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担保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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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沧州市健发蛋白氨基酸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沧

州署西街办事处借款担保纠纷上诉案”二审判决书(2000年5月11日)

关键词:借款,借款担保,连带清偿责任,提供担保不知情,借新还旧,催收通知单,无主体资格,主体资格,主合同无效,独立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符合法律规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冀经一终字第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市健发蛋白氨基酸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乐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志勇,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沧州署西街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杨泽荣,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柳伟,该办事处分理处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涛,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沧州市运河区矿山建材场。

法定代表人:陈民章,该建材场经理。

上诉人沧州市健发蛋白氨基酸公司(以下简称氨基酸公司)因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沧经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氨基酸公司委托代理人蔡志勇,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沧州署西街办事处(以下简称署西街办事处)委托代理人柳伟、刘涛,原审被告沧州市运河区矿山建材场(以下简称矿山建材场)法定代表人陈民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7年8月26日,署西街办事处与矿山建材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50万元,期限1年,利率9.24‰,担保人氨基酸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为2年。借款期满后,借款人和保证人均未还款,署西街办事处遂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

原审认为,本案当事人所签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均有效。矿山建材场和氨基酸公司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遂判决:一、矿山建材场偿还署西街办事处贷款本金50万元、利息70360.25元(截止日期1998年9月21日)。二、氨基酸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以上款项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0710元、财产保全费2750元,均由矿山建材场承租。

上诉人氨基酸公司主要上诉称:本案贷款是源于1995年3月2日的旧贷款,当时的担保人并非上诉人氨基酸公司。这笔旧贷到期后,贷款方为收回此笔贷款,与借款方又签订了1997年借款合同。上诉人氨基酸公司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的担保,该担保并非氨基酸公司的意愿,实属将以前的借款保证责任强加于氨基酸公司。故本案担保合同无效,要求二审法院依法详查。判决担保人氨基酸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被上诉人署西街办事处辩称:氨基酸公司为借款人矿山建材场借款担保是真实意思表示。氨基酸公司明知该笔贷款是用来偿还旧贷的。上诉人氨基酸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1995年3月2日,矿山建材场作为借款人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河北省信托投资公司沧州代办处(以下简称代办处)借款5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矿粉,期限三个月。担保人为武警沧州边防物资公司。三方签有借款担保合同。该借款到期后,矿山建材场未能偿还。借款人矿山建材场找到原担保人要求续保被拒绝后,又找到上诉人氨基酸公司继续担保。因代办处与中国建设银行沧州分行(以下简称沧州分行)合并,所以矿山建材场于1996年7月22日与沧州分行续签了5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用途为购置材料。同日,氨基酸公司与上述两方亦签订了保证合同。其中,保证合同约定,保证金额为借款本金50万元整及利息和有关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限为从主合同生效开始至主合同终止时止。1997年7月22日,该笔借款到期,矿山建材场又未能偿还。同年8月26日矿山建材场与沧州分行署西街办事处即本案被上诉人再次签订50

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用途仍为购料,借款期限自1997年8月26日至1998年8月25日,月利率9.24‰。氨基酸公司仍为担保人,并签有保证合同。保证担保的贷款金额为50万元整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限两年。该担保合同并特别规定:“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合同签订后,署西街办事处向矿山建材场拨付了50万元,矿山建材场偿还了原来的旧贷。有双方借款借据和署西街办事处特种转帐凭证为证。

同时,本院还查明,矿山建材场要求氨基酸公司提供担保时,两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亲兄弟关系。另,1997年8月10日和1998年9月21日,署西街办事处的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载明:1996年7月22日的借款合同和1997年8月

26日的借款合同均为借新还旧合同,并有借款人矿山建材场和担保人氨基酸公司加盖了公章。又查,矿山建材场于1997年8月23日被工商部门注销。

本院认为,本案借款合同是1995年3月2日借款合同延续而来,其实质是对原借款合同的展期。对此,三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在旧贷款到期后续签1996年新的担保合同时,原担保人拒绝继续担保,在此情况下,矿山建材场找到氨基酸公司要求担保,并与氨基酸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所以借款合同虽注明用途为购料,实际却用于偿还了旧贷。1996年借款合同到期后,氨基酸公司在署西街办事处1997年8月10日注明1996年借款合同为借新还旧合同的催收通知单上加盖了公章。其后,又于1997年8月26日与署西街办事处续签了1997年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1997年借款、保证合同到期后,氨基酸公司再次在署西街办事处1998年9月21日注明1997年借款合同为借新还旧合同的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故原借款合同的担保人虽然不是氨基酸公司,但氨基酸公司的上述行为表明,其对矿山建材场1997借款用于还贷是明知的,应认定氨基酸公司为矿山建材场借款提供担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氨基酸公司主张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的担保、担保不是其意愿等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矿山建材场在签订本案借款合同时已被注销,已丧失民事法律主体资格,本案借款合同应属无效,但当事人在本案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该保证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不受主合同的影响。该约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审认定保证合同有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又根据当事人保证合同的约定,氨基酸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人矿山建材场已不存在的情况下,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氨基酸公司应直接偿还署西街办事处的贷款及利息。综上,原判认定主要事实清楚,部分事实认定不妥,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沧经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

二、氨基酸公司偿还署西街办事处贷款本金50万元、利息70360.25元(截止日期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710元,财产保全费2750元,均由氨基酸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马增华

代理审判员苑秀霞

代理审判员任丽波

二000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炜

担保法案例集锦

担保法案例集锦 1、1995年12月,A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7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与某银行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合同规定,借款期满A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将作为抵押物的A公司的一处房地产转归某银行所有。1996年12月18日,贷款期满,A公司未能清偿贷款,某银行遂提出将抵押物房地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归自己。A公司认为,当时房地产价格上涨,已超过贷款价值很多,不同意银行的要求。银行认为,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的抵押协议,合法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和地产的使用权。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该抵押合同是什么性质的抵押合同? (2) 某银行是否有权按约定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和地产的使用权? (3) 该抵押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1)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设立抵押权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权到达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抵押物的所有权就转为抵押权人所有,这种抵押合同称为绝押合同。 (2)国的《担保法》禁止绝押合同。我国《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所以,该抵押合同中的绝押条款不受法律的保护,某银行无权按约定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和地产的使用权。 (3)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A公司和某银行虽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 2、A公司为适应拓展业务需要,决定向某银行贷款150万元。某银行经审查认为A公司符合贷款条件,遂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A公司找到B、C两公司要求为其贷款担保,B、C两公司遂在借款合同中写明:A公司在贷款期满不能履行债务时,由B、C两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合同写明借款期为6个月,自1996年5月10日至1996年11月10日。到1996年11月10日,A公司因经营不善,只偿还贷款30万元。某银行遂于1996年12月10日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偿还所欠贷款本息及滞期罚金,B、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B公司认为,C公司资产雄厚,应由C公司承担大部分保证责任,C公司认为应平均承担保证责任。

2020年(财务知识)融资担保案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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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类3亿元骗贷案拖垮某担保X公司 案情回顾: 2003年9月22日某机电X公司和某旅行汽车制造有限X公司(下称“旅行汽车”)签订的10份《工业品买卖合同》显示,某机电X公司当年要向旅行汽车购入7107辆御虎牌汽车,合计3亿元。某机电以缺少资金为由,向农行申请贷款。农行主动找到某担保X公司(该担保X公司作为中国农业银行(下称“农行”)备案的具有资质的民营合作担保机构),说有个某机电集团有限X公司(下称“某机电”)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聘请其作为担保机构,且且承诺风险不会太高,因为农行按照《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对每笔贷款实施监控”。 某担保X公司接了这笔担保业务,按照程序进行了尽职调查,某机电也提供了其向旅行汽车购车的合同,且且备份了某机电和农行总行的贷款协议。同时,某机电向农行提供的财务数据显示,某机电完全有能力偿仍这笔贷款。 2003年9月4日至2004年2月3日期间,农行总行营业部分8次将贷款打入了旅行汽车于民生银行某支行的账户。首笔贷款4000万元到账次日,旅行汽车旋即开出壹张支票号为XV102786851的转账支票将资金悉数转至了某机电。根据上述转账支出信息可知,某机电的3亿元购车资金且未用于向旅行汽车购车而是转回至某机电及其关联X公司。2004年初,农行向某机电2003年先行发放的6笔合计2.4亿元贷款已陆续到期,按照约定应该偿本付息。于某机电且未按时向银行归仍资金的情况下,农行仍然于2004年1月21日、2月3日继续向某机电放款6000万元。 2005年起,经银行多次催促该X公司已无法偿仍贷款,于2006年9月6日,农行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民事诉讼,要求旅行汽车替某机电偿仍贷款及利息。但2007年12月19日,却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被法院驳回。2008年初农行起诉某担保X公司

担保公司问题案例

案例一:广东省华鼎担保公司危机(2012年2月) 在经营业务充满风险的情况下,广东华鼎担保却在近年完成大规模扩张。与此同时,为获取更高的利润回报,华鼎及关联的两家担保公司做了大量的“过桥贷款”业务,一般银行续贷要求是企业先还清旧贷,华鼎先用自有资金帮企业还旧贷,等新贷下放后企业再偿还,期间企业需付一定的资金费用,放款期一般为半月之内。华鼎担保总经理黎永棠表示,代偿和过桥贷款垫付滞压的资金已达到4个亿左右。 截至目前,华鼎担保与八九家银行存在合作关系,在保余额29亿元左右。截至去年底,虽然华鼎注册资本金高达7.6亿元,但已经垫付资金量多达5亿至6亿元,而流动资金仅一两亿元。一位接近华鼎担保的人士透露,“华鼎目前是内外交困,银行对担保贷款收紧,通过华鼎担保贷款的部分中小企业经营也出现问题。”华鼎担保整体运转也遇到困难。“担保费高于同行,竞争优势减少;公司代偿率高,累计代偿已经超过1亿元。”上述接近华鼎担保的人士称。 分析人士认为,正是代偿和过桥贷款垫付所带来的资金压力,使得华鼎及关联的两家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 此外,华鼎担保还牵涉到另外两家担保公司。上述接近华鼎担保的人士称,董事长陈奕标除控制华鼎担保以外,实际上还是广东创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控制人。按照各种渠道公开的数据,华鼎担保、创富担保和中担担保三家公司担保总额,预计接近80亿元,可能涉及多家企业。

据了解,华鼎担保、创富担保和中担担保对客户可能采取了“资金增值服务”合作的方式,占用客户40%—50%的贷款资金。比如客户贷款1000万,担保公司按协议占用400万,该笔钱所有权属于贷款公司,但使用权属于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利用这笔资金理财,给贷款公司带来资金增值。而一旦担保公司资金链断裂,贷款公司必然也会受到较大损失。 针对目前担保公司的困局,广东省社科院教授黎友焕表示,“根据我们课题组的调研,大约有20%的担保企业已经出现资金链或业务等方面的问题。”不过,一些担保公司的高管表示,事情也可能没有想象的那么严重,华鼎担保经营模式过于激进才导致如今的结局,很多担保公司资金状况依然较好,华鼎担保或许只是特例。 案例二:浙江省湖州银达担保集资案(2011年12月)湖州市银达担保有限公司已有股东被警方控制,据传该公司共向社会集资23亿。不过,据当地公安局一工作人员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涉案金额约在8亿上下,目前案件正在调查过程中。据了解,银达担保吸收的资金有相当一部分来自湖州八里店镇塘红村和后林村,湖州市区也有部分资金卷入该案,还有部分资金来自织里镇。目前,湖州市经信委已对全市融资担保公司展开“三非”(即非法集资、非法揽储及非法高利放贷)专项检查,已有4家公司上缴经营许可证。 在湖州,担保公司偏离主业,自行集资、揽储和放高利贷的案例并非银达一例。根据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办的湖州信用担保

担保法案例分析

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4、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 5、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 1、正确。根据合同约定,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错误。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为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3、错误。合同约定的是承担“连带责任”。丙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正确。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5、正确。理由同上。补充一条: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订立。根据此规定,丙书面同意,变更有效期有效。 甲将自己所有的三间房子出租给乙。甲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对乙表示愿将此三间房子出卖。乙愿意购买,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6万元,同年12月底以前交清房款。不久,乙依约交清了房款。甲的朋友丙听说此事,愿意 7万元购买此房。于是,甲告知乙,房价提至7万元,若乙补交l万元,则房子卖给乙,否则,房子卖给丙。乙坚决反对提价,认为自己早已交清房款,房子已经属于自己所有,甲既无权要求再补交房款,也无权将房子卖

民法学担保法案例分析:先诉抗辩权

民法学担保法案例分析:先诉抗辩 权 甲企业和乙企业签定了一个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向乙提供一台设备,价值30万元人民币,货到10天以内付款。丙、丁两个企业愿意为乙担保,在保证人一栏里签了字。甲方于1996年12月8日交货,乙方直至97年初都未付款。甲方直接要求丙、丁支付货款和利息。问:1、甲方能否直接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2、本合同没有约定担保人的保证方式,乙、丙、丁之间是怎样的关系?丙和丁又应该怎样分担担保责任?3、如果该合同债务已经转让,并且丙曾经口头同意、丁曾经书面同意这一转让,他们还要不要承担保证责任?4、丙、丁除为乙支付货款外,要不要支付利息? 1、如果约定是一般保证,丙、丁拥有先诉抗辩权,甲不可直接要求,如果无此约定,甲可以直接要求。 2、乙、丙、丁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关系。丙、丁为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无先诉抗辩权。 3、丁要承担,丙不承担。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丙未书面同意。 4、要。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对责任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凯程法硕优势: 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对法硕参考书、就业、择校、分数线、备考指导等不清楚的同学,可以查看凯程的官方网站,可以联系咨询老师,为同学们详细解答。 凯程法硕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 很多机构说自己考了多少人,亮出来多少经验谈,但是几乎没有机构把自己学员的经验谈视频亮出来,凯程有实力把凯程学员部分学员视频经验谈亮出来,体现凯程的绝对优势。详细请查看凯程官方网站法硕栏目。 凯程简介: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1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北大、清华、人大、北师大、中传等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索玉柱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

公司高管违规对外担保的合同是否有效案例分析

公司高管违规提供担保的效力分析 一、案情介绍 汪某系某小贷公司的总经理。2012年6月,汪某与许某就2011年4月至2012年5月共十笔借款计380万元达成展期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展期至2012年12月15日,月息11.65万元,某小贷公司就汪某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并加盖公章。2012年7月,许某与汪某签订13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汪某向许某借款130万元,借款期限十个月,月息3.25万元,汪某如违约不能到期归还,由某小贷公司负责偿还借款本息,并加盖公章。2012年10月,许某与汪某签订4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汪某向许某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自三个月,借款月息1.2万元,汪某如违约不能到期归还,由某小贷公司负责偿还借款本息,并加盖公章。2013年6月,因汪某到期未还款,许某诉至法院,要求:“汪某归还其借款本金550万元,并自2013年3月起每月付息16.35万元直至还清时止,某小贷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某小贷公司辩称,“借条上某小贷公司的印章系汪某未经该公司股东会同意私自加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本案担保无效。”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对于本案中的担保条款是否有效,存在着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汪某未经股东会同意,私自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违反了《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故该担保条款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担保法解释》第四条所依据的《公司法》第六十条已被删除,新《公司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旨在规范公司的内部管理,并未规定高管违反此条规定的对外担保效力,故该担保条款有效。 三、案例分析 《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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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观看 谢谢你的观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案例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案例篇1: 珠海健发轻纺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多功能非织造布生产的企业,成立于2000年,其主要产品为土工布和复合土工膜,广泛应用于铁路、高速公路、水利、地铁隧道、垃圾填埋、围海造地等国家基建工程。该企业成立之后,一直发展比较平稳,2005年该企业中标广州地铁,因为工程量较大,广州地铁要求企业必须有足够的库存,健发一下子就面临流动资金的压力,为缓解资金紧张情况,健发联系过银行,但银行对抵质押物要求较严,健发达不到银行的标准。在这关键时刻,我司及时伸出了援手,在仔细分析了健发的生产经营情况之后,我司的反担保措施采取了动产抵押的办法,将企业的生产线及运输车辆抵押给我司,为企业提供了150万贷款。从此之后,健发走上了稳步发展之路,我司对该企业的扶持也先后增加到190万和250万,反担保措施也陆续增加了存货和租赁厂房使用权质押等。在我司的支持之下,该企业的股东勇于创新,看准了国内高端防水市场,于2005年8月新成立了珠海金力防水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持有三项高分子防水专利,主要产品为高分子复合自粘防水卷材、埋贴式高分子防水卷材、绿化储排水垫(用于屋面种植)。经过两年的发展,该公司获得07年度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的称号,主打产品获建设部07年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08年以来,金力防水公司先后中标广佛地铁、重庆轻轨、浏阳河隧道、武广客运专线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企业发展前景一片大好,但资金问题接踵而来,我司急企业所急,继续发扬雪中送炭的精神,为企业提供500万的融资担保,使企业顺利渡过难关。如今的金力防水公司已经名声在外,先后被珠海电视台、广东电视台、中央台的新闻联播等各级媒体报道过,企业已经驶上了高速发展的快车道。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案例篇2: 余欣是一家服装公司的老板,2005年10月,他由于生意上的需要,兼并了一家本地的小服装厂,本来值得高兴的事情,却没让余欣高兴起来:两个工厂相隔太远,而且人员的骤增,给生产、销售、人事等各个环节就带来了很多麻烦。就拿财务一项来说,每个月到发工资的时候都得两边跑好几趟,仔细核算账务。 秘书小刘无意中跟余欣提起的一套企业管理ERP软件让他很心动,而办公室老王天天来找他,说想增加一套性能高点的服务器和存储设备。于是余欣就打电话问了问,一套软件加服务器,要40多万元!而且工程师也说了,可能还要根据公司的情况对软件进行二次开发。总算下来,没有50万元可能下不来。这下余欣犯难了:上次公司需要一套造价60万元的模具,自己都没舍得买。但ERP和服务器这些的确也是必须的,于是余欣试图向银行贷款100万元解决模具和软件的问题。 但是,余欣腿都快跑细了,也没有结果。在当地,服装企业多达上千家,

担保公司风险项目案例汇编

案例:北京**服装有限公司 提问:1、对这样的项目,我们的保后跟踪该关注什么内容? 2、银行推荐的项目是否都是优质项目? 3、保后监管的重要性体现在哪里? 4、如何完善反担保措施及过程控制? 5、发现问题后该如何处理?

北京**服装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注册资金500万元,实际控制人为温州人,主营中档女装生产加工,并拥有自主的三个品牌,同时承揽对外出口加工业务(为北京雅宝路出口东欧男装的主要代工方),位于市大兴区服装工业园区,2006年取得50亩土地使用权,并自建办公、厂房、宿舍、食堂、库房等近4000平米,在北京新世纪,新世界,几家超市等设有柜台,年营业额近4000万元。该项目由合作银行推荐,经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最终我司于2008年9月初介入,方案从600万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调整为融资800万的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公司土地及部分办公房产抵押给我司,贷款金额800万元,期限12个月。房产评估公司为该抵押物估价为1500万元,主要用于购买设备及冬季代工订单原材料采购(可证实的委托加工合同2000万),尽调期间除个人在温州有100万元的房贷未结清无其他负债,征信状况良好,土地出让及厂房建设无欠款,经核实,用途基本属实。 反担保措施:1、位于大兴区服装工业园区的土地及部分厂房抵押给我司,评估价值1500万元;缴纳10%保证金; 2、企业实际控制人(即法人)夫妻双方无限连带反担保; 3、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其他资料:实际控制人温州人,早年来北京在批发市场以服装批发经营起家,目前在北京有10家以上自营服装柜台,从业经验比较丰富,所述情况基本都能得到核实。其个人信用记录良好,其妻子(东北人)征信有过两次房贷逾期据了解主要是当初还款期弄错,目前已结清。 借款人除名下按揭房产外,夫妻各有一辆轿车(宝马5系,奥迪A6,使用不到两年,估价80万元)。 因企业有一定的规模与实力,此次融资有足值抵押物,故评议会通过该笔担保项目,并与2008年10月10日办理完抵押登记及相关手续,银行放款800万元。

(33)借款担保案例

(33)借款担保案例 借款担保案例分析 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 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请回答下列问题: 1、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丁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3、设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戊,丙、丁、戊未予回复。丙、丁、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4、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则丙、丁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5、设甲到期不能还款,乙申请法院对戊的布匹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550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520万元,足以偿还乙的本金、利息和费用。乙能否以拍卖所得清偿自己的全部债务?为什么? 6、设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乙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无效。借款合同属于违法资金拆借行为,合同无效。 2、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该过错赔偿责任为不能还款数额的三分之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相应的过错承担责任。 3、保证人丙丁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抵押人戊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现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只在原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因超出了六个月的保证期限,故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而抵押权消灭的期间为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起两年。虽然甲乙推

2020年(财务知识)融资担保案例

(财务知识)融资担保案例

保证类3亿元骗贷案拖垮某担保X公司 案情回顾: 2003年9月22日某机电X公司和某旅行汽车制造有限X公司(下称“旅行汽车”)签订的10份《工业品买卖合同》显示,某机电X公司当年要向旅行汽车购入7107辆御虎牌汽车,合计3亿元。某机电以缺少资金为由,向农行申请贷款。农行主动找到某担保X公司(该担保X公司作为中国农业银行(下称“农行”)备案的具有资质的民营合作担保机构),说有个某机电集团有限X公司(下称“某机电”)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聘请其作为担保机构,且且承诺风险不会太高,因为农行按照《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对每笔贷款实施监控”。 某担保X公司接了这笔担保业务,按照程序进行了尽职调查,某机电也提供了其向旅行汽车购车的合同,且且备份了某机电和农行总行的贷款协议。同时,某机电向农行提供的财务数据显示,某机电完全有能力偿仍这笔贷款。 2003年9月4日至2004年2月3日期间,农行总行营业部分8次将贷款打入了旅行汽车于民生银行某支行的账户。首笔贷款4000万元到账次日,旅行汽车旋即开出壹张支票号为XV102786851的转账支票将资金悉数转至了某机电。根据上述转账支出信息可知,某机电的3亿元购车资金且未用于向旅行汽车购车而是转回至某机电及其关联X公司。2004年初,农行向某机电2003年先行发放的6笔合计2.4亿元贷款已陆续到期,按照约定应该偿本付息。于某机电且未按时向银行归仍资金的情况下,农行仍然于2004年1月21日、2月3日继续向某机电放款6000万元。 2005年起,经银行多次催促该X公司已无法偿仍贷款,于2006年9月6日,农行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民事诉讼,要求旅行汽车替某机电偿仍

项目融资及融资担保浅析

项目融资及融资担保浅析 发表时间:2019-08-05T14:40:23.517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15期作者:张涛王芝福 [导读] 摘要:文章结合海外项目融资的概念及特点,以及项目融资的担保人和担保种类分别进行了介绍和分析。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杭州 311100 摘要:文章结合海外项目融资的概念及特点,以及项目融资的担保人和担保种类分别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如何构造严谨的担保体系,提高项目的信用等级,是项目融资的重要内容。本文对项目融资的特点以及融资担保进行了详细的介绍,进而为项目融资提供理论支持,可供参考。 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e),在历史上用于为商业远征提供资金。所提供的贷款的利息偿付完全来自于销售相关货物中产生的收入。早在17世纪,就运用了这种形式的项目融资为前往印度的贸易远征提供资金,损失(比如船舶失事)的风险由出资方承担。 在现代,在全世界也有大量的项目融资的案例。在19世纪,伦敦各银行及贷款方为南美和印度的众多铁路和其他项目提供了资金,并且其中很多项目都具有现代有限追索权的特性。 英国20世纪80年代可能是项目融资最大的增长点,包括电力项目,基础设施项目,交通运输项目以及通讯项目。20世纪90年代以来,项目融资一直保持非常快的速度建设着全球范围内的电力在内的基础设施。 一、项目融资概念及特点 1.1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ing)概念 项目融资是指作为一个单独的、可清晰地界定的经济单元(项目)的融资。项目融资通常是“无追索权 ”或者“有限追索权 ”的,并由项目资产作为担保,由完全来自项目的现金流(而非发起人一般资产或信用)偿还贷款。项目贷款人就的全部资产设立担保权益,并能够在公司无力满足贷款条款时接管项目。项目融资的关键特征如下: 特殊的公司:合同伙伴通常是新设立的,清晰界定的项目公司;该项目由一家单一目的项目公司提供,其主要资产和业务由该项目构成; 基于现金流的放款:贷款审准基于来自相关项目的预计现金流,即对所发放的贷款的偿还仅仅来自该项目产生的现金流; 风险共担结构:该项目的风险分配给项目的各个合作伙伴,基于这些合作伙伴影响和控制相关风险的能力; 有限责任(Limitation of Liability):仅以项目发起人(Sponsors)的出资及项目公司资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债权人对项目发起人没有追索权或只有有限追索权; 表外融资:当股东在项目公司出资超过50%时,才需要将项目公司纳入股东的合并会计报表。如果项目发起人直接从银行贷款,则会增加负债比率,恶化部分财务指标,从而增大未来融资成本。相比之下,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与建设,只要项目发起人在项目公司中的股份不超过一定比例,项目公司的融资就不会反映在项目发起人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上。 由于以上特点,项目融资在电力、矿业石油和天然气输铁路信卫星工基础设施项目中广泛使用。 1.2项目融资与传统贷款的区别 项目融资与传统贷款的区别,在于项目融资有大量的结构化特征,尽管这些特征比较复杂,但对项目发起人有利。对于项目融资来说,借款人不是传统贷款中已存续的现有公司,而是一家新创立的、没有历史的、自身没有重要固定资产的特殊目的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因此,从放款者的角度和投资者的角度看,项目融资和传统贷款的主要区别是贷款或者投资的决策依据是什么。对传统贷款而言,发放贷款基于对于借款人主题信用的统计评估,分析以前年度的利润、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借款人的全部可处置资产作为贷款人的担保。相对而言,项目融资主要基于项目公司可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取决于项目前景及基础性业务计划。发生违约时,法律责任限于项目公司资产的范围内。 1.3大型项目开发多使用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往往比传统的企业融资成本更高,此外,更重要的是在项目生命周期内,项目发起人需要在项目贷款的实施、监管和管理上花费更多时间和精力。尽管如此,大型项目开发仍使用项目融资的方式,因此,项目融资必有其吸引人的优势,其优势有: 隔离项目风险:项目发起人想隔离项目贷款以及项目本身产生的任何风险。项目融资的最大好处就在于不直接影响投资者自己公司的信用状况,他们的资产只是在为项目融资提供额外担保时,才有可能在担保额度内被追诉。 不增加投资人企业资产负债:投资人往往希望项目融资的负债不体现在其自己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当然,这取决于各投资人所在国家法律与其审计公司的规定。 风险共担:有些较小的公司,由于个体企业资信有限而无法获取项目的融资,因此几家企业作为项目公司发起人,采用项目融资的方式而取得项目的融资,并且几家企业之间也可以共担风险,避免一家企业承担项目的所有风险。 投资人在与其他投资人共同投资项目的时候,往往项目风险及项目利益是比较难达成一致的,因此通过一个特殊项目公司(SPV)能

民法学担保法案例分析:抵押权

民法学担保法案例分析:抵押权 2000年4月21日信利商场与丰盛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苹果脯5000箱的合同,总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于5月20日之前以代办托运公路、铁路联运方式交付给买方。合同签订后,信利商场即积极筹备货款,银行同意向其提供贷款,但要求其提供担保。信利商场即以两部汽车向银行作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这两部汽车只值20万元,应信利商场的请求,伟达公司、百利公司及兴发公司共同为该笔贷款提供了保证担保,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信利商场于4月28日取得50万元贷款后,即将该款以电汇的方式支付给了丰盛食品公司。 丰盛食品公司于4月30日收到50万元贷款,即抓紧组织货源,并于5月8日与汽车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并将货物交汽车运输公司再转由铁路局快车发运。由于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5月8日只发运了3500箱,剩下的1500箱直到5月18日才发运。信利商场于5月13日收到第一批3500箱果脯后,经过验收,发现果脯湿度较大,其他方面的质量还可以,遂电报告知丰盛食品公司,一是要求降价20%,二是催告剩余的1500箱果脯按时运到。丰盛食品公司收到电报后,立即告知信利商场,不同意降价,并说明5000箱果脯已同时交汽车运输公司运送信利商场的情况。 5月18日通过慢车发送给信利商场的1500箱果脯,途中恰遇铁路塌方,5月31日才运抵收货站。信利商场鉴于该1500箱果脯迟延到达并已全部发生霉变,拒绝收货。该1500箱果脯全部毁损。 信利商场已收到的3500箱果脯销售情况不好,大部分都积压在仓库中。除了向银行偿还10万元贷款外,其余部分一直拖延未还。 现请回答1~6各题中所列的问题: (1)在信利商场向银行偿付10万元的贷款后,伟达公司、百利公司与兴发公司对银行的债权,应承担多少数额的保证责任? (2)银行对于伟达公司、百利公司和兴发公司3个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应当如何行使?(3)假设伟达公司向银行偿还了15万元的贷款,则伟达公司取得哪些权利?(4)对于1500箱果脯毁损的损失,谁有权提出索赔的请求?为什么?(5)对于1500箱果脯毁损的损失,应当向谁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6)设银行实现抵押权时,法院拍卖两部汽车仅得款15万元,请问,该汽车抵押价值数额应为20万元,还是15万元?为什么? (1)20万人民币。 (2)银行可向伟达公司、百利公司与兴发公司任意一家、两家或三家要求承担担保人的义务偿还银行20万人民币。 (3)伟达公司向银行偿还了15万元的贷款后,可以对信利商场享有追偿权,并有权要求百利公司与兴发公司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4)丰盛食品公司有权提出索赔的请求因为是由于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5月8日只发运了3500箱,剩下的1500箱直到5月18日才通过慢车发送给信利商场,途中恰遇铁路塌方,5月31日才运抵收货站,全部发生霉变。 (5)应当向汽车运输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6)15万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0条规定抵押物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认。

项目担保案例

项目担保(Security of projects ) 一般情况下,如果借款人违约或者项目失败,贷款人往往接管项目公司,或者重新经营,或者拍卖项目资产,弥补其贷款损失。 指以项目公司或第三方的动产作为还款或履行债务的 保证。有形动产如:厂房、设备和项目产品等;无形动产如合同、特许权、股份和其他证券、应收帐、保险单、银行账户等。在项目融资中,无形动产担保的意义更大些。 浮动担保是一种不与担保人的某一特定资产相关联的担保, 在正常情况下,浮动担保处于“沉睡状态”,直到违约事件发生时,担保资产才变得具体化。在项目融资中,使用浮动担保的优越性。 指担保人以直接的财务担保形式为项目公司(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而向贷款银行提供的担保。 1985年3月签订的深圳特区沙角电厂B 厂项目合同,提供贷款的银团就是对项 目公司---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设定浮动担保,使之能在出现违约事件时有权直接接管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特区电力开发公司合作兴办的沙角电厂B 厂;同时,银团还获得了该电厂全部固定资产以固定 抵押形式作为抵押的担保权益。

●完工担保(A completion guarantee):在时间上有限制的直接担保方式,即 只在项目的开发建设阶段承担担保责任。 ●资金缺额担保(A cash deficiency guarantee):在担保金额上有所限制 的直接担保,主要是为项目完工后收益不足的风险提供担保。其主要目的是保证 项目具有正常运行所必须的最低现金流量,即具有至少能支付生产成本和偿还到 期债务的能力。这种担保的担保人往往是由项目发起人承担。 发起人履行资金缺额担保的方式: 一是通过担保存款或备用信用证来履行;二是通过建立留置基金 (Retention Fund)的方法;三是由项目发起人提供项目最小净现金 流量担保

担保法案例分析

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得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就是否正确。 1、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得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约定得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4、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得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 5、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得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 1、正确。根据合同约定,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得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与实现债权得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得,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得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得,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错误。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

期限作为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得,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得或者法律规定得期间。 3、错误。合同约定得就是承担“连带责任”。丙承担得就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得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得,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正确。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得,法律规定得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5、正确。理由同上。补充一条: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订立。根据此规定,丙书面同意,变更有效期有效。 甲将自己所有得三间房子出租给乙。甲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对乙表示愿将此三间房子出卖。乙愿意购买,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6万元,同年12月底以前交清房款。不久,乙依约交清了房款。甲得朋友丙听说此事,愿意 7万元购买此房。于就是,甲告知乙,房价提至7万元,若乙补交l万元,则房子卖给乙,否则,房子卖给丙。乙坚决反对提价,认为自己早已交清房款,房子已经属于自己所有,甲既无权要求再补交房款,也无权将房子卖给丙。1个月后,甲将房子以7万元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丙以自己就是房屋所有人为名,要求乙腾房。乙认为自己买房在先,而且房子得租期未到,因此拒绝腾房。 问:(1)乙就是否取得了这三间房得所有权? (2)丙要求乙腾房就是否合法?

信用担保中小企业融资案例(2).doc

信用担保中小企业融资案例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案例篇1 北京A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以设计、开发、生产、销售户外用品为主的国内知名户外运动用品厂商,成立于1999年初,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该公司的产品从露营装备延伸至户外服装和专业器材,几乎涵盖了户外生活的各个方面,产品品种已经超过500多个,1500多种花色,销售终端数量超过350个。2003年通过与世界户外用品界久负盛名的美国公司握手合作后,该企业成为美国公司授权的首家本土品牌。由于每年8月至10月为外包加工服装、鞋等产品的成品入库高峰期,因此急需短期流动资金用于采购商品,增加库存。为抓住机遇,满足市场需求,A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人民币,并找到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简称中担信保)为其提供中小企业融资与担保服务。 接到担保申请后,中担信保的专项客户经理从财务、人力、市场前景等方面对企业进行了全方位的调查分析。公司连续几年保持了5000万元以上的年销售收入,由超过60%的出口业务和40%的国内零售构成,自有10家连锁经营网点。由于公司的生产基地、库房以及办公场所的土地全部为租用,且其产品生产以外包加工为主,因而缺少土地、房产和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反担保较难落实。考虑到该公司的品牌在国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其法定代表人个人拥有住宅房产,中担信保在为其出具的中小企业融资策划方案中,将该企业商标权、控股权质押和法定代表人个人房产抵押都列入反担保措施中。虽不足以覆盖贷款额,但基于企业几年来连续稳健的经营状况及中担信保对违约成本的控制条件仍然通过了担保审查,这深得企业的赞许。2006年9月,A 公司在某银行成功中小企业融资1000万,不仅填补了该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缺口,同时,也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建立了一条稳定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案例篇2

担保法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将自己所有的三间房子出租给乙。甲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对乙表示愿将此三间房子出卖。乙愿意购买,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6万元,同年12月底以前交清房款。不久,乙依约交清了房款。甲的朋友丙听说此事,愿意 7万元购买此房。于是,甲告知乙,房价提至7万元,若乙补交l万元,则房子卖给乙,否则,房子卖给丙。乙坚决反对提价,认为自己早已交清房款,房子已经属于自己所有,甲既无权要求再补交房款,也无权将房子卖给丙。1个月后,甲将房子以7万元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丙以自己是房屋所有人为名,要求乙腾房。乙认为自己买房在先,而且房子的租期未到,因此拒绝腾房。问:(1)乙是否取得了这三间房的所有权? (2)丙要求乙腾房是否合法? 案例二、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4、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 5、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 案例三、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融资担保案例完整版

保证类 3亿元骗贷案拖垮某担保公司 案情回顾: 2003年9月22日某机电公司与某旅行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旅行汽车”)签订的10 份《工业品买卖合同》显示,某机电公司当年要向旅行汽车购入7107辆御虎牌汽车,合计3亿元。某机电以缺少资金为由,向农行申请贷款。农行主动找到某担保公司(该担保公司作为中国农业银行(下称“农行”)备案的具有资质的民营合作担保机构),说有个某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某机电”)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聘请其作为担保机构,并且承诺风险不会太高,因为农行按照《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对每笔贷款实施监控”。 某担保公司接了这笔担保业务,按照程序进行了尽职调查,某机电也提供了其向旅行汽车购车的合同,并且备份了某机电与农行总行的贷款协议。同时,某机电向农行提供的财务数据显示,某机电完全有能力偿还这笔贷款。 2003年9月4日至2004年2月3日期间,农行总行营业部分8次将贷款打入了旅 行汽车在民生银行某支行的账户。首笔贷款4000万元到账次日,旅行汽车旋即开出一张支票号为XV102786851的转账支票将资金悉数转至了某机电。根据上述转账支出信息可知,某机电的3亿元购车资金并未用于向旅行汽车购车而是转回至某机电及其关联公司。2004年初,农行向某机电2003年先行发放的6笔合计2.4亿元贷款已陆续到期,按照约定应 该偿本付息。在某机电并未按时向银行归还资金的情况下,农行仍然于2004年1月21日、2月3日继续向某机电放款6000万元。 2005年起,经银行多次催促该公司已无法偿还贷款,于2006年9月6日,农行 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民事诉讼,要求旅行汽车替某机电偿还贷款及利息。但2007年12月19日,却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被法院驳回。2008年初农行起诉某担 保公司代为偿还借款。目前公司基本已经被此笔代偿拖垮,所有业务均已暂停。 在事后的调查中发现上述3亿元资金进入的账户亦极为隐秘,该账户在旅行汽车的财 务账目中均无显示。但据旅行汽车财务经理张继文介绍,2003年9月,旅行财务负责人钟君让财务尚丽丽、肖志清和某机电一员工前往民生银行开户,该账户由钟君一人掌管,从2003年9月4日开始使用。 在2002~2004年旅行汽车产、销台账及会计账目上,未见上述10份合同的履行情况。 旅行汽车财务查证,截至2006年11月24日,某机电尚欠旅行汽车934.95万元资 金。同时,某机电也确认了存在该欠款。也就是说,前述3亿元购车款不仅没有进入旅行汽车,某机电还欠旅行汽车资金。更令人生疑的是,贷款事件中至为关键的两个人——于炼和肖松友,在贷款到手后不久即双双离开了某机电和旅行汽车。 在当地工商局调取的工商详档中记录,该公司2003年5月15日,某机电收购旅行汽 车51%的股份,共持有旅行汽车60%股份。两公司当时的法人代表均为肖松友。 点评: 笔者认为该担保公司在做好以下风险防范的前提下,完全可能避免此次代偿事件的发 生, 事前风险把关不严密: 1、没有认真调研两公司的非财务因素,包括: 两公司的法人代表、企业管理等基本情况; 旅行汽车的存货和生产能力是否能达到某机电要求的年产7107辆汽车; 某担保公司没有制定相应的反担保措施; ④在担保前没有审核10份购车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2、没有认真调研两公司的财务因素,包括:

担保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1:张三开了一家名为烂漫花溪的网吧,由于生意红火,就想买下自己网吧旁边的一个门面扩大经营规模。因刚购进了一批电脑,缺少资金,便对自己的熟人李四提出借款60万元的请求。李四同意借款,要张三提供担保。张三于是在06年3月以刚买的价值40万元的电脑设定抵押,并和李四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期为2年。06年5月,李四依约将60万元借给了张三,按约定,张三应当在08年4月30日以前归还借款。后李四感到不放心,要求张三提供其他担保。于是,张三的哥张大又于06年7月与李四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以张大的一辆小汽车作为抵押,以担保张三按期偿还债务,抵押期仍为2年,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张三的另一朋友王二也出面表示自己可以担任张三还款的保证人,并于06年8月3日手写了“我愿意为张三充当还款的担保人直至该款本息还清时为止”的纸条交给李四。张三扩大经营后,一开始生意尚可,但不久在同一条街上开了好几家大型网吧。再加上张三迷上了赌博,到08年年底时,不仅没有挣钱,还欠下一屁股债。09年以后,张三因为生活困难已经卖掉了后来购买的门面,只能靠着原来门面的租金维持生活。在此期间,李四因外出做生意,一直未向张三讨要其借款。根据案情,分析下列问题: (1)如果李四于10年6月回到家乡,此时他还能否主张实现在电脑和小汽车上的抵押权?为什么? (2) 李四对张三的债务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3)如果李四于09年3月向王二主张权利,此时应如何计算保证合同期间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 (4) 李四在张三无力还款时,应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 (5)假设在李四不知情的情况下,张三于09年3月将抵押物该批电脑出售,张大于09年7月将小汽车送人,则李四在该批电脑和小车上的权利是否消灭? 案例分析2:05年6月,甲因经营需要,向乙借款12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为两年,丁为甲还款的保证人。06年10月,甲还给乙6万元。06年9月,甲因急需资金,又向乙借款12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告知丁。两年期满,甲无力偿还所欠18万元欠款。因此,乙请求丁某偿还借款。 根据案情,分析下列问题: 1.丁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 2.丁应偿还多少借款? 3.丁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甲追偿? 案例分析3:2006年10月15日上午,某地张三在电话中骗异地李四称自己有一部小汽车,商量以车为质押物向李四借款周转。当天下午,张三以每天300元的租金向该县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了一辆“帕沙特”小车(价值16万元,未约定租期)。将车租来后,张三以该车为质押物向李四借款8万元,约定5日内归还所借款项、每日利息1000元。在向李四借款时,张三骗李四说该车系自己的私家车,并将车钥匙及行驶证连同车辆交给李四作为质押物。过后,张三将借来的8万元悉数花光。同时无法筹集到钱还给李四,该车一直由质押在李四手上。10月25日,李四多次向张三催讨欠款,张三均称无力还款。 问:李四是否取得该车的质押权? 案例分析4:A公司向B公司购买价值100万元的钢材。双方约定,A公司先预付40万元货款,另外6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两月内付清,由C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和范围。提货一个月后,A公司在征得B公司同意后,将6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欠其30万元货款的D公司。对此,C公司并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B公司要求C公司偿还60万元货款及利息,而D公司因破产清算,公司的账户被冻结。于是,B公司找到C公司,要求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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