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投毒案二审裁定书

复旦投毒案二审裁定书
复旦投毒案二审裁定书

林森浩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沪高刑终字第31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森浩,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原系XX大学XX医学院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专业XXXX级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XX路XXX号,暂住上海市XX路XXX号XX大学XX校区西XX宿舍楼XXX室;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斯伟江,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唐志坚,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一四年二月十八日作出(2013)沪二中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林森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威,代理检察员安宁、刘大庆出庭履行职务。被害人黄某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雷、叶萍,上诉人林森浩及其辩护人斯伟江、唐志坚,鉴定人陈忆九及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被告人林森浩和被害人黄某均系XX大学XX医学院XXXX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2010年8月起,林森浩与葛某某等同学同住于XX大学XX校区西XX宿舍楼XXX 室(以下简称XXX室)。2011年8月,黄某调入该XXX室,与林森浩、葛某某同住。之后,林森浩因琐事对黄某不满,逐渐对黄怀恨在心,决意采用投毒的方法加害黄某。

2013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林森浩以取物为名,通过同学吕某进入XX大学附属XX医院(以下简称XX医院)XX号楼X楼影像医学实验室XXX室(以下简称XXX实验室),趁室内无人,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动物实验时剩余的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随身带离。当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将前述物品带至XXX室,趁无人之机,将二甲基亚硝胺投入该室的饮水机内,尔后,将试剂瓶等物连同黄色医疗废弃物袋带出宿舍楼予以丢弃。

同年4月1日上午,黄某从XXX室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被林森浩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之后,黄某发生呕吐,于当日中午至XX医院就诊。次日下午,黄某再次至XX 医院就诊,被发现肝功能受损严重,遂留院观察。4月3日下午,黄某因病情严重被转至外科重症监护室治疗。在黄某就医期间,林森浩故意隐瞒黄某的病因。4月11日,林森浩在两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均未供述投毒事实,直至次日凌晨经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传唤到案后,才如实供述了上述投毒事实。被害人黄某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4月16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第一,证明被害人黄某发病、死亡原因的证据:查获的饮水杯等物证及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调取证据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关于检验报告中”N-二甲基亚硝胺”名称的说明》,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三份《检验报告书》及《关于检验报告书中化学试剂”二甲基亚硝胺”品名的说明》,

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发票,黄某的病历资料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体检材料,证人葛某某、吴某某、孙某某、王某、于某某、潘某某、罗某某、刘某、沈某某、钟某、黄某某、马某、顾某某、向某、杨某某的证言。

第二、证明涉案毒物来源和被告人林森浩取毒、投毒、丢弃犯罪工具等的证据:查获的饮水机和饮水桶等物证及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侦查实验笔录》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XX大学保卫处提供的《情况说明》和监控视频,XX大学XX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黄某、林森浩宿舍入住情况说明》,相关销售记录、客户信息,证人张某某、吕某某、吕某、盛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林森浩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

第三,证明被告人林森浩投毒动机及主观故意等的证据: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关于对”二甲基亚硝胺”化学试剂品名、特性说明的函》,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上海浦东软件平台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其附件光盘部分内容的打印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关于对”二甲基亚硝胺”化学试剂品名、特性说明的复函》,林森浩硕士毕业论文《超声弹性成像评价肝纤维化的实验及临床研究》和林森浩等人发表的《实时组织弹性成像定量评价大鼠肝纤维化》等论文,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葛某某、付某某、盛某、吴某某、赵某某、马某、薛某某、丁某、徐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林森浩的供述。

此外,证人王某、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以及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刑事侦察大队《案发情况及到案经过》证实了本案案发情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黄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的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尚不足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林森浩上诉辩称,其系为作弄被害人黄某而投毒,投毒后曾将饮水机内部分水舀出倒掉并用自来水对饮水机内剩余水进行稀释,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

辩护人在本院开庭审理时,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出庭,并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第一组,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认为,黄某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第二组,证人孙某某的证言:其系天津市化学试剂研究所课题组组长,按《现代化学试剂手册》研发生产了100毫升装的二甲基亚硝胺,经检测含量大于99%。

第三组,化学工业出版社《现代化学试剂手册》第一分册有关内容的复印件;相关《公证书》及部分中文翻译件;《饮用水含氮消毒副产品NDMA的形成与去除研究进展》;关于二甲基亚硝胺的制作、包装等特性的材料;有关人员与二甲基亚硝胺生产商之间的电子邮件及中文翻译件等;林森浩发表的相关论文及部分内容的中文翻译件等。

第四组,《XX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XX大学实验动物科学部《动物实验注意事项》。

此外,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当庭就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相关内容向法庭作了说明,并就相关鉴定意见提出了意见。

辩护人认为,认定本案涉案毒物系二甲基亚硝胺证据不足,并申请调取相关检验报告的质谱图;认定被害人黄某系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证据不足,相关鉴定意见的鉴定程序不合法,申请对黄某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林森浩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

人罪。据此,辩护人斯伟江认为,林森浩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二审法院对林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辩护人唐志坚认为,林森浩基于开玩笑而实施了投毒行为,轻信不会发生致黄某死亡的后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此外,辩护人认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检察员在本院开庭审理时,申请鉴定人陈忆九出庭作证,并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人王某2014年5月19日证言:其与黄某等人于2013年3月31日晚在上海市徐家汇附近唱歌后至饭店聚餐,在唱歌过程中无人饮酒;证人孙某某2014年5月19日证言:2013年3月31日晚,其没有参加黄某等人唱歌,但与黄某等人至饭店聚餐过程中,相关人员中均未饮酒。

第二组,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沪公物鉴(检)化字(2014)第0910号《检验报告》,内容为:送检XX大学XX校区西XX宿舍楼X楼盥洗室的自来水中未检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刑事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2013年4月16日,案件侦办民警向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调取了部分涉案证据,后在将上述物证送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时,将其中”编号1、名称饮用水、数量0.5毫升”的物证写成”饮水机里的水样0.5毫升”。

第三组,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市司法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委员会重新鉴定的情况说明》,内容为:上海市司法局可以组织本市相关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和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成员,对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进行重新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市司法鉴定中心承担本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组织工作,是专家委员会的运作平台。此外,鉴定人陈忆九当庭就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依据向法庭作了说明。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林森浩将二甲基亚硝胺投入XXX室饮水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和《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均证实被害人黄某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死亡;原判认定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林森浩的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代理人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对原判确认的证据及辩护人、检察员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材料,二审法庭均进行了当庭质证。原判确认的证据及在二审庭审中辩护人举证的证人孙某某证言,检察员举证的证人王某、孙某某的证言和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刑事侦察大队《情况说明》及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市司法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委员会重新鉴定的情况说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检察机关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本案涉案毒物的认定

辩护人提出,认定本案涉案毒物系二甲基亚硝胺证据不足,并申请调取相关检验报告的质谱图。经查:

1、林森浩2011年进行动物实验时使用了二甲基亚硝胺。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其作为天津市化学试剂研究所课题组组长,按《现代化学试剂手册》研发生产了100毫升装的二甲基亚硝胺,经检测含量大于99%;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其作为天津市化学试剂研究所供销科业务员,于2011年3月向XX大学吕某某销售了一瓶100毫升装的二甲基亚硝胺;证人吕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3月向天津市化学试剂研究所购买了一瓶100毫升装的二甲基亚硝胺,用于与林森浩等进行大鼠肝纤维化实验;证人赵某某、马某、薛某某、丁某的证言均证实,林森浩、吕某某等人于2011年使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大鼠肝纤维化实验;林森浩对此亦供认不讳。

2、林森浩案发前从XXX实验室取得了二甲基亚硝胺。证人吕某某证言证实,实验结束后剩余的约75毫升二甲基亚硝胺等存放于XXX实验室一柜子里,林森浩知道试剂存放的位置;证人吕某证言证实,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两次到XXX实验室,第二次去时林还向吕要了一只黄色的医疗废弃物袋;证人盛某的证言和相关监控录像等证实,林森浩于2013年3月31日17时41分至47分持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与盛某返回宿舍楼;林森浩供称,其从XXX实验室取出二甲基亚硝胺试剂瓶等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带回宿舍楼。

3、林森浩向XXX室饮水机内投入二甲基亚硝胺。证人孙某某、王某、葛某某、于某某、罗某某、刘某、沈某、钟某、黄某某、马某、顾某某、向某的证言分别证实,因怀疑黄某中毒,他们于2013年4月4日、4月7日,先后将黄某喝过的水、使用过的杯子以及黄某的尿液、血液等物送去检测;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证实,所送饮用水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刑事侦察大队《情况说明》及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饮用水、XXX室的饮水机和相关饮水桶出水口封装盖上均检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林森浩供称,其将上述取回的二甲基亚硝胺全部倒入XXX室的饮水机内,林的供述得到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侦查实验笔录》及相关录像、照片的印证。

综上,现有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林森浩将其与他人进行动物实验后剩余的二甲基亚硝胺投入XXX室饮水机的事实。辩护人关于认定涉案毒物系二甲基亚硝胺证据不足的意见,不能成立;辩护人申请调取相关检验报告质谱图的意见,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害人黄某的死亡原因

辩护人提出,认定被害人黄某系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的证据不足,相关鉴定意见的鉴定程序不合法,申请对黄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经查:

1、黄某饮用XXX室饮水机内的水后即发病并导致死亡。黄某的医师规范化培训体检材料证实,黄某于2013年2月21日进行医生规范化培训体检时身体健康;证人孙某某、王某的证言均证实,黄某在案发前晚未饮酒;黄某病历资料及证人吴某某、孙某某、王某、葛某某、于某某、潘某某、罗某某、刘某、沈某某、钟某、黄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黄某于2013年4月1日上午饮用了XXX室饮水机内的水后发病,后经抢救无效于同年4月16日死亡;林森浩亦供称,黄某于2013年4月1日上午饮用了饮水机内被其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水。

2、黄某体内检出二甲基亚硝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证实,送检的黄某血液、尿液、饮用水、饮水杯、刷牙杯中未检出常见杀虫剂及毒鼠强成分;证人葛某某、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8日深夜,葛某某根据黄某系急性肝损伤,林森浩曾使用二甲基亚硝胺做过动物肝纤维化实验等情,提示孙某某针对二甲基亚硝胺进行鉴定;证人王某、刘某、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10日,王某、刘某至杨某某所在的上海惠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得二甲基亚硝胺比对物后再次送检测;证人向某证言证实,在前述送检的饮用水样本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后向某将相关检测样本交给了公安机关;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送检黄某尿液和黄某使用过的饮水杯中均检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

3、黄某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死亡。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鉴定人陈忆九当庭证言证实,黄某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另查明:相关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均有鉴定资质,其鉴定程序规范、合法,鉴定依据的材料客观,检验方法、检验过程、分析说明和鉴定结论不存在矛盾之处,且能够相互印证,均应予采信。

综上,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害人黄某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和有

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当庭发表的”黄某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认定被害人黄某系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证据不足、相关鉴定意见鉴定程序不合法的意见,不予采信;申请对黄某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不予准许。

(三)关于林森浩的主观故意及本案定性

林森浩上诉提出其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辩护人认为林森浩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经查:证人赵某某、马某、薛某某、丁某的证言和林森浩的硕士毕业论文、林森浩等人发表的《实时组织弹性成像定量评价大鼠肝纤维化》等论文及林森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于2011年与他人用二甲基亚硝胺做过大鼠肝纤维化实验,二甲基亚硝胺是肝毒性物质,会造成大鼠急性肝功能衰竭死亡;林森浩到案后直至二审庭审均稳定供述,其向饮水机中投入的二甲基亚硝胺已超过致死量。

据此,林森浩具备医学专业知识,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会造成人和动物肝脏损伤并可导致死亡,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某饮用后中毒死亡,依法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林森浩关于投毒后将饮水机内水进行稀释的辩解,仅有其本人供述,缺乏相关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林森浩关于其没有杀人故意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关于林森浩构成故意伤害罪及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见,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此外,林森浩居住地系XX大学校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本案,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林森浩的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林森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应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审判长孟猛

审判员左学静

审判员罗靖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陈艳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

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复旦投毒案死者同学

复旦投毒案死者同学:嫌犯已供述杀人动机 2013-04-18 00:34:14来源: 中国青年网(北京)有15074人参和 分享到 核心提示:复旦大学研究生黄洋被投毒身亡案有新进展,4月12日,消息称警方基本认定同寝室的林沐(化名)存在下毒嫌疑。官方尚未披露林沐涉嫌毒害黄洋的原因。一位接受过警方调查笔录的黄洋同学称,林沐已对警方供述了毒害黄洋的动机,但警方对动机的核实尚在进行中。 4月7日,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门诊6楼第一会议室,有一个人缺席。 缺席者是黄洋。他本应该在这个晴好的初夏早晨,坐到这个会议室里,参加博士研究生复试。在将近一个月前,黄洋参加了初试并顺利通过。 顺利几乎来得没有任何意外。黄洋的专业成绩不仅受到同学认可,导师更对黄洋赞誉有加。但一杯清澈透明的饮用水,改变了黄洋整个生命轨迹。 数月以来,被师友均笃定认为将稳进博士研修的黄洋,尚需为完成一篇漂亮的硕士毕业论文而继续努力。4月1日,按照黄洋的日程表,他会前往学校图书馆,为他的论文润色。 “时间不够,”勤奋的黄洋此前对身边同学说,“我的研究实验还没做完,论文也没写完。” 那个中毒的早晨 那是个阴霾的清晨。黄洋起床,打开寝室的饮水机,喝了一小杯水。黄洋立即觉得味怪,便将饮水迅速吐出,但剩余的部分有毒水,已径直被咽了下去。 毒物并没有立刻发挥作用。直到黄洋来到图书馆,最开始的呕吐方才出现。中午,黄洋独自步行前往距离学校仅一街之隔的中山医院就诊。当日,他被诊断为急性肠胃炎,医生为他开出了抗感染及解痉的处方。 黄洋的同校学弟莫慈(化名)在当天中午接到了黄的电话。“他说感觉不舒服,要打针,希望我过去看他。”莫慈回忆。

复旦投毒案(整理精校版)

复旦投毒案 素材汇编 0320 1856 是指2015年4月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遭他人投毒后的。该案件发生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中,犯罪嫌疑人为被害人室友林森浩,[1]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2015年2月18日上午在一审,人林森浩犯故意罪被判,剥夺权利终身。[2] 社会评论 媒体评论 新华视点评论:复旦大学研究生遭投毒,警方基本认定其室友嫌疑。这实在令人扼腕。对法律没有应有的敬畏,缺乏一种对生命的爱惜,缺乏足够的理性才会有如此行为。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任何理由在生命面前都显得苍白无力。生存和竞争的压力再大,人也应有底线。有外在知识无内在约束,教育应反思。评论:培养人才,有知识更要有德性;大学教育,重学术更要重人格。让学生懂得去爱,去尊重,去包容,才能避免悲剧重演。 中国青年报评论:对于复旦大学生投毒的个案进行连篇累牍的报道和解读,并把板子都打到大学屁股上的评论,并不一定妥当。首先,中国大学的学生这么多,发生一两件投毒案,从概率上来看很小。其次,这些个案的主因,往往都是施害者的一时冲动或长期的心理扭曲所致,而非大学的教育和管理。如把它当做一个典型案例,没完没了地报道、评论,搞得大家紧张兮兮,使得同学之间都要互相提防,就得不偿失了。[18] 专家评论 对于复旦大学投毒事件,北京大学教授钱理群曾评论道:“我们的一些大学,正在培养一些‘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他们高智商、世俗、善于表演、懂得配合,更善于利用体制达到自己的目的。” 中国青少年心理卫生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教授郑晓边表示,一些大学生缺乏人际交往能力是连日来高校死伤事件频频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这背后是长期以来相关教育的缺失。无论是学生自身还是学校、社会,都应该尽快亡羊补牢。此外,郑晓边建议,设置相应的服务机构,对大学生提供危机干预,及时为大学生提供心理疏导方面的帮助。[19]

投毒案分析

司法与舆论在复旦投毒案上应良性互动 https://www.360docs.net/doc/c019005233.html,2014年05月10日作者:刘武俊来源:中国青年报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一审被判死刑之后,复旦177名学生签署请求信,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立即执行。受害者黄洋的父亲表示并不接受请求信的内容。复旦大学宣传部负责人表示,写联名信表达诉求是学生作为公民的正当权利,林森浩的量刑还是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由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京华时报》5月8日) 复旦投毒案即将进入二审,被告人林森浩的命运也备受社会关注。笔者认为,作为一起受社会舆论瞩目的重大案件,二审法院必须处理好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保持独立审判与倾听民意之间的平衡,依法作出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公正裁决。 复旦177名学生签署并向法院递交请求信,是群众表达诉求的一种正当权利,属于受宪法保护的公民表达自由。既然一审法院接受受害人黄洋的同学要求判处林森浩死刑的书面材料,二审法院也不必拒绝接受复旦177名学生为林森浩求情的联名信。无论是之前要求判林森浩死刑的控诉书,还是如今请求不处死林森浩的联名求情信,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部分民意。至于这种民意因素是否会影响判决,是否被法院采纳,主动权在掌握甄别和判断权力的法院。 独立审判和表达自由其实都是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的宪法性原则,二者是不可偏废的并存关系。司法机关在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的同时,也要妥善处理好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既要保持审判活动的开放性,避免对舆论监督的不当限制,也要防止舆论的不当干预对独立审判和公正审判的负面影响。 妥善处理司法与舆论的关系,是涉及观念更新、制度建构、心态调整乃至技巧运用等的复杂问题,关键在于从制度上建构一套协调独立审判和舆论监督的平衡机制,实现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媒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实效的双重目的。舆论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可发挥独特作用。然而,舆论舆情也是一柄“双刃剑”,缺乏制约或不当的监督也可能给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有可能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 司法活动是一种高度理性化的判断和推理过程,要求法官尽可能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要求审判活动尽可能排除情感因素以及外界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和介入。独立审判强调法官的自主审判,允许并且要求法官依法自主地作出裁判,任何外界的力量都无权替代或者指挥法官进行裁判。在对法律负责的前提下法官可以凭自己的理性独立裁决。公正的审判活动,应力求在适度开放性与有节制自主性之间达成均衡。 司法公正需要善意而非恶意的舆论环境,需要建设性而非破坏性的舆论监督。司法机关要积极回应舆论舆情,公众也要尊重、理解和支持法院的独立审判。期望法院、媒体以及网民、复旦师生等在复旦投毒案中都保持基本理性,既尊重

思修论文-复旦投毒案的反思

题目:人际交往也是门课 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沟通越来越密切,人际关系也成为了我们生活中很重要的一部分。而对于大学生来说,当我们进入大学校园的那一刻起,就决定我们需要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良好的人际交往能使大学生在人际交往活动中,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有原则地调节冲突和改善相互间的情感关系,以实现其心里平衡,促进自身健康发展。把握人际关系原则,提高人际交往和沟通的技能。掌握了这项技能,我们才能在未来的社会道路上走的更远。 关键字:人际交往、大学生、复旦投毒案 正文:复旦投毒案是指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该案件发生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中,犯罪嫌疑人为被害人室友林森浩,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2014年2月18日上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作为一个拥有高学历的研究生,是出于怎样的心理去下此毒手呢?是教育的问题吗?还是心理的问题?又是什么原因导致寝室关系的危机呢?原华东师范大学心理咨询中心主任叶斌表示,人际关系是大学生心理咨询中的“大头”,极端个案只是极少数,但过度竞争、文化差异、生活习惯不同、缺乏包容等却导致学生之间矛盾不断。因此,有四大原因导致大学生的寝室关系成为最微妙、最难以调和的关

第一是文化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高校和中学不同,学生来自五湖四海,也带来各自的文化、生活习惯、行为、价值观。由于学生的寝室不是自己挑选而是由学校安排,一些学生互相之间缺乏包容别人生活习惯的大度,互相之间就容易产生矛盾。一些外地学生曾找心理老师倾诉,感觉有一堵无形的墙,阻挡自己和本地学生的融合。 第二是不分城镇还是农村,不论南方还是北方,学生们都感觉到个人的独立空间变小甚至没有了。到了高校寝室,他们原本享有的个人生活环境就发生了改变。人均享有的空间面积缩小,需要分享,寝室的卫生、电力、热水问题的都有一个适应和分享的过程。然而,大部分学生在以前的家庭里没有接受相关的训练,也没有经验和意识,于是分工打扫卫生要么不愿意,要么很勉强,这些看似细小的生活琐事,却很容易积累成矛盾。 第三,学业压力。直研直博的名额竞争激烈,而成绩的等第也会影响自己的未来,所以“无学”的大学其实还是有一定的压力,在关键时刻矛盾也容易激化。 第四,太计较,缺乏包容心。现在一些学生来咨询时说起导致寝室关系恶化的原因,往往是一些非常细小的问题,在很多年长的人看来这些问题根本不值一提,然而一些年轻的学生却会非常在意。有的大学生总觉得同学说话做事是特别针对自己,是看不起自己,惯于从消极方面考虑问题;有的学生则习惯过度解读别人的言行,缺乏

(完整版)网络舆论的影响力分析——以复旦大学投毒案为例(成品)

网络舆论的影响力分析——以复旦大学投毒案为例

摘要 网络舆论,是最近几年兴起的用来批判、评价时事等等的一种方式。在网络上实施的公众舆论,整个社会已经对它的现状和冲击力开始进行了强烈的关注和讨论。需要指出的是,其舆论具有的影响力有它积极影响的同时,当然又有消极的影响。我们要充分利用其积极的一面,充分发挥其应该有的作用;然而,对于负面的效应,我们就要采取对应的措施,让其舆论的危害性降到最小。在当前的新兴媒体下,出现了大量公众议题,这些公众议题就变成了用来召集公众意愿、表达个人观点的重要平台。因为有网络媒体从业者的价值观取向、传媒行业市场的竞争、社会特殊的政治环境、个人或群体的认知偏见以及国际舆论斗争等多方面原因的影响,关于网络舆论的作用机制现在还并不够完善,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制约了网络舆论影响力积极影响的发挥。通过分析“复旦投毒”案发展进程中的中的网络舆论,剖析网络舆论的影响力的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关键词:网络舆论影响力分析复旦投毒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rise of Internet public opinion, is used as a criticism, a method of evaluation of current affairs and so on.Implementation of online public opinion, the whole society to its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impact to the strong concern and discussion.It should be pointed out that, the public opinion has the influence has its positive influence at the same time, of course, had a negative effect.We should make full use of its positive side, give full play to its supposed to function;However, for the negative effect, and we will tak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to minimize the dangers of public opinion.Under the current new media, emerged a large number of public issues, the public issues becomes used to summon the public will, important platform of expressing personal opinions.Because of the values orientation of network media practitioners, media industry market competition, social special political environment, an individual or a group of cognitive biases and the influence of various reasons such as international opinion struggle, and now the mechanism of action of network public opinion.

复旦大学投毒案事件的反思

复旦大学投毒案事件的反思 3月31日中午,林某将其做试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水槽。 4月1日晨,黄某引用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中毒症状,后经医院治疗无效与16日下午去世。 4月11日,上海警方文保分局接到复旦大学保卫处报案,该校枫林校区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某自4月1日饮用了寝室内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身体不适,有中毒迹象,正在医院抢救。警方经现场勘察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某同寝室同学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警方透露,已初步查明,林某因生活琐事与黄某关系不和,心存不满,有重大嫌疑。 上海黄浦区检察院也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准逮捕。 看完此事件后,不禁扼腕长叹,不论投毒者杀人动机如何,是“故意”还是“误伤”抑或其他,是对被害人的优秀羡慕嫉妒恨也好,或是心理扭曲导致的极端行为也罢,单是其对寝室内饮水机投毒这一行为,就令人唏嘘不已,究竟是什么样的怨恨,使得投毒者的内心燃烧起如此仇恨的火焰,猛烈到必须以毁灭他人的生命来平复?痛定思痛,在思考:扭曲的人心其实比毒药更可怕!毒药明晃晃的告诉我们,我是毒,不要碰我!它再可怕,也不会自动跑到人的嘴巴里,而那颗扭曲的,外表却看不出来的有什么异样的人心,却在暗处透着阴森的冷气,让人不寒而栗,让人防不胜防。 关于此事件,众说纷纭。某观点:认为此人心理有问题,认为大学应该进行心理教育和辅导。一些社会人的观点,中国的大学教育失败,人格教育缺失。某观点:某些教授又搬出几千年说死人都不会变的真理,什么XX的心态,什么自我修养,什么儒家伦理道家辩证 等等不一而足。

复旦大学林森浩道歉信原文

复旦大学林森浩道歉信原文 相信大家都听说过复旦投毒案,下面就让带大家看看林森浩道歉信原文以及相关内容。望大家采纳。 尊敬的黄叔叔、阿姨: 对不起,我给你们带来了如此沉重的打击。 …… 人生若只如初见,那该有多好,那时黄洋跟我都信心满满,在各自的梦想道路上拼搏着……可是,哎!我所犯的大错就像石碑上的刻字,那么醒目,那么 __,难以磨灭! …… 事到如今,我也只能很苍白地说,对不起,叔叔阿姨!给你们跪下谢罪!希望你们平安,希望你们保重身体,也希望你们能谅解我的灵魂! 20xx年4月1日

复旦大学医学院硕士研究生黄洋饮用寝室饮水机中的水后,身体不适,出现中毒症状。 20xx年4月11日 复旦大学报案。警方在饮水机残留水中检测出某有毒化合物成分,锁定黄洋室友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 20xx年4月12日 林森浩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xx年4月16日 黄洋经医院救治无效去世。 20xx年4月25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林森浩。 20xx年10月30日

上海市第二中级 __立案受理林森浩涉嫌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案。 20xx年11月27日 复旦投毒案开庭审理。 20xx年2月18日 上海市第二中级 __公开宣判认定,林森浩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尚不足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xx年2月25日 林森浩的二审代理律师唐志坚正式受林森浩委托向法院提起上诉。 和林森浩父亲的交谈并不容易,信号不好加上他不善于表达,为了不理解错误他的意思,记者总是需要再三和他确认。在对话中,林森浩父亲最多的语言就是叹气。

自卑与超越的煎熬——复旦投毒案林某的性格分析

自卑与超越的煎熬——复旦投毒案林某的性格分析 阿德勒认为人一切行为动力均源于超越自卑的需要,是自卑感推动了人的进步。而在复旦投毒案中,我们同样感受到了作案者深藏的自卑,残忍的背后到底有着怎样的内心冲突和煎熬?来看看陈老师的分析。 看南周“与自己的战争”为题复旦投毒案林某的成长与性格分析,在为黄洋惋惜的同时,也深深同情林。 林出生在潮汕社会底层,父亲为服装厂打工工人,而母亲收破烂,林天生就有某种挥着不去的自卑感。潮汕人虽然善于经商,但受潮剧中“学而优则士”的传统观念影响。广为人知的《彩楼记》、《珍

珠塔》,都是渲染通过学而优来超越家庭背景的自卑。因此,通过 学习而平步青云,还是深深扎根于潮汕人的灵魂中。与弗洛伊德把 性作为动机的驱力理论不同,心理学家阿德勒认为克服自卑,超越 自卑才是人人格发展的动力。于是,深深认同着文化传统的林,必 然选择以优异的成绩来克服其自卑感。在拼爹的时代,这也是许多 人现实飞黄腾达的唯一之路。要怪,只能是未能生于多元价值的社会! 在超越自卑的强大驱力下,林考上中山医的本科,复旦的研究生, 让他成为老师、同学、乡亲的骄傲。这本来可以缓解他深深的自卑感。 那为何还与黄洋过不去?从报道上可见,平摊饮水机的事件,再一 次深深刺痛了林脆弱的自卑心。一个人,无论再辉煌腾达,童年时 期低人一等的创伤,将是伴随着他一生,挥着不去,除非大彻大悟。于是,林“被迫”到隔壁“借”水,并与黄洋互删QQ好友。可以说,这 成为林杀人黄洋导火索之一。 可能有人说,林与黄洋有着类似的家庭背景,林为何不能对黄惺惺 相惜,而是痛下毒手?从心理分析的角度,正是因为他们有着相同 的家庭背景,相同的性别,相同的学习经历,同一个宿舍,都要考

复旦大学投毒案评

复旦投毒案应反思教育本质 作者:贾也 导语:罪恶其有来自,只因埋藏得太深 大学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惨遭室友投毒,于3月16日下午,经抢救无效在上海中山医院不幸去世。面对这样一个风华正茂的医学准博士,不是死在学校实验室里,也不是死于医院手术台上,而是死于如兄弟姐妹的同学之手,悲愤填膺,却深感吐槽无力。人的嫉妒心真是可怕,原来,毒药的毒不是最毒,最毒是贪婪找不到底线;罪恶的恶不是最恶,而在于人性失去最后的防线。 逝者已逝,逝者安息;生者余悲,生者珍重。特别是黄洋之父母,白发送黑发,情又何以堪? 一、层出不穷的校园投毒案 如今复旦投毒案的调查进入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阶段,话说黄洋中毒的物质N-二甲基亚硝胺,该物质普通医院并无库存,一般由课题组购买,使用者非常专业。如此一来,可以锁定罪犯嫌疑,目前黄洋的室友林某已被刑拘。我们现在等待的是真相,望公安机关及早破案,尊重事实,不冤枉好人,不放过凶手,千万不要重演94年清华女生朱令铊中毒事件,无真相、无结果的流局。我们拭目以待,真相不仅是我们需要的,而且是也是对死者黄洋最大的安慰。对于我们,需要积极面对黄洋案这个悲剧:反思我们的大学,反思我们的教育,反思我们这个社会。 如今我们的大学生怎么啦?大学——人们心目中纯洁的象牙塔——已然不是学术之地,被我们不良的社会空气所污浊,成为是非之地,甚至杀人场了!校园投毒案时有发生: 1995年,清华大学化学系女生朱令被用铊盐投毒;1997年,北京大学化学系王小龙用铊盐向同学投毒;2007年,中国矿业大学常某用铊盐向三同学投毒;2012年,凤冈一学生将高效氟氯氰菊酯农药投放到桶装水内……2013年,复旦大学医学院黄洋被投毒。 综上几个案例,无论是出于嫉妒,还是仇恨,投毒去危害自己的同学,这无疑是社会的责任,是我们教育的失败。 笔者总是以最大的善意进入人们的内心,试图去分析他们的内心。平常人想来,要去谋人性命,那得要有多大的仇恨、多扭曲的内心,才能下此毒手?黄洋与犯罪嫌疑犯林某共为同窗,同为室友,一起求知,更何况,校方称两人并非同一专业,已否认室友因妒忌其读博投毒,那还有多大的利益冲突?林某再自我为中心,也不至于因为一点利益或者一丝不快,便草率地谋杀室友。对于案件的真相,我们必须去关注。 现在是黄洋同学是被毒死了,在全社会的关注下,相信作恶者终将被绳之以法。但是,我们想想也后怕:若是这等心有歹念的投毒者走向社会,按照他这种不健全的人格,一定会做出更恶劣的反人类的事来。因此,这这个意义上讲,黄洋是牺牲的了,以烈士的形式! 二、教育的缺陷:重功利轻人格 教育的本质,不仅在知识的传授,更在于心智的健全、人格的丰满。中国作为曾经的一个文明之邦,也曾有过这样的见识——“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就将传道放在了教育的首位。 中国目前之教育,为人垢病久矣,暴露出来种种问题,深刻地告诉我们:教育不应该视为简

复旦大学投毒案引发的思考

复旦大学投毒案引发的思考 摘要:2013年4月16日,复旦大学发布官方微博,2010级医科在读研究生黄洋于当天下午3点23分在上海中山医院不治身亡。 上海警方表示,在该生寝室饮水机内残留水中检测出某有毒化合物成分。并锁定同寝室某同学有投毒的嫌疑。 2013年4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4·1” 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与黄洋同宿舍)依法批准逮捕。 关键词:大学生死亡,同学作案,琐事引发案件,近年类似事件频发,大学生心理健康。 正文: 复旦大学研究生黄洋,4月1日,因生体不适住院,后来警方在其寝室饮水机内残留水中检测出某有毒化合物成分,经警方调查,锁定作案嫌疑人为黄洋同宿舍同学林某,并于4月25日将林某依法逮捕。 两位风华正茂的学子,本是前途无量,却一个离我们而去,一个进入高墙!着实令人悲哀,愤怒与无奈,让人无法不为之动容。 随着嫌疑人林某被捕,他所交代的杀人动机为“和死者黄某因生活琐事引起不和,心存不满”。动机一经曝出,引发公众惊愕,包括林某家人在内很多人都表示怀疑,他们“不理解”和“不相信”复旦大学的一名校高材生会仅仅因为生活琐事就毒杀舍友。因为林某不但成绩优异,并且在网络上发布过不少类似“医学是神圣的!”和“医乃仁术,爱心是一个医务工作者所必不可少的”内容的微博。一方面在立志救人,一方面却谋划实施投毒的“双面性格”也让公众无所适从,不少人感性上很难接受林某就是杀人嫌疑人。 呜呼哀哉,一位应该救人于生死的高学历医务人员,本应认真努力履行自己的职责,但却因为一些琐事将同宿舍同学投毒杀害,着实让我无法理解,我们应该反思为什么高学历人才却心理不健康,甚至有些是多面人格! 毒杀案因“特殊”引关注,但我们更应重视背后的普遍问题,因为近年来在学校中因琐事引发的血案有些数不胜数! 1994年,清华大学才女朱令,生了怪病,后经确诊为铊中毒,造成100%伤残,至今该案因缺少证据不能直接断定是其室友投毒,成为悬案。 2004年在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因他人看不起自己,在宿舍连杀四位同学,引发了轰动全国的“马加爵事件”。 2012年12月20日早上8时许,安徽医科大学图书馆6楼,08级临床医学专业学生胡某将09级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学生谈某砍死。事因只是争风吃醋。 2013年,4月6日,华北水利水电学院郑州市龙子湖校区5号教学楼东北角洗手间发现女尸,后经警方确定是其前男友将其杀害。 2013年4月17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两名学生在宿舍内因为玩游戏发生口角,并大动干戈,终导致一名学生抢救无效而死亡。 类似的事件还有很多很多,我已不敢再写下去。我只想说“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同学是我们上学期间除了家人之外接触最多的人,甚至与同学的相处时间已远远超过了与家人的相处时间,为什么这些人还下得去手?去杀害自己朝夕相处的同学? 学者宋石男在微博中这样评论“复旦投毒案”:“每出一个轰动的案子,不少人就会呼吁反思,但这种反思毫无意义。未来的杀人犯没有一个会因为看到这种呼吁而从现在就开始立地成佛。”我非常赞同他的看法,仅仅依靠这些不痛不痒的反思是无法改变现状的,我们应

马原-复旦投毒案

事件: 1 2013年4月1日,复旦大学2010级在读医科研究生黄洋身体出现不适,当晚被送至该 校附属中山医院就诊。入院后,病情加重,先后出现昏迷、肝功能衰竭等症状。医院组织了 多次全市专家会诊,未发现病因。 2013年4月9日,黄洋的师兄孙某收到神秘短信提醒注意一种化学药物,因此事件出 现重要进展,黄洋的中毒终于确定毒源,但已中毒太深。神秘短信在一审庭审时被证实是黄 洋和林森浩的室友葛发的。 2013年4月11日,上海警方通报,在黄洋寝室饮水机残留水中检测出某有毒化合物成 分。上海警方经现场勘察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 法对林森浩实施刑事传唤。4月12日林森浩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黄洋终不治身亡。黄洋去世后,其父母明确同意警方进行尸检,尸 检于4月17日进行,尸检结果成为重要的案件证据。 2013年4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黄洋的室友林森浩。 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透露,上海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林森浩涉嫌以投毒方式故 意杀人案。 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14年2月18日,该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 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问题: 一、林森浩投毒行为的原因分析 (列出所有可能的联系、原因,进行归类、分析,分析出最主要的原因) 二、为什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你是否同意法院判决?法院是否找对了联系? 解答: 一、原因分析 1.学校和家庭生命教育的缺失 著名教育学者、21 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在以“复旦投毒案:知识与德行的错 位”为题指出:“目前整个校园,学生发生冲突以后往往喜欢用武力和暴力解决问题,反映 出学生的生命教育的缺陷。从小学时的崇高理想教育,到中学时艰深的理论诵记,再到大学 时简单的行为纠正,中国学校看似重视思想道德教育,实则苍白无力,人格养成教育始终无 所适从。生命重于泰山,学校需引导学生重视生命的价值,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与身心健康, 以人为本,让学生真正成为一个大写的人。”中国大学教育往往重智力,轻素质,重知识技 能,轻道德伦理,结果成才不成人,造成公民伦理价值观严重扭曲的同时,为众多社会伦理 问题的滋生埋下隐患。 本案中的嫌疑人林某,名校出身,成绩优异,多次荣获奖学金,是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 院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专业的研究生,本该医者仁心却因为与室友有一些生活琐事上的不合就 杀心顿起,着实令人心惊。希波克拉底誓言中写道:“我愿尽余之能力与判断力所及,遵守 为病家谋利益之信条,并检束一切堕落及害人行为,我不得将危害药品给与他人,并不作此

复旦投毒案原因分析

篇一:《关于复旦投毒案的几点思考》 关于复旦投毒案的几点思考 ---- 浅谈大学生心理教育 《摘要》教育,民生之本,强国之基。对国人的教育更为重要,教育是一件极为重要又严肃的问题。在当今时代,一个国家竞争力与教育是密切相关的,教育的目的不是在制造机械,而是在造成人。我们在注重教育成才的同时,学生的心理教育也是不容忽视的。增强学生的知识教育和心理教育是增强国家竞争性人才的前提,是一个国家提高竞争力不可缺失的。 《关键词》教育的缺失,心理教育,人才的培养 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在现如今经济文化快速发展的时代,繁华的都市生活迷乱的人们的眼睛,我们在注重物质生活的时候却忽视了精神方面的教育,近年来多次发生在大学校园里的杀人案件一次次让人警醒,比如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杀害四名同学;药家鑫开车撞人又将伤者刺八刀致其死亡;复旦大学黄洋中毒案本文将从复旦投毒案简析教育的缺失。 一、复旦大学投毒案事态发展 (1)复旦大学投毒案发生的过程 2013年4月1日,早上黄洋喝下寝室内饮水机内的水,发现水的味道不对,认为水过期了,特意将过期的水倒掉,把桶刷干净。到十点多,黄洋开始有恶心、呕吐、发烧等症状,被导师和同学送到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医院初步诊断认为是吃坏了东西,按照胃肠炎给予输液治疗。最终在医院治疗无效死亡。嫌疑人林森浩在法庭上透露,他就是想趁“愚人节”整黄洋一下,未预料到后果。林森浩说,他看到黄洋在宿舍说,愚人节要到了,他要整人。“他拍着别人的肩膀,得意洋洋的,我觉得那我就整你一下。以前,听说过有人用这个毒物搞同学的事情,没有想到有这个后果。”林森浩还说他看过报纸上刊登过类似的事件,“好像是清华大学。那件事情没有被查获,所以我就做了。”林森浩说3月30号晚上,他看到饮水桶是空的,于是将毒物投入饮水桶,“黄洋的水杯是白色的。黄色液体放进去很明显。所以投入饮水桶里。”案发后,林森浩说,他查过毒物的性状,有侥幸心理,认为这是个病程,黄洋不会死。“4月5号,跟我的同学去看过他。当时他在我们重症监护病房。从玻璃窗看到的表情很自然,我当时不敢跟他说话。同去的同学都跟他说话了。在路上,我说这是个病程,以后会好转,这也是我的一个自我安慰。6号,我一个人去了医院,碰到了他的父亲和会诊的医生。8号我又去了。想去看他好转没有。”林森浩说,案件发生后,他认为黄洋喝的很少,而且他用来做实验用的大鼠都没有死,所以一直存有侥幸心理,认为黄洋会好转,因害怕影响到自己,一直都没有公开向水桶投毒的事情。【1】(2)投毒案的处理 4月25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林森浩批准逮捕。11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林森浩称自己看不惯黄洋,决定投毒出于愚人节整人想法。2014年2月18日上

作文素材:复旦投毒案给予我们的反思

作文素材:复旦投毒案给予我们的反思 写作佳苑 05-26 0631 作文素材:复旦投毒案给予我们的反思 【事件回放】 2013年4月1日早上,复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在宿舍喝了一口饮水机中的水,觉得味道不对,以为水过期了。为了避免别的同学喝到,他倒掉剩余的水,并清洗了水桶。当天下午,黄洋出现发烧、呕吐等症状。医生以为是肠胃炎,就给他做了抗菌的点滴治疗。没想到,黄洋的情况逐渐恶化,并出现了肝肾衰竭的症状。4月8日,黄洋陷入昏迷,生命垂危。4月9日,警方介入调查,在黄洋宿舍饮水机残余饮用水中找到少量N-二甲基亚硝胺,但此时,毒药已经严重损毁了黄洋的肝肾。4月16日,黄洋与世长辞。, 警方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黄洋的室友林某,并将其带走调查。警方初步查明,林某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和黄洋关系不睦,心存不满,经过预谋,在3月31日中午,将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到寝室,注入饮水机,最终夺去了黄洋的生命。 【观点】 ○人民日报在其官方微博上发表评论: 令人恐怖的不是有毒物质,而是人心。从1995年清华大学、1997年北京大学两起铊盐投毒案,到2004年马加爵案、扬州大学秋水仙碱投毒案,再到2007年中国矿业大学铊盐投毒案,那一颗颗漠视生命的心,一颗颗扭曲的心灵,震惊社会。 ○人民日报微博在其知名栏目“你好,明天”对此事发表评论: 教育的本质是爱与责任,一颗冷漠的心如何理解生命的意义?要成才,先成人,这句话对教书育人的学校和望子成龙的家长而言非常重要,对在大学校园里的莘莘学子而言更为重要。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姚建龙评论说: 从披露的案情看,投毒的水桶至少是寝室同学的公共饮水源,受害对象明显具有不确定性。从这一点至少可以看出,他对他人生命是何等的漠视,折射出生命教育在年轻学生群体中的严重缺位。 ○著名教育学者熊丙奇谈复旦投毒案——知识与德性的错位: 一个人的学历代表他的学习经历,而无法反映他的人格、身心状况,而人格的教育、身心的教育、心理的教育,才是对一个人起到更大作用的教育。如果我们只关注一个人的学历,关注一个人的知识,结果可能就是他有知识没有文化,或者说有知识没有教养,这种情况,一次又一次地在一些校园极端案件里体现出来。因此,我们的学校教育、家庭教育或者社会教育一定要对此予以重视,除了对学生进行知识教育外,更应该关注学生的人格教育、生命教育、生活教育、心理教育。只有真正重视这些教育,才能让学生既有知识又有文化,而不是有才无德,而有才无德,知识可能成为迫害他人的工具。 【深度剖析】 1.教育缺失,造成道德滑坡 投毒杀人,伤天害理,林某的行为除了令人憎恶,令人震惊,也发人深省。学习学到研究生阶段,又是在复旦这样的名校,用通常的尺度衡量,林某无疑是个人才。然而无可争辩的事实是:林某成了“才”,却没成为“人”。这个强烈的反差,又一次为教育敲响警钟。 一个人可以成不了“才”,但必须成“人”。让一个人成为“人”,是教育最根本的使命。可惜的是我们不少学校的教育价值取向发生了很大偏差。悠悠万事,分数唯大,只要成绩上去,就可“一俊遮百丑”;分数是硬指标,德育是“软任务”,即使学生身上已显出精神苍白、道德滑坡的端倪,也熟视无睹”。小学如此,中学如此,大学还是如此;既然智育成了“第一”甚至“唯一”,所谓健全人格,自然成了镜花水月。 而在家庭中,一些家长同样把“望子成龙”演绎为“别的全是假的,分数才是真的”。同时还教孩子睚眦必报,孩子与同伴闹了矛盾,向家长诉说,家长不但不善言劝导,反而唆使:窝囊废,你没长手,不会打他?还有家长,把安徒生童话也列入“禁书”,理由是“丑小鸭”“美人鱼”会把孩子看傻,以后长大进入社会会被人欺负。在家长的耳提面命中,冷漠、自私已成许多孩子的通病。凡事以自私为圆心,以自利为半径,没有“好处”便弃如敝履;遇到批评,立马回应“少来这一套”。

复旦投毒案毒杀过程最大疑团

在林的性格中,自尊、上进、好强、善良的一半,始终没有停止与苦闷、自责、充满挫败感的那一半的战争。他以自己的方式努力与外界沟通,却始终难觅出口。这场一个人的战争最终以毁灭的方式结束。 2013年3月31日中午,林决定下毒。目标是他的室友、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 此时,复旦大学医学院西苑20号楼421室里没有其他人。寝室靠近潮湿的洗衣房,当天多云,阳光被遮挡;常住的两个人——林和黄洋——都长年在医院实习,少有同学来这里串门。 林取出试剂瓶,里边是从实验室偷带回来的N-二甲基亚硝胺溶液。这是一种浅黄色油状液体,高毒、无味,易溶于水。这瓶致命的毒药,林储藏已久。 他熟悉这种试剂,过去3年里,林先后将这种试剂注入数百只大鼠体内,制造肝脏纤维化的样本,然后处死它们,以采集数据。 毒药被注入寝室门边饮水机的水槽,致死的将不再是大鼠。 直至今日,在与林有过长期接触的人中间,也少有人能够相信林会毒杀室友。黄洋病发入院后,作为实习医师,林还给黄洋做了B超;黄洋的父亲赶到上海后,在寝室留宿,与林共处一晚,他回忆,林神色自若。 在同学与朋友的回忆中,林曾是本科学生会学术部部长,科研能力惊人,论文发表数远超一般学生,热心同乡会的活动,爱打篮球,玩三国杀,甚至擅长讲冷笑话。他们看到的是一个积极规划人生、在公开场合略带羞怯,但在自己的圈子里擅长沟通合作的瘦高个男生。 但即便身处林的圈子,绝大部分人也从未留意林的另外一些特质。很少有人知道林一直在用独特的方式处理与异性沟通上长期积累的挫败感;也少有人留意林在网络上习惯使用的极具攻击性的侮辱性语句——无论是对自己的同学,还是公共人物;至于林的家庭——其实相当普通的平民家庭——以及故乡,则被林更加小心翼翼地隐藏在与人交流的话题之外。 更少有人体会过,迥然相异的两面,在林的内心长期煎熬、发酵——尽管林始终在述说和排遣,以难为人察知的方式。

用犯罪心理学分析复旦大学投毒案

2013年复旦大学林某投毒案 【基本案情】 2010年,被告人林某进入复旦大学医学院攻读研究生,并在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见习。2010年8月起,林某入住复旦大学某宿舍楼421室。一年后,被害人黄某调入该寝室。之后,林某因琐事对黄某不满,逐渐怀恨在心。2013年3月29日,林某在大学宿舍听黄某和其他同学调侃说愚人节将到,想做节目整人。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某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2013年4月1日早上,与林某同寝室的黄某起床后接水喝,饮用后便出现干呕现象,最后因身体不适入院。2013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对黄某中毒事件报案,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织专案组开展侦查。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某同寝室同学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2013年4月16日下午,黄某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3点23分在上海某医院去世。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2013年4月25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准逮捕。2014年2月18日上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月8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布林某投毒案二审维持原判。2015年12月9日,最高法核准了林某的死刑判决,并下发了核准林某死刑的裁定书。2015年12月11日罪犯林某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情分析】 ——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 林某(1986年-2015年)广东汕头人。2010年,林某因成绩优异免试进入复旦大学医学院攻读研究生,并在中山医院见习。因此他对于N-二甲基亚硝胺的毒性比一般人有着更加清楚地认识,对于投毒肯定是蓄意而为而非疏忽过失。专业知识丰富的林某守不住基本的道德和人性底线,让人警醒。 ——因琐事对黄某不满,逐渐怀恨在心 从披露的信息看,林某与被害人并无很深的矛盾,彼此也无利益冲突,在被愚人节的玩笑刺激之后,蓄意毒害亲密室友黄某。因此他可能是在日常琐事上对黄某的不满逐步加深,同时又得不到合理的化解,日益严重,出现了多疑,以致于黄某关于愚人节的无心谈论,他却非常在意以为黄某要拿自己开刀,于是产生了一个冲动的念头,决定在愚人节

大学生投毒案反思

大学生投毒案反思 “复旦投毒案”固然只是极端的案例,但当今中国高校中,人际关系的复杂与微妙却一个有一个不争的事实,象牙塔里的人际关系会变得如此错综复杂?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又该如何处理同学关系? 分析 高校人际关系复杂的原因。 造成大学当中人际关系复杂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文化的冲突,大学里,大家来自五湖四海,同时也把自己家乡的文化、长久以来形成的生活习惯、价值观带到学校当中,这样学校就成发了一个“文化的大杂烩”。如果我们学生缺乏对异乡文化的理解和包容,不能与有着不同文化背景求同存异,那么,文化的差异成为人际冲突的根源之一。其次是性格特点。当代高校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而独生子女的一个很普遍的特点就是:太以自我为中心,不顾及他人的感受。“她怎么可以这样?把我们对她的好当成理所当然,稍有欠周到就对你不顺!”类似这样的抱声不时从大学生口中发出。第三是利益的冲突。学习的压力、生活的压力、就业的压力等等,使得多少人在利益面前昏了头?!第四是处理问题的方式不对。高校中的人高智商,很可惜的是未必有高情商,他们在处理人际关系上自然会掺杂一些“计谋”,也就是更加有城府,更加有心计。本来“心计”只是一个中性词,但一旦与“不良用心”结合,后果就非常可怕。“复旦投毒案”中,林某在黄洋还可以为其做B超,还可以与其父亲同住一晚,神情自若!在高校中,人与人之间的斗争变复越来

越高智商化,许多矛盾也因此得不到解决而进一步恶化,最终达到不可调和的程度。 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如何处理同学关系。那么身在复杂的人际关系当中的大学生们该如何处理同学关系,在象牙塔里读过美好充实的大学时光呢?我认为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学会换位思考。当同学发生冲突的时候,要多站在对方的角度来思考。或许冲突只是因为各自的文化背景、生活习惯的不同,那么尝试包容这些差异,尊重他人的的文化和习惯。这样,你也会得到他人尊重,这便为良好的同学关系奠定了基础。 第二,自省。在发生矛盾的时候不要一味地把目光投入到外界。其实在发生人际冲突时,最应该做的就是内观自我,不断反省。一个巴掌拍不响,不管事情是谁对谁错,作为当事人的你都要负责任。分析矛盾的原因,在矛盾过程中自己的行为表现等等,找出自己不对的地方,然后改正它。当你把注意力投放到自己身上,并想着不断完善自我时候,他人的对与错已经不再重要了,你会变得更加包容与平和。 第三,加强交往,但要适度。良好的同学关系是建立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的,而对彼此的了解又是从日常的交往中获得的。因此,同学间可以多交流,分享各自的兴趣爱好、个人情感、未来的计划等等,也可以一起出去聚餐、唱歌、运动等。相处多了,了解自然会加深,友谊也在这样的交往当中变得越来越深厚。但是,凡事都要有个度。要是交往过密,一是很容易使原本只是一丁点的缺点被无限放大从而影响原本友好的关系,二是很容易侵犯到别人的个人空间。亲近有度,

关于复旦大学投毒事件的分析

摘要:近年来,因大学生同学关系处理不当,发生的矛盾没有很好地化解。出现了比如马加爵杀室友;复旦大学研究生毒杀室友;南航学霸玩游戏不愿开门引发口角,一刀捅死室友……现在网络上也掀起发“感谢室友不杀之恩”帖子的小浪潮。室友杀人起因说来简单至极,多是些生活琐事,却发展到杀人,毁了别人也毁了自己。由此看来,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需要提前预防。大学生自身要学会解决自己的心理问题,同时社会各界需要引导大学生走上正确的道路。 关键字:同学矛盾心理健康大学生 复旦大学投毒事件引发了社会对室友关系的关注和思考。一些在大学从事学生工作的老师反映,每学期都有学生因为宿舍关系处理不好而提出换宿舍的要求。记者采访发现,生活习惯冲撞、缺乏深入交流、不良竞争心理,是导致宿舍关系紧张的三大原因。 2013年3月31日中午,林决定下毒。目标是他的室友、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此时,复旦大学医学院西苑20号楼421室里没有其他人。林取出试剂瓶,里边是从实验室偷带回来的N-二甲基亚硝胺溶液。这是一种浅黄色油状液体,高毒、无味,易溶于水。这瓶致命的毒药,林储藏已久。 毒药被注入寝室门边饮水机的水槽,致死的将不再是大鼠。 直至今日,在与林有过长期接触的人中间,也少有人能够相信林会毒杀室友。黄洋病发入院后,作为实习医师,林还给黄洋做了B超;黄洋的父亲赶到上海后,在寝室留宿,与林共处一晚,他回忆,林神色自若。 其实连警方也一直困惑于林投毒的动机。在被警察带走后,林对投毒过程供认不讳,但对动机一直闪烁其词。 林曾对警方自称投毒是一个愚人节玩笑,令办案人员很难采信。

还有一种接近办案人员的消息称,林自称听见黄洋和另一名室友谋划愚人节要戏耍自己,于是抢先报复。 但林至少向警方提及一次与饮水机有关的争执。 南方周末记者从可靠渠道了解到,林与黄洋及另一位室友葛林(化名)曾因水票起过争执。黄和葛提出三人平摊购买桶装纯净水的费用,但林拒绝了,他提出,自己喝得少,平摊的方式不合理。 争执以林退出平摊、“自己买水喝”告终,林的同学向南方周末记者回忆,3月31日前后,林开始出入隔壁寝室借水。 但这次争执应该只是激化了既有的矛盾。南方周末记者查证,早在半年前,林就从QQ好友列表上删除了“五官科-黄洋”,而黄洋当时也将林删除。两个共处一室的室友,自此不在对方的网络联系人之中。 葛林也回忆不起当时两人为什么网络“绝交”,但从另外的消息渠道能够确认,林从实验室偷出致命试剂,正是在随后的半年中。 回到课堂后,林又找了个借口,暂时离开。随后潜入实验室,打开储物柜取得试剂,并长时间保存,直到3月31日,浅黄色的液体被注入纯净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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