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摘要:从古至今,作品都系人类文明的结晶,是人类历史和科技文化发展的产物。如今, 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 网络传播的日趋便利,作品创作更是发展到一个新的台阶。正当人类越来越多地受益于科学技术带来的便利的同时, 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本文主要就作品中所涉及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 包括版权问题和如何保护、面临困难等进行讨论。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版权保护面临困难

网络作品来源主要产自两种渠道:渠道一是对传统形式的作品等借助数字技术在网络中予以重现;渠道二是直接以数字化的二进制编码为载体在网络上创造的作品。渠道一:表现载体改变,对作品内容和表达形式未作实质性变更(无独创性);渠道二:创造与传统作品无异,只是载体由有形变为无形(有独创性);其中渠道二才会产生著作权。而电子出版物和Internet 上的版权、著作权问题现在是作者、出版商、图书馆等各方面普遍关注的问题。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依法对创造的知识产品和工商业标记享有的独占权或专有权。对作品的版权和著作权保护有不可忽视的作用,知识产权的保护功能和公开功能,既保护了知识产权创造者的独占性,又激励竞争对手在高起点上去创造新的知识。著作权也成为版权,是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与科学作品享有的专用权。各国版权法拔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分为主体和客体:主体是指用自己的创作活动产生某种作品的人,亦指可以享受著作权保护的作者;客体是指以某种物质形式所表现的创作活动的产物,即一定的作品,通常是指作者创作的具体文学、艺术与科学作品。《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是当前在版权的国际性保护方面最有影响与成员最多的世界性公约。下面主要就版权问题、版本问题以及技术保护与信息安全问题进行讨论。

一、版权问题

版权也叫著作权,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而作品则是创意、构思的表达形式。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通常以数字化形式进行, 这不仅使各类作品之间界线模糊、相互渗透, 而且使得作品复制的容易程度和速度、复制品的质量、处理和修改作品的能力、复制品向公众传播的速度都会大为改观, 给侵权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 对著作

权中最主要的权利——复制权乃至“复制”、“复制品”的定义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一方面, 有版权的作品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后就难以甚至不可能对侵权行为加以控制, 这样版权保护就成了一句空话; 另一方面, 数字化作品通过网络在国际间传递, 使版权问题更加复杂。“谷歌事件”和“盗版党与主流的斗争”都体现了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

作者对其作品的专有权包括精神权利(即人身权)与经济权利(即财产权)。精神权利是指与作者人身不可分割的一种权利,主要包括作者有在自己的作品上签署真名、假名或不可署名的权利;有发表、修改与收回自己作品的权利;有保护自己作品完整性的权利。经济权利是一种财产权,主要是指作者自己利用或通过许可他人利用其作品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出版权、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演绎权、发行权与展览全等。

据统计,截至2009年6月底,我国网民人数已达到3.3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5.5%,网络逐渐成为侵权盗版的“重灾区”。为了加强互联网版权保护,进一步净化网络空间,自2009年8月起,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专项治理行动。近年来我国网络版权案件数量正呈现急剧上升的态势。2005年至2009年,以东南沿海包括北京、上海、广东等城市受理的所有案件中,与网络有关的案件占40%,而网络版权纠纷占所有版权案件的6 5%至70%,网络盗版现状之严重由此可见一斑。

目前, 国际版权组织正式成立一些小组来寻求对数字化作品侵权进行控制和赔偿的办法。世界普遍看法是需要进一步合理地拓宽“复制(或复制品) ”的概念。各国版权法都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即在一定的条件下,为了公众与社会的利益,为了发展文化科学的需要,可以不经著作权所有人的同意而无偿地利用其著作权的作品。

二、版权保护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版权保护逐渐步入人们的视线。互联网的发展为全球版权保护产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网上海量版权内容传播与保护问题的复杂性也日益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

专家指出,网络版权是一种新型的著作权形式,包括发表权、修改权、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互联网版权主要有四大特点:1、作品传播速度快,地域影响大。2、作品丰富多样:除原有的新浪、Google、Apple等互联网公司外,一些电子公司、通信公司也给用户提供了形式各样的作品;新业务的出现也带来了更多丰富多彩的作品。3、网络技术特征和运营模式给版权保护带来极大的挑战:侵权行为难以确认;网络侵权对象的无形性;侵权主体的集体性;侵权目的的非营利性。4、作品权力状态及市场本身

的复杂和混乱:视听作品权利分布复杂;超越权力范围授权现象时有发生。

版权的宗旨是给作品创作人以充分的权利,尊重知识,尊重智慧。同时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机制。使作品能充分的利用和传播。以回报权利人的智力投入。既保护作品发明人、科学家、学者和其它思维创造者的权益,同时又能利于知识的传播和向人们提供利用,促进人类科学技术的进步。解决版权的主要办法有以下几方面:

(1) 依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版权限制范围,充分用足版权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力。

(2) 促进版权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构建合理使用机制。

(3) 采取相应措施,对版权管理予以控制, 如在网上建立使用收费制度, 即用户使用某些

数字资源需支付适当的费用, 以作为支付作者的版权费用。

(4) 从技术上着手,保护版权。通过采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可以有效地防止盗版与非

法复制。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一般采用以下方法:①在网络上使用权限设置方法,限制无权访问的用户进行非法访问和获取信息。②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使用加密与数字签名技术,防止在网络传输中数据被窃取。③采用数字水印技术,避免文本非法复制和被盗用。

④建立认证制度,从而确立用户与作者的信任关系,未经申请和未批准的用户不得非法

利用。

韩国在数字技术发展和著作权环境发生改变的形势下成立了版权信息中心,鉴于互联网上海量侵犯著作权行为、非法传播作品的情况,该中心针对互联网上作品类型的不同,成立了不同的在线监控小组。其主要职责包括:支持和保护音像制品、动漫、游戏、图书出版等作品的系统;通过实施著作权教育,提升社会公众著作权意识;引导权利人正确行使著作权等等。旨在通过上述系统的运作,在全国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著作权侵权行为。日本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新条约,日本分别于1997年6月10日和1999年6月15日两度对其《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作出了有关网络环境中版权保护的规定。此外,日本的电视台等相关产业正加紧制定对策,以应对外国视频网站对其电视剧、动画等的非法播放。与此同时,日本相关权利人组织积极与执法机构合作,在应对互联网侵权盗版行为、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的维权活动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

三、面临困难

现阶段,我国广大网民还未真正了解到网络版权的重要性和网络版权保护途径等内容,还有很多网络版权人维权意识淡薄,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还有许多博客和著作权人没有意识到自己作品在网络上传播转载是对自身权益的损害,反而认为是对自身影响程度的宣传,这都是造成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泛滥的原因。另外,著作权人影

视作品在全国各地的网吧被免费下载和使用,著作权人不可能因为属地管辖的原因到各地公安机关报案和维权。如何客观、合理的处理涉及网络版权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是当前公安机关和版权管理机关面临的难题。

事实上,目前网络侵权盗版已成为一个新兴的国际性难题,一些国际知名IT企业,如微软、谷歌都不同程度陷入各种各样的版权官司中。

“构建合法的使用机制是保护互联网版权的当务之急。”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科技与数字出版司副司长寇晓伟指出,应该通过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和社会共同的努力,能够尽快建立起我们国家数字版权合法、合理使用的保障体系,并且从法律制度层面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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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陈美章、刘江彬主编.《数字化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0年版

电影类作品版权的内容特点及使用保护

电影类作品版权的内容特点及使用保护电影类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连续有伴音和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具有相关的版权,包括电影作品及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一、电影类作品的特点 纪录片、电视剧、动画片、故事片、科教片、美术片、广告片等均属电影类作品。一般而言,电影类作品具有以下特点: 1.包含的信息是一个完整的综合信息; 2.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以某种连续的、动态的方式表达; 3.具有独创性,而不是复制已有的作品。 二、电影类作品的版权主体 电影类作品的形成是一个比较复杂、系统的智力创作过程,它是由众多作者共同创作的综合性艺术类作品,例如,一部电影可能涉及小说作者、将小说改编成剧本的作者、将剧本改编成分镜头剧本的作者(导演)、拍摄影片的摄影作者、配曲配调的词曲作者、美工设计的作者等。虽然电影类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但是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的版权由作品的制片者享有。当然,电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也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同时,电影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版权。 三、电影类作品的版权内容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属于艺术类“作品”的范畴,制片者对其享有完整的版权,既包括基于电影类作品的产生而依法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

整权等人身权,也包括基于电影类作品的利用而带来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放映权、改编权等财产权。 为了理解制片者对电影类作品享有的版权的完整性,应把制片者对电影类作品享有的权利和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对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进行区分。 录音录像制品是对他人作品的一种复制,不具有独创性,例如,复制性的录制他人报告、讲学等而制作的电视片、录像片等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的权利是一种邻接权,是从属于版权的一种权利,是一种不完整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获取,需要取得相应作品的版权人许可,例如,录音录像制作者要将他人的演讲制作成录音录像制品进行发行,必须取得演讲者许可。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只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财产权。 四、电影类作品的相关权利分析 1. 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版权行使与制片者合理使用的限度 电影类作品是由相关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综合性艺术作品,存在电影类作品的整体版权与单独作品版权两个方面的版权。 制片者与电影类作品涉及的相关作者签订合同,支付报酬,根据法律规定对电影类作品的整体享有版权。制片人行使电影类作品的版权,不能侵犯单一作品创作者的权利,即不能超过电影类作品的正常商业运作的合理限度,除非在与创作者的合同中获得了这些权利,例如,如果音乐作者只转让了其作品在电影中使用的权利,制片者就不能将其制作为唱片内容。 电影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享有并有权行使其作品的版权,例如,编剧作者可以出版其创作的剧本,词曲作者也可以将他们的作品另外制作唱片,动画片中的剧本、音乐、人物造型设计等也可以单独使用。但是单一作品版权的使用,不得与电影类作品整体版权的行使相冲突,并且不得违反与制片者的合同约定。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各章测评答案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一章自测题(70分) 单选题 1.下列法律制度,哪项不属于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A. 网络著作权制度 B. 网络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C. 网络域名的法律制度 D. 网络安全保护制度 2.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网络环境中,著作权制度所体现出来的特征 A. 作品类型的集成化 B. 著作权归属的复杂化 C. 著作权保护标准的清晰化 D. 著作权人的权利“边缘化” 3. 以下选项中,哪项属于网络环境下新产生的网络作品著作权主体 A. 作者 B. 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C. 网络服务提供商 D. 网站 4. 在网络环境中,域名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内容,以下关于域名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A. 域名的申请登记采取“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 B. 域名的申请登记采取“先使用、先注册”的原则 C. 域名并非首先必须经国际网址管理机构或者各国的网址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后才能生效 D. 域名的使用并不是必须经过网址管理机构的登记注 5. 以下关于软件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的比较,其中正确的说法是 A.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软件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B.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没有规定软件著作权人的改编权 C. 软件的复制形式与传统作品的复制形式大体相同 D.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没有规定软件的合理使用,作为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6. 下列选项中,哪项不属于数据库所体现出来的特点 A. 开发成本低廉 B. 实用价值高 C. 复制成本极其低廉 D. 各国都具有完整详细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 多选题 1. 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在网络环境下保护网络用户的商业秘密,依据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形式,以下选项中,哪些属于网络环境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形式 (10分) A. 网络用户可以通过订立保密合同 B. 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 C.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网络用户的商业秘密 D. 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来保护网络用户的商业秘密 2. 下列选项中,属于对域名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的正确论述的是 (10分)

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现状及分析

网络文学著作权侵权现状保护和分析 随着当前电子科技信息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我国已逐步步入互联网的时代。智能手机等工具发展,更是进一步推动了网络在我国的应用和传播的发展。据2014年1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北京发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截至2013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到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全年新增网民5358万人,较2012年底提升3.7个百分点,其中手机网民的规模达到5亿,年增长率为19.1%,稳居上网的第一大终端的宝座。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发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地铁上,公交上,掏出手机浏览网页,或浏览时新小说,或阅读电子刊物。3G网络进一步普及、智能手机和无线网络持续发展的背景,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放弃传统的纸质的阅读模式而开始转向电子书籍,网络文学这一概念也随之应运而生并飞速发展起来。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报告显示,2013年手机网络文学的用户规模又比2012年底增长了12.0%,而就算据09年的数据显示,中国网络文学用户已达到1.62亿,使用率高达42.3%。网络文学已经迅速成长为继网络音乐,网络视频和网络游戏之后第四大网络娱乐类应用方式。 数字化在给文学提供毋庸置疑的便利性条件,为其开辟新的传播和使用方式的同时,也反过来影响到知识的创造和传播。伴随迅猛发展的网络文学而来的,还有愈演愈烈的数字化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大量的盗版网站,与网络文学同源而生,利用数字化的便捷愈演愈烈。据数据了解,目前全国大型盗版网站约有10万家,中小型盗版网站数百万家,每年盗版市场总规模高达50亿元,而同期正版市场规模仅为1亿多元。在越来越多的读者乐衷于依靠大量盗版网站来免费的获取VIP等收费文学的阅读的同时,往往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成为侵犯他们所推崇的作者权利的帮凶。 一、网络文学的概念和定义 网络文学,通说认为,主要指近年来产生的,以互联网为展示平台和传播媒介的,借助超文本链接和多媒体演绎等手段来表现的文学作品、类文学文本及含有一部分文学成分的网络艺术品。其中,以网络原创作品为主。 由于网络文学作品其本身所具有的同互联网密不可分并以之为依托的特点,网络文学具有着与传统文学传播方式大不相同的特点。这种特点主要表现在互联网络对于网络文学极大的影响性,这种影响性对于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形成了极大的冲击,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互联网上海量的信息汇集及信息对其载体的不确定性,使网络信息的复制变得非常容易,并且这种复制不容易被发现,导致了网上侵权行为的大量发生。第二、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上侵权行为速度更快,传播面更广,风险更小,对权利人的侵害更严重。第三、网上信息的高度流动性对传统著作权保护的地域性和时间性提出了挑战。第四、网上信息形态的多样性对传统著作权法的适用性与稳定性形成了冲击。 正因为网络对于网络文学极大的影响,因此网络文学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也呈现出与传统的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不一样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1、网络文学著作权侵权主体的难以确定性。网络在某种程度上对个人行为提供了一种隐秘的保护,而正是基于这种保护,使得在侵权主体上,往往难以准确的认定到某一个人

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保护

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保护 21世纪进入了网络时代,网络时代是互联网发展的社会,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著作权这一概念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在网络技术的支持下,对数字化作品进行的复制、使用往往比纸质的“盗版”更加容易,而且大多数时候都不需要花费过高成本,这也就导致著作权纠纷案件变得更加复杂、更难处理。超出现行著作权法权利体系之外的新的作品形式和著作权利不断涌现。这些新的作品形式是否属于法律保护范畴,是研究热点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络成为版权侵权的重灾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包括发表权、复制权、署名权等多项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在传统出版领域中,对这些权利的保障和监督是可以预期和监督的,因为只要控制了出版源头和传播市场就可以做到有效防范。网络出版则不同,因为载体的数字化和网络的虚拟化,版权人无法控制作品的传播和复制,甚至在自己被侵权后都无法查清侵权作品的真正源头,这就给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以可乘之机。 二、对网络出版主体进行审查难度较大。在我国,从事传统出版业的主体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但对于网络出版者而言,审查难度较大,原因如下:其一,很多综合性的网站的主业并非专业网络出版者,他们往往利用兼职的身份从事这项业务,这给审查带来难度;其二,很多不法网站利用“P2P”技术作为幌子,宣扬盗版资源来源于网民,网站并未存储这些内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三,不法网站将服务器设在海外以逃避检查。

三、不少网络出版者缺乏社会责任感。较传统出版业而言,网络出版缺乏行之有效的内容审核机制,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为了牟取暴利或其他非法企图,将充斥着不实信息、侵犯他人人格权和商誉的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信息、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信息肆意在网络上传播。这些有害信息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秩序,而且侵犯了其他人合法权益,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稳定。 网络出版物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当今互联网环境下,信息传播量大、速度快、范围广,信息传播可控性差,同时,由于我国网民基数大,网民素质良莠不齐,互联网侵权问题时有发生。保护著作权最好的途径就是对著作权权利体系进行完善。完善著作权权利体系,是顺应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需要,是保护新型著作权,应对作品新型使用方式的需要。我个人建议,从扩张著作权客体和重构著作权权能两个方面完善:现行著作权法的立法基础还停留在上世纪。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所列举的八类作品形式已不能完全涵盖现实生活中的所有作品形式。建议重新对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内涵及其外延进行界定,使之具有前瞻性。同时,将网络游戏、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人工智能创作物、网络短视频、计算机图形用户界面以及带有技术特征的商业方法等新的作品形式纳入保护范围。网络著作权具有区别于传统意义的特征,一旦侵权行为形成,会给知识产权方造成更大伤害。“我建议进一步重视对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细化和完善,尤其是针对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保护制度,规范协调网络主体的责、权、利,鼓励网络产

关于影视作品著作权特殊性的思考

关于影视作品著作权特殊性的思考 目录 1.关于著作权法及著作权 (2) 2.影视著作权的内容及其特殊性 (5) 3.解决现有影视版权保护体系存在的问题的建议 (11) 4.结论 (14) 参考文献 (15) 后记 (15) 摘要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利。确认和保护作者对其作品享有某些特殊权利的法律,便是著作权法。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实施以来,已经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但在其理论与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某些问题。 影视作品是人类共同的财富。人们在欣赏、使用影视作品的同时,需要给影视作品的创作者和录音制品的制作发行者一定的补偿,以激励更多更好的新作品的产生,从而繁荣文化,促进社会的发展,这是给予创造者版权保护的最终目的。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带给了使用者方便快捷,从根本上改变了影视作品的利用方式,从另一个角度说,是损害了影视作品的版权所有人包括创作者、表演者和唱片公司的利益。目前影视工业面临着重重危机,影视版权保护体系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本文以版权法学理论和数字网络技术为基础,针对影视版权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对影视版权法律体系和授权机制等方面的调整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著作权;作品;影视版权;版权保护 ABSTRACT The composer owns some special legal privilege to the literature works, science works and art works which he has made. This privilege is named copyright. The law to ensure and protect the composer's particular legal privilege is called Copyright Law. In China, Copyright Law has showed strong life force since its enactment in 1991, but several problems are also revealed during the course of principle and practice. The music and movies are the common wealth of the mankind. While appreciating or using music or movies,users need to give the authors of musical works and the creators or publisher of the sound recordings certain

网络文学全版权运营的现状、问题与展望(1)

网络文学全版权运营的现状、问题与展望 黄子祺201111082025 随着文化产业地位的日益增长和市值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文化企业、互联网企业开始打通上下游、延长产业链,动漫、游戏、图书、影视等不同领域日趋融合、互为内容,围绕版权多次开发所形成的生态圈已经成为文化产业新的增长点。在这一过程中,优质的内容资源作为产业链的源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网络文学正是其中之一。几年以来的文化娱乐业热点即是明证,热播剧《步步惊心》、《甄嬛传》等;热销图书《盗墓笔记》、《泡沫之夏》等;热门手游《盘龙》、《唐门世界》等均改编自网络文学。围绕网络文学的产业链开发已经成为学界和商圈越来越重视的概念,然而,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问题也暴露出来。网络文学全版权运营意义何在?又该如何进行? 一、网络文学全版权运营的概念与背景 网络文学全版权运营是盛大文学有限公司前任CEO侯小强提出的概念,其核心是版权内容的生产与分销。按照《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可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17种权利。丰富的权利内容为多元化的产品开发奠定了法律基础,文学网站通过签约、代理、成立工作室等途径将版权经营的形式从线上发表延伸到了实体书出版、动漫动画、影视改编、游戏制作、衍生品授权、展览等等,形成了一次生产多次售卖的立体格局,引起涵盖领域极广、涉及著作权人权利极多而被称为全版权运营。 全版权运营是网络文学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网络文学产业一派繁荣:用户数2.74亿,年增长率17.4%,网民使用率44.4%1,仅盛大文学一家公司旗下的网站就拥有160万作家、600余万部作品、210亿字库存2。然而,对于一项近半数网民都在使用的应用而言,46.3亿元的市值显得太少了3,过低的利润率已经成为作为产业的网络文学进一步发展的绊脚石。低利润原因有二。一方面,网络小说付费阅读属于微支付,利润空间小。目前各文学网站主要采用的计费方式约每千字3-5分钱,以起点当红小说《全职高手》为例,购买全本普通会员约付人民币200元,然而对于535万字数和三年多的连载时间而言是名副其实的微支付,与实体书出版成本利润比不可同日而语。另一方面,猖獗的盗版进一步压榨了付费阅读的利润。数字时代的盗版本来就存在着速度快、规模大、代价低先天优势,且事前防范难、诉讼取证难,而作为读者的网民尚未形成尊重版权、付费阅读的习惯。盗版问题是互联网时代内容生产面临的通病,只有延长价值链才能将损失降到最低。此外,网络文学的特殊性使得规模经济的优势并不显著,横向扩张模式已不适应行业发展的新态势。规模经济是指从事单一产品的生产或经销的企业因规模的扩大而降低了生产或销售成本而导致的经济。而在网络文学业,一方面,由分工协作形成的规模优势大大减小。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的网络文学仍是个体劳动的产物,这意味着一家公司旗下的 1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4 2盛大文学官网https://www.360docs.net/doc/c71432503.html,/ [EB/OL] 3姜莹. 网络文学市场规模达46.3亿过度逐利成发展绊脚石[N] 通信信息报,201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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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观点称:“续写作品是对现有作品在时间上和或空间上进行延伸和拓展,延拓者借用现有作品的主要角色或典型艺术形象,综合理论或线索等进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作品,并认为是基于原有作品而创作出的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品的基本情节和结构,但可看出它是沿着原作品而一脉相承的。”[②]认为续写作品是指续写他人的作品的作品。续写作品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拓展而成的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演绎作品有本质上的不同。演绎作品,又称再创作作品,即从原有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这种派生作品中虽然有后一创作者的精神成果在内,但又未改变原作之创作思想的基本表达形式。如果以许多原有的作品的内容为素材,创作出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的情节和结构,那就不能视为版权含义下的“演绎”了。这种作品是新的“原作”。因此,续写作品不属于演绎作品,比演绎作品具有更多的独创性。 二、关于续写作品的特征 2、续写作品在原作品上的独创性。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续写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争议很大,这也是续写作品著作权问题争议的焦点。有人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必须是独创的,而续写作品含有多大的独创性、创新性,是个尚存质疑的问题,即使其具有创新性,也是要打些折扣的,因为续写作品对原作品的依附性,降低了其独创性的含金量。相反的观点却认为,独创性是续写作品的最本质特征,依附性只不过是这种创作方式的外在表现,而其内涵在于续写中的思维、构思、创造的独立性。

影视作品名称的著作权法保护

影视作品名称的著作权法保护

电视剧《现代诱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评析 「要点提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修改作品名称的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作品修改权,该行为导致的对作品的歪曲和篡改进而侵犯了作品的完整权。对于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定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案件索引」 一审:(2005)青民三初字第975号(2005年8月8日),合议庭成员:阎春光、邱松、陈明明; 二审:(2005)鲁民三终字第76号(2006年4月18日),合议庭成员:戴磊、傅志强、从卫。 「案情」 2001年7月,原告青岛澳柯玛影视有限公司与青岛电视台签订《电视剧合拍协议书》,约定双方联合拍摄二十集电视连续剧《现代诱惑》。关于该电视剧的著作权双方约定:“本剧版权为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甲方享有青岛地区无偿首播权,乙方享有本剧的发行权”。 2001年11月,原告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全权为其代理《现代诱惑》在全国范围内的VCD、DVD、LD(不包括互联网的播映权)及华北地区电视播映权的发行事宜。 之后,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授权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独家生产及发行《现代诱惑》的所有音像制品和所有镭射光碟,包括VCD、DVD、LD,不包括互联网上的播映权

2001年12月,原告与北京龙之声影视广告艺术公司徐州分部签订合同,原告向该公司转让《现代诱惑》电视剧播映权,节目费为240万元,磁带费、复制费和邮寄费共计6000元。同时,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也与北京众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转让《现代诱惑》电视剧播映权,转让费为72万元,磁带费、复制费、邮寄费合计7000元。 2002年3月,原告先后在青岛、北京等地购买到了标明为《红蜘蛛Ⅲ-现代诱惑》VCD 音像制品。该音像制品封面正面中部以较大的红色字体突出使用了“红蜘蛛Ⅲ”字样,“红蜘蛛Ⅲ”下方为较小的白色字体“现代诱惑”,音像制品VCD碟片亦有同样的文字。该音像制品标明广东某出版社出版、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 2002年2月,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发出律师函,认为:电视剧《红蜘蛛》及其《红蜘蛛Ⅱ》、《红蜘蛛Ⅲ》知识产权所涵盖的《红蜘蛛》剧名使用权等归杭州金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所有;原告在电视剧《现代诱惑》前冠以《红蜘蛛Ⅲ》加以发行,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后杭州金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就《红蜘蛛Ⅲ》VCD碟片提起侵权诉讼。 北京龙之声影视广告艺术公司徐州分部于2003年1月以版权不清为由,向原告退回除江苏以外其它地区版权。北京众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亦以相同理由发函要求退回该剧版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某出版社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18万元。 「裁判」 法院一审认为,电视剧《现代诱惑》的著作权为原告与青岛电视台共有,广州某出版社出版,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的《现代诱惑》音像制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该作品的名称修改为《红蜘蛛Ⅲ—现代诱惑》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没有许可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以变更电视剧名称,也没有实际参与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不承担侵权责任。判令被告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某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前言 从1999年王蒙等六位作家状告“北京在线”网站侵犯其著作权案,到2009年50多位中国作家联名诉谷歌数字书库侵权案等,形形色色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给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提出了诸多新的课题。“谷歌侵权”事件激起了各方争议,与此同时,也使国内数字作品维权这个麻烦事再次摆在了众人面前。 如何才能使版权制度在网络环境下实现他的社会功能,即在保障版权权利人合法权利和商业回报的前提下,社会公众能最广泛地使用人类的智力成果,实现最大可能的资源财富,而不是无尽的权利纠纷呢?对此,国际上通说的观念为利益平衡原则。利益平衡一向是著作权保护制度的核心原则。人类创设版权法律保护制度,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鼓励人们进行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大力开发并向社会提供智力成果,丰富社会资源,因此,版权法律保护制度明确赋予了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在一定时间和一定限度内对其所创造的智力成果的垄断权。[2]另一方面,为了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全面进步,版权法律保护制度还规定了智力成果应该得到尽可能广泛的传播和使用。在英特网成为重要标志的知识经济时代,全球互联网络成为各国发展知识经济的重要社会基础。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整个社会发展成了纵横交错的网络信息社会。网络技术在给我们带来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因此,做好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是我国乃至全世界法律工作者所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一著作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 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学术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在中国实行自愿登记原则。 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因为在保障著作财产权此类专属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尚须兼顾人类文明之累积与知识及资讯之传播,从而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3] (二)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特征 网络环境主要是指网络的总体结构、网上计算机系统特别是各类服务器,以及交换机、路由器等网络连接设备选用,速度要求、管理软件和安全性等技术考虑。具体来说就是网络资源和网络工具相结合,具有信息显示多媒体化、信息传输网络化、信息处理智能化等特征。[4]这些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着网络的功能、性能、效率和投资效益。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信息存在、产生、传播、利用等条件的不同,知识产权有了其独特之处。

2015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白皮书简版

目录 序言 (3) Ⅰ.研究方法 (4) Ⅱ.概念定义 (5) Ⅲ.报告摘要 (6) 报告正文 (7) 1.网络文学盗版概述 (7) 1.1.网络文学盗版定义 (7) 1.2.影响网络文学盗版发展的因素 (7) 1.2.1.经济因素 (7) 1.2.2.政策法规因素 (8) 1.2.3.技术因素 (9) 1.2.4.社会文化因素 (10) 2.PC端网络文学盗版情况分析 (11) 2.1.PC端网络文学盗版发展历程分析 (11) 2.1.1.网文萌芽期(1998—2000) (11) 2.1.2.盗版网文1.0时代(2001—2003) (11) 2.1.3.盗版网文2.0时代(2004—2009) (12) 2.1.4.盗版网文3.0阶段(2009—2015) (13) 2.2.PC端网络文学盗版模式分析 (14) 2.2.1.BBS/贴吧/论坛模式 (14) 2.2.2.专业化盗版网络文学站点模式 (14) 2.2.3.文档分享平台模式 (16) 2.2.4.P2P下载模式 (16) 2.2.5.网盘模式 (17) 3.移动端网络文学盗版情况分析 (18) 3.1.移动端网络文学盗版发展历程分析 (18) 3.1.1.依附PC期(1998年—2009年) (18) 3.1.2.爆发期(2010—2015) (18) 3.2.移动端网络文学盗版模式分析 (20) 3.2.1.搜索引擎转码模式 (21) 3.2.2.浏览器聚合模式 (21) 3.2.3.移动App模式 (21) 4.网络文学衍生产品盗版情况分析 (23) 4.1.网络文学衍生产品盗版发展历程及概况分析 (25)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思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的纸质媒介被突破,数字化形式的作品开始广泛流传。由于数字化技术使作品更方便、迅速、低成本、高品质地被复制,提高了对作品操控、传播和改变的能力,进而对传统知识产权的制度安排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提出了全新的挑战,数字化作品给传统立法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越来越多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遭到了侵权损害,虽然我国有相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但仍有一些滞后和不足。下面来谈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思考。 一、我国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现状 1、案件数量增长快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在传统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所占比重日益上升。究其原因,一是网络已经渗透到现代人生活的多个方面;二是网络链接、搜索等高科技的发展,使侵权成本变得更低;三是著作权人及其他集体管理组织维权意识不断形成,他人的维权成功案例迅速通过网络传播,成为其他著作权人维权的诱因和动力。 2、被侵权对象范围不断扩大 该类案件被侵权对象范围不断从传统的文字、图片作品拓展延伸到影音作品、游戏软件等,其中影视作品、游戏软件成为被侵犯的主要对象。视频、软件下载或在线使用网站和网吧在国内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视频、软件网站和网吧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个人学习,合理使用的旗号供广大网民下载、使用,成为著作权人追责的主要对象。

3、侵权手段复杂多样 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通过提供网络链接、搜索引擎等方式为网络客户提供服务,由于缺失监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犯著作权人权利后,成为著作权人争诉的焦点。侵权手段更加隐蔽,取证难度不断加大,典型表现便是侵权形式从原来的动态点播下载进化为静态定时播放。 4、关联案件多 由于现有文化信息产业和动漫软件等公司的兴起,一个公司名下享有多项著作权利,公司通过发行、销售著作权产品产生经济利益,一旦一个公司名下多项著作权被同一或不同民事主体侵犯,或者同一民事主体侵犯多个著作权,按照诉讼效率理论,多名原告或多名被告的案件会集中起诉,合并审理。这样就会在一段时间内出现大量串案。 5、平均判赔额不高 出现诉讼标的总额和判赔额一高一低的现象,平均的判赔额和其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呈现较大差距。 判赔额低的主因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作为人民法院确定赔偿数额的国家版权管理部门制定的稿酬标准较低;二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权利人通过其他方式使用作品的影响是有限的;三是较低的判赔金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权利人滥用诉权;四是过高的判赔额有可能影响网络产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6、调撤比例高

续写作品著作权保护

[摘要]:分析了续写作品的特性:对原作品的依附性,包括对原作内容和篇名上的依附性!名气上的依附性;自身的独创性:独创性是其最本质的特征,是续写者独立思考独立创新 的结果,续写作品与原作品之间有实质性差异,与原作品是可以分离的“并在此基础上指出,续写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并没有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关键词]:续写作品特性著作权 中国古代四大名著之一《红楼梦》的前八十回的作者是曹雪芹,后四十回的作者是高鄂,高鄂的后四十回是对前八十回的续写。看来在文学创作中续写他人作品的现象是古已有之的,现实社会更是不胜枚举,在司法实务中由此引起的纠纷也层出不穷,但国内外国著作权法对此都难以找到明确的规定,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调整续写作品和原作品作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所以司法实践中对此也颇有争议。由于纠纷大多发生在小说续集和小说原作之间, 所以谈到的续写主要指文学创作中小说的续写,对此有关问题做一探讨,以求教于司法和理论界的同仁。 一、关于续写作品的概念 所谓续写作品,也叫后续作品,有学者认为:“就是在他人已完成或未完成的作品的基础上独立思维,创作而形成的作品。”[①]也有学者的观点称:“续写作品是对现有作品在时 间上和(或)空间上进行延伸和拓展,延拓者借用现有作品的主要角色或典型艺术形象,综合理论或线索等进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作品,并认为是基于原有作品而创作出的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品的基本情节和结构,但可看出它是沿着原作品而一脉相承的。”[②]认为续写作品是指续写他人的作品的作品。续写作品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拓展而成的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演绎作品有本质上的不同。演绎作品,又称再创作作品,即从原有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这种派生作品中虽然有后一创作者的精神成果 在内,但又未改变原作之创作思想的基本表达形式。如果以许多原有的作品的内容为素材,创作出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的情节和结构,那就不能视为版权含义下的“演绎”了。这种作品是新的“原作”。因此,续写作品不属于演绎作品,比演绎作品具有更多的独创性。 二、关于续写作品的特征 2、续写作品在原作品上的独创性。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续写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争议很大,这也是续写作品著作权问题争议的焦点。有人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必须是独创的,而续写作品含有多大的独创性、创新性,是个尚存质疑的问题,即使其具有创新性,也是要打些折扣的,因为续写作品对原作品的依附性,降低了其独创性的含金量。相反的观点却认为,独创性是续写作品的最本质特征,依附性只不过是这种创作方式的外在表现,而其内涵在于续写中的思维、构思、创造的独立性。 以为独创性是续写作品最本质的特征,这个特征使其成为区别于原作和其他作品而独立存 在的一种作品“续写作品的独创性体现于以下方面:(1)续写作品是续写者独立思维独 立创新的结果。创作活动是人类精神产生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一种观念性极强的活动,具

论境外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境外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摘要 我国政府大力推行文化强国战略,文化产业不断得到政府的扶持。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各类影视作品已经逐渐深入社会各个领域,对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作为文化发展的重要一环,著作权制度的完善越来越受到重视。经济全球化带来更多的版权贸易,其中影视作品的交易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某些“非法”进入我国的境外影视作品造成了行业秩序的混乱。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关于境外影视作品的规定和国际法中“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存在冲突。“二元承认与保护理论”,即王利民教授在国内首次提出的著作权保护理论,对境外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比较完善的理论依据。该观点顺应了影视作品保护的国际化趋势,同时填补了相关理论研究空白。本文在分析、研究“二元承认与保护理论”的基础上,探究和构建我国境外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本文主要阐述在该理论下,结合我国国情,如何构建二元保护制度,并构造出境外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体系。 关键字:境外影视作品;二元保护模式;版权保护制度

引言 2007年4月10日,美国政府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就我国相关知识产权规定进行磋商的请求。该请求主要包括: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违反了TRIPS协定以及《伯尔尼公约》的规定。《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在该法条规定下,未经过事先审查的境外作品的著作权在中国得不到承认和保护,这与《伯尔尼公约》第5 (1)条存在冲突。最终,专家组对美方的请求给予了支持。对此,我国立法机关对《著作权法》着手修正。将《著作权法》第4条改为“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修改后的第4条语义模糊不清,缺乏相关解释。国家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并不明确,没有具体规定。面对《著作权法》存在的漏洞与不足,我们应当正确面对法律关于境外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上确实存在疏漏的难题,并找出解决方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弥补法律漏洞。

论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 论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姓名: 王峰 学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业: 法学 班级: 法学32班 学号: 2263203 指导教师: 周中建职称: 副教授 2007 年5 月26 日 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引言 (1) 一、网络著作权的概述 (1) (一)在著作权范围方面 (2) 1.著作权客体的特殊性 (2) 2、著作权主体的特殊性 (2) 3、著作权权利的特殊性 (2) (二)在著作权特征方面 (2) 1.网络出版使著作权的内容有所拓展 (2) 2.作品类型的集成化 (3) 3.著作权归属的复杂化 (3)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分析 (3)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特征 (3) 1.侵权主体的集体性 (3) 2.侵权目的的非营利性 (3) 3.侵权证据的隐匿性 (3)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类型 (3) 三、网络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 (4) (一)、关于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问题 (4) (二)、网络侵权的管辖问题 (4) 四、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立法探讨 (5) (一)、目前我国对于网络著作权立法的争论 (5) (二)、对未来网络著作权法立法模式的思考 (6) 1.扩展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深度和广度 (6) (1)对复制的概念予以发展 (6) (2)加强对破解技术保护措施的制裁 (6) (3)修订合理使用的范围 (7) (4)在著作权领域中明确适用严格责任 (7) 2.制订一部有效的《网络著作权法》 (7) 结语 (8) 致谢 (8) 参考文献 (8)

网络文学版权保护探究

网络文学版权保护探究 文章分析了我国网络文学作品的侵权形式,阐述了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的保护现状,提出了加强我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对策建议。要完善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立法;加强技术保护;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实施全面的保护措施。 标签:网络文学;侵权行为;版权保护;对策 近十年来,网络文学发展势头迅猛,每年上线的作品超过100 万种,国内各文学网站签约作者超过250 万人。[1]越来越多的作者热爱网络文学作品,作者可以让自己的成果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近些年来很多广受喜爱的网络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影视作品、动漫、游戏等,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产业链,作为这条产业链的输出源,网络文学作品处于产业链的最前端的位置,其商业价值是非常巨大的。巨大的商业价值使得网络文学作品侵权行为越来越多且非常复杂,因此,我们要研究和分析网络文学作品的侵权行为、类型及原因,完善网络文学作品的保护机制。 一、网络文学作品的侵权形式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网络文学作品虽然是在互联网上创作发表的,但其实质仍然是文学作品,网络文学侵权现象给我们的社会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网络文学作品的侵权现象和对其的惩治情况引起了高度重视,有些网站已经进行过多种方式的全面整顿,如清查盗版侵权内容以及进行分批次的关停等。网络文学作品的发展日益迅速,其商业价值也越来越大,同时,对网络文学的侵权形式也越来越复杂。 1、盗版网站侵权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大大小小的盗版网站有数百万家,盗版网站通过多种多样的手段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严重的侵害了网络文学作品作者的权利。一方面,盗版网站以各种方式从正规文学网站上收集文学作品,然后盗版网站通过搜索引擎来进行推送,读者通过搜索引擎进入该盗版网站,该盗版网站进而获取网络流量。另一方面,网络经营者投入大量的广告,通过读者点击广告来获取大量的利益。我国目前对一般网站的注册规定非常宽松,主要通过备案的方式进行,不需要进行登记,这样低的准入门槛使我国盗版网站的数量非常的多,大量的盗版网站不仅严重侵害正规文学网站和网络文学作品作者的利益,而且使侵害后果多次成倍的扩大,其对正规文学网站和网络文学作品的作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对我国文学产业的不良影响也是非常严重的。 2、搜索引擎侵权 搜索引擎网站是网络用户与其想获得的信息之间的重要桥梁之一,网络用户

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规定是什么

一、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网络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范围是什么? 网络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范围,与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范围一致,即网络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即: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网络文学IP版权抄袭问题分析(最新)

网络文学IP版权抄袭问题分析(最新)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进步,人们对于网络上相关信息的获取更加方便而随意。网络超强的流动性与自主性给创作量巨大、缺乏创作规范而商业前景日益被各界看好的网络文学界产生了巨大的冲击。网络文学原著面对广大的抄袭市场和多如牛毛的剽窃者的侵害,声势渐微。《花千骨》《锦绣未央》《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等改编成热门电视剧的原著都被曝涉嫌抄袭,抄袭的网络文学占据了主流,也引发了社会的关注与重视。本文将从网络版权抄袭原因,如何认定网络版权抄袭,处理网络版权抄袭的司法倾向以及如何解决网络版权抄袭这几个方面进行逐一探讨。 一、网络版权抄袭概述与产生原因 韩愈曾说:惟古于词必己出,降而不能乃剽贼,指古人文词皆为己出,后来的人做不到便抄袭。现如今抄袭已逐渐成为一种习惯,但这侵害了原作者的版权。何谓版权侵权,有关学者认为是“指未经版权人的许可,违反法律规定而擅自行使版权人权利或妨碍版权人权力实现的行为。”但这是对传统文学作品侵权的一般解释,而网络文学版权侵权,则有其特殊性。网络版权侵权在传统文学侵权的基础上,由于网络传播的特殊方式,网上上载、转载和下载作品,超链接等看似平常的举动也可能侵权。许多网民拿着他人的文章改几个字转载,这实际上在无意之间便侵权了。事实上,我国法律对著作权的定义非常广泛,对著作权人享有的人身、财产权利界定也十分明确。《中华

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著作权包括十六项具体权利和一项兜底权利,而其中涉及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便有十项,诸如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而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五款也将“剽窃他人作品”规定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之一,侵权人将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且根据法学界通说观点,“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等侵权责任属无过错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不可谓不到位。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大规模的网络作品剽窃事件呢?首先,网络化使每个计算机用户可以通过复制粘贴做到快速高效的生产作品,抄袭无需成本,且方式极为简便。一方面,如此生产可以借鉴他人作品的闪光点,避免了自己头脑的“过度消费”以及苦思冥想而不得的焦虑感,将他人灵感“借”为己用,大大提升了生产效率,节约了自己的脑力劳动成本;而另一方面,现如今网络上的信息纷杂而丰富,且新旧更替速率极快,可谓瞬息万变,复制粘贴这种操作实在简洁而便利,就算抄袭也难以找到抄袭的原作者,其所具有的隐蔽性、匿名性和无痕性也使得剽窃行为被查出来的可能性微乎其,更有甚者,现在网络上还有专用于抄袭的软件,可以一键合成文章,于是这种“顺应时代而生”的发明自然深受某些“文学窃贼”的喜爱,有了这样的条件基础,使得剽窃者可以堂而皇之的无视《著作权法》的威慑,肆意侵权。其次,网络毕竟相对而言是一种新兴事物,各方面监管尚未健全,而网络上文学作品未经严格审核即可自由发布,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网络文学作品抄袭的风潮。同时,我国《著作权法》虽然对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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