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一、引言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是为了规范和指导广州市城市规划工作,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环境品质而制定的法规。本条例旨在确立城市规划的原则、程序和管理机制,明确各方责任,保护城市空间和资源,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功能。

二、背景

广州市作为中国南方的重要城市,经济发展迅速,人口规模不断增加,城市化进程加快。为了应对城市化带来的挑战和问题,广州市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城市规划条例,以规范城市发展,保护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

三、城市规划原则

1.可持续发展原则:以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实现城市发展与资源保护的平衡。

2.人民利益至上原则: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提高居住环境品质。

3.综合协调原则:统筹考虑城市各个方面的需求和利益,实现城市规划与各项政策的协调一致。

4.科学规划原则:依据科学的数据和分析,制定合理的城市规划方案,确保城市发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5.公众参预原则: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民众对城市规划的参预和监督,增强规划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四、城市规划程序

1.规划编制阶段:确定城市规划编制的目标、范围和内容,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制定城市规划的目标和原则。

2.方案设计阶段:根据规划编制阶段的结果,制定不同发展阶段的城市规划方案,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3.方案评审阶段:对制定的城市规划方案进行评估和审查,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4.方案批准阶段:经过方案评审后,将最终通过的城市规划方案提交相关部门审批,并进行公告和公示。

5.规划实施阶段:依据批准的城市规划方案,进行具体的建设和管理,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和落地。

五、城市规划管理机制

1.政府主导:政府是城市规划的主要责任方,负责制定规划政策和法规,组织规划编制和实施,加强规划的监督和管理。

2.专业机构参预: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的专业机构,负责规划的编制、设计和评估,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3.公众参预:加强公众对城市规划的参预和监督,组织公众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4.多部门协同:加强城市规划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形成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交通规划等政策的一体化。

5.法律监督: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的法律监督机制,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

六、城市规划内容

1.总体规划:制定广州市的总体规划,包括城市空间布局、土地利用、交通网络、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为城市的长期发展提供指导。

2.分区规划:根据总体规划,制定不同区域的分区规划,明确各个区域的功能

定位和发展方向,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质。

3.详细规划:对具体的区域和项目进行详细规划,包括建造物的高度、用途、

外观等要求,确保城市建设的质量和风貌。

4.生态保护规划:制定生态保护规划,保护城市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提高

城市的生态可持续性。

5.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制定历史文化保护规划,保护和传承广州市的历史文化

遗产,提升城市的文化品质和吸引力。

七、城市规划效果评估

制定城市规划后,需要进行效果评估,以检验规划的实施效果和改进方向。评

估内容包括城市形象改善、居民生活质量提升、环境品质改善等方面。评估结果将作为城市规划的参考和改进依据。

八、结语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将为广州市的城市化进程提供规范和保障,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质。通过科学规划、公众参预和多部门协同合作,广州市将成为一个宜居、宜业和宜游的现代化城市。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11月26日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城乡规划是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条例》作为本市城乡规划领域的“基本法”,是本市“科学规划、依法规划、阳光规划”的制度保障。为贯彻落实这部地方性法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在2015年2月11日正式挂牌后,当天立即组织召开了《条例》宣传贯彻大会,积极为《条例》的实施做好准备。市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市人大法制委魏强副主任委员对《条例》的内容做了深刻解读,市国土规划委系统相关部门300多人及市住房建设委员会、市城管局部分代表参加了该宣贯培训会议。 《条例》共七章,七十七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理顺权责关系,延续“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一)首次在本市地方性法规中明确基层政府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条例》第三条第三、四款明确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能。具体为: 一是指定的街道办事处(主要为“村改居”但大部分土地为集体土地的转制社区)具有村庄规划组织编制权和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的职权,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街道办事处有权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是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三级”联动的规划监督检查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督检查职能。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各区人民政府在规划监督检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制;第六十二条还明确了区人民政府为属地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工作主体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联动制度。第六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了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有关规划监督检查的职能。 三是居委会、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有关规划监督检查的配合和报告责任。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居委会、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管辖区域内建设活动违反城乡规划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二)市区两级实行“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分局是市局的派出机构。《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区、特定地区和镇设立的规划分局和规划管理所是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二、健全城乡规划体系,强化城乡规划统一性和完整性 《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在《城乡规划法》确定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核心规划编制体系的基础上,规定了具有广州特色、适应特大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主要特点包括: 一是纳入战略规划,明确了战略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广州2000年在全国首创战略规划编制,适应特大城市快速城市化的发展阶段的特点,坚持城市长远发展战略目标, 并定期评估修订形成适应不同发展阶段的灵活发展策略,有效引领广州21世纪以来的城市建设发展,

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1 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草案修改稿 (文中划线部分为新增内容或修改内容,加粗斜体部分为修改内容的简要说明)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规划区)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五条(密度分区)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第七条(规划编制基本要求) 第八条(六线) 第九条(授权条款) 第二章城乡规划勘查测量管理 第十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的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基础测量)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工程测量)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勘察测量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确定) 第十七条(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 第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确定) 第二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居住用地) 第二十二条(旧城更新及城中村改造) 第二十三条(竖向标高) 第二十四条(城镇公共道路和城镇公共绿地的界定)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及依据) 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使用功能) 第二十七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 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十九条(建筑退让控制) 第三十条(停车配建) 第三十一条(建筑工程景观控制) 第三十二条(零星建筑工程)

第三十三条(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控制及近现代优秀建筑的保护)第三十四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危破房工程) 第三十六条(临时建设工程) 第三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七条(道路交通工程) 第三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 第三十九条(其他交通设施) 第四十条(管线工程) 第四十一条(厌恶工程) 第四章村庄规划区规划管理 第四十二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村民住宅建设控制1) 第四十四条(村民住宅建设控制2) 第四十五条(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四十七条(违法建设认定、处罚、查处程序的法律适用) 第四十八条(违法建设影响城乡规划程度的界定) 第四十九条(违法建设责任人的确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与规划条例的关系及罚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建设规划管理第一节工业建设规划第一条工业建设,应根据本市的性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着重发展技术密集型工业及其他轻工业,严格控制耗能多、占地广、污染严重、交通源大的工业项目。 第二条新建和扩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布置在远郊工业区和卫星城镇,近郊工业区原则上不再安排。规划工业区分布见附表一。 第三条市中心区内现有分散的工业企业,应逐步进行调整。对用地省、运输量小和污染少的工厂,应结合旧城改造,集中建设综合性的工业楼;对易燃、易爆、污染严重、运输量大的工厂,应有计划地实行关、停、转、迁。 第四条大中型工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充分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应征求市规划局的意见。 第五条工业建设项目的有关环保、市政、能源、交通、绿化等工程或设施,应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第二节仓库区规划第六条仓库和堆场的设置,必须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使用性质、物资流向、运输方式和安全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东江口西岸、杨梅岭、夏元、南岗为港口仓库区;新塘、石马、塞坝口、大干围为一般性仓库区;沙洛、大石、南■为船舶基地或仓库区;苍头为危险品仓库区;南?、加庄及南岗为油库区。 第七条危险品仓库应布置在远郊。市区内现有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的危险品仓库、堆场,应有计划地外迁。 第八条仓库区内应有相应的停车和装卸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或装卸货物。 第三节交通建设规划第九条铁路客运站,应统一建设各项配套工程和综合服务设施,并设置相应的交通广场和停车场。 第十条旧城区内现有的铁路货运站场不宜扩建,并应有计划外迁。按规划在铁路沿线新建、扩建大朗、三眼桥、夏元等大型货场。 第十一条铁路与城市道路或主要公路的交叉道口,应按城市规划要求逐步设置立交。 第十二条现有有广深、广从、广汕、广花、广佛、广中公路,规划的广清、广番公路为城市对外交通干线。公路沿线两侧自道路红线各五十米范围内,公路出入口路段两侧自道路红线各二十米范围,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不包括交通附属设施)。城市规划发展地段, 按城市道路管理。广一一深一一珠高速公路和广佛高速公路沿线两侧自道路红线各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需设置的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必须符合高速公路建设的规划要求。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1. 引言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是广州市针对城市发展和建设制定的一系列规范 和指导原则。这些标准和准则的制定旨在保护和提升广州市的城市环境、建筑景观和居民生活质量,同时促进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将介绍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2.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 2.1 建筑高度限制 根据广州市的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空间规划,对建筑的高度进行限制是必要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提供了不同区域和功能的建筑高度限制。这些限制旨在避免城市建筑过高而导致的阴影效应,保持城市景观的整体平衡。 2.2 建筑密度规定 建筑密度是指单位面积的建筑物数量。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对不同区 域和功能的建筑物密度进行了规定。通过合理控制建筑物的密度,可以平衡城市人口和资源的分配,提高城市的居住和工作环境质量。 2.3 绿化要求 城市绿化是城市规划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制定 了不同区域和功能的绿化要求,包括公园、小区和街道的绿化比例、植被种类的选择等。通过合理规划和设计绿化空间,可以提供人们休闲娱乐的场所,改善城市的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 3. 建筑设计准则 3.1 建筑风格与历史文化保护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鼓励建筑设计融入当地的历史文化元素,保护和 传承城市的历史遗产。同时,也要求建筑设计满足现代人们对舒适和便利的需求,注重建筑外观的整体协调性。 3.2 建筑材料与能源效益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鼓励使用环保、节能的建筑材料,在建筑设计中 考虑能源效益和可持续性。同时,也要求建筑设计满足抗震、防火和安全的要求,确保建筑安全可靠。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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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用户指南: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加强和规范人员自身的建设,实行工作管理和维护工作秩序,并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形成明文上的条款,经过一定的程序严格制定并公式,最终成为管理的依据和准则。可通过修改使用,也可以直接沿用本模板进行快速编辑。 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人大会通过的《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制订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文是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建设规划管理 第一节工业建设规划 第一条工业建设,应根据本市的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着重发展技术密集型工业及其它轻工业,严格控制耗能多、占地广、污染严重、交通源大的工业项目。 第二条新建和扩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布置在远郊工业区和卫星城镇,近郊工业区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三条市中心区内现有分散的工业企业,应逐步进行调整。对用地省、运输量小和污染少的工厂,应结合旧

城改造,集中建设综合性的工业楼;对易燃、易爆、污染严重、运输量大工厂,应有计划地实行关、停、转、迁。 第四条大中型工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充分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应征求市规划局的意见。 第五条工业建设项目的有关环保、市政、能源、交通、绿化等配套工程或设施,应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第二节仓库区规划 第六条仓库和堆场的设置,必须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使用性质、物资流向、运输方式和健全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东江口西岸、杨梅岭、夏元、南岗为港口仓库区;新塘、石马、塞坝口、大干围为一般性仓库区;沙洛、大石、南岗(本字结构为:边上边凸宝盖,中间一个工字,下边一个口字)为船舶基地或仓库区;苍头为危险品仓库区;南岗(本字结构为左边三点水,右边上边凸宝盖,中间一个工字,下边一个口字)、加庄及南岗为油库区。 第七条危险品仓库应布置在远郊。市区内现在不符

广州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广州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广州是广东省省会、国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南部战区司令部驻地。是国务院定位的国际大都市、国际商贸中心等,那么你知道广州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吗?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广州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条例,希望大家喜欢! 广州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是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法建设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条例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法建设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区和代管各县级市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广州市、县级市和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其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市所辖各区行政区域,本条例称市区。 本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开发区、保税区、珠江管理区等,本条例称特定管理区。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内,市区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本条例称城市规划发展区。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一经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废止。 第四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下列原

则: (一)与广东省和珠江三角洲城市发展战略相衔接,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1] 。 (二)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强度和控制人口密度。 (三)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统筹兼顾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水源,发展城市绿化,重点保护风景名胜区和城市景观河段,建设方便、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五)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重点保护具有本地特色的历史风貌和人文景观。 (六)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和面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控制高层建筑,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绿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改善城市交通,完善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依法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定。 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 第六条广州市(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和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辖各区、特定管理区的城市规划部门,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照本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的城市规划工作;县级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城市规划部门监督检查管辖区内的违法建设。 第七条市、县级市城市规划监察机构,分别负责市区、县级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监察工作,业务上受同级城市规划部门领导。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是为了规范和促进广州市城乡规划工作 的有效实施,确保城乡各项建设按照科学合理的方式进行,使城市蓬 勃发展,农村有序进步。该规定涉及到广州市城乡规划的各个方面, 包括土地利用、建筑风貌、交通设施、生态环境等,下面就该规定的 主要内容进行分析。 首先,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对土地利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按照规定,广州市土地利用应当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 导向,合理布局土地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定中强调了合理开 发农村土地资源,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并且鼓励合理利用和保护城 市空闲用地,提高城市的整体效益。 其次,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重视建筑风貌的保护与提升。规 定了城市建设应当注重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积极开展历史建筑的 修缮与保护工作。同时,规定了城市建设要注重建筑风貌的统一和布 局的协调,力求打造出富有地方特色的城市形象。 此外,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还对交通设施进行了规定。规定 了道路交通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强调了公共交通 设施的建设和发展。此外,规定中还重视鼓励绿色出行方式,推动非 机动车、步行、公共交通等低碳交通方式的使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最后,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对生态环境进行了保护要求。规 定了城市绿化和生态保护的要求,提出了建设生态公园、湿地保护等 措施。此外,规定中还强调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要求在城 乡规划中加强环境保护的措施,提高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总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为广州市城乡建设提供了重要的 指导和规范。通过该规定的实施,可以促使城市和农村的建设更加科 学和合理,使广州市的城乡面貌更加优美,生活环境更加宜居。同时,该规定还强调了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重要性,有利于提高广州市的 生态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本细则。 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区,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市的全部区域。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辖各区、特定管理区的城市规划部门,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规划工作。 建设、土地管理、房屋管理、环境保护、市政、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不同密度分区内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一)市区城市规划密度分区除特别控制区外分为4个密度区:密度1区:市中心区内环路以内,番禺区市桥镇中心,花都区新

华镇中心。 密度2区: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区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市桥镇、花都区新华镇除密度一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番禺区洛溪、大石、石楼、增城荔城镇、从化街口镇中心区。 密度3区:芳村区的花地河以东及石围塘地区;海珠区的新洲、赤岗、南洲地区;黄埔区、天河区的环城高速路—广深高速公路以南地区及天河区的龙洞地区;白云区的华南大道以南及江高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东涌、灵山城市副中心,花都区新华城市副中心。 密度4区:密度1、2、3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含不可建设区)。 各密度分区的具体范围详见表1—1《广州市市域规划密度分区图》。 (二)特别控制区:城市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区,华侨新村、天胜村、东皋大街、昌华大街、新河浦、农林上路、西关大屋等具有传统风格和地方特点的民居保护区,沙面近现代建筑保护区,上下九路、第十甫路、北京路、长堤大马路、长洲岛、芳村区聚龙村古民居建筑群、番禺区眉山寺、番禺区沙湾紫坭鳌山群庙、番禺区留耕堂、番禺区宝墨园、番禺区石楼镇贞寿之门、番禺区龙津桥、番禺区陈氏大宗、番禺区大魁阁塔、花都区洪秀全故居等历史文化街区和保护区,城市传统中轴线、珠江广州河段两岸、新城市中轴线、城市广场等城市空间景观保护区,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南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海珠果园保护区、芳村花卉保护区、城市公园、水源保护区等城市生态环境保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广州市坐标系统与国家坐标系统的联系 第四条密度分区 第五条实施性规定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 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 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规划勘察、测量 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 第十条城市规划基础测量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分类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 第十五条最小建设用地规模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确定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内容 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 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 第二十条竖向标高 第五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

第二十三条建筑间距 第二十四条建筑退让 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景观控制 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 第二十七条建筑绿化 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 第二十九条零星建筑工程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 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 第三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三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 第三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 第六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城市道路交通 第三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 第三十六条其它交通设施 第三十七条管线的布置 第三十八条河涌规划控制范围 第三十九条固体废物处理、污水处理和变电站等市政设施 第七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四十条规划验收 第四十一条分期验收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生效日期 附表: 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 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 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涌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 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送审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 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四条密度分区 第五条实施性规定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 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 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 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 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 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 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 第二十条竖向标高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 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 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 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 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 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 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 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 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 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 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 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 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 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 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 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 第四十条溯及力 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 附表: 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 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 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 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 附录:名词解释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4.12.04 •【字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56号 •【施行日期】2015.03.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 第56号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8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2月4日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4年8月27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区、特定地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和在镇设立的工作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村庄规划审批和其他规划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村庄规划编制和其他规划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时,应当将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为重要依据。未经规划委员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市人民政府不予批准。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设立和调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专业委员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的审议。 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

广州市建筑规划规范

第一节术语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者暂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造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造工程的用地。 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造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造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造面 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造工程建造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执行。 1.4.2 建造工程规划建设总建造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造面积和自然计算的 总建造面积。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造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造面积包括: (1)地面以上建造的建造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 机房的建造面积除外; (2) 以下建造的建造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造 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 15 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 建设用地面积。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造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造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指建造层高 2.2 米以上的建造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造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造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 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造部份。 除有特殊规定外,建造高度是指计算建造间距的建造高度。 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面(柱)之间的水平距离。 指一幢建造工程的外墙面中点至其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或者规划河涌中线的水平距离。 指临规划道路的建造工程的建造控制线至规划道路边线最短的水平距离。 指不拆除、不改变原有建(构)筑物的基础、外墙立面、建造层数、高度、面积、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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