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名单

2007年度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名单
2007年度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名单

2007年度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名单

经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评定,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奖项目8项,二等奖获奖项目60项,现予以公布。对获奖成果或成果完成单位及个人如有异议,可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或向推荐单位提出。提出异议者,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写明提出异议的事实依据、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地址(含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国土资源部将根据反映情况处理,如无异议。将予授奖。

一等奖

1. 河南省汝阳县东沟矿区钼矿勘探(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勘查院,吕伟庆、张云政、李济营、付治国、杨根生、燕长海、冯锦廷、王军强、张松盛、吴邦友、庞学勇、蒋德明、田修启、王新建、黄超勇)

2.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白腊水矿区锡矿普查报告(湖南省地质调查院,许以明、黄革非、贾宝华、曾钦旺、魏绍六、侯茂松、刘东宏、田旭峰、雷泽恒、王方有、雷纯超、车勤建、龚述清、黎传标、佘德球)

3. 率先发展地区土地调查与评价关键技术研究(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大学、广州海维空间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中山大学、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武汉大学、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谢晓丹、曾广鸿、邬伦、黄金锋、李俊夫、董玉祥、彭剑、李建成、郑友淼、冯长春、李英成、文靖、袁国辉、杨堂堂、杨维龙)

4. 大规模成矿作用与大型矿集区预测(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资源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中国地质科学院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研究所、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毛景文、胡瑞忠、陈毓川、高山、范蔚茗、王学求、王登红、吴淦国、华仁民、刘家军、朱炳泉、向运川、王义天、毕献武、王立华)

5. 基于空间分异理论的城镇土地质量评价、收益分析及应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体系研究(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高向军、胡存智、吴海洋、林坚、郑凌志、廖永林、关文荣、王磊、高永、杨红、曹海欣、杨遴杰、李昕、贺明玉、姚劲松)

6. 中国地下水资源及其环境评价(中国地质科学院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研究所、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中国地质科学院,张宗祜、李烈荣、秦毅苏、陶庆法、孙继朝、田廷山、郭占荣、李文鹏、张永波、王明德、刘彦博、杨建勋、彭玉怀、郑蔚雯、李长辉)

7. 国土资源科学数据共享(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地质科学院、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王广华、李晓波、张子平、谭永杰、戴爱德、谢俊奇、宋元、韩志军、张定祥、李玉龙、李贵书、李宪文、周俊杰、汪志强、王芳)

8. 中国大陆科学钻探工程新型钻井技术体系的研究与应用(中国大陆科学钻探工程中心,王达、张伟、张晓西、杨甘生、贾军、杨凯华、朱永宜、谢文卫、赵国隆、倪家騄、张培丰、朱文鉴、王永平、樊腊生、叶建良)

二等奖

9. 大型科学装备远程共享示范研究--离子探针示范系统(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研究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吉林大学,刘敦一、熊行创、张玉海、方向、田地、杨之青、江游、范润龙、霍正聃、冯劲松)

10. 三峡库区常见多发型滑坡预报模型建立及预报判据研究(成都理工大学,黄润秋、许强、戚国庆、徐开祥、黄学斌、丁秀美、韩文喜、李秀珍、向喜琼、程温鸣)

11. 全国土地市场调查与动态监测技术及应用(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张婉丽、叶明权、孔维东、冷宏志、陈国庆、赵毓芳、朱道林、何志华、刘洋、朴英)

12. 长江中游主要水患区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湖北省地质调查院、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金、程伯禹、李长安、梁杏、张人权、皮建高、魏源、杨则东)

13. 天文周期观的中朝板块层序、事件和演化综合研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孟祥化、葛铭、柳永清、马永生、和政军、梅冥相、陈荣坤、苏德辰、覃志安、刘燕学)

14. 高分辨率光谱遥感信息地质应用技术研究(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甘甫平、王润生、胡光道、刘星、王青华、杨明国、杨苏明、周强、张振飞、刘圣伟)

15. 阿尔金地区成矿地质条件与远景预测(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力学研究所、新疆地质调查院第一地质调查所,王小凤、陈宣华、陈正乐、陈柏林、王连庆、杨风、王克卓)

16. 空间/非空间数据一体化管理技术及信息化管理示范(江苏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江苏省国土资源动态监测中心,陈惠明、钱智敏、舒飞跃、宋晓群、李锋、范广勤、李闽、闻卫明、周卫娟、龚敏霞)

17. 江西省崇义县淘锡坑矿区钨矿资源潜力评价报告(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南地质调查大队、崇义章源钨制品有限公司,许建祥、高贵荣、徐敏林、吕细保、余志庆、朱祥培、骆水华、李国清、马钊善、曾载淋)

18. 河南省焦作煤田赵固一井田勘探报告(河南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院、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河南省煤田地质局三队,刁良勋、石彪、耿建国、牛志刚、陈双华、阎纯忠、徐连利、刘卫、孟新华、孙锦屏)

19. 红柱石矿选矿新技术研究及工业应用(中国地质科学院郑州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李洪潮、赵凯轩、冯安生、郭保万、戚厚永、郭珍旭、朱惠娟、田敏、雷晴宇、张颖新)

20. 西藏自治区当雄县曲玛多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地勘查评价报告(西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地热地质大队,多吉、荣峰、胡先才、范珍材、男达瓦、孙浩)

21. 天津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研究(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师范大学国土资源研究所,张中夫、林国斌、贾艳杰、刘百桥、王兵、张振东)

22. 瓮安生物群特征及其环境演化研究(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研究所,尹崇玉、柳永清、高林志、王自强、唐烽、刘鹏举)

23. 痕量超痕量元素分析新技术新方法在地质调查中的开发应用研究(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李冰、何红蓼、史世云、吕彩芬、马新荣、杨红霞、温宏利、韩丽荣、范凡、王蕾)

24.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山东段)生态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宋印胜、王义生、张连广、吴晓华、李书海、周绍智、贾德旺、陆书南、叶进霞、张昭伟)

25. 青海省曲麻莱县大场--琼走地区金矿普查(青海省地质调查院,高永旺、易平亁、王富德、陈生彦、杨站君、李怀义、李世金、包存义、吴正寿、张伯川)

26. 华北平原地面沉降经济损失评估(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叶晓滨、何庆成、李善峰、房浩、李志明、刘文波、李采、佘文芳、刘峰川、应耀明)

27. 黑龙江省漠河县砂宝斯矿区岩金矿普查报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第三支队,刘忠田、王献忠、梁海军、崔学武、刘涛、徐伦先、赵炳新、李庆录、胡军海、杨继波)

28. 重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重大问题研究(重庆市土地勘测规划院、重庆欣荣土地房屋勘测技术研究所,邱道持、李仕川、程本初、文森、张孝成、田水松、汪鹏、曹蕾、邓炜、梁启学)

29. 唐古拉山中段地质特征与资源环境—青海1:25万温泉兵站幅区域地质调查(成都理工大学,李勇、李亚林、陈礼富、段志明、王谋、张玉修、周家云、白宪洲、罗梅、康沛泉)

30. 丛枝菌根与工业矿物联合修复污染土壤的机理与方法(中国矿业大学(北京)、黑龙江科技学院、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胡振琪、杨秀红、宋辉、张迎春、李新举、赵艳玲、杨秀敏、李晶、王长江、肖光强)

31. 1:25万江孜县幅、亚东县幅(中国部分)区域地质调查与研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刘文灿、万晓樵、周志广、李国彪、梁定益、高德臻、赵兴国、王克友、李文庆)

32. 辽宁省鞍山市黑石砬子铁矿床勘探报告(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研究院、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四○四队、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四○二队、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测试中心,任群智、李康、杨志辽、苏建江、姚良德、许宗宪)

33. 首都北京及周边地区大气、水、土环境污染机理与调控原理(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地质科学院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

研究所、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研究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中国农业大学,黄怀曾、徐祥德、李家熙、周秀骥、刘晓端、卞林根、成杭新、丁国安、陈明、陈鸿汉)

34. 东海陆坡天然气水合物资源调查评价(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上海海洋石油局、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中国石化集团华北石油局,许红、徐英涛、吕万军、吴志强、龚建明、孙和清、庄新国、杨新菊、石平、闫桂京)

35. 土壤有效态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的研制(中国地质科学院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王春书、顾铁新、史学正、黄钺、刘清贤、田有国、迟清华、张连弟、鄢明才、辛景树)

36. 长春市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与潜力调查(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张渝庆、黄丽梅、王冬艳、张生富、李成员、李斌、张晓东、刘雁斌、李淑杰、高秋华)

37. 广西峰林平原大农业与地下水开发示范研究(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中国地质调查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技术方法研究所、长安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张之淦、夏日元、陈伟海、黄保健、劳文科、曹良超、卢玉东、连克、樊保东、刘志云)

38. 中国煤层气盆地(中国石化集团华北石油局,孙万禄、陈召佑、陈霞、王树华、付晓云、周媛、何晶、陈凤陵、尤欢增、宋国凤)

39. 辽宁省北票市、上园镇、地藏寺和义县四幅1:5万区域地质调查(沈阳地质矿产研究所,张立东、张长捷、彭艳东、郭胜哲、贾斌、陈树旺、邢德和、丁秋红、郑月娟)

40. 安徽1:250000安庆市幅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安徽省地质调查院,杜建国、许卫、孙承云、杜森官、王有生、吴礼彬、王克友、陶启云、黄耀华、丁希国)

41. 土地集约利用研究——以无锡市为例(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农业大学,王云鹤、欧名豪、吴伟坤、苏士虎、何国强、虞国平、陆国兴、高鹏、戴岳明、姜海)

42. 金沙江干流主要环境地质问题调查评价(四川省地质调查院、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成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中心、成都理工大学,许向宁、李胜伟、黄润秋、唐川、袁永旭、赵松江、邓辉、余琳、魏伦武、鄢毅)

43. 福建省国土资源信息系统(二期)(福建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福州特力惠电子有限公司、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凯特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魏克良、陈华珍、高志宏、陈欣、陈志兰、陈志忠、俞文峰、贾学强、齐昕)

44. 西南地区城市地质环境风险性分区评价方法(成都地质矿产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丁俊、魏伦武、倪师军、张成江、文冬光、王永利、王德伟、毛郁、鄢毅、赖绍民)

45. 绍兴市城市地质调查(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俞跃平、唐柏安、赏建华、王勤生、邹欢昂、姚征、张国槐、汤云波、丁小雅、孟志军)

46. 中国西南岩溶生态系统研究(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西南师范大学岩溶环境与石漠化治理研究所、桂林工学院、南京农业大学、贵州茂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曹建华、袁道先、裴建国、章程、夏日元、张美良、谢运球、况明生、陈余道、林玉石)

47. 河北省地质环境与矿产资源研究(河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刘鹤峰、马友谊、葛之艺、杨志宏、徐建芳、牛树银、郝跃生、张晔卿、赵宗壮、马国玺)

48. 浙江省农业地质环境调查报告(浙江省地质调查院、浙江省农业厅环境保护管理站、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自然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中国地质科学院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研究所,汪庆华、董岩翔、周国华、郑文、吴小勇、郦逸根、蔡子华、朱有为、傅军、卫新)

49. 环渤海地区矿产资源图集(天津地质矿产研究所,李俊建、杨春亮、沈保丰、陈安蜀、骆辉、覃志安、曹秀兰、杨兆才、宫晓华、罗镇宽)

50. 全国油页岩资源评价(吉林大学、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刘招君、车长波、董清水、杨虎林、叶松青、李玉喜、朱建伟、刘立、郭巍、柳蓉)

51. 国土资源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研究(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顾炳中、吴初国、刘树臣、张迪、张凤荣、何贤杰、王淑玲、刘增洁、崔荣国、鲍荣华)

52. 矿产资源储量空间数据库建设(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信息院、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谈夭林、杨丽沛、万良国、杨文海、徐江嬿、周桅、傅亿恺、黄学雄、张桂兰、朱曾汉)

53. 湖北黄石地区1∶1万航空物探(磁)勘查成果报告(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于长春、范正国、王乃东、熊盛青、金龙哲、万建华、张洪瑞、眭素文、邹为雷、孟小红)

54. 关岭生物群生态环境研究(贵州省地质调查院,王尚彦、况顺达、戴传固、张慧、王红梅、王敏、罗永明、张权莉)

55. 青藏地区油气资源评价(成都理工大学、成都地质矿产研究所,刘家铎、周文、李勇、丘东洲、刘登忠、林金辉、谢润成、邓虎成、陈明)

56. 国土资源“十一五”规划编制研究(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孟旭光、谢俊奇、关凤峻、潘文灿、潘书坤、吕宾、齐亚彬、曹清华、鞠建华、徐勇)

57. 江苏省土地集约利用研究(南京农业大学、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曲福田、陶培荣、姜海、欧名豪、吴群、陈利根、钱智敏、陈江龙、李闽、欧维新)

58. 非金属矿物及固体废弃物功能化应用基础研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廖立兵、白志民、丁浩、李金洪、张泽朋、黄朝晖、张以河、邓雁希)

59.

汉平、吴林娜、林维芳、郑健生、雷卓翰、赵明、鲁传恒)

60. 河北省非金属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河北省地勘局石家庄综合地质大队,王文学、常宝巨、王拴庄、马志军、赵建合、仲立刚、姜晓平、赵永利、王永昌、李永峰)

61. 面向网络一体化土地信息系统(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国土资源局、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北京超图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温培、钟耳顺、郑杰忠、黄俊、姚敏、余丽琼、杨憬、罗雪峰、方利、吴云翔)

62. 亚洲矿情(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施俊法、李友枝、金庆花、唐金荣、姚华军、戴自希、项仁杰、罗永国、徐华升、吴初国)

63. 中国大陆科学钻探工程变质岩测井新技术的研究与应用(中国大陆科学钻探工程中心,牛一雄、潘和平、王文先、朱留方、邹长春、王祝文、吴海燕、许东晖、李双林、徐义贤)

64. 商业性矿产勘查政策研究(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方克定、余养力、齐亚彬、贺冰清、钱丽苏、王军、王志刚、王希凯、王凌云、王永生)

65. 广西上林县大丰钒矿区详查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四地质队,雷英凭、沈健全、余继淼、韦祖庆、罗汉荣、蒙永松、宋开本、林有全、崔永发、龙明周)

66. 小城镇土地制度与政策研究(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周建春、唐健、姚丽、吴次芳、叶剑平、冯长春、李珍贵、卢艳霞、魏西云、张晓玲)

67. 太行山山前平原南水北调地下调蓄潜力研究(中国地质科学院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研究所、河北省环境地质勘查院、河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张光辉、费宇红、刘克岩、赵宗壮、张行南、申建梅、王金哲、李惠娣、聂振龙、雒国忠)

68. 矿产资源储备战略研究(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资源研究所,王安建、王高尚、陈其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慎、范世家、唐建、韩梅、高辉、李瑞萍、耿诺)

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 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0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1999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根据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0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1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 (三)国家技术发明奖; (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 第七条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八条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国土部公告〔201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公告 2011年第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部对2010年11月30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国土资源部单独发布或者牵头发布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凡未列入本目录的国土资源部文件(包括原地质矿产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文件),原则上不再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国土资源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名称文号备注 1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 2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号 3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号 4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 5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9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 部、统计局联合发 布 6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号 7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 8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0年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0号

序号名称文号备注 9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2号 10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9— 国土资发〔2010〕44号 11 2015年)》的通知 12 国土资源部关于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0〕59号 13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行业服务与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0〕60号 14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6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标准体系》和《国土资源“十二五”标准化发 15 国土资发〔2010〕63号展规划》的通知 16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8号 17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运用现在科技信息手段规范和创新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81号 18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4号

2019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最高科学技术奖提名公示内容

2019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最高科学技术奖提名公示内容 候选人基本情况姓名李立浧 从事专业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职称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工作单位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受教育情 况 1961.09-1968.09,清华大学,大学本科学习 提名者广东省 提名意见 李立浧是国内外著名的电力专家、直流输电专家。他在电力科技前沿领域做了开创性的工作,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理论突破和技术创新,丰富了电力系统尤其是直流输电领域的学科内涵,为我国和世界直流输电的突破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李立浧在世界上首次提出发展并开展研究±800kV特高压直流输电技术,构建了完备的特高压直流输电技术体系,是能源电力领域的重大创新。在世界上首次研究揭示了交直流相互影响的深层机理,为交流和直流输电的快速协调发展提供了关键理论支撑。创造性地提出并研发了基于电压源换流器的特高压柔性直流输电技术,将世界直流输电技术提升到新高度。 李立浧是现代电网工程建设大家,主持建成了世界上第一个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带动我国特高压直流输电大规模发展,已投产13项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组织多条重大交直流输电通道建设,为我国西电东送战略实施贡献了重要力量。研究开发的特高压柔性直流技术,已经在世界上第一个特高压柔性直流输电工程—乌东德至广东输电工程中应用。这些成果有力促进了我国西部和北部清洁能源的大规模集约开发和大范围消纳,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能源转型意义重大。 李立浧以第一完成人获得2017年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获

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各1项;获得2014年广东省科技进步奖特等奖;此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奖20项,获得2016年光华工程科技奖、2018年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获得第五届(2012年)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候选人的主要科学技术成就和贡献 李立浧是国内外著名的电力专家、直流输电专家,投身电力事业已经超过50年,在电力科技前沿领域做了开创性的工作,至今坚持在科技工作第一线。李立浧在直流输电领域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理论突破和技术创新,世界上首次提出发展和研究±800kV特高压直流输电技术,攻克了交直流相互影响等世界级难题,创造性地提出并研发了特高压柔性直流输电技术,首创中国高压直流输电的系统集成和设计自主化技术。这些成果极大地丰富了电力系统尤其是直流输电领域的学科内涵。推动我国和世界直流输电技术持续突破创新,实现了我国直流输电技术从引进吸收到引领世界的巨大跨越。 李立浧是现代电网工程建设大家,创造了我国和世界电力建设的许多个第一:参加和组织了我国第一条330kV交流输电工程、第一条500kV 交流输电工程、第一条±500kV直流输电工程;组织建设了我国第一条±500kV直流自主化依托工程;组织世界上第一条±800kV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的技术研究、关键项目攻关和工程建设;主持研发建设世界首个南澳多端柔性直流工程;正在主持研发建设世界首个基于电压源换流器的特高压柔性直流输电工程。李立浧为推动先进能源电力技术的工程应用,促进我国能源电力转型升级作出了重要贡献,有力支撑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主要科学技术成就和贡献有: 一、在世界上首次提出发展和研究±800kV特高压直流输电技术,构建了完备的特高压直流输电技术体系,是能源电力领域的重大突破和创新。成果获得2017年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李立浧是第1完

2011年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

附件: 2011年度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 评审结果 一等奖 1.城乡统筹发展路径创新研究—“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探索与实践(江苏省土地学会、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南京农业大学、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夏鸣、张小林、姜正杰、刘友兆、周寅康、宋玉波、陈晓峰、隋雪艳、花盛、陈惠明、王亚华、赵小风、郑华伟、赵捷) 2.上海市三维城市地质调查(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南京大学、华东师范大学,魏子新、翟刚毅、严学新、方正、杨建刚、何中发、王寒梅、史玉金、刘映、刘修国、杨丽君、王书增、吴吉春、王张华、尚建嘎) 3.成矿系统理论与找矿实践(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吉林大学、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翟裕生、邓军、彭润民、蔡克勤、王建平、刘家军、杨立强、宋鸿林、顾雪祥、王庆飞、李晓波、孙忠实、肖荣阁、向运川、陈从喜) 4.滇藏铁路沿线地壳稳定性调查评价(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力学研究所、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永双、胡道功、吴中海、张加桂、吴树仁、赵希涛、蒋良文、郭长宝、曲永新、石菊松、王科、雷伟志、谭成轩、赵越、张春山) 5.非线性矿产预测理论、方法及应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云南省地质调查局、地质过程与矿产资源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国地质大学),成秋明、李文昌、夏庆霖、卢映祥、张生元、葛咏、姚凌青、李丽辉、陈志军、谢淑云、左仁广、徐德义、王文磊、刘卉、赵洁) 6.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成果集成与应用系统(中 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北京中天博地科技有限公司,刘顺喜、高延利、尤淑撑、齐文章、张定祥、赵伟、柴渊、余斌、王荣彬、何宇华、牛新萍、周连芳、王伟、温礼、吴海平) 7.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驱龙矿区铜多金属矿勘探报告(西藏巨龙铜业有 限公司、西藏中胜矿业有限公司,夏代祥、周敏、秦克章、李光明、多吉、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2年第11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章) 二○○二年五月九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全文)1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全文) (全文分为几个文档,可在店铺中按标题找到)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 (三)国家技术发明奖; (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

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 第七条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

2017年国家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 一、项目名称 海洋牧场生境构建和资源修复技术创新与集成应用 二、推荐单位(专家)意见 我国近海生境严重退化,渔业资源持续衰退,供给侧改革和产业布局等亟待产业转型升级兴业。海洋牧场作为一种海洋经济新业态,既能养护渔业资源,又能修复生态环境,是实现我国海洋渔业资源与近海生态系统和谐发展的重要途径。 针对海洋牧场建设重要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环节,项目系统开展了牧场设施研发、技术创新、模式构建、监测评价、预警预报和集成应用,取得了牧场生境构建、资源修复和平台建设等系列创新性成果。突破了增殖放流与生境构建关键技术、创新了海洋牧场生产经营与管理策略,发展和丰富了重要渔业资源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理论、方法和技术,为黄渤海渔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范例。 授权发明专利17项,实用新型专利8项,软件著作权2项;发表SCI文章45篇,专著2部,制定山东省标准6项;阶段性成果曾获山东省技术发明一等奖、科技进步一等奖和青岛市科技进步一等奖。成果在黄渤海集成应用,示范面积9万亩,推广面积45万亩;近三年新增销售额55亿元,新增利润11亿元。通过CCTV焦点访谈、中国科学报等专题报道和系列科普报告,提高了全民保护、合理开发海洋的科学意识;创建了“科研院所+企业+合作社+渔户”相结合的“泽潭模式”,实现渔民收入与企业发展同步提升,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我单位认真审阅了推荐材料,确认推荐材料真实有效,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排序无异议,相关栏目符合要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条件,经评审并推荐该项目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三、项目简介 本项目属于水产科学技术领域。 受陆源污染、过度捕捞、盲目开发影响,我国近海生境严重退化,渔业资源持续衰退,海洋荒漠化显著。海洋牧场作为一种海洋经济新业态,是实现我国近海渔业资源恢复、生态系统和谐发展与“蓝色碳汇”的重要途径。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7号)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8?13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 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部组织制定《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对地质勘查资质进行分类分级,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勘查技术人员主要包括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 (一)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为单位在编或在册的,事业单位的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本年度在编或在册“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企业单位的与其本年度“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须为全职聘用,且仅受聘于该技术人员所在资质申请单位。 (二)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男性年龄不大于60周岁,女性年龄不大于55周岁。 (三)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具有省部级人事部门颁发或认可(省部级人事部门批准的厅局级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 (四)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未填写专业名称、专业名称不明确的,以勘查技术人员的主要勘查工作经历及业绩认定。 (五)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取得多个专业技术职称/

职务资格证书的,在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只能使用其中一个专业。 (六)同一单位申请多项资质类别时,同一专业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可以重复计算。 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1。 第三条勘查设备、仪器主要包括种类、数量和技术参数。 (一)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须出具购置发票或调拨单;允许租赁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二)替代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相应的说明书等证明材料。 (三)同一单位申请多项资质类别时,同一勘查设备、仪器可以重复计算。 勘查设备、仪器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2。 第四条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包括管理机构、管理制度、质量体系认证和勘查质量等。 质量管理体系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3。

湘国土资发[2003]号 - 国土资源部

关于下达2011年全省钨等矿种 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湘国土资发[2011]28号 各有关市州国土资源局,各相关矿山企业: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1年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9号)、《关于下达2011年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1年我省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下达给全省具有开采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资格的矿山企业,请遵照执行。 一、2011年全省钨、锑、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两次下达,本次为第一次分配。但高铝粘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本次全部予以下达,稀土矿(REO)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本次暂不下达(详见附件1)。第二次分配将在对上半年各相关企业执行情况综合考评的基础上进行。 二、继续实行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和合同书制度。省厅与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签订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附件2),并将各市州开采总量控制工作情况纳入市州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责任书》执行情况考核

的主要内容;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参照与省厅签订的责任书格式,结合本地区实际,与相关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签订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并将各县市区开采总量控制工作情况作为市州政府考核县市区政府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相关矿山企业必须与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签订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合同书(附件3),并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对拒不签订开采总量控制合同书的矿山企业,省厅将取消其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三、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矿山企业应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生产数量、销售量、销售对象等情况报送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州国土资源局必须于每季度前10日内向省厅报送上季度本行政区域内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总量控制的执行情况,并附电子文档。 四、2012年6月30日前,除国土资发[2011]29号、国土资发[2011]53号文件规定的情形之外,暂停受理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勘查、开采登记申请。 五、加强监管,确保开采总量控制工作取得实效。各有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对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企业生产、销售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强化对开采企业执行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经常性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建立生产销售台帐和原始生产日报等与开采总量控制相配套的企业管理制度,依法查处各类违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在线填报流程图【模板】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在线填报流程图 第一步:登录 登录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点击首页的在线申报《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申报系统》,进入奖励系统登录和注册页面。

第二步:用户管理 用户登录系统后,可以通过点击“个人信息”进行用户管理信息的修改,“联系我们”有成果办所有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 第三步:系统文档管理 通知文件、填报说明和留言板。用户可以看到关于奖励的通知文件,用户也可以给成果办管理员留言,注意要及时查看回复。 第四步:填写基本信息 点击第二步图中的“新增”按键,进入填写基本信息页面。

注意:如果项目已经在国土资源部成果管理办公室进行了登记,成果办会出具有成果登记号的成果登记证明,把该成果登记号填写在这里。 第五步:填写推荐书 点击左边导航栏“填写推荐书”,或点击第四步图中基本信息页面的下一页,进入推荐书主件要求的第一至第十三部分填写页面,点击表中所列的十三个部分,分别进入各部分填写。

第六步:填写推荐书注意事项 进入推荐书各表的填写页面后,也可点击左边导航树,直接进入指定表格的填写。“隐藏左侧<<”此按钮为放大页面。

注意事项: (1)评审组、项目名称、推荐单位已在第四步“填写基本信息”中填写,项目编号不用填,公布名默认情况下与名称相同(不需要修改),如果公布名与名称不相同,必须提供说明材料供审查。如不填写,视为与项目名称相同。候选人和候选单位从后面候选人和候选单位表中自动抽取,推荐单位推荐等级由推荐单位管理员填写。 (2)涉密项目填写(请与成果办联系),按照保密的有关规定,密级填写是级上级主管部门已审定批准的密级及编号,不要自己滥设密级,涉及到技术秘密的,填写相关内容应注意保密。一般情况下,涉及到秘密的,如科技创新中第几创新点涉密,在电子版推荐书中注明“略,此部分内容涉密,涉密内容请见纸介质推荐书”。 (3)项目简介和第三方评价按页数要求可从word中直接拷贝文字和表格,也可直接录入,科技创新按页数要求除文字和表格填写外,还可插入图片。 (4)论文专著目录与被他人引用情况表基础研究组项目必须填写。 (5)主要完成人情况表的排名栏里直接填数字,不要填汉字,特别注意“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家庭住址”的字数限制50个字。 (6)每页填写后请按“保存”,字数超过限制时有提示,不能保存。 (7)所有项目全部填写检查无误后,按“提交”,导出带提交时间的推荐书,然后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网(2004年1月9日 10: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的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热水、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履行职责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热水、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 中编办发〔1998〕14号 对地热 含地热水,下同 、矿泉水的管理职责分工作了明确规定,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管理地热、矿泉水资源职责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商业经营企事业单位办理各种手续、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保障。各单位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商业经营企事业单位的宣传,依法做好开采地热、矿泉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法行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第152、150、240、241号令 ,以及国务院法制局《关于矿泉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法函〔1994〕67号 和《关于地下热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法函〔1995〕60号 的规定,地热、矿泉水均为矿产资源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独立矿种。因此,地热、矿泉水的勘查、开发、利用和管理及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必须适用《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调整。 勘查、开采地热、矿泉水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根据《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第240、241号令 的有关规定,勘查、开采地热、矿泉水,必须有偿出让并依法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手续,取得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开采所依据的储量,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评审通过。 三、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的保护 矿泉水是直接关系到人们饮用健康的一种矿产资源,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关于在民用机场管理体制改革中认真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2002〕183号)

关于在民用机场管理体制改革中认真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2002年6月10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2002〕183号 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精神,全面推进民航体制改革,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拟在民用机场管理体制改革中,对民用机场用地按各驻场单位的用地现状予以划分,以明晰各用地单位的土地产权关系,建立新型的机场用地管理方式,为民用机场管理体制改革创造条件。此次民用机场体制改革是整个民航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民用机场体制改革的成功,将有力地推动整个民航体制改革的深化。因此,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战略性调整的大局出发,文分认识民航体制改革的重要性,要把认真做好机场体制改革中的土地管理工作作为促进民航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及时做好民用机场用地划分后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对已进行土地登记发证的民用机场用地,在民用机场用地划分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凭各用地单位提交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出具的机场用地划分结果确认文件及土地登记申请相关材料,办理土地分割登记手续。对未进行土地登记发证的民用机场用地,在机场用地划分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凭各用地单位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省级以上民航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机场用地划分结果确认文件及土地登记申请相关材料,组织开展地籍调查,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为确保民用机场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凡拟进行划分的民用机场用地与民航系统以外的用地单位存在土地权属纠纷且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的,对其中属于宗地边界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可将土地权属争议部分划出,其余土地先进行确权登记;对属整宗地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暂不纳入本次民用机场用地划分的范围。 三、民用机场用地的划分要以地籍图或平面现状图为基础,按照有利于机场整体运行、尽可能避免产生纠纷的原则进行。在民用机场用地划分的文件中,要对划分后宗地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类型、用途、位置、界址、面积进行准确、详细的描述,并配以图、表加以说明,且文字、图、表对应内容必须-致。在机场用地的具体划分中,应按照土地用途进行划分,分割的界线应尽量与道路等线状地物保持一致。 四、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民航体制改革的精神,严格规范民用机场体制改革中的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本次民用机场体制改革只涉及民航系统内部企业的合并、分立,不涉及企业改制。因此,本次只对民用机场内各单位的用地进行边界划分和确权登记,不按用途和划拨用地目录补办有偿用地手续,未经民航管理部门同意,各地不得借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之机,强行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五、各级国土资源行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加强与民航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为民用机场体制改革提供优质服务。要进一步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要加强涉及民用机场体制改革的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收费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以降低改革成本,促进改革目标的实现。 国务院关于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

2019年度国家科技进步奖提名项目公示

2019年度国家科技进步奖提名项目公示 一、项目名称 西部山区大型滑坡潜在隐患早期识别与监测预警关键技术 二、主要完成人 许强、汤明高、刘春、廖明生、巨能攀、何朝阳、朱星、张路、黄学斌、李慧生 三、主要完成单位及贡献 主要完成单位:成都理工大学、同济大学、武汉大学、中国地质调查局武汉地质调查中心、深圳市北斗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成都理工大学(许强、汤明高、巨能攀、何朝阳、朱星):创新滑坡成因分类方案,揭示滑坡成灾机理,建立三维识别图谱,提出重大滑坡隐患早期识别的“三查”体系,揭示滑坡变形时-空动态演化规律,建立基于时空变形的“过程预警”理论方法,研发监测预警平台。负责项目实施及全面推广。 (2)同济大学(刘春):与成都理工大学共同研究提出大型滑坡演化的空-天-地-内多源立体观测,研发基于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滑坡观(探)测技术,开展行业推广应用。 (3)武汉大学(廖明生、张路):发挥在测绘遥感技术方面的优势,与成都理工大学共同研究解决了InSAR技术在西部山区地质灾害识别监测应用中的瓶颈问题,有效提高了该技术的可用性和结果可靠性,在四川丹巴县、理县、茂县等区域进行了应用。 (4)中国地质调查局武汉地质调查中心(黄学斌):原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挥部现已划归武汉地质调查中心,主要贡献三峡库区涉水滑坡机理、滑坡灾害监测预警及推广应用,与成都理工大学共同编制《三峡库区滑坡灾害预警预报手册》、并进行了深入推广应用。 (5)深圳市北斗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慧生):研发滑坡监测技术,滑坡大数据采集传输、无人机建模和INSAR建模位移分析系统,与成都理工大学合作进行滑坡监测预警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提名意见 我国西部山区大型滑坡机理复杂、隐蔽性强、灾害损失及社会影响大,国家防灾减灾需求迫切。该项目依托973计划等,针对滑坡隐患早期识别与监测预警中的关键技术难题,通过十余年研究积累和联合攻关,取得了原创性研究成果,总体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推动我国滑坡隐患识别与预警走在世界前列。获得“标准规范、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30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3号令,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部第23号令公布,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产资源统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统计,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 第二章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一)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 (二)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三)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四)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后有残留或者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的; (五)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 (六)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储量。 采矿权人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后新计算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登记。 第六条登记矿产资源储量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意见书; (三)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及主要附图、附表、附件。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外,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还应当同时提交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同时提交国土资源部或者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2005年度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

2005年度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名单 经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评定, 2005年度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评比结果揭晓。 有0个项目获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奖、61个项目获二等奖 一 等 奖 1. 重大行业3S应用示范 — 国土资源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东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武汉市规划土地管理信息中心、株洲市国土资源信息管理中心,查祥、蒋文彪、刘聚海、张子平、李晓波、燕 琴、王 庆、李宗华、何安国、周顺平、孟凡荣、吴洪涛、彭明军、赵煜鹏、黄 新) 2. 环北京地区土地资源与生态环境遥感监测技术及其应用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中国测科学研究院、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北京中天土地科技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中国感卫星地面站,谢俊奇、王 静、赵继成、郭旭东、梁 耘、毛振强、肖金城、何 挺、汪秀莲、燕琴、杨清华、刘顺喜、吕春艳、齐文章、陈志军) 3. 万象平原钾镁盐矿勘查评价 (云南地矿勘查工程总公司(集团)、云南省地质调查院,军、周耀军、朱延浙、李晓明、赵 劲、郭远生、徐世光、李建华、李文昌、郑春才、钟维敷、陈文、黄晓林、胡建军、余孝谦) 4. 东海、黄海海洋地质及资源情况分析研究 (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究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司上海海洋油气分公司、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中国水产学研究院、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张洪涛、张啟、刘守全、周永青、张训华、蔡 峰、石学法、程家骅、魏合龙、王振宇、阎 军、金显仕、李继龙、黎明碧、戴春山) 5. 南沙海域油气勘查 (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金庆焕,黄永样、姚伯初、郭连生、张光学白志琳、刘振湖、陈邦彦、周昌范、温 宁、吴能友、王嘹亮、彭学超、陈 玲、梁金强) 6. 辽宁省宽甸县砖庙硼矿区成矿地质研究及找矿 (辽宁省化工地质勘查院,刘敬党、王文武、黄兆洪、徐大地、荆友广、肖荣阁、薛卫疆、刘肃敬、王延卓、张 琦、邢 岩、刘来成、秦 岩、吴 虹、侯跃武) 7. 计算机辅助区域地质调查系统 (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质大学(武汉)、黑龙江省地质调查研究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福建省地质调查究院、武汉中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李超岭、于庆文、杨东来、张克信、邱丽华、葛梦春、朱云海

国土资发号文件

国土资发号文件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

更大程度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答记者问 9月28日,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出台,土地市场制度建设再次迈出重要步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将随之发生重大变化。 39号令与11号令什么关系,赋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哪些新规定,将对土地资源的配置产生哪些影响,就这些备受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 记者:众所周知,39号令是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即国土资源部11号令基础上修改而成,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负责人:国土资源部2002年发布实施的11号令,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原则、范围、实施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其确立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原则和具体的操作程序,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也被社会广泛认同。 这次修改的总体思路是:保持11号令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不变,着重对与《物权法》有关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同时针对11号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相关条款。可以说,与部11号令相比,新发布的39号令,进一步扩大了招标拍卖挂牌的范围,更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原则,更有利于形成资源配置的价格形成机制,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记者:11号令实施5年来,土地市场发生了哪些变化? 负责人: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国土资源部认真贯彻落实11号令,狠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建设,严格纪律规定,加强专项执法监察,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各地普遍建立了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土地,全面实行了招拍挂出让。 二是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进一步细化,操作行为更加规范。2006年6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范》依据部11号令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从程序上、技术标准上和可操作性上,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规范。 三是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比例明显提高。全国招拍挂出让土地的面积和价款从2001年的0.66万公顷、492亿元,提高到2006年的6.65万公顷、5492亿元,分别提高了9倍和10.2倍。 记者:这次作重大修改是基于什么考虑? 负责人: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要求:“除按现行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用地外,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进一步明确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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