罪行为逃脱了法律制裁。三是金融法规在执行上存在不足,金融行政处罚比较分散,处罚种类和尺度不统一,行业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配合不够协调,存在职责分工上的误区。四是金融监管部门过分偏重于对金融机构日常业务经营行为的操作性、技术性等低层面的约束。五是司法部门发现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渠道有限,查处力度不够。

(二)金融机构自身的原因

1.有章不循,管理混乱。金融行业在管理上有严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但事实上,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一些地方还是形同虚设,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重事后管理,轻事前防。在这一错误理念的支配下,金融机构看重的是对已发生或已存在的风险采取事后的处罚或补救措施,试图以严厉的处罚遏制风险的出现。而对事前的防和事中的控制措施关注较少。这也是相当一部分金融职务犯罪能够持续发生而未被发现的重要原因。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原副行长于大路在2004年被指控涉嫌犯有受贿、行贿和挪用公款三项罪名,涉案总金额达1200万元。号称“中原第一贪”的炜在2000年被偶然发现的犯罪行为则可追溯到1994年,时间跨度长达7年。但犯罪行为持续发生并没有挡住他们一直升迁的脚步,这不能不令人深思。第二,重管基层,轻管高官。金融机构都设置了部审计部门,制定了严格的审计制度,但主要针对的是基层操作人员,对高层管理人员仅有离任审计,没有日常的稽核监督。事实上,由于高层管理人员掌握着人力、财力、物力等大权,由其引发的犯罪特别是外勾结进行犯罪的危害性要远大于基层操作人员的犯罪危害性。

2.监督制约机制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监督制度不落实,规章制度流于形式,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从局部利益出发,欺上瞒下,违规越权经营,以致造成严重后果;只注重业务拓展,忽视控制度的执行,不能彻底贯彻岗位牵制及一人一职(责)原则,部监控机构形同虚设,形成管理盲点和信息沟通盲点,加之监督防功能薄弱,案件因此而发;制度检查不到位,方式较原始

且流于形式,使一些本来可以及时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3.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相当一部分金融职务犯罪人员年纪轻、学历高,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但法制观念淡薄,对自己的行为是否犯罪及导致何种后果存在模糊认识。而金融机构过分偏重“工作业绩”,将业绩和奖励过度挂钩,导致金融系统中业务骨干犯罪的案件增多。4.思想道德建设薄弱。个人、小团体利益高于一切是产生窝案的重要因素。比如高息揽储、账外经营、违规拆借、放贷、融资,私设“小金库”等犯罪行为往往不是一个人能够完成的,需要银行各个部门分工合作,甚至和金融系统之外的个人或企业“共谋发展”。虽然刑法、金融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有非常严格的规定,但由于思想道德建设弱化,小团体利益和个人利益至上,致使违规行为屡禁不止。5.查处不力,打击不够。有的金融机构从自身经济利益和部门声誉出发,对发生在本部门的职务犯罪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有的领导则为保住“乌纱帽”,能瞒则瞒,能压则压,压不住则拖。这种拖延做法贻误了战机,加大了案件的侦破和挽回损失的难度,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气焰,造成了打击不力的局面。

三、影响金融机构职务犯罪预防与查处的制约因素

目前,制约金融机构职务犯罪案件查处的主要因素包括一下几个方面:1.金融部门领导保护主义的影响。某些金融职务犯罪的产生与金融部门的“土政策”和领导的支持、纵容有关。金融职务犯罪一旦被揭发,就会暴露出所在单位在管理、监督方面存在的漏洞,影响领导者的声誉,一些金融部门领导怕拔出萝卜带出泥,把自己牵涉进去,对亲自提拔起来的金融职务犯罪人员一般不愿处理或从轻发落。万一东窗事发,某些金融部门领导总是从本部门利益出发,予以保护,不愿做“恶人”。 2.模糊性认识对金融职务犯罪的放纵。模糊学认为,客观世界存在着两种事物:一种是人们可以明确肯定它的性质、特征、状态的清晰的事物;一种是人们不能肯定它的性质、特征、状态的模糊性事物。职务犯罪行为中,也有一些属于模糊性行为。如金融贪污犯罪是金融部门特殊主体侵犯公共财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变了过去公有财产的产权关系集中,利益主体单一的格局,出现了各种对公有财产的租赁、承包、公私联营,中外合作、合营等形式。这些利益主体中银行公职人员的界定,公私财产性质的界定,都具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对其中某些金融公职人员侵吞、盗窃、骗取了这些经济中的财物,是贪污还是一般侵占就难以界定。对金融渎职犯罪也有种种模糊认识,由于渎职犯罪在经济利益上往往不一定会给当事人带来好处,有些

人就不把渎职犯罪当回事,把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混为一谈,认为虽然决策错误,但“初衷是好的”,“只要吸取教训就行了,不要挫伤干部的积极性”;有的认为虽然失职渎职,但没有终饱私囊;更有甚者,认为查处渎职案件会影响经济的发展,为了局部利益不支持对渎职犯罪案件的查处。3.知情人有顾虑不愿举报。大多数人对腐败现象存在心理上痛恨、行为上屈从的“小民意识”,一方面对贪官污吏深恶痛绝,而一旦面对本单位领导职务犯罪举报,就害怕被打击报复,担心触犯权势难逃掣肘,对贪污犯罪知情不举,不愿作证或不敢作证。在现实生活中,也往往看到知情人在举报之后,不被人理解,被同事和亲友疏远,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

四、加强金融机构职务犯罪预防的对策性建议

(一)加强金融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

从近几年我县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案发情况看,作案人员不思进取、贪图享乐、私欲膨胀、道德观念低下、法制观念淡薄等问题突出。要根据这一实际情况,针对形势、任务、环境的变化,经常开展形势任务教育,引导干部职工树立大局意识,把本职工作与国家富强、金融事业的发展联系起来,从而奋发努力,积极为金融事业多做贡献;要通过积极宣传学习英雄模人物的先进事迹和身边的好人好事,联系干部职工事业的发展、工作、生活的变化,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高尚的情操和健康的情趣;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要常抓不懈,象“细雨润无声”那样,慢慢渗透干部职工的心田;法制教育要有‘‘震撼力”,通过教育不仅使干部职工知法、懂法,更要守法。要通过“活生生”的案例剖析,通过犯罪人员的现身说法等形式,使干部职工思想上受到“震撼”,警钟常鸣。

(二)加强财政金融领域的立法工作

通过预防性立法强化对金融职务犯罪的惩处力度世界上治理腐败和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取得明显成效的国家和地区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加强防止腐败的立法工作,使防腐败工作按照既定的法制轨道进行。在财政金融领域,比较典型的有国的实名制法、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督核心原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货币和金融政策透明度问题良好做法守则:原则宣言等。目前我国有关惩治职务犯罪的法律法规已形成体系,但专门针对金

融领域的立法还略显不足,大部分是以规章的形式表现出来,震慑力弱。如个人账户存款实名制规定的法律效力层次比较低,而反洗钱法刚刚出台。

(三)加强金融机构的自身建设

1.把好用人关。在入行人员的选拔上,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既不录(聘)用不合标准人员,也不随意降低用人标准;在人才选拔上,按照德才兼备原则,让有责任感、严格依法办事、遵章守纪的优秀人员任职于重要岗位;同时对重要岗位人员实行岗位轮换、定期交流、强行休假等制度,发现有犯罪苗头的应及时调整或撤换。在提拔干部上,不能只用得分多少、完成指标多少作为衡量标准。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尤其要注重对其能力和人品的双重考核及考察。对于基层行、所、社的领导干部,在培养、选拔、任用、调动的同时,要严格考察其廉政情况,防止发生“任命干部上岗,举报线索进箱”的现象。

2.强化素质教育。第一,注重培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做到用权不滥、理财不贪,谨防产生“伸手无妨”心理。第二,加强普法教育,夯实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第三,强化爱岗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规建设。第四,加强警示教育,进行个案剖析,提高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辨是非的能力。

3.健全控机制。第一,要建好制度,使各项操作行为、决策权力运作、制度落实等都置于控制度之下,形成部门与部门、人与人、岗位与岗位之间既相互制约又运作有序的控机制。第二,要用好制度,对已建立的制度,无论管理层还是操作层都必须坚决执行。第三,加强金融系统上下级的外部管理,建立健全预警系统、金融机构重要事项的档案和部稽核系统、信贷业务监管数据系统等。第四,注重业务软件的技术防。第五,严格计算码管理,在级别管理技术上,严格控制不同的行业功能和使用权限。

4.强化监督。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重要部门、岗位和环节实行重点监督,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防止出现行、所、社负责人“一支笔”现象。推广离岗休假审查制度、岗位轮换制度、突击稽核检查制度、员工动态管理机制,时刻关注员工尤其是基层金融机构负责人、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异常变化,及时避免或减少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5.及时移送案件。对那些敢于以身试法者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坚决杜绝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以罚代刑的行为,形成科学、高效的预警管理和严格的案件移送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震慑作用。

(四)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督体系。监督乏力是导致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特别是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干部职务犯罪的机制因素“权力不受监督,必然走向腐败”,这句法学家的名言,已为无数重复的历史事实所证实。不受监督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就如脱僵的野马,会肆无忌惮,为所欲为。现代权力理论告诉我们,权力是无形的,又是有形的;是有限的,又是无限的。由于受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一些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高高在上,特权思想严重,习惯于自己说了算,讳言监督,害怕监督的思想在一定围存在,如果对其职务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便会导致权力的不正确行使和滥用,产生各种类型的职务犯罪。因此,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的监督,比较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形成一个有效的运作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监督体系。各级监管检查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充分利用各自手段,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要通过办事公开、重大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工作等有效形式实施群众监督。第一要进一步完善各项监督制度,并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要实行监督责任制,在明确监督责任的基础上,对因监督不力导致问题发生的要追究监督责任。第二要拓宽监督形式。对金融机构可借鉴一些单位的作法,实施主要负责人缴纳防职务犯罪风险金,促其尽力履行职责,把防职务犯罪落到实处。在农村信用社,鉴于点多面广,监督难于到位等问题,可适度集中优秀人员,专门司职监督职能,实施“分片监督”。第三要大力宣传打击职务犯罪获得的成果,使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群众了解犯罪分子弄权渎职的必然下场,鼓舞斗志,树立信心,从根本上铲除金融机构职务犯罪存在的土壤。

银行业典型案例学习心得体会

银行从业人员规范学习心得体会 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始终在风险博弈中求生存、求发展。但风险无处不在,近年来,国内外银行业因操作风险导致重大资金损失的案件颇多,严重威胁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之一,就是银行内控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缺乏应有的行为制约机制。因此,采取相应措施,从源头上加强预防,是新时期防范金融犯罪的一道重要防线。 经过此次培训学习,我找到了自我正确的价值取向与是非标准,找准了工作立足点,增强了合规办理和合规经营意识,通过学习相关制度、《银行业典型案例汇编》,观看教育视频,我对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执行制度的自觉性有了更高的要求,为识别和控制业务上的各种风险增强能力,积极规范操作行为和消除风险隐患,进一步增强维护邮储银行利益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明确了在平凡中奉献,在爱岗中敬业是我们从业人员增强岗位责任心、提高规避风险能力所必备的奉献精神。 为此,我认为银行在加强预防金融犯罪、进行规避风险的同时,首先要重视做好从业人员的思想引导工作,其中重要一条是加强思想方面的教育,就像这次合规教育一样,而不能平时只强调业务工作的重要性,忽视了从业人员的思想建设,从近年来发生的金融犯罪案例看,有许多都存在没有

正确处理好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所以,银行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既要进行正面的宣传引导,又要坚持经常性的案例警示教育,使从业人员加固思想防线,经常警示自己“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从而为消除金融犯罪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和思想基础,自觉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使大家真正认识到,作为一个金融单位的职工更应以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上讲求道与德,如果路走得不对就会犯错误,就会迷失方向;如果没有德,就谈不上自己的事业,也就没有单位事业的兴旺,就没有个人事业的发展,也就失去了人身存在的社会价值。 此外,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内部管理,是预防经济案件的保证。为此要认真抓好制度建设,一方面要根据我们一线柜员工作的特点,组织学习,通过学习,使各岗位人员真正做到明职责、细制度、严操作。有效的事前防范与监督是预防经济案件的重要环节,本岗位的自我检查与自我免疫是第一位的,比如杜绝为客户代签凭条,在操作中按流程查验存折、身份证真伪等等;还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上级检查、交互检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偏差,比如从业人员要克服领导交办、亲朋催办、同事请办等因素带来的违规操作问题,防止在此过程中缺相关手续,有没有相关的检查把关环节,进而导致金融犯罪,造成金融风险损失。所以,实现规避风险的最大效益化,对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有

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现状及预防

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现状及预防 摘要:金融职务犯罪素有"隐形犯罪"之称,其造成的物质损失的金额大大超过抢劫、杀人等犯罪形态所造成损失的总和。目前我国金融系统职务犯罪形势不容乐观,一系列案件曾出不穷,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预防、打击职务犯罪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为有效遏制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发生,打击各种职务犯罪,我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完善立法,遏制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发生。 关键字:职务犯罪现状职务犯罪侦查预防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国内金融企业发现迅速,以银行业为代表的金融机构改革,也逐步展开,四大国有银行成功上市,地方性商业银行业纷纷引进战略投资者,北京银行、大连银行等地方性商业银行成功上市,在金融改革取得阶段性进展的同时,我国国内金融犯罪形势不容乐观,一些金融机构为谋求上市或高额利润,引发大量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作为我国法律的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打击各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此外检察机关还负有一项特别的职能----预防犯罪。目前在检察机关的内

部机构设置中,也都设有犯罪预防部门,如何预防犯罪、特别是如何预防金融领域的犯罪,促进国内金融领域健康发展,也是我们这些年一直思考的问题。 一、目前金融领域犯罪的现状及特征 近日国内多家媒体报道:总部位于山东济南的齐鲁银行卷入伪造存款证实书等金融凭证的金融票据诈骗案,该案涉及案值50多亿元,坐落在山东省内的中国重汽等多家大型企业涉及该案,其中中国重汽集团下属的济南桥箱有限公司在伪造金融票证案涉案银行存款5亿元,该存款与伪造金融票证案有关联。随后齐鲁银行的多名高层被要求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在齐鲁银行票据诈骗案发生后,有报道称在由普华永道出具的《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中提到,齐鲁银行的第三方存款质押业务存在借款人营业收入与贷款规模不匹配、存款质押合法性等诸多问题。为此,《报告》注明了"保留意见"。"保留意见"问题直指该行的第三方存款质押业务。《报告》称:"贵行部分贷款及承兑汇票业务,由第三方共计48亿元人民币的存款作为质押。我们从独立渠道获取的上述业务借款人2008年度财务数据显示其营业收入与贷款规模不能匹配,且与贵行信贷业务系统中的信息存在较大不一致。"在普华永道的《报告》直指齐鲁银行部分承兑汇票存在造假问题。是否还有其他金融机构或企业卷入其中,还有待司法机关的进一步调查。

浅谈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浅谈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摘要]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科教兴国的战略实施,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教育系统的教育环境、工作环境、生活环境都得到了较大的改善,有效地保证了教育的质量,提升了教学水平,促进了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但在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同时,社会腐败现象也日益严重地渗透到校园这块教书育人的神圣场所,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屡屡发生。文章结合检察工作,对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等方面进行分析,对当前的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防治进行探讨,为更有效地惩治和预防教育系统职务犯罪,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特点;成因;对策 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教育系统的教育环境、工作环境、生活环境都得到了较大的改善,有效地保证了教育的质量,提升了教学水平,促进了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但在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同时,社会腐败现象也日益严重地渗透到校园这块教书育人的神圣场所,教育系统的职务犯罪现象也不可小视,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屡屡发生。虽然案件总体数量不多,但这些案件的发生不仅直接给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损害学校的形象,不利于教师队伍的稳定,而且也会给正在长知识、长身体,思想不成熟的学生的身心健康带来无法挽回的创伤,严重影响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一、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主体以领导干部和实权人物为主 从当前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来看,职务犯罪主体均具有一定职务身份或具有财务管理等实权。主要是教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学校领导干部和后勤管理人员等,这些人利用手中实权,为自己获取非法经济利益。 (二)犯罪形式以“窝案”、“串案”居多 在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中,内外勾结、内部勾结、上下勾结相互串通等群体犯罪现象比较突出,为了共同谋取不法经济利益,在部门负责人的提议、参与或者默许下,犯罪嫌疑人结成利益共同体,分工负责,集体作案,逃避监督。表现为合伙型犯罪多,窝案、串案多,经常是一案连多案,出现了一些窝案、串案现象,往往小案牵出大案,大案套出小案,有时查处一个,会带出一串的被告。 (三)犯罪案值小但作案次数多、时间跨度大 在教育系统职务犯罪中,存在作案时间长,作案次数多,金额小等特点,从案值看,单笔收受的金额不是很大,总计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的大案不多,但

2020反洗钱最新案例分析

1资金账户 经典案例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崔某明知父亲无力偿还高息债务,依靠集资诈骗偿还债务。他仍然用自己的身份信息为父亲办理了9张银行卡。银行为其父亲非法集资3668792元。本案二审认定,崔某明知其父有财务诈骗行为,遂提供资金账户,对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进行掩盖和掩盖。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洗钱犯罪的范围“洗钱”仅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收入和所得。涉案金额巨大,是这七类犯罪的共同特点。因此,犯罪分子为了避免受到攻击,通常以他人名义开立大量账户,分散资金。虽然这些账户大多是未经户主同意非法开设的“账户账户”,但犯罪分子往往使用亲友的银行账户。此时,如果其亲友知道要将上述7起犯罪所得或赃款存入银行,并同意提供账户,就涉嫌洗钱。 2帮助转移

经典案例 2008年,被告人张某、刘某认识并发展了友谊。后来,刘某将4014万元转入张某及其家人的银行账户。张某知道上述资金是刘某非法集资的。按照刘某的指示,他经常将上述资金在不同账户间进行转账,并将部分资金用于购买3套住房和1辆宝马汽车。以他在杭州的名字命名。此案二审裁定,张某明知自己是破坏理财犯罪所得,仍通过提现等方式协助转移资金,掩盖其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汇款和经济贿赂犯罪在这里经常发生。犯罪分子攫取非法利益后,往往需要通过信任的亲友转移资金,制造“清白”或无钱还债的假象。此时,如果帮助者故意转移上述7项犯罪所得或所得,并积极提供帮助,就涉嫌洗钱。 三个。协助财产转换 经典案例

浅谈预防职务犯罪

浅谈预防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犯罪,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政治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是职务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教育、制度、监督三者都是预防和惩治腐败运行机制的重要举措,是遏制腐败发生、发展的控制手段。 标签:预防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伴随着阶级、国家、职务、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它为历朝历代的统治阶级所不容,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职务犯罪为人民所痛恨,要求惩治职务犯罪,消灭职务犯罪,以维护自已的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是全体人民的强烈要求。 1 职务犯罪的概念及社会危害性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犯罪,他们把权力当作商品,利用社会公共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以满足个人、家庭或小集体利益,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从陈希同、王宝森等大量的职务犯罪的案例来看,职务犯罪作为刑事犯罪的一种,在整个犯罪中占有相当的比例,比较突出的如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等等。主要原因就是在权、钱、情这三个环节的管理上存在漏洞,总体来讲主要有以下特点: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主要表现在:一是危害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职务意味着责任和管理,如果在职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就会损害多数人生命财产的安全。二是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严重违反国家的财经纪律及有关法律法规,往往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三是腐蚀国家的肌体,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不仅严重腐蚀国家肌体和人们的灵魂,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降低国家和政府的声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且直接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削弱国家的职能。 2 产生職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2.1 政治素质低。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学习,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和严格自律。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理想信念扭曲,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究其根本原因是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2.2 法制观念淡薄。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就是发生了一些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 一、【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追诉标准】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追诉标准】 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

网络金融违法犯罪种类到底有哪些

网络金融违法犯罪种类到底有哪些 网络金融犯罪种类很多,以下是金融犯罪的常见情况:第一类,就是集资诈骗罪。第二类,贷款诈骗犯罪,第三类,信用证明诈骗犯罪。第四类,金融凭证、票据诈骗罪。第五类,信用卡诈骗罪。第六类,有价证券诈骗罪。第七类,保险诈骗罪。 所谓的金融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行为人违法金融法规,行为严重以至于破坏了金融管理的秩序,法院要依法对他的行为做出处罚。比如洗钱、金钱诈骗等都属于我们生活里常见的金融犯罪。 网络金融犯罪种类很多,以下是金融犯罪的常见情况: 第一类,就是集资诈骗罪。具体表现为:携带集资款逃跑,胡乱适用集资款,以至于集资款不能原数返还的;利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利用其它欺诈行为,拒不归还集资款或导致集资款无法返还。

第二类,贷款诈骗犯罪,主要表现在:借虚假理由或伪造合同骗贷的行为;利用虚构产权证明做担保骗贷的行为;重复担保行为和利用其他各种方法达成诈骗贷款目的的行为。 第三类,信用证明诈骗犯罪。表现有:使用虚假拟做的信用证诈骗的;使用无效作废的信用证;使用非法手段骗取信用证的行为。 第四类,金融凭证、票据诈骗罪。具体表现行为有:清楚知道是伪造、变造的各类票券,任然继续使用的;清楚明白汇票、本票等各类票券已经失效而继续使用;假冒利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等骗取财物的;签发空头支票进行诈骗财物的,都属于此诈骗类型。 第五类,信用卡诈骗罪。表现为使用假的的信用卡,使用已经失效的信用卡,假冒得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而且透支后在发卡银行进行催收后仍不及时归还钱款的行为。 第六类,有价证券诈骗罪。表现为制造和使用各类虚假的证件进行诈骗活动。 第七类,保险诈骗罪。本类指保险受益人以虚构保险的行为来骗取保险赔偿金的;事故发生后对原因夸大,以此骗取更大额度保险赔偿金的;保险受益者故意编造虚假的事故,或故意造成死亡伤残以及疾病等来骗保的行为。

读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有感

读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有感 《基金法》明确对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不设行政许可,实施备案制,由行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私募基金备案。本站为大家带来的读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有感,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读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有感 近期渠道运营部支部组织学习了建党纪(2016)45号《关于印发2016年以来员工严重违规违纪典型案例的通知》,该文收集了近几年来全国建行系统发生的57个比较典型的员工违规违纪案例,对违规案例的具体事由、产生原因以及问责情况均进行了深刻剖析,我觉得这份文件印发得非常及时,有很强的可读性和警示性。 比如其中例举的违规侵占客户和银行资金系列案例,反思此类案例,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内部原因,又有外部原因;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既有对基层负责人监管不力的问题,又有内控管理工作基础薄弱的问题,“十案九违规”,有章不循,违章操作,是发生案件的最主要原因。此类案件当事人均为基层支行的负责人、客户经理以及柜员,他们直接面向市场和客户,一旦受到不法分子的蛊惑,很容易利用

职务之便将黑手伸向客户或银行资金,如果组织上应有的案防教育提醒不到位、监督制约缺失,往往容易让思想不坚定的员工起于贪恋,止于锒铛入狱。而其身边的同事也存在风险意识、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的问题,简单听信,盲目服从,互不设防,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一定程度上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机会。这一系列案件,不但给建行造成了重大资金风险和损失,损害了建行形象,而且对每一个涉案人员及家庭造成的伤害也是非常深刻的。由此可见,一方面需要继续强化党纪行规教育,让全行员工牢固树立合规经营的意识,破除侥幸心理,长怀敬畏之心,谨防一失足成千古恨;另一方面还要加强领导岗位和关键岗位的监督管理,各部门各支行负责人都要认真按照“管人管事管思想”的要求,切实履行一岗双责,铲除违规操作的苗头和土壤。 作为一名建行员工,也许我们没法创造惊天动地的业绩,但是踏踏实实做好自已的本职工作,爱岗敬业、遵规守纪,用自己的勤劳和汗水为社会创造价值也是一种幸福,因为我们无愧于心,无愧于这份工作。 读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有感 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期间,原审被告人马乐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全权负责投资基金投资股票市场,掌握了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

解析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危害及预防

解析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危害及预防 文章标题:解析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危害及预防 金融系统做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核心,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金融犯罪特别是金融职务犯罪往往给金融机构和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甚至会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和金融风波,其危害性更甚于其它犯罪。本文就金融职务犯罪形态特点、危害,成因及预防措施作粗浅的探讨,希望有益于金融职务犯罪的预防。一、金融职务犯罪的形态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指在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利用从事融资活动的职务之便,侵犯公共财产,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其它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金融犯罪形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法律明确规定以职务便利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等。二是法律尽管没有明文规定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犯罪构成要件,但犯罪的构成与行为人的身份和职务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如银行人员购买伪币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规)法发放贷款罪、用帐外客户资金拆借、发放贷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据罪、对违法票

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等。三是金融机构人员在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其手段又触犯了其它罪名,如伪造、变造金融罪证罪。银行(信用社)业务包括会计结算、出纳、储蓄、信贷、信用卡等方面,金融犯罪主要体现在这些业务中,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金融从业人员在实施犯罪时往往是多种手段并用、各种行为交叉,在一种业务中使用的手段,也可能在另一种业务中使用。以下所列的犯罪形式主要是根据金融业务性质,以岗位特征划分形态的。 1、结算业务中的犯罪形式结算是指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拔等经济活动需发生的货币收付行为,分为货币结算和转帐结算,银行的结算主要为转帐结算,转帐结算中银行(信用社)从业人员的犯罪主要针对结算凭证和会计帐本,其具体形式主要有:伪造:涂改结算凭证,隐匿、销毁记帐单据侵吞银行资金,利用空头结算凭证或者重复利用结算凭证骗取银行资金;虚构收付关系贪污银行资金;虚构伪造存款帐户或付款凭证挪用银行资金;收帐、重复出帐挪占银行资金、非法多次转帐、改变资金正常流向占用银行资金;非法拆借客户资金;利用结算时间差套取银行资金等。一些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规,伪造变造金融票据、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信用卡等。一旦这些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进入金融活动领域或被犯罪分子用作金融诈骗的工具,同样会给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如某银行会计利用工作之便,窃取空白牡丹卡一套,趁打卡员不在之际,私自打卡,然后持卡取现10000元。 2、出纳业务中的犯罪形式出纳即现金收付活动。常见的犯罪形式

浅议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表现及预防

浅议职务犯罪的 特点、原因、表现及预防 内容提要:从执法实践来看,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为主要表现的职务犯罪,是人民群众十分痛恨的社会腐败行为,它败坏了政府的形象,毒化了社会风气,危害了国家建设,破坏了安定团结。从这个意义上讲,严厉打击和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特别是在现阶段,认真总结职务犯罪的规律,研究、分析腐败产生的特点、弄清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部位和环节,找到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表现,因案施策,完善制度,强化机制,对症下药,打防并举,有效遏制职务犯罪已成为需要高度重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就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表现、及预防作一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职务犯罪职务犯罪原因表现防治 提纲: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1、位高权重,贪污受贿 2、品行堕落,贪色循情 3、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 4、犯罪行业分布具有广泛性

5、犯罪年龄已向多层发展 6、职务犯罪人员高层化 二、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经济根源 (二)政治根源 (三)思想根源 (四)文化根源 (五)几种犯罪心态 1、“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功利心理。 2、贪图享受的攀比心理。 3、满足虚荣心理。 4、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 三、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进行权钱交易,循私枉法。 2、侵犯国家、集体、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违法办事。 3、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办事,违“程序合法实体公开”的要求。 四、职务犯罪的预防 (一)加大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效应 (二)建立健全依法行政体制,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预防职务犯罪防范意识,做到关口前移。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其特点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它的本质特征是权力商品化,犯罪人利用社会公共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以满足个人、家庭或小集体利益,其犯罪造成的危害较之其他刑事犯罪更加严重,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惩治腐败已成为我国迫在眉睫的问题,其严重程度正如江泽民同志强调的那样,已经成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 从大量的已被揭露出来的职务犯罪的案例来看,职务犯罪作为刑事犯罪的一种,在整个犯罪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当前案犯利用职务犯罪的数额越来越大,案犯的职务也越来越高,职务犯罪已成为需要高度重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分析其主要原因是在权、钱、情这三个环节的管理上存在漏洞,总体来讲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位高权重,贪污受贿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位高权重、往往缺乏监督,容易产生贪污受贿,这是众多职务犯罪的首要特征。对近年来公开曝光的广西成克杰、广东的于飞、沈阳的绥新和马向东、河北的程维高、李真等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现阶段职务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五多”,“两突出”现象,即:从发案单位类型看,工矿企业发案多;从涉嫌犯罪的主体看,担任正职的领导多;从岗位分类看,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多;从单位层次看,基层部门发案多;私分公款集体作案突出;作案时间长,频

读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有感精选范文3篇

读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有感 读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有感 近期渠道运营部支部组织学习了建党纪(2016)45号《关于印发2016年以来员工严重违规违纪典型案例的通知》,该文收集了近几年来全国建行系统发生的57个比较典型的员工违规违纪案例,对违规案例的具体事由、产生原因以及问责情况均进行了深刻剖析,我觉得这份文件印发得非常及时,有很强的可读性和警示性。 比如其中例举的违规侵占客户和银行资金系列案例,反思此类案例,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内部原因,又有外部原因;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既有对基层负责人监管不力的问题,又有内控管理工作基础薄弱的问题,“十案九违规”,有章不循,违章操作,是发生案件的最主要原因。此类案件当事人均为基层支行的负责人、客户经理以及柜员,他们直接面向市场和客户,一旦受到不法分子的蛊惑,很容易利用职务之便将黑手伸向客户或银行资金,如果组织上应有的案防教育提醒不到位、监督制约缺失,往往容易让思想不坚定的员工起于贪恋,

止于锒铛入狱。而其身边的同事也存在风险意识、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的问题,简单听信,盲目服从,互不设防,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一定程度上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机会。这一系列案件,不但给建行造成了重大资金风险和损失,损害了建行形象,而且对每一个涉案人员及家庭造成的伤害也是非常深刻的。由此可见,一方面需要继续强化党纪行规教育,让全行员工牢固树立合规经营的意识,破除侥幸心理,长怀敬畏之心,谨防一失足成千古恨;另一方面还要加强领导岗位和关键岗位的监督管理,各部门各支行负责人都要认真按照“管人管事管思想”的要求,切实履行一岗双责,铲除违规操作的苗头和土壤。 作为一名建行员工,也许我们没法创造惊天动地的业绩,但是踏踏实实做好自已的本职工作,爱岗敬业、遵规守纪,用自己的勤劳和汗水为社会创造价值也是一种幸福,因为我们无愧于心,无愧于这份工作。 读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有感 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期间,原审被告人马乐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全权负责投资基金投资股票市场,掌握了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点和交易数量等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马乐在任职期间利用上述未公开信息,操作自己控制的“金某”、“严某进”、“严某雯”三个股票账户,通过不记名神州行电话卡下单,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基金账户,买入相同股票76 只,累计成交额人民币10.5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8833374.74元。

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及其预防

金融系统职务犯罪及其预防 2009/5/16 非常感谢,根据市检察院的安排,今天由我来和大家探讨有关职务犯罪的问题,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共鸣。十七大创造性地提出了五大建设,以及国家预防腐败监督管理局的成立,以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反腐五年规划》)的出台,这些都足以表明目前我们国家对待职务犯罪的政策已经开始转型,从以往的单纯重打击到打击与预防并重这么一个格局,全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当然,可能有的同志会问,既然现在这么重视预防,是不是就不用打击了呢,其实不然,相反打击的力度更大,从去年对一些大案要案的查处上就很能说明问题,你比如陈良宇、郑筱萸的案子。尤其是郑筱萸的案子就更能说明问题,2008年5月29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郑筱萸受贿649万余元,一审判处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郑也就成为继胡长清,成克杰之后第三位被判处极刑的省部级高官。郑一审被判死刑可以说突乎了很多人的预料,因为郑有坦白的情节,认罪态度也教好,所有的脏款都已上缴,这也就打破了以往我们国家对省部级高官腐败案件“坦白、认罪、退赃”即可免死的这么一个惯例。对郑筱萸判处死刑,我个人觉得除了郑筱萸他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之外,更重要的我觉得是高层向那些高官犯罪发出了紧急叫停的这么一个响亮的信号。 那么究竟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有什么危害性,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有效预防职务犯罪,这就是我今天和大家所要共同探讨的四个问题。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主要罪名 关于职务犯罪,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对职务犯罪的认识也不尽一致。一些国家称其为“公务员犯罪”,或者“白领犯罪”,专门指

浅谈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浅谈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摘要]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治理是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却越来越突出,值得引起高度重视。本文中,笔者拟以金寨县检察院近五年来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及法院判决情况为视角,对职务犯罪轻刑化的现实表现、成因及对策进行分析,以期更好地发挥刑法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和遏制作用。 关键词:职务犯罪轻刑化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职务犯罪是刑法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一种概称,包括所有和职务相联系的犯罪行为,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近年来,反腐败已经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话题,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自上而下“打虎灭蝇”的反腐声势日渐高涨,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数字在逐步增加。但在司法实践中,从职务犯罪案件的判决情况看,被判处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等轻刑化处理的数量占据相当大的比例,这一点在基层县检察院所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表现尤为明显。 为遏制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2010年11月,高检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从理论上来说,此规定是检察机关充分利用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一项有力举措。从实践来看,职务犯罪案件判决的裁量权仍然掌握在法院手中,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的手段减少轻刑化的力度和效果有限。 刑法的立法本意是对这一类特殊群体的犯罪予以从重处罚,尽管司法实践中检、法部门也一直将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但出于种种原因,这种错误的司法倾向仍然大量存在,无法形成对职务犯罪人予以有力的震慑,不仅有违司法公正的要求,更不利于有效 地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 二、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具体表现 笔者以所在的金寨县检察院2009-2013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为视角,职务犯罪的轻刑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缓刑、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率偏高。2009年-2013年期间,金寨县检察院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53件78人,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缓刑的占总人数的34.6%,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占到总人数的16.7%,合计占到总人数的51.3%。 (二)自首、立功的认定适用比例较高。根据《刑法》第67、68条规定,自首、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我院起诉职务犯罪的判决情况来看,法院在量刑过程中,对自首、立功等认定人数较多,两项合计占到总人数的34.8%。 (三)从轻或减轻情节适用较频繁。除因自首、立功等情节对职务犯罪被告人从轻或减轻以外,司法实践中将“被告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赃款”作为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的重要量刑依据,这个数字占到总人数的90%以上。 (四)对财产刑适用比例较低。职务犯罪的轻刑化还表现在对财产刑的较少适用。我们知道,职务犯罪的本质是金钱犯罪,行为人常常利用自身或他人职务上的便利来非法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满足一定私欲。实践中,对贪污、贿赂型的犯罪,理应更多地适用财产刑,但从我院五年来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判决情况看,适用财产刑的不足一半。 (五)不起诉适用率较高。在基层检察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一般职务犯罪的涉案金额有限,另基于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等酌定情节。同时,职务犯罪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在对证据的把握和案件的突破上较为困难,实践中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

最新读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有感2020

最近行内组织阅读了许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的回顾,真实再现了案例中那些曾经事业飞黄腾达而得意忘形的同行,面对权力和金钱,未经得住诱惑与考验,私欲膨胀,一步步迈向犯罪深渊,最终走进高墙、受到法律惩制的过程。 要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农商行的员工与钱联系最为紧密,认识的大都是“有钱人”,时间久了不免就有了攀比心,房子、车子、儿子、票子,时间久了不加强制度学习合规教育人心就变了,抵御不住糖衣炮弹的攻击,思想退化,随波逐流,犯错误后心存侥幸,最终走向犯罪道路。典型案例中一位服刑犯讲: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在你犯错误时想想父母希望,想想妻儿的期望,每个有责任心的人都不能因一时的冲动来伤害自己最亲最近人。 风险无小事,合规心中留。我认为,合规就是“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遵章守制为荣,以违规违章为耻”。 常怀感恩心。我们要始终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微观上问心无愧;二是宏观上遵章守纪。对所在的农商银行有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以成为农商行的一份子而感到骄傲和自豪,在工作和生活中始终能够把农商行的利益和荣誉放到第一位,牢记我们的使命----服务三农,支农支小。感恩农商行给我提供工作的机会,感恩社会,感谢每位同仁。用感恩的心去工作,对自己一定要高标准,严要求,不能满足于己掌握的知识,要努力寻求更好、更快、更富有成效的专业技能和技巧,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唯有如此,才能创造出更好的佳绩,才能不断丰富自己、完善自己、发展自己。 银行风险是客观的、普遍存在的,完全没有风险是不可能的,关键是如何有效地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将风险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小的可预见、可接受的范围内,因此,我行一定要做好内部审计工作,作为我们前台员工也一定要树立高度的风险合规意识,减少操作风险的发生,勿以恶小而为之,注重自身工作中的细节,积极配合行里审计工作的开展。不断建立健全我行的内部风险测量和预警机制,建立一套完善的、符合实际的银行审计制度,这样才能使我行的合规工作再上一个台阶。坚持合规经营,注重案件防控和减少风险的产生。 通过此次典型案例的学习,在以后的银行工作中,我们必须高度树立依法合规的意识,注重工作中的细节,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做好自己的本质工作,积极进取,切实做到“依法合规从我做起”。

浅谈金融腐败的特点

浅谈金融腐败的特点、原因及其防治措施 本文系武汉预防职务犯罪研究中心研究课题“腐败犯罪行业性特征研究”〖jp〗 [whrcac2008a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杨卫东(1968-),男,湖北宜昌市人,经济学博士,现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劳动经济学、政策分析。 摘要:金融反腐工作因近年来金融腐败给国家经济及人民利益带来重大破坏和损失而越来越来受到国家和人民的关注,如何有效地实现金融反腐已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热点话题。本文运用系统论分析方法,通过大量金融腐败案例的研究总结出当前金融腐败的主要特点,探讨金融腐败发生的原因,并据此提出求解之道,以求建立一个多角度、全方位的金融反腐综合整治体系。 关键词:金融腐败;特点;原因;防治措施 金融在一国经济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社会经济的核心和纽带,被形象地喻为一国经济的“晴雨表”和“命脉”。近年来世界各地不断发生的局部金融风险以及这次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海啸,更加凸现出金融在当今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人们在关注实体经济发展的同时自然而然地把金融安全放在头等重要的地位。实际上,金融安全牵扯到很多方面,金融是否安全固然与金融政策和经济背景密切相关,但金融领域内部发生的腐败同样给金融乃至整个社会造成巨大冲击。近几年来,尽管金融系统的腐败的恶性发展势头初步得到遏制,重大金融腐败案件还是时有发生。为保障金融稳定有效运行,减少金融腐败案件的发生,就必须首先搞清金融腐败的特点及其发生、发展的原因,从而可以对症下药,从根本上取得金融反腐的胜利。 一、金融腐败呈现的特点 金融业涉及国民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金融腐败案件也呈现出复杂多变的态势,但仔细分析近年来发生的众多金融腐败案件,我们仍然可以从中总结出它的一些基本规律和特征。概括起来,金融腐败主要有如下一些特点。 (一)金融腐败趋向于“合作”——同谋作案 随着我国金融监管力度加大、金融业内控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单独作案难度增大,于是共同联手作案增多,单个案件的涉案人员增多。有的是内部人员相互勾结,共同牟利;有的是内外勾结,里应外合,共同作案。根据银监会的统计分析,在频发的金融腐败大案中,“内外”联手作案的达到了80%以上。大量事实也表明,银行“内部人”要把巨额资金挪出银行,需要“外援”配合;“外援”虎视银行资金,也必须“内部人”倾力协助。金融腐败大案中的“内外勾结”者无不深谙此道。例如,2005年1月4日,东北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去开户行哈尔滨河淞街中国银行对账,发现账户中共计2.93亿元存款去向不明。同日,东北高速接到子公司——黑龙江东高投资报告,称其存于河淞街中行的530万元资金也不翼而飞。经公安机关查实,在河淞街中行等银行失窃的存款超过10亿元。2004年12月30日,该行行长高山在席卷了这10亿元机构存款后,出逃加拿大。第二天,他的小学同学、“富甲冰城”的李东哲也随他而去。被卷走的这些巨额机构存款,都是他俩揽储而来。高山是银行的“内部人”,李东哲作为“吸收存款经纪人”,二人与机构达成约定:对方将大额资金存到高山所在的河淞街中行,而高山和李东哲则按高息支付存款回扣以吸引社会机构的“闲置资金”,如辰能公司近3.2亿元就这样存入了河淞街中行。自2004年10月以来,他们通过李东哲的空壳公司频繁转账,高频巨量向境外汇走了一笔笔巨款,最终酿成这一起

浅谈环保部门职务犯罪特点与原因及对策

浅谈环保部门职务犯罪特点与原因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环保地位提升、权力加大、资金增多,环保领域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领域之一。为有效预防环保系统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宾川县人民检察院预防科通过查阅资料、走访,与有关单位座谈等形式,了解和分析了环保系统易发生职务犯罪行为的环节,浅谈如何治理和预防环保系统职务犯罪行为的建议和对策。 一、当前环保部门发生职务犯罪行为的现状和特点 (一)当前环保部门职务犯罪案件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工作上来,经过30多年地努力,我国的综合国力以全所未有的发展速度,震惊世界的眼光,我县也像全国一样飞速发展。但由于前面一味追求发展速度,而忽视环境保护。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各种环境问题引起的矛盾越来越复杂。由于没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一些地方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不断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获取经济增长;只顾向前,不计长远,考虑局部利益多,考虑全局和集体利益少,加上环境保护政策体系不够完善,监管、处理、打击、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导致全国环境污染十分严重,环境保护和经济飞速发展不配合,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幸福感,生活质量不断下降。 金山银山更要绿水清山,环境保护已经摆在各地方政府重要工作日程上来。在维稳工作方面,由于环境保护问题引起群体事件排在所有群体事件的第三位。这就充分说明环境保护工作极端的重要性。 环保工作之重要相对于思想认识上的不足,在环保系统

内部甚至出现了职务犯罪蔓延的苗头。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至2009年12月,全国环保系统有563人被立案查处,且案件数和涉案人数逐年上升。如2007年,环保系统违纪违法案件比2006年增长88%,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数比2006年增长216%。这充分显示:环保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在增加,大案在增多,犯罪手法不断翻新,手段更加“智能化”,隐蔽性越来越强。环保系统已成为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高发领域之一。 (二)环保系统发生案件的特点 第一、权力的滥用是发生职务犯罪的最大祸源。从近几年环保系统发生职务犯罪案件本质看,受贿、贪污、挪用案件居多,这些违法违纪者以部门负责人、业务主办和财务人员居多。因此,权力滥用,权力金钱化,以权谋私是此类案件的基本特征。如:湖州市环保局局长、党组书记王安健案(2005年5月,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安健非法受贿16.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苏月来受贿10.3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0年;童国权受贿6万元,判处有期徒刑3年。与此同时,另有多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12名党员领导干部中有6人被开除党籍,3人被开除公职。),温州市原环保局局长叶钢炼案等。 相关案例: 王安健案:“收买”从7年前开始 这些以排污、治污为己任的管理人员,怎么会遭受深度“污染”呢?这要从湖州市环保局与环科所之间的关系说起。 环科所主要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三废治理工程设计等业务。许多业务都必须由环保局审查或验收,而实权就掌握在王安健等人手里。 从1998年春节,乔建新来到苏月来家,以“拜年”为

预防金融违法犯罪指导委员会工作制度[1]

预防金融违法犯罪指导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为了加强检察机关和金融机构的联系,形成有效的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预防和打击金融系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工作,经协商决定,市检察院和市金融机构联合成立新一届省预防金融犯罪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1至2次全体委员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报告,研究工作措施,提出工作意见,组织有关活动。会议由指导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 二、指导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促进在金融系统建立健全预防和查办职务违法犯罪的各项协作制度,并督促实施;定期分析、通报金融系统职务违法犯罪情况,并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活动,提出预防意见和建议;指导、协助有关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预防职务违法犯罪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和帮助有关金融机构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等。 三、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办公室由主任和副主任所在单位的相关部门派员组成。其具体职责是:负责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经常性联系,通报检察工作和金融工作中出台的与预防和查办职务违法犯罪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重大改革举措,以及预防和查办金融系统违法犯罪的工作部署、重要措施和成功经验;定期分析金融系统职务犯罪违法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研究制定有关工作措施;根据指导委员会的部署和要求,筹备有关会议,组织开展活动;办理指导委

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指导委员会负责协调市检察院与市金融机构的案件移送、协查等工作进行指导。 (一)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收到群众举报有关金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并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有关检察机关处理,不得压案不报或以纪代刑。 (二)检察机关对受理的涉嫌金融违法犯罪案件,经调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告知有关金融机构,并说明理由。其中对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提出意见,连同有关材料移送金融纪检监察部门处理。金融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审查,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检察机关。 (三)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办金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或采取拘传、拘留、逮捕、扣押财物等强制措施时,在规定允许的情况下,要及时向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通报,尽量避免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要积极帮助发案单位追缴赃款,挽回经济损失。要注意维护金融系统的声誉。金融机构对检察机关的依法侦查取证活动,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和金融机构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预警措施,积极防止涉嫌职务犯罪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潜逃。 (四)检察机关在查办金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职务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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