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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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1)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与诉讼主体的关系

诉讼主体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诉讼主体同时可以享有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区别:一是没有诉讼主体的参加,诉讼将无法进行;二是诉讼主体对诉讼的发生、变更、终结起着决定性或重要的作用。诉讼主体必定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反过来,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者,未必是诉讼主体。诉讼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2、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基本权利。

3、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①诉权与审判权的属性、目的和表现形式不同。②诉权与审判权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

③审判权的行使以诉权的行使为中心,为诉权的行使服务。

3、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①诉权与审判权的属性、目的和表现形式不同。②诉权与审判权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

③审判权的行使以诉权的行使为中心,为诉权的行使服务。

4、诉的要素:诉的标的(是诉讼上的一种请求权,即原告向被告所为之权利主张)、诉的理由、诉的主体、诉讼请求

5、诉的种类

根据当事人请求的目的和内容,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

①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从而消除与被告之间

争议之请求。

提起确认之诉的要件

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存在,并发生争议或处于不确定状态

②给付之诉指当事人(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请求。提起给付之诉的要件

a,必须在实体法律上有给付请求权存在

b,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已到履行期,而对方当事人却尚未履行或者拒绝履行

③变更之诉(形成之诉)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之请求。提起变更之诉的要件

a,当事人双方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无争议,并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存在。b,原告必须主张引起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新的法律事实发生,且这种新的法律事实引

起的纠纷,当事人难以解决,才提请法院裁判。

6、反诉提起的条件

①.反诉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诉,因此本诉被告提起反诉,必须具备提起诉讼的权利,必须具备起诉的

一般要件。②.反诉必须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③.本诉和反诉必须能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④.反诉必须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不受法院管辖一般规定的限制。如果本诉被告提起的反请求属于本诉法院以外的法院专属管辖,则不得适用反诉制度。

⑤.反诉只能在一审中程序中提出,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⑥.反诉必须与本诉具有牵

连性。

7、反诉和反驳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1)都是被告针对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告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2)有时两者的理由相同,判断究竟是反诉还是反驳的标准是看被告是否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

(3)某些情况下,反诉能够起到反驳的诉讼效果,使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区别:

(1)性质不同。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独立的诉,具有诉的性质;反驳只是被告驳斥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手段,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诉。

(2)前提不同。反诉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加以否定;反驳则以否定原

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为前提。

(3)目的不同。反驳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方法,并不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反诉则是一种积极的进攻方法,

以抵消、吞并或排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目的,还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4)条件不同。反诉具有独立性,可以不依赖于本诉而存在;反驳只要求在诉讼进行中提出,并应有根据,不具备诉的性质,必须依赖本诉(正在进行的诉)而存在。(5)内容不同。反诉既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其内容必然有实体问题;反驳作为一种诉讼手段,其内容

可能是实体问题,也可能只有程序问题。

8、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完整内容:

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只要有调解可能的,应当尽量用调解方式结案;第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必须遵守自愿原则与合法原则;第三,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而不能久调不决。

9、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辩论的主体只限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二,辩论的形式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

第三,辩论的内容,主要应当围绕案件如何进行处理的实质性问题展开,但也包括案件涉及的诉讼程序

问题。

10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一原

则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其一,处分权的享有者只限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其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对象包括处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贯彻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主要体现在:第一,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直接关系着民事诉讼程序能否开始;

第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对于诉讼程序的发展和终结有着重要影响;

第三,审判保护的范围和方法,一般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11、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简称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为合议庭。

合议制度包括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的职能和合议庭的活动原则三个方面的内容。合议庭的组成因审级和案件的性质不同而不同:

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第二,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第三,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1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的概念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理或

诉讼活动的制度适用的范围: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回避的条件: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

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13、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

第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第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第三,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是否允许由

法院决定。第四,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都必须公开宣告

14、两审终审制度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即为终审判决、裁定

依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

15、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

16、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五类案件: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

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由以下法院审理: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海事、海商案件。

第二,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17、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③、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④、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18、协议管辖

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①、它只对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的合同纠纷适用;②、所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择的管辖法院只限于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五个法院中的一个;③、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④、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9,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

的当事人,也称为当事人适格。

诉讼承担指在诉讼进行中,因发生了法定事由,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该

案外人承担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续行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诉讼承担有四个前提条件:一是原当事人系正当当事人;二是诉讼正在进行中;

三是出现了特定的事由;

四是承担者与被承担者存在特定的关系。

20﹑法定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异同点

相同点:

①、两者的代理权或代表权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发生的,而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②、两者都以被其所代理或代表的当事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③、两者行为的后果均归属于被代理或被代表的当事人,而不由代理人或代表人承担。

不同点:

①、产生的基础不同。②、代理或代表的对象不同。③、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同。

④、法定诉讼代理人不能被其所代理的当事人更换;法定代表人可以被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更换。

⑤、法定诉讼代理人与其所代理的自然人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他们之间存在着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法定

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不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他们之间不存在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法人是拟制的,其权利能力必须通过法定代表人来体现。

21、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

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65条。

22、本证和反证

本证: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材料

反证:当事人为推翻对方的主张,以证据证明相反事实存在的证据材料

23 、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原始证据: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资料”

派生证据:由原始证据衍生出来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二手资料”

24、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资料,勘验笔录

25、证明责任特殊规则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缺陷产品导致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行为引起的赔偿诉讼

26、期间的种类: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期间的计算:(一)计算期间的单位:时、日、月、年。 (二)计算期间的方法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耽误及补救: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

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民诉法第76条)。

27、先予执行是指在终局执行以前,为了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需,法院裁定义务人预先给付权利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的措施。

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适用条件:1、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

经营的。 2、申请人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 3、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28、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

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诉前财产保全指尚未提起诉讼而实行的财产保全。

适用条件:1、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4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当事人已经起诉,法院受理后采取的财产保全。

条件:第一,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

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第四,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29、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

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采取拘传措施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拘传的对象是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而作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二是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须经过传票传唤;三是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适用拘传措施,应由本案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然后填写拘传票,交司法警察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令其随票到庭。如果被拘传人拒绝随票到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其到庭。

30、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时,请求人民法

院通过审判方式予以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的条件:实质要件(1)有适格的原告。(2)

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形式要件:有诉状

31、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比较

相同点:第一,适用的法律文书相同,即都适用裁定。第二,当事人的权利相同。对于该裁定而言,当事

人都可以上诉,还可以申请再审;对于该争议案件,当事人都可以再起诉。第三,适用的条件相同,即都适用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不同点:第一,适用的诉讼阶段不同。不予受理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而驳回起诉适用于受理案件以后。第二,适用的组织不同。不予受理的裁定由立案庭作出,而驳回起诉裁定则由审判组织作出。

32、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比较

相同点:第一,当事人对所作出文书的权利相同。即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文书作出后,当事人都可以上诉,还可以申请再审。第二,对当事人的后果相同。不论人民法院从程序上驳回起诉,

还是从实体上驳回诉讼请求,都意味着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没有实现。第三,适用的诉讼阶段与组织相同。即都是由审判组织于受理案件后作出。

不同点:第一,当事人对该争议案件的权利不同。驳回起诉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案件可以再次起诉;而

驳回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案件不得再次起诉。第二,适用的文书不同。驳回起诉解决

的是程序问题,用裁定,即通常所说的裁驳;而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应当适用判决,即通常所说的判驳。

第三,适用的条件不同。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而驳回诉讼请求则适用于丧失实体胜诉

权的情形,如超过一般诉讼时效提起诉讼,没有足够胜诉的证据等。

33、再审程序是指为了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与作出裁判的诉讼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增加到13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题目整理】

一、单项选择

1、甲乙离婚,女儿随乙共同生活,后女儿诉甲增加扶养费,该诉属于——给付之诉(考点:变更之诉(法律关系的改变)与给付之诉的区分)

2、专属管辖的案件中不可排除——裁定管辖

(考点:专属管辖 eg 对于有关不动产的案件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有特殊原因不能审理,可上报上级法院由其指定管辖,即为裁定管辖)

3、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提出——原审的上一级(考点:再审程序,再审应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提出)

4、当事人对于()裁定不能提出上诉——撤回起诉处理的裁定

(考点:可提起上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5、对于生效的法院调解协议,当事人只能——继续履行或者提起再审(考点:对于调解协议,不可以上诉,也不能对于原诉讼争议另行起诉)

6、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承担——由法院决定

(考点:诉讼费用的承担一般由败诉方承担,离婚案比较特殊)

7、借款纠纷案件,债权人提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法院可采取的强制措施——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考点:特殊执行措施,对于仍不履行的金钱债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仍不履行的除金钱以外的债务:支付迟延履行金)

8、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未参加诉讼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适用已作出的裁判

9、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

(考点:证据的分类:以证据与证明责任分为本证与反证;以证据的来源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以载体和表现形式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10、甲追索乙10000元,但未提供借据,乙称已经还了。则对于借款事实——甲无须再证明(考点:自认的构成要件:在诉讼过程中作出、表示明确、自认对象是对已不利的案件事实,身份关系中不存在自认)

11、甲诉乙,一审:乙败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改判,判决原审原告,即甲败诉。本案中诉讼费用承担——由原审原告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12、下列不属于民诉的性质——私法

(考点:民事诉讼法的性质:程序法、部门法、基本法)

13、不能进行法院调解的是——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

(考点: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1、程序范围:除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非诉程序以及强制执行程序。2、案件范围:属于民事权益纠纷存在调解可能的案件,但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eg婚姻关系无效)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除外。3、时间范围:第一、二、再审中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在法院征得双方同意后,可在答辩期满前予以调解)

14、法院审判独立原则是指——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

二、多项选择

1、下列属于诉讼行为上的法律事实——起诉、上诉、反诉、撤诉、签收判决书(考点: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具体是指检察院、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为参加民事诉讼所实施的行为)

2、经调解达成协议,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有——被告同意且当庭支付债款、收养关系案维持关系

(考点:民事诉讼法90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执行管辖的法院——第一审法院、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4、以()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使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5、以下可以提起上诉的有(BCDE) A 最高院的一审程序 B 海事法院的一审判决 C 简易程序的一审判决 D 高院的一审判决 E 重审后作出的判决

6、可以执行搜查的范围——被执行人住所、被执行人人身、财产隐匿地

7、甲公司向南山市S区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合同纠纷,法院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后甲发现新证据,遂提起再审,正确的是——向南山市人民法院提出再审、以二审程序再审

8、不能申请再审的案子有——除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之外

(考点:不能申请再审的: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破产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再审维持原判的、检察院抗诉后未改判的)

9、以下符合反诉条件的是(A C E)

A 房东向房客起诉,拖延支付租金,房客提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自己支付了维修费用,房东应补偿自己的损失

B 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合法当事人,无权起诉

C 甲买了乙的机器,乙诉甲未支付货款,甲称乙的机器存在产品质量的问题造成了其损失

D 甲诉乙子女抚养费,乙请求自己抚养子女

E 甲诉乙返还某物,甲请求确认其对该物的所有权

(考点:反诉的条件:主体特定性、目的的对抗性、与本诉有牵连性)

10、适用简易程序错误的是(ABCDE) A 乙诉甲,但甲下落不明

B 甲乙加工承揽合同纠纷,适用合议庭审理,但在审理中审判长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转为简易程序

C 二审适用简易程序

D 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简易程序

E 再审适用简易程序

三、简答题(条件、区别、种类、情形) 1、中止诉讼的情形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2、延期诉讼的情形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3、共同诉讼的种类

以诉讼标的的性质不同为标准,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一、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须共同进行的诉讼一、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 1、诉讼标的的性质不同 2、诉是否具有可分性 3、是否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

4、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必要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过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后,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否则仅对行为的实施者产生效力;普通共同诉讼人中一

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效力,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

4、第三人的种类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并加入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第三方当事人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让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区别:

1、有无独立请求权:有独三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无独三仅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参加方式:有独三是通过起诉的方式参加;无独三是自己申请或者法院通知

3、诉讼地位:有独三是具有参加之诉原告的地位,其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本诉原告的撤诉不会影响其诉权的行使;无独三是享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但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有权提出上诉)

5、司法协助的种类

一、一般司法协助,包括: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证据、询问证人;根据委托向对方提供有关法律资料和文件

二、特殊司法协助,包括: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裁判;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生效裁决

6、辩论原则的内容

一、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建立在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基础上的二、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案件的事实,例如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适用法律,例如以实体法的何项条款解决纠纷;程序法,例如当事人是否正当三、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包括:言词辩论和书面辩论四、辩论权贯穿诉讼程序的全过程

四、论述

1、二审与一审的联系区别

第二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判决、裁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第一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同审判程序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二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二者实质上是对同一法律关系案件的审判。另一方面,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一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二审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的监督权

2)审理对象不同:一审的审理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二审的审理对象是一审对生效的判决、裁定

3)适用程序不同:一审是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的程序;二审适用第二审程序 4)裁判的效力不同:一审裁判过了上诉期之后生效;二审裁判一经作出即生效

5)任务不同:一审的任务主要是解决民事纠纷;二审不仅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予以确认,且负有监督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任务

2、非讼与诉讼审理的差异

非讼程序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以及公示催告程序。他们与一般的诉讼程序主要的区别在于:

1、适用范围不同。一般的诉讼程序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给付金钱和有价

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的特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告不明李海夫安溪人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2、一般的诉讼程序有明确的原告与被告。而在非讼程序中没有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特别程序中除了选民资格案件由起诉人起诉外,其他案件均由申请人提出申请而开始。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也是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开始的。

3、一般的诉讼程序是适用二审终审制,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在特别程序中实行一审终审,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在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中也是一审终审,一方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申报等该程序即为终结。

4、审判组织不同。一般的诉讼程序中简易程序采取的是独任制审判,普通程序中采取合议制。在特别程序中除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外,原则上采用独任制。督促程序中由审判员一人审查支付令的申请。公示催告程序中,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程序,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5、案件审结期限不同。一般的诉讼程序中简易程序审限为3个月,普通程序审限一般为6个月,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须延长的可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审限是30日,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督促程序中,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公示催告程序中人民法院受理申请的,应在3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期间由人民法院定,但不得少于60天;除权判决的应在公告期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作出。

3、诉讼标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4、要件事实与证明责任分配的关系

六、案例(管辖、当事人、执行)

【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目的,是以观念形态表达的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3、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准则

4、自愿和合法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是,对于能够调解解决的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说服和劝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准则

5、辩论原则: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

6、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的那个诗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准则

7、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住裁判的制度

8、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是,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理或诉讼活动的制度

9、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活动,除法律规定可以不公开的以外,依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制度

10、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11、诉权:就是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争议的司法保护或者司法解决请求权。

12、诉:是指当事人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向法院提出的,解决民事争议,保护其实体法上的权利的请求

13、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原告请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主张或者要求

1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必要时依职权对一定财产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有得以实现的物质保障的法律制度

15、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付给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务,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一种制度

16、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民事诉讼活动中个,为了排除干扰,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顺利进行,对有事实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具有制裁性质的强制手段

17、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终结之时,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双方的那个是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或者当事人提出的非讼事件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18: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执行过程中对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的权威性判定

19、民事决定:是指人民法院为保证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过程中的障碍,或者阻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特殊事项依法所作的判定

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题有4个选项,其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 在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20 分。) 1、在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被 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 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 可以(B)。 A.裁定暂缓执行B.决定暂缓 执行 C.裁定中止执行D.决定中止 执行 2、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 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 民事诉讼权利实行(B )。 A.平等原则B.对等原则C.互 惠原则D.互利原则 3、某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 除与某乙之间的收养关系,一审

法院判决不准解除。某甲不服一 审法院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 了上诉,在上诉后的第5天,某 甲死于车祸。此案应如何处理(C ) A.由一审人民法院终结诉讼 B.由一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C.由二审人民法院终结诉讼 D.由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4、李某于6月10日接到判决书, 6月15日当事人所在地发生水 灾,交通断绝,6月23日方消除 障碍。6月24日当事人向人民法 院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经法院审 查,决定准许,顺延后的上诉期 限应截止到(C)。 A.7月1日B.7月2日C.7 月3日D.7月4日6、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A)提出。 A.申请再审时B.再审审理时 C.再审审理前D.再审判决前

7、下列哪种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A)A.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 B.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C.依照再审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D.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8、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B )作为诉讼代理人。A.一至三人B.一至二人C.二至三人D.三人 9、在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中,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C)。 A.裁定中止原特别程序B.按再审程序审理 C.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 D.重新立案,和原案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形考任务五答案

形考任务五 一、单项选择题 1.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上诉和案件审理情况,对上诉案件作出相应裁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是在案件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甲起诉乙请求离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判决离婚本案诉讼程序应当如何进行?对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甲某与乙某离婚一案,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乙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乙某因病去世。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由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4.公民甲诉公民乙一案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甲败诉,甲未上诉,后甲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欲申请人民法院再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甲可以选择某县人民法阮或某县人民法院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5.张某诉季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判决生效后,张某以法院剥夺其辩论权为由申请再审,在法院审查张某再审申请期间,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关于法院的处理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法院直接裁定再审 6.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某案,发现张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一、二审法院将其遗漏。在这种情况下该省高级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可以通知张某参加诉讼,并进行调解,调解不 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7.关于检察机关民事抗诉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对于检察 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应再审 8.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下列哪一种情形属于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陪审员丁 某在市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接受当事人礼金1000元 9.居民甲与金山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商品房一套的合同,后因甲未 按约定付款金山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付清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诉讼中,甲的妻子乙向法院主张甲患有精神病,没有辨别行为的能力,要求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无效。关于本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乙或金山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 院应裁定诉讼中止 10.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的财产,法院将乙公司的一处房产列 为执行标的执行中,丙银行向法院主张,乙公司已将该房产抵押贷款, 并以自己享有抵押权为由提出异议。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经审查,法院驳回丙银行的异议。丙银行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内银行应当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共 同被告起 11.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 项是错误的?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 济手段相同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90分

民事诉讼法 一、名词解释: 1.诚实信用原则:又被称为“帝王条款”。要求人们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讲究信用、恪守 诺言,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2.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 权利。 3.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含两人)的诉讼。 4.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 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5.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为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 的是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将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单独诉讼的合并形态。 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部分,以独立的实体 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7.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 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利,但是与案件处理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 8.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选择管辖 法院。 9.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 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 10.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11.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法院调解的过程中,应当共同遵守的准则。 即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原则;合法原则。 12.法院调解的程序:是指调解的过程。我国法院调节包括开始、进行和结束三个阶段。 13.支付令:又被称为支付命令、督促决定。是指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发布的,旨在限 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文书,如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履行支付义务又不提出异议,则发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14.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作出相互谅解和让步,就如何履行生效 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即执行和解协议,从而结束程序的一种活动。 15.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请求 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X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二十四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 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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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简答题 一、当事人诉讼行为 (一)概念 当事人诉讼行为,是指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分类 大陆法系的诉讼行为理论通常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分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 1、取效性诉讼行为,是指其自身无法单独直接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因而必须借助法院的相应行为才能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只能向受诉法院实施; 2)受诉法院应当依法调查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无理由。 2、与效性的诉讼行为,是指无需借助受诉法院的相应行为即可直接获得预期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1)当事人的与效性诉讼行为大多向受诉法院实施,少数情况下也可以向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实施; 2)与效性诉讼行为既可以是单方当事人实施,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实施。前者如当事人的自认,原告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后者如自行和解。 (三)具体类型 1、请求 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裁判的意思表示。 1)对于原告而言,请求即为诉讼请求;对于被告而言,请求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请求的功能:限定法院将来所作裁判的范围。无诉即无裁判,法院不能超出诉讼请求或者在诉讼请求以外作出裁判。 2、主张 主张,是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所提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向法院陈述相关法律要件事实的行为。 主张的内容主要为: A、原告的诉讼请求; B、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认;被告在承认原告主张的基础上,另外提出具有独立法律效果的事实,而为旨在使原告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抗辩。 3、举证 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确信,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要求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调查的行为。 功能:法院不能够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外主动地调查证据以认定事实。 (四)当事人诉讼行为的重要性 1、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主要法律事实; 2、在实行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条件下,当事人诉讼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诉讼的进程乃至结果; 3、保证正当诉讼行为的有效实施,对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极为重要。 二、诉的合并 (一)概述 1、概念 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关联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 2、广义的诉的合并与狭义的诉的合并 (1)从广义上讲,诉的合并分为诉的主观合并和诉的客观合并,前者指诉讼当事人的合并,后者指诉讼标的的合并。 (2)从狭义上讲,诉的合并仅指诉的客体合并。 在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诉的合并一般指狭义的诉的合并,即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合并提起数个诉讼。诉的主体的合并属于多数当事人制度。 3、意义 (1)诉讼经济原则,避免程序重复,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2)防止裁判抵触,避免法院做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名词解释 1.旧诉讼标的理论: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特定的具体的实体法上的 权利主张,判别诉讼标的的多少,须以原告所享有的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为标准。 2.当事人主义:是指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继续主要由当事人决定,裁判对象仅限于 当事人请求的范围,证据资料主要由当事人提出。 3.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 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4.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对诉讼标的之判断对法院和当事人等所产生的约束 力。 5.管辖恒定:是指法院对某个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当事人起诉时为准;起诉 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不因据以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 6.移送管辖:是指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将本院已经受理的案件移送给有 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7.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没有独立的请求 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8.诉讼担当:是指实体法上的权利主体或者法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 名义,为了他人的利益或者代表他人的利益,就因该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提起诉讼,所受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来的权利主体的情形。 9.诉讼承担:是指诉讼进行中,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一方当事人将其的诉讼 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他人,由他人作为本案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 10.反诉:是指在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所提起 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诉讼理由有牵连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11.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因发生某些特殊情况,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 止诉讼程序。 12.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证据。 13.物证:指以自己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损坏程度等标志和特征来证明案 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14.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事案件的某些专门 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15.勘验笔录: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物品进行勘 查、检验后所制成的笔录。 16.推定的事实: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经验法则,从已知事实中所推断出的另一 事实。 17.高度盖然性:是指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后,在内心有相当大的把握相 信该事实已经发生,并且已经发生的可能大于没有发生的可能性。 18.民事判决:是指法院在对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有关 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 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 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 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 ②程序公正。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 (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 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 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等 (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 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A) 一、单选题(共10小题,每小题有4个选项,其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在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 A.裁定暂缓执行 B.决定暂缓执行 C.裁定中止执行 D.决定中止执行 2、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 B )。 A.平等原则 B.对等原则 C.互惠原则 D.互利原则 3、某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某乙之间的收养关系,一审法院判决不准解除。某甲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了上诉,在上诉后的第5天,某甲死于车祸。此案应如何处理?( C ) A.由一审人民法院终结诉讼 B.由一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C.由二审人民法院终结诉讼 D.由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4、李某于6月10日接到判决书,6月15日当事人所在地发生水灾,交通断绝,6月23日方消除障碍。6月24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经法院审查,决定准许,顺延后的上诉期限应截止到( C )。 A.7月1日 B.7月2日 C.7月3日 D.7月4日 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 A )。 A.七日 B.六日 C.五日 D.十四日 6、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 A )提出。 A.申请再审时 B.再审审理时 C.再审审理前 D.再审判决前 7、下列哪种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A.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 B.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C.依照再审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D.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8、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 B )作为诉讼代理人。 A.一至三人 B.一至二人 C.二至三人 D.三人 9、在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中,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 C )。A.裁定中止原特别程序 B.按再审程序审理 C.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 D.重新立案,和原案合并审理 10、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 B )。 A.三个月,可以延长 B.三个月,不得延长 C.六个月,不得延长 D.六个月,可以延长

民事诉讼法学形考任务一答案

民事诉讼法学形考任务一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县法院对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了判决,该审判行为直接违反 了哪一项原则或者制度?() 违反了辩论原则 2、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3、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做约定的,应当由什么地方的人民法 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的,下列哪种表述是正确的?()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5、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区法院将 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6、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 7、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8、甲被生前工作单位申报为革命烈士,某报社对甲的事迹进行了宣传。乙四处散布言论贬损甲。对乙的行为,下列选项中谁可以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甲的子女 9、下列关于回避程序相关问题的表述,正确的是()。 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10、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辖区关系为标准所确定的诉讼管辖是()。 . 一般地域管辖 11、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正确的是()。 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12、下列案件中属于专属管辖的是()。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13、民事审判权中最基本和最核心的内容是()。 民事裁判权 14、下列属于民事诉讼特有原则的是()。 人民调解原则 15、就民事诉讼法本身的特征而言,可以将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概括为:部门法.基本法和()。 程序法 16、关于管辖权转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管辖权转移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7、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指的是()。 诉讼权利的同一性和对等性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 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 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 (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 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 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5、大多数裁定 6、小额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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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1 处分原则:又称处分权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当事人是否起诉或终结诉讼,何时或就何种内容、范围对何人起诉,原则上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国家不能干预。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处于被动、消极的地位。 处分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诉讼只能因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开始,因当事人自主地撤诉行为而结束 (2)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事人决定审判对象(3)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变更、撤回和追加诉讼请求 (4)原告可以放弃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诉讼中就民事争议的解决达成和解或 调解协议 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的关系:二者有着紧密的关系,它们的区别和联系在于: (1)二者都是对当事人和裁判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基本作用的原则性确定。但其作用不同:处分原则侧重于规定当事人与法院在 诉讼程序方面的不同作用实际上主要是通过肯定当事人的处 分权来间接确定法院在诉讼程序方面的作用,是一种消极确 定。辩论原则主要从法院裁判所依据的事实来源来确定当事人 与法院的关系。 (2)二者都具有对法院权力予以限制的功能。处分原则主要从诉讼

程序的动态来限制法院,使法院处于相对被动地位。辩论原则是从裁判依据的静态来限制法院,使法院处于被动确认地位。(3)辩论原则中的辩论从广义上包含了当事人的主张和陈述,因此,也可以说辩论原则在这个意义上包括了处分原则的部分内容。 (4)处分原则强调了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支配,而辩论原则没有从权力的行使角度加以规范。 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2.1 合议制度,是指有3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也称合议制。 合议庭是根据合议制度由3名以上、人数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审判组织。 3.1 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该案件诉讼程序的制度。(最典型的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特点) 回避的主体范围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 回避的事由:(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判。 3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两审终审: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终结诉讼的审级制度。 3、专属管辖:法律规定的某些民事案件专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管辖权。此类管辖具有独占性和排它性。 4、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从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5、当事人:因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6、诉讼行为能力:以自己行为的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7、诉讼代表人: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诉讼中,依法律规定产生的代表众多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其本身也是当事人。 8、诉讼标的: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要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也指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求。 9、举证责任倒置:特殊情况下,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事实主张不能成立。 10、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或处罚手段,目的在于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11、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指法院开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依法进行的判决。 12、执行根据:当事人据以申请,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13、执行回转:执行完毕后,因执行根据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将财产恢复到执行前状况的情形。 14、司法协助:两国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的原则,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相互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以及其他诉讼行为等活动的总称。 15、民事程序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适用的方法性法律,是由诸多法律组成的法律体系。 16.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17、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8原告,是指因民事使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19、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和在无法证明时,要承担的败诉责任。 20、民事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经济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群众组织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 21.上诉,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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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国家开放大学《民事诉讼法学》形考任务试题

国家开放大学《民事诉讼法学》形考任务1试题 "A县法院对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了判决,该审判行为直接违反了哪一项原则或者制度?() : 违反了合议制度 ; 违反了回避制度 ; 违反了辩论原则 ; 违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 ;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 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 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做约定的,应当由什么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 : 合同签订地 ; 原告住所地 ; 被告住所地 ; 合同实际履行地"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下列哪种表述是正确的?() : 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 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由双方协商确定管辖法院 ;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 ; 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 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 ; 报请乙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 ; 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可按该意见判决

民诉法期末复习重点(全)

民诉法复习 页码均为课本页码 名词解释围 1、民事诉讼P9 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P15 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规定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3、民事纠纷P7 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容的法律争议。 4、合议制度P61 又称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5、两审终审制度P70 是指一个民诉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6、诉权P39 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亦即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国家法院行使司法权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7、诉P24 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8、确认之诉P28 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具体状态。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诉。) 9、形成之诉(变更之诉)P27 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改变或者消灭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现在民事法律关系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运用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之诉。) 10、给付之诉P27 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11、诉讼标的P24 是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 12、诉的合并P32 是指法院将两个以上有关联的诉合并,合并到一个诉讼过程中审理解决。诉的合并只是合并审理的一种原因。诉的合并一定会导致合并审理;而其他原因也可能引起合并审理。13、诉的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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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

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民事诉讼法形考任务二答案

形考任务二 一、单项选择题 1.张某将邻居李某和李某的父亲打伤,李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该案时,李某的父亲也向法院起诉,对张某提出索赔请求。法院受理了李某父亲的起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审理。在本案中,李某的父亲居于什么诉讼地位?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2.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应该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3.刘胜因兄弟刘利占有父母遗留的全部房产及存款等遗产拒绝分割而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诉讼中他们的堂兄刘岩提出因刘胜,刘利父母生前表示他们去世后有一间房屋由刘岩继承,该案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要求参加诉讼,刘岩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有独立请求权人 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能享有的诉讼权利是上诉权 5.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6.下列哪一情形,不能引起必要共同诉讼?因一般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一井主张权利

7.甲、乙、丙三人合伙在新新家园生活小区开办一家送奶站,并登记字号为顺心奶站”后顺心奶站与小区内20户居民因牛奶质量发生争议20户居民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应当以谁为被告?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顺心奶站”的字号 8.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是诉讼参与人 9.民事诉讼中,一同起诉或应诉的人称为共同诉讼人 10.甲乙共有一台电脑,一日被丙弄环。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丙赔偿。法院受理案件后,乙也要求参加诉讼。乙的诉讼地位是共同原告11.在维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参加诉讼,是作为\共同原告 1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中人数众多是指十人以上 13.在下列案件中,追加当事人的做法正确的是丙为甲乙间的借贷合同提供保证,没有约定保证的方式,在乙因甲拖延还款而起诉丙时,法院应当追加甲为共同被告 14.贾君因生意失败而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经其妻子周静申请被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其财产由周静代管。贾君在失踪前曾向其友许德明借款10万元,现已到期,许德明向周静索要款周静认为钱是贾君借的,应等到其回来再还。许索要未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哪个是正确的?许德明为原告,周静为被告 15.在民事诉讼中,下列何种人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VIP专享]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题目整理】 一、单项选择 1、甲乙离婚,女儿随乙共同生活,后女儿诉甲增加扶养费,该诉属于——给付之诉 (考点:变更之诉(法律关系的改变)与给付之诉的区分) 2、专属管辖的案件中不可排除——裁定管辖 (考点:专属管辖 eg 对于有关不动产的案件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有特殊原因不能审理,可上报上级法院由其指定管辖,即为裁定管辖) 3、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提出——原审的上一级 (考点:再审程序,再审应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提出) 4、当事人对于()裁定不能提出上诉——撤回起诉处理的裁定 (考点:可提起上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 5、对于生效的法院调解协议,当事人只能——继续履行或者提起再审 (考点:对于调解协议,不可以上诉,也不能对于原诉讼争议另行起诉) 6、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承担——由法院决定 (考点:诉讼费用的承担一般由败诉方承担,离婚案比较特殊) 7、借款纠纷案件,债权人提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法院可采取的强制措施——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考点:特殊执行措施,对于仍不履行的金钱债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仍不履行的除金钱以外的债务:支付迟延履行金) 8、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未参加诉讼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适用已作出的裁判 9、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 (考点:证据的分类:以证据与证明责任分为本证与反证;以证据的来源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以载体和表现形式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10、甲追索乙10000元,但未提供借据,乙称已经还了。则对于借款事实——甲无须再证明 (考点:自认的构成要件:在诉讼过程中作出、表示明确、自认对象是对已不利的案件事实,身份关系中不存在自认) 11、甲诉乙,一审:乙败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改判,判决原审原告,即甲败诉。本案中诉讼费用承担——由原审原告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12、下列不属于民诉的性质——私法 (考点:民事诉讼法的性质:程序法、部门法、基本法) 13、不能进行法院调解的是——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 (考点: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1、程序范围:除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非诉程序以及强制执行程序。2、案件范围:属于民事权益纠纷存在调解可能的案件,但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eg婚姻关系无效)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除外。3、时间范围:第一、二、再审中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在法院征得双方同意后,可在答辩期满前予以调解) 14、法院审判独立原则是指——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 二、多项选择 1、下列属于诉讼行为上的法律事实——起诉、上诉、反诉、撤诉、签收判决书 (考点: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具体是指检察院、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为参加民事诉讼所实施的行为) 2、经调解达成协议,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有——被告同意且当庭支付债款、收养关系案维持关系 (考点:民事诉讼法90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新法条具体是那条自己去查) 3、执行管辖的法院——第一审法院、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4、以()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使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5、以下可以提起上诉的有(BCDE) A 最高院的一审程序 B 海事法院的一审判决 C 简易程序的一审判决 D 高院的一审判决 E 重审后作出的判决 6、可以执行搜查的范围——被执行人住所、被执行人人身、财产隐匿地 7、甲公司向南山市S区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合同纠纷,法院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后甲发现新证据,遂提起再审,正确的是——向南山市人民法院提出再审、以二审程序再审 8、不能申请再审的案子有——除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之外 (考点:不能申请再审的: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破产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再审维持原判的、检察院抗诉后未改判的) 9、以下符合反诉条件的是(A C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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