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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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生部

3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 卫生部, 2006 年)

1 总则

为配合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的实施, 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

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的卫生要求

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

行。

3 术语与定义 3.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 净化效率

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

度比值的百分数。

3.3 可吸入颗粒物( PM10)

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 )

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

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 1 新风量卫生要求

场所

新风量

(m /h. 人) 3~5 星级

≥30 饭店、宾馆

1~2 星级 ≥20

4.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4.5.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

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 4 的要求。

表 4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

非星级

饭馆(餐厅)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

游艺厅、舞厅 酒吧、茶座、咖啡厅

体育馆 商场(店)、书店 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

飞机客舱

4.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 表 2 ≥20 ≥20 ≥20 ≥30 ≥10 ≥20 ≥20 ≥20 ≥25

2 的要求。

送风卫生要求

PM10 ≤0.08 mg/m 3

细菌总数

真菌总数

≤500 cfu/m ≤500 cfu/m 3

3

- 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4.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

不得检出

3 的要求。

表 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

积尘量 致病微生物 ≤20 g/m

不得检出 求

2

细菌总数 真菌总数

≤100 cfu/cm ≤100 cfu/cm

2

2

5 卫生检验

5.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送风及风管采用抽样法检验,抽样数量根据系统设置、运行或风管清洗情况确定。

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验方法见附录 A 。

5.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的检测方法见附录 B 。 5.4 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 C 。

5.5 空调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 D 。

5.6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卫生安全性检验 5.

6.1 卫生安全性检验指标根据装置的工作原理和安装位置确定。

5.6.2 臭氧浓度的检验采用 GB/T 15438 规定的紫外光度法或 GB/T 18204 规定的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5.6.3 紫外线泄露强度的检验采用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

项目 臭氧

紫外线

(装置周边 30cm 处)

TVOC 允许增加量 ≤0.10 mg/m 3

≤5 w/cm

2 PM10

≤0.06 mg/m 3

≤0.02 mg/m 3

4.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

5 的要求。

表 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的卫生要求

项目 条

装置阻力 正常送排风量 颗粒物净化效率 微生物净化效率 ≤50 Pa ≥ 50% ≥ 50% 连续运行效果 一次通过 一次通过

24 小时运行前后净化效率比

一次通过

效率下降< 10% 消毒效果

除菌率≥ 90%

5.6.4 TVOC浓度的检验采用GB/T 18883 附录C热解析/ 毛细管气相色谱法。5.6.5 释放出的PM10浓度的检验采用WS/T 206 规定的光散射法。

5.7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检验

5.7.1 性能检验应在实验室和现场分别进行。

5.7.2 装置阻力的实验室检验方法见附录E。

5.7.3 颗粒物净化效率实验室检验方法见附录F。

5.7.4 微生物净化效率、消毒效果检验方法见附录G。

5.8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消毒剂的评价采用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方法。

5.9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的检验方法见附录H。

5.10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I 。

6 本规范自2006 年3 月1 日起实施。

附录 A

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检验方法

本附录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及其形成的沉积物、软泥

等样品中嗜肺军团菌的检验方法。

A1原理

待测水样经过滤膜或离心浓缩后,一部分样品经酸处理与热处理,以减少

杂菌生长,一部分样品不作处理。将上述处理与未处理样品分别接种BCYE琼脂平板并进行培养,生成典型菌落并经生化培养和血清学实验鉴定确认则判定

为嗜肺军团菌。

A2 主要仪器设备

A2.1 平皿:90mm

A2.2 培养箱:35~37℃

A2.3 紫外灯:波长360±2nm

A2.4 滤膜滤器

A2.5 滤膜:孔径0.22 ~0.45 μm

A2.6 蠕动泵A2.7

离心机A2.8 涡旋

振荡器

A2.9 普通光学显微镜、荧光显微镜、体式镜

A2.10 水浴箱

A3 采样

A3.1 采样容器:可选择玻璃瓶或聚乙烯瓶,沉积物与软泥需用广口瓶,容器均需螺口或磨口,用前灭菌。

A3.2 采样量:每个采样点依无菌操作取水样(或沉积物、软泥等样品)约200ml。A3.3 中和:经氯或臭氧等消毒的样品,采样容器灭菌前加入硫代硫酸钠溶液以

中和样品中的氧化物。

A3.4 样品运输与贮存:样品最好 2 天内送达实验室,不必冷冻,但要避光和防

止受热,室温下贮存不得超过15 天。

A4 方法与步骤

A4.1 样品处理

A4.1.1沉淀或离心:如有杂质可静置沉淀或1000r/min 离心1min 去除。A4.1.2过滤:将经沉淀或离心的样品通过孔径0.22 ~0.45 μm滤膜过滤,取下滤膜置于15ml 灭菌水中,充分洗脱,备用。

A4.1.3热处理:取1ml 洗脱样品置50℃水浴加热30min。

A4.1.4酸处理:取5ml 洗脱样品,调pH至2.2 ,轻轻摇匀,放置5min 。

A4.2 接种与培养:取A4.1.2 洗脱样品、A4.1.3 热处理样品及A4.1.4 酸处理样品各0.1ml ,分别接种GVPC平板。将接种平板静置于CO2 培养箱中,温度为35~37℃,CO2 浓度为2.5%。无CO2 培养箱可采用烛缸培养法。观察到有培养物

生成时,反转平板,孵育10 天,注意保湿。

A4.3 观察结果:军团菌生长缓慢,易被其它菌掩盖,需每天在体式镜上观察。

军团菌的菌落颜色多样,通常呈白色、灰色、蓝色或紫色,也能显深褐色、灰

绿色、深红色;菌落整齐,表面光滑,呈典型毛玻璃状,在紫外灯下,有荧光。

A4.4 菌落验证:从每一个平皿上挑取 2 个可疑菌落,接种BCYE和L-半光氨酸缺失的BCYE琼脂平板,35~37℃培养 2 天,凡在BCYE琼脂平板上生长而在L

-半光氨酸缺失的BCYE琼脂平板不生长的则为军团菌菌落。

A4.5嗜肺军团菌型别的确定:应进行生化培养与血清学实验确定嗜肺军团菌。

生化培养:氧化酶(-/ 弱+),硝酸盐还原-,尿素酶-,明胶液化+,水解

马尿酸。血清学实验:用嗜肺军团菌诊断血清进行分型。

附录 B

新风量检测方法

本附录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的检测方法——风管法,即直接在新风管上测定新风量。

B1 原理

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处于正常运行或规定的工况条件下,通过测量新风管某一断面的面积

及该断面的平均风速,计算出该断面的新风量。如果一套系统有多个新风管,每个新风管

均要测定风量,全部新风管风量之和即为该套系统的总新风量(立方米/ 小时),根据系统服务区域内的人数,便可得出新风量结果(立方米/ 人小时)。

B2 主要仪器

B2.1 皮托管法

B2.1.1标准皮托管:=0.99 ±0.01 ,或S 型皮托管=0.84 ±0.01 。

B2.1.2 微压计:精确度应不低于2%,最小读数应不大于 1 Pa。

B2.1.3 水银玻璃温度计或电阻温度计:最小读数应不大于 1 C。

B2.2 风速计法

B2.2.1 热电风速仪:最小读数应不大于0.1m/s 。

B2.2.2 水银玻璃温度计或电阻温度计:最小读数应不大于 1 C。

B3 检测断面和测点

B3.1检测断面应选在气流平稳的直管段,避开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

B3.2测点位置和数量

B3.2.1圆形风管:将风管分成适当数量的等面积同心环,测点选在各环面积中

心线与垂直的两条直径线的交点上,同心环数及测点数的确定见表B1。直径小于0.3 米、流速分布比较均匀的风管,可取风管中心一点作为测点。气流分布

B4 检测步骤

B4.1 风管截面面积测量

测定风管检测断面面积( F ),分环或分块确定检测点。B4.2 皮托管法测定风速与风量

B4.2.1准备工作:检查微压计显示是否正常,微压计与皮托管连接是否漏气。B4.2.2 动压( P d )的测量:将皮托管全压出口与微压计正压端连接,静压管出口与微压计负压端连接。将皮托管插入风管内,在各测点上使皮托管的全压测 孔正对着气流方向,偏差不得超过 10°,测出各点动压。重复测量一次,取平

均值。

B4.2.3 新风温度( t )的测量:一般情况下可在风管中心的一点测量。将水银玻 璃温度计或电阻温度计插入风管中心测点处,封闭测孔,待温度稳定后读数。 B4.2.4 新风量( Q )的计算:新风管某一断面的新风量按下式计算。

B4.3 风速计法测定风速与风量

当风管内的动压值小于 4 Pa 时,可用热电风速仪测量风速。

对称和比较均匀的风管,可只取一个方向的测点进行检测。

表 B1

圆形风管的环数及测点数 风管直径(米)

≤1 >1~2 >2~3

环数(个)

1~2 2~3 3~4

测点数(两个方向共计)

4~8 8~12 12~16

B3.2.2 矩形风管: 将风管断面分成适当数量的等面积小块, 各块中心即为测点。 等面积小块的数量和测点数的确定见表

B2。

表 B2

风管断面面积( m )

≤1 > 1~4 > 4~9 >9~16

矩形风管的分块及测点数 2

等面积小块数(个)

2×2 3×3 3×4 4×4

测点数(个)

4 9 12 16

3

B4.3.1 准备工作:调节风速仪的零点与满度。

B4.3.2 风管内平均风速()的测定:将风速仪放入风管内,测定各测点风速, 以全部测点风速算术平均值作为检测结果。

B4.3.3 新风量( Q )的计算:新风管某一断面的新风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 Q — 新风量 (m /h)

F — 风管截面面积 (m 2

)

— 风管中空气的平均风速 (m/s)

附录 C

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检测方法

本附录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

PM10)

浓度的检测方法。 C1 仪器

C1.1PM10检测仪器为便携式直读仪器。

C1.1.1检测仪器颗粒物捕集特性应满足 D a50=10 0.5 m

, g =1.5 0.1 的要求。 D a50 — 仪器捕集效率为 50%时

所对应的颗粒物空气动力学直径

准差

g

— 仪器捕集效率的几何标

C1.1.2检测仪器测定的重现性误差:平均相对标准差小于 7%。

C1.1.3检测仪器与称重法比较,总不确定度( ROU )不应大于 25%。

ROU=∣ b ∣ +2∣MVC ∣

式中: b — 重量法与仪器法配对测定 PM10结果相对误差的

算术平均值

之间相对误差的几何平均值

C1.1.4仪器测定范围 0.01~10mg/m 3

MVC — 仪器法测定 PM10结果

C1.1.5检测仪器示值不是质量浓度的, 须给出符合要求的质量浓度转换系数 (K)

3

值。

C1.2 仪器使用前,应按仪器说明书要求进行检验与标定。C2 检测点布置

C2.1 检测点在送风口散流器下风方向 15~20cm 处,根据检测点数量采用对角线或梅花式均匀布置。

C2.2 送风口面积小于 0.1m 2

的设置 3 个检测点,送风口面积在 0.1m 2

以上的设 置 5 个检测点。C3 检测时间与频次

C3.1 检测应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正常运转条件下进行。C3.2 每个检测点检测 3 次。

C3.3 每个数据测定时间根据送风中 PM10浓度、仪器灵敏度、仪器测定范围确

定。 C4 检测数据处理

C4.1 对于非质量浓度示值的测定值, 按仪器说明书要求将每次检测示值转换为质量浓度。

C = R K

式中: C — 质量浓度, mg/m

值、基底值等后的示值)

C4.2 送风口送风中 PM10浓度的计算

R — 仪器有效示值(扣除本底

K — 仪器的质量浓度转换系数

第 k 个送风口的送风中 PM10浓度( C ak )按下式计算: 式中: C ij – 第 j 个测点、第 i 次检测值;

n – 测点个数。

C4.3 送风中 PM10浓度的计算

一个系统 (a) 的送风中 PM10浓度( Ca )按该系统全部检测的

送风口 PM10浓度( C ak )的算术平均值给出。

3

D1 送风中细菌总数 D1.1原理

用仪器法采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的细菌,计数在营养琼脂培养基上经 35~37℃、48 小时培养所形成的菌落数,以每立方米空气中菌落形成单位 (cfu/m )报告。 D1.2 方法与要求

D1.2.1采样点:一般设在距送风口下风方向 15~20cm 处。

D1.2.2采样环境条件:采样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必须在正常运转条件下,并关闭门窗 1 小时以上,尽量减少人员活动幅度与频率,记录室内人员数量、温湿度与天气状况等。 D1.2.3采样方法

以无菌操作,使用六级筛孔空气撞击式采样器, 以空气流量为 28.3L/min , 在采样点采集 5-15min 。 D1.3 培养

D1.3.1营养琼脂培养基

成分: 蛋白

10g

氯化

钠 5g

膏 5g

脂 20g

蒸馏

1000ml

附录 D

送风中微生物检验方法

本附录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和

- 溶血性链球菌的检验方法。

3

3

制法:将蛋白胨、氯化钠、肉膏溶于蒸馏水中, 校正 pH 值为 7.2 ~ 7.6 , 加入琼脂, 121℃ 20min 灭菌备用。 D1.3.2方法:将采集细菌后的营养琼脂平皿置 35~37℃培养 48 小时,计数菌落

数,记录结果并换算成 cfu/m 。 D2 送风中真菌总数 D2.1 原理

用仪器法采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的真菌,计数在沙氏琼脂培养基上经 28℃、5~7 天培养所形成的菌落数,以每立方米空气中菌落形成单位 (cfu/m )报告。 D2.2方法与要求

D2.2.1采样点与 D1.2.1 款要求相同。

D2.2.2 采样环境条件:采样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必须在正常运转条件下,并关闭门窗 1 小时以上,尽量减少人员活动幅度与频率,记录室内装修状况、人员数量、温湿度与天气状况等。 D2.2.3 采样方法同 D1.2.3 D2.3 培养

D2.3.1沙氏( Sabourand ’ s agar )琼脂培养基

成分: 蛋白

10g

葡萄

糖 40g

脂 20g

蒸馏

1,000ml

制法:将蛋白胨、葡萄糖溶于蒸馏水中,校正 pH 值为 5.5 ~6.0 ,加入

琼脂, 115℃ 15min 灭菌备用。

D2.3.2方法:将采集真菌后的沙氏琼脂培养基平皿置 28℃培养 5~7 天,逐日观

察并于第 7 天记录结果。若真菌数量过多可于第

5 天计数结果,并记录培养时

3

方米空气中菌落形成单位( cfu/m )报告。 D3.2 方法与要求

D3.2.1采样点与 D1.2.1款要求相同。

D3.2.2 采样环境条件:采样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必须在正常运转条件下,并关闭门窗 1 小时以上,尽量减少人员活动幅度与频率,记录室内人员数量。D3.3 培养 D3.3.1血琼脂平板

成分: 蛋白

10g

5g

5g

20g

5~10 ml

1,000ml

氯化

脱纤维羊

蒸馏

制法:将蛋白胨、氯化钠、肉膏加热溶化于蒸馏水中,校正 pH 值为

7.4~7.6 ,加入琼脂, 121℃ 20min 灭菌。待冷却至 50℃左右,以无菌操作加入脱纤维羊血,摇匀倾皿。

D3.3.2 方法:采样后的血琼脂平板在 35~ 37℃下培养 24~48h 。 D3.4 结果观察

间,换算成 cfu/m 。 3

D3 送风中 -溶血性链球菌 D3.1 原理

用仪器法采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的

- 溶血性链球菌,经 35~37℃,

24~48 小时培养, 在血平皿平板上形成典型菌落的为 - 溶血性链球菌。 以每立

培养后,在血平皿平板上形成呈灰白色,表面突起直径0.5~0.7mm的细小菌落,菌落透明或半透明,表面光滑有乳光;镜检为革蓝氏阳性无芽孢球菌,

圆形或卵圆形,呈链状排列(视培养与操作条件影响链可短可长4~8 个细胞至几十个细胞);菌落周围有明显的2~4m m界限分明、完全透明的无色溶血环。符合上述特征的菌落为- 溶血性链球菌。

附录 E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阻力检验方法

本附录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阻力

的实验室检验方法。

E1 原理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在实验室空气动力学实验台的条件(按照集中空调通风

系统正常运行条件将空气动力学实验台调整到相应的风速)下,分别测定装置

入口处空气的全压(P ti )或静压(P si )和出口处空气的全压(P t0 )或静压(P s0),按下式得出装置的阻力(△P)。

当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前后风道直径相同时:

式中:装置前检测断面空气平均静压,Pa;

装置后检测断面空气平均静压,Pa;

△h —装置前测定截面到装置入口及装置出口到测定后截

面的管道阻力之和,Pa。

E2 设备及仪器

E2.1空气动力学实验台。

E2.2标准皮托管:系数0.99 ±0.01 。

E2.3倾斜式微压计:最小读数应不大于1Pa。

E3 方法

E3.1 静压的测定:将皮托管的静压出口与微压计负压端连接,微压计正压端

与大气连通;将皮托管插入风管内,皮托管的全压测孔朝向气流方向,读出静

压值。

3

E3.2 静压的计算:将静压测定值代入上式可得出装置的阻力。

附录 F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颗粒物净化效率检验方法

本附录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颗粒

物一次通过净化效率和连续运转条件下颗粒物净化效率的实验室检验方法。F1 颗粒物一次通过净化效率 F1.1原理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在实验室空气动力学实验台条件下,在空气净化消毒装 置前段发生一定浓度的颗粒物,分别测定装置入口处管道空气中

PM10颗粒物

浓度( C 1 )和出口处管道空气中 PM10颗粒物浓度( C 2),按下式得出装置的颗

粒物一次净化效率(

P1

)。

P1

=[ ( C

1 -C 2) /C 1] 100% F1.2设备及仪器

F1.2.1空气动力实验台: 风速范

1~8m/s ;

风速稳定

10%设定值;

颗粒物浓度范

0.15~1.5mg/m ;

浓度稳定

10%。

F1.2.2重量法检验仪器:

PM10颗粒物采样器

=10 0.5 m,

g

=1.5 0.1 2 台; 流量控制箱

Q=20~60

L/min 2

台;

采气泵Q=50~100

L/min 2 台。F1.2.3直读式检验仪器:

PM10颗粒物测定仪=10 0.5 m, g=1.5 0.1,

精度

0.01mg/m3

2 台。

F1.3 步骤

F1.3.1调整实验台的风速,使通过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气流速度满足检验要求。

F1.3.2确定颗粒物等动力采样条件。

F1.3.3利用颗粒物发生器在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前段发生2~6 微米粒径的单分散

相标准粒子,其颗粒物浓度在3~10 倍标准值范围内。

F1.3.4根据颗粒物浓度与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理,选择采用重量法或直读式仪器进行检测。

F1.3.5在检测断面的中心设置一个或多个检测点,重量法仪器或直读式仪器均

应在该点取样。

F1.3.6使用重量法仪器检测时,要根据颗粒物浓度、天平感量和采气流量确定

采样时间,采样时间原则上不应少于30 分钟。

F1.3.7使用两台直读式颗粒物浓度测定仪检测时,两台测定仪的型号和性能应

相同。

F1.3.8测定仪应在读数稳定后读取结果。

F1.3.9采用重量法采样或直读式测尘仪测定,均应采样或测定 3 次,取3 次平均值作为检测断面浓度C1和C2。

F2 连续运行条件下颗粒物净化效率

F2.1原理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在空气动力学实验台条件下,使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在

PM10颗粒物浓度0.5~1.5 毫克/ 立方米的稳定环境中连续运行24 小时后,分别测定装置入口处管道空气中PM10颗粒物浓度(C t1 )和出口处管道空气中PM10颗粒物浓度(C t2 ),按下式得出此时装置的颗粒物净化效率(Pt )。

Pt=[ (C t1 -C t2 )/C t1 ] 100%

由下式得出装置颗粒物净化效率下降的百分数。

[ (p1- pt )/ p1] 100%

F2.2 设备及仪器

与颗粒物一次通过净化效率检测时使用的设备与仪器相同。

F2.3 步骤

与颗粒物一次通过净化效率检测时的步骤相同。

附录G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微生物净化消毒效果检验方法

本附录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微生物一次通

过净化效率或消毒效果的检验方法。

G1 原理

通过测定一定状态下空气中微生物数量在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前后的变化

来计算净化或消毒效率,从而评价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净化消毒效果。

G2 实验器材

G2.1试验菌:空气中的自然菌。

G2.2 采样器:六级筛孔空气撞击式采样器。

G2.3 磷酸盐缓冲液:0.03 mol/L ,pH 7.2 。

G2.4 营养琼脂培养基

G2.5 温度计

G2.6 湿度计

G3 实验方法

G3.1 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技术要求将其安装在实验设备上。

G3.2 分别将六级筛孔空气撞击式采样器置于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前后的中间位

置,开启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待运行稳定后,同时采集装置前后的空气,流量

为28.3L/min ,采样时间为5~15 分钟。采样结束后,将平板放入培养箱中培养,同时将同批次试验用培养基置35~37℃培养箱中培养作为阴性对照,48 小时记录结果。试验重复 3 次。

G3.3 消除率的计算按下式进行:

G4 评价规定

消除率均≥ 50%为净化合格,≥ 90% 者为消毒合格。

阴性对照组应无菌生长;净化消毒前的菌量在

500~2500cfu/m3 。附录H

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检验方法

本附录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的检验方

法。

H1 原理

采集风管内表面规定面积的全部积尘,以称重方法得出风管内表面单位面

积的积尘量,表示风管清洗后的清洁程度或空调风管的污染程度。

H2 器材

H2.1 采样面积为50 或100 平方厘米。

H2.2 无纺布或其它不易失重的材料。

H2.3 密封袋。

H2.4 采样工具或设备。

H2.5 天平,精度0.0001g 。

H2.6 一次性塑料手套。

H3 风管清洗后的清洁程度检验步骤

H3.1 采样时间

采样应在风管清洗后的七日内进行。

H3.2 采样点

在清洗后确定检测的每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主风管中(如送风管、回风

管、新风管)至少选择 5 个代表性采样点。

H3.3 采样

H3.3.1将采样用的材料放在105 C恒温箱内干燥 2 小时然后放入干燥器内冷却 4

2

小时,或直接放入干燥器中存放 24 小时后,放入密封袋用天平称量出初重。H3.3.2 在风管的采样位置确定采样面积,并将采样面积内风管内壁上的残留灰尘全部取出。

H3.3.3 将采样后的积尘样品放回原密封袋中保管,并进行编号。 H3.4 实验室分析

H3.4.1将样品按 H3.3.1处理、称量,得出终重。

H3.4.2 将各采样点的积尘样品终重与初重之差作为各采样点的残留灰尘重量。H3.4.3 根据每个采样点残留灰尘重量和采样面积换算成每平方米风管内表面的残留灰尘量。 H3.5 结果表示方法

取各个采样点残留灰尘量的平均值为风管清洁程度的判定指标,以 g/m 表

示。

H3.6 影像资料的制备

采用机器人对每个监测点所代表的风管区域内表面情况进行录

像,并将其制作成录像带或光盘等影像资料。 H4 风管污染程度的检验步骤 H4.1 采样位置

在确定检测的每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主风管上 (如新风、 送风和回风管) 至少选择 5 个代表性采样点;如果无法在主风管采样时,可抽取全部送风口的 5-10%且不少于 5 个作为采样点。H4.2 采样方法

H4.2.1在主风管采样时将维修孔、清洁孔打开或现场开孔。H4.2.2 在送风口采样时将风口拆下。

H4.2.3 采样应在确定的面积内将风管表面全部积尘收集,并完好带出风管。H4.3 其它

风管污染程度检验中风管积尘量的检验器材、检验分析方法与风管清洗后的清洁程度检验相同。

附录 I

风管内表面微生物检验方法

本附录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和真菌总

数的检验方法。

I 1 采样

I 1.1 采样点:数量和分布同附录H 3.2 。

I 1.2 采样面积:每一点采样面积应为50cm2。

I 1.3 采样方法:空调风管内表面积尘较多时用刮拭法采样,积尘较少不适宜刮

拭法采样时用擦拭法采样。整个采样过程应无菌操作。为避免人工采样对采样

环境的影响,宜采用机器人采样。

I 2 样品检测

刮拭法:将采集的积尘样品无菌操作称取1g,加入到0.01% Tween-80 水溶液中,做10 倍梯级稀释,取适宜稀释度1ml 倾注法接种平皿。

擦拭法:将擦拭物无菌操作加入到0.01% Tween-80 水溶液中,做10 倍梯级稀释,取适宜稀释度1ml 倾注法接种平皿。

I3 培养与计数

细菌和真菌培养与计数方法见附录D。

江苏省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江苏省实施《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卫生部《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电子病历系统是基于网络应用的临床信息系统。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第五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记录日期和时间由电子病历系统按年历、月历、日历设定并自动生成,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年份应设定为4位数,月、日设定为2位数,时间设定至分钟。记录格式为“年—月—日时间”。 第七条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及省卫生厅《病历书写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本人用户名和密码,并经常更换密码。 第九条电子病历用户的操作类别分为:病历书写(录入)、病历浏览、病历修改、病历管理、病历封存、病历解封、病历检索、质量监控、系统维护等。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_394-2012

WS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由卫生部于2012年9月19日卫通〔2012〕16号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于2006年发布的《公 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自2013年4月1日起废止。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环境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孝元、金银龙、刘凡、王俊起、戴自祝、张秀珍、于淑苑、孙波、金鑫、王艳、朱文玲、韩旭。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质量、检验和管理等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新风量airchangeflow 3 单位时间内由集中空调系统进入室内的室外空气的量,单位为m/(h·人)。2.2可吸入颗粒物inhalableparticlematter 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 吸道的颗粒状物质,简称PM10。 2.3风管表面积尘量ductsurfacedust 集中空调风管内表面单位面积灰尘的量,单位为g/m 2。 3设计卫生要求 3.1集中空调系统新风量的设计应符合表1的要求。 3.2表1新风量要求

2.4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温度的设计宜使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冬季室内温度 2.5达到25℃,其他公共场所在16℃~20℃之间;夏季室内温度在26℃~28℃之 间。 2.6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湿度的设计宜使游泳场(馆)相对湿度不大于80%,其他 2.7公共场所相对温度在40%~65%之间。 2.8集中空调系统送风风速的设计宜使宾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 2.9座、理发店、美容店及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风速不大于0.3m/s。其他公共场所风速不大于0.5m/s。 2.10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运行所产生的噪声对场所室 内环境造成的影响不得高于设备设施关闭状态时室内环境噪声值5dB(A计权)。 2.11集中空调系统应具备下列设施: a)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b)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c)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或便于拆卸的不小于300mm×250 mm的风口。 2.12集中空调系统宜设置去除送风中微生物、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空气净化消 毒装置。 2.13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应直接取自室外,不应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 接吸取新风。 2.14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应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并符合以下要求: a)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的地点,远离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 b)低于排风口; c)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 d)进排风不应短路。 2.15集中空调系统的送风口和回风口应设置防虫媒装置,设备冷凝水管道应设 置水封。 2.16集中空调系统加湿方式宜选用蒸汽加湿,选用自来水喷雾或冷水蒸发的加 湿方式应有控制军团菌繁殖措施, 3.312集中空调系统开放式冷却塔应符合下列要求: a)开放式冷却塔的设置应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建筑物新风取风口或自然通风口, 不应设置在新风口的上风向,宜设置冷却水系统持续消毒装置; b)开放式冷却塔应设置有效的除雾器和加注消毒剂的入口; c)开放式冷却塔水池内侧应平滑,排水口应设在塔池的底部。 3.13集中空调系统风管内表面应当光滑,易于清理。制作风管的材料不得释放 有毒有害物质,宜使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采用非金属材料制作风管时,必须保 证风管的坚固及严密性,具有承受机械清洗设备工作冲击的强度。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的医疗信息资料,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应用字处理软件如Word文档、WPS文档等编辑、打印的病历,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五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日期,采用12小时制记录时间。 第七条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使

用统一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采用数字认证技术识别操作人员身份,并设臵有相应权限;并确认该数字认证密钥用于电子病历时,为该操作人员专有且独立控制。 第九条医务人员采用数字认证密钥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病历记录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按照病历记录格式要求生成并显示医务人员数字认证签名。 第十条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建立的电子病历的权利和义务。 电子病历系统应严格设臵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确认。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鉴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托电子病历系统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授予唯一标识号(即病案号)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 电子病历系统应设臵相应功能,实现同一患者个人信息在病历记录中的自动生成,以保证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不再重复录入,为医疗工作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能。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复制内容必须校对,不同患者的信息不得复制。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1 总则 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 3.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 净化效率 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可吸入颗粒物(PM10) 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 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卫生要求 -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4.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 4.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4.5.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

≤5 w/cm2 4.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5 卫生检验 5.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送风及风管采用抽样法检验,抽样数量根据系统设置、运行或风管清洗情况确定。 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验方法见附录A。 5.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的检测方法见附录B。 5.4 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 5.5 空调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D。 5.6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卫生安全性检验 5.6.1 卫生安全性检验指标根据装置的工作原理和安装位置确定。 5.6.2 臭氧浓度的检验采用GB/T 15438规定的紫外光度法或GB/T 18204 规定的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5.6.3 紫外线泄露强度的检验采用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 5.6.4 TVOC浓度的检验采用GB/T 18883附录C热解析/毛细管气相色谱法。5.6.5 释放出的PM10浓度的检验采用WS/T 206规定的光散射法。 5.7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检验

新版中医病历书写规范

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中医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望、闻、问、切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中医术语的使用依照相关标准、规范执行。要求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病历书写中涉及的诊断,包括中医诊断和西医诊断,其中中医诊断包括疾病诊断与证候诊断。 中医治疗应当遵循辨证论治的原则。 第十一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第十三条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第十四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生部

3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 卫生部, 2006 年) 1 总则 为配合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的实施, 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 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的卫生要求 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 行。 3 术语与定义 3.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 净化效率 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 度比值的百分数。 3.3 可吸入颗粒物( PM10) 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 ) 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 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 1 新风量卫生要求 场所 新风量 (m /h. 人) 3~5 星级 ≥30 饭店、宾馆 1~2 星级 ≥20

4.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4.5.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 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 4 的要求。 表 4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 求 非星级 饭馆(餐厅)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 游艺厅、舞厅 酒吧、茶座、咖啡厅 体育馆 商场(店)、书店 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 飞机客舱 4.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 表 2 ≥20 ≥20 ≥20 ≥30 ≥10 ≥20 ≥20 ≥20 ≥25 2 的要求。 送风卫生要求 项 目 要 求 PM10 ≤0.08 mg/m 3 细菌总数 真菌总数 ≤500 cfu/m ≤500 cfu/m 3 3 - 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4.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 不得检出 3 的要求。 表 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 项 目 要 积尘量 致病微生物 ≤20 g/m 不得检出 求 2 细菌总数 真菌总数 ≤100 cfu/cm ≤100 cfu/cm 2 2

新版病历书写规范时间节点要求

新版病历书写规范时间节点要求 1、住院病历、人院记录应于次日上级医师查房前完成,最迟应于患者入院24小时内完成; 2、急危重症患者的病历应及时完成.因抢救急危重症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抢救完成时间和补记时间; 3、首次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在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注明书写时间(应注明年、月、日、时、分); 4、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完成首次病程记录书写后24小时内,须有主治及以上医师审阅并签名; 5、新入院病人应连续记录3天病程记录(含首次病程录)。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一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6、对住院时间较长的患者,应每月作阶段小结,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可代替阶段小结。对住院时间超过30天的患者,每隔30天应有科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的以科室为单位的大查房,阶段小结不可以替代以科室为单位的大查房; 7、主治医师首次査房的记录至少应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 8、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对入院3天内的病例可不书写“交班记录”,但接班医师应在接班后24小时内书写较详细的病程记录; 9、第一次手术后病程记录由手术者或第一助手于手术后即时书写,术后病程记录应连续记录3天,以后按病程记录规定要求记录; 10、麻醉后对患者进行随访应达到72小时,麻醉并发症及处理情况应分别记录在麻醉记录单和病历的病程记录中,72小时内完成麻醉后访视记录和麻醉总结; 11、死亡记录应在患者死亡后及时完成(最迟不超过24小时); 12、

(完整版)WST395-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卫生学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系统的卫生学评价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WS 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WS/T 396-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 3 卫生学评价机构 3.1 基本要求 3.1.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1.2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实验室。 3.1.3检测项目应当获得省级以上实验室资质认定。

3.2 人员要求 3.2.1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3.2.2专业技术人员应有不少于5名与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公共卫生、卫生检测专业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40%。 3.2.3 专业人员应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3.3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并有完善的符合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质量的管理体系。 3.4 设备要求 3.4.1拥有量值准确可靠、性能良好,与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项目相配套的仪器设备,基本仪器设备见附录A。3.4.2仪器设备的配置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3.4.3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定量采样机器人应编制自校规程并定期进行不确定度评定。 3.4.4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4 卫生学评价 4.1 评价依据 4.1.1 国家标准、规范,主要包括: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最新版本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 (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 (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第九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第十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进行身份认证,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采用权威可靠时间源。 第三章电子病历的书写与存储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使用电子病历系统进行病历书写,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病历记录、化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

空调通风系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1、总则 为了预防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9663-9673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GB/T18204.1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 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4、术语与定义 4、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4、2空气传播性传染病 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病 4、3空气净化 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去除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微生物和气态污染物。 4、4可吸入颗粒物(PM10) 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的空气动力学当量质量中位径为10微米的颗粒物. 5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 5、1要求 5、1、1空调系统新风量和运行参数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新风采气口应远离建筑物排风和开放式冷却水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5、1、2空调系统的过滤器(网)、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洗或更换。 5、1、4空调文章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5、1、5空调系统的机房内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5、1、7空调节器系统的冷却水、冷凝水及送风的卫生要求见表达1。

医院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文档序号:XXYY-AQMB-001 版本编号:AQMB-20XX-001 XXX医院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编制科室:知丁 日期:年月日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第五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记录日

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第七条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第九条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第十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第十一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或医疗保险号码、联系电话等),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

最新版病历书写规范标准[详]

最新病历书写规 病历是医生诊断和治疗疾病的原始记录,也是医学科研与教育的基础资料,同时也是病人支付的凭证。它能真实的反映医院服务质量和医疗质量。是法律的可靠证据。有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两种。住院病历包括:体温单、入院记录、医嘱单、化验单、特殊检查治疗同意单、手术同意书及清点记录单、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单、护理记录单、出院记录单等。病历书写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病历书写的基本规则和要求 病历是医务人员在诊疗工作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病历归档后形成病案。病历书写是医务人员通过问诊、体格检查、实验室及器械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工作记录的行为。病历是临床医师进行正确诊断、抉择治疗和制定预防措施的科学依据。它既反映医院管理、医疗质量和业务水平,也是临床教学、科研和信息管理的重要资料,同时还是考核医务人员医德、评价医疗服务质量、医院工作绩效的主要依据。病历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医务人员必须以认真负责的精神和实事的态度,严肃规地书写病历。病历书写应遵循以下基本规则和要求:1.病历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计算机打印的病历(电子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2.病历书写的容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重点突出、层次分明;表述准确,语句简练、通顺;书写工整、清楚;标点符号正确;书写不超过线格;在书写过程中,若出现错字、错句,应在错字、错句上用双横线标示,不得采用刀刮、胶贴、涂黑、剪贴等方法抹去原来的字迹。 3.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审查修改应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签名一律用红笔。修改病历应在72小时完成。 4.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1 总则 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工作的专业技术水平,保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达到相应的卫生要求,制定本规范。 2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各主要构成部分清洗方法、清洗过程以及专业清洗机构、专用清洗设备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专业清洗工作,其它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 3.1 空气处理机组 输送、净化和调节空气状态(冷、热、湿)的设备及组件。 3.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 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清除空调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件内与输送空气相接触表面积聚的污染物、空调冷却水塔内积聚的污染物,以及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消毒处理。 3.3专用清洗设备 用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机械设备、工具、器械和风管内污染物采样设备等的总称。 3.4机械清洗 使用专用清洗设备进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 3.5专业清洗机构 从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技术服务单位。 4 技术要求 4.1清洗方法的要求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应采用机械清洗方法。 4.2清洗过程的要求 4.2.1工作范围 风管清洗范围包括:送风管、回风管和新风管。 部件清洗范围包括:空气处理机组的内表面、冷凝水盘、加湿和除湿器、盘管组件、风机、过滤器及室内送回风口等。 空调冷却水塔。 4.2.2现场检查与准备 专业清洗机构应查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有关技术资料,对需要清洗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现场勘察和检查,确定适宜的清洁工具、设备和工作流程。并根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情况和本规范的技术要求,制定详细的清洗工作计划和清洗操作规程。 4.2.3风管清洗 采用专用机械清洗设备将风管内的可视污染物有效地输送到捕集装置中,严禁操作人员进入风管内进行人工清洗。风管的清洗工作应分段、分区域进行,在风管清洗工作段与非工作段之间、进行清洗的风管与相连通的室内区域之间应采取有效隔离空气措施。 4.2.4部件清洗 采用专用工具、器械对部件进行清洗,清洗后的部件均应满足有关标准的要求。部件可直接进行清洗或拆卸后进行清洗,清洗后的部件应恢复到原来所在位置,可调节部件还应恢复到原来的调节位置。 4.2.5冷却塔清洗消毒 定期清洗应当首先将冷却水排空,然后对冷却塔内壁进行彻底清洗,做到表面无污物。 当冷却水中检出致病微生物时,应首先采用高温或化学方法对冷却水和塔壁进行消毒处理,然后将塔内的水排空,并对冷却塔内壁进行彻底清洗。 4.2.6清洗作业过程中的污染物控制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制度模板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制度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 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 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 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 不属于本规范所 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 遵循医疗工作流程, 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第五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 要求表述准确, 语句通顺, 标点正确。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

状、体征、疾病名称等能够使用外文。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第七条电子病历包括门( 急) 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它电子医疗记录。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 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 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 并设置有相应权限; 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第九条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 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第十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 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医务人员修改时,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第十一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 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或医疗保险号码、联系电话等) , 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

病历书写规范细则(2016年版)

病历书写规范细则(2016年版)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检验、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病历书写中几项记录格式要求。 (一)日期记录格式。应统一采用公历制,按“年、月、日”的顺序,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例如"2013-2-8"或"2013年2月8日"。 (二)时间记录格式。统一采用24小时计时制,时间记录到分。如"上午8点10分"记为"8:10","晚上8点10分"记为"20: 10"。 (三)度量衡单位记录格式。统一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书写时一律采用国际符号。如血压使用"mmHg",长度单位要写"米(m) 、厘米(cm)、毫米(mm)"等,不能写"公尺、公分、公厘"等;容量应写"毫升(ml)"、"升(L)",不能写"公升、立升等。 (四)疾病分类编码和手术操作编码。疾病分类编码统一按照国际疾病分类 ICD-I0;手术、操作分类按ICD-9-CM-3。 (五)抢救记录补记格式。要按照补记时间书写,但抢救记录内容中必须记录开始抢救时间,具体到分钟。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六条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色或黑色油水圆珠笔书写。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横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晰、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署全名。不得采用刮、粘、涂、描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在需要修改的部分划双横线,并保持原有记录清晰可辨,在其上方填写修改内容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署全名(如果上方无空隙,可以在就近空白处填写)。修改用笔和书写用笔颜色一致。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方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方法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方法 一、范围和时间 1、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一次。 2、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3、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次。 二、消毒方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工作记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一、指定专业人员负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卫生维护管理,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维护管理档案、日常清洗维护、定期检测、安全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期间,对开放式冷却塔的冷却水进行持续消毒,并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进行检测。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初次启用或者停用一定时间后再次使用的,要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对 开放式冷却塔进行全面清洗消毒。

四、专人负责管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机房,确保机房内干燥,不得在机房内存放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无关的物品。 五、及时对机组、过滤网、通风管、通风口、风机盘管等设备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清除粘附积尘、污物、铁锈、菌斑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排放冷凝水。 六、发现建筑物内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可能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扩散的,要采取关闭通风口等措施,防止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对其他区域造成污染。 七、严格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自行清洗或者委托专业清洗服务机构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一)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二)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三)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新版病历书写规范增加内容

新旧版病历书写规范不同之处 第一章病历书写的基本规则和要求 增加: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书写是……的行为。(特指是一种行为) 增加: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极端负责的精神”改为“认真负责的精神”。 增加:计算机打印的病历(电子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病历书写应当…………规范(2010年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增加内容) 去除原第8条中“(抢救记录)详细记录患者初始生命状态和抢救过程和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有关资料”。 眉栏项目增加“病区” 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增加内容)或近亲属、关系人(增加内容)签字。 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删除原“词素中的数字一律使用汉字,双位以上的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增加:异常检验或检查结果应用红笔在报告单上方标注。实施电子病历后,能支持检验或报告单满页打印者,可将检验报告单分门别类按照报告时间顺序满页打印。 表格式病历条款增加“包括护理的各种表格”。 第二章病历的格式与内容 第一节门(急)诊病历 【门诊初诊】 删除:急危重患者应注明就诊时间(详细到时分)(2010年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已明确要求所有时间记录均应详细到时、分) 患者在其他医院所做的检查,因注明医院名称和检查日期,增加:检查项目、报告单号、结果。 删除:急危重患者门急诊记录要求。 增加: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及休息证明应记录在病历中。 门诊病历、住院证可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原为圆珠笔书写)。 主诉:主要症状(或体征)(增加内容)及持续时间。 病史:增加伴随症状、体征。 初步诊断:需写出本次就诊的初步诊断(增加内容)。如不能诊断明确,可写“╳╳症状或体征原因待查”(增加内容)。 增加:法定传染病应注明疫情报告情况。 增加:收住院病人写明收住院科室。 增加:医师签名,字迹应清楚易认。 【门诊复诊】 增加:主诉:可写“╳╳疾病复诊”或书写主诉。 在同一医疗机构内(增加内容)三次不能确诊的患者,接诊医生应请上级医师会诊。 增加:诊断:对上次已确定的诊断及补充的新诊断一并列出。(原规范上次已确定的诊断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文档

起草背景 1、公共卫生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 美国90年代对450座办公楼调查结果:50%人集中空调房间空气质量恶化,且一半污染来自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1992年欧洲国家对室内空气质量调查结果:在集中空调的环境中,42%的污染来自集中空调系统 2003年香港“陶大花园”非典流行 非典期间,北京、广州等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全部关闭 2004年卫生部抽检结果:风管最高积尘量达到486g/m2;微生物污染属严重污染的占47.1%,中度污染的占46.7%,合格的仅占6.2%。 起草背景 2、社会经济发展 集中空调广泛应用于宾馆、商场、医院、大型超市、写字楼等公共场所,调节室内空气的温度、湿度、风速等微小气候。 集中空调系统创造了节能、高效、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具有制冷/热快速、使用方便、噪声小等优点 起草背景 3、目前各类公共场所存在的问题 建筑物采用封闭性节能措施,室内新风量不足 集中空调系统长期使用,截留来自室内或室外空气中一些污染物,没有清洁消毒或清洁消毒不彻底,造成通风系统内部污染,成为污染物传播和扩散的媒介 设计不合理,使用不当等 几个术语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风管系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用于处理和输送空气的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分。 空气传播性疾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 目的 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 卫生要求 一、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要求 符合有关卫生标准要求 卫生要求 二、新风 新风的来源: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应急预案

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空气传播性疾病对我单位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对突发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空气传播性疾病对群众和我单位工作人员造成的危害,保障人们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一、中央空调通风系统预防措施 中央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应严格遵照执行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要求。 (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2、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3、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4、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下列设施:

(1)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2)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3)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4)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6、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7、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8、卫生学评价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1、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2、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3、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4、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三)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建立专门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卫生学评价报告书; 2、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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