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的探讨

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的探讨
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的探讨

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的探讨

[摘要]本文从侯耀华的10则违法广告以及诸多知名人士深陷“代言门”的现状入手,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缺失,同时借鉴西方各国对此的法律规制,提出了我国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名人;虚假广告;规制

一、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现状

名人利用社会公信力和名望为企业或产品做广告,带动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为企业带来巨大的利润,也为自己也赢得了丰厚报酬,名人代言广告也成为普遍现象。近年来,名人代言广告频频出现,因此惹出麻烦甚至官司的也屡见不鲜,诸多虚假广告频频被曝光。2005年消费者将SK-Ⅱ化妆品告上法庭,原告要求追加刘嘉玲为被告,但法院最终驳回了该请求。2008年重庆市民将销售商和三鹿代言人邓婕告上法庭。这些事件的发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针对这些事件,虚假广告的代言问题又被推上了风口浪尖,事件背后牵扯出的监管、制度、法规、查处等一连串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各界热议。究竟应该由谁来为虚假广告买单,名人是否该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究竟是怎么规定的,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真的鞭长莫及吗?

二、我国法律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缺失

名人广告就是由知名人士出面推荐产品或为产品优点作证的广告, 它是证人广告的一种。(知名人士包括影视明星、体育明星、歌星、笑星、名模、主持人、科学家、政治家等)虚假广告就是指在广告活动中对有关商品或服务进行欺骗性或引人误解的不真实的虚假宣传, 其目的在于骗取消费者的信任。广告如果存在虚假并造成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的代言人承担法律责任并予以赔偿,但现实中,代言虚假广告的名人非但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反而有你方唱罢我登场愈演愈烈之势,究其原因是我国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还是真空地带。

(一)我国关于名人虚假广告法律责任的立法现状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规定了经营者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了广告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刑法》第222条的虚假广告罪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发布者的刑事责任,《广告法》则在第38条明确规定我国虚假广告责任主体仅局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并没有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这便造就了这一领域的法律真空,使得代言虚假广告的名人有机可乘。《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

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对策 -大学毕业论文

韩山师范学院 学生毕业论文 韩山师范学院教务处制

诚信声明 我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老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查证,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我承诺,论文中的所有内容均真实、可信。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签名日期:年月日摘要:近年来,商家越来越重视媒体宣传的作用。各类广告铺天盖地

的充斥于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可谓想尽千方百计,无孔不入。在这种背景之下,明星代言广告应运而生。比如李嘉欣代言的“黄金叶坠”案、赵本山代言的“蚁力神”案、葛优代言的忆霖传销案等……之所以追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误解和弊端,产生了很多危害,因此要追究这种广告责任。针对这一现实问题,本文阐释了我国明星虚假代言广告的现状、原因及其危害性,探讨分析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并在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治理该类法律纠纷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对策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more and more emphasis on business media

publicity effect.All kinds of advertisements to be in the newspapers, television, Internet and other news media, is to make every attempt, get in by every opening. In this context, the star advertising emerge as the times require. For example, Michele Lee's "golden leaves fall" case, Zhao Benshan's "yilishen" case, Ge You's Yi Lin pyramid selling case etc....... The reason for celebrities engaging in false advertising liability, because their behavior caused a lot of confusion and problems to the consumer and has a lot of harm to them, so to pursue such advertising liability.To solve the problem,this paper expounded the present situation, causes and harmfulness of false endorsement ads star, on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false advertising spokesperson, and on the basis of the experience of foreign relevant legal system,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of the legal dispute. Keywords:Star endorsement of false advertising; Legal responsibility; Countermeasures

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c71434030.html, 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作者:陈吟林婉咪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2期 摘要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罪责在法律上是一个空白点,并无明确规制,仅在《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有些许影射,给了许多商贩投机取巧钻法律的温床。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后,明确了虚假广告的定义,完善了广告代言制度,针对实践中与关于明星和未成年人代言方面的疑难问题进行规定,自此明星代言的权利义务得以确认,并且严格受法律的规制。本文就新旧法关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罪与责进行分析与研究,并就有效的追责机制浅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虚假广告明星代言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陈吟、林婉咪,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360docs.net/doc/c71434030.html,ki.1009-0592.2016.11.177 一、概述 在现今的商业广告领域,名人代言占有着很大的分量。网络媒体高速发达,信息传递的便捷使得人们更为频繁地关注名人动态,名人的知名度也因此成为其商业活动的“隐形”资本。因此现今明星代言人不仅是许多人争相模仿的偶像,更是商业活动的宠儿。然而明星代言犹如硬币之有两面,在“金玉在外”的包裹之下,也可能隐藏着许多不为人知的虚伪交易。商品质量参差不齐,更有甚者以明星代言做掩护,许多明星也因代言虚假广告而被大众“请”上法庭。只有揭开代言的面纱,才能够发挥明星代言的最大效益。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在《广告法》修改前属于法外之空白点,只在《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等法律中有些许影射,这给了许多商贩投机取巧的温床。但在2015年9月,新《广告法》迎来了新的篇章,在旧《广告法》的基础上,“新法”增加了名人代言制度,完善了虚假广告的定义,使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被法律所规制,让明星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 二、新《广告法》关于虚假广告及明星代言制度的变化 (一)新《广告法》对虚假广告进行更准确的定位 1994年颁布的《广告法》并未明确定义虚假广告,仅在总则部分第4条有关于广告真实 性要求的抽象描述。而在这庞大的信息空间中,这样原则性的规定太过于抽象,法律的可操作性不高。而新《广告法》针对这一系列问题,对虚假广告进行了更为准确的定位,并且采用列举方法在第二十八条中规定了虚假广告的几种情形,但是广告的形式千变万化,法律的规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面面俱到,只有采取概括性定义与典型情形相结合的方式才能尽可能将虚假广

虚假宣传行为认定及法律规制

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规制 作者:工商报来源:工商报发布时间:2014-6-12 一、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均对虚假宣传行为作出了规定,但两者规定不完全吻合,致使基层执法人员对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产生不同理解。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即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行为有两个必备要件:一是虚假宣传,二是该种虚假宣传造成引人误解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时,强调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这一要件。同时,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价格、获奖情况、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相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条规定在字面上增加了“商业信誉”,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变成了“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 《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实践中“第一”等用语也纳入此项。相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广告法》强调考查宣传内容的真假,着重保护一对一的消费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和《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强调考查虚假宣传行为引起的误解后果,着重保护一对多的交易选择关系。由此可见,立法目不同,保护对象也有区别,执法人员在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案件区别适用。 二、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

刑法分则笔记

刑法分则重要知识归类 一、特殊主体归纳 1. 不真正身份犯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骗取进出口退税罪→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骗取出口退税的从重处罚非 法拘禁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的从重处罚 诬告陷害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的从重处罚 叛逃罪→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司法工作人员犯的从重处罚非法搜 查罪→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的从重处 罚 窝藏、转移、隐藏毒品、毒赃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的从重处罚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的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重处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此罪的加重处罚偷税罪——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勾结偷税的〃以偷税共犯从重处罚(排斥受贿罪) 2. 真正身份犯 刑讯逼供〃暴利取证罪(转化犯)——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司法 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司法 工作人员 招摇撞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虐待被监管人最(转化犯)(排斥教唆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资金不入 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 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遗弃罪——对被害人负 有抚养义务的人虐待罪(告诉才处理)——相互之间有抚养〃扶助义务的 人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保险诈骗罪——投 保人〃被保人或受益人(包括单位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 冒出军人招摇撞骗罪——军人 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共犯中可构成此罪 贪污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共犯中可构成此 罪 3. 国家工作人员主体 贪污罪→ 包含全国国家工作人员范 围私分国有资产罪→ 集体行为 挪用公款罪→ 不含“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 务的人员” 4. 正不作为犯 遗弃罪不解救被怪卖〃绑架妇女儿童 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 故罪 5. 单位犯罪 强迫职工劳动罪——用人单位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用人〃用工单 位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非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包含单位)→ 行贿罪不包含单位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包含单位)

网络虚假医药广告的法律规制

网络虚假医药广告的法律规制 [摘要]由搜索引擎服务商推出的竞价排名模式使得人们更加有效地获取各类信息。由于搜索引擎服务商缺少严格审查,一些虚假医药信息传递给了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法律方面又存在空白,无法有效地对消费者提供救济。文章将针对上述原因进行分析,并给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搜索引擎服务商;竞价排名;虚假医药广告;消费者权益 一、虚假医药广告问题与现状 近些年来,互联网行业发展势头迅猛,成为人们学习和娱乐的重要途径。通过网络平台来获取、利用信息资源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普通现象。2012年10月10日全球性社交营销代理机构We Are Social发布报告称,目前亚洲互联网用户数量达到10.3亿,占全球互联网用户总数的45%。中国的互联网普及率为40%,在亚洲排名第9。① 网络的发展是把双刃剑,它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威胁。由于生活节奏日渐加快,对于一些小病小痛,网友们常常在网上咨询一下然后再决定是否要去医院,他们也经常自己在网上买一些对症的药品,这样节省了不少时间。然而,网络上却充斥着大量假医假药。 2013年3月5日,互联网实验室发布《关于搜索推广中的违法医疗广告情况调查》报告显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假药依然在百度的推广和售卖之列,77.8%的推广药品属三无产品;在被调查的91家北京医院中,40%的医院被百度进行了山寨推广、冒名顶替。② 二、虚假医药广告存在原因分析 为什么网络能为虚假医药广告提供生存土壤,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网络方面审查力度较低 因为审查力度问题,医疗广告在电视、纸媒等渠道的投放逐渐减少。且对于一些小型医药商家来说,也正处于事业起步阶段,没有过多资金用来宣传。网络方面也对医疗广告的规范尚不明确,且收费也比其他宣传媒介低,因而网络成为医药广告首选的渠道。 (二)商家对竞价排名的不正当使用 搜索引擎发展初期主要是由互联网数据搜索技术的提供商向其他网站提供搜索服务,后来转向对搜索结果的竞价排名,这一模式利用互联网网民对搜索引擎的依赖和使用习惯,在网民检索信息的时候尽可能将广告主的信息传递给目标

《论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制》

河 北 大 学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毕 业 论 文论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制

学生姓名:崔方方 指导教师:王昆江 专业年级:2012级法学完稿时间: 河北大学继续教育学

诚信承诺书 我谨在此承诺: 本人所写的毕业论文《论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制》由本人独立完成,保证不存在任何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的现象。凡涉及其他作者的观点和材料,均作了注释,如出现抄袭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由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崔方方 年月日

论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制 摘要 广告代言是现在社会中常见的现象,但是由于受利益的驱使等原因,虚假广告代言屡屡出现,受害人告上法院的情况也多有出现。本文以明确虚假广告代言需承担法律责任为出发点,从明确虚假广告代言、确定虚假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和完善法律规制为构架的角度,探讨对虚假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制。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对虚假广告代言的相关规定进行解析,并结合国外的相关规定,分析目前相关规定在责任主体不明确、审查制度、广告执法、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之处,通过对比提出明确责任主体、完善审查制制度、完善执法措施及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的见意。 关键词:虚假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

目录 引言 (1) 一广告代言的概述 (2) 1.1广告代言的概念 (2) 1.2广告代言的现状 (2) 1.3广告代言的基本特征 (3) 二虚假广告代言担责的理论依据 (4) 2.1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4) 2.2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适用 (5) 2.3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5) 2.4《广告法》(修订草案)的规定 (6) 三虚假广告代言我国现行法律规制及国外相关法律规制 (7) 3.1我国对虚假广告代言人相关法律规制 (7) 3.2国外对虚假广告代言人相关法律规制 (8) 四虚假广告代言现行法律规制的不足 (10) 4.1 没有明确将代言人作为承担法律责任主体 (10) 4.2广告审查制度不够全面 (10) 4.3广告执法存在缺陷 (11) 4.4监管制度缺陷 (11) 五虚假广告代言法律规制的完善 (12) 5.1 明确将广告代言人纳入到承担责任主体的范围 (12) 5.2完善广告审查制度 (13) 5.3完善虚假广告执法措施 (14) 5.4健全广告监督管理制度 (15) 结论 (15) 参考文献 (16)

论虚假广告的危害及法律对策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 开放教育、成人教育专科毕业作业题目:论虚假广告的危害及法律对策学号: 姓名:叶波 分校:株洲电大 教学点:株洲电大 指导教师:黄笑鹤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教务处制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毕业作业写作过程记录表(此页由学生填写)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毕业作业评审表

论虚假广告罪的危害及法律对策 广告是现代商业社会中的普遍现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建立,面对暴利的诱惑,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人”不惜代价大量制造虚假广告,虚假广告得以肆无忌惮的粉墨登场。近年来从医疗、药品、食品、保健品、地产信息、致富信息到中介服务等大量的虚假广告开始充斥市场,虚假广告已经遍及生活的各个角落。虚假广告对我国的经济、文化、道德、政治等各个方面危害极大,已成为我国的一大公害,治理虚假广告已成为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对虚假广告我国应采取最严厉的措施――刑法,这样才能对虚假广告产生强烈的震撼作用,才能使广告业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同时也使社会公众免受虚假广告之害。【关键词】虚假广告危害法律对策 一、我国虚假广告罪的概述 虚假广告罪①(刑法第222条),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正当的交易活动和竞争活动。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与法律规制

简析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与法律规制 【摘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分则部分又规定了6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是仿冒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以及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本文着重探讨其中的虚假宣传行为,厘清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认定及法律责任承担。 【关键词】: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 【正文】: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经营者们为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经常会使用各种竞争手段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在各种正当竞争手段应运而生时,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也悄然滋生。正确识别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法律规制的前提。一、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进行不真实的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认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中规定的“其他方法”说明虚假宣传并不局限于广告,众多非广告形式的宣传方式也能构成虚假宣传。并且虚假宣传不要求造成实际损失,只要宣传行为可能会误导消费者就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二、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1.行为主体是经营者。这里经营者是广义的,包括广告主、广告制作者、发布者和与广告宣传行为有关的其他团体等。 2.行为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主观是故意或过失。通常是故意心态,经营者欺骗或误导消费者选购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以实现排挤竞争对手、扩张自己商品市场占有率的目的。但如果经营者在发布广告时,未对内容作出完整的解释而引起了消费者的误解,此时经营者的心态是过失,那么我们是否认为其也是虚假宣传的一种呢?目前我国法律认定其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认为只要客观上发生了让消费者误解的事实,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认定为虚假宣传。一方面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可以督促广告主认真履行审查广告的义务。 3.行为的结果是引人误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和第9条均出现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词,但对其内容和判断标准为做具体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争议。有人认为“引人误解”和“虚假”都是宣传修饰词,只有二者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虚假宣传。其实不然,而这并非是缺一不可的关系。 (1).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比较广告中较多出现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经营者往往会将自己产品优胜的一面与竞争对手产品不足的一面做比较,误导消费者认为广告主的产品更胜一筹,但事实却是综合考虑下广告主的产品不如被比较的产品。又比如某些房地产商宣传房产时断章取义只引用部分事实。说房产依山傍水,其实山只是个小土丘、水只是一小片人工湖。这类广告未对全部事实予以充分表述,以致消费者误解选择其产品或服务。笔者看来这种行为应该归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虚假宣传中。但遗憾的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并没有将该种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中,这显然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所以笔者认为虚假应包括两方面,内容虚假和效果虚假。当消费者理解的事实与广告描述的事实不符时就是效果虚假。 (2).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夸张的广告,例如某洗发水广告洗完头数字能从头发上滑落或某零食广告吃完该商品女生变猛男。这种广告自吹自擂,为了达到广告

试论不良儿童电视广告的法律规制(一)

试论不良儿童电视广告的法律规制(一) 内容摘要:广告管理不仅要防止虚假广告搅乱市场,更要使儿童远离广告的侵害?尤其是后者,国外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本文剖析了不良儿童电视广告对儿童的危害,对我国目前儿童广告法律法规作出评析,指出其不足,同时介绍了外国的相关经验,最后提出我国在此问题上应该予以立法上的完善? 关键词:儿童电视广告法律规制 电视上林林总总的儿童电视广告多以儿童为目标受众,或以形象直观的实物展示,或以隐含间接的方式对儿童介绍各种各样的商品?面对这样一个客观存在的、如此巨大的、充满了诱惑的视觉冲击,分辨力较弱的儿童其思想言行势必受到儿童电视广告的影响与诱导?儿童电视广告除了具有娱乐、丰富知识和审美教育功能之外,还可能会产生相当的负作用,众多家长、教育工作者、消费者组织等纷纷要求政府加强对儿童广告的规范和限制? 我们生活的世界是一个由成人主宰的世界,儿童的利益时常处于被成人忽略的危险之中?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逐利性也易使商业组织把公益性置于其次?如何规制儿童电视广告的制作播放,使儿童远离不良广告的影响,拥有一个更加健康的休闲娱乐环境,至今未能妥善解决? 不良儿童电视广告对儿童身心发展的消极影响 所谓不良儿童电视广告,是指那些在电视媒体上播放的,主要是面向儿童宣传或者是宣传与儿童有关及有儿童参加演出的商品及服务等的一类广告,这些广告的内容或者形式可能对儿童的成长产生消极影响?频繁出现的不良儿童电视广告会使儿童产生莫名的困惑,甚至潜移默化地受到错误诱导? (一)不利于儿童形成良好的道德观、价值观 传统的道德价值观教育是培养孩子具有尊老爱幼、团结互让、文明礼貌、勤俭节约等美好品质?可在一些电视广告长期播出后,反而会使孩子忽略了幼儿园、学校老师的教导?有这么一个事例,某人应邀去朋友家做客,拿着一堆水果和礼盒,刚坐在沙发上,还没来得及和朋友说话,卧室里走出主人9岁的儿子?“送爸妈不如送给我!”罗先生的朋友生气地让儿子回屋做功课?“我们是未来,我们是希望,我们是全家的宝中宝,就得给我!”这下大人们都傻了,不知怎么回答,后来才知道原来小孩说的是一种儿童营养品的广告词?广告宣扬的理念是:孩子是家中的“小皇帝”,理所当然应以孩子为中心?这样的观点与我们的道德价值观教育背道而驰? (二)不利于儿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儿童正处于生理发育期,他们本应有良好的饮食起居习惯?不贪食、不挑食,按时起居,这样才能促进其健康成长?然而,电视中的儿童食品广告多为高脂、高糖或高盐食品,而这些食品又通常以“营养食品”、“健康食品”等用语来包装?电视食品广告和电视节目中大量涉及食品的节目内容,通过影响儿童少年对不同食品和不同饮食方式的态度,左右儿童对食物的选择,进而影响到儿童少年饮食行为的形成?譬如广告中的大量膨化食品,从营养学的角度分析,是典型的“四高食品”,即“高糖分、高脂肪、高热量、高味精含量”,儿童长期食用,会引起肥胖和营养不良等症状?而且,膨化食品入口后,遇到液体会膨胀,容易使人产生饱肚感,从而影响儿童的正常饮食?调查结果也表明,平均每天看电视在5小时以上的女孩和每天看电视少于1小时的女孩相比,平均每天多摄入175千卡的能量;看电视时间长的儿童一边吃饭一边看电视的比例比较高;70%的6~8岁儿童认为快餐食品要比家庭烹制食品更有营养? (三)不利于儿童形成文明的生活交际方式 儿童尚处于身心健康发展的初期阶段,而种种成人化的电视广告常常会诱导儿童的早熟行为,它们非常容易导致儿童的语言早熟、形象早熟、行为早熟,过早地成人化?如某小学学生回到家里,央求父母给班主任说说,给他调整在教室的位置,父母在一边合计如何才能和老师解释,孩子在一边不耐烦地说,“送礼呗?‘送礼就送×××’”?这种广告给儿童带来的恶劣示范影响,使父

试论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

试论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 时间:2010-05-25 20:44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c71434030.html, 作者:李轶点击:177次[作者简介]李轶(1975- ),女,吉林长春人,烟台大学人文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新闻法研究。 [摘要]在虚假广告侵权责任中公众人物承担广告责任,而非产品责任。公众人物之所以承担侵权责任,是 因为消费者对其的信赖及其从消费者的信赖中获得利益。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应当采推定过错责 任原则,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非补充责任。亲自使用(而非试用)该产品,并达到产品宣传的效果,或者已经超 过代言期限一定时期的广告,或者没有达到一定的对广告的误解比率,公众人物可以免除责任。 [关键词]广告代言人;公众人物;虚假广告;侵权责任;广告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个人在虚假广告 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 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立法上首次规定个人代 言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由于现实中主要是公众人 物代言虚假广告发生纠纷,①因此本文专门探讨公 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承担侵权责任的几个问题。 一、虚假广告侵权中公众人物应承担广 告责任 关于虚假广告侵权中代言人承担的责任性质, 有学者认为,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的是产品侵权责 任,广告代言的法律责任只是把广告代言人加入到 了产品侵权责任的主体当中,因为要么你是给生产 者做广告、要么是给销售者做广告。②该观点有法律 依据,因为《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 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 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 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文规定的是广告代言人 与“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显然是以广 告代言人的侵权责任为产品责任作为理论基础。 笔者认为,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是广 告侵权责任而非产品侵权责任。 首先,两者前提不同。产品责任的前提是产品 存在缺陷,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时,与产品缺陷有 关的主体应承担侵权责任。广告侵权责任的基础是 广告虚假,他人因信赖虚假广告造成财产和人身损 害时,与虚假广告有关的主体应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责任主体不同。产品责任的赔偿主体是

最新虚假广告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c71434030.html, 最新虚假广告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一、概念 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正当的交易活动和竞争活动。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商品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的正当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广告法》第5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广告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作为传播信息、指导消费、促进销售的工具,作为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联系消费者的纽带,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然而随着广告业突飞猛进的发展,虚假广告却纷纷粉墨登场,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广告的管理秩序,侵犯其他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为了保障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推动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的作用,1987年12月1日国务院颁发了

《广告管理条例》、1988年1月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9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4年l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广告市场的管理秩序起到了规范作用。而虚假广告的行为正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商品交易的正当活动的社会关系。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保护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运用刑罚制裁虚假广告的行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实施了情节严重的虚假广告行为。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即广告管理法规)的行为。广告管理法规主要指:国务院于1987年10月26日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1988年1月9日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1993年9月2日人大常委会通过、同年12月1日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1994年10月27日通过、1995年2月有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没有触犯广告管理法规或者触犯广告管理法规,但行为情节尚不属严重,其行为则不构成本罪。 虚假广告罪的行为往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是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所谓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是指所利用的广告中具有虚假的不真实的内容,对商品的性能、质量、用途、价格、有效期限、产地、生产者、售后服务、附带赠品的允诺等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

简论网络虚假医药广告的法律规制

简论网络虚假医药广告的法律规制 [论文摘要]由搜索引擎服务商推出的竞价排名模式使得人们更加有效地获取各类信息。由于搜索引擎服务商缺少严格审查,一些虚假医药信息传递给了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法律方面又存在空白,无法有效地对消费者提供救济。文章将针对上述原因进行分析,并给出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搜索引擎服务商竞价排名虚假医药广告消费者权益 一、虚假医药广告问题与现状 近些年来,互联网行业发展势头迅猛,成为人们学习和娱乐的重要途径。通过网络平台来获取、利用信息资源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普通现象。2012年10月10日全球性社交营销代理机构We Are Social发布报告称,目前亚洲互联网用户数量达到10.3亿,占全球互联网用户总数的45%。中国的互联网普及率为40%,在亚洲排名第9。 网络的发展是把双刃剑,它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威胁。由于生活节奏日渐加快,对于一些小病小痛,网友们常常在网上咨询一下然后再决定是否要去医院,他们也经常自己在网上买一些对症的药品,这样节省了不少时间。然而,网络上却充斥着大量假医假药。 2013年3月5日,互联网实验室发布《关于搜索推广中的违法医疗广告情况调查》报告显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假药依然在百度的推广和售卖之列,77.8%的推广药品属三无产品;在被调查的91家北京医院中,40%的医院被百度进行了山寨推广、冒名顶替。 二、虚假医药广告存在原因分析 为什么网络能为虚假医药广告提供生存土壤,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一)网络方面审查力度较低 因为审查力度问题,医疗广告在电视、纸媒等渠道的投放逐渐减少。且对于一些小型医药商家来说,也正处于事业起步阶段,没有过多资金用来宣传。网络方面也对医疗广告的规范尚不明确,且收费也比其他宣传媒介低,因而网络成为医药广告首选的渠道。 (二)商家对竞价排名的不正当使用 搜索引擎发展初期主要是由互联网数据搜索技术的提供商向其他网站提供搜索服务,后来转向对搜索结果的竞价排名,这一模式利用互联网网民对搜索引擎的依赖和使用习惯,在网民检索信息的时候尽可能将广告主的信息传递给目标受众,通过目标受众对所显示的搜索结果的点击向广告主收费.相比其它推广方式,竞价排名能够更灵活地控制推广投入、持续优化,不断地提升投资回报率。 竞价排名这一商业模式,不仅给搜索引擎服务商带来高额利润,还让参与竞价排名的经营商家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但是竞价排名也被一些企业所利用,他们通过参与竞价排名,将不合格产品推向社会大众。 (三)缺乏竞价排名的法律规定

[法律资料]虚假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制浅析

虚假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制浅析 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广告代言责任的规定 纵观我国现行法,涉及广告行业行为规制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广告活动道德规范》、《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中。但对于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其中第38条第3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至于虚假广告代言的行政责任,《广告法》第37条规定可以对虚假广告进行行政处罚的对象仅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可见,《广告法》中的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局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广告代言人作为广告的表演者和重要参与者却被排除在责任主体范围之外。同样,现行的其它法律法规也未能对虚假广告代言的法律责任做作出明确规定。立法的缺失致使法律对此无法规制。 我们在某些领域也出台了应对措施。2005年年底,国家广电总局出台了《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其中规定,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不得将自己的名字、声音、形象用于任何带有商业目的的文章、图片及音像制品中。2006年又出台了最新政策,严禁名人做医药广告。据报道,明星助阵医疗药品广告涉嫌虚假宣传已成为全国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1993年9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管理,保障人民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医疗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下称广告客户)经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 第三条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 第四条医疗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 第六条诊疗科目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为依据;疾病名称以国际疾病分类第九版(ICD-9)中三位数类目表和全国医学高等院校统一教材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诊疗方法以医药学理论及有关规范为依据。

第七条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二)贬低她人的; (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四)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五)利用患者或者其它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六)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七)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八)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九)违反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八条广告客户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式样附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 第九条广告客户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 (三)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四)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营业登记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论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1]

论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 [内容提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广告业也获得了蓬勃发展。广告,已成为我们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广告在促进信息交流,优化资源配置乃至对经济的繁荣社会的发展等方面都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然而,近年来, 虚假广告已经成为我国第一位的商业欺诈行为,严重的破坏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消费者和市场竞争者的合法权益。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立法不足与救济不力是虚假广告泛滥的重要原因。研究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对于进一步规制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健全和维护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无疑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虚假广告民事责任 一、广告与虚假广告 (一)广告 广告是指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体,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广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广告包括非经济广告和经济广告。非经济广告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又称效应广告,如政府行政部门、社会事业单位乃至个人的各种公告、启事、声明等,主要目的是推广;狭义广告仅指经济广告,又称商业广告,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通常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沟通信息的重要手段,或企业占领市场、推销产品、提供劳务的重要形式,主要目的是扩大经济效益。广告不同于一般大众传播和宣传活动,主要表现在: 1.广告是一种传播工具,是将某一项商品的信息,由这项商品的生产或经营机构(广告主)传送给一群用户和消费者; 2.做广告需要付费; 3.广告进行的传播活动是带有说服性的; 4.广告是有目的、有计划,是连续的; 5.广告不仅对广告主有利,而且对目标对象也有好处,它可使用户和消费者得到有用的信息。 (二)虚假广告 1.虚假广告的界定 虚假广告是指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欺骗、误导方式进行的含有虚假内容的商品或服务宣传活动。虚假广告的认定首先要验证广告宣传的内容出处,即所宣传的内容是否有事实根据;其次要看广告宣传的商品或服务与实际经营的商品和服务是否一致。凡广告宣传的内容无事实根据或与实际情况不符(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效果达不到广告所宣传的效果)均为虚假广告。虚假广告根据其欺骗、误导的方式,可分为欺诈性虚假广告、夸张性虚假广告、假冒性虚假广告和误导性虚假广告四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立法虽多处涉及虚假广告的内容,但对于虚假广告的含义以及认定如何认定虚假广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上对于虚假广告含义的界定也并不统一。有的认为虚假广告是指广告主或其代理人自己,或者通过广告经营者、广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摘要 明星在虚假广告中是否要承担责任已成为社会各界日益关注的热点,特别是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消费者状告明星的诉讼案件引起了法律界的刚度重视。但是因我国现行广告法未对代言虚假广告的自然人进行规制,于是,大多数名人在丰厚代言费的诱惑下,置消费者的安危和自己的声誉于不顾,在商业广告中传达了错误信息、虚假信息,甚至代言违法广告,欺诈和误导消费者,因此,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现象已具有现实的普遍性和严重的危害性。在司法实践中,亦有消费者试图通过诉讼的途径追究名人代言人的民事法律责任,如某消费者起诉了SK-II 的代言人刘嘉玲,又如某消费者起诉了“藏秘排油茶”的代言人郭德纲等等,但目前尚没有胜诉的先例被报道。近年来众多明星屡屡与虚假广告扯上千丝万缕的关系,原因之一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对“代言人”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条文一直处于“空白”状态,使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难以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因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规范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而随之产生的责任问题亟需解决。 关键词:广告法;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空白

Abstract Star in a false advertisement is to assum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community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the focus of attention, especially in recent years a series of consumers sued the star cases caused by the legal community stiffness value. But because our country current advertisement law of false advertising of natural regulation, therefore, most celebrities in the lucrative endorsement fees under the temptation, the consumer safety and their reputation is at stake, in the commercials convey false information, false information, or even speak of illegal advertising, fraud and misleading to consumers, therefore, celebrities engaging in false advertising phenomenon has reality universal and serious harmfulness.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also consumer through lawsuits way for the celebrity 's civil liability, such as a consumer sued SK-II spokesman Carina Lau, and as a consumer sued the "hidden secret row tea" spokesman Guo Degang and so on, but it is not successful precedent is reported. Therefore,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consumers, in order to safeguard fair competition order, normative star endorsement of false advertising and the resulting liability problems that need urgent solutions.. Therefore,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consumers, in order to safeguard fair competition order, normative star endorsement false advertising and the resulting liability problems that need urgent solutions Key words: Advertising Law star endorsement of false advertising law blank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