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即房屋的所有人。业主的权利包括住宅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享有房屋出租的全部租金收入。有权自由出售、转让、出租自己的房产,不受别人干涉,并受法律的保护;有权使用楼内公用地方及电梯等公用设施;对本住宅楼和本住宅小区的各项公约有投票权;有权根据契约条款,监督管理公司及其人员的工作。业主的义务是应按照契约规定,交纳应分担的管理费和其他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税金;应签订集体签订的公约。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的10项权利:

一、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是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是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划的建议。

四、是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是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有选举权。

六、是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是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是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是监督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必须履行的6项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主要有:

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业主委员会作为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代表,有责任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做好工作,对于小区管理中出现的重大事件,或者个别难以解决的问题,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情况向业主委员会通报,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按照规章制度出面协调和解决,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管理业务。物业管理是多方面的管理和服务,物业管理公司本身不可能具备各方面的管理能力,因此根据管理项目需要,一部分专项业务必须委托其他专营公司完成。比如将清扫小区街道和清理垃圾、

化粪井的专项工作,转包给清洁公司等单位和人员承担,聘请保安公司承担小区治安管理工作等。

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物业管理公司除享受上述权利外,也应承担下列义务:

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接受管理委员会和小区居民的监督。

重大管理措施应当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并经业主委员会认可。

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物业企业的义务:

(1)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依法经营

(2)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监督

(3)重大管理措施应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批准

(4)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5)至少每6个月应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管理费收支帐目

(6)提供优良生活环境,搞好社区文化

(7)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8)其他的相关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提要: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需要履行哪些义务?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自建筑施工资料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哪些事项需要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自建筑施工资料

物业与业主合同59315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甲方:物业公司 乙方:业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小区域《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为了做好小区物业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就物业服务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公司名称: 小区建筑面积(㎡): 乙方住宅(商厅)及面积: 第二条: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具体包括:房屋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及房屋外立面、屋面、走廊墙面、走廊通道、楼梯间等部位。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具体包括:落水管、污水管、雨水井、共用照明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以及道路、窨井、化粪池、环卫设施等。 三、公共环境卫生。具体包括:公共场所、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场地清扫、垃圾的处理、排水管道、污水管道的疏通、公共道路积雪的清除。

四、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管理。 五、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维护管理。 六、物业档案管理资料的管理。 七、按照法律、法规,提供装修管理服务。 八、接受业主委托,对其提供物业专有部分的有偿维修服务。 第三条:服务质量标准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1、按年度制定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计划。 2、定期对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巡检、维修,建立巡检、维修记录。 3、属于保修期满后大、中修范围的维修工程,及时编制维修工程预算和房屋维修基金使用计划,报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申请维修基金,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组织实施维修。 4、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等标志完好。 5、实现24小时保修制度,急修最多不超过30分钟到达现场,其他维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完成,并有维修情况记录。 6、建立设施设备台帐及档案,设施设备运行记录齐全。 7、按规定检查消防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有应急方案。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 10、化粪池定期检查,定期进行清掏,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物权法》对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的 相关规定 当前社会关注热点:维修金支取比登天难北京使用率仅为1.55% 2013-10-30 14:36:08 作者:齐家网编辑来源:【齐家网编译】10月22日,家住北京市昌平区王府温馨公寓的多位业主向记者讲述了不温馨的烦恼。何女士与王先生告诉记者:“目前不少顶层房屋漏雨,想申请支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由于小区现在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这件事办起来阻力重重。” 潮流热点 维修金支取比登天难北京使用率仅为1.55%

当屋顶经常漏雨、电梯频频停运时,不少业主自然会想起购房时交存过的那一笔不大不小的维修资金。然而,要想使用这笔钱比登天还要难。 10月22日,家住北京市昌平区王府温馨公寓的多位业主向记者讲述了不温馨的烦恼。何女士与王先生告诉记者:“目前不少顶层房屋漏雨,想申请支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由于小区现在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这件事办起来阻力重重。” 多位业主向《证券日报》记者证实,该小区许多楼顶都有漏雨现象。记者来到何女士家时发现,虽然已步入秋冬季,但由于常年漏雨,房顶和墙壁已经发霉,并且墙壁涂料出现大面积起皮脱落。 实际上,类似的事情在全国各地非常普遍。河北衡水市河建小区2号楼顶层的四户家庭每逢夏季都会遭遇“屋外大雨,屋内小雨”的窘境,他们想支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到相关部门跑了3年,至今仍未有结果。 武汉市江岸区佳园小区业主孙先生入住小区10多年,房屋外墙渗水越来越严重,想支取房屋维修资金,到房管部门咨询时,小区的房屋维修资金竟然有37万元去向不明。 记者通过百度搜索发现,相关的新闻报道达到近40万篇,并且分布于各个省市,尤其是在一、二线城市比较突出,其问题既突出又普遍。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都有哪些

论述题: 1、论述《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 第一,规范发展物业管理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住房消费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居民消费的热点,住宅与房地产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国民经济增长的持续推动力。 因此物业管理不但有利于刺激居民购房积极性,其本身也对扩大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所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将会越来越多。 第二,规范发展物业管理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居住质量。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随着第一步和第二步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人民生活实现了解决温饱和从温饱到小康的两大历史性跨越,居民消费由追求基本生活资料的满足向注重生活质量转变。 第三,规范发展物业管理有利于增加就业。我国正处于城市化高速发展时期,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加之我国正处于经济调整时期,就业结构处于调整期中,大量的下岗失业问题,就业形势极为严峻和复杂,必须增加就业机会,物业管理就业容量大,对扩大就业有重要的作用。 第四,规范发展物业管理有利于维护社区稳定,维护社会安定是全国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转形,社区建设越来越受到各界的关注,成为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物业管理是社区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区环境和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2、论述《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原则? 《条例》在坚持民法基本原则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的前提下,主要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物业管理权利和财产权利相对应的原则。

在我国《物权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条例》吸收了发达国家成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对业主权利义务的规定,其实就是明确了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对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的规定,是基于业主拥有的财产权份额,将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利相应建立在对自有房屋拥有的财产权基础之上。 二是,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原则。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利益,《条例》既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业主大会的职责及其对涉及业主共同利益事项的表决、个别业主不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行为、有关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督管理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也对建设单位、公用事业单位等物业管理相关 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了详尽规定。在处理行政处罚和承担民事责任关系方面,《条例》设定的法律责任充分体现了优先保护全体业主利益的原则。 三是,现实性与前瞻性有机结合的原则。 《条例》注重保持法规、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如业主自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等制度,予以保留。《条例》注重肯定实践成果,将在实践中积累的良好经验,如主管部门加强对业主大会的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接管验收等,确立为法律规范。对于如何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如开发企业不交纳未售出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任意扩大物业管理企业的治安责任、公用事业单位向物业管理企业转嫁责任等,《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贯穿发展的指导思想,设立的业主大会、强制性维修养护等制度,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符合未来立法趋势。 四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 我国各地区的物业管理发展很不平衡,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大城市与中小城市,在物业管理市场发育程度、市场环境、管理服务水平等方面差异较大。《条例》在坚持法律制度统一性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分业经营、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等问题仅作出原则性规定,有的规定的具体执行办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条例》突

怎样正确处理小区业主之间的矛盾与纠纷1

怎样正确处理小区业主之间的矛盾与纠纷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服务的有偿活动。 物业管理作为现代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己经发展成为市场化、企业化经营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的一种新型的服务业,并被视为现代城市中的朝阳行业。物业管理服务纠纷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形象产生很大的负面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在纷繁复杂的日常生活中,物业管理服务纠纷也呈现出更加复杂化、多样化、当事人群体化、敏感程度高、处理难度大的特点,矛盾纠纷的类别也从单一化、同质化向多元化、多质化等演进。产生物业管理纠纷的原因也越来越复杂。 一、业主定义、权利、义务 (一)业主定义 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实际生活中分为自然人业主和非自然人业主。自然人业主是指拥有房屋的个人,非自然人业主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以外的主体,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如公司、工厂、企事业单位等。 (二)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的义务 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如何正确处理业主之间矛盾与纠纷 (一)产生矛盾纠纷的原因 业主缺乏自律且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作不规范。 1.业主缺乏自律管理意识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设立、运作,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年月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三条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的物业买受人确定。 房屋已经竣工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或者尚未出售的,按建设单位向房产管理部门现售商品房备案确认。 房屋所有权属2人以上共有产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一名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单位业主的,按该单位提供的书面有效委托证明中明确的人员确定。 第四条业主大会活动范围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应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应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根据杭州市有关规定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接受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与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等相关工作,并支持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物权法中小区业主的权利义务法律解析讲课教案

物权法中小区业主的权利义务法律解析

物权法中小区业主权利义务法律解析 目前住宅小区作为城市最基本的组成单位,如何进行小区建设、如何融洽邻里关系等问题不断的引起人们的关注。同时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愈演愈烈。其原因是业主的法律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而另一方面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还不如人意。我国法律也在不断完善规范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对我国物权法中关于此方面的规定进行分析。《物权法》有如下规定: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注释:本条是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基本内容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1、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2、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3、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注释:根据本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营业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获取收益;还可以出借;或者在自己的专有部分上依法设定负担;还可以将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出售给他人,对专有部分予以处分。但是,建

筑物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性,故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专有所有权应受到一定限制,即不能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注释:本条是关于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权利义务的规定。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通常是指,除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既包括建筑物内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部分,也包括建筑区划内,由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绿地、道路公共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即业主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部分的管理也负有相应的义务。 在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这三种权利中,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业主丧失了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也就丧失了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第二款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解读物业管理公司、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三者的关系

解读物业管理公司、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三者的关系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条例》还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由于物业管理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行业,是社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涉及到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行政管理部门等诸多主体,如何协调和理顺这几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形成合力、共同发展的繁荣局面,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然而,在物业管理中,出现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相互掣肘;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职能交叉;物业公司与居民委员会之间,多头管理。上述状况是由于制度上的先天不足、观念上的陈旧落后和传统上的不良影响造成的。因此,有必要理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以形成各主体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创和谐的物业管理局面。 一、当前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应该说,当前物业管理的实际运作总体上是好的,一些小区做法较为规范,比如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一般通知居委会委员参加,物业公司的重大决策通常征求业主委员会的意见,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工作较为努力,充分发挥了指导、协调的作用,基本上形成了物业公司与居委会相互配合、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协调工作、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相互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到位,各主体相互协调、和谐发展的理想局面。当然,毋庸讳言,也存在部分小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不顺、管理模式僵化、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关系紧张、居委会与物业管理职能交叉等不良现象。 归纳起来,这些不良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在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相互掣肘。

物业公司致业主的一封信

物业公司致仁和业主的一封信 尊敬的业主: ? 首先,物业公司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配合我们工作的广大业主表达感谢之意,物业管理靠得是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双方配合,才能使管理服务的目标得以实现。 进驻以来,我们始终以服务业主为己任,以树立企业品牌为目标,全心全意的服务业主,已得到了绝大多数业主的认可。下面,我们就目前的形式对大家做一解释,有问题或疑问请联系我们: ? ?? ? 一、物业费的意义: 物业费是无产权人、使用人通过委托的方式来对企业单位或者居住小区内的一些建筑或者设施设备、公用设备、设施、小区绿化、卫生、道路、治安、环境等等项目的日常维护、管理、修缮、争执以及其他和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一种费用。 1、管理费 在物业之中管理费是指物业工作人员将其公共区域进行巡视、检查、物业维修以及更新费用的账务管理、物业档案资料等一些管理服务费用。 2、清洁费用及绿化养护费管理费 清洁费用是指公共区域的环境打扫费用,其中包括:工具、工作人员用品、垃圾外运以及请化粪清掏等等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有:绿化工具费、用水费、农药化肥费、杂草清运费以及景观维护费。

3、办公费用与人员工资 办公费用是指交通费、通讯费能及办公用品、水电费用等等。据国定规定,其物业服务人员工资则包括:人员费用、基本工资、社会保险以及规定提取福利、加班与服装费用等等。 4、法定税费 法定税费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税物,如: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用以及营业税等等。 二、不常住的业主,请您不要拖欠物管费,房子您可能作为投资,不准备居住,物业管理的目标是确保物业的保值、升值,物业管理费的不到位同样会给您的投资带来损害。如果您来一次不容易,请您千万记着带钱。 拖欠物管费的业主,请您不要再说等等,几百多块钱的物业费对您来说,算不上负担,但对物业公司来说,却是生存的根本,如果您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您就说,您也可以直接向总公司投诉,如果我们给您提供的物业服务时,说也要等等,您肯定不会同意,这是同样的道理。? ?三、至于欠缴物管费等费用需要有个说法,我们需要跟大家说明的是,我们首先向按时缴纳物管费、电费的业主表示敬意,因为你们尊重物业公司的劳动。欠缴物管费的行为,不但危害了物业公司的切身利益,也危害了你本人,更危害了其他交纳物业费的业主的切身利益。物业费欠缴必将会带来的物业公司资金困难,并导致的服务水平下降,长此以往,必将造成恶性循环。因此,作为负责任的企业,我们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原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的一部规则。 中文名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发文字号 建房[2009]274号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性质 政府文件 目录 1. 1 颁布机构 2. 2 总则 3. 3 相关会议 1.? 业主大会 2.? 业主委员会 3. 4 指导监督 1. 5 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颁布机构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相关会议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物业管理的主体与相互关系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及相互关系 物业管理是一个系统性、综合性较强的行业,物业管理活动所涉及的单位、部门、人员也较多,有直接参与的,也有间接参与的,我们把直接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称为物业管理的主体,包括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其它间接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统称为物业管理相关联单位,包括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的专营服务公司,市政、环卫、交通、治安、消防、工商、税务、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保安、清洁、绿化等专业公司等。物业管理工作离不开物业管理企业的科学管理、优质服务,也离不开其它单位、部门、人员的支持与协助,所以在从事物业管理时有必要研究物业管理的主体和相关联单位之间的角色定位及相互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本章主要阐述物业管理各主体的角色定位及相互关系,相关联单位的角色定位及相互关系只作简单介绍。 第一节物业管理主体的角色定位 物业管理的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都扮演了一定的角色,相互之间形成了特定的关系,承担着一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角色定位 (一)政府房管职能的衍变 建国以后,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国家身兼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三重角色。住房由国家统一建设,再以福利分房的形式进行分配,同时房屋的维修和管理等责任也由国家承担。为此,国家专门成立了市、县级房地产管理局,以便加强对国有公房的建设和管理。房地产管理局又成立了房管所,对国有公房进行直接管理,这就形成了所谓的直管公房体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育和成熟,加速了住房商品化进程,政府作为住房建设者的主要角色日渐淡化,逐步形成了政府统一建设、单位集中建设和商品房开发三足鼎立之势。房屋管理,也由建设单位成立房管部门自管逐步转变为建设单位组建或选聘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企

业主致物业公司告知函

告知函 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本人是XXX小区XX号楼XXX号业主,首先感谢贵公司在XXX 小区物业管理过程中所做出的努力和辛苦。作为门外汉,我们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依据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物业选择和贵司签订物业协议,而对于贵司管理规范、标准执行及服务水平的有关承诺,我们只能寄望于贵公司的公信力、责任心和良知。现对我方发现的相关问题如下书面汇总,望贵公司知悉并予以妥善解决。 在XXX年XXX月与贵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之日期,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合同法》相关规定,按时交纳前期物业费用。虽然期间本人并未实际装修入住,也未享受到小区物业提供的相关电梯、卫生、绿化、安保等服务,但并未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用。还是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合同法》相关规定履行了业主应尽之义务。 但在XXX年XXX月,本人发现本户楼上邻居,XX号楼XXX号业主在装修时,未按照房屋装修规范和物业相关管理规定进行防水施工和蓄水试验。住宅防水因为涉及功能性问题,《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严格规定: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沙、开裂等缺陷; 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应有加强层,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800mm,防水回填采用陶粒或者其他代替材料,严禁使用建筑垃圾回填,地面防水工程应做蓄水测试,蓄水时间不少于24小时。实际检查楼上防水基层存在空鼓现象,立管位置基层有

脱皮,防水高度不够,附加层缺失,防水回填采用建筑垃圾,甚至更严重的是未进行防水蓄水试验。而贵司在知情的情况下未制止XX号楼XXX业主的不当装修行为,没有下发整改通知书,没有就此事通告我们业主。造成楼上业主装修继续施工至今的事实。 由于未进行蓄水试验,使房屋存在严重漏水隐患,无法保证不漏水,且无法保证防水层的耐久性。后期出现问题产生的成本应由谁承担?对楼下业主生活造成的干扰怎么解决? 按照贵公司制定的《XXX物业装修管理条例》中亦明确了业主对装修应遵守之规定和物业公司相应的管理处置权责。因此本人及时通知贵公司,要求对XX号楼XXX业主的不当行为进行制止和管理。贵公司亦承认此为贵公司之应有权责,由贵公司出面解决此问题。 但是几天时间过去了,贵公司既没有按照《装修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合同》制止XX号楼XXX业主的不当装修行为,没有下发整改通知书,没有就此事通告我们业主。造成楼上业主装修继续施工至今的事实。也没有尽到就本业主投诉的内容做应有的回告义务。 本业主又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多次致电或亲自到贵公司反映此问题,但是贵公司仅仅口头答应解决此问题,后来都渺无音信。为此本业主又多次拨打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话,但是贵公司仍然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和相应的处理办法。 在此期间,本业主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处理此事。因为问题一直未解决,本业主亦无法按照计划装修入住。给本人和家庭带来精神上的伤害物资上的损失。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区别是什么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区别是什么 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以召开业主大会,选举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代表机构,有独立的诉讼地位。那么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区别是什么?对其讲解下。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区别如下: 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的,决定物业重大管理事务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当业主人数较多时,可以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是由业主大会从全体中选举产生,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代表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业主大会是指一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的共同体,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 8 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也规定了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这表明,业主委员会具体执行业主大会的许多事项。比如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选择,而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签订。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开展。业主委员会中委员的人选,也是由业主大会选举和更换。 业主委员会是指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是基于业主的选举和业主大会授权,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的机构。 所以,业主委员会是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自治管理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体实施业主大会作出的规定。《物权法》赋予了业主更多的自治权利,业主权利的回归使得小区对业主委员会这一业主权利的“代言人”提出了迫切的需要。 因此,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对于小区的综合治理与整体发展建设具

物业服务权利与义务

物业服务权利与义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商品房市场逐步确立和完善,居民自己购买房屋已成为普遍现象。与之相适应,传统的行政福利型房屋和单位自行管理已逐渐为现今的专业化物业管理所取代。物业管理作为房地产经营管理的一种专业化、社会化、企业化的模式已渐渐走入千家万户,为人们所接受。在物业管理中,调整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关系的重要依据是物业服务合同。正确认识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和容,明确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是正确解决物业纠纷,保障业主利益的关键。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和特征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聘任和委托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支付服务费用的书面协议。它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建立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关系的法律文件,提供了当事人双方活动的围和准则,是业主的权利保障书,在整个物业管理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正确认识物业服务合同相关容及注意事项,对每位业主都很重要。 1、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 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是福利分房,由政府房

屋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这些公有房屋,也有各单位自己投资建设,由单位安排专人管理房屋的情况,都带有极为厚重的行政管理色彩。用户与房屋管理者之间一般是所属关系,处于被管理和被领导的地位。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房屋所有权转归个人所有,享有了自主选择管理人的权利。物业管理企业通过合同获得物业管理的权利,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根据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而业主要支付对应的物业服务费用。从这一方面来说,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是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主体,享有相当的权利和义务。两者之间成立的是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所以,物业服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成立的民事合同,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 2、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 (1)物业服务合同是典型的民事合同,它不同于委托合同,是合同法十五种有名合同之外的无名合同,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型合同。它以提供物业服务为主要容,协调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是关系人们生活居住的重要合同。在2002年稿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增加了物业管理合同,其第1318条定义为“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管理人受业主或者业主团体委托,为委托人持续处理物业管理事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将它定性为委托合同。但是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一.业主的概念 依法登记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二.业主的权利 1.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Ps:专有权的限制:如要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需经本栋楼房的所有业主同意,。 2.共有权 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权;共有道路、车位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的车位、车库的法定用役权。 这种共有权包括使用权、收益分配权、危险和妨害的排除请求权。 PS:换成人话,公共车位也好、电梯广告也好、房屋屋顶和外墙广告,因为是所有业主共有,如果对外收费,其收益归业主共有。 3.共同管理权 共同管理权是维护共有部位和共有物物理性能以及保证配套设施运行的权利。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PS:专项维修资金是出问题的重灾区,建议业主重点监督。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决定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业主的义务 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应承担的义务 不得损害他人专有部位。 不得损害共有部位的义务。 为相邻业主提供维修便利的义务。 对共有部位和共有物承担的义务 不非法占有的义务 不非法加害的义务 分摊管理费用的义务 业主不得以不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Ps:对于共有部分负担的债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例如:不能以不坐电梯或是常年外出为由,就不交电梯维护费。 共同管理的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致开发商函

精心整理 VVVV小区全体业主致开发商的公开函 AAAAAAAAA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公司承诺的AAAAAAA房产于BBBBB年12月28日交房,后因种种原因延迟于CCCCCC年2月26日交房,而此时并不具备交房条件,小区主路均未完成;基于我们买房者的理解和宽容,没有造成推迟交房的混乱,也没有讨要违约金 于 1. 2. 相差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 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3.由房屋面积增大引起的其他代收费用部分不合法、部分不合理。 二、贵司所提供的《业主入伙手续办理流程》缴纳费用方面全体业主存在如下疑问,但不限于以下问题: 1.公共维修基金80元/平方米(政府维修基金专用)全体业主认为如果政府确需开发商代收,是否可以用红头文件加盖政府部门公章公示并张贴在相关醒目 2. 3. 4. 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条也规定: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很显然,这个委托人就是开发商,因此,房屋测绘费用应当由开发商来承担。开发商不应该再将此项费用转嫁到全体业主身上]。 5.分户费180元(办理房产证)实质性交费,可以理解。 6.物业费1.3元/平方不需要限时优惠,老百姓要实打实的,小区也并非天上大 7. 8. 9. 理。 10. 鉴于以上问题严重,已大大超出买受人承受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买受人可以立即申请退房,考虑到重新买房耽误本人入住时间、退房也影响开发商声誉,烦请开发商换位思考普通百姓购房太不易,对上述主要严重问题予以解决。如逾期不能解决,全体业主将寻求司法保护来退房。

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阳光家苑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阳光家苑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阳光家苑小区全体业主组成。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生活环境。 第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应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应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经费和补贴; (六)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决定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八)审议制定和修改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九)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 (十)决定小区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决议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业主大会以业主代表的形式召开。每单元楼推选两名业主,其中一名作为楼长,一名作为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楼长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该单元楼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楼长或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委托其它业主参加,但必须有楼长或业主代表的书面委托。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一般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如意见不统一,可采取当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的形式,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达成一致意见。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表决)意见表、核实业主身份等。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提交业主大会议案、意见表等情况。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的10项权利: 一、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是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是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划的建议。 四、是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是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有选举权。 六、是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是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是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是监督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必须履行的6项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澄清八个问题 1.业主与物管不是“主仆”关系 业主与物管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在民法中,他们是经济民事关系;在合同法中,他们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在劳动法中,他们是等价交换关系,他们之间的一切行为均以合同契约中明确的双方权利义务为法律依据,是平等的,没有主次之分。

2.业主与物管不是“冤家对头” 业主不是花钱买“冤家”、买“对头”,如果业主与物管之间没有一种平和的心态,没有一种合作过“日子”的心理,结果只能是此也难娶,彼也难嫁。因此,双方既以合同为依据,就应以诚相待,以信相诺,以友相伴,以心相处,以和为贵,共同管好居住区。 3.业主与物管没有保镖关系 根据目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物管企业的职责只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居住区域内的共有财产进行保养、维修和公共秩序的维护、交通车辆的停放管理等。因为物业公司是企业,不具有任何执法职能,所以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排除物管对业主的人身和私有财产保镖、保管和保险的职责,当然另有特殊约定除外。 4.物管公司无权“包打天下” 物管公司是企业,不是职能部门,更不是政府。企业的任务一是生产产品,二是服务客户,三是创造效益。就物管企业而言,它的产品就是劳务,它的客户就是业主,它的服务项目、范围、标准等都由对双方同样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来明确.在实施合同中,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必须按照“受委托、按合同、有偿服务"的原则去履行合同。 5.没有“免费的午餐” 尽管物业管理已经发展成为普遍的消费现象,但是很多人仍然习惯于已成为历史的房屋管理福利政策,对物业管理中“谁受益,谁付款”的原则不予接受,甚至抵触,拒交管理服务费,这是错误的,违法的。业主在享受物业管理提供的服务权利的同时,必须行使支付服务费的义务。 6.管理服务费不是越低越好 中国有一句古传的真言,叫做“便宜无好货,好货不便宜”,应用到物业管理,可以说“收费低管不好,收费高受不了,不低不高为正好。”物管公司是企业,为业主提供服务,需要投入成本,而且是“量入为出"。很多收费低廉的小区,业主与物管公司发生的矛盾,大多因为费用入不敷出,导致服务质量下降,业主不满,物业公司难做;相反,优价优质服务的区域,矛盾一般也很少. 7.物管服务费是投资 物业管理是消费,更是投资。实施物业管理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业主提供优美、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二是可使业主的物业得到保值增值。从经济学分析,前者属消费行为,后者属投资行为.这两种行为就物业公司为业主服务而言,都存在;而对业主来说,消费的同时也在投资,并且最终转化为一种投资行为.此种观念的转变,将直接影响业主对物管的接受程度和具体行为. 8.物管不是水电供应商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住宅小区是各相关部门综合服务的对象,而各部门都应当按有关政策规定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相互配合,共同为业主、为社区提供服务。水电是由水电的供应商提供,按规定供应商应该入户抄表,计量收费.除非受水电部门的正式委托否则物管公司勿需为水电部门收费,同样也不需为水电的自然损耗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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