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土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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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土地管理办法

唐山市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登记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经2001年2月13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00一年三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本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条 本市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登记发证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和土地统计制度。

本市实行耕地总量变动和土地法规执行情况等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第六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派驻区域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登记

第七条 市属五区、芦台农场、汉沽农场、高新技术开发区、南堡开发区和海港开发区内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证书。各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证书。

沿海滩涂的登记、确权的具体工作由市及沿海各县(市)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自批准改变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九条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抵押无效。

依法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

第十条 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十一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十元至十五元的标准,向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二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下列耕地开垦费: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区内,占用市属五区、芦台农场、汉沽农场、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港开发区和南堡开发区内的耕地进行建设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耕地开垦费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第十三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非耕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十四条 因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发展高效农业,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居民建设住宅占用耕地的,应当由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者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六条 开垦耕地实行项目库管理。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通过开垦荒废土地或者土地整理增加耕地有效面积的项目,均应纳入项目库储备。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建立开垦耕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纳入项目库储备的开垦耕地项目。

第十七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及其他行为造成土地破坏,破坏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

市属以上企业和市属五区、芦台农场、汉沽农场、高新技术开发区、南堡开发区和海港开发区内的土地复垦费,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其他区域内的土地复垦费由所在地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缴。

第十八条 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作为预算外资金,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

第二十条 征用土地的,按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二十二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征用各类土地的年产值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必须按期足额发放给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

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建设需要时,应当按照征用土地的有关标准给予补偿或者提供新的用地。

第二十七条 因开采地下矿产资源造成土地塌陷不能恢复原用途的,应当征用塌陷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后的土地,开采者要求使用的,可以优先安排。

第二十八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土地,其供地方案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依法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

国家重点发展或鼓励发展的项目可以以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其他项目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提供。

第三十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六)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房地产开发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

第三十二条 利用旧村(含农转非村)址进行平房改建楼房的,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平房改建楼房应当首先解决自住房,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自住房用地以外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农转非村平房改建楼房的,自住房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

第三十四条 凡符合收购储备条件的土地,均应进行收购储备,纳入土地储备库。土地收购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土地,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并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乡(镇)村

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十六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三十七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郊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第三十九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住房的。

第四十条 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二条 临时使用土地的年限不超过二年,占地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建永久性建筑物。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 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有农用地的,按征用各类土地的每亩年产值的下限进行补偿。

临时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可以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的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并处以土地复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唐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征用各类土地的每亩年产值如下:

1、旱地:700-900元,种植干薯的旱地按水浇地补偿;

2、水浇地:1100元-1300元,种植糯米的水浇地按粮、菜、果套作土地补偿;

3、菜地:

(1)露地莱:2000元-2500元

(2)小棚菜:3500元-4000元

(3)大棚菜:4000元-6000元,其中,冷棚为4000元-4500元;

日光温室为4500元-5500元;有取暖设施的和钢架中间立柱的6000元。

4、粮、菜、果和经济作物间作和套作土地:1200元-1500元。

5、果树、花生、棉花等用地的每亩年产值按水浇地下限计算;鱼塘、苇塘等用地的每亩年产值按旱地上限计算;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旱地每亩年产值上限计算;征用未利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旱地每亩年产值下限计算。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制度汇编 1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三年十月

目录 1、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2、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5、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6、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移交与管护管理暂行办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8、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9、甘肃省土地整治重大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60) 1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整治登记备案的从业单位包括: 勘测单位,可研、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 第二章登记备案的条件 第三条申请从事土地整治项目的单位须是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并在甘肃省内设立有专门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申请单位应提供具有履行合同、项目执行保障能力承诺书;近2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勘测单位申请单位应具备丙级(含丙级)以上<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应含有包括下列之一: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或地籍测绘。 第六条可研、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 2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9个办法).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三年十月

目录 1、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 2、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6) 3、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13) 4、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27) 5、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27) 6、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37) 7、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移交与管护管理暂行办法 (49) 8、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 (55) 9、甘肃省土地整治重大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60)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整治登记备案的从业单位包括:勘测单位,可研、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 第二章登记备案的条件 第三条申请从事土地整治项目的单位须是国内注册的独 立法人,并在甘肃省内设立有专门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申请单位应提供具有履行合同、项目执行保障能力承诺书;近2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勘测单位申请单位应具备丙级(含丙级)以上《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应含有包括下列之一: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或地籍测绘。 第六条可研、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 (一)申请单位应具备国家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之一:乙级(含乙级)以上土地规划资质;工程咨询、工

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制度两篇

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制度两篇 篇一: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X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及管理等工作,根据《XX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XX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XX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XX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方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XX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省使用中央或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入库、实施、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所属土地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受委托进行项目踏勘复核、入库材料和规划设计初审、项目实施监督及成果初验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督管理,所属相关事业单位负责项目踏勘、材料初审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管理,所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是项目实施的承担单位。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对拟上报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项目资金安排明细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在省级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解决,按不超过当年国家和省级项目投资预算的2%安排,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五条项目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四)、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内容 第六条国家投资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和提高耕地质量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整理的项目。建设期1-3年,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率要求如下: 土地开发:丘陵山地100-600公顷(1500-9000亩),坝区平地400-20XX公顷(6000-30000亩),新增耕地率60%以上; 土地整理:丘陵山地100-1000公顷(1500-15000亩),坝区平地400-20XX公顷(6000-30000亩),耕地率3%以上; 土地复垦:丘陵土地60-400公顷(900-6000亩),坝区平地200-1000公顷(3000-15000亩),新增耕地率40%以上。 第七条省级投资项目是指以有效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或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

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云府登331号 大政办发〔2007〕29号 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等 四个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云府规登准〔2007〕30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九日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补充耕地工作,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州级(含州本级)以下所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政府投资、用地单位和个人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或土地复垦义务以及社会投资从事土地开发整理的活动。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 (一)重点项目: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二)补助项目:指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支持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立项、评审论证、计划下达、项目实施及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州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年度开发计划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负责组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审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项目投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及项目初验。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实施、自查等工作。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集中申报。新建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和审定,续建项目实行年度核定。 第六条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并已列入县(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 (二)以开发未利用土地和复垦损毁耕地为主;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 (四)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 (五)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县乡政府和当地人民群众积极性高,后续利用措施可行; (六)项目投资标准不超过该类工程国土资源行业预算定额标准。 第七条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备土地开发整理所必需的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正在实施。 (二)建设规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面积原则上在20~200公顷之间,可不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3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 (三)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60%;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40%。 (四)建设期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期限原则不得 第八条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程序: (一)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申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报州级国土资源部门; (二)州级国土资源部门从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家库中组织部分专家现场踏勘、论证和审查,根据项目条件进行筛选入库(占补库);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详尽细则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详尽细则

新密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促进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124号)等法律法规及郑州市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级专项资金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筹资金安排的土地整治项目,主要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和使用新增费开展的基本农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实施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成立由市政府领导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城乡规划、农业农村、林业、水务、交通运输、教育体育、卫生、电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土地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

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密市国土资源局。 第四条市整治办公室、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为全市土地整治的业务主管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做好项目的资金投入、技术指导和施工管理等工作。使用新增费进行的基本农田整治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实施。 第五条项目的确定和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坚持以土地综合整治为重点; (三)坚持土地整理复垦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四)坚持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 (五)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实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相统一; (六)坚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土地整理管理办法1

土地整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理工作程序,加快土地整理工作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试用于 ABC公司土地整理储备工作。 第三条A部是土地整理工作的主责部门,主要负责:申请土地整理计划;土地整理政策和土地盈利平衡模式研究;组织可开发土地的收购、整理、出让等工作。 第二章土地整理程序 第四条A编制《土地整理成本预算》经部门领导审核提交公司领导审批后,将《土地整理成本预算》提交市成本审核中心进行审核,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申请函、规划指标、估价报告、预算和可研报告及相关图件),经审核合格并通过预算评审会后,取得成本预算审核意见通知书。 第五条 A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总体规划以及以前年度土地整理进程和各年的计划结转额编制本年《土地整理计划》经部门领导审核提交各部门负责人会签、公司领导审批后,将《土地整理计划》提交市土地整理中心进行审核,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成本预算审核意见通知书、申请函、整理储备计划表、地籍调查

成果及相关图件),待审核合格后取得土地整理计划。 第七条 A对拟整理地块进行拆迁及管线切改工作。与被收购土地原权属方签订《土地收购合同或协议》,明确补偿标准,并将按该标准支付补偿费用,协议对方将按协议规定的期限拆除地上物及腾空、移交土地。待场清地平后进行管线切改。 第八条拟整理地块达到交地条件后,由A与原权利人办理场地交接手续,并委托外部单位进行看管等工作(参照《土地看管管理办法》)。 第九条待拆迁完成后,由A将原地块产权证予以注销,并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取得该地块的规划指标,待取得规划条件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供前证,纳入储备范围。 第十条根据市国土房管局要求,在进行土地出让前,由A向市成本审核中心申请土地整理成本决算审核,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土地整理计划、供前证、规划条件、地块整理过程所涉及的协议、合同及发生费用票据及相关文件等),待审核合格后,取得土地整理成本决算审核意见。 第三章土地出让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土地出让 1、A按市土地整理中心要求申报相关附件(申请函、委托出让申请表、成本确认书、成本审核中心审核意见、供前证、拆迁补偿协议、地基调查前置成果、出让相关图件) 2、市土地整理中心受理《委托出让申请函》经审核合格后,加入政策性成本并测算政府净收益后,向市交易中心发委托出让文件,待局长办公会审查通过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0]第282号2000年10月10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四)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五)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16号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 项目。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 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五条国家对项目建设实行一年一定制度。新建项目实行年度申报与审定,续建项目实行年度核定。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纳入储备范围的集体土地依法实施征收,对国有土地实施收购、收回、置换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审议和实施的监督工作,协调解决土地整理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的统一管理和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编制工作。 市土地整理中心作为本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委托交易工作。城市发展控制区以

外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对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市土地整理中心可以委托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整理单位承担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根据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还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对特定的区域、特定的建设项目实施土地整理。 第六条下列土地纳入土地整理储备范围: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国有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需要收回的土地; (五)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未确定用地单位的土地; (六)依法确认的闲置土地; (七)依法确认为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 (八)政府委托管理的其他国有土地; (九)其他纳入整理储备范围的土地。 第七条本市实行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管理制度。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市场的供求情况,拟定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实施。 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整理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整理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2-04-23 |来源: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实施的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 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及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 (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大力推进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 (四)因地制宜、先易后难; (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六)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七)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项目应向省内的粮食主产区倾斜,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向重大工程规划区内倾斜; (八)项目实施后,项目区内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除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

目需要外,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 (九)项目管理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是全省土地开发整 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定、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对项目管理实施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委托省级土地整理专门机构负责。 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项 目的组织申报、监督管理和项目实施方案的核准等 工作;负责投资额度在1500万元以下项目的立项 审查、可研论证和竣工验收,并将结果上报省厅核 定备案。 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申报和辖区内土地开 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提交项目 可行性研究、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报告,及项目竣 工后的自验和移交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土 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第282号2000年10月10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四)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五)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项目资金可用于购置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配套的设备。用项目资金购置的配套设备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购置除外)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财政部关于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结合土地有偿使用费年度收入预算,按“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和其他投入。公式为:收入预算=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其他投入。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公式为:支出预算=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不可预见费。工程施工费区分土地开发整理类型,工程类型和工程技术等级,按工程预算指标和预算定额标准进行编报;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7%的比例核定;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3%的比例核定;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分别按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2%、3%的比例核定。项目预算应逐级审核、汇总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于上一年度5月底前将年度项目预算报部,部按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和预算编制要求审核、汇总,经部批准后报财政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表式见附件。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并在报送项目预算时附送项目立项申请报告、项目资金概、预算明细表等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条项目预算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冀国土资发〔2014〕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冀政〔2014〕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包括用于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的总量平衡项目和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立项 第三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在每年第一季度,依照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土地整治方案。 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应当载明占补平衡项目和总量平衡

项目的位置、规模和新增耕地面积,每个项目立项和验收的时限。 第四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整治方案,组织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土地整治项目勘查设计。勘查设计单位应当进行实地勘查,在全面掌握项目区土地类别及各种自然条件的基础上,按照《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或者《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进行项目设计。 设计的项目区耕地利用等别应当不低于周边原有耕地利用等别。 第五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持下列资料,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项目立项: (一)项目呈报书; (二)项目设计书、总体设计图和单体设计图册; (三)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 (四)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 (五)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六)勘测定界图(标出现有基础设施,比例尺1:2000 - 5000)、勘测定界验收报告; (七)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八)坐标成果表(txt格式); (九)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总量平衡项目还应当提交县乡级政府支持项目建设承

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设计管理办法

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设计管理办法

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管理,保证勘测设计质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 (TD/T1011-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2-2000)、《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各级财政投资和社会融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勘测设计管理工作,并对勘测设计活动进行监督。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公布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的测量、设计。测量、设计规模达到公开招标额度的,应组织公开招标。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为目的,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切实保护耕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第五条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活动,应坚持先勘测、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勘测设计活动,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技术标准,并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章项目测绘及工程地质勘探 第七条项目通过前期审核(省级财政资金的项目为立项批复,下同)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区的地形地貌进行测绘。同时,项目区外与项目相关的必要的水系、道路及重要参照物必须进行测绘,以反映与区内的相互关系。 第八条项目区测绘成果必须能满足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量计算、施工放样、拆迁及青苗补偿统计等要求。 第九条项目的测绘应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测绘承担单位应依照《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测绘技术规程》等相关规定,编写技术设计书,依法进行测绘。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 10]17号-2010.5.3实施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7-21 15:49:25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日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遵循规范、便捷、公开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农村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的活动,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本省对土地整治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为总量平衡项目,使用其他资金的项目为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总量平衡项目 第一节立项 第四条使用本省留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使用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第五条项目应当集中连片,项目规模应当适中。使用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 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3%。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1%。 项目建设期不超过一年。涉及村庄合并或者整体搬迁的项目不超过四年。第六条使用本省留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机构编制项目设计书或者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设计书。 使用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由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负责编制项目设计书。 第七条申报项目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呈报书; (二)项目设计书; (三)项目单体工程图; (四)项目规划图(比例尺1:2000-5000); (五)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者土地整治规划图; (六)勘测定界图(标出现有基础设施,比例尺1:2000-5000)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七)标注项目区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及其变更调查成果); (八)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第八条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政务大厅负责受理,对资料进行数量和格式审查。对资料不全、格式有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资料齐全、格式正确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一个工作日内通过局域网传本部门主办和协办机构审理。 主办和协办机构分别对下列内容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土地整治规划; (二)界址是否清楚、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权属有无争议;(三)项目设计是否合理; (四)项目预算是否适当;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土地整理招投标的程序和方法

1、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招投标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1我国实行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通过招投标选择施工单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也是项目管理的一种有效模式。同时招投标集中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绝大多数是国家投资,财政预算内的资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投资中央承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等,建设工程达一定规模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对于未达到规定要求规模的可实行邀请招标。 1.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实行招投标既有必要性,又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招投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进度、降低工程成本。实行招投标有利于从制度和源头上防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是切实加强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特点及工程标段划分 2.1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与其它建设项目比较,有共性也有其本身特点,主要表现在:

ffice:smarttags" /> 2.1.1 项目工程涉及部门多,技术上带有综合性和多样性;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涉及水利、电力、交通、环保、农业等部门,既有这些部门的单项工程,又有综合性工程,类型多样。同时,项目管理层次和环节多,职责分工和协调配合难度大。 2.1.2权属现状复杂,需要体现多方意志和利益; 项目区内土地权属复杂多样,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工程建设时需要体现多方意志和利益。 2.1.3项目施工受季节影响很大,需要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农业生产; 工程施工具有季节性,这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显著特点。考虑避开雨季、暴风雪等恶劣天气,工程施工与土地经营利用的衔接等因素。因此,招投标必须依据施工时间提前完成,以免影响施工或农业生产。

国土资发[2003]122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项目实施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对投资方负责。 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能够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六条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制。 第二章实施准备 第七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达项目计划与预算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当地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涉及土地地类、面积、界址、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权属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等无争议,为施工创造条件。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全程管理,并做好下列实施准备工作: (一)组织招标、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咨询服务; (二)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工程监理; (三)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 (四)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 (五)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第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实施有异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解决;解决不了的,提请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解决;属于重大问题的,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研究解决。 第三章工程施工 第十二条工程开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建立现场办公会制度,召集施工、工程监理、设计等单位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规划设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在施工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国土资耕〔2000〕10号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做好我省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有利于集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充分发挥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 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对土地利用进行调整和对未利用土地资源进行开发的过程,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一)土地开发是指对未利用的土地,采取工程或其他措施,使宜农荒地改造为可利用的农用地所做的统筹安排和具体部署。 (二)土地整理包括综合整理和单项整理。 综合整理是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治理。 单项整理包括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 农用地整理是指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对农用地的现状进行调整、整治和改造,提高农用地的质量,增加土地的有效供给量,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的过程。农用地整理包括耕地整理、园地整理、林地整理、牧草地整理和养殖水面用地整理,重点是耕地整理。 建设用地整理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和村镇规划,合理安排用地,科学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美化环境,保持良好的生态条件,使土地资源达到可持续利用。建设用地整理包括村镇用地整理、城镇用地整理、独立工矿用地整理、交通和水利设施用地整理等。

(三)土地复垦是指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采取工程和其他措施,对土地利用方向及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使其恢复可利用状态。 二、立项原则 (—)开发整理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选址,必须在乡级或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划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区内;城镇、村庄的土地整理,应符合城镇、村庄规划。 (二)开发整理项目必须是开发前土地权属无争议,开发整理后权属合法、四至清楚、面积准确。 (三)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中进行开发整理,与退耕还林相结合,防止水土流失,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 (四)土地开发整理应做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五)坚持效益优先、同等条件下缴纳相关经费数量优先、易开发整理优先、集中连片优先、与农田水利建设项目配套建设优先原则。 (六)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确定,以农地开发整理为重点,建设用地的土地整理项目,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按规划分别研究确定。 (七)土地复垦项目立项必须是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国家颁布《土地复垦规定》执行之前的被破坏土地;该规定执行之后造成破坏的,按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办理。 三、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分省立项项目和省补助项目,以立项项目为主。 (一)省级开发整理立项规模 1、土地开发项目。总建设规模不低于60公顷,不超过600公顷,应相对集中连片,也可将一个水利工程联系在—起,片块不超过10片、单片面积不低于20公顷的土地作为一个项目申报。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印发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8〕7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增加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补充耕地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将未利用地、园地(不含可调整园地)、山坡地以及建设用地开发改造为耕地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市、县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金补充耕地的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项目的前期审核、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五条项目选报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双重功能,防止水土流失,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四)《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确定的陆域严格控制区、土地权属有争议、无灌溉水源、以及25°坡度以上山坡地等土地,不得用于补充耕地; (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综合利用。 第六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类社会资金以合资或独资的方式参与补充耕地工作,取得的补充耕地指标可以有偿转让,但投资风险自负。 第二章前期审核和规划设计 第七条在对适宜开发整理的耕地后备资源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基础上,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级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环保、财政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有量缺口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编制本地区专项规划,并造册登记耕地后备资源地块,由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及报告要求见附件7)。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连同耕地后备资源地块资料,应及时上报省级和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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