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木质船舶检验办法

内河木质船舶检验办法
内河木质船舶检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内河木质船舶检验办法

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

船规字[1998]589号文公布

自1998年12月31日起施行

北京

目录

第1章总则 (3)

第2章检验种类和检验项目 (3)

第3章船体结构 (9)

第1节1般办法 (9)

第2节外板及甲板 (10)

第3节船底骨架 (11)

第4节舷侧骨架 (13)

第5节甲板骨架 (13)

第6节舱壁 (14)

第4章干舷和稳性 (14)

第1节干舷及载重线标志 (14)

第2节稳性 (15)

第5章船舶设备 (16)

第6章吨位丈量 (17)

第7章乘客定额 (18)

第1节1般办法 (18)

第2节乘客定额标准 (19)

第3节乘客舱室 (19)

第4节卫生处所 (19)

第八章轮机及电气设备 (20)

第1节轮机 (20)

第2节电气设备 (22)

第1章总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对内河(包括湖泊、水库等内陆水域)木质船舶执行技术监督检验,促进木质船舶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特制定《内河木质船舶检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内河B、C级航区及J级航段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20m,珠玑功率小于29kW(40马力)单层甲板或敞口木质船舶。

1.3本办法所涉及的航区分级依据本局《内河船舶检验技术规则》第2篇的规定。

1.4 在本办法对木船建造和检验中的主要要求做出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本局备查。

1.5 定义

船长L(m):沿满载水线自首柱(或首部纵中剖面处船壳)前缘量至尾部中剖面处的船壳外缘的长度。

船宽B(m):在船长中点处,包括船壳板在内的船体最大宽度(舷伸甲板不计入)。

型深D(m):在船长中点处,沿舷侧由平板龙骨的下表面(无平板龙骨,则取该处船底板下表面)量至干舷甲板上表面的垂直距离。

吃水d(m):在船长中点处,沿舷侧由平板龙骨的下表面(无平板龙骨,则取该处船底板下表面)量至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干舷F(m):在船长中点处,沿舷侧由干舷甲板上表面量至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第2章检验种类和检验项目

2.1检验种类

2.1.1检验分为:

(1)初次检验;

(2)年度检验;

(3)临时检验;

2.2初次检验

2.2.1凡未经验船部门监督检验的现有船舶投入营运前,应向验船部门申请初次检验。

2.2.2凡申请初次检验的船舶,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验船部门提供下列图纸一式三份交当地验船部门审查,经审查的图纸应加盖图章并注明批准号。(1)总布置图;

(2)基本结构图;

(3)横剖面图;

(4)构件尺寸表;

(5)船体及设备说明书

(6)完整稳性计算书;

(7)干舷计算书及载重线标志图;

(8)机舱布置图;

(9)轴系和舵杆强度计算书;

备查图纸:

(1)型线图;

(2)静水力曲线图(或表);

2.2.3船体及设备主要检验项目

(1)检查船体材料质量与构件尺寸;

(2)检查联接方法与装配等施工质量;

(3)检查捻缝与钉固方法及质量;

(4)校核干舷,检查载重线标志;

(5)主尺度测量并记录;

(6)校核船舶稳性,必要时做倾斜试验;

(7)检查舵设备的安装情况并做效用试验;

(8)检查救生、消防设备的数量及安放位置;

(9)检查航行信号设备数量,安装位置并做效用试验;

(10)检查锚及系泊设备配备重量数量;

(11)防油污、防噪声设施的检查与效用试验。

2.2.4机、电装置的检验

(1)查阅机、电产品的船用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进行外部检查;

(2)检查机、电设备安装质量,并进行效用试验;

(3)检查避雷装置的安装情况;

(4)航行试验

①航行试验的目的是检查船舶操纵性和机电装置,考核船舶是否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

②在主机额定转速下进行操舵试验,检查操舵装置的灵活性和可靠性;

③航行试验时间:顺车全负荷一般应不小于1h;倒车全负荷一般为6min;

④挂桨(机)船应检查其倒车装置的灵活性和可靠性,倒车钩(销)应可靠地勾住托架;

⑤在航行试验中对柴油机的起动和运转以及对传动部件,紧固部件进行检查,航行试验结束后,对有缺陷处和怀疑部位修复和拆检;

⑥航行试验的记录及有关文件应送验船部门;

(5)检查手摇舱底泵。

2.2.5按《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规定进行吨位丈量。

2.2.6对客船检查乘客舱室设备,并核定乘客定额。

2.3年度检验

2.3.1年度检验每年进行1次。对船体、机、电及各种设备进行检查,并了解使用情况,查明船舶是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2.3.2年度检验时船舶必须处于空载状态,并揭去部分或全部舱板。

2.3.3年度检验主要具体项目:

(1)检查构件、壳板、甲板、舱壁的腐烂、蛀蚀几损伤情况,缝口的松动和舱内的渗漏情况;

(2)检查风雨密设施、舱口盖关闭设施,安全栏杆完好性及载重线标志位置的正确性;

(3)对机、电装置进行外部检查,了解使用情况,必要时进行效用或航行试验;

(4)对构件与构件之间的连接可靠性进行检验;

(5)对各件船舶设备进行检查,包括数量核对,外部检查以及安放位置的检查,如:需要核查设备的有效期;

(6)对防油污、防噪声设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2.4临时检验

2.4.1临时检验是对船舶有碍航行安全的海损事故,及因船体结构或设备损坏造成污染(油污、噪声)事故,船舶证书到期不能进行检验而申请展期以及其他原因船舶使用单位(或个人)临时提出申请的检验。

2.4.2临时检验项目由验船师根据申请原因和船舶的具体情况而定。

2.7发证及证书失效

2.7.1各项检验合格后,由验船部门签发相应的船舶证书。

2.7.2船舶证书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即行失效:

(1)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进行有关的检验;

(2)发生影响航行安全的机、海损事故;

(3)未经船检部门审批和检验,船舶改建使其结构、性能变化;

(4)船舶实际装载和营运条件与证书办法不符,或限期完成的项目没有按期执行。

第3章船体结构

第1节一般要求

3.1.1船体材料应经过充分干燥且不应有腐烂、枯节、空心、横木和其他明显缺陷。

3.1.2船体结构型式一般为横骨架式,肋骨间距:机动船不大于800mm;非机动船不大于1000mm。

3.1.3船体重要骨架应采用硬质杂木,若用杉木时,其断面积应适当增大。

第2节船底骨架

3.2.1船底肋骨断面积A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之值:

A=45cm2

式中:B—船宽,m;

D—型深,m;

s—肋骨间距,m。

3.2.2船底肋骨一般应为整材,其高度与宽度之比1.2~1.5。

3.2.3船长大于10m的木船,一般应设纵向龙筋或底压筋,其间距应不大于1.5m,断面积A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之值:

A=9L cm2

式中:L—船长,m;

3.2.4机座枕木在机舱内必须纵通,且在机舱舱壁处应能良好地过渡;机座枕木断面积不小于3.2.3中A的要求。机舱设机座枕木时可免设纵向龙筋或底压筋。

第3节舷侧骨架

3.3.1舷侧骨架断面积A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之值,且不得小于20cm2:

A=90Ds cm2

式中:D—型深,m;

s—肋骨间距,m。

3.3.2型深大于1.5m船舶的舷侧应设腰压筋,船长大于10m的船舶应在船侧顶部的内外分别设置纵通的口压筋和口纳(或护舷材)。腰压筋、口压筋和口纳(或护舷材)的断面积A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之值:

A=7L cm2

式中:L—船长,m。

第4节甲板骨架

3.4.1干舷甲板应在每个肋位剖面处设置横梁,横梁的断面积A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之值,且不得小于24cm2。干舷甲板以上甲板的横梁断面积A可适当减少:

A=20Bs cm2

式中:B—船宽,m;

s—肋骨间距,m。

3.4.2干舷甲板纵梁应与纵向龙筋或底龙筋或底压筋对应,纵梁的断面积A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之值:

A=5L cm2

式中:L—船长,m。

3.4.3甲板纵梁应与船底纵向骨材对应处应设置支柱,支柱间距不大于4个肋距,其断面积A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之值:

A=2.5L cm2

式中:L—船长,m。

第5节横舱壁

3.5.1机动船的机舱前后和首部应设水密舱壁,非机动船首、尾应设水密舱壁(隔板)。

3.5.2水密舱壁的厚度应不小于船底板厚度,当舱壁高度大于1m时应设置垂向扶强材,扶强材间距应不大于 1.5m,其断面积应不小于横梁的断面积。扶强材上下端应与纵向结构有效连接。

第6节外板及甲板

3.6.1外板及甲板的厚度t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之值:

t=L+20 mm

式中:L—船长,m。

3.6.2外板用材宽应不小于100mm,切不大于300mm,长度一般不小于4m。

3.6.3船舶外板接头一般不得在同一横剖面上,应相互错开,距离不得小于1个肋距。若在同一横剖面上,接头间距不小于两列板。

3.6.4船体灰缝应保证水密,不得有龟裂、脱屑、疏松等缺陷。

第7节其他

3.7.1舱口围板的厚度应不小于船体外板的厚度。

3.7.2船体结构的连接可采用如下方式:

其他部分甲板最小厚度应不小于3mm;

其他船舶的甲板最小厚度也应不小于3mm。

第3节船底骨架

3.3.1实肋板的剖面模数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210

=+cm3

W KdB

式中:K—系数,B级航区K=2.0,C级航区K=1.6;

d—吃水,m;

B—船宽,m。

3.3.2机舱内应在每个肋位处设置实肋板,实肋板应为“T”型材,其面板的截面积应按3.3.1公式型材面积增加50%,腹板厚度增加1mm。

图3.3.3

3.3.3货舱可隔档设置实肋板,其剖面模数按3.3.1的公式计算。在未设置实肋板的肋位处,应加设船底肋骨,其剖面模数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23W Kdl =+ cm 3

式中:K —系数,B 级航区K=2.5,C 级航区K=2.0;

d —吃水,m ;

l —底肋骨跨距,m ,即中龙骨与舷侧或舷侧与舷侧之间的距离。

实肋板(船底肋骨)与舷侧肋骨的连接采用图3.3.3的形式。

3.3.4甲板货船在空舱内的实肋板间距应不大于2m ,其剖面模数按3.3.1的公式计算。

在未设置实肋板的肋骨剖面处,需加设船底肋骨,其剖面模数应不小于按

3.3.3的公式计算。

(1)

(2)

(3)

图3.3.5

3.3.5船宽大于2m 的船舶应设置中内龙骨,且应贯通全船,对于单主机船的机舱及平底船,允许用两根旁内龙骨(左右各1根)代替中内龙骨。在中内龙骨与两根旁龙骨交接处不应突然间断,应相互交错1个肋骨间距。

中内龙骨腹板高度和厚度与该处实肋板相同,其面板截面积应不小于实肋板截面积的1.5倍,其厚度应不小于腹板的厚度。

中内龙骨和舱壁相交处应采用图3.3.5所示方式之1与舱壁相连接。

3.3.6主机在机舱内必须纵通,与前后舱壁焊牢,在主机座以外部分的机座高度可逐渐减小至与实肋板等高。 机座型材不小于690()5??面板的厚度宽度腹板厚度

第4节舷侧骨架

3.4.1舷侧肋骨与船底肋骨的构件尺寸相同。

3.4.2机舱内及甲板船货舱范围内必须设置强肋骨,强肋骨间距应不超过4个肋骨间距。

3.4.3强肋骨与强横梁以及实肋板组成强框架,且它们3者的构件尺寸相同。

第5节甲板骨架

3.5.1钢质甲板必须在每个肋骨剖面处设置横梁,横梁的剖面模数W 应不小于

图3.5.2

按3.3.3计算所得之值。

3.5.2横梁与肋骨须用肘板连接,其高度与宽度为横梁高度的2倍,如图3.5.2所示,肘板厚度与横梁相同。

3.5.3设置强肋骨的部位,应设置强横梁,其强横梁构件尺寸与强肋骨相同。

3.5.4甲板纵桁应与船底中内龙骨或旁内龙骨对应,其构件尺寸与船底中内龙骨或旁内龙骨相同。

3.5.5甲板船载货甲板下沿纵中剖面处应设置支柱,其支柱间距不大于1m,支柱剖面积按《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船体篇,表2.10.1中的最小尺寸选取。

第6节舱壁

3.6.1船舶首、尾舱必须设置舱壁,并均应保证水密,机舱前后均应设置水密舱壁。

3.6.2舱壁扶强材为竖向布置,船舶纵中剖面处必须设置舱壁扶强材,且与船底中内龙骨、甲板纵桁相对应。舱壁扶强材间距不大于650mm,截面积按3.5.4的办法选取。

3.6.3水密舱壁板的厚度与其连接的舷侧板相同。

第4章干舷和稳性

第1节干舷及载重线标志

4.4.1船舶最小干舷F 应不小于由表4.1.1求得之值。

4.1.2按4.1.1求得的最小干舷与船舶稳性、强度所决定的干舷不1致时,应取其中最大干舷值勘划载重线。

4.1.3船舶应勘划载重线标志。载重线标志应包括长为300mm 和宽25mm 的甲板线,长为400mm 和宽为25mm 的水平载重线,两线段的中点位于船长中点,并分别勘划于船舶两舷,如图4.1.3所示。若甲板线勘划有困难,经验船部门同意可免予勘划,但应在船舶证书中注明。

表4.4.1 船长(mm )干舷(mm )

船舶类型与航 区(段)B 级

C 级J 2级非敞口船敞口船B 级C 级J 2级180

130210210160260220150260260210310510

注:1、船长为表列中间数值时,最小干舷可用内插法求得。

2、航行于B 级航区及J 2级航段的船舶应设有船首舷弧和船尾舷弧,否则应适当增加干舷。

A

图4.1.3

第2节稳性

4.2.11般办法

4.2.1.1船舶1般应按《内河船舶稳性规范》或其附录Ⅲ进行稳性核算和倾斜试验。

4.2.1.2船舶稳性计算虽已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但船长仍应注意货物装载、气象和水文等情况,不准乘客和货物随意移动,并谨慎驾驶。

4.2.2客船稳性

4.2.2.1C级航区客船按4.2.1.1进行倾斜试验和详细稳性核算有困难时,经验船部门同意,可按本局指导性文件《船长5~10mC级航区客船稳性简易计算法》进行稳性核算。

4.2.3货驳稳性

4.2.3.1货驳若仅有干舷甲板和顶棚甲板,其顶棚甲板上不承受任何负荷,并符合下列各条件时,可免除倾斜试验和稳性计算:

(1)在干舷甲板以下的货舱内载运干杂货,其载货甲板至基线的垂直距离H≤0.2D(其中D为型深,m),货物堆放高度不超过干舷甲板

(2)主尺度比符合下列不等式:

B

≥4.0

d

F

≥0.07

B

式中:B—同3.1.2;

d—同3.1.2;

F—干舷,m。

第5章船舶设备

5.1舵设备

5.1.1舵杆所用材料应为20-45号钢,其直径应不小于35mm。

5.1.2钢质平板舵的舵板厚度应不小于5mm,流线型舵的舵板厚度应不小于3mm。

5.1.3人力操舵装置的所有零件的布置应便于检查、修理和更换,并应有舵链盒等保护设施。

5.1.4舵链(索)可采用5~7mm直径钢索,并经防腐蚀处理。

5.1.5舵链(索)导向滑轮的直径应不小于舵链直径的12倍。

5.1.6两舷舵索应装有松紧器。

5.2锚设备

5.2.1船舶应配备锚设备。航行于B级航区的船舶应配备不小于20kg锚1只,锚链直径不小于7mm,链长25。航行于C级航区的船舶应配备不小于15kg 锚1只,锚链直径不小于7mm,链长20m。

5.2.2经验船部门同意,航行于C级航区的船舶可用插杆或木浆等代替锚设备。

5.2.3锚链可用具有相同等强度的柔韧镀锌钢索或其他材料的纤维绳代替。

5.3救生消防设备

船舶应配备符合当地船检部门有关办法的救生圈、灭火器等救生消防设备。

5.4航行、信号设备

5.4.1夜间航行的船舶应符合《内河船舶信号设备规范》的有关办法。

5.4.2所有船舶应配红、白旗各1面(尺寸不小于0.4m×0.6m),黑色球体号型1只,3节手电筒1只,马灯1只。

5.4.3载客船舶应配小型号笛或小型号钟或其他发声的声响信号设备1具。5.4.4载客船舶应配测深杆1支,并配备有关航道等航行资料。特定水域,经验船部门同意可免予配备。

5.4.5白天航行的客渡轮,应在船首或易见处悬挂标志旗。标志旗应符合《内河船舶信号设备规范》的要求。

第6章吨位丈量

6.1总吨位

6.1.1船舶总吨位(GT)应按下式求得:

=??+??

GT L B D l b h

0.1890.35

式中:L—量吨甲板长度,在船舶中纵剖面上量至首位甲板两端外缘(不包括假尾)的水平长度,m;

B—船宽,m;

D—型深,m;

l—量吨甲板以上围蔽处所长度,m;

b—量吨甲板以上围蔽处所宽度,m;

h—量吨甲板以上围蔽处所高度,m。

6.2净吨位

6.2.1船舶净吨位(NT)应按下式求得:

NT K GT

=?

式中:K—系数,载客船取0.60,货船取0.56,非机动船取0.84;

GT—总吨位。

第7章乘客定额

第1节1般办法

7.1.1本节是用于内河第4、5类*客船。

第4类客船:在邻近港口或市内,其逆水延续航行时间(包括中途停港时间)在0.5h以上至4h的短途客船。

第5类客船:航行时间不超过0.5h的对江渡船。

*此处所定义的第4、5类客船(船长≤10m)与船检局《内河船舶乘客定额与舱室设备规范》(1995)1.4.1所定义在第4、5类客船(船长>10m)仅在业务性质上类似,因此取名相同。

7.1.2第4、5类客船所核定的乘客定额还应满足《内河稳性规范》获本办法第4章的有关要求。

7.1.3第4、5类客船应在各舱室入口处标明载客人数。

7.1.4客船下列处所不应载运乘客:

(1)由船首向后至锚盘底座后缘1m范围内的甲板;

(2)顶棚甲板。

第2节乘客定额标准

7.2.1非坐席舱的乘客定额N应按舱室面积由下式计算:

0.8A

N

K

=

式中:A—乘客舱室载客面积,m2,见7.2.2;

K—系数,第4类客船取0.28,第5类客船取0.22,对于小河支流,经验船部门同意,K值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小于0.18。

7.2.2载客甲板面积按下述办法量取:

面积以平均宽度乘以长度;

计量所得的面积,应扣除面积内不能载客的障碍物所占的面积。

7.2.3坐席舱内的乘客定额按固定座椅数确定。

第3节乘客舱室

7.3.1舱室的净高度应不小于1.8m。

7.3.2舱室通向开敞部分的出入口,舱室内乘客人数在50人及50人以下为1个;舱室乘客人数在50人以上为2个。出入口不应集中于1舷或1端,应分别布置在舱室的两舷或两端。

7.3.3坐席舱内的固定座椅。如沿船舶横向布置,舱内应设置纵向通道,纵向通道宽度应不小于0.6m。

第4节卫生处所

7.4.1船上应设有至少1个小便器。

7.4.2第4类客船和乘客人数超过40人的第5类客船应设1个大便器。

第八章轮机及电气设备

第1节轮机

8.1.11般办法

8.1.1.1除经验船部门认可的船用产品可直接装船外,其他产品在装船前均应提交验船部门检验。

8.1.1.2船用动力装置应保证船舶处于下列倾斜情况下仍能正常工作。

横倾:10deg 纵倾:5deg

8.1.1.3航行于急流航段的载客船,应安装双主机。双主机间应留存便于操作和维修的通道。

8.1.1.4各种机械的运转部件及设备,凡在工作中可能使工作人员发生危险的地方,均应设有挡板或防护罩。

8.1.1.5主机排气管1般向上导出,如经船舷或船尾导出时,应防止舷外水倒灌入排气管内,排气管出口于船体结构连接处应水密。

8.1.1.6日用油柜及燃油管不应位于排气管的正上方,应尽量错开,如布置有困难,则油柜下面应设油盘。

8.1.1.7各种管系通过水密舱壁时,应保证水密。轴系通过水密舱壁时应设水密填料函。

8.1.1.8未设机驾合1的船舶,驾驶室与机舱应设有固定联系装置。

8.1.1.9海水管应采用钢管,燃油管应采用钢管或铜管。

8.1.2泵及管系

8.1.2.1机舱应设置舱底水泵,亦可使用手摇舱底泵。

8.1.2.2机动舱底泵的排量应不小于5m3/h。舱底水管内径应不小于30mm。8.1.2.3船用阀件手轮顺时针方向转动为关闭,反之为开启。

8.1.2.4应设2只海水吸口,保证在正常航行情况下,冷却水泵可从任1海底阀吸入舷外水。

8.1.2.5闭式冷却系统应设有膨胀水箱。

8.1.3柴油机安装

8.1.3.1主机机座应有足够刚性。

8.1.3.2机座垫片的厚度,铸铁片应不小于12mm,钢垫片应不小于6mm。8.1.3.3如采用环氧树脂粘合垫片,也应设置紧配螺栓和定位垫片,并取得验船

《内河船舶入级规则》(2016)

中国船级社 内河船舶入级规则 (2016) 2016年12月1日生效 北京

目录

第1章通则 第1节中国船级社及其主要业务 1.1.1 船级社 1.1.1.1 船级社是从事船舶与海上设施入级服务的独立、公正的组织。船级社与船舶和海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买卖、营运、管理、保养、维修、融资、保险、租赁组织之间,没有任何商业关系。 1.1.1.2 船级社致力于船舶与海上设施安全和环境保护,通过技术支持、符合性确认和研究开发,对海上安全和入级规范制定做出独特的贡献。船级社按其颁布的入级规范,为客户提供入级服务,以及法定服务和其他服务。 1.1.1.3 船级社提供船舶、造船、海上开发、相关工业产品制造业、保险、金融以及其他有关业界普遍接受和认可的合理标准——入级规范,并依照此规范,在船舶设计中进行审图、在建造中和建造后进行检验,以确认船舶符合入级规范的要求,并独立签发入级证书。 1.1.1.4 船级社接受船旗国政府的授权,按照船旗国政府的要求进行法定服务,以确认船舶满足国际公约和/或船旗国有关法规的要求,并签发法定证书。 1.1.2 中国船级社 1.1. 2.1 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本社’)是由中国有关法律授权的、经法律登记注册的、从事船舶入级服务与法定服务等的专业技术机构/组织。 1.1. 2.2 中国船级社主要承担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其相关工业产品的入级服务、鉴证检验、公证检验和经中国政府、外国(地区)政府主管机关授权,执行法定服务等具体业务,以及经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业务。 1.1.3 宗旨 1.1.3.1 本社的服务宗旨是:对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以及相关的工业产品提供合理和安全可靠的技术规范,并通过本社独立、公正和诚实的入级、认证和技术服务,为交通运输、海上开发及相关的制造业和保险业服务,为促进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与保护海洋及其他环境服务。 1.1.4 主要业务 1.1.4.1 本社的主要业务如下: (1) 船舶与海上设施及其产品(包括集装箱)入级服务:规范制定与维护、审图、检验与发证; (2) 经授权的船舶与海上设施及其产品的法定服务: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制定与维护、审图、检验与发证; (3) 受理其他验船机构委托的检验与发证、船舶与海上设施公正检验和安全评估、船舶与海上设施鉴证检验和发证、重大海上安全事故调查; (4) 相关陆上工业设施与产品认证、检验及发证,外国验船机构委托船用与相关陆上工业设施和产品代理检验及发证; (5)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发证;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七条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国渔检(法)[2008]135号文公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人民交通出版社

第一章总则 第1节一般规定 1.1.1 法令 1.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是依照该条例规定实施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1.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1.1.2 宗旨 1.1. 2.1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1.1. 2.2 对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要求的,应当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 1.1.3 适用范围 1.1.3.1 本规则适用于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要登记的、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内河机动渔业船舶。 1.1.3.2 适用本规则的内河船舶,其材料可为钢质、木质、铝合金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 1.1.3.3 本规则不适用于高速船(艇),高速船(艇)应当符合主管机关发布或承认的检验规定。 1.1.4 申请与费用 1.1.4.1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本规则 2.1.3规定的时间向有关验船机构申请法定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1.1.4.2 检验费按国家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计收。 1.1.5 生效与适用 1.1.5.1 本规则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主管机关公布施行。规则生效日期标注在本规则扉页上。 1.1.5.2 除本规则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新船。 1.1.5.3 本规则生效之前建造的船舶,其船舶构造仍可符合建造时的规定。 1.1.6 等效 1.1.6.1 经主管机关同意,验船机构可允许采用具有同等效能的设备、材料、器具或其他设施代替本规则要求的设备、材料、器具或其他设施。 1.1.7 免除 1.1.7.1 对于具有新颖特征的船舶,如验船机构认为本规则的某些规定妨碍其发展新颖特征时,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经主管机关同意,可以免除这些要求。

IACS47A新船建造及修理质量标准2010

47号建议案 (1996) (Rev.1 1999) (Rev.2 2004.12) (Rev.3 2006.11) (Rev.4, 2008.8) 船舶建造及修理质量标准 国际船级社协会

船舶建造及修理质量标准 A 部分新船建造及修整质量标准 B 部分现有船舶修理质量标准 A 部分新船建造及修整质量标准 1. 适用范围 2. 新造船一般要求 3. 人员资格及焊接工艺认可 3.1 焊工资格 3.2 焊接工艺认可 3.3 无损探伤人员资格 4. 材料 4.1 结构用材料 4.2 表面状态 5. 气割 6. 构件制作及平整度 6.1 折边纵骨和折边肘板 6.2 组合型材 6.3 槽型舱壁 6.4 支柱、肘板和扶强材 6.5 表面线加热的最高温度 6.6 分段装配 6.7 特殊初装配 6.8 船体外形 6.9 骨架间板的平整度 6.10带骨架的板的平整度 6.11 低温下船体钢焊接的预热 7. 结构对位 8. 焊接接头细节 8.1 典型的对接焊缝边缘准备(手工焊和半自动焊) 8.2 典型的角接焊缝边缘准备(手工焊和半自动焊) 8.3对接和角接焊缝成形(手工焊和半自动焊) 8.4典型的对接焊缝边缘准备(自动焊) 8.5 焊缝间距 9. 修整 9.1 典型不对位的修整 9.2 典型对接焊缝边缘准备的修整(手工焊和半自动焊) 9.3 典型角接焊缝边缘准备的修整(手工焊和半自动焊) 9.4 典型角接和对接焊缝成形的修整(手工焊和半自动焊) 9.5焊缝间距的修整 9.6 误开孔的修整

9.7 以嵌入板方式修整 9.8 焊缝表面的修整 9.9 以焊接方式修整(短焊道) 参考文献: 1. IACS“散货船船体结构检验、评估和修理指南” 2. TSCF“双壳油船结构检查和维护指南” 3. TSCF“油船结构检查和状况评估指导手册” 4. IACS UR W7“船体和机械用锻钢件” 5. IACS UR W8“船体和机械用铸钢件” 6. IACS UR W11“普通强度和高强度船体结构钢” 7. IACS UR W13“钢板和宽扁钢的厚度负偏差许用值” 8. IACS UR W14“具有改进全厚度性能的钢板和宽扁钢” 9. IACS UR W l 7“普通强度和高强度船体结构钢焊接材料的认可” 10. IACS UR W28 “船舶及海洋工程结构钢焊接工艺评定试验” 11. IACS UR Z10.1“油船船体检验”和Z10.2“散货船船体检验”附则I 12. IACS UR Z23 “新造船船体检验” 13. IACS No.12建议案“热轧制钢板和宽扁钢表面光洁度指南” 14. IACS No.20建议案“船体钢结构焊接无损检测”

船舶建造检验开工前检查评审细则

船舶建造检验开工前检查评审细则》(B.2版) 1.目的 为提高船舶建造检验质量,规范船舶检验行为,核实造船厂的生产条件、设施、质量控制制度等处于符合且持续有效状态,确认船厂在建造(含重大改建,下同)船舶开工前基本具备建造相应类别船舶的技术条件,依照《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船舶建造检验规程》、《国内航行船舶船体建造检验管理暂行规定》、《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CB/T3000-2007)及本局的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船舶修造厂建造的法定授权范围内、船长20m及以上的民用船舶建造检验的开工前检查评审,对于船长20m以下民用船舶的建造检验的开工前检查评审可参照执行。 本细则主要针对《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CB/T3000-2007)所定义的三级Ⅲ类钢质造船企业(其造船能力见本文件附注)而定,其它类别企业可参照本细则及《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的相关条件执行。 3.职责 3.1区船检局 区局船检科负责对各船检局建造检验开工前检查评审的业务指导。 3.2各船检局 各船检局负责本局职责范围内所有建造船舶的建造检验开工前检查评审。 (1)船检局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对造船厂资质的复核。 (2)船检局、所验船师负责对单船开工条件的检查。 4.工作程序 4.1船厂在船舶开工前应向当地船检部门申请开工前检查评审,分两个步骤进行: (1)对船厂资质的核实,每年进行一次。 (2)对船舶开工条件的检查,每艘船舶开工前进行一次。 4.2对船厂资质的核实 每年2~3月份评审一次,评审小组对照造船厂的自评记录核查并确认本条款,如果相关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评审小组对其重新核实。若造船厂能提供造船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厂的生产条件评价结论的,船检局不再对除,船检局应出具评审结论。对于评审不合格的造船厂,其整改后应重新申请资质核实。 考虑现阶段我区造船厂的实际情况,对于造船厂目前无法达标的项目,评审小组可根据该项目对于影响造船质量的程度,作出是否暂缓执行的决定,但应确保暂缓执行后其建造质量可使检验机构和验船师满意。 造船厂应于每年1月份向船检局提交如下材料: (1)造船厂资质核实申请表。 (2)造船厂平面布置图。 (3)造船工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本厂生产条件评价结论或本厂按《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CB/T3000-2007)规定相关项目的自评记录(按《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附录A表格)及相关证据材料。 ,资金应不少于100万元。 ,占地面积应不少于0.5万平方米。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 办法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法律名称: 关于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业务类别:船舶检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海事局船舶检验国内法规 颁布机关:中国海事局 颁布文号:交海发[2000]586号 颁布时间:2000-11-09 生效时间:2000-11-09 同时废止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00]586号2000年11月9日) 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广东、福建、厦门海事局: 现将《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以及船用产品检验(以下称“船舶检验”)工作的管理,提高船舶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称《船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7号)和《关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编办(1998)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船检条例》规定的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中国海事局”)是依照本办法实施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监督管理船舶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资质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法定检验授权,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称“船舶检验机构”),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后方可行使船舶法定检验业务。 第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对其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并对其开展的检验业务负责。 第二章船舶检验 第六条凡在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法定检验:

《特定航线江海通航船舶建造规范》(2017)

中国船级社 特定航线江海通航船舶建造规范 (2017) 2017年3月1日生效 北京

简要说明 《特定航线江海通航船舶建造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以《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和《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为基础编写,在研究分析长江口至宁波舟山水域多年实测环境资料的基础上,针对江(河)海直达船舶,完成了实际航行水域风浪条件分析、结构强度、设备配备优化等研究工作,最终编制了“本规范”。 (1)本规范适用于: a、航行于长江至特定航线1-1和特定航线1-2。 特定航线1-1:长江口经嵊泗港、洋山港、马岙港、镇海港、北仑港、金塘港、岑港、大榭港、穿山港、梅山港、六横港、虾峙门(条帚门)航线。 特定航线1-2:长江口经嵊泗港、衢山港、岱山港、白泉港、虾峙门(条帚门)航线。 b、船长范围:大于等于65m小于150m。 c、主尺度比范围:L/B≥4.5;B/D≤3.0;Cb≥0.6。 d、散货船和集装箱船。 (2)船体章节以《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为基础编写,基于特定航线江海通航船舶的风浪条件,对船舶总纵强度、扭转强度、船体货舱区外板、强力甲板、舷侧骨架等提出相关要求。 (3)轮机章节在满足《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轮机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敞口集装箱船货舱舱底排水系统的要求、轴系校中、轴系纵向振动的相关要求和起锚机工作负荷的要求。 (4)电气章节根据江海通航船舶航行水域的特殊性,提出船舶电气设备配备及性能要求,尤其是针对内河船舶急流航段操纵性的需求提出了应急电源的配备要求。

目录 第1章通则 (1) 第1节一般规定 (1) 第2节定义 (1) 第3节材料与焊接 (4) 第2章船体 (5) 第1节一般规定 (5) 第2节总纵强度 (5) 第3节扭转强度 (7) 第4节外板 (9) 第5节甲板及骨架 (12) 第6节双层底 (13) 第7节舷侧骨架 (14) 第8节舾装 (16) 第3章轮机 (17) 第1节一般规定 (17) 第2节泵与管系 (17) 第3节船舶管系 (17) 第4节动力管系 (19) 第5节柴油机 (20) 第6节齿轮传动装置 (21) 第7节轴系与螺旋桨 (21) 第8节轴系振动与校中 (22) 第9节甲板机械 (24) 第4章电气装置 (25) 第1节一般规定 (25) 第5章控制、监测、报警和安全系统 (28) 第1节一般规定 (28)

内河船员管理规定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内河船员管理规定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45404内河船员管理规定办法 Regulations for the management of inland river crew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内河船员管理规定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23号)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已于20xx年12月12日经第xx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 20xx年12月24日 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提高内河运输船舶技术水平,优化内河运输船舶结构,防止船舶污染环境,提高运输效能,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

水库及其他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运输的船舶,但在与外界不通航的封闭性水域内从事运输的船舶除外。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内河运输船舶检验、交通安全及防止污染水域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船舶和技术;对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标准的船舶、不符合安全环保新规范的船舶、限制过闸船舶和限制在特定通航水域航行的船舶,可以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和鼓励进行更新、改建;需要采取限期淘汰等措施的,应当对船舶所有人给予补偿。 第五条禁止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挂桨机船在京杭运

船舶检验的分类

船舶检验的分类 船舶检验 验船机构对船舶进行的技术监督检验。其目的是促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船舶检验一般分为:船舶制造检验、初次检验、特别检验、定期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船舶入级检验、船用产品检验以及其他公证检验等。各种检验的范围和内容在验船机构的有关规定、规则和规程中均有具体规定。 制造检验 为使船舶在各方面满足船舶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验船机构对新建船舶,从审查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开始,以及在船舶建造过程中进行检验、试验和试航,直至签发各种船舶证书为止的一系列工作。对入级船舶,制造检验又称建造入级检验。 初次检验 一般指未经我国验船机构监督下建造的国外船舶,为换发我国船舶证书所进行的检验。其目的是检查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航行的要求。对船舶入级的检验,又称为初次入级检验。申请初次检验时,须将该船原有船舶证书、证明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提交验船机构审查。对要求取得船级的船舶,初次检验的项目、内容和要求,验船机构将根据船舶的具体情况,按"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办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规定,船舶投入营运以前的检验,也称初次检验。上述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有关的船舶证书。 定期检验 验船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按规定的间隔期限对其有关航行安全的项目所进行的检验。目的在于检查船舶的技术状况及主要部分的损耗程度,以确定是否保持安全航行所必需的技术条件。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的规定,除初次检验外,规定相隔-定期限的检验,均称为定期检验。目前,在我国国内航行的船舶,机动船每隔四年进行一次的检验和非机动船每隔六年进行一次的检验,也称为定期检验。上述检验合格后,应签发相应的船舶证书。 船舶入级检验 对需要取得船级的船舶,验船机构按照《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所进行的检验。其目的是检查船舶是否符合入级条件。船舶入级检验分为建造入级检验和初次入级检验。检验的内容在《海船入级规则》有详细规定。 保持船级检验 对已取得船级的船舶,为继续保持其船级,验船机构按照《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所进行的各种检验。包括年度检验、坞内检验、锅炉检验、螺旋桨轴和尾轴检验、特别检验、循环检验。各种检验的详细要求在《海船入级规则》中均有详细规定。 年度检验 验船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在入级检验和特别检验之间或两次特别检验之间,每年所进行一次的检验。其目的在于查明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继续安全航行的条件。入级船舶的年

钢质船舶建造质量控制标准

钢质船舶建造质量控制标准 、前言 本着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的原则,我公司严抓造船的质量检验。为落实此项工作,我们做到有规范、标准的依据,有组织的落实,有具体执行的条文。详见如下:二、执行的规范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最新CCS勺规范和海事局的规则进行设计。 作为钢质船舶制造企业,特针对本勘测船的建造执行如下规范、标准: 1. 中国船级社《内河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2002) 2. 中国海事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及2007、2008修改通告。 3. 中国政府主管机关颁布的其它有关规范规则。

钢质船舶制造标准目录 共页第页

、放样及样板 二、船体主要尺度 三、主付龙骨 四、横舱壁

五、肋骨框架 一级二级三级六、船壳外板

技术参数 序 分项名称检验内容 说明号

八、舱口围板 序号分项名称检验内容 技术参数 说明 一级二级三级 1 装口配围舱口宽度误差<±6<± 1 2 <± 16 舱口长度误差<± 12 <± 16 <± 20 舱口围板高度误差,指甲板上表面到围板顶缘<±4<±6<±8舱口围板的不直度(每米平均)<2<3<5 九、舷侧纵桁、甲板纵桁及护舷材 序号分项名称检验内容 技术参数 说明 一级二级三级 1 舷侧纵桁和甲板 纵桁按装位置尺寸误差<±2<±4<±6接头的光顺性<±2<±4<±6 2 护舷材护舷材尺寸(与图纸比)<±2<±4<±6按装位置尺寸误差<4<6<8接头的光顺性光顺平直<±4<±6 十、上层建筑 序号分项名称检验内容 技术参数 说明 一级二级三级 1 棚顶板局部不平整度(每米长度内)<4 <6 <8 2 门窗 门窗平直美观,无歪斜较好一般 水密门窗不漏微漏有水 卜一、首 序号分项名称检验内容 技术参数 备注 一级二级三级 1 首柱预制 中心线 锻件<±2<±3<±4 板件<±1<±2<±3纵中剖面弯曲后与样板不密合度误差<2<3<4 2 首柱船台装配 纵中剖面与船台中心线误差<±1<±2<±3 高度误差<2<4<6 纵向位置误差<5< 10 < 15 中央到板的中心线与船台中心线之偏差W±2<±3<±4 甲板与构架的不密合度W2<3<4 甲板与舱口围板的焊缝间隙<2<3<4 甲板与甲板焊缝之间隙<2 <3 <4 甲板与甲板接缝高度差5W6<1<2 甲板与甲板接缝高度差 5 >6 <1<2<3 甲板每平方米内不平度<3<5<8 1.接缝80%以上 2.符合一级(二级),其余的 20%符合二级(三级)者, 评为 一级(二级)。 3.装配结 4.束后进行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 (200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检验机构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船检条例》)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船检条例》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法定检验资质的认可与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依据本规则对船舶检验机构实施资质认可和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通过资质认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可证书》),方可从事船舶法定检验及签发船舶法定检验证书。 第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保持与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资质与能力。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是船舶检验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船舶检验机构应对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 第六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国务院交通部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业务的机构。 (二)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是指船舶检验机构下属、实行业务分

工的检验机构。 第二章资质分类及资质认可条件 第七条船舶检验机构资质分为A、B、C、D四类。经主管机关资质认可,具有A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在内的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具有B 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具有C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具有D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KW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KW《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定义的第五类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八条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在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内,可以从事分工确定的检验业务范围的法定检验。 第九条申请D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机构的设立符合《船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贯彻执行主管机关的相关法规、规范和规定; (二)具有承担相应检验业务的基本条件,包括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及其他相关的设施和设备,以及满足检验业务所需的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资料; (三)内部机构设置合理,满足检验业务的需求; (四)管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 (五)具有与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注册验船师;

《船舶行业要求规范条件》

《船舶行业要求规范条件》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船舶行业管理,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引导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国家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提高船舶设计制造水平、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提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水平,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淘汰落后产能。 (三)国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船舶建造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四)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符合CB/T3000《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以下简称CB/T3000标准)定义的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 二、基本要求 (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包括船舶建造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七)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长期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生产用地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 三、生产设施、设备和计量检测要求(八)应具备与所建造船舶相适应的岸线、船台或船坞、舾装码头、起重设施、涂装设施、厂房和仓库,并应具有良好的交通环境及供电、供水、供气能力。 (九)应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船体加工设备、机加工设备、喷涂设备等主要生产设备, 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船舶建造的要求。 ()应具备满足船舶建造要求的检测手段和检测仪器设备,包括密性试验用设备、倾斜试验用设备、无损检测设备、测厚仪、理化实验设备等检测设备及各类计量器具。 四、建造技术能力要求(一)企业的造船生产应满足现代总装造船的要求,具备以中间产品组织生产为基本特征的总装造船体系和作业流程。造船生产管理体制和生产组织形式应与作业流程、工程分解方式相适应。 (二)应按照精细化管理和准时化生产的要求建立工程计划管理体系,能够进行生产能力测算、生产资源与生产任务的量化平衡分析,具有企业标准作业周期和作业指导书。 (三)应设有专门的生产设计部门,具有现代造船生产设计能力,建立区域生产设计模式,船、机、电等专业能够按区域配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经2014年12月12日交通运输部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公布。该《规定》共18条,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11日以交通部令2001年第8号公布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中文名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文号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 类别 部门规章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24日 施行时间 2015年4月1日

目录 .1基本信息 .2管理规定 .3实施 .4解读 基本信息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4年第23号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12月12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1] 部长杨传堂 2014年12月24日 管理规定 编辑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提高内河运输船舶技术水平,优化内河运输船舶结构,防止船舶污染环境,提高运输效能,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及其他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运输的船舶,但在与外界不通航的封闭性水域内从事运输的船舶除外。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机构(以下统称负

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内河运输船舶检验、交通安全及防止污染水域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船舶和技术;对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标准的船舶、不符合安全环保新规范的船舶、限制过闸船舶和限制在特定通航水域航行的船舶,可以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和鼓励进行更新、改建;需要采取限期淘汰等措施的,应当对船舶所有人给予补偿。 第五条禁止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挂桨机船在京杭运河、川江和三峡库区水域从事内河运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挂桨机船在长江干线、珠江干线、黑龙江干线及太湖水域从事内河运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水泥质船舶、总长5米以上的木质船舶、总长20米以上的挂桨机船舶从事内河运输。 第六条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的强制性要求。 第七条新建、改建内河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运力的,应当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批准。 新建、改建内河普通货船增加运力的,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对符合条件的内河运输船舶,由规定的发证机关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并注明船舶营运区域和船舶符合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的强制性要求。 第八条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取得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建造检验,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签发船舶检验证书。不符合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强制性要求的,不予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第九条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取得法定的船舶登记证书。不符合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强制性要求、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应当不予登记。 第十条对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应当改建而未改建的内河运输船舶,其《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配发机关应当对其配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予以收回。 第十一条对不符合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的强制性要求的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航道管理机构应当不予办理通过船闸、升船机等通航设施的手续,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加强对船舶的现场监管。 第十二条内河运输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和挂桨机船舶申请定期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内河运输。 第十三条对已经投入营运的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挂桨机船舶实行限期淘汰制度,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法定检验 第十一条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

《船舶行业规范条件》

附件 船舶行业规范条件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船舶行业管理,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引导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国家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提高船舶设计制造水平、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提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水平,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淘汰落后产能。 (三)国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船舶建造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四)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符合CB/T 3000 《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以下简称CB/T 3000 标准)定义的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 二、基本要求 (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包括船舶建造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

的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七)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长期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生产用地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 三、生产设施、设备和计量检测要求 (八)应具备与所建造船舶相适应的岸线、船台或船坞、舾装码头、起重设施、涂装设施、厂房和仓库,并应具有良好的交通环境及供电、供水、供气能力。 (九)应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船体加工设备、机加工设备、喷涂设备等主要生产设备, 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船舶建造的要求。 (十)应具备满足船舶建造要求的检测手段和检测仪器设备,包括密性试验用设备、倾斜试验用设备、无损检测设备、测厚仪、理化实验设备等检测设备及各类计量器具。 四、建造技术能力要求 (十一)企业的造船生产应满足现代总装造船的要求,具备以中间产品组织生产为基本特征的总装造船体系和作业流程。造船生产管理体制和生产组织形式应与作业流程、工程分解方式相适应。 (十二)应按照精细化管理和准时化生产的要求建立工程计划管 理体系,能够进行生产能力测算、生产资源与生产 任务的量化平衡分析,具有企业标准作业周期和作业指导书。 (十三)应设有专门的生产设计部门,具有现代造船生产设计能力,建立区域生产设计模式,船、机、电等专业能够按区域配套出图,为区域造船提供完整、准确、可靠的工艺信息、生产信息、物量

浙江海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质量检验制度》

船舶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1.目的 为确保船舶产品质量,规范船舶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有效控制生产过程的施工质量,根据相关船级社《船舶入级和建造规范》的要求,对建造中的船舶产品实施监督检验,促使船舶产品符合技术规范,促使生产进度与质量的和谐和统一,增进顾客满意,实现产品质量的持续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产品制造及其全过程的相关施工、检验人员。 3.适用标准 检验依照相关船级社《船舶入级和建造规范》《法定检验指南》进行检验,符合相关船级社检验标准以及《中国造船质量标准CSQS》、GB、CB的要求,并能满足相应入级船级社的相关规则、规范要求。检验还结合相关图纸、工艺文件等资料的具体要求。 4.检验职能的划分 4.1自检:具体作业项目的施工人对其所施工的工件质量负责自检自纠; 4.2互检:施工车间(班组)、施工队或其指定的检验人员或专人负责对施工的产品质量检查,负责处理内检、外检中的质量意见; 4.3厂检:船舶产品生产过程的全程质量检验; 4.4外检:船东、船检按企业QC人员向其提交的项目进行质量检验认定; 4.5质检部门履行质量管理及监测职能: 4.5.1进货检验:负责船用外购设备、材料、外协件、外加工件和物资的质量检验; 4.5.2实施无损探伤检测及焊工、无损检测人员的资质考核、取证、培训的联络实施工作; 4.5.3按规定要求编制单船《交验项目表》与船东代表、船检确定交验项目并商

定交验程序,以使船舶检验工作顺利进行; 4.5.4负责在船舶建造完工后,按规定要求编制装订《船舶制造质量检验报告》成册,提交船东代表、船检部门,及公司质检验部门或档案室保存。 4.5.5负责监督质量体系的运行,统计质量指标及质量资料的保存工作。 5 各级质量检验责任人员职责 5.1质量检验员职责 5.1.1负责内检计划、外检计划、日交验计划、周交验计划、专项过程交验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并负责按期完成外检计划,是对外报检一次合格率的直接责任人; 5.1.2严格执行质量检验规程,负责分管项目对施工单位制造过程中的质量巡检,对自检、互检后提交内检的项目进行检查,出具质量鉴定意见的整改意见,督促限期完成,并对质量总是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在过程巡检、内检中,发现质量问题立即制止,并组织相关负责人分析症结原因并监督整改; 5.1.3负责向船东、船检提交项目外检,督促施工单位责任人按期完成整改意见,负责与船东船检联系协调;及时向生产主管及施工单位反馈船东、船检意见并督促处理。 5.1.4负责联系部门处理检验过程中的技术工艺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影响产品质量的整改意见,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参与相关质量事故的处理,对违反工艺纪律和其他人为因素造成工件产品的返工及报废的实行处罚; 5.1.5负责船东、船检现场交验前所有现场环境和各项保证措施的到位,负责对外报检项目应具备条件的落实; 5.1.6在检验过程中做好检验、试验原始质量检测数据记录,负责质量记录资料的整理归档和质量统计资料的汇编; 5.1.7负责船东、船检在质量生产主面日常事务的沟通; 5.1.8负责监督生产现场,执行工艺纪律,检查焊工资质和申请无损探伤; 5.1.9负责对施工单位责任人的一次报检合格率的考核; 5.1.10做好本人检验的不合格产品的标识、登记,对返工产品和纠正措施进行跟踪和验证。 5.2自检者(施工者)职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