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体育法与部分国家体育法概况之研究

对我国体育法与部分国家体育法概况之研究
对我国体育法与部分国家体育法概况之研究

对我国体育法与部分国家体育法概况之研究

一、部分国家体育法的概况

(一)法国体育法的概况

法国在1984年颁布的《法国大众与竞技体育活动的组织和促进法》,既包括业余体育的发展问题,也包括职业体育的发展问题,在1994年,法国对该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国《大众和竞技体育活动的组织和促进法》包括两编,第一编是大众与竞技体育活动的组织,有身体与运动教育、体育协会和体育公司、体育联合会、地方政权的作用、高水平竞技运动大众与竞技体育活动全国理事会、国家科研和技术委员会、医疗监护和保险、体育设施、体育设施和体育活动的安全等章节;第二编是培训与专业,1该法的内容主要集中以下几个方面:(1)以法律形式强化负责体育运动发展工作的国家青年与体育部的监督权限。该法确定了对职业俱乐部以及各单项协会的监督制度。(2)该法对职业体育的经纪人、电视公司、体育比赛的组织者、单项协会、地方体育机构增加了一些新的限制,其中对组织体育活动的安全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3)以法律形式强化对包括国家体育运动理事会在内的各体育组织的保护制度,确认国家体育运动理事会在解决单项协会的冲突方面具有协调机构的作用,还确定了青体部咨询顾问的作用,其中包括其在解决职业体育有关问题方面的作用。(4)该法加强了各种处罚措施的力度,提高了各种罚款的额度,还规定了包括拘禁在内的处罚方式。2

(二)美国体育法的概况

美国于1978年颁布了《业余体育法》,这部法在1998年被修改为《奥林匹克和业余体育法》。1978年的《业余体育法》要求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为残疾人参加的业余体育运动项目和比赛给予鼓励和提供帮助。1998年史蒂文斯修正案将更大的责任放于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USOC)。USOC“服务于国家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成立独立的美国残疾人奥林匹克组织;鉴定残疾人奥林匹克体育组织在残奥会上竞赛的每项竞争,一贯以法律为目的,国家政府部门被鼓励接受服务于残疾人奥林匹克体育组织的责任;通过USOC的比赛准备的分支机构对残奥会队伍提供后勤的支持;承认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员是作为USOC运动员咨询委员会的成员;为残奥会运动员或运动增加资金。3

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目的任务、成员资格、权力及其专有权、职能限制、争议的解决等和美国国家管理部门的资格要求、权力、职责等方面的内容。

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要的目的任务:促进并且鼓励有益身体健康和民众参与的业余的运动的活动的开展;提供迅速的解决与业余运动员、国家政府部门、业余的运动组织有关的冲突和争议的方式,并且保护任何运动员、教练、管理者或裁判员等参加业余体育比赛的机会,为妇女业余体育活动提供帮助和鼓励等。

关于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会员资格,《奥林匹克和业余体育法》规定积极从事业余的运动的竞争或者在先前的10年内已经在国际业余的运动的竞争里代表美国的业余的运动员,通过选举,可以成立运动员咨询委员会会员,运动员咨询

委员会保证业余运动员和协会的联系;这样的运动员在董事会或类似的管理委员会中有不少于20%的成员及选举权。

《奥林匹克和业余体育法》规定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具有奥林匹克运动会、残奥会等的象征、名称、徽章等专有权。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可以授权捐助者和货物或者服务的供应者使用符号、勋章或者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残奥会、泛美国运动组织的象征。如果没有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同意,而为了商业使用有关的象征、名称、徽章等,引起任何货物或者服务的出售等,可以根据1946的商标法,提起民事诉讼。

《奥林匹克和业余体育法》规定奥林匹克委员会不得从事为了营利和发行股票的商业活动,奥林匹克委员会是非政府组织。奥林匹克委员会每四年向总统和国会汇报收人和支出情况,以及在4年期间从事的活动和取得的成就;提供妇女、残疾人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参与业余体育的数据;汇报鼓励妇女、残疾人和少数民族参与业余的体育运动的计划。

《奥林匹克和业余体育法》规定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授权可承认一个提出申请并符合一定条件的业余体育组织为全国管理部门,每个项目只承认一个经由申请并得到批准的全国管理部门。全国管理部门如果不能力行职权,将受到控告。

《奥林匹克和业余体育法》规定全国管理部门的责任是在整个美国,发展业余体育,使人们感兴趣和广泛参与,并对其所代表的个人和业余体育组织负责;通知运动员有关政策方面的情况,并且适当的在政策决定方面反映运动员的观点;鼓励和支持在运动医学和运动安全领域的研究和信息交流等。

(三)日本体育法的概况

1961年《日本体育运动振兴法》作为业余体育基本法颁布实施,其制定表明了政府促进体育运动和体育教育的意愿,而其中的“体育”是指为促进身心健康发展而进行的竞技比赛和体育锻炼,以营利为目的的体育活动不在该法的调整范围之内。4其内容包括以下若干方面:促进体育运动事业的基本计划、全国体育运动会、鼓励举办体育赛事包括体育课和运动会、振兴青年和工人的体育运动、鼓励户外活动、培养体育指导员、扩建体育设施、合理利用学校体育教育设施、提升国际体育运动竞技水平、运动员身份、防止体育运动事故、促进体育科技的研究、体育促进委员会、体育教育委员会、国家支持以及地方支持等。

1964年12月,内阁发表了《关于增进国民健康和体力对策》的决定,发起增强体力的国民运动,以提高国民的体力和健康水平。1972年12月,文部省又发表了《关于普及振兴体育的基本策略》。这个旨在促进“普及”的体育发展中长期计划的出台,标志着日本发展体育的重心完全转移到侧重于“普及”上来。文部科学省在1989年11月和2000年8月分别出台了《关于面向21世纪的体育振兴策略》和《体育振兴基本计划》,将终身体育和竞技体育作为至21世纪初体育发展的重点。以20世纪80年代末期为分水岭,日本的体育方针在此前是侧重于体育发展的某一层面(提高或普及),而在此后是兼顾体育发展的两个层面(普及与提高)。5

(四)我国体育法的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国家立法层次的体育法律,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贯彻宪法的体育工作原则、保障公民的体育权利、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和体育法制建设的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

作用。然而,在我国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巨大变化中,体育事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自身需求均呈现出新的态势,人们对各种体育事件和体育权益的法律关注更为普遍,现行《体育法》不能很好满足体育现实需要的各种问题逐渐显现,《体育法》的修改完善已势在必行。而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和地位作用的不断提升,体育发展的各种关系日益清晰,对《体育法》存在问题的分析研究不断增多,修改《体育法》的时机也基本成熟。2005年初,国家体育总局领导已明确提出了修改《体育法》的工作任务,6并列入我国“十一五”体育事业和法制建设的规划内容。修改《体育法》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研究和努力。

二、我国体育法与部分国家体育法之比较分析

(一)中国与法国体育法的比较

1.在体育立法目的方面,体育为促进国民身心健康发展,体育为国民生活服务基本理念具有一致性。但法国立法的目的较为单一,中国立法目的较为多重,发挥体育的功能是多元的,除了强身健心外,也有政治、教育目的。中国《体育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宗明文地规定:“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并明确地规定了: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促进以社会体育、学校体育为主要内容的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体育方针。

2.体育法的涵盖范围大小不同。法国偏重于大众体育、体育团体、体育设施和体育安全及其违规处罚,中国《体育法》的表现形式、诸多原则、结构体系也可以说是在对他国体育法融汇、继承、发展基础上,符合中国国情的产物。

3.在管理体制和机构上,法国为政府宏观指导,国家机构基本上不直接介入管理。中国是由国家和各级政府设专门机构,行使对体育事务的管理职权,在发挥政府对体育的领导、组织、协调方面比法国好。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体育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政事分开,管办分离,从中央到地方正逐步形成层次清楚、功能明确,科学有序的新体制。

4.在体育社会团体及组织方面,其形式、功能及所发挥的作用也大致相同,两国发展体育采用的有效的管理形式。但法国的体育社团、组织、体育俱乐部建立较早,运行灵活,独立性强,通过此对大众体育的开展起了很好的推进作用。多年来,中国体育社团、组织大都由国家机构和行政机构直接管理。随着国家整个政治经济体制的变革,中国把体育社团、协会、俱乐部作为体育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使体育社团及组织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体育自主权逐步扩大,自我发展活力增强,大大改变了对行政部门的依赖,在社会体育、竞技体育、全民健身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5.在体育资源配置和体育产业方面,法国以体育立法和市场法律规范、促进体育资源的配置和体育产业的进程,从而使该国体育设施增加很快,体育产业对国民经济增长起到了直接和间接的作用,成为一个新兴的产业。相比中国在这方面显得薄弱,《体育法》对此没有明确立法。但21世纪以来,中国体育资源配置和体育产业得到了很大发展,对中国经济的发展正在发挥着积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体育产业优化和资源合理配置已成为体育事业的目标之一。

(二)中国与美国体育法的比较

中美体育法学研究的差异。美国的体育法学专业研究机构大多设立于或附属于大学法学院或法学研究机构,体育院校独立设立体育法专业机构还未见到,体育法学的研究者也多为法学家、法学博士或律师,相当多的法学院设有体育法的课程甚至学位教育,在大部分的体育管理、体育经纪、体育市场等专业学位教育中都不可或缺地包含了有关体育法学的课程教育。体育法学专业人才在司法实践和体育商业活动中占据重要位置,大部分的体育经纪公司、大型体育设施的经营者、职业俱乐部或一些著名运动员都有自己专职的体育法律师或对体育法有深度研究的普通律师,美国的体育法学研究学者特别注重与司法实践的结合,因此体育法学的有关研究中对判例的分析和讨论极为丰富,他们主要关注判例做出的法律依据、逻辑推理、历史背景、经济和社会影响、正当性与合法性等方面的研究,并善于总结和提炼其中的规律和原则。体育法学不是并立于部门法体系的法学门类,它不过是一门关于各种部门法适用于体育行业的特殊性的学问。7另一方面,由于体育的社会化和商业化程度很高,大部分的体育实践完全是市场行为,体育像所有的市场行为一样,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对法律的无知和漠视往往意味者天价赔偿和倾家荡产的结局。体育对法律专业服务的需求加上法律的高度职业化和专业化,使得以服务市场为导向的体育法律实务研究繁荣起来

我国有关体育法,特别是关于体育法学的研究成果非常有限,总体来看,我国的体育法学研究仍处于基础阶段。除了量的缺乏之外,更重要的是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理论深度和法律基础都非常薄弱,大量的研究是对法条的重复和解释,或者简单套用一些法学、社会学和政治经济学的观点和方法,空洞的政策口号比比皆是。如果体育法学不能对法律本身进行深刻的反省和深入的探讨,不能对体育的法治化和体育自身的发展发挥作用,不能在体育的社会实践中具有实用价值,所谓体育法学只不过是体育政策的宣传工具,最多也不过是普法宣传手册而已。与体育界对体育法学的热切企盼形成对比的是,我国的专业法学研究机构和法学院校中很少有专家学者关注体育法的研究,他们的专业设置和课程结构中根本没有体育法的影子。在法律实务界,虽然有相当多的律师或咨询机构的法律业务涉及到体育领域的法律问题,但至今没有见到对体育法律实务的系统性和完整的研究和总结。与美国的体育法学研究形成对比的是,我国的体育法学研究立足于几乎空白的体育法律实践,再加之体育法学的研究者大多缺乏系统化的法学教育背景,使得我国的体育法学研究多理论化的构想和探讨,缺少法律实践的检验和总结,使得原本应该实践性极强的体育法学沦落为空洞的理论构建或庸俗的政策宣传。出现这种状况,除研究者主观的因素外,我国体育法律实践和体育法治化的基础十分薄弱是制约体育法学研究的重要客观因素。由于我国体育长期施行的“举国体制”和过度的政治化色彩,使体育的重大制度变革和事件中法律缺位,往往根据行政机关的政策甚至一纸命令就决定了,法律和法治的观念在体育的重大决策中没有相应的价值,也造成了人们对体育法学研究的理解偏差。

(三)中国与日本体育法的比较

1.中日两国体育的基本方针和目的上的差异。第一,我国体育目的的外延远远大于日本体育目的的外延。我国体育的目的中包含了“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等。而日本体育的目的只是“国

民身心健全的发展和形成愉悦丰富的国民生活”,明确规定开展体育活动不准偏离这一目的。反映了我国注重的是“国家”、“社会”、“集体”的社会价值,强调体育的“工具性、手段性”,而日本则更注重“国民”和“个体”价值,强调通过体育活动促进人的身心发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宗旨。第二,我国体育法明显带有国家管办体育的计划经济特征,在发动社会力量办体育方面,《体育法》中用了“应当”、“鼓励”等表述。日本把体育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强调国家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表述中用了“必须”、“任何机会”、“任何场所”等词,更具有法律权威性。第三,日本《体育振兴法》在总则中对关键概念“体育”进行了明确定义,规定《体育振兴法》中的各项政策不允许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活动,从而界定了该法适用范围。我国体育法中对体育概念的界定采取了回避方式,导致了该法适用范围的不明确,削弱了法律的严谨性。

2.我国《体育法》在大众体育方面的表述比较原则和宏观,而日本《体育振兴法》中的表述比较具体和微观。在国家支持国民开展体育活动方面,我国《体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日本《体育振兴法》的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在“体育日”要积极地开展各种休育活动,提高国民参加体育活动的欲望,加深国民对体育的理解和关心,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并给予支持;在国民体质监测方面,我国《体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日本《体育振兴法》第二章第七条中规定对国民实施“运动能力测试”。多年来,日本政府坚持国民体质监测制度,积累了大量的国民体质数据,切实把握了日本国民的体质状况;在社会体育指导员方面,我国《体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日本《体育振兴法》中明确了国家对培养社会体育指导员及其相关活动给予资助,以及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素质、任务及工作性质。作为兼职工作,社会体育指导员享有一定的经济报酬。日本政府还相继推出了《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知识、技能审查认定制度》等一系列法律细则,推进了日本体育社会指导员制度的实施。

3.我国的《体育法》作为一部体育基本法,不仅涉及的内容广泛,而且构成体育法的几个部分在内容分类上合理、清晰,为今后出台《体育法》的配套法规细则确定了基本框架。而日本《体育振兴法》涉及的内容领域比较狭窄,不能发挥体育基本法的作用。我国《体育法》中关于国际体育交往、残疾人体育以及法律责任等条款对于振兴体育事业非常重要,而日本《体育振兴法》中缺少这方面的内容。我国《体育法》中关于竞技体育的条文详细,支持力度大,为促进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日本竞技体育的大幅度滑坡,已引起日本政府的高度重视,2000年日本出台了《体育振兴基本计划》,加大了对竞技体育的支持力度。

三、我国体育法存在的问题及若干建议

(一)我国体育法存在的问题

第一,《体育法》作为一部保障我国体育事业顺利发展的重要基本法,应当有其法律的权威性。然而,在体育法中多处用了“应当”表述,削弱了体育法本身的

法律权威性和强制性。第二,体育法中法律条文基本上是定性的,缺乏定量内容,容易造成有法不依的现象。第三,《体育法》中的表述过于宏观容易造成在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在执法过程中难以找到法律依据。第四,《体育法》中没有对该法的关键概念“体育”进行定义,容易引起对法律内容的误解,难以确定该法的适用范围。第五,《体育法》中对大众体育多为原则性表述,而对竞技体育的表述比较具体,支持力度大,反映出我国《体育法》中存在重竞技体育,轻大众体育的倾向。

从以上国外体育法的概况看,其内容涉及到电视转播权、体育标志权、体育争议的解决、运动员的保险、职业体育相关问题、体育运动的安全、财政监督、公民体育权力的保护等,明显提高了体育作为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的作用和地位。“我国体育界近年来也发生了一些对体育运动发展不利的情形,譬如某些运动员在国际性比赛中被查出服用兴奋剂而被禁赛;足球比赛中的假球、黑哨、受贿、赌球、球场暴力等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以致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为此问题而通过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参加比赛的运动员的选拔上还存在某些不合理的地方等等。尤其是中国足球市场上,支配足球联赛的是与市场体制相对立的权力服从型管理模式,不把俱乐部作为真正的企业对待,不把球迷作为消费者,不能在球员、教练员与俱乐部之间建立确有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各种行为都处于模糊状态。8这些问题都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适时借鉴外国经验,尤其是国外先进的体育法律制度。我们要以一种开放的心态发展我国体育,完善我国的体育法。

(二)完善我国体育法的几点建议

1.以修正案的方式修订现行《体育法》

从我国立法机关近年来使用的立法修订形式看,以修正案的方式对现行《体育法》中迫切需要更新的部分进行修订是妥当之举。其主要的功能和作用是: 第一,在综合考里各方面因素的情况下,着力解决体育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理顺现行法急需修正的部分;

第二,是为《体育法》的全面修订作前期准备。因此,目前应当尽快集中体育立法机关和体育学界、体育实务界等有关方面的力云,理清《体育法》迫切需要修改的部分,理清体育学界和实务界已经形成广泛共识的学术成就和改革成果,对不适应时代要求、不符合体育发展规律、并明显阻滞体育体制改革正常进行的现行法的相关部分进行修订,为体育的进一步发展清除现行法约束上的障碍。

2.加强《体育法》的配套立法

在体育市场管理方面,要通过立法对政府千预体育经营活动的方式、体育经营活动从业者的市场准入资格以及业务管理、体育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等予以规范;在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和保护方面,要通过立法对体育设施在城乡建设规划中的地位予以明确,根据新形势对其用地定额指标予以调整和重新颁布。并在教育、土地、建设规划等领域的立法中充分体现对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力度,同时通过立法和立法机关对法律进行的解释,加大对侵占、破坏体育设施的行政处罚和司法制裁的力度;在社会体育活动组织管理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全社会开展社会体育的责任,加紧制定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相配套的各人群的体质测定标准和规范化的国家监测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规范,同旧寸对各社会组织开展社会体育活动和基层社会体育活动组织给予支持鼓励和有序管理。其中,要特别注意提高标准化工作在各配套体育立法中的地位和比重,为体育管理和体育执法提供科学严谨的行业标准。如制定各类体育工作的评估标准,不同层次的体

育用品标准,不同规模的体育场地器材配备标准,以及各运动项目的大众健身标准和各类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业务评定标准等。

在上述配套体育立法工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结合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需要,加紧制定促进学校、企业、城市社区、农村乡镇体育发展,提高竞技运动技术水平和发展潜力,维护公民体育权益,改善体育事业发展保障条件的立法项目,使体育工作的各主要领域基本具备开展工作必需的法律依据,并以此构成体育法规体系的核心层面。

3.进一步借鉴外国体育法的最初立法经验

从我国《体育法》的内容中不难看出,其中的某些章节规定过于笼统,如.‘法律资任”一章,对行政处罚的条件规定得很含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也未做任何规定,从而产生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而西班牙《体育法》“体育奖惩”一章对观众、运动员、体育官员等主体的各种违法行为作了详细的列举,包括扰乱体育秩序的行为,各种拘私舞弊行为,乱用职权行为等,并针对具体行为规定了具体惩戒手段,包括警告、暂时取消资格、解职、罚款等,该法对处罚的期限或数额也作了详细规定。阿根廷《发展和促进体育法》更为严厉,设“体育犯罪”一章,其中规定“凡是本人或通过第三者赠送礼品或者许诺付给报酬,企图以不正当的方式在体育比赛中取得不寻常的成绩,但没有其他更严重罪行的,将被判处一月至三年徒刑,同时运动员也将受到同样的惩罚等。

通过汲取外国体育立法之情华,我国体育立法工作者更应重视在行政主体的职权、职责,特别是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行政处罚的条件、种类、幅度规定上要更加明确化;在体育纠纷解决方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并与国际体育惯例协调的体育仲裁机构和运作机制;在我国《体育法》尚未涉及的体育俱乐部管理方法,要通过研究借鉴国外立法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确立体育俱乐部的性质、地位和运作方式,规范对俱乐部的管理,维护俱乐部成员和有关投资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等。

结束语

体育法作为一部国家法律,是指导、规范和保障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体育事业作为我国社会发展事业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不但需要有一系列专门法规保障其健康有序地发展,而且,是否具有高层次的法律,也是体育领域法制建设发展程度和水平的重要标志,体育法正是这样一部具有鲜明体育行为特色的专门法律。体育法不是仅对体育工作的某一方面进行规定的法律,而是从总体上对我国体育事业发展进行全面规范与保障的法律,是我国体育的基本法。体育法所规定的各方面内容,都是涉及体育发展整体性、全局性的问题,所确立的是体育在国家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方针、任务、原则和主要措施,所调整的是事关国家、社会、各种组织的体育工作责任、维护公民体育权利和促进体育持续协调发展等一系列重大体育问题的基本关系。因此, 修改《体育法》可以适应当代体育发展的形势,营造适应现代社会需要和与国际接轨的体育法制环境,完善我国的体育法律体系。修正后的《体育法》将会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使我国的体育事业在法治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致谢

在本文的编写过程中,首先感谢夏云娇老师的悉心指导和热心教导,论文从选题到提纲的拟订、到撰写无不渗透着导师的辛勤汗水。本科学习期间,在夏老师的谆谆教诲和殷切关怀下,使我在法学方面获得了颇多收益,培养了我严谨治学、勤奋上进的良好作风,明白了更多做人做事的道理。在此期间,我所获得的每一点进步都凝聚着导师的辛劳。在此,我对夏云娇导师对我的指导致以最诚挚的谢意。再次感谢同学们给予的建议和帮助,最后要感谢政法学院的各位领导和老师,感谢他们在四年中给予的教育和培育,以及提供的良好的学习环境。

注释

①外国体育法规选编,国家体委政策法规司编,1999.10.37

②杜利车.国外体育立法概况[J].国外体育动态.l997

③Olympic and Amateur Sports Act. http: //www. educ.msu. edu/kin866/lawoasa 2003

④[日]森川贞夫. 体育法的作用、理念以及今日所面临的问题[C].

梁彗星. 民商法论丛(第29卷)[A].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⑤崔颖波,赵广辉. 东京奥运会后的日本体育发展给我们的启示—兼论2008年北京奥运会后我国的体育方针. 体育与科学, 2004(4): 28-31.

⑥刘鹏.在2005年全国体育局长会议上的讲话[J].体育工作情况,2005

⑦Keneth L Shropshire. Introduction: Sports Law. American business law

journal[J]. Austin: winter, 1998,35(2):181,4.

⑧黄世袭.巴西体育法律规制介评,http: //www. https://www.360docs.net/doc/c816680129.html,/yuwailueying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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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黄世袭.巴西体育法律规制介评,http: //www. https://www.360docs.net/doc/c816680129.html,/yuwailueying 2003

[4] Olympic and Amateur Sports Act. http: //www. educ.msu. edu/kin866/lawoasa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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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 第三条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六条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第七条国家发展体育教育和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体育事业。 第八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对外体育交往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社会体育 第十条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社会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

关于培训方式与时数与集中培训的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大纲(2011年版) 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目前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大纲。 一、培训目的 使准备申报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申请者,进一步加深国家关于社会体育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的理解,提高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主动性,丰富、充实社会体育的基础理论知识,提高社会体育工作的业务能力,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明确工作责任,基本达到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在理论知识和技能方面的基本要求。 二、培训对象 符合《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中有关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基本条件,具备申报相应等级的条件,经履行正式申报手续,均可参加相应等级的培训。 三、培训原则 1.实用性原则。根据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实际需要,解决学员应知应会的问题,便于实际操作。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加强能力培养。 2.灵活性原则。培训形式多样,方法灵活,除采用课堂讲授外,可适当采用参观考察、研讨,以及利用声像教学等方式,开阔学员的思路和眼界。

3.规范性原则。认真执行本大纲,突出培训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加强教学管理,严格考核纪律和考勤制度,提高培训工作的质量。 4.自主性原则。充分调动学员的学习自主性和自觉性,学员基本技术和技能的学习应主要在自学的过程中完成。在集中培训时,可考查学员运动技术和技能的掌握情况。 四、培训方式与时数 社会体育指导员采用集中培训与自学、统一考试相结合的培训方式。集中培训面授教学的时数,国家级不少于50学时,约占其培训总学时的70%;一级不少于40学时,约占其培训总学时的50%;二级不少于30学时,约占其培训总学时的30%;三级不少于20学时,约占其培训总学时的15%(表1)。 为了提高培训工作的实效性,发挥培训基地的特色和优势,培训专题采用规定内容、选择内容和自设内容三种,其中二级、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其规定内容占65%、选择内容占20%、自设内容占15%;一级、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其规定内容占70%、选择内容占20%、自设内容占10%。 表1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方式与比例分配

体育史题库

体育史题库 1、“五福”“六极”出自B。 A 《易经》 B 《尚书·洪范》 C 《庄子》 D《黄帝内经》 2、下面哪个不属于先秦两汉时期养生术的种类C 。 A 行气 B导引 C 八段锦 D五禽戏 3、春秋时期的宫廷体育与C 无关。 A 御 B礼 C乐射 4、“六艺”是指B。 A礼,乐,射,御,书,数 B礼,乐,射,御,书,术 C 礼,乐,骑,御,书,术 D礼,乐,骑,御,书,数 5、C 家追求的理想人格是“任侠”。 A 道家 B儒家 C墨家D法家 6、晋唐时期养生思想的发展和特征是儒,释,道,B 相互渗透发展。 A 巫 B医 C仙 D 神 7、下面哪项不属于晋唐时期娱乐体育活动的种类。B A围棋B蹴鞠C相扑 D捶丸 8、《养性延命录》有作者是B 。 A颜之推 B陶弘景 C 巢元方 D孙思邈 9、武术体系形成于B 。 A 三国时期 B 隋唐时期C唐宋时期 D宋明时期 10、有记载的古代奥运会始于公元前A 年,止于公元年,共举行了届。 A 776,394,293 B 776,390,293 C 760,390,294 D 760,394,294 11、古希腊C 城邦妇女具有更多参与体育运动的机会。 A 雅典 B 伊利斯C斯巴达D奥林匹亚 12、A 不是希腊体育思想家。 A尤维纳利斯B苏格拉底 C柏拉图 D 亚里士多德 13、下面哪项不属于现代体育兴起的时代背景之一A 。 A世界的发现B人的发现 C 科学的发现 D 体育的发现 14、欧洲三大思想解放运动不包括下面哪一项B 。 A 启蒙运动 B工业革命 C 文艺复兴 D宗教改革

15、绅士体育的提倡者是A 。 A洛克 B 夸美纽斯 C 维多里诺 D卢梭 16、被称为“德国国民体操之父”的是B 。 A古茨穆斯 B杨氏C施皮斯 D 林氏 17、自然体育思想的提出者是D 。 A 托马斯·阿诺德 B裴斯塔洛齐 C 斯宾塞D卢梭 18、下面哪一个国家的体育传入方式不属于以欧洲移民为主要媒介的传播C 。A加拿大 B澳大利亚C菲律宾D美国 19、奥林匹克日是每年的B 。 A 5月19日 B 6月23日 C 4月26日 D 8月8日 20、国际奥委会的英文缩写是C 。 A 、WTO B、UN C、IOC D、WHO 21、与美国“新体育”学说(也称:自然体育学说)无关的人物是:A 。 A高尔霍夫尔 B 杜威 C伍德 D赫塞林顿 22、D 曾用二十八画生的笔名,发表了《体育之研究》 A严复 B 孙中山 C 蔡元培D毛泽东 23、战后世界体育发展中有影响的体育思想包括“休闲体育”和A 。 A “终身体育” B“快乐体育” C “军国民体育” D “自然体育” 24、《体育之研究》中提出的体育之效不包括:B 。 A强筋骨 B 增智慧C调感情 D强意志 25、下面哪一项奥林匹克仪式不是来源于顾拜旦C 。 A 奥林匹克格言 B五环旗C圣火传递 D放飞和平鸽 26、在我国提倡“尚武强力论”的是B 。 A 康有为B梁启超C谭嗣同 D 严复 27、首届冬季奥运会的时间是B 。 A 1920年 B 1924年 C 1928年 D 1932年 28、提出和谐发展课程体系的教育家是D 。 A洛克 B卢梭 C 裴斯塔洛齐 D 夸美纽斯 29、不列哪项不是武术理论包括的内容B 。 A气为武术之本体B相反相成的技击原则 C 和谐适度的健身方法 D仁为核心的武德思想

体育法的现状与发展趋势_夏晓虎

体育法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新中国成立以来,发展体育运动就技写人我国?宪法?,成为政府的法定责任。历属政府均设体育行政部门主管体言工作,并以举国体制方式推进体育事业发展。1994年,中国足球职业化改革之路,开启启, 从此职业体育和体育产业井始成为有中国特色的体育发展方式的组成部分。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职业体育和体育市场逐步得到开发。指中国体育产业学会的最新研究报告显示.体育产业已占我国 GDP的3%,从业人口超过5oo万。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体育市场主体和体育参与主体的权利意识日新觉醒.传统的管理型体育体制受到挑战、体育领域的纠纷和法律同题速渐凸显。体育法学研究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最和理实需求中得到推动和发展。 什么是体育法学 中国有体育法吗?国外有吗?国际上有人研究有体育法学这门学科吗? 面对国人的这些质疑,不得不感体育法学这门新兴的学科要想得到广泛认同仍需要时问,更需要体育法学者和相关人士的共同努力。 体育法学是揭示体育法律社会现象和体育法律规产生发展的在规律性以及他们在机制的综合性交叉学科,是介于法律科学和体育社会科学的边缘学科。它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体育法律社会现象的一门新兴的法律科学,属于法学理论体系中的分支学科,在体育人文社会科学中也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它主要研究体育法律的本质、形式、特征和作用;研究体育法律的产生、发展及其消亡的规律;研究体育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研究制定体育法律规、执行体育法律和构建体育法律关系,以及运用体育法律为社会服务等问题。 体育法学是随着体育运动的不断进步而发展的。20世纪60年代起,体育法学研究随着世界各国体育立法热潮的兴起而出现,到80年代,出现了一些专著,如B. 乌瓦洛夫的《体育运动的法律问题》(前联)、J. 达尼斯的《体育与加拿大的法律》(加拿大)、J. 奈夫西格的《国际体育法》(美国)、A. 里森的《体育运动有关法律问题责任与保证》(法国)、T. 祖特的《有组织的体育运动法律问题》(德国)、G. 尼格德的《体育法指南》等。1992年,国际体育法协会(IASL)在雅典成立,每年举办国 际体育法大会,成为促进体育法学研究的重要国际组织[1]。

游泳教练考试公共理论初级试题库

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培训教材(初级)试题库 第一章体育概述 一、是非题 1.广义的体育包括竞技运动、狭义的体育、身体锻炼和身体娱乐三部分。(√) 2.狭义的体育也称体育教育。(√) 3.体育的本质功能是健身和攀登竞技体育高峰。(×) 4.体育手段具有历史性、国际性、民族性和地域性的特点。(√) 二、简答题 1.我国体育的任务是什么? 答:(1)增强人民体质,提高机体工作能力,延长工作年限,使人健康长寿;(2)掌握提与的基本知识、技能和技术;(3)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体育高峰;(4)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2.体育的功能是什么? 答:(1)健身功能;(2)娱乐功能;(3)促进个体社会化功能;(4)社会情感功能;(5)教育功能;(6)政治功能;(7)经济功能。 3.按照体育运动要达到的目的,可以把体育手段分为哪些类别? 答:(1)健身类手段;(2)健美类手段;(3)娱乐类手段;(4)竞技类手段;(5)冒险类手段。 三、论述题 1.试述体育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答:体育已引进各国政府的重视。随着社会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体育的社会价值和地位也在日益提高。主要表现在:国家设立了专门的体育机构;制定了体育政策法规;把体育纳入教育制度中;各国政界人物重视体育,参与体育,把体育放在显赫位置。 体育正逐步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表现在:首先,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越来越多;其次,近年来,竞技运动在许多国家迅速进入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日益成为人们感兴趣的社会活动之一,人们对重大比赛的热情,更是达到了狂热的地步。 第二章社会体育指导员概述 一、是非题 1.社会体育是政府强制公民参加的,以增进身心健康为目的,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大众普及性体育活动。(×) 2.社会体育是衡量一个国家和体育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 3.一般认为社会体育的对象为社会全体公民。(√) 4.1995年,《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中华人民国体育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体育的发展实现了一个更大的飞跃。(√) 5.社会体育指导员不是我国职业系列中的一种。(×) 6.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二、简答题 1.社会体育有哪些特点? 答:(1)对象的广泛性;(2)时空的广泛性;(3)目的、容的多样性;(4)组织的灵活性;(5)参与的自愿性。 2.社会体育有什么作用? 答:(1)满足社会成员的多种需求;(2)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3)促进生产发展和经济建设。 3.社会体育指导员有什么作用? 答:(1)推动体育产业发展;(2)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提高生活质量;(3)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4.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书制度有什么意义? 答:促进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发展和建设;是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才市场和保障就业质量的重要手段;能够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和地位;有利于体育行政部门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监控管理。

体育法学知识点概括

1.中国奥委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委员会会议。 2.《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10条规定:“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3.体育法律关系的构成包括体育法律关系主体,体育法律关系客体和体育法律关系内容。 4.体育法律关系是指体育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人们在进行体育运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5.体育法的执行是指狭义法的执行,是指国家体育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体育法律形式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体育法律的活动。 6.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7.体育法学是调整体育运动中发生的一定范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体育法律监督,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体育法律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9.为什么体育法是一个重要的部门法?a 体育法有利于规范体育行为,确保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b 体育法是国家和社会管理体育事物的有效法律依据。C 体育法是体育事业顺利发展的有效保障。D 体育发生促进国际体育交往,发展对外体育合作的重要手段之一。 10.简述我国体育法律责任的种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国家赔偿责任。 11.会员制体育体育社团可以分为哪几类?第一类为互益性体育社团;第二类为公益性体育社团(中间型);第三类为调节性体育社团,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 12.简述体育彩票业管理制度。 A 管理制度——国家垄断专营b 体育彩票发行主体的资格法定制度B销售管理制度C资金管理制度 13.体育民商事纠纷适用调解的范围。a体育赞助纠纷B体育合同纠纷c体育知识产权纠纷或商业权利纠纷D轻微伤害赔偿纠纷e 其他 14.简述体育诉讼的特征。 A诉讼的主持机关是人民法院B 诉讼具有被动性的特点C诉讼严格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 D诉讼具有终局的性质 10.体育法的本质。 A体育法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 现B体育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C体育法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 16.简述体育法的基本原则。 A符合宪法原则b坚持体育对外 交往,遵守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 的原则C经济建设中心,各项体 育运动协调发展D保护个体育 主体合法权益原则E维护公共 利益原则 17.试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体 育法治的关系。 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着 体育的法治化:体育是随着社会 的发展而发展,受一定的社会经 济制约;以法治化为显著特征的 市场经济体制决定了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下的我国体育必须纳 入法治化的轨道;市场经济促进 体育社会化规模日益扩大,体育 市场逐渐统一,体育关系日趋复 杂.。第二,以市场为取向的体育 改革必须以法治化为条件:市场 经济的特征之一就是公平竞争, 竞争必须按照一定的竞争规则 有秩序的进行,市场规则是以法 律制度的形式确定的;在以市场 为取向的体育改革中必须不断 强化公平竞争/权利义务对等/契 约性等方面的法律意识。第三,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 应的体育法治: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的建立,要求国家的法治 建设必须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 设相协调,同时也对国家各个领 域的法治建设提出要求,体育法 制建设必须围绕服务于市场经 济这个中心,与其相适应/密切配 合。 18.试述仲裁的特点。(1)自愿性: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 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 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 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 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 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协 商确定的。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 决方式。(2)专业性:由于仲裁 的对象大都是民商事纠纷,常涉 及复杂的法律、经贸以及专业技 术问题,所以仲裁机构备有按专 业设置的仲裁员名册,并且仲裁 一般是各行各业的技术专家和 法学专家,从而保证仲裁的专业 权威性;(3)灵活性:仲裁在程 序上不如诉讼规范,当事人享有 较大的自主权,除此之外,仲裁 在时限与法律适用方面也有很 大的弹性;(4)快捷性:由于仲 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像诉讼程 序那样实行两审终审制,这样就 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5)保 密性: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 原则,并且各国相关的仲裁法律 和仲裁制度都规定了仲裁员的 保密义务,因此当事人的商业秘 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进行仲裁 而被泄露;(6)经济性:首先表现 在时间上的快捷性导致费用相 应的减少,其次由于仲裁具有自 愿和保密的特点当事人之间通 常没有激烈对抗的态度,且商业 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之 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7)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 政机关,仲裁机构之间亦无隶属 关系,仲裁独立进行,不收任何 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即使在机构仲裁下,亦是如此; (8)国际性:随着现代经济的全 球化,当事人进行跨国仲裁已经 屡见不鲜,特别是现今已有100 多个国家参加了1958年《纽约 公约》,在一个缔约国作出裁决, 可以很方便的到另一缔约国去 申请执行,这一优势是法院判决 难以拥有的。

军国民体育思想

摘要:当西方体育逐渐完善并在学校蓬勃发展的时候,中国仍然处在落后的封建科举制度之下。在帝国主义的侵略之下,中国人被迫学习西方人的教育制度,中国近代体育就此诞生。在强烈的功利主义面前,学校体育的发展完全束缚于统治者,因而不同时期出现了不同的体育思想。但是,认清中国学校体育的发展脉络,了解学校体育的价值和意义,对当今学校体育的发展仍有着深刻的启示。 关键词:近代中国;体育思想;学校体育 一、中国近代学校体育诞生的背景 1.西方国家近代学校体育逐步发展并趋于完善。 从十四世纪意大利文艺复兴运动开始,欧洲人就开始痛斥天主教的禁欲主义,主张人的自然存在,提倡人的身心全面发展。后来对古希腊体育文化遗产的发掘,为近代体育的诞生提供了借鉴。在宗教改革运动中,人们强调人体健壮的重要性,认为“灵魂与肉体不是矛盾的,只有健康的肉体才能为宗教理想服务”,主张把体操定为学校教育的固定课程。经过维多里诺等人的实践和理论研究,最终由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使体育成为学校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英国教育家洛克,倡导英国实行“绅士体育思想”,并将这种思想付诸于实践,使得英国的业余体育活动逐渐开展起来。1774年,德国教育家巴赛多在德绍创办了第一所博爱学校,最早把体育列为学校教育的正式课程。之后,体育在学校教育中逐渐实现课程化和体系化,体育师资得到迅速的发展,学校体育得以确立。当时著名的体育课程主要有德式体操、瑞典体操和英国的户外运动。西欧和北美的学校体育不断发展,体育思想也逐步建立起来,不但使他们的教育更加完善,也锻造了他们强健的体魄。 2.中国社会的历史和教育背景。 早在商朝时期,我国便有了学校教育,到西周发展迅速,但只有奴隶主贵族才有机会进入学校学习。由于当时奴隶主的统治需要,奴隶主贵族学校进行的六艺教育中,射、御和乐中的舞蹈都具有体育的性质,当时的学校教育还是比较重视身体的练习和锻炼。但是自西汉以后,在长达两千余年的封建社会时期,学校教育一般只重视德育和智育,而忽视体育。特别是西汉时期,封建统治者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主张用儒家思想教化国民,这一主张也直接改变了传统的中国学校教育。孔子认为应该用仁义礼乐致力天下,反对武力;儒家的另一个代表人物孟子也提倡以王道和仁政治理天下,反对战争军事准备。因此,在之后的历朝历代中,身体运动一直受到禁锢,不被纳入学校教育的范畴。唐朝时期虽然设立了武举考试,

体育法规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存在的问题与改善措施 我国的体育事业处于无序的状态,阻碍其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体育法》的修改势在必行,对众多体育参与主体的概念进行法律上的界定意义重大。因此,在《体育法》修改时,应对体育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及基本行为重新界定,夯实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法律基础,保证其有序运行。 在社会体育、学校体育方面:1、随着社会对健康的普遍需求和大众健身意识的增强,社会体育在体育工作中的地位越来越关键和重要。如何有效开展社会体育工作,充分保障大众体育健身权利,是体育法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但目前体育法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社会体育工作中应当担负的职责缺乏明确界定,关于社会体育的内容又规定得比较原则,与体育法中竞技体育有关规定相比,内容更显薄弱,操作性不强。2、社会和学校存在重智育、轻体育的倾向;体育设施和条件不足,学生体育和体育活动时间难以保证,学校体育活动中出现的意外伤害问题,也成为制约学校体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地域学校体育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在农村和西部地区,体育法中关于学校体育的规定更加难以落到实处。 在竞技体育方面:由于竞技体育运动具有一定的风险,而目前国家对竞技体育进行保险方面的法律制度还几乎是空白,以至于发生运动伤害甚至死亡事故时没有法定的救济渠道。此外,我国专业运动员的运动训练与文化教育没有很好地结合,退役运动员进入社会就业面临越来越多的困难,这些直接影响到体育后备人才的发掘和培养。 在体育市场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体育产业作为一项新兴产业正在蓬勃发展并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这不仅能够满足体育自身发展的需要,而且还能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为国家做出贡献。其中,特别是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经营活动的开展,为群众参与体育健身休闲提供了重要途径,也成为发展体育产业的一项重要内容。现阶段我国体育产业的立法活动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体育产业立法的效力等级较低,缺少高层次立法,中央级的体育产业立法速度十分缓慢,尚未出台高层次的体育产业行政法规,只在体育法中对体育经营做了一般性和概括性的论述。虽然地方立法多于中央立法,但效力等级较低的地方性法规文件在处理复杂问题时,由于缺乏高等级法规的支持而导致解释与执行上的障碍,我国体育产业法规立法还不具备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有机整体。

体育概论重点

名词解释 体育概论:是对体育现象最简练的描述,是体育专业学生宏观了解体育系统和体育历史的最重要课程之一,也是学生学习体育专业的逻辑起点。 体育:是指以身体练习为几本手段,以增强体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丰富社会文化生活和促进精神文明进步为目的的一种有意识,有组织的社会活动。 学校体育:是以学校教育为主的环境中,运用身体运动,卫生保健等手段,对受教育者施加影响,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社会活动。体育手段:围绕如何增进人的身心健康而采取的各种运动方式和具体方法。为了锻炼身体,增强体质,抗御疾病,一级提高运动技术水平锁采用的各项活动的内容和方法的总称。 身体练习:是构成体育手段的基本单位,有时又称之为运动动作、体育动作或简称动作。其内在含义指人们为增进健康,=。增强体质、娱乐身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而采取的各种具体动作的总称。 体育科学:是反映体育与人、体育与社会发展规律的系统学科群。 体育的目的:增进健康、增强体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建设社会注意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服务。 体育体质:国家组织管理体育的各种机构、各项制度和准则的总和 体育人口:是指在一定时期、一定区域,经常从事体育锻炼、健康娱乐,接受体育教育,参加体育运动训练和竞赛,以及其他与体育事业有密切关系的、具有通缉意义的一种社会群体。 社区体育:以基本社区为区域范围,以辖区的自然环境和体育设施为物质基础,以全体社区成员为主体,以满足社区成员的体育需求、增进社区感情为主要目的,就近开展区域性体育活动。 社会体育;公民自愿参加的以增进身心健康为主要目的的群众性体育活动 竞技体育:在全面发展身体,最大限度的挖掘和发挥人在体力、心里、智力等方面的潜力的基础上,以攀登运动技术高峰和创造优异运动成绩为主要目的的一种运动活动过程。 运动训练:在教练员的知道和运动员的积极参与下,为不断提高运动员的经济能力和运动成绩而专门组织的。有计划的教育过程。 运动竞赛:在裁判员主持下,按统一的规则要求组织与实施的运动员个体或运动员之间的竞技较量。 体育产业:以满足人们的多样化体育需求为一句进行的一切生产性和经营性组织的集合。 奥林匹克主义:是增强体质,意志和精神并使之全面均衡发展的一种生活哲学。奥林匹克宗旨:是体育活动为人的和谐发展服务,以促进建立维护人的尊严的和平社会 奥林匹克格言:更快,更高,更强 北京奥运会理念: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 最早于1760年在法国的一些报刊上用体育一词来论述儿童的身体教育问题,这是体育一词的首次出现。 直到19世纪中叶,德国和瑞典的体操传入我国,随后清政府在兴办的“洋学堂”

社会体育概论教案第二章我国社会体育的管理体制与法规制度

第二章教学安排的说明 章节题目:我国社会体育的管理体制与法规制度 学时分配:2学时 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我国社会体育的管理体制、掌握我国社会体育的法律规定、理解我国社会体育的主要法规制度。 课堂教学方案 课题名称、授课时数:我国社会体育的管理体制与法规制度2学时 授课类型理论课 教学方法与手段讲授、多媒体 教学目的要求:了解我国社会体育的管理体制、掌握我国社会体育的法律规定、理解我国社会体育的主要法规制度。 教学重点:我国社会体育的法律规定、我国社会体育的主要法规制度。 教学难点:我国社会体育的管理体制、社会体育管理部门构成与隶属关系 教学内容及组织安排: 第二章我国社会体育的管理体制与法规制度 第一节我国社会体育的管理体制 一、社会体育管理体制的概念 社会体育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管辖调控社会体育事务的责权划分、组织结构、职能配置与运行方式、运行机制等的总和。 其组织体系包括:政府与社会组织两种类型 我国社会体育管理体制包括:行政机构、社会组织、体育社团、基层体育组织等系统。这个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是:责权划分和职能配置。责权的分配决定职能的配置 二、体育行政部门 (一)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体育法》第4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 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国家体育总局 (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国家体育总局下设群众体育司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地方体育局 (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其它有关部门==也有的地方是文体局、文教局)中也设有群众体育科群众体育处、街道办事处 (五)乡、民族乡、镇政府的其它有关部门 三、与体育有关的群众组织 (一)与体育有关的社会团体 这里的社会团体包括: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青年人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作为某一部分人的群众性组织,与这些人群有着密切的联系并能够对他们产生较大影响。同时,这些社会团体具有完善的组织系统,从中央到地方,以至于很多机关、企事业单位都有自己健全的组织机构,这就为在其中开展体育活动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对体育发展的作用 《体育法》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开展群众体育活动中的职责和作用。四、社会体育团体

体育法学

体育法与罚的区别 法:由国家专门机构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法律(广义):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体育法(广义):为保障公民的体育权利,维护正常的体育秩序,发展体育事业。包括对体育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所有法律规范。 体育法的特征: 1、规范性。 2、社会性。 3、技术性。 4、国家性。 5、综合性 体育法的渊源: 1、宪法 (1)提出了体育法律应该坚持的基本指导思想。 (2)指明了体育法律的基本立法依据。 (3)规定了体育的基本任务和重点。 (4)规定了体育的基本法律规范。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规章 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5、国际条约和惯例 体育法的功能 1、规范功能:(1)指引(2)评价(3)预测(4)强制(5)教育功能 2、社会功能:(1)保障作用A、保障公民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B、保障体育行政

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正确行使行政权力C、保障体育产生的健康发展D、保障对外体育交往的顺利进行(2)限制作用(3)调节作用 体育法的效力范围 1、体育法对人的效力,包括对中国公民的效力,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2、体育法的空间效力,在我国,凡是中央各国家机关制定的体育法律、法规,除有特殊规定外,就在我国所有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由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体育法规、规章,只在起管辖范围内生效。 3、体育法的时间效力,体育法的生效时间;体育法终止生效时间;体育法的溯及力; 体育法律关系 含义:是指体育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人们在进行体育运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要素:体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 内容:1、体育权利,体育权利是国家通过体育法律规定,对体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自己决定做出某些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我过体育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在各方面对公民行使体育权利进行保障,为公民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1、体育义务,体育义务是国家通过体育法律规定,要求体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应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和约束。公民对义务的履行不得取舍,若不履行法律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体育法与政策、道德、纪律的关系 1、体育与政策的联系:我国的体育法律和体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的内容都体现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劳动人民在体育运动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它们的任务都是为了保证和促进体育的改革与发展,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区别:(1)制定的主体不同

最新版全民健身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最新版 全民健身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总论 一、项目基本情况 1. 项目名称:**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2. 项目概况:**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位于**市渝中区体育村。该中心占地75亩,位于国家甲级体育场大田湾体育场大门右侧,与体育场和体育馆相配套,将成为集健身、竞赛、休闲、娱乐于一体的市民健身活动中心。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9000m2,总投资约3000万元人民币。 二、项目业主简介 本项目的业主单位为**市体育场,该单位直属于**市体育局,是**市大田湾体育场的管理单位。其属下拥有可容纳观众四万人的大田湾田径场(即**力帆足球队主场)及可容纳4000人的大田湾体育馆等体育设施,在大田湾体育场的长期经营和管理中,不仅积累了丰富的体育设施管理经验,而且在协助**力帆足球队举办甲A联赛等大型体育比赛中,积累了丰富的举办竞赛活动及民间体育活动的经验。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和范围

(一)编制依据 1.国家体育总局体群字[2001]137号《关于申报首批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3.1995年6月20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4.2001-2010年体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5.国家计委计资(1993)116号《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 6.**大学建筑设计院《**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建筑方案设计说明书》; 7.**市规划局《**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通知书》; 8.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二)可行性研究范围 本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18000m2,总建筑面积19000m2。本报告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的内容、深度的要求,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条件、建设规模、建设方案比选、总平面布置、建设投资等方面进行研究。 四、可行性研究结论 研究表明,本项目的建设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项目建

体育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三、教学重点与难点: 1. 法律调整的概念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的意义 四、思考题: 1. 法律调整与法律作用的关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立法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第二章体育法的产生和发展(学生阅读) 一、教学目标: 1.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的时代背景, 过程; 2.了解不同时期我国体育法的发展历程。 二、教学内容: 1.《体育法》制定的时代背景,过程; 2.近代中国体育法、现代中国体育法和新中国成立体育法; 3.外国体育法介绍; 三、教学重点与难点: 1.《体育法》制定的时代背景,过程 四、思考题: 1.我国体育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体育法》制定对我国体育运动的发展有哪些贡献? 第三章体育法律关系(4学时) 一、教学目标: 1.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法律关系、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 2.了解体育法律关系的概念、分类; 3.了解体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内容; 二、教学内容: 1.体育法律关系概述:概念、分类; 2.体育法律关系的结构 3.体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三、教学重点与难点: 1. 区分一般体育权利能力和特殊体育权利能力; 2. 体育法律关系客体中有关精神财富(体育无形资产)的含义; 四、思考题: 1. 论述法律关系、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 2.如何对体育法律关系进行分类?

第四章体育法与体育法学(2学时) 一、教学目标: 1.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体育法的本质与特征; 2.掌握体育法学的研究对象的基本理论。 二、教学内容: 1.体育法的本质与特征、体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2.体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方法和意义; 三、教学重点与难点: 1. 体育法的本质与基本特征 2. 体育法学的研究对象 四、思考题: 1. 体育法与体育法学的区别与联系 第五章社会体育(4学时) 一、教学目标: 1.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我国社会体育的发展特点和发展现状 2.掌握我国社会体育的法律、法规 二、教学内容: 1.社会体育概述包括概念、特点、社会体育的原则和地位。 2.国家在社会体育中的职责 2.1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2.2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 2.3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2.4国家鼓励、支持民族、明间传统体育项目的挖掘、整理和提高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团体的职责 三、教学重点与难点: 1.《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中涉及的计划的重点、对象和实施步骤。 四、思考题: 1. 我国社会体育中社区体育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2. 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现状与发展。 第六章学校体育(4学时) 一、教学目标: 1.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我国学校体育的发展特点和发展现状 2. 掌握我国学校体育的法律、法规 二、教学内容: 1.学校体育的概念、作用、基本任务、原则、地位和组织管理

体育法学

体育法规 1体育法的概念 是指为保障公民的体育权利,维护正常的体育秩序。发展体育事业,由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一定的体育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3、体育法的调整对象有哪几方面?(P6) 体育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的体育社会关系: (1)调整国家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在领导、管理体育活动中所产生的体育管理社会关系。 (2)调整体育活动主体在参与和开展体育活动中所发生的竞争与协作的社会关系。 4、体育法的作用(P12) (1)体育法是公民体育权益的有力保障 (2)体育法在保障和促进体育体制改革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 (3)体育法能保障和促进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治体。 (4)体育法调整和规范各体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体育行为,违法必究。 5、.体育法的立法依据(P15):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宪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我国发展各项事业的最高法律根据。因此,各部门法的制定都应当以宪法为依据,不能违背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否则将不发生法律效力,宪法中有关体育的规定就是制定体育法的重要依据。6、体育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P18):是体育部门所特有的原则,是该体育部门 性质、任务、目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综合概括和本质的集中体现。 7、简述体育法的基本原则 (1)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何社会发展服务的原则 (2)保障和促进体育体制改革的原则 (3)国家、社会和个人共同办体育的原则 (4)对体育工作分级管理的原则 (5)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的原则 (6)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的原则 (7)依靠科技进步发展体育事业的原则 (8)奖励原则 (9)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的原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制定时间:1995年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15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9、《体育法》制定的时代背景(P25) (1)体育社会化促使体育结构重新整合 (2)市场经济推进法制建设 (3)社会发展的战略地位日渐提高 (4)重视体育立法是当前的国际性潮流 10、《奏定学堂章程》:1903年清政府颁布的,是中国历史上政府公布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第一个学制,对以后来的学校教育影响很大。《中小学课程纲要》:1923年“全国教育联合会”,规定把体操名称改为体育,扩大了体育实施范围。

体育法学案例:罗斯案

案例:罗斯案 1998年长野冬奥会上,加拿大滑雪运动员罗斯·雷巴利亚蒂获得的男子大回转比赛金牌,后在兴奋剂检测中尿样呈阳性,含有大麻成分。IOC医药委员会以13:12票的微弱优势决定取消罗斯的金牌。IOC执委会随即也召开了会议,在萨马兰奇主席不参加投票,另有2名委员弃权的情况下,以3:2通过了医学委员会的决议。加拿大代表团向CAS特别法庭申诉。罗斯称,自1997年4月以后,他没有碰过大麻。他认为这次尿样呈阳性的原因是吸了二手烟,因为一个月前,在家乡父老为他举行的饯行会上,有不少年轻人抽大麻烟。加拿大代表团的有关认识表示,在罗斯的家乡(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的惠斯勒)及临近地区,吸食大麻的现行非常普遍。 仲裁院在2天之后做出了裁决,认定IOC收回罗斯金牌决定无效,理由是IOC和国际滑雪联合会在有关大麻是否是违禁药物的问题上没有事先达成一致。在IOC的违禁药物清单上列有大麻的名字而国际滑雪联合会的清单上没有,且该联合会没有事先告诉自己的运动员该届奥运会上要检查大麻。仲裁员指出:“为了做出裁定,我们不能认为目前应当允许服用大麻,我们也不认为体育组织有权取消发现服用大麻的运动员的参赛资格。但是如果体育组织希望对那些违反公共行为规范的运动员附加自己的处罚的话,它们必须以明确的形式做了。……从伦理和医学的角度来看,仲裁庭认为服用大麻是一个会引起社会严重关注的问题。然而,国际体育仲裁院并不是一个刑事法院,它不能颁布也不能适用刑法规范。我们必须在体育法的关系范围内做出裁决并且不会做出从未有过的制裁或处罚。”这就是所谓的“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在纪律性处罚的争议中,特别仲裁分院的活动尤其类似于适用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而不是契约法,因此所适用的一般法律原则也多是从这些法律中找出来的。这在悉尼得到了确认,悉尼奥运会上特别仲裁分院认为这些原则应得到同等的适用,即罚责的适当性以及法无明文规定者不罚的原则。 这个案件的判决给IOC敲响了警钟,因为关于违禁药物的清单和处罚的标准上,IOC和各单项体育组织之间一直存在着不协调,国际体坛没有一个各方均认可的违禁药物清单和统一的处罚标准。

大型会议应急预案(共9篇)

大型会议应急预案(共9篇) 总则 1.1 目的为提高应对突发体育竞赛中可能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特制定本预案。 1.2 方针.原则大型体育赛事及大众体育活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应当遵循居安思危.科学前瞻.以人为本.高效实用的指导方针;坚持整体考虑.统一指挥,逐级负责.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照“谁主办(管).谁牵头”.“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规范有序.资源统筹.信息共享.反应迅速的工作机制。 1.3 编制依据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以人为本”和“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青岛理工大学举行的各级各类大型体育赛事和大众体育活动。第二章救援和保障机构 2.1以体育赛事或大众体育活动主办方为主体成立救援和保障机构。主办方 根据应急工作任务要求,针对体育赛事及大众体育活动中可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需要,研究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预

案,调配可用资源,提供应急保障,落实救援保障措施,全力配合团委和现场指挥机构的工作,迅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保障工作。 2.2善后处置大型体育活动主办方应 根据事件特点确定善后工作程序,成立善后工作小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善后工作小组专职处理人员安置与补偿等善后工作事项。 2.3具体应急措施见附录。第三章附则 3.1 预案的制定本预案主要从总体方面进行了概述。各项大型体育赛事或大众体育活动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要 根据本预案确定的原则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分专项制定具体详细的应急预案。 3.2预案的更新校学生会体育部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以保证预案的前瞻性和科学性。举办大型体育赛事及大众体育活动的有关部门要注意了解突发公共事件的新种类.新变化.新特点以及应急措施的新技术.新方法等,并结合自身活动规律,及时完善预案。 3.3预案的解释本预案由青岛理工大学团委制定并负责解释。 3.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青岛理工大学团委附录青岛理工大学大型比赛安全应急预案

体育法学习初探

体育法学习初探 【摘要】米歇尔·贝洛夫的《体育法》和Hazel Hartley的《竞技、休闲体育与法》是体育法学习的基础教材,文章通过对这两本书的结构和内容进行比较,得出了可以先将Hartley的《竞技、休闲体育与法》一书作为基础,在对体育中的重点问题有一个基本把握并进行思考产生疑问后,再进一步学习贝洛夫的《体育法》的结论。 【关键词】体育法;体育与法;规则体系 一、“体育法”和“体育与法”的区别 体育法的大多初学者肯定都会一种困惑,即为什么有的教材名为体育法,有的书标题却是体育与法呢?第一,书名为体育法的教材或著作一般其作者是非常自信的承认体育法这一术语的存在,更相信体育法是一门独立的部门法。从法理的角度来说,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个要素,即有自己的调整对象,有独特的调整方法。“体育与法”书名的作者只是认为存在于与体育相关的一些法律,如侵权法、刑法中涉及一些体育侵权、犯罪的松散法律规定。第二,体育法相对体育与法的范围要小很多,有时作者想将更多与体育有关的法律及其他重要问题囊括进来就不得不用这个标题更为恰当些。第三,我认为体育法为书名的书专业性更强些,作者会紧紧围绕体育法的独特性展开论述,更精于分析体育相关的规则、纠纷解决等。 以上结论是从我学习的两本的教材中得出的。一本是米歇尔·贝洛夫等著,郭树理老师译的《体育法》,另一本是我们上课使用的Hazel Hartley 老师的《竞技、休闲体育与法》一书。通过对两本书的学习思考,我觉得自己仿佛找准了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但仔细翻阅下两本书的内容又发现二者许多内容一致,这也就应探索存在两个概念的源头了。 关于体育法的定义与地位,贝洛夫的书的第一章就开始分析自己的观点,其认为是接受“体育法”这一准确的描述调整体育实践的一套法律体系的术语的时候了。他通过将法律部门分为“横向法”和“纵向法”来对体育法的存在进行说明。作者认为体育法的存在还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与其作为一种巨大的社会力量有关。作者不同意“根本没有体育法这回事”的观点。最终通过导言的详细深入分析,作者提出了体育法的尝试性定义:体育法是一套松散的,但是慢慢越来越紧密的,调整体育实践和解决纠纷的规则体系,这样一种规则跨越了很多我们传统的法律边界,但是其核心是一种独特的国际性的组织原则规则,它们规定了非政府体育组织有限的自治。贝洛夫等人对“体育法”这一术语存在的合理性及体育法的发展在第一章进行的详细分析,较说服有力,为本书的后续内容作了很好的铺垫。然而Hazel Hartley的《竞技、休闲体育与法》一书却对“体育法”这一概念没有涉及。 二、教材目录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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