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_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_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_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

1 总则

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

3.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 净化效率

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可吸入颗粒物(PM10)

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

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卫生要求

4.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送风卫生要求

4.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

4.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4.5.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

4.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的卫生要求

5 卫生检验

5.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送风及风管采用抽样法检验,抽样数量根据系统设置、运行或风管清洗情况确定。

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验方法见附录A。

5.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的检测方法见附录B。

5.4 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

5.5 空调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D。

5.6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卫生安全性检验

5.6.1 卫生安全性检验指标根据装置的工作原理和安装位置确定。

5.6.2 臭氧浓度的检验采用GB/T 15438规定的紫外光度法或GB/T 18204 规定的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5.6.3 紫外线泄露强度的检验采用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

5.6.4 TVOC浓度的检验采用GB/T 18883附录C热解析/毛细管气相色谱法。

5.6.5 释放出的PM10浓度的检验采用WS/T 206规定的光散射法。

5.7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检验

5.7.1性能检验应在实验室和现场分别进行。

5.7.2 装置阻力的实验室检验方法见附录E。

5.7.3 颗粒物净化效率实验室检验方法见附录F。

5.7.4 微生物净化效率、消毒效果检验方法见附录G。

5.8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消毒剂的评价采用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方法。

5.9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的检验方法见附录H。

5.10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I。

6 本规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附录A

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检验方法

本附录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及其形成的沉积物、软泥等样品中嗜肺军团菌的检验方法。

A1原理

待测水样经过滤膜或离心浓缩后,一部分样品经酸处理与热处理,以减少杂菌生长,一部分样品不作处理。将上述处理与未处理样品分别接种BCYE琼脂平板并进行培养,生成典型菌落并经生化培养和血清学实验鉴定确认则判定为嗜肺军团菌。

A2 主要仪器设备

A2.1 平皿:90mm

A2.2 培养箱:35~37℃

A2.3 紫外灯:波长360±2nm

A2.4 滤膜滤器

A2.5 滤膜:孔径0.22~0.45μm

A2.6 蠕动泵

A2.7 离心机

A2.8 涡旋振荡器

A2.9 普通光学显微镜、荧光显微镜、体式镜

A2.10 水浴箱

A3 采样

A3.1 采样容器:可选择玻璃瓶或聚乙烯瓶,沉积物与软泥需用广口瓶,容器均需螺口或磨口,用前灭菌。

A3.2 采样量:每个采样点依无菌操作取水样(或沉积物、软泥等样品)约200ml。

A3.3 中和:经氯或臭氧等消毒的样品,采样容器灭菌前加入硫代硫酸钠溶液以中和样品中的氧化物。

A3.4 样品运输与贮存:样品最好2天内送达实验室,不必冷冻,但要避光和防止受热,室温下贮存不得超过15天。

A4 方法与步骤

A4.1 样品处理

A4.1.1 沉淀或离心:如有杂质可静置沉淀或1000r/min离心1min去除。

A4.1.2 过滤:将经沉淀或离心的样品通过孔径0.22~0.45μm滤膜过滤,取下滤膜置于15ml灭菌水中,充分洗脱,备用。

A4.1.3 热处理:取1ml洗脱样品置50℃水浴加热30min。

A4.1.4 酸处理:取5ml洗脱样品,调pH至2.2,轻轻摇匀,放置5min。

A4.2 接种与培养:取A4.1.2洗脱样品、A4.1.3 热处理样品及A4.1.4 酸处理样品各0.1ml,分别接种GVPC平板。将接种平板静置于CO2培养箱中,温度为35~37℃,CO2浓度为2.5%。无CO2培养箱可采用烛缸培养法。观察到有培养物生成时,反转平板,孵育10天,注意保湿。

A4.3 观察结果:军团菌生长缓慢,易被其它菌掩盖,需每天在体式镜上观察。军团菌的菌落颜色多样,通常呈白色、灰色、蓝色或紫色,也能显深褐色、灰绿色、深红色;菌落整齐,表面光滑,呈典型毛玻璃状,在紫外灯下,有荧光。

A4.4 菌落验证:从每一个平皿上挑取2个可疑菌落,接种BCYE和L-半光氨酸缺失的BCYE琼脂平板,35~37℃培养2天,凡在BCYE琼脂平板上生长而在L-半光氨酸缺失的BCYE琼脂平板不生长的则为军团菌菌落。

A4.5嗜肺军团菌型别的确定:应进行生化培养与血清学实验确定嗜肺军团菌。生化培养:氧化酶(-/弱+),硝酸盐还原-,尿素酶-,明胶液化+,水解马尿酸。血清学实验:用嗜肺军团菌诊断血清进行分型。

附录B

新风量检测方法

本附录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的检测方法——风管法,即直接在新风管上测定新风量。

B1 原理

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处于正常运行或规定的工况条件下,通过测量新风管某一断面的面积及该断面的平均风速,计算出该断面的新风量。如果一套系统有多个新风管,每个新风管均要测定风量,全部新风管风量之和即为该套系统的总新风量(立方米/小时),根据系统服务区域内的人数,便可得出新风量结果(立方米/人·小时)。

B2 主要仪器

B2.1 皮托管法

B2.1.1 标准皮托管:=0.99±0.01,或S型皮托

管=0.84±0.01。

B2.1.2 微压计:精确度应不低于2%,最小读数应不大于1 Pa。

B2.1.3 水银玻璃温度计或电阻温度计:最小读数应不大于1°C。

B2.2 风速计法

B2.2.1 热电风速仪:最小读数应不大于0.1m/s。

B2.2.2 水银玻璃温度计或电阻温度计:最小读数应不大于1°C。

B3 检测断面和测点

B3.1检测断面应选在气流平稳的直管段,避开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

B3.2测点位置和数量

B3.2.1圆形风管:将风管分成适当数量的等面积同心环,测点选在各环面积中心线与垂直的两条直径线的交点上,同心环数及测点数的确定见表B1。直径小于0.3米、流速分布比较均匀的风管,可取风管中心一点作为测点。气流分布对称和比较均匀的风管,可只取一个方向的测点进行检测。

表B1 圆形风管的环数及测点数

B3.2.2 矩形风管:将风管断面分成适当数量的等面积小块,各块中心即为测点。等面积小块的数量和测点数的确定见表B2。

表B2 矩形风管的分块及测点数

B4 检测步骤

B4.1 风管截面面积测量

测定风管检测断面面积(F),分环或分块确定检测点。

B4.2 皮托管法测定风速与风量

B4.2.1 准备工作:检查微压计显示是否正常,微压计与皮托管连接是否漏气。

B4.2.2 动压(P d)的测量:将皮托管全压出口与微压计正压端连接,静压管出口与微压计负压端连接。将皮托管插入风管内,在各测点上使皮托管的全压测孔正对着气流方向,偏差不得超过10°,测出各点动压。重复测量一次,取平均值。

B4.2.3 新风温度(t)的测量:一般情况下可在风管中心的一点测量。将水银玻璃温度计或电阻温度计插入风管中心测点处,封闭测孔,待温度稳定后读数。

B4.2.4 新风量(Q)的计算:新风管某一断面的新风量按下式计算。

B4.3 风速计法测定风速与风量

当风管内的动压值小于4 Pa时,可用热电风速仪测量风速。

B4.3.1 准备工作:调节风速仪的零点与满度。

B4.3.2 风管内平均风速()的测定:将风速仪放入风管内,测定各测点风速,以全部测点风速算术平均值作为检测结果。

B4.3.3 新风量(Q)的计算:新风管某一断面的新风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Q—新风量(m3/h)

F—风管截面面积(m2)

—风管中空气的平均风速(m/s)

附录C

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检测方法

本附录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的检测方法。

C1 仪器

C1.1 PM10检测仪器为便携式直读仪器。

C1.1.1 检测仪器颗粒物捕集特性应满足D a50=10±0.5mm,s g=1.5±0.1的要求。

D a50—仪器捕集效率为50%时所对应的颗粒物空气动力学直径

s g—仪器捕集效率的几何标准差

C1.1.2 检测仪器测定的重现性误差:平均相对标准差小于7%。

C1.1.3 检测仪器与称重法比较,总不确定度(ROU)不应大于25%。

ROU=∣b∣+2∣MVC∣

式中:b —重量法与仪器法配对测定PM10结果相对误差的算术平均值

MVC —仪器法测定PM10结果之间相对误差的几何平均值

C1.1.4 仪器测定范围0.01~10mg/m3。

C1.1.5 检测仪器示值不是质量浓度的,须给出符合要求的质量浓度转换系数(K)值。

C1.2 仪器使用前,应按仪器说明书要求进行检验与标定。

C2 检测点布置

C2.1 检测点在送风口散流器下风方向15~20cm处,根据检测点数量采用对角线或梅花式均匀布置。

C2.2 送风口面积小于0.1m2的设置3个检测点,送风口面积在0.1m2以上的设置5个检测点。

C3 检测时间与频次

C3.1 检测应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正常运转条件下进行。

C3.2 每个检测点检测3次。

C3.3 每个数据测定时间根据送风中PM10浓度、仪器灵敏度、仪器测定范围确定。

C4 检测数据处理

C4.1 对于非质量浓度示值的测定值,按仪器说明书要求将每次检测示值转换为质量浓度。

C = R′K

式中:C —质量浓度,mg/m3

R —仪器有效示值(扣除本底值、基底值等后的示值)

K —仪器的质量浓度转换系数

C4.2 送风口送风中PM10浓度的计算

第k个送风口的送风中PM10浓度(C ak)按下式计算:

式中:C ij–第j个测点、第i次检测值;

n –测点个数。

C4.3 送风中PM10浓度的计算

一个系统(a)的送风中PM10浓度(Ca)按该系统全部检测的送风口PM10浓度(C ak)的算术平均值给出。

附录D

送风中微生物检验方法

本附录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和b-溶血性链球菌的检验方法。

D1 送风中细菌总数

D1.1原理

用仪器法采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的细菌,计数在营养琼脂培养基上经35~37℃、48小时培养所形成的菌落数,以每立方米空气中菌落形成单位(cfu/m3)报告。

D1.2 方法与要求

D1.2.1采样点:一般设在距送风口下风方向15~20cm处。

D1.2.2 采样环境条件:采样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必须在正常运转条件下,并关闭门窗1小时以上,尽量减少人员活动幅度与频率,记录室内人员数量、温湿度与天气状况等。

D1.2.3 采样方法

以无菌操作,使用六级筛孔空气撞击式采样器,以空气流量为28.3L/min,在采样点采集5-15min。

D1.3 培养

D1.3.1 营养琼脂培养基

成分:蛋白胨10g

氯化钠5g

肉膏5g

琼脂20g

蒸馏水1000ml

制法:将蛋白胨、氯化钠、肉膏溶于蒸馏水中,校正pH值为7.2~7.6,加入琼脂,121℃20min灭菌备用。

D1.3.2 方法:将采集细菌后的营养琼脂平皿置35~37℃培养48小时,计数菌落数,记录结果并换算成cfu/m3。

D2 送风中真菌总数

D2.1 原理

用仪器法采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的真菌,计数在沙氏琼脂培养基上经28℃、5~7天培养所形成的菌落数,以每立方米空气中菌落形成单位(cfu/m3)报告。

D2.2方法与要求

D2.2.1采样点与D1.2.1款要求相同。

D2.2.2 采样环境条件:采样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必须在正常运转条件下,并关闭门窗1小时以上,尽量减少人员活动幅度与频率,记录室内装修状况、人员数量、温湿度与天气状况等。

D2.2.3 采样方法同D1.2.3

D2.3 培养

D2.3.1 沙氏(Sabourand’s agar)琼脂培养基

成分:蛋白胨10g

葡萄糖40g

琼脂20g

蒸馏水1,000ml 制法:将蛋白胨、葡萄糖溶于蒸馏水中,校正pH值为5.5~6.0,加入琼脂,115℃15min灭菌备用。

D2.3.2方法:将采集真菌后的沙氏琼脂培养基平皿置28℃培养5~7天,逐日观察并于第7天记录结果。若真菌数量过多可于第5天计数结果,并记录培养时间,换算成cfu/m3。

D3 送风中b-溶血性链球菌

D3.1 原理

用仪器法采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的b-溶血性链球菌,经35~37℃,24~48小时培养,在血平皿平板上形成典型菌落的为b-溶血性链球菌。以每立方米空气中菌落形成单位(cfu/m3)报告。

D3.2 方法与要求

D3.2.1采样点与D1.2.1款要求相同。

D3.2.2 采样环境条件:采样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必须在正常运转条件下,并关闭门窗1小时以上,尽量减少人员活动幅度与频率,记录室内人员数量。

D3.3 培养

D3.3.1 血琼脂平板

成分:蛋白胨10g

氯化

钠5g

膏5g

脂20g

脱纤维羊血5~10 ml

蒸馏

水1,000ml

制法:将蛋白胨、氯化钠、肉膏加热溶化于蒸馏水中,校正pH值为7.4~7.6,加入琼脂,121℃20min 灭菌。待冷却至50℃左右,以无菌操作加入脱纤维羊血,摇匀倾皿。

D3.3.2 方法:采样后的血琼脂平板在35~37℃下培养24~48h。

D3.4 结果观察

培养后,在血平皿平板上形成呈灰白色,表面突起直径0.5~0.7mm的细小菌落,菌落透明或半透明,表面光滑有乳光;镜检为革蓝氏阳性无芽孢球菌,圆形或卵圆形,呈链状排列(视培养与操作条件影响链可短可长4~8个细胞至几十个细胞);菌落周围有明显的2~4mm界限分明、完全透明的无色溶血环。符合上述特征的菌落为b-溶血性链球菌。

附录E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阻力检验方法

本附录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阻力的实验室检验方法。

E1 原理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在实验室空气动力学实验台的条件(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正常运行条件将空气动力学实验台调整到相应的风速)下,分别测定装置入口处空气的全压(P ti)或静压(P si)和出口处空气的全压(P t0)或静压(P s0),按下式得出装置的阻力(△P)。

当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前后风道直径相同时:

中:装置前检测断面空气平均静压,Pa;

装置后检测断面空气平均静压,Pa;

△h —

装置前测定截面到装置入口及装置出口到测定后截面的管道阻

力之和,Pa。

E2 设备及仪器

E2.1空气动力学实验台。

E2.2标准皮托管:系数0.99±0.01。

E2.3倾斜式微压计:最小读数应不大于1Pa。

E3 方法

E3.1 静压的测定:将皮托管的静压出口与微压计负压端连接,微压计正压端与大气连通;将皮托管插入风管内,皮托管的全压测孔朝向气流方向,读出静压值。

E3.2 静压的计算:将静压测定值代入上式可得出装置的阻力。

附录F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颗粒物净化效率检验方法

本附录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颗粒物一次通过净化效率和连续运转条件下颗粒物净化效率的实验室检验方法。

F1 颗粒物一次通过净化效率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风管清洁(洗)技术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1总则 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工作的专业技术水平,保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达到相应的卫生要求,制定本规范。 2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各主要构成部分清洗方法、清洗过程以及专业清洗机构、专用清洗设备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专业清洗工作,其它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可参照执行。 3术语与定义 3.1空气处理机组 输送、净化和调节空气状态(冷、热、湿)的设备及组件。 3.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 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清除空调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件内与输送空气相接触表面积聚的污染物、空调冷却水塔内积聚的污染物,以及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消毒处理。 3.3专用清洗设备 用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机械设备、工具、器械和风管内污染物采样设备等的总称。 3.4机械清洗 使用专用清洗设备进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 3.5专业清洗机构

4技术要求 4.1清洗方法的要求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应采用机械清洗方法。 从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技术服务单位。4.2清洗过程的要求 4.2.1工作范围 风管清洗范围包括: 送风管、回风管和新风管。 部件清洗范围包括: 空气处理机组的内表面、冷凝水盘、加湿和除湿器、盘管组件、风机、过滤器及室内送回风口等。 空调xxxx。 4.2.2现场检查与准备 专业清洗机构应查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有关技术资料,对需要清洗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现场勘察和检查,确定适宜的清洁工具、设备和工作流程。并根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情况和本规范的技术要求,制定详细的清洗工作计划和清洗操作规程。 4.2.3风管清洗 采用专用机械清洗设备将风管内的可视污染物有效地输送到捕集装置中,严禁操作人员进入风管内进行人工清洗。风管的清洗工作应分段、分区域进行,在风管清洗工作段与非工作段之间、进行清洗的风管与相连通的室内区域之间应采取有效隔离空气措施。 4.2.4部件清洗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_394-2012

WS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由卫生部于2012年9月19日卫通〔2012〕16号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于2006年发布的《公 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自2013年4月1日起废止。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环境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孝元、金银龙、刘凡、王俊起、戴自祝、张秀珍、于淑苑、孙波、金鑫、王艳、朱文玲、韩旭。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质量、检验和管理等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新风量airchangeflow 3 单位时间内由集中空调系统进入室内的室外空气的量,单位为m/(h·人)。2.2可吸入颗粒物inhalableparticlematter 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 吸道的颗粒状物质,简称PM10。 2.3风管表面积尘量ductsurfacedust 集中空调风管内表面单位面积灰尘的量,单位为g/m 2。 3设计卫生要求 3.1集中空调系统新风量的设计应符合表1的要求。 3.2表1新风量要求

2.4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温度的设计宜使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冬季室内温度 2.5达到25℃,其他公共场所在16℃~20℃之间;夏季室内温度在26℃~28℃之 间。 2.6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湿度的设计宜使游泳场(馆)相对湿度不大于80%,其他 2.7公共场所相对温度在40%~65%之间。 2.8集中空调系统送风风速的设计宜使宾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 2.9座、理发店、美容店及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风速不大于0.3m/s。其他公共场所风速不大于0.5m/s。 2.10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运行所产生的噪声对场所室 内环境造成的影响不得高于设备设施关闭状态时室内环境噪声值5dB(A计权)。 2.11集中空调系统应具备下列设施: a)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b)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c)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或便于拆卸的不小于300mm×250 mm的风口。 2.12集中空调系统宜设置去除送风中微生物、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空气净化消 毒装置。 2.13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应直接取自室外,不应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 接吸取新风。 2.14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应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并符合以下要求: a)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的地点,远离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 b)低于排风口; c)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 d)进排风不应短路。 2.15集中空调系统的送风口和回风口应设置防虫媒装置,设备冷凝水管道应设 置水封。 2.16集中空调系统加湿方式宜选用蒸汽加湿,选用自来水喷雾或冷水蒸发的加 湿方式应有控制军团菌繁殖措施, 3.312集中空调系统开放式冷却塔应符合下列要求: a)开放式冷却塔的设置应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建筑物新风取风口或自然通风口, 不应设置在新风口的上风向,宜设置冷却水系统持续消毒装置; b)开放式冷却塔应设置有效的除雾器和加注消毒剂的入口; c)开放式冷却塔水池内侧应平滑,排水口应设在塔池的底部。 3.13集中空调系统风管内表面应当光滑,易于清理。制作风管的材料不得释放 有毒有害物质,宜使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采用非金属材料制作风管时,必须保 证风管的坚固及严密性,具有承受机械清洗设备工作冲击的强度。

(完整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WS/T 396—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为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由卫生部于2012年9月19日卫通〔2012〕16号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2006年印发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53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同时废止。 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环境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银龙、刘凡、陈连生、陈晓东、余淑苑、张流波、张志诚、张秀珍。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中空调系统各主要设备、部件的清洗与消毒方法、清洗过程以及专业清洗机构、专用清洗消毒设备的技术要求和专用清洗消毒设备的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的清洗与消毒,其他集中空调系统的清洗与消毒可参照执行。 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WS/T 395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6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6.1 3.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ventila tion system 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6.2 3.2 集中空调系统清洗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syste m cleaning 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清除空调风管、风口、空气处理单元和其他部件内与输送空气相接触表面以及空调冷却水塔内积聚的颗粒物、微生物。 6.3 3.3 集中空调系统消毒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syste m disinfecting 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杀灭空调风管、冷却塔、表冷器、风口、空气处理单元和其他部件内与输送空气相接触表面以及冷却水、冷凝水、积尘中的致病微生物。 6.4 3.4 专用清洗消毒设备special equipment for cleanin g and disinfection 用于集中空调系统的主要清洗设备、工具、器械,风管内定量采样设备和净化消毒装置、消毒剂等的总称。 6.5 3.5 机械清洗mechanical cleaning 使用物理清除方式的专用清洗设备、工具对集中空凋系统进行清洗。 6.6 3.6 专业清洗机构professional cleaning organization 从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清洗、消毒的专业技术服务单位。 7 4 清洗技术要求 7.1 4.1 清洗范围 风管清洗范围包括:送风管、回风管和新风管。 部件清洗范围包括:空气处理机组的内表面、冷凝水盘、加湿和除湿器、盘管组件、风机、过滤器及室内送回风口等。 开放式冷却水塔。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1 总则 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 3.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 净化效率 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可吸入颗粒物(PM10) 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 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卫生要求 -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4.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 4.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4.5.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

≤5 w/cm2 4.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5 卫生检验 5.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送风及风管采用抽样法检验,抽样数量根据系统设置、运行或风管清洗情况确定。 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验方法见附录A。 5.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的检测方法见附录B。 5.4 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 5.5 空调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D。 5.6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卫生安全性检验 5.6.1 卫生安全性检验指标根据装置的工作原理和安装位置确定。 5.6.2 臭氧浓度的检验采用GB/T 15438规定的紫外光度法或GB/T 18204 规定的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5.6.3 紫外线泄露强度的检验采用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 5.6.4 TVOC浓度的检验采用GB/T 18883附录C热解析/毛细管气相色谱法。5.6.5 释放出的PM10浓度的检验采用WS/T 206规定的光散射法。 5.7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检验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生部

3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 卫生部, 2006 年) 1 总则 为配合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的实施, 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 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的卫生要求 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 行。 3 术语与定义 3.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 净化效率 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 度比值的百分数。 3.3 可吸入颗粒物( PM10) 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 ) 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 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 1 新风量卫生要求 场所 新风量 (m /h. 人) 3~5 星级 ≥30 饭店、宾馆 1~2 星级 ≥20

4.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4.5.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 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 4 的要求。 表 4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 求 非星级 饭馆(餐厅)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 游艺厅、舞厅 酒吧、茶座、咖啡厅 体育馆 商场(店)、书店 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 飞机客舱 4.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 表 2 ≥20 ≥20 ≥20 ≥30 ≥10 ≥20 ≥20 ≥20 ≥25 2 的要求。 送风卫生要求 项 目 要 求 PM10 ≤0.08 mg/m 3 细菌总数 真菌总数 ≤500 cfu/m ≤500 cfu/m 3 3 - 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4.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 不得检出 3 的要求。 表 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 项 目 要 积尘量 致病微生物 ≤20 g/m 不得检出 求 2 细菌总数 真菌总数 ≤100 cfu/cm ≤100 cfu/cm 2 2

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操作规范

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操作规范 目录 一、总则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三、术语和定义 四、清洗工程范围 五、现场检查与准备 六、风管、空调机组、风机盘管清洗、消毒 七、工程环境控制 八、清洗后的修复与更换 九、工程监控 十、清洗效果的检验 十一、规范说明

一、总则 为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工程达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清洗、消毒操作规范。 清洗、消毒规范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各主要构成部分清洗方法、清洗过程、消毒过程、工程环境控制、清洗后的修复和更换、工程监控和清洗效果检验。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家标准GB19210—2003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国家标准GB/T 16803采暖、通风、空调、净化设备术语 国家标准GB19802 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 国家标准GB19803 医用防护口防罩技术要求 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版) 三、术语和定义 3.1 空气处理机组 输送、净化和调节空气(冷、热、湿)的机组 机组组件:过滤器和空气旁路;加热和制冷盘管;冷凝水盘;冷凝水排水管;加湿系统;隔音材料;风机和风机室;调节板;密封垫和整体装置等。 3.2通风和空调系统中的风管系统

通风和空调系统中用于处理和输送空气的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分。 3.3送风管 含送风系统中的典型部分,包含控制器;混合室;换热(冷)盘管和其它内部组件。 3.4回风管 含回风系统中的典型部分,包含回风管;调节阀;回风空气增压器;空气混合增压器和格栅等。 3.5新风管 由室外引入机械送风系统 3.6风机盘管 由风机和换热器(用冷冻水冷却或热水加热)组成的小型空气处理机组 机组组件:Y型过滤器;进、回风滤网;加热(制冷)盘管;凝结水盘;凝结水排水管;风机和控制系统。 3.7冷却塔 水在塔内与空气热湿交换而得到降温 主要组件:电机与叶轮;布水器;亲水性填料;导风板;集水池等。 3.8电动机 将电能转换成机械能的设备 电动机结构:定子绕组,转子;前后端盖;前后轴承;风叶风罩;机座和接线盒。 四、清洗工程范围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卫法监发[2003]225号 2003年8月19日发布) 1.总则 为了预防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9663-9673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T 18204.1 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4.术语与定义 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4.2 空气传播性传染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病。 4.3 空气净化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去除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微生物和气态污染物。 4.4 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的空气动力学当量质量中位径为10微米的颗粒物。 5.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空调系统新风量和运行参数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新风采气口应远离建筑物排风口和开放式冷却水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5.1.2 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和回风口应安装防鼠、防虫设施。 5.1.3 空调系统的过滤器(网)、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洗或更换。 5.1.4 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5.1.5 空调系统的机房内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5.1.6 新建和改建的空调系统应设有可控制关闭回风等应急处理设施或设备。 5.1.7 空调系统的冷却水、冷凝水及送风的卫生要求见表1。

(完整版)WST395-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卫生学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系统的卫生学评价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WS 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WS/T 396-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 3 卫生学评价机构 3.1 基本要求 3.1.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1.2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实验室。 3.1.3检测项目应当获得省级以上实验室资质认定。

3.2 人员要求 3.2.1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3.2.2专业技术人员应有不少于5名与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公共卫生、卫生检测专业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40%。 3.2.3 专业人员应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3.3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并有完善的符合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质量的管理体系。 3.4 设备要求 3.4.1拥有量值准确可靠、性能良好,与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项目相配套的仪器设备,基本仪器设备见附录A。3.4.2仪器设备的配置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3.4.3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定量采样机器人应编制自校规程并定期进行不确定度评定。 3.4.4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4 卫生学评价 4.1 评价依据 4.1.1 国家标准、规范,主要包括: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1 总则 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工作的专业技术水平,保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达到相应的卫生要求,制定本规范。 2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各主要构成部分清洗方法、清洗过程以及专业清洗机构、专用清洗设备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专业清洗工作,其它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 3.1 空气处理机组 输送、净化和调节空气状态(冷、热、湿)的设备及组件。 3.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 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清除空调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件内与输送空气相接触表面积聚的污染物、空调冷却水塔内积聚的污染物,以及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消毒处理。 3.3专用清洗设备 用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机械设备、工具、器械和风管内污染物采样设备等的总称。 3.4机械清洗 使用专用清洗设备进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 3.5专业清洗机构 从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技术服务单位。 4 技术要求 4.1清洗方法的要求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应采用机械清洗方法。 4.2清洗过程的要求 4.2.1工作范围 风管清洗范围包括:送风管、回风管和新风管。 部件清洗范围包括:空气处理机组的内表面、冷凝水盘、加湿和除湿器、盘管组件、风机、过滤器及室内送回风口等。 空调冷却水塔。 4.2.2现场检查与准备 专业清洗机构应查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有关技术资料,对需要清洗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现场勘察和检查,确定适宜的清洁工具、设备和工作流程。并根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情况和本规范的技术要求,制定详细的清洗工作计划和清洗操作规程。 4.2.3风管清洗 采用专用机械清洗设备将风管内的可视污染物有效地输送到捕集装置中,严禁操作人员进入风管内进行人工清洗。风管的清洗工作应分段、分区域进行,在风管清洗工作段与非工作段之间、进行清洗的风管与相连通的室内区域之间应采取有效隔离空气措施。 4.2.4部件清洗 采用专用工具、器械对部件进行清洗,清洗后的部件均应满足有关标准的要求。部件可直接进行清洗或拆卸后进行清洗,清洗后的部件应恢复到原来所在位置,可调节部件还应恢复到原来的调节位置。 4.2.5冷却塔清洗消毒 定期清洗应当首先将冷却水排空,然后对冷却塔内壁进行彻底清洗,做到表面无污物。 当冷却水中检出致病微生物时,应首先采用高温或化学方法对冷却水和塔壁进行消毒处理,然后将塔内的水排空,并对冷却塔内壁进行彻底清洗。 4.2.6清洗作业过程中的污染物控制

空调通风系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1、总则 为了预防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9663-9673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GB/T18204.1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 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4、术语与定义 4、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4、2空气传播性传染病 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病 4、3空气净化 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去除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微生物和气态污染物。 4、4可吸入颗粒物(PM10) 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的空气动力学当量质量中位径为10微米的颗粒物. 5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 5、1要求 5、1、1空调系统新风量和运行参数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新风采气口应远离建筑物排风和开放式冷却水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5、1、2空调系统的过滤器(网)、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洗或更换。 5、1、4空调文章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5、1、5空调系统的机房内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5、1、7空调节器系统的冷却水、冷凝水及送风的卫生要求见表达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技术规范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设备、专业清洗机构、清洗操作规程和清洗过程中的工程监管与清洗后的检测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集中空调的清洗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803 采暖、通风、空调、净化设备术语 GB/T 17095 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 GB/T 18204.1 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细菌总数测定 GB/T 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19210-2003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GB50365-2005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 B44/T115-2000《中央空调循环水及循环冷却水水质标准》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清洗技术 cleaning technology 清除空调风管及其它部件内与输送空气相接触表面积聚的污染物、空调冷却水塔内积聚的污染物,以及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的清洗技术。 3.2 专用清洗设备 dedicated cleaning equipments 用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机械设备、工具、器械和风管内污染物采样设备等的总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用清洗设备包括: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部采样机器人、手持式探测检测取样设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清洗机器人、集中空调手持式清洗装置、集中空调气动清洗装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污染物捕集装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部件清洗装置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消毒装置等。 3.3 风管检测机器人 ducting detection robot 3.3.1 视觉检测机器人 visual detection robot 携带摄像头并可以在集中空调通风管道内自由行进的机器人设备,主要依靠摄像头图像检测风管内部清洁情况。

中央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方案

中央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方案 1.清洗施工范围和内容 1.1清洗施工范围: 中央空调系统的风道、机组、风盘、风口等。 1.2清洗施工内容: 1)风管系统的清洗包括:送、回风管道、补充新风管、风机盘管、各种风阀、消声器、静压箱以及风口等。 2)新风机组的清洗:清洗机组各段新、回风混合段;过滤段;加湿段;水表冷器段、加热器段; 3)风机盘管:铜管铝鳍片、电机、叶轮、托盘、回风过滤网、回风箱、回风口、送风口 1.3施工方案的制定原则 a)制订一个详尽的施工方案,把工作落实到每点、每人、每天。 b)施工前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使每个工人都能了解每天他要做的工作;施工前做好安全交底工作,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使其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问题,知道安全施工的基本知识;施工前做好文明施工交底工作,规范工人在像宾馆这种场所的行为举止、言谈。 c)规范制定严格的劳动纪律,严厉的奖罚制度,制定严密的工作计划, 避免意外情况发生。质量方面由有经验的质检员负责,实行三级检验制度, 确保质量。 d)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规范进行清洗。避免产生扬尘和事故的发生。 e)严格要求员工遵守劳动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和甲方的相关规定,确保安全。 2施工计划 2.1组织机构 2.2主要施工机具

人 气鞭机器人12V配各种鞭子 手持旋转气锤配各种锤头 软轴刷 1.1kW配各种刷头 空气负压机 2.2kw配风管连接器 检测机器人:图片1检测、直观管道内污染情况的有线控制机器人,该机 器人机身采用高强合金铝板组装而成,结实美观而且重量轻。驱动装置采用四轮驱动,保证高机动性能,能跨越20mm高的障碍物,攀爬斜坡。前端 装有CCD光学摄像头,照明光源可调,采用实时数码压缩及同步传输技术处理视频。 主要用于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工程施工前后风管内检测录像。 气锤工作机器人:图片该机器人对进口清洗机器人单面清洗且效率低 下的缺陷进行了改进,首次实现了四面同时清洗,大大提高了清洗效率,确保空调风管清洗服务的高效实施。该机器人操作方便,适用范围广,通过性好,可清洗管径在200到2000 mm的常见空调通风管道。平台采用双 动力全驱系统,高效防滑轮胎,牵引力大,最大加载重达10kg。前后均装 有(CCD光学、红外线)高清晰彩色摄像头,前部装可调光源。 主要用于风管截面为 150-1200风管的清洗。 气鞭工作机器人:图片广泛应用于各类空调通风、消防、厨房排烟与 风道内部的清洗,同时可连接电脑、打印机,进行实时拍照、摄像、信息储存和打印功能。该机器人机身采用高强合金铝,重量轻,适合在通风管道内清洗且携带方便。强大的四轮驱动系统使机器人在管道内行走自如,跨越障碍物,爬坡能力超强。视频采集采用 CCD光学摄像头,510H高分辨率,能取得最佳效果。快捷方便的视频处理软件,可轻松对所拍摄的录象和照片进行存储和播放。 主要用于风管截面为 300-600风管的清洗。 手持旋转气锤:是betterair 公司专门为国内出现的各种超小型、异 形管道和垂直管道而研发的,可以进行清扫的设备。经过我们的不断改良,进一步提高了清洗的效率,减少了操作人员,有效地降低了经济成本。而且由于设备占地小、噪音低,极大地减少对被施工单位的环境影响。 主要用于风管支管的清洗和垂直风管的清洗。 软轴刷:是清洗圆形或方形管道的理想工具,它特有的软轴能够沿管壁推进,针对大小不同的管道都可以选用合适的刷头。电机采用变频控制,能在0?360rpm 间任意调节,可正反旋转,脚踏控制,是清洗中小型管道的高效快捷工具。 主要用于截面为100-500方形和圆形风管的清洗。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方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方法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方法 一、范围和时间 1、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一次。 2、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3、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次。 二、消毒方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工作记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一、指定专业人员负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卫生维护管理,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维护管理档案、日常清洗维护、定期检测、安全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期间,对开放式冷却塔的冷却水进行持续消毒,并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进行检测。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初次启用或者停用一定时间后再次使用的,要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对 开放式冷却塔进行全面清洗消毒。

四、专人负责管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机房,确保机房内干燥,不得在机房内存放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无关的物品。 五、及时对机组、过滤网、通风管、通风口、风机盘管等设备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清除粘附积尘、污物、铁锈、菌斑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排放冷凝水。 六、发现建筑物内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可能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扩散的,要采取关闭通风口等措施,防止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对其他区域造成污染。 七、严格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自行清洗或者委托专业清洗服务机构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一)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二)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三)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通风及空调系统清洗消毒

通风及空调系统清洗消毒 比选文件 需方:重庆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 二〇一八年七月

第一篇比选须知 一、比选费用 参与比选的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竞标文件与递交竞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二、比选资质 比选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竞标人。 合格的竞标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能够提供在2013~2017年之间参加政府采购等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投标人必须具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技术资格”;所有清洗作业的人员均须是投标方的在职正式员工,且具备有效的作业上岗证; (7)2013年0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承担过重庆市境内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医疗机构等中央空调或集中通风系统清洗\消毒项目业绩不低于10个;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投标方应提供下列资料 (1)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制造商或公司情况介绍 (加盖单位公章)。 (3)2013年以来同类工程业绩及与本项目相关的业绩合同 (加盖单位公章)。 (4)其他与响应招标文件有关的投标人应提供的材料。 四、比选文件 1、我中心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比选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2、竞标人如对比选文件有疑问,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比选截止时间三日内向重庆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要求澄清,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或答复。如竞标人未提出疑问,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本比选文件。一经进入比选程序,即视为竞标人已详细阅读全部文件资料,完全理解并接受比选文件所有条款内容。 五、须知 1.比选文件的获取 有意愿参加投标的投标供应商,请于2018年7月4日起,登陆重庆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网站获取文件。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卫生部,2006年)1 总则 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工作的专业技术水平,保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达到相应的卫生要求,制定本规范。 2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各主要构成部分清洗方法、清洗过程以及专业清洗机构、专用清洗设备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专业清洗工作,其它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 3.1 空气处理机组 输送、净化和调节空气状态(冷、热、湿)的设备及组件。 3.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 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清除空调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件内与输送空气相接触表面积聚的污染物、空调冷却水塔内积聚的污染物,以及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消毒处理。 3.3 专用清洗设备 用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机械设备、工具、器械和风管内污染物采样设备等的总称。 3.4 机械清洗 使用专用清洗设备进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 3.5 专业清洗机构 从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技术服务单位。 技术要求4 4.1 清洗方法的要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应采用机械清洗方法。清洗过程的要求4.2 4.2.1工作范围风管清洗范围包括:送风管、回风管和新风管。部件清洗范围包括:空气处理机组的内表面、冷凝水盘、加湿和除湿器、盘管组件、风机、过滤器及室内送回风口等。空调冷却水塔。 4.2.2 现场检查与准备专业清洗机构应查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有关技术资料,对需要清洗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现场勘察和检查,确定适宜的清洁工具、设备和工作流程。并根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情况和本规范的技术要求,制定详细的清洗工作计划和清洗操作规程。风管清洗4.2.3采用专用机械清洗设备将风管内的可视污染物有效地输送到捕集装置中,严禁操作人员进入风管内进行人工清洗。风管的清洗工作应分段、分区域进行,在风管清洗工作段与非工作段之间、进行清洗的风管与相连通的室内区域之间应采取有效隔离空气措施。部件清洗4.2.4 采用专用工具、器械对部件进行清洗,清洗后的部件均应满足有关标准的要求。部件可直接进行清洗或拆卸后进行清洗,清洗后的部件应恢复到原来所在位置,可调节部件还应恢复到原来的调节位置。冷却塔清洗消毒4.2.5 定期清洗应当首先将冷却水排空,然后对冷却塔内壁进行彻底清洗,做到表面无污物。当冷却水中检出致病微生物时,应首先采用高温或化学方法对冷却水和塔壁进行消毒处理,然后将塔内的水排空,并对冷却塔内壁进行彻底清洗。清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方案WS394-2013年

WS 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由卫生部于2012年9月19日卫通〔2012〕16号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于2006年发布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自2013年4月1日起废止。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环境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孝元、金银龙、刘凡、王俊起、戴自祝、张秀珍、于淑苑、孙波、金鑫、王艳、朱文玲、韩旭。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质量、检验和管理等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新风量air change flow 单位时间内由集中空调系统进入室内的室外空气的量,单位为m3/(h·人)。 2.2 可吸入颗粒物inhalable particle matter 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 μm,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状物质,简称PM10。 2.3 风管表面积尘量duct surface dust 集中空调风管内表面单位面积灰尘的量,单位为g/m2。 3 设计卫生要求 3.1 集中空调系统新风量的设计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要求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文档

起草背景 1、公共卫生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 美国90年代对450座办公楼调查结果:50%人集中空调房间空气质量恶化,且一半污染来自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1992年欧洲国家对室内空气质量调查结果:在集中空调的环境中,42%的污染来自集中空调系统 2003年香港“陶大花园”非典流行 非典期间,北京、广州等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全部关闭 2004年卫生部抽检结果:风管最高积尘量达到486g/m2;微生物污染属严重污染的占47.1%,中度污染的占46.7%,合格的仅占6.2%。 起草背景 2、社会经济发展 集中空调广泛应用于宾馆、商场、医院、大型超市、写字楼等公共场所,调节室内空气的温度、湿度、风速等微小气候。 集中空调系统创造了节能、高效、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具有制冷/热快速、使用方便、噪声小等优点 起草背景 3、目前各类公共场所存在的问题 建筑物采用封闭性节能措施,室内新风量不足 集中空调系统长期使用,截留来自室内或室外空气中一些污染物,没有清洁消毒或清洁消毒不彻底,造成通风系统内部污染,成为污染物传播和扩散的媒介 设计不合理,使用不当等 几个术语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风管系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用于处理和输送空气的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分。 空气传播性疾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 目的 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 卫生要求 一、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要求 符合有关卫生标准要求 卫生要求 二、新风 新风的来源: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Cleaning code for air duct system in heating, ventilating and air-conditioning system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9210—200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第3章、第8章、第6.4.3条和附录A、附录B为推荐性条款,其余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美国国家风管清洗协会行业标准《暖通空调系统的评估、清洗和修复》(ACR2002)和《日本风道清扫协会的技术标准》(1990版)。 附录A和附录B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北京工业大学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北京工业大学、全国暖通空调及净化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军事医学科学院、全国冷冻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蓝星清洗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跃进、吴玉庭、李爱仙、马重芳、黄维、车凤翔、李德福、张明圣。 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央空调与通风系统已成为许多建筑中一个重要设施。随着人们对使用空调可能会造成疾病的转播的认识(如军团菌),特别是这次发生在2003年的极具传染性的“非典型肺炎”的肆虐,更使全社会深刻意识到清洗空调系统的重要性。为有效遏止“非典”的进一步蔓延,建设部、卫生部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做好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工作的紧急通

知》,要求各地做好大型建筑中央空调的清洗消毒处理。 为了规范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防止空调系统或通风系统清洗工程有可能造成的二次污染,以及污染物在清洗中的扩散,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紧急下达了制定《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国家标准的任务,并把该标准纳入了加强与防治“非典”相关技术标准工作之内。 该标准主要参考了美国国家风管清洗协会行业标准《暖通空调系统的评估、清洗和修复》(ACR2002)和《日本风道清扫协会的技术标准》(1990版)。由于该标准的制定任务紧急,制定过程的时间很短,没有更多的时间对标准中个别要求的科学性进行实践评定,如检验规则中的采样及判定等。这些问题有待于今后在清洗工程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并在标准修订中进行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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