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规范”的关系:一个哲学问题的政治-法律含义

“事实”与“规范”的关系:一个哲学问题的政治-法律含义
“事实”与“规范”的关系:一个哲学问题的政治-法律含义

“事实”与“规范”的关系:一个哲学问题的政治-法律含义

1.问题的提出:事实与规范之间关系的重要意义

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关系1是近代西方哲学中极为重要的一个问题。最早明确提出这个问题的是休谟(David Hume, 1711-1776)。休谟指出,有两种命题,一种命题以"是"或"不是"作为联系词,一种命题以"应当"或"不应当"作为联系词,从前一种命题是推不出后一种命题的。2比方说有这样两个命题:

人的本性是善的。

人应当行善。

从形式上看,前者是一个事实命题,后者是一个规范命题。儒家从前一命题引出了后一命题,一般人都觉得这个推理没有什么问题,除非对"人的本性是本善的"这个前提有异议。但其实,从前一个命题到后一个命题的推论中蕴含着一个小前提:"应当符合人的本性"。实际上,基督教虽然主张原罪说(即一种性恶说),但这并不妨碍它也主张"人应当行善"。这从另一个侧面表明,如果把"人的本性是善的"看作是一个单纯的事实命题的话,从中是得不出"人应当行善"的结论的。

在现代社会,事实与规范的关系问题特别重要。毛泽东说"共产党员凡事都要问一个为什么";3套用这句话,我们可以说:"现代人凡事都要问一个为什么。"传统社会的人受各种规范的约束,对这些规范他们并不去问一个为什么。但现代人却要问:为什么我要受这个那个规范的约束呢?假如你回答说:那是因为这些规范是上帝制定的,或者是国王制定的,或者是祖宗制定的,或者说是大自然制定的,现代人很可能对这样的回答表示满。且不管他信不信上帝,他回答说:即使你说的都对,那也都是些有关事实的问题,而事实命题是无法演绎出规范命题的!

现代社会的主要规范是法律规范,因此上面讲的"为什么"问题,主要是针对法律规范提出来的:法律规范与社会事实处于什么样的关系、法律规范的"有效性"与"事实性"处于什么样的关系?从事实与规范的关系入手,德国哲学家尤根·哈贝马斯提出了他所谓的"商谈的民主理论"和"程序主义的法律范式",并设法在这个新的基础上批判资本主义现实、理解社会主义理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思想传统的继承者和改造者的哈贝马斯的政治哲学,对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研究应该是有值得重视的参考价值的。为此,本文对哈贝马斯的政治理论和法律理论的基础思路进行一些梳理和评论。

2.事实与规范之间关系的几种类型

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关系有多种类型;哈贝马斯所讨论的事实与规范的关系,是这些类型中的一种,但与其他类型都有些关系。

事实与规范之间关系的第一种类型是客观事实与社会规范(不管是法律规范还是道德规范)之间的关系问题。这里的"客观事实"可以是自然领域的客观事实,也可以是社会领域的客观事实。"人有高矮之分"是一个客观的自然事实,"人有亲疏之别"是一个客观的社会事实。

社会规范不仅区别于自然事实,而且区别于社会事实。比方说,"人有亲疏之别"是一个事实,"普天之下皆兄弟"是一个规范,两者之间当然是区别很大的。

事实与规范之间的第二种类型,存在于有关规范的推理与解释之中。在司法推理与司法解释中,我们都知道在法律事实认定和相关法律规范确定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的关系。司法推理需要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不仅要在原则和规则之间,而且要在规则和事实之间来回权衡,以达到一个中间点。比方说:公园门口的一条规则:"车辆不得进入本公园"。这条规则是什么含义,什么样的事实与这条规则有关,这两个问题必须借助于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相互参照才行。门卫先看到一辆小孩骑着的童车,放他进去了。然后看到一辆救护车,又放进去了。后来看到本公园的单位用车,也放进去了。最后一位游客要将车开进去,他不让进。在这样一个过程中,规范的含义和事实的含义在这样"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权衡的过程中,越来越清楚。在这里,事实与规范仍然是分别开来的两件事,但它们的意义必须在与对方的关联中才能得到理解。也就是说,与前一种类型相比,这种类型的事实与规范之间关系的"内在性"稍强了一些。

事实与规范之间的第三种关系,是两者之间的一种更加内在的联系。比方说,假如有一个外星人,在他的星球上既没有汽车,也没有马路。他到了北京,看到好多车辆在马路上行驶着,但有时候这些车辆又都停在那里。后来他发现,这些车子的行驶和停止都与交叉路口的那些红绿灯有关。他发现凡是绿灯亮着的时候,车子都在行驶;凡是红灯亮着的时候,车子都停下来。这个外星人来自一个科技高度发达的星球,所以他对遥控技术非常了解。他猜测事情大概是这样的:绿灯亮的时候,汽车接收到一种启动发动机的射线;红灯亮的时候,汽车接收到一种关闭发动机的射线。听了这位外星人的叙述,我们当然会反驳他,说根本不是那么一回事,说这里的关键并不是红绿灯与汽车之间的技术性联系,而是红绿灯与汽车驾驶员之间的约定性关系:根据事先的约定,驾驶员看到绿灯就不用停车,看到红灯就必须停车。这种约定性联系也是一种事实,但它不是一个物理意义上的、仅仅依靠外部观察就可以描述的事实,而是社会意义上的、必须依靠参与者、"知情人"的解释才能恰当描述的事实。我们把这样的事实称作"制度性事实"(institutional facts)4。制度性事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存在着一个制度;另一方面,这个制度正在生效着。其实这两点可以归并起来,因为一个制度的存在形式,就是它在生效着。"一个制度正在生效着",是一个事实命题,而不是一个规范命题。但是,这个命题中所提到的"制度",却是指一种规范:在我们所举的例子中,这个制度就是交通规则,它告诉我们马路上什么时候该停车,什么时候该行驶。

由此又引出事实与规范之间的第四种关系。"一个制度正在生效着"的意思是说:一种制度或一套规则是被人们承认的、遵守的。但规则之被人承认,可以有几种情况。在第一种情况下,我承认一条规则,是因为我认为这规则是值得我承认的。在第二种情况下,我承认一条规则,是因为我认为这条规则是我不得不承认的-我并不认为这条规则值得我承认,但我如果不承认这条规则的话,我就会吃苦头。当然也可以有第三种情况:我在承认一条规则的时候,可能并没有考虑过什么理由,因为这条规则对我是一个自然而然的东西。这第三种情况是可以消解掉的,因为一旦我被逼问,你到底为什么要承认这条规则,我就会好好想想,我会得出结论,说这条规则是值得我承认的,或者说这条规则是我不得不承认的。这样两种情况:规则的被承认,规则的值得承认,是哈贝马斯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中所作的最主要的范畴区别。规则的被承认,是与规则有关的一种事实;规则的值得承认,则表明规则具有"有效性",而不仅仅是"事实性"。实际上,我们现在译作《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的这部书,德文书名的本来意思是"事实性与有效性"。5哈贝马斯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名下所

讨论的,主要就是法律规则的事实性与有效性的关系。在这里,"事实性"和"有效性"是同一个东西即法律规范内部的东西;就此而言,"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关系在这里更是一种内在关系。

3.法律的正当性来自合法律性何以可能?

在哈贝马斯看来,法律的"合法律性"与"正当性"之间的关系之所以成为问题,是因为现代法律制度有一个基本的悖论,那就是"通过合法律性而确定正当性"。6哈特所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者把这个现象作为一个既成事实,进而把合法性归结为合法律性。反对法律实证主义者的人却认为这并不是一个既定事实,因为如纳粹的例子所表明的,通过合法程序而产生的法律并不一定具有正当性。哈贝马斯像法律实证主义者一样把"通过合法律性而获得合法性"作为现代社会的一个事实,但不同意后者把它仅仅当作一个事实,而主张把这个事实同时也当作问题,因而认为它并不是研究的结论,而只能成为进一步研究的起点。

这是什么意思呢?让我们仔细考察一下哈贝马斯的思路。

首先,哈贝马斯主张对法律的正当性(有效性)和合法律性(事实性)进行概念区分或范畴区分。在概念上,"正当性"和"合法律性"是必须区分开来的。忽视这种区分,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刚才提到,纳粹迫害犹太人是根据纳粹政府所颁布的法律而实施的,但那显然是不正当的,是不具有"legitimacy"的,尽管在纳粹的法律系统中,是有"legality"的。假如我们把正当性归结为合法律性,"纳粹反犹行径是不正当的"这句话,就无从说起了。从理论上说,法律对不同人们行动之间的整合,可以是使不同的人们因为认识到如此这般行动是对的才采取协调的行动,也可以是使不同的人们因为认识到如此这般行动有利的,或不如此这般行动是不利的,然后才去协调行动。哈贝马斯把前者称作"社会性整合",把后者称作"系统性整合"。如果我们把正当性归结为合法律性,我们实际上就是认为人们只会出于利害考虑而遵守法律,而不会出于对法律的正当性的承认而遵守法律。或者说,如果我们把正当性归结为合法律性,我们就会认为现代社会中只有系统性整合,而没有社会性整合。但是,这两点显然都缺乏根据。

但哈贝马斯又承认,现代西方社会中,正当性确实是由合法律性而来的。也就是说,哈贝马斯认为,就通常情况而言,在西方民主法治国当中,合乎法律程序而产生的法律规则,确实是具有正当性的。这区别于传统社会;在传统社会,法律规则的正当性的来源是宗教信念、形而上学体系、传统习俗、甚至特定个人的魅力,而不是合法律性。这也区别于现代的专制国家,在这种国家中既没有合法律性可言,也没有正当性可言。这里可以看出,哈贝马斯对西方社会制度做了大体上的肯定。对于像他这样的批判理论家来说,这种肯定是很有争议的。

如果哈贝马斯的观点仅仅停留在这里的话,这种观点确实很有问题。但还算好,他的观点并不止于此。哈贝马斯认为,西方民主法治国的实际情况,与人们对"民主法治国"之所以为"民主法治国"的"自我理解"之间,是有距离的。根据这种自我理解,正当性是从合法律性而来的,但这种自我理解并不是直接呈现在西方社会的现实之中,而需要加以"重构"。说这种自我理解并不直接呈现在西方社会的现实之中,不等于说这种自我理解是虚构之物。哈贝马斯的观点是:这种自我理解是作为一种虚拟的规范前提而被现存法律实践所预设着的。这种前提对于描述西方社会现实是不可缺少的,对于批判西方社会现实也是不可缺少的。因为

用来批判现实的标准就在这种现实之中,所以我们对西方社会现实的批判是一种"内在批判"而不是"外在批判"。在哈贝马斯看来,法学界日益流行的"法律怀疑论"的错误,就在于"低估了现存法律实践的那些规范性预设的经验效用",7而没有看到,肯定这种规范性预设,并不等于放弃对西方现存法律实践和整个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前面提到哈贝马斯称这种"法律怀疑论"为"虚假实在论",其原由就在这里。

因此,在哈贝马斯那里,对民主法治国建制的规范性预设进行重构,一方面是为了在反现代性的思潮面前捍卫现代性-在他看来民主法治国是现代性这个"未完成的""事业"或"谋划"的最重要成果之一,另一方面是要用对现实的理论重构反过来批判资本主义现实,理解社会主义理想。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序言中,哈贝马斯在谈论他写这本书的动机时写道,1989年以后,就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可以独占现代性的道德-实践自我理解的遗产的时刻,面对在全球性社会危机四伏的层面上积极推进对资本主义进行福利国家的、生态主义的驯服这个任务,它却气馁退缩了。对市场导控之经济的系统逻辑它毕恭毕敬;在国家科层之权力媒介的过分负担面前它至少是小心翼翼。但是,对于那种实际上已经受到威胁的资源-贮藏在法律结构之中、急需持续更新的社会团结-,它却置若罔闻,缺少哪怕只是有些相似的敏感性。" 8在从民主法治国的规范性预设出发批判资本主义现实的同时,哈贝马斯也从同样的角度来理解社会主义理想,把法治看作是这个理想的内在要素:"如果把'社会主义'理解为种种解放了的生活方式...的那组必要条件的话,那么我们就会看到,对法律共同体的民主自我组织,也构成了这种事业的规范性核心。" 9

4.商谈的民主理论:法治和民主之间的内在联系

哈贝马斯所作的这种"重构"的结论是他所谓"商谈的民主理论"。

哈贝马斯认为,人们在进入了现代的多元的社会之后,他们的交往越出了他们身处其中的生活世界的范围,也无法依靠统一的传统的世界观来协调彼此的行动。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若要协调彼此行动、解决彼此间的冲突,但既不想诉诸暴力,又不想停留在暂时的妥协,他们就只能通过交往或商谈。

这里所说的"交往"和"商谈"的意思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哈贝马斯看来,语言交往是人作为人的根本活动。为了使语言交往得以成功,我们必须做出一些理想性的预设。当我对听众说"上海社会科学院在上海"时,我已经预设了我说的这句话是真实的,我对这句话的说是正当的,说这句话的我是真诚的。换句话说,如果我说了这句话以后听众表示同意的话,他们同时承认了我在说这句话的时候所做的三个"有效性主张":真实、正当、真诚:上海社科院确实在上海;学者作报告时举这样的例子是允许的;我真心认为上海社科院在上海。在日常交往中,这样一些预设虽然并非完全实现,但已经作为虚拟的条件加以预设了。又以曹操对他的士兵们说的"前有大梅林!"这句话为例。这句话当然是骗人的;但当我们说曹操在骗人的时候,我们必须运用真实性、真诚性这样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即使是那些还不知道曹操在骗人的士兵,也得有能力听懂这句话的字面意思才可能上当;而这里所谓"有能力听懂"或"理解",就已经预设了士兵们对曹操这句话背后的三个有效性主张-真实性、正当性和真诚性-作"是"与"否"的反应的能力。他们虽然一开始没有作出"否"的反应,但他们听懂这句话的意思,已经意味着他们是有能力作出这种反应的。人们对自己的这种能力通常并不自觉,而需要语用学、心理学这样的"重构性科学"来加以澄清。

但语言交往中的这种有效性主张并不直接指导人们的行动;它们只是使得语言交往成为可能而已。对于指导行动、尤其是协调行动有重要意义的是:语言交往行动会从履行日常的相互理解和协调行动的层面,上升到就某个特定问题进行讨论以寻求共识的层面。比方说,晚饭后同学甲对同学乙说:"走,咱们一块上图书馆去!"于是他们一起去了,这交往行动就结束了。如果同学乙说,"不行,我晚上还有约会。"这交往行动也结束了。但是,同学乙也可能反问同学甲:"怎么,这年头你还上图书馆?"而同学甲则可能说:"你怎么这么想?看来我们先不忙上图书馆吧,我们先来讨论一下这年头我们大学生应该做什么!"如果同学乙同意这个建议的话,这两位同学就从日常交往转移到了专题商谈。专题商谈不直接协调行动,而是对前面所讲的那个几种有效性主张中的某一个进行专门讨论。如果商谈所针对的"真"这个有效性主张,就是"理论性商谈";如果商谈所针对的是"正当"这个有效性主张,就是"实践性商谈"。那两位同学关于"这年头我们大学生应该做什么"的讨论,就是一种实践性商谈。

实践商谈中有一条"商谈原则":"具有有效性的,只是所有可能的相关者作为合理商谈的参与者有可能同意的那些行动规范。"10这里的"行动规范"的范围很广。如果把这条商谈规则运用于法律规范的"有效性"或者"合法性"的论证,"商谈原则"就引出了"民主原则":

"民主原则应当确定,合法的立法过程的程序是什么。也就是说,这个原则规定:具有合法的[legitim]有效性的只是这样一些法律规则,它们在各自的以法律形式构成的商谈性立法过程中是能够得到所有法律同伴的同意的。" 11

与"商谈原则"所规范的一般意义上的实践商谈相比,由"民主原则"所规范的民主商谈具有这样一些自己的特点:把规则的种类仅限于法律规则;把商谈的参与者仅限于一个特定的法律共同体的成员;在商谈中所诉诸之理由的范围中包括道德的(涉及"什么是正当的共同生活"的问题)、伦理的(涉及"什么是好的或不虚度年华的生活"的问题)、实用的(涉及"什么是对手段和物品的理性选择"的问题),但以道德的理由为主;并且,除了所谓"论证性商谈"(主要适用于立法领域)之外,还有所谓"运用性商谈"(主要适用于司法领域),等等。

现在我们可以比较容易地理解,哈贝马斯为什么说民主和法治之间具有内在关系了。哈贝马斯说:"在完全世俗化的政治中,法治国若没有激进民主的话是难以形成、难以维持的。"12在非世俗化的政治中,这种合法性或正当性还可以从神学、形而上学或习俗中获得,但在完全世俗化的政治中,这种正当性来源都枯竭了。但如果法律没有了正当性,它就无法履行社会性整合的功能,而只能履行系统性整合的功能。但我们在前面已经讲了,就连哈特也认为,法律是不能仅仅被当作客观的强制的系统的。13那么,在完全世俗化的政治中,还剩下什么东西,是可以作为法律系统的正当性的基础呢?哈贝马斯的回答是:

"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来看,现代法律秩序只能从'自决'这个概念获得其合法性:公民应该时时都能够把自己理解为他作为承受者所要服从的法律的创制者。"14

这句话值得高度重视,它大概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中最重要的一句话,它的意思是说,当现代人问"为什么我要受这个法律约束"的时候,别的回答他都不会满意,而只有这个回答他才可能满意:"那是你自己参与制定的法律!"-参与制定自己要服从的法律,或反过来说,服从自己参与制定的法律,这就是"民主"的意思。

从这里可以看出哈贝马斯为什么说民主与法治之间具有内在关系。这种内在关系之为"内在",不是因为它们之间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或者说它们之间互为手段和目的,而是因为它们之间的关系超出了手段-目的关系的范畴,而具有了意义关系的特点:在现代社会,"法治"这个概念自身就蕴含着"民主"的含义。

当然哈贝马斯也承认,现代社会人口众多、结构复杂,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可能人人直接参与制定法律,而只能选出自己的代表,让他们代为制定法律。但他强调,不能认为把代表选出来就完事了,还要让这些代表时时知道委托他们进行立法和决策的人们在想什么。怎么了解呢?一个办法是进行民意测验。但哈贝马斯认为,民意测验所了解的,常常只是一个个公民的非反思的意见的总和,而这样的意见常常是不合理的。因此,根据哈贝马斯的设想,公民应该一方面委托他们的代表在立法机构参加正式的民主商谈,另一方面自己也在公共领域参加非正式的民主商谈。而且,在公共领域中非正式的民主商谈和立法机构中正式的民主商谈之间,要建立畅通的、不受行政力量非法干预和利益集团扭曲的沟通渠道。哈贝马斯认为,与这样的合法的民主程序相联,"正当性"才可能得自"合法律性"。哈贝马斯的这种民主观,叫做"商议民主理论",与之相配合的法律理论,则叫做"程序主义的法律范式"。

6.程序主义法律范式:"人权"和"人民主权"之间的内在联系

哈贝马斯所谓"法律范式",指的是人们对法律系统所处的社会所持有的一般看法,这种看法构成了人们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的背景性理解。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的第一个主导性法律范式是自由主义;在二十世纪,自由主义的法律范式因受到福利国家法律范式的冲击、甚至取代而被许多人看作是过时的东西。但是,福利国家范式本身,也因为同近代以来法学界对法律的形式和功能的传统看法相悖而遭遇了许多新的问题。

在哈贝马斯看来,自由主义的法律范式的特征,是强调法律规则的"语义特征"对于"形式正义"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所谓法律的"语义特征",是同法律的"语用特征"相对而言的。法律的语用特征指的是法律作为一种语用活动-法律的产生、运用和实施过程-所具有的特征,而法律的语义特征则是指法律作为一个语义系统-也就是法律规范或法律语句本身-所具有的特征,比方说抽象性、普遍性、确定性、精确性、自洽性,等等。所谓"形式正义",就是根据一些抽象标准、撇开人们的具体情况(种族、性别、贫富、老幼、强弱等等)而对人们一视同仁。根据自由主义法律范式的典型理解,现代法律之区别于习俗和道德之处就在于它是一个由政治立法者制定的普遍的、自洽的规则系统,用这种规则系统来保护公民的民事权利(人身、财产等权利)和公民权利(思想、言论、结社和选举等方面的自由和权利)。根据这种范式,现代法律的功能是为人们的行动划定明确界限,而这种界限的关键就在于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不得妨碍其他人的同样的自由和权利。这种划界的结果就是形式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为所有人提供同样的机会去追求自己的生活目标、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但问题正在于这里所说的"形式正义"(形式平等、形式自由)并不等于"实质正义"(实质平等、实质自由)。普遍规则系统所确保的法律自由,是做自己愿意做的事情的法律许可,但如果没有事实自由,也就是没有事实上选择所允许之事的可能性,这种形式自由是毫无价值的。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本来就是一种虚构;从十九世纪末以来,资本主义越来越成为有组织的资本主义、越来越依赖于国家提供基础设施和计划框架。在这种情况下,随着经济权力、物质财产和社会状况的不平等与日俱增,平等的个人自由的普遍权利不再可能仅仅通过法律主体的消极地位而得到保证,因为这些法律主体的事实自由的物质基础并不存在于他们

所"支配"的环境之中,而根本上依赖于政府的活动。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对自由资本主义进行种种改良的努力。福利国家,就是作为这种改良努力的结果而出现于西方世界的。

福利国家政策造成的法律上最大变化,是"权利"的范畴从古典的民事权利和公民权利扩展到现代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承认每个人都有劳动、医疗、教育、救济等等方面的平等权利。这不仅要求政府允许人们自由行动、保障这种自由不受他人(包括政府)的侵犯,而要求政府为公民提供实际条件、保障实际条件去实现这些权利和自由。也就是说,政府从维持市场运行秩序的公正无私的裁判者,变成通过干预市场运行过程、矫正市场运行结果而维护弱者利益的看护者;相应地,司法和行政部门也扩大了自由裁量空间,而不仅仅限于对意义明确、范围确定的普遍规则的运用和实施。在德国的法律讨论中,这种趋势被称为法律的"实质化"过程。

在哈贝马斯看来,福利国家的法律"实质化"过程至少造成了两个问题。

第一,法律的合法性(或者说正当性)基础成了问题:自由主义所理解的那种"合法律性"(legality),比如抽象而普遍的法规形式,在抽象-普遍法规的基础上通过严格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而得到确保的法律确定性,对法律系统用科学方法进行建构,以确保其意义是精确的、其概念是明确的、其自洽性是经过检验的、其原则是统一的,等等,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不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正当性基础就成了问题。

第二,福利国家的法律模式也在关注人们的实质性平等和自由的同时,却陷入了同时又在很大程度上取消这种平等和自由的悖论之中:"通过提供这种无微不至的关怀而影响个人自主性,而它-通过提供机会平等地利用消极自由之物质前提-所要推进的,恰恰就是这种自主性。"15

面对这些问题,退回到自由主义法律范式既不可能、也不可行,因为实质正义的重要性、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的尖锐矛盾,已经表明自由主义法律范式确有问题。在哈贝马斯看来,重要的是寻找出一种新的法律范式,能够既肯定福利国家的积极成果、又解决福利国家范式的上述两个问题。对应于福利国家范式的这两个问题,可以把哈贝马斯的观点概括为以下两点。

第一,哈贝马斯强调要区别两种意义上的"普遍性":语义的普遍性和语用的普遍性-哈贝马斯自己用的术语不是"语用普遍性",而是"程序普遍性",认为现代法律的合法性基础其实并不在于法律语句的普遍形式,而在于法律内容的普遍共识-亦即法律规则之得到所有有关的人们的普遍同意。这一点我们前面已经讲了,其要点是民主和法治之间的内在联系。

第二,哈贝马斯认为,自由主义法律范式和福利国家法律范式把它们分别强调的那些权利,都看作是存在于公民自主决定其支配其共同生活规范的过程之前或之外的话,这就都可能导致家长主义的结果、取消自由的结果。为此他提出一个命题:"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之间的内在联系、"人权"和"人民主权"之间的内在联系。

"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之间有内在联系,是因为人们在什么范围内享有"私人自主"这个问题,只有当人们在公共领域行使"公共自主"、进行合理讨论的基础上,才可能得到合理的回答。而反过来说,拥有"私人自主",也是公民行使"公共自主"的法律前提。同样,"人权

"和"人民主权"之间也相互依赖着。一方面,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是人民公开地参与公共舆论和意志形成过程的法律前提,另一方面,人们对这种权利和自由的理解本身也只有通过公共领域中的合理商谈才能够获得合理的辩护、澄清和改进,而享受并运用这种公共商谈的能力,在哈贝马斯看来是"人民主权"的根本含义。

对这个观点,哈贝马斯通过对女性主义的分析加以说明。自由主义和福利国家政策或者把人权当作像物品一样可以分配、拥有的东西,或者干脆把妇女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归结为在物品(福利)的分配上的平等。因此,它们都局限于所谓"主体性的范式",其特征是把"主体"占有或支配客体作为中心,而都没有把权利同主体间关系相联系,与公民对于公共观点和公共意志的形成过程的民主参与相联系。由此而造成的结果,是自由主义所提倡的形式平等并没有带来事实平等,而福利国家的优惠妇女的政策也并非都使妇女感到促进了男女平等。在哈贝马斯看来,男女之间的平等或正义的关键,是使他(她)们成为政治公共领域中具有同等发言权的参与者,而社会的文化自我理解,对于人权本身,对于妇女的角色、男女的差异,都可以通过这个公共领域中的自由讨论而加以澄清和改进。否则的话,正如关于妇女是不是与男子一样有服兵役义务的争论所表明的,在现有的"社会的文化自我理解"的背景之下,实现男女平等,或根据这样的标准对妇女进行补偿,结果往往是以各种方式强迫妇女去适应那些在结构上本来就对她们不利的制度。

7.哈贝马斯政治理论和法的理论的特殊语境和普遍主张

哈贝马斯的法律理论是在西方的语境中提出的;他一再强调他的法律理论既不是"实证"的,也不是"建构"的,而是"重构"的。也就是说,刚才所讲的那些观点,既不是对当代西方政治现实的客观描述,也不是在当代西方政治现实之外引入一个政治理想,而是设法从这个政治现实中重构出已经潜藏着的政治理想。哈贝马斯的这种"重构"从西方当代政治经过西方宪政传统一直追溯到人类语言实践,因而既植根于特殊的西方语境,同时又提出了超越了西方语境的普遍主义主张。但这种普遍主义主张引起了不少争议。即使在西方语境中,重构所借重的理论前提与重构所加工的历史材料之间的循环,就已经是一个问题:这两者之间到底是一种正当的"诠释学循环"呢,还是一种不正当的逻辑循环-借用尼采的话,是把一件是先放到树丛里的东西找出来?一旦把哈贝马斯的理论放到西方语境以外,有些原本不怎么成问题的东西也会显得不那么理所当然。比方说,我们前面提到,根据哈贝马斯的商谈的民主理论,对于"为什么我要受这个法律约束"这个问题,现代人唯一可能满意的回答,是"那是你自己参与制定的法律!"但是,对这个观点,像梁漱溟这样的中国学者就可能不同意。他会说,根据中国人尊师重教的传统,我作为普通老百姓恰恰会因为这法律是我自己制定的而感到不踏实,因为我觉得我得听听比我学问大、知识多的人的想法。与我自己制定的法律相比,我更愿意遵守我所信赖的人所制定的法律...。

因此,对于我们来说,重要的不仅是厘清哈贝马斯复杂的法律理论的观点和论证,而且是分清其中的内容哪些是局限于西方语境的、哪些是超越西方语境的;哈贝马斯的法律理论和民主理论对我们思考什么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有什么启发。

2006年6月于上海

(发表于《求是学刊》,2006年第5期(2006年9月),哈尔滨)

注释:

1 "事实与规范的关系问题",常常不与"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作严格区别。在哈贝马斯那里,不仅"规范"和"事实"属于不同范畴,"规范"和"价值"也属于不同范畴,因为它们所涉及的是不同类型的"应当"。但就"规范"和"价值"都与"应当"有关而言,讨论事实与规范的关系和讨论事实与价值的关系之间的区别,可以忽略不计。

2.休谟说他注意到,在他研究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联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需加以论述和说明......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休谟:《人性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509-510页。

3《毛泽东选集》第1~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827页。

4 John R. Searle: Speech Acts: An Essay i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 Cambridge at the University Press, 1969, p. 51.

5注意这里的"有效性"的英文对应词是validity而不是efficiency(实效),或德语的Geltung、Gueltigkeit而不是Effizienze或Effecktivitaet。著名法哲学家哈特(H. L. A. Hart)专门讨论过"有效性"(validity)与"有实效性"(efficiency)之间的区别,认为具有有效性的法不一定具有"实效性",有"实效性"的法不一定有"有效性"。见H. L. A. Hart: The Concept of Law,Ox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ss, 1961, pp. 100-1.

6 这个命题的英文表述是"legitimacy through legality"。我把这个短语译成"通过合法律性而确定合法性"。这个翻译有一些争议,因为我把"legitimacy"译成了"合法性",而不是许多人选择的"正当性"。对这个译法我可以做一些辩护,但为了与更多人的译法相统一,我在这里还是把"legitimacy through legality"译为"通过合法律性而确定正当性"。

7 《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2页。

8 同上书,第6页。

9同上书,第5页。

10 同上书,第138页。

11 同上书,第141页。

12 同上书,第6页。

13 哈贝马斯说:"从社会理论的角度来看,法所履行的是社会性整合的功能;同法治国政治体系一起,法承担了其它方面社会性整合无法达成时的安全网的职能。它的作用类似于

传送带,以抽象而有约束力的方式,把由于具体的交往行动关联而为人所知的邻里熟人之间的相互承认结构,传向匿名的、以系统为中介的陌生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同上书,第684页。

14 同上。

15 同上书,第5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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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童世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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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与法律

关于网络侵犯人权的分析 一、组员: 组长: 二、调查时间:2010.12.17 早上8.45--中午12.00 三、调查地点:人民广场迪美购物中心 四、调查内容:网络带给人们的利与弊 五、调查情况:见问卷的调查情况 六、分析:我们小组这次以“问卷调查”的形式来进行开展我们的调查内容:网络带给人们的利与弊。经过调查:网络丰富了青少年们的交往方式,能让大家轻松而且无阻隔的与同学、朋友们自由的交谈,让大家能够随时随地的进行语音、视频交谈,好像面对面一样,可以无阻隔的畅谈自己的感受和感想以及见解。 网络也可以方便我们的生活:听音乐、查资料、办理网上银行、偶尔还可以玩玩小游戏放松放松,还可以看看视频等等。让我们真正的品尝到了“秀才不出门,能知天下事”的道理。但是,与此同时,网络这位小助手也有他不足的一面。太沉迷于网络的人,会把所有的时间都荒废掉,一不小心掉落到不法分子设计的网络陷阱里。其次,长时间坐着使用电脑,会使人们的视力渐渐下降。 网络,给人们带来了无可估量的财富与机会,同时也带来了许多人们无法预测的危机,这个网络真是又让人爱又让人恨,所以我们要善用网络,扬长避短,网络将会是我们生活上的好帮手。 七、建议或措施: 青少年在网上面对的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它不仅满足了青少年尽早尽快占有各种信息的需要,也给人际交往留下了广阔的想象空间,而且不必承担现实生活中的压力和责任。虚拟世界的这些特点,使得不少青少年宁可整日沉溺于虚幻的环境中而不愿面对现实生活。而无限制地泡在网上将对日常学习、生活产生很大的影响,严重的甚至会荒废学业。当然,正如达摩克斯剑一样,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网络也不能例外,由于其自身安全的缺陷,给黑客的侵入提供了方便,而我们现在的生产和生活几乎离不开网络,所以网络一旦被破坏,造成的损失是前所未有的。 另外,网络上的信息内容的确多种多样,但同时也良莠不齐,鱼目混杂。一些黄色、暴力等不健康的内容充斥其中,使意志力、自控能力差的青少年深受其害,甚至走上犯罪道路的例子也时有发生。而聊天室、QQ、MSN等等聊天工具的相继出现,使得许多人沉迷其中,不能自拔,浪费了大量的金钱和精力! 我们对网络可以说是又爱又恨,一方面离不开它,另一方面又恐深受其害。难道,网络的出现本身就是一种错误吗?许多人因此而彷徨和苦恼。其实,这种想法大可不必,网络作为一种工具,一种载体,作为人们互相交流的手段,自身是不存在什么错与对的,网络弊端的产生其实还是因为我们人类主观所造成的,所有的那些“弊”都是可以通过我们自身的行为而避免的。 网络是中性的,它是一把双刃剑,既能造福与人类只能危害社会。网络的作用越来越大,其利弊就越不能忽视。世界上的万物都是相辅相成的,有好,也同样有坏,利弊是对立的,看我们如何去对待,处理好,利大于弊;反之,则弊大于利。网络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我们只有用敏锐的眼光、敏捷的思维去观察,去研究,吸收利用对我们有利的精华,排除对我们不利的糟粕,正确利用网络的资源来充实我们的大脑。我们应做到“文明上网,上文明网”,让网络在我们的生活中,帮助我们。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各高校积极探索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1982年10月,教育 部发出了《关于高等学校逐步开设共产主义思想品德课程的通知》,《通知》指出: 为了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又红又专的人才,有必要把共产主义思想品德课作为一门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1985年8月,中共中央发 布了《关于改革学校思想品德和政治理论课教学的通知》,为思想教育课的改革指明了方向,课程也经历《大学生思想修养》、《人生修养》等演变。我校当时就成立了德育教研室,课程负责人俞白桦同志任德育教研室主任,任课教师由当时的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团委的主要骨干成员兼任。 1998年,教育部对高校思想品德和政治理论课(简称两课)进行了改革,本课程 发展为《思想道德修养》,成为两课的核心课程。1999年三校一院合并后,我校 成立了两课教研室,授课教师以专任教师为主,兼任教师为辅。2004年8月,中 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2005年1月,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召开,胡锦涛总书记 作了重要讲话,对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作了全面部署。2006年初,中 宣部、教育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思想政治理论课新课程方案明确规定,把98方案的7门必修课调整为4门必修课,将《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两门课合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这一调整体现了新世纪新阶段大学生理论武装工作的综合性、整体性要求。新课程方案有史、有论、有应用,有利于大学生在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础上,从历史与现实应用的有机结合中,全面地掌握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我校根据上级要求,于2006年9月按新方案要求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并着手准备精品课程的立项工作,目前条件已经具备。痛苦的抉择有这么一道题:一艘船上仅有唯一限乘6人的备用皮划艇,可供逃生.现这艘船在茫茫汪洋上不幸遇险,将 要沉没,船上有12人,分别是:船长,精通航海的罪犯,国家干部,中年科学家,患绝症的女孩,智障男孩,貌美的卖淫女,断肢的个体暴发户,健壮的青年工仔,老中医,体弱的方丈和尚和大学生你自己,现把指定逃生六人的决定权给你,你会做出何种决策。这样的题,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答案,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人对于同一问题的思考存在着或多或的差异,这是正常现象,但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孰智孰仁。答题者处理问题时抓住事件关键的能力,也就是看透问题本质的能力,影响着决策的产生。本人的选择是:船长,精通航海的罪犯,中年科学家,貌美的卖淫女,健壮的青年工仔和自己。现在我们将这十二个人逐个来分析一下。首先是船长。其实船长应该是第一个被排除在上划艇名单上的人,因为这艘船的主人就是船长,而其他的人则是乘客,无论是商业性质的船还是其他非盈利机构的船,既然你让人上了你的船,你就得保障乘客的安全,把乘客的生命放在首位,这不仅是一项责任,更是一种职业道德。从事任何一项职业的人对自己的职业都应有一种神圣感,通俗的说就是要对得起自己的职业。若一个船长或一个司机遇到危险时,第一个跳海或跳车溜了,那他不仅对不起船上或车上的人,更对不起自己的职业,他根本就不配做船长或司机。

哲学基本概念试题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实践是() A.改造自然界的一切活动 B.改造社会的一切活动 C.人类能动地改造和探索自然、社会的一切现实物质活动 D.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 真理的客观性是指() A.真理是有用的 B.真理是为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服务的 C.真理反映的内容是客观的,检验真理的标准是客观的 D.真理是永恒的绝对真理 “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这是()A.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 B.形而上学唯物主义的观点 C.主观唯心主义的观点 D.客观唯心主义的观点 从“物到感觉和思想”与“从思想和感觉到物”的对立属于() A.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与直观的消极的反映论的对立 B.唯物主义反映论与唯心主义先验论的对立 C.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 D.经验论与唯理论的对立 我们想问题、办事情的基本出发点是:() A.一切从实际出发 B.联系和发展的观点 C.一切从群众的意识 D.一切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出发 一个完整的认识过程是() A.感性认识—理性认识—感性认识 B.理论—实践—理论 C.概念—判断—推理 D.实践—认识—实践 检验真理的标准只能是() A.科学的理论 B.对人们是否有用 C.社会实践 D.多数人的拥护 发挥意识能动作用的根本途径是() A.实践 B.认识 C.劳动 D.实验 唯物主义认识路线主张() A.从物到感觉和思想的路线 B.从思想和感觉到物的认识路线 C.从物和感觉到思想的认识路线

D.从思想到物和感觉的认识路线 唯心主义的认识路线主张() A.从物到感觉和思想的路线 B.从思想和感觉到物的认识路线 C.从物和感觉到思想的认识路线 D.从思想到物和感觉的认识路线 认识发生的现实基础是() A.实践 B.理论 C.生产 D.人脑 认识主体最本质的属性是() A.历史性 B.具体性 C.社会性 D.自然性 认识发展的规律是() A.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 B.感性认识——理性认识——感性认识——理性认识…… C.认识——实践——再认识——再实践…… D.抽象——具体——再抽象——再具体…… 实践标准的确定性是指() A.只有实践才能充当检验真理的标准 B.实践和正确理论都可以充分检验真理的标准 C.逻辑推理对检验真理毫无作用 D.一次实践就能检验一个认识是不是真理 实践标准的不确定性是指:() A.实践对真理的检验往往不是一次完成的,总要经过多次反复 B.实践不能确定一个认识是不是真理 C.实践不是真理的唯一标准 D.实践不是真理的标准 对事物从客体的或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这是() A.主观唯心主义观点 B.客观唯心主义观点 C.形而上学唯物主义观点 D.辩证唯物主义观点 唯心主义认识论的两种表现形式是() A.经验论 B.先验论 C.唯名论 D.唯实论 30.认识的本质在于() A.认识是以实践为基础的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

论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段钢论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内容提要:政策与法律有着密 切的关系和高度的一致性,它们作 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两种形式,也是 治国的两种互为补充的手段。二者 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本文通 过对政策与法律两者关系,以及当 前重政策轻法律现象的深入分析, 进而对正确处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政策法律相互关 系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大学 邮编:430064 在当代政治和法律生活中,政策和法律作为两种社会规范,两种 社会调整手段,各自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两者既存在密切的联系, 又存在一定区别。 政策与法律的相互关系 (一)政策与法律的含义与特征 11政策的概念与特征。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的政治、 经济、文化等目标任务而确定的行动指导原则与准则。通过制定政 策,以确定行动的目的、方针和措施。政策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的 阶段———阶级社会的产物,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 要组成部分。 政策的基本特征主要有:(1)政策的针对性和明确性。即政策总 是为了解决某种问题而制定的,区别了具体情况,具有很强的针对 性。列宁指出:“方针明确的政策是最好的政策。原则明确的政策是最 实际的政策。”(1)政策的核心问题是目标明确。(2)政策的权威性。政 策是按法定程序的,经过特定权威机关颁布,具有权威性。没有权威政府与法

性也就没有政策。(3)政策的稳定性。由于政策制定基础比较稳定,经济基础不变,社会主要矛盾不变,政策就不会发生根本性变化,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21法律的含义与特征。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律的基本特征主要有:(1)法律是调节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它所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或交互行为。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像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一样,具有规范性,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国家存在是法律存在的前提条件,法律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并且,“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也意味着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而且该法律体系内部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3)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不管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人们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将招致国家强制力的干预,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政策与法律的区别。 政策与法律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政治现象,虽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在制定主体和程序、表现形式、调整和适用范围以及稳定性等方面,都有各自的特点。具体而言,它们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从制定的主体和程序来看。政策是由党和各级政府依照其职权制定的。从主要方面看,有政府制定的国家政策和政党制定的政策,有中央机关制定的中央政策和地方机关制定的地方政策。有党和国家的总政策,也有某一方面的具体政策。与法律的制定的程序相比较而言,政策制定的程序显得不很严格。而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其立法权限和创制程序均有复杂而严格的规定。 21从表现形式来看。政策通常表现为纲领、决议、方针、指示、宣言、命令、声明、领导人的讲话或报告,具有指导性、原则性、号召性,其内容比较概括,很少用具体的条文规范来表述。法律通常采用制定法的形式,有法典式的,也有单行法规形式。它具有确定性和规范性,通过调整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其目标。 31从调整和适用范围来看,政策与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有交叉、重合的地方、但也有区别。政策比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而更广,政策可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发挥作用。政治、民族、宗教、文学艺术等上层建筑的一切领域,社会主体之间的各种关系都要受政策的调整和影响。而法律的调整则具有强制性和协调性相结合的特点,通过具体明确社会上不同群体、个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达到目的。 41从稳定性来看。法律比政策更具有稳定性。政策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其内容随时随地在发生变化,政策依靠其应对性和灵活性来维持其对社会生活、社会关系调整的有效性,而法律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在制定后相对稳定地存在一个时期,它主要依靠其稳定性来维护其权威性、效力和尊严。 51从对控制社会的作用来看。政策和法律在管理社会过程中各有其作用。对于那些急于解决的、暂时的、尚不定型的社会关系,运用制定政策的方式去协调较为合适。而对于那些需要严格界定、比较稳定的社会关系,运用具体、明确、肯定的法律来规范和调整就较为妥当。 (三)政策与法律的联系。 政策与法律在本质上的一致性,集中表现在它们都是以统治阶级的政治权利为基础,服务于政治权利的要求,实现维护、巩固阶级统治的目的。这种一致性决定了它们的关系极为密切,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具体而言: 11政策与法律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反映了经济基础的要求。这是它们的基本共同点,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了协调社会各利益群体和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有利于更有效地控制社会,并使之稳定有序地向前发展。 21政策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一方面.政策是法律制定的依据,在议案的提出和法律起草过程中,都要参考当时国家和执政党的总体精神。国家和执政党的基本国策和行动纲领在立法上多体现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政策也指导法律的执行。在执行法律中,执法人员既要通晓法律,又要熟悉国家政策。这样才能公正合理的适用法律,而且在法律出现漏洞时,可以把政策作为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代行法律的作用。 31政策需要法律贯彻实施。不仅政策对法律具

政治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政治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统一性: 政治是法律的保障,政治权力依靠强力支撑和保障着法律的运行及被遵守,推动着法律的向前发展。法律在社会中被遵行,仅仅依靠人的自觉遵守,这是丝毫没有任何保障的,它必须有一个可以迫使人们遵守的强制性力量作为保障,在人不遵守法律时以法律本身规定的不利益来惩戒他,这一个强制性力量就来自政治权力,也只有政治权力才可以役使强大的暴力工具,迫使惧怕不利益后果的人服从法律。 法律服务于政治,法律确认和调整政治关系,直接影响政治并促进政治的发展。(1)法可以确认各阶级、阶层、集团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调整掌握政权阶级与其他阶级、阶层、集团的关系,在阶级对立社会也就是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关系以及统治阶级与同盟者的关系。(2)法可以反映和实现一定阶级、集团的政治目的和政治要求。(3)法可以为一定阶级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服务。(4)法还可以对危害掌握政权阶级的行为采取制裁措施,起着捍卫其政治统治的作用。 对立性: 法律是政治的制衡器,政治需要遵循法治的轨道。政治权力具有显著的扩张性,这种扩张性总是试图突破法律的拘束。政治权力不断扩张的必然结果就是侵害法律所保障的权利,法律的防御性必然对抗政治权力的扩张性,从而防止政治权力侵害权利。

政治制约着法律。(1)政治关系的基本状况是法的状况的重要根据,政治的先进与落后是法的先进与落后的重要根据。(2)政治可以为法的发展提供条件和环境。不能设想,在政治条件或政治环境十分糟糕的情形下,法和法治能有较好的发展。(3)政治可以影响和制约法和法治的内容,国家、阶级、政党、民族的政治活动的内容及其影响,往往不可避免地影响和制约法和法治的有关内容。(4)政治的发展变化,往往直接导致法律的发展变化,导致立法和法的实施方面的兴废。

哲学基础——认识的根本任务

认识的根本任务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识记:感性认识、理性认识的含义;真理、科学理论的含义 理解:结合自身体验,通过对比,表述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基本含义;列举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实例,说明真理的确切含义。 运用:剖析对某事物的认识过程,说明认识的根本任务,进而分析“只看现象不看本质” 的危害。 2.能力目标: ①通过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区别的教学,提高学生比较分析能力; ②通过对透过现象认识本质和规律的三条理由的分析,培养学生综合概括能力; 3.觉悟目标: 提高透过现象认识本质和规律的自觉性,正确对待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某些现象,能够从本质上予以分析。 重点 认识的根本任务在于透过现象认识本质 难点 现象与本质的区别 方法 自学法、谈话法 教学内容 导入 材料一:《雷公》。“或曰雷州春夏多雷,无日无之。雷公秋天则伏地中,人取而食之,其状类彘。又云与黄鱼同食,人皆震死。” 思考:这个模样像猪并且可以食用的雷神真的存在吗?我们所学的的物理知识里,雷电是一种什么现象?雷电的本质是什么? 归纳:关于雷电,人类最初依据电闪雷鸣的现象,主观幻想是上天的警告即“雷为天怒”、雷公“类彘”可食用,今天的我们已经透过现象获得了对雷电本质的科学认识,知道雷电实际上是一种猛烈的放电现象。在取得这一科学知识的历程中,富兰克林的名字熠熠闪光,他是第一个对雷电进行科学思考并战胜了凶暴的雷电的人。1752年夏天,他在费城郊外所做的验证雷电本质的著名实验启示着我们:只有像富兰克林那样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透过现象认识事物的本质,勇敢地去探索自然的奥秘,我们才能破解自然现象,获得科学认识,驾驭现有的自然力,创造新的生命力。 讲授新课 1.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基本含义

思想政治与法律基础考题

注意,划线部分有可能出填空题。 1、当代大学生承担的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 史使命。 2、当代大学生成才的目标: 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历史发展对大学生的必然要求,是党和人民的殷切希望,也是大学生需要确立的成才目标。 (1)德是人才素质的灵魂(2)智是人才素质的基本内容(3)体是人才素质的基础 (4)美是人才素质的综合体现 3、成才该具备哪些因素? 1、理想远大,热爱祖国 2、追求真理,善于创新 3、德才兼备,全面发展 4、视野开阔,胸怀宽广 5、知行统一,脚踏实地 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科学内涵: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2、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3、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4、社会主义荣辱观 5、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四方面内容,各具功能、格局侧重、相互联系、不可分割,是有机统一的整体。 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解决的是举什么旗的问题,是整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居于统领地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解决的是走什么道路、实现什么样目标的问题。 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解决的是应当具备什么样的精神状态和精神风貌的问题。 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体系的基础,解决的是人们行为规范的问题。 6、理想的含义:理想作为一种精神现象,是人类社会实践的产物。 7、理想的概念: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有可能实现的,对未来社会和自身发展的向往与追求,使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8、理想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产物。 9、信念的含义与特征:信念是认知、情感和意志的有机统一体,是人们在一定的认知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或事物坚信不移并身体力行的心理态度和精神状态。 信念是对理想的支持,是人们追求理想目标的强大动力。 10、理想信念对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一)指引人生的奋斗目标,只因大学生做什么人。 (二)提供人生的前进动力,指引大学生走什么路。 (三)提高人生的精神境界,激励大学生为什么学。 11、现阶段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12、个人理想和社会理想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分析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分析 内容提要: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与道德关系为中国历代统治者所重视。法律与道德虽然属于不同范畴,调整着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主题词:法律,道德,关系分析 正文: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一、法德并举:历史的借鉴 法律与道德关系为中国历代统治者所重视。早在西周时统治者就提出“明德慎罚”的思想。它标志着奴隶主阶级对法德之间的关系有了自觉的意识。孔子是儒家伦理道德思想的创立者,他意识到法律和道德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手段,认为善德观念只能以道德教育来引导,仅靠刑罚是不行的。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

政》)。秦用严法和酷刑排斥道德而短命,西汉统治者总结了秦亡的教训,提出“礼法并重”,继而董仲舒论证了“德主刑辅”的思想,认为“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春秋繁露〃天辨在人》)。无论是“明德慎罚”、“礼法并重”,还是“德主刑辅”,都是为了维护封建的伦理纲常。封建的“法治”是人治下的“法治”,是泛道德主义,是把法律作为手段来配合推行封建的伦理道德。数千年来,历代统治者把伦理道德与政治相结合,礼与刑融为一体,使僵硬的法律规范借助于道德提升为人们自觉的内心信念和行为标准。 西方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探讨也源远流长。早在两千多年前,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就认为,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正义就是以善待友,以恶对敌。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主张守法是人的道德责任,法律的制定必须着眼于德和善。亚氏曾说,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行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他认为,法律应当是实现正义、美德和幸福的各项原则。西方许多著名法学家都认为,人对社会道德理想的追求是通过法治体现出来的。具有代表性的是斯多哥学派的自然法,它对罗马法和罗马法学产生了巨大影响。自然法的核心就是认为法律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自然法构建了自然、理性、正义、平等的价值体系。 17、18世纪以后,自然法思想又被资产阶级法学家作为反对封建专制的武器。自然法学派最突出特征是认为符合道德的法才有效力,与道德冲突的法则是恶法。在西方传统中,有许多值得我

政治关系与政治结构

政治关系,与,政治,结构,第二章,政治关系,与,第二章政治关系与政治结构 第一节政治关系 一、政治关系的含义 政治关系是指政治主体之间围绕国家政治权力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总称。它包含以下三种含义:(1)政治关系是政治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政治主体包括个人和社会群体。个人指公民、政治官员、政治家等;而社会群体主要有阶级、政党、利益集团、民族、国家和国际组织等。与一切社会关系一样,政治关系也是一种互动的关系。(2)政治关系是围绕着国家权力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围绕国家权力”是政治关系的根本标志。离开国家权力就谈不上政治,离开国家权力所形成的关系也不是政治关系。(3)政治关系的根本目的是追求自己的利益。人们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而进行政治活动,从而特定的政治关系。这里的利益主要是指个人或他们所代表的社会群体的经济利益,也包括一切其他的衍生利益。政治关系的实质是利益。经济利益是政治关系的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政治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这里就有一个问题:政治关系的界限在哪里?也就是说到哪个地方为止,其他的社会关系就不属于政治关系了?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我认为应该这样说,不以夺取政权为目的、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的活动所构成的关系不属于政治关系的范围。如家庭关系、邻里关系、工作关系、自然人或法人的日常活动所构成的关系。而任何试图超越法律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关系都应该看作是政治关系。如法律程序之外的争取政权或改变政府重大利益分配的行为(暴动、游行示威、暴力对抗执法、组织黑社会)、以暴力改变利益分配(抢劫财物)和伤害他人身体和人格的行为等。另外,政治关系与非政治关系也可能会发生变化。这个规定也不全面,大家可以根据政治的定义充分讨论这个问题。 二、政治关系的特征 (一)历史性。 政治是人类历史的一个阶段性现象,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的。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因为政治关系是围绕国家权力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当然,究竟政治关系从什么时候产生,也就是国家从何时产生,还不是很确定。谈论国家或政治关系的消亡似乎也没有多少现实意义。 (二)客观性。 政治关系由上层建筑决定的根本特性说明,政治关系是一种客观的社会存在,而不是人们的主观意志决定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也就是说,人们有关政治问题的意识和观点是由人们 所处的政治关系所决定的。 政治关系的客观性有三点含义:(1)政治权力可以带来可见或不可见的价值和利益。(2)政

论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意义与方法

论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意义与方法 内容提要:大学生是社会人才的新进力量,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树立法制思想在当今社会重要而且迫切,高校陆续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使大学生在学习中获得修正与指导。社会、学校与学生应积极合作完成这门学科的教学,不断深度发掘,将之广泛应用,并积极推进课程改革,令教学更加顺利、学生更加感兴趣,同时帮助学生修正观念、改正错误,全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键词:思想道德、教育、大学生、意义、方法。 一、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对于大学生的意义。 为了能培养拥护国家、服务社会的人才,我们的大学生需要知识的教育,也需要思想道德的教育。 (1)、大学生在社会中承担着怎样的重任。 在当代社会中,大学生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不容忽视,梁启超曾经说过“少年强则国强”。而大学生接受着高等的技能教育与素质教育,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在中国近代具有里程碑性质的"五四"运动中涌现并在今后的历史中立下汗马功劳的,皆是青年大学生代表与大学生团体,他们用真实的爱国热血与亲历实践,昭示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发展。现代的大学生在社会中的成分与贡献依然很显著,如在国家2014年的专利统计项目中,高校团队申请的专利约占三成,并且比较过去的项目数一直呈增长趋势。调查表明,现在社会中如春笋般的新兴行业也大多为大学生所创造、推广。大学生学习的内容涉及到自然科技与人文科学,大学生接受的教育包括文学艺术与科学技术、

职业技术等,大学生毕业后将会投入到社会各个领域,成为各类型的人才。 (2)、为什么高校要对大学生进行思想道德与法制教育。 如今,越来越多的适龄青年走愿意接受高等教育,走进大学校门。大学生数量增加了,投入社会中的人才结构也在变化,同时,大学生在学校内及社会中的竞争压力更加激烈,为了更好地服务社会与国家,大学生被赋予的姓名更加具有意义,大学生需要承担的任务也变得多样,但根本的意义、任务是不变的。青年大学生代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实践的最新一代的寄托,他们即将面临着社会的考验。大学阶段是人生发展的重要时期。大学生心理与个性发展还不甚成熟,个人素质具有可塑性,而学校学习是学生摄取知识文化的主要方式,学校要对大学生进行理想信念、爱国主义、人生价值、思想道德修养与法治观念的教育,提高学生的道德修养与觉悟,培养出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青年,为国家建设注入新的生机活力,早日实现中国之梦。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为大学生展示才华、实现理想提供广阔的舞台,也对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殷切希望大学生全面认识自己、发展自己,拥有真正的“文化”与“素质”。 胡锦涛总书记在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中提出,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是人才培养。要坚持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着力增强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包括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知识两部分的内容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包括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知识两部分的内容,是高等教育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首次列入考研政治必考课,考查分值约18分,分值量排在第三位,仅次于“马克思主义原理”和“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而且教育部考试中心将“政治理论”更名为“思想政治”的起因也缘于本学科的增设,因此本学科的地位相当高。 首先,我们简要梳理这门学科的重大知识框架: 思修与法基从范围与内容上划分,可以分为: 国家层面的理念精神(前三章内容) 公共层面的道德规范(四、五章内容) 职业家庭层面的伦理规范(第六章内容) 社会主义法律的理念制度(第七章:法理层面--四个方面;第八章:制度层面--三个角度) 接着,我们将八章的内容按照前后顺序,按照重大知识点,对上面的四大层面加以展开,并加以板块化与体系化: 一、理想信念的含义与特征★ 二、确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信仰★ 三、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 四、世界观与人生观★ 五、人生价值的标准与评价★★ 六、促进个人与他人的和谐★★ 七、道德的功能与作用★★★ 八、正确对待中华民族道德传统★ 九、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十、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 十一、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 十二、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 十三、公共生活中的相关法律规范★★ 十四、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十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十六、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十七、我国的国家制度★ 十八、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十九、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政治考研辅导专家们建议2014年的考生们结合各章重点,有针对性复习与突破。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下前六章(思想道德修养部分):第一章 一、本章要点 1.本章的复习重点:确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信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涵及其作用,如何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 2.注意分析题的考核角度:如何正确认识个人理想与社会共同理想的关系;理想如何才能转化为现实。 二、本章难点 将第一节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共同理想的内容与《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中的相关表述结合起来。 第二章 一、本章要点

简述哲学基本问题的内容及其理论意义

简述哲学基本问题的内容及其理论意义。(7分) 41、(l)哲学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或意识和物质的关系问题。(2分)(2)哲学基本问题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思维和存在或意识和物质何者是第一 性的问题。第二,思维和存在有无同一性,即意识能否认识现实世界的问题。(2分) (3)哲学基本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对其第一方面的不同回答,是划分唯物主 义和唯心主义的唯一标准。(2分)对其第二方面的不同回答,是区分可知论和不可知论的标准。(1分) 42、简述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含义及二者的辩证关系。(7分) 42、(1)感性认识是人们对事物的各个片面、现象和外部联系的反映。理性认识是人们 对事物的全体、本质和内部联系的反映。(2分) (2)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辩证关系是:第一,理性认识依赖于感性认识。(3分) 第二,感性认识有待于发展到理性认识。(2分)第三,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相互渗透。(1分) 43、简述生产关系的内容及各项内容之间的关系。(6分) 43、(l)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经济关系。(1分)(2)生产关系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和产品 分配方式三项内容。(3分) (3)这三项内容互相制约、互相影响,其中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起决定作用,它是 整个生产关系的基础。(2分) 44、简述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关系。(6分) 44(1)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关系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 作用于经济基础。(2分) (2)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 筑的产生及其性质;其二,经济基础的变化决定上层建筑的改变。(2分)(3)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集中表现为它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当上层建 筑为先进的经济基础服务时,起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作用;当上层建筑为落后的经济基础服务时,起阻碍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作用。(2分)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2分。本大题满分共24分)在第45、 46、47三题中任何选两道题作答。如果三道题全部作答,则第47题无效。45、试述尊重客观规律和发挥主观能动性辩证关系的原理及其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意义。 45、(1)客观规律是指事物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主观能动性是指人类所特有 的能动的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和作用。(2分)

常见法律法治政治概念

第四单元走进法治天地 ——常见法律概念辨析 1.1权利与义务的区别 权利:权利是主动的,是法律赋予你的,在法定条件下,你所拥有的权力和利益。(权利可以放弃) 义务:义务是被动的,是法律规定的,你在拥有某种权利的同时,你所应履行 的付出。(义务必须做,必须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 (5)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6)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 宪法规定公民应行的基本义务有: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劳动的义务; (5)受教育的义务; (6)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7)依法纳税; (8)夫妻双方有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扶助父母。 注:有些法律对我们的要求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1.2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二者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两者之间是互动的关系.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利所保障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利作用的结果。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

思想政治与法律道德修养第四章 核心价值观

第四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C )是一定社会形态社会性质的集中体现,在一个社会的思想观念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体现着社会制度、社会运行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向。 A、人生观 B、法治素质 C、核心价值观 D、思想道德素质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体现社会层面价值要求的是(B )。 A、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B、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C、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D、社会主义荣辱观 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哪些内容体现的是国家层面的价值要求(A )。 A、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B、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C、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D、社会主义荣辱观 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哪些内容体现的是公民层面的价值要求(C )。 A、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B、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C、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D、社会主义荣辱观 5、党的( B )提出,要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A、十七大 B、十八大 C、十九大 D、二十大 二、多项选择题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范畴和基本原则有(ABC ) A、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B、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C、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D、倡导改革、开放、民主、科学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是(ABCD )。 A、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 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C、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D、社会主义荣辱观 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其(ABC )而居于人类社会的价值制高点,具有强大的道义力量。 A、先进性 B、人民性 C、真实性 D、阶级性 4、坚定的核心价值观自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内核。 A、道路自信 B、理论自信 C、制度自信 D、文化自信 5、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ACD )为我们坚定核心价值观自信提供了充分的理由。 A、丰厚的历史底蕴 B、强大的理论自信 C、强大的道义力量 D、坚实的现实基础 6、青年要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践行者。对于大学生而言,就是要切实做到(ABCD ),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一言一行的基本遵循。 A、勤学 B、修德 C、明辨 D、笃实

2017思想政治与法律基础知识点汇总

1. 大学生怎样才能尽快适应大学新生活? 答:大学生应该做到 (1)树立自律自强自信自律的生活意识 (2)提高明辨是非善恶的能力 (3)虚心求教,细心体察 (4)大胆实践,积累生活经验。 2.如何理解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对大学生成长成才的作用? 答: (1)思想道德素质是人们的思想观念、政治立场、价值取向、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等方面素养和能力的综合体现,反映着一个人的思想境界和道德风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是促进个体健康成长、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保障和基础。 (2)法律素质是指人们掌握和运用法律的素养和能力。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树立必需的法律观念,拥有必要的用法、护法能力,构成了法律素质的基本要素。良好的法律素质对于保障人们合法地实施行为,依法维护各种正当的权益,履行法定义务,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具有重要的意义。 (3)加强个人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修养,是与社会责任、历史使命联系在一起的。 3.为什么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化于心、外化于行? 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个人的德,也是国家、社会的大德。大学生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推动国家发展、社会进步和自身的成长成才,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1)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价值支撑。 (2)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精神动力。 (3)引导大学生进德修业、成长成才的根本指针。 4.如何认识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重要意义和基本方法? 答: (1)学习本课程有助于认识立志、树德和做人的道德,选择正确的成才之路;有助于掌握丰富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为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打下知识基础;有助于摆正德与才的位置,促进自身全面发展。 (2)学习本课程要学好科学理论,掌握基本知识,注重联系实际,坚持学以致用。 材料题2016年 3月27日,师大学发生一起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滕某与受害人芦某之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滕某在学生公寓用当日从超市购买来的菜刀将芦某杀死。结合此案谈谈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意义和方法。 答:结合材料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 (1)学习本课程有助于认识立志、树德和做人的道德,选择正确的成才之路;有助于掌握丰富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为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打下知识基础;有助于摆正德与才的位置,促进自身全面发展。 (2)学习本课程要学好科学理论,掌握基本知识,注重联系实际,坚持学以致用。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

收稿日期:2001-09-03 作者简介:李彩晶(1964-),男,湖南永州人,惠州学院经贸学院讲师。 先秦礼法之争的现代思考 李彩晶 (惠州学院经贸学院 广东 惠州 516007) 【摘 要】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是中外政治学史、法学史和伦理学史上一个经久不衰的研讨课题。在古代中国,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更是为一代又一代圣哲们思考和关注。而先秦礼法之争内容之广泛,理论之深刻,影响之深远,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无与伦比。通过两家争论的焦点———礼法关系,在现代社会的辩证思考,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提供一点伦理方面的参照。 【关键词】 道德;法制;儒家;法家;礼法之争;辩证思考;法伦理学中图分类号:K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34(2002)02-0044-07 春秋战国时期曾有过“诸子蜂起,百家争鸣”的盛况。而在礼法之争方面,参与论争的不仅有儒家和法家,而且还有墨家和道家。但真正自成体系,参与并酿成礼法之争的,则只有儒法两家。两家的代表人物从不同的人性论出发,形成了各自不同的“礼法(德刑)论”:儒家以为,人性无论善恶皆可教化,故重视道德的作用和功能,主“礼治”,重“德教”,讲“贤人政治”,具有“道德决定论”倾向;这个命题受到了法家的挑战,法家认为人性自私自为,道德教化无益于止恶,故力斥道德而重法律,主张用法律的利刃来治国,借“刑杀”来去恶,具有“非道德主义”的倾向。两家的“礼法论”各有所长,亦各有所短,但都是片面的。就其争论的焦点或者说分歧在于形式和手段,是用礼,还是用法?其实质是两家为君主治国出谋划策的辩论,即为建立在宗法血缘上的那种等级制统治方式如何适应宗法政治破裂后形成的新型国家的政治需要的大 辩论。本文力图从伦理学的角度,在古代社会的大背景下,特别是在先秦时代的大变革中,对先秦礼法之争进行历史的、逻辑的考察,并根据时代与社会的需要,挖掘蕴藏其中的闪烁着光辉的真理颗粒。通古今之变,为中国现代化建设提供历史与理性的参照。 一、先秦礼法之争的主要内容及实质 先秦礼法之争可以概括为儒家的“礼治主义”和法家的“法治主义”的对立,它发端于春秋时代,鼎盛于战国中后期,经过不同时代,各个代表人物的增删损益,内容日显丰富,体系日臻完善,构成了各自的礼法关系论。就儒家而言,孔子开创“礼治———德教———人治”三位一体的礼治主义理论体系。就法家而言,管仲、慎到、申不害等倡“法治”,是为“法治主义”传统渊薮,商君继其后,至韩非集其大成,其理论体系为“法治———刑杀———律治”三位一体的法治 4 4第22卷第2期2002年4月 惠州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HU IZHOU UN IV ERSIT Y Vol 1221No 12 Apr 12002

《思想政治与法律基础》2013-2014年模拟试卷

浙江大学2013-2014年《思想政治与法律基础》模拟试卷 模拟题1 一、判断题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神内核及其遵循的根本原则。(√) 2、提高人生的精神境界是理想信念的作用之一。(√) 3、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因此,在不同历史条件下,人们报效祖国的方式往往是大同小异的。(×) 4、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利用是跨国界的,各国公民在世界范围内流动,国家的意识越来越淡。(×) 5、诚实守信就是要求从业人员不以全损公、不以私害民、不假公济私。(×) 6、劳动合同不一定以书面形式订立。(×) 7、家庭和婚姻是爱情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升华。(√) 8、恋爱作为一种人际交流,必然要受到道德的约束。(√) 9、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满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既是义务也是权利,成年子女对年老父母的赡养是一种无条件的义务。(√) 11、公共生活具有鲜明的开放性和透明性,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更为直接和广泛。(√) 12、城市内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与农村按居住地区设立的村民委员会一样,是我国最基层的一级政府。(×) 13、《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14、我国宪法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5、《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仅是一般的行为规范,并不具备法律性质。(×)16、车辆和行人应当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17、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18、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19、依据我国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0、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 21、男女平等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原则和道德规范,也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22、性爱、理想和经济基础是构成爱情的三个基本要素。(×) 2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公务员的义务。(√) 24、道德和法律都是调节人们思想和行为、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社会规范。(×) 25、对于任何人犯罪,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单选题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与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有着内在的联系,它们之间是(C )。A.个人理想和社会理想的关系 B.职业理想和道德理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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