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1989.12.26

•【文号】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施行日期】1989.12.26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

198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

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定,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八条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二条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

第二十三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取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条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三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绝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同时废止。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中国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人们最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为了治理环境问题,中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本文将介绍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概况及其主要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基本法律,于1989年颁布实施。法律明确规定了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的防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控等方面的内容。该法是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基石,为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对大气污染防治领域进行细化的法律,于2000年颁布实施。该法明确规定了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管等方面的内容。该法的颁布实施,为治理中国的雾霾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的重要法律,于1996年颁布实施。该法规定了水环境质量保护目标、水污染防治的原则、水污染排放标准、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环境监管等内容。该法是保护中国水环境的基础法律,对于推动中国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关于废物环境治理的重要法律。该法规定了废物污染防治的原则、废物管理机构和废物管理人员的职责、废物的分类和处理、排放标准和污染的治理等内容。该法是保护中国土地环境的重要法律。 五、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除以上法律外,中国还制定并实施了很多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沙漠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 结论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治理中国的环境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同时,这些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也要求中国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加强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共同推动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1989.12.26 •【文号】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施行日期】1989.12.26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 198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

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

现行有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现行有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逐渐增强,环境问题已成为现代社会一个重要的话题。为此,各国政府制定了大量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保护自然环境,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我国也不例外,现行有效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已经完善了保护环境的制度保障,本文将进行介绍。 一、环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简称《环保法》)是我国环保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法规,是保障环境质量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法律。 该法对我国环境保护的主要思路是“预防为主,治理与预防并重、依法治理、公众参与、综合协调”的原则,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同时,《环保法》还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提高了各方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为了保障空气质量而设立的。该法规定了监管、排放、减排、效率、惩罚等各方面的具体要求,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标准及期限内实施减排,否则将会受到处罚。 此外,《大气污染防治法》还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的法律法规不仅提高了环境污染治理

工作的效率,也强化了环保意识,加强了人们对环境质量的重视。 三、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是为了保障水环境质量而设立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水体污染防治的原则、方法、技术、标准等,要求企业必须进行排放标准的执行,否则将面临责任追究。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和要求,推动责任主体有效遵守法律法规,促进社区意识的提高,进一步推动水环境的治理和保护。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环保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治理和管理。 该法对固体废物处理中的收集、运输、处置、处罚等问题作出了大量的规定。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和要求,推动全社会意识的提高,强化废物治理和维护的意识。 五、核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是我国环保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了核安全的管理和监管。 该法规定了核电站的危险源、核能安全监管、核设施的安全设施等问题。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全民的科普教育责任,推进核安全知识的普及和安全意识的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内容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内容是怎 样的 近年来我国的环境情况是很糟糕的,尤其是空气质量,一到冬天出现的雾霾都是很严重。对此,我国也一直在加强对环境的保护,自然这里面就包括对空气环境、水源环境等的保护,同时还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下面律师365小编带来环境保护法的内容,供你参考了解。 近年来我国的环境情况是很糟糕的,尤其是空气质量,一到冬天出现的雾霾都是很严重。对此,我国也一直在加强对环境的保护,自然这里面就包括对空气环境、水源环境等的保护,同时还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下面小编带来环境保护法的内容,供你参考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

、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要内容及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要内容 维护生态文明,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是全球面临的共同课 题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作为中国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 法规,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该法律于1979年颁布实施,多次修订 和完善,为国家和社会提供了规范环境保护行动的指导原则和具体方法。本文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 人民的健康和生存环境。其一大特点就是明确了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包括国家、地方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国家将环境保护纳入 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中,要求各级政府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 导和经费保障。企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实施环境保 护措施,防治污染,保障环境安全。个人则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污染环境和损害生态系统。通过明确责任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形成了一套严密的责任体系,为环境保护行动提供了强有 力的法律依据。 环境污染是当前面临的严峻问题,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该法律规定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 保护标准。对于大气污染,禁止排放超标物质,规定了排放标准。针 对水污染,禁止直接排放污水,规定了污水排放标准。对于土壤污染,规定了禁止违法填埋和倾倒有害废物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还设立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测环境质量以及对环境污染行为 进行执法检查和处罚。通过明确环境标准和加强环境监管,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除了环境污染的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还关注了环境 风险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是中国环境保护的重要议题。该法律规定了森林、草原、水域、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生态环境的保护 措施。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还要求加强对环境风险的评

《环境保护法》新旧条文对比

《环境保护法》新旧条文对比环境保护法新旧条文对比 概述 本文对比了《环境保护法》的新旧条文,以便更好地了解修订后的法律内容变化。 相关定义 - 环境保护法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对比内容 1. 修订范围

- 旧条文:旧版《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范围相对较窄,主要集中在环境保护责任的规定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框架上。旧条文:旧版《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范围相对较窄,主要集中在环境保护责任的规定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框架上。 - 新条文: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增加了对环境问题的更加细致全面的规定,并进一步加强了环境保护的法律约束力。新条文: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增加了对环境问题的更加细致全面的规定,并进一步加强了环境保护的法律约束力。 2. 环境责任 - 旧条文:旧版《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责任的规定相对简略,主要是强调企业应当承担环境保护责任。旧条文:旧版《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责任的规定相对简略,主要是强调企业应当承担环境保护责任。 - 新条文: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责任做出了更为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了更严厉的处罚,并增加了环境修复和补偿的要求。新条文: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责任做出了更为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对违反环境保

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了更严厉的处罚,并增加了环境修复和补偿的要求。 3. 环境监管 - 旧条文:旧版《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和监管措施进行了初步规定。旧条文:旧版《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和监管措施进行了初步规定。 - 新条文: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在原有基础上对环境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和监管措施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强化,提高了监管的力度和效果。新条文: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在原有基础上对环境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和监管措施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强化,提高了监管的力度和效果。 4. 公众参与 - 旧条文:旧版《环境保护法》对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和决策的规定相对简略,主要是强调公众对环境权益的保护。旧条文:旧版《环境保护法》对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和决策的规定相对简略,主要是强调公众对环境权益的保护。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法律,是环 境保护工作的总纲,旨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国家环 境保护的任务和责任、环境管理制度等内容,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 法律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为了预防和控制大气污染,保 护大气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制定的一部专门 法律。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责任和义务、大气污染物排 放的控制、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等内容,为解决大气污染问题提供了法 律保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旨在预防和控制水污染,维护水环 境的良好状态,保护和改善水资源的质量。该法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 基本原则、水污染源的排放标准、水污染的监督管理等内容,要求各 级人民政府加强水污染的防治工作,并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旨在预防和控制固体废 物污染,促进固体废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该法规定了固体废物污 染防治的原则、监督管理制度、固体废物的分类处理和处置等内容, 强调对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保护环境安全和人 民群众的健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保障生态环境的安全和健康,防止和减轻行为对环境带来的不良后果,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该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内容和披露、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检查等内容, 加强了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和防控。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野生动植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野生动植物法是为了保护和管理野生动植物 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该法规定了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原则和措施、野生动植物的分类和 等级保护、对非法收购和运输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处罚等内容,加 强了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是为了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可持续发展,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该法 规定了对渔业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渔业经营许可和渔船登记等制度、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面临着深受污染和自然资源枯竭等环境问题。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旨在促进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本文将介绍中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分析这些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和取得的成果。 一、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它于1989年颁布实施,多次修订。该法规定了国家对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和原则,明确了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以及各级政府的职责和义务。此外,该法还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和监管手段,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污染排放的准入与排污许可制度。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5年颁布实施,旨在解决中国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该法规定了大气环境质量的保护目标和标准,明确了大气污染的整治和防治措施。此外,该法规定了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推动了大气污染治理的全面实施。 三、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颁布实施,是中国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的重要法律。该法规定了水环境质量的保护标准和对水污染的防治

措施。此外,该法也明确了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加 强了对水环境的监管力度。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1996年颁布实施,旨在完善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该法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分类、处置和处理 要求,明确了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此外,该法还加 强了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行为的监管和处罚措施。 五、生态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于2018年颁布实施,是中国 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法律。该法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家总体发展战略,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保护目标。此外,该法规定了 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 总的来说,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相对完善,涵盖了大气、水、固体废物等多个领域。这些法规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有 效推动了环境保护工作的进行。然而,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各地 的差异性,仍然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如法律执行不力、监管不到位等。因此,我们需要继续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环境保护 的意识和行动,共同建设美丽中国。 总结: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为中国环境保护事业 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这些法规的有效实施对保护生态环境、促进 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环境保护问题依然存在且不断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4.04.24 •【文号】主席令第9号 •【施行日期】2015.01.01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4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法律,主要用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其释义如下: 一、环境保护:指通过预防、减少、控制和治理污染物排放和其他对环境的破坏行为,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一系列行为。 二、生态环境:指自然界的各种要素(包括大气、水、土壤、植物和动物)相互作用的综合体系,以及人类居住和发展的有机空间。 三、环境保护目标:指通过可行的技术手段和行政管理措施,在一定时期内达到改善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的目标。 四、污染物:指对环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固体、液体、气体、声音、辐射、微生物和其他物质。 五、环境污染:指污染物进入大气、水域、土壤和其他环境介质中,导致环境质量发生变化,对人体健康、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功能造成危害的行为。 六、环境损害:指环境质量下降,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破坏等导致的环境价值和生态可持续性减少的现象和结果。 七、环境权益: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健康和良好环境的享有权利。

八、环境影响评价:指对建设项目、区域规划和政策法规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价和控制,提出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的过程。 九、环境监测:指对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进行观测和测量,获取环境污染的信息和数据,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依据的活动。 十、环境标准:指为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质量和生态安全而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技术规定和限制。 十一、生态保护红线:指在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中,根据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功能完整,划定的限制性区域和区域生态保护及相关限制措施的准则。 十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指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赔偿的法律制度。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释义对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概念和原则进行了明确,为环境保护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课件 一、课程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 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于1989年颁布实施,其后经过多次修订和更新。该法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问题,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环境保护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保护优先:将环境保护置于优先地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损害担责: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治理和恢复责任。 3.节约资源:推动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4.公众参与: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5.协同控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环境保护合力。 二、环境保护制度体系 中国环境保护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规划制度: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明确环境保护的目标、 任务和措施。 2.排污收费制度: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排污费,

用于污染治理和环境补偿。 3.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实行排放许可制度,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 4.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对生态脆弱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实行严格保护和管理。 5.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6.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 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制度: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能力,减轻环境风险。 三、环保监督与执法 1.环保部门负责统一监督和管理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监督。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和检举,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环保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上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执法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存环境。其中,环境的定义是该法律法规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对于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环境保护法具有极大的意义。 一、环境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是指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空间,包括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和文化环境等。 自然环境是指地球自然界的各种要素和自然资源,如空气、水、土壤、生物等。其中,空气质量、水质和土壤质量是评估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 社会环境是指人类生产、生活和发展活动所形成的环境,包括人口密度、城市规划、交通状况、居住环境等。社会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经济环境是指各种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和相互作用,包括工业、农业、能源等领域对环境质量的影响。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对于保障人类长期的生存和生活至关重要。 文化环境是指人的思想观念、社会价值观念和社会道德风尚等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文化环境的良好状况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环境意识和环境保护行为。

二、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有以下要求: 1. 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是环境保护法的首要任务之一。通过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平衡的形 成和发展。 2. 预防为主:环境保护法强调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求采取措施预防 和减少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破坏,降低环境风险。 3. 依法管理、全民参与:环境保护法强调依法管理环境问题,要求 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同时, 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形成全民共治的格局。 4. 加强监管和执法:环境保护法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监管和执法机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保 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5. 推动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法着力推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循环利用,鼓励节能减排,提倡绿色生产和消费方式,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环境保护法的意义和挑战 环境保护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大陆的一部重要法律,于1989 年4月26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同年6月1日起 施行。它对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加强环境 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法律释义的角度阐述该法的主要内容和 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法律释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对象。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对象,包括大气、水域、土壤和其他自然环境;自然保护区和各种生态环境;动植物和其他生 物资源,以及人类居住、工作和生活的环境。这些对象的保护是整个 法律的核心内容,也是法律的基础。 第二,法律原则。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 预防为主、污染者负责、公众参与、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这些 原则给予了法律更具体的指导,保证了环境保护工作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第三,法律义务和责任。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各方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包括政府的责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的职责等。这些义务和责任的明确性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依据,有 利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四,法律管理机制。环境保护法构建了完善的管理机制,包括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环境监察制度和环境公告制 度等。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力地保护了环境的生态系统,有效 地推动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首先,它明 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为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提供了指导。其次,它规定了各方的法律义务和责任,通过法律的约束和制裁,促 使各方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再次,它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管理机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公告等制度,保证了环境保护工作的科学性 和高效性。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 对于环境问题的罚则力度相对较弱,无法有效地制约环境违法行为。

新环保法全文

新环保法全文 篇一:20XX年新环境保护法全文 20XX年新环境保护法全文 新的环境保护法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新环保法不仅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还大大加重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和违法成本,被誉为“史上最严环保法”,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XX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XX年4月24日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XX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

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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