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中译本.

评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中译本.
评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中译本.

评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中译本

兼与何勤华先生商榷

宋飞

【学科分类】其他

【出处】中国民商法律网国联民商法网刊2008年第6期(总第30期)法律书评栏目刊载

【写作年份】2006年

【正文】

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中译本一书,是国内著名法学家何勤华先生组织人员,在美国学者坎贝尔英译本的基础上转译过来的。此书的翻译工作共进行了4年,终于于2005年5月由上海出版社出版,开始和中国读者见面。

了解国际法和格老秀斯的人们知道,关于《战争与和平法》,早在1930年就有一个岑德彰翻译的版本,由商务印书局出版,题为《国际法典》。据王铁崖先生介绍,岑先生的译本只是对《战争与和平法》原著中序言和前几章进行的一个简要意译,而且使用的是文言文,现代读者读起来有些困难。为此,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出版的《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一书,专门用了几页的篇幅对《战争与和平法》原著中的法学思想加以摘要,但这也只是一些零星译文资料。在国内的法律网站上,也有一个名为“Grotius,De Jure Delle ac Pacis”的《战争与和平法》英译免费下载版本,国内不少国际法学者就是根据这一版本了解格老秀斯的思想。

何勤华先生和他的同事们选择的这个英译本,是美国学者A.C.坎贝尔于1901年根据原著整理的,题为“The Rights of War and Peace”。这个英译

本因有当时的美国助理国务卿戴维.J.希尔撰写的导论,而在众多译本中鹤立鸡群。但与拉丁语原著和荷兰语等版本相比,英译者对原书内容进行了一些删节。比如说该书第二编第五章到第八章,本来是讨论有关海洋和河流等上面的权利及与人有关的权利的内容,却被英译者删除不译。而在希金斯和哥伦伯斯合著的《海上国际法》中译本(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77页中,却有对该内容的介绍,而且这段内容很重要,它介绍的是格老秀斯海洋有限自由原则的思想。第二编中,第十四章的内容也被省略,因为英译者坎贝尔认为其内容涉及对誓约、契约、允诺本质特征的总结;在该编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和第十三章已经谈过,无需重复。第三编中,第十章、第十四章和第十八章也被省略,英译者坎贝尔认为这些章节都是对之前内容的总结和重复;第二十三章是论私人间的约定,也被省略不译。此外,该原著有很多段落被英译者坎贝尔肆意省略。实际上,这些章节谈到的一些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思想,也是格老秀斯思想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英译者坎贝尔的这种译法本身就将该原著的个体从整体中割裂出去,影响了读者的整体阅读效果。按他的想法,读者要想完全理解格老秀斯的思想,还得参照《布莱克斯通法官评注》以及另外一些国际法学家对格氏进行的点评。我想,这大概不是读者们所希望的吧!因此,中译者在参考该书进行转译时,应当考虑一下广大读者的感受。

该书的中译本中也有一些错误和不妥之处,这里我就简单点到为止:如中译本第40页第1段中出现了“百人队队长”的称谓,传统的译法是“百夫长”;第76页第2段中出现“康士坦丁” 的称谓,传统的译法是“君士坦丁” ;第87页第3段中出现的“海立卡纳苏” 的称谓,传统的译法是“哈利卡纳苏”,第4段中“有关统治科学的名著”,可以直接译成“《政治学》”;第93页第2段中的“贤哲马可.安东尼斯”,就是历史人物“马可.奥勒留”;第107页第2段中“塞西亚人”和第123页第2段中的“锡厄西人”,应当统一译成“斯基台人”或者“西徐亚人”;第108页第3段中的“卡密鲁斯”,应译作“卡米卢”;第134页第4段中的“塞门”,《辞海》一书译作“西门”,应从后者;第157页第5段中的“阿尔塞拜亚底斯”,《辞海》一书译作“阿西比亚德”,应从后者;第163页第1段中的“韦伯芗” ,《辞海》一书译作“韦斯巴芗” ,应从后者;第244页第2段第5行中出现“盟同”一词,相信是打印错误,应为“同盟”;第245页第3段中西赛罗的《论发明》被称为“论文”不妥,应翻译成“论著”为妙;第262页第2段迦太基将领“波米尔卡”,罗马史书的中译本中称为“巴米尔卡”;第267页第2段中的“伊利安”,一般作“阿利安”;第269页第2段中的“克里昂”,一般译作“克瑞翁”;第271页第5段中的“以苏斯战斗”,一般译作“伊苏斯战役”;第272页第2段中的“波塞尼亚斯” ,一般译作“鲍桑尼”;第273页中的“勒奥尼达斯”和“法利塞人”,一般译作“列奥尼达”和“法罗萨人”;第278页第1段的“拉达曼修斯” ,一般译作“拉达曼提斯”;第285页第4段中的“共和国”,一般译作“理想国”;第298页第3段中的“爱托利安人”,一般译作“埃托利亚人”;第345页第2段中的“锡奥德瑞奇”,应译成“狄奥多里克”;第383页第2段中的“庞波尼乌斯”,应译成“彭波尼”,以便与后文相统一;第430页第4段中“哥特人之下”,应译成“哥特人统治之下”;第446页第1段中的“安提阿”,应译成“安提柯”;第452页第3段中的“亚伯兰”,应译成“亚伯拉罕”;第468页第5段中的“普拉太亚”,应译成“普拉提埃”。此外,中译本中戴维.J.希尔的导论中引用了《战争与和平法》中格老秀斯的一段主张建立国际法庭构思的话,在所译的正文中竟然找不到对应的原话!希望这些问题,在本书中译本再版时予以纠正和改进。

当然,该中译本行文还算非常流畅,层次也比较清晰,读来引人入胜。以上我的这些评论,并不能掩盖该译本的闪光点。毕竟,这才是《战争与和平法》的第一个比较完整的中译本。

【作者简介】

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

【注释】

转引自梁淑英主编:《国际法》,第110页,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一版

参见邵津主编:《国际法》,第21页注释1,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第一版

以上称谓具体参见《简明社会科学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2年版;《辞海》,商务印书局2000年版

参见向弓主编:《名家经典演说辞选》,第244页,四川文艺出版社1995年版

斯威布:《希腊的神话和传说》,楚图南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94年版

马恩要论摘记

马恩要论摘记 1.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只有到18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来说,才表现为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但是,产生这种孤立个人的观点的时代,正是具有迄今为止最发达的社会关系(从这种观点看来是一般关系)的时代。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孤立的个人在社会之外进行生产――这是罕见的事,在已经内在地具有社会社会力量的文明人偶然落到荒野时,可能会发生这种事情――就像许多个人不在一起生活和彼此交谈而竟有语言发展一样,是不可思议的。【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1857年8月底)《马恩选集》第2版第二卷第2页】 2.可以根据意识、宗教或随便别的什么来区别人和动物。一当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的时候,这一步是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 【马克思和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1845年秋-1846年5月。《马恩选集》第二版第一卷第67页)】 3.蜘蛛的活动与织工的活动相似,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1867年)。《马恩全集》第23卷第202页】 4.随同人,我们进入了历史。动物也有一部历史,即动物的起源和逐渐发展为今天这样的状态的历史。但是这部历史对它们来说是被创造出来的,如果它们自己也参与了创造,那也是无意识的。相反地,人离开狭义的动物越远,就越是有意识地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未能预见的作用、未能控制的力量对这一历史的影响就越小,历史的结果和预定的目的就愈加符合。【恩格斯:《自然辩证法》(1873-1883年)。《马恩选集》第2版第4卷第274页】(《马恩要论精选》第12页) 5.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恩选集》第2版第1卷第67页】 6.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了的人类。【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1845年春)。《马恩选集》第1卷第61页】(《要论精选》第15页) 7.一个民族要想登上科学的高峰,究竟是不能离开理论思维的。【恩格斯:《自然辩证法》(1873-1883年)《马恩选集》第4卷第285页】 8.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马恩:《神圣家族》(1844年9月)《马恩全集》第2卷第118-119页;《要论精选》第20页】 9.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1842年2月);《马恩全集》第一卷第82页;《要论精选》第21页】10.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而且这是这样的历史活动,一切历史的一种基本条件,人们单是为了能够生活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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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研究概述(一) 【正文】 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是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首次提出,并分别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共产党宣言》两书中较为系统地展开和表述的。这一理论提出以后的一百多年间,由于种种原因,长期被忽视,甚至成为历史唯物主义教科书的“盲点”和“空场”。90年代以来,随着冷战的结束,世界经济“一体化”或“全球化”的深入,特别是世界范围内经济文化落后国家对其本民族现代化发展道路的反思与探索,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才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并得到较为全面的研究和展开,并在以下方面取得共识: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哲学或唯物史观的核心组成部分,它不仅是马克思考察分析人类社会、建构唯物史观的方法论基础,同时也是他剖析、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建构未来社会和共产主义学说的理论根据。然而,由于我国理论界对这一理论研究较晚,在这一理论深入研究过程中,争论较多,总体上讲还是分歧大于共识,其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世界历史范围的涵义及其与民族史、地域史的关系 第一种观点认为:世界历史是一个整体范畴,它不是各民族历史的简单的总和,它是资本主义建立大工业以来各民族历史相互作用的产物。世界历史是由民族历史构成的统一整体,但它又有不同于民族历史个体运动规律的整体运动规律。因此世界历史与民族历史的关系,具有系统和要素之间的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世界历史不是通常的历史学意义上的世界历史,即整个人类历史,而是特指各民族、国家通过普遍交往,进入相互依存状态,使世界整体化以来的历史。因为:世界历史虽存在于今天,但它却形成于近代,即资本主义时代。稍后这一观点稍有变化,认为马克思的世界历史概念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人类总体历史。二是特指18—19世纪世界“一体化”以来的历史。但这种观点认为,马克思的社会发展理论中的世界历史概念主要指后者,世界历史形成之后,人类历史与民族历史的关系不再仅仅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而且同时具有了整体和部分的关系。 第三种观点认为:马克思的“世界历史”范畴与历史学学科意义上的世界历史范畴含义不同,两者不可混淆。首先,从时间上看,上限不同。马克思的世界历史范畴是特指16世纪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以来世界作为一个整体所形成的历史。而历史学的世界历史,在时间上则包括了人类有史以来的全部历史。其次,从空间上看,其涵盖范围和意义上不同。马克思的世界历史范畴是以交往及其扩大所造成的世界性后果为特征,是指世界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的一体化,即世界形成了有机整体。历史学的世界历史范畴则强调把全球各个民族和地区的历史包括在内,即在地域上包括全球。再次,从学科划分的级别上看,层次不同。马克思的世界历史范畴是一个哲学范畴,历史学的世界历史范畴是一个具体历史学科的范畴。 第四种观点认为:世界历史是一个多层次含义的范畴,在黑格尔时代,世界历史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历史学、编纂学意义上的世界历史。它在空间上是指相对于民族史和地域史而言的世界史、全球史。它在时间上是包括人类有史以来的全部历史、总体历史。二是指由维柯以来到黑格尔所完成的哲学精神层面上的世界历史概念。从纯粹思想史的角度看,马克思又发掘出世界历史的第三层含义:即自18世纪以来,由资本主义生产和交往方式的迅猛发展而使世界成为统一整体、统一格局的历史。但同时这种观点又认为,当然,马克思并没有完全排斥上述两种世界历史观。相反,他的世界历史概念统率了前人的观点,并以前人的理解为基础,来阐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 第五种观点认为:马克思的世界历史范畴有四层相互联系的含义。一是指人类历史发展的统一性及其共同基础。二是指各个民族和国家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系统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总体。三是专指资本主义世界历史时代。四是特指在资本主义发展的一定阶段上所产生的现实的共产主义运动及其结果。这种观点还特别强调指出:马克思的“世界历史”范畴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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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1) 法学流派概述 (2) 一)自然法学派 (2) 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2) 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3) 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3) 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3) 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3) 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3) 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4) 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4) 二)分析实证主义 (4) (一)奥斯丁(边沁) (5) 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 (5) 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5) 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6) (二)凯尔森 (6) 1、法律与道德: (6) 2、国家与法律 (6) 1)一元论 (6) 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7) 3)主张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民主和专制两种 (7) 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7) 5)国际法思想: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7) 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7)

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7) (三)哈特 (8) 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 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8) 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9) 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9) 2)哈特:恶法亦法 (9) 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9) 三)社会法学派 (9)

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 (二)、古罗马 1.职业法学家集团 *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 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 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3.高超的法的分类技术:公法与私法的理论划分首度出现,私法理论体系得到极大发展(伯比尼安) (三)、中世纪 1.基督教一统天下对此前形成的法理学的冲击(独立的法学消失) 2.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重要性–建构了一个人类通过上帝的启示实现美满幸福的路径。 3.法学流派出现:前注释法学派(伦比亚大学) 4.大学的出现推动了法学的发展 (四)、15、16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宣告“近代”的到来 重要性:使法律从天堂回到了人间 (五)、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 (六)、19世纪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 (七)、二战后法理学发展:派别繁多、三足鼎立且互相靠拢、非法学思潮的影响 (八)、后现代主义的思潮:批判法学(运动)、女权主义法学、新自由主义法学、行为主义法学等等

马恩的精神交往论 读书笔记

《精神交往论——马恩的传播观》读书笔记 《精神交往论》是一部文献研究著作,作者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原著中寻找出有关传播思想的内容,并按照现在的传播学体系重新排列,为读者勾勒出了一个较完整和清晰的传播观。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够照顾到马恩有关传播的所有观点,但是不易于归纳出一条明确的逻辑线索,看不清楚马恩观点的思考推理过程。因此,我不打算按照原书的章节安排来写笔记,而是按照我自己理解的,也许存在的一种逻辑来重新看待此书,帮助我记住马恩的传播观,以及它发展和推演的路径。 我将本书内容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纯粹的理论和逻辑思考,另一部分是对人类历史、具体的事物的看法和观点主张。我将马恩对社会形态的观点看做是逻辑的末端,纯粹的理论和逻辑思考是对这一结论的理论支撑——它又分为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两部分。 以下是我按照这个思路整理的详细读书笔记: 人类历史的发展→交往的社会形态【原书第十六章】 马克思从宏观角度考察人类交往的过去与未来,提出了与人的物质交往和精神交往密切联系的社会形态。这三种不同的社会形态中,人的独立性不相同,人的物质交换和精神交往体系也不相同。马克思具体分析了他们各自的特征,并作出了逻辑说明和推理:“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的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有个性,是第三阶段。” 1.1.交往的人的依赖形态 A.时间跨度: 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以前的所有社会发展阶段 (原始社会、古希腊-罗马社会和整个欧洲中世纪、亚细亚社会) B.共同的交往特征: 人们的交往始终局限在狭窄的范围内,个人在交往中始终没有独立的个性,依赖于他们的共同体,以其中一份子的心态参与精神交往。 C. 人的交往形态中,最初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两性交往; 形成氏族的时候,慢慢服从于与“神”的交往,与巨大自然界的交往,表现形式是自然宗教,人通过祈祷、祭祀和舞蹈等仪式与幻想中的神交往。 在原始社会的发达阶段,人民大会成为交往的表现形式。 在原始社会末期,口头文学使得精神交往从与物质交往的交织中逐步分离出来。 初步的商品经济以及社会分工使得精神活动得以独立,但是公民仍然是作为公民而不是作为

西方治理理论综述

西方治理理论综述 (一)治理的涵义 1、治理的内涵 以“governance"(“治理” )为题材的理论著作的涌现,反映着社会科学界对统治以不同方式体现出来的模式感到的兴趣。无论传统用法或辞书上的解释,都以“治理” 为“统治” 的同义词。但在愈来愈多的讨论治理的著作中,它的用法和内涵都转移了方向,治理意味着“统治的含义有了变化,意味着一种新的统治过程,意味着统治的条件已经不同于前,或是以新的方法来统治社会。”在众多定义中,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的治理定义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治理是个人和公共或私人机构管理其公共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人民和机构同意的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 2、治理的目标 简单地说,治理的目标就是实现“善治”。善治涉及到:“一种有效率的公共服务,一种独立的司法体制以及履行合同的法律框架;对公共资金进行负责的管理;一个独立的、代议制的立法机构负责公共审计机关;所有层次的政府都要遵守法律、尊重人权;多元化的制度结构以及出版自由。”(来福特维奇把善治区分为三个组成部分:系统意义

的、政治意义的和行政管理意义的。)——这是一个“政治——行政” 的治理框架。 治理的目标在于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其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强调政府和社会对公共事务的共同治理。它不仅关注将市场的激励机制和私人部门的管理手段引入政府公共部门,而且重视公共政策与社会资本的相互连接,强调非市场力量的凝聚(如公民和非营利部门的参与)。可以说,治理在公共管理的语境下,是以企业精神重塑政府,以社会资本的力量来应对政府合法性危机的公私合作的结构和过程,其目标在于提高公共管理的水平及公共服务的质量。——这是一个“社会——政治” 的治理框架。 在美国,治理主要是通过调整技术层面的权力配置尤其是政府内部的权力配置来提高政府绩效,回应当前治理存在的问题,可以称之为内部解制型治理,而不关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 3、治理兴起的主要原因 西方福利国家出现管理危机是治理理论兴起的根本原因。治理理论的兴起还与市场和等级制的调节机制发生危机有关。治理理论的兴起还与众多社会组织集团的迅速成长密切相关。——公民社会的成长经济全球化直接推动了公共治理模式的产生。经济全球化使人们的活动跨越了国家疆域的限制,因此也产生了一些国际性的跨国经济、社会组织,直接导致新的管理领域和管理主体的产生。

论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论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董仲舒是西汉一位与时俱进的思想家,儒学家,西汉时期著名的唯心主义哲学家和今文经学大师。董仲舒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复兴了被扼杀达百余年之久的儒家文化,而且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融会贯通了中国古典文化中各家各派的思想,把它们整合为一个崭新的思想体系.他把儒家的伦理思想概括为“三纲五常”,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从此儒学开始成为官方哲学,并延续至今。其教育思想和“大一统”、“天人感应”理论,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提供了统治的理论基础。时至今日,仍有学者在研究他的思想体系及故里等方面的文化,他的著作汇集于《春秋繁露》一书。卢梭在这场思想革命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董仲舒是我国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思想家,他的思想和政治活动影响了中国乃至世界的历史。本文将结合他所处的社会时代背景和他个人的思想历程论述他对中国的政治与思想史的发展作用。 一。董仲舒所处的时代社会背景 1,社会经济背景 董仲舒是汉朝武帝时代人士,当时的中国经历了汉初文景之治的休养生息,得以摆脱秦末的凋敝状况,社会经济开始出现巨大好转。这时人口开始增殖到历史的最高限,货币开始大量流通,国内必须建立一个统一的货币定价的市场,以此汉武帝任用桑弘羊改革汉朝的货币制度与财政制度。而当时,国内政局却是封国格局,统一的货币与定价市场很难形成,这使得汉朝的最高统治者不得不思考如何建立统一的大市场为经济的发展做出准备。 2,社会政治背景 汉武帝时正是七王之乱平定之后,由于贵族制度的残留,汉朝实行的仍是封国制度与郡县制度的结合体,这对秦朝的郡县制度无疑是一种退步,而直接危及到最高统治者汉武帝的统治地位。因此汉武帝开始以“推恩令”的方式来间接推行郡县制度以保证汉武帝对国内的政治专制和对匈奴作战时政治动员的有效实施。 3,思想文化背景 汉朝初年,汉朝最高统治者实行黄老之学,而九流十家在当时并未断绝,春秋战国时代所形成的“百家争鸣”的思想状况得以保持。这些多不利于国内思想的统一,更不利于汉武帝实行最高的君主专制,因此,富有雄心的汉武帝开始寻找一个能够统一全国的思想体系来保证自己政治合法性的确立。只有有这样的思想体系才能保证汉武帝自己既不被皇姓成员篡夺又不被人民造反。 董仲舒上承孔子,下启朱熹,对儒学的发展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董仲舒继承、吸纳、融合了先秦儒家、墨家、法家和阴阳家等诸多学派思想,把各家各派中有利于统一集权、尊君爱民、安定社会的主张,以及关于社会发展变化的思想,根据时代的需要、君臣士民的希望,作了全面的批判和总结,从而形成了他博大精深的理论体系,顺应了春秋战国以后百家思想的“合流”趋向,是学术思潮演变的必然结果,也是兼收并蓄和“与时俱进”的产物 二、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1、关于董仲舒大一统思想 应其时代需要而产生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丰富的内涵。董仲舒认为,天生万物是有目的的。天意要大一统的,汉皇朝的皇帝是受命于天来进行统治的。各封国的王侯又受命于皇帝,大臣受命于国君。董仲舒建议统一学术,统一思想,直截了当地提出了“大一统”的政治思想,为维护封建统治帝王的绝对统治服务。它对进一步巩固汉武政权乃至维护整个封建社会的统一和稳定,防止封建割据,发挥了至关生要的作用。 2、以教化为大务、刑罚为辅

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综述

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综述 摘要:对外直接投资已有近半个世纪的历史并形成了对外直接投资理论。本文对传统的对外直接投资理论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理论进行了综述,并论述了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的最新进展,希望能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起到一定的理论指导作用。 关键词:投资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研究综述 对外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是指一国的企业、团体等在国(境)外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投资,并以控制国(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对外直接投资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一个经济体通过投资于另一个经济体而实现其持久利益的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积极引进外资的同时,也在不断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尝试,特别是近几年来对外直接投资发展较快。初具规模,已成为我国对外经济合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研究对外直接投资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传统对外直接投资理论 (一)发达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理论 对外直接投资起源于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研究始于20世纪60年代,其研究对象是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行为,研究的核心是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决定因素、行为方式和条件等。目前国外对对外直接投资的研究较多,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 1.垄断优势论 美国学者海默(Hymer,1960)在其博士论文《国内企业的国际化经营:对外直接投资的研究》中,运用西方微观经济学中关于厂商垄断竞争的原理来说明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 提出了“垄断优势论”,指出大企业凭借其特定的垄断优势从事对外直接投资,开了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研究的先河。该理论后来经过其导师金德尔伯格(Kindleberger,1969,1975)的补充发展,现称之为“海默一金德尔伯格传统”。垄断优势论首次提出对外直接投资应该从不完全竞争出发,在市场不完全的情况下,企业才能够以自己的各种垄断优势,如技术优势、资金优势、规模经济优势等,对他国进行直接投资。它研究的对象只是实力厚、具有明显垄断优势的美国跨国公司。根据该理论,没有垄断优势的企业无法进行对外直接投资。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没有垄断优势的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兴起, 则对此理论提出了质疑。另外,垄断优势理论也无法解释产品出口、

超现实主义综述

超现实主义思潮综述 摘要:本文用客观的语言,论述了脱胎于达达主义的超现实主义的历史背景和深受弗洛伊德潜意识理论影响的哲学背景,并简要谈论了其成立的过程及艺术的纲领。通过对其代表人物达利、米罗画作的分析浅论了超现实主义抽象和具象两种不同风格的特征。 关键词:超现实主义达达主义潜意识象征性 超现实主义是现代艺术的一项运动与流派,它脱胎于瑞士的达达主义,由达达主义在法国同象征主义相结合后逐渐演变而成。超现实主义的哲学基础是直觉主义和弗洛依德的梦幻心理理论及精神分析学,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黑格尔哲学的影响。超现实主义者认为,在现实世界之外,还有一个所谓彼岸世界,即无意识或潜意识的世界。超现实主义者致力于探索人类经验的先验层面,同时致力于突破合于逻辑与实际的现实观,尝试将现实观念与本能,潜意识与梦的经验相揉合,而达到一种绝对的真实,超越的真实。例如,超现实主义画家与过去画家描写梦境有显著不同,这在于他们能重现梦境,并将逻辑上不相干的事物加以喻示性地并列,由此传达出梦境特有的感性气氛。 一、超现实主义产生的历史背景--从达达说起 1914年8月欧洲爆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四百多年来形成的“美的艺术”体系出现了巨大的裂痕。尽管博物馆继续开放,展览会照常举办,但欧洲稳定、统一的艺术体系已经开始瓦解。许多艺术家在战争中身心遭到重创。在这段时期内艺术家继续从事传统的艺术活动似乎不合时宜,更不愿在官方举办的画展上展出自己的作品。那个时代需要另一种艺术--一种全新的批判性艺术--达达主义产生了。 “达达”一词主要表达的是一种玩世不恭的象征意义。达达主义者将他的攻击目标指向所有以前的艺术运动和形式,无论是传统的还是二十世纪初期的实验性艺术。他们对既有的体制、道德和一切美学等传统价值观念一律加以破坏和颠覆。 达达主义者抨击伪善没落的旧世界,与其说是一场艺术运动还不如说是对当时的资本主义制度的全面反抗,从本质上看他代表了对艺术的否定--但它否定一切时最终不得不否定自己,世间万物的发展规律总是不破不立,在对旧事物摧枯拉朽的无情涤荡后,新事物的兴起也就为时不远了! 二、超现实主义产生的哲学背景--弗洛伊德的潜意识理论 在达达主义衰落的同时,有两种学说广为流传--一是法国哲学家柏克森的生命哲学,二是奥地利精神分析学家弗洛伊德的潜意识理论。尤其以后者的影响最为广泛。他把人的的心理分为意识和潜意识两个对立部分。他认为梦总是指向人的心灵深处,梦境体现了人的潜意识和本能的欲望,是潜意识完美的再现,是摆布个人命运、决定社会发展的永恒力量。但这些潜意识却受到现实规范的种种抑制,人们长期忽略了它。弗洛伊德反对一味压抑潜意识,主张寻找合理渠道来发泄,而艺术创作给潜意识超越现实规范理性和道德提供了最佳途径。因为梦和艺术是相通的。 三、超现实主义的产生 1924年,法国作家布列东在巴黎发表了第一个《超现实主义宣言》,布列东在第一个《超现实主义宣言》中,曾对超现实主义作过经典性的解释:“超实现主义,阳性名词。纯粹的精神无意识活动。人们通过它,用口头或局面,或其他方式来表达思想的真正作用。它只接受思想

董仲舒法律思想

董仲舒法律思想 董仲舒(公元前179年~前104年),广川(今河北衡水市景县广川镇)人。西汉中期最重要的儒学大师,是继孔子、孟子、荀子之后和宋代朱熹之前儒家学派最有影响的代表人物。从法律思想方面来看,他倡导的君权至上、三纲五常、德主刑辅、春秋决狱等,反映出地主阶级的法律思想已初步完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已经形成。 一、君权神授,皇权至上 西汉中期,汉武帝为了巩固大一统局面,加强对人民的思想统治,迫切需要一种为专制皇权服务的新的政治法律理论。董仲舒秉承汉武帝的旨意在《天人三策》、《春秋繁露》等著述中,把封建皇权和封建统治的基本原则神圣化、永恒化、合理化了。董仲舒新儒学的基础是天人感应学说,即认为天是宇宙间最高的主宰,自然界的变化规律、国家的治国之道以及个人的道德、情感、思想、行为都要与天道相符,整个宇宙是一个大一统的秩序体。董仲舒对天的神化,是为了对地上统治者的神化,是为了给君权神授制造理论根据。他说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王者承天意以从事。君权不仅是神授的,而且君主又是代表上天来统治人世的,这样他就把天和人沟通起来,建立起君权神授说。至于君主的思想言论,即用以表达天意的名,董仲舒认为它是区分是非的标准。他说:欲审曲直,莫如引绳;欲审是非,莫如引名。名之审于是非也,犹绳之审如曲直也。既然君主的言论是区分是非的标准,当然就具有法律效力了。在封建制度下,君主的言论是金科玉律,神圣不可侵犯,决不允许阳奉阴违,抗拒不从。君主的诏令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它可以取消法律,更改法律,代替法律。为了维护皇权,确保君主的权力及其人身的绝对安全,历代封建王朝都从立法方面作了严格规定。所谓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等罪名,都是为了维护皇权而制定的。 二、维护封建等级制的“三纲五常”论 董仲舒根据人间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思想,以及“阳尊阴卑”的神学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并被董仲舒及后世经学大师立为德礼教化和立法的根本原则。董仲舒说:“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在他看来,君、父、夫永远是臣、子、妻的绝对统治者。这种关系的安排,是天意的体现,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对儒家礼教尊尊、亲亲原则的具体化,构成了国家与家族互相维系的纵向服从关系。董仲舒倡导的三纲,是以君为臣纲为主,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是从属于君为臣纲的。所以,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力,巩固他们的统治,就极力宣扬三纲的说教,并使之成为

国贸贸易毕业论文-比较优势理论在中国对外贸易中的应用

摘要比较优势理论自产生之日起,就一直受到学术界的普遍关注,将其视为国际贸易理论的基础。但这一理论的应用却并非一帆风顺。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比较优势相当明显的发展中国家,如何充分利用好我国对外贸易的比较优势成为国内学者的研究重点。本文首先分析了比较优势理论的内涵和发展,重点讲述了当代影响比较优势的几个要素。并根据比较优势的内涵的发展,将这一理论分为比较成本理论、要素禀赋理论、当代比较优势理论三个阶段。其次论述了当代中国对外贸易的现状。最后论述了比较优势理论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借鉴意义。以中国三类出口商品的显性比较优势变化趋势图为依据,分析了我国对外贸易中比较优势的变化,并对如何借鉴比较优势,提高我国的比较优势素质做出了一定的建议。重视发展我国对外贸易的比较优势,能够加快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进程和企业跨国经营战略的实施,最终推动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关键词:对外贸易;比较优势;策略建议Abstract Theory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 gets the universal solicitude of academic circle fromits producing day,and it is regarded as the found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ing theory. But theapplication of this theory is not plain sailing. For China such a developing country thatcomparative advantage is fairly obvious how to make good use of the comparativeadvantages became the focus of academic research.

全球价值链理论研究述评 精品

全球价值链理论研究述评 摘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前完全由一家企业单独生产的产品,现在可能被切割成许多不同的价值环节,由遍布全球、成千上万家企业同时协作生产。基于价值环节在企业之间分割、组合及其在全球布局的现象,理论研究者提出了全球价值链的概念和相关理论,涌现了大量相关文献,本文试图对这些研究的演化及发展进行归纳、比较和总结,对其主要结论进行评述。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全球价值链;治理模式 一、全球价值链概念的演化 哈佛商学院的迈克尔·波特教授于1985年在其所著的《竞争优势》一书中首次提出了“价值链”概念,认为企业创造价值的过程可以分解为一系列互不相同但又相互关联的“增值活动”,每一项增值活动就是价值链上的一个环节,其总和即构成企业的“价值链”(波特,1985)。早期的价值链理论偏重于从单个企业的角度分析企业的价值活动与竞争优势,价值链研究的重心在企业内部。20世纪90年代开始,波特把价值链研究的重心从企业内部转向企业外部,价值链的范围开始从单个企业层面向产业层面扩展,并开始研究价值链的空间分布。 寇伽特(Kogut,1985)在分析国际战略优势中使用了价值增值链(value added chain),认为价值增值链是由技术与原料和劳动力的融合而形成的各种投入环节,结合起来形成最终商品,并通过市场交易、消费等最终完成价值循环的过程。寇伽特认为,一个国家的比较优势或一家企业的竞争能力,不可能体现在商品生产的每一个环节上,国家或地区之间资源禀赋差异最终决定了国家比较优势所在的价值环节。与波特相比,寇伽特将价值链的概念从企业层次扩展到了区域和国家,更加强调了价值链的垂直分离和全球空间再配置之间的关系。 全球价值链概念是在早期的价值链、价值体系、全球商品链的基础上提出的。20世纪90年代,格雷菲(Gereffi)和其他研究者将价值链概念与产业的全球组织联系起来,提出了全球商品链概念,即围绕某种商品的生产所形成的一种

论分析法学

论分析法学 一、分析法学的含义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核心就是对于法律进行一种实证的分析,或者说,对于一个国家制定法的客观分析。从这个意义上讲 ; ,一个国家有了自己的一套法律制度,就存在对于这种法律制度分解释和适用,这种对于法律的解释,就是最原始意义的分析。因而,我们可以说,西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形成,是与成文法的发达密不可分的。如果我们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分析实证主义法学,那么,西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发端于古罗马,特别是罗马共 和国时代。 在西方法理学文献中,我们经常发现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相关的名词是“分析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法律实证主义”和“新分析法学”。在不太严格区分这些名词的法学家那里,这些名词是可以通用的。如果我们要严格地区分这些名词之间的细微差别,这里可以作出这样的界定。 “分析法学”更多的是指19世纪边沁和奥斯丁所创立的法律命令说,他们在法律研究的方法方面,采取一种分析的方法,总结出法律

制度的一般概念、范畴和原则,用奥斯丁的话说,是“一般法理学”所采取的科学的方法,他们严格区分立法学(或者他们称为伦理学)和和法理学,将法理学的范围严格地限定于一个国家的实在法。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实证主义法学”的一部分。“实证主义”的概念来源于孔德,他把知识的进化分为三个时期,即所谓神学时期、形而上学时期和实证主义时期,他认为实证主义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学。把这种实证主义运用到法律领域,便有了实证主义法学。这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既包括对于制定法的实证法学,即所谓分析法学,又包括对于法律历史的实证法学,即所谓历史法学,还包括对于法律在社会中的实证分析,即所谓的社会法学。“法律实证主义”是“实证主义法学”的另外一种表达形式,广义的法律实证主义与实证主义法学同义,狭义的法律实证主义特指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从内涵上讲,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泛指自奥斯丁到哈特,以及到拉兹、麦考密克的法律理论。 “新分析法学”泛指20世纪对于奥斯丁分析法学的最新发展,严格地讲,哈特的法律规则说是新分析法学的典型代表,但是,从广义上看,“新分析法学”同时包括了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和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 为了准确地表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含义,这里有必要考察一下

中国近代史参考书目

中国近代史参考书目 通史 理论著作 1.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2.中共中央毛泽东选集出版委员会编:《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学术专著 1.范文澜:《中国近代史》上册(1840-1900年),1955年人民出版社第九版。 2.李侃等:《中国近代史》,中华书局新版。3.李剑农:《戊戌以后三十年中国政治史》,中华书局1962年、1980年版。《中国近百年政治史》上、下新版。

4.蒋廷黻:《中国近代史》,长沙商务印书馆1938年版,新出各版。 5.肖一山:《清代通史》第一、二、三、四、五卷,中华书局1987年新版。6.(美国)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二、三卷,生活、新知、读书三联书店1957-1960年出版。马士、宓亨利《远东国际关系史》上海书店出版社1998年版。7.(美国)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国晚清史》、《剑桥中华民国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起陆续出版。 8.(前苏联)齐赫文斯基主编:《中国近代史》上、下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4年版。 9.严中平主编:《中国近代经济史》(1840-1894年)上、下册,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10.汪敬虞主编:《中国近代经济史》(1895-1927年)第一、二、三册,人民出版社 11.郑友揆:《中国对外贸易和工业发展》(1840-1949年),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4年版。 12.冯尔康:《清代史料学》沈阳出版社2004年 历史资料 1.中国史学会主编:《鸦片战争》、《第二次鸦片战争》、《太平天国》、《捻军》、《回民起义》、《洋务运动》、《中法战争》、《中日战争》、《戊戌变法》、《义和团》、《辛亥革命》、《北洋军阀》共十二种(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及丛刊续编),20世纪50年代至90年代由神州国光出版社、上海出版社等陆续出版。 2.龚书铎主编:《中国通史参考资料》(近代部分)上、下册,中华书局1985年修订版。 3.严中平主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 4.孙毓棠、汪敬虞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上、下册)、第二辑(上、下册),中华书局196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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