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售后回租账务处理三篇

融资性售后回租账务处理三篇
融资性售后回租账务处理三篇

融资性售后回租账务处理三篇

篇一:融资性售后回租账务处理

问题:未实现融资收益和未确认融资费用在资产负债表中如何反映,答案:您好:未实现融资收益在资产负债表中直接冲减长期应收款的金额;未确认融资费用在资产负债表中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的金额。

“长期应收款”项目,反映企业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采用递延方式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产生的长期应收款项等。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的“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和“坏账准备”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新税收政策的账务处理

一、新政策解读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该内容界定了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实质,否认了其销售表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构成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条件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

购货方。显然,融资性售后回租不能拆解为“销售”和“回租”两笔业务,应把“销售”理解为基于双方合同约定回租前提下的行为条件,实质是融资租赁,在会计账务上不能作为销售处理。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此项规定体现了国家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再区分销售和回租两笔业务进行税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符合实质课税原则。但上述政策是有条件的,业务中的出租方必须是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具体为银监会许可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许可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且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只适用于承租人,对于出租人仍须缴纳营业税。

(三)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该项规定从会计账务处理上再次体现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实质是融资租赁,与租赁资产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属于承租方,不作销售处理,承租人对该资产仍视同自有资产一样计提折旧。此外,融资利息部分计入财务费用亦体现其租赁业务的实质。

二、新税改政策的积极影响

(一)为处于增值税困境的融资租赁业提供了发展机遇。13号公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此融资租赁企业便可开展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由于承租人从第三方销售商处购入资产时已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因而无需

取得融资租赁企业的增值税发票,这就解决了融资租赁业的增值税困境。

(二)规范了承租人的账务处理,避免其利用售后回租虚增利润。13号公告明确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实质是融资租赁行为,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规定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对该资产按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避免企业利用政策漏洞虚增利润,维护了报表相关者的利益。

(三)承租人与所有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进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融资利息均可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体现政策公平。《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而经批准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有两类,一类是银监会许可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另一类是商务部许可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属于非金融机构。政策并未就与两类企业开展业务产生的融资年利息进行区分,均可据实抵扣,避免承租人因扣税政策不同而只选择金融机构,体现了公平原则。

三、不足之处及相应意见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人缴纳营业税的计税基础尚不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人(即融资租赁公司)的实际成本及营业额该如何确定,13号公告并未规定。

(二)未明确规定财务报表中须披露有关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相关信息。若企业进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管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都将涉及资产所有权的转让、财务费用的性质等项目,直接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应在报表中予以详细披露,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只规定作为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企业应当披露各售后回租交易以及售后回租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并未就具体披露内容和项目进行列示,企业随意性很大,不具备强制性,13号公告也未就这一问题进行规定。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有关事项的披露内容进行明确列示及指导,例如租赁期、最低租赁付款额、未确认融资收益(费用)余额及分摊方法、账面价值等项目,都应在财务报表中进行详细披露。

四、相关实务处理

例:20XX年1月1日,A公司从购买了一项生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价为1650000元,增值税为280500元,预计使用寿命为5年,残值为O,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20XX年12月31日,A公司为了解决资金紧张问题,与B租赁公司签订关于该项设备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以1500000元的公允价值将该设备销售给B公司,同时进行回礼租期为4年,每年末支付租金450000元,租赁内含利率为8%,期满设备所有权归A公司,预计无残值。

承租人A公司的会计处理:

1.20XX年1月1日购得资产:

借:固定资产16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80500

贷:银行存款1930500

2.20XX年1月至12月计提折旧,每月计提1650000÷5÷12=27500(元)

借:制造费用27500

贷:累计折旧27500

3.20XX年12月31日向B公司出售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1320XX0

累计折旧330000

贷:固定资产1650000

借:银行存款15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320XX0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180000

4.20XX年1月1日向B公司租回固定资产,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较低者作为资产入账价值: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450000×P/A(4,8%)=450000×

3.3121=1490445<1500000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1490445

未确认融资费用309555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800000

5.20XX年至20XX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450000

贷:银行存款450000

6.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

20XX年每月确认融资费用119235.6÷12=9936.3(元)

借:财务费用9936.3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9936.3

20XX年至20XX年会计分录同20XX年。

融资性售后回租折旧纳税调整探讨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13号),明确了有关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流转税和所得税政策。此文出台的主要目的是解决购买设备抵扣进项税问题。各位都知道,在20XX年以前固定资产进项税(试点地区除外)是不允许抵扣的,而自20XX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可以抵扣的,那么就出现了传统意义上的租赁公司购买设备融资租赁给承租人,因租赁公司不是增值税纳税人,因此,租赁公司不存在进项税抵扣的问题,在融资租赁时也不可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人也就不能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造成承租人不能享受此抵扣政策。

总局公告20XX年第13号明确了两个问题: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

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并且规定,本公告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但根据会计准则-21号租赁第十一条的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

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公告第13号对于融资租赁的资产折旧处理问题,仅简单的描述为“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那么,纳税是不是就可以直接将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与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的折旧相

比较,进行纳税调整呢?这里我不敢苟同。如果融资租赁过程中,不发生会计准则-2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情况,即不发生任何初始直接费用,我认为是可以做简单比较,进行纳税调整,如果发生了手续费等初始直接费用,则不然。

本人认为,融资性售后回租资产,从本质上讲,应属于抵押贷款的范畴,即将承租人的资产销售给租赁公司,即为抵押,会计和税收上均不确认收到;从租赁公司取得销售款,则为取得贷款,在会计上一般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未确认融资费用应为利息支出;而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以及

留购费应属于融资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在会计上计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从公告第13号政策规定理解,我认为,虽然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从租赁公司取得的销售款和初始直接费用都计入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按规定计提折旧,但此折旧应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销售款的折旧,一部分为初始直接费用的折旧。对于销售款的折旧应与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的折旧相比较,进行纳税调整。而对于初始直接费用的折旧则不需要进行调整,应作为融资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分期扣除即可。

例题:20XX年1月1日,A公司与租赁公司签订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将设备售后租回,该设备原值600万元,折旧年限10年,已使用2年,累计折旧120万,净值480万元。

销售金额462.3万元,租期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租赁费率8%,每年末支付一次租金100万元,租赁手续费40万元,租期期满设备留购费1万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480

累计折旧120

贷:固定资产600

收到资产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462.30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17.70

贷:固定资产清理480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462.30+0.63+40(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

款额现值较低者)

未确认融资费用138.07借贷方之差额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600+1

银行存款40

折旧按剩余折旧年限8年计提,残值0,

借:制造费用62.87(57.79+0.08+5)

贷:累计折旧62.87

递延收益摊销

借:制造费用2.21

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17.70/8=2.21

根据公告第13号的规定,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本年税前可以扣除的折旧为600/10=60万元,本年计入当前损益的折旧为57.79+2.21=60万元,两者相等,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篇二:融资性售后回租账务处理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会计处理流程

(一)与出租人(承租人)签订协议,将自有固定资产(须是使用过的)出售给购买人(出租人),分两种情况:

1、出售价高于资产帐面净值(溢价出售):

(1)承租人将拟出售的自有固定资产转为清理,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与出租人签订资产买卖合同,将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科目。

2、出售价低于资产帐面净值(折价出售):

(1)承租人将拟出售的自有固定资产转为清理,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与出租人签订资产买卖合同,将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二)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资产租回,承租人按资产帐面净值与应付租赁款的现值(折现率顺序依次为:内含利率、合同利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较低者作为资产入帐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按应付未付租息等,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按融资租赁合同附表中应付租金总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

(三)在租赁合同签订时,承租人一般应向出租人支付租赁标的物20—30%作为租赁保证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保证金用于支付最后一期或几期租金,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

“其他应收款”科目。

(四)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租金中所含租息部分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五)承租人计提折旧,分两种情况:

1、合同约定期末将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承租人按正常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借记“制造费用”(工业企业,通过它进入生产成本)、“营业费用”(服务性企业)、“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折旧基金)科目。

2、合同签订时不能合理确定期末将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承租人按租期与正常使用年限较短计提折旧(一般按租期计提折旧),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六)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的摊销,分两种情况:

1、出售价高于资产帐面净值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摊销,按折旧进度分摊。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等科目。

2、出售价低于资产帐面净值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摊销,按折旧进度分摊。借记“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科目。

(七)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取得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分两种情况:

1、承租人按正常使用年限折旧,资产帐面净值与资产实际价值应大体一致,承租人不需要调帐,以名义货价取得所有权,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名义货价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同时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转为“自有固定资产”明细科目。

2、承租人按租期折旧,资产帐面净值(几乎为0)与资产实际价值相差悬殊,承租人以清产核资的名义可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以评估值入帐。

(1)以名义货价取得所有权,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名义货价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2)以清产核资的评估值入帐,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实例

(一)溢价出售型售后租回

例1:承租人拟于一艘船作为标的物向出租人申请售后租回业务,设定船的原始购置成本为8000万,船的正常折旧年限为20年,已使用7年,帐面净值为5200万,双方约定于7500万做售后租回,租期为3年,租赁年利率为7%,本金每年回收2500万,期满所有权转移,手续费100元。

1、承租人将拟出售的自有固定资产转为清理,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5200万

累计折旧2800万

贷:固定资产8000万

2、与出租人签订资产买卖合同,将资产出售给出租人,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7500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5200万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2300万

3、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按资产帐面净值与应付租赁款的现值(折现率一

般为合同利率)较低入帐,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5200万

未确认融资费用3350.01万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8550.01万

4、A、第一年支付租赁本息时,收到出租人开具的等额租赁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3025万

贷:银行存款3025万

B、第二年支付租赁本息时,收到出租人开具的等额租赁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2850万

贷:银行存款2850万

C、第三年支付租赁本息时,收到出租人开具的等额租赁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2675万

贷:银行存款2675万

5、在租期内,未确认融资费用(含名义货价)采用直线法分摊,确认为当年费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1116.67万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1116.67万

6、按正常使用年限计提折旧(13年),每年400万计入当年成本、费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400万

贷:累计折旧400万

7、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按折旧进度分摊,每年177万(13年),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177万

贷: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177万

8、租赁期满,资产帐面净值与资产实际价值应大体一致,承租人不需要调帐,以名义货价取得所有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0.01万

贷:银行存款0.01万

9、同时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转为“自有固定资产”明细科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设备5200万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5200万

分析意见:在溢价出售、在租赁合同签订时明确所有权转移、在折旧按正常使用年限计提的条件下:

1、当租赁合同签订时,承租人资产负债中资产方增加10850.01万(银行存款增加7500万、固定资产净值不变、未确认融资费用增加3350.01万);负债方增加10850.01万(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增加2300万、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增加8550.01万)。

2、承租人在3年租期内进入财务费用3350万,通过折旧、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进入制造费用、进而入成本(400—177)×3=669万。

3、当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固定资产帐面价值为5200万、已提折旧为531万、帐面净值为4669万(在资产负债表资产方),尚有1770万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在资产负债表负债方)未冲减,尚须在剩余10年冲减折旧费用。

例2:承租人拟于一艘船作为标的物向出租人申请售后租回业务,设定船的原始购置成本为8000万,船的正常折旧年限为20年,已使用7年,帐面净值为5200万,双方约定于7500万做售后租回,租期为3年,租赁年利率为7%,本金每年回收2500万,(合同签订日不确期满所有权转移,折旧按租期计提,在所有权补充协议中明确期满以100元转移产权).

1、承租人将拟出售的自有固定资产转为清理,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5200万

累计折旧2800万

贷:固定资产8000万

2、与出租人签订资产买卖合同,将资产出售给出租人,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7500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5200万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2300万

3、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按资产帐面净值与应付租赁款的现值(折现率一般为合同利率)较低入帐,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5200万

未确认融资费用3350万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8550万

4、A、第一年支付租赁本息时,收到出租人开具的等额租赁发票,作如下会

计分录;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3025万

贷:银行存款3025万

B、第二年支付租赁本息时,收到出租人开具的等额租赁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2850万

贷:银行存款2850万

C、第三年支付租赁本息时,收到出租人开具的等额租赁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2675万

贷:银行存款2675万

(二)折价出售型售后租回

例1:承租人拟于一艘船作为标的物向出租人申请售后租回业务,设定船的原始购置成本为8000万,船的正常折旧年限为20年,已使用7年,帐面净值为5200万,双方约定于3600万做售后租回,租期为3年,租赁年利率为7%,本金每年回收1200万,期满所有权转移,手续费100元。

1、承租人将拟出售的自有固定资产转为清理,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5200万

累计折旧2800万

贷:固定资产8000万

2、与出租人签订资产买卖合同,将资产出售给出租人,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3600万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1600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5200万

3、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按资产帐面净值与应付租赁款的现值(折现率一般为合同利率)较低入帐(在折扣较大时,一般按应付租赁款的现值入帐),PV=(1200+252)/(1+7%)+(1200+168)/(1+7%)+(1200+84)/(1+7%)=3600万,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3600万

未确认融资费用504.01万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4104.01万

4、A、第一年支付租赁本息时,收到出租人开具的等额租赁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452万

贷:银行存款1452万

B、第二年支付租赁本息时,收到出租人开具的等额租赁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368万

贷:银行存款1368万

C、第三年支付租赁本息时,收到出租人开具的等额租赁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284万

贷:银行存款1284万

5、在租期内,未确认融资费用(含名义货价)采用直线法分摊,确认为当

年费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168.003万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168.003万

6、按正常使用年限计提折旧(13年),每年276.93万计入当年成本、费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276.93万

贷:累计折旧276.93万

7、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按折旧进度分摊,每年123.08万(13年),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123.08万

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123.08万

8、租赁期满,资产帐面净值与资产实际价值应大体一致,承租人不需要调帐,以名义货价取得所有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0.01万

贷:银行存款0.01万

9、同时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转为“自有固定资产”明细科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设备3600万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3600万

分析意见:在折价出售、在租赁合同签订时明确所有权转移、在折旧按正常使用年限计提的条件下:

1、租赁合同签订时,承租人资产负债中资产方增加2504.01万(银行存款

增加3600万、固定资产净值减少1600、未确认融资费用增加504.01万);负债方增加2504.01万(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减少1600万、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增加4104.01万)。

2、承租人在3年租期内进入财务费用504.01万,通过折旧、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进入制造费用、进而入成本(276.93+123.08)×3=1200万(与承租人未做租赁计提折旧一样8000万/20×3=1200万).

3、当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固定资产帐面价值为3600万、已提折旧为830.8万、帐面净值为2769.2万(在资产负债表资产方),尚有-1230.8万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在资产负债表负债方)未冲减,尚须在剩余10年调增折旧费用。

例2:承租人拟于一艘船作为标的物向出租人申请售后租回业务,设定船的原始购置成本为8000万,船的正常折旧年限为20年,已使用7年,帐面净值为5200万,双方约定于3600万做售后租回,租期为3年,租赁年利率为7%,本金每年回收1200万,(合同签订日不确期满所有权转移,折旧按租期计提,在所有权补充协议中明确期满以100元转移产权).

1、承租人将拟出售的自有固定资产转为清理,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5200万

累计折旧2800万

贷:固定资产8000万

2、与出租人签订资产买卖合同,将资产出售给出租人,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3600万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1600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5200万

3、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按资产帐面净值与应付租赁款的现值(折现率一般为合同利率)较低入帐(在折扣较大时,一般按应付租赁款的现值入帐),PV=(1200+252)/(1+7%)+(1200+168)/(1+7%)+(1200+84)/(1+7%)=3600万,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3600万

未确认融资费用504.01万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4104.01万

4、A、第一年支付租赁本息时,收到出租人开具的等额租赁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452万>

贷:银行存款1452万

B、第二年支付租赁本息时,收到出租人开具的等额租赁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融资租赁合同详细版(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鉴于: (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承租人的自有设备,并同时将该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2)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承租租赁物,并支付租金。 经友好协商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由承租人执一份,出租人执四份。 第1条租赁物 本合同交易属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承租人的自有设备(即租赁物,详见附件二《租赁物清单》),并与承租人签订《所有权转让协议》(详见附件五)。 承租人保证租赁物为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自有设备,且租赁物上未

设定任何债权、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租赁物所有权不存在任何瑕疵。 第2条租赁期和起租日 租赁期在《租赁交易明细表》(详见附件一)中予以载明,自起租日开始计算。 各方当事人确认以出租人首次支付货款日(无论部分或全部)(“放款日”)为起租日,具体日期以出租人实际发出的《起租通知书》(样式详见附件三)为准。 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明确书面约定,承租人不得解除本合同,也不得提前终止租赁期。 第3条租金 承租人应按《租赁交易明细表》、《起租通知书》及其附件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若《租赁交易明细表》与出租人实际发出的《起租通知书》的约定不一致的,以《起租通知书》为准)。 承租人不得主张以其对出租人或出租人继受人的其他权利对本合同项下租金或其他任何债务提出抵销、索赔、留置、其他扣减、仲裁或诉讼等。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上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出租人有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相应调整租金。出租人将以书面形式(即《租金调整通知书》)通知承租人调整后的租金金额,承租人承诺认可此种调整,且不论租赁物届时状况,承租人都以出租人发出的《租金调整通知书》

融资性售后回租财务处理

融资性售后回租双方的财务处理 A公司和B公司就A公司设备签订售后回租合同,租赁期36个月,自租赁期开始日起每年末支付租金100万元,租赁合同规定的年利率为8%。该设备公允价值250万元,账面价值270万元,全新设备未计提折旧,估计使用5年。A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无残值。B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发生初始费用20万。 一承租人的处理 根据规定,承租人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租回资产时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以及向出租人支付的与该项交易

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主要会计处理为: 1、出售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270 贷:固定资产270 2、收到出售款 借:银行存款250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20 贷:固定资产清理270 3、租回资产 A公司不知道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选择合同利率作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折现率。每期租金的现值之和=100万×(p/a,8%,

3)=257万>公允价值250万,租赁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 借:固定资产-售后回租250 未确认融资费用50 贷:长期应付款300 4、支付每期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100 贷:银行存款100 5、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按实际利率法分摊每年未确认融资费用,第1年20万元,第2年13.6万元,第3年16.4万元。第一年会计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2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20 6、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50 贷:累计折旧50 7、分摊当期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处置设备的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予以递延,按设备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借:制造费用4 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4 此外,实务中对该类交易还有另一种可使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即在上述固定资产出售及租赁交易相互关联、且基本能确定将在租赁期满回购(定价为1元)的情况下,如果把这一系列交易作为一个整体更能反映其总体经济影响,那么可以作为一项交易按照抵押借款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应充分披

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分析

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机会与市场竞 争格局分析 2017年,我国供给侧改革不断深化,新兴动能快速成长。中国经济形势总体稳中向好。在健康的经济环境下,融资租赁行业正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汽车融资租赁的爆发是今年汽车金融最大的亮点。而从目前我国汽车融资租赁5%的渗透率与欧美发达国家15—30%的渗透率的对比来看,未来我国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潜力巨大。 图1 中国乘用车融资租赁市场规模预测汽车融资租赁按标的物可分为新车、二手车、LVC;按业务模式可以分为售后回租和直租。 一、汽车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分析 汽车融资租赁的基本业务模式主要为直租和售后回租。售后回租因为具有非常强的类汽车消费贷款属性,目前已经成为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主推业务板块。

1、售后回租 汽车售后回租就是融资租赁公司给客户融资,车辆上客户牌,但是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 售后回租中出卖人和承租人是同一方。用户购买了一辆汽车,把所有权转让给融资租赁公司(一般是办理抵押登记),获得资金,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再把车辆租给客户使用,收取租金。客户保留了车辆的使用权。售后回租的好处是承租人在保留资产使用权的前提下获得了所需的资金,盘活了资产。 图2 汽车售后回租交易示意

图3 汽车直租操作模式 2、直租 直租,就是直接租赁。即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客户的需求达成一致后,直接购买车辆,车辆挂户在租赁公司名下,再分期出租给消费者。 图4 汽车直租交易示意

图5 汽车售后租回操作模式 二、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机会分析 融资租赁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一端连接资金,一端连接资产。过去,我国融资租赁发展一直不均衡,一直是“重融资,轻租赁”;但未来,将回归租赁业务的本质,即重视租赁物业务的发展。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戴秋生表示,汽车融资租赁可以围绕汽车产业链和生态圈逐步延伸。而对于本身就是产业链一环的汽车经销商集团而言,应发挥天然优势,在汽车产业链中寻找融资租赁业务机会,通过融资租赁手段整合资源,强化在整个汽车产业链的布局。图6为汽车的流通各环节中融资租赁业务机会。

租赁合同文本: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合同 (售后回租)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 特别说明:本合同项下的各项通知及函件一经按上述通讯地址或传真正常发送即视为送达。如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通讯地址或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出租人与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租赁物的购买、交付和验收 1. 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与承租人 签订《租赁物转让协议(售后回租)》(附件一,下同),向承租人购买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租赁物,再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清单》(附件三,下同)中列明 的租赁物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 2. 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供承租人及其主管机构对售后回租业务的批准文件、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的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买卖合同、产品合格证、设备发票及机动车登记证等)。

3. 出租人向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之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出租人,但租赁物不转移占有,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继续占有和使用。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收到租赁物转让价款后, 承租人应及时向出租人出具《设备所有权转移证明》, 承租人未出具的,不影响出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4. 除租赁物转让价款由出租人支付外,转让及使用租赁物应交纳的其他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税费、购置附加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及注册登记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和支付。 第二条首期租金、租赁费用 1. 本合同签署后,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首期租金,首期租金由出租人在应付的租赁物转让价款中予以扣除。 2. 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5 日内,按照本合同附件《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附件二,下同)中约定的金额向出租人支付如下款项(统称“租赁费用” ):租赁手续费、抵押公证费、租赁保证金、保险费、保险保证金。 3. 承租人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最后一期租金到期时,自动冲抵该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部分或者全部,如有剩余则退还给承租人。 4. 若承租人在起租日前,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提出撤销本合同或在租赁期限内因承租人违约而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则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5. 如承租人将上述租赁费用支付给出租人认可的第三人,承租人应向出租人出具相关支付凭证, 则出租人视同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了该款项。 第三条起租日、租赁期限、期数、租金支付日、租金支付方式及提前履行 1. 本合同的租赁起租日、租赁期限、期数、租金支付方式等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相关约定。 2. 每期租金的金额及租金支付日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及《租金支付表》(附件四,下同)中的相关约定。 3. 若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前要求提前履行完毕,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出租人,并支付完租赁本金余额、以租赁本金余额为基数根据租赁年利率计算所得的为期一个月的利息、以及其他应 付款项,承租人履行完前述义务后双方可提前终结本合同。 第四条租赁本金、租金及其计算方法 1. 本合同中租赁本金=租赁物总价- 首期租金。(具体金额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相关约定) 2. 本合同租赁年利率=起租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X (1+利率上浮百分比),利率上浮百分比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约定为准。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则对租赁年利率按上述公式进行相应调整,分段计算租金。租赁年利率的调整 时间选择适用以下任一方式,具体适用方式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选定的方式为准: (1)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第一个租金支付日的次日起调整; (2 )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次年的一月一日起调整; (3)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次日起调整。

租赁合同文本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合同 特别说明:本合同项下的各项通知及函件一经按上述通讯地址或传真正常发送即视为送达。如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通讯地址或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出租人与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租赁物的购买、交付和验收 1.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与承租人签订《租赁物转让协议(售后回租)》(附件一,下同),向承租人购买其

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租赁物,再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清单》(附件三,下同)中列明的租赁物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 2.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供承租人及其主管机构对售后回租业务的批准文件、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的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买卖合同、产品合格证、设备发票及机动车登记证等)。 3.出租人向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之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出租人,但租赁物不转移占有,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继续占有和使用。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收到租赁物转让价款后,承租人应及时向出租人出具《设备所有权转移证明》,承租人未出具的,不影响出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4.除租赁物转让价款由出租人支付外,转让及使用租赁物应交纳的其他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税费、购置附加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及注册登记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和支付。 第二条首期租金、租赁费用 1. 本合同签署后,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首期租金,首期租金由出租人在应付的租赁物转让价款中予以扣除。 2.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合同附件《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附件二,下同)中约定的金额向出租人支付如下款项(统称“租赁费用”):租赁手续费、抵押公证费、租赁保证金、保险费、保险保证金。 3.承租人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最后一期租金到期时,自动冲抵该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部分或者全部,如有剩余则退还给承租人。

融资租赁业务及售后回租介绍

(一)基础业务合作模式分析 1、直接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合作模式 该模式项下,租赁机构用自有资金或筹集资金,向供货商购进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件,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租赁机构在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 直接租赁最大的受益人往往是生产厂商,对生产厂家来说,租赁可为其客户提供融资的增值服务,故可有效提升其企业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市场份额。 图表1:直接融资租赁保理流程图 2、融资性售后回租保理业务合作模式 该模式项下,承租人为获得融资为目的或改善财务结构,将自有物件出卖给租赁机构,同时与租赁机构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租赁机构处租回,是承租人和供货商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①租赁物买卖合同 ④融 资租 赁 合同

售后回租进一步发挥了租赁资本形态灵活转化的功能,企业在添置设备等动产时将资本货币转化为了实物资本。而通过将现有设备卖给租赁再租回使用,又将实物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为企业开辟了一条融资新渠道。和普通贷款相比,租赁既有债权债务关系,又有物权关系,而借贷只是债权债务关系。融资租赁可对租赁物进行加速折旧,而贷款则无法起到这个功能。 图表2:融资性售后回租保理模式流程图 3、厂商租赁保理业务合作模式 该模式项下,租赁机构通过供货商(及其经销商),签订针对其终端用户融资的合作协议,并通过为终端客户提供金融租赁服务,使终端客户为从供货商获得的设备支付租金,成为承租人,从而获得设备使用权的租赁形式。通常,供应商承担回购责任。 厂商租赁其实是直接租赁的一种变形,是厂商为了销售采取的融资租赁。由于设备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所以比分期付款有更安全的资金回收保障。 图3:厂商租赁保理流程图

融资租赁合同全套资料(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合同 (售后回租—资产类) (编号:ZTHH-2018-HZ-) 租赁有限公司 [ ]年[ ]月[ ]日

1 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 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承租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鉴于: 为实现融资租赁之目的,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租赁有限公司转让承租人享有所有权之资产,再向出租人租回该等资产,出租人同意上述转让并将该等资产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采用售后回租方式租用上述资产,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部分 1租赁资产的转让和交付。 1.1承租人同意根据下述第 (2) 项内容向出租人转让资产,出租人同意上述转 让,承租人对转让资产以下述方式确定资产价值不持任何异议: (1)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买卖合同》; (2)本合同条款(如适用,则选填下述内容)。 本合同项下资产购买价款,也即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的融资租赁本金按照下列第 (a) 项内容确定: (a)本合同签订日资产在承租人账面显示的资产固定资产净值; (b)根据对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的评估结果; (c)其他:。

出租人与承租人确认本合同项下资产购买价款,也即融资租赁本金为(大写:),币种为人民币,出租人同意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 5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融资租赁本金一次性支付至承租人指定账户: (a)出租人收到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担保文件(如有)或其他 法律文件的签署版本; (b)若本合同约定承租人或其他担保方应就本合同提供担保,并且法 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需要办理担保登记手续的,出租人收到该等 担保登记证明文件; (c)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提供的资产归承租人所有的产权证明、加盖承 租人公章的原始发票复印件等出租人认为必要的文件,原始发票 原件上并已加盖出租人“物权警示”戳记; (d)承租人已经按照本合同约定为资产办理完毕以出租人为唯一受 益人的足额保险,或将经出租人认可的现有资产保单之受益人转 让给出租人,且出租人为唯一受益人,出租人收到上述保险单、 批单等有效保险合同文件原件; (e)出租人收到承租人签署的《租赁资产接受书》(格式详见附件三); (f)出租人收到承租人出具的付款通知书,该等付款通知书中应明确 付款账户、开户行等必要的付款信息。 1.2承租人为本合同提供如下担保措施(请在□内打“√”): □保证,详见编号为____________的《____保证合同》; □抵押,详见编号为____________的《____抵押合同》; □质押,详见编号为____________的《____质押合同》;

金融行业融资租赁模式及案例集

融资租赁模式及案例资料集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 融资租赁模式及案例

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这是融资性租赁公司之间,在承办融资规模较大的项目时的一种利益分享和风险分担的合作方式。

8.

项目融资租赁是一种创新的、灵活的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是以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定项目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权,也没有担保,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出卖人往往通过自己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这种方式来推销产品,扩大市场份额。通讯设备、大型医疗设备、运输设备、甚至高速公路经营权都可以采用这种方式。 8年, 3600 3年内 (二)银租合作金融租赁项目实例 实例3(银租合作——嫁接):C企业在D银行授信额度为8000万元,银行已发放项目贷款6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后流动资金不足,影响效益。企业将设备9000万元的设备作价5000万元转让给金融租赁公司,获得融资租赁款5000万元后,归还银行项目贷款5000万元。为支持企业发展,银行增加流动资金贷款5000万元。金

融租赁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租赁贷款4000万元,D银行经审查后予以发放。 实例4(银租合作——解除地域限制):一直为F银行重点支持对象的E企业因发展所需在邻省征地办分厂,购置设备5000万元。因该分厂独立核算又在外省,F银行无法贷款,即向金融租赁公司作介绍,由其对分厂发放融资租赁款3000万元。金融租赁公司再申请贷款2500万元,F银行经审查后予以发放。 I J银 实例6:×××印刷企业,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金300万元,总资产1300余万元,净资产约800万元,年销售1200万元,利润180万元。企业计划引入一台日本三菱产四色四开胶印机,价值约人民币360万元,计划自有资金投入1/3万。以企业的规模来看,该项目在当地很难取得银行贷款支持,故转而寻求融资租赁方式。在企业提供了必须的各项资料后,公司通过资料分析以及实地考察,认为该企业基础好,印刷业务来源稳定,资产质量较好,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租赁合同文本: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合同 (售后回租) 合同编号: 特别说明:本合同项下的各项通知及函件一经按上述通讯地址或传真正常发送即视为送达。如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通讯地址或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出租人与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租赁物的购买、交付和验收 1. 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出租人根据 承租人的要求,与承租人签订《租赁物转让协议(售后回租)》(附件一,下同),向承租人购买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租赁 物,再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清单》(附件三,下同)中列明的租赁物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 2. 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供承租人及其主管机构对售后 回租业务的批准文件、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的权属证明 (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买卖合同、产品合格证、设备发票及机动车登记证等)。 3. 出租人向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支付租赁物

转让价款之时,租赁物的所 有权即转移至出租人,但租赁物不转移占有,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继续占有和使用。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收到租赁物转让价款后,承租人应及时 向出租人出具《设备所有权转移证明》,承租人未出具的, 不影响出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4. 除租赁物转让价款由出租人支付外,转让及使用租赁物应交纳的其他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税费、购置附加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及注册登记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和支付。 第二条首期租金、租赁费用 1. 本合同签署后,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首期租金,首期租金由出租人在应付的租赁物转让价款中予以扣除。 2. 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合同附件《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附件二,下同)中约定的金额向出租人支付如下款项(统称“租赁费用”):租赁手续费、抵押公证费、租赁保证金、保险费、保险保证金。 3. 承租人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最后一期租金到期时,自动冲抵该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部分或者全部,如有剩余则退还给承租人。 4. 若承租人在起租日前,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提出撤销本合同或在租赁期限内因承租人违约而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则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售后回租的账务处理

一、新政策解读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该内容界定了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实质,否认了其销售表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构成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条件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显然,融资性售后回租不能拆解为“销售”和“回租”两笔业务,应把“销售”理解为基于双方合同约定回租前提下的行为条件,实质是融资租赁,在会计账务上不能作为销售处理。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此项规定体现了国家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再区分销售和回租两笔业务进行税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符合实质课税原则。但上述政策是有条件的,业务中的出租方必须是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具体为银监会许可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许可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且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只适用于承租人,对于出租人仍须缴纳营业税。 (三)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

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该项规定从会计账务处理上再次体现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实质是融资租赁,与租赁资产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属于承租方,不作销售处理,承租人对该资产仍视同自有资产一样计提折旧。此外,融资利息部分计入财务费用亦体现其租赁业务的实质。 二、新税改政策的积极影响 (一)为处于增值税困境的融资租赁业提供了发展机遇。13号公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此融资租赁企业便可开展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由于承租人从第三方销售商处购入资产时已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因而无需取得融资租赁企业的增值税发票,这就解决了融资租赁业的增值税困境。 (二)规范了承租人的账务处理,避免其利用售后回租虚增利润。13号公告明确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实质是融资租赁行为,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规定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对该资产按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避免企业利用政策漏洞虚增利润,维护了报表相关者的利益。 (三)承租人与所有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进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融资利息均可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体现政

什么是融资租赁

什么是融资租赁? 一、概念解释 典型的融资租赁是涉及三方关系的,内容包括了租赁和融资两个方面。(其实我不知道这样的表述是否严谨,但能更直观地理解这个概念,就留着不删了) 业务类型主要分为:直租和售后回租 1、直租 传统的直租业务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打个比方: 你需要一台叼炸天的洗衣机。有家商店正出售这种洗衣机,但你发现你不够钱一次性去买那台洗衣机。这时你看到我很有钱,于是你跟我签融资租赁合同,让我买下来那台洗衣机,然后再租给你。你只需要分期给我租金,就可以一直使用那台洗衣机了。当我们的租赁期满之后,事先有约定好的话,一般你只要按这

个用过的洗衣机的残值给钱,就能得到这台洗衣机的所有权。如果没有约定,那这台洗衣机就归我。 这就是融资租赁里典型的直租业务。 在上面这个例子中,商店是出卖人,我是出租人,你是承租人,涉及就是这三方的关系。(现实的业务情况关系可能更复杂,一般还涉及到资金方、担保方等的介入) 再来看《合同法》的定义,就很好理解了(商务部、银监会的定义与此类似):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2、售后回租 (关于回租业务下面有一个@匿名用户的答案讲得更 详细,我简单整理一下) 售后回租中,出卖人和承租人为同一人。

继续打比方: 你需要钱花。你发现你拥有一台叼炸天的洗衣机。我仍然是那个很有钱的人。于是你把洗衣机卖给我,我给你一大笔钱,然后你和我签融资租赁合同,我再把洗衣机租回给你。洗衣机你继续留着用,但是要分期付租金给我(以上的卖和租并没有先后顺序,实物也并没有实质转移)。租赁期到了之后,洗衣机我再卖回给你或者我收过来。 可以看到这和前面的直租模式大部分内容都是一样的,主要不同在于,在这个例子中,没有了商店作为出卖人,而是变成了你既是出卖人又是承租人,我还是出租人。涉及的三方关系,其中的两方合为了一方。 来看银监会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 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 (根据会计准则,售后回租除了可能被认定为融资租赁,还可能被认定为经营租赁,后面讲。)

融资租赁业务及售后回租介绍

(一)基础业务合作模式分析 1直接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合作模式 该模式项下,租赁机构用自有资金或筹集资金, 向供货商购 进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件, 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 租赁 机构在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 直接租赁最大的受益人往往是生产厂商,对生产厂家来说, 租赁可为其客户提供融资的增值服务, 故可有效提升其企业竞争 力,有利于扩大市场份额。 该模式项下,承租人为获得融资为目的或改善财务结构, 将 自有物件出卖给租赁机构,同时与租赁机构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再将该物件从租赁机构处租回, 是承租人和供货商为同一人的融 资租赁方式。 图表仁直接融资租赁保理流程图 ①租赁物买卖合同 2、融资性售后回租保理业务合作模式 ⑤岀租租赁物 ④融资租赁合同

售后回租进一步发挥了租赁资本形态灵活转化的功能,企业在添置设备等动产时将资本货币转化为了实物资本。而通过将现 有设备卖给租赁再租回使用,又将实物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为企业开辟了一条融资新渠道。和普通贷款相比,租赁既有债权债务关系,又有物权关系,而借贷只是债权债务关系。融资租赁可对租赁物进行加速折旧,而贷款则无法起到这个功能。 3、厂商租赁保理业务合作模式 该模式项下,租赁机构通过供货商(及其经销商),签订针 对其终端用户融资的合作协议,并通过为终端客户提供金融租赁服务,使终端客户为从供货商获得的设备支付租金,成为承租人,从而获得设备使用权的租赁形式。通常,供应商承担回购责任。 厂商租赁其实是直接租赁的一种变形,是厂商为了销售采取的融资租赁。由于设备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所以比分期付款有更安全的资金回收保障。 图3:厂商租赁保理流程图 保理银行

分钟读懂汽车融资租赁与ABS

5 分钟读懂汽车融资租赁及ABS 导读:汽车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业态在汽车行业的一个应用,一般指汽车金融公司以汽车 为租赁标的物,根据承租人对汽车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汽车按合 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国内汽车租赁的发展 中国的汽车融资租赁模式出现于80 年代。90 年代中期,汽车经营租赁逐步发展,有些供 货商为扩大销售额变相用融资租赁方式销售汽车,也就是先将汽车租给承租人,两年以后再将汽车的产权转移给承租人,实际上是以租代售。 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真正规范化运作始于2008 年新版《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新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汽车金融公司经批准可以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及向金融机构出售 或回购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办法颁布后,2004 年以来成立的汽车金融公司,如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梅赛德斯- 奔驰汽车金融公司、菲亚特汽车金融公司、沃尔沃汽车金融公司等陆续获批从事汽车融资租赁 业务。 从国内市场分析,预计未来10 年,国内汽车金融渗透率将提升至30%以上。按贷款比例占70%、融资租赁占30%预计,融资租赁在汽车总销量的渗透率在9%左右。假定未来中国汽车市场年销量稳定在2000 万台的水平,融资租赁业务需求量将在180 万台/ 年。 事实上,中国的汽车融资租赁市场直到2008 年才正式起,2009 年逐步加大推广力度,目前还处于成长的初期。考虑到中国汽车市场已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市场,继续保持高增长的可 能性较小,未来的汽车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融资租赁等汽车金融业务作为有力的促销手段, 将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迎来快速发展时期。 国内市场竞争格局(按股东背景分类) 第一类:银行系租赁公司——国银租赁、工银租赁等; 第二类:主要股东为机械设备制造厂商的厂商系租赁公司——中联重科租赁、西门子租赁、 卡特彼勒租赁、各大汽车厂商设计的汽车金融公司等; 第三类:主要股东既非银行也非厂商的独立第三方租赁公司——远东宏信、华融租赁、先锋太盟等。 融资租赁的优劣势 融资租赁的优势:

售后回租账务处理

售后回租会计处理及举例说明 (一)与出租人(承租人)签订协议,将自有固定资产(须是使用过地)出售给购买人(出租人),分两种情况: 、出售价高于资产帐面净值(溢价出售). ()承租人将拟出售地自有固定资产转为清理,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与出租人签订资产买卖合同,将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科目. 、出售价低于资产帐面净值(折价出售). ()承租人将拟出售地自有固定资产转为清理,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与出租人签订资产买卖合同,将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二)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资产租回,承租人按资产帐面净值与应付租赁款地现值(折现率顺序依次为:内含利率、合同利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较低者作为资产入帐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按应付未付租息等,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按融资租赁合同附表中应付租金总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 (三)在租赁合同签订时,承租人一般应向出租人支付租赁标地物—作为租赁保证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保证金用于支付最后一期或几期租金,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四)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租金中所含租息部分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五)承租人计提折旧,分两种情况: 、合同约定期末将租赁标地物所有权转移,承租人按正常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借记“制造费用”(工业企业,通过它进入生产成本)、“营业费用”(服务性企业)、“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折旧基金)科目. 、合同签订时不能合理确定期末将租赁标地物所有权转移,承租人按租期与正常使用年限较短计提折旧(一般按租期计提折旧),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六)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地摊销,分两种情况: 、出售价高于资产帐面净值地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摊销,按折旧进度分摊.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等科目. 、出售价低于资产帐面净值地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摊销,按折旧进度分摊.借记“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科目. (七)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取得租赁标地物所有权,分两种情况: 、承租人按正常使用年限折旧,资产帐面净值与资产实际价值应大体一致,承租人不需要调帐,以名义货价取得所有权,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名义货价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同时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转为“自有固定资产”明细科目. 、承租人按租期折旧,资产帐面净值(几乎为)与资产实际价值相差悬殊,承租人以清产核资地名义可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以评估值入帐. ()以名义货价取得所有权,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会计分录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会计分录 ----账务处理实例 一、融资租赁(新设备) 1、新设备融资租赁 借:1601.02 - 固定资产-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2,940,170.94 2221.01.01 -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499,829.06 2702 - 未确认融资费用445,824 2221.01.01 -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75,790.08 贷:2701.01 - 长期应付款- 应付融资租赁款/001 -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3,385,994.94 2241其他应付款(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部分) -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575,619.14 2、融资租赁手续费 借:2702 - 未确认融资费用236,018.87 2221.01.01 -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14,161.13 贷:2701.01 - 长期应付款- 应付融资租赁款/001 -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236,018.87 2241其他应付款(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部分) -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14,161.13 3、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新设备)按实际利率计算 借:6603.04 - 财务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38,894.12 贷:2702 - 未确认融资费用38,894.12 4、支付设备租赁款 借:2701.01 - 长期应付款- 应付融资租赁款/001 -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113,180.00 贷:银行存款113,180.00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旧设备) 1、结转固定资产 借:1606 - 固定资产清理2,614,739.02 1602 - 累计折旧315,859.32 贷:1601.01 - 固定资产- 自有固定资产2,930,598.34 2、计算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借:1122 - 应收账款/11.004 - 上海_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2,969,000 1606 - 固定资产清理2614739.02 贷:1532.01 - 未实现融资收益- 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354260.98 3、售后租回设备 借:1601.02 - 固定资产-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2,969,000 2702 - 未确认融资费用323,040 2221.01.01 -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54,916.8 贷:2701.01 - 长期应付款- 应付融资租赁款/001 -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3,292,040 2241其他应付款(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部分) -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54,916.8 4、融资租赁手续费

售后回租账务处理

售后回租账务处理 一、对于售后回租,如果是融资租赁,则认为销售实质上没有实现,因此,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不应在销售时计入损益,而应在租回以后,随着租赁资产的折旧进行分摊,调整折旧费用。 二、如果是经营租赁,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的会计处理方法 某公司在20×2年初将一部预计使用寿命为20年的固定资产按照比公允价值低13 365元的价格销售给某租赁公司,同时立即签订租赁合同,租回使用3年,用于企业管理,每年租金低于市价5 000元,租金每年年末支付。 在此情况下,三年租金低于市价的总额为15 000元,比租赁资产售价与公允价值的差额13 365元高出1 635元,为租赁公司给承租方的利息,其隐含的复利计息的年利率为6%,即:5 000/(1+6%)+5 000/(1+6%)2+5 000/(1+6%)3=13 365。 这里,承租方将固定资产按低于其公允价值13 365元的价格销售给某租赁公司,相当于将13 365元借给了该租赁公司,租赁公司通过每年少收租金5 000元,分三年来归还,这其中就包含了利息的支付。对此,承租方的会计处理也要相应地考虑利息收入,并且利息收入要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在固定资产销售时,将售价低于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13 365元借记“预付账款”科目。编制利息摊销表如下(单位:元):

各年年末的具体会计处理如下:①20×2年年末,借:管理费用5 000;贷:财务费用802,预付账款4 198。②20×3年年末,借:管理费用5 000;贷:财务费用550,预付账款4 450。③20×4年年末,借:管理费用5 000;贷:财务费用283,预付账款4 717。

分钟读懂汽车融资租赁及ABS

5分钟读懂汽车融资租赁及ABS 导读:汽车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业态在汽车行业的一个应用,一般指汽车金融公司以汽车为租赁标的物,根据承租人对汽车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汽车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国内汽车租赁的发展 中国的汽车融资租赁模式出现于80年代。 90年代中期,汽车经营租赁逐步发展,有些供货商为扩大销售额变相用融资租赁方式销售汽车,也就是先将汽车租给承租人,两年以后再将汽车的产权转移给承租人,实际上是以租代售。 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真正规范化运作始于2008年新版《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新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汽车金融公司经批准可以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及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办法颁布后,2004年以来成立的汽车金融公司,如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公司、菲亚特汽车金融公司、沃尔沃汽车金融公司等陆续获批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 从国内市场分析,预计未来10年,国内汽车金融渗透率将提升至 30%以上。按贷款比例占70%、融资租赁占30%预计,融资租赁在汽车总销量的渗透率在9%左右。假定未来中国汽车市场年销量稳定在2000万台的水平,融资租赁业务需求量将在180万台/年。 事实上,中国的汽车融资租赁市场直到2008年才正式起,2009 年逐步加大推广力度,目前还处于成长的初期。考虑到中国汽车市场已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市场,继续保持高增长的可能性较小,未来的汽车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融资租赁等汽车金融业务作为有力的促销手段,将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迎来快速发展时期。 国内市场竞争格局(按股东背景分类) 第一类:银行系租赁公司——国银租赁、工银租赁等; 第二类:主要股东为机械设备制造厂商的厂商系租赁公司——中联重科租赁、西门子租赁、卡特彼勒租赁、各大汽车厂商设计的汽车金融公司等; 第三类:主要股东既非银行也非厂商的独立第三方租赁公司——远东宏信、华融租赁、先锋太盟等。 融资租赁的优劣势 融资租赁的优势:

财税案例“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

财税案例:“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 对于出租人来讲,售后租回交易同其他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没有什么区别。而对于承租人来讲,由于其既是资产的承租人同时又是资产的出售者,因此,售后租回交易同其他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有所不同。下面,笔者就拟对售后租回交易中承租人的处理作探析。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售后租回交易无论被认定为融资租赁,还是被认定为经营租赁,承租人都应将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予以递延,在以后各期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租金费用的调整。具体会计处理如下:出售资产时,结转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等,贷记“固定资产”;收到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借记或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租回资产后,各期根据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或租金支付比例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时,借记或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贷记或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都有对售后租回交易作了明确规定,但其中有关经营租赁“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的分摊业务处理,笔者认为值得商榷,以下示例予以说明。 例:甲公司2002年12月将全新办公设备一台,按照2 000 000元的价格售给乙公司,该设备出售时其账面价值为1 700 000元,并立即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在2003年1月1日将该设备租回,租期3年,预计使用年限10年,2003—2005年各年向乙公司支付租金分别为150 000元、200 000元、250 000元。租赁期届满后乙公司收回设备。 分析:此项业务属典型的“回租”业务,且属经营性租赁。承租人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第一步,结转出售固定资产的成本 借:固定资产清理 1 700 000 贷:固定资产 1 700 000

融资租赁业务背景调查

融资租赁业务背景调查 一、背景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后,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融资租赁公司可分为两大类: 1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兼有融资、投资和促销多种功能,它可以是银行机构成立的子公司,也可以是非银行机构成立的公司。必须接受银监会严格的监管(如1104报表系统)。 2普通融资租赁公司包括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必须经过商务部和国税总局批准,外资只需要省级商务局(厅)批准即可,而且监管不严格。 目前在西方国家,其已成为继于银行信贷之后,设备投资的第二大融资方式。 1)主管政府部门:银监会--北京银监局--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 相关法律条文:《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二、方式及特点: a公司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简称"直租")、转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简称"转租赁")、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简称"回租")、销售式租赁和杠杆租赁五大类别。 融资租赁期限一般为设备使用年限75%,租金计算大多采用等额年金法。 b特点: 以实物为载体,资金为纽带,有效实现了“融物与融资、物权与债权、长期融资与分期付款、促进销售与加快投资、盘活资产与调节负债”等五个方面的结合,丰富了现代金融服务的形式和范围。 优点: b-1.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b-2租金的分期归流,可以减少现金的一次投入。 b-3设备淘汰风险较小,利用杠杆提高企业的获利能力缺点。 b-4税收负担较轻。租金可在税前扣除。 b-5 缺点: b-6与旧式租赁方式不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因此成本较高,通常高于银行借款或发行债券所负担的利息,租金总额相当设备价值30%。 c租金: c-1主要包括租赁设备单价、预计残值、利息、租赁手续费四个方面。 c-2支付方式:分为年付、半年付、季付和月付等方式,可通过协议约定在期初和期末,按照等额/不等额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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