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405—2012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DB31.405—2012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DB31.405—2012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ICS C 50

备案号:

DB××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Hygienic specification for the management of central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systems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设计卫生要求 (2)

5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3)

6卫生标准 (5)

7检测规则 (6)

8检测方法 (7)

9卫生学评价要求 (7)

10清洗要求 (8)

附录A(资料性附录)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检测方法 (10)

附录B(资料性附录)风管内表面微生物检测方法 (11)

附录C(资料性附录)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检测方法 (12)

附录D(资料性附录)送风中微生物检测方法 (14)

附录E(资料性附录)冷却水、冷凝水、加湿设备水中嗜肺军团菌检测方法 (16)

附录F(资料性附录)新风量检测方法 (18)

附录G(资料性附录)采样框 (21)

前言

本标准4.1.1、4.1.3、4.2、4.3.1、4.3.2、4.3.3、4.3.4、4.4.1、4.5、4.6、4.7、4.8.1、4.8.3、4.9.1、4.9.2、4.9.3、5、6、7、10为强制性条款,其余技术内容均为为推荐性条款。

本校准自实施之日起,原DB31/ 405—2008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DB31/ 405—2008比较主要有以下修改:

a)更改了标准名称;

b)在适用范围中新增加了设置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学校、医疗机构、住宅等场所;

c)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d)调整了部分章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

e)增加了设计卫生要求的内容,包括:室内环境设计参数、卫生设施、新风及新风口、送风口和回风口、冷凝水系统、冷却水系统、风管;

f)根据适用范围,在新风量卫生标准值中调整了建筑分类,将“2星级及2星级以下”改为“其它旅馆”,增加了公用事业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建筑、公共浴室、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科技

馆、档案馆、学校、住宅等建筑的卫生要求;

g)在部位或部件的卫生要求中增加了对于新风机、空气处理机组、风管内部和冷却水系统杀菌剂的卫生要求;

h)增加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的要求;

i)增加了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的卫生要求;

j)调整了档案要求;

k)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标准值中,调整了送风中PM10的卫生要求,增加了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以及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卫生要求;

l)在检查项目中增加了日常运行检查时需要进行检测的项目;

m)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机组)抽样量比例统一调整为不应少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总数量的5%;

n)增加了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和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测方法;

o)增加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的具体要求;

p)增加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范围和频率、清洗效果及安全措施的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B、C、D、E、F、G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同济大学、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冷冻空调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伟、徐天强、陈健、翟清、王频、王晓东、苏谨、王凯、张莉萍、吴立明、李竹、周利红。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郭常义、仲伟鉴、吴世达、高玲、葛燕萍、周艳琴、吴凌放、胡红、陈振华、孙谨、刘英涛、刘燕敏、莫伟文、张昀。

本标准于2008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在建筑物中的应用日益普及。为保障人群健康,结合上海城市建筑物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实际情况,根据《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70号)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中的设计卫生要求、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参考了《公共场所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第53号)、《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 5036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2动力》(建质[2009]124号)、《实用供热空调设计手册(上册)》(陆耀庆主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美国《可接受的室内空气质量通风标准》(ANSI/ASHRAE 62.1)、美国《暖通空调系统的评估、清洗和修复》(NADCA ACR)、德国《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标准》(VDI 6022)、英国《通风系统内部清洁度》(HVCA TR/19)、日本厚生省《空调通风系统维持管理以及清扫等相关技术的要求》等技术文件。

本标准中的卫生标准值参考了《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3)、《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 9669)、《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 9671)、《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 9672)、《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 1615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监督发 [2006]58号)等技术文件。

本标准中的检测方法和卫生学评价要求参考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卫监督发 [2006]58号)等技术文件。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卫生要求、运行管理要求、卫生标准、检测方法和检测规则;卫生学评价工作的要求;清洗范围和频率、清洗效果及安全措施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一)旅馆、餐饮建筑、商场、公共浴室、公用事业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等商业建筑;(二)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等办公建筑;(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体育馆、音乐厅、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网吧等文化体育娱乐建筑;(四)机场、铁路客运站、长途客运站、轨道交通站、港口客运站等交通建筑;(五)学校、医疗机构等教育卫生建筑;(六)住宅等居住建筑;(七)其他用于社会公共活动的公共建筑。其他相关建筑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 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 9665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 966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 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 9668 体育馆卫生标准

GB 9669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 9670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 9671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 9672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T 17220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 18204.24 公共场所空气中二氧化碳测定方法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central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systems

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包括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和半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

3.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性卫生学评价 hygienic evaluation of central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systems for disease prevention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和竣工验收进行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评价。

3.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 cleaning for central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systems

采用有效的技术方法清除空调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件内与输送空气相接触表面积聚的污染物、空调冷却塔内积聚的污染物,必要时应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消毒处理。

4 设计卫生要求

4.1 室内环境设计参数

4.1.1 设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其室内温度、相对湿度、风速应满足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 9663~GB 9672,GB 16153)的要求。

4.1.2 除公共场所外,其余设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其室内温度、相对湿度、风速设计参数应满足《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要求。

4.1.3 设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其室内新风量设计参数应满足表1的要求。

注:表中所列为常见的建筑,未列举建筑可参照执行。

4.2 卫生设施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配备下列设施

——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控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检查孔。

4.3 新风及新风口

4.3.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通过风管直接采自室外非空气污染区,不应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4.3.2 新风口周围应无有毒或危险性气体排放口,同时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雨罩或防雨百叶窗等防水配件、耐腐蚀的防护(防虫)网和过滤网。任何情况下新风口(包括自然通风口)与室外污染源最短距离不得小于表2的要求:

表2 新风口与污染源最小间隔距离

4.3.3 新风口应低于排风口。

4.3.4 新风口应避免设置在开放式冷却塔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3.5 新风进风口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米,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米。

4.4 送风口和回风口

4.4.1 回风口及吊装式空气处理机不得设于产生异味、粉尘、油烟的位置上方。

4.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口和回风口宜设置防鼠装置。

4.5 有特殊洁净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独立设置。

4.6 排放有毒有害物的排风系统不得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连通。

4.7 冷凝水系统

4.7.1 冷凝水排水管道不得与污水、废水、室内密闭雨水系统直接连接。

4.7.2 新风处理机组和空气处理机组冷凝水盘出水口应设置水封。

4.7.3 冷凝水管道应采取防凝露措施。

4.8 冷却水系统

4.8.1 开放式冷却塔的设置应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建筑物新风取风口或自然通风口,并设置具有持续消毒效果的装置。

4.8.2 开放式冷却塔宜设置有效的除雾器。

4.8.3 开放式冷却塔池内侧应平滑,排污口应设在塔池的底部。

4.9 风管

4.9.1 风管内表面应当易于清洗。

4.9.2 制作风管的材料不得排放有害物质,不得产生适合微生物生长的营养基质。风管宜采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采用非金属材料制作风管时,必须保证风管的坚固及严密性,具有承受机械清洗设备正常工作冲击的强度。

4.9.3 新风系统的新风应直接由风管通过送风口送入室内。

4.9.4 风机盘管与空调房间的回风口宜用风管连接,但不应影响到日常清洗与维护。

5 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5.1 部位或部件的卫生要求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易引起污染的部位或部件的卫生要求见表3。

表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易引起污染的部位或部件的卫生要求

5.2 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

管理单位应制定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应包括:——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后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

——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运行方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后采取的其他通风措施。

5.3 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的卫生要求

5.3.1 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必需运行时,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有关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5.3.2 装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建筑内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可能导致疾病传播的,管理单位应关闭相关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和清洗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5.4 档案要求

管理单位应制定本单位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卫生管理制度、清洗防护制度及操作手册,并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档案。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说明书、竣工验收资料等;

——从业人员培训、设备设施维护、维修、现场检查记录;

——卫生学检测、评价报告;

——清洗、消毒记录;

——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投入使用情况的登记回执。

6 卫生标准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指标应满足表4的要求,室内新风量应满足表1的要求。当不能直接测定新风量时,可在室内人员聚集量达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负荷80%以上,且停留时间达一小时以上时,测定室内二氧化碳(CO2)浓度,室内CO2浓度值应符合表5要求。

表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标准值

表5 室内CO2浓度卫生标准值

注:1.表中所列为常见的建筑,未列举建筑可参照执行。

7 检测规则

7.1 抽样方案

7.1.1 抽样原则

本标准6 中所列的检测项目实行机组抽样检测,抽样应具有随机性、代表性和可行性。本标准4 和5 中所列的检查项目要求全系统覆盖检查。

7.1.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机组)抽样量

抽样应覆盖不同类型的系统。类型不同的系统以套为单位分别计算抽样量,所谓一套系统是指一台新风处理机组或空气处理机组和与之配套的风管、附件。抽样比例不应少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总数量的5%;不同类型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每类至少抽1套。

7.2 检查项目

7.2.1 全项检查

以下三种情况需开展全项检查:

——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首次运行之前,需按本标准4、5和6 开展全项检查;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半年及以上再次运行之前;需按本标准5和6 开展全项检查:——运行中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每两年不少于一次,需按本标准6 开展全项检查。

7.2.2 日常运行检查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运行过程中,管理单位应按照本标准5 的要求开展日常运行检查。日常运行检查需检测以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循环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夏季采用空调制冷工况时),每年不少于一次。

7.3 判定规则

7.3.1 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卫生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表4的要求,即判定为该建筑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合格。应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或消毒。

7.3.2 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新风量指标不符合表1或二氧化碳指标不符合表5的要求,即判定为该建筑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合格。应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调试或改造,并使其达到表1的要求。

7.3.3 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部件或部位的卫生要求、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档案要求不符合本标准5 的要求,即判定为该建筑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合格。应查明原因,及时进行清洗、更换、维修等管理维护工作或者补充相关技术资料,并使其达到本标准5 的要求。

8 检测方法

8.1 卫生指标检测方法

8.1.1 风管内表面积尘量

积尘量的采样及检测方法见本标准附录A。

8.1.2 风管内表面微生物

积尘中微生物的采样及检测方法见本标准附录B。

8.1.3 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

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的采样及检测方法见本标准附录C。

8.1.4 送风中微生物

送风中微生物的采样及检测方法见本标准附录D。

8.1.5 冷却水、冷凝水、加湿设备水中嗜肺军团菌

冷却水、冷凝水采样应在空调制冷工况下,加湿设备水采样应在空调采暖工况下。冷却水、冷凝水、加湿设备水中嗜肺军团菌的采样及检测方法见本标准附录E。

8.1.6 新风量

新风量的采样及检测方法见本标准附录F。

8.1.7 二氧化碳

二氧化碳的布点及采样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7220)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要求执行,检测方法按《公共场所空气中二氧化碳测定方法》(GB/T 18204.24)执行。

8.2 卫生要求检查方法

8.2.1 设计卫生要求

设计卫生要求的检查方法为查阅文档和现场目测。

8.2.2 运行管理要求

运行要求的检查方法为现场目测、查阅文档、查看防护设备配置。

9 卫生学评价要求

9.1 评价范围

9.1.1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评价应包括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卫生学评价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

9.1.2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装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建筑内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可能导致疾病传播的,管理单位应当关闭相关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并进行卫生学评价,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9.2 评价技术资料

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包括: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建设项目概况资料;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资料及设计说明;

——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9.3 评价内容与方法

9.3.1 设计评价

(1)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基本情况分析,主要包括:

——建设项目地点、总投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

——建设项目用途、服务人数;

——空调类型、气流形式和系统设计参数;

——冷却塔的类型和位置。

(2)在基本情况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调查,主要包括:

——周边环境现状及危害因素调查;

——建筑物现况及自身污染状况。

(3)结合基本情况分析和现场调查结果,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资料进行评价,主要包括:——室内温度、相对湿度、风速、噪声、新风量等设计参数;

——空调机房、风管、冷却塔、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控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等设备、设施;

——新风、排风、送风、回风等通风系统;

——空调水系统、运行工况、气流组织、空调管道材质和保温材料等其他相关方面;

——其他卫生相关内容。

(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对场所内空气质量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9.3.2 竣工验收评价

(1)现场调查主要内容包括: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置和布局;

(2)卫生检测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机组)检测套数抽样原则按照本标准7.1的要求,每套系统检测点抽样原则为:——冷却水:不少于1个冷却塔;

——冷凝水:不少于1个采样点;

——新风量:选择不少于1个的服务区域;

——送风系统:选择3~5个代表性部位。

检测指标按照本标准6 中所列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按照本标准8 中所列的检测方法。

(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对场所内空气质量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评估。

9.3.3 评价结论和建议

根据评价结果,作出评价结论,并针对发现的卫生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9.4 评价报告

卫生学评价结束时应编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是卫生学评价工作的总结性文件,应在基本情况分析、现场调查、卫生检测、评价分析的基础上,全面、真实地反映卫生学评价的全部工作,文字要求简洁、准确。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评价依据、评价内容和方法、评价结论和建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与本规范强制性条款不符的,不得给予“合格”、“总体合格”、“基本合格”、“基本符合要求”以及具有类似含义的评价结论。

9.5 卫生学评价机构

卫生学评价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卫生学评价机构出具。卫生学评价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10 清洗要求

10.1 清洗范围和频率的要求

10.1.1 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清洗:

——送风口、回风口、新风口应定期清洗;

——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初次启用或者停用一定时间后再次使用的,需要全面清洗消毒;

——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清洗或者更换不少于一次;

——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10.1.2 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致病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表4的要求,管理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3日内制定整改计划,并委托专业清洗机构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及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10.1.3 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送风中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可吸入颗粒物或者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真菌总数、积尘量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表4的要求,管理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清洗机构在45日内,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及设备设施进行清洗。

10.1.4 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部件或部位不符合本标准5的卫生要求,应查明原因,及时进行清洗、更换、维修等管理维护工作,并使其达到本标准5 的要求。

10.1.5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管理单位应当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下列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开放式冷却塔;

——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

——空气处理机组;

——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

10.1.6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10.2 清洗效果和安全措施的要求

10.2.1 清洗效果要求

风管清洗后风管内表面的积尘量小于1.0 g/m2,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和真菌总数小于 100

cfu/cm2、部件清洗后无残留污染物检出,风管消毒后致病菌不得检出。

10.2.2 清洗效果的影像资料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后,应将所有清洗后的风管内部情况录制成录像带或光盘等影像资料。10.2.3 安全措施

清洗机构应遵守有关的安全规定制定安全制度,清洗现场应设置安全员,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清洗施工人员及建筑物内人员的安全,并保护好环境。

10.2.4 污物处理

清除出来的所有污物均应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10.2.5 特殊建筑

对于医院等特殊场所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在实施清洗等维护工作前应增加消毒步骤,以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满足本标准6 的要求,同时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中的要求。清洗工作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防止污染物污染。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检测方法

A.1 原理

采集风管内表面规定面积的全部积尘,以称重方法得出风管内表面单位面积的积尘量,表示风管清洗后的清洁程度或空调风管的污染程度。

A.2 器材

A.2.1 采样面积为50 cm2或100 cm2

A.2.2 无纺布或其它不易失重的材料

A.2.3 密封袋

A.2.4 采样工具或设备

A.2.5 天平,精度0.0001 g

A.2.6 一次性塑料手套

A.3 风管清洗后的清洁程度检测步骤

A.3.1 采样时间

采样应在风管清洗后的七日内进行。

A.3.2 采样位置

每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在主风管(新风管、送风管、回风管)上至少布设三个代表性检测断面,每个检测断面可布设一至两个采样点,采样点的总数不少于五个,检测断面应尽量布设在直线风管上。其中,300 m以内的风管,每50 m直线风管不少于一个检测断面;超过300 m的风管,每100 m直线风管不少于一个检测断面。采样点应设在风管底面上。

A.3.3 采样及实验室分析

A.3.3.1 将采样用的材料放在105 C恒温箱内干燥2 h再放入干燥器内冷却4 h后,或直接放入干燥器中存放24 h后,放入密封袋用天平称量出初重。

A.3.3.2 现场采样时,将采样面积内风管内壁上的残留灰尘全部取出。

A.3.3.3 将采样后的积尘样品放回原密封袋中保管,并进行编号。

A.3.3.4 将样品按A.3.3.1处理、称量,得出终重。

A.3.3.5 将各采样点的积尘样品终重与初重之差作为各采样点的残留灰尘重量。

A.3.3.6 根据每个采样点残留灰尘重量和采样面积换算成每平方米风管内表面的残留灰尘量。

A.3.3.7 取各个采样点残留灰尘量的平均值作为风管清洁程度的判定指标,结果以g/m2表示。

A.4 风管污染程度的检测步骤

A.4.1 采样位置

每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在主风管(新风管、送风管、回风管)的采样位置按A.3.2;如果无法在主风管采样时,可选择送风系统3个~5个代表性部位。

A.4.2 采样及实验室分析

A.4.2.1 在主风管采样时将维修孔、清洁孔打开或现场开孔。

A.4.2.2 在送风口采样时将风口拆下。

A.4.2.3 其他采样及实验室分析方法按A.3.3。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风管内表面微生物检测方法

B.1 采样

B.1.1 采样位置:应与本标准所规定的积尘量采样点处于同一断面。

B.1.2 采样方式:积尘量较多时,使用采样面积为100 cm2的采样框,用已消毒的铲具将采样框内灰尘铲至无菌容器中;积尘量少无法用铲具收集时,使用采样面积为50 cm2的采样框,用无菌棉签沾适量无菌生理盐水,擦拭采样框内的风管内表面。

B.2 样品检测

将铲具铲得的积尘样品无菌操作称取1 g,或者擦拭过积尘的棉签,经无菌操作加入到0.01% Tween-80 10ml水溶液中,做10倍梯级稀释,取适宜稀释度1 ml倾注至两个平行平皿。28 ℃±1 ℃培养三至五天,观察结果。

B.3 培养与计数

B.3.1 沙氏(Sabourand’s agar)琼脂培养基

成分:蛋白胨 10 g

葡萄糖 40 g

琼脂 20 g

蒸馏水 1000 ml

制法:将蛋白胨、葡萄糖溶于蒸馏水中,校正pH值为5.5~6.0,加入琼脂,115 ℃ 15 min灭菌备用。

B.3.2 培养方法

将倾注平皿正置,放于28 ℃±1 ℃孵育培养箱培养三至五天,观察并记录结果。

B.3.3 菌落计数

B.3.3.1 作平皿计数时,应选取菌落数在10个~100个范围之间的平皿。可用眼睛直接观察,必要时用放大镜检查,以防遗漏。在记下平行平皿生长的真菌数后,求出同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供下一步计算时应用。

B.3.3.2 在计数时,若其中一个平皿有较大片状菌落生长时,则不宜采用,而应以无片状菌落生长的平皿作为该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若片状菌落未生长到平皿的一半,而其余一半中菌落数分布又很均匀,则可将菌落分布均匀的半个平皿计数后乘2以代表全皿菌落数,然后再求出平均菌落数。

B.3.3.3 检测结果以cfu/cm2为单位报告。将B.3.3.2求得的平均菌落数(cfu/皿)乘以稀释倍数再除以采样面积即为检测结果。

B.3.4 菌落计数的报告

菌落数在100以内时按实有数报告;大于100时,采用两位有效数字,在两位有效数字后面的数值,以四舍五入方法计算。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检测方法

C.1 仪器

C.1.1 PM 10检测仪器为便携式直读仪器。

C.1.1.1 检测仪器颗粒物捕集特性应满足D a50=(10 ± 0.5) μm ,σg =1.5 ± 0.1的要求。

D a50 — 仪器捕集效率为50%时所对应的颗粒物空气动力学直径 σg — 仪器捕集效率的几何标准差

C.1.1.2 检测仪器测定的重现性误差:平均相对标准差小于7%。 C.1.1.3 检测仪器与称重法比较,总不确定度(ROU )不应大于25%。

ROU =∣b ∣+2∣MVC ∣

式中:b — 重量法与仪器法配对测定PM 10结果相对误差的算术平均值

MVC — 仪器法测定PM 10结果之间相对误差的几何平均值

C.1.1.4 仪器测定范围0.01 mg/m 3~10 mg/m 3

C.1.1.5 检测仪器示值不是质量浓度的,须给出符合要求的质量浓度转换系数(K )值。 C.1.2 仪器使用前,应按仪器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测与标定。 C.2 检测点布置

C.2.1 每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选择送风系统3个~5个代表性部位。

C.2.2 检测点在送风口散流器下风方向15 cm ~20 cm 处,根据检测点数量采用对角线或梅花式均匀布置。

C.2.3 送风口面积小于0.1 m 2的设置三个检测点,送风口面积在0.1 m 2

以上的设置五个检测点。 C.3 检测时间与频次

C.3.1 检测应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正常运转条件下进行。 C.3.2 每个检测点检测三次。

C.3.3 每个数据测定时间根据送风中PM 10浓度、仪器灵敏度、仪器测定范围确定。 C.4 检测数据处理

C.4.1 对于非质量浓度示值的测定值,按仪器说明书要求将每次检测示值转换为质量浓度。

C = R ? K 式中:C — 质量浓度,mg/m 3

R — 仪器有效示值(扣除本底值、基底值等后的示值) K — 仪器的质量浓度转换系数

C.4.2 送风口送风中PM 10浓度的计算

第k 个送风口的送风中PM 10浓度(C ak )按下式计算:

∑∑===3

11311i ij

n j ak C n C

式中:C ij - 第j 个测点、第i 次检测值

n - 测点个数

C.4.3 送风中PM10浓度的计算

一个系统(a)的送风中PM10浓度(C a)按该系统全部检测的送风口PM10浓度(C ak)的算术平均值给出。

附录D

(资料性附录)

送风中微生物检测方法

D.1 送风中细菌总数

D.1.1 原理

用仪器法采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的细菌,计数在营养琼脂培养基上经35 ℃~37 ℃、48 h 培养所形成的菌落数,以每立方米空气中菌落形成单位(cfu/m3)报告。

D.1.2 方法与要求

D.1.2.1 采样点:每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选择送风系统3个~5个代表性部位。采样点一般设在距送风口下风方向15 cm~20 cm处。

D.1.2.2 采样环境条件:采样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必须在正常运转条件下,并关闭门窗一小时以上,尽量减少人员活动幅度与频率,记录室内人员数量、温湿度与天气状况等。

D.1.2.3 采样方法:以无菌操作,使用空气撞击式采样器采集。

D.1.3 培养

D.1.3.1 营养琼脂培养基

成分:蛋白胨 10 g

氯化钠 5 g

肉膏 5 g

琼脂 20 g

蒸馏水 1000 ml

制法:将蛋白胨、氯化钠、肉膏溶于蒸馏水中,校正pH值为7.2~7.6,加入琼脂,121 ℃ 20 min 灭菌备用。

D.1.3.2 方法:将采集细菌后的营养琼脂平皿置35 ℃~37 ℃培养48 h,计数菌落数,记录结果并换算成cfu/m3。

D.2 送风中真菌总数

D.2.1 原理

用仪器法采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的真菌,计数在沙氏琼脂培养基上经28 ℃、三至五天培养所形成的菌落数,以每立方米空气中菌落形成单位(cfu/m3)报告。

D.2.2 方法与要求

D.2.2.1 采样点:每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选择送风系统3个~5个代表性部位。采样点一般设在距送风口下风方向15 cm~20 cm处。

D.2.2.2 采样环境条件:采样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必须在正常运转条件下,并关闭门窗一小时以上,尽量减少人员活动幅度与频率,记录室内装修状况、人员数量、温湿度与天气状况等。

D.2.2.3 采样方法:以无菌操作,使用空气撞击式采样器采集。

D.2.3 培养

D.2.3.1 沙氏(Sabourand’s agar)琼脂培养基

成分:蛋白胨 10 g

葡萄糖 40 g

琼脂 20 g

蒸馏水 1000 ml

制法:将蛋白胨、葡萄糖溶于蒸馏水中,校正pH值为5.5~6.0,加入琼脂,115 ℃ 15 min灭菌备用。

D.2.3.2 方法:将采集真菌后的沙氏琼脂培养基平皿置28 ℃±1 ℃培养三至五天,观察并记录结果,换算成cfu/m3。

D.3 送风中β-溶血性链球菌

D.3.1 原理

用仪器法采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的β-溶血性链球菌,经35 ℃~37 ℃,24 h~48 h培养,在血平皿平板上形成典型菌落的为β-溶血性链球菌。以每立方米空气中菌落形成单位(cfu/m3)报告。

D.3.2 方法与要求

D.3.2.1 采样点:每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选择送风系统3个~5个代表性部位。采样点一般设在距送风口下风方向15 cm~20 cm处。

D.3.2.2 采样环境条件:采样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必须在正常运转条件下,并关闭门窗一小时以上,尽量减少人员活动幅度与频率,记录室内人员数量。

D.3.3 培养

D.3.3.1 血琼脂平板

成分:蛋白胨 10 g

氯化钠 5 g

肉膏 5 g

琼脂 20 g

脱纤维羊血 5~10 ml

蒸馏水 1000 ml

制法:将蛋白胨、氯化钠、肉膏加热溶化于蒸馏水中,校正pH值为7.4~7.6,加入琼脂,121 ℃ 20 min灭菌。待冷却至50 ℃左右,以无菌操作加入脱纤维羊血,摇匀倾皿。

D.3.3.2 方法:采样后的血琼脂平板在35 ℃~37 ℃下培养24 h~48 h。

D.3.4 结果观察

培养后,在血平皿平板上形成呈灰白色,表面突起直径0.5 mm~0.7 mm的细小菌落,菌落透明或半透明,表面光滑有乳光;镜检为革蓝氏阳性无芽孢球菌,圆形或卵圆形,呈链状排列,链长视培养与操作条件的影响可短可长,可为四到八个细胞至几十个细胞;菌落周围有明显的2 mm~4 mm界限分明、完全透明的无色溶血环。符合上述特征的菌落为β-溶血性链球菌。

附录E

(资料性附录)

冷却水、冷凝水、加湿设备水中嗜肺军团菌检测方法

E.1 原理

待测水样经过滤膜或离心浓缩后,一部分样品经酸处理与热处理,以减少杂菌生长,一部分样品不作处理。将上述处理与未处理样品分别接种BCYE琼脂平板并进行培养,生成典型菌落并经生化培养和血清学实验鉴定确认则判定为嗜肺军团菌。

E.2 主要仪器设备

E.2.1 平皿:90 mm

E.2.2 培养箱:35 ℃~37 ℃

E.2.3 紫外灯:波长360 nm±2 nm

E.2.4 滤膜滤器

E.2.5 滤膜:孔径0.22 μm~0.45 μm

E.2.6 蠕动泵

E.2.7 离心机

E.2.8 涡旋振荡器

E.2.9 普通光学显微镜、荧光显微镜、体式镜

E.2.10 水浴箱

E.3 采样

E.3.1 采样点:每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至少应抽取一个冷却塔,每个冷却塔采集一件样品;至少抽取一个空调箱或风机盘管,每个空调箱或风机盘管采集一件冷凝水样品;如有加湿设备,也至少抽取一个,每个加湿设备采集一件样品。

E.3.2 采样容器:可选择玻璃瓶或聚乙烯瓶,沉积物与软泥需用广口瓶,容器均需螺口或磨口,用前灭菌。

E.3.3 采样量:每个采样点依无菌操作取水样或沉积物、软泥等样品约200 ml。

E.3.4 中和:经氯或臭氧等消毒的样品,采样容器灭菌前加入硫代硫酸钠溶液以中和样品中的氧化物。

E.3.5 样品运输与贮存:样品最好两天内送达实验室,不必冷冻,但要避光和防止受热,室温下贮存不得超过15天。

E.4 样品处理

E.4.1 沉淀或离心:如有杂质可静置沉淀或1000 r/min离心1 min去除。

E.4.2 过滤:将经沉淀或离心的样品通过孔径0.22 μm~0.45 μm滤膜过滤,取下滤膜置于15 ml灭菌水中,充分洗脱,备用。

E.4.3 热处理:取1 ml洗脱样品置50 ℃水浴加热30 min。

E.4.4 酸处理:取5 ml洗脱样品,调pH至2.2,轻轻摇匀,放置5 min。

E.5 接种与培养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卫生部,2006年) 1 总则 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工作的专业技术水平,保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达到相应的卫生要求,制定本规范。 2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各主要构成部分清洗方法、清洗过程以及专业清洗机构、专用清洗设备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专业清洗工作,其它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 3.1 空气处理机组 输送、净化和调节空气状态(冷、热、湿)的设备及组件。 3.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 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清除空调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件内与输送空气相接触表面积聚的污染物、空调冷却水塔内积聚的污染物,以及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消毒处理。 3.3 专用清洗设备 用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机械设备、工具、器械和风管内污染物采样设备等的总称。 3.4 机械清洗 使用专用清洗设备进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 3.5 专业清洗机构 从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技术服务单位。 4 技术要求 4.1 清洗方法的要求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应采用机械清洗方法。 4.2 清洗过程的要求 4.2.1工作范围 风管清洗范围包括:送风管、回风管和新风管。 部件清洗范围包括:空气处理机组的内表面、冷凝水盘、加湿和除湿器、盘管组件、风机、过滤器及室内送回风口等。 空调冷却水塔。 4.2.2 现场检查与准备 专业清洗机构应查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有关技术资料,对需要清洗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现场勘察和检查,确定适宜的清洁工具、设备和工作流程。并根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情况和本规范的技术要求,制定详细的清洗工作计划和清洗操作规程。 4.2.3风管清洗 采用专用机械清洗设备将风管内的可视污染物有效地输送到捕集装置中,严禁操作人员进入风管内进行人工清洗。风管的清洗工作应分段、分区域进行,在风管清洗工作段与非工作段之间、进行清洗的风管与相连通的室内区域之间应采取有效隔离空气措施。4.2.4 部件清洗 采用专用工具、器械对部件进行清洗,清洗后的部件均应满足有关标准的要求。部件可直接进行清洗或拆卸后进行清洗,清洗后的部件应恢复到原来所在位置,可调节部件还应恢复到原来的调节位置。 4.2.5 冷却塔清洗消毒 定期清洗应当首先将冷却水排空,然后对冷却塔内壁进行彻底清洗,做到表面无污物。当冷却水中检出致病微生物时,应首先采用高温或化学方法对冷却水和塔壁进行消毒处理,然后将塔内的水排空,并对冷却塔内壁进行彻底清洗。 4.2.6清洗作业过程中的污染物控制 清洗过程中应采取风管内部保持负压、作业区隔离、覆盖、清除的污物妥善收集等有效控制措施,防止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内的污染物散布到非清洗工作区域。 4.2.7 作业出入口 清洗机构可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不同部位的作业出入口进出人力和机械,进行相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_394-2012

WS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由卫生部于2012年9月19日卫通〔2012〕16号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于2006年发布的《公 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自2013年4月1日起废止。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环境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孝元、金银龙、刘凡、王俊起、戴自祝、张秀珍、于淑苑、孙波、金鑫、王艳、朱文玲、韩旭。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质量、检验和管理等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新风量airchangeflow 3 单位时间内由集中空调系统进入室内的室外空气的量,单位为m/(h·人)。2.2可吸入颗粒物inhalableparticlematter 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 吸道的颗粒状物质,简称PM10。 2.3风管表面积尘量ductsurfacedust 集中空调风管内表面单位面积灰尘的量,单位为g/m 2。 3设计卫生要求 3.1集中空调系统新风量的设计应符合表1的要求。 3.2表1新风量要求

2.4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温度的设计宜使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冬季室内温度 2.5达到25℃,其他公共场所在16℃~20℃之间;夏季室内温度在26℃~28℃之 间。 2.6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湿度的设计宜使游泳场(馆)相对湿度不大于80%,其他 2.7公共场所相对温度在40%~65%之间。 2.8集中空调系统送风风速的设计宜使宾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 2.9座、理发店、美容店及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风速不大于0.3m/s。其他公共场所风速不大于0.5m/s。 2.10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运行所产生的噪声对场所室 内环境造成的影响不得高于设备设施关闭状态时室内环境噪声值5dB(A计权)。 2.11集中空调系统应具备下列设施: a)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b)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c)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或便于拆卸的不小于300mm×250 mm的风口。 2.12集中空调系统宜设置去除送风中微生物、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空气净化消 毒装置。 2.13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应直接取自室外,不应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 接吸取新风。 2.14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应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并符合以下要求: a)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的地点,远离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 b)低于排风口; c)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 d)进排风不应短路。 2.15集中空调系统的送风口和回风口应设置防虫媒装置,设备冷凝水管道应设 置水封。 2.16集中空调系统加湿方式宜选用蒸汽加湿,选用自来水喷雾或冷水蒸发的加 湿方式应有控制军团菌繁殖措施, 3.312集中空调系统开放式冷却塔应符合下列要求: a)开放式冷却塔的设置应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建筑物新风取风口或自然通风口, 不应设置在新风口的上风向,宜设置冷却水系统持续消毒装置; b)开放式冷却塔应设置有效的除雾器和加注消毒剂的入口; c)开放式冷却塔水池内侧应平滑,排水口应设在塔池的底部。 3.13集中空调系统风管内表面应当光滑,易于清理。制作风管的材料不得释放 有毒有害物质,宜使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采用非金属材料制作风管时,必须保 证风管的坚固及严密性,具有承受机械清洗设备工作冲击的强度。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1 总则 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 3.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 净化效率 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可吸入颗粒物(PM10) 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 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卫生要求 -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4.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 4.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4.5.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

≤5 w/cm2 4.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5 卫生检验 5.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送风及风管采用抽样法检验,抽样数量根据系统设置、运行或风管清洗情况确定。 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验方法见附录A。 5.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的检测方法见附录B。 5.4 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 5.5 空调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D。 5.6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卫生安全性检验 5.6.1 卫生安全性检验指标根据装置的工作原理和安装位置确定。 5.6.2 臭氧浓度的检验采用GB/T 15438规定的紫外光度法或GB/T 18204 规定的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5.6.3 紫外线泄露强度的检验采用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 5.6.4 TVOC浓度的检验采用GB/T 18883附录C热解析/毛细管气相色谱法。5.6.5 释放出的PM10浓度的检验采用WS/T 206规定的光散射法。 5.7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检验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生部

3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 卫生部, 2006 年) 1 总则 为配合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的实施, 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 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的卫生要求 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 行。 3 术语与定义 3.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 净化效率 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 度比值的百分数。 3.3 可吸入颗粒物( PM10) 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 ) 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 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 1 新风量卫生要求 场所 新风量 (m /h. 人) 3~5 星级 ≥30 饭店、宾馆 1~2 星级 ≥20

4.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4.5.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 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 4 的要求。 表 4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 求 非星级 饭馆(餐厅)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 游艺厅、舞厅 酒吧、茶座、咖啡厅 体育馆 商场(店)、书店 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 飞机客舱 4.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 表 2 ≥20 ≥20 ≥20 ≥30 ≥10 ≥20 ≥20 ≥20 ≥25 2 的要求。 送风卫生要求 项 目 要 求 PM10 ≤0.08 mg/m 3 细菌总数 真菌总数 ≤500 cfu/m ≤500 cfu/m 3 3 - 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4.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 不得检出 3 的要求。 表 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 项 目 要 积尘量 致病微生物 ≤20 g/m 不得检出 求 2 细菌总数 真菌总数 ≤100 cfu/cm ≤100 cfu/cm 2 2

集中空调管理办法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24号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传播,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一)宾馆、饭店、商场、公寓式酒店等商业建筑; (二)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等办公建筑; (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音乐厅、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建筑;

(四)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等交通建筑; (五)医疗机构、学校、体育馆和其他用于社会公共活动的公共建筑; (六)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 国家对国境口岸、军事设施等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包括输送、处理空气的通风管、通风口、空气处理机组、风机盘管,处理冷却水的开放式冷却塔等设备设施。 第三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维护管理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应当指定专业人员负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卫生维护管理,建立健全日常清洗维护、定期检测、安全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 所有权人可以委托专业管理单位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日常卫生维护管理。所有权人委托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维护管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督促专业管理单位落实卫生维护管理职责。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 396-2012

WS/T 396—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为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由卫生部于2012年9月19日卫通〔2012〕16号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2006年印发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53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同时废止。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环境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银龙、刘凡、陈连生、陈晓东、余淑苑、张流波、张志诚、张秀珍。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中空调系统各主要设备、部件的清洗与消毒方法、清洗过程以及专业清洗机构、专用清洗消毒设备的技术要求和专用清洗消毒设备的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的清洗与消毒,其他集中空调系统的清洗与消毒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WS/T 395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ventilation system 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3.2 集中空调系统清洗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cleaning 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清除空调风管、风口、空气处理单元和其他部件内与输送空气相接触表面以及空调冷却水塔内积聚的颗粒物、微生物。 3.3 集中空调系统消毒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disinfecting 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杀灭空调风管、冷却塔、表冷器、风口、空气处理单元和其他部件内与输送空气相接触表面以及冷却水、冷凝水、积尘中的致病微生物。 3.4 专用清洗消毒设备special equipment for cleaning and disinfection 用于集中空调系统的主要清洗设备、工具、器械,风管内定量采样设备和净化消毒装置、消毒剂等的总称。 3.5 机械清洗mechanical cleaning 使用物理清除方式的专用清洗设备、工具对集中空凋系统进行清洗。 3.6 专业清洗机构professional cleaning organization 从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清洗、消毒的专业技术服务单位。 4 清洗技术要求 4.1 清洗范围 风管清洗范围包括:送风管、回风管和新风管。

(完整版)WST395-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卫生学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系统的卫生学评价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WS 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WS/T 396-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 3 卫生学评价机构 3.1 基本要求 3.1.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1.2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实验室。 3.1.3检测项目应当获得省级以上实验室资质认定。

3.2 人员要求 3.2.1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3.2.2专业技术人员应有不少于5名与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公共卫生、卫生检测专业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40%。 3.2.3 专业人员应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3.3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并有完善的符合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质量的管理体系。 3.4 设备要求 3.4.1拥有量值准确可靠、性能良好,与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项目相配套的仪器设备,基本仪器设备见附录A。3.4.2仪器设备的配置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3.4.3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定量采样机器人应编制自校规程并定期进行不确定度评定。 3.4.4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4 卫生学评价 4.1 评价依据 4.1.1 国家标准、规范,主要包括:

空调通风系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1、总则 为了预防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9663-9673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GB/T18204.1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 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4、术语与定义 4、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4、2空气传播性传染病 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病 4、3空气净化 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去除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微生物和气态污染物。 4、4可吸入颗粒物(PM10) 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的空气动力学当量质量中位径为10微米的颗粒物. 5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 5、1要求 5、1、1空调系统新风量和运行参数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新风采气口应远离建筑物排风和开放式冷却水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5、1、2空调系统的过滤器(网)、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洗或更换。 5、1、4空调文章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5、1、5空调系统的机房内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5、1、7空调节器系统的冷却水、冷凝水及送风的卫生要求见表达1。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20xx)标准范本

编号:QC/RE-KA2758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20xx)标准范本 In the collective, in order to make all behaviors have rules and regulations, all people abide by the unified norms, so that each group can play the highest role and create the maximum value. (管理规范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20xx)标准范本 使用指南:本管理规范文件适合在集体中为使所有行为都有章可偱,所有人都共同遵守统一的规范,最终创造高效公平公开的的环境,使每个小组发挥的作用最高值与创造的价值最大化。文件可用word 任意修改,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编辑。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

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前款要求。 第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第五条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最新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2012版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卫生部WS/T396- 2012.09.19 2013-04-0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环境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xx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金银龙、刘凡、陈连生、陈晓东、余淑苑、张流波、张志诚、张秀珍。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中空调系统各主要设备、部件的清洗与消毒方法、清洗过程以及专业清洗机构、专用清洗消毒设备的技术要求和专用清洗消毒设备的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的清洗与消毒,其他集中空调系统的清洗与消毒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WS/T39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3.2集中空调系统清洗 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清除空调风管、风口、空气处理单元和其他部件内与输送空气相接触表面以及空调冷却水塔内积聚的颗粒物、微生物。 3.3集中空调系统消毒 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杀灭空调风管、冷却塔、表冷器、风口、空气处理单元和其他部件内与输送空气相接触表面以及冷却水、冷凝水、积尘中的致病微生物。 3.4专用清洗消毒设备 用于集中空调系统的主要清洗设备、工具、器械、风管内定量采样设备和净化消毒装置、消毒剂等的总称。 3.5机械清洗 使用物理清除方式的专用清洗设备、工具对集中空调系统清洗。 3.6专业清洗机构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1 总则 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工作的专业技术水平,保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达到相应的卫生要求,制定本规范。 2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各主要构成部分清洗方法、清洗过程以及专业清洗机构、专用清洗设备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专业清洗工作,其它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 3.1 空气处理机组 输送、净化和调节空气状态(冷、热、湿)的设备及组件。 3.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 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清除空调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件内与输送空气相接触表面积聚的污染物、空调冷却水塔内积聚的污染物,以及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消毒处理。 3.3专用清洗设备 用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机械设备、工具、器械和风管内污染物采样设备等的总称。 3.4机械清洗 使用专用清洗设备进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 3.5专业清洗机构 从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技术服务单位。 4 技术要求 4.1清洗方法的要求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应采用机械清洗方法。 4.2清洗过程的要求 4.2.1工作范围 风管清洗范围包括:送风管、回风管和新风管。 部件清洗范围包括:空气处理机组的内表面、冷凝水盘、加湿和除湿器、盘管组件、风机、过滤器及室内送回风口等。 空调冷却水塔。 4.2.2现场检查与准备 专业清洗机构应查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有关技术资料,对需要清洗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现场勘察和检查,确定适宜的清洁工具、设备和工作流程。并根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情况和本规范的技术要求,制定详细的清洗工作计划和清洗操作规程。 4.2.3风管清洗 采用专用机械清洗设备将风管内的可视污染物有效地输送到捕集装置中,严禁操作人员进入风管内进行人工清洗。风管的清洗工作应分段、分区域进行,在风管清洗工作段与非工作段之间、进行清洗的风管与相连通的室内区域之间应采取有效隔离空气措施。 4.2.4部件清洗 采用专用工具、器械对部件进行清洗,清洗后的部件均应满足有关标准的要求。部件可直接进行清洗或拆卸后进行清洗,清洗后的部件应恢复到原来所在位置,可调节部件还应恢复到原来的调节位置。 4.2.5冷却塔清洗消毒 定期清洗应当首先将冷却水排空,然后对冷却塔内壁进行彻底清洗,做到表面无污物。 当冷却水中检出致病微生物时,应首先采用高温或化学方法对冷却水和塔壁进行消毒处理,然后将塔内的水排空,并对冷却塔内壁进行彻底清洗。 4.2.6清洗作业过程中的污染物控制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方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方法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方法 一、范围和时间 1、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一次。 2、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3、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次。 二、消毒方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工作记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一、指定专业人员负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卫生维护管理,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维护管理档案、日常清洗维护、定期检测、安全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期间,对开放式冷却塔的冷却水进行持续消毒,并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进行检测。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初次启用或者停用一定时间后再次使用的,要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对 开放式冷却塔进行全面清洗消毒。

四、专人负责管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机房,确保机房内干燥,不得在机房内存放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无关的物品。 五、及时对机组、过滤网、通风管、通风口、风机盘管等设备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清除粘附积尘、污物、铁锈、菌斑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排放冷凝水。 六、发现建筑物内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可能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扩散的,要采取关闭通风口等措施,防止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对其他区域造成污染。 七、严格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自行清洗或者委托专业清洗服务机构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一)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二)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三)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要求 试题

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要求试题 判断题部分 第 1 题. 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其专业技术能力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A. √ B. × 标准答案:B 第 2 题.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评价的现场调查包括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试运行时卫生状况检查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两部分。 A. √ B. × 标准答案:B 第3 题.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冷却水的取样点可设是冷却塔的集水槽。 A. √ B. × 标准答案:A 第4 题. 一个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的任何一个风口PM10检测结果≥0.15mg/m3时,就可判定判定该套集中空调系统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 A. √ B. × 标准答案:B 第5 题.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β-溶血性链球菌不是许可的必检项目。 A. √ B. × 标准答案:B 第6 题. 集中空调系统开放式冷却塔应设置有效的除雾器和加注消毒剂的入口。 A. √ B. × 标准答案:A 第7 题.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评价时,PM10的检测点要求是,送风口面小于0.1m2,设置1个检测点,送风口面积大于0.1m2,设置3个检测点。 A. √ B. × 标准答案:A 第8 题.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加湿方式宜选用自来水喷雾或冷水蒸发的加湿方式,不应选用蒸汽加湿方式。 A. √ B. × 标准答案:B 第9 题.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评价时,不需对建设项目地点、总投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等与集中空调运行无关的项目进行基本情况分析。 A. √

标准答案:B 第10 题.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进行清洗、消毒。 A. √ B. × 标准答案:A 第11 题.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评价依据、评价内容和方法、调查与检测结果分析、评价结论和建议等部分。 A. √ B. × 标准答案:A 第12 题.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进行清洗、消毒。 A. √ B. × 标准答案:A 第13 题. 集中空调系统开放式冷却塔应设置有效的除雾器和加注消毒剂的入口。 A. √ B. × 标准答案:A 第1 4 题.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仅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系统不可参照执行。 A. √ B. × 标准答案:B 第15 题. 卫生检测要求时,抽取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每套应选择1个~2个代表性部位进行卫生质量检测。 A. √ B. × 标准答案:B 第1 6 题.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评价时,不需对建设项目地点、总投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等与集中空调运行无关的项目进行基本情况分析。 A. √ B. × 标准答案:B 第17 题.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开放式冷却塔的设置应靠近建筑物新风取风口或自然通风口,宜设置在新风口的上风向。 A. √ B. × 标准答案:B 第18 题.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评价时,PM10的检测点要求是,送风口面小于0.1m2,设置1个检测点,送风口面积大于0.1m2,设置3个检测点。 A.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文档

起草背景 1、公共卫生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 美国90年代对450座办公楼调查结果:50%人集中空调房间空气质量恶化,且一半污染来自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1992年欧洲国家对室内空气质量调查结果:在集中空调的环境中,42%的污染来自集中空调系统 2003年香港“陶大花园”非典流行 非典期间,北京、广州等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全部关闭 2004年卫生部抽检结果:风管最高积尘量达到486g/m2;微生物污染属严重污染的占47.1%,中度污染的占46.7%,合格的仅占6.2%。 起草背景 2、社会经济发展 集中空调广泛应用于宾馆、商场、医院、大型超市、写字楼等公共场所,调节室内空气的温度、湿度、风速等微小气候。 集中空调系统创造了节能、高效、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具有制冷/热快速、使用方便、噪声小等优点 起草背景 3、目前各类公共场所存在的问题 建筑物采用封闭性节能措施,室内新风量不足 集中空调系统长期使用,截留来自室内或室外空气中一些污染物,没有清洁消毒或清洁消毒不彻底,造成通风系统内部污染,成为污染物传播和扩散的媒介 设计不合理,使用不当等 几个术语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风管系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用于处理和输送空气的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分。 空气传播性疾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 目的 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 卫生要求 一、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要求 符合有关卫生标准要求 卫生要求 二、新风 新风的来源: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WS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WS 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由卫生部于2012年9月19日卫通〔2012〕16号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于2006年发布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自2013年4月1日起废止。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环境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孝元、金银龙、刘凡、王俊起、戴自祝、张秀珍、于淑苑、孙波、金鑫、王艳、朱文玲、韩旭。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质量、检验和管理等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新风量 air change flow 单位时间内由集中空调系统进入室内的室外空气的量,单位为m3/(h·人)。 2.2 可吸入颗粒物 inhalable particle matter 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 μm,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状物质,简称PM10。 2.3 风管表面积尘量 duct surface dust 集中空调风管内表面单位面积灰尘的量,单位为g/m2。 3 设计卫生要求 3.1 集中空调系统新风量的设计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要求 3.2 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温度的设计宜使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冬季室内温度达到25℃,其他公共场所在16℃~20℃之间;夏季室内温度在26℃~28℃之间。 3.3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湿度的设计宜使游泳场(馆)相对湿度不大于80%,其他公共场所相对温度在40%~65%之间。

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应急预案

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空气传播性疾病对我单位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对突发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空气传播性疾病对群众和我单位工作人员造成的危害,保障人们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一、中央空调通风系统预防措施 中央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应严格遵照执行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要求。 (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2、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3、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4、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下列设施:

(1)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2)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3)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4)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6、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7、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8、卫生学评价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1、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2、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3、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4、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三)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建立专门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卫生学评价报告书; 2、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

DB31.405—2012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ICS C 50 备案号: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DB××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Hygienic specification for the management of central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systems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设计卫生要求 (2) 5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3) 6卫生标准 (5) 7检测规则 (6) 8检测方法 (7) 9卫生学评价要求 (7) 10清洗要求 (8) 附录A(资料性附录)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检测方法 (10) 附录B(资料性附录)风管内表面微生物检测方法 (11) 附录C(资料性附录)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检测方法 (12) 附录D(资料性附录)送风中微生物检测方法 (14) 附录E(资料性附录)冷却水、冷凝水、加湿设备水中嗜肺军团菌检测方法 (16) 附录F(资料性附录)新风量检测方法 (18) 附录G(资料性附录)采样框 (21)

前言 本标准4.1.1、4.1.3、4.2、4.3.1、4.3.2、4.3.3、4.3.4、4.4.1、4.5、4.6、4.7、4.8.1、4.8.3、4.9.1、4.9.2、4.9.3、5、6、7、10为强制性条款,其余技术内容均为为推荐性条款。 本校准自实施之日起,原DB31/ 405—2008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DB31/ 405—2008比较主要有以下修改: a)更改了标准名称; b)在适用范围中新增加了设置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学校、医疗机构、住宅等场所; c)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d)调整了部分章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 e)增加了设计卫生要求的内容,包括:室内环境设计参数、卫生设施、新风及新风口、送风口和回风口、冷凝水系统、冷却水系统、风管; f)根据适用范围,在新风量卫生标准值中调整了建筑分类,将“2星级及2星级以下”改为“其它旅馆”,增加了公用事业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建筑、公共浴室、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科技 馆、档案馆、学校、住宅等建筑的卫生要求; g)在部位或部件的卫生要求中增加了对于新风机、空气处理机组、风管内部和冷却水系统杀菌剂的卫生要求; h)增加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的要求; i)增加了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的卫生要求; j)调整了档案要求; k)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标准值中,调整了送风中PM10的卫生要求,增加了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以及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卫生要求; l)在检查项目中增加了日常运行检查时需要进行检测的项目; m)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机组)抽样量比例统一调整为不应少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总数量的5%; n)增加了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和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测方法; o)增加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的具体要求; p)增加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范围和频率、清洗效果及安全措施的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B、C、D、E、F、G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同济大学、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冷冻空调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伟、徐天强、陈健、翟清、王频、王晓东、苏谨、王凯、张莉萍、吴立明、李竹、周利红。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郭常义、仲伟鉴、吴世达、高玲、葛燕萍、周艳琴、吴凌放、胡红、陈振华、孙谨、刘英涛、刘燕敏、莫伟文、张昀。 本标准于2008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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