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行政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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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行政立法概念

Rule

《美国法典》551条“规章是指机关为执行、解释或规定法律或政策,或者为了规定机关的组织、程序或活动的规则而颁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性或特殊适用性而且对未来有拘束力的文件的全部或一部分;包括批准或规定未来的收费标准、工资、法人体制或财政体制及其改革、价格、设施、器具、服务或津贴在内;也包括批准或规定各种估价、成本费用、记账方式以及上述事项有关的活动在内。”Rulemaking

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管理规范的活动称为制定规章。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美国施瓦茨教授的分类:

程序性法规:行政机关为了履行职能为自己制定的必要程序性规则。它“规定机关的组织、程序或活动规则”。

实体性法规又称为立法型法规:规定个人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实体性法规相当于行政法的法律,该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人都必须遵照执行。实体性法规根据法律授权并为执行法律而制定。它们如同法律那样调整权力与义务的方式创制法律规范。”

解释性法规:说明行政机关对一部法律或法规的看法是用来告诉公众行政机关对其所执行的法律所作的解释,而不是对它们作实质性的修改。

德国的行政立法一般分为三类:

1.法规命令:联邦政府、联邦部长和州政府根据法律专门授权而制定的规范,

其效力仅次于议会制定的法律。

2.自治规章:自治公法人根据自治权制定的适用于公法人内部事务的规范。

3.行政规章或行政规则:适用于行政系统内部的规范。

行政规则:指行政系统内部规则,除德国外,台湾也有此类别。

行政命令:美国总统的立法文件(Excutive order),效力仅次于联邦法律的行政规则。

(三)行政立法权限的来源

1.来自宪法的授权

2.来自议会的授权

3.行政机关固有的职权

行政机关制定的程序性法规与解释性法规是否具有效力?

程序性法规,如果是依法律授权而制定,其效力与实体性法规相同,未经授权机关裁量制定的程序性法规,如果对机关管理或服务对象有利,行政机关也必须遵守,否则视为武断任性的行为。

(五)行政立法产生与存在的原因

1.议会的工作时间与程序的局限

2.现代社会行政管理的特殊性

3.管理现代社会事务的规范需要灵活性

4.应付紧急情况

第二节行政立法的程序

德国法规命令的合法要件

A授权根据

B形式合法要件

a管辖权

b程序,特别是其他机关的特定组织的参与权。动议权属于各主管机关;(一些授权法)保留议会(联邦参议员或众议院)对法规命令的批准权;(一系列授权法规定)制定机关听取非国家团体、独立专家或其他参加人的意见;

c形式。书面形式,签署

d公布。

C实质合法要件。遵守基本法的规定,特别是基本权利。

法国行政立法的制定程序

法国行政立法(有执行力的决定)须遵守以下要求:

第一,遵守旨在保护被管理者权利的无争议行政程序:听取对方意见,客观公正原则,实效原则,即禁止做出泛泛规定。

第二,形式与程序:法律通常规定的程序包括咨询(随意咨询、强制咨询、意见一致即接受咨询意见),形式

英国委任立法的程序

成文法对委任立法的程序要求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初步洽询(preliminary consultation),预备程序,向利害关系人咨询,磋

商。

2.议会控制。重要的委任立法在制定后,一般要提交议会备案,有些还需要经

议会讨论甚至表决(主要是否决)。

3.出版公布(1893年法律已做出要求)

美国行政立法的程序

一、立法程序的启动以及立法草案的形成

(一)立法程序的启动

第一,公众的申请(AP553条第五款:各机关应给予利害关系人要求发布、修改或废除某项规章的权利)

第二,行政机关决定;

第三,国会提出要求或者建议(通过法律授权、预算以及议员建议)

第四,法院提出建议或者作出判决(通过个案司法审查判决)

(二)行政立法草案的形成

1.谁提出行政立法草案

协商程序(Negotiated Rulemaking)

协商制定法规(程序),通常也称为所谓的“管制谈判”(Reg-Neg)。(Negotiated Rulemaking Act )

适用谈判程序的条件:首先,正式解决争端的法律架构必须十分清楚和稳定,使各方当事人能够对正式解决争端的后果作出比较准确的判断;第二,同样,有关争端的事实必须比较确定而容易为各方当事人所了解;第三,当事人之间风险的分配必须与当事人对正式解决争端的后果的判断相一致。

采用协商程序的标准:

1.参加协商的利害关系人数量不多,通常不超过25个,包括行政机关的代表;

2.能够召集一个平衡的委员会,其足以代表各方利益,并且诚心诚意进行谈判,

以就法规草案达成一致意见;

3.协商的进程不会无故拖延法规的颁布;

4.行政机关有足够的资源支持该委员会;

5.行政机关承担的法律义务是否允许它把谈判形成的一致意见作为建议的基

础。

二、立法分析与审查----成本与效益

依据及适用范围:

1981年里根12291号行政命令,克林顿的12866号行政命令,布什13422行政命令。

12291号行政命令的适用范围是“重要法规”(Major Rule):法规的执行每年产生一亿美元或一亿美元以上的经济后果;法规的执行大量增加成本和大幅度提高价格;法规的执行对美国企业的竞争力、就业、投资、生产力、创新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或使美国企业进出口贸易方面比外国企业处于重大不利地位。

分析内容与程序

12291号命令要求分析的内容:执行法规可能产生的效益以及谁受益;执行法规可能产生的成本以及谁负担;法规净效益的预测以及关于可以达到大体上相同的目标的替代方案说明,并解释为什么不采纳该替代方案。

管理与预算局扩大要求分析的重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包括对市场失败需要立法管制以及为何其他的、非联邦的替代方案(如工人补偿计划、州或者地方的行动)不足以解决问题;替代性的管制途径如非统一的标准的运用;解释所摆选择的建议管制方案的合理性,通常这个方案应当是能获得最大净效益的;证明法规制定活动在机关的权限之内。

在建议法规正式通告前60天连同建议法规,管制分析报告送管理与预算局审查。

要求与程序

制定机关必须在不迟于建议法规在《联邦登记》上发表的日期将建议法规以及支持文件呈送管理与预算局审查。建议法规发表之日起60天内,管理与预算局汇集有关信息收集条款的评论意见。

立法分析——管制柔性分析

《管制柔性分析》(Regulatory Flexibility Act)

适用于制定会对小企业产生重要经济影响的联邦法规。根据《管制柔性法》的规定,如果建议法规将对“为数众多的小企业产生重要的经济影响”,行政机关就必须准备一份初步的管制柔性分析报告。

如果机关首长在建议法规的通告中证明,建议法规不会对小企业产生重大经济影响,则可以不作管制柔性分析,但需将此证明文件以及支持理由的说明呈送小企业管理局的首席辩护律师审查。

分析内容

管制柔性初步分析的内容包括:

对会受到法规影响的小企业或小实体的数量作一个说明和预估,在实际情况允许的范围内指出所有可能与该法规相重复、交叉或冲突的联邦法规;讨论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小企业的经济影响的有意义的替代方案。

最后的管制柔性分析必须对有关的评论意见作出反应,并且解释为什么不采纳有意义的替代方案。

立法分析——环境影响分析

《国家环境政策法》(The 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国家环境政策法》指示所有联邦行政机关就明显影响人类环境质量的重大的联邦政府活动作了一个详尽的环境影响说明。该法要求制定法规的有争议的特定环境影响问题咨询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专家并获得评论意见。

三、立法草案的通告或者预告

通告所涉及的问题:

1.通告的适用范围

2.通告或者预告的内容

3.通告或者预告的方式

4.通告或者预告的时间

5.通告或者预告的免除

6.通告或者预告的法律效果

立法草案的通告程序: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以及《联邦登记法》(Federal Register Act )

规定,除法定例外情况,行政立法的草案或者建议法规必须在《联邦登记》上公布。

通告标准及内容:通告应当是“建设性的通告”(constructive notice)。从法律上讲能够为受其影响当事人了解建议法规的内容提供足够的信息。公告的内容包括:1.制定建议法规的公开程序的时间、地点和性质;2.制定建议法规的法律根据;3.建议法规的条款或内容或者所涉及的主题或问题的说明。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 register , published by the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 Under the Federal Register Act(1935)

联邦登记登载四类文件:Rules and Regulations; Proposed Rules; Notices; Presidential Documents

四、公众参与

公民参与的方式包括咨询、听取意见以及听证会等。

(一)咨询

咨询是行政机关个别征求专业组织的意见。

1.咨询组织。美国《联邦咨询委员会法》(Federal Advisory Committee Act)

2.行政机关与咨询组织的关系

3.咨询的法律效果

(二)提交书面意见

(三)一般的听取口头意见

(四)听证(正式制定规章之程序)

美国的正式制定规章程序(Formal Rulemaking)

APA553条第三款关于通告评论程序的例外规定:“法律要求根据机关听证记录制定法规”时,机关得按照第556和557条所规定的规则制定规章。行政机关在颁布法规之前必须举行一个审判型的听证会,为利害关系人提供机会证明和反驳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这一程序即人们通常听说的“根据记录制定规章”(Rulemaking on a Record)或者“正式制定法规”(Formal Rulemaking).

正式制定规章的程序规则:

第一,行政法定主持接受证据;

第二,口头陈述意见和提出证据;

第三,交叉盘问(质证)(Cross-Examination);

第四,机关将听证记录作为制定规章的根据。

混合程序(Hybrid Rulemaking)

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时,同时采用书面形式,口头表达和有限度的口头辩论方式接受公众意见的一种改良程序。此方式结合了非正式程序和正式程序各自的优点,因而称为混合程序。

五、公布

(一)最终规章的公布及其例外

(二)规章的实施时间

第三节对制规行为的控制

一、议会对行政立法的控制(英国议会对行政立法的广泛控制:美国过去的

立法否决;中国的人代会监督)

二、行政控制

三、司法审查(美国典型的司法审查制度;中国排除司法审查)

第六章行政救济

第一节行政救济概述

一、行政救济概念

“行政救济”(administrative remedy ),一种由行政机关提供的非司法性(nonjudicial)救济。通常,如果有行政救济可以利用,当事人在请求法院审查案件之前必须穷尽行政救济。——《布莱克法律词典》

各国的行政救济概念

美国的行政救济称之为行政裁决(administrative adjudication or adjudication)

根据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1条的解释,“裁决”即行政机关对非规章制定但包括核发许可证在内的问题作出最终处理。

美国作为行政救济的裁决是广义的行政裁决的一部分,指对行政机关的处分不服请求原机关重新裁决,机关通过形式不一的听证程序(过去指的是正式听证)作出裁决的行为。

英国及其英联邦国家的行政救济概念

在英国及其英联邦国家,准司法救济机制称之为行政裁判所制度(administrative tribunals)或者裁判所制度(tribunals)。在英国,行政裁判所是指在普通法院之外,依据法律规定设立,解决行政争议以及公民相互之间某些与政府的社会政策密切相关的争议的特别裁判机构,这些裁判机构在组织上不属于普通法院,与行政机关有联系但又独立于行政机关,因此称之为行政裁判所。

司法部(裁判所服务局)管理所有中央裁判所:两级裁判所结构;初审裁判所(First-tier Tribunal)和上诉裁判所(Upper Tribunal);人员组成;法律人士(裁判所法官)和专家(裁判所成员)组成。上诉法院,高等法院,郡法院和治安法院是初审和上诉裁判所的“当然成员”,原属于各种裁判所的现任成员?后自动转移到新的两级裁判所;统一的上诉机制。

在日本、荷兰、葡萄牙以及中国澳门,由行政机关提供的救济分为两种:向原机关申请的救济称之为声明异议。向上一级机关申请的救济,日本称之为审查请求或者行政不服审查,荷兰称之为复议,葡萄牙和澳门称之为诉愿。台湾地区也称行政救济为诉愿。

概念小结

行政救济是指赋予个人向司法机关以外的行政机关主张某种法律救济的权利的制度,它是一种主要由行政机关提供的非司法性(nonjudicial)或者准司法性(quasi-judicial)救济。

第一,行政救济是由普通法院以外的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提供的法律救济。第二,行政救济解决的争议是行政争议以及公民相互之间某些与政府的社会政策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

第三,行政救济具有向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救济的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监督的双重功能。

第四,行政救济的性质是法院以外的机关提供的非司法性救济,其裁决通常不具有最终效力。

二、行政救济的立法方式

(一)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定,奥地利行政程序法第四章,瑞士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三章第四章,葡萄牙澳门行政程序法第二章,荷兰基本行政程序法典第六七章,挪威公共行政法第六章。

(二)制定专门的行政救济法,日本《行政不服审查法》;韩国《行政审判法》;

台湾地区《诉愿法》;我国《行政复议法》

(三)分散立法。德国《行政法院法》以及有关单行法律;美国除了行政程序法外,其他法律、判例以及宪法也有有关救济的规定。

三、行政救济的范围

(一)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事项

受案范围的概括主义;除了特别法律有例外规定之外,原则上对行政行为都可以申请行政救济。

(二)行政救济的排除事项

1.各国普通排除的事项:内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第二节行政救济机构

(一)内设专门工作机构

在行政救济机关内部设立一个专门的处理行政救济事务的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

韩国——行政审判委员会

台湾地区——诉愿审议委员会

中国——法制办公室(处)

1.人员构成与专业经验要求

台湾地区的诉愿审议委员会:

本机关高级职员:不超过1/2 + 机关外人士(从社会上遴聘的公正人士);不少于1/2

韩国行政审判委员会委员:

具备律师资格或者在高等学校担任或曾担任法学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人士 + 曾是行政机关4级?务员的人士或者其他有行政审判知识以及经验的人士

2.职责

受理行政救济案件

主持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包括主持听证

拟定行政救济裁决书

(三)美国的裁决机关及其主持人

在美国,根据法律规定,裁决机关为行政机关,裁决听证主持人包括:

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

1.行政法官的概念与由来

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ALJ,是美国联邦,州政府机关设置的专门主持机关裁决听证,接受证据的法律官员。APA之前主持听证接受证据的人员被称为审查官(examiner or trial examiner)。

机关工作人员:由机关首长临时任命,权限由机关授予,无专门职能,无独立地位。

1946年联邦APA规定主持听证的官员是机关的长官,或者是委员会的一个或几个成员,或者是听证审查官。

1972年,文官事务委员会将听证审查官改称为行政法官,联邦国会在1978年的一部法律中,承认了行政法官的名称。

2.行政法官的条件

行政法官的最低要求或者门槛条件(threshold requirement):

美国公民;

身份良好的律师;

取得美国某州或者其他美国辖区的律师执业执照;

至少七年律师执业经验;

在七年律师执业生涯中必须参与过行政裁判机构或者法院的涉及行政法的正式听证或者诉讼;

涉及行政法或者诉讼工作,难度与责任相当于联邦政府律师GS13的

执业经验至少两年,或者相当于联邦政府律师GS14级或者15级一年。

3.联邦行政法官的产生程序

考试:符合资格的律师经过专门考试。

编列合格者名单:人事管理局将考试合格者编列名单。

机关任用:各机关从该名单中选任本机关的行政法官。

“集中管理”的听证官制度

“集中管理”的听证官制度(central panel of hearing officers),即听证官的产生,使用、管理与待遇均由一个集中统一的机构行政听证局(Office of Administrative Hearings)负责,机关听证需要行政法官由该机构统一调配。

4.行政法官的地位

行政法官的地位:类似于普通法院法官,行政法官地位独立;执行职务时的立场中立、公正。

保障措施:

只能从人事局的行政法官名单选任;

不得从事与行政法官职责无关的工作;

独立执行职务,不受机关干预;

待遇由人事管理局依法规定;

罢免行政法官必须要有“正当理由”(good cause),经过正当程序(the process)

6.行政法官的待遇

行政法官待遇由联邦人事管理局根据法律规定,与其任职的机关无关。

7.行政法官的权力

联邦行政程序法授予主持听证的官员两方面的权力:

主持机关的正式听证,接受证据;

为机关提供初步裁决或者建议性裁决。

行政法官不得履行与其职责和责任不相符的职责。

二、行政裁判所裁决模式

(一)行政裁判所的概念

行政裁判所(administrative tribunal 或者tribunals),是英国的一种裁判机构,指在一般法院以外,根据法律规定设立用以解决行政争端,以及公民相互间某些与社会政策有密切联系的争端的特别裁判机构。

(二)英国行政裁判所的产生与演变

英国1846年建立的“铁路专员公署”和1888年建立的“铁路运河委员会”(负责裁判运费纠纷及有关运输的其他纠纷),被认为是现代行政司法形成的标志。20世纪后,根据各行政领域的法律,设立大量裁判所机构,至20世纪50年代,英国行政裁判所种类超过50种,总数达到2000多个。

90年代以来,英国大力改革行政裁判所制度。2007《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对行政裁判所制度作了重大改革。

(三)行政裁判所的性质

过去对行政裁判所性质的表述:

A.公共机构。行政裁判所属于公共机构(public bodies)中的非政府部门公共机构(Non-departmental public bodies)的一种。

B.独立的法律地位。行政裁判所是在某一特殊的行政管理领域享有独立的解决争端的裁判权的裁判机构,但既不属于行政机关与普通法院在组织上没有司

法隶属关系。

C.准司法性质的救济。行政裁判所提供的是一种准司法救济或者非司法救济。2007年后对裁判所性质的表述:

过去按照法院的理解,“所有的法院都是裁判机构,但不是所有的裁判机构都法院”,2005年《宪政改革法》和2007年《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这两部“宪法性法律”均宣布裁判所是英国司法体系的一员,且受司法独立原则的保障。因此,现在可以说,无论从性质上还是从形式上,裁判所实际上就是一个法院。

(四)裁判所的结构

按照《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的规定,英国设立两个裁判所,即初审裁判所(First-tier Tribunal)和上诉裁判所(Upper Tribunal),行使过去全部裁判所的管辖权。

初审裁判所主要负责审理一审案件,可以处理事实和法律问题,上诉裁判所主要负责受理不服初审裁判所裁决的上诉案件。

两个裁判所各分设若干个法庭,每个法庭负责一个类别的案件。其中初审裁判所设立了社会保障法庭,健康、教育和社会福利法庭,战争补助与军人赔偿法庭,税务法庭。

(五)组成人员

行政裁判所由法律人士和专家组成,分别被授予“裁判所法官”和“裁判所成员”身份。但无论是裁判所“法官”还是成员,都享有完全独立的司法权。

改革后的裁判所系统除设立一名裁判所高级主席外,初审和上诉裁判所的每个法庭设立一名主席,由大法官咨询裁判所高级主席意见后任命。

上诉法院、高等法院、郡法院和治安法院的法官是初审和上诉裁判所的“自然成员”,原属于各种裁判所的现任成员在经过必要培训,自动转移到新的初审和上诉裁判所的各个法庭。

印度模式

印度的裁判所由中央政府根据裁判所法(Administrative Tribunal Act)设立中央裁判所(central tribunal)、州(邦)裁判所(state tribunal),由中央政府根据邦的请求而设联合裁判所(joint tribuanl),由中央政府根据两个或两个以上邦的共同请求而设。

三、两种模式的利弊

1.在保障程序公正方面,裁判所模式显然更具有优越性。

2.在提高效率方面,机关裁决模式显然更具有优越性。

第三节行政救济程序

一、行政救济参加人

(一)行政救济申请人资格

1.利益直接受影响的当事人具有申请资格

法律上的权利与利益直接受到行政处分决定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具有申请行政救

济的申请资格。

美国明显的当事人(obvious party):直接承受行政行为的客体或引起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其权利和利益直接受到行政决定的影响,这类人被称为明显的当事人,他们有权以当事人的资格申请行政裁决。

2.利益间接受行政决定不利影响的人的申请资格

法律上的权力和利益间接受到行政决定不利影响的个人或者组织通常也具有行政救济的申请人资格.

在日本,行政不服申诉的资格与行政诉讼的撤销之诉相同,具有“法律上的利益”者可提起撤销之诉,因此,只要有法律上的利益,行政处分的相对人或者第三人也具有行政不服审查的申请人资格。

在澳大利亚,受行政决定影响的任何人都具有申请人资格。

台湾《诉讼法》第18条:“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团体或其他受行政处分之相对人及利益关系人得提起诉讼”。

美国的听证权与行政救济

除了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即明显当事人外,其他与机关的决定有厉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即间接利害人亦有请求行政裁决救济的资格,例如竞争者和消费者。

美国的比较听证的当事人

多数人同事申请某一事项,行政机关只能批准其中一人时,行政机关在决定以前,必须举行联合的比较听证。

1946年的阿什巴克尔,(1946年阿什巴克尔判决案)

美国正当法律程序所保护的利益

权利和特权的区别

权利——right

特权——privilege

特权的主要形式:社会保障收入和福利津贴;政府雇佣;职业执照;特许;政府合同;工商企业和科研活动;补助;使用公共资源;政府所提供的服务私人在自由方面的特权主要有外国人的入境利益,犯人的赦免,减刑,假释,缓刑,监狱对犯人的公平管理等各种利益

正当法律程序保护利益的扩张

传统特权理论的错误

从特权到权利逐渐转变(沃伦法院1953-1969)

从特权到法律上可以主张的权利Doldberg vhelly(1970年):需要有法律上可以主张的权利存在

Borad of Regents v. Roth(州立大学试聘助教,试聘期一年)(1972)Perry v Sindermann(州立大学7年教授,聘书逐年发给)(1972)

戈德伯格诉凯利案原则:当事人主张享有宪法上正当法律程序所要求的听证权利必须具有法律上可以主张的权利

所谓法律上可以主张的权利是指当时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享受的利益;当事人间接享有的利益,不构成法律上可以主张的权利,如政府停止对医院的(模糊)因此就利益受损而主张对政府的权利。

正当法律程序适用范围爆炸性的扩张

法院的(模糊)(1974年)伦奎斯特:任何财产利益不能抽象成地存在,财产利益或者来源于普通法或者来源于成文法。肯尼迪的工作由成文法创造,在同一法律中规定了从事职务的条件和解除职务的程序,在此情况下法院不能再法律规定外要求行政机关遵守更多的程序规则,肯尼迪作为法律利益的享受者,必须把法律规定的苦与甜一并吞下。

(模糊)(1985年)最高法院认为:“法律利益的享受着必须把法律规定的苦与甜一起吞下的观点,误解了宪法保障。如果需要一个更清楚的判决理由的话,我们今天就提出这个理由,问题非常清楚,正当法律程序规定某些实体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权)除非按照宪法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不能被剥夺,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不同的范畴,否则,宪法上这个规定就完全是同义反复了。财产权的意义不能由规定其被剥夺的程序来界定,正如生命和自由的意义不能由规定其被剥夺的程序来界定一样,正当法律程序是宪法所给予的保障,不是立法的恩赐,虽然立法对于(模糊)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给予财产权利益,但是一旦给予以后,它不(模糊)这种利益而无正当的程序上的保障。”

(二)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一般都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者,这是各国和地区的通例

(三)复权代表

(四)行政救济的代理人

行政救济的申请人和第一人可以获得法律帮助,这是各国和地区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行政救济的代理不限于律师

二、行政救济的申请

(一)申请对象

申请的对象即被申请审查的行政行为,通常是我们所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制定规范的行政行为和行政合同。

(二)申请方式:(1)口头申请。日本的口头申请需要有其他法律规定。(2)书面申请。

三、行政救济审理程序

(一)当事人的程序权利:1、查阅案卷的权利;2、陈述意见的权利;3、听证权;4、雇佣律师的权利

(二)行政救济的审理方式

一是以书面审查为原则,言辞审理为例外,日本《行政不服审查法》第25条规定:“对审查请求的审理,以书面方式进行,但审查请求人成参加人如有申请时,审查厅应给予申请人口头陈述意见的机会。”奥地利亦同,中国类似。

二是言辞审理,英美国家的听证方式

美国的听证程序

什么是正当法律程序所要求的听证:凯利案之前的正式听证程序,现在为灵活适用的正当法律程序。

采用同种形式的听证必须考虑的因素“

A、私人利益

B、机关所采用的程序对私人利益的影响《损益》

C、政府利益/财政成本

美国正式裁决听证程序

A、听证程序的初步措施

通知

正式听证前的会议和显露案情

C.决定程序

(模糊)

APA的解决方案

行政法官主持听证和接受证据

机关裁决过程

预备性决定(preminary decision)听证后由ALJ作出两种决定

初步裁决(initial decision)或者建设性裁决(recommended decision)建设性决定只有咨询性质,必须在行政机关接受才有效力。

初步决定已经发生效力,只在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或者行政机关主动要求复议,另作其他决定时才失去效力。

当事人的(模糊)

正式裁决的当事人,在听证结束后,听证官员或机关作出决定之前,有权对听证中的事实和争论,提出自拟的裁定和结论,并说明理由。

美国的非正式裁决程序

非正式程序是指除了基于听证记录作出裁决之外的范围,广发的所有裁决,非正式裁决程序仅在APA555条中有极少量规定;

APA555规定“获得律师帮助权“,如果当事人必须出面,他有权获得律师的建议

三、行政救济的证据制度(美国)

行政裁决适用的证据规则

适用于法院审判的证据规则(起源于普通法,模糊),适用于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及不由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

适用于行政裁判程序的证据规则(模糊行政程序法,机关制定的法规中)模糊

(二)提供证据的权利与举证责任

1、提供证据的权利

2、举证责任

(模糊)

传闻证据(hearsay)

传闻证据(hearsay):证人在作证时,重述他在法庭外听到的其他人的陈述,并以这种陈述作为证明某种事实的证据

司法审查不接受传闻证据

(四)证据的排出和特权

1、行政机关可以不接受与案件无关的,不重要的和过于重复的证据

2、(模糊)证据的排除

(1)A、律师工作文件;B、行政特权;C、工商秘密

(2)(模糊)私人特权关系包括夫妻,牧师和忏悔者,医师和病人,律师和委托者的关系

律师和委托人关系引用为特权关系须符合下列条件:A、真正存在律师和委托人的关系;B、他们之间的交往必须具有信任性质,如委托人不能向其他人透露的信息;C、关系内容仅限于(模糊)法律(模糊);D、违法行为不受律师和

委托人关系特权的保护。

(五)听证(cross examination)

(六)判断证据的标准

证据的标准,三个不同的证明标准:

刑事标准:证据必须达到没有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

民事标准:一般的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证据有事标准,涉及民事欺诈等违法行为时,证据的证明力必须达到明白、不含糊和令人信服的程度。

行政裁判的证明标准

APA556(d)“除非考虑了全部案卷或其中为当事人所引证的部分,并且符合得到可能的有证明力的和(模糊)否则不得利处制裁,发布法律或作出裁定”(模糊)实质性的证据就是民事(模糊)

2.必须具有最低限度的合格的证据规则

必须具有最低限度的合格证据,即支持正式裁决必须具备法院所能接受的合格证据(competent evidence),否则裁决可能在司法审查中被撤销。

(七)案卷排他原则和行政认知

1.案卷排他原则

联邦APA556(e)规定“证言的记录,证物连同裁决程序中提出的全部文书和申请书,构成按照本编第557条规定作出裁决的唯一案卷”

2.行政认知

亦称官方认知(official notice),案卷排他原则的例外,根据这个原则,行政机关可以再听证记录意外,在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意外,认定案件中的事实,并以此认定事实作为裁决的根据。官方认知类似法院审判的司法裁决(judicial notice),发光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毋须当人的证明,而认为真实,作为判决的根据,称为司法认知。

第七章对政府的控制

第一节对政府的政治控制——议会监督

第二节对政府的社会控制——新闻监督

议会对政府的财政监督

制度渊源

英国队议会财政制度;

政府编制议会审议财政预算;

无议会法律规定不得征税;

无议会法律规定政府不得轻用经费;

政府预算由议会逐年表决。

美国议会的财政监督(权限来自于宪法第一条第八九款)

无法律规定不得征税;

无法律规定不得拨款(预算授权法、拨款法);

过会总会计局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议会对官员的弹劾

弹劾impeachment是议会监督政府的一种司法措施,被弹劾者经审判顶嘴,被剥夺现职和单人国家公职的资格,特点如下:

司法性审判程序;

特别法院审判;

弹劾对象是总统副总统,内阁部长高级法官等。

弹劾原因包括叛国以及受贿等刑事犯罪,严重不履行mindemcanry等。

三、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监察专员的概念:

“通常认为,监察专员(ombudsmam)是一位由议会产生的官员,公民可以就行政官员或政府机关对其不良对待向他申诉,如果监察专员认为申诉有理,他会向行政机关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监察专员制度的起源

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产生于18世纪初的瑞典,芬兰的监察专员制度同样悠久。专员制度被称之为瑞典-芬兰经验。

英国称之为the Parliamentary Commissioner for Administration,根据1967年的专员法而设立。

法国称为调解专员(Le Mediatenr),1973受瑞典和英国制度启发而设立。

此制度现已广泛建立于五大洲。

瑞典议会监察专员

渊源,1713年国王的司法大臣;1809年国会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

组成:办公室设4名监察专员,一人首席。

条件及产生:具有法律技能的公正人士,两院票选,任期四年,可连任。

性质与职责:议会代表,除医院,部长和司法大臣外,监督其他原有国家及地方政府官员、法官及有军阶的军官。

监督方式:批评、警告与控告,空开批评为主,警告无效可刑事起诉。

案件来源:申诉,传媒报道与调查,民众申诉为主。

意义与评价:“的确,这一制度令人最感兴趣的迷之一就是尽管它的强制力最小,但效果却很显著。”H.B Jacobinl,Introduction to Comparative Administrative Law,1591,p.197-198)。韦德爵士也将议会行政监察专员(the Parliamentary Commissioner)制度誉为英国引入的一项宪法性的改进。

第二节社会对政府的控制——新闻监督

一、有关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的理论

美国总统罗斯福的四项人类基本自由;

在世界任何地方发表言论和表达意见的自由

(一)思想的自由交流理论

该理论认为,判断正确与错误、真理与谬误只能通过思想的自由交流,而不能由政府强制决定,国家随意限制表达自由不仅有害而且会适得其反。

J.莱尔顿:《为新闻自由辩护》(1644)

J.S.弥尔:《论自由》(1859)

罗素:《权力论》

T.I.爱默生:《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基本理论》

(二)自治社会理论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米科尔,约翰式解释。

该理论认为,民主社会就是自治社会,而负责任的自治必须基于公民必要的心智,精神以及政府信息,才能使自治称为可能。虽然人们将部分责任委托给了他们选出的代表,但仍然保留监督政府的方法,被选出的代表不得剥夺人们对其实施监督的自由。他认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就是保障提供给人民集体管理自己的公共权力,即绝对保障队公民自治产生影响的一切思想、言论和通讯交流,特别是政治上的言论自由。

(三)安全阀理论

也称之为社会稳定理论,倡导者为美国新闻法专家爱默生。该理论认为,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需要有一个“安全阀”,维持这个安全阀的保障就是表达意见的自由,如果一个社会长期压制人们表达意见的自由,积累的不满就会增多,且总有一天会彻底爆发造成社会的不安。应当允许个人和团体在不严重影响现状的情况下“发泄一番”。

二、新闻自由的宪法保障

法国人权宣言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者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者出版自由;和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深渊的权利。”

三、大众传媒对政府的监督

(一)西方传媒的特征

1、私有化

2、独立性

3、报道的客观性

四、对新闻自由的限制与传媒的自我约束

(一)对新闻自由的限制

1、政府对传媒的管制,针对电波干扰,电台和电视台的经营,实行许可,限制和美国要求电视节目有一定的非营利节目,一定的当地实况节目,有适当的时间讨论公共问题,平衡对待不同意见,广告不得过多,法律禁止新闻监察和控制广播内容。

2、事先限制,即事前检查,除战争时期外,西方国家废除了事前检查,美国1971年的“五角大楼文件案”最高法院的检查,政府证明事前限制的正确性,抑制危险的存在。

3.事后检查,可以并存在事后检查。美国最高法院的观点:鼓吹以暴力推翻政府的言论与出版物不受保护;批评政府及官员的言论即使过火、失实、有员声誉,除非怀有恶意,否则不受处罚,至于淫秽出版物,在美国已得到默认。

(二)大众传媒的自我约束

西方传播媒介有自己的自我约束职业标准成规则。

美国新闻界在1923年自行制定的新闻编辑标准包括:责任,出版自由、独立,诚实、真实,正确、不偏不倚,公正、品味

1922年美国制定了电影制片标准

1937年制定广播规则

(二)大众传媒与政府的关系——第四权力理论

第四权理论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当人们对新闻媒体监督与揭露政府及其官员违法行为是否合法正当感到疑惑之时。

197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波特.斯图尔特在一次演讲中认为:美国宪法对新闻自由的目的在于保障一个有组织的新闻媒体,维护媒体的自主性,以保障新闻媒体能够成为政府三权之外的第四权力,使其发挥监督政府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的制度性功能。

第四权理论的基本逻辑是,人民虽有监督政府的权利,但人民的力量过于分散,而政府组织庞大、组织严密、掌控公共资源并拥有合法暴力,要对强大的政府实施有效的监督,必须运用组织的力量。这个组织就是大众传播媒介,因此,保障新闻自由就是保障基本的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小论文(第三次测试)

1、简论政府规制的成本与效益分析(或者国外规制分析方法或者适用国外分析方法分析中国政府的一种规制行为)

2、简论公众参与行政立法(选择一种方式例如协商立法、立法听证等)

3、论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的改进(借鉴外国经验)

4、外国行政法论文翻译稿(外国近年英文行政法论文翻译稿)

注意事项:

3千字以上,打印稿,独立完成,不得抄袭,不得雷同

论点明确,理论或方法源自于外国行政法,且采用比较方法,逻辑严密,占期末考试总分值的20%。

《行政法专题研究》读书笔记

《行政法专题研究》读书笔记 我所阅读的《行政法专题研究》,是由胡锦光教授主编的一本研究生教学指导用书,此书一共选择了十个专题研究,其中包括行政法导论、行政主体、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契约、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听证、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相当系统的介绍了行政法的相关知识。由于时间有限,对于此书中也只是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但是从中也吸取了不少知识让我受益颇多。接下来是我对本书知识点的简要整理: 本书第一章题目是行政法导论。是对于行政法一个综合的描述。书中首先介绍了分权制度与行政法。使我们了解到,行政法是分权制度与法治理念的产物,而分权制度与法治理念又是分权学说的产物。书中提到,分权制度就是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三权分立,从书中的介绍当中我们得知那种能够创制规范的权力被称为是立法权,而行政权指的是执行规范的权力,司法权则是依据规范裁判纠纷的权力。行政法则是伴随着国家权力的分立应运而生的。 接下来书中详细介绍了行政权与行政。首先对行政、公共行政与国家行政这三个名词进行了区分,从概念特点方面使我们对三者有了一个清晰而明确的认识。书中明确定义了行政,使我们能够较好的理解行政的含义,对于行政有了一个较为准确度认识。对于行政演变书中也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使我们了解到了行政的演变过程。 书中提到了行政法对于行政权的基本功能,其基本功能是在控制

行政权运行的同时,不否认行政法对于于行政权的一些其他功能,这些其他功能也就是保障和规范行政权运行的功能。从本书当中我们了解到了行政法对于行政权的基本功能主要是控制、规范和保障。而行政法的发展具有两大模式,这两大模式分别是是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这两大模式是基于法律传统,政治理念、和政治制度的差异,形成的方面的不同而形成的不同的行政法发展模式。表面上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制是宪法和法律之治,但是实际上是这类型的国家是法官之治。在大陆法系国家,其行政法的基本特征是,拥有一套专门性的针对行政权的特殊法律规范,并且建立起了一套适用于这些特殊法律规范的相对独立的法院系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法院体系。而在介绍行政法体系时,我们得知行政法体系通常可以分为总论和分论两个大部分。在总论部分,主要阐述的是行政法的基本原理与一般制度;而分论部分阐述的主要是针对一些具体的行政管理领域中的行政法制度。从书中了解到行政法总论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四个部分,这四个部分主要是行政法基本原理、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与行政救济法。作者对于行政法的形式特点与渊源也做出了较为详细的介绍。事实上,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典。然而在我们中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宪法解释和法律解释以及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 我们知道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指导构成一个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的基本精神和基本要求。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第一,行

货币银行学笔记整理(全)

第一章:货币和金融体系 1、货币:货币是从商品世界中分离出来的,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 2、信用货币: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流通不以任何贵金属为基础的独立发挥货币职能 的货币。 3、复本位制:以金铸币和银铸币同时作为本位币的货币制度。(平行本位制、双本位制) 4、格雷欣法则:在金属货币流通的条件下,如果在同一地区同时流通两种货币,则价值相 对低的货币就会把价值相对高的良币基础流通,也称“劣币驱逐良币”。 5、金本位制:一国的基本货币单位与一定成色及重量的黄金维持固定关系。(金币本位制, 金块本位制,金汇兑本位制) 6、货币制度内容: 1、确定本位货币,规定制作本位币和辅币的材料。 2、确定本位货币的名称、货币单位 和价格标准。3、规定本位币和辅币的铸造及流通。4、规定货币的发行和保证制度。 7、信用货币制度有哪些特点? 答:1、流通中的货币都是信用货币。 2、纸币本位制下,流通中的货币都是通过信用程序投入流通的。 3、纸币本位制下,非现金结算占据主导地位。 4、国家对货币流通管理成为经济正常发展的必要条件。 8、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主要内容: 1、以美元充当国际货币,确定黄金和美元并列的储备体系。 2、实行固定汇率。 3、实行多渠道的国际收支调节。如逆差国可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去的贷款弥补逆差。 4、建立一个长久性的国际金融体系制度化,规范化运行的先河。 9、牙买加体系 内容:1、浮动汇率合法化2、黄金非货币化3、国际储备多元化4、多种国际收支调节机制相互补充 不足:1、浮动汇率制度不够稳定,外汇风险明显;2、大国侵害小国利益,南北冲突远没有解决;3、国际收支调节机制不健全,几个渠道各有局限性(1、使一些国家放松内部约束,滥用财政扩张政策,延误必要的国内经济改革和调整。2、各国资本管理放松,国际资本流动迅猛扩张,容易导致金融动荡和货币危机。)

悲惨世界读书笔记摘抄

悲惨世界读书笔记摘抄 《悲惨世界》的上、中、下三本,加起来有1100多页,不过看完了同样也很有成就感,让我有点困惑的是书名怎么是“悲惨世界”,主人公是生活在一个动荡不安的社会中(拿破仑战争前后十几年),年轻时候的经历有些凄苦,出狱之后的蜕变,和老年的生活,总之我个人感觉用“悲惨”有点…,但我也说不上来用什么词更好。本文是品才网小编精心收集的悲惨世界的读书笔记,仅供参考! 悲惨世界读书笔记摘抄这个可怜的人把身子转向听众与法官,面孔上那种微笑,当时在场目击的人到现在想起来还觉得不舒服。那是胜利的笑容,也是无望的笑容。“现在你们知道了,我才是让阿让。”他说。 “我不想再扰乱法庭了,”冉阿让接着说道,“既然不抓我,那我可以走了,我还需要去做好几件事。检察官先生知道我是什么人,也知道我要去哪里,他每时每刻都可以让人来抓我。” 他向门口走过去,谁也没又说一句话,谁都没有伸出胳膊阻拦,大家都向两边分开。那时,他好像具有某种神威,逼迫群众在一个人跟前后退,都闪到两边。他缓缓地穿过人群。到后来一直没有人知道究竟是谁推开的门,可是有一点是毫不怀疑的,他走到门前的时候,门已经开了。他到了门

口,又会转过身说道: “检察官先生,我等待您的处理。” 随后,他又对众人说:“你们每一个人,你们在这里的每一个人,都认为我值得可怜,是不是?上帝呀!我一想起自己刚才险些做出的事,就觉得自己值得钦佩。但是,我希望不曾发生过这些事。” 他走出去,又有个人将门关上了,像方才打开一般;要知道,作风正派的人,坚信在群众里肯定能找到愿意为他服务的人。 还没有一个钟头,陪审团就宣布撤除对尚马蒂厄的一切控告,并且立刻释放,尚马蒂厄走了,他感到莫名其妙,认为每一个人都是疯子,一点儿也不理解所见到的场景。 马德兰的视线与沙威的视线相触时,沙威纹丝不动,他没有走近,可是他立即变得非常凶残了。他的任何感情方面,都比不上得意之情显得更骇人。魔鬼重新找到它要投进地狱的人,就是那个样子。他坚信肯定能逮住冉阿让,心情就完全显在面孔上了。 我们感到非常可惜,无法掩盖这样的一个情况,只因为“他做过苦役犯”这句话,差不多所有人都将他丢弃了。他所做过的一切善举,还不到两个钟头就会被人全部忘记,而他只是一个“苦役犯”了。 (此时马德兰藏了起来,修女堵住沙威)这位森普利斯修

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启示与借鉴

第45卷 第6期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 o.l 45 N o .62005年11月Journa l of H enan U niversity (Socia l Sc i ence)N ov .2005 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启示与借鉴 张德瑞 (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摘 要:现代行政诉讼制度起源于法国,在世界范围内,人们往往以法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典型。法国行政诉讼的特点是案件不受普通法院管辖,而是在普通法院的审判之外,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来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我国现行行政审判体制所暴露出的各种弊端,表明它已难以实现行政 诉讼的根本目的。立法的承诺与司法现实之间的巨大反差已使行政诉讼步履维艰。借鉴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经验,构建我国的行政法院,不失为走出行政诉讼困境的一个明智选择。 关键词:法国;行政法院;制度;借鉴中图分类号:D912 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05)06-0182-04 收稿日期:2005-02-09 基金项目:华侨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作者简介:张德瑞(1966-),男,河南信阳人,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一、法国行政法院制度形成的社会背景 现代的行政诉讼制度起源于法国,人们往往以法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典型。也正是因为如此,法国素有 行政法母国 之称。法国行政诉讼的特点是案件不受普通法院管辖,而是在普通法院的审判之外,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由它来管辖行政诉讼案件。按照当时法国人的理解,包括行政诉讼在内的一切行政事务,都归行政机关独立管辖。正如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司法事务一样,司法机关也不得过问行政事务,不得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法国之所以最早实行这种制度,是同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具体历史进程相联系的。当时,法国资产阶级已经取得了立法权和行政权,但司法机关仍为封建保皇势力所盘踞,因而资产阶级为了自己取得的权力不受干涉,便强调有关行政事务方面的争讼应由行政机关本身处理。他们认为, 裁决行政纠纷的权力属于行政权的组成部分,普通法院不能干涉。 [1](P533)法国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的理论基础源自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政治家根据分权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互相独立,并且认为行政诉讼也是一种行政,因此普通法院不能受理行政诉讼。法国对于分权学说的理解,主要由当时的历史背景所决定。法国自16世纪以后,资产阶级的势力逐渐强大,资产阶级的利益开始反映到行政部门,而当时的法院却掌握在封建势力手中,普通法院极力抵制政府实施的一些有利于发展工商业的政策。法院的反抗给政府造成很大的麻烦,大革命后资产阶级取得了政权,为了制止司法部门对行政部门的抵制,1790年的制宪会议,根据分权原则通过法律,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 大革命时期的制宪会议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以后,在最初十年左右,没有考虑设立一个行政法院来受理行政诉讼,而是由行政机关来裁决行政争议。1799年,法国成立国家参事院(最高行政法院的雏形),由它来行使国家元首保留的行政审判权,在法律上,参事院本身还没有取得行政审判权。1872年,法律赋予国家参事院以法国人民的名义行使审判权力,行政审判正式取得独立地位,不再属于国家元首保留的权力,国家参事院在法律上成为最高行政法院。同时还成立了一个权限争议法庭,裁决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之间的权限争诉。一般认为,在1889年以前,法国没有完全取消行政官法官制度。但在1889年12月3日,最高行政法院在卡多案件的判决中,正式否定了部长法官制。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可以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诉,无须经过部长的裁决。至此, 法国行政法院取得了完全独立于实际行政的地位,行政法院的创建基本完成。 [2](P144-145) 二、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构成与运行机制 法国的行政法院分为普通行政法院和专门行政法院。普通行政法院包括: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行政法庭、行政争议庭。行政法庭和行政争议庭对行政争端有普遍的管辖权,凡不由其他行政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都由它们管辖。上诉行政法院虽然只有部分上诉管辖权,但是它受理行政法庭的上诉案件,管辖范围不限于某类专门事项,也是普通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作为全部行政法院的共同最高法院,同时具有初审管辖权、上诉审管辖权和复核审管辖权。除以上四种行政法院外,其他行政法院都是专门行政法院, 182

法律程序意义读后感

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可见程序在社会法制法制中的重要性。季卫东老师在《法律程序的意义》一文中,通过对现代程序概念的实证分析,系统地论述了程序对于保证公民自身乃至社会理性的巨大意义,并阐明了现代文明体制与制度的内在联系。当然,更为重要的是指出了当代中国在法律程序方面的建设问题。给我国法制建设敲响了警钟并提出了意见。缺乏程序要件的法制是难以协调运作的,硬要推行之,则极易与古代法家的严刑峻法同构比。所以说程序的正当过程,在一个国家的法制运转过程中显得意为重要。我国在法制建设过程中法律程序的建设一直是不被倚重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制传统,使法律细则化。再如由社会变动带来的法律制度相对不稳定,影响了程序的权威性。综合以上两个问题,季老师提出了中国程序的再铸,把中国特有的无原则的交涉,纳入到程序的轨道中来,而且逐步促进程序本身的完善与再完善,从而在中国实现程序正义。季老师在其论文中主要阐述了三个方面,即何谓现代程序和现代程序是什么;现代程序的功能和结构;还有法律程序的发展与中国现实的矛盾。程序从法律学的角度来说,主要体现为按着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的决定的相互关系。用季老师的话来说就是按照某种普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的听取各方意见,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通常说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选举、立法、审判、行政这几种主要类型。程序法呢,在成文体系中被称为形式法。传统的法律解释学一般把它看作是为了实现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的手段和方法。实体法则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同一实质问题可以采取不同的程序,反之,同一程序也可以用于不同实质的问题,按季老师的说法,程序并不与特定的实质内容固定在一起。不同的国家对待实体法和程序法有不同的态度。在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比较注重程序法规;而在以法国、德国等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则更加强调实体法,认为实体法居于主导地位,是主法。程序法是为了保证实现实体法的,具有手段和工具的性质,因而是助法。诉讼法对于实体法实施起到保证作用。对于现代社会的公民而言,程序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任何一个现代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涉及到几乎所有的法律权益都应当由程序保护,然而这必须建立在一个前提下,那就是我们所处的社会是一个理想的法治社会。但即便是在一个成熟的大陆法系国家,实体法与社会也永远存在一个理想与现实的鸿沟,必然架接的这道桥梁莫过于程序。季老师认为,实体法是通过一环扣一环的程序行为链而逐步充实、发展的;程序法不应当被视为一个单纯的手段和形式。诚然程序法具有一定的实体意义,例如在表现方式上相对于实体法而言它有很强的技术性,但是程序仅仅是作为连接社会与实体法的桥梁的存在,若无实体法的支持,其也将失去存在的意义。简言之,失去刑法,刑事诉讼法就失去存在的意义,而失去行政法,行政复议法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民事诉讼绝对不可能适用行政诉讼的法律,即有什么样的实体法才会有什么样的程序法。季卫东老师认为,我国的法律程序化主要面临着三大问题,传统法制对程序化的阻碍问题,剧烈的社会变动导致程序要件与变动需要之间的不协调的问题,还有就是法律技术不达标的问题,在论述了上述三个问题之后,季老师结合了在前几个片段中队现在程序的描述,给予了改进意见。中国的现实问题很明确地告诉我们,想在中国普遍实现一套理想的法律程序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必须从理想中走向现实,在最大程度上引导源于西方的这种理想的程序制度与我国现实的相适应。但当下的社会又是个什么状况呢?中国的社会实质上是一个传统的社会,是一个奉行自然法的社会。得民心者得天下是也,这可谓在中国是历届政府所必须强调的。这主要讲的是,一切的行为最终必有人心的公判。人民习惯以道德审判所有的事情,并且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所谓的公道。因此国人的心中根本没有程序正义这个概念,只有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最朴素的实质正义观。例如药家鑫案件,民众在对其程序上的瑕疵根本不重视。还有大名鼎鼎的刘涌案,在程序上无可挑剔,但最终因为民怨过大,被最高院提审,变除二审的死缓,改判为死刑。面临此类窘境也是非常无奈的选择。在民众不太信任的情况下,我们只能

《一问一世界》XX字的读书笔记

《一问一世界》XX字的读书笔记201x年是杨澜入行20年,也是《杨澜访谈录》10周年的纪念,这样的“XX”,对杨澜来说,实在是美丽的巧合。杨澜说:“201x年也好,20 年也好,在人生中不长也不短。回头一看,其实一直在匆匆忙忙地赶路,顾不上停下来。借这个机会我停下来,回头看看走过的路,再望望前面的天空。”她的这个“停下来”,就催生了《一问一世界》。这是杨澜入行20年的传记作品,展现了她非同寻常的媒体生涯;读者从中也可以看到杨澜20年来的生命跨越和岁月流转,以及她对世界的处置方式和价值观。 在《一问一世界》中,杨澜对自己20年的媒体人生进行了审视与展望:以提问为生的她,对“女性”有了理性的界定,对“问”有了执著的回归。杨澜在序言中强调:“出现在本书中的六个问题是从一万多个问题中挑选出来的,它们基本涵盖了《杨澜访谈录》访谈嘉宾集中的若干领域:国际政治、商业、文化、女界、体育、艺术等。我希望经由这一个个问题,串联起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采访,亦希望以这些人物的谈话去接近21世纪第一个十年我们共同的记忆。” 在千万里、千百遍的“问”里,杨澜对世界、人生有了更多的认识和思考。她说,在采访了500多位精英人士后,自己对成功的定义有了质疑:到底什么算成功?更成功又怎样?我们的社会是不是患了“成功综合征”?为了“成功”,

我们常常忘记自己的初衷和内心真正的渴望;为了“成功”,我们忽略了路边的风景,忽略了身边的人,我们能不能停下脚步给他们一个微笑,给他们一个拥抱?生在这个追求成功的年代,许多时候,我们并不知道成功的意义何在。那么到底何为成功?杨澜没有直接给出答案,只说自己曾收到一个短信,“真正的成功,不是赚了多少钱或者做了多高的官,而是有一天你除去这一切身份的时候,还有人愿意在你身边对你微笑。” 在“问”的世界里,杨澜提出了自己对幸福、挫折的理解。她说,我相信幸福要靠运气,但更要靠能力:梦想的能力、创造的能力、感受的能力和分享的能力。总之三个字:幸福力——追求和给予幸福的力量。我要的幸福是丰富而有价值的生命,是充满爱和温暖的情感,请不要让我取舍。她说,当你为了一个理想去努力奋斗,而且经历过挫折的时候,我认为你对整个世界的理解,会更深一步……这是人生非常宝贵的财富,你经历过很大的欢喜,也经历过很大的挫折,但是你还是能够站起来,重新回到你要做的事情上来,我觉得这是对一个人很大的考验。人生于世,谁没有追求,谁不希望成功、祈求幸福?但何为幸福,幸福与成功有何关系,幸福的感受如何,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答案。在每一“问”中,杨澜发现别样的世界,引发更新的思考。 20年过去了,杨澜依然散发着迷人的光彩,她用自己的

(完整word版)行政法基本原则读书笔记

《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读书笔记 在当代,法治是实现民主与自由的一个重要标准。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针,是世界环境体系下的大趋势。它要求我国行政职权行使法治化,公正化,高效化。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同时相关部门也在起草中。所以现阶段,关于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探讨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在立法指导以及对规则的补充等方面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近日,我拜读了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一书。该书主要基于比较与宪政的视角,运用矛盾与价值分析、哲理与实证分析等多种方法,集中围绕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什么、有哪些及如何适用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 该书首先着力阐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法学的特殊研究价值和研究方法,从西方两大法系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对比入手,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科学定位,并归纳总结出了两大法系所存在的普遍性规律和共性特征。在充分分析了解我国现有理论的基础上,采用矛盾分析、价值分析与宪政分析的方法,重新界定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确立标准,并首次提出行政法定、行政均衡和行政正当三大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存在的价值和必要

目前为止世界上各个国家都没有制定出一套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归结起来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广泛。第二,行政法规范的性质复杂。如警察行政法规范与教育行政法规范,行政征收规范与行政给付规范等。第三、行政法规范的变化频繁。没有一部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则迫切需要合理完善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来规范和指导行政行为。 在不能完善行政法法典化的过程中,行政法的整合价值、协调价值、优化价值就会有突出的作用和表现。 整合价值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具体体现就是它对行政规范具有重要的稳定、协调和优化价值。这就能充分适应行政的灵活性的需要,而稳定和连续。而协调价值则是具体体现在当冲突规范不可避免的出现时,“规则之平衡器”既为原则。在行政法规范的广泛性和多变性的基础上,不仅会出现规范间的冲突,还会有“恶法”出现的可能性。此时法的基本原则会发挥其导向作用,对行政法规范的良性运作与良性发展起作用。 二、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比较 (一)大陆法系——法、德为代表 法国被誉为“行政法母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使得法国的行政法体系虽然规模宏大但却不显得杂乱无章。在法国行政法制原则和均衡原则被认为是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最新吴鹏行政法讲义年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中国人民大学 吴鹏 行政法的总体结构 2个人、1件事、4个程序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国家权Power (控权法) 司法权→司法机关→诉讼法(控权法) 公民权Right 西方:三权分立、制约平衡 中国:三权分工、互相监督 行政立法权 = 公共行政 =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 行政执法权 ≠私人行政 包括被授权组织 行政司法权 行政实体法(事前控权) 三、行政法(控权法) 行政程序法(事中控权) 行政诉讼法(事后控权) 行政组织法(行政主体) 总则(一般行政法) 行政行为法(抽象行为、具体行为) 四、行政法 行政监督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分则(部门行政法) §2.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立法法》:宪法、法律、法规×3、规章×2 ☆人大立法(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政府立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非正式渊源:其他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无法律无行政→国家权:法无授权即禁止 (形式行政)公民权:法无禁止即自由 例:1992年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权的恢复未作出任何规定……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诉讼中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此观点是否成立?(2003/4/7/案例) 种类裁量权(派出所:警告、罚款) 二、合理行政原则→理性→自由裁量权→ (实质行政)幅度裁量权(派出所:500元以下罚款)1.公平公正原则:同等对待 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正当考虑 3.比例原则:①合目的性②适当性③损害最小 ★合法行政原则与合理行政原则的关系 例1:①2012年,原野公司股东王某和张某向工商局提出增资扩股变更登记的申请,将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变更为800万元。后查明,验资报告有涂改变造疑,作出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②2013年,《公司法》修改,取消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阐述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重要意义。(2014/4/4/论述) 例2:最高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建立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三分之一的行政案件官民和解后撤诉,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谈谈你的意见(2010/4/7/论述) 三、程序正当原则 1.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2.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决定,尤其是对相对人不利的决定,应当听取其意见 3.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1.高效→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延迟 2.便民→便利当事人原则:行政机关不能增加相对人的程序负担 五、诚实守信原则 1.诚实→行政信息真实原则:全面、准确、真实 2.守信→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行政机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行政决定(1)违法行为:撤销,赔偿(2)合法行为:废止,补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 1.权力→行政效能原则: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2.责任→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及公务员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行政机关:赔偿(2)公务员:处分

黄达金融学货币银行学重点笔记

第一部分金融学 第一章货币和货币制度 一、货币职能 1、价值尺度:用以衡量和表现所有商品和劳务价值时,货币执行价值尺度职能. 2、流通手段:货币在商品交换中起媒介作用时,发挥流通手段职能. 3、支付手段:货币在偿还债务或作单方面支付时发挥支付手段职能。 4、贮藏手段:货币退出流通领域被人们当作独立的价值形态和社会财富的一 5、世界货币:尤为世界货币,充当国际间的支付手段、购买手段和转移财富的手段 二、货币制度 货币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以法律形式确定的货币流通结构及其组织形式。货币制度形成于资本主义社会。货币制度大体涉及:货币材料的确定,货币单位的确定,流通中货币种类的确定,对不同种类货币铸造和发行的管理,对不同种类货币支付能力的规定等。完善的货币制度能保证货币和货币流通的稳定,保障货币正常发挥各项职能。 三、与货币制度有关的概念 1、本位币,也称主币,是一国的基本通货,一般作为该国法定的价格标准。最小规格是1个货币单位。 2、无限法偿,法律保护取得这种能力的货币,指无论支付数额有多大,无论属于何

种性质的支付,对方都不能拒绝接受。 3、有限法偿,指在一次支付中,若超过规定的数额,收款人有权拒受,但在法定限额内不能拒受。? 4、格雷欣法则,即劣币驱逐良币规律,指在金银复本位制度下两种实际价值不同而法定价格相同的货币同时流通时,市场价格偏高的货币(良币)就会被市场价格偏低的货币(劣币)所排斥,良币退出流通被贮藏,而劣币充斥市场 四、布雷顿森林体系 “布雷顿森林体系”是指二战后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1944年7月,西方主要国家参加布雷顿森林会议上确立了该体系,布雷顿森林体系是以美元和黄金为基础的。其实质是建立一种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基本内容包括美元与黄金挂钩,确定1盎司黄金等于35美元的官方价格,其他国家的货币与美元挂钩以及实行。这个体系的运转与美元的信誉和地位密切相关。1971年7月第七次美元危机爆发,美国停止履行外国政府或中央银行可用美元向美国兑换黄金的义务。1971年12月,美元对黄金贬值,拒绝向国外中央银行出售黄金。至此,美元与黄金挂钩的体制名存实亡。1973年3月,西欧出现抛售美元,抢购黄金和的风潮。西方主要国家的货币实行了对美元的。至此,固定汇率制度完全垮台。 第二章利息和利率 一、利率的决定 ①马克思的利率决定理论

世界史读书笔记

世界史读书笔记 导语:在中国出土的青铜器也很多,铜与锡来自何处?走笔至此,想起一个中国城市,名叫无锡,市内还有一山,名叫锡山,这是很有意思的。以下小编为大家介绍世界史读书笔记文章,仅供参考! 世界史读书笔记在一个偶然的机会下我阅读了《失落的国度》这本书。西琴这部《失落的国度》,探讨的主要是印第安文明与苏美尔文明之间关系。他认为美洲的文明仍然只是苏美尔文明在美洲的一个分支,同样是由阿努纳奇人建立的。他非常精确地将阿努纳奇人到达美洲的时间定在了公元前3113年,这是玛雅最后一个纪元开始的时间。这些来自中东蓄须人来到这里,他们的目标只有一个,即是挖矿,一个是金矿,一个是锡矿。前者用于解救尼比鲁星的生态危机,这也是阿努们来到地球的主要目标;后者则用于制造青铜器。其实人类采用青铜本身就是件很奇怪的事,在不知金属冶炼为何物之时,竟能掌握复杂的青铜冶炼工艺,且在全世界遍地开花,真是够神奇的。人类对于工具的采用,一般先是从简单的、容易得到的、不脱离自然形态的物件开始,像青铜这样如此复杂,需要融化两种金属,还得按照一定比例的合金,人类会进行长久的探索才能得到。人类却尚在蒙昧时期,刚从石器时代进入金融时代,就得到如此坚硬

的合金,如无外力的帮助,是令人难以想象的。 在中国出土的青铜器也很多,铜与锡来自何处?走笔至此,想起一个中国城市,名叫无锡,市内还有一山,名叫锡山,这是很有意思的。无锡何以名,最流行的一种说法是此地本产锡,一直开采到汉代,锡矿枯竭,是称无锡。无论如何,无锡与锡有关是基本可以定论的,且现在无锡确已无锡。难道此处之锡都用作制作青铜去了吗?中国还有一处盛产锡,那就是云南的个旧,现在仍然还在产。吊诡的是,此两处皆非中国青铜文化的中心,而是处于边缘地带,作为青铜文化中心的中原,则并不产铜与锡。那么就有一个问题,这些矿石是如何运至中原的?想想当时的运输条件,真是个艰巨的工程。当然,这是题外话。不过,如果有人做一点研究,会取得很有趣的成果的。 回过头来再说《失落的国度》。书中还有一处让我感触颇深的是美洲的巨石文化,随处可见的石制建筑,很是让人惊叹。特别是在蒂华纳科,这座位于的的喀喀湖边的神秘高原之城,巨大而坚硬的石头像豆腐一样,被人任意地切割,砌成各式各样的形状,堪称鬼斧神工。即使以现今的技术,亦不一定能达成。那么数千年前的印第安人,是以何种手段做到的呢?总不会像现在一些研究者认为的,也如埃及金字塔那样,是由数以十万计的平民,以肩挑背扛的方式,一点一点地砌成的吧?其实,类似的奇迹在美洲这块神秘的大陆

英美行政法的比较

英美行政法的比较 概念 (一)英国行政法的概念 英国大部分学者在很长时间内对行政法存在一个错误 ? 的观念,他们认为:英国没有行政法,行政法是行政法院受理 行政诉讼、适用特别法保护管理特权的制度。这种制度不符合 英国的法治原则,不允许官吏的特权存在在;所以英国没有行 政法,也不需要行政法。这种对法国行政法院和行政诉讼的认 识是错误的。 产生这种误解的原因是由于英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 ? 没有公法与私法的严格区分,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 相互之间的关系,适用的法律和管辖的法院相同。事实上,行 政诉讼只是行政法的一部分,而且法国行政法院从18世纪末成 立以来,逐渐演变,到19世纪末期已成为公民权利的有力保障。 正是由于这个缘故,在英国的传统法学中,行政法不是一个单独的部门,也没有明确的行政法概念。 随着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张,英国年轻一代的学者对支 ? 配行政活动的法律的认识加深,其中代表性的如英国行政法权 威学者韦德(Sir William Wade)从实质和内容两个角度对行政 法予以明确界定: 1.从实质角度出发,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 ?

又叫“控权法”; 2.从内容角度出发,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行使权力 ?和履行职责的基本原则的总称”。 (二)美国行政法的概念 ? 当代美国,有关行政法的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两种。 ? 1.狭义的行政法概念 ? 狭义的行政法概念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活动的程 ?序的法律,不包括实体法。 狭义的行政法概念是从实际的观点和保护公民权利 ?的角度来说明行政法的意义和作用。因为行政机关对公民权利 的侵害主要发生在法律的执行当中,而法律的执行本质上是个 程序问题。所以,认为行政法是行政活动的程序的法律,便于 提高行政效率和保护公民的权利。 2.广义的行政法概念 ? 行政法是关于公共行政的法律,包括行政程序法和行 ?政实体法,内部行政法和外部行政法。这就是广义的行政法概念。广义的行政法概念是从全面的观点来说明行政法,符合行 政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 特点 (一)英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 ? ?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主要由普通法规定。 英国普通法的主要特点也是英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由此产

行政法学考点-笔记

行政法学考点-笔记

1、行政法调整的对象:始终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p7 2、行政法学与行政法的区别: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及与行政法相关的社会 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归属不同:行政法学是一门学科,行政法是一个法律部门 对象范围不同:行政法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行政法,但不限于行政法本身P25 3、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系指贯穿于一国行政法中,指导和 统帅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并由它们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主体在国家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P43 1行政合法性原则是首要原则(行政职权来源合法,行政行为受到法律拘束) 2行政合理性原则又称比例原则或帝王原则(由比例原则、平等原则与正当原则构成)P54 4、行政主体的权利(包括那些机关可以构成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一般以 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载体,但它又不限于行政机关,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非行政机关同样享有行政主体的地位。P64制定规范权。2行政许可权。3行政确认权。4行政检查权。5行政奖励权.6行政物质帮助权。7行政处罚权。8行政强制权。9行政合同权。10行政裁决权。11 行政复议权。12行政委托权。13行政处分与追偿权。14行政执行权 5、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行政复议是以声请行为 P502-509 6、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 人出示执法身份证明,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P303 7、行政给付行为有哪些:行政保障制度(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社 会救济金、福利金;发放给灾民的生活救济费和救济物资,安置、抢救、转移灾民而支出的费用和物资等)行政助长制度(行政奖励、国家科研项目资助、中小学贫困生助学金资助、高校贫困生助学贷款贴息、对农业的财政资助、对中小企业的贴息贷款、对特定行业的补贴、产品的出口退税等)P215-216 8、行政奖励的形式:(1)发给奖金或奖品;(2)通报表扬;(3)通令嘉奖; (4)记功;(5)授予荣誉称号;(6)晋级;(7)晋职 9、行政决定的种类:行政命令、确认、许可、给付、征收、征用、处罚、 裁决、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等P195

商业银行业务货币银行学复习笔记银行笔试(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金融

商业银行业务 一、资产业务 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 (一)放款业务--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业务 一信用放款 信用放款,指单凭借款人的信誉,而不需提供任何抵押品的放款,是一种资本放款。 1、普通借款限额 企业与银行订立一种非正式协议,以确定一个贷款,在限额内,企业可随时得到银行的贷款支持,限额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90天。普通贷款限额内的贷款,利率是浮动的,与银行的优惠利率挂钩。 2、透支放款 银行通过允许客户在其帐户上透支的方式向客户提供贷款。提供这种便利被视为银行对客户所承担的合同之外的“附加义务”。 3.备用贷款承诺 备用贷款承诺,是一种比较正式和具有法律约束的协议。银行与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在合同中银行承诺在指定期限和限额内向企业提供相应贷款,企业要为银行的承诺提供费用。 4.消费者放款 消费者放款是对消费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放款,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这种贷款时,要进行多方面的审查。 5.票据贴现放款 票据贴现放款,是顾客将未到期的票据提交银行,由银行扣除自贴现日起至到期日止的利息而取得现款。 二抵押放款 抵押贷款有以下几种类型 (1).存货贷款。存货贷款也称商品贷款,是一种以企业的存贷或商品作为抵押品的短期贷款。 (2).客帐贷款。银行发放的以应收帐款作为抵押的短期贷款,称为“客帐贷款”。这种贷款一般都为一种持续性的信贷协定。 (3).证券贷款。银行发放的企业借款,除以应收款和存货作为抵押外,也有不少是用各种证券特别是公司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债券作押的。这类贷款称为“证券贷款”。 (4).不动产抵押贷款。通常是指以房地产或企业设备抵押品的贷款。 三保证书担保放款 保证书担保放款,是指由经第三者出具保证书担保的放款。保证书是保证为借款人作贷款担保,与银行的契约性文件,其中规定了银行和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银行只要取得经保证人签字的银行拟定的标准格式保证书,即可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所以,保证书是银行可以接受的最简单的担保形式。 四贷款证券化 贷款证券化是指商业银行通过一定程序将贷款转化为证券发行的总理资过程。具体做法是:商业银行将所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贷款,组合成若干个资产库(Assets Pool),出售给专业性的融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rporation,再由融资公司以这些资产库为担保,发行资产抵押证券。这种资产抵押证券同样可以通过证券发行市场发行或私募的方式推销给投资者。出售证券所收回的资金则可做为商业银行新的资金来源再用于发放其它贷款。

《一问一世界》读后感【精品】

《一问一世界》读后感 当细细地品读完一本名著后,大家心中一定有很多感想,是时候写一篇读后感好好记录一下了。那么读后感到底应该怎么写呢?下面是整理的《一问一世界》读后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近些日子终于把妮子学姐的《一问一世界》看完了,由于自己一直很懒惰,经常性捡了西瓜丢了芝麻式的学习,导致对很多学科知识真的不够透彻,以后要像杨晓哲学习,看完一本书,必须要总结。这个好习惯,慢慢养成。一直都很欣赏杨澜,对于这本书,发表下个人看法,初略浅谈,如果有误,还望海涵。 对于杨澜来说,某种意义上,世界是用来问的……在这本书中,杨澜将告诉你——她从 0到20xx年的生命跨越和岁月流转,与基辛格,克林顿,布莱尔,老布什,李光耀等高端传奇人物的交往,又如何在人生每个节点自由潇洒地转换,以及对“赢”的重新理解和体悟,20年的媒体生活。 生活大致平静,心中总有波澜。作为一名中国女性,她是一名出色的CEO,是一个优秀的主持人,是一个好妻子,更是一个好女儿,好媳妇,还是孩子的好妈妈。我欣赏,欣赏她在工作出色的同时把家庭经营得如此温馨和谐,采访了数百位世界政要和各界风云人物的同时还的中国公益慈善大使,创建了中国第一个以历史为主题的卫星的同时担任北京申奥形象大使和上海世博会形象大使。这一系列的头衔,不得不说,她很厉害,很优秀,以至于是我,甚至更多女孩学习的榜样。 这本书总共包括六个问题,他们基本涵盖了访谈嘉宾集中的若干领域:国际政治,商业,文化,娱乐,女界,体育,这一个个问题,串联着深刻的印象,成为世纪第一个十年我们共同的记忆。一直都觉得,交际也是一门艺术,谈吐更是这门艺术的灵魂。如何把自己的知识更好的告诉给更多人,这需要每个人的知识结构内化以及睿智的判断与选择,好比教育,更像教师,这引起的的一个反思,如何做个有特色的老师?如何在保持自己个性风格的同时又能兼顾到学习对你的热爱与尊敬?如何把课本上的知识像陈鹤琴老先生说的“活教育”一样引出来?特别是西部那些贫困山区的孩子,国家及领导又如何出谋划策做到东西部统一?真教育,好教育,活教师是陶行知老先生一生的教育追求,我们应该思考,学习,更应该行动。 一直在问自己,我是谁?我从哪里来?要到哪里去?人类对于自我和世界的认知,似乎一直在发问。有时候,人的好奇心,无药可救。 一沙一世界,一叶一如来。 最后,留下了一个问题,值得自己思考: 生命有无数的可能性,我的梦想还在沉睡,为什么不把它唤醒? 《一问一世界》作者杨澜、朱冰。初读之下,我认为是一本值得读的书,由于周末刚买,书还没读完,先谈此书外观设计。

行政法学读书笔记

《行政法学》读后感 一、选择这本书的理由 由王连昌、马怀德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学》这本教材,是我假期所选的、认真阅读的书籍。我为什么要选择一本教材作为阅读的数目,原因有二:其一,经过沈老师一个学期的讲解让我对行政法有了一个总体的认识,而我自身作为公务员队伍的一员,选择一本教材从头到尾细致地阅读几遍更能固化对行政法总体所涉及的知识有一个宏观的把握,是义务,也是责任;其二,开始阅读这本教材的时候是在放假前,当时初步的印象感觉这只是一本系统性的教材,从某种意义上是基础知识的编排,而在暑假中,7·23动车事件发生后,我感觉到作为一个公务员的责任,在这本书中也有一定的体现。为什么这样说呢?作为行政法,其核心是要调节个人与公众间的利益,要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在本书的第五章以行政法律责任命名,在本书的第十五章以国家赔偿制度命名。这两章是比较突出从行政过程中行政主体的责任、以及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伤害后需要承担的责任的角度入手,对理解整个行政法的初衷有重要意义。下面是我在通过学习行政法这门课程、阅读这本书籍之后结合个人工作经验的一点感触和理解,有不当之处,请老师予以批评和纠正。 二、感受之一:法的本质的精神包括平等、自愿、自主、自由、契约乃至法制。 第一次重大的启发在于我对什么是法以及为什么要创制法这一问题的思考。法的探源绝对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过程,关于法也有很多令人神往和崇尚的故事。苏格拉底临刑前有朋友曾想劝说和帮助他越狱出走,苏格拉底认为这是违反公民对城邦和法律的责任和义务的。出于对法的尊重选择了对最后的牺牲。也有人讲法的缘由归结为博弈,认为是公民与国家权力的一种博弈,在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中,想必必是凝结了平等、自愿、自主、自由、契约乃至法制等思想在里面。①譬如,对于平等,民主为其提供保证。只有在一个民主的法治体制内,才能为全体公民提供一个平等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权力机制,保证公民在立法上和司法上一律平等的法律地位,实现平等权利。②对于自愿,民主可以为公民提供自愿字表达自己的志愿和意志的机会,自愿地从事在法律规定和允许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事项,免受外力的强迫以逼使公民自己去干所不愿干的事情。③对于自主,一个体现民主化原则的法律体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发现公民以及法人的自主性,充分行使其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主发展等自主权,使公民和法人自己主宰自己的命运,这一点对于处于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各类企业事业等市场主体尤其显得格外重要,充分实现的自主性也是市场经济的要义之一。④对于自由,民主机制本身便意味着将公民行使自由权利提供保证。没有民主,便没有自由。没有民主机制的确认和保障,一切自由权利便要落空。与民主相对应的专制,只能扼杀和窒息自由。⑤对于契约,它天然地就是民主、平等、自主、自愿等的产物。契约是意志自由的代名词,但若在一个缺乏民主保障的法律体制和社会环境中,契约各方的意志自由也无从谈起,即便有一些意志自由,也只能局限在一个很狭小的范围和领域里。⑥最后,对于法治,民主就显得更为重要。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状态,一种治国方略,一种价值选择,其本身就是民主的产物。没有民主,何谈法制,只能导致专制。当然民主的实现,也离不开法治。民主作为一种国家政治形式,为法治奠定基础;而法治则是民主的实现状态,是民主的最后结晶和形态。 对于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贯彻和体现民主化原则非常重要。法律的根本在于受到人们的拥戴,否则,这个法律便是一个劣法,便是短命的,便会受到人民的最终抛弃。温州7月23日20时34分,D3.15次动车在行驶至温州方向双屿路段下岙路时,发生两节车厢脱轨坠落桥下事故,造成35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24日,铁道部给出初步判定,动车事故是因自然天气导致动车系统运行失灵,最终造成事故发生。这一草率的结论导致了网络上民怨沸

行政法原论笔记总结

第一章行政法本论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概念 一、行政法的涵义 1.内容上: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规定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 2.对象上: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3.形式上:行政法是各种行政法规范的总称 行政: ——一般社会组织对其内部勤杂事务的组织和管理,通常称为“私人行政” ——,或“国家行政”(表层涵义)具体涵义:(1)针对的对象是公共事务。目的在于追求公共利益,带有鲜明的公共性质。 (2)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社会组织 (3)运用的手段是“组织和管理”。行政只限于行政主体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活动 (1)集合。行政的首要任务——对公共利益的集合行为。手段有:行政征收、征用、征购等 (2)维护。对公共利益进行维护,防止个别利益主体的侵犯。手段有:行政处罚、强制等负担行政行为 (3)分配。行政主体只是抽象人格主体,最终仍要把公共利益分配给个别的利益主体即社会成员去享受 手段有:许可、救助等受益行政行为 特征:(1)持续性。(VS立法:制定利益规则,会议制、间断性)行政职能的持续作用,才能维系整个国家机器的持续运转(2)主动性。(VS司法:处理利益冲突,被动,不告不理)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集合、维护、分配公共利益 构成:(1 (2 (3 行政关系: 表层涵义: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实质:行政主体在集合、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的过程中与代表个人利益的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一种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规范:调整行政关系的的一类法律规范 行政法渊源:(行政法的表现形式)正式渊源+ 非正式渊源 正式渊源:①宪法典根本渊源⑴宪法典是行政立法的依据; ⑵宪法典中规定行政权利、义务,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是行政法的直接渊源 ②法律此处是狭义的法律,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法律 ③行政法规最主要渊源特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注:行政法规中有一部分属民法范畴) ④地方性法规特定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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