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

为完善全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和劳动者就业行为,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

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就业和失业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和劳动者就业失业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就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8号令)、《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58号)有关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省劳动者,以及来本省稳定就业的非本省户籍人员,进行就业或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非本省户籍劳动者在本省稳定就业6个月后(含6个月)失业的方可进行失业登记。

第三条就业失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其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四条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委托具备条件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可承担残疾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并定期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登记情况。

第六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同级民政、人民银行支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单位建立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全省实行统一的《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登记证》全程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是劳动者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

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的凭证。《登记证》向城乡劳动者免费发放。

第二章就业登记

第八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用人单位应当于用工之日起30天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办理就业登记手续须提交以下资料,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用人单位有效资质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劳动者身份证;

(三)《山东省就业登记表》及招用人员花名册;

(四)《登记证》(没有《登记证》的同时办理《登记证》);

(五)从事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的劳动者,须持有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有效职业资格证书;

(六)用人单位与被招用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七)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自雇型就业、灵活就业和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可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证》人员同时办理《登记证》。办理就业登记手续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自雇型就业,包括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须提交《登记证》、身份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二)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须提交身份证、《登记证》、街道(乡镇)或社区出具的从业证明。

第十条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实行全省统一的《山东省就业登记表》,作为劳动者就业证明存入个人档案,并将有关内容录入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在《登记证》上做好信息记载。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的各类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未进行就业登记的,所在用人单位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补办就业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应当自行到本人

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并办理《登记证》。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应自合并或分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主体变更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因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经营地址等劳动用工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失业登记

第十三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省户籍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失业登记。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仍在常住地居住的,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

第十四条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

(三)因用人单位破产、倒闭等原因失业的;

(四)土地被征用未实现就业,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第十五条各类学(院)校毕(肄)业生未就业的,由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未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于3日内将失业登记通知单送达劳动者本人,7日内将劳动者档案转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动者本人应当于60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凭《登记证》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办理登记手续时须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持以下资料:

(一)劳动者身份证,非本省户籍人员须另持在常住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

(二)劳动者《登记证》;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自雇型就业人员开办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停业,在停业后30日内,应持本人身份证、工商部门(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或转让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八条承包土地被征用者或城镇无业人员,符合当地失业登记范围,由本人持身份证、户籍所在或常住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出具的被征地证明或无业证明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九条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退役军人凭本人退役证明和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本人档案,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二十条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凭释放或解教证明,假释或监外执行人员凭司法部门的有关证明,缓刑人员凭法院判决书,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二十一条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失业的,持本人身份证、街道或社区出具的停止灵活就业或停止自由职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二十二条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县级及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二十三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予以失业登记。无《登记证》人员,同时办理《登记证》,已有《登记证》人员,在《登记证》上做好信息记载。同时将有关内容录入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登记失业人员应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就业培训。

第二十五条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状态: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非企业单位,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明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平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辖区内失业人员的登记工作,定期进行跟踪调查,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就业意愿、就业状况等情况,准确、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对农村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和非本省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暂不纳入现行的城镇登记失业率计算范围。

第二十八条由就业转为失业的失业人员,原来已有个人档案的,应在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将个人档案从用人单位或其他档案代管单位转到失业登记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没有个人档案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为其建立个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库管理,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失业人员档案安全。

第三十条失业人员就业、入学、入伍、户口迁移时,应由本人或委托人持接收单位出具的档案提取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登记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第三十一条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申办个体私营企业,或到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用人单位就业的,可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档案。

第三十二条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受表彰或因违法被处罚、判刑、劳动教养的,奖惩机关形成的档案材料应转交其档案管理机构,及时将有关资料归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有关职能部门需查阅失业人员档案的,应持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查阅手续。

第三十四条失业人员子女或亲属因入党、入伍等原因需政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据档案内容提供政审材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登记证》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相关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免费核发。有条件的地方,直接以磁卡形式发放《登记证》,条件尚不成熟的,发放纸质《登记证》,逐步过渡至磁卡形式。

第三十六条《登记证》编号与劳动者身份证号一致。已持有《登记证》的外省劳动者离开山东省后再次入鲁就业的,应使用原《登记证》。

第三十七条《登记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本人使用。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其《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已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及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登记证》由本人保管。

第三十八条对申请办理《登记证》,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登记证》。材料不齐全的,一次告知应提供的全部材料;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注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对已登记失业并经审核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应在《登记证》上注明。

第四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新增参保人员手续,须查验其《登记证》中的就业登记情况,对未办理就业登记的,应要求其办理后再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用工监察及劳动保障年检时,须查验从业人员的《登记证》及登记情况。对企业新增就业人员未办理就业登记的,应要求其办理后再予通过年检。

第四十二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失业保险金,须查验《登记证》并进行相应记载。

第四十三条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机构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须查验《登记证》并进行相应记载。

第四十四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年一季度对劳动者失业登记期间《登记证》进行年度审验。由劳动者本人持身份证和《登记证》到发证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未经年度审验的,失业登记自行失效。

第四十五条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主动走访辖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积极为劳动者开展就业和失业登记,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

第四十六条《登记证》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如有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向发证部门报失,并在当地报刊或媒体刊登损失启示后,到原发证或最近一次办理登记手续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补发手续。

第四十七条《登记证》可与山东省社会保障卡配套使用。《登记证》统一使用全省就业服务信息系统进行发放和管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受委托承担《登记证》管理工作的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微机管理,及时、准确地纪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

第四十八条工作人员在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中有推逶拖延、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行为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完善就业服务管理信息库,提高信息化程度,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积极推进就业和失业登记网上办理,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就业,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以各种方式从事合法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非本省户籍人员,是指在本省居住,失业前在本省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就业满6个月并进行了就业登记,或以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等形式在本省连续就业满6个月,并进行了就业登记的非本省户籍人员。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试行。原《再就业优惠证》继续有效,并可申请换发《登记证》,原《山东省劳动者失业证》在年检时应当换发《登记证》。

第五十四条各设区市可根据本试行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毕业生操作流程

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毕业生操作流程 省内院校毕业生功能操作 1.毕业生注册 毕业生在首页“用户登陆”部分,点击“毕业生注册”链接,显示毕业生用户使用协议界面,选中“省内毕业生”类型,点击“接受”按钮显示省内毕业生注册界面,输入身份证、姓名、新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点“确定”按钮。系统判断用户在省内院校上报的生源库中是否存在,若存在则帐户设置成功。 2.毕业生登录 毕业生登陆“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在首页“用户登陆”区选择“身份”为毕业生,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点击“登陆”按钮进入专区。 3.个人信息维护 个人信息维护 允许毕业生完善个人信息。对于经过学校审核统一上报的信息,本人不能修改(灰色显示)。 操作步骤 毕业生登陆专区后,点击“个人信息维护”,右侧显示用户信息修改界面,信息录入完成后点击“确定”按钮,信息更新完成。 登陆密码修改 毕业生登陆专区后,可以修改自己的登陆密码。为了保证信息安全,建议毕业生经常更换自己的密码信息。 操作步骤 毕业生登陆专区后,点击“登陆密码修改”,右侧显示登陆密码修改界面,用户录入帐户信息后点击“确认”按钮,密码更新完成。 操作码修改 操作码是毕业生和单位签署就业协议书或解约时用的,系统默认为毕业生设置的操作码为空。为保证操作码的安全性,在毕业生登陆系统后要重新设置。 操作步骤 毕业生登陆专区后,点击“操作码修改”栏目,右侧显示操作码修改界面,用户首次设置操作码。 用户录入操作码信息后点击“确认”按钮,操作码更新完成。 取回密码 毕业生用户如果忘记登陆密码,可以利用系统提供的取回密码功能找回。系统返回用户的是一个新的密码。系统提供邮箱、手机、密码提示问题三种方式帮用户找回密码,如以上三种方式无法找回密码,请联系系统管理

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使用说明

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培训手册 ——学生用户 山东信总计算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2019年3月

目录 1注册认证 (4) 1.1注册账号 (4) 1.2登录系统 (4) 1.3身份认证 (5) 1.4忘记密码 (6) 2就业信息维护 (7) 2.1网签协议 (7) 2.2录入省外协议 (9) 2.3其他去向登记 (12) 2.4解约中心 (19) 3就业手续办理 (22) 3.1求职补贴申请 (22) 3.2省优毕业生填表 (23)

毕业生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域名:https://www.360docs.net/doc/c113461413.html,),点击登录按钮,进入用户选择界面,选择学生登录。

1注册认证 1.1注册账号 功能描述:学生通过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登录/注册入口,进入注册界面,完成信息填写,提交注册信息验证,验证通过注册成功。 功能操作: 1、填写注册信息 (1)生源信息比对:学生注册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学历、毕业年度和毕业院校五个关键字段信息与学校生源信息库核对 (2)手机号码效验:学生注册填写的手机号码要进行格式和准确性校验。 2、比对效验结果。 信息提交后等待比对结果,验证通过激活登录账号。 1.2登录系统 功能描述:激活账户后,通过选择毕业学历,输入注册手机号或身份证、密码和图形验证登录系统。 功能操作:

毕业生激活账户登录系统后,尚未通过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身份认证之前,可登陆系统进入就业市场求职找工作,但是不能签订就业协议和办理就业手续。 1.3身份认证 功能描述:省内院校毕业生首次登录网上办公专区后,系统弹出身份认证界面,提醒学生先完成身份认证。 功能操作: 点击立即认证按钮,学生注册填写的五个关键信息与全省生源信息库核对,核对一致提示认证通过,核对不一致,提示失败。 认证通过: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三章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 第四章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 第五章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

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省、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资质管理; (四)负责办理建设工程的报建和开工手续; (五)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招标投标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的造价进行管理; (七)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 (八)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九)依法查处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定期培训建筑从业人员,不断提高其素质。对重要岗位的建筑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六条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 申领资质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资质申报表;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领资质证书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九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关于建立山东省城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制度的通知(2020)

关于建立山东省城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制度的通知(2020)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经研究,现就建立山东省城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制度有关要求通知: 一、建立全员登记服务制度 (一)登记对象 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我省城乡劳动者,均可办理失业登记。其中,“劳动年龄内”是指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内;“有就业要求”依据个人申请;“处于无业状态”依据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记录(以下简称“山东就业信息系统”)。在山东省就业后失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可参照执行。 (二)登记地点 符合登记对象条件的劳动者,应本着便于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服务的原则,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 (三)登记渠道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明确负责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采用线下渠道与线上渠道(见附件1)相结合的方式受理劳动者失业登记申请。各市要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统一发布本市及所辖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线下渠道和线上渠道清单(清单形式见附件2)并进行动态更新,供劳动者查询和咨询。各市要按照互联网应用系统分级开发原则尽快开发上线本地失业登记网上服务渠道。 (四)登记流程 各级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一次办好”事项清单确定的失业登记工作流程(附件3)办理失业登记(附件4)。 二、建立人员动态服务制度 (一)状态动态更新 加强登记失业人员状态的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失业登记,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告知(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死亡及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1.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 2.从事灵活就业、新形态就业、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

山东省国有独资企业就业人员数量及薪酬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8版

山东省国有独资企业就业人员数量及薪酬情况数据分析报告 2018版

序言 山东省国有独资企业就业人员数量及薪酬情况数据分析报告从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女性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就业人员工资总额,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重要因素进行分析,剖析了山东省国有独资企业就业人员数量及薪酬情况现状、趋势变化。 借助对数据的发掘及分析,提供一个全面、严谨、客观的视角来了解山东省国有独资企业就业人员数量及薪酬情况现状及发展趋势。山东省国有独资企业就业人员数量及薪酬情况分析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及清洗而得。本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请注明出处。 本报告以数据呈现方式客观、多维度、深入介绍山东省国有独资企业就业人员数量及薪酬情况真实状况及发展脉络,为机构和个人提供必要借鉴及重要参考。

目录 第一节山东省国有独资企业就业人员数量及薪酬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山东省国有独资企业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指标分析 (3) 一、山东省国有独资企业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国有独资企业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现状统计 (3) 三、山东省国有独资企业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占全国国有独资企业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比 重统计 (3) 四、山东省国有独资企业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2015-2017)统计分析 (4) 五、山东省国有独资企业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2016-2017)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国有独资企业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2015-2017)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国有独资企业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2016-2017)变动分析 (5) 八、山东省国有独资企业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同全国国有独资企业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 (2016-2017)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山东省国有独资企业女性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指标分析 (7) 一、山东省国有独资企业女性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国有独资企业女性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山东省国有独资企业女性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占全国国有独资企业女性就业人员年末 总人数比重统计分析 (7)

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操作手册(毕业生版)

省内院校毕业生功能操作 以下内容摘自“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操作手册”中的部分内容。 1.毕业生注册 毕业生在首页“毕业生登录入口”, 点击“注册”链接,显示毕业生用户使用协议界面,选中“省内毕业生”类型,点击“接受”按钮显示省内毕业生注册界面,输入毕业年份、姓名、身份证、学校,点“确定”按钮。系统判断用户在省内院校上报的生源库中是否存在,若存在则帐户设置成功。

2.毕业生登录 取回密码 毕业生用户如果忘记登陆密码,可以利用系统提供的取回密码功能找回。系统返回用户的是一个新的密码。系统提供邮箱、手机、密码提示问题三种方式帮用户找回密码,如以上三种方式无法找回密码,持有效证件到院部辅导员处寻回,他人代寻的需持有双方有效证件。4.简历中心 新建简历 功能描述:系统提供一份简历模版,毕业生按照简历向导一步步完善简历内容,最后生成一份完整的简历。生成简历的同时激活该简历。 完整的简历由个人信息、求职意向、教育培训、技能专长、社会实践某几部分组成。操作步骤: ①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和个人联系方式两部分内容。 个人基本信息来源于学校上报的生源信息,禁止毕业生修改(灰色显示)。 允许毕业生修改个人联系方式。

图示:创建简历/基本信息 修改完个人信息后,点击“下一步”,进入“求职意向”部分。 ②求职意向 求职意向包括选择希望的工作地区、希望的工作岗位、工作类型、公司性质、工资等。 选择工作地区:选中省市名称,其所属的地区名称在下面的下拉框中出现,双击所要选择的工作地区或者选中地区名后点击“添加”,则选中的地区名称出现在右边的下拉框中。 撤销选择工作地区:在右侧栏目框中,选中地区名称后,双击或者点击“移除”。即可完成撤销操作。 对“工作岗位”的操作与对“求职意向”操作相同。 毕业生的工作地区、工作岗位是必选的,最多只能选择5个工作地区、5个工作岗位。 图示:创建简历/求职意向 填写完之后,进入下一步“教育培训”部分。 ③教育培训:包括“教育”、“培训”、“外语”三栏,教育为必填项。 添加、删除、修改“教育经历”。如图: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最新)

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月18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明确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围,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经验和科技成果,增强事故预防能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对安全生产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行为、研究和推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2020)

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2020)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4月3日 (联系单位: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山东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置的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非营利性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由各市(指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根据《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制定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科学制定岗位开发计划、实施方案、管理制度。 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资金支出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履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 公益性岗位申请人员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资料;在岗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益性岗位各项管理规定,履行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劳务协议)。 第二章岗位开发设置

全国各地就业信息网一览

< 全国各地就业信息网一览> 全国各地就业信息网一览 (真诚期待同学们推荐更多更好的就业网站发送jyzd@https://www.360docs.net/doc/c113461413.html,)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w https://www.360docs.net/doc/c113461413.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https://www.360docs.net/doc/c113461413.html, 中国人力资源市场网https://www.360docs.net/doc/c113461413.html, 中国国家人才网https://www.360docs.net/doc/c113461413.html, 中国国际人才网https://www.360docs.net/doc/c113461413.html,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https://www.360docs.net/doc/c113461413.html, 北京就业https://www.360docs.net/doc/c113461413.html, 北京人才网https://www.360docs.net/doc/c113461413.html,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毕业生就业 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c113461413.html, 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s://www.360docs.net/doc/c113461413.html, 北京市崇文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https://www.360docs.net/doc/c113461413.html, 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https://www.360docs.net/doc/c113461413.html,/default.htm 东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https://www.360docs.net/doc/c113461413.html, 丰台区人力资源市场网https://www.360docs.net/doc/c113461413.html, 天津中国北方(天津)人才市场https://www.360docs.net/doc/c113461413.html,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https://www.360docs.net/doc/c113461413.html, 天津中天人力资源网https://www.360docs.net/doc/c113461413.html, 天津人事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c113461413.html, 河北河北人才网https://www.360docs.net/doc/c113461413.html, 河北省教育厅https://www.360docs.net/doc/c113461413.html, 河北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c113461413.html, 河北人事考试中心https://www.360docs.net/doc/c113461413.html, 河北就业服务网https://www.360docs.net/doc/c113461413.html, 石家庄人才网https://www.360docs.net/doc/c113461413.html, 唐山人事信息网(唐山人才网)https://www.360docs.net/doc/c113461413.html, 石家庄劳动就业服务网https://www.360docs.net/doc/c113461413.html, 邯郸就业网https://www.360docs.net/doc/c113461413.html, 唐山就业https://www.360docs.net/doc/c113461413.html,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c113461413.html,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网https://www.360docs.net/doc/c113461413.html, 山西山西人才网https://www.360docs.net/doc/c113461413.html, 山西省教育厅https://www.360docs.net/doc/c113461413.html, 山西就业指导中心https://www.360docs.net/doc/c113461413.html, 太原人才网https://www.360docs.net/doc/c113461413.html, 太原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https://www.360docs.net/doc/c113461413.html, 大同职介网https://www.360docs.net/doc/c113461413.html,

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使用办法(注册、签约、解约流程)

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使用办法(注册、签约、解约流程)根据山东省人社厅的相关规定及山东省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办 事指南,请2015届毕业生(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尽快到”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登陆注册并填写相关就业信息。说明: 1、所有2015届毕业生(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均需注册; 2、为使毕业生更好地使用此平台,现对相关使用流程做了相关说明如下。 一.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使用办法 1.我校毕业生如何在“信息网”注册? 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c113461413.html,)”,在首页点击“毕业生注册”,选择“省内院校毕业生”,显示省内院校毕业生会员服务声明界面,接受服务声明后,进入注册账户信息界面,录入毕业年份、毕业院校、身份证号、姓名和录用户名、登录密码(正式登录系统使用的)后,注册完成。省内院校毕业生的基本信息由毕业院校上报生源信息到信息网生源资格库,所以省内院校毕业生在注册时不需要输入基本信息,只需设置自己的登录账户信息(用户名和密码)即可。 注意: (1)身份证与姓名必须与学校上报的生源信息一致。 (2)牢记自己设置的用户名和密码,遗忘或丢失后找回非常麻烦;

(3)注册时户籍性质和户籍登记日期两个字段根据家庭户籍的实际情况填写,若无法确认的,户籍性质填“居民户”,户籍登记日期填写出生日期即可。 2.毕业生注册时出现身份不正确或者其他错误,怎么办? 原因可能是: (1)身份证号码不一致(先核实是否最后一位的大小写字母出现错误);(2)姓名中存在空格; (3)姓名中有僻字,在上报生源时被替换; (4)未上报该生的生源信息。 处理方法:尽快与学院辅导员老师或学校就业办公室老师联系,核实自己的上报信息,并以上报的生源信息为准进行注册。 3.毕业生忘记用户名或密码该怎么办? 毕业生注册后即可登录并进行操作,如毕业生忘记用户名和密码,可联系学院辅导员老师帮助找回,且只能找回一次,再次遗忘或丢失将无法找回。 4.毕业生如何设置自己的简历状态? 毕业生登录专区后,完成简历设置及简历维护,之后点击“简历中心”下面的“简历状态设置”栏目,毕业生可以设置自己的简历状态为开放和保密两种状态。若设为“保密”状态,则毕业生的简历不能被用人单位搜索到(毕业生在网上签约过程中出现单位无法查询到信息时,大多是因为该原因),若设为“开放”状态,则毕业生的简历能被用人单位搜索到。 5.毕业生个人不能修改的信息,出错后该如何修改?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版)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版) 发布时间:2017-01-20 11:18:08 信息来源:作者:安监局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17年1月1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月18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明确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 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 件 号】鲁人社发[2010]54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时间】20100921 【实施时间】20100921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前,我省各级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正在逐步整合,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正在稳步推进,为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和管理工作,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培育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化服务体系,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 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是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的重要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围绕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和促进就业,大力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特别是在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整合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和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运行,推动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做好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主管部门。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或职业介绍服务的,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审批,办理统一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一)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有 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可从事以下人才中介服务:1、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2、提供人才供求信息;3、办理人才求职登记和人才推荐;4、组织人才招聘;5、开展人才素质测评;6、组织与人才流动有关的各类培训;7、人才信息网络服务;8、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不少于十万元的开办资金;有不少于四十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服务场所;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可从事以下职业介绍服务:1、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2、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3、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4、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5、依照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6、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7、经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或职业介绍服务;具备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同时从事人才中介和职业介绍两项服务。 (四)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按以下规定报批: 1、我省区域内单位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报所在行政区域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2、中央驻鲁单位,外省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在我省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经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 3、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得在我省单独投资成立

(完整版)毕业生就业工作汇报(完整版)

毕业生就业工作汇报 毕业生就业工作汇报 第一篇: 毕业生就业工作汇报 法学院201X届毕业生包括xx级本科生和xx级研究生,共计165人,其中本科生107人,研究生58人。截止今年二月,研究生民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实际就业率分别为7%、11%、6%,预估就业率分别为64%、70%、71%,本科生实际就业率为6%,预估就业率为63%,我院目前的就业现状不容乐观。 我院已召开了多次以就业工作为议题的党政联席会议,会议分析了今年大体的就业情况如下: 1、毕业生人数逐年增加,相反,毕业生就业率逐年降低; 2、选择继续深造的毕业生人数逐年增加(鉴于目前经济形势,最近几年的增加速度明显放快); 3、公、检、法单位要求毕业生必须先通过司法考试,给毕业生进入公、检、法单位增加了一定程度的困难; 4、出于各种考虑,仍有部分学生选择暂不就业,给我院就业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在科学分析了我院的就业现状,尤其是针对地研究了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中遇到的各类突出问题后,我院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毕业生就业问题的方法和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不断加强对毕业生就业问题的认识。

在法学院召开的关于毕业生就业问题的专题会议中,法学院党总支书记胡征俊提出: 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是我国现在工作的重点之一,也是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毕业生的就业水品也关乎我院的社会评价和招生质量。我院的相关人员应当正确面对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从各个方面不断加强对毕业生就业问题的认识。法学院院长刘丹冰教授在会议中建议,我院教师可以向相关的用人单位毕业生,并建立相关的奖励机制,从整体上进一步提高就业水平。 2、调整教学安排,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 我院针对近年来司法考试的发展趋势,以及与法院、律师所等法律实务工作人员的交流经验,尝试改变相关的教学安排,使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内容能够更加地贴近司法考试、法律实务工作等要求,使学生能够在大学阶段学以致用,毕业以后在相应的竞争中具备更大的优势。 针对我院本科法学是长线专业的情况,在我院的积极争取下,拟于201X年招收30名知识产权方向的本科生,该方向将在一定程度上拓展我院学生的专业知识结构,改善我院就业现状。 3、立足服务,努力为学生就业排忧解难 学生就业率低,有一部分原因就是关系运作问题。我院计划拿出一部分资源用于相应的关系运作: (1)、走向用人单位,向用人单位我院的毕业生,为毕业生就业打下基石; (2)、与相关单位(尤其是法院、律师所等专业对口的单位)联系,建立对口关系,为毕业生就业开辟通路;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02年1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 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 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加以保护。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购买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 (2014年9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发布 根据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修订) 第一章一总一则 第一条一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经济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二特困人员供养二受灾人员救助二医疗救助二教育救助二住房救助二就业救助二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其他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一社会救助制度坚持保民生二托底线二救急难二可持续的方针,遵循社会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二社会福利等制度相衔接,公开二公平二公正二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二卫生健康二教育二住房城乡建设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二价格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28

第五条一社会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二民政部门牵头二有关部门配合二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构建综合性社会救助平台,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 第六条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救助资金二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合理确定社会救助标准,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二特困供养人员二低收入家庭等经济困难家庭公平享受社会救助资源.第八条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部门之间社会救助信息资源共享. 第九条一县(市二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统一受理二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申请窗口,畅通申请和受理社会救助渠道. 第十条一经济困难家庭申请社会救助时,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乡镇人民政府二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二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接到求助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应当及时受理,需要转交其他部门和单位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 38

山东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模板(标准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山东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模板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山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编号: 毕 业 生 甲 方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学历: 培养方式: 专业: 学制: 健康状况: 生源所在地:联系电话: 毕业院校: 院校联系电话:用

人 单 位 乙 方 单位名称: 单位所在地:上级主管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档案转寄详细地址: 按照国家毕业生就业政策,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如实向乙方介绍自己情况,通过对乙方了解愿意到乙方就业,服从乙方安排。 二、乙方已如实向甲方介绍本单位情况以及工作岗位和待遇,通过对甲方了解、考核,同意接收甲方,并负责按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落户等接收手续。 三、学校在甲方毕业前负责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派遣。若乙方对甲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前对甲方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四、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一方提出变更或终止协议,须征得另一方和学校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履行解约手续,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未经协商,单方面不得变更或终止协议。 五、甲方因国家有特殊需要抽调,经与乙方协商,由学校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本协议自动终止。 六、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需各执一份,学校留存一份备案。 七、补充条款: 无 甲方 乙方 签字 年月日

大学毕业生获取就业信息的主要渠道

(1)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是学校的一个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政策咨询与就业指导;收集、整理、发布用工单位的就业信息;毕业生基本情况的收集、整理、发布;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编制、上报就业计划;毕业生派遣及遗留问题的处理等。整理和发布就业信息,是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的主要工作。(高校的毕业生就业指导部广,是高校学生毕业就业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学校的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专门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了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在长期的工作交往中与各部委和省市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是用人单位向学校寄送需求情况的信息集中地。)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在与用人学位的多年交住中,与用人学位取得了相互信任,并建立起了良好的、相对稳定的关系。经过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的筛选和分类的用人单位,其可信度高、信息量大。可以说.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是毕业生获取就业信息的主 要渠道。 通过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获得的信息有以下几个特点: A、针对性强。一般用人单位是在掌握了学校的专业设置、生源情况、教学质量等信息后,才向学校发出需求信息的,这些信息是完全针对该校应届毕业生的。而在人才市场和报刊杂志上获得的需求信息,大多是面向全社会的,往往都要求求职人员具有几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不能适用于应届毕业生。 B、可靠性高。为了对广大毕业生负责,在把用人单位发送给学校的需求信息公布给学生之前,学校就业指导部门要先对就业信息进行审核,从而保证了就业信息的可靠性。 一般情况下,毕业生只要符合条件并善于把握好自己话,在学校召开供需见面会时,供需双方面谈合适,马上就能签下协议书。 (2)学校老师 毕业生所在学校工作、任教的教师,比一般人更了解本专业毕业生适合就业的方向和范围,以及近几年来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在与校外的研究所、企业、公司合作开发科研项目或兼职教学、培训活动中,教帅会熟悉这些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工作环境和人才需求情况,他们提供的信息针对性强,更能满足学生对专业发展的要求。因此,毕业生可以通过自己的老师获得有关用人单位的相关信息,从而不断充实自己的信息库,且可以直接通过老师作为推荐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发布单位】山东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6-03-30 【生效日期】2006-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山东省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管辖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受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其业务领导。

山东省就业创业政策汇编

山东省就业创业政策汇编(简) (2017年) 一、公共就业服务 (一)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向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就业创业服务:就业创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创业服务。其他公共就业服务。享受条件为就业失业登记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二)就业失业登记 1.就业登记:范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单位就业人员、私营个体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乡村就业人员。其中:单位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的隶属关系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办理登记;私营个体及灵活就业人员凭身份证明、人员类别证明、就业失业证明三项有效证件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中心)申请就业登记;对在乡村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作为乡村就业人员进行登记(包括乡内农业就业人员、乡内非农就业人员、出乡转移就业人员)。依据《关于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76号)。 2.失业登记:范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含城镇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及乡村失业人员。其中,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由单位或个人按参加社会保险的隶属关系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个体私营和灵活就业人员失业或停业后,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中心)进行登记;城镇无就业经历人员及乡村未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且有就业或转移就业能力和愿望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中心)进行登记。依据《关于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76号)。 3.失业保险金领取:申领失业金的3个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进行失业登记。领取期限: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与前次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一次性最长不超过24个月。依据《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三)人事档案免费基本公共服务 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鲁政发[2001]2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03.28 【实施日期】2001.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鲁政发〔2001〕2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把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再就业作为大事来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应看到,今后几年城镇失业人员仍将呈上升趋势,预计“十五”期间每年需就业的城镇劳动力近120万人,另外还有800万农村剩余劳动力需要向非农产业转移。我国加入WTO后,将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导致结构性失业增加,特别是今明两年,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比较集中,就业和再就业形势十分严峻。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总的要求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全省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总体部署,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加强调控的原则,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努力扩大就业门路,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稳妥地实现企业下岗职工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基本生活向失业保险过渡,逐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左右,促进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维护社会稳定。 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目标。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劳动保障、计划、经贸、财政、税务、工商、建设等部门要树立大就业意识,发挥各自优势,按照省委鲁发〔1997〕14号和鲁发〔1998〕8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当前实际,进一步落实促进、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也应积极参与,密切配合,要通过群众喜联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市场就业方针,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克服“等、靠、要”的思想,鼓励劳动者自主择业、自谋职业;大力宣传自谋职业、开拓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突出重点,拓宽就业渠道 要贯彻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不断开拓新的就业领域,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抓住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机遇,因地制宜,发挥比较优势,在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资金密集型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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