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的四个法律后果

公司合并的四个法律后果
公司合并的四个法律后果

公司合并的四个法律后果

【找法网公司合并】导语:现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企业公司之间每天都发生着合并等情形,今天找法网小编就为大家详细解析,公司合并的四种后果。

如今,公司合并有利有弊,不过肯定是利大于弊的,主要是在规模效益上比较明显,另外人员整合后会更加精干,减少成本,还有财务上也有好处。那么公司合并后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呢?公司合并后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

一、公司的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事由的发生,而停止其积极业务活动,并开始处理其未了结事务的法律行为。

合并后必然有一个或者多个公司解散。在新设合并的情况下,合并的各方公司全部解散,取而代之的是新设立的公司法人;在吸收合并的情况下,被吸收的公司解散,而吸收公司的法人资格继续存在。消灭的公司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公司的变更

公司的变更是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某一项或某几项的改变。公司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变更。

这里的变更是指法律上的变更,即公司合并(吸收合并)后,存续的公司在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经营范围以及经营方式等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所以,该公司必须进行变更登记。

三、公司的设立

公司设立引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中的多方法律行为。

当公司采用新设合并后,原合并的公司全部消灭,成立了一个全新的公司,该公司就是新设合并的法律后果,新设立的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

四、公司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

当公司合并后,不论是新设合并还是吸收合并,都伴随着公司人格的消灭,这些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并非随着主体的消灭而消灭,而是无条件地转移到新设立的公司或者存续的公司身上,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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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保证书

法律责任保证书 篇一: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书 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书 我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变更手续,变更内容为: 原为: 现为: 特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变更税务登记,在此之前所发生的一切涉税事宜,包括所欠缴税款、领购存用的发票均由变更后的企业及主管部门承担法律责任。如有不实,愿意接受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罚。 保证人(企业公章)(法人章) 主管部门(公章)(法人章) 年月日 此担保书一式贰份,企业,征管综合科各一份。 篇二:责任保证书 责任声明 1、注意安全,听从活动方的安排,遵守纪律。不擅自离开会场,晚上切勿单独活动。违反纪律,后果自负; 2、因为天气情况或者不可抗拒因素,活动方有权利对行程进行调整;

3、安全及保险:鉴于参加活动的群体比较特殊,特殊风险性和行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很多,我们认为参加活动的成员在报名参加活动时已做好充分的考虑,并视同默认活动方在紧急情况下组织救助,但不负责活动中一切意外事故的连带责任。特此声明。自签字之日起,本声明将自动生效并表明你接受本声明,否则,请勿参加活动。 4、中途若因个人原因(如体力、疾病等)退出,应在第一时间及时通知活动方。 保证人签字: 责任保证书 一、风险的承担 我自愿参加此次活动。我理解、我必须同意和签署此有关责任豁免、权利放弃和风险()承担的协议,方可参加本次活动。 我知道活动的策划者只是活动的联系人,并不是职业的领队、向导或有许可证的急救人员。我知道他和同行的队友可能并没有参加过户外领队的课程、或急救(包括野外)的培训和经验。我知道他们并不对我安全负责。 二、关于豁免责任,放弃权利和赔偿的协议 1.参加此次活动,包括、就餐、观看文娱节目、表演才艺、参加投票等不属激烈性的互动活动,在此我同意,如果因为参加此活动(包括途中)和在活动中使用道具或因不可预料(如滑到、烫伤)的意外而受到伤害的话,我放弃追究和要求赔偿的权利,同时免除活动组织方的法律责任。

公司并购中的法律风险和防控

公司并购中的法律风险及防控 当前公司并购非常活跃,但并购的法律风险很大。并购方的风险又大于被并购方的风险。 并购是必须要有律师、会计师参与并具体操作的。律师要对并购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要帮助并购方拟订并购方案,制定并购流程,进行尽职调查,参与并购谈判,拟订并购意向书、并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处理并购完成后的善后事宜等等。在公司并购事务中,律师的最主要任务是帮助委托人发现“风险”并防范“风险”。 在此,我从并购法律实务出发,介绍一下公司并购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以求教于各位朋友。 一、公司并购中的常见风险及其防范 (一)、并购项目立项前的风险分析和风险防范 在并购初期,交易双方进行了有限的接触,收购方此时除判断该项并购在商业上的价值以外,急需研判并购在法律上的可行性。这时律师应当根据了解的概况,尽快向客户呈交并购可行性的法律分析意见,包括并购的法律方式、行业准入、投资的产业限制、审批风险等。律师不仅应向客户全面分析、披露所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环节,更应该向客户推荐化解、降低风险的办法和方案。 例如,在律师代理某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的案例中,拟收购标的是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份,且未满3年的禁售期。但客户从商业角度急欲推进收购进程,掌控前述股份的相关权益。在此情况下,律师没有简单否定该并购项目,而是为客户出具了以下几点意见: (1)首先,指出立即收购存在违反3年禁售期法律规定的风险; (2)其次,向客户介绍了目前国内较多采用的股份托管的方式,这些方式可以间接实现客户的某些商业目的,并分析了在股份托管模式项下的法律风险; (3)同客户探讨了签署附条件、附期限生效的股份转让合同的可行性、利弊及其风险,并建议通过设定较大金额的随意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来加大对合同相对方的实际约束力; (4)在向相关政府部门咨询后,建议实施股份质押,以增加拟收购股份的防火墙,也向客户指出了股份质押可能面临无效的法律风险; (5)针对客户提出的具体商业目标,同客户探讨了交易双方签署对拟收购股份的认购权(call option)协议、出让权(Put option)协议的可行性和意义,并起草了多稿复杂的认购权协议、出让权协议,等等。 (二)、商业机会流失风险,商业秘密泄漏风险等及其防范 并购项目的选择、立项、谈判需要投入相当大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并购方也要防止跳单、一女二嫁甚至多嫁的情形,从而避免导致流失商业机会,或者付出更大的并购成本。并购不免会涉及两方的商业秘密,比如收购方的战略意图或相对方的经营和财务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显而易见。所以,我们常常会在并购谈判初期,就签署框架协议或意向书之类的协议,来争取特定时间段内独占或优先的谈判地位,以及设定双方的保密义务,防止商业秘

律师实务-公司并购相关法律实务讲解

公司并购相关法律实务 《股权并购及资产并购》 一、并购业务对律师的要求,企业并购的概念和分类 包括公司对外投资的方式?什么是并购?以及股权并购的概念及优点、缺点、使用条件及模式。企业并购中资产并购的概念及优点、缺点、使用条件。股权并购及资产并购的区别等。 二、并购的实质 三、律师在企业并购中所起的作用。 大家或许对律师行业多少有些了解,就律师行业而言,什么样的业务能带来高收入呢? 大宗诉讼案件、公司上市业务、公司并购业务、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融资等是我们律师行业高收入人群主要的经济来源。北京司法局公布:2005年度北京律师行业的营业收入突破60亿元,占到了全国律师行业的1/3以上。而在这60亿中,80%的收入来源于非诉业务,诉讼业务只占到总收入的20%。 我曾经在华润集团做过一些公司并购实务,我根据我在华润集团亲身经历过的一些比较重大的收购并购的项目,把自己的所经历的体会和感受及大家进行交流和探讨,对自己的收购并购工作做一初步的梳理和小结,由于我理论水平所限,错误及缺陷在所难免,请大家批评指正,以便共同提高。 第一篇讲课实体内容第一部分并购业务对律师的要求

1.熟悉企业并购的专门法律以及及此相关的法律知识; 2.管理、外语、文字功夫等方面要求; 对我们今后能够做并购律师业务的,首先主要是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其次是学习企业、公司管理方面的知识,再次、就是外语、逻辑思维、文字处理能力等技能。 这里我重点强调一下外语。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不断推进,企业并购行为也逐渐地更具有国际性。为谋求更大发展,占领国际市场,一国企业跨国从事并购也日益频繁。对于承办这类企业并购的律师来说,掌握必要的外语,就会如虎添翼,多了一分成功的把握。 当然,一个好律师,离不开较强的语言文字能力。不单是因为企业并购有许多针锋相对的谈判工作要做,有许多语言十分严谨的合同需要起草,而且是因为企业并购中,律师需要更加谨慎,要面对许多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陷阱。所以,对承办企业并购的律师来说,较强的语言文字功夫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以上就是要想成为一名并购律师所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大家要想在这个行业中崭露头脚,所需要的知识积累以及努力程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如果大家想了解更多的关于并购律师方面的内容,课下可以再和我联系,电话是:。 第二部分企业并购的概念和分类

企业破产的法律后果是什么-.doc

企业破产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依照我国《》第147条的规定,担任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小企业抗风险能力弱,当经济形势不好的时候,一些企业因经营危机可能陷入破产的境地。企业破产有严格的程序,要经过,然后将进行分配。对已广大职工而言,更关心的是其自身合法权益是否得当保护。那么,企业破产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小编做个大致了解。 一、企业破产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破产宣告对破产企业一般职工的效力,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职工原与企业订立的即可依法宣告解除,职工成为失业人员,有权依据的规定,优先获得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和基本费用以及法律规定应该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后重新自主就业。 破产企业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经管理人允许,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管理人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破产企业在此期间对外签订合同,并非以管理人的名义,并且与清算无

关,应当认定无效。 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变价分配,企业的法人资格并不立即消灭,只有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之后,管理人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此时企业的法人资格才正式消灭。 二、企业的程序是什么?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公司合并方案

【公司合并方案】公司法中的公司合并法案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一百八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 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 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

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应当按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员工违反保密协议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保密协议是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 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许多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以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员工违反商业秘密依据保密协议的具体约定,首先应当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若保密协议约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也应当依法承担。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 又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雇员违反保密协议很可能同时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可以要求雇员承担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如果保密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违约的雇员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畸高或者畸低,双方可以要求适当降低或提高。用人单位也可以选择要求雇员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能同时适用,用人单位只能从中选择一种。2、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工商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或销毁。 3、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如有以下行

为,并且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相关知识介绍:保密协议书甲方:_________(用人单位名称)乙方: _____________(员工姓名)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 后的一定期间,均会接触或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保密事项协议如下:一、甲方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程序、操作等方面的软件,产品方案,产品策略,制作方法,客户名单,货源及技术情报,财务资料,供应商、经销商资料,以及乙方依约或依法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的商业秘密等信息。二、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应为其提供工作所必需的各种信息、资料、设备和软件,以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三、甲方应制定相应的保密制度,对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保密期限等作出规定,以便乙方遵循。四、乙方同意采取必要及有效的措施,维护其于受雇期间所知悉或持有的商业机密。除职务上的正常、合理使用外,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甲方的商业秘密泄露、告知、交付或转移给甲方(包括甲方之关系企业)以外的第三方,或为自己或第三方使用。五、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保证不私自保留、复制和泄露任何商

公司并购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公司并购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公司并购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企业兼并收购过程中常见的风险包括财务隐藏、合同治理、诉讼仲裁、客户关系、人力资源、交易保密、资产价值、法律变动、商业信誉等。能够通过交易双方的陈述与保证、交割承诺、设定先决条件以及约定赔偿责任等方式加以防范,国内另外还有保证与物权担保的方式。 并购交易中可能显现的各类风险如下: 1、财务隐藏风险 财务报表是并购中进行评估和确定交易价格的重要依据,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关于整个并购交易也就显得至关重要。虚假的报表美化目标公司财务、经营,甚至把濒临倒闭的企业包装得完美无缺,使买方被完全蒙蔽;另外,财务报表是对过去某一时刻经营情形的显现,故其制定后财务状况的不良变化未必有显示,因此不真实的财务报表也会阻碍到买方的权益。 在决定购买公司时,要关注公司资产的构成结构、股权配置、资产担保、不良资产等情形。 第一、在全部资产中,流淌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具体比例需要分清。在出资中,货币出资占所有出资的比例如何需要明确,非货币资产是否办理了所有权转移手续等同样需要弄清。只有在弄清目标公司的流淌比率以后,才能专门好的推测公司今后的运营能力。 第二、需要厘清目标公司的股权配置情形。第一要把握各股东所持股权的比例,是否存在优先股等方面的情形;其次,要考察是否存在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第三、有担保限制的资产会对公司的偿债能力等有阻碍,因此要将有担保的资产和没有担保的资产进行分别考察。

第四、要重点关注公司的不良资产,专门是固定资产的可折旧度、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以及将要报废和不可回收的资产等情形需要专门重点考察。 第五、同时,公司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也是收购公司时所应该引起重视的咨询题。公司的负债中,要分清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分清能够抵消和不能够抵消的债务。资产和债务的结构与比率,决定着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第六、注册资本在五百万以下的公司可不能经常成为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因此,专门多小公司都没有依法纳税。因此,如果收购方收购注册资本比较小的公司时,一定要专门关注目标公司的税务咨询题,弄清其是否足额以及按时交纳了税款。否则,可能会被税务机关查处,刚购买的公司可能不大会儿就被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 2、合同治理风险 目标公司关于与其有关的合同有可能治理不严,或由于卖方的主观缘故而使买方无法全面了解目标公司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具体情形;专门是企业以信誉或资产为他人设定了担保而没有档案资料反映,甚至连目标公司自己都忘得干洁净净,只有到了目标公司依法需要履行担保责任时才会暴露出来。凡此种种,这些合同将直截了当阻碍到买方在并购中的风险,也确实是讲如果在签订并购合同时不将这部分风险考虑在内的话,在风险可能变为现实后将毫无疑咨询地降低目标公司的价值。 3、诉讼仲裁风险 专门多情形下,诉讼的结果事先难卜或者讲无法准确地预料,如果卖方没有全面披露正在进行或潜在的诉讼以及诉讼对象的个体情形,那么诉讼的结果专门可能就会改变诸如应收帐款,从而改变目标公司的资产数额;而且在某些专门情形下,如诉讼对象在判决的执行前进行破产清算,甚至会使目标公司作为资产的债权减小到不可思议的程度。 4、客户关系风险 兼并的目的之一,确实是为了利用目标公司原有客户,节约新建企业开发市场的投资,专门是一些对市场依靠比较大的产业,或者是买方对目

公司并购中的法律服务流程

律师在公司并购中的法律服务 (一)并购准备阶段的法律服务 1、前期调查和咨询 协助并购公司拟定初步的并购方案和对并购可能涉及的政策、法律提供专业服务。根据有关并购的政策和法律、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关批准手续和程序向公司提供法律意见和并购方案,并对各种并购方案的可行性、法律障碍、利弊和风险进行法律分析。 2、协助并购双方签署保密协议 鉴于并购涉及到双方公司的商业机密,所有参与的人员要签署保密协议,以保证在并购不成功时,目标公司的利益也能够得以维护,并购者的意图不过早外泄。因此在并购实施前,律师应该协助并购双方签署有关的保密协议并约定赔偿责任条款。 3、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指就股票发行上市、收购兼并、重大资产转让等交易中的交易对象和交易事项的财务、经营、法律等事项,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机构,按照其专业准则,进行的审慎和适当的调查和分析。并购公司对并购交易中的隐蔽风险进行研究,对目标公司实施包括法律、财务和经营在内的一系列审查和审计,以确定其并购的公司或资产对其是否存在隐蔽的、不必要的风险。(1)律师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目标公司主体资格的审查,对目标公司主体资格的调查包括目标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涉及须经批准才能成立的公司,还须查验其是否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同时还须查验目标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别是涉及国有资产时更须特别小心。此外,还要查验目标公司是否依法存续,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等等。 目标公司的主要财产价值及其产权,调查目标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及其价值;拥有的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及其价值;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和存货及其价值;目标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限制,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目标公司有无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情况以及租赁的合法有效性等等。

公司破产的法律责任.doc

公司破产的法律责任- :您好,请问律师,如果一个公司要破产了,请问他要承担起哪些法律责任呢? 回答: 破产法律责任,是指因造成企业破产或违反破产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破产违法行为的责任和造成企业破产损失的责任两大类。其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破产违法行为的责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企业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理破产案件中,有欺诈破产、欺诈和解及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的,应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破产责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责任。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更有效地维护破产法律秩序,遏制破产违法行为,尤

其是破产欺诈行为,《破产法(草案)》对破产法律责任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规定了9种破产违法行为,包括:(1)违反说明义务。指在破产程序中负有说明义务的人故意不履行说明义务,从而妨碍破产程序行为。(2)违反提交义务。指在程序中有义务提交一定文件、财产的人故意不履行提交义务,从而妨碍破产程序进行的行为。(3)欺诈破产行为。指债务人违反破产法的规定,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或制造虚假情况的手段,实施了导致破产财产减少或者破产财产的负担增加,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4)偏颇性破产行为,指债务人违反破产法的规定,给予个别债权人以某种不正当的特殊清偿利益,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5)浪费破产行为。指债务人以放任的故意,不合理地花费财产,导致破产财产的非正常减少,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6)受贿。指破产程序职能机构的人员在执行事务的过程中,非法索取或者收受他人提供的金钱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从而妨害公平清偿秩序的行为。(7)行贿。指破产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非法向程序职能机构人员以及债权人提供金钱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从而妨碍公平清偿秩序的行为。(8)违反行动限制。指其特定行动的自由受到破产法限制的特定人员,违反规定实施受限制的行动,有碍破产程序进行的行为。(9)渎职。对于这些破产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企业并购重组涉及的法律法规

企业并购重组涉及的法律法规 在美国,企业并购重组被喻为法律与财务规则下的游戏。在此,将企业并购重组涉及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作一个简单的框架性介绍。 1、组织结构操作层面 2、股权操作操作层面 3、资产重组及财务会计处理操作层面 (一)组织结构操作层面 1、《公司法》、《合同法》 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5、《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7、《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股权操作操作层面 1、《公司法》、《证券法》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信息披露准则 3、《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 4、《大宗交易管理办法》、《流通股份协议转让管理规则》(交易所) 5、《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7、《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8、《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资产重组及财务会计处理操作层面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8]53号及其信息披露

2、《上市规则》 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和关联人收购商标等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通知》 4、《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5、《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6、《拟发行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 7、《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8、《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9、《关于调整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事权的通知》 10、《企业会计制度》 11、《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等 12、应收帐款、存货等的八项计提准备 1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

企业并购中常见法律风险与具体防范措施 【最新】

企业并购中常见法律风险与具体防范措施 企业兼并收购过程中常见的风险包括财务隐蔽、合同管理、诉讼仲裁、客户关系、人力资源、交易保密、资产价值、法律变动、商业信誉等。可以通过交易双方的陈述与保证、交割承诺、设定先决条件以及约定赔偿责任等方式加以防范,国内另外还有保证与物权担保的方式。 一、并购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如下: 1、财务隐蔽风险 财务报表是并购中进行评估和确定交易价格的重要依据,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对于整个并购交易也就显得至关重要。虚假的报表美化目标公司财务、经营,甚至把濒临倒闭的企业包装得完美无缺,使买方被彻底蒙蔽;另外,财务报表是对过去某一时间经营情况的显现,故其制定后财务状况的不良变化未必有显示,所以不真实的财务报表也会影响到买方的权益。 在决定购买公司时,要关注公司资产的构成结构、股权配置、资产担保、不良资产等情况。

第一、在全部资产中,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具体比例需要分清。在出资中,货币出资占所有出资的比例如何需要明确,非货币资产是否办理了所有权转移手续等同样需要弄清。只有在弄清目标公司的流动比率以后,才能很好的预测公司将来的运营能力。 第二、需要厘清目标公司的股权配置情况。首先要掌握各股东所持股权的比例,是否存在优先股等方面的情况;其次,要考察是否存在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第三、有担保限制的资产会对公司的偿债能力等有影响,所以要将有担保的资产和没有担保的资产进行分别考察。 第四、要重点关注公司的不良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的可折旧度、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以及将要报废和不可回收的资产等情况需要尤其重点考察。 第五、同时,公司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也是收购公司时所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公司的负债中,要分清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债务。资产和债务的结构与比率,决定着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公司解散清算中有哪些法律责任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c214081171.html, 公司解散清算中有哪些法律责任 解散清算制度之所以能够行之有效,保障公司合法退市制度,主要是对于清算义务主体及清算人有一定的职责制约,这样才能督促公司相关义务主体依照法定程序、严格的履行清算义务。2017年修改的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的若干意见(二)》中规定了九处民事责任及相关法律中建立的制约机制是公司解散清算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民事责任 1、清算组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A. 清算组未履行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

B.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可以主张。 C. 清算组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和债权人可以主张。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即清算义务人)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A. 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B. 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 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上述

责任主体承担责任。 3、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补充连带责任 未缴出资股东以及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承诺第三人的补充连带责任 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在工商登记部分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三人可以承担民事责任。 5、内部责任分清 上述责任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数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以支持。

公司并购重组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并购重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汇总(201705)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08年8月3日实施,国务院令第529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12月8日) 3、《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2010年8月28日实施,国发[2010]27号)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2014年3月7日实施,国发[2014]14号) 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部门规章 1.1《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8月4日实施,证监会令第54号) 1.2《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7月23日实施,证监会令第102号) 1.3《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7月23日实施,证监

会令第103号) 1.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3日修订,证监会令第108号)1.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9月8日修订,证监会令第127号) 2、部门规范性文件 2.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有关限制股份转让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4号》(2009年5月19日实施,证监会公告[2009]11号) 2.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1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2011年1月10日,证监会公告[2011]1号) 2.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3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2011年1月17日实施,证监会公告[2011]3号) 2.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8号》(2011年1月17日实施,证监会公告[2011]2号)2.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2013年11月30日实施,证监发[2013]61号) 2.6《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2013年12月27日实施,证监会公告[2013]55号)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评判标准与法律后果之分析要点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评判标准与法律后果之分 析 摘要 基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最大限度的诚实守信。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是最大限度诚实守信的一项重要内容。《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当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作出的询问。如实告知是影响保险人对是否承保以及如何设定承保条件、承保费率做出正确决定的重要事项,是否如实告知,对保险人和承保人都具有重大的影响。本文结合国内外的立法与实践经验,简要探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评判标准和法律后果。 [关键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评判标准法律后果 ABSTRACT Contents:Based on the particularity of insurance contract, the parties of the contract should maximize the honest and trustworthy. The insured shall perform the duty of disclosure, which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utmost honesty and trustworthiness. “Insurance law” provisions of article seventeenth, the applicant shall truthfully answer the insurance people make about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insurance or the insured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before the inquiry. Truthfully inform the insurer of insurance is whether and how to set the important insurance condition, insurance rates make the right decision,whether or not truthfully inform, has great influence on the insured and the insurer.In this paper, combined with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legislation and practical experience, a brief inquiry breaks the obligation of the judge standard and legal consequences. [Key Words]: T he duty of disclosure Insurance contract The judge standard Legal consequences

企业投资并购法律风险

公司投资并购法律风险 金融危机来临时,大量企业出现倒闭或濒临破产状态,正是有些实力雄厚企业收购的良机,往往此时并购这些由于金融危机所造成的即将破产的企业所花成本比正常时要小,在谈判、收购的过程中也省时省力。但是,也正因为金融危机,投资并购也面临比正常经济环境下更大的法律风险,因为投资并购各关联方在金融危机之中都存在不可确定的因素,从而使投资并购活动更增风险。因此,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时须注意以下五项法律风险: 一、企业并购前的融资风险。 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对外并购,更要注意在正常经济环境中不易发生的一些融资风险。由于金融危机对银行、金融机构产生了巨大冲击,也应考虑此家金融机构是否存在破产或者其它因素(如国家突如其来对银行、金融机构等采取紧缩政策)导致不能发放资金的可能性,提前制订应对策略。企业在做出采用何种方式募集并购资金、采用哪种并购的方式、并购何种企业等融资决策前,应进行详尽调查以及资深人员对项目的论证来规避其中的法律风险。 在具体的融资流程中,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应确保股东会、董事会所做出的融资决议有效,因为在金融危机的前提下,股东会对出现的风险抱有更大程度的担扰,以免在融资合同签订后,一些有决定权的股东提出异议,导致出现上市公司的违约或者诉讼。金融危机中,在履行融资合同的过程中,企业也要确保担保物或为自己担保的关联公司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的营运正常,不使银行产生对公司或担保方、担保物的信用或资信、价值贬值的现象,以避免银行方违约或要求更多的抵押、担保或要求提前还贷及不发放还未发放的资金,影响并购计划的进程。 二、被购企业情况前期调查中的风险与控制 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一些企业出现了破产但却并未实际破产或者说已经名存实亡,企业往往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潜在的债务还未表现得十分明确,有些存在着担保,诉讼保全等限制转让的情况,土地房屋及主要设备等资产的权利的完整性、合法性都出现在正常环境下不会发生的潜在不完整或不合法的情况;金融危机下,被并购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能履行、主要关系及客户是否还存在,客户的履约能力是否还有保证;被并购企业是否还存在未结的诉讼等等。 应付这些风险,第一、要求被并购方提供尽量详细的资料,如各种重大的合同、合同的履行情况、被购方的股东情况变更情况,最新的章程,年检情况。第二、派遣财务人员对并购方进行详尽的财务检查。第三、选择实力评估机构做出对被并购企业本身及重大资产的真实评估。第四、由有经验的律师对被并购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如被并购企业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担保、诉讼等。在此基础上再加以认真分析论证,做出科学合理决策。 三、被并购企业本身风险及控制 金融危机下,被并购企业因为出现不稳定而导致一些不可忽视的风险。一、企业重要人员流失如重要的研发人员、掌握机密或企业商业秘密人员、重要管理人员、掌握客户的营销经理或人员等。二、大股东暗中转移资产或抽资,无形资产的贬值或股东转移无形资产及暗中许可多方使用无形资产。三被并购企业因金融危机导致财务状况的恶化、税务情况的真实,有无漏税,逃税等等。 这些风险在公司准备并购时的前期谈判工作最好用意向书或者备忘录的形式予以确定、保证,具体由律师进行操作以及会计师对被并购方调查后提出。

公司并购中的法律服务

公司并购中的法律服务 一、并购准备阶段的法律服务 1、并购前期调查咨询 律师协助并购公司拟定初步的并购方案和对并购可能涉及的政策、法律提供专业服务。根据有关并购的政策和法律、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关批准手续和程序向公司提供法律意见和并购方案,并对各种并购方案的可行性、法律障碍、利弊和风险进行法律分析。 2、协助签署保密协议 鉴于并购涉及到双方公司的商业机密,所有参与的人员要签署保密协议,以保证在并购不成功时,目标公司的利益也能够得以维护,并购者的意图不过早外泄。因此在并购实施前,律师应该协助并购双方签署有关的保密协议并约定赔偿责任条款. 3、尽快完成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指就股票发行上市、收购兼并、重大资产转让等交易中的交易对象和交易事项的财务、经营、法律等事项,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机构,按照其专业准则,进行的审慎和适当的调查和分析。并购公司对并购交易中的隐蔽风险进行研究,对目标公司实施包括法律、财务和经营在内的一系列审查和审计,以确定其并购的公司或资产对其是否存在隐蔽的、不必要的风险。 (1)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目标公司主体资格的审查:对目标公司主体资格的调查包括目标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如果涉及须经批准才能成立的公司,还须查验其是否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同时还须查验目标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别是涉及国有资产时更须特别小心。此外,还要查验目标公司是否依法存续,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等等。 目标公司的主要财产价值及其产权:调查目标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及其价值;拥有的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及其价值;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和存货及其价值;目标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限制,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目标公司有无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情况以及租赁的合法有效性等等。 目标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调查目标公司的金额较大的应收、应付款和其他应收、应付款情况,并且应当调查其是否合法有效;调查目标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潜在风险;调查目标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是否有代为清偿的风险以及代为清偿后的追偿风险;调查目标公司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等等。 目标公司的税务、环境保护、原材料资源、产品质量、生产技术、销售网络、市场前景等因素。目标公司所适用税收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目标公司的原材料来源、遵循的产品质量和生产技术标准,目标公司的

公司破产对法人的影响是什么-

公司破产对法人的影响是什么? 题要 一个公司的法人应当尽职尽责,为公司的经营出谋划策。当经济形势不好的时候,公司会面临破产的风险。尤其是一些抗风险能力低的小公司,破产的现象普遍存在。公司破产,法人自然会受到牵连。那么,公司破产对法人的影响是什么?下面我们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个公司的法人应当尽职尽责,为公司的经营出谋划策。当经济形势不好的时候,公司会面临破产的风险。尤其是一些抗风险能力低的小公司,破产的现象普遍存在。公司破产,法人自然会受到牵连。那么,公司破产对法人的影响是什么?下面我们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公司破产对法人的影响是什么? 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因此,企业破产一般不会要求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 《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哪些人不得担任公司法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的法律后果

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 --谈最高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13条的理解 [关键词]建设工程、擅自使用、验收合格 《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后,究竟丧失了哪些权利?如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工程”确实出现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 案例:2006年2月,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3140万元的价款包干承揽了被告联合厂房钢结构加工、制作、安装工程。工程工期: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20%的定金之日起130天内竣工交付发包人使用。合同还约定:发包人按施工进度付款,工程竣工之日付至工程总价的70%;下余30%工程款,待发包人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清;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验收资料后28日内组织验收,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若发包人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由发包人承担。2006年10月,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和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提出诸多问题,要求承包人返工修复;承包人经过返工整修后,再次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但发包人迟迟不组织验收。2007年1月,发包人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使用该工程,所欠承包人的1100万元工程款也未支付。当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要下欠工程款时,发包人以该工程未经验收,不符合付款条件为由,拒绝支付下欠1100万元工程款,承包人为此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对下欠工程款数额没有异议,但主张原告对工程修复合格前,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同时,被告以原告使用的阳光板不符合合同约定,工程存在屋顶漏雨、塑钢窗损坏等质量问题为由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更换阳光板、支付违约金,并向法庭申请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要求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原告使用的阳光板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屋面漏雨修复费用三项进行鉴定。 原告则以双方合同约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若发包人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由发包人承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3条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又对质量问题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为由,坚决不同意进行鉴定。 上述案例涉及以下二个问题: 1、发包人以工程未经验收而拒付下欠工程款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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