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汉朝刑法原则

汉朝刑法原则

概述

汉朝(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其刑法原则在

中国古代刑法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汉朝刑法以儒家思想为基础,注重罪刑相当、人性教化和以德治国。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详细探讨汉朝刑法原则。

儒家思想与汉朝刑法

1.儒家思想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社会秩序和道德伦理,对汉朝刑法的制定产生了深远影响。

–儒家强调人性善良,主张以教育和道德感化来治理社会。

2.汉朝刑法的罪刑相当原则

–汉朝刑法注重罪刑相当,即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进行抑制和惩罚。

–刑法对各类犯罪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性质、情节有关。

–刑法将大臣、百姓和奴隶等不同身份的人对同一犯罪的刑罚有所区别。

汉朝刑法的具体原则

1.刑法的人权保障

–汉朝刑法倡导用德治罪,注重保护人权。

–汉朝刑法规定,除了少数严重犯罪外,其他犯罪一般不采取死刑和酷刑。

–汉朝刑法强调「民胜刑」,即法律应考虑人民生活和利益,刑罚以不伤及生命为原则。

2.刑法的预防性

–汉朝刑法注重犯罪预防,鼓励触犯法律的人通过道德教育和感化改过自新。

–汉朝刑法鼓励在犯罪前自首,以减轻刑罚。

–汉朝刑法规定,犯罪成年人在亲友的劝诫下悔罪,可减轻刑罚或免除刑罚。

3.刑法的积极修复

–汉朝刑法强调刑罚的积极修复作用,即刑罚在给予惩罚的同时,也要尽量使受刑人回归社会。

–汉朝刑法提倡改造犯人的思想,教育他们认识错误,以期达到自愿改过的效果。

–汉朝刑法的积极修复原则促使受刑人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和培训,提高自我修养。

汉朝刑法在社会中的影响

1.以德治国的威望

–汉朝刑法的罪刑相当和以德治国原则为朝廷建立了威望。

–汉朝社会普遍认为,刑罚得当是国家治理的必然要求,彰显朝廷权威和公正。

2.促进社会稳定与安宁

–汉朝刑法的罪刑相当和人性化原则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汉朝刑法对犯罪实行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地减少了犯罪率。

3.倡导法律精神

–汉朝刑法的刑罚依法而定,为后世法律精神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汉朝刑法的原则在中国古代刑事法律形成和发展中产生了深远影响。

结论

汉朝刑法原则以儒家思想为基础,注重罪刑相当、人性教化和以德治国。其罪刑相当原则体现了社会的公正和稳定,人权保护原则强调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积极修复原则在犯人改造和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汉朝刑法原则对中国古代刑法的发展和后世法律制度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一、历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变化、 夏商时代“天命”、“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西周“以德配天”的民本思想→“敬天保民”的政治思想和“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战国: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刑、法布于众→秦朝:缘法而治、严刑重法→汉朝: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原则,后汉武帝确立“德主刑辅”→唐朝:“德本刑用”、宽简稳定划一的立法指导思想→元朝: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因俗而治、蒙汉易制→明朝:重点治国、“明刑弼教”→清朝:详译明律、参以国制→清末预备立宪: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主舆论→清末修律:中外通行、有裨治理→北洋政府:隆礼与重刑并重→南京国民政府: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建国三时期、权能分治、五权宪法等理论为指导。

三、历朝中央司法机关的变迁 四、历朝婚姻制度的变迁

六、历朝法律的篇数及体例 1.《诗经》共有六篇,主要内容:《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2.《九章律》—在秦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6篇基础上增 加《户律》《兴律》《厩律》3篇。汉律六十篇的形成;叔孙通制定《傍章律》18篇、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赵禹制定《朝律》6篇,加上《九章律》。 3.《曹魏律》,魏明帝时制定,共18篇。 4.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5.《北魏律》共20篇,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年)颁 行。 6.《北齐律》形成12篇的法典体例。篇目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作伪、 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7.《开皇律》以《北齐律》为基础,确定了名例、禁卫、职制、户婚、厩库、擅兴、 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制定了500条律文。 8.《德武律》—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了53条新格,制成《武德律》。 9.《贞观律》—共12篇,500条。《贞观律》的修订完成,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定型化。 10.《永徽律》—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律令,完成12篇502条的法典。 11.《唐六典》—共三十卷。 12.《大中刑律统类》—将《唐律》按性质分为121门,共1250条。 13.《宋刑统》—共12篇,502条。 14.《大元通制》—使元朝法典遂至定型,共两千多条,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 部分;其篇目访唐、宋旧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等20篇。 15.《元典章》,这是元朝江西地方政府对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 例的汇编。共60卷,分诏令、圣教、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共十类。 16.《大明律》共30卷,460条。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 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 17.明《大诰》共四编,即《御制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遍》43条、 《大诰武臣》32条,共236条。 18.《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 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四百余条,附例一千余条。 七、与“三司”类似的概念辨析

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

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 看法律的儒家化 一、序论: 儒学,始于春秋战国,自孔子创立以来,经孟子、荀子等人的发展,使之内容日渐丰富,结构日趋完善。其以中华民族所特有的人生观及价值观,道德操守为基点,不断发展完善。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奠定了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历史中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 在历经了从“礼治”即“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①“隆礼重法”经“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以法为本”,到“无为而治”直到“独尊儒术”。最终奠定了其正统法律思想的地位。建汉以后,董仲舒新儒学理论的提出,确定了以儒家学说为正统思想,同时,儒家学说的内容也深刻的影响了汉代的法律制度。至此,开始了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本文以汉代的刑法原则和制度为切入点,结合对汉代法律与儒家伦理二者间发生结合的原因分析,具体阐述中国法发展中的重要转变。 二、本论 (一) 汉前的法律制度概述 (二) 儒学进入法律 1.儒家思想得以确立的原因:从“百家争鸣”到“独尊儒术” 2.董仲舒的新儒学 (三)儒家文化在汉代刑法中的表现 1.汉代刑法原则 (1)“上请” (2)“体恤” (3)“亲亲得相匿” (4)“自告”与“自出” (5)“造意”与“非造意” 2、汉代刑法制度 (1)汉文帝、景帝改革 (2)“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 A .“春秋决狱” B .“秋冬行刑” (四)法律的儒家化的影响 三、结论 呼应开头的序言; 四、参考文献 ·参考书目: 1、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大出版社,2007年版。 2、杨景凡、余荣根:《孔子法律思想》。 ·

3、沈家本著:《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 4、俞荣根著:《儒家法思想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5、张中秋著:《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6、郑琴主编:《中国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版。 7、黄京平:《刑法总则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版。 8、徐远:《儒家思想与东亚社会发展模式》,广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9月版。 9、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北京京海印刷厂2004年9月版。 10、武树臣:《儒家法律传统》,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 11、马小红、柴荣:《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 12、陈长琦:《中国古代国家与政治》,文物出版社2002年1月版。 13、商绍先:《中国刑法史精要》,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版。 14、韩星、陈明:《儒法整合——秦汉政治文化论》,中国社会神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一版。 15、《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法律出版社2008年4月第一版。 16、《汉书?宣帝记》 17、《论语?子路》 18、《汉书?刑法志》 ·论文类: 高正尉:《儒家法律思想的发展》、《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2006年09月02日, 法学公社的老董:《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 高正尉:《儒家思想》 陈兆鹏:《试论儒学对汉代法律的影响》 王边银:《浅谈汉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 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一、汉前的法律制度概述: 我国刑法起源略早于夏,在父系氏族社会后期,就有“皋陶之刑”。夏建以后,制定了刑法,即“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且发展为“夏刑三千”。此所谓“五刑”之源。商朝随奴隶制经济的发展及国家机器的不断强化,法律制度较夏朝有所充实。商灭夏后,即制定法律。《左传·昭公六年》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后在祖早二十五年,又“重作汤刑”。使法律日趋完备。据后存资料记载,商代法峻刑残,有桎梏、流放、割劓、砍足、剖心、断头、火烧、活埋等。且实行天罚与神判相结合。充分反映了中国古代宗族奴隶制法律制度的特点。 西周法律制度以宗法制的确立为基础,结合“礼”以调整社会关系及行为规范。《礼记·礼运》所载:礼“禁于将然”“绝恶于未萌,起敬于微缈,使民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而刑则“已然”。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法制史

名词解释: 1、刑事原则:1.体老恤友2.罪疑从赦3.区分故意与过失,罪犯与偶犯4. 上下比罪5.贵族特权 2、商秧具体措施:1.族刑连坐2.行刑重轻 3.不赦不宥4.刑用与轻过5.奖励告奸 3、债务契约:西周时期称为“责”严格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须有正式的债务契约。 4、婚姻制度:根据宗法制度,婚姻的目的在于延续宗法血脉,为明确嫡出庶出,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5、服制定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6、官吏职务犯罪:(1)官吏在任不能忠于职守,无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均构成犯罪。(2)官吏是否清廉,处理行政事务及审案断狱是否依照法律规定,事关行政机构在社会中的形象,并直接影响政权的统治效果。(3)各级监临官不得在所管辖之内从事普通的受赠、借贷及婚姻等行为,主动索取或强要财物的,加重处罚。 7、破坏家庭秩序罪:(1)唐律规定子孙必须服从祖父母、父母的教令,违者构成“违反教令”罪,(2)子孙对于年老的祖父母、父母,在生活上必须尽心供奉,否则构成供养有阙罪(3)子孙为官,必须为父、祖讳,不得在其名称与父、祖的姓名相同的官府、职务上任职,否则构成冒荣居官罪(4)若为贪官位而离家任职,则构成委亲之官罪。 8、三不去:1.经持舅姑之丧2.要时贱后贵3.有所受无所归 9、换推制:凡是主审官与当事人之间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均属换推使用。1.亲属关系 2.师生3.曾为本部都督制史县令者4.此前有仇嫌关系 10、宋商事立法:1.扩大市场规模,促进商品流通。2.保护商人合法权益,促进海外贸易的发展。3.严格市场管理,保护产品质量。 11、依服制定罪:亲属间的犯罪,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尊长杀伤卑幼,关系愈近则定罪愈轻,反之加重。 12、象以典刑:让被惩罚者穿上有特殊标志的衣服或在身体上增加特殊的标记,使其区别于常人让被惩罚者感到羞耻和惭愧。 徒刑:是限制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役的刑罚。 13、公室告与非公式告:法律问答记载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日照父母,父母单杀行路自己如且不为公室告。 14、读鞠和乞鞠:刑律规定审讯后需作出判决,并宣读判决书秦时称为独居。判决后当事人不服判决可要求重新审判秦时称为起居。 15、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16、上请,指一定范围内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一般司法机关处理,而应斗请皇帝裁决的制度。 17、亲亲得相首匿: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 18、察举:由皇帝下诏责成中央和地方各级长官选贤举能,向朝廷推荐官吏叫察举 19、九品中正制:是三国曹魏时魏文帝于220年确立的一种选官制度,此后西晋、东晋等朝都实行 20、五经课试法:以儒家诗书礼义春秋五经为内容考取人才,汉代既已存在,曹魏文帝时根据汉代的制度设立五经课试法,即通过五经考试而证明其精通一经以上者才能授以相应的官位。为隋唐之后的科举取士奠定了基础。 21、八议:是指对八种权贵人物,在他们犯罪之后在审判上给予特殊照顾,所谓“大者必议,小者必赦”,官府不得专断 22、官当:即以官当罪,以官品或爵位折抵所犯的罪行

简述汉朝刑法原则

汉朝刑法原则 概述 汉朝(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其刑法原则在 中国古代刑法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汉朝刑法以儒家思想为基础,注重罪刑相当、人性教化和以德治国。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详细探讨汉朝刑法原则。 儒家思想与汉朝刑法 1.儒家思想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社会秩序和道德伦理,对汉朝刑法的制定产生了深远影响。 –儒家强调人性善良,主张以教育和道德感化来治理社会。 2.汉朝刑法的罪刑相当原则 –汉朝刑法注重罪刑相当,即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进行抑制和惩罚。 –刑法对各类犯罪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性质、情节有关。 –刑法将大臣、百姓和奴隶等不同身份的人对同一犯罪的刑罚有所区别。 汉朝刑法的具体原则 1.刑法的人权保障 –汉朝刑法倡导用德治罪,注重保护人权。 –汉朝刑法规定,除了少数严重犯罪外,其他犯罪一般不采取死刑和酷刑。 –汉朝刑法强调「民胜刑」,即法律应考虑人民生活和利益,刑罚以不伤及生命为原则。 2.刑法的预防性 –汉朝刑法注重犯罪预防,鼓励触犯法律的人通过道德教育和感化改过自新。 –汉朝刑法鼓励在犯罪前自首,以减轻刑罚。 –汉朝刑法规定,犯罪成年人在亲友的劝诫下悔罪,可减轻刑罚或免除刑罚。 3.刑法的积极修复

–汉朝刑法强调刑罚的积极修复作用,即刑罚在给予惩罚的同时,也要尽量使受刑人回归社会。 –汉朝刑法提倡改造犯人的思想,教育他们认识错误,以期达到自愿改过的效果。 –汉朝刑法的积极修复原则促使受刑人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和培训,提高自我修养。 汉朝刑法在社会中的影响 1.以德治国的威望 –汉朝刑法的罪刑相当和以德治国原则为朝廷建立了威望。 –汉朝社会普遍认为,刑罚得当是国家治理的必然要求,彰显朝廷权威和公正。 2.促进社会稳定与安宁 –汉朝刑法的罪刑相当和人性化原则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汉朝刑法对犯罪实行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地减少了犯罪率。 3.倡导法律精神 –汉朝刑法的刑罚依法而定,为后世法律精神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汉朝刑法的原则在中国古代刑事法律形成和发展中产生了深远影响。 结论 汉朝刑法原则以儒家思想为基础,注重罪刑相当、人性教化和以德治国。其罪刑相当原则体现了社会的公正和稳定,人权保护原则强调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积极修复原则在犯人改造和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汉朝刑法原则对中国古代刑法的发展和后世法律制度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3. 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

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中国法律起源于夏商。 西周奴隶制法律制度得到完善,开始确立定罪量刑的刑法原则:包括1.矜老恤幼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3、罪刑相当的原则;4. 罪疑从轻、从赦的原则;5、同罪异罚原则;6.刑罚世轻世重;7.罪人不及原则;8.罔厉杀人原则。这些受到“以德配天,明德慎刑”思想的影响,也是中国古代人本思想和民本思想的源头。 春秋战国为适应动荡政局推行重刑主义原则。 秦朝首次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保留西周的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增加了规定区分有无犯罪的意识的原则;教唆同罪的原则,而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刑;集团犯罪、累犯加重的原则;自首减刑,消除犯罪后果减刑的原则;计赃论罪;诬告反坐等原则;特别是数罪并罚与从一重罪原则,可见中国当时刑法原则的先进性。 与秦不同,汉朝以年龄作为确定刑事责任的标准更为科学,另外还确定了上请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和恤刑原则,充分体现法律的儒家化,受儒家“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思想的影响极为明显。 三国两晋南北朝在定罪量刑基础上确立了有关官僚贵族司法特权的“八议”入律、“官当”制度,“重罪十条”的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形成体现了礼法结合,而留养制度确立,更为凸显中华法系的伦理色彩。同时,减轻老、小、女人过失犯罪的刑罚,显示了统治阶级的恤刑之意。 隋唐法律儒家化完成,进一步确立封建五刑制度,正式把十恶重惩原则写入法律,发展了八议、请、减、赎、官当制度,贵族、官僚减免刑罚,扩大了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区分公罪与私罪,完善了自首原则,规定自首减免刑罚。同时本着“徳礼为本、立法宽简、恤刑慎杀”等立法思想,规定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完善之前就有的累犯加重刑罚,数罪并罚、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还提到了类推原则以及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两宋时期的刑事法律,加重了对危害国家安定和社会治安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维护地主阶级的特权,同时加强对官吏的控制,并制定大量的刑事特别法律重点打击盗贼,贪官,但后来变质,惩贪之法皆从宽。 元朝刑法原则公开肯定民族间的不平等,维护蒙古族特权,体现民族色彩。 明清刑事法律制度一脉相承。统治者为了挽救没落的封建制度,致使刑罚又趋于严厉,加重处罚反逆之罪以及家属株连,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勾结,严惩官吏渎职与贪赃犯罪,加强文化思想领域的控制。之前特别是唐律中的“自首”共犯的处理原则,公罪与私罪区别对待原则,依法定刑与有限类推并存,涉外案件处理原则,在明清中继承发扬,更为科学与合理。 鸦片战争后,中国在吸收西方法律理论和法律原则的基础上,逐渐确立起新的更为科学和规范的刑法原则 中国传统的刑法思想源远流长,经过漫长而艰辛的演变过程,终于使近代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逐步得以确立。 纵观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呈现以下特点: 一、特权保护性 因社会等级的不同所造成的差异,使一些人在法律上拥有其他人所没有的特权,这就是

史·2.3汉朝法律制度

第三节汉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的原则。秦朝的暴兴暴亡,使汉初统治阶级开始深刻反思法家思想,严厉批判“专任刑罚”、“重刑轻罪”的主张,为了巩固封建统治,确立了黄老学派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约法省刑”的指导思想。汉高祖刘邦规定由赋十五而税一,汉景帝实行三十而税一的经济政策;汉文帝进行刑制改革,废肉刑,除“诽谤罪”等。汉初经过连续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稳定了汉王朝的统治地位。 2.汉武帝“德主刑辅”思想确立与封建正统法律的产生。汉初经过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到汉武帝时期,封建国家已经具备雄厚的物质基础,汉武帝决心改“无为而治”为“有为而治”,儒学思想家董仲舒适时地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系统地阐述了“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这种思想主张得到最高统治者的肯定,上升为占统治地位的指导思想。这种思想实质上是对孔子、孟子、荀子儒家思想,商鞅、韩非法家思想和阴阳等家学说的综合继承,正如汉宣帝所言,“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从而丰富了儒家的思想体系,不仅对汉代的统治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对整个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也具有深远的影响。 (二)制定法律 1.“约法三章”。西汉建立之前,刘邦为了争取民心,曾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是西汉立法之开端,它为赢得楚汉战争的胜利和夺取全国政权起了重要作用。 2.《九章律》。刘邦建汉后,由于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惩治犯罪,故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即所谓《九章律》。《九章律》在秦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6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3篇而成。《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 3.汉律六十篇的形成。 (1)《傍章律》。《九章律》制定后,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又制定《傍章律》18篇。《傍章律》主要是关于礼仪制度方面的内容。 (2)《越宫律》。武帝时期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越宫律》主要是关于皇帝与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 (3)《朝律》。武帝时期赵禹制定《朝律》6篇。《朝律》又名《朝贺律》,它主要是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 以上三部法律,加上《九章律》,即历史上有名的汉律六十篇。至此,汉律的框架基本形成。 (三)法律形式 两汉时期,以律、令、科、比为基本的法律形式。 1.律。律是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如《九章律》、《越宫律》、《傍章律》和《朝律》。除此以外,还有《左官律》、《酎金律》、《上计律》、《田租税律》等单行法律。 2.令。令是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是汉代一种主要的法律形式。它和律一样是处理各项国家事务和解决具体纠纷的重要依据。如征税方面的《田令》、财产登记方面的《缗钱令》等。 3.科。科也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也称“事条”、“科条”。《文选·金科玉律》说:“科条,谓法令也。”如武帝时的《重首匿之科》,以及东汉颁布的大量的种类繁多的科条。

法制史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 1、竹刑 邓析于公元前530年私自编定的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左传》曾记载“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的说法。竹刑的出现是一大进步,因为在这以前,公布成文法都是铸在鼎上,很笨重,不利于流通。而邓析所作的竹刑交流、携带都很方便。竹刑开始并没有法律效力,后来,邓析被郑国的执政所杀,他的竹刑则被确认为国家法律。 2、铸刑书、铸刑鼎 公元前536年3月(阴历),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开创了古代公布法律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对后世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铸刑鼎子产改革的标志性事件之一,是公元前536年的“铸刑鼎”——把惩治罪犯的刑律铸在金属鼎上,向全国老百姓公布。这是中国政治史、法制史的一件大事。 3、商鞅变法 是商鞅于公元前356年在秦国实施的改革。经济上,废井田开阡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统一度量衡;政治上,奖励军功、实行二十等爵制;废除世卿世禄制,鼓励宗室贵族建立军功;改革户籍制度,实行连坐法;推行县制;定秦律,“燔诗书而明法令”。对战国末年秦国的崛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4、《法经》 是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法经》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5、云梦秦简 睡虎地秦墓竹简,又称睡虎地秦简、云梦秦简,是指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大量竹简,这些竹简长23.1~27.8厘米,宽0.5~0.8厘米,内文为墨书秦篆,写于战国晚期及秦始皇时期,反映了篆书向隶书转变阶段的情况,其内容主要是秦朝时的法律制度、行政文书、医学著作以及关于吉凶时日的占书,为研究中国书法、秦帝国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医学、等方面的发展历史提供了翔实的资料,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 6、读鞫 读鞫,秦代诉讼审判制度。案件审讯完毕就应作出判决,并向当事人宣读判决结果,叫做“读鞫”。判决必须以律令条文或援引适当的案例(廷行事或决事比)为依据。 7、公告室、非公告室 秦朝根据告诉状的不同,把犯罪分子分为“公告室”和“非公告室”犯罪两类。所谓“公告室”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犯罪。对于此类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力和义务向官府告发;所谓“非公告室”是指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凡是犯“非公告室”的犯罪,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官府也不受理。 8、淳于意案

中国古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中国古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一、刑事政策 中国古代刑事政策主要表现为“刑罚世轻世重”。“刑罚世轻世重”起源于西周。周灭商之后,如何统治广阔的“殷顽民”及原来臣服于殷商的众多诸侯方国成为棘手问题。据说,周武王“皇皇假设天下之未定”,不惜汙尊降贵,向殷朝元老箕子请教作为治国安邦的大法。 周朝最高统治层内部的观点也不一致,据说当时有三种代表性的意见,一是姜太公主张应“咸刘厥敌,靡使有余”,即将敌人全部杀光,不留残余;二是召公奭主张“有罪者杀之,无罪者活之”,即只杀掉有罪之人,留下无辜的人;三是周公旦主张“各安其宅,各田其田,毋故毋私,惟仁之亲”,即保持原来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变,利用殷商贵族,以仁为本,进行统治,但如果有谁胆敢作乱,不管商人还是周人,都应镇压。 最后,周公的主张得到了多数的支持,强调应根据具体情形,由朝廷编订“建国之三典”:“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相传到周穆王时制订《吕刑》,将上述原则概括为“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即强调适用刑罚必须懂得轻重权变,根据社会情势确定刑罚的轻与重,既要注意刑罚适用的统一性,又要注重适用刑罚的灵活性,这样做有助于正确处理案件,也有利于制定完备的刑律。 周代之后,“刑罚世轻世重”成为历代奉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春秋时代,子产有“宽猛相济”的主张,认为“惟有德者能以宽服其民,其次莫如猛” ,表现在刑事政策上,也就是轻重相济,以重为主。战国时法家大都强调“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 ,当时之世既“争于气力”,故必须“重刑轻罪”。儒家的荀子则强调“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曹操治魏,也强调“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而明太祖朱元璋更明申此旨,对建文帝称:“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 可谓深得此中真谛。 附带需要说明的是溯及力问题。在汉代,采从旧主义,依据犯罪时的法律定罪科刑。至唐代改采从轻主义,凡犯罪未发、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假设改重则依旧条,减轻则从新法。到明代又改为从新主义,无论轻重,并依新律拟断。清同明制。

简述汉代的主要刑法原则

简述汉代的主要刑法原则 汉代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一个时期,时代背景下的刑法原则是 对社会进步的反映,同时也反映了当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状况。本文将简述汉代的主要刑法原则。 一、宽狭相济的原则 汉代的宽狭相济刑法原则,是指在矛盾冲突中关注平衡和稳定,即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尽可能保障人民权利。具体表现为,在 执行刑罚时,对不同的犯罪行为类别采用不同的刑罚方式,重视 考虑罪犯背景、动机和社会环境等因素,以达到宽严相济,恰当 惩罚,防止过重或过轻。 二、减轻死刑的制度 汉代在法律上减轻死刑的幅度不如秦代,但在实际执行中,在 很多情况下也是采用了轻刑替代死刑的方式。比如替死牢制度, 让罪犯的亲戚朋友去替换到死囚的监禁,来减轻死刑的惩罚程度。 三、对女性和儿童的保护 汉代刑法十分关注弱势群体--女性和儿童的保护。对于未成年 犯罪者,最高刑罚一般定为笞打和流放这些轻型罪,重量罪也大 多遵循“薄罚”原则。而对女性犯罪,判处死刑的比例也非常低, 同时也大量采取轻型刑罚来代替死刑。

四、和平解决矛盾的原则 和平解决矛盾是汉代刑法中主要的原则之一。一方面,在刑事案件中,常常采用和解这样的方式来解决争端,即以和解代替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汉代的民事仲裁制度也十分发达,民众可以通过调解达成一些和解协议,以此来避免更大的冲突。 五、三从四德的道德教育 在汉代刑法上,大力强调了三从四德的道德教育。而三从就是女性要顺从父亲、丈夫和儿子。这样的教育来引导人们遵守道德法律,遵从家族规定,遵从传统产生的道德观念。同时,汉代的“四德”--良心、诚信、尊重长者、勤恳劳作,在社会生活中也得到充分展现。 总而言之,汉代刑法的宽狭相济原则,减轻死刑的制度,对女性和儿童的保护,和平解决矛盾的原则,以及三从四德的道德教育,都体现出汉代时期所呈现的法律思想和文化精神。我们应该认真研究和学习这些思想,体现中国传统道德的优良传统,勇于创造属于我们的社会进步。

汉朝的法律制度中国历史上的刑法体系

汉朝的法律制度中国历史上的刑法体系 汉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律史上具 有重要的地位。汉朝的刑法体系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对后 来的刑法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汉朝法律制度的特点 汉朝的法律制度相对于前秦和逃亡政权的混乱时期,得到了很大的 改善和发展。汉朝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 面向大众:汉朝承袭了秦朝的法律文化,但与秦朝不同的是,汉 朝的法律更关注普通百姓的生活,法律的适用对象更加广泛。 2. 分类清晰:汉朝的法律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并制定了 相应的刑法条文。这种分类清晰的特点体现了对于罪行的界定和刑罚 的合理性。 3. 严明清晰:汉朝的法律体系注重“法者,功罪之序也”,法律条文 中对于罪行的界定十分严明,使人民能够清楚地了解何谓罪行、何谓 违法。 4. 重视法律的公平性:汉朝注重依法治国,不以私心私意来制定和 执行法律。汉朝法律的初衷是以实现社会公正和人民利益为出发点, 这也是汉代法律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汉朝刑法体系的构建 汉朝的刑法体系主要包括刑律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恢复制度。

1. 刑律制度 刑律制度是刑法的核心,也是汉代刑法体系的基石。汉朝制定了一 系列刑律,例如《律历》等,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规定 了相应的刑罚。 在刑律制度中,汉朝主要采取的是“杀、徒、宥、罚”等惩罚方式。杀,即死刑,是对于重大罪行的惩罚。徒,即流放,将犯人流放远地,进行劳役。宥,即减轻刑罚,对于情节较轻的犯罪或者一些可被法律 宽恕的犯罪行为,可予以宽恕。罚,即罚款、责罚等方式,对于一些 轻微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2. 刑罚执行制度 刑罚执行制度是指对于犯人进行刑罚执行的规定和程序。汉朝设立 了专门的刑罚执行机构,例如刑罚监狱和执行官等,用来负责对犯人 进行刑罚的执行。 刑罚执行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刑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同时也确保对 犯人的人权和尊严得到尊重。此外,汉朝还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例如 关于刑罚的执行时间、执行地点和执行方式等。 3. 刑罚恢复制度 刑罚恢复制度是指犯人刑罚执行完毕后的安置和回归社会的制度安排。在汉朝,对于服刑完毕的犯人,一方面进行一定的康复教育,推 动其重新融入社会;另一方面,也加强对于犯人的监控和管制,以防 止再次犯罪。

汉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审判与司法的演变

汉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审判与司法的演变 汉朝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朝代之一,其刑法与司法制度在漫长的历 史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汉初的严厉法规到后来的温和刑法, 以及司法制度的演变与完善,汉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变化体现了社会 和法律观念的变迁。 一、刑法的初期发展 在汉初,刑法注重严厉惩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权威。《汉书·五行志》记载了汉初各地刑法的具体内容,如刑罚鞭笞、流放、杀 戮等。对于治理边远地区的叛乱和盗贼问题,汉朝设立了御史台,负 责罪犯的审判和执行。这一时期的刑法和司法制度以重刑为主,力图 通过严厉的惩罚来威慑犯罪行为。 二、宽容与温和的刑法观念的出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观念的改变,汉朝的刑法逐渐出现宽容与温 和的倾向。汉武帝时期,刑法逐渐转向以忏悔和赎罪为主,开始强调 改过自新的意识。司法制度也逐渐完善,设立了太常、光禄、奉常等 职位,负责处理宗教仪式、法律纠纷和伦理道德问题。在司法审判中,逐渐出现了审慎、公正的态度。 三、刑法与司法制度的演变 汉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在演变中逐渐趋于成熟和完善。宽松的刑法 观念开始发扬光大,对于弱者和贫穷者的犯罪行为采取谅解和宽容的 态度,注重改教与教育。同时,汉朝的司法制度也逐渐规范起来,设

立了丞相、御史台、太傅等职位,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司法组织体系。 四、审判与司法的效率提升 汉朝后期,刑法与司法制度的效率进一步提升。为了加速审判的速度和降低审判成本,汉朝开始推行诉讼程序的改革,缩短审判时间和减少劳动力成本。例如,设立了御史中丞,负责处理一些日常案件,减轻丞相的工作负担。此外,汉朝还采用了裁判员制度,由三位法律专家组成的小组共同审理案件,提高了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总结起来,汉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在历史演变中经历了从严厉到宽容的转变。刑法观念由简单的惩罚转向改教和教育,司法制度逐渐完善,审判效率提升。这一过程反映了汉朝社会与法律观念的变迁,也为我国后来的法律制度发展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中国法制史总复习题只是分享

中国法制史总复习题只是分享 一、第四专题 (一)概念 1、昏、墨、贼: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2、夏商时期的“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3、西周时期的“九刑”:墨、劓、宫、刖、杀、流、赎、鞭、朴 4、城旦、舂:秦代徒刑的一种,男筑城女舂米 5、髡、耐:髡是剃光头发,耐则除去两鬓与胡须 6、原心论罪:指在审理案件时,主要根据犯罪者的动机来酌定刑罚 7、八议:就是对八种特殊人物犯罪的上奏请议制度 8、准五服以治罪:是指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 9、官当:用夺爵位、除名籍和免官来抵罪 10、重罪十条:,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 11、存留养亲:如果该罪犯家中有需要其奉养的直系血亲,则准许死刑犯在家“侍亲缓刑 12、十恶:是指直接危及君主专制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 13、隋唐新五刑:笞、杖、徒、流、死 14、上请: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犯死罪的时,法司进行审理后,列举罪状,拟出判决,直接请皇帝裁决 15、例减: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犯流刑以下之罪,照例减刑一等 16、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17、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18、亲亲相隐: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

论罪 19、折杖法:用脊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的办法 20、刺配:指古代在犯人脸部刺字并发配边远地方 (二)简答题 1、夏商时期刑法原则和刑事政策有哪些? 慎刑慎杀;宁可不按照常法审判,也不可错杀无辜之人;对过失犯罪要减轻或免除处罚;刑罚为德教服务;法制应该简约宽厚;反对株连;疑罪从轻从赦;区分首犯和从犯并严惩首犯,胁从不问; 2、西周时期刑法原则和刑事政策有哪些? 一、伦理性法律原则 礼乐政刑综合为治;原心论罪;遵从先王之法;君王独作微福;惟良折狱,选用良吏; 慎刑慎杀,列用中罚;刑罚轻重因时局而异;义刑义杀,追求祥刑;严惩不孝不友;严惩盗贼;严惩贪官污吏;矜老恤幼;反对株连;贵贱有别; 二、技术性法律原则 区分惯犯与偶犯,故意与过失;疑罪从轻从赦;类推适用刑法;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口供与其他证据并重;兼听两词; 3、秦朝刑法原则和刑事政策有哪些? 以刑事责任年龄作为定案的重要依据; 注重考察有无犯意,在某些罪刑上将有无犯意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 区分故意与过失,行为人所持的心理状态不同,成为此罪与彼罪,罪刑轻重的直接依据;区分尊卑贵贱,基于犯罪人的不同人身地位适用不同的刑事处罚措施; 教唆犯罪加重处罚; 累犯加重处罚,注重区别对待累犯与初犯; 重惩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 自首者减免刑罚; 实行多重连坐,连坐,指本人并未实施犯罪,但因他人的罪行而

汉朝的法律制度刑法商法与地方治安的规定

汉朝的法律制度刑法商法与地方治安的规定在汉朝时期,法律制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社会秩序的维护 和公民权益的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汉朝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法、 商法和地方治安的规定。下面将逐一介绍这些方面的内容。 一、刑法制度 汉朝的刑法制度相对于之前的秦朝有所改善和发展。汉朝的刑罚主 要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并且注重兼顾人性、公平与秩序。刑 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刑种:汉朝的刑种种类较多,主要有笞刑、杖刑、徒刑、流刑、 死刑等。具体的刑种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不同而有所不同。 2.严刑峻法:汉朝对于某些严重犯罪者采取了严刑峻法的措施,以 儆效尤。例如,在严重的盗窃案件中,追求公正与法律严明,会采用 杖刑或者流刑的刑罚。 3.法定刑与裁量权:在刑法的执行中,汉朝强调法定刑与裁量权的 平衡。法定刑是刑法规定的刑罚,它保障了公民的权益;而裁量权则 是司法机关根据特定案件情况并结合人情常理议定罪刑的自由裁量权。 二、商法制度 汉朝的商法制度相对完善,能够保障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并促进 社会经济的发展。商法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法:汉朝制定了一套相对完备的合同法规,保障了商业活动 中各方的权益,同时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2.市场监管:为了维护市场秩序,汉朝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例如,对于市场欺诈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保护商家 和消费者的权益。 3.货币与金融:汉朝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货币制度,推动了货币经济 的发展。同时,还出台了一些金融法规,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 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三、地方治安的规定 汉朝注重地方治安的维护,在不同地区制定了相应的法规来维持社 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警察机构:汉朝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警察机构,负责维护地方 治安。警察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各种措施来维持社会秩序和 打击犯罪。 2.治安管理:汉朝对于治安问题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例如,禁止私设私刑、私律,严禁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并对其做 出了严格的处罚。 3.民间安全保卫:除了警察机构的治安维护职责外,汉朝也鼓励民 众积极的参与到地方治安预防中来。例如,对于揭发犯罪行为并立功 的个人给予奖励,倡导社会共治的理念。 总结:

汉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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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演变: 黄老(黄帝、老子)学说占统治地位,辅之以儒、法;从汉武帝起:独尊儒术 1、黄老思想: 先秦黄老是战国时齐国稷下学宫的一派,道法兼容,突出政治排除儒术。陆贾的“无为”理论,以道为本,秉承黄老。汉初黄老将儒家理论上升到与道、法并重的地位,揉入“仁义”学说,融儒、道、法三家为一炉,完成可供统治者选择的理论准备。 黄老学说的核心:清静无为,要求统治者能够面对现实、因势利导、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 2、儒术独尊与刑辅理论: 先秦儒学法律观和国家观的核心“天人感应”,派生“德主刑辅”(董仲舒的阴阳学说论证了德行关系) 董仲舒总结“三纲五常”: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仁义礼智信。 3、法律章句学(马融、郑玄) 秦汉律学开创了以经释律的传统。 秦代法律答问标志着律学到的诞生 立法形式及内容: 一、律:(基本、统一的法典) 刘邦“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 1、《九章律》:由相国萧何制定,汉代最重要的法典,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吸收秦律中的内容。共九篇: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

(刑罚总则)、(增加):户律(户籍、赋税、婚姻)、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厩律(畜牧、驿传)。 2、《傍章》即《汉仪》,又称《礼仪》,汉高祖时期,共18篇。内容为朝觐、宗庙、婚丧等方面的礼仪制度及法律规定。 3、《越宫律》:——张汤制定,共27篇,是宫禁警卫的有关法律 4、《朝律》——赵禹所作,共6篇,诸侯百官朝会制度的相关法律。 二、令: 是一种数量多、范围广、针对性强而又灵活的法律形式。作为律的补充,统治者运用权力将自己的意志上升形成的法律规范,是在律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适应社会发展与变革的需要产生的新的法律载体。 令是律的重要来源: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汉令有其立法程序,由于操作性强,数量剧增。 三、科: 是对犯罪者科刑之意,是律令以外的刑事法规。具有律令同等的功能。 作用在于具体规范、禁约某种对象行为,是对律令的具体诠释和补充,具有较强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四、比: 指司法类推的行为。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 又称“决事比”,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秦朝称“廷行事”。 刑事法律: 一、刑法原则: 1、上请制度(设立于汉高祖刘邦):指贵族官僚犯罪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须“上请”皇帝裁夺。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 三.XXX 1.简述中国法制文明起源的主要特征。 1.“礼”源于祭祀; 2.“刑”起于兵; 3.礼刑结合; 4.家族本位 2.简述商朝的罪名与刑罚。 1.罪名: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舍弃啬事、不有功于民等; 2.刑罚种类:死刑、肉刑、徒刑、流刑四种。其中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大辟。 3.简述奴隶制“五刑”。 1.“五刑”是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法制度。 2.墨刑: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刻刺并涂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割去受刑人的鼻子 4.简述春秋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1事断于法,强调法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主张将法公之于众,作为规范臣民言行的标准;2重刑轻罪,即对轻罪亦适用重刑处罚; 3刑无等级,即在法律适用上,反对宗法制时代的“礼有差等”,而主张“刑无等级”4法布于众,即向全社会公布国家的法律,让全体臣民清楚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应 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5.简述成文法公布的意义。(7分) 1.XXX宣布了“行不可知,则为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令形态的结束,毁了旧贵族把持法令的特权,是法令内容走向公开化,开创了我国古代法令制度发展的新纪元,成为历史进入新时代、新阶段的重要标志。(3分) 2.XXX变乱,也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1分)XXX变乱坚定了旧制度的政治基础,剥夺了旧贵族的特权,坚定了宗法等级制的社会基础,确立起法家代表人物所倡议的“法治”原则。(2分) 3.成文法的公布,也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和 进步(1分) 6.简述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

三.简答题 1.简述中国法制文明起源的主要特征。 1.“礼”源于祭祀; 2.“刑”起于兵; 3. 礼刑结合; 4. 家族本位 2.简述夏代“天讨”、“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在中国文明史的初期,“天”的观念在人们思维中占有重要位置。“天”被视为万物的最高主宰和本源。这种“天道”观被统治者用来作为解释行使政权、适用法律的最终依据。他们声称自己是奉“上天”之意来治理天下;适用法律、实施刑罚也是奉行“天意”;即所谓“天讨有罪”,“天命殛之”,“恭行天之罚”等。以此来加强其政权和法律制度的威慑力量。在夏及以后的商周时期,“天讨”、“天罚”的观点是当时最为流行的官方政治法律观,直接影响到当时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 3.简述商朝的罪名与刑罚。 1.罪名: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舍弃啬事、不有功于民等; 2.刑罚种类:死刑、肉刑、徒刑、流刑四种。其中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大辟。 4.简述奴隶制“五刑”。 1.“五刑”是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法制度。

2.墨刑: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刻刺并涂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砍去受刑人足的重刑;宫刑: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大辟:死刑 5.商朝的法律制度在夏朝的基础上继承了些什么,发展的又有些什么? 在法律思想上,商朝继承了夏朝天讨、天罚和神判的特色,并且在此基础上还发展出与占卜巫术相结合。上网在哦喂上帝申领在人间的代表和祖先神灵在当世的代表,为了取得天命神意,往往借助占卜,从而在宗教思想上对人进行统治,所以这也成了法律上进行判决的一大依据,这有利于统治者权力的巩固。法律制度方面,商朝继承了夏朝的制度,同样仿夏朝的禹刑制定了汤刑,但在此基础上的刑法,商朝的刑罚制度相当严酷,具有“临时制刑”的特点。主要罪名也比之于夏朝更为丰富,刑罚种类也多了徒刑这一种。出现了类似于后世的族诛的刑罚。商朝还出现了一些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如婚姻、继承制度。 6.夏朝的法律主要规定可哪些罪名? 夏朝法律中虽然尚未形成完整的罪名体系,但是统治者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定型化的罪名。夏朝确定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据史书所载,夏朝初期的司法官皋陶对“昏”、“墨”、“贼”三种犯罪均处以死刑。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二)夏朝的军事法令中规定有“弗用命”、“不恭命”之罪,即在作战中对于不努力执行君王诰命、不服从君王诰命的人处以死刑。 (三)为保护血缘关系的稳定,夏朝法律中规定了不孝罪。据史书记载,不孝罪是夏朝最严重的犯罪之一,所谓“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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