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与和平法》节选 格劳秀斯

《战争与和平法》节选 格劳秀斯
《战争与和平法》节选 格劳秀斯

战争与和平法格劳秀斯

主权的本质与公众战争与个人战争之间的区别

1、战争最重要且必要的区分是:个人、公众还有第三类——混合型。现在公共战争有控制主权的个人来发动。私人战争发生于对国家没有权威影响的私人之间。混合性战争发生于公众权威与私人之间。但是私人间的战争从遥远的古代起就是研究的首选。已经产生的证据表明,抵制暴力与自然法并不矛盾,这为矫正私人战争提供了令人满意的原因,只要法律的本质有所涉及。但也可以这样认为,自从确立起公共裁决后,个人对错误的修正已经不被允许。这是一个客观事实。虽然公共裁决与法庭正义并非制度的天性,但是通过人类的发明,当事情处于争端中时,由公正的个人来处理分歧要远比带有偏见的部分人或团体处理,对社会和平有益。自然正义合理会命令每个人必须遵从公众裁决的正义决定。律师Paulus 评论说,那些由代表国家权威的地方法官做的裁决,个人应从不怀疑。因为个人修正会产生更大的纷乱。东哥特人杰出的领袖-狄奥多里克(Theodoric)曾说,发明法律的原因是用于阻止个人使用暴力,因为,如果个人分歧由暴力决定,那和平与混乱的战争有什么区别?且法律称之为暴力的原因是,任何人获取他认为自己应得的东西的时候不寻求合法的补救。

2、个人修正的自由是不容怀疑的,只是在法庭正义建立之后才被削弱。但是也存在允许个人修正的情况,例如,当法律正义不存在的情况下。因为当法律阻止任何人修正她的错误的时候,只有存在一个可以运用合法途径进行修补的情况才合理。现在对法律修正的阻碍可能是暂时也可能是完全的。暂时性的,即受害团体在等待法律的补尝时,不存在迫在眉睫的危险或毁灭。例如,如果一个人在晚上或在一个没人帮助的秘密地点被袭击了,当然既是权利也是事实的要求。现在有很多种情况,权利会与法律支持的可能性相分离,比如说在无主地、公海、野外、沙漠或其他不存在一个合法政府的地方。合法的修补也会因为主观不服从评判,或当事人拒绝公开的承认争端,而不得不结束。私人战争不会与公众裁决建立的法律本质相矛盾的观点,可能与犹太人的来了解,当上帝借摩西之口说:如果一个贼在晚上入室抢劫时应被打死了,就不用为他撒下血,但如果太阳升起了,就应给为他撒下血there shall be blood shed for him。现在这种法律对情形做出了如此精密的区分,不仅适用与在自我防御方面免去任何人的死刑,而且适用于解释自然权利,不禁发现与任何特殊的神的要求,而且适用于正义的普遍法则。自此这个法则也成为其他国家普遍适用的法则。众所周知的12个桌子那个片段,毫无疑问来自古老的雅典法律“如果一个人晚上被抓住偷东西,他被打死了,这是合乎法律的”因此根据众所周知的文明国家的法律,这个人是无罪的,当他杀死对他施以暴力或企图杀死他的人时;一个密谋的通用的证词,证明在一个公正的杀人案中,与自然法无一点抵触。

3、公众战争,根据国家法律,既庄重又正式或者既不庄重又不正式。一个名义上正式的战争通常是正式的,同样意义上他也是通意愿上,用于反对一个遗嘱或一场合法的婚礼,或努力的同居。这种反对并非因为他为任何人所不允许或是,

如果他愿意做一个遗嘱,或给奴隶以婚礼,但是因为,根据文明法律,正式意愿或庄重婚礼,应该有优先的特权与效能。这些观察是很必要的,因为许多人由于对世界正义的误解,认为这些口号并不适用,将所有的战争谴责为不正义的。现在要给与一场战争以国家的正式性,他必需符合两个必要条件。首要的是,他必须有两方同意,主权国家,次之他必须伴随某种正式性。此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现在一场公共战争,有什么执政官发起的,缺少庄严性,可能没有这些正式性,甚至反对个人。实质上,当不考虑文明的法律时,每个执政官,为了阻止,看起来都有机会拿起武器,以维持他权威的实施。也为了保护那些服从他的人们。但是作为一个卷入战争的国家,在所有国家的既定法律中都规定,只有国家有权发动战争。

4、这个权力被称之为主权,他的行动不受任何其他力量的控制,也不会因为任何人为的力量而废除。那些任何其他人类意志使自己豁免与主权的控制,他可以废除自己的行为,甚至他后继者的也喜欢同样的权利,拥有同样的权利但是没有其他。我们因此考虑主权存在的主题是什么。现在主题是一个尊敬的共同,在另一个恰当,如拥有共同主题的视力,恰当的眼睛,所以主权相同的主题是国家,这已经被认为是被人组成的完美社会。

现在哪些被别的力量征服的国家,如罗马省,则从此类排除。因为这些国家本身不是主权国家,被言语的表现所接收,而是从属于一个大的国家,如同主人家中的奴隶。

战争与和平中人物形象

一.《战争与和平》中的四大家族 1.库拉根家族 库拉根家族是远离人民的宫廷贵族的典型,是朝廷和上流社会贪婪,愚蠢和无耻的代表,是一个对国家、民族没有半点责任感的家族。阴险、狡猾、毫无节操和道德观念是这个家族的主要特征。当俄国陷入困境,拿破仑逼近莫斯科的时候,他们毫不关心国家的安危,总是想升官发财。库拉根的女儿爱仑是个“美丽的动物”,在祖国处于危难之际,她还以自己的美色逗引人,过着淫荡的生活。库拉根的两个儿子伊包里特和阿那托尔,前者愚蠢,后者卑鄙堕落。酒宴放荡,闲逸便是他们的追求的幸福生活的全部内容。托尔斯泰在作品中猛烈的抨击道:“所有这一群人都攫取着卢布、十字勋章和官爵,而他们在捞取这些东西的时候所注意的仅仅是沙皇恩宠的鼻息。” 2.罗斯托夫家族 罗斯托夫家族是作者美化的宗法制庄园贵族的典型,是作者笔下最动人、最富感染力和诗情画意的一个家族。他们并不富裕,但充满了欢乐和生气。罗斯托夫一家接近人民,保持着淳朴、热情、真挚、好客等特点,具有温情脉脉的庄园贵族的品质。拿破仑入侵,他们都为祖国的命运焦急不安,决心为保卫祖国贡献一切力量。尼古拉回到军队与敌人作战,娜塔莎自动为伤兵服务。15岁的彼恰放弃了准备进入大学的愿望决定参军,最后为祖国献出了年轻的生命。 3.保尔康斯基家族 保尔康斯基家族具有正直、爱国、孤傲的特点,保持了忠贞为国的老贵族的“古风”,老公爵以严厉为名,退居庄园后,一直和朝廷疏远,对宫廷保持批判态度。他曾在军队服务,很重视苏沃诺夫的军事艺术。当儿子安德烈和他告别从军时,他特别强调军人的荣誉和爱国的责任感。1812年的战争震动了他,他毅然召集民兵与逼近的敌人进行斗争。在激昂紧张的爱国活动中,他中风了,临死前还关怀着祖国的命运。他的儿子安德烈是爱国者,女儿玛利亚同样是爱国传统的继承者,当她想到会受到法国人支配时就颤抖了。 4.别素号夫家族 别素号夫家族是莫斯科最富裕的家族,关于这个家族,托尔斯泰着笔不多。这个家族是爱国的家族。彼尔是这个家族的代表人物。 二、人物形象 《战争与和平》一共写了559个人物,其中能给我们留下深刻印象的不下三十个,现选主要几个简单分析。 1.安德烈·保尔康斯基公爵 《战争与和平》最初八页开始出现的人物。他二十六岁,在受到朝廷宠遇的宫廷女官舍雷尔沙龙里的客人中间显得落落寡欢、不随流俗。“那些客厅里的人对他来讲不都是些熟人,但

读战争与和平的心得感想5篇

读战争与和平的心得感想5篇 读战争与和平的心得感想600字一 这,是一双充满血腥,充满邪恶的手,又是一双充满力量,充满胜利的手。它对于一个国家的意义大不相同,有时,它能 让一个国家变得充满力量,有时,它能让一个国家渐渐消失, 让人淡忘。有时,它让人期待,有时,它又让人惧怕。 那是,中日的每一次战争都代表着两国的命运,稍有不慎,就会掉入敌人的陷阱。每一次战争,可以让我们更进一步,可 以让我们摸清,另一条线索。在烈日炎炎之下,又有多少解放 军牺牲在这残暴的战争。 战争是占领、保护一个底盘,但同样是战争的手,他让多 少人都永远躺在了战争的手上。这是让我们期待而痛恨的手,这,也就是战争的手。 这,是一双十分无味,平淡的手,又是一双,让人欣慰, 让人感到温暖的手。每一个人,都对它有不一样的理解,老人 喜爱它,因为他们同样也喜欢平静,年轻人讨厌它,因为,他 们喜欢疯狂,喜欢那种轰轰烈烈的感觉,孩子们厌烦而又热爱它,因为,他们想拥有那种快乐,又想去探索。 现在,我天天为那种和平,平淡的生活而厌恶,我,开始 抱怨,我想去“死亡谷”看个究竟,想去“吉尼斯河”看看水 怪是否存在,想去祖国的大江南北,来一次彻底的大冒险。可,

和平,对国家领导人,对现在那许许多多的老人来说,是多么重要啊!和平就代表着他们,没有了和平,就有了战争,有了战争,就有失败,再想想,有了和平,家人就至少能团聚了。 和平的手是一双无味的手,它没有那种充满激情的感觉,但和平的手,也是一双幸福的手,有了这双手,就没有了那么多血腥,有了和平,就有了更多和家人待在一起的时间。这双手,让我们喜爱,又让我们厌恶,这是一双和平的手。 读战争与和平的心得感想600字二 在《战争与和平》中,作者展示了十九世纪初叶,在欧洲所向无敌的拿破仑,开始把他征服的目标指向俄国,以此背景引发的历史事件和社会生活。 书中以博尔孔斯基、别祖霍夫、罗斯托夫以及库拉金四大家族的际遇兴衰投射到战争与和平的大背影中。托尔斯泰在描绘错综复杂的人物命运和历史场面之余,详细刻画了人物的内心世界的精神追求。这些人物的喜怒哀愁和生活琐屑,充实了小说的骨架,读书笔记.编织成一个个生动逼真的历史画面。他把战争与和平,军队与社会,上流与下层结合起来,展现出了一副波澜壮阔的时代风貌,人性和灵魂也在内外环境的双重因素下不断变化着。托尔斯泰在他笔下的人物身上寄寓了很多东西,包括这个世界上最为深沉的感情和悲悯,从而表达了更广阔的精神与永恒。 他对自己这部作品的评价是:“它不是传奇,不是长诗,

格劳秀斯的自然法和国际法学说

格劳秀斯的自然法和国际法学说 沈宗灵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历尽曲折的过程后终于在1982年12月10日通过了。这一公约的诞生表明了国际政治舞台上力量对比的一个显著变化,同时也标志了国际法的一个重大发展。虽然其中不少条款还有待继续完善,但公约肯定了第三世界国家长期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国际海底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这一公约的诞生使人们回想到早在1609年荷兰出版的一本小册子《海洋自由论》(一译海上自由、公海自由)。新公约与这本小册子当然是在完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的产物,但二者之间却在某种意义上存在着一个共同点,即反对任何国家推行海洋霸权主义;同时,具有历史讽刺意义的是,现在某些发达国家却居然利用“海洋自由”的原则来推行海洋霸权主义,力图垄断属于人类共同财富的海洋资源。 《海洋自由论》这一小册子的作者就是雨果·格劳秀斯(1583年~1645年)。他当时是荷兰的一个青年律师,在后世则被公认为17~18世纪西方古典自然法学的最初代表和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 今年是格劳秀斯诞辰400周年。本文试图对他的自然法和国际法学说,特别是他的代 表作《战争与和平法》作一评介,作为对这位杰出法学家的纪念。 一、历史背景 格老秀斯,曾任律师、司法官和外交官,1618年因卷入荷兰政治、宗教冲突而被监禁,1621年脱狱成功,避居法国,长期从事写作。自1634年起任瑞典驻法使节,1645年从瑞典返回时病死于途中。 他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涉及法学、政治学、文学、语言学、史学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学方面。在他的法学著作中,有一本是他在被监禁期间所写的关于荷兰古代法和罗马法的书,名为《荷兰法律导论》,其他三本都是关于国际法的著作。 第一本是1604年~1605年所写的《捕获法》,但该书直到1868年,即他死后223年,才正式发表。第二本是上面已提到的《海洋自由论》一书。第三本《战争与和平法》是他的主要著作,于1623年—1624年在法国写成,1625年出版。 《战争与和平法》一书的核心思想是:在国与国之间的一切关系中(包括战争在内),均应受法律的约束。全书除导论外,共3篇。导论着重阐述了以上基本思想以及自然法的

战争与和平 经典名言

《战争与和平》经典语录 1、每个人都会有缺陷,就像被上帝咬过的苹果,有的人缺陷比较大,正是因为上帝特别喜欢他的芬芳。 2、任何看似愚蠢的东西,它一定也有值得喝彩的地方。 3、只要人们没有发现生命的游戏是愚蠢的,他就会期待它,人们一旦能够认识它的愚蠢,便会自杀,这是我将要做的。 4、没有人想到,承认与是非标准不相符合的伟大,不过是承认他自己的没有价值和无限的卑劣。 5、假使每个人只为他自己的信念去打仗,就没有战争了。 6、她们哭,因为她们是朋友,因为她们有好心肠;因为她们从小是朋友,却为金钱这样庸俗的事烦心;还因为她们的青春都过去了……但两人的眼泪都是愉快的。 7、生命、生活,只有在这个时候才能被人感觉出它的美好的,在平时往往被人忽略的内涵。其实生命的真正意义在于能够自由地享受阳光,森林,山峦,草地,河流,在于平平常常的满足。其它则是无关紧要的。 8、最高的智慧只有一种科学——整体的科学,这科学解释整个宇宙,以及人在宇宙中的地位。要自己获得这种科学,就必须清涤并革新自己内心的“自我”,因此,在认识之前,必须信仰,并使自己趋于完善。为了达到这些目的,在我们心里放进了上帝的光,它叫作良心 9、一个人为他自己有意识地生活着,但他是全人类达到的历史目的的一种无意识的工具。人所作出的行为是无法挽回的,一个人的行为和别人的无数行为同时产生,便有了历史的意义。一个人在社会的阶梯上站得愈高,和他有关系的人愈多,他对于别人的权力愈大,他在每个行为的命定性和必然性就愈明显。 10、帝王——是历史的奴隶。 11、自信得可以殉道的人,只有德国人才是这种人,正因为只有德国人的自信是根据一种抽象观念——科学,就是绝对真理的虚假知识。法国人自信,是因为他认为自己在智慧上和身体上,对于男人对于女人,是同样不可抗拒地有魅力的。英国人自信,是根据他是世界上最有组织的国家的人民,因此他,作为英国人,总是知道他所应做的事,并且知道,作为英国人,他所做的一切,无疑他是对的。(励志名言https://www.360docs.net/doc/c15840230.html,)意大利人自信,因为他是冲动的,并且容易忘记他自己和别人。俄国人自信,正因为他什么都不知道,也不想要知道,因为他不相信,他能够充分了解任何事情。德国人的自信,是最坏的,最固执的最令人讨厌的,因为他以为他自己知道真理、科学,这种科学是他自己发明的,但在他自己看来是绝对的真理。

格劳秀斯理论思想综述

师大学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论文 摘要:格劳秀斯作为近代国际法的鼻祖,它认为国际法是支配国家以及国家相互交往的法律,主要包括实在法和自然成分。国际法具有自然法的成分,它是在人类共同意识基础上,由全部或者大多数国家通过协议的方式,或暗示或明示制成的法律,不仅对和平时期有效,在战争时期也有效。本文结合格劳秀斯国际法思想,对现代国际法基本原理以及理论进行了简要的探究和阐述。 正文:

雨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世界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创始人之一。 一、生平与著作 雨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年4月10日出生于荷兰的德尔夫特,1645年8月死于德国的罗斯托克。1599年,格劳秀斯带着博士学位和大金牌从法国载誉回国,在海牙担任大律师。以后又进入政界。1618年,格劳秀斯因卷入荷兰历史上一场罕见的政治与争端而被捕入狱。后在其妻玛丽亚的巧妙安排下侥幸脱身,逃抵巴黎,受到法国国王路易十三和宰相黎塞留的热情接待。并于1623年2月26日从法国国王那里取得了归化证书。从此之后,格劳秀斯便开始潜心著述。1634年,格劳秀斯因受到瑞典女王克里斯丁娜的赏识而被任命为瑞典驻巴黎大使,这一职位是当时“瑞典外交部门最高职务”。但由于瑞典的宰相特流忌其才能,使其到处受制。1645年他被召回,在斯德哥尔摩受到盛大欢迎,但却没有新的任命。他便决意退出瑞典,女王知道后特为其准备了一条船,并送到留培克。但他乘坐的船在波罗的海遇到风暴,在波美拉尼亚海岸触礁。上岸后,格劳秀斯精疲力蝎,乘坐一辆敞篷运货车希望到达卢卑克,但离开罗斯托克(Rostock)后不久,便卧病不起,1645年8月29日死于归国途中,时年62岁。 格劳秀斯的遗骸临时安葬之后,移葬于故乡德尔福特。格劳秀斯曾以简洁的语句,为他自己写下T墓志铭:

《战争与和平法》的法学突出贡献

摘要格劳秀斯是著名的法学家,是国际法之父。而他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则是他法学理论的奠基之作。《战争与和平法》是法学发展史的一座里程碑,它不仅奠定了国际法的基石,而且体现了对民法,刑法等法律的论述。对于此书的分析有助于我们理解当时的时代背景,更好地了解法学发展的脉络,为现代法学的发展和进步提供参考。通过《战争与和平法》的剖析,对此书中的法学思想进行归纳,总结以及评述,包括国际法,民法和刑法三部分内容,对比分析了这些法学思想与今天现行法律的内容,探讨此书的法学研究价值。 关键词国际法法学贡献自然法格劳秀斯国家主权 一、格劳秀斯其人与其书 格劳秀斯出生于尼德兰革命期间,其父为莱顿大学著名的人文主义学者。格劳秀斯是家庭的长子,极好的家教以及个人的天才,使得他很早就博得了“神童”的称号。格劳秀斯14岁便入大学,16岁随荷兰大使赴法兰西,20岁任官修《荷西战史》总编辑,25岁担任荷兰等省检察长,这一切都让人觉得格劳秀斯是一位天才,然而格劳秀斯的成功并不限于此,他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捕获法》和《论海上自由》,在基于自然法的基础上,全面系统地论述了近代国际法的基本原理,使他成为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而被世人誉为“国际法始祖”。其中,格劳秀斯的两大贡献不能让人忘记:(1)他第一次真正意义上阐述了国际法的概念;(2)他提出了公海自由的经典理论。此外,他还是一个著名的神学家,《基督教信仰的真理》阐述了他的虔诚的宗教信仰思想。格劳秀斯还有大量有关政治学与神学的剧作流传于世。 格劳秀斯名著《战争与和平法》(1625年)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他在国际法领域中提出了一系列较为完整的原则,这些原则对国家关系的调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后来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被称为“国际法之父”。 这本书集中体现了他对于和平的执着追求和对人类的爱,他在书中写道:“我看到制造战争的许可证在整个基督教世界泛滥着,这甚至对野蛮民族都是应该感到可耻的;我看到人们为了微不足道的理由或根本没有理由就诉诸武力,而一旦拿起武器,神法或人类法就被抛到九霄云外,恰如一纸敕令让一个疯子无法无天,无恶不作”,但他绝不是一味地反对一切战争,相反格劳秀斯探讨的是在什么时间,什么人,用什么方式使得战争得以合法地进行。主要内容为:第一编,共三章,论述战争是否合乎正义,并解释主权的意义;论述战争与非正义战争、公战与私战的区别。第二编,共二十五章,论述了战争的起源,以及人的权利、皇帝继承法、使节的尊严、刑罚的性质等。第三编,共二十五章,论述战时的合法行为、和平的种类和战争条约等项内容。 二、国际法贡献 自然法,格劳秀斯把它作为研究国际法的起点。关于,历代思想家均有过论述。例如在古希腊诡黔学派哲学家、斯多噶派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和中世纪一些学者的作品中,就包含了自然法学说的成份。但是,格劳秀斯关于自然法的论述是具有开拓性的,他使得自然法系统化,剥开自然法的神学的面纱,使之披上世俗的外衣,成为资产阶级的思想体系。 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当理性的命令,他指示任何合乎本性的理性相一致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恶的行为。自然法建立于人的理性,神也是无法改变的。格劳秀斯在始终指出:“不可改变的自然发事实上是不会发生任何变化的。”。而因为自然法是被所有国家,或者是被相对文明的国家所接受的。所以,以自然法为真理来建立国际法体系就有了可能。正如赫西奥德所言,凡是在许多国家中普遍流行的任何看法都必定是某种共同的基础。除了自然法外,很少能够找到其他任何法律是对所有国家共同适用的,所以自然法本身常常被称作“万国法”。 在笔者看来,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对于自然法与国际法的观点是具有开创性

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

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 一位勇敢的妻子把她那被判终身监禁的丈夫藏在一个大书箱中,冒险运出荷兰的一个城堡监狱,从此,近代国际法出现了一位奠基人。自北约开战以来就争执不休、以致家喻户晓的人道主义干涉原则,挖根刨底,我们可以从400多年前找到“罪魁祸首”——根据自然法最早提出人权原则的荷兰学者胡果·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年〕。 格老秀斯,荷兰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他的法学思想,主要集中在《捕获法论》(发表于1604年冬)、《海洋自由论》(发表于1609年)和《战争与和平法》(发表于1625年)三本专著中,笔者在此将其戏称为格老秀斯“法学三步曲”。 “海洋是人类共有的,因为它无边无际,任何人都无法占为己有;还因为无论从航海方面还是从渔业方面看,它都适合于人类共同使用”。《海洋自由论》发表以后,遭到荷兰以外国家学者的围攻。1613年,威尔伍德发表文章回应格老秀斯:“一个国家的居民有在他们的沿岸进行捕鱼的原始的排他的权利。这一部分海洋必须属于沿海国家的主要理由之一是,如果任何人都可以自由捕鱼,这些鱼类会有灭绝之虞”,从一个方面论证沿海国对沿岸水域享有主权和所有权的思想,促成“领水”概念的产生。1618年,英国的赛尔登写成《闭海论》,为英国君主占有英伦三岛周围海域的行为辩护。1635年英王查尔斯一世下令刊印此书,甚至通过英国驻荷兰大使,要求荷兰惩罚格老秀斯。赛尔登公开反对格老秀斯的论点,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但他同时承认一个原则:一个国家不能禁止别国人民在它的海中航行而不致有失对人类的义务。赛尔登力图使英国对海洋的特殊要求与航行自由的普遍要求相协调。格、赛之间的这种海洋自由与占有的争论随着以后海洋被划分为领海和公海而终结,海洋自由原则得以确立。17世纪上半叶,欧洲宗教改革后,形势动荡不安。生逢乱世的格老秀斯,亲眼目睹了当时交战双方的悲惨情事,深感建立和平与法律秩序的重要,他希望通过自己所掌握的法理学、哲学和神学的渊博知识,能够说服当权者,以恢复法制与和平。就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格老秀斯顺应时代的要求撰写了《战争与和平法》。 战争始于鸡毛蒜皮的借口,或者无事起烽烟,没有任何法律的审查----既无神的法律也无人的法律……而持续不断。一次宣战的结果似乎是导致各种罪恶得以释放。 格老秀斯的法学思想集中地体现在他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中。《战争与和平法》共分3卷,有5个部分。绪论着重论述了权利的起源与法律问题;第一卷着重论述战争的起源、性质和分类,国家主权和公民权利与义务诸问题;第二卷主要说明何者是公物,何者为私产,何谓对人的权利,何谓所有权的义务以及有关公私誓言、损失赔偿、使节尊严等;第三卷主要论述战争中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外国人的合法和违法行为及其处理规则等。该书的最后一部分是结束语,主要论述了和平的种类以及战争条约等。格劳秀斯的法学思想可归纳如下: 1.法学的哲学基础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是以自然法理论作为基础的,而自然法在他看来则源自人的理性,这表明了了他对人性的看法是持乐观态度的。格劳秀斯认为,人与动物是有根本区别的,这种区别表现在人是有理性的动物,人是社会的动物,人类的特性需要社会交往,并且需要过和平而理性的生活,所以“一切动物生来只求自己的利益”这句话是适用于人类的。他写道:“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准则,它指明任何与我们理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人们“都是为着社会而生存的。这社会性和社会本性相合的行为就

《战争与和平》人物关系图讲解学习

《战争与和平》人物 关系图

托尔斯泰《战争与和平》主要人物关系表 别祖霍夫家 别祖霍夫伯爵(基里尔·弗拉基米罗维奇)叶卡捷琳娜二世宠臣、巨商 皮埃尔(彼得·基里洛维奇·别祖霍夫伯爵)老别祖霍夫伯爵私生子 大公爵小姐(三姐妹)老别祖霍夫伯爵的侄女 罗斯托夫家 罗斯托夫伯爵(伊利亚·安德烈耶维奇)莫斯科没落贵族 罗斯托夫伯爵夫人(娜塔莉娅)老罗斯托夫伯爵之妻 尼古拉·罗斯托夫伯爵老罗斯托夫伯爵长子、骠骑军官 彼得·罗斯托夫伯爵老罗斯托夫伯爵次子 薇拉·罗斯托娃伯爵小姐老罗斯托夫伯爵长女 娜塔莎(娜塔莉娅·伊利尼奇娜·罗斯托娃)老罗斯托夫伯爵次女后来做了皮埃尔的妻子 索尼娅(索菲娅·亚历山德罗夫娜)老罗斯托夫伯爵外甥女 贝格(阿尔方斯·卡尔洛维奇)军官,后与薇拉结婚 库拉金家 瓦西里公爵(谢尔盖耶维奇·库拉金) 伊波利特·库拉金瓦西里公爵长子 阿纳托利·库拉金瓦西里公爵次子

海伦(叶连娜·瓦西里耶夫娜·库拉金娜)瓦西里公爵之女,与皮埃尔结婚,后离异 博尔孔斯基家 博尔孔斯基公爵(尼古拉·安德烈伊奇)退职老军官 安德烈·博尔孔斯基老博尔孔斯基公爵之子 玛丽亚(费奥多罗夫娜·博尔孔斯卡娅)老博尔孔斯基公爵之女虔诚基督教徒,长得有点丑 丽莎(丽莎韦塔·博尔孔斯卡娅)安德烈公爵之妻 布里安(阿马利娅·叶夫根尼耶夫娜)玛丽亚女伴,法国籍美人 其它 多洛霍夫(费奥多尔,费佳)骠骑军官 玛丽亚。伊万诺夫娜多洛霍夫母亲 鲍里斯·德鲁别茨科伊骠骑军官 安娜·米哈伊诺夫娜·德鲁别茨卡娅鲍里斯的母亲 朱莉·卡拉金娜后与鲍里斯结婚 安内特(安娜·帕夫洛夫娜·舍列尔)俄皇太后宫廷女官 杰尼索夫(瓦西里·德米特里耶维奇)骠骑军官 普拉东·卡拉塔耶夫农民 库图佐夫(米哈伊尔·伊拉里奥诺维奇)俄军统帅 巴格拉季翁俄军将领 温岑格罗德库图佐夫待从武官

《法的性质》文献综述

法的性质文献综述 作为研究法的一般理论的法理学,确定法的概念是法理学的最重要的任务之一。且这个任务并不只是法学家们在象牙塔里的抽象玄思,对实践也有着重大的意义。从古至今,关于法的概念这一问题的基本争论是,法的概念中是否必然包含了超越于法律本身的、更高层正当性的要素。如果这种更高正当性的要素缺失,那么一种要求人们为一定行为的规范就不能被界定为法。或者说法律的概念完全是一种形式渊源上的界定——即只要以某种特定形式制订颁布的社会规范都是法律、无论其是否反映了诸如道德、神意这些更高层正当性的因素。简单来说,前者如自然法学派认为,法的概念之中必然包含实质因素和形式因素两种属性,而其中实质的属性更为重要,如果一个经过法定程序创造出来的法律,违背了道德、伦理、神意这些实质性的规范,那么这个被创造出来的这个规范就不仅仅是恶的,而是根本就没有资格被称为法律。在后者如实证法学派看来,只要一个社会规范满足了形式要素,无论是否体现了诸如伦理道德这样的实质规范,都有资格被界定为法。 以下我将从历史时间顺序梳理,简要介绍一下从古希腊一直到当代的哲学家、法学家们对这个问题的探讨。 从古希腊到中世纪 柏拉图的理想国(本节请参见柏拉图《理想国》) 关于法的概念的争论,自古希腊开始,一直持续到现在。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智者学派的色拉叙马霍斯对于正义的定义——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可以看做是实证主义法学思想的经典的、最早版本的表达。与这个定义类似的还通常有把法律视为统治者的意志。统治者的意志这一标准就是一个形式标准,只要是统治者这个主体,他表现出来一定的意志,那么不管这个意志具体内容是什么,这个意志的要求都有资格被界定为法律。 在一部分古希腊哲学家看来,只有符合自然的才是善的,而一切城邦生活中的社会规范都只是人为的,都只是约束人的自然本性东西,因而不可能是善的。自然之善与社会规范在他们看来是不能相融合的东西。社会正义也只是用来掩盖、维护统治者利益的一个贬义词。从政治倾向上来看,具有这种认识的古希腊思想家既可以成为热爱自然、反对政治的无政府主义者,如伊壁鸠鲁、斯多葛学派;也可以成为追逐财富与权势的、为城邦效力的僭主们的帮凶,如色拉叙马霍斯这类的智者。 而柏拉图的贡献是,把社会正当与自然之善二者重新融合了起来,认为人是一种政治动物,人的本性需要在政治生活中得到完善,因而人为的其实就是自然的,这就使得自然法的思想成为可能。柏拉图根据他的理念的哲学本体论学说,也构建了他自己的关于政治、法律的理论。柏拉图认为现实世界只不过是作为原型的理念世界的摹本,现实世界中的特殊之物通过分享其理念原型的一般性而得以存在。理念本身是完美、永恒的东西,这意味着世界的秩序从根本上是井井有条的而不是混沌的,因而人类的理性是能够把握、发现这种秩序的。现实的政治社会也可以被视为是理想的政治社会的摹本,因而在柏拉图那里,很容易产生相对于现实的、人为的社会秩序的自然秩序的概念,如果说自然秩序中灵魂统治肉体、理性统治激情是确定的,那么社会秩序就应该模仿这种自然秩序的安排,确保由代表理性的哲人来统治

关于战争与和平阅读感受5篇

关于战争与和平阅读感受5篇 关于战争与和平阅读感受一 今天,我向大家介绍俄国的列夫·托尔斯泰《战争与和平》这本书,这本书的主要情节是围绕着保尔康斯基,别祖霍夫,罗斯托夫,华西里四大贵族家庭的生活展开的,生动地描写了1805年至1820年俄国社会的重大历史事件,列宁曾说:“《战争与和平》当之无愧的是一部了不起的巨著!” 读了这本书,我的感触很深,以前,我曾很天真的想,战 争多好呀!战争既可以掠夺国土,又可以增加威名,真是一举两得!《战争与和平》使我明白了战争的残酷,和平的美好,和平是最可贵的,当和平的土地上硝烟袅袅升起时,也就意味着战争的开始——人们纷纷背井离乡,妻离子散,孩子眼中也都流露出了惊恐的神色,人们断水断粮,食不裹腹,一切都是那么的触目惊心,惨不忍睹,和平,多么神圣的名词! 我愿是一名和平使者,使各国都建立起友谊和信任;我愿是一只洁白无暇的和平鸽,带着和平的使命飞向四面八方! 关于战争与和平阅读感受二 《战争与和平》给了我这个小孩许多东西,包括宇宙万物运行的道理、人生的启发以及心灵上的慰籍。 一向以来,我都很喜欢皮埃尔这个人物,并在精神上把他 当作一个知心朋友来对待。他随和、善良、落拓不羁、贪享受

却又没有贵族老爷的架子,常常沉浸在精神世界里以至于显得 魂不守舍,这些特点都让我感到亲切。娜塔莎很可爱,可是略 显轻浮了些,所以一经阿纳托里诱惑便放弃了对安德烈的感 情。 经历了战火洗礼后的娜塔莎沉稳多了,成熟多了,但同时 她又失去了以往的活泼与欢乐。安德烈则是另一种性格,他冷峻、聪明、善良、敏感,但遇事往往缺乏皮埃尔的那种宽容气度,所以常常后悔。安德烈的死很可惜,但除此以外,我们找 不到一个更好的结局来安排他,毕竟在临死时他彻悟了。 《战争与和平》里面有很多精彩的片段,值得我们咀嚼回味,如罗斯托夫一家因战乱迁出莫斯科时娜塔莎与皮埃尔告别的场景。娜塔莎从车窗里探出头来,看到穿着邋遢匆匆走过的皮埃尔,就向他打招呼。他们简单聊了几句,皮埃尔因为痴恋娜塔 莎又研究到自身的处境而显得漫不经心,最终他向娜塔莎挥手 道别:“明天,不!再见,再见了。”随即停下脚步落在了马车后面。娜塔莎则好一阵子还把头伸出窗外,对渐渐远去的皮埃 尔露出亲切、欢乐的微笑。这一段异常使我感动,虽然他们之 间的谈话十分平淡,几乎没有什么出奇的地方,但我仍然能够 感觉到战争阴影下人与人之间的依依真情。他似乎觉得这一分别,与娜塔莎将永无再见之日,战争逐渐临近,明天风雨不定,所以说出这么看似不经意却沉痛之极的话来。 有人说,托尔斯泰那种僧侣式的不抵抗主义使得他像个可

各名校西方政治思想史 考研真题整理 (考研重点)

各校西方政治思想史真题整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40分) 1、天赋人权说 2、自然法 3、社会契约论 4、人民主权 5、功利主义 6、女权主义 7、积极由与消极自由 8、马基雅维利洛克;《论李维》 9、马丁·路德;路德10、布丹11、格劳秀斯;格劳秀斯12、斯宾诺莎13、霍布斯;霍布斯的主权者义务;《利维坦》;《利维坦》14、洛克论政府权力的性质15、孟德斯鸠的政体原则;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论法的精神》16、卢梭论财产分配17、杰斐逊;杰弗逊的人民参政权利18、汉密尔顿论议会两院制19、黑格尔的国家定义20、伯克21、密尔论选举复票制22、莫尔23、潘恩24、伏尔泰25、康帕内拉26、《乌托邦》27、《政府论》28、《论美国的民主》

1、马基雅维利的权力政治观;评述马基雅维利的政治思想。 2、霍布斯采用哪种方法建立他的政治思想体系;简述霍布斯自然权利说的核心内容 霍布斯规定自然法的主要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霍布斯与近代西方自由主义的关联3、简述孟德斯鸠论各种正常政体的原则;简述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内容 简述孟德斯鸠讲的政治自由的含义;试比较洛克与孟德斯鸠分权学说 4、洛克的所有权理论;洛克理论中劳动与财产权的关系及其意义 试归纳洛克关于政府解体的原因;简述洛克对国内政治权力结构的设计 5、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简述黑格尔的政治思想及其当代影响 简述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市民社会”概念 6、密尔的代议制政治理论JS密尔是如何发展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的 试析JS密尔之于10世纪英国议会改革的主导思想 7、简述汉密尔顿和麦迪逊的“联邦制理论”;汉密尔顿等人的联邦共和制主张理论基础是什么? 8、布丹政体分类的理论特点是什么;简述布丹的主权理论 布丹讲的国家主权的各项职能是什么? 9、简述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试评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 卢梭是如何称呼社会契约基础上的政治体的;卢梭划分了哪几种法律 简述卢梭对封建专制制度下社会与政治不平等的批判;试述卢梭的人民主权观 10、简述杰弗逊自然权利学说中的平等原则;杰弗逊用哪几种自然权利取代洛克的财产权? 11、试述哈耶克“自发秩序”自由观12、斯宾诺莎是怎样论述他的自由观的 13、边沁的“功利主义”14、孔斯坦的自由观 15、简述英国光荣革命的意义;试述英国光荣革命的制度成就;英国光荣革命的制度意义是什么 16、简述法国启蒙运动的政治思想特征;试论法国大革命对西方现代制度形成的影响 17、试述近代西方分权学说的演化线索

《战争与和平》读书笔记

《战争与和平》读书笔记 09307038 吴倩云09级工管 我们常说主题是一部文学作品所探索的基本的、常常是带有普遍性的思想。那么我们在讨论《战争与和平》时就应该把重点放在其主题的分析上。小说的主题大致可以概括为,人类动机的荒谬性、探索人生的意义和领袖的局限性。 人类动机的荒谬性 《战争与和平》中大部分都在描写战争,它使我们联想到清晰的战争策略和合情的战争推理,但是托尔斯泰不断强调在和平与战争时期人们行为背后的动机不符合逻辑。智慧没有与理智联系在一起,而是与军事行动的诡秘程度及我们自己有关。库图佐夫是一位伟大的领导者,不是因为他制定了一个合理的计划且要求下属执行命令,而是因为他审时度势,全面考虑问题。如果计划的某一方面与现实不符他就会相应地调整策略。其他类似的不可思议的行为还包括尼古拉突然决定与玛丽结婚,而在此之前他还决定回到索尼娅身边;娜塔莎出乎意料地同彼埃尔结了婚。在小说中我们读到的几乎所有的不合逻辑的行为都产生了美满的结局,这就与托尔斯泰认为的存在于生活中的冲动情感远远不能为理性的头脑所能理解的观点不谋而合。 探索人生的意义 《战争与和平》中有几个人物曾经顿然发现人类存在毫无意义。例如安德烈在奥斯特里茨死里逃生,他看到了隐藏在虚假的世俗世界背后的真相。他以死亡求得精神升华,而彼埃尔在小说大部分篇幅中都在思考为什们生活如此空虚和虚伪。导致彼埃尔思考的直接原因是他错误的婚姻,但是他思索的问题不仅仅局限于海伦,还包括为什么人类要出现在世界上的问题。彼埃尔参与共济会的神秘行动是他为实现生活意义而做的一次努力。然而,托尔斯泰通过彼埃尔渐渐厌倦了共济会成员并对他们的消极思想感到不满,指出了这种努力方式的缺陷。彼埃尔参与政事,他那短命的、疯狂的、刺杀拿破仑的念头也是很肤浅的。最终让他的生命充满意义的还是同娜塔莎的爱情。 领袖的局限性 托尔斯泰在《战争与和平》中对社会上层和底层人物分别进行了探索,向我们真实地描绘了农民与沙皇、奴仆与帝王的形象。因此,我们不仅可以近距离地观察拿破仑和亚历山大等高层人物,而且有机会把他们置于整个社会背景中进行评论,宏观地评价他们的才干和作用。基于这点,托尔斯泰对公爵们、将军们和其他虚构的领导人的评价是相当严肃和平等的。当然,这个评价不敢恭维。尼古拉第一次看到沙皇,感到震惊,实际上,沙皇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人。我们对拿破仑的看法更为糟糕:当读到拿破仑在浴室里搓着肥胖的身子时,我们很难想到他就是欧洲的征服者。托尔斯泰的历史哲学观证明了他对领袖们的挖苦是有道理的。在他看来,历史不是某些伟人创造的,它是无数个小得无法独立分析的独特的因果联系编织在一起的结果。就连认为自己是世界主宰的皇帝们,也受着环境中诸多因素的束缚。 讨论完主题,自然就要了解其主题成分。什么是主题成分呢?这个概念相对来说比较陌生。主题成分是指有助于逐步展现并形成文本主题的再现结构、对比或文学手段。《战争

格劳秀斯--国际关系思想

胡果·格劳秀斯: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之一,近代资产阶级国际法理论 的奠基者。 代表作:《论捕获法》《海洋自由论》《战争与和平法》 格劳秀斯经典思想表达: 万民法:“所有国家或多数国家相互协议的结果以产生某些法律。甚至与这类法律之产生不是为了单独每个人们共同的利益,而是为了一切这种共同体总体的利益。这也就是称之为万民法的法,我们将这个名称同自然法区别开”。 国际法:“支配国与国相互交际的法律”,是维护各个国家的共同利益的法律,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正如“一国的法律,目的在于谋求一国的利益,所以国与国之间,也必然有其法律,其所谋取的非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益。这种法,我们称之为国际法” ●国际政治表现的既不是国家间的完全的冲突,也不可能是全球利益的一致认同。在国际政治活动中,国 家的互动会受到它们所构成的国际社会的法规和制度的约束。国家必须做的并不是推翻国家体系代之以人类的全球共同体,而是在国际社会中接受共存与合作。----这种构想或许可看作是后来建立均衡体制、集体安全体制乃至国际组织的思想的来源。 ●国家是一群自由人为享受利益和权利的结合的完善团体,国家在谋求公正同时,维护臣民自然权利,国 家主权作为人民让渡出来的权利结合,实质是国家不受法律支配以及外来意志影响。 格劳秀斯是理想主义奠基人: 《战争与和平法》巨作中:从立法的角度探讨如何消灭战争,以实现全人类的和平和幸福。格劳秀斯第一次完整地提出国际主权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原则,主权国家是国际法主体。他所设想的国际社会的基础是法律上平等的国家,他所构建的“国际体系”是由国际规范和国际制度以及国际法共同发挥作用形成的,强调有秩序的合作,规范国家行为来实现国际和平。 《战争与和平法》的主要思想: --提出了国际社会学说,即无政府,有秩序,强调了国际法在规范国家战争行为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方面它反对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认为国际关系不仅仅是权力斗争,国家之间还有共同的东西; --一方面又反对康德的世界主义,认为主权国家的存在是基本的事实,国际冲突仍然存在,是国家而非个人才是国际社会的成员。认为国家的团结或潜在的团结使得国际法得以团结实行,因而国家体系构成了国际社会。格劳秀斯承认国家体系中有理性的因素,认为共同的法则和制度会把国家间的冲突限制在一定的范围。《战争与和平法》对理想主义的贡献: --在《战争与和平法》一书里,格劳秀斯提出,国际法的渊源首先是自然法,其次是意志决定的法。自然法是永恒的、普遍的和绝对的,它是国家和法律产生的基础。自然法主张天赋人权,人人平等,公正至上。 --在《战争与和平法》中力主国与国之间的交往须遵循自然法和意志决定的法。这种国际法理论的基础是将主权国家人格化。每个国家就像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主体。 理想主义: --理想主义是跨国主义范式之中产生最早的一个理论学派,亦被称为制度跨国主义。其理论渊源之一来自于“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的理论,他所设想的国际社会的基础是在法律上平等的国家,但也包括非国家实体和个人。 --其关注点是国际规范和制度化的全球合作。这一范式认为,通过国际合作,建立国际法和国际组织,能规范国家的行为,制止侵略,实现国际和平。以集体安全原则来解决国家间安全问题,是这一范式所设想的主要模式。

《战争与和平法》

《战争与和平法》 孔庆伟2013年8月 Richard·Kong 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

作者介绍 格劳秀斯(1583年-1645年)是17世纪荷兰著名的法学家、政治家、外交家和历史学家。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奠基人之一,国际法鼻祖。著作有《战争与和平法》(1625年)、《论海上自由》等。 著作背景 格劳秀斯受1618年开始持续了30年的战争影响极深,他深刻感悟到战争中各国无视国际法规。因此他想要把暴乱的世界置于有秩序的天底之下。 正文 一、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是亘古不变的永恒法则,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 善恶的判断标准。 自然法的原则是每个人必须遵守的,具体有: 1.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及其产生的收益归还失主; 3.应赔偿由自己的过失而引起的损失; 4.应履行诺言,执行契约,承担义务; 5.违法应受到惩罚; 二、格劳秀斯认为国家起源于人类间的契约(契约论)而非神造(神权论)。他认为在人类文明社会出 现以前,人们过着自由、平等的生活,享有天生的自然权利,但在这种自然状态下个人的力量太弱小了,生命得不到保障。于是乎人们就联合起来建立社会,每个人都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利将其让渡给管理阶层,并与之建立契约,使之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这样就用契约建立了国家,并以契约(法律)和武力保护全社会的利益——国家是理性的人类为了共同利益而联合起来的共同体,是自由人为了享有法律对其的权利的保护和求得全人类共同目的而联合起来的结合。这一系列观点打破了君权神授论,创立了君权人授论。 他认为人类的特性是需要社会性,一起和平、理性地生活、交流。

三、格劳秀斯认为法律的作用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免受侮辱,因此法律必须具有强制力,必须以武力为保 障。他认为国民违法就无异于自毁其子孙后代永世之保障,国家违法(国际法)则会自绝于天。他坚决主张战时各国也要遵守国际法,要讲正义,讲信义。他区分了战争的正义性与非正义性,正义战争是指为了防御和保卫的战争,包括自卫、恢复被人掠夺的财产和惩罚侵略者等。 国际法的规定应是: 1.坚持宣战原则,反对不宣而战; 2.战时坚持人道主义,保护非参战人员与投降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3.坚持公海自由通行原则,禁止阻碍非武装船只的通行; 4.保护交战国双方的外交代表的安全等; (我认为违法的国家必须要承担足够且合宜的成本,才能保证其遵守国际法。这时我们需要成立一些强有力的国际组织以实行对各国的立法、司法行为,使其承担相应的违法成本。) 四、格劳秀斯提倡君主主权,反对人民主权,臣民必须服从君主,即使君主不称职也不能罢免他。 (他提出君主主权论是因为他代表了大资产阶级和大贵族的利益,当时的荷兰共和国贵族势力还很强大,实际上是半君主制国家;同时他所处的是封建专制时代,他本人也获得了路易十三的资助。 这些因素都影响了他的政治立场。) 观点来源 1.《文化的力量:影响人类的100本书》作者:李小兵;出版社:团结出版社

格劳秀斯的法律思想

格劳秀斯的法律思想 格劳秀斯,荷兰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其名著《战争与和平的权利》(1625年)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曾任律师、司法官和外交官,1618年因卷入荷兰政治、宗教冲突而被监禁,1621年脱狱成功,避居法国,长期从事写作。自1634年起任瑞典驻法使节,1645年从瑞典返回时病死于途中。他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涉及法学、政治学、文学、语言学、史学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学方面。在他的法学著作中,有一本是他在被监禁期间所写的关于荷兰古代法和罗马法的书,名为《荷兰法律导论》,其他三本都是关于国际法的著作。 格劳秀斯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他汲取了古希腊和古罗马思想家自然主义自然法理论的精华,扬弃和摆脱了中世纪神学主义自然法的桎梏,开创了近代理性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的先河。他认为,自然法来源于"自然"和人的"理性",人们在理性的支配下按照自然的规定来指导自己的行为.人性是自然法的源泉,神是法的第二源泉.作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自然法是一切法律的基础和依据.根据自然法理论,格老秀斯提出了天赋的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等观点,认为国家是人们为了享受法律利益和谋求共同福利而组成的最完善的联盟. 国际法理论在格劳秀斯的法律思想当中占有重要地位。其实,关于国际法理论当中一些问题的研究并非自格劳秀斯开始,早在古罗马时代,就有人研究和讨论有关战争和条约问题,不过,当时人们并没有严格的国际法概念。中世纪时期,从奥古斯丁、阿奎那到布丹,也都讨论过有关宣战、休战及对敌人维持信义、实行人道主义等问题。但是,真正将国际法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进行完整系统的理论论述,则是从格劳秀斯开始的。 关于国际法的定义和内容,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是“支配国与国相互交际的法律”,是维护各个国家的共同利益的法律,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正如“一国的法律,目的在于谋求一国的利益,所以国与国之间,也必然有其法律,其所谋取的非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益。这种法,我们称之为国际法”。 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存在的前提是国家主权。其主权学说的重点在于,认为主权原则主要用于调整国家间关系。(而不关心国内谁的权力比较大)所谓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即主权者行为不受别人意志或法律支配的权力就是主权。格老休斯的主权学说是真正近代国际法和国际关系意义上的主权学说。于人民主权相对,被称为国家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的统一的道德能力,它的最初来源是基于社会契约,但当人们订立社会契约以后就应该绝对地服从主权者。在格劳秀斯看来,国家主权属于一个人为好,因此,他反对人民主权,而主张君主主权。主权是国家存在的基础,也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

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读书报告

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读书报告《战争与和平法》 李江龙 [荷]胡果?格劳秀斯著 [美]A.C.坎贝尔英译何勤华等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战争的正当性 ——读胡果?格劳秀斯著《战争与和平法》 胡果?格劳秀斯被后世誉为“国际法之父”,其所著《战争与和平法》主要研究国家间的战争与和平法规问题。全书共分为三编:第一编界定了战争和正义,从自然法和宗教神学的视角辩护了正义战争的可能性;第二编讨论了正义战争构成的基本要素,涉及到从共有物权到私人财产权的过渡,还论述了海洋自由;第1三编讨论了正当战争进行中的一些行为规则。可见作者无疑是想将人类的战争行为纳入到法律的规制之下,以此保证战争可以正当地、合法地进行,让战争不至过于残暴无道;也因此可以让战争在法律的介入下尽快结束,从而归于和平。可见《战争与和平法》的终极目的不在于指导战争如何正义地进行,而是为了消除战争,这体现出作者对和平的向往。 一、战争的法理依据 与正义 (一)法 全书开篇格劳秀斯便对战争一词来源作了考究,并其作了定义,他认为,“战2争被看作是存在于争斗双方间的一种持续状态。”战争的目的是为了达至人类和平,并且指出战争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间的纷争”。 关于正义的内涵,格劳秀斯归结为三个方面,分别是正义本身与权利、法。可见他所认为的right是正义、权利与法的三重意义的重叠。

第一个意义。“正义(right)只不过指本身是正当的东西。或许正义在否定的意义上使用比在肯定的意义上使用所表达的涵义更明确……任何事物只有是不正当的,就会与在理性动物间建立起来的社会的本质相冲突。自然已经在我们中间建立起了某种亲缘关系……每个个体的保全都依赖于整个社会的福利,那么人类间就不应当相互伤害。因为人类天生就倾向于过一种社会性的生活,而社 1 引自宋飞,评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中译本。 2 [荷]胡果?格劳秀斯著,[美]A.C.坎贝尔英译,何勤华等译《战争与和平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会是不可能自发存在并延续的,除非其所有成员都为相互克制和友善所保护…… 3正义既可以在平等者间发生,也可以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间发生。” 第二个意义:权利。它是从第一个意义衍生出来的,“指个人所具有的一种道德品性(moral quality),由于具有这种道德品性,正好使他可以拥有某些特殊的权利,或者有权作出某种特定的行为。”这里作者将权利与道德联系在一起,认为权利来源于道德。而且依其道德的完备与否,作为“特权”与“能力”的划分界限,他认为“这种道德品性,如果是没有缺陷的话,就被称作‘特权’;如果是有缺陷的话,则被称作‘能力’。前者对应‘行为’,后者对应‘权力’”4。此外,作者对权利作了分类,如分为对自己的权力,即“自由”;对他人所拥有的权力,如父亲对孩子的权力、主人对奴隶的权力以及财产权。但最为重要的另一种分类,也是作为本书写作重要理论基础之一的分类是将权利分为:私人的与公共的。“一类是私人的,它是为个人的利益而确立起来的;另一类是公共的,它涉及国家给予公共利益而对个人及其财产提出的权利性主张。因而王权是高于父亲与主人的权力的。当国家出现紧急状态而需要个人提供补给时,每个人 5更有义务向国家捐献其财产,而不是用它来清偿其个人所欠之债务”。 第三种意义:“该意义同‘法’的意义完全相同。它是责成(obliging)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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