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loitte-美国基金行业税收制度介绍

Deloitte-美国基金行业税收制度介绍
Deloitte-美国基金行业税收制度介绍

美国基金行业税收制度介绍

尊敬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领导:

继之前的会议讨论,我们对美国基金行业的一些典型税收制度简要进行了梳理。

一般而言,美国基金行业可以按其是否接受监管分为两类:一类是受监管投资公司(Regulated Investment Company 或简称RIC),一类是不受监管的其他投资公司。以下我们分别介绍两者主要的税务制度,并以受监管投资公司税收制度为重点。

一、美国受监管投资公司的税收制度

受监管投资公司税收制度通常也只适用于共同基金,而不适用于私募基金等其他类

型的投资基金。可以说,就美国税法而言,受监管投资公司与共同基金在一定程度上几乎是同义词。

1.受监管投资公司的历史背景

1935年之前,美国许多投资公司是以管理信托或固定投资信托的形式成立。根据美

国税法关于信托的相关规定,信托不需要就已“分配”的应纳税所得缴纳所得税。然而在1935年,美国最高法院明确商业信托应当作为公司进行税务处理。而且,美国国会也在

同期修改了美国企业纳税人的股息抵免额的计算方式,加重了投资公司的税收负担。

在起草1936年财政法案时,美国投资公司的代表表示富有人士可以通过专业机构的运作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而共同投资公司则旨在汇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使之有机会获得同样专业化的管理,并取得较高收益。他们进而认为需要给予此类投资公司特别的税务优惠。这一观点最终被1936年财政法案所采纳,形成了所谓共同投资公司税收制度。而

根据1940年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案》,共同投资公司随后被重新命名为受监管投资公司。

2.受监管投资公司税收制度的适用条件

1

受监管投资公司在税收上比一般公司更具优势。一般公司及其股东需要各自缴纳所

得税,而受监管公司一般是由股东缴纳所得税,其自身通常不会发生所得税纳税义务。此外,相比于一般公司的公司,受监管公司的股东还可以享受多种优惠的税务处理,包括允许股东保留所得的性质、允许适用长期投资利得的处理、允许适用各类股息优惠政策、允许适用境外税收抵免等内容。

因此,一个公司是否属于“受监管投资公司”对其自身及股东的税务处理至关重要。

根据相关规定,受监管投资公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是一家国内公司;(2)

根据1940年法案注册为投资公司的管理公司或单位投资信托,或根据1940年法案选择

作为企业发展公司;(3)满足美国税法第M章中规定的三项测试:合格收入测试、资产多样化测试和分配要求;(4)在其1120报表中选择按受监管投资公司进行税务处理。

其中可以看出,税法第M章所规定的三项测试对于受监管投资公司的判断至关重要。以下我们将分别对这三项测试作简要介绍。

合格收入测试

该项测试要求投资公司每年至少总收入的90%是符合条件的收入。符合条件的收入

来源包括股息、利息、证券质押收入、有价证券或外国货币的处置收益、其他关于股票

及证券投资的期权等衍生品收入等。在2004年之后,来自公众合伙企业的净所得也被视

为符合条件的收入来源。另一方面,不符合条件的收入来源一般包括大宗商品收入、不动产租赁收入、贸易经营收入等。

除要求总收入的90%以上有适当来源之外,美国税法曾经也规定,受监管投资公司

短期交易活动的收益(主要指持有期间在3 个月内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的出售或处置收入)不得高于总收入的30%。但该一项比例要求已于1997年被废止。

未能通过90%收入来源测试的投资公司应当适用一般的税收规定,这可能会导致在

投资公司及其股东之间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为减少这种情况,美国允许对未通过90%

收入来源测试的投资公司给予一定豁免。具体而言,如果未通过的投资公司能够按照美国税法第851(b)(2)条的要求报告其总收入的明细情况,并说明其因为某种合理原因未通过

该项测试,而并非有意为之,则该等投资公司可被视为通过该项90%收入来源测试。值

得注意的是,对于哪些情况属于“合理原因”,相关税收法规并未作进一步的阐述。

资产多样化测试

2

美国税法第851(b)(3)条规定了一系列的资产多样化测试。一般认为,资产多样化测

试的目的旨在鼓励投资公司通过多样化的投资减少其股东的投资风险。简要而言,资产多样化测试包括以下二项:

?5/50%多个资产测试:投资公司总资产的50%以上应是以下资产:现金、现金项目(包括应收账款)、美国政府债券、其他受监管投资公司的证券以及其他

符合条件的证券。其中符合条件的证券是指(1)所持有该种证券的价值不超过

投资公司总资产的5%,且(2)所持有该种证券数量不超过发行方已发行具投

票权证券总额的10%。而不符合资产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类:不符合前述条件

的证券、预付款及其他资本化支出、通过合伙企业持有的不符合条件的资产、

大宗商品等。

?25%单个资产测试:除政府证券及其他受监管投资公司发行的证券之外,投资公司对同一个发行实体的证券投资总额不能超过其总资产的25%;而且,除其

他受监管投资公司发行的证券之外,对受投资公司控制的一个或多个主要从事

相同或近似的业务发行实体,其投资总额也不能超过总资产的25%;最后,投

资公司对于符合条件的公众合伙企业的投资额,也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25%。

资产多样化测试一般按季度进行,通常以投资公司所持有会计准则下资产的市场价

值为计算依据。未通过资产多样化测试的投资公司一般可以有30天的更正期。换言之,

如果投资公司在某一季度未通过资产多样化测试,则该投资公司可以有30天的时间重新

配置其资产池,使得符合测试条件的要求,且这30天内的销售会被认为是在季度的最后

一天发生。如果仅因所持证券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而未通过测试,则不会被视为未通过资产多样化测试。

如果在某一季度暂时未通过资产多样化测试的话,相关法规还规定了进一步的矫正

措施。具体而言,如果受监管公司可以提供未通过测试的合理原因,并向税务机关披露其不符合条件资产的具体情况,并在6个月内通过处置资产或其他方式最终满足资产多样

化的条件,则受监管公司将仍然被视为符合资产多样化测试。但是,受监管公司需要按一下金额中的较高者缴纳税:(1)50,000美元;(2)以导致受监管公司未通过测试的资

产所取得的收益为计税依据,按最高税率计算的税额。

另一方面,如果受监管公司属于轻微违反资产多样化测试(即导致受监管公司未通

过测试的资产未超过以下金额中较低:1)10,000,000美元;2)其季末总资产的1%),且在6个月内通过处置资产或其他方式重新满足资产多样化条件,则其仍可视为通过资

产多样化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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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受监管公司被用于年金和人寿合同的话,则除前述测试之外,

受监管公司每个季度还需要进一步通过以下测试:(1)对于任何一项投资,其金额不得

超过账户资产的55%;(2)对于任何二项投资,其总金额不得超过账户资产的70%;(3)对于任何三项投资,其总金额不得超过账户资产的80%;(3)对于任何四项投资,其总金额不得超过账户资产的90%。

分配比例测试

美国税法第852(a)(1)条规定,如果投资公司在一个纳税年度分配给其股东的“可扣除

股息”(就该等测试而言,可扣除股息一般不包括其分配给股东的资本利得型股息1)少于

一定比例的,则该投资公司不得适用税法第M章的相关规定。具体而言,投资公司支付

的可扣除股息必须不低于以下两项之和的90%:

?投资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以及

?依美国税法第103条不计入应纳税所得的利息收入,超出依第171(a)(2)条和第265条不得扣除的、为取得该等利息而发生的支出的部分。

举例而言,假设投资公司X有300,000美元投资公司应纳税所得(未考虑可扣除股息)、以及1,000,000美元长期资本利得和400,000美元的免征利息收入(净额)。此时,如果投资公司希望适用受监管投资公司相关税收规定,则X必须至少派发股息(不

考虑资本利得股息)630,000(90% x (300,000 + 400,000))美元。如果X分发400,000元免税利息型股息,则为通过本项分配比例测试,X公司还需要再向股东支付230,000美元普通股息。

3.受监管投资公司自身的税务处理

受监管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一般有以下几类: (1)利息收入,包括债券利息和银行

存款利息;(2)股息、红利收入,包括来自股票发行公司的股息、红利分配;(3)资

本利得收入,包括买卖长期或短期资本项目(如证券)的差价所得。受监管投资公司就其所取得的所得原则上与一般公司适用相同的所得税制度。但美国税法在第M章也特别制

定了一系列的特殊税务处理,其中最值得关注的就是“可扣除股息”制度。

可扣除股息与投资公司应纳税所得

1资本利得型股息,一般是指投资公司就其所得中的净资本利得部分向股东作出的股息分配;其它类似表述(如免税利息型股息)也应作类似理解。

2如后文所述,“投资公司应纳税所得”在计算时应当扣除"可扣除股息"。但在进行本项测试时,可扣除股息

应当计入"投资公司应纳税所得"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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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受监管投资公司的“投资公司应纳税所得”大略等于其应纳税一般所得加上

其净资本利得并减去其可扣除股息分配。具体而言,根据美国税法第852(b)(2)的规定,“投资公司应纳税所得”是以投资公司按照一般公司所适用税法计算而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再经过以下调整3得出的:

?不包括净资本利得(即长期资本利得中超过短期资本亏损的部分);

?不包括按照税法第172条计算的可向以前年度(或以后年度)弥补的净经营亏损;

?不包括可扣除股息4以及

?税法第241条至247条所规定的扣除项目(主要是关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息收入可以按比例计算扣除的规定)。

经过上述调整计算得出的“投资公司应纳税所得”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

应当与普通公司适用相同的税率。但在实务中,投资公司为尽可能降低在自身层面缴纳企业所得税,往往会将其所得(假设不考虑可扣除股息分配)全部以股息分配的形式分配给股东。

可扣除股息与净资本利得

受监管投资公司的“净资本利得”一般是指其长期资本利得扣除短期资本亏损之后的余额。根据美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受监管投资公司需要就其留存净资本利得(即其当年度净资本利得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资本利得型股息后的余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例而言,假设投资公司Y有400,000美元长期资本利得、150,000美元长期资本

亏损、350,000美元短期资本利得以及425,000美元短期资本亏损。此时,投资公司Y

的净长期资本利得为250,000美元(即400,000美元 - 150,000美元);而短期资本损失为75,000美元(即350,000美元 - 425,000美元)。因此,投资公司Y的净资本利得即

为175,000美元(250,000美元 - 75,000美元)。如果投资公司Y向其股东分配

175,000美元资本利得股息,则其在当年度不需要就资本利得在自身层面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投资公司Y仅向股东分配一个较小的金额(如150,000美元),则其仍然需要就其

本身所留存的净资本利得(如25,000美元)在自身层面缴纳企业所得税。

3由于篇幅所限,这里的调整项目仅列举了较为常见的项目,一些比较细微的调整并未完全列举。

4可扣除股息是指受监管公司向股东分配的股息,但其中不包括资本利得型股息和免税利息型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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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很多受监管公司为了避免在自身层面缴纳所得税,往往会将其当年度的

净资本利得全额以资本利得型股息的形式分配给股东。但在少量特殊的情况下(例如,股息分配的工作成本在某些情况下已经大于净资本利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受监管公司也会保留部分净资本利得并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可扣除股息与特别税

美国税法第4982条规定,如果受监管投资公司不能满足该条规定的最低分配标准,则对未足额分配的部分应按4%的税率征收特别税(“Excise Tax")。该条旨在鼓励受监管投资公司向股东进行分配,其规定的最低分配标准是下面各项的总和:

?98%受监管投资公司的一般所得(按日历年度计算);

?98.2%受监管投资公司的资本利得(一般指上一年度11月至本年度10之间取得的净利得);和

?以前年度的亏空。

值得注意的是,最低分配只需在总额上满足即可。受监管投资公司在对不足部分按4%缴纳的特别税,不得在税前扣除。此外,对于分配不足的部分,受监管投资公司应当继续在以后年度予以补足。

4.受监管投资公司股东的税务处理

如前所述,受监管投资公司本身是所得税纳税人,需要就自身留存的应纳税所得

(如有)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如果受监管公司的股息分配比例低于美国税法第4982

条规定的标准,则其需另行交纳4%的特别税。基于这两点考虑,大多数情况下,受监管投资公司通常会将其当年度所得以股息的形式全额分配给股东。

因此,下文在介绍受监管投资公司股东的税务处理时,主要以股东所获取股息收入

的税务处理为主。

所得性质的上传

受监管投资公司的股东原则上需要就所收到的股息按一般税务规定纳税。但值得注

意的是,股东所收到的以下股息仍然可以保持其原税收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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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监管投资公司可以选择将其净资本利得以资本利得型股息的方式分配给股东,股东可以将其作为长期资本利得作税务处理,而不必考虑该股东对受监管投资

公司实际持股期间的长短。

?主要投资于免税债权(一般应占其总资产的50%以上)的受监管投资公司,可以就其所取得免税利息而向股东分配的免税利息型股息。也就是说,股东就其

所取得的该等符合条件的股息仍然可以保持其免税利息的性质。

?主要投资于境外公司股权或证券(一般应占其总资产的50%以上)的受监管投资公司,可以将其所分配股息中包含的境外税收抵免额传递给股东。也就是说,

股东就其所取得的该等符合条件的股息核算相应的境外税收抵免额,用于抵扣

其在本国应当缴纳的所得税。

此外,根据美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纳税人就其境内股息收入可以在减除股息抵

扣额(一般为境内股息收入的70%以上)之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如前所述,受监管

投资公司在计算自身“投资公司应纳税所得”时不会考虑该等股息抵扣额。而另一方面,受

监管投资公司的股东对于此类股息收入仍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

?如果受监管投资公司的股东是企业纳税人,则其收到股息分配中包含的受投资监管公司的股息抵扣额,仍然可以传递至该股东用于抵减其应纳税所得。

?如果受监管投资公司的股东是个人纳税人,且其所收到股息中包含了受投资监管公司层面收取的境内公司(或境外公司)股息,则在符合一定条件(具体条

件详见税法854(b)(1)(B)条)的情况下,其可以作为“符合条件的股息”适用较低

的优惠税率。

非居民股东的税务处理

受监管投资公司本身必须是美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而其股东则即可以来自境内也可

以来自境外。对于非居民股东的税务处理,美国税法也有一些特殊规定。

一般而言,受监管投资公司需要为其向非居民股东(无论是非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个人)分配的股息按30%的税率预提所得税;另一方面,如果受监管投资公司向非居民股

东分配的股息属于资本利得型股息或免税利息型股息,则其不需要就该等股息分配为非居民股东扣缴预提税。此外,如果受监管投资公司对外支付的股息属于“利息相关型股息”或“短期资本利得型股息”,则其也需要按照规定就该等股息扣缴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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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如果非居民股东所在国家(地区)与美国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则其所适用的预提税税率也可能会有所降低。

二、美国私募基金、对冲基金的税收制度

除受监管投资公司之外,美国市场上的私募基金与对冲基金也较为活跃。这两者的法律形式和税务处理也具有很大的共性。对于一个典型私募基金或对冲基金而言,基金主体的法律形式通常是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采用合伙企业税收制度的透明实体);而基金管理机构可以与有限合伙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或者直接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管理相关事务;基金投资者通常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

从其典型的架构可以看出,美国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税务处理的依据主要是合伙企业税收制度。因此,下文主要介绍美国合伙企业税收制度的主要内容。

1.基本原则

对于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的适用在国际上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论观点,即“集合说”和“实体说”。美国的现行制度应当说兼具“集合说”和“实体说”的特点。

在美国税法下,合伙企业通常被视为“导管实体(conduit entity)”或“透明实体(transparent entity)”——这是“集合说”最具代表性的特征,即合伙企业仅是合伙人基于契约下的集合体,合伙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等等均直接“流向(flow through)”合伙人,合伙人将其享有的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等份额,各自计入其应纳税所得,以进行纳税申报。

但在合伙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的归集和计算方面,“实体说”的观点得到了发扬。在按照“集合说”将各项目分配给合伙人之前,先要将合伙企业假设为独立于合伙人的实体,并以此为基础对其收入、成本、费用、损失进行归集和所得性质的认定,以便于后续的分配,以及在分配完成之后的税务处理。另外,在美国合伙企业税制中,“实体说”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伙人拥有的合伙企业权益份额的计税基础,与合伙企业拥有的各项财产的计税基础,在所得税处理上是两个独立的概念,需分开核算(与公司股东的核算具有相似性);(2)在税收征管方面,合伙企业虽然不是纳税义务人,但仍需要按年度向税务机关对合伙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等进行申报。

2.合伙制基金在收益实现环节的税务处理

所得性质可以传递至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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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美国内地税法的相关规定,合伙制基金在税收上属于“透明实体”,不仅合伙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和损失可以“通过”合伙企业直接“流向”合伙人,其所得性质也可“传递”至合伙人。换而言之,所得的性质不会因合伙企业的存在和“穿透”而发生改变。

以下我们以基金管理者所取得的附带性权益(carried interest)为例说明上述“透明实体”的税务处理。其通常以普通合伙人身份,与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基金投资者共同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在这类基金中,普通合伙人虽然也有出资,但出资比例一般比较低(大都在1%至10%之间)但根据合伙协议,按远超过其出资比例的份额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传统意义上的分享比例为20%),这部分收益通常被称为“附带性权益”。在“税收透明实体”的理论支持下,对普通合伙人的“附带性权益”征收所得税,相当于对普通合伙人自己直接从事投资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征收所得税。根据美国税法,资本投资性活动产生的收益可适用较低的税率,因此普通合伙人的“附带性权益”亦可适用这一低税率待遇。

非居民企业合伙人可能构成常设机构

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类似,在美国,一个非居民企业是否存在常设机构对其具体税务处理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对于一个典型的合伙型基金而言,实际执行合伙制基金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多由境内机构担任,非居民企业合伙人一般只作为投资者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参与基金设立和资金募集,即不执行合伙事务,只承担较消极的管理角色。尽管美国的国内成文法没有对此加以明确,但作为一个判例法国家,其1962年的Donroy Ltd. vs. United States,和1991年Unger vs. Commissioner两则案例,基本确立了非居民企业有限合伙人仅因持有美国境内合伙企业权益即在美国构成常设机构的意见。

3.合伙制基金在收益分配、投资退出环节的若干所得税问题

在美国合伙企业税制下,合伙企业在取得所得时,已经由合伙人就其分摊的所得缴纳了所得税;所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实际取得分配时,相当于从合伙企业回收自己之前的投资成本或已经取得并完税的收益,一般不会就这部分资金对合伙人再行课税(除非在某些情况下,合伙人取得的分派资金超出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的计税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实际分配将导致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计税基础相应降低。以货币出资为例,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初始计税基础为合伙人实际出资额。根据合伙企业经营成果直接归属于合伙人的原则,该计税基础会随着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或损失而相应作增减变动;实际现金或财产分配自然也会使计税基础下降。上述一般规则可通过以下公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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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权益计税基础 = 初始投资 +/- 分摊到的所得收益/损失额–实际收益分配额

当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权益时,需要按照权益转让价款与按上述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确认合伙人的转让所得,申报、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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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我们对美国基金业税收制度的简要介绍,供协会领导参考,并请领导指正。

我们也非常愿意就相关内容和协会领导做面对面的沟通。

此致

敬礼!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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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在科技创新体系上值得借鉴的做法

美国的区域创新体系最大的特点是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作用能够得到充分发挥,政府仅进行必要的干预。市场是企业间进行交往和协调的主要机制。政府尽可能少地干预企业研究和开发活动,只负责关系到国家利益的重大的基础性研究和国防研究的推动工作。 美国非常重视市场调配资源的重要作用,全社会的资源配臵主要由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税制度来调节(例如,80年代《技术创新法》、《技术转让法》,90年代《信息法》)。美国不主张制定国家产业发展政策(Porter,1991),不存在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也不主张制定倾向性的科技政策,而主张科技发展方向由市场需求来决定。 政府做了哪些重要工作? 美国政府实施了一些有利于企业创新的措施,从供给、需求和环境保障几个方面上来促进美国国内技术创新活动的开展。这些措施强调资助基础科学以推动创新。制定了有关创新的法令、法规,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有助于创新的环境。税收政策(包括鼓励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政府采购、国防工业都推动了创新活动。 美国借鉴日本的政策,对企业的实验研究费制定了相应的税制优惠政策,形成一个永久性的制度。美国也是世界上通过政府技术采购对创新进行扶持和推动最成功的范例之一。1761年第一部《联邦采购法》的颁布,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美国政府采购每年要花费几千亿美元,美国国防部、能源部、航天局等部门对高新技术产品定货价格比国外产品高许多。 美国政府特别重视对高科技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尖端高科技出口采取封锁或限制政策,限制国外企业收购美国高科技企业,例如国会严格审议了联想对IBM 个人电脑事业部的收购案。专利制度是美国政府用来刺激科技发展,促进技术创新的有力措施。1972年的“技术评估法”,1984年的“国家合作研究法”等都为技术创新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比较系统地制定支持中小企业科技进步的政策的国家,法规允许中小企业与政府共同出资进行研究并取得专利权,鼓励将知识产权注册给中小企业,要求国家实验室促进成果向企业转移,拿出部分资本支持中小企业的科技研究,允许企业使用国家实验室等等。在股票市场上还开辟了NASDAQ市场,专为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直接融资。 美国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基础研究,不参与应用性研究,努力建立发达的资本市场以支持技术产业化。许多重大科技发明以及产品创新来源于科技人员创业激情与风险投资基金完美结合,这是当今世界上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完美结合的典范。美国用于研究与开发的经费逐年增加,研究开发经费占GNP的比重一直保持在2.5%左右,80年代前,联邦政府支出的科研经费占科研经费总额的比例为50-60%。联邦政府2/3的科研经费通过合同分配给工业企业和大学所属的科研单位。为了促进“加速创新”,对由各个政府机关分配的研究开发预算的3%进行再分配,促进高风险研究;国防部"科技预算"的20%用于研究。美国今天的科技成就离不开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以及冷战期间政府对国防科技的主导作用所形成的科技成果,美国航天登月计划积累的科技成果也对后来的信息技术发展起到关键促进作用。 在创新教育方面,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如针对面向科学及工学领域的大学生提供奖学金的企业及个人,对其所筹款项实施减免税制度;将成年硕士教育及培训制度向所有州立大学扩展;向学生提供衔接研究和应用的创新学习机会;针

美国税收政策

美国税收制度 美国是我国“走出去”企业主要投资目的地国家之一,因其优越的经济环境、领先的技术水平及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政府优惠政策而受到我国投资者的青睐。为帮助“走出去”企业了解美国税制、做好投资前后的税收因素分析和税收风险控制,掌握税收争议解决的有效途径,深圳地税局“走出去”税收沙龙以“投资美国税务风险控制”为主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一、美国税制简况 美国实行由联邦、州和地方分别立法及征管,联邦以所得税、州和地方以销售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联邦税包括所得税、预提所得税、雇佣税、贸易及海关税收;州和地方税包括所得税、特许(权)税、销售和使用税、财产税。 美国的所得税分为公司收入所得税及个人收入所得税。 公司联邦收入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制,实行15%至38%的累进税率,在计算公司联邦收入所得税时,净营业损失与资本利得损失分别计算,净营业损失可向前追溯2个纳税年

度向后结转20个纳税年度、净资本利得损失可向前追溯3个纳税年度向后结转5个纳税年度。 个人收入所得税是联邦政府税收主要来源,个人收入所得税的缴付方式包括夫妻联合报税、夫妻分别报税、以家庭户主形式报税和单身个人保税四种,采取累进税率制。雇佣税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联邦失业保险税和州政府失业税。 当美国公司或自然人向非美国人(包括非美国公司、非美国合伙企业和非美国自然人)支付来源于美国的服务费、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养老金及其他与业务无关的报酬时要代扣代缴美国联邦税负,即缴纳报酬总额30%的预提所得税,在符合中美税收协定的条件下可享受协定议定的实际税率。 美国各州有权自行制定税收制度,可根据所在州立法机构制定的有关法律和经济发展水平等设立不同的税种和相关税率,因此美国各州的税收制度比联邦税收制度更加多样化。在计算联邦所得税时,州和地方的所得税可以进行扣除,有些州如内华达州、南达科他州、怀俄明州等免征州公司收入所得税,各州为扩大就业水平、引导投资方向均推出针对公司实体的投资鼓励政策,鼓励和欢迎无污染或较少污染、投资金额大、科技含量高、能提供就业带动经济发展的公司投资,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美国税收制度简介(重点)

美国税收制度简介 2010年04月01日 税收是美国支撑提供财政经费来源,维持经济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在美国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率因美国经济兴衰、战争的爆发、政府的更迭以及立法的修改而波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联邦税收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率平均为18.2%,其中,2000财政年度全部税收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为20.8%,是二战以来所占比例最高的年份。而由于受经济衰退和政策影响(如减税),2004财年,该比例降至16.5%的历史低点。 经过上百年的不断修改和更新,美国的税收制度可谓是非常完善。总体而言,美国的税可分为以下几类,联邦税、州税和地方税;从税种看,有个人收入所得税、公司收入所得税、社会安全福利保障税和健康医疗税、销售税、财产税、地产税、遗产税、礼品税、消费税等;从税率看又分为单一税率、累进税率和递减率税;在税收的计量上有可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以下简要介绍美国有关的税。 联邦税(Federal Tax) 联邦税顾名思义就是由联邦政府征收的税负。联邦收入所得税主要用于支付国防开支项目、外交事务开支、执法费用,以及支付国债利息等。在各种联邦税中,收入所得税占主要地位。主要是个人收入所得税和社会安全福利保障税,其次是公司收入所得税。联邦遗产税、

礼品税和货物消费税在联邦财政总收入中所占比例则很小。以2004年为例,在联邦总税收中,个人收入所得税所占比例为43%,社会安全福利保障税为39%,公司收入所得税为10%,货物消费税为4%,其余的4%为遗产税、礼品税和其他税收(见表一)。 个人收入所得税(Individual Income Tax) 个人收入所得税又称个税,是联邦政府税收的主要来源。个税的征收原则是“挣钱就需缴税”(pay-as-you-earn)。个人收入所得税的缴付方式主要有四种:夫妻联合报税、夫妻分别报税、以家庭户主形式报税和单身个人报税。个人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年薪、小费、利息和股息收入、租金、特许使用费、信托、博采、赌博、遗产、年金、赡养费收入、投资收入和商业经营收入等。个人收入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制,税率按收入的不同分为10%、15%、25%、28%、33%和35%多个税级档次(见表三)。 公司收入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es) 公司收入所得税又称公司税,是联邦政府继个税和社会安全福利保障税之后的第三大联邦税进项。该税采用累进税率制,税率分别为15%、25%、34%和35%。 各州为扩大就业水平,增加财政收入,均推出针对公司实体的投资鼓励政策,具体体现在税收的优惠措施上。一般而言,各州的经济

环境税的国际比较及借鉴(1)

环境税的国际比较及借鉴(1) [摘要]本文分析了西方发达国家环境 保护税收政策的特点,针对我国现有环境保护税收政策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做法,坚持循序渐进、从实际出发和中性原则,在环境税改革中注意营造完善的市场体系,在环境税设计时注意把握税收措施的多样性和税率的次优性,在环境税实施中注意环境税的收入使用、管理级次、相关配合问题等。 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发达国家尤 其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广泛利用诸如税收、收费、排污权交易、押金等经济政策来保护环境。而经济政策的最新发展趋势就是利用财税政策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 突破口。就财税政策角度而言,解决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和健全环境税,进而使整个税制体现环保要求。 一、西方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环境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 手段,其经济思想主要来源于庇古税。从国外环境税的具体应用来看,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初。这个时期环境税主要体现为补偿成本的收费。其产生主要是基于“污染者负担”的原则,要求排污者承担监控排污行为的成本,种类主要包括用户费、特定用途收费等,尚不属典型的环境税,只能说是环境税的雏形。世纪80 年代至90年代中期。这个时期的环境税种 类日益增多,如排污税、产品税、能源税、二氧化碳税和二氧化硫税等纷纷出现。功能上综合考虑了引导和财政功能。世纪90年 代中期至今。这个时期是环境税迅速发展的时期,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各国纷纷推行利于环保的财政、税收政策,许多国家还进行了综合的环境税制改革。总体来说,世界各国开征环境税愈加普遍,环境税费一体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但由于各国国情、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面临的环境问题不同,环境保护政策以及反映环境管理思路的具 体税费结构存在很大差别,开征的具体税种、

美国税收制度简介

美国税收制度简介 税收是美国支撑提供财政经费来源,维持经济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在美国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率因美国经济兴衰、战争的爆发、政府的更迭以及立法的修改而波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联邦税收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率平均为18.2%,其中,2000财政年度全部税收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为20.8%,是二战以来所占比例最高的年份。而由于受经济衰退和政策影响(如减税),2004财年,该比例降至16.5%的历史低点。 经过上百年的不断修改和更新,美国的税收制度可谓是非常完善。总体而言,美国的税可分为以下几类,联邦税、州税和地方税;从税种看,有个人收入所得税、公司收入所得税、社会安全福利保障税和健康医疗税、销售税、财产税、地产税、遗产税、礼品税、消费税等;从税率看又分为单一税率、累进税率和递减率税;在税收的计量上有可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以下简要介绍美国有关的税。 联邦税(Federal Tax) 联邦税顾名思义就是由联邦政府征收的税负。联邦收入所得税主要用于支付国防开支项目、外交事务开支、执法费用,以及支付国债利息等。在各种联邦税中,收入所得税占主要地位。主要是个人收入所得税和社会安全福利保障税,其次是公司收入所得税。联邦遗产税、礼品税和货物消费税在联邦财政总收入中所占比例则很小。以2004年为例,在联邦总税收中,个人收入所得税所占比例为43%,社会安全福利保障税为39%,公司收入所得税为10%,货物消费税为4%,其余的4%为遗产税、礼品税和其他税收。 个人收入所得税(Individual Income Tax) 个人收入所得税又称个税,是联邦政府税收的主要来源。个税的征收原则是“挣钱就需缴税”(pay-as-you-earn)。个人收入所得税的缴付方式主要有四种:夫妻联合报税、夫妻分别报税、以家庭户主形式报税和单身个人报税。个人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年薪、小费、利息和股息收入、租金、特许使用费、信托、博采、赌博、遗产、年金、赡养费收入、投资收入和商业经营收入等。个人收入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制,税率按收入的不同分为10%、15%、25%、28%、33%和35%多个税级档次。 公司收入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es) 公司收入所得税又称公司税,是联邦政府继个税和社会安全福利保障税之后的第三大联邦税进项。该税采用累进税率制,税率分别为15%、25%、34%和35%。 各州为扩大就业水平,增加财政收入,均推出针对公司实体的投资鼓励政策,具体体现在税收的优惠措施上。一般而言,各州的经济发展促进部门欢迎无污染或较少污染、投资金额大、科技含量高、能够为当地提供就业机会和带动一方经济发展的公司实体在营业税、收入所得税、原材料购置税等方面会给以较大优惠的免抵扣额度。以佐治亚州为例,该州按宏观经济发展规划将该州划分为四类地区,第一类为最不发达地区,因而出台的鼓励措施也最优惠,该州规定,投资于制造业、通讯业、仓储分销业、研发、信息处理(如数据、信息、软件等)和旅游业的公司,所提供的每一个工作职位5年内每年可抵免750-4000美元的公司所得税。如投资于港口设施的项目可使进出于佐治亚州境内港口的运输吞吐两大幅增加,则每个工作岗位可再抵免1250美元。如投资于制造业或通讯领域,营业三年以

关于美国《超级基金法》人体健康风险评价的回顾

关于美国《超级基金法》人体健康风险评价手册回顾 摘要:《超级基金法》全称《综合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认定法案》,是美国针对有害物质排放而制定的一项国家管理制度。其目的是来治理美国全国范围内被遗弃的废物处理场,并控制可能对环境和公众健康构成危害的危险物品排放。超级基金关于人身健康的评估程序建立出一套有利于场地修复的体系。对超级基金领地的修复调查-可行性研究将参考人体健康评估提供的风险信息加以实施。本文介绍了《超级基金法》风险评价体系的特点。文中涉及的内容大部分来自美国环境保护总局(EPA)关于人体健康评估的手册中,当中的数据收集与评估、暴露评估、毒性评估以及风险表征是风险评价中的重要步骤。所有这些对我国场地污染的防治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 简介 1980年,美国政府制定了《综合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认定法案》(The 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 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Act, CERCLA),并建立了名为“超级基金”的信托基金,从而对上述法案的实施给予了资金支持。为了满足超级基金的要求,美国环保署(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USEPA,简称EPA)实行了一项人体健康评估体系作为修复工作的一部分。收集和评估的人体健康信息被试用在化学品风险评估法则和程序当中【1】【2】。 超级基金人体健康风险评价的目的是为现场修复方案的实施提供了一个框架进行风险评价,主要目标包括:

分析基线风险(baseline risk assessment)并决定对现场采取行动的需求; 为保证公共健康安全,提供滞留化学品的含量级别信息; 为多种修复方法选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提供信息; 为现场公共健康威胁的评估和存档提供一套坚固的程序。 基线风险评估将根据现场定位来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经过最初的规划过程,基线风险评价分为4个步骤:1)数据收集与评估;2)暴露评估; 3)毒性评估;4)风险表征(见图关于超级基金风险评价的流程)。 图 超级基金风险评价流程 2. 美国健康风险评价的法规组成 《超级基金法》的颁布建立起了一项针对有害物质释放到环境的国家项目(见表)。此后,一系列配套行动计划的出台强化并促进了超级基金制度的实施。其中1986年的《超级基金法案的补充与再授权》(Superfund 从: 现场 调查 至: 修复方法 数数毒性评 暴露评风险

美国环境保护制度

美国环境保护制度 篇一:环保:美国的垃圾管理机制 环境产业研究 第19期 20XX年7月27日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 美国垃圾管理机制 ——商业模式下的系统化垃圾管理 作为经济大国的美国同样也是一个消费大国,持续增长的垃圾排放对其环境质量也造成了极大地威胁。据美国环境署最新公布数字显示,20XX年,美国城市固体垃圾产量达2.5亿吨,如果用卡车运送这些垃圾,组成的车队足以绕地球6圈。但是,在清晰的垃圾管理战略的指导下,美国垃圾处理产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了系统化的垃圾管理商业模式,足以应对日益增长的垃圾排放量。 一、美国垃圾管理概况 (一)垃圾管理战略 美国确定的固体废弃物治理战略方针是实施源头控制政策,从生产阶段抑制废物的产生,减少使用成为污染源的物质;最大限度地实施废物资源回收,通过堆肥、焚烧热能回收利用实现废物资源、能源的再生利用,最后进行卫生填埋。 近年来,美国一直坚持垃圾减量、分流和再利用这个主题,以废物变

资源、废物变能源(焚烧和生物制肥)作为垃圾治理的主导方向,制定的20XX年的垃圾处理目标是:回收利用(包括直接回收、路边分类、堆肥、综合利用等)50%,填埋40%,焚烧10%。 为实现这些目标,美国各州普遍采取垃圾源头控制和减量措施,提出垃圾分流的概念,将食品垃圾、庭院垃圾和餐厨垃圾等按类别作为分流目标,直接进入适用的处理程序,既促进了不同成分垃圾的分类处理,也促进了资源的循环再生,垃圾处理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模式。美国垃圾管理战略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垃圾填埋已经从1980年的89%降为20XX年的54%,而垃圾资源回收再利用则从1980年的9.6%提高到了20XX年的33.4%,垃圾焚烧处理从1980年的1.8%上升到了20XX年的12.6%。 (二)垃圾处理方式的演变 全美国1988年共有垃圾填埋场7924个,1999年为2514个,20XX 年下降到1767个,20XX年又降为1654个,总体上呈下降趋势。垃圾焚烧厂数量从1997年的131座下降到20XX年的101座,包括焚烧和生物制能的废物变能源工厂。20XX年全美国共有废物定点回收场地12694个,路边资源垃圾分类回收项目也从1989年的1042个增长 到20XX年的7689个,成为废物资源回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在美国的不同地区,垃圾处理方式的比例各不相同。如:新英格兰地区的填埋占36%,回收占33%,焚烧占31%。美国西部的填埋

美国的现行税制

美国的现行税制,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辅以其他税种构成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险税、遗产与赠与税等。 一、个人所得税 总的说来,税率是不断提高的,宽免额也不断增加,所得税在整个财政收入中占据的比重不断上升,从而使美国的税收制度由过去的以间接税为主体转变为以直接税为主体。按照征收级别的不同,美国个人所得税又分为联邦个人所得税、州个人所得税和地方个人所得税,其中,以联邦个人所得税为主。 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美国公民、居民和非居民。美国公民是指出生在美国的人和加入美国国籍的人。美国居民指非美国公民,但按美国移民法拥有法律认可的永久居住权(如获得绿卡)的人,不符合美国公民和居民身份的为非居民。 课税对象、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美国公民和居民来源于全球的所得,美国非居民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征收方法 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期限为一全年。特殊情况可少于12个月。全年纳税年度截止于每个日历年12月31日的,为按日历年度计的纳税年度;截止于每个日历年度其他的任何一个日期的,为按财务年度计的纳税年度。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日历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在纳税年度次年的4月15日前申报纳税;按财务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应在纳税年度终止后次年的第4个月的第15日前申报纳税;以领取工薪的纳税人,实行由雇主预扣代缴的制度。 二、公司所得税

美国公司所得税是对美国公司的国内外所得和外国公司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分联邦和州地方两级征收,是美国除个人所得税和薪工税外的第三大税种。 纳税人 公司所得税以美国公司和外国公司作为纳税人。美国税法规定,凡是根据各州法律而成立,并向各州政府注册的公司,不论其设在美国境内或境外,也不论其股权属谁,均为美国公司。凡是根据外国法律而成立,并向外国政府注册的公司,不论其设在美国境内或境外,即使股权的全部或部分属于美国,都是外国公司。 课税对象、税率 美国公司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美国公司来源于美国境内外的所得(即全球的所得)和外国公司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所得。上述所得主要包括:经营收入、资本利得、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公司所得税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对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美元至33.5美元之间的,加征5%的附加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500万美元的公司,要缴纳的附加税是超过1500 万美元的应纳税所得的3%或10万美元的应纳税所得的3%,二者取较小者。主要从事提供服务的公司,只按35%的比例税率纳税。外国在美国从事贸易经营活动的所得,按照美国公司所得税的累进税率征税。 征收方法 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任意选择各自的纳税年度,即纳税的起讫日期,但一经确定,就不得随意改变。纳税人可以选择权责发生制、现金收付制或其他会计核算方法作为计税方法。纳税人应在每年4月15日前提交预计申报表和上年实际纳税表,并按预计申报表在该纳税年度的4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前,按一定的比例纳税公司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按年一次征收。纳税人可在其选定的纳税年度终了后两个半月内申报纳税。年度之间的亏损可以抵补和结转,本年度亏损,可向上转抵3年,向下结转15年。 三、社会保险税

国外土地复垦筹资渠道对我国废弃矿山治理的启示

国外土地复垦筹资渠道对我国废弃矿山治理的启示 摘要:文章通过对国内外矿区土地复垦现状进行分析,结合土地复垦资金筹集的渠道,得出国内矿区在资金来源方面存在的缺陷。最后以大冶铁矿区为例,对大冶铁矿土地复垦资金筹集渠道进行探索。 关键词:土地复垦;资金渠道;大冶铁矿 工矿区是与人类经济活动关系最密切的区域,也是资源、环境、人口和粮食矛盾冲突最为集中的区域。建国以来,矿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现在我国已经成为第三矿业大国。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阶段,大规模的生产建设活动使原本就十分紧张的耕地保护形势更为严峻。我国土地复垦工作起步于1988年,由于资金渠道不宽等原因土地复垦率一直在12%左右,远低于国际上一些土地复垦率(50%~70%),因此,借鉴国外成熟的土地复垦经验,探讨资金筹集的各渠道,建立一个适合我国的土地复垦资金制度意义重大。 1、国外矿山资金筹集渠道 1.1美国的矿区资金筹集渠道 美国废弃矿山环境保护获得资金渠道主要有两个方面:州政府财政支付和联邦政府的超级基金。美国大部分废弃矿山的环境治理是在联邦政府的超级基金的资助下得以重披绿装,其余小部分废弃矿山依赖于州政府废弃矿山修复项目资金。 州政府的修复基金主要来源为开采税。联邦政府的超级基金,又被称为“土地复垦基金”。美国的复垦基金主要由四部分组成:①向企业征收废弃矿山修复费。②矿山开采违规行为罚金;③新建矿业企业申请开采许可证、土地复垦许可证等的费用;④复垦基金的利息收益等。复垦基金50%交国库后拨内政部掌握使用,剩余留在州政府专款专用。除了占小比例的处罚金和部分开采许可证外,该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向生产中的矿业企业按开采量从量征收废弃矿山修复费,美国20%以上历史破坏土地已经得到复垦。 1.2加拿大的矿区资金筹集渠道 加拿大各省均采取保证金制度作为复垦的保障和激励机制来保证复垦方案顺利实施。各省矿业法规定矿山经营者从取得第一笔矿产品收益开始,就要从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复垦基金保证金。保证金交给第三方保管,通过为银行或复垦

日本税收制度简介

日本税收制度简介 日本是亚洲东部太平洋上的一个群岛国家。国土面积为37.79万平方公里,2001年人口为1.27亿人。日本是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经济实力仅次于美国列世界第二位,属于高收入国家,2001年国内生产总值为503.59万亿日元(2001年平均汇率:1美元=121.58日元)。 一、日本税制概况 日本实行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课征的制度,由中央征收的税称为国税,由都道府县征收的税为地方税,日本的税收立法权统一在国会,各种税法都要经国会批准,主要税种管理权集中在中央,一些地方税的解释权或减免权归地方政府。日本实行的是中央地方兼顾型税制,国税、地方税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体系。国税由大藏省管理,地方税由自治省管理。 日本现行税制共有53个税种,国税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遗产和赠与税、地价税、酒税、烟税、挥发油税、地方道路税、石油天然气税、印花税、汽车重量税等;地方税的主要税种有:个人和法人居民税、个人和法人事业税、不动产购置税、汽车税、汽车购置税、轻油交易税、固定资产税、特别土地持有税、事业所税、城市规划税等。另外,日本的社会保障税不是独立的税种,而是以加入保险的形式缴纳的。在日本现行税制中,国税所占比重极大,地方税所占比重相对较小。 日本的主要税种 日本国税和地方税的主要税种是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及居民税等。 ( 一 )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在日本的居民和非居民的所得课征的一种税。 1 、纳税人。日本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是指在日本居住 1 年或 1 年以上的个人,应就其在日本境内外的全部所得课税。但居民如果无永久居住日本的意图而在日本设有住所或居民并连续居留日本未达 5 年者,则被视为非永久居民,应就其在日本来源所得,以及在日本境内支付或汇入日本的境外来源所得课税。个人在日本没有住所,且在日本居留未达 1 年者,称为非居民,就其在日本境内来源所得课税。 2 、课税对象、税率。日本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各类所得,包括利息所得、分红所得、不动产所得、薪金所得、退职所得、事业所得、转让所得、山林所得、临时所得、其他所得等。所得扣除项目主要有:基础扣除、配偶扣除、抚养扣除、残疾人扣除、老人扣除、孤寡扣除、勤工俭学扣除、医疗费扣除、社会保险费扣除、人寿保险费扣除、损失保险费扣除、捐赠款扣除、小规模企业共济

美国如何进行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资料

美国如何进行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 美国的科技管理体制 美国的科技管理机构主要分为行政性的机构、立法院机构和独立的国家科学研究机构。 行政机构主要有太空总署,资助航空航天方面的研究;总统科技政策办公室,帮助总统、总统办公室和总统周围的人了解国际国内科技发展的现状、趋势、前景;国家科技委员会,使命之一是为国家科技发展确立明确的目标,并确保有关工作朝此目标进行。此外,政府还设有总统科技顾问委员会。它的35个成员来自产业界、学术界等各个方面,职责是使总统及其官员与产业界、学术界建立联系,向总统提出科技发展建议。 立法院机构主要指议会。主要通过立法推动科技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国家科研机构。主要包括三个:(1)国家科学基金会。占联邦科技预算的4%,其投资方向主要集中在基础研究领域和高校等学术机构;(2)国家卫生研究院。其预算由国会决定,与食品药品管理局和美国疾病控制中心为并列机构; (3)美国国家科学院。没有直接的政府财政拨款,其主要经费来源于政府、私人机构和学术组织的委托项目研究,主要目标是改进政府决策和公共政策,增进公众的教育程度和理解力,促进科学、工程、技术、医学知识的传播和应用。此外,美国国家科学院还受雇于美国国家基金会,开展对青年科学、工程人员的培训。 美国独立的科研机构还包括国家工程院、医学科学院、国家研究委员会、美国科学促进会等。此外,美国很多大的公司都成立了自己的基金会,它们在科技、经济和政治上都有相当影响力。比如洛克菲勒基金会、福特基金会、卡内基基金会等。 美国科技政策的主要特点

美国近期重要的科技政策主要包括: (1)2004年7月,根据国家科技委员会的建议,美国提出四项政府任务:提升有关创造发现的工作;应对各种科技挑战,及时提出应变策略,提出创新方法;把科技从研究阶段转化为有利于国家的实体,提升国力;通过教育、培训让科技人力资源的理念更加卓越。 (2)由国家科学院、工程院、医学院出面成立研究委员会,研究如何在21世纪让美国经济更加繁荣。 (3)美国近期进一步提出了鼓励创新的几项重要政策:在国家层面上建立创新活动的领导网络;培养创新人才;有关政府部门加强对创新的协调;加强在职培训的创新;加强培养人才的合作意识。 这些政策的主要特点是: (1)多元化的科技投资渠道。形式有联邦和州政府拨款或资助、公司出资、基金会赞助、贷款、风险投资等。联邦政府的科技投资占美国整体投资的近半,其他的是地方政府、私人基金会和公司。 (2)政府向企业投入大量科研经费。美国联邦研发经费投入上很重要的部分是国防。二战后美国政府开始向企业提交大量研究开发合同。进入新世纪以来,美国政府所有科研经费中约1/3以商业合同的形式给了企业。互联网就是美国国防部为解决战争期间的有效通信问题而提出的军事合同。再如GPS 全球定位系统和CDMA 手机系统,也是起源于军事合同。 (3)采用特殊税收激励政策。1986年美国制定了“国内税收法”,规定一切商业性公司和机构,如果其从事研发活动的经费同以前相比有所增加的话,则该公司或机构可获得相当于新增值20%的退税。该法还规定,研发经费可以是该公司或机构从事研究开发的费用,也可以是委托其他机构从事研发的费用。个人从事研发活动同样可以享受20%的退税。

美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先进制造业国家战略计划》报告

美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 《先进制造业国家战略计划》报告 2012年2月,美国国家科学和技术委员会(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uncil,NSTC)发布《先进制造业国家战略计划》。计划描述了全球先进制造业的发展趋势及美国制造业面临的挑战,提出了实施美国先进制造业战略的五大目标,明确了参与每个目标实施的主要联邦政府机构。 1.先进制造业:模式和趋势 1)先进制造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 2010年,美国制造商生产的产品价值约1.7万亿美元,占美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1.7%。安排了1150万人的就业,劳工收入比服务性行业的平均时薪高出约21%。制造业也是美国出口的最大贡献者,2010年,制造产品出口额在1.1万亿美元以上,占美国所有出口量的86%和美国出口总额的60%。 当前,制造业提供了许多就业机会并催生了众多企业,未来它的作用将更加重要,它的研发支出约占私营部门所有研发支出的72%,并雇用了约60%的研发人员。先进制造业作为一种新兴产业,是未来经济增长的驱动力。 2)全球先进制造业发展趋势 根据经合组织信息技术和创新基金会2011年的报告,美国2009年的研发强度(全国R&D投入占GDP的比重)虽然在工业化国家中排名第八,以创新为基础的竞争力在全球44个工业化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四,但以2000年以来创新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进步来衡量,美国排倒数第二。过去十年,美国的先进技术产品的贸易平衡已经急剧恶化(图1)。 目前,德国、韩国和日本等国在研发强度方面都高于美国,而且,这些国家都存在贸易盈余。 随着技术生命周期的加速,先进制造业的全球竞争越来越激烈。美国制造能力的差距导致了巨大的经济利益损失,并影响美国的国家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国防生产行动委员会(DPAC)指出,政府需要的一些重要产品,美国目前无法通过安全可靠的国内生产来满足。

美国税收管理模式

《比较税制》第九章税收管理体制模式比较 第一节税收管理体制模式比较 一、税收管理体制模式 世界各国的税收管理体制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分散立法、税源共享、自上而下的资金补助的分税制模式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美国实行联邦制政体,政府机构分联邦、州、地方三级层次,各层次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与此相适应,美国税收管理体制也是三国分权,是典型的分税制。其主要特点是: 1、税种上划分为联邦税、州税和地方税,各自成体系,主要税种同源分享征收 联邦以所得税、社会保障税为主,辅之以货物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灌水;州税以营业税为主体,另外还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货物税;地方税以财产税为主,此外还有地方政府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之间还存在着复杂的税源共享关系。这种税源共享关系包括:(1)税收补征。联邦和州以及地方政府对统一税源分别按不同税率各自征收。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下级政府采用上级政府的税基,以自己的税率征收;二是税收寄 征,即上级政府提下级政府征收,然后拨给下级政府。 (2)税收扣除。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税所得时,允许从总收入中扣除已向州和地方政府缴纳的所得税。 (3)税收抵免。纳税人对州和地方政府的纳税额可以抵消向联邦政府缴纳的税款。可抵免的税种有遗产税和失业保险税等。 (4)税收分享。上级政府将所征收的某种税款按一定比例分给下级政府,此办法通常用来处理州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5)税收免征。是对购买州和地方政府债券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利于周和地方政府筹措资金。 2、三集政府各自行使归属于本级政府的税收立法权、司法权及执行权 联邦税由联邦政府立法和执行,州税由州政府立法,地方税由地方政府立法,形成统一的联邦税收制度和有差别的州及地方税收制度并存的格局。各级政府都有自己的税收管理机构,他们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只有相互合作配合的工作关系。 3、实行从上而下的补助金制度 美国的分税制不是绝对的分税制,存在收入分享成分,收入分享表现为从上而下的补助金制度。从政府层次看,补助金主要由联邦对州和地方政府的两帮补助金,以及周对地方政府的州补助金。联邦补助金主要有三大类: (1)一般目的补助金 (2)使用范围较宽的补助金 (3)规定用途的补助金 美国通过财政手段以及法律首付按,来实现联邦政府对州和地方政府的控制。联邦政府正式通过这种自上而下有控制、有目的的资金流动,来实现自己的政策意图。 4、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之间收入与职责划分清楚,各司其职。

浅析美国城市绿图计划

摘要:“绿图”是一种图示管理城市周边自然环境资源及优质耕地,引导城市空间合理拓展的方法,在美国被广泛应用于城乡绿色空间保护计划,极具借鉴价值。文章以华盛顿州金县绿图计划为线索展开:(1)城乡结合部环境保护管控,绿图计划缘起、研究对象及空间规划核心;(2)绿图规划过程及关键环节,土地利用识别与归类——优先保护区鉴定与策略制订,生态网络构建——绿色枢纽、廊道的选择与空间模式优化,生态服务功能提升——复合功能廊道建设与退化区生态恢复;(3)绿图计划实施途径保障及多权属主体合作。结合国情,文章尝试归纳出可供借鉴的城乡结合部绿色空间保护规划思路与方法。 关键词:绿图计划,城乡结合部,绿色空间,生态网络,保护规划 由于认识与重视程度及规划与管理的不足,城市边缘区常常处于蔓延式推移状态,不断吞噬自然环境资源与优质耕地,产生高昂的建设改造与生态修复成本,阻碍城镇化进程的健康推进[1]。麦克哈格40多年前描述的城市边缘区破坏景象依然在延续:掠夺土地、毁灭农田、砍伐森林、填平沼泽,把小溪变成排污沟[2]。城市核心区与周边农业用地及自然景观区有着十分必要但又非常脆弱的空间关系[3],可持续规划的重中之重是帮助社区以更优的方式与自然环境共生[4]。 科学鉴定城市边缘绿色足迹,通过规划编制技术手段,合理保护重要环境资源及自然生态系统,显现其复合生态服务价值,引导城乡结合部建设推移始终处于目标控制之下,促进健康城镇化,美国绿图计划及其相关规划方法值得借鉴。 1 城乡结合部环境管控相关研究与绿图计划 1.1 城乡结合部环境保护与管控相关研究 1.1.1 土地利用细化管控与环境退化遏制 城乡结合部用地状态复杂,自1936年德国地理学家路易斯(Louis)提出城乡结合部的概念以来,国外学者对城乡结合部问题的研究已有70多年的历史。为维持城市与未来发展区中保护区域的生态完整性,研究范围应涵盖具体建设项目管理及整体生态保护系统建设[5]。根据不同的价值取向细化用地划分是强化管理的基础,如农业用地可划分为耕地、牧业、园地、经济林;郊野绿地可划分为园艺区、自然保护区、滑雪区、狩猎区、水上运动区、野营区等[6]。20世纪50年代,鉴于城乡发展管理冲突,美国俄勒冈州率先提出城市增长边界概念[7],成为城乡结合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与管控工具。我国部分大城市也尝试划定城市增长边界,并基于空间结构导向、土地存量控制等方法,运用理论模型模拟,对其控制原理、动态管理过程等进行研究[8-11]。农业区划作为城乡结合部用地管控的另一项重要工具,则是通过对农业用地的空间结构、用地性质、规划目标的综合调控,改变以往农业用地被动适应城市发展的局面,而转向主动协调介入的规划方式[12]。2012年正式实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首次以国标形式在“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中明确了非建设用地的组成,包括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为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细化控制提供了规划依据。 城乡结合部利益群体多样,平衡利益,需要有效的管理制度[13]。“谁污染谁治理”,美国以“超级基金”制度来协调污染土地修复过程中基于环境保护的生态环境效益和基于土地重新

美国企业所得税制度

2016年美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美国的税收政策 美国的税收制度 美国自独立以来,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税制体系及税务管理体系,对正处于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攻坚时期的我国,有很多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税收制度 美国联邦和州共开征80多个税种,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在美国联邦财政收入中,个人所得税约占35%,社会保障税约占30%,公司所得税占7%左右,其他税占7%左右,非税收入占20%左右。 一、个人所得税。 美国征收联邦个人所得税,除阿拉斯加等7州外的各州还征收州个人所得税。 (1)美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遵循属人原则,凡美国公民,均就其来自美国国内外的所有收入纳税;非美国公民的外国人,只就其来自美国国内的收入纳税。 (2)课税范围主要包括:雇员的工资、薪金、退休金;独资或合伙经营取得的商业利润;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资本利得、农业收入及其他收入。 (3)联邦个人所得税实行15%-39.6%的五档税率。非居住的外国人在美国取

得的与工商业活动直接有关的所得,比照美国公民适用的累进税率纳税;取得与工商业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所得,除税收条约另有规定外,按30%的比例税率纳税。州个人所得税税率一般为1%至11%。 (4)应纳税所得额为纯所得减去减免项目后的余额,纯所得为调整毛所得减去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调整毛所得为总所得减去不予计列项目和经营费用后的余额。总所得中不予计列项目有:资本利得的半数,州和地方政府公债的利息,雇主提供的医药费,教师的讲学金,失业救济金,慈善机构赠予的救济款,亲友馈赠的礼金,战争负伤抚恤费,债务支出、债权收入等。从调整毛所得中可以扣除的项目,分为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标准扣除是对单身或夫妻联合申报分别核定一个普遍性的减免额;分项扣除的项目包括州与地方政府的税款、抵押借款、医药费、给慈善机构的捐款、幼儿保育支出、工会会费、意外事故损失、与工商业有关的直接费用支出等。从纯所得中可以减免的项目,包括纳税人个人及其配偶等家庭成员每人每年可享受的3000美元左右的免税额。为鼓励购房,个人购房支出也可在税前扣除。 (5)个人所得税采取先按季预缴,再按年申报清缴和部分预扣两种方式。即:职业固定的雇员,其工薪收入的应纳税款由雇主预扣代缴,年终由纳税人申报结算;纳税人的其他收入,按季自报缴纳,年终结算;资本利得税在出售股票、财产取得收入时课征,年终不再申报;外国人在美国按总额单一税率所纳税款在取得收入时预扣,年终不再申报。 二、公司所得税 (1)美国采取登记注册标准,将公司所得税纳税人区分为美国公司和外国公司。即:凡根据各州法律成立并向州政府注册的公司,不论设在国内国外、其股权归谁,都是美国公司;凡根据外国法律成立并向外国政府注册的公司,不论其设在何处、股权归谁,都是外国公司。

美国化工事故处理法律说了算

美国化工事故处理法律说了算 近日,发生在福建漳州腾龙芳烃有限公司的爆炸着火事故,引发了社会对化工污染事故处理的关注。 在这方面,美国法律相对完善。无论是政府通过超级基金先行垫付环境恢复和赔偿资金,还是受害者可通过集体民事诉讼向污染者索赔,美国针对化工污染事故的处理方式都值得借鉴。 怎么处理紧急事故? 美国《清洁空气法案》要求化工企业和政府事先制定事故应急预案,以便在发生事故后能紧急应对。 在化工企业发生事故并对环境造成污染后,首当其冲的就是开展应急处置。从对化工企业的要求来看,美国 《清洁空气法案》规定,对可能发生事故并造成环境危害的化工设施,企业必须向政府提交风险管理计划,其中包括紧急情况下的事故应急预案。具体到化工企业的应急预案,需要包括如何尽快警告周边居民、如何通知并配合政府开展应急处置等内容。从对政府的要求来看,《应急规划和社区知情权法案》要求各州应急部门必须根据化工企业提交的有毒物质排放清单等,制定相应的政府应急预案,并对公众公开应急预案的具体内容。 以达科他气化公司大平原合成燃料厂为例,该厂公布在其网站上的应急预案涵盖火灾、爆炸、有害物质排放等方面的应急处置内容。一旦发生事故,工厂周围4.5 英里(约7.25 公里)范围内的居民,都将通过911 自动呼叫系统收到紧急通知。当地警方和当地政府、联邦政府应急部门也将收到通知,并被动员参与事故处置。 由谁赔偿? 政府可通过超级基金先行垫付环境恢复和赔偿资金,过后再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为治理有害物质泄漏后引发的污染,美国专门制定了《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又称“超级基金法根据该法,化工事故的潜在责任人(任何可能对污染负责的机构或个人)必须对其排放的超标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受污染影响的个人或机构进行赔偿;如果一时难以查明责任人,用于恢复环境和赔偿的资金就由根据该法专门建立的超级基金垫付,再由联邦环保局代为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值得一提的是,“超级基金法”是美国法律中极少数按照严格责任原则和无限追诉期制定的法律,即除不可抗力、战争行为和第三者

美国责任保险

美国责任保险研究 发布日期:2012.04.17 导读:美国保险市场是国际市场中最大的保险市场之一。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美国的责任保险业务几乎没有承保利润可言。有些责任保险一般与财产保险一起投保,故责任保险赔款较高的特点没有完全暴露出来。责任保险项下赔款高,主要与人们的保险索赔意识强和美国的司法制度有关。 关于污染责任的问题 1980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法令,设立了清除污染作业基地的超级基金(Super Fund)。根据法令的规定,联邦政府的环保署要从造成污染的责任方摊收或追索清除费用。每年联邦政府从预算中拨付数十亿美元给环保署(EPA),作为运作费用和追索基金。 尽管商业责任保险单不承保非突发性和非事故性的环境污染责任,可是在美国的习惯法(Common Law)的司法制度下,当被保险人,如石油公司、化工等企业的污染责任被政府追究时,他们就会在商业责任保险单项下向保险公司索赔,包括商业的综合责任或在董事及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单。 从上世纪末开始,美国财产和责任险公司因环境及石棉污染责任的赔款金额高达七、八十亿美元。由于环境污染赔款多,保险公司为有效应付这些赔款,每年都要增加污染责任准备金。美国联邦政府于1995年在全国划定急需清污的基地有1290个,现在估计有2000多个。尚未列入联邦政府名单的急需清除去染的基地大约有4000多个。 如果保守地估计,清除一个污染基地,包括基地上面的财产和下面资源污染的清除需要2000万美元的话,5000个基地的清除费用包括处理费用就需要1000多亿美元。这笔巨额开支对企业和政府都是一个很大的负担。因此,政府和污染基地的责任方都想寻求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补偿。法院在处理这些污染责任时,在哪个州发生的污染,就一般在哪个州的法院来审理。法院在审理比较大的国际性公司的污染责任案时,难免带有或多或少的地方色彩。 对于如何解释清楚突发性和事故性的污染问题,美国加州高等法院于1998年审理Aydin Corporation 与First State保险公司的官司案中,7个法官有4个认为First State 保险公司对于渐进形成的污染除外条款是有效的,除非被保险人能证明这种污染的形成不是渐进的,而是突发性的和事故性的。加州的判例极大地鼓舞了保险界,增强了他们打赢官司的信心。迄今为止,特拉华州、马萨诸塞州、明尼苏达州和纽约州在这方面的判决结果对保险界有利。 目前,美国国会有人对美国这种超级基金的实施及来源,提出了新的改革方案。但各利益方为此争论不休,改革进展缓慢。各利益方争论的焦点主要为:超级基金的来源是否主要从污染责任方征收污染税?污染责任方的污染责任不可免除,但他们可否通过保险的方式将责任转嫁到专门承保环境污染的保险公司身上?超级基金的法律生效前的清除责任能否不予追究?政府有人认为,如果继续由政府财政拨款,等于用赋税人的钱来清除有毒物质的污染,在政治上难以接受。实际上美国现在已有这种专门承保环境污染责任的保险(Environmental Impairment Liability)。但因产品价格高,保险公司要求的限制条件严格,产品销售十分缓慢。 产品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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