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预算审计中常见错弊定性及处理

部门预算审计中常见错弊定性及处理
部门预算审计中常见错弊定性及处理

门预算编制和批复审计中常见错弊

一、预算编制不完整

预算应全面反映预算单位的资金来源渠道、规模和用途。在实际业务中,一些部门、单位没有完整地编报预算,出现少报、漏报其他来源收入或拟动用的上年结余而未编人预算等现象,造成申报的财政预算脱离实际需求,影响财政部门合理安排预算,导致大量资金闲置和浪费。预算不完整,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也容易诱发严重的违法违规问题。

此类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和法规依据:

(一)收入预算不完整,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经营收入等正常收入未纳入或未全部纳入预算。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九条:“……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二)动用上年结佘安排本年支出未纳入预算进行管理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二)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同上,略)。

二、基本支出预算不真实

目前,我国的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实行定员定额管理方式。在申报基本支出预算时,预算单位只需要申报编制人数和实有人数,由财政部门根据定员定额标准核定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少数部门、单位通过多报人员获得额外人员经费拨款和日常公用经费拨款,以及部门为经费白理单位或非预算单位申请基本支出财政拨款等现象,属于编制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此类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和法规依据:

(一)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拨款

1.定性依据

国务院或财政部关于编制当年度预算的一些规定。如

《财政部关于编制××××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中有关预算编制要真实准确的规定。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部门为所属非预算单住申报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套取基本支出财政拨款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同上,略)。

三、项目支出预算不符合规定

目前,项目支出已成为我国财政支出的主体。科学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对于规范和强化整个财政支出管理,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审查项目支出时,调阅分析项目立项、申报、

审批等资料,结合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就可以发现项目支出预算编制不规范甚至编制虚假预算等问题。这对于从源头上遏制财政资金的损失浪费,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类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和法规依据:

(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不充分,将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申报

1.定性依据

财政部发布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 38号)第十二条:“……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同上,略)。

(二)项目支出预算明显超过实际需求,造成“小项目大预算”

1.定性依据

财政部发布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 38号)第十八条:“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五)中央部门……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同上,略)。

(三)项目预算编制不细化,项目预算未落实到具体执行单位和具体项目

1.定性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关于“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的规定。

(2)国务院或财政部关于编制当年度预算的一些规定。如《财政部关于编制××××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同上,略)。

四、未经批准自行调整预算

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实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预算单位自行调整预算,就会削弱部门预算的控制力,与预算编制是为加强收支控制的初衷背道而驰。

此类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和法规依据:

(一)未经批准,随意在上下级之间或所属单位横向间调整预算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T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二)未经批准,随意调增或调减项目支出预算

1.定性依据

财政部发布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 38号)第二十八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中央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同上,略)。

(三)未经批准,将预算拨款在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相互调剂使用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同上,略)。

五、未按规定批复预算

预算批复是规范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转批预算,可以使所属预算单位及时掌握当年预算的整体情况,有利于部门、单位年度预算的执行;对于有预算分配职能的部门,及时地按规定比例分配和安排年初预算,则是项目单位顺利执行年度计划、按时完成项目的重要保证。预算批复不及时,容易导致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无法完成,形成财政资金的沉淀,不利于提高财政支出效益。

此类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和法规依据:

(一)转批预算不及时,部门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中央各部门应当白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T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二)有预算分配职能的部门年初预算分配率低于规定标淮

1.定性依据

国务院或财政部关于编制当年度预算的规定。如:《财政部关于改进2000年中央预算编制的通知》(财预字[1999] 464号)关于“国家计委年初预算可预留25%在执行中安排后上报,其他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预留的上报数不要超过3%”的规定;《财政部关于编制2004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03] 98号)关于“有预算分配职能的部门要提高年初预算分配到位率,年初预算预留指标要严格控制在国务院规定的预留比例之内”的规定。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同上,略)。

部门预算资金拨付业务审计常见错弊

一、违规拨付和支付财政资金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财政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支付到用款单位和收款人,减少了中间环节的转拨款,违规拨付财政资金问题也有所减少,但并未就此绝迹,除了传统的将财政预算内资金支付到与本单位无拨款关系的单位外,还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将财政预算内资金转拨到原有的实有资金账户、不按实际用款进度申请支付资金等。审计人员查处资金拨付中存在的问题,则可以推动预算单位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此类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和法规依据:

(一)将财政预算内资金拨付到与本单位无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枇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不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申请支付资金

1.定性依据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 28号)第十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同上,略)。

(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违规将财政预算内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拨到本单位其他账户及相关单位账户1.定性依据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 28号)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T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

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同上,略)。

(四)财政部门无预箅、超预算拨款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一)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T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问题在预算执行审计中比较常见。个别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编造虚假的支出事项,将资

金从零余额账户中调出用于其他用途;对于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预算资金通过财政部门和用款单位各自开设的实有资金账户层层拨付,拨款环节多,在途资金多,财政监督滞后,资金拨付环节更容易出现问题。因此,审计人员需重点审查有无随意截留、挪用财政资金问题。

此类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和法规依据:

(一)截留应拨付给所属单位或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财政资金,用于本单位预算所规定的用途或挪作他用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T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二)挪用事业经费尤其是专项工作经费,弥补部门或所属单位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超支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白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和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同上,略)。

(三)挪用行政事业费拨款,支付基建工程款(财政批复的预算中含有行政事业性基建项目的除外)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同上,略)。

(四)将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内财政拨款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

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同上,略)。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财政资金拨付不及时,会导致大量资金滞留在经费管理部门,既影响年度预算的执行,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率,也影响特定事项开展,降低资金的使用效果。审计人员关注预算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审查有无滞留财政资金问题,会有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此类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和法规依据:

(一)滞留财政专项资金,影响特定事项开展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洼》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T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二)向下属单位拨款不及时,滞留财政资金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同上,略)。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同上,略)。

(三)向具体用款单位付(拨)款不及时,滞留财政资金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同上,略)。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同上,略)。

部门预算基本支出业务审计常见错弊

一、擅自扩大支出范围

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T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将财政批复的预算支出内容与实际支出内容进行核对,检查预算单位是否存在无预算安排支出事项,即扩大支出菹围的问题,并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虚报预算、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

此类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及法规依据:

(一)在人员经费拨款中列支未列入预算的住房补贴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T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二)在日常公用经费拨款中列支未列入预算的会议费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同上,略)。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同上,略)。

(三)部门用财政资金安排所属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同上,略)。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同上,略)。

二、擅自提高开支标准

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做调整。预算单位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中,一旦超预算支出,就可能存在着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的问题。审计人员应重点核实超预算支m是否履行了预算变更报批程序,超预算支出相对应的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挤占项目经费和其他事业费的问题,同时还要注重审核超预算支出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对支出管理的相关限定性规定,从而判断被审计单位的各项支出是否超出范围和标准。

此类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及法规依据:

(一)擅自提高人员经费定额标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超出财政部门、人事部门核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

1.定性依据

财政部发布的《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 37号)第十条:“……定额标准的调整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做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标准时,由财政部统一考虑。”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同上,略)。

(二)擅自提高日常公用经费开支标准,如超标准购置交通工具等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白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同上,略)。

三、未经批准随意调整基本支出预算

财政部规定各中央部门基本支m预算变更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严禁将非财政补助收入超收部分用于安排基本支出,擅白扩大基本支I出范围和标准。在预算执行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关注基本支出预算变更是否合规,检查是否履行了预算调整报批手续,报批程序是否合规。

此类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及法规依据:

(一)将非财政补助收入超收部分用于安排基本支出

1.定性依据

财政部发布的《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 37号)第十七条:“中央部门要严格执行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执行中发生的非财政补助收入超收部分,原别上不再安排当年的基本支出,可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安排项目支出或结转下年使用;……。”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T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二)非财政补助收入短收后,未履行报批手续调减当年基本支出预算

1.定性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7号)第十七条:“中央部门要严格执行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执行中发生的短收,中央部门应当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调减当年预算,当年的财政补助数不予调整。如遇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由中央部门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进行调整。”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同上,略)。

四、虚列支出,套取财政资金

基本支出必须以本单位真实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不能以任何虚假手段骗取资金。审计中,审计人员要特别注意

核实基本支出业务的真实性,特别是要将人员编制、花名册和实有人员数量进行对比,检查人员经费支出的真实性。

此类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及法规依据:

(一)以编造虚假职工名单等方式虚报支出事项,套取财政资金

1.定性依据

国务院或财政部关于编制年度预算的一些规定。如《财政部关于编制××××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中有关预算编制要真实准确的规定。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T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舍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虚列支出,转移财政资金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2.处理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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