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实施办法试行

平湖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实施办法试行
平湖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实施办法试行

平湖市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实施办法(试行)

(市经信局2016年9月12日)

为进一步规范标准厂房分割登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引导中小微企业入园发展,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不动产登记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办法:

一、分割登记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有出让土地上经批准建设的创业创新中心和国有或村集体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

二、分割登记条件

1.宗地应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违法用地;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税费,并取得不动产权证;

3.按照投资协议书和出让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投资和项目整体通过验收(竣工备案);

4.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消防要求,且宗地分割后不影响使用功能并满足安全条件;

5.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6.如涉及股东(或合伙人)变化的已按相关文件规定变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分割登记规定

1.标准厂房分割单元要符合现行规划、建设、消防等安全技术标准,原则上以幢或按层作为分割登记单元,如确需在同一楼层分割的,还须符合可独立使用功能布局,且最小分割单元不得小于500平方米。对于按幢

为单元分割且四至界线明确的,凭本相邻权利人书面意见,按独立宗进行分割登记;若四至界线不明确或相邻权利人不同意单独划宗的,则按共用宗分别申请土地登记,按分摊面积登记。土地分割登记按厂房占地面积登记,道路、绿化、消防通道等公共基础设施占地面积不分割登记。建筑(构造)物按房屋登记要求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

2.对于公用配套用房和公共基础设施,分割单位要签订协议书,明确相应管理义务,由分割单位指定某一单位统一管理。公用配套用房和公共基础设施的维修、保养等相关责任以及其占地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由统一指定单位承担。公用配套用房不得进行产权分割或挪作他用、出售、转让、出租等。公共基础设施分割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占用。

3.分割单位之间不能设置围墙,每个分割单元均需有面向周边道路的独立出入口。宗地分割登记后不得改变原审批技术标准,分割后厂房布置装修须满足消防和安全规范要求,不可降低安全、防火危险等级。

4.对于整体建筑物跨建在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不同的多宗土地上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分割单元完整的原则,直接办理土地使用年期调整,原则上由使用年期长的宗地缩短使用年期,使调整后的宗地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保持一致。开发业主须书面承诺放弃缩短土地使用年期应调整的土地出让金。

四、分割登记办理程序

分割单位的产业项目须通过我市项目准入评价,开发业主填写《平湖市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呈报表》,向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提出分割申请,由镇街道、开发区审核并同意后,上报市经信局并会同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规划建设局、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对需要分割登记的标准厂房进行联审,组织开展现场踏勘审核;其中对原批准的消防许可内容进行改动的,应报原许可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核准;经部门联审通过后呈报市政府审批。

经批准同意分割登记的标准厂房用地,土地权利人应在批准后6个月内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土地证记事栏注明:该宗地属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对于分割后宗地原则上不得再次分割。

五、分割登记需提供资料

1.项目立项文件和通过项目准入评价意见书;

2.经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审核同意的《平湖市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呈报表》和分割相关意见书;

3.分割后的宗地图、宗地界址确认表等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和分割房产测绘资料;

4.原土地使用权证;

5.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涉及股东变化的需提交市场监管局出具的企业变更登记表;

6.项目竣工验收证明;

7.无欠税证明;

8.分割单位与统一指定单位签订的协议书;

9.其他需要提供的证件及有关印章等。

六、分割后转让要求

已办理标准厂房分割登记的单位可以实施转让,转让后不得改变厂房使用功能和工业土地用途,不得改变项目总平面图和建筑设计。转让双方向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申报转让价格,申请转让方提供原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相关协议。受让方须在我市注册独立核算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并通过项目准入评价。凭项目准入评价意见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然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加强对分割登记后标准厂房及其入驻项目的监管和服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平湖市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呈报表

2016年月日

附件:

备注:经信局负责审查项目立项和项目准入等情况;环保局负责审查环境影响情况;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查是否符合规划和使用功能等情况;消防大队负责审查消防安全情况;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查项目土地使用等情况。审查意见应由镇街道、开发区及部门负责人签上具体的审查意见后签名、盖上公章。

标准厂房管理试行办法

铜梁工业园区蒲吕标准厂房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标准厂房管理水平,提高厂房利用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铜梁工业园区蒲吕标准厂房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管办)受铜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对本标准厂房内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标准厂房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包括物业、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及配套设施管理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经重庆春力房地产开发公司或综管办签订标准厂房使用或购买合同(以下简称签订合同),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 第二章企业入驻条件 第五条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驻企业项目应符合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和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方向,办理入园手续,并依法办理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二)项目的重点产业方向为机械制造、电子产品、新材料、轻工产品、旅游食品等以精深加工为主的项目。 (三)项目有一定投资规模和科技含量,成长性好。每平方米年纳税额不低于50元。 (四)与综管办签订合同,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并缴纳金额为三个月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总额的履约保证金。 合同中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使用面积、期限、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和支付方式、配套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合同报春力公司总经理人审批后,由总经理或委托综管办负责人与入驻企业签订,并报工业园区管委会备案。 第三章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及优惠政策 第六条标准厂房租金基准价为8元/平方米·月。底层按11元/平方米·月计收,第二层按9元/平方米·月计收,第三层按8元/平方米·月计收,第四层按7 元/平方米·月计收。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月。 第七条鼓励企业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凡第一次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第一年租金优惠30%,第二年租金按总额的20%收取,第三年租金按总额10%收取。 第八条企业根据现实需要,可申请购买标准厂房或职工宿舍。购买厂房房款可分3年缴纳,但第一年、第二年缴纳的购房款不得低于总房款的30%,购房款缴清后,可申请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

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银行业务 【发文字号】银发[1998]497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7]第26号--废止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6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6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8.11.11 【实施日期】1998.11.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银发〔1998〕497号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对会员卡的管理,保护会员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中国境内从事会员卡的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会员卡的发行,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会员卡发行、

转让及相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员卡是指发行人和其会员之间以契约形式确定的会员消费权利的直接消费凭证。会员卡不能分红派息,也不能还本付息;可以依法转让、质押和继承。 第三条发行人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会员卡的企业法人。 会员是指购买会员卡的自然人。 会员卡应当采取记名式按面值发行方式,发售对象限于个人。 第四条凡发售会员卡,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发售总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二)发售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审批,报总行备案。 第五条申请发行会员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会员卡所涉及的经营项目主要是高尔夫球俱乐部等高消费体育运动项目; (三)为会员提供服务的设施和条件已达到开业标准; (四)净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五)申请时固定资产占总资产总额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六)发行人产权清晰,财务帐目真实、清楚、完整; (七)无违法、重大违规行为的记录;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发行会员卡所得价款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总值。 第七条企业申请发行会员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中异议登记的权利冲突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c511243050.html, 《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中异议登记的权利冲突 异议登记是保护异议人合法权益、防范登记错误的有效措施,也是作为有效解决房屋权利人和异议人之间利益冲突,实现博弈均衡的法定渠道。对此,《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都对此做出具体规定,但实践中尚有一系列问题引起我们对异议登记制度价值取向的反思。 一、异议登记中的权利冲突要素 异议登记制度是不同主体之间权利冲突,相互交织和博弈的结果。其权利冲突的要素提炼如下: 1.异议登记中的冲突主体。从《办法》的立法表述而言,异议登记的启动源于房屋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之间对是否同意改变权利现状的冲突,而房屋登记机构则对两者之间的冲突采用法定的态度。尽管彼此之间权利碰撞的程度有较大的差异,但均对冲突的走向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其间的冲突主体为房屋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房屋登记机构三方。

2.异议登记的冲突客体。三方主体之所以产生冲突,是因为不同的权利和利益在房屋登记上产生了激烈的碰撞,其外化为房屋登记是否进行、怎样进行以及房屋登记中潜在和明示的负担,因此,房屋登记顺利成章地成为异议登记的冲突客体。 3.异议登记的冲突内容。在该项冲突中,房屋权利人力图主张自己的处分权,异议人因真实或虚假存在的对物的权利而排除善意第三人对房屋的觊觎”,而房屋登记机构则由于其对于该项冲突必须形成法律规定的判断,在自身安全因素的作用下,考虑选择投向其中一方增加保护的砝码,实现登记效用。基于此冲突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处分权、所有权主张或追及效力和登记安全的博弈。 二、对《办法》中异议登记机制的评析 如果用甲指代房屋权利人,乙指代利害关系人,丙指代房屋登记机构,丁指代拟购买房屋的第三方,则: 《物权法》的冲突解决机制可描述为:甲主张房屋处分权,乙主张所有权,丙主张登记的安全,当三种权利冲突时,为保证交易继续和维护登记安全,采用有限登记,以载入登记簿公示作为桥梁,允许丁加入冲突,但牺牲掉丁的善意第三人抗辩权,由乙承担冲突解决的

标准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2013)-初稿

港口园区标准化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为扎实推进招商项目落地,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园区以标准化厂房为载体,鼓励引导暂未供地企业有序聚集,发挥标准化厂房经济社会效益,实现园区经济总量和质量效益双提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承租办理流程 严格按照企业申请、报送相关材料、组织审核、签订合同等程序组织实施,鼓励引导相关未供地企业入驻。具体程序如下: 1、提交入驻申请 有入驻意向的企业和项目投资方向园区提交入驻申请书,并提交项目建议书等相关材料。 2、入驻资格初审 园区管委会对企业和投资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准入评审。 3、签订入驻合同 项目通过评审后,园区管委会与入驻企业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消防安全责任书》等协议。根据企业需要,提供一站式服务,办理项目前期手续,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二、入驻项目要求 1、入驻项目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园区产业政策,必须符合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 2、入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要求达到22.5万元/百平方米

以上(或年实现销售收入45万元/百平方米以上、年创税收1.5万元/百平方米以上)。 3、重点支持新型建材、先进制造业、可再生产业、电子元件产业等项目。鼓励高新技术、投资强度大、无环境污染、耗能低、产出效益高的市内外企业入驻。 三、租赁期限及费用 1 、一个租期为三年,合同三年一签,租金一年支付一次,一个租期内第一年租金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付清,后两年租金必须在上一年度租金到期前一月内付清。 2、一楼厂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8元,二、三楼厂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6元,四楼厂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 3、《标准厂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入驻企业按照10.00元/㎡缴纳保证金。退租时厂房内基础设施如无损坏,保证金如数退还入驻企业;退租时厂房内如有基础设施损坏,扣除维修所需费用后所剩余款如数退还入驻企业。 4、入驻企业租用的标准厂房应缴纳的相关税收,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四、优惠政策 1、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享受与供地企业同等的相关优惠政策。 2、鼓励符合规划、环保、能耗以及安全生产等要求的中小企业购买标准化厂房,对购买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一次性全额付款的企业,园区给予交易总价2%的补助;分期付款的企业,先期付

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团体标准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标准委《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要求,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有关文件,规范行业管理,推进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课程体系开发和管理应用技术标准化工作,建立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互协调、互相支撑的培训机构研发、教学、评价等管理标准体系,提升培训机构的综合竞争力,结合新职业教育领域的实际情况,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决定组织开展新职业技能培训行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相关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联盟会员单位和有关机构提出,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组织国内的部分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共同参与制定且达成一致、在中国职业技能培训行业内使用,并服务于本行业的指导性团体标准。行业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依据团体标准开展有关研发、生产、经营、检测、认证和采购等活动,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与贯彻,提升行业标准化水平。 第三条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制定过程开发、公平、透明; (四)优先支持符合经济发展方向、促进科技进步、企业管理创新和满足职业技能培训行业发展需求的项目; (五)立足技能,服务行业发展,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六)鼓励采用引进转化国际标准; 第四条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代表全体会员单位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统一管理联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 第五条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代号为大写字母XZY。以中文编写出版,需要时可采用英文对照版式。若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标准采用双编号。 例如:T/XZY XXXXX-XXXX / ISOXXXXX:XXXX 第七条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内设“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标准化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团体标准的选题、论证、立项、审批、公告、发布、宣贯、转化、复审及组织完成具体标准的起草

房产登记管理条例

房产登记管理条例 房屋是大家最关心也是非常热衷的话题,那么对于房屋登记又有多少了解呢?今天就由小编找来最新版房屋登记方法的条例,仅供大家参考。 《房屋登记办法》最新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第六条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八条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 第十条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

山阳县域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 (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园区工业生产布局,规范建成后的标准化厂房管理,为入驻山阳县县域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的企业(以下简称入园企业)搭建功能完善的创业平台,建立良好的创业环境和秩序,加快优势产业集聚和中小企业发展,推进全县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园以“政府促进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市场调节创业、劳动者自主创业”为原则,面向所有有志创业的小微型企业和自然人,提供创业平台,促进山阳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三条孵化园的标准化厂房仅作为工业生产的用途。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申批程序 第四条申请入园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项目产业方向为绿色食品加工、轻纺、电子产品、加工制造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等行业;企业依法办理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2、依法在山阳县境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的企业; 3、入园的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机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资或合资公司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品能够形成规模效益,发展潜力较大、前景较好,并且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五条企业入园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拟入园企业提出入园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由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联席会议进行受理和初审。 2、项目评审:初审通过后,由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入园企业及项目进行评审。 3、审批意见:评审通过后,由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入园手续。 4、签订协议:审批通过后,入园企业与山阳县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入驻中小企业孵化园协议书,双方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和享有相关的权利。 第三章租金标准及其它 第六条租金标准及调整 1、原则上鼓励新入园企业整栋承租。若整栋承租,租金暂定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均为建筑面积);若分层承租其中的一层,第一层租金每月为7元/平方米/月,第二层租金每月

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 江苏省基础研究(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创新型省份建设水平,支持以培育原始创新源,培养青年科技人才和加强技术储备为主要目标的应用基础研究,为我省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源头引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等要求,省财政设立省基础研究(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是指专门用于资助基础研究计划,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该资金实行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任期管理制。省基金委下设7个重点学科组,即基础学科、信息学科、农业学科、生物医药学科、工程学科和资源环境学科, 1

主要负责指导省基础研究发展规划制定、组织开展重大学术交流活动、重点项目中期检查与验收等。日常工作由基金委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社会发展与基础研究处。 第四条瞄准世界科学前沿和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支持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的创新研究等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实施以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等单位为主体。 第六条省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会同省科技厅制定《江苏省基础研究(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下达专项资金,进行资金监管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省科技厅主要职责: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江苏省基础研究(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研究确定年度工作重点,组织项目申报与评审,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管 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第五条[服务范围]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改善组织结构,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六条[服务内容]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二)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六)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委托方式]工程项目业主方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项 目管理企业,并与选定的项目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9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中的“30日”修改为“90日”。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五、第二十七条中的“两个月”修改为“30日”,“一个月”修改为“15日”。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七、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八、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删去第三十九条。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厂房与设施标准管理规程

1.目的:建立厂房与设施标准管理规程,为药品生产提供良好的环境,防止厂房、设施污染和交叉污染,保证产品质量。 2.范围:公司厂房和设施的管理。 3.责任:项目部、设备部、生产管理部、质量管理部。 4.内容: 职责 厂房与设施的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 建立厂房与设施管理的各项规程。 负责厂房与设施的管理,包括设计、安装、运行、维护、维修等。 协助质量管理部组织与厂房和设施有关的确认与验证工作。 负责厂房与设施的档案管理。 厂房与设施使用部门的职责: 负责按照文件规定使用、清洁、消毒厂房与设施。 负责厂房与设施的使用、清洁、消毒等记录的管理。 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 对厂房与设施管理工作是否符合GMP的要求进行监督。 负责对厂房的环境进行日常监测。 厂房与设施管理的基本要求。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厂房的分区和基本要求。 室外区,是厂区内部或外部无生产活动和更衣要求的区域。通常与生产区不相连的办公室、机加工车间、动力车间、餐厅、卫生间等属于该区域。 一般区和保护区,也称非控制区,是厂房内部产品外包装操作和其他不将产品或物料明显暴露操作的区域,如外包装区、QC试验区、原辅料和成品储存区等。 (1)一般区:没有产品直接暴露或没有直接接触产品的设备和包材内表面直接暴露的环境,如无特殊要求的外包装区域,环境对产品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环境控制只考虑生产人员的舒适度。 (2)保护区:没有产品直接暴露或没有直接接触产品的设备和包材内表面直接暴露的环境,但该区域环境或活动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产品,如有温湿度要求的外包装区域、原辅料及成品库房、更衣室等。 洁净区,是厂房内部非无菌产品生产的区域。非无菌产品的原辅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以及与工艺有关的设备和内包材可以在该区域暴露。如果在内包装与外包装之间没有隔离,则整个包装区域应归入此等级的区域。 厂房的选址与布局 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

电子数据管理试行办法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南通地税系统电子数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 随着税务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税务系统内部积累了大量电子数据,为科学管理电子数据资源,统一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南通地税系统电子数据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通地税系统电子数据管理试行办法》 南通地税系统电子数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电子数据处理工作,统一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提高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总局制定的《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数据(以下简称数据)是指通过计算机采集、加工而产生的各类数据,以及以各种方式接收的外部数据。

第三条数据处理工作包括: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的备份和恢复、数据维护、数据安全管理、数据的加工和使用。 第二章电子数据采集 第四条数据采集环节承担着数据的收集、录入工作,是保证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基础,也是产生数据质量问题的主要源头。为保证数据质量,各应用系统的数据录入应遵循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原则,严格以原始资料为依据,做到数据真实无误,并且逻辑符合。 第五条数据采集发起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采集的具体内容、校验逻辑、质量标准和用途,并提前与信息部门联系。各级税务机关信息技术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出的要求配合制定电子数据采集的技术规范,包括:数据采集格式、方法和步骤等,并据此向业务部门推送所采集数据的进度、质量等内容情况,以便业务部门根据采集到的指标提出数据加工需求。 第六条结合电子申报、纳税人权益平台和网站的建设,各单位应大力推进网上数据采集,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和宣传工作,建立以纳税人网上数据申报为主,税务机关人工录入为辅的数据采集体系,财务报表等符合电子报送条件的涉税

山西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下文是山西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山西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依法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特定空间。 本细则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房屋权力的取得、转移、变更、抵押、灭失和终止,应当办理登记。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登记的指导、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设置的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应当建立

本行政区域统一的房屋登记簿及有关的登记文本、表格;房屋登记簿、房屋档案及有关证书、文本、表格填写与管理应当采用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登记机关管理。 《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已经登记的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利用已登记的房屋档案,全部建立房屋登记簿。 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内容有错误或者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更正。 第七条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专业培训,取得房屋登记上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八条共有人因下落不明无法共同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法定程序确定房屋代管人或者继承人,由代管人或者继承人与其他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登记。 第九条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 第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申请房屋登记,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被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和监护人有效身份的证明。

标准厂房物业管理办法

标准厂房物业管理办法

标准厂房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物业管理,明确产权所有人、产权管理人、产权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入驻企业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的生产经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结合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使用开发区统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与开发区签订进区合同、通过租赁或购买开发区统一建设的标准化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及范围 第一条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园区标准厂房及园区道路、绿化、管网、路灯等配套设施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条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标准厂房日常事务管理;负责工业园区物业及配套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巡视检查等工作;负责标准厂房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标准厂房治安巡查,车辆管理,负责水电安装维修。 第五条物业管理范围:1、标准厂房日常事务管理; 2、环境卫生管理;3、公共场所及设施管理;4、社会治安管理。 第三章标准厂房租赁和管理 第六条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法办理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2、依法在云阳县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3、对“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以更加优惠的政策租赁厂房。实际租金标准可根据投资规模、经济效益、解决就业人员及对当地税收贡献等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后定价。 4、奖励政策以一年为单位结算兑现,实行先收后返。受奖励的企业要提供相关的申请及税收资料。 5、优惠政策,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办法,但企业不得重复享受。 6、享受了厂房零租金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此项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标准厂房销售实行“限价制”,实行单独核算,最高销售价格控制在税前利润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0%,核算时政策性减免、返还和奖励不纳入销售收入范围。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内部对标准厂房的租赁和购买要建立台帐和相关档案,并将相关情况于每季度最后1个月的最后1周送领导存查。 第十三条标准厂房管理及维修养护 1、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的内部设施(含道路、水、电、通讯、消防设施、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企业负责;园区内公共部位的基础配套设施(含管网、道路、供电、供水、消防、路灯、通讯、公告栏、提升机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云阳县人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 2、企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因生产需要,企业对厂房做分隔改造或内部安装机器设备时,不得超过楼面允许的荷载。施工前须征得云阳县人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取同意并提供施工图纸、经有关部门审查后才可以进行。因施工影响其他楼层时,需书面征询涉及部位用户的意见。

管理试行办法

湖北省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科技创新团队 管理试行办法 (鄂教科[200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我省高校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提升我省高校科研的竞争实力,省教育厅决定实施湖北省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科技创新团队计划(以下简称团队计划),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团队计划旨在通过高层次科技人才的机制创新,倡导和培育团队精神,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团队,培养拔尖科技人才;在实施团队计划中,要鼓励大胆探索,鼓励学术争鸣,鼓励学术交叉,鼓励合作、竞争,营造拔尖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 创新团队应依托本校重点发展的科研和学科领域,瞄准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发展的战略目标、重大科技专项,以及学科前沿总量,确定研究方向。重点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技术研究。 第四条 创新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一般应以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学科为依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创新团队的核心成员一般应由5人左右组成,平均年龄应不超过40周岁,最大年龄不超过50周岁。各核心成员都应具有

较强的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团队其他成员,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可由各核心成员组织。 第六条 团队成员应有共同关心的科学问题或有良好的科研合作基础。鼓励由不同学科背景的人员组成。 第七条 团队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和教授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正派,敢于创新,思路开阔,能团结同事,在团队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近3年曾主持过省教育厅及以上的科研计划项目,或参加过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取得了水平较高的学术成果,曾获省部级及以上的科技奖励,或至少有2篇论文被SCI、EI、ISTP收录。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创新团队的组建和申报程序为: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学校领导批准,并向省教育厅申报。省教育厅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 向省教育厅申报的团队,应主要从校级创新团队中推荐产生。 第十条 省教育厅按照“依靠专家、公平合理、鼓励创新、择优支持”的原则,遴选被资助的团队。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答辩,并以此为主要依据审定批准被资助团队。 第十二条 对创新性探索性很强的项目,评审会议上或专家答辩会上如不能取得广泛共识,由评审组写明情况,组长签署意见。省教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 《房屋登记办法》已于2008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发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第六条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八条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 第十条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第十二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集团公司薪资管理试行办法

薪酬管理试行办法编制: 审核: 审批:机密文件不能外传 2009年5月1日发布2009 录 1日起实施第一章薪酬管理原则A2 第二章薪酬管理规则A3 第三章薪酬结构A3 第一节基本工资A4 第二节绩效工资A4 第三节岗位津贴A4 第四节表彰与奖励A5 第五节员工福利A6 第六节长期激励A6 第四章薪资管理

第一节薪资总额A6 第二节工效挂钩A7 第三节薪资对位A7 第四节薪资特区A8 第五节薪资支付A9 第六节薪资调整A11 第七节薪资维护A12 第八节薪资预算A14 第五章附件:《薪资级序表》A16 薪酬管理试行办法 1目的 为确保以薪酬为杠杆激励员工,构建分层分类的薪酬体系,激励员工为公司创造更高的价值,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X有限公司全体员工薪酬的管理。 3名词术语解释 薪酬一是指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奖励(表彰),以及福利与长期激励的总称。 是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的总和。 级序一是指《薪资级序表》中表示每个层级的单位。 公司一是指对XXX有限公司总部与下属门店的统称。 4文件执行者 人力资源部一负责本办法的执行与完善。 财务管理部一负责年度薪酬总额预算。 人力行政总监一负责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总经理一负责本办法的审批。 5正文 薪酬管理原则

(1) 公司的薪酬分配制度必须贯彻按劳分配、奖勤罚懒、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基本原则, 确保在公司 内部实施薪酬方案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高效的原则,在薪资分配中要把员工的收入与其为公司创造的效益及工作 奖励计划 与实现绩效目标挂钩。 (3) 根据简单、 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制度及相应职务系列的基础上,鼓励员工有效地进行合作,互相 帮助并激励他人创造佳绩,充分实现公司目标。 薪酬管理规则 (1) 根据聘任、管理、考核、分配四权一体化的原则,公司各类人员的薪酬分配统一由人 力资源部管理,并实行统一的级序薪资制度。 (2) 公司年度实发薪资总额由总经理决定,人力资源部根据总经理的指令对年度薪资总额 与公司年 度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实行浮动管理。 薪酬结构 基本工资 (1)基本工资是员工较稳定的基本收入,用来保障员工基本生活费用。 (2)根据激励、 业绩挂钩, 容易操作的原则,公司在建立平等竞争、职位能上能下、收入能多能能少, 薪酬的基本构成 薪酬类 适用人员 基年 工 资 与福 表 1基本 年薪+1 利+长; ■绩法 期定 福 -利 工资+ T 媲薪) 激津励 -贴- 薪酬J 成)+单项考核奖励+ 纟 一上 总-指 、 承 统 理福^利 专 丿项总 经营 ,0 -润 股权激 1 励 生 产 行为奖惩+福利 门与人员, 部人员、拓展人员、分销部人员、店 面人员; 包含不局限于运宫商业务 绩效工资 制 薪酬=(基本工资+绩 效工 资)+单项考核奖 励+行为奖惩+福利 不直接承担经营指标但部门工作与 门店业务量有直接关联,其表现对经 营指标完成有直接影响的部门,包括 产品资源部、市 场部、客户服务部、 物流部、或者主要起 管理监督职责, 只对业务部门经营产生间 接影响的 部门,包括人力资源部、行政总务部、 财务管理部、监察审计部人员和工程 人员 各类各层次 人员的绩效 指标与权重 见 长期激励 员薪资考核 办法》 分红奖榊

房屋登记办法释义第八十三条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房屋登记办法释义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要旨】集体土地上房屋初始登记。 【释义】《物权法》建立了房屋登记的新规则与新制度,明确了登记效力,即依法律行为所进行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登记,不登记不生效,这对确认和保护集体土地上农民房屋权利提出了新要求。因此,适时、稳妥、依法、有序地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工作成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紧迫工作。初始登记是房屋所有权的第一次登记,对于以后的房屋物权变动具有原始根据意义,对于确认和保护农民财产权有重要意义。 本条是关于集体土地上所有权初始登记收件要求的规定,根据申请主体的不同、用地性质的不同,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收件标准也稍有不同。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与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相比,具有几个独特的特征:一是房屋所有人身份有限制,一般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身份性质的财产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申请宅基地建造房屋。二是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无偿性和限制性,宅基地采用限额审批制度,一户一宅,不得非法转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三是房屋流通的限制性,集体土地上房屋一般只能出让给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因此,集体土地上房屋与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收件资料有所差别。 1.收件资料。村民住房、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其他房屋、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初始登记收件具体收件资料稍有差异。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为:(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五)申请登记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七)其他必要材料。申请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为:(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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