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买卖中的收入确认时间问题

货物买卖中的收入确认时间问题
货物买卖中的收入确认时间问题

货物买卖中的收入确认时间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从经济业务的实质出发,对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交易中形成的收入应否和何时确认作了规范,基本上适应了企业错综复杂、多样化经营方式和不确定性经营环境的要求。

就工商企业来说,销售商品是其主营业务,应否和何时确认在销售商品中形成的收入对企业的经营业绩有很大的影响。准则对此提出了四个确认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人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其中,条件(1)和(2)主要解决何时确认收入问题;条件(3)和(4)主要解决应否确认收人问题,四个条件都需要会计人员的主观估计与判断。从实施中反馈的意见来看,何时确认收入问题最复杂也最难判断。因此,笔者拟从相关法律中寻求依据,对国内和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收入确认时间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有助于企业会计人员在实务中及时、准确地确认收入。

一、收入确认时间的两个条件分析

条件(1)规定企业只有在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时才能确认收入。风险是指商品所有者承担商品价值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报酬是指商品所有者预期可获得的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风险和报酬其实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正常情况下,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商品所有者在承担风险的同时也享有报酬,两者同时转移(特殊情况下,风险和报酬可能出现分离,但这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因此,条件(1)可转化为卖方只有在买方承担风险时才能确认收入。这里的承担风险是指由谁来担负因风险而产生的标的物价值损失的后果,风险发生后,买方仍须支付价款,即风险由买方承担;买方不再支付价款,即风险由卖方承担。

条件(2)规定企业只有在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时才能确认收入。从法律角度看,所有权是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权能的集合体。当企业保留了继续管理权和控制权时,所有权实质上并未转移。因此,条件(2)可转化为卖方只有在所有权实质转移给买方时才能确认收入。

可见,货物买卖中收入确认时间的核心问题是风险转移时间和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认定,即风险和所有权何时从卖方转移给买方。风险转移的时间和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一般地说,风险随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

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财产交付时,所有权和风险同时转移。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两者转移时间也会出现不同步。例如,卖方将劣质商品出售给买方,虽然在交付后,劣质商品的所有权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但买方有权退货,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这时风险并末转移给买方。因此,本文下面的分析均从所有权转移时间和风险转移时间两方面展开。

二、国内货物买卖中收入确认时间的分析

(一)所有权转移时间。这既是买卖合同的核心要素,也是确认收入的必要条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标准依下列原则确定:(1)依合同约定时间。当事人可以花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约定的时间既可以是某一时间界点,也可以是附转移条件,待条件成就时,所有权转移。(2)交付完成时间。若合同末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则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3)法律、法规规定时间。法律、法规要求所有权转移须履行特殊手续的,则以该特殊手续办理完毕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二)风险转移时间。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风险转移时间(风险承担的规则)确定如下:(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卖方承担;交付后由买方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因买方的过错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方应承担自约定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卖方出卖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起由买方承担。(4)合同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标的物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未约定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方违反约定没有接受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方承把。(5)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方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6)卖方未按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三、国际货物买卖中收入确认时间的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货物买卖。国际货物买卖与国内货物买卖的区别在于前者具有国际性,或称“涉外因素”。目前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有三类:(1)各国国内立法,如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2)国际公约,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货物买卖公约》以下称《公约》;(3)国际商业惯例,如国际商会编纂的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称1990年通则》)。1998年我国加入《公约》凡我国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对外签订买卖合同时,可以选择《公约》作为该合同的适用法律。对于公约的末尽事项,仍要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一)所有权转移时间。《公约》对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并未作规定。归纳起来,国际上对所有权转移时间有以下几种原则和做法:(1)合同订立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2)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发生转移;(3)对货物特定化后,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转移;(4)订立独立的物权合同,转移货物所有权;(5)所有权于交货时转移。

(二)风险转移时间。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主要指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盗窃、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川公约》对风险转移时间确定了以下三个原则:

1、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根据《公约》的规定,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2、以客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川公约》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给买方承担。该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卖方无违约责任,否则不适用。《公约》还将交货分为以下几类分别规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货物买卖中的收入确认时间问题(2)

(1)涉及运输的交货。A、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b、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风险以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

(2)在途货物的交货。对于在运输中出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给买方。

(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A、在卖方营业地交货,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或在货物交买方处置但遭无理拒收时起转移给买方。B、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开始转移给买方。

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时间有自己的规定。《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1990年通则》根据卖方承担义务的大小将13个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

(l)E组。只有1个贸易术语;EXW(工厂交货),卖方承担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给买方前的风险。

(2)F组。包括3个贸易术语: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俗称离岸价)、FCA (货交承运人)。双方风险的划分是:FAS以指定装运港买方指定装货地点的指定船边为界限;FOB以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作为界限;FCA以货交承运人的时间和地点为界限。

(3)C组。包括4个贸易术语: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俗称到岸价)、Cm(运费到付)、CIP(运费、保险费到付)。在CFR和CIF术语中,卖方承担货物茬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在CFR和CIF术语中,卖方承担货交承运人以前的风险。

(4)D组。包括5个贸易术语: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关税已付)、DDU(未完税交货)、DDP(完税后交货)。在该组术语中,卖方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前的风险。

小学少先队组织机构

少先队组织由少先队大队部及各中队组成,其成员包括少先队辅导员、大队长、中队长、小队长、少先队员,为了健全完善我校少先队组织,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成员的确定

1、大队长由纪律部门、卫生部门、升旗手、鼓号队四个组织各推荐一名优秀学生担任(共四名),该部门就主要由大队长负责部门内的纪律。

2、中、小队长由各班中队公开、公平选举产生,中队长各班一名(共11名),一般由班长担任,也可以根据本班的实际情况另行选举。小队长各班各小组先选举出一名(共8个小组,就8名小队长)然后各班可以根据需要添加小队长几名。

3、在进行班级选举中、小队长时应注意,必须把卫生、纪律部门的检查学生先选举在中、小队长之内,剩余的中、小队长名额由班级其他优秀学生担任。

4、在班级公开、公平选举出中、小队长之后,由班主任老师授予中、小队长标志,大队长由少先队大队部授予大队长标志。

二、成员的职责及任免

1、大、中、小队长属于学校少先队组织,各队长不管是遇见该班的、外班的,不管是否在值勤,只要发现任何人在学校内出现说脏话、乱扔果皮纸屑、追逐打闹、攀爬栏杆、乱写乱画等等一些违纪现象,都可以站出来制止或者报告老师。

2、班主任在各中队要对中、小队长提出具体的责任,如设置管卫生的小队

长,管纪律的小队长,管文明礼貌的、管服装整洁的等等,根据你班的需要自行定出若干相应职责,让各位队长清楚自己的职权,有具体可操作的事情去管理,让各位队长成为班主任真正的助手,让学生管理学生。各中队长可以负责全班的任何违纪现象,并负责每天早上检查红领巾与校牌及各小队长标志的佩戴情况。

3、大、中、小队长标志要求各队长必须每天佩戴,以身作则,不得违纪,如有违纪现象,班主任可根据中、小队长的表现撤消该同学中、小队长的职务,另行选举,大队长由纪律、卫生部门及少先队大队部撤消,另行选举。

4、各班中、小队长在管理班级的过程中负责,表现优秀,期末评为少先队部门优秀干部。

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企业收入确认比较

精心整理 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企业收入确认比较 推荐以下是从部分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业务的上市公司公告中摘录的其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超图软件:1、收入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1)自行开发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公司在已将所销售的软GIS 表》每技术开发服务项目的收入。上述收入确认原则与IT 外包服务业务中常见的系统集成业务根据与用户约定的某一时点分阶段确认收入存在本质区别。系统集成项目中,合同金额的绝大部分是从第三方直接采购产品,如采购服务器、PC 机、磁盘阵列、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等软硬件产品。而公司提供的技术开发服务是为了满足用户定制个性化应用系统的需求,只

涉及少量的软硬件采购。在系统集成项目中,为使设备达到客户要求的可使用状态,系统集成商需要提供设备调试、网络布线、机房装修等服务,由于用户需要的是整套可使用的设备而非单独采购这些服务,因此这些服务的金额通常只占合同总金额很小的部分且无法与软硬件采购分离出来单独向用户提供。根据集成业务的上述特点,系统集成项目本质上属于销 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取得或取得了收款的凭据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公司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系根据部分用户的具体要求,从软件供应商(如微软或甲骨文等公司)采购软件再销售给最终用户,或在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代用户采购非发行人研发的其他类基础软

件、数据库产品,代理软件产品按照商品销售原则确认收入。公司在将自其他厂商采购的软件产品交付给用户后,即确认收入。2、成本确认的具体方法(1)自行开发软件产品销售成本确认的具体方法公司自行开发软件产品的研发费用未予资本化。销售时向用户提供的光盘和加密设备金额很小,公司在采购光盘和加密设备时一次计入损益,因此自行开发软件产 包。 40% 完工进度结转,成本结转比例与收入确认的完工进度比例一致;软硬件和地理数据采购成本因其金额很小,采购时一次结转成本。(3)代理软件产品销售成本确认具体方法代理软件产品的销售成本为公司自其他厂商采购软件产品时发生的实际支出,公司按采购的实际成本结转相应代理软件产品的销售成本。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收入、成本的确

收入确认原则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 居民企业:①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②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在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①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企业; ②在中国境内无机构、场所,有来源来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登记注册地标准及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1.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即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企业外销货物的成本要包括不得免征和抵扣的增值税。 2.费用,可扣除的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及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金

4.损失:①损失的范围: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②按损失净额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③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其他支出

预收款后给客户开了发票,确认收入问题

“预收款后,向客户开了发票,确认了收入,但成本尚未发生,如何结转?是暂估吗?成本没有发票可以扣除吗?” ——这几天,四个会计不约而同向我问了这类问题,细节虽各有差异,但核心就是:预收款时,因为开发票(也有未开发票的),确认了收入,总要确认成本吧,未发生的成本怎么办?暂估的话,无票的成本、未开支的成本,在汇算时怎么处理? 这属于会计没有正确把握税会差异原则,才导致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会让企业多缴税、早缴税,甚至可能有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首先预收款不能确认为收入。 为什么?答:既然是预收款,自然就不能确认收入。 不是开了发票吗?答:除增值税外,开发票与确认收入之间没有关系。 我总爱强调,发票与收入确认之间没有关系,当然,除增值税之外。但是,有些有经验的会计却不以为然,认为税务只认发票,开发票还是确认收入的好,舍财免灾。蓝老师的做法,我们在实务中不敢。 这种自以为安全、舍财免灾的做法,却会带来意想不到的灾,那就是:成本没有实际开支,成本没有发票,仅凭暂估结转的话,未来如果被查到,那才真正很可能被要求补税、滞纳金、罚款。反而加大了风险。 比如,工程开工之前,预收一笔工程款1110万元,你开了发票,交了增值税,强行确认收入1000万元,那么,结不结转成本? 如果没有成本,就要交250万的所得税,显然不现实; 如果确认700万成本,由于没有发票,未来税务发现要调增,就有滞补罚了。理由是成本不真实,不满足真实性要求。 如果去找了700万的发票来总账,就成假账了,还涉嫌了偷税,还可能收到虚开的发票。弄不好竟然还有坐牢的风险? 本来没有风险的事,就这样弄成了重大风险。 中国式税收实务,害人不浅,让我们账越做越乱,税越交越乱。 预收款时,对销售商品企业而言,商品没有出库,甚至可能没有生产出来;对提供劳务企业而言,对应劳务没有提供,甚至没有开始提供提供。所以不能确认为收入,这既是《会计准则》的要求,也是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要求。 对于《准则》会计应该不陌生,参看收入准则与建造合同准则即可,其基本原则是:满足确认条件的情况下,销售商品在出库时确认;提供劳务按提供进度或完工进度确认。 对于企业所得税,大家应学习国税发【2008】875号文,我在这里就不赘述了。百度上一找一大把,其对收入确认的要求,与《准则》“几乎”没有差异。 一旦明白了这一点,就知道,既不能去确认收入,也不能去暂估成本。 顺便说知识:对成本的“暂估”,本来是指成本金额不能确定时,会计做一个估计;现在是连成本自己都不存在,如何能暂估?只能叫预估,但预估的金额不满足成本确认条件。

软件企业收入确认

软件企业收入确认 (一)公司主要业务收入类型 1、客户化软件开发收入 2、运营维护服务收入 3、客户化软件开发及运营维护服务收入 4、移动互联网代理推广服务(广告代理)收入 (二)不同业务类型收入确认具体方法 1、客户化软件开发 客户化软件开发业务是指根据客户特别需求在对客户业务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按客户实际需求进行专门的软件定制开发产品。 ①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客户化软件开发业务 对于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软件开发业务,应取得收入合同,以取得客户签字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点确认收入并结转对应成本。 注意事项:合同中约定分期付款,最后一期付款有特别条件,如按照客户满意度决定付款金额和比例等相关类似条款,在验收报告日确认收入时,因无法确定特别条款的实现程度,收入确认的金额应扣除最后一期付款的金额。在特别条款结果可以确定并取得客户书面认可的单据后,将最后一期按实际收款数一次性确认收入。 ②跨年度的客户化软件开发 对于在跨年度的软件开发业务,应区分下列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A、已经取得收入合同,收入合同的签订日期与项目的实际研发立项日期相匹配,应采 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并结转对应成本。 B、没有取得收入合同,也没有取得与客户签订的项目意向书、客户的预订单等外部证 据,为了避免未来上市审核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麻烦,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项目的劳务成本应在合同签订日后进行归集和核算,签订日前发生的项目劳务成本 可以计入“研发支出”科目,但应对应具体研发项目。 ③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应满足下列条件: A、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B、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房地产收入确认原则

房地产收入确认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规定了相关原则: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5、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针对上述收入确认原则,《准则指南》及《讲解》进一步解释: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 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同时转移。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 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产生的经济利益。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 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 移进行判断。如果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销货方承担,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 任何经济利益也不归销货方所有,就意味着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商品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 销商品等。在这种情形下,应当视同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 由于准则仅对收入确认的条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未具体针对某一行业某一类型销售 方式下收入确认条件,给企业在实践中一定的判断空间。 我们从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状态及销售模式两个方面结合竣工验收等综合因素来讨论:销售模式主要有: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等三种;产品状态有:期房、现房。组合 成下列六种类型的销售: 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等基本涉及收入金额计量及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问题;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关于房屋销售的相关规定,其涉及期房、现 房状态销售问题,对于期房销售根据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销售合同可以判断:未来房价的 波动风险与报酬由购房者承担,其涉及的系房屋价格变化的问题,亦即与所有权有关的主

【实务案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会计收入时点的处理案例【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

2017-2018年度会计实操优秀获奖文档首发!【实务案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会计收入时点的处理案例 【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 【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在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写到: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案例】某建筑企业承建一项土石方工程,开工前施工项目部按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收到发包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拨付的工程款30万元.月末,企业以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与发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本月已完工程价款19万元,按规定应扣还预收工程款16万元.施工项目部收到发包单位支付的工程价款3万元. 假设该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根据上述情况,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开工前预收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 300000 预收工程款产生的销项税额=300000÷(1+11%)×11%≈29729. 73(元) 借:应收账款———×工程增值税 29729.7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29729.73 (2)月末办理结算: 工程结算价款产生的销项税额=190000÷(1+11%)×11%≈18828. 83(元) 借: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 190000 贷:工程结算 171171.17

(完整版)常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增值税常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软件企业收入确认精编

软件企业收入确认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软件企业收入确认 (一)公司主要业务收入类型 1、客户化软件开发收入 2、运营维护服务收入 3、客户化软件开发及运营维护服务收入 4、移动互联网代理推广服务(广告代理)收入(二)不同业务类型收入确认具体方法 1、客户化软件开发 客户化软件开发业务是指根据客户特别需求在对客户业务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按客户实际需求进行专门的软件定制开发产品。 ①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客户化软件开发 业务 对于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软件开发业务,应取得收入合同,以取得客户签字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点确认收入并结转对应成本。 注意事项:合同中约定分期付款,最后一期付款有特别条件,如按照客户满意度决定付款金额和比例等相关类似条款,在验收报告日确认收入时,因无法确定特别条款的实现程度,收入确认的金额应扣除最后一期付款的金

额。在特别条款结果可以确定并取得客户书面认可的单据后,将最后一期按实际收款数一次性确认收入。 ②跨年度的客户化软件开发 对于在跨年度的软件开发业务,应区分下列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A、已经取得收入合同,收入合同的签订日期与项目的实 际研发立项日期相匹配,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并结转对应成本。 B、没有取得收入合同,也没有取得与客户签订的项目意 向书、客户的预订单等外部证据,为了避免未来上市审核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麻烦,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项目的劳务成本应在合同签订日后进行归集和核算,签订日前发生的项目劳务成本可以计入“研发支出”科目,但应对应具体研发项目。 ③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应满足下列条件: A、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B、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C、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企业可以根据提供劳务的特点,选用下列方法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

预收款开票,税怎么交-会计收入如何确认【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预收款开票,税怎么交?会计收入如何确认?【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很多时候是买方市场,不是理论上,我货物发完了,货款收到90%了,才给客户开发票。基本是,合同一签订,客户的预付款就要求你开票。特别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比如产品周期长,需要预付款的产品,这种情况越来越明显。 1 增值税纳税义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结论:不管货物是否发出,先开具发票的,就达到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就需要按照票面的金额算税金,申报销项税。 误区:很多会计人员分不清会计收入和增值税收入。认为开了票就非要做会计收入,其实这是个大误区。误区的核心就是未分清税务和会计的差异。 解决误区的办法,首先要清楚,会计做账是按照会计准则来做账,而不是按照税法来做账,纳税申报必须的按照税收法规来申报。 其次,按照这两种办法分别来处理一个事项后,就必然会产生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的差异。比如预收款开票的问题,税务上达到了确认增值税的时点,申报表需要申报销项。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还未达到,你连货物都还没发出,肯定不能确认收入。这就是差异。 2 会计收入确认 按照收入确认原则,预收款收到一般情况是未到达收入确认条件的,会计无法确认收入。 3 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 账务处理: 比如,一个项目合同总金额100万,合同规定,合同签订客户先付20%的货款,销售方给客户开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到货发出再付余下的货款并开全额发票。 收到款: 借:银行存款 20万

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15-04-10 15:15 xx我要纠错|打印|大|中|小 分享到: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销售方虽然没有收讫货款,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就可凭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增值税,为了避免国家的税款被无偿占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又规定: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即使没有收讫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也以开票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五)提供营改增的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消费税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

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时点

各种销售方式下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时点 (一)采用现金、支票、汇兑、信用证等方式销售商品,由于不存在购买方承付的问题,商品一经发出即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因而在商品办完发出手续时即应确认收入。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二)托收承付销售商品,是指小企业根据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买方收取款项,购买方根据合同验货后,向银行承诺付款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小企业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通常表明小企业已经取得收款的权利。因此,可以确认收入。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办妥托收手续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三)预收款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小企业发出商品即意味着小企业作为销售方已经收到了购买方支付的最后一笔款项,应将收到的货款全部确认为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如确认为预收账款。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四)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销售方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考虑到在整个回收期内企业确认的收入总额是一致的,同时考虑到与增值税政策的衔接,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为了简化核算,便于小企业实务操作,本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采用了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同的规定,但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其理由在于企业会计准则认为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收回货款,强调的只是一个结算时点,与收入确认所强调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没有关系。按照合同约定开出销售发票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五)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是指售出的商品需要经过安装、检验等过程的销售方式。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销售方一般不应确认收入。但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如某电梯生产企业销售电梯,电梯已发出,发票账单已交付购买方,购买方已预付部分贷款。但根据合同约定,销售方须负责安装且在销售方安装并经检验合格后,购买方才支付余款。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完成安装和检验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六)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代销商品数量和金额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并不知道受托方能否将商品销售出去,能够销售多少。因此,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收入,而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能够确定受托方销售商品的数量、金额。因此,可以确认收入。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取得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受托方应在所受托商品销售后,将按合同或协议的约定计算确定收取的手续费确认为收入。 (七)以旧换新销售商品,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或其他旧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将销售和回收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销售的商品作为商品销售进行处理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即作为存货采购处理。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发出新商品和取得旧商品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八)产品分成,是指多家企业在合作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合作各方对合作生产出的产品按照约定进行分配,并以此作为生产经营收入。由于产品分成是一种以实物代替货币作为收入的,而产品的价格又随着市场供求关系而波动,因此,只有在分得产品之日按照产品的市场价格确认收入的实现,才能够体现生产经营的真实所得。但是,如果所分得的产品不存在市场价格或市场价格显失公允,应当请专业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分得产品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四、执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即购买方依照有关合同或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如果小企业能够按照以往的经验对退货的可能性作出合理的估计,可以在发出商品时,将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收入,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不确认销售收入也不结转销售成本,作为发出商品处理,仅表现商品库存的减少,单独设置“1406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如果小企业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则应当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才确认收入。

互联网企业审计经验分享(干货收藏)

互联网企业审计经验分享 当前,互联网行业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成熟更是直接促使大量互联网相关企业的涌现。对注册会计师而言,互联网企业在业务模式和盈利方式上的创新给审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由于互联网企业相较于传统行业具有较强的特殊性,为了协助执业人员更好的认识和理解,上市公司审计专家委员会将就互联网企业的审计陆续做出系列专题提示。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针对互联网企业的特点和常规审计,上市公司审计专家委员会做如下提示: 一、互联网企业的行业特点 互联网企业是以现代新兴的互联网技术为基础,专门从事网络资源搜集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利用、生产、贮存、传递和营销信息商品,可为经济发展提供有效服务的综合性生产活动的企业。对比传统行业,互联网企业的不同之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互联网企业经营风险远高于传统行业 互联网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新兴的行业,处于受追逐和追捧的境地,而且互联网企业由于需要抓住瞬息万变的市场机会,通常都是在短时间内成立并且飞速发展起来。因此,这就导致互联网企业生命周期相比传统行业迅速缩短,需要快速更新创意顺应互联网潮流,这样就导致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一直伴随着高风险。此外,因互联网行业的万众追随,容易滋生创始人盲目扩张情绪,一

旦因商业模式甚至创意未充分获得投资方认可的情况下不能持续融资,以及不能够对技术前景进行有效预测,并且对互联网企业的市场运作方式及商业模式不具备摸索和创新能力,就会导致在竞争中被淘汰。相比传统行业,互联网企业的失败是瞬间倒闭而不可能有轰然倒下的过程 (二)毛利率奇高且收入成本配比性差 互联网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特点,同时与成本、费用的直接关联性较小,传统行业常用的毛利率等指标的分析,对互联网企业不具有适用性和可比性。 (三)产品或服务更新替代频率高 互联网企业产品和服务不断交替更新,新的产品和服务的研究开发活动会一直延续,与之相关的研发支出在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占据重要部分。 (四)专业化知识密集型产业 互联网企业对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人力资源构成企业主要的竞争实力,经营成本中人员成本支出的比重较大。 二、互联网企业的业务特点 (一)互联网企业通常都是“用户流量为王” 互联网企业的价值是建立在拥有大量用户的基础上,再将用户流量变现为各种类型的收益,如网页用户的PV(访问量)、UV(独立访客)、IP(独立IP)等指标,APP用户的下载量、注册量、活跃度、留存率等指标,这些指标是独立于财务会计核算体系之外的,特别是对于初创期的互联网公司,有用户量的飞速增长,但财务账面上没有反映出任何与之相关的信息。另一方面,用户量变化可能会在深层次的影响着企业未来的收入和收益。因此注册会计师需关注

会计要素中收入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

第三节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与计量原则 四、收入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 (一)收入的定义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二)收入的确认条件 收入在确认时除了应当符合收入定义外,还应当满足严格的确认条件。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因此,收入的确认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应当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是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结果会导致企业资产的增加或者负债的减少; 三是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会计要素收入定义的是()。 A.出售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B.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 C.转让固定资产净收益 D.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答案】A 【解析】出售投资性房地产属于日常活动,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符合收入的定义;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和转让固定资产净收益不属于日常活动,计入营业外收入,不符合收入定义;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属于企业的收入核算的内容。 五、费用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 (一)费用的定义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二)费用的确认条件 费用的确认除了应当符合费用定义外,还应当满足严格的条件,即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因此,费用的确认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与费用相关的经济利益应当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是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结果会导致资产的减少或者负债的增加; 三是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 【例题?多选题】关于会计要素,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收入可能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 B.费用可能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 C.收入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 D.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而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答案】ACD 【解析】费用可能表现为负债的增加。 六、利润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 (一)利润的定义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反映的是企业的经营业绩情况,是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预收房款账务处理

一、预收房款、定金 A、预收房款、定金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务费用-手续费/库存现金 贷:预收账款-预收售房款 凭证附件主要包括: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预定单(定金)、交款核对单、购房款金额构成表、收据、各类银行单据等。 现金流:退钱的时候做流入的负数。 B、换房、更名时的账务处理: 贷:预收账款-预收售房款(红字) 贷:预收账款-预收售房款 凭证附件主要包括:收据、变更申请单(更名/换房)、商品房预定单(换房新单)等。 C、收到面积补差款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务费用-手续费 贷:预收账款-预收售房款 凭证附件主要包括:面积确认书、收据、各类银行单据等。 D、收据换发票的账务处理: 贷:预收账款-预收售房款(红字) 贷:预收账款-预收售房款 凭证附件主要包括:全款收据、发票存根等。 “预收账款-预收售房款”这个科目,只有在收入确认结转时才会出现借方发生额,退房、退面积补差等请在贷方用红字反应。 二、收入 A、一般收入确认标准是按照风险及回报转移的原则来确认的,如:综合竣工备案/商品房交付许可证,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寄发收楼通知书,签署房屋交接书(有些合同明确规定购房人应在书面通知后xx天内收楼,否则视同已交付,未明确规定,一般签署交接通知书),交付钥匙,产权分割/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小产权);我们在确认收入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办理完成交付手续; 3、销售合同已签订;

4、收齐全部房款的,以交房公告截止日为确认房地产商品销售收入的时点。 销售的房屋应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后按期确认收入。所有收入均应通过预收账款核算。 这里想提下的是已确认收入的客户换发票: 贷:主营业务收入-房地产销售收入(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房地产销售收入 凭证附件主要包括:销售清单(已换票)、全款收据、发票存根联等。 B、其他收入 (1)租金收入:来自经营租赁的物业租金收入以直线法按租约年限确认。 (2)酒店经营收入:酒店经营收入于提供该等服务时确认。 (3)装修服务:装修服务收益于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 (4)股息收入:股息收入于确定获得收取股息的权利时确认。

收入确认的原则和时点

收入确认的原则和时点 一般收入确认 收入的范围和项目收入确认的具体规定 1.销售货物收入(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2)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 会籍会员费+其他单项商品服务费方式——即时确认 会籍会员费+免费或低价商品服务费方式——收益期内分期确认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取得的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4.股息、红利等权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

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与计量问题研究

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与计量问题研究 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与计量问题研究 肖继辉孟婷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摘要:互联网作为新兴发展行业,其收入形式具有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与计量的相关准则落后于实务,引发很多争议。我国互联网企业会计的规范与完善需要借鉴美国同业的经验。本文参考十余份在美上市的互联网企业的招股书、年报及互联网行业报告,总结互联网行业三大常见的收入来源类型及其特点,对国内外互联网上市公司收入确认与计量会计实务加以归纳。并结合中国会计准则(CAS)、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以及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分析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与计量遇到的困难,提出规范相应会计实务的可能方向与选择。 关键词: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及时性影响因素一、研究背景

互联网自1995年进入中国以来,至今已有近20年的发展。其间,国内一大批互联网公司如腾讯、百度、阿里巴巴等企业实现了高成长。互联网企业发展和扩张对资金的需求巨大。新浪、搜狐、百度等互联网企业纷纷选择海外上市。伴随着大量互联网企业的上市,对互联网企业的会计监管变得尤为重要,包括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政策的规范和披露。 本文所界定的互联网企业主要指通过搭建网络平台进行广告宣传、提供娱乐和游戏等增值服务,或同时进行相关货品或服务的销售,以获得收入的企业。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并未对因互联网企业兴起而产生的收入确认与计量争议问题及时给出解答。而已有的研究成果大都集中在个别事项上,缺乏对实务的系统性归纳总结。会计准则发展的滞后性给互联网企业的会计处理带来了争议和困难。会计实践如果无法跟上互联网企业的业务发展,将影响互联网企业财务报告质量,互联网企业及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将受到制约。本文以中国会计准则(CAS)、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关于收入确认与计量的原则为基础,对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实务加以总结归纳,为互联网企业的各类收入确认与计量问题提供解答。

几种收入的确认模式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应交增值税如果纳税义务未发生则不需计提,发生纳税义务需缴纳税金。 一、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 二、预收款方式 三、委托代销商品1、视同买断(能否售出与委托方无关直接确认收入。未售出可以退 回的则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收取手续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甲方借计: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 受托方收到商品时借计:受托代销商品、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手续费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四、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安装是收入重要组成部分的待安装检验完成后确认收入, 不是收入重要组成部分的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五、订货销售 六、以旧换新:销售新商品确认销售收入,回购旧商品作为原材料处理。 七、现金折扣、销售折扣、销售折让方式销售 八、销售退回及附退回条件的销售:销售退回重点在于退回的处理,附退回条件的销售 重点在于销售的处理。销售退回做冲销处理。 (1)有经验数据:全额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月末按经验数据冲减收入和成本。冲减时在预计负债里面体现。 (2)没有经验数据:退货期满确认收入。期满之前不确认收入。发货时计入“发出商品” 科目。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的确认按照一般收入确认的条件处理。一般以交钥匙作为收入 确认的时点。 十、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通过“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处理。 十一、售后回购,对已售出的商品能实施控制。因此不能确认销售收入。收到的款项做负债处理。“其他应付款”回购金额大于原来金额的,做财务费用处理。 十二、售后回租。看商品的风险报酬是否转移,未转移不能确认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 1、资产负债表日提供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计量的,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成本需通过“劳务成本”科目进行过度。 2、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无法可靠计量的。四点收入确认条件中有一条不满足的都不能确认收入。(1)以发生劳务的成本能够得到补偿的应该按照已发生的劳务成本的金额确认收入。(2)预计已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的,不能确认收入将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相混合业务 1、两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分别按照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两种方式确认收入。 2、不能区分或者能区分但不能单据计量的,企业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奖励积分的处理:1、将收到的款项或应收款扣除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的金额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确认为“递延收益”。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

出口销售收入时点的确认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时点的确认 1、新会计制度对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时点的规定 新会计制度改变了以往的分行业会计制度对外销收入确认的标准,不再以企业向银行交单时作为确认收入的时点。新会计制度规定按不同的成交方式来确认收入,主要的确认方式有以下三种:离岸价(FOB)。离岸价也称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条款,采用离岸价核算的外销收入的,以装船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成本加运费(CFR)。成本加运费也称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条款,采用成本加运费核算外销收入的,也是以装船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到岸价(CIF)。到岸价也称为成本加运保费(指定目的港)条款,采用到岸价核销外销收入的,应以到港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2、税法对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凭有关凭证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即出口企业销售收入实现时间分别为:陆运应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应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应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收入实现时间。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以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当天,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以取得提单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银行交单凭证作为确认收入的实现时间。 外贸企业确认出口销售收入的时点,应采取货物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在取得出口单据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再作为收入的实现。同时还应结合不同的结算方式。如采用L/C等无风险方式的出口销售,可及时确认收入;采用汇款方式结汇的,应于款到后确认收入;采用D/P、D/A结算方式的,应分别将收到货款和买方承兑日期作

网络游戏企业收入确认与计量研究

网络游戏企业收入确认与计量研究 收入作为企业得以存续和发展的基础,其在会计理论与实践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由于收入的重要性和会计处理的复杂性,收入确认与计量的有关问题一直是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长盛不衰的话题。从会计理论层面看,不同的收入确认与计量方法体现着不同的理论观点,进而会影响到会计准则的制定;从会计实务层面看,不同收入确认与计量方法的使用导致财务报表信息的差异,对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产生影响。特别是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和互联网技术渗透到各个行业的大背景下,会计准则怎样进行自我完善以应对经济环境的变化、更明晰地反映经济业务实质,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故而,2014年,IASB和FASB关于收入确认的联合准则出现在公众视野,这项联合准则对现有收入准则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收入的确认开始基于与客户的合同,确认收入的指导思想也从风险报酬转移法改进为控制权法,这正是会计准则对经济环境改变的回应。 我国也于2015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准则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在与国际准则趋同的前提下寻求我国收入准则的改进和完善。本文着眼于拥有特殊业务模式的网络游戏企业,在对不同准则收入确认规定进行梳理对比的基础上,分析网络游戏企业的业务模式特点和其在当下收入确认规范下遭遇的问题和挑战,通过对不同收入准则的研究和对现行收入确认模式的分析,比对探究收入准则的发展去向和网游企业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本文主要由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绪论,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阐释了文献综述、文章的研究内容和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收入确认与计量的相关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是网络游戏企业的收入分析,分析并总结了网游企业收入的类型和特点;第四部分是主体部分,先对现行和新修订的国内外收入准则规定进行了对比,之后阐述了网游企业收入确认与计量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了详细分析;第五部分是相关建议,通过以上的探讨与分析,笔者提出了使网络游戏企业更准确地确认和计量收入的有关建议。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对准则的对比和对网络游戏企业业务的深入探究,根据网络游戏企业的主要运营模式和业务模式分析网游企业的主要收入类型,在此基础上讨论了企业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结合相关理论、准则规定和实务处理分析了网游企业收入确认与计量的难解之处,最终提出了相关的改进建议。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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