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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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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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国内贸易项下信用证业务(以下简称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规范其操作标准和操作流程,从而保障国内信用证业务积极、有序、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我行各级业务机构在办理信用证业务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及相关规定,并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办理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国内信用证种类包括: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五条各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异地支行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必须征得总行的批准和授权。各一、二级分行下属的同城支行及异地支行下属的支行不得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必须集中到各一、二级分行和异地支行本部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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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

第六条开出国内信用证是指我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国内受益人开立的、保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的书面承诺。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

第七条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各业务机构开立的信用证,应具有真实的国内贸易背景。严禁开立以融资为目的的国内信用证,禁止为逃避监管,采用事后修改信用证期限、金额或将开证金额化整为零等手段,变相开立需经上级机构授权的信用证。不得利用滚动开证的方式开新证、还旧证。

(二)风险总量控制原则: 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具有潜在的风险,各业务机构必须将其风险余额纳入严格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体系,充分考虑本机构的存贷比状况、资本金及流动性状况,同时考虑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风险权重并采用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风险规模实施监管。

(三)统一授信原则: 我行办理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流程管理,具体按照《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放款操作办法》执行。由信审部门负责信用风险审查,国际业务部控制操作风险。具体方式有:

1.综合授信方式。指业务机构在对开证申请人的经营风险、财务状况及其与我行业务往来的历史记录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免收或减收其开证保证金,给予一定金额、期限一年的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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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度用于开出国内信用证的方式。全行各业务机构为申请人开出国内信用证时应尽可能采用综合授信的方式。具体操作要求如下:(1)对每一开证申请人授信额度的核定,按我行授信流程中的有关评审办法及规定,经批准后办理。

(2)在综合授信额度内的每一笔开证,应由国际业务部门逐笔报相应授权人签字开出;同时,国际业务部应负责信用证业务有关技术、政策等方面的风险防范及处理。

(3)业务机构应建立客户台账制度,以监控综合授信额度的使用,并严格执行经核定的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调整需经相应的信用审查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2.部分授信,部分收取保证金方式。授信额度和保证金两者之和应不少于开证金额。

3.单笔授信方式。申请人在我行无综合授信额度,或综合授信额度已用完的,其申请的每笔开证都必须采用单笔授信的方式,根据我行授信流程中的有关评审办法及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单笔授信额度用完即失效,不循环使用。

4.零风险开证方式。以经确认的并为我行所接受的银行承兑汇票及我行大额存单全额质押等零风险方式开证的,须经信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5.收取全额保证金方式。采取逐笔收取100%保证金方式开出国内信用证的,应对开证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每笔保证金应与信用证一一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提前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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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笔开证金额超权限授权审批原则

1.总行营业部:即期4000万元,延期2000万元。

2.一级分行:即期3000万元,延期1500万元。

3.二级分行和异地支行:即期1500万元,延期800万元。

各分支行超过上述权限的开证应上报其上级行,经上级行在权限范围内审批后,方可对外开出。

上报材料应包括:

●盖有业务机构行章并明确表述业务机构审查意见的请示报告;

●开证申请书、合同复印件;

●业务机构的信贷调查报告。

第八条开证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二)已在开证行开立人民币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是开证行的往来客户。

如果开证申请人是首次申请开证,应向开证行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及企业签章、印鉴的样本,留开证行备查。

第九条在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时,开证行还应审查以下基本内容:

(一)开证申请书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应详细列明开证所需的有关资料或作成信用证的全部条款,同时要明确承担履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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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责任和因开证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二)购销合同。购销合同中有关货物名称、数量、质量、包装、运输、保险、检验等有关内容及相应的单据要求应体现在开证申请书中。开证申请书注明所开信用证种类应与购销合同规定一致。

(三)开证申请人所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和/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字和/或盖章应与我行留底的印鉴相符。

(四)信审部门审查和有权审批人同意开证的相关批准文件。

第十条国内信用证的开立和通知行的选择

(一)国内信用证的开立采用电开或信开方式。

电开信用证:应由开证行通过加押SWIFT报文或加押电传方式发送通知行。

信开信用证:采用《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规定信用证格式,由开证行加盖信用证专用章、经办人名章和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后寄送通知行,同时向通知行另发SWIFT MT799证实电。

(二)开证行在选择通知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在受益人所在地选择通知行。

2.优先选择受益人开户行为通知行。如果受益人在联行和代理行均开有账户,则优先选择联行为通知行。

3.其次选择联行为通知行。如果不知受益人开户银行,或已知受益人不在开证行的往来银行开户,则选择受益人所在地的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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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通知行。

4.最后选择代理行为通知行。如果开证行在受益人所在地没有本系统分支机构,则选择有信用证业务代理关系的其它银行分支机构为通知行。

第十一条信用证的修改

(一)开证申请人提出信用证修改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和信用证修改申请人承诺书。修改申请书要明确注明信用证号、信用证金额、修改内容等要素。修改申请书和承诺书要加盖预留银行的印鉴或签章。

2.提交受益人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

3.如系增额修改,申请人应交存相当于增额的保证金,并提供相关会计凭证;或信审部门审查和有权审批人同意增额修改的批准文件。

(二)开证行应委托原信用证通知行通知信用证修改书,并在信用证修改书中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数。开立信用证修改的具体要求按照第九条第(一)款办理。

(三)如修改有效期,原有效期加展期不得超过180天;如修改付款期,原付款期加展期不得超过180天。

(四)如增额修改,因增额而超出开证行权限时,应向上级行报批,获准后才可签发信用证修改书。

(五)增加信用证金额或者延长信用证效期或者减少信用证所要求的货权单据,应落实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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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来单处理

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交的委托收款凭证、单据及寄单通知书或委托收款行寄交的委托收款凭证、信用证及修改书正本、单据、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寄单通知书后,应及时核对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并在收到单据的次日起5个银行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承担付款责任。

第十三条不符点单据的处理与拒付

(一)开证行审核单据后发现不符点,应在收到单据的第二天起计五个营业日内以快捷的方式向委托收款行/议付行发出拒付通知,表明凭以拒付的全部不符点,明确说明本行据此拒绝付款;同时必须注明“单据代交单人保管,由交单人承担一切风险,听候交单人指示作出处理”。

(二)申请人同意付款的,应在来单通知书上签章确认付款后退开证行。开证行凭此办理付款或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

(三)如申请人不同意付款,或受益人要求退单,开证行应立即将单据退还委托收款行/议付行。

第十四条付款及确认付款

开证行应在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银行工作日内;或在开证申请人同意接受不符点单据后,依据信用证付款方式进行付款或确认付款:

(一)对即期付款信用证项下来单,立即通过委托收款行向受益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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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来单,立即向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发送到期付款确认书。

第十五条登记付款或确认付款事项

(一)开证行付款或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后,应在信用证留底联上注明该笔付款或确认付款的日期、编号、金额等要素。

(二)如有正本信用证随单据寄到,还应在正本信用证背面做同样的批注,以表明该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应得款项已经支付或已经确认到期支付。

第三章受理信用证业务

第十六条受理信用证业务包括信用证的通知、审单议付或审单委托收款、索款、催收及考核等内容。

第十七条来证审核与通知

(一)审查开证行资格与资信

1.本系统分支机构开来的信用证,开证行必须是总行授权的能够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分支行。对无权经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分支行开立的信用证,原则上应予以退回。

2.跨系统银行的分支机构开来的信用证,开证行必须与我行已经建立国内信用证业务代理关系。对尚没有建立国内信用证业务代理关系的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原则上不予接受;或在收到信用证的同时,立即向总行申请与开证行建立国内信用证业务代理关系后,可予接受。

3.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各类信用社开来的信用证,不予接受。—8—

4.资信不佳的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应提醒受益人注意。我行一般不应议付或据以融资。

(二)核验印鉴或密押

1.信函方式开立的信用证和信用证修改书,应核验其签字和印章。信开信用证或修改书中既有签章又有密押的,既要核对签章,又要核对密押。信开方式下,如开证行没有发出证实电,通知行应立即与开证行联系,要求其立即发出SWIFT MT799证实电或加押电传证实。

2.以SWIFT或电传方式开立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应核验其真实性。

(三)审查国内信用证的合规性

1.提现性质的信用证不可以接受。

2.支付货币必须是人民币。

3.应明确注明“不可撤销”和“不可转让”字样。

4.付款期限(包括修改后)最长不超过自发运日起计6个月或180天。

5.有效期限(包括修改后)不超过自开证之日起6个月或180天。

6.应明确注明“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开证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书开立”的文句。

7.信用证及修改书本身应该完整、明确。

(四)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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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证或修改书上有密押的,应将正本信用证或正本修改书上的密押涂抹后,再通知受益人。

2.在“信用证/修改书通知登记簿”上登记,注明编号、通知日期、受益人名称等。受益人领取时应在该登记簿上签字;如邮寄通知,应附有签退联,要求受益人签收后退回。

3.受益人首次领取信用证或修改书时,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并预留签章。

第十八条受理单据

(一)议付单据

我行作为议付行在受理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后,按照审单原则,审核单据后,在决定议付时,应在自接单后次日起计五个营业日内向受益人议付货款。议付时具体要求是:

1.信用证为可议付的延期付款跟单信用证。

2.我行必须同时是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和受益人的开户行。

3.受益人在议付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4.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拒绝议付或从严掌握议付条件:

(1)开证行资信不佳者;

(2)虽注明“议付”字样,但属非延期付款信用证;

(3)非本行通知的信用证;

(4)单据存在不符点;

(5)受益人资信不佳;

(6)信用证有软条款或存在发生纠纷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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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信用证存在不利于收款的其它因素。

5.对有不符点的单据决定议付时,应事先以电讯方式告开证行全部不符点,在征得开证行同意接受不符点并收到开证行到期付款确认书后,办理议付。

6.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议付行应在议付文件中注明,当单据遭到开证行拒付时,议付行将保留向受益人的追索权。到期未获开证行付款或付款不足的,可向受益人追索议付款项或不足部分。

(二)委托收款

1.受理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后,按照审单原则审核单据,并严格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和授权办理。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的,应及时通知受益人改单;仍存在不符点的,应在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上列明。

2.应于接单次日5个营业日内将寄单通知书、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随委托收款凭证、信用证正本、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书正本、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及单据一并邮寄给开证行索要款项。

3.委托收款凭证填写的付款人名称应为开证行,收款人名称应为受益人(委托收款项下)或议付行(议付项下)。

第十九条寄单索款

议付后的单据或委托收款单据,应随附银行填制的寄单通知书寄送给开证行,并明确说明已经根据开证行的议付授权向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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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付出对价,或是根据受益人的收款委托向开证行索要款项。寄单通知书上应标明要求开证行付款时拨付头寸的路线。

第二十条催收、入账及考核

(一)对超过合理天数未能收妥的款项,以及短付的款项,应及时向开证行催查或索要。

(二)收到开证行支付的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后,应及时调出议付留底或委托收款留底进行核对,并做入账处理。

(三)收到开证行发来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应调出议付留底或委托收款留底进行核对并归卷待查。开证行到期支付款项后,再做入账处理。

(四)定期按不同地区、不同收款方式和不同银行考核信用证项下合理收款天数,并做出考核报告。

第四章国内信用证业务内部管理

第二十一条管理职能部门

总行国际业务部是全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对全行业务机构的国内信用证业务进行授权、检查、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标准化管理

(一)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各行应参照总行制定的标准化格式统一对外操作。

(二)各行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所涉及的费用、业务流程、操作规范应按照总行的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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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行实际国内信用证业务中因确有必要而使用的特定格式应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档案管理

信用证卷宗应一证一卷,及时归整,按照业务编号顺序排列,做到卷宗完整,记录清楚、明确。结清的卷宗至少保留3年期限。

(一)开出信用证业务

1.开出信用证时,应在信用证留底背面批注开证日期、开证金额、授信情况等;

2.支付信用证款项时,应在信用证留底背面和信用证正本背面记载付款日期、付款金额、付款编号及信用证余额等;

3.确认付款时,应在信用证留底背面和信用证正本背面批注确认到期付款日、金额等;

4.注销信用证时,应在信用证留底背面和信用证正本背面记载注销日期及原因;

(二)受理信用证业务

1.议付或委托收款卷宗应包括收到的信用证和修改书副本、信用证通知书留底、信用证修改书通知留底、单据复印件以及往来函电留底等资料;

2.对已收妥款项的卷宗应与结算入账凭证留底一起按月装订,另卷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业务机构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对SWIFT、TELEX系统的使用和维护应实行统一管理,并严格按照录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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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授权三级分工负责的方式操作。对外发送的SWIFT、TELEX 报文必须有经办、复核和部门负责人三级签字才能发出。

第二十五条纠纷/案件管理

(一)各业务机构应将实际发生的开出/受理国内信用证的纠纷/案例所涉及的全部材料通过其上级行及时统一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二)国内信用证业务项下发生的国内民事/刑事法律诉讼案件,各行应通过其上级行及时统一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三)总行国际业务部接到国内其它银行有关纠纷/案件的查询时,各行应及时上报书面说明材料。

(四)上报的案卷材料应包括全套信用证文本、单据及往来函电的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专项检查、考核及定期上报制度

(一)总行国际业务部将对业务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国内信用证业务专项检查、调研和考核。

(二)各业务机构应准确、及时、全面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及总行的各项管理规定的要求按月或不定期地书面上报有关材料,并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各一级分行应每半年将辖内国内信用证业务的经营情况,包括业务量、融资规模、逾期融资、纠纷案件、内控措施及业务开拓的建议等,写成专项报告,上报总行。

第二十七条各业务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或其它规定的期—14—

限内将国内信用证的统计报表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对于各类临时性报表,各业务机构应按时完成。

第二十八条我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的会计核算要严格按照《银行各项业务会计核算手续》办理,各项业务程序必须纳入统一的会计科目内进行核算。

对于国内信用证业务项下的贸易融资出现的逾期、呆滞、呆账的账户处理须按照总行颁布的有关会计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处罚措施

(一)机构处罚措施:全行各级业务机构如有违反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按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将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警告;

2.通报批评;

3.取消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授权。

(二)人员处罚措施:对违反本操作规程,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及有关负责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总行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业务机构可根据本操作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操作规程由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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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业务流程完整版

L/C 方式下的履约流程

从签订外销合同,到租船订舱、检验、产地证、保险、送货、报关、装船出口,直至押汇(或托收)、交单、结汇、核销、退税,是每笔进出口业务必经的过程。模拟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结算方式(L/C、T/T、D/P或D/A)和贸易术语(FOB、CFR、CIF)。下面以CIF下的L/C 方式为例,分别列出Trade环境里,出口地银行、出口商、进口商、进口地银行的进出口合同履约过程,便于使用者理解和实践。 一、推销 进出口商要将产品打进国际市场,必须先开拓市场,寻找合适的交易对象。可以通过寄送业务推广函电(Sale Letter)或在计算机网络、国外杂志、报刊上刊登产品广告来推销自己,同时也可通过参加商展、实地到国外考察等途径来寻找交易对象,增进贸易机会。 二、询盘 又称为询价。进口商收到出口商的业务推广函电或看到广告后,根据自己的需要,对有意进一步洽商的出口商予以询盘(Inquiry),以期达成交易。 三、发盘 又称为报价。出口商按买主来函要求,先向供货的工厂询盘,然后计算出口报价回函给进口商。这期间可能需要函电多次往返接洽,最后得到关于价格条款的一致意见。

四、签订合同 国外买主与出口商经一番讨价还价后,就各项交易条件达成一致,正式签订外销合同(Contract或Agreement)。 在Trade中,外销合同可以由出口商起草,也可以由进口商起草,注意起草与确认合同时双方都需填写预算表。 五、领核销单 为保证企业严格按照正常贸易活动的外汇需要来使用外汇,杜绝各种形式的套汇、逃汇、骗汇等违法犯罪行为,我国规定企业对外付汇要通过国家审核,实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时,进口商须在开证前到外汇指定银行领取《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凭以办理进口付汇手续;其他结算方式下则在付款前领此单。 六、申请开信用证 进口商填妥付汇核销单后,再开具《不可撤销信用证开证申请书》(Ir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 Application),向其有往来的外汇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七、开信用证 开证银行接受申请并根据申请书开立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经返还进口商确认后,将信用证寄给出口地银行(在出口国称通知银行),请其代为转送给出口商。 八、通知信用证 出口地银行填妥《信用证通知书》(Notification of

国内信用证的目标客户及营销策略

国内信用证的目标客户及营销策略 (一)客户与办理条件 1、客户条件如果企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在国内贸易活动中选择以国内信用证为结算方式,即可凭有关文本资料向我行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开证业务。 2、办理条件企业如需向我行申请国内信用证开证,须满足以下条件: a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取得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 b 在我行开有人民币结算账户且结算记录良好。 c 信用证项下的购销活动为企业的主营业务。 d 能够提供据以开出国内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并能够满足我行要求的保证金缴存比例或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 (二)发现目标客户的渠道及相关营销策略 1、发现客户接受“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并具有“票据融资需求”的企业,都可以将积极推荐用“国内信用证业务”替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 国内信用证业务客户群定位应总体遵循“择优择强” 的原则,把经济实力强,信誉好的生产型和贸易型企业作为我们需要重点锁定的目标客户,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具有真实贸易背景,有大量往来账款的国内生产、贸易企业;(2)买卖双方新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彼此尚不熟悉,希望通过银行金融产品规避交易履约风险的客户; (3)在供应链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买方客户;(4)供销网络庞大的大型企业集团; (5)各类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中的中小贸易经销商; (6)以国内为主要目标市场的三资企业等。 2、营销策略 (1)对“买方客户”的营销 a、支付相对安全。买方的付款是以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为前提,因此可以通过单据对卖方完成交货义务进行控制 b、依托银行信用,提升信用等级,改善谈判地位,促进贸易达成 c、基于单据和信用证条款,保障货物质量和装期,约束卖方履约行为,降低交易风险 d、非全额保证金开证能够避免或降低企业资金提前占用,加速资金周转,优化财务报表 e、买方融资、买方代付等融资产品增加了企业融资渠道,避免了企业因流动资金暂不充裕或存在其他投资机会而错失商机。 (2)对“卖方客户”的营销 a、便于控制货权,确保合同履行和交易安全 b、借助银行信用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国内信用证在单证相符条件下,能够消除买方拖欠行为,降低支付风险 c、便于融资,助力卖方企业履约发货。如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产品能够帮助卖方企业在流动资金不足而买方不同意预付货款的情况下顺利备货装运 d、减少企业应收账款,优化财务报表。如国内信用证议付、福费廷等业务能够在不占用企业授信额度的前提下促进企业提前回拢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财务

远期信用证流程是什么-

远期信用证流程是什么? 步骤一:进口商和出口商达成初步贸易合同。步骤二:出口商初步接触包买商,就相关业务的国家,开证银行,期限,利息,费用,货物等做初步的了解。步骤三: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步骤四:出口商银行收到信用证,通知出口商。步骤五:出口商根据信用证条款装运货物,并准备信用证项下单据。步骤六出口商提交单据到出口商银行。 与短期信用证相对应的就是远期信用证,二者之前最大的区在在于期限问题,一直以来人们都热衷于远期信用证,特别是在一些国际贸易中。近几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发展远期信用证的优势地位得以完全体现,那么我国远期信用证流程是什么,它是如何在贸易中发挥作用的,365小编为你解答。 一、远期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是银行(即开证行)依照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即受益人)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保证在交来

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等到汇票到期时履行付款义务的保证文件。 二、远期信用证分类 远期信用证主要包括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远期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承兑信用证可分为: (1)银行承兑信用证 (2)商号承兑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承兑后押汇的期限为:押汇起息日起至承兑付款日。远期信用证押汇利息=(押汇金额×押汇利率)×(承兑付款日-押汇起息日)/360天 三、远期信用证流程 步骤一:进口商和出口商达成初步贸易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远期信用证。 步骤二:出口商初步接触包买商,就相关业务的国家,开证银行,期限,利息,费用,货物等做初步的了解。就某些特殊的业务,包买商可以在这个时点介入,并与出口商或其银行签署正式的业务协议。 步骤三: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介绍

国内信用证介绍 出口团队 国内信用证概况 (一)定义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二)历史 1997年开始,人民银行即颁布了《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但由于费用高,复杂。直到2007年,才开始在商业银行发展起来,其中中行和招行发展规模最大。 (三)性质 1,不可撤消,不可转让 2,只限于转帐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不能更改受益人,除非是因为书写错误或重组等原因 4,国内信用证只应用于贸易项下,不应用于服务和知识产权贸易项下 5,未与我行签定合作协议的跨系统国内信用证业务,需要报备(光大、民生、中信除外) (四)分类 (五)与银行承兑汇票的比较

国内信用证的开证要求——尽量确认真实贸易背景 (一)开证时,开证申请人应随开证申请书一并提交相关购销合同的正本。我行在合同上批注后退还公司。 (二)开证申请书条款应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书记载的有关条款应与购销合同内容相符。 2,开证申请人全称、详细地址及账号。 3,受益人全称、详细地址和电话、开户行名称及账号。受益人为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人,一般为购销合同的供货方。 4,开证申请书所列货物价格,如与实际货值有较大偏差,应请公司部予以关注。 5,开证申请书应注明提供货物收据等能尽量反映真实贸易背景的单据 (三)开证免保证金 (四)总行新推出的产品——买方付息国内信用证 1,操作方式:将货款中的一部分作为远期利息款项在信用证中做出说明,相应在增值税发票金额中扣除该利息费用 2,性质:类似国际信用证的远期加息 3,目的:帮助买卖双方合理避税 国内信用证的通知要求 (一)无论电开还是信开,开证行都须以SWIFT MT799电文(内容至少包括信用证开证日期、金额、信用证号码等)向通知行证实。 (二)国内信用证须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到客户。 (三)开证行如为本系统分支机构或与我行签订了国内信用证业务合作协议的国内同业,应核实是否为我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授权机构表或同业交换名单上列明的有权机构,如不是,应通过总行进行查询。 国内信用证的审核要求 (一)《管理办法》要求:

国内信用证业务流程及申办条件

国内信用证业务流程及申办条件 (2013-07-08 22:23:32) 转载▼ 标签: 分类:公司事务 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流程 财经 国内信用证产品介绍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受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规范。 服务对象 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誉良好、合法经营的国内企业。以往多选用承兑汇票办理结算或希望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进行国内贸易的企业。 产品优势 与国际信用证类似,国内信用证是一种或有的、未来可能发生的、有条件的资金结算行为。它的发生与否与贸易的进行相关联,是银行信用介入贸易流程的一种结算方式。只有在单证相符,单单一致的条件下,开证行及购买方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通过国内信用证结算,买卖双方均能将贸易货款的收付风险降到最低。同其他国内结算工具相比,国内信用证涉及的当事人各方还有以下明显的优势: → 对于买方 1、作为与国际贸易接轨的国内贸易支付手段,国内信用证越来越受到国际跨国公司的青睐,有利于买方与大型企业的贸易合作; 2、以标准的贸易单证作为付款依据,保障买方资金的安全; 3、保证金制度提高了客户资金的使用效率; 4、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增强买方的市场竞争力,取得理想的价格优惠。 → 对于卖方 1、以信用证作收款保证,有效保障了贸易合同的履行; 2、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有利于资金的周转;

3、国内信用证的议付是参照同期票据贴现利率执行的,有利于客户降低交易成本。 产品特点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基本沿用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原则,操作上与国际信用证没有很大的区别,但在具体操作应注意以下事项: 1、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2、开证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 3、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的,交单期为15天; 4、信用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为货物发送日后定期付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6、国内信用证的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未被指定议付的银行或指定的议付行不是受益人开户行,不得办理议付。议付利率比照贴现利率; 7、商业发票必须是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8、信用证的受理时限、罚息、相关费用等也做出规定。 办理条件 1、信用证当事人必须在广发银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 2、开证申请人无不良银行记录,已获得广发银行核定国内信用证额度,并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提交印鉴相符的开证申请书和买卖合同及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假远期国内信用证业务产品介绍 假远期国内信用证又称即期付款远期信用证,是买方付息票据业务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的应用。它是指国内信用证以即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卖方(受益人)开具规定即期付款的远期汇票,开证行(广发银行)同意即期付款,贴现利息由买方(开证申请人/客户)承担的一种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 服务对象 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誉良好、合法经营的国内企业,买卖双方约定以国内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开证申请人希望通过信用证获得票据贴现的低成本融资,受益人希望即期获得信用证货款。 产品特点

信用证完整操作流程

信用证操作流程 1.定义 银行(开证行)根据买房(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指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兑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2.性质特点 (1)开证行付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不受合同条款约束; (3)信用证业务的处理是以单据为准而不是以货物为准。 3.信用证当事人 开证行(Issuing Bank):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为进口商帐户银行。 受益人(Beneficiary): 享有信用证利益的对象,也就是出口商。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一般为进口商。 通知行(Advising Bank) : 根据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一般来说通知行也就是开证行或受益人帐户银行。 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这个有点复杂涉及到贴现。 寄单行(Remitting Bank): 将单据寄往开证行的银行。 付款行(Paying Bank):你懂的。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双重银行信用。一般来说在开证行资信度不好的时候,要求一保兑行会保险。 偿付还(Reimbursing Bank): 根据开证行的指示或授权向指定银行执行偿付的银行,一般来说即为开证行的帐户银行。 4.操作流程 (1)签订贸易合同 贸易合同包括:名称条款,总则,商品条款,品质条款,数量条款,价格条款, 包装条款,保险条款,交货条款,产权和专利条款,付款条款,检验条款,培 训条款,保密条款,保证条款,索赔条款,违约/毁约条款,仲裁条款,不可抗 力条款,其他条款。 (2)申请开证(欧美国家一般5-10个工作日,国内快的话当天即可出证,一般5个工作日以内) 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贸易合同签订后,进口方(买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

信用证开具的流程

信用证开具的流程 凡是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进口信用证结算的公司,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若为首次办理该业务时需向中国银行提供如下文件的副本各一份:营业执照,经贸部(委)批准证书。如申请人是合资企业,还需提供合资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符合以上要求的公司可按以下程序向中国银行申请开证。 1.首先填写开证申请书和开证备查表,并加盖公章。 2.按所开信用证的金额交纳等值的保证金或等值的有价证券,包括银行存款单汇票等。如采用第三方金融机构担保方式时,担保函需经中国银行确认后,方可生效。如使用外汇额度加配套人民币开证时,在交足人民币的同时还需提供一份有外汇管理局盖章的额度支付书。同时在提交银行的开证申请书背面加盖外汇管理局的额度核销章。 3.如申请人需要对已开出的信用证内容进行修改,可向银行提交一份有申请人印章的修改申请书。 4.信用证开出后银行将交给申请人一份信用证的副本,同时收取开证金额1.5‰的开证费。 5.当银行收到信用证项下有关单据后,银行将通知开证申请人取单。申请人须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取单并在五天内通知中行是否需要拒付,逾期不回复,银行将视为接受单拒并同意付款办理。若要办理拒付,申请人需将全套单据退交银行,同时以书面形式提出拒付理由。 6.信用证失效后,申请人须填写书面申请索回证下所余保证金余额。申请书中须注明收款行名称和帐号。 以上为目前办理进口信用证结算的基本方法,在实际办理业务中如遇特殊问题还可与中国银行协商。 押汇(documentary bills) 押汇就是进口和出口的时候需要向银行支付资金作为保证.这个就叫押汇.分为进口押汇和出口押汇押汇,又称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外贸公司)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拔给外贸公司。议付行向受益人垫付资金买入跟单汇票后,即成为汇票持有人,可凭票向付款行索取票款。 银行做出口押汇,是为了对外贸公司提供资金融通,利于外贸公司的资金周转。 进出口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後,进口方请求进口地某个银行(一般为自己的往来银行)向出口方开立保证付款文件,大多数为信用证。然後,开证行将此文件寄送给出口商,出口商见证後,将货物发送给进口商。商业银行为进口商开立信用保证文件的这一过程,称为进口押汇。 进口押汇是指银行应进口商要求,代其垫付其进口项下货款的一种短期融资,适用于各种进口结算方式,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出口押汇是银行凭出口商提交的信用证或托收项下单据,向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包括信用证项下即 期押汇,远期押汇/贴现和托收押汇. 商业发票贴现是客户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以商业发票形式转让给银行,由 银行凭以办理贴现的一种融资服务,包括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及国内商业发票贴现. 而议付则是客户在备好信用证下相关单据后向银行要求付款的过程.只要单据齐全,即期信用证下,银行需立即支付货款. 出口押汇是出口商将全套出口单据交到业务银行,银行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押汇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相关费用,将净额预先付给出口商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出口押汇分信用证项下押汇、D/P项下押汇和D/A 项下押汇。 业务流程: 出口商根据业务需要向业务银行提出押汇申请,银行审批同意后,与出口商签订《出口押汇总质押书》;每次出货后,出口商填写《出口押汇申请书》,向银行提出融资申请,并将信用证或贸易合同要求的所有单据提交银行;银行审核相关单据并向出口商发放押汇款;银行对外寄单索汇;收汇后归还出口押汇。 进口押汇 进口押汇的定义是指信用证项下单到并经审核无误后,开证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关系,无法及时对外付款赎单,以该信用证项下代表货权的单据为质押,并同时提供必要的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由银行先行代为对外付款。 进口押汇的功能 进口信用证开证申请客户无力按时对外付款时,可由开证银行先行代其付款,使客户取得短期的资金融通。我行应客户要求在进口结算业务中给客户资金融通的业务活动,客户申请办理进口押汇,须向银行出具押汇申请书和信托收据,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银行,银行凭此将货权凭证交予客户,并代客户付款。 进口押汇业务特点 1、专款专用,仅用于履行押汇信用证项下的对外付款。 2、进口押汇是短期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90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其押汇期限与远期期限相加一般不得超过90天。 3、进口押汇利率按银行当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 4、押汇百分比、押汇期限等由银行按实际情况决定。 5、进口押汇须逐笔申请,逐笔使用。 出口押汇和贴现 该业务是指银行凭出口商提供的信用证项下完备的货运单据作抵押,在收到开证行支付的货款之前,向出口商融通资金的业务。贴现则是银行对于未到期的远期票据有追索权地买入,为客户提供短期融资业务。对客户来说如为即期收汇,可申请出口押汇;如为远期收汇,则在国外银行承兑可申请出口贴现。 办理出口押汇业务的要求: (1)出口押汇的申请人应为跟单信用证的受益人且资信良好,银行为客户提供出口押汇融资时,与客户签

备用信用证操作流程

WORKING PROCEDURE 备用信用证操作流程 I. VIA SWIFT PRE-ADVICE MT799/ MT760 SBLC PROCEDURE FACE VALUE ( Max 30,000,000.00 Usd/ Euro). 三千万美元、欧元以下的备用信用证操作流程。 1.The provider will send the Issuing account coordinate to allow receiving bank check the interbank credit availability. 开证方提供开证银行坐标给接证方查询同业额度是否有。 2.Client Provide CIS including: Company Registration, Signatory Passport Copy, Latest Bank Statement copy, Full Bank Account Coordinates, Bank Approved Verbiage and Bank letter if available. 接证方提供资料包括:商业登记证,法人护照复印件,银行坐标,接证银行760版本(银行盖上章),有可能的话额度函。 3.Provider within 24 hours issue DOA Draft and complete, 开证方在24个银行小时内提供已经填好的合同包括开证方基本资料:商业登记证,法人护照,开证银行坐标。 4.Buyer in 24 hours complete DOA, sign, stamp and send to Provider, 接证方(买方)在24个银行小时内填好合同并且签字,盖章返回给开证方. 5.Provider in 48 hours Sign, stamp and send back the signed DOA for Buyer filling. 开证方在48小时内签字盖章再返回给接证方(买家)做备案6.Receiver will Deposit 1% of the first value in to lawyer firm escrow account. The lawyer firm will prepare and sign 3 parties escrow service agreement. 接证方,开证方,与指定律师事务所(可由接证方指定律所)签署三方托管账户协议。接证方和开证方同时打票面额1%至律师事务所的托管账户作为开证保证金。

跨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基本流程与操作方法

跨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基本流程与操作方法 一,跨行国内信用证的开立、修改与传递 1,跨行国内信用证的开立可釆用电开和信开两种方式。 1)电开信用证,业务流程为: 开证行通过双方银行均认可的电子渠道(以下简称“电子渠道”)将缮制的信用证发送至通知行。 2)信开信用证,即釆用“信开加证实电”方式。业务流程为: 开证行缮制信开信用证,并加盖业务用章,寄送通知行,同时以电子渠道向通知行发送证实电。证实电可比照参考报文文本(见附件)发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日期、开证金额、信用证编号等。如证实电与国内信用证内容有不一致,开证行应主动或者在收到通知行的查询后,向通知行发出信用证修改书或证实电修改书。 2,跨行国内信用证应使用中文开立,并表明“本信用证依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开立”。3,跨行国内信用证的修改原则上应与开证方式相同。开证行发出的信用证修改书中应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数。 二,跨行国内信用证的通知、交单与议付 1,跨行国内信用证应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规定确定通知行。通知行收到电开信用证或电开信用证修改书时,系统自动校验;通知行收到信开信用证正本或信开信用证修改书正本时,应结合证实电对基本要素进行核对。 2,经核对无误通知行同意通知的,应于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的次日起三个营业日内通知受益人;不同意通知的,应于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的次日起三个营业日内通过电子渠道告知开证行。开证行发出的信用证修改书,应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办理通知。 3,受益人委托交单行交单,应向交单行提交信用证交单委托书,并提交单据和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及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如有)。交单行应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寄单索款手续。 4,交单行在交单时,除提交信用证要求单据外,应随附一份交单面函(寄单通知书,下同)。(1)交单面函应注明单据金额、索偿金额、单据份数、寄单编号、索款路径、收款账号、受益人名称、申请人名称、信用证编号等信息,并注明此次交单是在正本信用证项下进行并已在信用证正本背面批注交单情况。 (2)交单行应在交单面函上加盖业务用章。通过电子渠道提交交单面函时可由系统生成业务用电子章或不加盖电子章。 5,交单行在寄单索款时,索偿金额不得超过单据金额(信用证另有约定的除外)。 6,交单行寄单后,须在信用证正本背面批注交单日期、交单金额和信用证佘额等交单情况。7,受益人向议付行申请办理议付时,应向议付行提交交单委托书和议付申请书(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两个申请书合二为一),以及上述第十一条规定的全部资料。议付行应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议付及寄单索款手续。 8,议付业务适用标准:国内信用证必须是可议付信用证,且议付行为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或信用证规定任意银行可议付。 9,议付业务的适用前提:单证相符或开证行/保兑行已确认到期付款。 10,议付行在受理议付申请的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审核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并决定议付的,应

国内信用证发展的现状及建议

237实 践 与 探 索INTELLIGENCE ························国内信用证发展的现状及建议 河北大学经济学院 王 禹 李 妍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曾推出国内信用证作为国内结算方式,但由于不合适当时国内信用和经济发展环境,这种结算方式始终没有发展起来。1989年4月我国制定实施了《银行结算办法》,国内信用证没有做被规定为结算工具,至此“寿终正寝”。1997年8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开始实施,我国再次推出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但《结算办法》生效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国内信用证仍然没被重视起来。近几年,一些国内企业和银行开始使用国内信用证作为国内贸易的结算方式,国内信用证业务获得了一定发展。2001年,招商银行于将国内信用证与网上银行相结合,首创网上(电开)国内信用证,将国内信用证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替代品应用于企业供应链的支付结算,其安全、快捷、高效的特点得到许多大型企业的认可。至2004年,招商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金额已近百亿元,取得了国内信用证市场的领先优势。中国银行利用自己在国际信用证业务方面的擅长,将国际信用证的原理引入到国内贸易结算,得到了国内三资企业的青睐,交易量逐年大幅增长。据报道,2004年头三季度,中行潍坊分行就累计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四亿多元,在当地形成了一定竞争优势。中国银行与招商银行的运作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发展,但该业务一直在各银行本行系统内循环,即开证行、通知行和议付行等相关银行均为该行分支机构,与其他银行没有业务联系,没有形成联行动作。银行业在进行业务操作时的各自为政,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导致使用国内信用证的企业依然很少,不能形成规模市场。加强国内信用证的法律地位虽然我国早已制定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对国内信用证的立法仍仅停留在部门规章这一层次,没有法律甚至行政法规明确涉及国内信用证业务,也没有任何相关的司法解释,远远不能满足国内信用证当事各方的需要。为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顺利发展,本文认为国家相关部门应制定规范的行政法规对国内信用证业务作出规范,并对该法规进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发生国内信用证纠纷时,我国关于信用证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减少银行和企业之间的信用风险为规避风险,银行业可作如下安排:一是由人民银行牵头,聚集相关的业务专家,修改、完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让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发展有个有力的支撑基础。二是相关商业银行之间可相互签订业务合作协定。国内信用证的业务涉及面广,开证行、通知行以及议付行等应密切配合,增强整体抗风险能力。尤其是在产生业务纠纷后各行采取的处理原则、立场应一致,以利工作协调。三是银行应当做好本地区市场的调查研究,特别是对企业的资产情况、信誉情况、结算量及结算方式的喜好情况进行调查,摸清底数,细化市场。对本地区的市场情况应进行分类排队,锁定目标市场。短期内各行可在本系统内选择优质的授信客户进行试办,发现间题,积累经验,逐步扩大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影响。四是各行可结合本系统的特点,在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框架内制定适合本系统的操作办法,便于业务经办人员遵照执行。五是要举办信用证业务培训班,培训企业的贸易人员和财务人员,使企业了解并学会使用国内信用证。 完善国内信用证相关货运单据的物权凭证制度 货运单据的物权凭证制度对信用证业务的发展至关重要。正是由于国际贸易中的货运单据可以作为物权凭证,所以国际信用证业务才能逐步发展出不同业务品种,以及不同方式的信用证项下的融资工具。由于国内贸易中的货运单据很少具有物权凭证,导致国内信用证法律制度中缺少了货运的单据的物权凭证制度,国内信用证业务的业务品种较少,所能提供的融资工具也十分有限。明显缺少对客户的吸引力。为此需要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建立货运单据的物权凭证制度。这并不意味着否定我国目前关于运输单据的法律制度,货运单据的物权凭证制度可以与现行的货运单据制度同时存在,这样,银行就可以国内信用证业务中要求客户提交具有物权凭证效力的货运单据。改进国内信用证的有关规定《结算办法》应吸收UCP600中的合理规定,进行较大的修改。同时,新的国内信用证法律或法规应对一些具体问题,如信用证欺诈问题、议付的定义问题、信用证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等,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规定并予以明确。对于国内信用证业务中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追索权问题,应当留给当事人自行约定。此外,应考虑引入国际贸易中采用的议付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制度(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部分银行开立议付信用证时,同时开立议付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受益人申请议付时,由议付行通过对该汇票的贴现进行议付)。受益人得到国内信用证的同时将获得开证行开立的汇票,其性质与银行承兑汇票无异。这样,就可以解决国内信用证业务的融资功能与银行承兑汇票融资功能的差距问题。由于国内信用证对交易安全的保障程度要高于银行承兑汇票,如果国内信用证的融资功能也同样达到了银行承兑们票的水平,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国内信用证业务将得到较大的发展。

LC信用证流程

信用证操作流程! 信用证操作流程跟单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 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6.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7.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8.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9.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10.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信用证的开立 1.开证的申请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 2.开证的要求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3.开证的安全性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所拥有的外汇通常必须存入中国的银行。如果某些单位需要跟单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中国的银行将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帐号,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 4.田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 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 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首先,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 其次,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国内信用证贸易合同合同大全.doc

国内信用证贸易合同_合同大全 《国内信用证贸易合同》是一篇好的范文,好的范文应该跟大家分享,看完如果觉得有帮助请记得( 国内信用证业务流程及申办条件 (2013-07-08 222332) 转载▼ 标签分类公司事务 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流程 财经 国内信用证产品介绍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承诺,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受中国人民颁布的《国内信用证办法》规范。 服务对象 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誉良好、合法经营的国内企业。以往多选用承兑汇票办理结算或希望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进行国

内贸易的企业。产品优势 与国际信用证类似,国内信用证是一种或有的、未来可能发生的、有条件的资金结算行为。它的发生与否与贸易的进行相关联,是银行信用介入贸易流程的一种结算方式。只有在单证相符,单单一致的条件下,开证行及购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通过国内信用证结算,买卖双方均能将贸易货款的收付风险降到最低。同其他国内结算工具相比,国内信用证涉及的当事人各方还有以下明显的优势 → 对于买方 1、作为与国际贸易接轨的国内贸易支付手段,国内信用证越来越受到国际跨国公司的青睐,有利于买方与大型企业的贸易合作; 2、以标准的贸易单证作为付款依据,保障买方资金的安全; 3、保证金制度提高了客户资金的使用效率; 4、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增强买方的市场竞争力,取得理想的价格优惠。→ 对于卖方1、以信用证作收款保证,有效保障了贸易合同的履行;2、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有利于资金的周转; 3、国内信用证的议付是参照同期票据贴现利率执行的,有利于客户降低交易成本。 产品特点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基本沿用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原则,操作上与国际信用证没有很大的区别,但在具体操作应注意以下事项

信用证操作流程

信用证操作流程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信用证操作流程 跟单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 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6.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7.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8.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9.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10.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信用证的开立 1.开证的申请 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 2.开证的要求 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3.开证的安全性 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所拥有的外汇通常必须存入中国的银行。如果某些单位需要跟单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中国的银行将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帐号,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 4.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首先,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 其次,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证的通知

国内信用证业务简介

国内信用证操作指南 上海开发中心 二零零九年七月 第一章总体概述 二、国内信用证的定义 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书面付款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为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三、国内信用证的种类 我国国内信用证分为三种: (一)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即期付款的跟单信用证 即期付款信用证是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的合格单据后,即期履行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二)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延期付款的跟单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是开证行收到合格单据后,依据信用证规定的延付期限从运输单据显示的装运日后起算(不含装运日),确定在未来某一日承担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三)不可撤消、不可转让、延期付款的可议付跟单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是开证行指定受益人开户行向受益人议付货款的一种延期付款信用证。

四、国内信用证术语的定义 (一)开证申请人是根据购销合同所规定的付款方式,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购货方 (二)开证行是应申请人要求开立信用证,并对满足信用证条件履行付款责任的建设银行分支机构 (三)通知行是受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建设银行分支机构 (四)委托收款行是受理受益人提出信用证委托收款申请的建设银行分支机构 (五)议付行是受开证行委托,应受益人申请办理信用证议付的建设银行分支机构 (六)议付是指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议付行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七)受益人是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人,为购销合同的销货方第二章国内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一、即期国内信用证业务流程 (一)流程图:

国内信用证议付的对象及条件

国内信用证议付的对象及条件 对象 如果您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以议付信用证作为贸易结算的方式,即可凭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向我行申请叙做国内信用证议付。 条件 您的企业如需向我行申请叙作国内信用证议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取得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 (2) 在我行开有人民币结算帐户,信用记录良好。 (3) 您的企业应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能按时向我行报送财务报表,接受我行对您的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实时审核。议付款项应用于合理的资金周转需要。 国内信用证议付的申请 您的企业如向我行申请叙作国内信用证议付,须向我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 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有权签字人授权书及签字样本。 (3) 公司近期财务报表。 (4) 我行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您的企业应填制《信用证议付申请书》,盖章并经有权签字人签字,连同单据和正本信用证一并交我行。 我行在收到您提交的《信用证议付申请书》和相关单据后,如符合条件,经审核无误后叙做议付。 议付利率及费率 议付利率比照票据贴现利率;议付手续费按照议付单据金额的0.1%收取。

一、基本概念和规定 (一)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会款承诺。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本章所称“信用证”均指国内信用证。 (二)开证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 信用证的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营业机构。 信用证的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季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的营业机构。 议付行是指接受议付申请人早请,向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议付的营业机构。 委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委托,向信用证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营业机构。 (三)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四)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五)国内信用证适用于企业之间国内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 (六)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七)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八)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九)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二、国内信用证的开立 (一)开证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资信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证票款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 3.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二)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开证行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1.开证申请书; 2.开证申请人承诺书; 3.有关商品买卖合同,合同中应规定使用国内信用证办理货款结算; 4.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5.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抵(质)押物的有关资料(包括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 6.开证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开证行应对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人承诺书、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担保情况和企业授信额度进行审查。 (四)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人承诺书审查要点: 1.开证申请书和承诺书记载的事项应当完整、明确;应当详细列明全部信用证条款及开证申请人承担的履约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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