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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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Q G/TT X2-13.01--2017

1 、总则

1.1、目的: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室、车间(以下简称各单位),生产中产生的造成对环境污染和对人体危害的烟尘、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物污染防治;食堂油烟,汽车尾气的气体污染防治;恶臭气体的污染防治。

2、术语定义

2.1、大气污染:本规定所称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引起某种物质进入大气或由它转化而成的二次污染物,达到一定的浓度和持续时间,足以对人体健康、动植物、材料、生态或环境要素产生不良影响或效应的现象。

2.2、大气污染源:造成大气污染的污染物质的发生源。可分为天然污染源和人为污染源,本办法指的是人为污染源。

2.3、大气污染物:大气中超过洁净空气组成应有浓度水平的物质。

2.4、清洁能源:是指能源在使用中对环境无污染或污染小的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海洋能、水能、气体能源等。

2.5、工业废气:指生产过程中产生,通过有组织或无组织排放的气体。

2.6、有组织排放:指通过锅炉烟囱、加热炉烟囱以及火炬等排气筒有规则排放废气。

2.7、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

于15米的无规则排放。如生产过程中的跑、冒、滴、漏。

2.8、排气筒高度: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职责

3.1 、安技环保部

3.1.1、是公司大气污染防治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大气污染防治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百利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管理。

3.1.2、代表公司与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就大气污染方面的工作进行业务联系、沟通和交流。

3.1.3、负责组织起草、编制公司有关防治大气污染的规章制度和标准(机动车方面的除外),组织编制公司大气污染防治规划。

3.1.4、负责公司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环境保护内容(篇章)的审查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3.1.5、依据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确定公司主要污染物控制目标,并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3.1.6、负责公司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3.1.7、对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地方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进行监督治理。

3.2、各单位

3.2.1、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3.2.2、负责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公司有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3.2.3、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单位整体管理工作中,在产品开发、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采取有利于环境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确保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3.2.4、负责本单位大气污染源和污染防治设备、设施的监督管理及维护、保养、运行等工作。

3.2.5、负责建立大气污染物档案和设备台帐,并及时维护。

4 、工作内容和要求

4.1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4.1.1、公司安技环保部负责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申报登记在生产、经营过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及与排放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4.1.2、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需作重大改变时,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排污申报

4.1.3、各单位应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必要的日常维修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转,并做好运行记录。

4.1.4、大气污染物必须稳定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4.1.5、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转。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必须提请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a)需暂停运转的;

b)需转移、拆除或者闲置的;

c)需改造、更新的。

4.1.6、严禁使用、进口已被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和设备。

4.1.7、造成大气污染事故或者因突发性事件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

单位和居民,并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1.8、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要要积极、妥善地处理遗留问题,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等,并接受调查处理。

4.1.9、安技环保部有权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查者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4.1.10、委托环保监测机构对全公司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定期检测,(每季度检测一次)。

4.1.11、各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规定,对部门内应担负职责的落实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相关岗位违反作业规定的现象进行及时纠正,保证本部门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作的有效落实。

4.1.12、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组织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4.2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4.2.1、建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公司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4.2.2、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意见的要求设计。

4.2.3、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用于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资金不得挪用或挤占。

4.2.4、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并提供相关验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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